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注册消防工程师-一级-技术实务重点知识-手中笔记-学习-复习知识必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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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注册消防工程师-一级-技术实务重点知识-手中笔记-学习-复习知识必备

第一篇消防基础知识第一章燃烧基础知识

1.所谓燃烧,是指可燃物与氧化剂作用发生的放热反应,

通常伴有火焰、发光和(或)发烟现象。

2.燃烧可分为有焰燃烧和无焰燃烧。

3.大部分燃烧产生和发展需要4 个必要条件,即可燃

物、助燃物(氧化剂)、引火源(温度)

和链式反应自由基,燃烧条件可以进一步用着火四面体来表示。(口诀:可助火势)

4.按照燃烧形成的条件和发生瞬间的特点,燃烧可分为

为着火和爆炸。

5.气体燃烧方式有扩散燃烧和预混燃烧。

6.液体燃烧方式有闪燃、沸溢和喷溅。

7. 固体燃烧方式有蒸发燃烧、表面燃烧、分解燃烧、

熏烟燃烧(阴燃)和动力燃烧(爆炸)。

(口诀:发表意见时发烟才有动力)

第二章火灾基础知识

1.火灾发生的常见原因有电气、吸烟、生活用火不慎、

生产作业不慎、设备故障、玩火、放火和雷击。

2.灭火的方法有冷却、隔离、窒息和化学抑制。

3.火灾分A、B、C、D、E、F 六类。A 类固体、B

类液体、C 类气体。

4.火灾按所造成的损失程度分为特别重大火灾、重大火

灾、较大火灾和一般火灾四个等级。(记忆方法:

313,151)

特别重大火灾:死30 人,伤100 人,损1 亿。

重大火灾:死10 人至30 人,伤50 人至100 人,损5000 万至1 亿。

较大火灾:死3 人至10 人,伤10 人至50 人,损1000 万至5000 万。

一般火灾:死3 人,伤10 人,损1000 万。

5.火灾发生的常见原因:电气、吸烟、生活用火不慎、

设备故障、玩火、放火、雷击。

(口诀:防(放)备吸烟的不玩雷电)

6.热量传递有三种基本方式:热传递、热对流和热辐射

(太阳向地球表面热传递的过程)。(口诀:传对

幅)

7.烟气蔓延的途径:孔洞开口、穿越墙壁的管线和缝隙、

闷顶内、外墙面。

(口诀:管缝内外开)

8.建筑火灾发展的几个阶段:初期增长阶段、充分发展

阶段(轰燃)和衰减阶段。

第三章爆炸基础知识

01.可燃粉尘爆炸应具备三个条件,即粉尘本身具有爆

炸性、粉尘必须悬浮在空气中并与空气混合到爆

炸浓度、有足以引起粉尘爆炸的火源。

02.粉尘爆炸的特点,主要有以下几点:

(1)连续性爆炸是粉尘爆炸的最大特点,因初始爆炸将沉积粉尘扬起,在新的空间中形成更多的爆炸

性混合物而再次爆炸;

(2)粉尘爆炸所需的最小点火能量较高,一般在几十毫焦耳以上,而且热表面点燃较为困难;

(3)与可燃气体爆炸相比,粉尘爆炸压力上升较缓慢,较高压力持续时间长,释放的能量大,破坏力强。

03.空气中含水量越高,粉尘的最小引爆能量越高;随

着含氧量的增加,爆炸浓度极限范围扩大;有粉

尘的环境中存在可燃气体时,会大大增加粉尘爆

炸的危险性。

04.不同的物质由于其理化性质不同,其爆炸极限也不

同;即使是同一种物质,在不同的外界条件下,

其爆炸极限也不同。如在氧气中的爆炸极限要比

在空气中的爆炸极限范围宽,下限会降低。

05.引燃混气的火源能量越大,可燃混气的爆炸极限范

围越宽,爆炸危险性越大。

06.混气初始压力增加,爆炸范围增大,爆炸危险性增

加。值得注意的是,干燥的一氧化碳和空气的混

合气体,压力上升,其爆炸极限范围缩小。07.混气初温越高,混气的爆炸极限范围越宽,爆炸危

险性越大。

08.可燃混气中加入惰性气体,会使爆炸极限范围变窄,

一般上限降低,下限变化比较复杂。当加入的惰性

气体超过一定量以后,任何比例的混气均不能发送

爆炸。

09.随着爆炸性混合物中可燃气体或液体蒸气浓度的

增加,爆炸产生的热量增多,压力增大。当混合

物中可燃物质的浓度增加到稍高于化学计量浓度

时,可燃物质与空气中的氧发生充分反应,所以

爆炸放出的热量最多,产生的压力最大。当混合

物中可燃物质浓度超过化学计量浓度时,爆炸放

出的热量和爆炸压力随可燃物质浓度的增加而降

低。

10、常见引起爆炸的点火源主要有机械火源、热火源、

电火源及化学火源,见表。

常见引发爆炸的点火源

第四章易燃易爆危险品消防安全知识

01.某一炸药所需的最小起爆能,即为该炸药的敏感度。

02.易燃气体是指温度在20℃、标准大气压

101.3kPa时,爆炸下限≤13%(体积),或燃烧范

围不小于12个百分点(爆炸浓度极限的上、下限

之差)的气体。

03.易燃气体分为二级。I级:爆炸下限<10%;或不

论爆炸下限如何,爆炸极限范围≥12个百分点;

II 级:10%≤爆炸下限<13%,且爆炸极限范围

<12 个百分点。实际应用中,通常将爆炸下限<

10%的气体归为甲类火险物质,爆炸下限≥10%

的气体归为乙类火险物质。

04.一般来说,由简单成分组成的气体,如氢气(H2)

比甲烷(CH4)、一氧化碳(CO)等,比复杂成

分组成的气体易燃,燃速快,火焰温度高,着火爆

炸危险性大。

05.价键不饱和的易燃气体比相对应价键饱和的易燃

气体的火灾危险性大。

06.易燃气体当压力不变时,气体的温度与体积成正比;

当温度不变时,气体的体积与压力成反比,即压

力越大,体积越小;在体积不变时,气体的温度

与压力成正比,即温度越高,压力越大。07.气体中所含的液体或固体杂质越多,多数情况下产

生的静电荷也越多;气体的流速越快,产生的静

电荷也越多。

08.用高压合金钢并含铬、钼等一定量的稀有金属制造

材料,定期检验其耐压强度等。

09.易燃液体分为三级。(1)I 级。初沸点≤35℃;(2)

II类。闪点<23℃,并初沸点大于35℃;(3)

III 类。23℃≤闪点≤35℃,并初沸点大于

35℃;或闪点大于35℃并≤60℃初沸点大于

35℃且持续燃烧。实际应用中,通常将闪点<28℃

的液体归为甲类火险物质,将闪点≥28℃且<

60℃的液体归为乙类火险物质,将闪点≥60℃

的液体归为丙类火险物质。

10.燃点低于300℃的为易燃固体,如大部分化工原料

及其制品,但合成橡胶、合成树脂、合成纤维属可

燃固体。

11.氧化性物质系指处于高氧化态,具有强氧化性,易分

解并放出氧和热量的氧化剂,包括含有过氧基的

无机物;有机过氧化物是一种含有两价的

—O—O—结构的有机物质,也可能是过氧化氢的

衍生物。

第二篇建筑防火

第一章概述

01.建筑起火的原因归纳起来主要有电气火灾、生产作

业类火灾、生活用火不慎、吸烟、玩火、放火和

自燃、雷击、静电等其它原因。

02.建筑防火的技术方法主要有:总平面布置、建筑结

构防火、建筑材料防火、防火分区分隔、安全疏

散、防烟排烟、建筑防爆和电气防火。

第二章生产和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01.评定气体火灾危险性的主要指标:爆炸极限和自燃

点是评定气体火灾危险性的主要指标。可燃气体

的爆炸浓度极限范围越大,爆炸下限越低,越容

易与空气或其它助燃气体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

其火灾爆炸危险性越大。可燃气体的自燃点越低,

遇有高温表面等热源引燃的可能性越大,火灾爆

炸的危险性越大。

02.闪点是评定液体火灾危险性的主要指标(评定可燃

液体火灾危险性最直接的指标是蒸气压,蒸气压越

高,越易挥发,闪点也越低,由于蒸气压很难测

量,所以世界各国都是根据液体的闪点来确定其危

险性)。闪点越低的液体,越易挥发而形成爆炸性气体

混合物,引燃也越容易。对于可燃液体,通常还用自

燃点作为评定火灾危险性的标志,自燃点越低的

液体,越易发生自燃。

03.对于绝大多数可燃固体来说,熔点和燃点是评定其

火灾危险性的主要标志参数。熔点低的固体易蒸

发或气化,燃点也较低,燃烧速度也较快。许多

低熔点的易燃固体还有闪燃现象。固体物料由于

组成和性质存在的差异较大,各有其不同的燃烧

特点,复杂的燃烧现象,增加了评定火灾危险性

的难度,评定的标志不一。例如,粉状可燃固体

是以爆炸浓度下限作为标志的;遇水燃烧固体是

以与水反应速度快慢和放热量的大小为标志;自

燃性固体物料是以其自燃点作为标志;受热分解

可燃固体是以其分解温度作为评定标志。

04.将甲类火灾危险性的液体闪点基准定为小于28℃,

乙类定为大于28℃(包括)并小于60℃,丙类

定为大于60℃(包括),这样划分甲、乙、丙类是

以汽油、煤油、柴油的闪点为基准的。

05.将爆炸下限<10%的气体划为甲类,例如,氢气、

甲烷、乙烯、乙炔、环氧乙烷、氯乙烯、硫化氢、水煤气和天然气等绝大多数可燃气体。少数气体的爆炸下限大于10%,在空气中较难达到爆炸浓

如,氨气、一氧化碳和发生炉煤气等少数可燃气

体。

06.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举例

火灾危险性物品时,仓库或防火分区的火灾危险性应按火 灾危险性最大的物品确定。

(2)丁、戊类储存物品仓库的火灾危险性,当可燃包

装重量大于物品本身重量1/4或可燃包装体积大于物品本身体积的1/2时,应按丙类确定。 第三章 建筑分类与耐火等级

01.按使用性质分类

(1)民用建筑。按使用功能和建筑高度,民用建筑的

分类见表。 民用建筑的分类

上表中,住宅建筑是指供单身或家庭成员短期或长期居

住使用的建筑。公共建筑指供人们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包括教育、办公、科研、文化、商业、服务、体育、医疗、交通、纪念、园 林、综合类建筑等。

02.按其结构形式和建造材料构成可分为木结构、砖木

结构、砖与钢筋混凝土混合结构(砖混结构)、钢

筋混凝土结构、钢结构、钢与钢筋混凝土混合结构(钢混结构)等。 03.按建筑高度可分为两类。

(1)单层、多层建筑。27m 以下的住宅建筑、建筑高

度不超过24m (或已超过24m 但为单层) 的公共建筑和工业建筑。

(2)高层建筑。建筑高度大于27m 的住宅建筑和其他

建筑高度大于24m 的非单层建筑。我国对建筑高度超过100m 的高层建筑,称超高层建筑。 04.建筑材料及制品的燃烧性能等级

05.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主要是指组成建筑构件材料

的燃烧性能。

1.不燃性。用不燃烧性材料做成的构件统称为不燃性构

件。不燃烧材料是指在空气中受到火烧或高温作用时不起火,不微燃,不炭化的材料。如钢材、混凝土、砖、石、砌块、石膏板等。 2.难燃性。凡用难燃烧性材料做成的构件或用燃烧性材料做成而用非燃烧性材料做保护层的构件统称为难 燃性构件。难燃烧性材料是指在空气中受到火烧

或高温作用时难起火、难微燃、难炭化,当火源移 走后燃烧或微燃立即停止的材料。如沥青混凝土、经阻燃处理后的木材、塑料、水泥、刨花板、板 条抹灰墙等。3.可燃性。凡用燃烧性材料做成的构件统称为可燃性构件。燃烧性材料是指在空气中受到火烧或高温作用时立即起火或微燃,且火源移走后仍继续燃烧或微燃的材料。如木材、

竹子、刨花板、保丽板、

塑料等。 06.耐火极限是指建筑构件按时间-温度标准

曲线进行耐火试验,从受到火的作用时起,到失去支持能力或完整性

或失去隔火作用时止的这段时间,用小时(h )表示。其中,支持能力是指在标准耐火 试验条件下,承重或非承重建筑构件在一定时间内抵抗垮塌的能力;耐火完整性是指在标准耐火试 验条件下,建筑分隔构件当某一面受火时,能在一定时间内防止火焰和热气穿透或在背火面出现火 焰的能力;耐火隔热性是指在标准耐火试验条件下,建筑分隔构件当某一面受火时,能在一定时间 内其背火面温度不超过规定值的能力。

07.影响耐火极限的要素:材料本身的属性、建筑构配

件结构特性、材料与结构间的构造方式、标准所规定的试验条件、材料的老化性能、火灾种类和使用环境要求。

08.厂房和仓库的耐火等级分一、二、三、四级,民用

建筑的耐火等级也分为一、二、三、四级,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应根据其建筑高度、使用功能、重要性和火灾扑救难度等确定,并应 符合下列规定: ①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和一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

不应低于一级;

②单、多层重要公共建筑和二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

应低于二级。

第四章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01.防火间距的确定原则:防止火灾蔓延、保障灭火救

援场地需要、节约土地资源、防火间距的计算(防

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物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如外

墙有凸出的可燃构建,则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

如为储罐或堆场,则应从储罐外壁或堆场的堆垛

外缘算起。)

02.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m)

建筑类别高层民用建筑裙房和其他民用建筑

一、二级一、二级三级四级

高层民用建筑一、二级1391114

裙房和其他民用建筑一、二级9679三级117810四级1491012

在执行上表的规定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相邻两座单、多层建筑,当相邻外墙为不燃性墙体且无

外露的可燃性屋檐,每面外墙上无防火保护的门、

窗、洞口不正对开设且面积之和不大于该外墙面积

的5%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规定减少25%。(2)两座建筑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高出相邻较低一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面15m及

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

限。

图2-4-3 当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防火间距示意图

图2-4-4 当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防火间距示意

(3)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屋顶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h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4)相邻两座建筑中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屋顶无

天窗且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

不应小于3.5m;对于高层建筑,不应小于4m。(5)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既有建筑,其耐火等级可按四级确定。

(6)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当符合规范允许减小的条件时,仍不应减

小。

7.防火间距不足时的消防技术措施:防火间距由于场地

等原因,难于满足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的要求

时,可根据建筑物的实际情况,采取以下补救措

施:

(1)改变建筑物的生产和使用性质,尽量降低建筑物的火灾危险性,改变房屋部分结构的耐火性能,提高

建筑物的耐火等级。

(2)调整生产厂房的部分工艺流程,限制库房内储存物品的数量,提高部分构件的耐火极限和燃烧性

能。

(3)将建筑物的普通外墙改造为防火墙或减少相邻建筑的开口面积,如开设门窗,应采用防火门窗或

加防火水幕保护。

(4)拆除部分耐火等级低、占地面积小,使用价值低且与新建筑物相邻的原有陈旧建筑物。

(5)设置独立的室外防火墙。在设置防火墙时,应兼顾通风排烟和破拆扑救,切忌盲目设置,顾此失

彼。

8.锅炉房、变压器室布置

(1)燃油和燃气锅炉房、变压器室应设置在首层或地下

一层靠外墙部位,但常(负)压燃油、燃气锅炉

可设置在地下二层,当常(负)压燃气锅炉距安全

出口的距离大于6m时,可设置在屋顶上。燃油

锅炉应采用丙类液体作燃料。采用相对密度(与

空气密度的比值)大于等于0.75的可燃气体为

燃料的锅炉,不得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

内。

(2)锅炉房、变压器室的门均应直通室外或直通安全出口;外墙开口部位的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m

的不燃烧体防火挑檐或高度不小于1.2m的窗槛

墙。

(3)锅炉房、变压器室与其它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1.50h的不

燃烧体楼板隔开。在隔墙和楼板上不应开设洞口,

当必须在隔墙上开设门窗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窗。(4)当锅炉房内设置储油间时,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1m3,且储油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

防火隔墙与锅炉间隔开,当必须在防火隔墙上开

门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

(5)变压器室之间、变压器室与配电室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墙隔开。(6)

油浸电力变压器、多油开关室、高压电容器室,应

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油浸电力变压器下面应

设置储存变压器全部油量的事故储油设施。

(7)锅炉的容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规范》GB 50041 的有关规定。油浸电力变压器

的总容量不应大于1260kV·A,单台容量不应大

于630kV·A。

(8)应设置火灾报警装置。

(9)应设置与锅炉、油浸变压器容量和建筑规模相适应的灭火设施。

(10)燃气锅炉房应设置防爆泄压设施,燃气、燃油锅炉房应设置独立的通风系统,并应符合《建筑设

计防火规范》关于对燃油、燃气锅炉房通风要求的

有关规定。

9.柴油发电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

燃烧体隔墙和 1.50h的不燃烧体楼板与其它部

位隔开,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10.消防控制室布置

(1)单独建造的消防控制室,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附设在建筑物内的消防控制室,宜设置在建筑物内首层的靠外墙部位,亦可设置在建筑物的地下

一层,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的隔墙和

1.50h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疏散门应直通室外

或安全出口。

(3)严禁与消防控制室无关的电气线路和管路穿过。(4

)不应设置在电磁场干扰较强及其它可能影响消防

控制设备工作的设备用房附近。

11.消防设备用房布置

附设在建筑物内的消防设备用房,如固定灭火系统的设

备室、消防水泵房和通风空气调节机房、防排烟机房等,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隔墙和 1.50h 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

12.观众厅、会议厅、多功能厅 高层建筑内的观众厅、

会议厅、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应设在首层或二、三层;当必须设在其它楼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400㎡。 (2)一个厅、室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 (3)必须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4)幕布和窗帘应采用经阻燃处理的织物。 13.歌舞厅、卡拉0K 厅(含具有卡拉0K 功能的餐厅)、

夜总会、录像厅、放映厅、桑拿浴室(除洗浴部分外)、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

建筑的首层或二、三层,宜靠外墙设置,不应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和尽端,当必须设置在其它楼层时,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应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设置在地下一

层时,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m 。

(2)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超过200㎡。 (3)一个厅、室的出口不应少于两个,当一个厅、室

的建筑面积小于50㎡,可设置一个出口。 (4)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及

防烟、排烟设施等。

第五章 防火防烟分区与分隔

01.不同耐火等级民用建筑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当建筑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

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 1.0倍;局部

设置时,防火分区的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 1.0

倍计算。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设置防火墙 时,裙房的防火分区可按单、多层建筑的要求确定。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营业厅、展览厅,当设置自

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采用 不燃或难燃装修材料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适当增加,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不应大于4000㎡; (2)设置在单层建筑内或仅设置在多层建筑的首层内

时,不应大于10000㎡;

(3)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不应大于2000㎡。 总建筑面积大于 20000㎡的地下或半地下商业营业

厅,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耐火 极限不低于2.00h 的楼板分隔为多个建筑面积不大于20000㎡的区域。相邻区域确需局部水平或竖 向连通时,应采用符合规定的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防火隔间、避难走道、防烟楼梯间等方式进行连通。

02.隧道内的变电站、管廊、专用疏散通道、通风机房

及其他辅助用房等,应采取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墙和乙级防火门等分隔措施与车行隧道分隔。

03.水平防火分区,即采用一定耐火极限的墙、楼板、

门窗 等防火分隔物按防火分区的面积进行分隔的空间。按垂直方向划分的防火分区也称竖向防火分区, 可把火灾控制在一定的楼层范围内,防止火灾向其他楼层垂直蔓延,主要采用具有一定耐火极限的 楼板做分隔构件。

04.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相互分隔的独立房间,如卡

拉 OK 的每间包房、桑拿浴的每间按摩房或休 息室等房间应是独立的防火分隔单元。当其布置在地下或四层及以上楼层时,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即使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面积也不能增加,以便将火灾限制在该房间内。 05.观众厅、会议厅(包括宴会厅)等人员密集的厅、

室布置在四层及以上楼层时,建筑面积不宜大于 400㎡,且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自动灭火系统,幕布的燃烧性能不 应低于B1级。

06.住宅建筑的火灾危险性与其他功能的建筑有较大

差别,需独立建造。

07.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居住部分与商业服

务网点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

性楼板和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且无门、窗、

洞口的防火隔墙完全分隔,住宅部分和商业服务

网点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

08.中庭建筑火灾的防火设计要求

(1)中庭应与周围相连通空间进行防火分隔。采用防火隔墙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采用防

火玻璃时,防火玻璃与其固定部件整体的耐火极

限不应低于1.00h,但采用C类防火玻璃时,应

设置闭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采用防火卷帘

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3.00h,并应符合规

范的相关规定;与中庭相连通的门、窗,应采用

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

(2)高层建筑内的中庭回廊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3)中庭应设置排烟设施;

(4)中庭内不应布置可燃物。

09.对不设窗间墙的玻璃幕墙,应在每层楼板外沿,设

置高度不低于1.2m的不燃性实体墙或防火玻璃墙;

当室内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该部分墙体的高

度不应小于0.8m。

10.防火分隔构件可分为固定式和可开启关闭式两种。

固定式包括普通砖墙、楼板、防火墙等,可开启

关闭式包括防火门、防火窗、防火卷帘、防火水

幕等。

11.防火墙是具有不少于3.00h耐火极限的不燃性实

体墙。

12.防火卷帘一般设置在电梯厅、自动扶梯周围,中庭

与楼层走道、过厅相通的开口部位,生产车间中大

面积工艺洞口以及设置防火墙有困难的部位等。

需要注意的是,为保证安全,除中庭外,当防火

分隔部位的宽度不大30m时,防火卷帘的宽度

不应大于10m;当防火分隔部位的宽度大于

30m时,防火卷帘的宽度不应大于该防火分隔部

位宽度的1/3,且不应大于20m。

13.防火门按耐火极限:防火门分为甲、乙、丙三级,耐火

极限分别不低于1.50h,1.00h,和0.50h,对

应的分别应用于防火墙、疏散楼梯门和竖井检查

门。

14.防火分隔水幕宜采用雨淋式水幕喷头,水幕喷头的

排列不少于3排,水幕宽度不宜小于6m,供水

强度不应小于2L/sm。

15.防火阀平时处于开启状态,发生火灾时,当管道内

烟气温度达到70℃时,易熔合金片熔断断开而自

动关闭。

16.防火阀的设置部位

(1)穿越防火分区处;

(2)穿越通风、空气调节机房的房间隔墙和楼板处;(3)穿越重要或火灾危险性大的房间隔墙和楼板处;(4)穿越防火分隔处的变形缝两侧;

(5)竖向风管与每层水平风管交接处的水平管段上,但当建筑内每个防火分区的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均

独立设置时,水平风管与竖向总管的交接处可不

设置防火阀;

(6)公共建筑的浴室、卫生间和厨房的竖向排风管,应采取防止回流措施或在支管上设置公称动作温度

为70℃的防火阀。公共建筑内厨房的排油烟管道

宜按防火分区设置,且在与竖向排风管连接的支管

处应设置公称动作温度为150℃的防火阀。17. 排烟防火阀设置场所:排烟管在进入排风机房处;

穿越防火分区的排烟管道上;排烟系统的支管上。

当管道内的烟气达到280℃时排烟阀门自动关

闭。

18.防烟分区面积划分:设置排烟设施的走道、净高不

超过6.0m的房间应采用挡烟垂壁、隔墙或从顶

棚下突出不小于0.5m的梁划分防烟分区,每个

防烟分区的面积不宜超过500㎡且防烟分区不

应跨越防火分区。设置防烟分区应满足以下几个要

求:

(1)防烟分区应采用挡烟垂壁、隔墙、结构梁等划分;(2)防烟分区不应跨越防火分区;

(3)每个防烟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规范要求;(4)采用隔墙等形成封闭的分隔空间时,该空间宜作为一个防烟分区;

(5)储烟仓高度不应小于空间净高的10%,且不应小于500mm,同时应保证疏散所需的清晰高度;最

小清晰高度应由计算确定;

(6)有特殊用途的场所应单独划分防烟分区。

第六章安全疏散

01.厂房内疏散出口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0.9m;疏

散走道的净宽度不宜小于1.4m;疏散楼梯最小净

宽度不宜小于1.1m。

02.高层民用建筑的疏散外门、走道和楼梯的各自总宽

度,应按1m/百人计算确定。公共建筑内安全出

口和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90m,疏散走

道和疏散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10m。

03.观众厅内疏散走道的净宽度,应按每百人不小于

0.6m 的净宽度计算,且不应小于1.0m;边走

道的净宽度不宜小于0.8m。在布置疏散走道时,

横走道之间的座位排数不宜超过 20排;纵走道之

间的座位数,剧院、电影院、礼堂等每排不宜超过

22个,体育馆每排不宜超过26个,前后排座椅

的排距不小于0.9m时,可增加一倍,但不得超

过50个,仅一侧有纵走道时,座位数应减少一

半。

04.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

大距离(m )

(1)建筑中开向敞开式外廊的房间疏散门至安全出口

的距离可按表增加5m 。当建筑物内全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安全疏散距离可比规定值增加25%。

(2)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未封闭的楼梯

间的距离,当房间位于两个楼梯间之间时,应按表的规定减少5m ;当房间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时,应按表的规定减少2m 。

(3)楼梯间的首层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或在

首层采用扩大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当层数不超过 4 层时,可将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设(4)房间内任一点到该房间直通疏散走道的疏散门的

距离,不应大于表中规定的袋形走道 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

(5)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疏散门或安全出口不少于

2 个的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 营业厅,其室内任一点至最近疏散门或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 30m ;当该疏散门不能直通室 外地面或疏散楼梯间时,应采用长度不大于 10m 的疏散走道通至最近的安全出口。当该场所设置自 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安全疏散距离可增加25%。 05.住宅建筑直通疏散走道的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

(1)设置敞开式外廊的建筑,开向该外廊的房间疏散

门至安全出口的最大距离可按表增加 5m 。建筑内全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安全疏散距离可比规定值增加25%。 直通疏散走道的户门至最近未封闭的楼梯间的距离,当房间位于两个楼梯间之间时,应按表的规定减少5m ;当房间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时,应按表的规定减少2m 。

(2)跃廊式住宅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应从户

门算起,小楼梯的一段距离可按其 1.50倍水平投影计算。

06.为了在发生火灾时能够迅速安全的疏散人员,在建

筑防火设计时必须设置足够数量的安全出口。每座建筑或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数目不应少于两个,每个防火分区相邻 2个安全出口或每个房间疏散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0m 。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并应有明显标志。 07.除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外的公共建筑,当符合下

列条件之一时,可设置一个安全出口:

(1)除托儿所、幼儿园外,建筑面积不大于 200 ㎡

且人数不超过50 人的单层建筑或多层建 筑的首层。

(2)除医疗建筑、老年人建筑及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

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等外, 符合表规定的2、3 层建筑。

公共建筑可设置一个安全出口的条件

(㎡)

一、二级3层200第二层和第三层的人数之和不超过50人三级3层200第二层和第三层的人数之和不超过25人四级2层200第二层人数不超过15人

(3)一、二级耐火等级公共建筑,当设置不少于2部疏散楼梯且顶层局部升高层数不超过2层、人数之和

不超过50人、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200㎡时,

该局部高出部位可设置一部与下部主体建筑楼梯

间直接连通的疏散楼梯,但至少应另设置一个直通

主体建筑上人平屋面的安全出口,该上人屋面应

符合人员安全疏散要求。如图所示。

(4)相邻两个防火分区(除地下室外),当防火墙上有防火门连通,且两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之和不

超过规范规定的一个防火分区面积的1.40倍的

公共建筑。

(5)公共建筑中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房间,当其建筑面积不超过60㎡时,可设置一个门,门的净

宽不应小于0.9m;公共建筑中位于走道尽端的

房间,当其建筑面积不超过75 ㎡时,可设置一

个门,门的净宽不应小于1.40m。

局部升高部分楼梯的设置

08.住宅建筑安全出口设置要求

住宅建筑每个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且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符

合下列条件时,每个单元每层可设置1个安全出

口:

(1)建筑高度不大于27m,每个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小于650㎡且任一套房的户门至安

全出口的距离小于15m;

(2)建筑高度大于27m且不大于54m,每个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小于650㎡且任一套房的户门

至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大于10m,户门采用乙级防

火门,每个单元设置一座通向屋顶的疏散楼梯,

单元之间的楼梯通过屋顶连通;

(3)建筑高度大于54m 的建筑,每个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小于650㎡且任一套房的户门至安

全出口的距离不大于10m,户门采用乙级防火门,

每个单元设置一座通向屋顶的疏散楼梯,54m以

上部分每层相邻单元的疏散楼梯通过阳台或凹廊

连通。

09.厂房、仓库安全出口设置要求

厂房、仓库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每个防火分区、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相邻2个安全出口最近

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厂房、仓库符

合下列条件时,可设置一个安全出口:

(1)甲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100㎡,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5人;

(2)乙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150㎡,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10人;

(3)丙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250㎡,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20人;

(4)丁、戊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400㎡,且同一时间内的生产人数不超过30人;

(5)地下、半地下厂房或厂房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其建筑面积不大于50 ㎡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

过15人;

(6)一座仓库的占地面积不大于300㎡或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大于100㎡;

(7)地下、半地下仓库或仓库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建筑面积不大于100 ㎡。需要特别提出的是,

地下、半地下建筑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数目不

应少于两个。但由于地下建筑设置较多的地上出口

有困难,因此当有两个或两个以上防火分区相邻布

置时,每个防火分区可利用防火墙上一个通向相

邻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每个防

火分区必须有一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10.避难走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走道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50h;

(2)走道直通地面的出口不应少于2个,并应设置在不同方向;当走道仅与一个防火分区相通且该防

火分区至少有1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时,可设

置1个直通地面的出口;任一防火分区通向避难

走道的门至该避难走道最近直通地面的出口距离

不应大于60m。

(3)走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任一防火分区通向走道的设计疏散总净宽度;

(4)走道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5)防火分区至避难走道入口处应设置防烟前室,前层数不超过2层面积不

超过200㎡

人数不超过50人

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 6.0㎡,开向前室的门

应采用甲级防火门,前室开向避难走道的门应采

用乙级防火门;

(6)走道内应设置消火栓、消防应急照明、应急广播和消防专线电话。

11.除住宅建筑套内的自用楼梯外,地下、半地下室与地

上层不应共用楼梯间,必须共用楼梯间时,在首

层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的不燃烧体隔

墙和乙级防火门将地下、半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

的连通部位完全分隔,并应有明显标志。

12.多层公共建筑的疏散楼梯,除与敞开式外廊直接相

连的楼梯间外,均应采用封闭楼梯间。具体如下:(1)医疗建筑、旅馆、老年人建筑;

(2)设置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建筑;

(3)商店、图书馆、展览建筑、会议中心及类似使用功能的建筑;

(4)6层及以上的其他建筑。

高层建筑的裙房;建筑高度不超过32m的二类高层建筑;建筑高度大于21m且不大于33m的住宅

建筑,其疏散楼梯间应采用封闭楼梯间。当住宅

建筑的户门为乙级防火门时,可不设置封闭楼梯

间。

13.防烟楼梯间系指在楼梯间入口处设有前室或阳台、

凹廊,通向前室、阳台、凹廊和楼梯间的门均为

乙级防火门的楼梯间。

14.在下列情况下应设置防烟楼梯间:

(1)一类高层建筑及建筑高度大于32m的二类高层建筑;

(2)建筑高度大于33m的住宅建筑;

(3)建筑高度大于32m且任一层人数超过10人的高层厂房;

(4)当地下层数为3层及3层以上,以及地下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m时。

15.前室的使用面积:公共建筑、高层厂房(仓库)不应

小于6.0㎡,居住建筑不应小于4.5㎡;合用前

室的使用面积:公共建筑、高层厂房以及高层仓库

不应小于10.0 ㎡,居住建筑不应小于 6.0 ㎡;

16.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公共建筑和住宅建筑应设

置避难层。

17.避难层(间)的净面积应能满足设计避难人数避难的

要求,可按5人/㎡计算。

18.从首层到第一个避难层之间的高度不应大于50m,

两个避难层之间的高度不大于50m。

19.在避难层应设应急照明,其供电时间不应小于

1.00h,照度不应低于3.00lx。

20.建筑高度大于24m 的病房楼,应在二层及以上各

楼层和洁净手术部设置避难间。

21.建筑内消防应急照明灯具的照度应符合下列规定:(1)疏散走道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1.0lx;(2)人员密集场所、避难层(间)内的地面最低水平

照度不应低于3.0lx;病房楼和手术部的避难间

不低于10.0lx;

(3)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5.0lx;

(4)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烟与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

作的其它房间的消防应急照明,仍应保证正常照

明的照度。

22.沿疏散走道设置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置在疏

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 1.0m以下的墙面

上,且灯光疏散指示标志间距不应大于20.0m;

对于袋形走道,不应大于10.0m;在走道转角区,

不应大于 1.0m。

23.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

对于高度超过 100m的民用建筑不应少于1.5h,

对于医疗建筑、老年人建筑、总建筑面积大于

100000 ㎡的公共建筑不应少于1.0h,对于其

他建筑不应少于0.5h。

第七章建筑电气防火

01.固定敷设的供电线路宜选用铜芯线缆。

02.普通聚氯乙烯电线电缆适用温度范围为-15℃~

60℃,使用场所的环境温度超出该范围时,应采

用特种聚氯乙烯电线电缆。交联聚氯乙烯(XLPE)

电线电缆不具备阻燃性能,但燃烧时不会产生大

量有毒烟气,适用于有“清洁”要求的工业与民用

建筑。橡皮电线电缆弯曲性能较好,能够在严寒

气候下敷设,适用于水平高差大和垂直敷设的场

所;橡皮电线电缆适用于移动式电气设备的供电

线路。

03.阻燃电缆的性能主要用氧指数和发烟性两指标来

评定,材料的氧指数愈高,则表示它的阻燃性愈

好。阻燃电缆燃烧时的烟气特性可分为一般阻燃

电缆、低烟低卤阻燃、无卤阻燃电缆三大类。

04.耐火电缆按绝缘材质可分为有机型和无机型两种。

05.低压配电线路还应按照《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GB50054—1995 及《漏电保护器安装和运

行》GB139552—1992等相关标准要求设置

短路保护、过负载保护和接地故障保护。

06.火灾危险场所应选用闭合型、封闭型、密闭型照明

灯具,爆炸危险场所应选用防爆型、隔爆型灯具。

07.每一照明单相分支回路的电流不宜超过16A,所接

光源数不宜超过25个;连接建筑组合灯具时,

回路电流不宜超过25A,光源数不宜过超过60

个;连接高强度气体放电灯的单相分支回路的电

流不应超过30A。

08.电动机的具体火灾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过载、缺

相运行、接触不良、绝缘损坏、机械摩擦、选型

不当、铁心消耗过大、接地不良。

09.电动机的火灾预防措施:合理选择功率和型式、合理选择启动方式(直接启动、减压启动)、正确安装电动机(与其他设备之间距离不小于1m )、

应设置符合要求的保护装置、启动符合规范要求、

加强运行监视、加强电动机的运行维护。 第八章 建筑防爆01.建筑防爆的基本技术措施分为预防性技术措施(排除能引起爆炸的各类可燃物质、消除或控制能引起爆炸的各种火源)和减轻性技术措施(采取泄压措施、采用抗爆性能良好的建筑结构体系、采取合理的建筑布置)。 0

2

.爆炸性气体危险区域的划分:0

域(简

称 0

1

级区域

、2级区域(简称 2区)。

03.爆炸性粉尘危险区域的划分:20区、21区、22区。

04.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库房宜独立设置,并宜采用敞开或半敞开式,其承重结构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或钢框架、排架结构。 05.有爆炸危险的厂房、库房与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应保持一定的防火间距。如甲类厂房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 ,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 ,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 。甲类库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 ,与民用建筑和明火或 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按其储存物品性质不同为25m ~40m 。 06.有爆炸危险的厂房平面布置最好采用矩形,与主导风向垂直或夹角不小于450°,以有效利用穿堂风,将爆炸性气体吹散,在山区宜布置在迎风山

坡一面且通风良好的地方。 07.甲、乙类生产场所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甲、乙类厂房内不应设置办公室、休息室。 08.泄压设施可为轻质屋盖、轻质墙体和易于泄压的门

窗,但宜优先采用轻质屋盖,不应采用普通玻璃。 09.耐爆框架结构一般有如下三种形式:现浇式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装配式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钢框架结构

10.爆炸性物质可分为三类:Ⅰ类:矿井甲烷; Ⅱ类: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含蒸气、薄雾);Ⅲ类:爆炸性粉尘(含纤维)。

11.爆炸性混合物的危险性,是由它的爆炸极限、传爆能力、引燃温度和最小点燃电流决定的。 12.电气设备的基本防爆形式:隔爆型(d)、增安型(e)本质安全型(i)、正压型(p)、油浸型(O)、 充砂型(q)、无火花型(n)、浇封型(m)、特殊型(S)、粉尘防爆型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分为I 类和Ⅱ类两种类别。I 类:煤矿用电气设备。Ⅱ类:除煤矿外的其他爆

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九章 建筑设备防火防爆 01.采暖管道要与建筑物的可燃构件保持一定的距离 采暖管道穿过可燃构件时,要用不燃烧材料隔开绝热;或根据管道外壁的温度,在管道与可燃构件之间保持适当的距离。当管道温度大于100℃时,距离不小于100mm 或采用不燃材料隔热;当温度小于等于100℃时,距离不小于50mm 。 02.甲、乙类生产厂房用的送风和排风设备不应布置在同一通风机房内,且其排风设备也不应和其他房间的送、排风设备布置在一起。 03.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的管道布置,横向宜按防火分区设置,竖向不宜超过5层,以构成一个完整的建筑防火体系,防止和控制火灾的横向、竖向蔓延。

04.可燃气体管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不应穿过通风管道和通风机房,也不应沿通风管道的外壁敷设,以防甲、乙、丙类液体管道一旦发生火灾事故沿着通风管道蔓延扩散。 05.柴油发电机房宜布置在首层或地下一、二层,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柴油发电机应采用丙类柴油作燃料,柴油的闪点不应小于60℃。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的不燃烧体隔墙和 1.50h 的不燃烧体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06.直燃机机组应布置在首层或地下一层靠外墙部位,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并采用无门窗洞口的耐火极限不低于2.OOh 的隔墙和 1.50h 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当必须开门时,应设甲级防火门。燃油直燃机房的油箱不应大1m 3 ,并应设在耐火极限不低于二级的房间内,该房间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07.除住宅外,其它建筑内的厨房隔墙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的不燃烧体,隔墙上的门窗应为乙级防火门窗。同时,餐厅建筑面积大于1000㎡的餐馆或食堂,其烹饪操作间的排油烟罩及烹饪部位宜设置自动灭火装置,且应在燃气或燃油管道上设置紧急事故自动切断装置。由于厨房环境温度较高,其洒水喷头选择也应符合其工作环境温度要求,应选用公称动作温度为93℃的喷头,颜色为绿色。 08.燃油和燃煤锅炉房分别为一、二级。但如装设总额定蒸发量不超过 4.00T/h 、以煤为燃料的锅炉房,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 09.锅炉房宜独立建造,锅炉房的门应直通室外或直通安全出口;外墙开口部位的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

于1.0m的不燃性防火挑檐或高度不小于1.2m

的窗槛墙。

10.油浸变压器室、高压配电装置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

于二级,宜独立建造。11.多层民用建筑与变电所的防火间距,应符合《建筑设

计防火规范》规定。10kV以下的箱式变压器与

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0m。

第十章建筑装修、保温材料防火

01.装修材料按实际应用可分为以下几类:饰面材料、

装饰件、隔断、大型家具、装饰织物。

02.国家标准《建筑材料燃烧性能分级》

GB8624—2012,将建筑内部装修材料按燃烧

性能划分为4级(A、B1、B2、B3),A1、A2

级即为A级,满足B级、C级即为B1级,满足

D级、E级即为B2级。03.消防控制室的顶棚和墙面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

地面及其他装修应使用不低于B1 级装修材料。

04.高层民用建筑的裙房内面积小于500㎡的房间,

当设有自动灭火系统,并且采用耐火等级不低于

2.00h的隔墙、甲级防火门、窗与其他部位分隔

时,顶棚、墙面、地面的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

可降低一级。

05.建筑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宜为A级,且不应低

于B2 级。

第十一章灭火救援设施

01.对于一些使用功能多、面积大、建筑长度长的建筑,

如L 形、U形口形建筑,当其沿街长度超过

150m,或总长度大于220m时,应在适当位置

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

02.消防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m,消

防车道的坡度不宜大于8%。

03.轻、中系列消防车最大总质量不超过11t;重系列

消防车其最大总质量15t~50t。

04.回车场的面积不应小于12m×12m。对于高层建筑,

回车场不宜小于l5m×l5m;供重型消防车使用

时,不宜小于18m×18m。

05.室外消火栓的保护半径在150m左右,按规定一

般设在城市道路两旁,故将消防车道的间距应为

160m。

06.高层建筑应至少沿一条长边或周边长度的l/4且不

小于一条长边长度的底边连续布置消防车登高操

作场地,该范围内的裙房进深不应大于4m。建筑高

度不大于50m的建筑,连续布置消防车登高操作

场地有困难时,可间隔布置,但间隔距离不宜大

于30m,且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总长度仍应符

合上述规定。07.消防电梯的设置范围

(1)建筑高度大于33m的住宅建筑。

(2)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32m的二类高层公共建筑。

(3)设置消防电梯的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室,埋深大于10m且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其他地下

或半地下建筑(室)。

08.前室的使用面积公共建筑不应小于6 ㎡,居住建

筑不应小于 4.5 ㎡;与防烟楼梯间合用的前室,公共建筑不应小于10㎡,居住建筑不应小于6㎡。

09.前室或合用前室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不应设置

卷帘。

10.建筑高度大于l00m且标准层建筑面积大于

2000㎡的公共建筑,其屋顶宜设置直升机停

机坪或供直升机救助的设施。

11.当采用圆形与方形平面的停机坪时,其直径或边长尺

寸应等于直升机机翼直径的1.5倍;当采用矩形平

面时,其短边尺寸大于或等于直升机的长度。12.停机坪起降区常用符号“H”表示,符号所用色彩为白

色,需与周围地区取得较好对比时亦可采用黄色,在

浅色地面上时可加上黑色边框,使之更为醒目。

第三篇建筑消防设施

第二章室内外消防给水系统

01.在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稳高压消防给水系统中

均需设置消防泵。在串联消防给水系统和重力消

防给水系统中,除了需设置消防泵外,还需设置

消防转输泵。消火栓给水系统与自动喷水灭火系

统宜分别设置消防泵。

02.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下列情况下可

不设备用泵:(1).建筑高度小于54m的住宅

和室外消防用水量小于等于25L/s的建筑(2.)

建筑的室内消防用水量小于等于10L/s时。03.水泵的扬程应在满足消防流量的条件下,保证最不

利点的水压要求。

04.消防泵的串联在流量不变时可增加扬程;消防泵的

并联主要在于增加流量,在流量叠加时,系统的流

量有所下降。在选泵时应考虑这种因素,也就时说

并联工作的总流量增加了,但单台消防泵的流量有

所下降,故应适当加大单台消防泵的流量。05.水泵宜采用自灌式吸水。①消防水泵直接从市政管

网直接吸水时,应在消防水泵出水管上设置有空

气隔断的倒流防止器。。②当吸水口处无吸水井

时,吸水口处应设置旋流防止器。

06.每台消防泵应设独立的吸水管;当消防主泵为两台

和两台以上时,消防备用泵可与消防主泵共用一

条吸水管;吸水管应尽量简短、减少不必要的配件

和附件,以避免吸水管的阻力超过水泵的吸上真空

高度;吸水管宜有向水泵的上升坡度,一般的坡度

为0.005。吸水管应采用管顶平接的方式,特

别是吸水管的异径管应采用偏心异径管,以防止在

吸水管内聚集空气,使水泵叶轮产生汽蚀现象;吸

水管的直径小于DN250时,其流速宜为

1.0m/s~1.2m/s;直径大于DN250时,宜为

1.2 m/s~1.6m/s。

07.在水泵的出水管上应设止回阀、闸阀或蝶阀和压力表,

当采用蝶阀时,必须带有自锁装置。出水管上还应

设DN65的试水阀门,以供试验和检查之用。试

水管应设置在水泵出口阀与止回阀之间(按水流方

向)试水时关闭出水阀。

08.消防水泵的启动:手动启动常用消防按钮;自动启

动装置一般有压力开关、稳压泵、变频调速水泵

等。

09.室外消防给水管道的布置要求:

(1)室外消防给水管网应布置成环状,当室外消防用水量小于等于15L/s时,可布置成枝状。

(2)向环状管网输水的进水管不应少于两条,当其中一条发生故障时,其余的进水管应能满足消防用

水总量的供给要求。

(3)环状管道应采用阀门分成若干独立段,建筑内阀门的布置,应保证管道检修时关闭停用的消防给

水竖管不超过一根;当建筑内消防给水竖管超过

四根时,可关闭不相邻的两根。

(4)室外消防给水管道的直径不应小于DN100,有条件时,应不小于150mm。

10.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应采用阀门分成若干独立段。单层

厂房(仓库)和公共建筑内阀门的布置应保证检修

停止使用的消火栓不应超过5个;多层民用建筑

和其它厂房(仓库)内阀门的布置应保证管道检

修时关闭的消防竖管不超过一根,但设置的竖管超

过三根时,可关闭两根。高层建筑内阀门的布置,

应保证管道检修时关闭停用的消防给水竖管不超

过一根;当高层民用建筑内消防给水竖管超过四根

时,可关闭不相邻的两根。

11.水泵接合器的数量应根据室内消防用水量和每个水

泵接合器10L/s~15L/s的流量经计算确定;

水泵接合器是由阀门、安全阀、止回阀、栓口放水

阀以及联接弯管等组成。

12.稳压泵流量的确定消防给水系统消防稳压泵的流

量应按系统的泄漏量和系统自启动流量计算确定。

喷淋消防稳压泵的流量宜为1L/s,并不宜大于

一只喷头的流量;消火栓给水系统的消防稳压泵,

其流量不应大于5L/s,消火栓给水系统与自动喷

水灭火系统合用的消防稳压泵宜为3L/s。

当消火栓系统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合用气压罐时,其容积应为300+150=450(L)。

消防水池的补水时间不宜超过48h。但当消防水池的有效总容积大于2000m3时,不应大于96h。

消防水池总容积超过500m3时,应分成两个能独

立使用的消防水池。

15.消防水箱具体设置要求如下:

(1)对于工业建筑和多层民用建筑,高位消防水箱应设置在建筑物的最高部位并储存10min的消防用水

量,一类高层公共建筑不应小于36m3,但当建筑

高度大于100m时不应小于50m3,当建筑高度大

于150m时不应小于100m3;多层公共建筑、二

类高层公共建筑和一类高层居住建筑不应小于

18m3,当一类住宅建筑高度超过100m时不应小

于36m3;二类高层住宅不应小于12m3;建筑高

度大于21m 的多层住宅建筑不应小于6m3;工业

建筑室内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当小于等于25L/s 时

不应小于12m3,大于25L/s 时不应小于18m3;

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0m2且小于30000m2

的商店建筑不应小于36m3,总建筑面积大

30000m2的商店不应小于50m3。

(2)一类高层民用公共建筑不应低于0.10MPa,但当建筑高度超过100m时不应低于0.15MPa;高

层住宅、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多层公共建筑不宜低

于0.07MPa;工业建筑不应低于0.10MPa;

当体积小于20000 m3时,不宜低于0.07MPa;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自动水灭火系统应根据喷头灭

火需求压力确定,但最小不应小于0.10MPa;当

不能满足上述静压要求时,应设增压设施。

16.室外消火栓应沿道路设置,当道路宽度大于60m时,

宜在道路两边设置消火栓,并宜靠近十字路口。17.室外消火栓的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50m,在市政消

火栓保护半径150m以内,当室外消防用水量小

于等于15L/s时,可不设置室外消火栓

18.室外消火栓的数量应按其保护半径和室外消防用水

量等综合计算确定,每个室外消火栓的用水量应

按10L/s~15L/s计算,与保护对象的距离在

5m~40m范围内的市政消火栓,可计入室外消火

栓的数量内。

19.室外消火栓宜采用地上式消火栓。地上式消火栓应

有1个DN150或DN100和2个DN65的

栓口。采用室外地下式消火栓时,应有DN100和

DN65的栓口各1个。寒冷地区设置的室外消火

栓应有防冻措施。

20.消火栓距路边不应大于2m,不宜小于0.5m距房

屋外墙不宜小于5m。

21.下列低层和多层建筑应设消火系统:

1

(2)体积大于5000m3的车站、码头、机场的候车(船、机)楼以及展览建筑、商店、旅馆、病房

楼、门诊楼、图书馆等。

(3)特等、甲等剧场,超过800个座位的其它等级的剧场和电影院等,超过1200个座位的礼堂、

体育馆等。

(4)建筑高度大于15m或体积大于10000m3的办公楼、教学楼和其它民用建筑。

(5)建筑高度大于21m的住宅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建筑高度不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当确有困难时,

可只设置干式消防竖管和不带消火栓箱的DN65

的室内消火栓。消防竖管的直径不应小于DN65。(6)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砖木或木结构的古建筑。

22.高层民用建筑应设置室内消火栓。

23.低层建筑消火栓给水系统及给水方式:直接给水方

式、设有消防水箱的给水方式、设有水泵和消防

水箱给水方式。

24.屋顶水箱应储存10分钟的消防用水量,其设置高度

应满足室内最不利点消火栓的水压,水泵启动后,

消防用水不应进入消防水箱。

25.高层建筑的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应采用独立的消防

给水系统:不分区消防给水方式(当高层建筑最

低消火栓栓口处的静水压力不大于1.0MPa时,

可采用这种给水方式)、分区消防给水方式。26.室内消火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设有消防给水的建筑物,其各层均应设置消火栓。(2)室内消火栓的布置应保证有两支水枪的充实水柱同时到达室内任何部位。室内消火栓的间距应由计算

确定。消火栓按2支消防水枪的2股充实水柱布置

的建筑物,消火栓的布置间距不应大于30m;消

火栓按1支消防水枪的1股充实水柱布置的的建筑

物,消火栓的布置间距不应大于50m。

(3)室内消火栓应设在明显易于取用的地点。栓口离地面的高度为 1.1m,其出水方向宜向下或与设置

消火栓的墙面成90°角。

(4)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24m时,且体积小于或等于5000m3的库房,可采用1支水枪的充实水

柱到达室内任何部位。

(5)设有室内消火栓的建筑,如为平屋顶时,宜在平屋面顶上设置试验和检查用的消火栓。

(6)消防电梯前室应设室内消火栓。

(7)消火栓应采用同一型号规格。消火栓的栓口直径

应为65mm,水带长度不应超过25m,水枪喷

嘴口径不应小于16 mm或19mm。

27.消火栓栓口动压力不应大于0.50MPa,但当大

于0.70MPa 时必须设置减压装置;

28.高层建筑、厂房、库房和室内高度超过8m的民用

建筑等场所,其消火栓栓口动压不应小于

0.35MPa,且消防水枪充实水柱应达到13m,

其他场所消火栓栓口动压不应小于0.25MPa,

且消防水枪充实水柱应达到10m。

第三章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0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根据所使用喷头的型式,分为闭

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湿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干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预作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自动喷水与泡沫联用系统)和开式自动喷水灭火系

(雨淋系统、水幕系统)统两大类。

02.湿式系统是应用最为广泛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适

合在环境温度不低于4℃并不高于70℃的环境

中使用。

03.干式系统适用于环境温度低于4℃,或高于70℃

的场所。

04.雨淋系统主要适用于需大面积喷水、快速扑灭火灾

的特别危险场所。火灾的水平蔓延速度快、闭式喷

头的开放不能及时使喷水有效覆盖着火区域,或室

内净空高度超过一定高度,且必须迅速扑救初期火

灾的,或属于严重危险级Ⅱ级的场所。

05.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置场所的火灾危险等级,共分为

4类8级,即轻危险级、中危险级(Ⅰ、Ⅱ级)、

严重危险级(Ⅰ、Ⅱ级)和仓库危险级(Ⅰ、Ⅱ、Ⅲ

级)。

06.民用建筑和工业厂房的系统设计基本参数:对于民

用建筑和工业厂房,系统设计基本参数应符合表

3-3-2的要求。仅在走道设置单排闭式喷头的闭

式系统,其作用面积应按最大疏散距离所对应的走

道面积确定;在装有网格、栅板类通透性吊顶的

场所,系统的喷水强度应按表3-3-2规定值的1.3

倍确定;干式系统的作用面积按表3-3-2 规定值

的1.3倍确定。系统最不利点处喷头的工作压力

不应低于0.05MPa。

表3-3-2 民用建筑和工业厂房的系统设计基本参数

07.最大储物高度超过 3.5m的自选商场应按

16L/min﹒㎡确定喷水强度。

08.局部应用系统设计基本参数:室内最大净空高度不

超过8m、且保护区域总建筑面积不超过1000

㎡的民用建筑可采用局部应用湿式自动喷水灭火

系统,但系统应采用快速响应喷头,喷水强度不应

低于6L/min﹒㎡,持续喷水时间不应低于0.5h。

喷头的选型、布置和作用面积(按开放喷头数确定),

应符合下列要求:(1)采用K=80快速响应喷头

的系统:采用流量系数K=80快速响应喷头的

系统,喷头的布置应符合中危险级Ⅰ级场所的有

关规定,作用面积应符合表3-3-9的规定。

表3-3-9局部应用系统采用流量系数K=80快速响应喷头时的作用面积

(2)采用K=115快速响应扩展覆盖喷头的系统:采用K=115快速响应扩展覆盖喷头的系统,同一配

水支管上喷头的最大间距和相邻配水支管的最大间

距,正方形布置时不应大于 4.4m,矩形布置时

长边不应大于4.6m,喷头至墙的距离不应大于

2.2m,作用面积应按开放喷头数不少于6只确

定。

09.水幕系统持续喷水时间:除特殊规定外,系统的持

续喷水时间,应按火灾延续时间不小于1.0h确定。早期抑制快速响应(ESFR)喷头的响应时间指数为RTI<28(m·s)0.5;快速响应喷头的响应时间指

数为RTI≤50(m·s)0.5;标准响应喷头的响应时

间指数为RTI≥80(m·s)0.5。

玻璃泡洒水喷头的公称动作温度分成13个温度等级,易熔合金元件喷头分成7个温度等级。

闭式系统的喷头,其公称动作温度宜高于环境最高温度30℃。

净空高度不超过8m的场所,间距不超过4×4(m)的十字梁,可在梁间布置1只喷头,其保护范围

内的喷水强度应采取提高喷头工作压力或采用大

流量喷头的方法予以保证。

边墙型喷头的两侧1m和前方2m范围内,以及顶板或吊顶下不得有阻挡喷水的障碍物。

报警阀组宜设在安全及易于操作、检修的地点,环境温度不低于4℃且不高于70℃,距地面的距离宜

为 1.2m。水力警铃应设置在有人值班的地点附近,

其与报警阀连接的管道直径应为20mm,总长度不

宜大于20m;水力警铃的工作压力不应大于

0.05MPa。

一个报警阀组控制的喷头数,对于湿式系统、预作用系统不宜超过800只,对于干式系统不宜超过

500只。

喷水灭火系统,应分别设置独立的报警阀组,其

控制的喷头数计入湿式阀组控制的喷头总数。每个

报警阀组供水的最高和最低位置喷头的高程差不

宜大于50m。

配水管道其工作压力不应大于1.20MPa。配水管两侧每根配水支管控制的标准喷头数:轻、中危险级场所不应超过8只,同时在吊顶上下安装喷头的配水支管,上下侧均不超过8只;严重危险级和仓库危险级场所不应超过6只。短立管及末端试水装置的连接管,其管径不应小于25mm。

第四章水喷雾灭火系统

01.水喷雾的灭火机理主要是表面冷却、窒息、乳化和

稀释作用。

02.水喷雾灭火系统按启动方式可分为电动启动水喷

雾灭火系统和传动管启动水喷雾灭火系统。03.水喷雾灭火系统按应用方式可分为固定式水喷雾灭

火系统、自动喷水—水喷雾混合配置系统和泡沫—

水喷雾联用系统三种系统。

04.水喷雾灭火系统按防护目的主要分为灭火控火和防

护冷却两大类。

05.固定式水喷雾灭火系统可设置在以下场所:建筑内

燃油、燃气的锅炉房,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室,

充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室,自备发电机

房;单台容量在40MW及以上的厂矿企业可燃油

油浸电力变压器,单台容量在90MW及以上可

燃油油浸电厂电力变压器,单台容量在

125MW及以上的独立变电所可燃油油浸电力变

压器。

06.泡沫—水喷雾联用系统主要用于公路交通隧道。

07.用于灭火的水雾喷头,其工作压力不小于

0.35MPa;用于防护冷却的水雾喷头,其工作

压力不小于0.2MPa。对于甲、乙、丙类液体储

罐不小于0.15MPa.

08.用于灭火控火目的时,系统的响应时间不应大于

60s;用于液化气生产、储存装置或装卸设施的

防护冷却目的时,系统响应时间不应大于60s,

用于其他设施的防护冷却目的时,系统响应时间

不应大于300s。

09.水雾喷头常见的雾化角有45°、60°、90°、120°、

150°等五个规格。

同一水雾喷头,雾化角小,射程则远,反之则近。

水雾喷头与保护对象的有效距离不应大于水雾喷头的有效射程。

水雾滴平均直径随喷头工作压力变化而变化,压力越大,雾滴平均直径越小,一般水雾的粒径应在

0.3-1mm范围内。

雨淋阀一般有角式雨淋阀和直通式雨淋阀两种。

14.阀门具有三种控制方式:电动、手动和传动控制。

第五章细水雾灭火系统

01.细水雾是指在最小设计工作压力下,经喷头喷出并在

喷头轴线下方 1.0m处的平面上形成的雾滴粒径

D v0.50小于200μm,D v0.99小于400μm的

水雾滴。

02.细水雾的灭火机理主要是表面冷却、窒息、辐射热

阻隔和浸湿作用。除此之外,细水雾还具有乳化等

作用。

03.低压系统:系统分布管网工作压力小于或等于

1.21MPa的细水雾灭火系统。

04.中压系统:系统分布管网工作压力大于1.21MPa

且小于3.45MPa的细水雾灭火系统。

05.高压系统:系统分布管网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

3.45MPa的细水雾灭火系统。

06.细水雾灭火系统适用于扑救以下火灾:

(1)可燃固体火灾(A 类)细水雾灭火系统可以有效扑救相对封闭空间内可燃固体表面火灾,包括纸张、

木材、纺织品和塑料泡沫、橡胶等固体火灾等。(2)可燃液体火灾(B 类)细水雾灭火系统可以有效扑救相对封闭空间内的可燃液体火灾,包括正庚

烷或汽油等低闪点可燃液体和润滑油、液压油等中、

高闪点可燃液体火灾。

(3)电气火灾火灾(E 类)细水雾灭火系统可以有效扑救电气火灾,包括电缆、控制柜等电子、电气

设备火灾和变压器火灾等。

07.喷头的最低设计工作压力不应小于1.20MPa。

08.闭式系统的作用面积不宜小于140㎡,每套泵组

所带喷头数量不应超过100只。09.开式系统的设计响应时间不应大于30s。采用全

淹没应用方式的瓶组式系统,当同一防护区内采

用多组瓶组时,各瓶组必须能同时启动,其动作响

应时差不应大于2s。

10.系统应按喷头的型号规格存储备用喷头,其数量不

应小于相同型号规格喷头实际设计使用总数的1%,

且分别不应少于5只

第六章气体灭火系统

01.气体灭火系统按使用的灭火剂分为:二氧化碳灭火

系统、七氟丙烷灭火系统、惰性气体灭火系统。

按系统的结构特点分为:无管网灭火系统(又称

预制灭火系统,分为柜式和悬挂式)、管网灭火系

统(分为组合分配系统和单元独立系统)。按应用

方式分为:全淹没灭火系统、局部应用灭火系统。

按加压方式分为:自压式气体灭火系统、内储压式

气体灭火系统、外储压式气体灭火系统。

02.气体灭火系统主要有自动、手动、机械应急手动和

紧急启动/停止四种控制方式。

03.采用管网灭火系统时,一个防护区的面积不宜大于

800㎡,且容积不宜大于3600m3;采用预制

灭火系统时,一个防护区的面积不宜大于500

㎡,且容积不宜大于1600m3。

04.没灭火系统防护区建筑物构件耐火时间(一般为

30min)包括:探测火灾时间、延时时间、释放

灭火剂时间及保持灭火剂设计浓度的浸渍时间。

延时时间为30s、释放灭火剂时间对于扑救表面

火灾应不大于1min;对于扑救固体深位火灾不应

大于7min。

05.防护区围护结构承受内压的允许压强,不宜低于

1200Pa。防护区设置的泄压口,宜设在外墙上。

七氟丙烷灭火系统的泄压口应位于防护区净高的

2/3以上。

06.设置气体灭火系统的防护区应设疏散通道和安全

出口,保证防护区内所有人员在30s内撤离完毕。

防护区内的疏散通道及出口,应设消防应急照明

灯具和疏散指示标志灯.

07.防护区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并能自行关闭;用

于疏散的门必须能从防护区内打开。

08.灭火后的防护区应通风换气,地下防护区和无窗或

设固定窗扇的地上防护区,应设置机械排风装置,

排风口宜设在防护区的下部并应直通室外。通信机

房、电子计算机房等场所的通风换气次数应不小

于每小时5次。设有气体灭火系统的场所,宜配

置空气呼吸器。

09.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当组合分配系统保护5个及

以上的防护区或保护对象时,或者在48h内不能

恢复时,二氧化碳应有备用量,备用量不应小于系

统设计的储存量。

10.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防护区采用组合分配系统时,一

个组合分配系统所保护的防护区不应超过8个。11.喷头的保护高度和保护半径,应符合下列规定:最大

保护高度不宜大于6.5m;最小保护高度不应小

于0.3m;喷头安装高度小于1.5m时,保护半

径不宜大于4.5m;喷头安装高度不小于 1.5m

时,保护半径不应大于7.5m。喷头宜贴近防护

区顶面安装,距顶面的最大距离不宜大于0.5m。

12. 一个防护区设置的预制灭火系统,其装置数量不宜

超过10台。同一防护区内的预制灭火系统装置

多于1台时,必须能同时启动,其动作响应时差不

得大于2s。

13.管网灭火系统由灭火剂储存装置、容器阀(分为差

动式和膜片式,手动启动、气启动、电磁启动和电

爆启动等方式启动)、选择阀(工作压力:高压系

统不应小于12MPa,低压系统不应小于

2.5MPa.)、压力开关、安全阀、喷嘴、管道

及其附件等组件组成。

14.管道可采用螺纹连接、法兰连接或焊接。公称直径等

于或小于80mm的管道,宜采用螺纹连接;公称

直径大于80mm的管道,宜采用法兰连接。

15.管网灭火系统应设自动控制、手动控制和机械应急

操作三种启动方式。预制灭火系统应设自动控制和

手动控制两种启动方式。

16.自动控制装置应在接到两个独立的火灾信号后才能

启动。手动控制装置和手动与自动转换装置应设在

防护区疏散出口的门外便于操作的地方,安装高度

为中心点距地面1.5m。机械应急操作装置应设在

储瓶间内或防护区疏散出口门外便于操作的地方。

第七章泡沫灭火系统

01.泡沫灭火系统一般由泡沫液、泡沫消防水泵、泡沫

混合液泵、泡沫液泵、泡沫比例混合器(装置)、

泡沫液压力储罐、泡沫产生装置、火灾探测与启

动控制装置、控制阀门及管道等系统组件组成。02.泡沫灭火系统按喷射方式分为:液上喷射(分为固

定式、半固定式、移动式)、液下喷射(分为固定

式、半固定式)、半液下喷射;按系统结构分为:

固定式、半固定式和移动式;按发泡倍数分为:低

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发泡倍数小于20)、中倍数

泡沫灭火系统(发泡倍数为21~200)、高倍数

泡沫灭火系统(发泡倍数为201~1000);按系

统形式分为全淹没系统、局部应用系统、移动系统、

泡沫-水喷淋系统和泡沫喷雾系统。

03.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宜选用低倍数泡沫灭火系

统;单罐容量不大于5000m3的甲、乙类固定

顶与内浮顶油罐和单罐容量不大于10000m3的

丙类固定顶与内浮顶油罐,可选用中倍数泡沫系统。

04.油罐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宜为固定式。05.烃类液体固定顶储罐,可选用液上喷射、液下喷射

或半液下喷射泡沫系统;水溶性甲、乙、丙液体的

固定顶储罐,应选用液上喷射或半液下喷射泡沫系

统;外浮顶和内浮顶储罐应选用液上喷射泡沫系统;

烃类液体外浮顶储罐、内浮顶储罐、直径大于18m

的固定顶储罐以及水溶性液体的立式储罐,不得

选用泡沫炮作为主要灭火设施;高度大于7m、直

径大于9m的固定顶储罐,不得选用泡沫枪作为

主要灭火设施;油罐中倍数泡沫系统,应选液上

喷射泡沫系统。

06.烃类液体储罐液下或半液下喷射泡沫灭火系统,其

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不应小于5.0L/min·㎡、连

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40min。

07.利用防护区外部空气发泡的封闭空间,应设置排气

口,其位置应避免燃烧产物或其它有害气物回流

到泡沫发生器进气口。排气口在灭火系统工作时应

自动、手动开启,其排气速度不宜超过5m/s。08.当用于扑救A类火灾时,泡沫淹没深度不应小于最

高保护对象高度的1.1倍,且应高于最高保护对象

最高点以上0.6m。

09.当用于扑救B类火灾时,汽油、煤油、柴油或苯类

火灾的泡沫淹没深度应高于起火部位2m;其他B

类火灾的泡沫淹没深度应由试验确定。系统自接

到火灾信号至开始喷放泡沫的延时不宜超过

1min。

10.A 类火灾单独使用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时,淹没体

积的保持时间应大于60min;高倍数泡沫灭火系

统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联合使用时,淹没体积的保

持时间应大于30min。

11.当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用于扑救A类和B类火灾时,

其泡沫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12min。

12.对于沸点不低于45℃的烃类液体流散的或不大于

100㎡的流淌火灾,中倍数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

应大于4L/min·㎡、供给时间应大于15min。13.泡沫-水喷淋系统泡沫混合液与水的连续供给时间

应符合下列规定:泡沫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

于10min;泡沫混合液与水的连续供给时间之和

应不小于60min。

14.泡沫—水雨淋系统与泡沫—水预作用系统的控制,应

符合下列规定:系统应同时具备自动、手动功能

和应急机械手动启动功能;机械手动启动力不应

超过180N,且操纵行程不应超过360mm;系

统自动或手动启动后,泡沫液供给控制装置应自动

随供水主控阀的动作而动作,或与之同时动作;系

统应设置故障监视与报警装置,且应在主控制盘

上显示。

15.当选用带闭式喷头的传动管传递火灾信号时,传动管

的长度不应大于300m,公称直径宜为15mm~

25mm,传动管上喷头应选用快速响应喷头,且

布置间距不宜大于2.5m。

16.泡沫消防泵宜为自灌式引水。但采用自灌式引水时,

蓄水池的水面不得高于水泵轴线5m,否则环泵式

负压比例混合器不能正常工作。

17.我国目前生产的泡沫比例混合器有环泵式泡沫比例

混合器(适用于储罐规格较单一的甲、乙、丙类

液体储罐区)、压力式比例混合器(多用于低倍数

泡沫灭火系统,适用于分散设置独立泡沫站的石油

化工生产装置区)、平衡压力泡沫比例混合器(目

前工程中采用较多,多采用水力驱动式平衡压力比

例混合装置)、管线式泡沫比例混合器(主要用于

移动式泡沫灭火系统,与泡沫炮、泡沫枪、泡沫产

生器装配一体使用)。

18.PHF系列管线式负压比例混合器进口压力应设计

保持在0.6-1.2MPa范围内;应配用3%或6%

泡沫液;应水平安装使用;该系列比例混合器与高

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安装距离不应超过40m。19.泡沫产生装置分为:低倍数泡沫产生器(有横式和

竖式两种)、高背压泡沫产生器(发泡倍数不应小

于2,不应大于4)、中倍数泡沫产生器(有固定

式和手提式两种)、高倍数泡沫产生器。

第八章干粉灭火系统

01.普通干粉灭火剂:这类灭火剂可扑救B类、C类、E

类火灾,因而又称为BC干粉灭火剂。

02.多用途干粉灭火剂:这类灭火剂可扑救A类、B类、

C类、E类火灾,因而又称为ABC干粉灭火剂。

03.专用干粉灭火剂:这类灭火剂可扑救D类火灾,又

称为D类专用干粉灭火剂。(石墨类、氯化钠类、

碳酸氢钠类)

04.BC类与ABC类干粉不能兼容,BC类干粉与蛋

白泡沫或者化学泡沫不兼容。

05.干粉灭火系统由干粉灭火设备和自动控制两大部

分组成。前者由干粉储罐、动力气瓶、减压阀、

输粉管道以及喷嘴等;后者由火灾探测器,启动

瓶、报警控制器等。

06.按灭火方式分类

全淹没式干粉灭火系统

局部应用式干粉灭火系统

07.按设计情况分类

设计型干粉灭火系统

预制型干粉灭火系统

08.按系统保护情况分类

组合分配系统

单元独立系统

09.按驱动气体储存方式分类

(1)储气式干粉灭火系统

(2)储压式干粉灭火系统

(3)燃气式干粉灭火系统

10.防护区的围护结构及门、窗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

0.50h,吊顶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0.25h;围

护结构及门、窗的允许压力不宜小于1200Pa。

11.室内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干粉喷射时间不应小于

30s;室外或有复燃危险的室内局部应用灭火系

统的干粉喷射时间不应小于60s。

12.预制灭火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灭火剂储存量不得大于150kg;

(2)管道长度不得大于20m;

(3)工作压力不得大于 2.5MPa。

13.干粉储存容器设计压力可取1.6MPa或2.5MPa

压力级。

第九章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01.火灾探测器根据其探测火灾特征参数的不同,可以

分为感烟、感温、感光、气体、复合五种基本类

型。

02.区域报警系统由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

火灾声光警报器及火灾报警控制器等组成,系统

中可包括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和指示楼层的

区域显示器。

03.集中报警系统由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

火灾声光警报器、消防应急广播、消防专用电话、

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火灾报警控制器、消

防联动控制器等组成。

04.控制中心报警系统由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

钮、火灾声光警报器、消防应急广播、消防专用

电话、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火灾报警控制

器、消防联动控制器等组成,且包含两个及两个

以上集中报警系统。

05.消防联动控制系统由消防联动控制器、消防控制

室图形显示装置、消防电气控制装置(防火卷帘

控制器、气体灭火控制器等)、消防电动装置、消

防联动模块、消火栓按钮、消防应急广播设备、消

防电话等设备和组件组成。

0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形式的选择(1)仅需要报警,

不需要联动自动消防设备的保护对象宜采用区域

报警系统;

(2)不仅需要报警,同时需要联动自动消防设备,且只需设置一台具有集中控制功能的火灾报警控制

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的保护对象,应采用集中报

警系统,并应设置一个消防控制室;

(3)设置两个及两个以上消防控制室的保护对象,或已设置两个及两个以上集中报警系统的保护对象,

应采用控制中心报警系统。

07.报警区域应根据防火分区或楼层划分;可将一个防

火分区或一个楼层划分为一个报警区域,也可将

发生火灾时需要同时联动消防设备的相邻几个防

火分区或楼层划分为一个报警区域;

08.探测区域应按独立房(套)间划分。一个探测区域的

S

面积不宜超过 500㎡;从主要入口能看清其 内部,且面积不超过 1000㎡的房间,也可划为一个探

测区域;

09.报警控制器的设计容量

任意一台火灾报警控制器所连接的火灾探测器、手动火

灾报警按钮和模块等设备总数和地址总 数,均不应超过3200点,其中每一总线回路连结设备的总数不宜超过200点,且应留有不少于额定 容量10%的余量。

10.任意一台消防联动控制器地址总数或火灾报警控制

器(联动型)所控制的各类模块总数不应超过1600点,每一联动总线回路连结设备的总数不宜超过100点,且应留有不少于额定容量10%的余量。

11.系统总线上应设置总线短路隔离器,每只总线短路隔

离器保护的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和模块等消防设备的总数不应超过32点;总线穿越防火分区时,应在穿越处设置总线短路隔离器。 12.探测器安装要求:

(1)在宽度小于3m 的内走道顶棚上设置点型探测器

时,宜居中布置。感温火灾探测器的安装间距不应超过10m ;感烟火灾探测器的安装间距不应超过15m ;探测器至端墙的距离,不应大于探测器安装间距的1/2。

(2)点型探测器至墙壁、梁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0.5m 。

(3)点型探测器周围0.5m 内,不应有遮挡物。 (4)点型探测器至空调送风口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1.5m ,并宜接近回风口安装。探测器至多孔送风顶棚孔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5m 。 13.点型感烟、感温火灾探测器的设置数量

(1)探测区域的每个房间应至少设置一只火灾探测器。 (2)一个探测区域内所需设置的探测器数量,不应小

于下列的计算值:

N

K A

N :探测器数量(只),N 应取整数;S :该探测区域面积(㎡); A :探测器的保护面积(㎡);K :修正系数,容纳人数超过10000人的公共场所宜取0.7~0.8;容纳人数为2000~ 10000人的公共场所宜取0.8~0.9,容纳人数为500~2000人的公共场所宜取0.9~1.0,其他场所 可取1.0。 14.火灾探测器安装: (1)镂空面积与总面积的比例不大于15%时,探测器应设置在吊顶下方; (2)镂空面积与总面积的比例大于30%时,探测器应设置在吊顶上方; (3)镂空面积与总面积的比例为15%~30%时,探

测器的设置部位应根据实际试验结果确定;

15.从一个防火分区内的任何位置到最邻近的手动火灾

报警按钮的步行距离不应大于30m 。

16.每个报警区域宜设置一台区域显示器(火灾显示盘); 17.每个报警区域内应均匀设置火灾警报器,其声压级不

应小于60dB ;在环境噪声大于60dB 的场所,其声压级应高于背景噪声15dB 。火灾警报器设置在墙上时,其底边距地面高度应大于2.2m 。 18.每个扬声器的额定功率不应小于3W ,其数量应能

保证从一个防火分区内的任何部位到最近一个扬声器的直线距离不大于 25m ,走道末端距最近的扬声器距离不应大于12.5m ;在环境噪声大于60dB 的场所设置的扬声器,在其播放范围内最远点的播放声压级应高于背景噪声15dB ;客房设置专用扬声器时,其功率不宜小于1.0W 。壁挂扬声器的底边距地面高度应大于2.2m 。

19.每个报警区域内的模块宜相对集中设置在本报警区

域内的金属模块箱中。

20.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传输线路和 50V 以下

供电的控制线路,应采用电压等级不低于交流 300/500V 的铜芯绝缘导线或铜芯电缆。采用交流 220/380V 的供电和控制线路,应采用电压等级不 低于交流450/750V 的铜芯绝缘导线或铜芯电缆。 21.火灾探测器的传输线路,宜选择不同颜色的绝缘导线

或电缆。正极"+"线应为红色,负极"-"线应为蓝色或黑色。同一工程中相同用途导线的颜色应一致,接线端子应有标号。

22.湿式报警阀压力开关的动作信号作为系统启动的联

动触发信号,直接控制启动喷淋消防泵,系 统的联动控制不受消防联动控制器处于自动或手动状

态影响。

由同一报警区域内两只及两只以上独立的感烟火灾探

测器

感烟火灾探测器与一只手动

24.由同一报警区域内两只及两只以上独立的感烟火灾探测器或一只感烟火灾探测器与一只手动火

灾报警按钮的报警信号(“与”逻辑),作为雨淋阀组开启的联动触发信号。 25.自动控制的水幕系统用于防火卷帘的保护时,由防火卷帘下落到楼板面的动作信号与本报警区域内任一火灾探测器或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报警信号(“与”逻辑)作为水幕阀组启动的联动触发信号,

消防联动控制器在接收到满足逻辑关系的联动触发信号后,联动控制水幕系统相关控制阀组 的启

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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