养老机构运营风险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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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机构运营风险点

养老机构运营风险点

01 自杀

案例一

案例描述:老人住于某养老院内。某日女儿前来瞧望,老人与女儿因为某些事情起了争执,女儿离开时并未告诉护理人员(在此之前,女儿每次探访离开时都会告知护理人员)。

她走后不久,老人即从二楼翻窗跳下,致腿骨骨折。养老院得窗户设计符合市政府得有关规定。

专家分析:

该事故发生得直接原因就是老人与前来探望得女儿发生争吵,事后女儿离开养老院时,又未将此情况主动向院里反映。为此老人得女儿应负直接责任。

养老院得窗户设计符合养老机构设计标准,养老院在建筑设施上没有缺陷。同时,该老人得自杀行为不就是在护理员为其服务过程中发生得,因此,院方及护理人员没有过错,院方不应承担责任。

总结:在此案中院方虽无责任,但应在加强管理上吸取教训,对老人平时得情绪与家属探访后得情绪应注意观察,加强院内巡视制度得落实,发现情况及时沟通,及时处理,尽量避免事故得发生。

案例二

案例描述:三级护理得周老伯入院后,其子女经常来院向她索要钱财,老人不胜其烦,情绪一直不好,渐渐得萌生了轻身得念头。院方得知后,经常与老人谈心,并告知其子女。

早期日得一个早晨,工作人员因清洗拖把,打开了院边通往鱼塘得门锁,随后关上门,插上插销。老人见状,乘没人注意拉开插销,偷偷跑出门外,跳入鱼塘,溺水身亡.

专家分析:

老人系精神正常,具有正常得认知与辨识能力。老人自杀系因老人自己原因引起,自杀就是老人得个人行为,老人应承担主要责任。

老人自杀得起因就是子女向老人索要钱财,使老人不胜其烦,过大得精神压力造成老人走上不归路,因此,老人得子女也应承担责任,机构不承担者任。

总结:

院方知道老人有轻生念头并明确原因,作出了相应得处理,如开导老人,但工作不够细致。

一可在员工会议上将情况告诉大家,让大家对此事提高警惕,实行内紧外松得监护,预防万一.

二告知其子女后,用书面形式要求其子女采取有实际效果得积极措施(包括将老人带回家),稳定老人得情绪,避免事故得发生。

三院方应加强管理,院内通往鱼塘得门必须严格管理制度,出入应随手锁门,因鱼塘没有护拦,院内老人一旦进入,很容易出现事故,造成不必要得损失。

案例三

案例描述:福利院一位老人,因患脑梗塞,讲话口齿不清,行动较为缓慢,护理等级为一级。因其孙子结婚,家属没有让她参加喜宴。

老人闷闷不乐,一时想不通,第二天,独自一人走到院内得养鱼池旁,跳进鱼池中溺水身亡。据了解该鱼池没有安装任何防护装置.

专家分析:

老人患脑梗塞,但精神尚正常,具有正常得认知与辨识能力,因此,对于老人自杀行为,养老院并无直接过错.

但因养老机构鱼池未安装防护栏,违反了养老建筑设计标准.另,一级护理老人能独自一人走到院内得养鱼池旁也就是对一级护理得老人在护理上存有疏漏得表现,所以,院方应承担适当得责任。

家属没有让老人参加喜宴致使老人闷闷不乐,家属也有一定得过错,也应承担相应得责任。

总结:养老机构内有鱼塘、水池都需要安装护栏

对于发现有自杀倾向得老人要及时作出心理干预,并及时与家属沟通

以上三个老人得自杀案例中发现,老人有自杀倾向多与家属有关,除此之外,还有与家人沟通不畅、长期生病或瘫痪导致得求生意志低下,性格原因、重大事件导致得抑郁情况等,

养老机构要注意观察家属来访后得老人情绪,对于抑郁或有自杀倾向得老人及时进行心理干预治疗并沟通家属。

02 她杀

案例四

案例描述:2015年2月19日,湖南双峰县爱心养老院,六旬护工因为被拖欠半年工资,拿起砖头砸向16名无辜老人,造成8人死亡,6人重伤。

分析:属于典型得养老机构管理不当导致得恶性事件

一、养老机构经营困难,长期拖欠护工工资导致护工情绪失控;

二、护理工作者压力较大,长期处于护理老人得环境中容易诱发不良情绪,所以诸多虐待老人事件发生。养老机构应注意环境建设,同时设置排压室或定期对护工进行心理咨询,有满意得护工才有满意得老人。

总结:对于经营不善得养老机构要积极寻求解决办法,必要时及时止损。

案例五

案例描述:

夏女士有弟妹5人,排行老三得大弟就是个下肢瘫痪得残疾人,一直由5个亲人扶养。兄弟们经过商量把夏老三送到了北京市某敬老院.她们以夏老三得名义与该敬老院签订了《入院协议书》.随后,夏老三被敬老院安置在201室.

4月29日,患有严重精神病得赵某被亲属送入该敬老院。夏家亲属在探望夏老三时发现赵某有精神病症状后,她们对敬老院将赵某与夏老三安排在同室居住提出异议,但未得到处理。

6月2日晚上10点多,在201室内,夏老三与赵某因琐事发生门角,赵某就用打火机将其引燃得枕头扔到夏老三得床上,遂引起火灾,造成夏老三全身60%得烧伤。

在夏老三抢救治疗期间,敬老院为其支付了住院费。9天后,夏老三治疗无效死亡。

7月14口,北京市公安局法医检验鉴定中心出具了《尸体检验鉴定书》。该鉴定书写明,夏老三右面部、部分躯干大面积积烧伤后,导致多脏器功能哀竭死亡。

6月4日,赵某因涉嫌故意杀人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但赵某实施违法行为时受精神病症状支配,无责任能力。

专家分析:这就是一起由于院方管理失误造成得恶性事故,院方必须承担由此而引起得法律责任.

一赵某入住前未进行体格检查,不符合养老机构服务规范要求;

二就是夏家亲属在探望夏老三时发现赵某有精神病症状后,她们对敬老院将赵某与夏老三安排任同室居住提出异议,机构仍不采取措施,使事情从偶然走向必然.

总结:养老机构不能为患有精神病与传染病得老人提供服务,所有入院老人都要接受身体检查与身体状态评估。

在这来两个案例中,护工因压力过大或院方处理不公等原因易产生暴力行为,而收住得老人之间有矛盾、收住患有精神疾病得老人或对处于痴呆二期(有暴力倾向)得老人瞧护不当,都会导致恶性事件得发生。

养老机构需把好“入口”,老人收住严格遵守标准与程序,做好管理,及时发现老人之间得矛盾、纾解护工压力,防患于未然。

03 火灾

案例六

案例描述:

2010年9月13日,敬老院一偏瘫老人因夜间蚊香引燃轮椅造成不幸呛死身亡。

2013年4月24日,黑龙江省肇东市太平乡养老院发生火灾,事故造成两位老人遇难,一名老人重伤。

2013年7月26日,黑龙江海伦市联合敬老院住院处发生火灾,10名老人不幸遇难.

2014年11月18日,安徽六安市舒城县干汊河镇敬老院突然发生火灾,两名老人不幸遇难.

2014年12月20日,河北邯郸市复兴区一敬老院得9号房间失火,致使一名老人不幸死亡。

2015年5月25日,平顶山市鲁山县康乐园老年公寓火灾事故,造成39遇难、6人受伤。

原因分析:

以鲁山大火为例,建筑不合理,屋顶彩钢内部全部为易燃物品,房型结构加速火势蔓延;电路老化,未定期检修;没有响应得消防设施;

老人为取暖或其她原因,自主燃火,院方未及时巡查,导致老人烧伤或死亡。

总结:消防建设与验收就是养老机构前期准备工作中得重中之重;在运营期间加强内部管理,做好火源管理,定期检修机构内水电气暖相关设施、厨房等火灾易发点;定期进行消防演练。

04 房屋坍塌

案例七

案例描述:

2013年8月5日,江苏宿迁市宿城区王官集镇敬老院食堂发生坍塌,造成1人死亡,部分人员受伤。

分析:建筑年久失修坍塌。

总结:对于年限较老得建筑要定期检修,闲置物业改造成得养老机构尤其要注意建筑质量方面。

05 走失

案例八

案例描述:年过七旬得耿某被子女送到家里附近得一家日托站,白天老人在日托站有人照顾,子女也很安心,但就是,28天后老人在站内突然走失。托老站与耿某得四个子女到处寻找,但就是,两年多过去了,耿父仍旧没有任何音讯。

耿氏兄妹将日托站主管单位告上了法庭,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8万元,并承担为寻找老人支出得相关费用.日托站认为耿某当天情绪等各方面都很正常,

如果没有其她原因老人即便出走,也应自己回来,因此怀疑老人就是否患有记忆方面得疾病.

但因日托站在接收老人时没有做过体检,没有任何依据。后来,原、被告双方在法庭达成调解协议,托老站主管单位赔偿寻人费用及精神扶慰金共4万元。

分析:

院方对入托老人负有保障生命、健康安全得义务,因院方过错导致老人走失,则院方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特别就是日托站既拿不出老人记忆力患有疾病得评估材料,也没有服务过程控制中对已有利得书面证据,承担损失在所难免。

总结:

一院方应有一套规范得评估办法,确认老人就是否符合日托服务得条件。签订与老人、家属三方约定得协议书,明确三方得权利与义务关系。

二在日常服务过程中应有相应得服务人员与制度保障,比如本案例中对有行为能力得老人应有外出请假制度,对有限制行为能力老人建立监护护理制度,确保服务对象得安全与服务质量得以实现.

三在服务过程控制中还应建立服务记录,也可以降低服务风险。

06坠楼

案例九

案例描述:2016年6月28日,郑州9旬老太敬老院二层坠楼3次缓冲幸无大碍

分析:本案例中,排除自杀,老人坠楼原因不明.但老人坠楼期间系护理员不在身旁,属于护理不当;且二楼未安装任何防护措施。院方负全责.

总结:

养老机构得高层需增加防护措施,避免老人自杀或无意坠楼.

07 摔倒

案例十

案例描述:

某老人,女,77岁,患糖尿病、脑梗、老年痴呆,生活不能自理. 8月29日傍晚,护理员下楼打饭时,自行从床上爬起,导致摔跤,护理员因害怕没有及时汇报.

到8月31日早晨交接班时组长汇报了此事,后经本院医生检查,未发现四肢关节、皮肤有异样,并通知家属到院,商量就是否去医院作进一步检查,家属观察后表示不用去医院,应该没事得。

9月1日早晨查房时,发现该老人精神差,就再次通知其家属,由家属把老人送入医院治疗,至9月8日,时隔8天后,家属通知敬老院,老人存在锁骨骨折,肯定就是敬老院上次摔一跤造成得,现在要求敬老院赔偿全部得手术费用。

分析:

老人患糖尿病、脑梗、老年痴呆,生活不能自理,极易发生事故,应属于全护理服务对象.全护理区域全天24小时不能脱人.

护理员下楼打饭,区域工作人员脱岗,导致老人自行起床摔跤;老人摔跤后,当班护理人员又不及时汇报,加重了对老人得伤害,使事故得后果变得更为严重;

院方在得知老人摔跤后,又没有马上采取补救措施,组织医生对老人进行认真体检或立即送医院检查,以确认老人就是否骨折或有其它伤害。为此,院方在对该事件得处理过程中就是有责任得。

现在院方难以举证老人锁骨骨折不就是敬老院摔跤造成得,家属要求院方赔偿100%得手术费用,院方应主动与家属沟通,尽可能减少损失。

总结:

摔伤就是老人最容易出现得情况之一,养老机构每部要充分适老化,地面防滑、安装扶手等;

员工培训,避免因员工不当等动作导致得老人摔倒;

加强内部管理,比如拖地时尽量选择老人没有频繁活动得时间,随时保持地面干爽等;

摔伤后应及时处理并通知家属。

08 坠床

案例十一

案例描述:

老人顾某被家属送至养老院居住。入住时老人身体各方面状况较差,养老院评估为一级护理。按标准规定,一级护理老人得床两边必须安装防护栏。

但就是,老人得家属却执意要求拆除防护栏,理由就是护栏得存在会严重妨碍到老人得生活起居。无奈之下,院方只得同意她们得要求。

某晚,老人顾某夜间熟睡时从床上坠落,造成手部骨折.养老院急忙送其至医院治疗。事后,家属认为养老院照顾不周,要求赔偿医药费以及其她费用共计13000余元。

分析:

这起事故老人家属与院方都有责任,都不重视老人得安全.一级护理老人得床两边必须安装防护栏.

总结:

家属执意要求拆除防护栏,理由就是护栏得存在会严重妨碍到老人得生活起居。这说明老人家属对养老院护理工作得不了解或者不信任,养老院应与家属阐述清楚,说明护栏得存在不会妨碍到老人得生活起居(如老人要下床,护理人员会及时替老人放下护栏),使老人家属放心地配合与支持我们得工作。

09 噎食物

案例十二

案例描述:老人在吃饭过程中发生哽噎,送往医院后抢救无效死亡,死因为窒息。家属认为就是老人因食物而导致得窒息,养老机构得则认为就是老人身体疾病得原因导致得窒息.

分析:经过医院得检查诊断,老人得气管里存在大量得浓痰,最终法院认为家属主张得老人因食物导致窒息得证据不足,确定老人得死因为身体疾病导致得窒息,驳回了家属得诉讼请求。

总结:

在对老人进行护理时,护理院需经专业训练,采用得当方法为老人喂食;

发生噎食及时抢救,院方需培训噎食应急措施;

噎食发生后需查明原因,明确责任主体。

10 褥疮

案例十三

案例描述:

李俊峰老人去世前住在养老院,并有专门得护理人员瞧护,但在其最后进入医院治疗抢救时,其家属发现老人身上竟有16块褥疮。

家属认为养老院违背了当初签订得《养老服务合同》,遂将这养老院告上法庭,索赔2万元精神损失费及半年得护理费用8100元。

法院在经过两轮庭审及两个多月得庭外调查后对这起民事纠纷进行了判决:养老院赔偿原告、李俊峰老人之子李某1000元,

理由就是养老院在一定程度上违反了《养老服务合同》,存有护理过失,须承担相应得责任;驳回李某索赔半年护理费用8100元得申诉请求,李某表示不服,准备提请上诉.

案例分析:

养老院在规范管理上存在瑕疵,养老机构针对老人得护理需要明确细化标准,包括褥疮如何护理、全瘫痪老人几小时翻身、左翻还就是右翻等最具体得细节在内都需要进行规范并对护理员进行专业培训;

老人身上16处褥疮,而机构内中层领导没有发现,说明机构内部监督体制有问题,对员工得管理方面,没有将员工得护理成果与其工资绩效挂钩,不能激发护理工作得主动性。

11食物中毒

案例十四

案例描述:

某日养老机构中得老人出现不同程度得腹泻现象,经过检查发现该日早餐食物中混有变质食品。

后进一步调查发现该养老机构得食堂承包给了个人,承包人为利益驱使,在食品采购与保管中均存在不少问题,事情发生后,有关部门吊销了食堂得《食品卫生许可证》,对于有关涉案人员进行了行政处罚.

分析:

“衣、食、住、行”中得“食”与“住”就是养老机构为老人服务得两大内容,服务得好坏直接关系到老人得生活质量。

老人食堂社会化后,机构仍要对食堂予以监管,并要督促建立制度予以保证,对食品得质量要严格控制,不仅要保证老人得营养需求,更要杜绝食物中毒事故得发生。

食堂尽管承包给个人,但由于餐饮服务仍属于养老院提供得,故养老院应承担责任。

总结:

很多新建得养老机构都会为了减轻运营管理负担考虑食堂外包得问题,但就是无论就是自设部门提供还就是外包,“食”都就是为老服务中最基本、最重要得一项,

养老机构负有监管责任与保证食品安全得义务,在外包机构得选择中要严谨、并选择双方都能接受得监督管理方式,保证食品得安全、营养与符合老人需求。

12 煤气中毒

案例十五

案例描述:

2014年11月16日,陕西安康市石泉县熨斗镇敬老院发生一氧化碳中毒事件致3人死亡。一名老人因晚间怕冷,在屋内生炭火,晚上炭火熄灭之后无人察觉,第二天被发现时,三位老人已经死亡。

案例分析:

在本案例中敬老院有两处失误,一就是冬季较冷,而机构内没有为老人安排相应得取暖设施,并且允许老人自生炭火;二就是,没有夜间巡房,不关注老人得夜间状态。既就是对老人得疏于照顾,也就是严重得失职。

总结:

盈利性养老机构针对老人供暖,一般建议采用集中供暖、供冷,使用中央空调或城市集中供暖渠道,减少管理难度得同时还能预防意外,如夏天老人单独开空调导致得感冒等;

夜间护理就是老人护理中很重要得工作,定时查探老人情况,避免意外发生,遇见紧急情况能够及时处理。

而本案例得发生根本原因在于敬老院得工作人员没有为老服务得意识,培养员工为老服务意识就是所有养老机构员工入职培训中第一步。

13 第三方侵权

案例十六

案例描述:

张某从2010年起住进一养老机构,并与这家养老机构形成养老服务关系,每月向养老机构支付服务费、床位费等,由养老机构负责照顾她得日常生活。

9月,张某在养老机构出口伤人,与养老机构另一位老人发生口角,谩骂后发生撕扯。张某受伤,花费医疗费208元.

张某起诉所在养老机构,她被打就是养老机构照顾、管理不善,并且纵容造成得,对她造成了心理伤害,要求双倍返还支付得养老服务费,并赔偿精神损失费2

万元。

分析:

张某虽然年事已高,但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张某在养老机构与同住得老人发生纠纷,造成受伤,非养老机构得原因造成得。因此,对于张某得请求,没有法律依据,驳回张某得诉讼请求。

总结:

入住养老机构得老人之间发生矛盾造成损害,只要养老机构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了服务,对老人进行劝解,有矛盾及时处理,对老人间争执发生得损害就是不承担赔偿责任得。

特别提醒:如果入住老人为失智老人,因为失智老人并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养老机构对失智老人要加强护理,如果因为护理疏忽,失智老人之间打架造成损害,养老机构有承担赔偿责任得风险。

14外出风险

案例十七

案例描述:

2013年李某与福利院签订养老服务协议得附件中,李某写明:“不同意老人自主决定外出。"入院体检结论中也载明李父有抑郁倾向。

入院后得观察评估表中记载“李父不主动说话,不与人交谈,家属告知有抑郁倾向"。

9月某日上午9点,李父以购买牙膏为由,离开福利院并再也没能回来。当天下午2点,公安部门从河道里打捞上来一具尸体,经辨认,系李父。

分析:

从李父抑郁倾向与入院后记录瞧,不允许自主外出有利于保障其生命安全,符合法律精神、人之常情与老人利益。且李父亦签字同意,“老人不能自主外出"条款,就是合同得一部分,约定有效。

福利院未履行合同约定,客观上为事故发生提供了外在条件,但非导致其死亡得决定性因素,同时李父情绪反常却未对其外出采取预防措施,存在过错。因此,法院酌定福利院承担李父死亡所致损失得25%,23万余元。

总结:

关于老人得外出管理,应该根据老人得实际情况分类对待。对于思维及身体机能健全得老人,与家属确认后,允许其自由出入养老机构,但要有请假手续。

对于失智老人,则要求必须有家属陪同得前提下,方可离开养老机构,没有家属陪同严禁离开养老机构,对此,养老机构与家属可对老人得外出行为进行双方书面确认。

15 送养人逃避赡养义务

案例十八

案例描述:

李山坤老人共有三个孩子,大儿子早年不幸离世,与二儿子关系不善,三儿子关系尚可,在妻子离世且自己身患重病之后被儿子送入养老院。

起初儿子尚有空探望,为老人带来胰岛素,后来总就是联系不上,院方为保证老人供养与老人子女签了附加协议,自从签过协议之后,两个抚养人便消失不见,再也联络不上。

2010年9月之后,李山坤老人多次重病住院,院方联络不上家属,为老人垫付医药费7000多元。无奈之下,养老院将老人与其家属告上法庭,希望能够获得老人子女得联系方式.

院方最为担心得就是如果老人因病重去世,家属会赶回来索要赔偿,纠缠养老院。

案例分析:

院方得担忧就是完全合理得。养老机构也会面临以下两种情况:

一就是送养人不愿承担赡养义务.将老人送入机构之后消失不见得报道也常见于新闻.

二就是送养人不能正确理解人得生老病死,自己不愿承担相应得后果,发泄不满,在被送养人出现摔伤或者死亡时,极力寻找养老机构得过错,引发纠纷。

对于第一种情况,养老机构要“重预防甚于治疗”,老人家属有逃避责任、遗弃老人得征兆要及时劝退,若防不胜防,要在妥善安置老人得前提下,采用法律手段保护自身利益.

针对第二种情况,养老机构要修好内功,做好内部管理与服务提供,并做好服务记录,保留证据.在出现纠纷时,能够很好举证,理清责任.

16 意外死亡

案例十九

案例描述:

住在某养老院得一位男性老人,70岁,三级护理对象。某日下午,由儿子带出去吃晚饭,晚上7点钟回养老院,回院后要求护理员开浴室门洗浴.

护理员说:“洗浴时间已过,不能洗."在该老人再三要求下,护理员给予打开浴室门让该老人洗浴。一小时后,护理员发现该老人已死在浴室内。

家属提出要求养老院作出赔偿,如协商不成,将上诉法庭。

分析:

老人就是三级护理对象,生活基本自理。晚上7点钟回养老院后,不听护理人员劝告,要求开浴室门洗澡,导致了事故得发生,老人自己应负主要责任。

护理员既然同意了老人得请求,打开浴室门让该老人洗浴,就应随时掌握老人洗浴情况,一小时后才发现老人死亡,存有监护不到位得缺陷,养老院也有一定责任。

另按照养老设施建筑要求,浴室应安装呼叫装置,就是否安装本案未曾提及,如未安装,机构又存有过错.

总结:

老人餐后不宜马上洗澡,否则极易发生意外,这就是护理常识。但这位护理人员显然没有意识到这一点,在该老人再三要求下,同意了老人得请求,导致了事故得发生.

该案例中,如护理员能有较强得风险意识,在这种特殊情况下,注意对老人洗浴过程得观察,老人稍有不适马上采取措施,或许也可避免事故得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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