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知识点总结归纳(一)

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知识点总结归纳(一)
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知识点总结归纳(一)

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知识点总结归纳

(一)

导语:笔者对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的主要知识点按课本章节顺序进行了归纳总结,希望能对准备参加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小伙伴起到一点作用。由于知识点较多,所以分成了多篇文章,感兴趣的朋友可以查看系列文章。最后祝大家顺利通过。

税务行政主体、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税务行政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注意以下政策:

1.税务机关应当广泛宣传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普及纳税知识,无偿地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

2.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稽查,行政复议人员的职责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3.税务人员在核定应纳税额、调整税收定额、进行税务检查、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办理税务行政复议时,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①夫妻关系;②直系血亲关系;③三代以

内旁系血亲关系;④近姻亲关系;⑤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其他利益关系。

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与义务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税务机关应当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

提示】保密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依法

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

税法基本原则

税法基本原则是统领所有税收规范的根本准则,为包括税收立法、执法、司法在内的一切税收活动所必须遵守。

税收法定原则是税法基本原则的核心。(2014 年、2017 年都考过此知识点)

1.税收法定原则

也称为税收法定主义,是指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必须由法律加以规定,税法的

各类构成要素都必须且只能由法律予以明确。税收法定主义贯穿税收立法和执法的全部领域,其内容包括税收要件法定原则和税务合法性原则。(1)税收要件法定原则——立法角度

①国家对其开征的任何税种都必须由法律对其进行专门确定才能实施;

②国家对任何税种征税要素的变动都应当按相关法律的规定进行;

③征税的各个要素不仅应当由法律作出专门的规定,这种规定还应当尽量明

确。

2)税务合法性原则——执法角度

①要求立法者在立法的过程中要对各个税种征收的法定程序加以明确规定,既可以使纳税得以程序化,提高工作效率,节约社会成本,又尊重并保护了税收债务人的程序性权利,促使其提高纳税的意识;

②要求征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征税过程中,必须按照税收程序法和税收实体法律的规定来行使自己的职权,履行自己的职责,充分尊重纳税人的各项权利。

2.税收公平原则一般认为税收公平原则包括税收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即税收负担必须根据纳税人的负担能力分配,负担能力相等,税负相同;负担能力不等,税负不同。

税收公平原则源于法律上的平等性原则。强调“禁止不平等对待”的法理。【举例】《个人所得税法》中对综合所得实施累进税率,所得越高税负越重,量能课征,体现了税法基本原则中的税收公平原则

3.税收效率原则

税收效率原则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指经济效率,二是指行政效率。前者要求税法的制定要有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和经济体制的有效运行,后者要求提高税收行政效率。

4.实质课税原则是指应根据客观事实确定是否符合课税要件,并根据纳

税人的真实负担能力决定纳税人的税负,而不能仅考虑相关外观和形式。【举例】如果纳税人通过转让定价或其他方法减少计税依据,税务机关有权重新核定计税依据,以防止纳税人避税与逃税,这样处理体现了税法基本原则中的实质课税原则。

简易计税方法

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都可以使用

(一)计算公式:

当期应纳增值税额=当期销售额(不含增值税)×征收率

(二)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也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是就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了。其主要包括以下情况:

A、传统增值税的时候就允许用简易的:征收率全部都是3%

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装机容量为5 万千瓦及以下)生产的自产电力。

2.自产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黏土实

心砖、瓦)。

4.自己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

生物制品。

5.自产的自来水。

6.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

7.自产的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8.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

9.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10.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11.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

B、营改增后允许用简易的:征收率有3% 和5%两种

12.公共交通运输服务。(不含铁路客运)(3%)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

13.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背景设计、动画设计、音效

合成、字幕制作等,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3%)

14.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收派服务和文化体育

(3%) 服务

15.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

务。(3%)

16.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

(3%)

17.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

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3%)

18.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3%)

19.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提示:学历教育免税)。(3%)

20.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

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3%)

21.销售2016 年4 月30 日前取得的不动产。(5%)

22.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5%)

房地产老项目,是指:

(1)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 年4 月30 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 年4月30 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3.出租2016 年4 月30 日前取得的不动产。(5%)

24.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

(5%)

25.一般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5%)

26.2016 年4 月30 日前签订的不动产融资租赁合同,或以2016 年4 月30 日前取得的不动产提供的融资租赁服务。(5%)

27. 纳税人转让2016 年4 月30 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5%)

28.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 的征收率计算缴纳

增值税。(5%)

进口环节增值税的纳税人

1.一般规定: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承受人)或办理报关手续的单位和个人。

2.对代理进口货物,以海关开具的完税凭证上的纳税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3.购买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

1)纳税义务人:购买的个人

(2)代收代缴义务人:电子商务企业、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企业或物流企业。

原产地规定我国原产地规定基本上采用了“全部产地生产标准”、“实质性加工标准”两种国际上通用的原产地标准。

(一)全部产地生产标准进口货物“完全在一个国家内生产或制造”,生产国或制造国即为该货物的原产国。

1.在该国领土或领海内开采的矿产品;

2.在该国领土上收获或采集的植物产品;

3.在该国领土上出生或由该国饲养的活动物及从其所得产品;

4.在该国领土上狩猎或捕捞所得的产品;

5.在该国的船只上卸下的海洋捕捞物,以及由该国船只在海上取得的其他产品;

6.在该国加工船上加工上述第5 项所列物品所得的产品;

7.在该国收集的只适用于做再加工制造的废碎料和废旧物品;

8.在该国完全使用上述1~7 项所列产品加工成的制成品

(二)实质性加工标准实质性加工标准是适用于确定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参与生产的产品的原产国的标准。

基本含义:经过几个国家加工、制造的进口货物,以最后一个对货物进行经济上可以视为实质性加工的国家作为有关货物的原产国。

“实质性加工”是指产品加工后,在进出口税则中四位数税号一级的税则归类已经有了改变,或者加工增值部分所占新产品总值的比例已超过30% 及以上

的。

固定资产计税基础

1.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重点)

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重点)

3.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作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

4.盘盈的固定资产,以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为计税基础。(重点)

5.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

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6.改建的固定资产,除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和租入的固定资产以外的其

他固定资产,以改建过程中发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计税基础。

一般收入的确认

1.销售货物收入

2.提供劳务收入

3.转让财产收入

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

实现;

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

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

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会计上,企业权益性投资应在年末,按有关规定(区分成本法/ 权益法)计算应享有的(分担的)净利润(净亏损)确认投资收益,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税法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 号)第4 条规定:除另有规定外,按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

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5.利息收入

按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在应付当天,无论是否

收到,都需要确认收入。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1、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联次:电脑六联式发票。其中第二联抵扣联(购

货单位扣税凭证);购货单位不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时,第二联抵扣联由

销货单位留存。

2、增值税税额的计算公式

增值税税额=价税合计-不含税价

不含税价=价税合计÷(1+ 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计税方法和应纳增值税计算

1.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

(1)2016 年5 月1 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10% )×3% (2)2016 年4 月30 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 )×5%

2.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

纳税人出租的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应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1)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

5%的照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 )×5%

(2)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 计算应纳税额。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 )×1.5%

3.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1)出租不动产——非住房:

应纳税款= 含税销售额÷(1+5% )×5%

2)出租住房:

应纳税款= 含税销售额÷(1+5% )×1.5%

适用10% 税率的列举货物

1.粮食、食用植物油、鲜奶(灭菌乳为10%; 调制乳为16%);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含境外图书);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货物。

经营者销售的(初级)农产品;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二甲醚;频振式杀虫灯;农用挖掘机、动物骨粒等。

受托方代收代缴税款的规定

按受托方同类应税消费品的售价

增值税

委托方:增值税的负税人

受托方:受托方是纳税人消费税

委托方:消费税的纳税

受托方:除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外,代收代缴消费税

1、如果受托方是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委托方须在收回加工应税消费品后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消费税

2、如果受托方没有代收代缴消费税,委托方应补交税款

资产损失的定义

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存款损失,坏账损失,贷款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被盗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且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等货币性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以及

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

自行申报纳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

1.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2.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

3.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

4.取得境外所得。

5.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

6.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关税和船舶吨税征税对象

准允进出境的货物和物品。

它由两层含义:一是进出境货物和物品是指有形货品,无形货品一般不能成为

关税征税对象。

无形货物,如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虽然具有价值,也是国际交易对象,但

海关不能对该等无形货物征收关税。只有在无形资产的价值凝结在有形货物

中,或构成有形货物交易的一项条件时,才能成为完税价格的一部分,海关予

以征税。例如,计算机软件,价格可能很昂贵,但其进口通常是不征关税的。

二是关税的征税对象必须是进出境的货品。

关税完税价格

《海关法》规定,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

审查确定。成交价格不能确定时,完税价格由海关依法估定。自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国海关已经全面实施《世界贸易组织估价协定》,并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审定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一般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根据《海关法》规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包括货物的货价、货物运抵我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进口货物完税价格=货价+ 采购费用(包括货物运抵我国关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保险及其他相关费用)

确定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方法主要有两类:

成交价格估价方法和进口货物海关估价方法。

1.成交价格估价方法(CIF——交易应是真实的,价格应是确定的、完整的、不扭曲的)

其中C 是完整的货价,包含支付的佣金(支付给自己采购代理人的购货佣金除外);

其中I 是保险费,包含在出口国和进口途中的保险费;

其中F 是运费和其他费用,包含在出口国和进口途中的运费和其他费用。

计算进口货物关税的完税价格,CIF 三项缺一不可。如果价格不正常或不完整,则需要进行调整。

1)进口货物成交价格应当符合的条件(不用掌握)

【特别提示1 】货物运抵我国关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后发生的通关费、运费等不能计入关税完税价格。

【特别提示2 】为避免低报、瞒报价格偷逃关税,进口货物的到岸价格不能确定时,本着公正、合理原则,海关应当按照规定估定完税价格。

房产税纳税义务人与征税范围一、纳税义务人——征税范围内的房屋产权所有人

二、征税范围

1.以房产为征税对象,但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水塔、围墙、室外游泳池等)不属于房屋,不征房产税;

2.房产税的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不包括农村;

3.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出售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出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确定消费税税目的原则

(1)过度消费会对人身健康、社会秩序、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危害的特殊消费品,如烟、酒、鞭炮、焰火等。

(2)非生活必需品,如高档化妆品、贵重首饰、珠宝玉石、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等。

(3)高能耗消费品,如摩托车、小汽车等。

(4)不可再生和不可替代的稀缺消费品,如成品油、实木地板、木制一次性筷子等。消费税的税目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经济的发展会进行调整。

兼营行为的税率选择

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

1.兼有不同税率的应税销售行为,从高适用税率。

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应税销售行为,从高适用征收率。

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应税销售行为,从高适用税率

4.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

装服务,不属于“营改增通知”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销售的税务处理

情形: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为直接出售

税务处理:以后不再缴纳消费税

情形: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属于直接出售

税务处理:按规定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小规模纳税人的登记

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

根据《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 号)和《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 年第18 号)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的具体认定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 万元及以下。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在2018 年12 月31 日前,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其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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