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员工请销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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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规定享受的各种探亲假期,除单身职工探望父母假外,必须在当年使用,不能提前或推后跨年使用。如确因工作需要或有特殊情况,需要跨年使用的,须经所在科室签注意见。

一、请假手续

1、请假者应写出书面申请,由所在科室领导批准或转请主管部门和院领导审批,准假后将持请假条到人力资源部领取准假证明,因故不能办理请假手续者,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不能先休假后再补办手续,否则按情节轻重扣除本人及所在科室奖金。

2、休假期满应准时到岗,并到人力资源部办理销假手续,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到岗者,应在假满之前申请续假手续(如生病、路途中断等,病假者须有县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续假手续同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有效,否则按原请假时间到岗,不到者按旷工论处。

3、工作年限不满10年因病休息2个月或工作年限满10年因病休息超过半年,病愈后要求上班者,应持保健科证明,经科室同意报人力资源部备案,方可上班,两次病假间隔在30天以者前后病假连续计算。

二、请假审批权限

1、医院院长请假,由上一级单位领导审批。副院长请假,院长审批。

2、各科室主任。科室负责人请假,有主管院长审批。

3、其他人请假,由所在科室领导批准,事假超过3天,由人力资源部审批,超过1个月(含1个月)者,由科室批准后,报院长审批。

4、各级人员休假必须到人事处办理登记、审批手续,假满后办理销假手续。

各种假期的期限

(一)探亲假

1、在编员工,按照国务院规定办理。

(1) 未婚职工探父母,每年一次,一次20天;两年一次为45天,路费全报销。

(2) 已婚职工探配偶每年假期30天,路费全报销;探父母4年一次,每次20天,路费按超出工资30%的部分报销。

2、探亲要求:

(1) 凡工作满一年的正式职工,与配偶、父母不能团聚的,均可享受探亲待遇。调动来院及新婚职工结婚当年不享受探亲待遇。

(2) 探亲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

(3) 探亲假路程所需时间按职工往返地一次所需要的实际天数(包括途中中转时间),另行计算。

(4) 探亲假路费,凭往返车(船)票报销。

(5) 探亲假只准许到批准的对方户口所在地探亲。

(6) 按规定享受的各种探亲假期,除单身职工探望父母假外,必须在当年使用,不能提前或推后跨年使用。如确因工作需要或有特殊情况,需要跨年使用的,须经所在科室签注意见,并报人力资源部及主管院长批准。4年一次探望父母假过期作废,不能移至下年轮补休。

(7) 凡休探亲假者,本人应提出书面申请,科室同意,人事处批

准并办理有关手续。擅自休假者(特殊情况除外),按旷工对待。

(8) 职工在探亲期间确因病、因事不能按期返院,必须在到假前向人事科提出续假申请,因病续假需提出县以上医院证明,一般不超过7天,住院费单据按医院规定办理。

(二)教学假与工休假

1、教学假:

(1) 教授、副教授,正副主任医师等,每年休假4周;讲师、主治医师及相似技术职务人员,每年休假3周;

(2) 参加工作在1年以上者休假5;工作满10年者休教学假10天,工作满20年以上者,休教学假2周;

(3) 凡医、护,技人员连续脱产教学一学期,而原享受教学假不满4周,可休假4周。

2、工休假:

(1) 参加工作满1年者每年休假5天;10年至20年者,每年休假15天;21年至30年者,每年休假20天;31年以上者,每年休假25天;

(2) 我院正式职工享受的教学假少于省政府规定的工休假时间可以补足。

3、休假要求:

(1) 教学假或工休假须在当年使用,跨年作废。特殊情况,须经所在科室提出意见,经人事处批准,方可推迟休假;

(2) 休教学假或工休假,原则上应连续休假,如零散休假者应在总天数中减去周六、周日的天数(除国家法定节假日);

(3) 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间,学徒期间不享受教学假、工休假。见习期满,转正定级等人员工作满1年后,时间在6月底前的可享受本年度教学假,6月底以后的,从第2年开始享受教学假;

(4) 凡外出进修、全脱产、半脱产学习半年以上的,不再享受当年教学假和工休假,半年至3个月的(含3个月),享受全年教学假、工休假的一半,3个月以的可享受全部假期;

(5) 由外单位调入本院的职工,工作不满1年,不享受教学假。6月底前工作满1年的,可享受本年度的教学假。6月底以后工作满1年的,从第二年开始享受教学假。享有工休假的职工,6月底以前调进者,如确未休假者,可享受全年工休假,7月份以后调进者,如确未休假者,可享受工休假,但需有对方单位出具的证明,方能有效;

(6) 凡事假、病假、产假、婚假全年累计达到本人应休教学假,工休假天数的,当年不再休假。旷工1天扣除本人教学假,工休假的一半,旷工2天全部扣除;

(7) 在本年度已安排疗养的不再休假;

(8) 教学假、工休假可顶替病、事假。

(三)事假:

1、事假一般应从严掌握,本人提出申请,3天以,由科室批准;4天至20天以,科室签注意见,报人事科批准;20天以上,须报请院长批准;

2、凡存有教学假和工休假者,须先使用教学假、工休假;

3、事假期间工资、津贴的发放按医院有关规定执行;

(四)病假:

1、职工病休者,须经保健科审定,加盖公章;

2、需长期病休或吃劳保的职工,由保健科牵头,指定专业保健医生做出鉴定,经有关部门审议,报请院长批准;

3、吃劳保者,要求上班,仍由保健科会同有关专业保健医生提出意见,由有关部门审议,报请院长批准。上班3个月为试用期,如能坚持正常上班,可转为正常工作。否则仍按劳保对待;

4、职工不得借病休、劳保,从事经营性工作,否则给予纪律处分和经济处罚。屡犯者,按自动离职处理;

5、病假期间的生活待遇,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五)婚假:

1、婚假为3天;

2、晚婚假期为30天;

3、休婚假必须经院计划生育委员会专干签字,人事处办理准假手续。

(六)丧假:

1、职工的配偶或直系亲属(父母和子女)死亡时,给丧假3天。

2、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另加给予路途往返实际天数。

(七)产假:

1、一般产假为90天;

2、晚婚产假为10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10天。

3、领取了《独生子女证》的母亲,产假延长50天,男方可享受护理假15天。

(八)计划生育假:按有关规定办理。

(九)其他

1、职工原则上不准借调。如有特殊情况需借调,须人事科报请院长批准,方能办理手续。借调期间可按公假对待,工资、津贴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均由借调单位支付。3个月以上者,按事假对待,工资、津贴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均由借调单位支付。

2、本院职工外出看病,需要在本院工作的配偶或子女陪护的,由保健科提出意见,职工所在科室同意,人事处审查,报院长批准,时间在一个月以,按公假对待,超过1个月,按什么假对待,根据病情,酌情审定。

3、本院职工因病情严重,需要在本院工作的配偶或子女陪护的办法同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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