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旅费、会议费报销制度

差旅费、会议费报销制度
差旅费、会议费报销制度

差旅费、会议费报销制度

为保证公出人员的工作需要,规范差旅费的审核和报销行为,严格控制差旅费支出,按照“工作需要、控制支出、统一标准、节俭高效”的原则,结合我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一般规定

1、严格公出审批程序。公出人员必须填写“公出审批单”,明确出差任务、时间、地点、所乘交通工具等,由部门负责人签字,经分管领导批准,交综合部备案。对于出国和公出港、澳、台地区须经总经理审批。

2、因公出国活动,必须单位领导审批.并报经北方联合电力公司相关程序批准。

3、公出人员可预借差旅费,差旅费借款按公司《借款制度》规定办理。

4、原始单据要牢固、整齐、有序地粘贴于“原始凭证粘贴单”上(从上到下,从左到右,上下对齐,不超过装订线)。按规定填制好的“差旅费报销单”和“原始凭证粘贴单”必须先交财务部稽核、交部门负责人签字、由分管领导和总会计师联签、最后由财务部制证报销。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的住宿费、车船费(含飞机费用,下同)、伙

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补助费、以及零星杂支。

三、差旅费报销标准

按职员等级和职务划分住宿费标准、伙食补助费标准、市内交通补助费标准(后附:差旅费限额控制标准)。

1、车船费、住宿费限额凭据报销,即:车船费(直达行车路线)、住宿费凭发票在规定标准内报销,超出部分自理(参加上级组织会议的执行会议标准)。对于确因工作需要而超标准的,须经总经理签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补助费实行定额补助。补助天数按实际出差天数计算。

2、为节约开支,鼓励出差人员乘车,不乘飞机,凡夜间(20时至次日清晨6时)连续乘火车、汽车或轮船,每晚伙食补助40元;白天连续乘火车、汽车或轮船每满12小时加发一天伙食补助40元。对于外借车辆和乘座出租车辆的不享受在途期间增发的伙食补助。乘坐火车从20时至次日晨6时,在车上过夜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坐时间超过十二小时的,可购买同席卧铺票。

3、市内交通补助费按实际出差天数乘以10元/天标准核发。职工疗养、休养期间不发给市内交通补助费。本公司已提供交通工具或接待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不予计算。不准报销区内、区外出租车费。如确因工作原因需要乘坐出租小汽车,应说明原因,经分管领导签字同意,方可报销;出差人员可据实报销公共汽车费和地铁费,但不计发市内交通补助费。

4、到呼和浩特市区以外出差当日往返没有产生住宿费用的,除

计发当日伙食补助费及市内交通补助费外,加发一日伙食补助费40元。

5、如因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必须乘飞机时,出发前须经分管领导批准,报销时由分管领导在飞机票上签字。其乘坐往返机场的专用客车费用(不含出租车费)、机场建设费、人身意外保险费可据实报销。

6、出差人员因病住院期间,按出差补助标准发给伙食补助费,住院超过一个月的停发伙食补助费。住院期间停发市内交通补助费。

7、工作人员到外埠出差期间,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按实际占用天数每人每天增发伙食补助费40元。

8、公出人员报销外出参加会议费用时,必须同时附上已签批的主办单位会议通知,根据会期计算合理费用,已享受会议伙食补助的,不再报销伙食补助。

9、职工享受探亲、转外就医、外出参加函授面授等学历学习培训,经相关部门同意可以报销合理车船及住宿费用,但不享受差旅费补助。

10、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一切费用和未经分管领导批准开支的招待费等均由个人自理。

四、关于补助费的补充规定:

l、工作人员到外地出差,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一般地区40元;深圳、厦门、汕头市等特区为50元。

2、各风厂职工外出巡视检修、处理事故,不分地区,不论工作

场所远近,出勤一天补助30元(不计节假日)。风场职工交接班过程中,在中转站(呼和浩特、锡林浩特、集宁、临河、包头)不允许报销住宿费。

3、各风厂职工上下班如公司未统一配备交通工具,可以报销合理车船费用(只报销呼市至各风场之间路费),不享受差旅费补助。

五、其他报销规定

除节假日、旅游旺季、春运期间外,不再报销订票手续费、送票服务费等。手续费仅指火车票手续费,飞机、汽车、轮船等不报销手续费。火车手续费每张票限额凭手续费票报销20元。

六、本制度由财务部负责解释,自2014年9月1日起执行。

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差旅费限额控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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