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电商进口业务通关三种模式

跨境电商进口业务通关三种模式
跨境电商进口业务通关三种模式

(一)快件清关

确认订单后,国外供应商通过国际快递将商品直接从境外邮寄至消费者手中。无海关单据。

优点:灵活,有业务时才发货,不需要提前备货;

缺点:与其他邮快件混在一起,物流通关效率较低,量大时成本会迅速上升;适合:业务量较少,偶尔有零星订单的阶段。

(二)集货清关(先有订单,再发货)

商家将多个已售出商品统一打包,通过国际物流运至国内的保税仓库,电商企业为每件商品办理海关通关手续,经海关查验放行后,由电商企业委托国内快递派送至消费者手中。每个订单附有海关单据。

优点:灵活,不需要提前备货,相对邮快件清关而言,物流通关效率较高,整体物流成本有所降低(对于郑州来说,集货模式不需要商检)

缺点:需在海外完成打包操作,海外操作成本高,且从海外发货,物流时间稍长适合:业务量迅速增长的阶段,每周都有多笔订单

(三)备货清关(先备货,后有订单)

商家将境外商品批量备货至海关监管下的保税仓库,消费者下单后,电商企业根据订单为每件商品办理海关通关手续,在保税仓库完成贴面单和打包,经海关查验放行后,由电商企业委托国内快递派送至消费者手中。每个订单附有海关单据。

优点:提前批量备货至保税仓库,国际物流成本最低,有订单后,可立即从保税仓库发货,通关效率最高,可及时响应售后服务要求,用户体验最佳。

缺点:使用保税仓库有仓储成本,备货会占用资金。

适用:于业务规模较大,业务量稳定的阶段。可通过大批量订货或提前订货降低采购成本,可逐步从空运过渡到海运降低国际物流成本,或采用质押监管融资解决备货引起的资金占用问题。

如何监管跨境电商

如何监管跨境电商 跨境电商是电子商务的一种特殊业态,主要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商品或服务进出口业务。 《电子商务法》第七十一条、七十二条和七十三条,分别对跨境电商作出原则性规定、为建立与发展单一窗口与电子化两项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核心要义在于表明国家重视和鼓励支持跨境电商发展。 适用于跨境电商的规则更多、更细、更复杂,现有立法不得不关注与国际法律的协调,《电子商务法》也未就跨境电商作出特殊法律规定和制度安排,但这并不影响《电子商务法》明确的一般性规范在跨境电商领域的普遍适用。其确定了“线上线下平等对待”的基本原则,明确了市场监管部门从网络经营主体的准入、经营行为的规范、违法经营的查处,到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基本职责。 2018年底,国务院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进一步完善跨境电商监管服务制度设计,市场监管部门对跨境电商的监管服务职责也逐渐明清晰。比如,2018年11月30日商务部等六部委《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加大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召回监管力度,督促跨境电商企业和跨境电商平台消除已售商品安全隐患,依法实施召回。可以说,跨境电商产业健康发展与市场监管部门科学履职密不可分。 本文以BA市场监管局保税区分局实践为例,重点分析市场监管部门主动介入跨境电商监管服务工作的逻辑起点、履职考量、路径选择,供读者借鉴和参考。 伴随高质量消费的需求越来越旺盛,进口商品越来越受到广大消费者的青睐,呈现从功能性刚需、补充性消费向全品类需求、日常性消费转变的趋势。全面深化改革开放,为中国跨境电商跨越式发展提供了优质土壤。 C保税区凭借毗邻C港的地理优势,以及持续创新的制度优势、日益完善的仓储物流优势和经营成本优势,抢占先机,于2012年成为全国首批5个开展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服务试点城市之一。 海关统计数据显示,2018年C保税区跨境电商进口额达100亿元,同比增长82%,占全市的70%、占全国的12%,保税区跨境电商产业链日趋完善。 跨境电商作为一种新业态,具备一般电子商务的基本特点,同时具有跨境化、国际化等特殊性,给监管工作带来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和新挑战。比如:对于境外的跨境平台和经营者,市场监管部门是否可以受理并处置相关消费投诉和举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七天无理由退货”是否可直接适用于跨境电商;因跨境进口商品未强制要求张贴中文背标且跨境进口商品涉及装箱、运输、卸货、仓储、快递等多个环节,相关消费教育和引导如何开展、由谁来主导;如何有效规制跨境电商违法行为等。

跨境电商整个流程详解..

跨境电商整体流程 一、跨境电商的简洁 跨境电子商务是指分属不同关境的交易主体,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达成交易、进行支付结算,并通过跨境物流送达商品、完成交易的一种国际商业活动。 跨境电商比单纯的境内贸易电商所涉及的工作环节或工作要件多很多,它包括商品引入、线上平台、线下门店、境外物流、保税仓储,报关报险、订单配送、结算结汇、营销推广及售后服务等等。由此跨境电商市场上派生出许多第三方专业服务服务公司,比如:境外物流、保税仓储,报关报险、订单配送、结算结汇等等。如果将上述环节委托第三方专业公司来完成的话,那么组建跨境电商工作的核心内容就是商品引入、线上平台和线下体验店了。 二、跨境电商的现状 跨境电商正处在“风口”。去年跨境进口交易额接近6000亿元,较2008年增加16.6倍,年均复合增长率59.71%。去年我国跨境电商平台企业超过5000家,境内开展跨境电商的企业超过20万家。 跨境电商是新时期下应运而生的时代产物,具有减少中间环节、降低信息成本、便捷支付等优势,有利于促进交易效率的显著提高。跨境电商融合了跨境和电商两个核心要素,通过电商平台实现分属不同关境交易主体的商业活动。 与传统外贸相比,跨境电商添加了电商这个新基因,是在信息化时代充分应用互联网技术手段,实现传统外贸信息化、网络化和智能化的重要途径;与国内电商相比,跨境电商拓展了跨境的新空间,是在全球化时代将电商拓展至全球大市场,实现更高开放水平的重要发力点;随着我国居民收入的提高,跨境电商是在新消费时代更好满足国内居民对更高品质生活的需求,以消费升级需求引领产业升级的重要抓手。 当前跨境进口电商业务形态 1、进口供应链分销平台:海豚B2BC 2、垂直电商:聚美、蜜桃、洋码头 3、国内电商平台:天猫、京东(含自营) 4、分销商入驻第三方平台开店:B2C或C2C 5、个人创业平台:如微店 现在广大进口电商在整个生态圈里面扮演的几个角色,无非分为五类:第一类,供应链,起点是做B出身给卖家提供货,如海豚网。但是,最终跨境电商的出路还是要转移到C。如果只做进口分销平台,对比做终端2C无法进行三单比对(“三单”即指电商企业提供的报关单、支付企业提供的支付清单、物流企业提供的物流运单。“三单”数据确认无误后,货物即可放行。),那这种模式很难。

海关再发57号文:增设跨境电商监管代码

海关再发57号文:增设跨境电商监管 代码 8月1日消息,海关总署公办了2014年第57号文件,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1210”,全称“保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简称“保税电商”。 文件中表示,新增的监管方式代码适用于境内个人或电子商务企业在经海关认可的电子商务平台实现跨境交易,并通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进出的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境商品。 据亿邦动力网了解,不久前,海关总署公布了《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56号(关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对于跨境电子商务的监管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其中文件明确区分了货物和物品的概念,对于两者将采用不同的监管方案,其中关于货物的监管将被纳入一般贸易的体系。 业内人士分析,增设监管方式代码,表示了海关对于跨境保税模式的肯定和重点。而监管代码分开,也就意味着未来保税模式有可能在监管方式上有所不同。 今年1月,海关总署特别针对跨境电商增设了监管方式代码。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12号,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610”,全称“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简称“电子商务”。 以下为《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56号》全文: 为促进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口业务发展,方便企业通关,规范海关管理,实施海关统计,决定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1210”,全称“保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简称“保税电商”。适用于境内个人或电子商务企业在经海关认可的电子商务平台实现跨境交易,并通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进出的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境商品(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与境内区外(场所外)之间通过电子商务平台交易的零售进出口商品不适用该监管方式)。 “1210”监管方式用于进口时仅限经批准开展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口试点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物流中心(B型)。 二、以“1210”海关监管方式开展跨境贸易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业务的电子商务企业、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内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经营企业、支付企业和物流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海关备案,并通过电子商务平台实时

关于我国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关税问题思考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3a18270355.html, 关于我国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关税问题思考作者:陈思汝 来源:《西部论丛》2018年第09期 摘要:跨境电子商务融合了“全球化”和“信息化”这两个最具当代时代特征的特点,在我国对外贸易发展放缓的形势下仍呈现出较为迅猛的发展势头。而跨境电商作为我国进出口贸易的新形式,零售进口的关税问题也表现出了与传统关税不尽相同的新特点。本文将从目前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关税政策、所面临的关税问题以及相关的措施建议三个方面来进行讨论。 关键词: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关税 一、我国目前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关税政策 海关总署在2016年4月8日颁布了新的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税收和监管的规定,其核心内容主要发生了五个变化:一是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按照货物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在限值以内进口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关税税率暂设为0%,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取消免征税额,暂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二是单次交易限值由行邮税政策中的1000元(港澳台地区为800元)提高至2000元,同时设置个人年度交易限制为20000元;三是不能提供单据的,仍可以走行邮税模式,但调整行邮税税率,将原四档税率(对应税率分别为10%、20%、30%、50%)调整为三档,税率分别为15%、30%、60%;四是设立《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清单内的商品按照一般贸易,化妆品、奶粉等首次进口需备案;五是保税进口按照一般贸易监管,需提供相应单证。 在跨境电子商务网络零售中,随着二胎政策的开放,以及消费者对国内奶粉和其他婴幼儿产品的不信任,母婴类产品成为最受欢迎的产品。其次是化妆品和个人洗护用品。再就是服饰,电器,手表和自行车等。随着税收政策的调整,母婴,食品,保健,日用品等商品消费金额小于500元时,多缴纳11.9%,大于500元时,多缴纳1.9%;化妆品和个人洗护用品消费金额小于100元时,要多缴纳11.7%;大于100元时,反而可以少缴纳38.1%;服饰,电器,手表,和自动车等消费金额小于250元时,要多缴纳11.9%;大于250元时,可以少缴纳8.1%。不管是哪类商品,购买金额较大时需要缴纳的税率反而变小,这样会使消费者为了较低的税率一次购买较多商品以凑齐比较大的金额。 但由于跨境电商的发展特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监管过渡期政策先后两次延长至2018年年底,即继续按照“48新政”之前的模式进行监管。随着跨境电子商务活动和相关的基础设施的完善,过渡期后的政策走向将更加适应跨境电商进口发展的现实情况和行业特点。 二、我国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面临的关税问题 目前我国跨境电商主要有两种物流形式,分别是保税进口和直邮进口。

解读跨境电商海关编码

0139、1039、1210、9610 众所周知,以前跨境电商的通关方式大都以灰色为主,国家也没有太好的管理或者服务方式,这样就造成了国家大量的外汇收益流失,且国内出口的货物无法正常退税。同时,电商的物流成本居高不小,也就严重影响了我国跨境电商的生长秩序与国际竞争力。 自2014年以来,海关频繁出台新的贸易监管方式:“1039”、“1210”、“9610”,印证了跨境贸易及电商的大势所趋。小订单、小包裹、碎片化、定制化、去中间商化、等成外贸新标签。以往单凭大咖国企、一张订单、十余集装箱齐发的盛况一去不复返,灵活运用好“保税”、“清单核放、汇总申报”、“市场采购”等模式,帮海量中小外贸商降低通关成本,激发其活力,乃顺势而为。这几种新鲜的监管方式都有神马特点,有何作用?且看分解。 “旅游购物商品”贸易方式——0139 所谓“旅游购物商品”贸易方式(海关监管代码0139),是指外国旅游者或外商采购货值在5万美元以下(含5万美元),以货物运输方式出口的小批量订购的货物。对于这类商品的出口申报,海关采取简化归类、便利通关的操作模式。 出境旅客携带有下列物品的,应如实填写《申报单》,并将有关物品交海关验核,办理有关手续: 1.文物、濒危动植物及其制品、生物物种资源、金银等贵重金属; 2.居民旅客需复带进境的单价超过5000元的照相机、摄像机、手提电脑等旅行自用物品; 3.人民币现钞超过20000元,或外币现钞折合超过5000美元;

4.货物、货样、广告品; 5.其它需要向海关申报的物品。 海关监管代码1039,即“市场采购”贸易方式 所谓“市场采购”贸易方式,是指由符合条件的经营者在经国家商务主管部门认定的市场集聚区内采购的、单票报关单商品货值15万(含15万)美元以下、并在采购地办理出口商品通关手续的贸易方式。目前,该贸易方式使用范围仅限于在义乌市场集聚区(义乌国际小商品城、义乌市区各专业市场和专业街)内采购的出口商品。 首票以“市场采购”贸易方式(海关监管代码1039),申报出口的小商品货物在浙江省义乌海关办结通关手续后顺利出口。这标志着为义乌小商品量身定制的“市场采购贸易方式”正式落地,单票报关单商品货值最高可达15万美元。1个集装箱内几十种甚至上百种商品,也可以在“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区别于此前的“旅游购物”贸易方式的最大不同是:“旅游购物”单票报关单货值不能超过5万美元,而“市场采购”放宽到最高不超过15万美元。同时,税务部门对市场经营户以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的货物,实行增值税免税;外汇管理部门允许市场采购贸易采用人民币结算。 总署公告〔2014〕54号文件内容: 一、市场采购贸易方式是指由符合条件的经营者在经国家商务主管等部门认定的市场集聚区内采购的、单票报关单商品货值15万(含15万)美元以下、并在采购地办理出口商品通关手续的贸易方式。 以下出口商品不适用市场采购贸易方式: (一)国家禁止、限制出口的商品; (二)未在经认定的市场聚集区内采购的商品; (三)未经市场采购商品认定体系确认的商品; (四)使用现金结算的商品;

跨境电商业务模式和税务处理

.WORD完美格式 . 跨境电商业务模式及税务处理 原创 2017-03-21 高金平高金平税频道高金平税频道 近年来,我国跨境电子商务(以下简称“跨境电商”)快速发展,已经形成了 一定的产业集群和交易规模。跨境电商,是指分属于不同国家的交易主体,通过电子商务手 段将传统进出口贸易中的展示、洽谈和成交环节电子化,并通过跨境物流或异地仓储送 达商品、完成交易的一种国际商业活动。同境内电商一样,跨境电商也包含B2B、B2C、C2C等类型,其中 B2B是一般跨境贸易, B2C或 C2C是跨境零售。本文以实务中跨境电商的运营 模式为基础,结合相关现行税收政策,解析跨境电商相关法律主体的税务处理。 一、跨境进口电商 鉴于 B2B的跨境进口按一般进口贸易处理,本文重点分析跨境零售进口业务。跨境零 售进口,最初的模式是海淘,即国内消费者直接在境外 B2C平台上购物,并通过转运或直邮等 方式将商品邮寄回国。大部分海淘的商品无法直邮送达,需要通过在境外设有转运仓 库的转运公司代为收货(即在网上下单时,收货地址是转运仓库),再由转运公司将货物 自行或委托第三方物流公司运至境内,耗时较长。因语言、支付方式等限制,最初的海淘 在实际操作中较有难度,于是出现了代购,在分分钟买遍全世界的概念促使下,海淘与代 购的业务量与日俱增,随着天猫国际、京东全球购等大型电商平台的上线,消费者海淘更 为便捷。 目前,跨境零售进口的模式还可分为“直购进口”与“保税进口”,“直购进口”模式 是指符合条件的电商平台与海关联网,境内消费者跨境网购后,电子订单、支付凭证、电子 运单等有企业实时传输给海关,商品通过海关跨境电商专门监管场所入境。“保税进口”模 式,又称 B2B2C模式或备货模式,是指商家预先将海外商品大批量运至国内保税仓 备货,当消费者在网上下单后,由国内保税仓进行配货打包,并为单个订单办理通关手续,再 委托国内物流公司派送到消费者手中。 “直购进口”模式与“保税进口”模式对比: 对比项目直购进口保税进口 模式类型进口 B2C模式进口 B2B2C模式 海关监管特色电子订单、支付凭证、电子运单货物存放在海关监管场所,可实现快 实时传输,实现阳光化清关速通关 适用企业代购、品类宽泛的电商平台、海品类相对专注、备货量大的电商企业 外电商

海关总署发布2016年第26号文公告跨境电商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

海关总署发布2016年第26号文,公告跨境电商零售进出口 商品有关监管事宜 为做好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监管工作,促进电子商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海关法》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以及《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18号)、《财政部等11个部门关于公布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的公告》(2016年第40号)的有关规定,现就相关海关监管问题公告如下:一、适用范围(一)电子商务企业、个人通过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实现零售进出口商品交易,并根据海关要求传输相关交易电子数据的,按照本公告接受海关监管。二、企业管理(二)参与跨境电子商务业务的企业应当事先向所在地海关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的企业不需要提供); 3.企业情况登记表,具体包括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中文名称、工商注册地址、营业执照注册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海关联系人、移动电话、固定电话,跨境电子商务网站网址等。企业按照前款规定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同时向海关交验原件。如需向海关办理报关业务,应当按照海关对报关

单位注册登记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注册登记。三、通关管理(三)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申报前,电子商务企业或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企业、支付企业、物流企业应当分别通过跨境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如实向海关传输交易、支付、物流等电子信息。进出境快件运营人、邮政企业可以受电子商务企业、支付企业委托,在书面承诺对传输数据真实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前提下,向海关传输交易、支付等电子信息。(四)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商品申报前,电子商务企业或其代理人、物流企业应当分别通过服务平台如实向海关传输交易、收款、物流等电子信息。(五)电子商务企业或其代理人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申报清单》(以下简称《申报清单》),出口采取“清单核放、汇总申报”方式办理报关手续,进口采取“清单核放”方式办理报关手续。《申报清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相关数据填制要求详见附件1、附件2。(六)电子商务企业应当对购买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个人(订购人)身份信息进行核实,并向海关提供由国家主管部门认证的身份有效信息。无法提供或者无法核实订购人身份信息的,订购人与支付人应当为同一人。(七)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商品出口后,电子商务企业或其代理人应当于每月10日前

跨境电商业务模式及税务处理

原创2017-03-21高金平高金平税频道高金平税频道 近年来,我国跨境电子商务(以下简称“跨境电商”)快速发展,已经形成了一定的产业集群和交易规模。跨境电商,是指分属于不同国家的交易主体,通过电子商务手段将传统进出口贸易中的展示、洽谈和成交环节电子化,并通过跨境物流或异地仓储送达商品、完成交易的一种国际商业活动。同境内电商一样,跨境电商也包含B2B、B2C、C2C等类型,其中B2B是一般跨境贸易,B2C或C2C是跨境零售。本文以实务中跨境电商的运营模式为基础,结合相关现行税收政策,解析跨境电商相关法律主体的税务处理。 一、跨境进口电商 鉴于B2B的跨境进口按一般进口贸易处理,本文重点分析跨境零售进口业务。跨境零售进口,最初的模式是海淘,即国内消费者直接在境外B2C平台上购物,并通过转运或直邮等方式将商品邮寄回国。大部分海淘的商品无法直邮送达,需要通过在境外设有转运仓库的转运公司代为收货(即在网上下单时,收货地址是转运仓库),再由转运公司将货物自行或委托第三方物流公司运至境内,耗时较长。因语言、支付方式等限制,最初的海淘在实际

操作中较有难度,于是出现了代购,在分分钟买遍全世界的概念促使下,海淘与代购的业务量与日俱增,随着天猫国际、京东全球购等大型电商平台的上线,消费者海淘更为便捷。 目前,跨境零售进口的模式还可分为“直购进口”与“保税进口”,“直购进口”模式是指符合条件的电商平台与海关联网,境内消费者跨境网购后,电子订单、支付凭证、电子运单等有企业实时传输给海关,商品通过海关跨境电商专门监管场所入境。“保税进口”模式,又称B2B2C模式或备货模式,是指商家预先将海外商品大批量运至国内保税仓备货,当消费者在网上下单后,由国内保税仓进行配货打包,并为单个订单办理通关手续,再委托国内物流公司派送到消费者手中。 “直购进口”模式与“保税进口”模式对比: 对比项目直购进口保税进口 模式类型进口B2C模式进口B2B2C模式 海关监管特色电子订单、支付凭证、电子运单 实时传输,实现阳光化清关货物存放在海关监管场所,可实现快速通关 适用企业代购、品类宽泛的电商平台、海 外电商 品类相对专注、备货量大的电商企业发货地点国外保税港、保税区 时效7-10天5天以内 商品种类更丰富有限制 对于跨境零售进口电商业务,相关主体的税务处理如下: (一)电商平台

跨境电子商务商品监管

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 为做好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监管工作,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等法律法规和《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财发〔2018〕486号)等国家有关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相关政策规定,现就海关监管事宜公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一)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消费者(订购人)通过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实现零售进出口商品交易,并根据海关要求传输相关交易电子数据的,按照本公告接受海关监管。 二、企业管理 (二)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物流企业、支付企业等参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业务的企业,应当依据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相关规定,向所在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境外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应委托境内代理人(以下称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境内代理人)向该代理人所在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 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物流企业等参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业务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海关办理信息登记;如需办理报关业务, 向所在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 物流企业应获得国家邮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直购进口模式下,物流企业应为邮政企业或者已向海关办理代理报关登记手续的进出境快件运营人。 支付企业为银行机构的,应具备银保监会或者原银监会颁发的《金融许可证》;支付企业为非银行支付机构的,应具备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支付业务范围应当包括“互联网支付”。 (三)参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业务并在海关注册登记的企业,纳入海关信用管理,海关根据信用等级实施差异化的通关管理措施。 三、通关管理 (四)对跨境电子商务直购进口商品及适用“网购保税进口”(监管方式代码1210)进口政策的商品,按照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监管,不执行有关商品首次进口许可批件、注册或备案要求。但对相关部门明令暂停进口的疫区商品和对出现重大质量安全风险的商品启动风险应急处置时除外。 适用“网购保税进口A”(监管方式代码1239)进口政策的商品,按《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2018版)》尾注中的监管要求执行。

跨境电商进口主要模式

跨境电商进口主要模式 2014年,被很多业内人士称为国内跨境电商元年,在这一年里,包括传统零售商、国内外电商平台巨头、创业公司、物流服务企业、供应商、分销商等也纷纷加入跨境电商行业。这这一年里,出现了很多跨境电子商务新模式,或有的跨境电商模式已日显成熟,走进历史的前台。特别值得一提的时,除了出口电商发展继续如火如荼,进口电商发展也非常迅速,逐渐形成了一些典型的跨境电商进口成功模式,并取得的不错的业绩。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监测数据显示,2013年中国海外代购市场交易规模达767亿元,较2012年同比增长58.8%;2014年中国海外代购市场交易规模达超千亿元;预计2015年中国海外代购市场交易规模达 2478亿元。目前,主要可识别和分析的跨境电商进口模式主要有海淘及海外代购、海外直发或直运、自营B2C、海外导购、闪购及微商等模式。下面就来整理和归纳这些跨境电商进口的主要模式。 虽然特定电商平台所采用的运营模式可能是多样化的,但通常仍会有比较强的模式定位倾向性。因此,我们下面将依据特定平台在现阶段的主要定位将其归入相应模式。另外,由于目前每种模式下的玩家众多,我们在每一类模式下只选取了少数几个较有代表性的玩家加以举例说明。 (一)海淘模式 海淘可以说是最早出现的一种跨境电商进口模式,海淘一个典型的流程是:国内消费者直接通过海外(境外)B2C电商网站上搜索选购产品(产在线用信用卡或PayPal账户完成支付),然后由海外电商网站的卖家以国际快递直邮给国内买家,或由转运公司代收货后再转运回国内买家。 1.海淘网络平台 海淘模式涉及的最核心的网络平台往往就是海外知名的B2C电商网站。 但事实上,由于语言及习惯止的差异,普通海淘买家对包括对海外B2C电商平台的操作及其他业务并不熟悉,由此产生了一些为海淘买家服务的网站,如:国内的“55海淘网”,就根据国内买家的需求,提供海淘论坛、海淘转运栏目,为国内卖家提供详细的海淘过程及相关攻略,同时推送海外亚马逊等各大购物网站的即进优惠折扣信息,还有重要的一点是,通过注册成为“55海淘网”会员,国内买家还可以获得一定的返利,以及通过“闪购”的反式实现代购。 目前国内类似有关海淘服务及经验交流的平台网站还有:海淘一线、海淘贝、海淘网及优咖网等,这此网店有很多有关海淘攻略、教程及海外商品折扣信息,有的还可以完成海外代购。另外还有各类海淘有关的QQ交流群,也有丰富的海淘信息。 2.海淘的基本操作流程 有了国内针对淘淘买家的这些服务网站,整个海淘过程就变重更为容易操作的控制,一个完整的海淘流程如下: (1)在海淘服务网上注册成为会同员:如55海淘网; (2)登录海淘服务网站,查看海外购物网站的优惠或折扣信息,点击这些惠信息后再跳转进入海外知名购物网站可以获得返利(大部分此类网站都有1%-10%不等的返利);

最新 跨境电商新政对进口零售平台影响趋势及对策分析-精品

跨境电商新政对进口零售平台影响趋势 及对策分析 摘要:受政策红利和市场需求的刺激,跨境得到了爆发式增长。然而随着去年监管政策的收紧,进口跨境电商受到很大负面影响,行业红利逐渐消失,进入转型升级的阶段。文章从跨境电商新政实施周年来的行业数据变化出发,分析了新政对进口跨境电商影响的具体内容,指出了进口跨境电商行业发展趋势,提出了进口跨境电商平台今后发展的对策。进口跨境电商目前面临着避税优势消失、正面清单挑战、行业竞争加剧的影响,需要创新服务,通过大数据挖掘和精准的平台定位,来强化供应链管理,提高用户体验,降低政策风险,从而提高竞争能力。 关键词:跨境电商;税收新政;正面清单;供应链管理 中图分类号:F72 文献标识码:A 近年来,跨境电子商务发展迅速,已成为新的增长点,这对推动经济一体化、构建开放、多维、立体的多边经贸合作带来了很大好处。然而,跨境电子商务在税费征收、进口商品备案许可等方面也对现有监管体制提出了挑战。为了顺应市场要求,保障贸易安全,推动对外开放机制创新,2016年3月24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自2016年4月8日起,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按照货物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由实际购买者缴纳,单次交易2000元内,个人年度交易20000元内,免交关税,增值税、消费税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自海关放行之日起30日内退货的,可申请退税并相应调整个人年度交易总额。 2016年4月6日,财政部、发改委等11个部门联合发布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正面清单),清单内的商品免于向海关提交许可证件,检验检疫监督管理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直购商品免于验核通关单,网购保税商品“一线”进区时需按货物验核通关单、“二线”出区时免于验核通关单。

跨境电商进口十大模式

2014年跨境进口型电商十大模式 2014年,跨境电商如火如荼。跨境出口电商发展的同时,跨境进口电商也不甘落后。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监测数据显示,2013年中国海外代购市场交易规模达767亿元,较2012年同比增长58.8%;2014年中国海外代购市场交易规模达超千亿元;预计2015年中国海外代购市场交易规模达2478亿元。 2014年4月3日,阿里巴巴宣布,旗下天猫国际已与宁波保税区签订战略合作协议;6月,聚美旗下化妆品海淘网站聚美海外购上线;7月,苏宁成立跨境电商项目组;9月,1号店与东方电子支付及跨境通实现对接、亚马逊在进入中国的第十个年头,全面进驻上海自贸区。由此可见,电商巨头间的“跨境之战”已经打响。 模式一】“保税进口+海外直邮”模式 典型案例:天猫国际 模式概述:天猫在跨境这方面通过和自贸区的合作,在各地保税物流中心建立了各自的跨境物流仓。它在宁波、上海、重庆、杭州、郑州、广州6个城市试点跨境电商贸易保税区、产业园签约跨境合作,全面铺设跨境网点。规避了基本法律风险,同时获得了法律保障,压缩了消费者从订单到接货的时间,提高了海外直发服务的便捷性。使得跨境业务在“灰色地带”打开了“光明之门”。据监测显示,2014年“双11”,天猫国际一半以上的国际商品就是以保税模式进入国内消费者手中,是跨境的一次重要尝试。 析师点评:这种模式都可以大幅降低物流成本,提高物流效率,给中国消费者带来更具价格优势的海外商品。但值得一提的是,“保税进口”模式在目前政策还算特别不明朗,因此未来走向还有待观察。 【模式二】“自营+招商”模式 典型案例:苏宁海外购 模式概述:“自营+招商”的模式就相当于发挥最大的企业内在优势,在内在优势缺乏或比较弱的方面就采取外来招商以弥补自身不足。苏宁选择该模式,结合了它的自身现状,在传统电商方面发挥它供应链、资金链的内在优势,同

跨境电商零售进出口申报业务

跨境电商零售进出口申报业务 办事服务指南 一、法定依据 《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26号)。电子商务企业或其代理人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申报清单》(以下简称《申报清单》),出口采取“清单核放、汇总申报”方式办理报关手续,进口采取“清单核放”方式办理报关手续。 二、办事对象 电子商务企业或其代理人 三、受理条件及禁止性要求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申报前,电子商务企业或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企业、支付企业、物流企业应当分别通过跨境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如实向海关传输交易、支付、物流等电子信息。进出境快件运营人、邮政企业可以受电子商务企业、支付企业委托,在书面承诺对传输数据真实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前提下,向海关传输交易、支付等电子信息。代收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向海关提交足额有效的税款担保。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商品申报前,电子商务企业或其代

理人、物流企业应当分别通过服务平台如实向海关传输交易、收款、物流等电子信息。 四、受理机构 隶属海关。 五、决定机构 隶属海关 六、申报材料 《申报清单》电子数据(除特殊情况外,《申报清单》应当采取通关无纸化作业方式进行申报) 七、法定期限 实时反馈申报结果回执。电子数据申报清单经过海关计算机检查被退回的,视为海关不接受申报,电子商务企业或其代理人应当按照要求修改后重新申报;海关已接受申报的申报清单电子数据,人工审核确认后需要退回修改的,电子商务企业或其代理人应当在10日内完成修改并且重新发送申报清单电子数据。 八、到办事窗口的最少次数 0次 九、办理流程图

2018——2019关于网易考拉海购跨境电商进口零售市场的成功经验分析

关于网易考拉海购跨境电商进口零售市场 的成功经验分析 今天小编给大家带来了关于网易考拉海购跨境电商进口零售市场的成功经验分析,有需要的小伙伴一起来参考一下吧,希望能给大家带来帮助! 自2014年以来,海关总署连续颁发多个鼓励和支持跨境进口电商优惠税收文件(如财关税〔2014〕56号、〔2016〕18号等),天猫国际、京东海外购等众多传统电商纷纷乘政策东风之势,涌入跨境进口零售电商行业。在外贸疲软大环境下,进口电商却多年保持30%的快速增长率,成为我国外贸经济新的增长引擎。 一、网易考拉迅速成为我国跨境电商的“领跑者” 据艾瑞咨询数据显示,2017年我国跨境进口零售电商交易额达万亿元,同比2016年增长个百分点,且跨境电商进口首次超越出口。其中,跨境电商进出口额分别为亿元和亿元,同比2016年分别增长120%和%。未来,经济发展跨入新时代,跨境进口零售电商市场在政策利好形势下仍将保持平稳增长和良好发展势头。 目前,从跨境进口电商市场份额情况看,我国跨境进口电商总体上分为三个方阵,并呈现寡头效应发展趋势,整个进口电商市场份额基本被规模较大的电商平台所占据。以网

易考拉海购、天猫国际、唯品国际以及京东全球购为第一方阵的进口电商平台,约占据整个电商市场份额的%;以聚美极速免税店、小红书以及洋码头为第二方阵的进口电商平台,约占整个电商市场的%;以宝贝格子、蜜芽、宝宝树为第三方阵的进口电商平台,约占整个电商市场的%。其中,发展最为迅速的当属2015年1月正式上线的网易旗下跨境电商平台“考拉海购”,其依托网易集团庞大的互联网用户基础、强大的媒体驱动力、丰富的产品资源以及雄厚的资金实力,迅速发展成为电商行业公认的“领头羊”和最大的“黑马”。 2015年网易考拉海购上线以后,就积极践行“一带一路”国家倡议,与中央电视台联合拍摄《“一带一路”命运共同体》纪录片,将网易考拉海购乳胶枕从原材料,到制成品、再到消费者手中等各环节全部展现在消费者面前。专题纪录片一经播出,就引起了社会各界积极反响,泰国乳胶枕不仅满足了中国消费者的喜爱,还使得泰国乳胶枕对华出口量翻翻,促进泰国乳胶产业的升级与经济发展。2017年5月,网易考拉海购还与泰国乳胶寝具品牌(TAIPATEX)在杭州举办的中泰“一带一路”跨境电商交流论坛上签署品牌战略合作协议,并获得泰国驻华商务公使游慕贤颁发的“中泰经贸促进杰出企业奖”,乳胶寝具品牌(TAIPATEX)一直是网易考拉海购最为畅销的品牌产品之一,2017年销售一直保持稳定

海关总署发布2016年第26号文公告跨境电商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

海关总署发布2016年第26号文公告跨境电商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

海关总署发布2016年第26号文,公告跨境电商零售进出口 商品有关监管事宜 为做好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监管工作,促进电子商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海关法》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以及《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18号)、《财政部等11个部门关于公布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的公告》(2016年第40号)的有关规定,现就相关海关监管问题公告如下:一、适用范围(一)电子商务企业、个人通过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实现零售进出口商品交易,并根据海关要求传输相关交易电子数据的,按照本公告接受海关监管。二、企业管理(二)参与跨境电子商务业务的企业应当事先向所在地海关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的企业不需要提供); 3.企业情况登记表,具体包括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中文名称、工商注册地址、营业执照注册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海关联系人、移动电话、固定电话,跨境电子商务网站网址等。企业按照前款规定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同时向海关交验原件。如需向海关办理报关业务,应当按照海关对报关

单位注册登记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注册登记。三、通关管理(三)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申报前,电子商务企业或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企业、支付企业、物流企业应当分别通过跨境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如实向海关传输交易、支付、物流等电子信息。进出境快件运营人、邮政企业可以受电子商务企业、支付企业委托,在书面承诺对传输数据真实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前提下,向海关传输交易、支付等电子信息。(四)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商品申报前,电子商务企业或其代理人、物流企业应当分别通过服务平台如实向海关传输交易、收款、物流等电子信息。(五)电子商务企业或其代理人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申报清单》(以下简称《申报清单》),出口采取“清单核放、汇总申报”方式办理报关手续,进口采取“清单核放”方式办理报关手续。《申报清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相关数据填制要求详见附件1、附件2。(六)电子商务企业应当对购买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个人(订购人)身份信息进行核实,并向海关提供由国家主管部门认证的身份有效信息。无法提供或者无法核实订购人身份信息的,订购人与支付人应当为同一人。(七)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商品出口后,电子商务企业或其代理人应当于每月10日前

跨境电商:零售有风险,入行需谨慎

跨境电商:零售有风险,入行需谨慎 跨境电商这块蛋糕到底有多大?跨境电商会产生天猫,京东那样的大电商吗?未来跨境电商格局到底是什么样子?什么样的方向才是跨境电商主流方向?我们是否走在正确的道路上?我相信这些问题都一直在困扰着我们外贸电商同仁。只有个中人才能体会其中创业的艰难,如今能成功登岸的寥寥,更多的人依然在攀登的路上。 跨境电商的五大致命伤 跨境电商自产生之日起,就遭遇各种各样的问题。但是有些问题是可以客服和改善的,比如物流问题。在多方配合之下,如今物流问题逐步得到缓解。如知名快递公司越来越重视电商并逐渐加大投入,新兴物流公司递四方的海外仓,面临转型的英皇邮政来华助战,国际航空网络和运力持续增长,特别是亚太将成为世界最大航运市场,以及各电商平台纷纷设立物流解决方案从而更好的为平台客户服务,如最近正热的中国智能骨干网;ebay设立俄罗斯专线,敦煌网设立国际易邮宝等等。 至于支付方式,现在看来也不是问题。在线支付不再说Paypal 一家独大,阿里巴巴的支付宝也走出国门。另外消费者的支付习惯是可以改变的。由于俄罗斯人不熟悉不信任信用卡和网络支付。因此俄罗斯电商主要支付方式是COD,占整个交易80%!但是在电子商务

迅速普及和在线支付日益成熟下,选择便利的在线支付的人越来越多。 值得一提的是,大多数这些变化都是在一两年时间内就发生了。不能说这种改变不够大。但是跨国电商有些问题是致命的。有些问题随着跨境电商的发展会越来越突出。我总结了以下跨境电商发展的五大问题。 1.阻碍小额外贸发展问题之一:逃税。小额外贸经常利用样品或广告品,或者利用个人邮政免税政策来避税。当发展到一定程度,必然对各国海关收入造成影响,自由港和低关税国家或经济共同体相对影响较少(如美,香港),但以海关收入为主要财政收入的国家(如中美洲,非洲等)则影响甚大,推广的阻力就越大。 2.阻碍小额外贸发展问题之二:逃商检。小额外贸一般不能承受商检所产生的费用所以经常不做商检。同时由于个人邮寄政策的宽松,一般没有传统外贸那样严格的检疫检验进出口环节。这样产品质量得不到保证,对消费者带来各种隐忧,比如比较敏感的食品,儿童玩具,母婴用品,动植物等,必然导致各国持谨慎态度。特别是假冒伪劣侵权商品,增加了目的国海关监管难度和工作量。 3.阻碍小额外贸发展问题之三:逃避非关税壁垒。在现代贸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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