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户籍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户籍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户籍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户籍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

【法规类别】户籍与身份证

【发文字号】厦府[2010]214号

【发布部门】厦门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06.09

【实施日期】2010.08.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户籍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厦府〔2010〕21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厦门市户籍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第10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O一O年六月九日

厦门市户籍管理规定

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厦门市户籍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依照《规定》第五条规定,本市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从外地调动、录用、招收、聘用的人员,应当符合市人民政府以及市组织、人事、劳动保障、教育、体育等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调入或人才引进的条件。

市有关主管部门对有关调入或人才引进的条件作出新规定的,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条国家各部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事处办理户口迁入人数不超过10人;省内外各地、市级人民政府办事处办理户口迁入人数不超过 7人。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国内大中型企业和相当于厅级以上事业单位在本市设立的办事机构办理户口迁入人数不超过7人。

前款规定的办事处设立超过10年且正常运作的,迁入户口人数予以适当增加,但增加的人数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相应户口迁入人数。

申请入户的人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并由市经济发展部门确认后,可到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

㈠具有高级职称(含高级技师),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上;具有中级职称(含技师)或文化程度为大学(大专),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15年以上;

㈡拥有合法固定住所。

第四条《规定》第六条规定的符合接收条件的毕业生,是指按照国家招生计划和研究生招生计划招收的具有学籍、取得普通中等以上院校毕业资格且符合本市当年度接收政策的毕业生。

第五条依照《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调入、录用、聘用或接收的人员及随迁家属,由用人单位(市属事业单位由主管部门,区属单位由区人事劳动保障或教育等部门,人事关系由人才服务机构代理的单位由所属人才服务机构)报市组织、人事、劳动保障、教育等部门核准,到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

第六条依照《规定》第七条的规定,留学人员、海外引进人才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户口迁入,凭市人事部门的证明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落户手续。

第七条依照

厦门市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说明(试行)

厦门市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说明(试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编制 本着“科学合理、系统规范、分级编制、各负其责”的原则,就编写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方法作出说明。 一、入编范围 入编范围是信息公开主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目录格式及其释义 按照《条例》、《厦门市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说明》的要求,编制政府公开信息目录,做为公众检索信息的索引。 目录格式: 目录的数据结构: (一)索引号

索引号是一组21位代码,是每条政府公开信息的唯一识别代码。索引号由信息生成机构代码、信息类别、信息生成年度、流水号组成。其间以“-”连接。索引号具体编码方法见附件1。 (二)信息名称 信息名称是指信息的标题。 (三)发布机构 发布机构是指信息发布主体。 (四)内容概述 内容概述是对所发布信息的简要概括,字数控制在150个汉字内。 (五)信息生成日期 信息生成日期是指信息生成或变更的时间。 (六)备注/文号 备注/文号是用于填写文号或信息相关的说明。 附件:1、索引号编码说明 2、厦门市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市直机构编码

附件1 索引号编码说明 索引号由机构代码、信息类别、信息生成年度、流水号等4组共18位数字组成,其间以“-”连接,长度为22个字符,格式为: X X X X X X X-X X-X X-X X X X-X X X 流水号 生成年度 二级信息类别 一级信息类别 单位序号 区代码 区域代码 一、机构代码 机构代码即政府信息生成单位代码,由7位数字组成,索引号的第1-7位,由区域代码、区代码、单位序号组成。联合发文或多个单位共同生成的信息,使用信息发布机构的代码。 1、区域代码:索引号的第1-2位为区域代码,以区域名称的汉语拼音首位大写字母表示。厦门为XM; 2、区代码:索引号的第3-4位为区序号,由两位阿拉伯数字组成。表示设区市所辖区的代码,在辖区内从01开始依次编号。 3、单位序号:索引号的第5-7位为单位序号。由3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市直机构代码见附件3之附件(2)。“000”至“099”为预留号,“800”至“849”预留给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使用,“850”至“899”预留给公共企事业单位使用。市级编码由市府办参照省直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 暂行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厦府[2006]379号 【发布部门】厦门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6.11.21 【实施日期】2006.11.2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6月20日实施日期:2008年6月20日)废止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厦府〔2006〕37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OO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分配和管理,建立和完善我市多层次、多渠道的住房保障体系,强化政府住房保障职能,切实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范围内社会保障性住房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社会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提供的,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或租金标准,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具体包括社会保障性商品房、社会保障性租赁房、廉租房和安置房(含拆迁安置房、解危安置房以及落实侨房政策安置房)等。 第四条社会保障性住房实行统一建设、统一分配、统一管理、统一运作。 社会保障性住房的建设严格控制户型面积标准,坚持小户型、经济实用、节能省地的原则。 社会保障性住房的分配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市建设与管理局负责组织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和社会保障性商品房的销

厦门机场控制区通行证件管理规定

创作编号: GB8878185555334563BT9125XW 创作者:凤呜大王* 厦门机场控制区通行证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厦门机场控制区的安全管理,维护民 用航空秩序,保障民用航空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厦门机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厦门机场控制区内活动的 所有人员。 第三条机场控制区,是指根据需要在机场内划定的 进出受限制的区域。 厦门机场控制区(以下简称机场控制区或控制区) 划分为: (一)航空器活动区,指机场内用于航空器起飞、 -1 -

着陆和滑行的部分以及与此有关的地面活动区域内标定的供人员、车辆通行的场地,包括机动区、停机坪和服务道; (二)候机隔离区,指在候机楼内划定的供已经安全检查的出港旅客等待登机的区域以及登机通道、摆渡车等,即安全检查点与航空器之间的一切旅客离港区域; (三)行李领取区,指候机楼内入港行李等待旅客领取的区域; (四)国际联检区,指候机楼内海关、边检、检验检疫、口岸签证等单位联合检查的区域,包括国际出发、抵达联检区域; (五)行李/货物分拣装卸区,指将进出港行李/货物按航班进行分拣、装卸的区域; (六)执行航班任务的航空器,包括客舱和货舱; (七)货物存放区,指已经安全检查的出港货物分拣等待装机以及入港货物分拣等待领取的货物存放作业区域; (八)航空器维修区,指为航空器维修提供的所有区域或设施,包括停机坪、机库、建筑物、车间、停车场以及与其相关的道路; (九)其他应当列为控制区进行管制的区域。 - 2 -

第四条机场控制区通行证(以下简称通行证),是 指发给在控制区工作的人员和车辆用以证明工作身份及 其通行权利的专用证件。 本规定所称控制区通行证,仅指人员通行证。 进入机场控制区的人员必须持有控制区通行证。 第五条厦门机场控制区通行证按照用途和有效期 限分为长期通行证、短期通行证、临时通行证三类。 第六条长期通行证的发放范围限于长期在控制区 内从事工作的下列人员: (一)从事民航生产运输、勤务保障单位的工作人员; (二)担负安全保卫、口岸查验单位的工作人员; (三)在控制区内从事商业经营租户的管理人员; 长期通行证的最长有效期限为两年。 第七条短期通行证的发放范围限于: (一)符合长期通行证发放范围,但初次申领通行 证的人员; (二)因证件丢失需补办短期通行证的人员; (三)短期进入机场控制区内进行生产运输、勤务 保障、商业经营、施工等工作的人员; -3 -

户籍管理规定

户籍管理规定

户籍管理条例 来源:作者:日期:10-08-16 户籍办理时限:工作具体时限:派出所职权范围内户口,凡具有能够确认符合政策规定的凭证,均应当场办理;需要在辖区内调查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上报县(市、区)公安机关审批的户口申报事项。公安派出所能当场办理的,均应当场办理,不能当场办理的,应从受理之日起,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需要发函调查的,应当在接到回函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每月5日前将有关材料上报县(市、区)公安机关;县(市、区)公安机关在接到公安派出所上报材料的5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公安派出所在接到上级公安机关的审批决定七日内,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 市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窗口直接审理核发户口准迁证手续,凭证完备、符合政策规定的,应当当场办理。 居民身份证申、换、补领的条件: 1、申领居民身份证的对象:常住居民户口属本辖区的年满16周岁公民,应当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2、来本辖区定居的香港同胞、台湾同胞、澳门同胞,华侨和被批准加入或者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在办理常住户口的同时,应当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申请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的对象: 1、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的,应在期满之日的3个月前申报换领新证; 2、居民身份证污损、残缺不能辩认时,应当申报换领新证; 3、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变更、更正,在履行申请变更手续的同时,申报换领新证。 4、常住户口在本市行政区域之间和行政区域内迁移变动的,能够换领居民身份证,也能够不换领居民身份证; 5、被征集服现役的公民,退出现役后,原地址已变动的,能够申请换领新证(入户地派出所应通知原注销地派出所缴销其原居民身份证); 6、被释放或被解除劳动教养的人,回原户口所在地居住,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未满的,能够继续使用,有效期已满的,申报换领新证;原地址已变动的能够申请换领新证(入户地派出所应通知原注销地派出所缴销起居民身份证); 职责权限和审批程序 1、派出所职责:受理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工作 (1)对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的,符合条件,申报材料齐全,应当场受理。办理时由公民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承办人应当核验其《户口簿》、《常表》、人口信

2018年厦门市政府工作报告全文

市十五届人大二次会议开幕 昨日上午,市十五届人大二次会议在厦门人民会堂开幕。来自全市各行各业的市人大代表肩负人民重托出席会议。 担任第一次全体会议主席团执行主席的是:陈家东、陈沈阳、陈昭扬、陈紫萱、陈津、黄锦坤、刘育生、陈琛、刘绍清、林德志、胡家榕。陈家东主持会议。 市领导庄稼汉、张健、陈秋雄等,郑道溪、陈修茂同志,省市老领导邹尔均、洪永世、朱亚衍、洪华生、李秀记等,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厦门海事法院主要负责人,吴建栋等驻厦部队领导和主席团其他成员在主席台就座。 出席市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的市政协委员、市直有关部门负责人等列席开幕式。 本次会议应出席代表308名,实到代表296名,符合法定人数。 市长庄稼汉代表市政府向大会作政府工作报告。在回顾2017年工作时,庄稼 汉说,2017年,我们以迎接党的十九大和学习宣传贯彻十九大精神为动力,以习 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在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坚强领导下,着力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各项工作全面进步,质量效益持续提升,经济社会保持平稳健康发展。预计完成地区生产总值4300亿元左右,增长7.5%左右;固定资产投资2380亿元,增长10%;财政总收入1187.3亿元,增长 9.6%,其中,地方级财政收入696.8亿元,同口径增长11%;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 收入增幅与经济增长基本同步;居民消费价格上涨控制在2%左右;完成年度节能 减排任务。圆满完成厦门会晤筹备和服务保障工作,会晤的成功举办增强了全市人民的获得感,汇聚了积极向上的正能量。一年来,我市产业转型升级成效明显,发展动力活力显着增强,城市承载力宜居度持续提升,民生改善成效日益凸显,政府自身建设全面加强。这些成绩的取得,是在市委坚强领导下,全市人民齐心协力、艰苦奋斗的结果。 庄稼汉指出,我们也清醒地看到,发展中还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必须着力加以解决。 庄稼汉说,2018年是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是改革开放40周年, 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施“十三五”规划承上启下的关键一年,我们要以更高标准、更严要求、更实作风做好全年各项工作,努力为全国全省大局作出新的更大贡献。政府工作总体要求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 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福建、厦门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紧扣社会主要矛盾变化,

厦门市经济适用住房配售管理办法

厦门市经济适用住房配售管理办法

厦门市经济适用住房配售管理办法 市建设与管理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配售管理工作,依据《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配售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经济适用住房是指由政府提供优惠,限定户型、面积和销售价格,向本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出售方式提供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第四条市建设与管理局是经济适用住房配售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市住宅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住宅办”)具体实施经济适用住房的配售管理工作。市发展改革、国土房产、财政、民政、物价、统计、公安、税务、侨务、人事、劳动、监察、审计及各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助作好经济适用住房配售与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建设与管理局根据本办法制定经济适用住房具体批次的配售方案,包括房源情况、配售价格、配售对象等,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经济适用住房以小户型、统一装修、经济实用为原则,满足住户的基本住房需求。 第七条经济适用住房配售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严格的准入与退出机制。 第二章申请与分配 第八条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请家庭成员必须具有本市户籍,在本市工作生活,且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户籍满3年; (二)家庭收入符合本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三)家庭资产在本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上限的6倍以下; (四)在本市无住房或住房困难。 符合上述条件的单身居民年满35周岁,能够个人名义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户口迁入厦门政策

《厦门市户籍管理规定》已经2010年5月24日市人民政府第10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本市户籍制度改革,规范户籍管理,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本市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厦门市常住户口登记、迁移及其管理适用本规定。 暂住人口登记管理按照《厦门市暂住人口登记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条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实行以居民合法固定住所、职业和经济来源等主要生活基础为户口迁移落户依据。 户口迁移应当优化人口结构,适度扩张人口规模。迁移入户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从宽,迁移入户思明区、湖里区适当控制,迁移入户鼓浪屿从严控制。 第四条公安机关是户籍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规定的实施。 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具体负责辖区内户口登记管理工作。 组织、人事、劳动保障、教育、民政和侨务等部门在职责范围内,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户口迁移管理工作。 第二章常住户口准入条件 第五条本市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中央省部属单位、外地人民政府和企事业单位的驻厦机构,从外地调动、录用、招收、聘用的人员,符合本市调入或人才引进条件的,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户口可迁入本市。 第六条普通大、中专院校的毕业生,符合本市接收条件的,其户口可迁入本市。 第七条来本市创业、工作或愿来本市工作但单位未落实的留学人员和海外引进人才,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未取得外国籍或外国永久居留权的,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户口可迁入本市。 第八条就读于本市普通大、中专院校和普通高中的学生,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第九条获得“市十佳(优秀)来厦务工青年”、“市十佳(优秀)外来女员工”或在本市获得市级以上“五一劳动奖章”、“劳动模范”、“科技重大贡献奖”、“见义勇为先进分子”、“见义勇为英雄”等荣誉称号以及获得其他全国性荣誉称号的外来人员,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户口可迁入本市。第十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外来人员,可将户口迁入本市: (一)持有本市《暂住证》或《居住证》满规定年限; (二)参加本市社会养老保险满规定年限; (三)有固定职业并签订劳动合同; (四)拥有符合规定的住所; (五)无违法犯罪记录和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行为。 第十一条经批准成建制迁入本市的单位,其干部和工人分别报市组织人事部门和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可将户口迁入本市。 第十二条华侨、港澳台同胞、外籍华人以及其他外国人来本市投资兴办企业,达到本市规定标准的,可按规定将国内亲属或本企业骨干员工的户口迁入本市。本市以外的企业和个人来本市投资兴办企业,达到本市规定标准的,可按规定将投资者本人、直系亲属或本企业骨干员工的户口迁入本市。

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委组织部、市人

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关于《厦门市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暂行规 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事管理 【发文字号】厦委办[2005]38号 【发布部门】中共厦门市委员会厦门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5.06.03 【实施日期】2005.06.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关于《厦门市 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暂行规定》的通知 (厦委办[2005]38号) 各区委、区政府,市直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各有关事业单位: 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关于《厦门市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暂行规定》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5年6月3日

厦门市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提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的通知》、省人事厅《关于省属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实行考试考核公开招聘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经市、区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补充编制内工作人员(包括事业单位逆向调动人员,下同)适用本规定。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不适用本规定。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调整、补充,按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专业对口、优化结构、提高整体素质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公开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进行招聘。 第四条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应当在市(区)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内,按相应岗位所需的资格条件和规定的程序进行。

厦门市小学学籍管理办法

厦门市小学学籍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规范学校管理,保证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福建省小学学籍管理办法(试行)》及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各类全日制小学及特殊教育学校、九年一贯制学校的小学部。 第三条本办法按学校隶属关系,在教育行政部门指导下,由学校校长负责组织实施,教导处主任负责事务管理,学籍管理员负责日常工作。学校的其他部门以及年段长、班主任都有责任和义务予以积极配合,共同做好学籍管理工作。 二、入学 第四条所有适龄儿童应依法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凡年满6周岁(截至当年8月31日)的儿童,按免试就近入学的原则,到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小学办理入学手续。新生名册(附表1)由学校上报教育行政部门,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确认新生学籍。

第五条小学服务片区由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划定并提前向社会公布,教育行政部门应科学设定服务片区内学校的招生范围和招生计划。 认定学生实际常住户籍所在地应坚持学生户籍所在地与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相统一、学生户籍所在地与实际常住地相统一的原则。 第六条各小学应于报名前一周在划定的服务片区内张贴招生通告,小学所在地的政府授权单位应于报名前一周向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发出《学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通知书》,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携带适龄儿童,于规定的报名时间,到服务片区内的学校报名。报名时应提交下列文本: 1.《学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通知书》; 2.户籍证明; 3.住房及居住情况证明; 4.其他证明材料。 盲、聋、弱智等残疾儿童的入学年龄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 第七条因故不能如期报名的,应在接到《学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通知书》后三日内向片区内的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可适当推迟报名时间。未经申请逾期要求补报者,应书面向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说明原因,经批准后予以补

厦门海纳百川人才计划优惠政策暂行办法

厦门市“海纳百川”人才计划优惠政策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环境,根据《厦门市实施“海纳百川”人才计划,打造“人才特区”2013-2020行动纲要》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 (一)国家、省、市高层次人才计划人才; (二)“海纳百川”计划资助的高层次人才; (三)其他有突出贡献的人才。 第三条建立“白鹭英才卡”制度。“白鹭英才卡”分为“金鹭英才卡”和“银鹭英才卡”,分别适用不同层次的人才和优惠政策。人才凭“白鹭英才卡”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二章优惠措施 第一节“白鹭英才卡”通用的优惠措施 第四条居留和出入境 (一)外籍人才及其随迁外籍配偶和未满18周岁的子女,符合《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申请条件的,市公安局在受理申请的10日内完成初审上报工作,上级审批后及时发放《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并按厦门市有关规定享受居留和出入境手续简化便利。《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作为其在中国的合法身份证件,享有中国法律规定的基本民事权利和义务。 (二)外籍人才及其随迁外籍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尚未获得

《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但需多次临时出入境的,为其办理1至5年有效期的多次往返签证。台湾人才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以申请1至5年有效的居留签注。 (三)外籍人才可预约签证业务,预约后可到当地公安出入境优先办理。 (四)持外国长期居留证件(绿卡)回国的人才,无论其国内户口是否注销,均不影响其办理出入境证件。 (五)人才凭通行证或护照、在厦居住和工作证明,可申领境外驾驶证换发国内驾驶证。人才可预约办理,市车管部门优先受理、当天考试,并开通多种语言考试系统,考试合格的一周内送达。 第五条落户 (一)具有中国国籍的人才,可不受出国前户籍所在地的限制,落户厦门,由公安机关简化程序,优先办理,其具有中国国籍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一并随迁落户。 (二)愿意放弃外国国籍而申请加入或恢复中国国籍的,优先为其本人及随归、随迁的配偶和子女办理加入中国国籍并落户厦门手续。 第六条保险 (一)人才及其配偶、子女可不受国籍、户籍限制,参加厦门市社会保险,享受本市城镇职工或居民同等待遇。社会保险缴费年限以在中国实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年限为准。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户籍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户籍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 知 【法规类别】户籍与身份证 【发文字号】厦府[2010]214号 【发布部门】厦门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06.09 【实施日期】2010.08.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户籍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厦府〔2010〕21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厦门市户籍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第10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O一O年六月九日 厦门市户籍管理规定 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厦门市户籍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依照《规定》第五条规定,本市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从外地调动、录用、招收、聘用的人员,应当符合市人民政府以及市组织、人事、劳动保障、教育、体育等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调入或人才引进的条件。 市有关主管部门对有关调入或人才引进的条件作出新规定的,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条国家各部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事处办理户口迁入人数不超过10人;省内外各地、市级人民政府办事处办理户口迁入人数不超过 7人。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国内大中型企业和相当于厅级以上事业单位在本市设立的办事机构办理户口迁入人数不超过7人。 前款规定的办事处设立超过10年且正常运作的,迁入户口人数予以适当增加,但增加的人数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相应户口迁入人数。 申请入户的人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并由市经济发展部门确认后,可到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 ㈠具有高级职称(含高级技师),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上;具有中级职称(含技师)或文化程度为大学(大专),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15年以上; ㈡拥有合法固定住所。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厦门市城镇土地基准地价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费若干规定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厦门市城镇土地基准地价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费 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进一步规范地价管理工作,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经研究,现将厦门市城镇土地基准地价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费若干规定发给你们,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厦府[1993]地276号文同时废止。 厦门市城镇土地基准地价单位:元/平方米┌──┬───────┬──┬──┬──┬──┬──┬──┬──┬──┬──┬──┐ │用途││ A1 │ A2 │ A3 │ B1 │ B2 │ B3 │ C1 │ C2 │ C3 │ D1 │ ├──┼───────┼──┼──┼──┼──┼──┼──┼──┼──┼──┼──┤ ││土地出让金│2500│2250│2000│3000│3000│2200│2200│2200│1800│2000│ │├─┬─────┼──┼──┼──┼──┼──┼──┼──┼──┼──┼──┤ │商业│其│配套费│ 400│ 400│ 400│ 300│ 300│ 300│ 500│ 500│ 450│ 500│ ││├─────┼──┼──┼──┼──┼──┼──┼──┼──┼──┼──┤ ││中│土地纯收益│ 550│ 500│ 450│ 600│ 550│ 500│ 500│ 450│ 400│ 450│ ├──┼─┴─────┼──┼──┼──┼──┼──┼──┼──┼──┼──┼──┤ ││土地出让金│1400│1300│1200│1400│1300│ 900│ 900│ 850│ 750│ 800│ │办公├─┬─────┼──┼──┼──┼──┼──┼──┼──┼──┼──┼──┤ ││其│配套费│ 400│ 400│ 400│ 300│ 300│ 300│ 500│ 500│ 450│ 500│ │居住│├─────┼──┼──┼──┼──┼──┼──┼──┼──┼──┼──┤ ││中│土地纯收益│ 200│ 150│ 130│ 150│ 100│ 100│ 90│ 85│ 65│ 80│ ├──┼─┴─────┼──┼──┼──┼──┼──┼──┼──┼──┼──┼──┤ ││土地出让金│1200│1100│1000│1200│1100│ 800│ 800│ 750│ 700│ 700│ │├─┬─────┼──┼──┼──┼──┼──┼──┼──┼──┼──┼──┤ │旅馆│其│配套费│ 400│ 400│ 400│ 300│ 300│ 300│ 400│ 400│ 400│ 400│ ││├─────┼──┼──┼──┼──┼──┼──┼──┼──┼──┼──┤ ││中│土地纯收益│ 150│ 100│ 100│ 110│ 110│ 90│ 85│ 85│ 70│ 80│ ├──┼─┴─────┼──┼──┼──┼──┼──┼──┼──┼──┼──┼──┤ ││土地出让金││││ 700│ 700│ 700│ 700│ 700│ 700│ 550│ │├─┬─────┼──┼──┼──┼──┼──┼──┼──┼──┼──┼──┤ │工业│其│配套费││││ 350│ 350│ 350│ 350│ 350│ 350│ 300│ ││├─────┼──┼──┼──┼──┼──┼──┼──┼──┼──┼──┤ ││中│土地纯收益││││ 150│ 150│ 150│ 150│ 150│ 150│ 100│ ├──┼─┴─────┴──┴──┴──┴──┴──┴──┴──┴──┴──┴──┤ ││⒈G区(海沧投资区)标注的基准地价均为地面价且不计容积率修正。│ ││⒉除G区外,商业用地标注的是地上建筑物第一层且进深未满10米的楼面基准地│ │说│价;居住、办公、旅馆用地标注的是容积率等于3的楼面基准地价;工业用地标│ ││注的是容积率等于2的地面基准地价。│ ││⒊土地出让金=征地拆迁费+配套费+土地纯收益。│ ││⒋商业用地是指商店、商场、市场(不含农贸市场)、店铺、餐饮、加油站、金融│ ││服务业等营业性用地。│ ││⒌居住用地是指住宅、公寓、别墅等居住性用地。│ │明│⒍办公用地是指各行业办公楼、写字楼等办公用地。│ ││⒎工业用地是指厂房、仓库、堆场等生产性用地。│

厦门市市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2018-02-02]

厦门市市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8-02-0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扩大住房保障覆盖面,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若干意见》(国发 (201) 6?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运营企业(下称运营企业)运营的市级公共租赁住房(下称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租赁和使用管理。 根据《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及相关配套文件规定向本市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的社会保障性租赁房,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公共租赁住房,是指运营企业以略低于市场租金标准,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群体提供的,满足过渡性、阶段性基本住房需求的租赁住房。 本办法所称的运营企业,是指市政府依法确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主要承担社会责任,负责实施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运营和管理的企业。 第四条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遵循政府主导、企业运作、适度保障及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公共租赁住房以小户型为原则,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

第六条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牵头研究制定公共租赁住房政策及房源统筹、监督管理等工作。市发改、财政、规划、国土房产、人社、行政执法等部门及各区人民政府,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协同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相关工作。 第二章建设管理 第七条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含配建)、改建、收储(含收购或者租赁)、调整政策性住房等方式筹集房源。 第八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所需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由市国土房产部门予以保障。 第九条新建公共租赁住房的建筑面积控制标准为:单间公寓30平方米左右,一房型45平方米左右,二房型60平方米左右,三房型70平方米左右,以一房型和单间公寓为主。 第十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纳入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按照市重点建设项目绿色通道规定办理审批事项。 第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的住宅部分应当办理整体产权,由不动产登记部门在不动产权证上注明权利性质为“公共租赁住房”字样,备注“未经市政府批准,不得分割登记,不得转让”。 运营企业以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土地及地上建筑物获得的融资仅能用于政府指定的用途。 第三章申请 第十二条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对象为:

厦门市保障性租赁房管理办法

厦门市保障性租赁房管理办法 市国土房产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保障性租赁房的分配和管理,依据《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范围内保障性租赁房的分配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保障性租赁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限定户型、面积和租金标准,向本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特定对象,以出租方式提供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第四条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产局”)是本市保障性租赁房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公房管理中心负责本市保障性租赁房分配和管理的具体工作。市发展改革、财政、建设、民政、机关事务管理、人事、物价、公安、税务、侨务、工商、金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劳动、监察、审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部门职责分工,协助做好保障性租赁房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等依据《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负责保障性租赁房的相关工作,并协助做好投诉举报的核查工作。 第五条保障性租赁房由政府投资建设和筹集,并实行房源收储制度。 保障性租赁房建设和筹集房源的资金来源为一定比例的土地出让净收益、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专项建设资金、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融资款和社会捐赠等。 市国土房产局根据社会需求编制保障性租赁房需求规划和供应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申请和配租 第六条低收入家庭申请承租保障性租赁房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应具有本市户籍,在本市工作和生活,且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户籍时间满3年; (二)家庭收入符合本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三)家庭资产在本市低收入家庭年收入标准上限的4倍以下; (四)在本市无住房或住房困难。

厦门市户籍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厦门市户籍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厦门市户籍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厦门市户籍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依照《规定》第五条规定,本市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从外地调动、录用、招收、聘用的人员,应当符合市人民政府以及市组织、人事、劳动保障、教育、体育等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调入或人才引进的条件。 市有关主管部门对有关调入或人才引进的条件作出新规定的,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条国家各部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事处办理户口迁入人数不超过10人;省内外各地、市级人民政府办事处办理户口迁入人数不超过7人。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国内大中型企业和相当于厅级以上事业单位在本市设立的办事机构办理户口迁入人数不超过7人。 前款规定的办事处设立超过且正常运作的,迁入户口人数予以适当增加,但增加的人数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相应户口迁入人数。 申请入户的人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并由市经济发展部门确认后,可到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

㈠具有高级职称(含高级技师),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以上;具有中级职称(含技师)或文化程度为大学(大专),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以上; ㈡拥有合法固定住所。 第四条《规定》第六条规定的符合接收条件的毕业生,是指按照国家招生计划和研究生招生计划招收的具有学籍、取得普通中等以上院校毕业资格且符合本市当年度接收政策的毕业生。 第五条依照《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调入、录用、聘用或接收的人员及随迁家属,由用人单位(市属事业单位由主管部门,区属单位由区人事劳动保障或教育等部门,人事关系由人才服务机构代理的单位由所属人才服务机构)报市组织、人事、劳动保障、教育等部门核准,到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 第六条依照《规定》第七条的规定,留学人员、海外引进人才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户口迁入,凭市人事部门的证明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落户手续。 第七条依照《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就读于本市普通高中的外来学生户口迁移办法由市教育部门组织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产局关于制定征地拆迁具体实施细则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产局关于制定征地拆迁具体实施细则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2005-07-30 字体显示:大中小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产局关于制定征地拆迁具体实施细则的 指导意见的通知 厦府办[2005]213号 各区人民政府: 市国土房产局《关于制定征地拆迁具体实施细则的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七月三十日 关于制定征地拆迁具体实施细则的指导意见 市国土房产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征地拆迁政策的若干意见》(厦府[2005]176号,以下简称《意见》),就各区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关于征地补偿问题 (一)农用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 全市农用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为2547元/亩。 (二)土地补偿费 各区应按下列原则制定标准: 1、农用地(除林地外)土地补偿费,按不低于同类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8.5倍计算; 2、林地土地补偿费,按不低于农用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0倍计算; 3、未利用地土地补偿费,按不低于农用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6倍计算; (三)安置补助费 征收农用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应扣减历次征地已计领安置补助费的人口)计算。需要安置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农用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单位平均每人占有农用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标准按下列规定的标准支付,但每亩农用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农用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 l、农用地(除林地外)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不得低于农用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5倍; 2、林地的安置补助费不得低于农用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2.4倍。 (三)水利设施摊销费 农用地(除林地外)水利设施摊销费为每亩300元,属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

厦门居住证暂行条例

( 规章制度)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YB-BH-024115 厦门居住证暂行条例Provisional Regulations of Xiamen residence permit

厦门居住证暂行条例 昨日,《居住证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公布,《条例》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城市中的流动人口将有望与户籍人口平等享受各类公共服务。《条例》实施,我国将彻底告别“暂住证”时代。 《条例》共23条,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为依据,以各地已出台的居住证制度为参考,注意与户口、身份证制度的比较,突出居住证的赋权功能,突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服务职能,在明确居住证的性质和申领条件的基础上,一方面确立了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另一方面鼓励各地不断创造条件提供更好的服务。 上述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主要有:一是义务教育、基本公共就业服务等九项基本公共服务和办理出入境证件、机动车登记等七项便利;二是通过梯度赋权机制要求各地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扩大向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提高服务标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三是明确持证人申请登记居住地常住户口的衔接通道及各类城市确定落户条件的标准。 【延伸】 居住证暂住证

有啥不一样 说“居住证”,必先说它那个“著名”的前辈——“暂住证”。《公安部关于城镇暂住人口管理的暂行规定》于1985年出台,对流动人口实行以“暂住证”为主的管理办法。暂住证制度实施后,无疑对流动人口管理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由于其忽视流动人口的权益,强调对流动人口的管理,其在推行过程中出现众多弊病,甚至间接导致了类似“孙志刚事件”的悲剧发生。 从“暂”到“居”的一字之差,体现出对权利的尊重。居住证制度最早出现在北京、上海、广东等东部发达地区,早期的居住证制度强调对人才的引进作用,常常直接被称为“工作居住证”或“人才居住证”,持证人员一般是高层次人才。但随着这种制度受到广泛好评,以及流动人口规模的继续增大,不少城市开始逐步将居住证制度推广至全部流动人口。 《居住证暂行条例》公布,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居住证”这一承载着“公平”和“发展”双重意义的重要制度,将在全国范围内迎来实质性推开阶段。 【链接】 各地将根据实际制定相关细则 何时可在厦办居住证 尚无时间表 《居住证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正式公布,《条例》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那么,厦门的居住证什么时候可以办、怎么办、到哪里办?昨日,厦门警方表示,目前居住证在厦实施具体时间、细节未明确。厦门警方提醒,居住证还没正式申办之前,暂住证暂不要弃用。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市人民政府领导成员工作分工的通知(2015)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市人民政府领导成员工作分工的通知 (2015) 【法规类别】干部与工作人员 【发文字号】厦府[2015]237号 【发布部门】厦门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08.30 【实施日期】2015.08.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市人民政府领导成员工作分工的通知 (厦府〔2015〕23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经研究,现将市人民政府领导成员工作分工调整如下: 一、裴金佳市长:主持市政府全面工作。 二、郑云峰常务副市长:负责市政府常务工作。市长外出时,主持市政府工作。负责发展改革、科技、财税、金融、交通、国有资产、统计、港口、创新创业、为民办实事等工作。负责两个新城(马銮湾、环东海域东部)和现代服务业基地建设、老厂房改造提升、综合配套改革、轨道交通、前场物流园、机场建设、新型城镇化、厦龙与厦泉合作区、道路交通综合整治等专项工作。

分管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统计局、港口管理局、金融工作办公室,地震局、知识产权局,公路局,航空港管委会,地铁办公室。 联系市人大,科学技术协会、各科研机构,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银监会厦门监管局、证监会厦门监管局、保监会厦门监管局、财政部驻厦门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国家统计局厦门调查队,民航厦门安全监督管理局、民航厦门空中交通管理站,机场、航空、铁路部门,邮政管理局,银行、保险、证券、信托机构,国家会计学院,思明区。 三、林文生副市长:负责信访、接待、城乡统筹、农村、农业、水利、审计、安全生产、机关事务、海洋管理、火炬高新区、应急管理、妇女儿童等工作。负责长泰枋洋水库建设、移民和企业迁移等

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公安厅关于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

【发布单位】81302 【发布文号】闽政[2001]48号 【发布日期】2001-12-25 【生效日期】2001-12-2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公安厅关于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 (闽政[2001]48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省公安厅《关于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是探索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型户籍管理制度的迫切要求,对于加快我省城镇化进程,促进全省城乡经济协调发展和社会进步具有积极作用。各级、各 有关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按照既积极又稳妥的原则,周密部署,协同配合,精 心组织实施,扎扎实实地把这项工作做好。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00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关于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 (福建省公安厅二00一年十二月十一日) 近年来,我省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省粮 食厅关于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试行办法的通知》(闽政办[1999]229号)精神, 积极稳妥地开展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取得了一定成效,为加快我省城镇化进程,促进 城乡经济协调发展和社会进步作出了重要贡献。根据《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推进小城镇户 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发[2001]6号)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城市 化和小城镇发展步伐,进一步增强经济发展后劲的要求,现就我省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提出如 下意见: 一、一、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目的和原则 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是为了适应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不断推动我省经济 和社会发展,进一步引导农村剩余劳动力就地就近向城市和城镇转移,促进人才合理有序流动,促进小城镇建设健康发展,加快城市化进程。通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使户籍登记能够 如实反映公民的居住和身份状况,为有效地行使各项行政管理职能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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