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从一起案例看逻辑推理在案件事实认定中的运用及所引发的启

关于从一起案例看逻辑推理在案件事实认定中的运用及所引发的启
关于从一起案例看逻辑推理在案件事实认定中的运用及所引发的启

从一起案例看逻辑推理在案件事实认定中的运用及所引发的启示

胡建萍在司法的过程中,法律推理发生着必不可少的作用。一般意义上的法律推理表现在法官司法活动的整个过程中,这个推理过程表达为:以选择的法律规则为大前提,以查明的案件事实为小前提,然后按照一定的逻辑方法推出案件的处理结论。但是在特殊意义上,法律推理也表现在法官解释法律和确认事实的过程中。从前者来说:很多情况下,作为司法推理的大前提之规则并不是意义明确而清晰的,即使有时候从字面上看它是明确和清晰的,但由于并不完全适合已经查实且不能作任何剪裁的小前提之事实,都只有经过法官解释明确其含义或引申出新的含义后才能作为法律适用推理的大前提。而法律解释特别是论理解释本身也带有推理性思维的特征,在这一推理过程中,大前提实际上是对法官选择规则起指导作用的东西,小前提就是现存的法律规范,然后通过推理论证,得出该实际的法律是否是应当适用的法律的结论。这里,法律推理是作为法律解释的手段和过程存在的。从后者来说,绝大多数情况下,法官都能够依靠查证属实的证据对事实作出明确的认定,即使在少数证据不能达到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明标准而使案件事实真伪不明的情况下,法官也可以以法律确认的证明责任的分配规则来解决事实真伪不明时的裁判方法。但是,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法官需要依靠推理的方法确认案件事实的情况,尽管其普遍性和数量都远远低于解释法律时的推理。在这一推理过程中,通常是根据已经查明的某一基本事实,推定出另一事实存在,只要没有相反证据,就可以认定该事实真实而将其作为裁判的事实依据。

可见,法律推理不仅存在于法官司法活动的整个过程中,而且还存在于法官解释法律和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中。三个推理过程中,司法活动中的推理可以被称为”大推理”,而法律解释和认定事实过程中的推理可以被称为”小推理”,前者包括后两者,后两者是前者的一个成分或子系。

关于法官在解释法律过程中的法律推理问题,笔者另文研究。本文拟以司法实践中遇到的一个典型案例,详细分析法官如何运用逻辑推理认定案件。

一、基本案情及当事人双方主张的事实

1995年12月1日,原告唐选礼与被告华康公司签订31和32号两份合同。31合同约定:唐选礼购买位于成都武侯区玉林小区兰天路5幢某小区某幢四、五层楼7号和9号两套房屋,面积358.244平方米,每平方米售价2700元,合计房款967258元;另购两个车位,计10万元;共计应付房款1067258元。华康公司所建房屋定于1997年9月30日竣工。合同还约定了分期付款的具体方式及违约责任。

32号合同系唐选礼以徐云刚名义签订。该合同约定:徐云刚购买位于成都武侯区玉林小区兰天路6幢四、五层楼7号和9号两套房屋,面积358.244平方米,每平方米售价3500元,合计房款1253854元,另购买两个车位,16万元。华康公司所建房屋定于1997年9月30日竣工。合同还约定了分期付款的具体方式及违约责任。

双方所签31和32号合同除房价不同外,在房屋户型、面积、结构、标准、竣工期及违约责任等方面均一致。

至1997年4月9日,唐选礼按31合同已付房价85万元,同年11月5日又付10万元,并同时提出解除32号合同。当日由唐选礼手书《协议》一份,协议原文为:“如果购三套,11月底结清改装后的二套房款,按均价3066元/平方米计算,另付第三套一半房款,另一半房款于12月底全部付清(包括车库款全部付清)”。2002年3月4日,唐向康华公司申请交付31号合同约定的房屋,但华康公司以唐还有14万余元价款未付清为由而拒绝交房,双方发生纠纷诉至法院。

本案事实争议的焦点在于:32号合同解除后,31号合同房屋单价是否已经从2700元/平方米变更为3066元/平方米。对此,由唐选礼手书的协议字面表述不清楚,双方的认识、主张和解释各不相同。唐选礼认为:该协议与31号和32号合同毫无关系,是另外一处位置不明的房屋。31号合同将房价确定为2700

元是以提前半年交付房款为代价的;32号合同是帮人购买,因未交定金而未生效。《协议》中所述每平方米3066元的两套改装房屋,指的就是另外协商购买的房屋。因自己已交清了31号合同约定的绝大部分房款,所以华康公司应当交付房屋。而华康公司认为:双方在签订31和32号合同时,公司应唐选礼的要求将房价作了调整,将31号合同房价下调为每平方米2700元,32号合同房价上调为每平方米3500元,但两份合同的平均单价与该地区同类同期房屋相同即3100元。后唐要求解除32号合同,因31号合同单价明显不合理,唐承诺将该合同中房屋单价调整为3066元,并为此写下《协议》。协议中所称两套改装房屋即指31号合同中的房屋。按照协议约定,唐选礼尚有14余万元房款未付,故公司没有交房。

二、法官推理的过程及结论

在审理过程中,由于《协议》内容含糊,不能直接证明双方争议的事实,双方提供的其他所有证据也不能直接证明这一问题。在此情况下,一、二审法官都没有直接根据证明责任分配原则,确定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败诉的责任,而是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和案件的实际情况,采用了一系列逻辑推理的方法,最后推定被告主张的事实成立。其推理过程如下:

一审法官根据案件的基本事实、常理和交易习惯等进行了以下几个推理:

推理之一:法官认为,31和32号两份合同所指的房屋系同一地段、同一户型、同样面积、同样结构,但单价却相差800元,加车库两合同总价款相差34万余元,这是明显违背常理的。该推理过程可以用逻辑推理的形式表达为:

按常理,相同地段、相同户型、相同面积和相同结构的房屋价格应当相同,

31和32号合同房屋系相同地段、相上户型、相同面积、相同结构但价格却不相同,

所以两合同的房价不符合常理。

推理之二:法官认为,在两个合同中被告都有对房屋进行相同改装的义务,而被告履行32号合同比履行31号合同可以多获利34万余元,在此情况下被告只履行31号而不履行32号合同意味着其在明知可以多获利的情况下而选择少获利,这是违背常理和交易习惯的。因此原告所称解除32号合同是因为被告不履行该合同的改装义务之理由不能成立。该推理过程可以表达为:

凡违背常理和交易习惯的解释理由都不能成立,原告关于解除32号合同的解释违背常理和交易习惯,所以原告的解释理由不能成立。

推理之三:法官认为,原告虽称31号合同是被告自愿降低价格但却不能对32号合同的存在、解除和协议的产生作出合理解释。该推理过程可表达为:

不符合常理的事实,如果能有合理解释也可以成立,原告不能对不合常理的事实作出合理解释,所以原告主张的事实不能成立。

推理之四:法官认为,被告关于在解除合同时双方签订的《协议》中3066元的单价系对解除单价高于均价的32号合同而保留单价低于均价的31号合同的平衡价的陈述更接近客观真实,因而对其关于《协议》中的“两套房屋”是指31号合同房屋的主张予以认定。该推理过程可以表达为:能够对《协议》所述的“两套房屋”是指31号合同而非另外合同中约定的房屋作出合理解释,该事实就应当予以认定,被告对此作出了合理解释,所以被告主张的事实应予认定。

推理之五:法官认为,《协议》用语虽然含糊,但如果将其中“如果购三套房屋”作为“11月底前结清改装后的二套房款,按均价3066元计算”的条件,由于购三套房屋系原告单方面的决定,故此非真正的条件。该推理过程可以表达为:

如果《协议》中降价的房屋是另外合同中的房屋,那么这些房屋应该是双方已经另外约定购买的房屋,而双方并没有约定另外购买三套房屋,所以协议中降价的房屋不是另外合同中的房屋。

在经过一系列推理之后,一审法官认定:在原告提出解除32号合同后,被告与原告已协商将31号合同的价格变更为每平方米3066元。原告仅以31号合同主张价款,不仅违背了其与被告所作的变更价格的承诺,而且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故支持了被告主张的事实。原告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官也没有单从字面上孤立地解释《协议》,也作了如下几个推理:

推理之六:二审法官认为,双方11月5日解除32号合同后的《协议》中有“11月底结清改装后的二套房款”的字样,表明此前原告已支付了部分房款但未完全付清,这正好与31号合同已付95万元但尾款未付清的情况吻合,所以“二套房款”应指31号合同的房款。该推理过程可以表达为:《协议》前上诉人只付了部分而未结清的房款就是《协议》中所指的“房款”,此前上诉人只有31号合同的房款付了部分而未结清,所以《协议》中所述“房款”指31号合同的房款。

推理之七:法官在上述推理的基础上进一步认为,该《协议》并非与本案无关,也非无效协议,而系双方变更31号合同房屋价格之事实记载。该推理过程可以表述为:

如果《协议》中所述“房款”是指31号合同的房款,那么它就一定是双方变更31号合同房屋价格之事实记载,《协议》中所述“房款”是指31号合同的房款,所以它就是双方变更31号合同房款的事实记载。

推理之八:针对唐选礼提出的《协议》与31号合同无关的事实,法官认为,31号合同约定的竣工时间为97年9月30日,而同年11月5日双方协商解除合同时唐并未向华康公司提出交房请求,却于同日书写《协议》,因此该《协议》并非与31号合同无关,而是对该合同的直接变更。该推理过程表达为:如果31号合同的交房期到后唐不请求交房而是写下《协议》,那么这个《协议》就一定与31号合同有关系,唐未请求交房而是写下《协议》,所以《协议》与31号合同有关系。

二审在推理的基础上,肯定了一审关于双方已经通过《协议》,对31号合同房屋的价格由每平方米2700元变更为每平方米3066元的事实认定。上诉人仍然不服又申请再审。

再审法官认为,双方签订的31号合同系有效合同,《协议》系附条件的协议,购买第三套房屋是按均价每平方米3066元计算的前提条件,而本案所涉第三套房屋未确定,事实上双方也并未就第三套房屋发生买卖行为,故《协议》未生效,31号合同也不应当按每平方米3066元计算,而应按双方在31号合同中所约定的每平方米2700元计算。可见,再审法官并没有否定一、二审法官关于事实认定的推理过程和推理结论。在他的判词里也明显隐含着《协议》所述的“二套”房屋指的就是31号合同的两套房屋,只不过因为作为附条件的购买第三套房屋的事实未成就而致《协议》未生效。这里,申请人反败为胜不是因为其主张的事实成立,而是法律上的原因。因本文不涉足对这一法律问题的研究,所以也不评论一、二审和再审判决的结论谁对谁错。笔者感兴趣的是本案一、二、再审法官对本案事实的推理结论实际上都是一致的。这说明,运用推理方法认定的案件事实也有一定的必然性和确定性。

三、由本案引发的启示

象本案这样采用逻辑推理方法特别是不止一次地采用逻辑推理方法认定案件事实的案例在审判实践

中是极为少见的,因此笔者对此也颇感兴趣。经过一番认真地琢磨和研究,得出如下启示:

(一)逻辑推理在一定情况下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明规则或证据方法

推理特别是三段论的演绎推理方法作为推理的一种形式广泛运用于司法活动,这是不容置疑的,而且作为法学和逻辑学的边缘交叉,还产生了法律推理的概念。可见法律推理作为一种法律方法在司法过程中运用的普遍性。不过,大凡提到法律推理,无论是前述整个司法活动中的“大推理”还是解释法律过程中的“小推理”,大多指的都是针对法律问题进行的推理。就象有的学者所说:法律推理就是利用法律理由,推导和论证司法判决的过程; 在法院查明当事人之间争议的事实以后,就可以按照逻辑演绎的过程把这些事实归属于某个规则之下,言下之意,事实认定并不在法律推理范围之中; 仅仅有关案件事实方面的疑难

不能算是与法律推理有关的疑难案件。从立法来说,我国也没有把推理规定为一种证据规则或者证据方式。但事实上,就象本文研究的典型案件,法官在认定事实中仍然采用了推理的方法并将推理的结论作为案件事实予以认定,而且不同的法官基于相同的基础事实,从不同的角度多次运用推理方法,推出了相同的结论,这个结论在笔者看来也是相当有说服力的,至少从这个案件来说不比按照证明责任规则由负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败诉责任的说服力更弱。笔者还见到过一个案例。被告违法拆迁造成原告未来得及将房屋内的物品搬出而致损失,原告起诉时提出了损失财产的价值但其无法举证。法官认为,因为被告的违法拆迁行为使对原告直接财产损失的评判失去了依据,所以损失财产价值的证明责任应当由被告承担,而被告不能履行该举证责任。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判断,原告提出的财产损失价值合乎情理,因而予以支持。此案中,法官实际上是成功地运用了辩证推理的方法来确定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可见,推理作为一种方法不仅经常运用于解决法律上的疑难问题,也不排除其可以而且实际上已经运用于解决案件事实认定的问题。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证据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关于事实推定的规定已有这种含义。实际上,在很多国家和我国台湾省,法律都明确规定推理为一种证据方式。

(二)当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没有达到必须用证明责任规则予以了结的程度时不宜简单以规则作出裁判

对当事人请求解决的纠纷作出具体裁判是法官不可推卸的神圣职责,而法官裁判纠纷是以事实为裁判依据,以法律为裁判规范。从法律规范来说,法官被推论为理应知悉法律,即法谚所谓“法官知法”。即使是遇到法律上的疑难问题,法官也可以通过发现和解释的途径找到所适用的法律。而事实依据则不同,由于案件事实已经事过境迁,人在认知程度上的局限性使得法官并非对具体案件中的每一事实都能形成确信无疑的认知。在真、假之间,还不可回避地存在着一种真伪不明的第三种状态。但法官的职责绝不允许其在这种事实状态下拒绝裁判,即法官不能以事实不清为由而拒绝审判,也不能任意裁判。解决这个问题的理性方式就是依据法律拟制的事实作出裁判。证明责任就是基于此建立起来的。它的原理在于:虽然法官没有以自己确信的事实或已经得到证明的事实为依据进行裁判,而是以“拟制事实”为依据作出令当事人必须接受的裁判结果,但由于这种“拟制”是依法律规定而作出的,因此符合程序正当的精神。可见,证明责任虽然是法官在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情况下履行裁判职责的必备装置,但也是一种无奈的选择,它是

以一种规则而不是事实迫使一方当事人承担事实上的不利后果,这种后果很可能与客观真实相矛盾。既然是这样,为了尽可能追求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的一致性,法官就不能随意地简单地将案件事实定义为“真伪不明”而适用证明责任法了结案件。我认为在三种情况下法官不能以证明责任了结纠纷:一是案件事实已经得到充分证明;二是案件事实虽未得到充分证明但法官内心确信事实是真实的;三是案件事实尚未得到证明,但还没有完成证据的提供和收集程序,也就是说查明事实的可能性还存在。三者只要居一就应当认为事实不属于“真伪不明”,或未达到“真伪不明”的程度。就本文讨论的案例来说,一、二、再审法官都没有采用证明责任作出裁判,即使再审判决结果与采用证明责任裁判的结果可能一致,但也是基于其他法律上的理由。这说明,几个法官都认为该案件事实并未达到应当以证明责任直接判被告败诉的“真伪不明”的程度,他们都在努力追求客观真实,事实上他们采用逻辑推理方法最终形成了对案件事实的内心确信并且是相同的结论。这种确信显然更接近于客观真实,当事人也更容易接受,重要的是它更符合法官对证明责任规则的适用原则,有利于防止随意和不负责任的简单适用规则。

(三)事实推理集中地体现了法官的审判经验和判案技能所发挥的作用以及由此决定的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

事实推理是以已知的事实为基础,推论出未知事实的证明手段。在这个证明过程中,经验法则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从形式逻辑的观点来看,它是由已知的东西必然得出并不是这些东西的其他东西。因此,只要推理方法正确,用三段论方法推出的结论就应当无懈可击的。但是从实质上来说,推理结论是否正确和可靠,最终决定于三段论中的大前提和小前提是否正确。而在事实推理的三段式中,大前提是一种由司法认知和一般社会经验所确认的基础事实,而小前提则是为证据所证明或者由法官判断得来的事实。因此,要保证推理结论可靠,首先要保证大前提正确并真实可靠,而这一点最是法官社会经验、司法经验和判案技能的综合体现。如推理一中的大前提:按常理,相同地段、相同户型、相同面积和相同结构的房屋价格应当相同。这就是法官凭一般社会知识和办理房地产案件总结出来的一般规律,应该说是正确的。再比如推理五中的大前提:如果《协议》中降价的房屋是另外合同中的房屋,那么这些房屋应该是双方已经另外约定购买的房屋。这又是由法官的司法认知水平和司法经验所决定,因为双方另外合同中的房屋一定

是要有另外的约定而且一般应当是书面合同约定。这也应该说是正确的。从这两例就可以看出大前提是法官经验和知识的集中体现。同时大前提也是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空间最大的场所。比如推理八的大前提是:如果31号合同的交房期到后唐不请求交房而是写下《协议》,那么这个《协议》就一定与31号合同有关系。如果换一个法官,不一定就认为二者有必然的关系而将其作为大前提。但是也不能说这种判断是错误的,它完全是由法官主观认识所决定,不同的法官可能会有不同的认识。至于小前提正确与否,则是由法官的司法判断能力即根据证据判断事实的能力所决定。因为作为小前提的事实基本上是为证据证明了的事实,或者是法官根据证据内心所确认的事实,还可能是推论出的事实,如推理七。这些事实可能是非常清楚而无争议的,也可能存在争议,还可能是事实认定上存在疑难。因而也和法官的经验水平相关而且存在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正是因为事实推理与法官的经验和水平有直接关系且自由裁量的空间很大,所以其得出的结论让人觉得说服力和效力都不绝对而只有一种相对的正确和相对的效力。如果出现相反证据或者由不同的法官重新审理案件,可能会出现推翻原以推理方式认定的案件事实,这应当是允许的,也是正常的。

(四)事实推理由事物的偶然性决定或者由其推理过程可能不是非常严谨的情况而致,得出的结论存在或然性而非必然性。

第一,事实推理由事物间关系的联系和变化的特点决定可能造成推理结果的不可靠。法官对事物间关系或事物属性的判断是根据其经验的积累和认知作出的,它具有一种必然的因得出必然的果之必然性,但同时也可能因存在不符合常规的偶然性而致结果的偶然性。这种情况下,推理出来的结论也就失去可靠性。比如“推理一”关于相同地段、相同户型、相同面积和相同结构的房屋价格应当相同只是常理情况下的判断,但事实上极有可能因其他因素所致,相同情况的房屋价格就是不同,如购房方是关系户、购房的时间不同等等。再如推理之四和推理之八中作为大前提的假言判断的前后件之间也不完全具有必然性,也可以说很大程度上不具有必然性。已到交房期不请求交房而写协议并不能得出两者有联系的必然判断。第二,由于事实要件并不象法律要件那样规范和好把握,所以事实推理过程比法律推理过程更容易出现错误。比如推理之四,实际上就犯了逻辑推理的错误。三段论推理有一条规则,即中项(联结大小前提的部分)在前

提中至少要周延(全部外延)一次,而这个推理中的中项(作出合理解释)在大小前提中都不周延:大前提能够对《协议》所述的“两套房屋”是指31号合同而非另外合同中约定的房屋作出合理解释,该事实就应当予以认定。实际上并不是所有的能够作出这种合理解释的就应当认定,只是部分或某些情况下可以认定;小前提被告对此作出了合理解释。这是肯定判断,中项也不周延。因此这个推理实际上犯了“中项不周延”的逻辑错误。究其原因,很大程度上在于事实推理的大小前提不是很好理解、提练和把握。

实际上,对事实推理容易出现结论不可靠的情况法官心理也是清楚的,正因为如此,他们才从不同的基础事实出发反复进行多次推理,以此来追求推理结果尽可能可靠的效果。应当说,这也是一条经验。多个不太可靠但结论都相同的推理也许就使其结论的可靠性得到了加强和验证,也就增强了法官的内心确信。

通过对本文典型案件推理过程的剖析和研究,笔者认为,事实推理作为一种法律方法,在法官认定事实过程中大有用武之地,但是它对法官的逻辑思维能力和司法判断水平要求较高;法官在认定事实中虽然不排除采用推理方法,但一定要慎用而不能滥用,也不能随意性进行,推理过程要非常严谨、精确;推理结论应当允许被其他证据反驳或推翻。

你好哦啊,

案件事实的认定标准和方法讲解

案件事实的认定标准和方法 法官行使审判权,运用法律裁判案件,把法律适用于个案,首要问题就是认定事实。如何认定事实,非业外人员所视举手之事,实乃为经专业训练的法官运用法律和逻辑思维,通过对证据进行分析判断以确定案件事实的复杂过程。其训练亦非一日之功,为累年磨砺的结果。 一、案件事实是法律事实不是生活事实。人们生活在社会中,就要相互交往、接触,从而形成社会关系。人们在社会关系中进行生产、交换、分配、消费。同时,人和自然进行能量交换,进行劳动生产以维系、延续生命。人的行为和自然界发生的事件,就是生活事实。如;草长莺飞,月落乌啼,是自然事实;商贾贸易,赁居税屋,就是人的行为。这些生活事实,有些为法律所规范,有些为道德所规范,有些只是习惯。只有为法律规范的事实才是法律事实。例如邀朋友吃饭,共同散步,不产生法律上的效力,即不产生法律强制力,因此不是法律事实而是生活事实。又如,竹木越界为自然事实,房屋租赁为人的行为,此两者均为法律所调整,因而是法律事实。法律事实是能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事实,而有些生活事实不发生法律效果。例如;邀请某人参加宴会而爽约,就不会发生法律上的效果,如果与某人定立了合同而爽约不履行合同义务就应承担法律上的责任。换言之,不

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这一法律事实出现后,接踵而来的产生承担违约的法律后果。作为法律事实它[包括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产生法律效果。从价值论角度讲,法律效果就是把保护的利益置于国家强制力作用之下,而其他事实中的利益则不为国家强制力所作用,即不发生法律效 果。 案件事实,是当事人系争的事实,它是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事实,是为实体法调整的法律事实。通常为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事实。法律事实寓于生活事实之中,只有生活事实充分了法律构成要件,从生活事实中析滤出来,才成为法律事实。然而案件事实与法律构成要件是不同的,两者的区别是,法律构成要件是实体规范,具有规范性,而案件事实是符合实体法规范构成要件的事实,具有客观真实性;法律构成要件具有普遍性而案件事实则有特殊性;法律构成要件是抽象的,概括性的,而案件事实是具体的,是具有特定内容的事实。 二、案件事实是客观真实的事 实 案件事实是已经发生过的事实,是具有不可再现性的事实。案件事实发生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内,由于时间的不可逆性,所以案件事实是不可再现的。所谓;‘逝者如斯,流水不返’ 就是说的这个道理。在这一点上,我们说案件事实是绝对的,

七个推理故事

1) 企鹅肉问题: 一个女孩有一天给一个男孩做了一道菜,男孩吃完了,但是觉得味道怪怪的,于是他问那女孩,这是什么肉啊?女孩说,这是企鹅肉,男孩沉思了一会儿......痛哭了起来,自杀了,为什么? 2) 跳火车问题: 一个人坐火车去邻镇看病,看完之后病全好了。回来的路上火车经过一个隧道,这个人就跳车自杀了,为什么? 3) 水草问题: 有个男子跟他女友去河边散步,突然他的女友掉进河里了,那个男子就急忙跳到水里去找,可没找到他的女友,他伤心的离开了这里。过了几年后,他故地重游,这时看到有个老人家在钓鱼,可那老人家钓上来的鱼身上没有水草,他就问那老人家为什么鱼身上没有沾到一点水草,那老人家说:“你不知道啊,这河从没有长过水草。”说到这时那男子突然跳到水里,自杀了,为什么? 4) 葬礼故事的问题: 有母女三人,母亲死了,姐妹俩去参加葬礼,妹妹在葬礼上遇见了一个很型的男子,并对他一见倾心。但是葬礼后那个男子就不见了,妹妹怎么找也找不到他。后来过了一个月,妹妹把姐姐杀了,为什么? 5) 半根火柴问题: 有一个人在沙漠中,头朝下死了,身边散落着几个行李箱子,而这个人手里紧紧地抓着半个火柴,推理这个人是怎么死的? 6) 满地木屑问题: 马戏团里有两个侏儒,瞎子侏儒比另一个侏儒矮,马戏团只需要一个侏儒,马戏团里的侏儒当然是越矮越好了。两个侏儒决定比谁的个子矮,个子高的就去自杀。可是,在约定比个子的前一天,瞎子侏儒也就是那个矮的侏儒已经在家里自杀死了。在他的家里只发现木头做的家具和满地的木屑。问他为什么自杀? 7} 夜半敲门问题: 一个人住在山顶的小屋里,半夜听见有敲门声音,但是他打开门却没有人,于是去睡了,等了一会儿又有敲门声,去开门,还是没人,如是者几次。第二天,有人在山脚下发现死尸一具,pol.ice来把山顶的那人带走了。为什么? 第一个故事:企鹅肉 一个人在朋友家吃饭,问朋友这餐吃的是什么肉?朋友说是企鹅肉,他就号啕大哭自杀了。为什么? 答案是:几年前,那个人和一个朋友出去玩,遇海难漂到一个岛上,所有的食物全部吃完了,差不多快饿死了。朋友出去找东西,带回了烤好的企鹅肉,而且腿上捉企鹅时受了伤。他吃了以后恢复了体力,搀着他朋友一起继续走。而朋友不肯吃企鹅肉,结果饿死了。现在他吃到真的企鹅肉,知道那时候朋友是把自己腿上的肉割下来烤了给他吃了。 这个故事告诉我们:有时候最好的朋友也会骗人。 第二个故事:跳火车

12道逻辑推理题(含答案)

12道逻辑推理题(含答案) 1.世界级的马拉松选手每天跑步不超过6公里。因此,如果一名选手每天跑步超过6公里,它就不是一名世界级马拉松选手。以下哪项与上文推理方法相同?(A)跳远运动员每天早晨跑步。如果早晨有人跑步,则他不是跳远运动员。(B)如果每日只睡4小时,对身体不利。研究表明,最有价值的睡眠都发生在入睡后第5小时。 (C)家长和小孩做游戏时,小孩更高兴。因此,家长应该多做游戏。 (D)如果某汽车早晨能起动,则晚上也可能起动。我们的车早晨通常能启动,同样,它晚上通常也能启动。 (E)油漆三小时之内都不干。如果某涂料在三小时内干了,则不是油漆。2.19世纪有一位英国改革家说,每一个勤劳的农夫,都至少拥有两头牛。那些没有牛的,通常是好吃懒做的人。因此它的改革方式便是国家给每一个没有牛的农夫两头牛,这样整个国家就没有好吃懒做的人了。 这位改革家明显犯了一个逻辑错误。下列选项哪个与该错误相类似?(A)天下雨,地上湿。现在天不下雨,所以地也不湿。(B)这是一本好书,因为它的作者曾获诺贝尔奖。(C)你是一个犯过罪的人,有什么资格说我不懂哲学?(D)因为他躺在床上,所以他病了。 (E)你说谎,所以我不相信你的话;因为我不相信你的话,所以你说谎。

3.有一天,某一珠宝店被盗走了一块贵重的钻石。经侦破,查明作案人肯定在甲、乙、丙、丁之中。于是,对这四个重大嫌疑犯进行审讯。审讯所得到的口供如下:甲:我不是作案的。乙:丁是罪犯。 丙:乙是盗窃这块钻石的罪犯。丁:作案的不是我。 经查实:这四个人的口供中只有一个是假的。那么,以下哪项才是正确的破案结果?(A)甲作案。(B)乙作案。(C)丙作案。(D)丁作案。 (E)甲、乙、丙、丁共同作案。 4.古代一位国王和他的张、王、李、赵、钱五位将军一同出外打猎,各人的箭上都刻有自己的姓氏。打猎中,一只鹿中箭倒下,但不知是何人所射。张说:"或者是我射中的,或者是李将军射中的。" 王说:"不是钱将军射中的。" 李说:"如果不是赵将军射中的,那么一定是王将军射中的。" 赵说:"既不是我射中的,也不是王将军射中的。" 钱说:"既不是李将军射中的,也不是张将军射中的。" 国王让人把射中鹿的箭拿来,看了看,说:"你们五位将军的猜测,只有两个人的话是真的。"请根据国王的话,判定以下哪项是真的?(A)张将军射中此鹿。(B)王将军射中此鹿。(C)李将军射中此鹿。(D)赵将军射中此鹿。(E)钱将军射中此鹿。 5."赵科长又戒烟了。" 由这句话我们不可能得出的结论是

趣味逻辑推理100题第41-50题及答案

趣味逻辑推理100题 第41-50题答案 某电子商场销售量最高的三款相机分别产自美国、中国和德国。 已知:B相机不是中国生产的;中国生产的相机在销售时赠送了一张大容量存储卡;C相机在销售中没有任何赠品,它与产自德国的那款相机同是金属外壳。请问,这三款相机分别产自哪里? 解: 已知: 1、B相机不是中国生产的; 2、中国生产的相机在销售时赠送了一张大容量存储卡;

3、C相机在销售中没有任何赠品,它与产自德国的那款相机同是金 属外壳。 推理: 一、根据已知条件1、2、3推出,中国生产的相机不是B和C,只能是A; 二、根据已知条件3知道,C相机不是德国产的,从推理一也知道不是中国产的,推出是美国生产的; 三、综上,余下的B相机是德国生产的。 结论:A相机产自中国 B相机产自德国 C相机产自美国

里奥去旅行,在森林里迷了路。他终于找到一座小木屋,门口有一个孩子在玩耍,“你知道今天是星期几吗?”里奥问孩子。“哎呀,我可不知道,你可以去问问我的爸爸妈妈。不过,我爸爸在星期一、二、三说谎话,妈妈在星期四、五、六说谎话,星期日他们倒都说真话。”小孩回答。 里奥问小孩的父母询问今天是星期几,孩子爸说:“昨天是我说谎的日子。”孩子妈也说:“昨天是我说谎话的日子。”里奥想了一会儿同,终于正确地判断出了这一天是星期几。 解: 已知: 1、孩子爸爸在星期一、二、三说谎话, 2、孩子妈妈在星期四、五、六说谎话, 3、星期日他们倒都说真话。 4、孩子爸说:“昨天是我说谎的日子。” 5、孩子妈也说:“昨天是我说谎话的日子。”

推理 一、根据已知条件1――3,如果这天是星期一,那么昨天是星期日,爸妈都说真话,根据已知条件5,孩子妈妈星期一、二、三说真话,她说昨天说谎,但是星期日她是说真话,与此有矛盾,不成立; 二、如果这天是星期二,那么昨天是星期一,孩子的妈妈星期一、二、三说真话,她说昨天说谎,与此有矛盾,不成立; 三、同理,星期三也不成立; 四、如果这天是星期五,孩子的爸爸星期四、五、六说真话,他说昨天说谎,与此有矛盾,不成立; 五、同理,星期六也不成立; 六、如果这天是星期日,孩子的爸爸星期六和星期日都说真话,他说昨天说谎,与此有矛盾,不成立; 七、只有星期四,孩子的爸爸星期三说谎,星期四说真话,他说昨天说谎是相符的;孩子的妈妈星期三说真话,星期四说谎话,他说昨天说谎,说谎的负判断就是真话,也相符,因此成立。 结论:这天是星期四。

10个高智商的逻辑推理小故事及分析

10个高智商的逻辑推理小故事及分析 .一女晚上11点下班,路上尿急到公共厕所去方便,厕所里的人很空,只看到一老太婆在用拖把拖地,于是和她聊了几句,然后就走了。第2天看到早间新闻报道:昨天在一厕所里发现一女尸,死亡时间大概在11点前后,凶手在捉拿中,看到这里她吓傻了。为什么? 有个男孩跟他女友去河边散步突然他的女友掉进河里了那个男孩就急忙跳到水里去找可没找到他的女友他伤心的离开了这里。过了几年后 深秋时节,有一名女子从大厦天台跌下,头骨破裂死亡。但法医检查后,发现死者是先被人用硬物从后面击中头部,然后再从天台跌下的。经过警方多方面调查,死者从天台跌下时,天台上并无其他人出入。死者附近只有一块长长的湿木板。所以不能判断这宗案件的性质。你认为死者是不是自己从天台上跳下来的呢? 女孩回家时被一男跟踪,当她走进电梯时男人跟进来。她让男人先选楼层,当男按了二后,她松了口气按了三。电梯到二楼,男人出去时扭头冲她一笑。当门闭合时,她突然看见男人掏出刀走向三楼.. 结果女人死了。问:不取消三楼的情况下怎样才能让她活下来?! 有母女三人,母亲死了,姐妹俩去参加葬礼。妹妹在葬礼上遇见一个很有型的男子,并对他一见倾心。但是葬礼后那个男子就不见了,妹妹怎么找也找不到他,后来过了一个月,妹妹把姐姐杀了,为什么? 有一个人在沙漠中,头朝下死了,身边散落着几个行李箱子,而这个人手里紧抓着半根火柴。推理这个人是怎么死的?

一日,一个男人死者自己家里,死者左手拿枪,头部有被子弹射穿,而且也有烧焦的痕迹,死者右手握着笔,旁边有一张写有遗言的纸条,字很工整,据调查死者生前情绪低落,死者是个烟民,旁边的烟斗左侧有烧焦的痕迹。请问该男子是自杀还是他杀? 在郊外的一栋别墅里,一位漂亮太太被杀,推断行凶时间可能是下午1点半到2点之间。凶案现场大门外,找到一支抽了一两口香烟的烟蒂。目前有两名嫌疑犯:1、死者的情人;2、推销员,他们都会抽烟,而且是同一个牌子。请问谁是凶手? 你能猜到这些高智商推理题的答案吗? 请拉动图片往下看高智商推理题的正确答案吧!????? 1.答案:因为他吃了企鹅肉之后发现不是那个味道,其实那是他朋友的肉。 2.答案:死者死于十一点前后,而目击者是十一点后下班,说明他到厕所时候死者已死。其实他当初看到的不是拖地,而是老太太在拉动死者。因死者是女性,可能头发较长挡住了脸,误使目击者以为是在拖地。 3.答案:当年他跳下去救女朋友时,是女朋友的头发缠住了他的腿,他当时以为是水草很害怕就挣脱上岸离开了,几年后他才知道事实的真相,悔不当初之际就跳河自杀了。 4.答案:冰块和木头,杠杆原理。先杀死人,尸体放在木板上,另一边放冰块,冰块慢慢融化,深秋时节,地面比较干。当冰块比尸体轻的时候,人和木板会同时跌落下去,同时冰块会被翘到更远的地方落地破碎,所以现场只有湿木板和死者。 5.答案:卸妆吓死他! 7.答案:因为家里如果再死一个人,又可以举行一次葬礼,那个pp男子又会来参加葬礼,妹妹就又可以见到他了。

经典逻辑推理题附答案

经典逻辑推理题(你能做起几道)(附答案) 2008年12月27日星期六下午 11:32 一、 Q先生和S先生、 P先生在一起做游戏。 Q先生用两张小纸片,各写一个数。这两个数都是正整数,差数是1。他把一张纸片贴在S先生额头上,另一张贴在P先生额头上。于是,两个人只能看见对方额头上的数。 Q先生不断地问:你们谁能猜到自己头上的数吗? S先生说:“我猜不到。” P先生说:“我也猜不到。” S先生又说:“我还是猜不到。” P先生又说:“我也猜不到。” S先生仍然猜不到; P先生也猜不到。 S先生和P先生都已经三次猜不到了。 可是,到了第四次, S先生喊起来:“我知道了!” P先生也喊道:“我也知道了!” 问: S先生和P先生头上各是什么数? 二、 有一个牢房,有3个犯人关在其中。因为玻璃很厚,所以3个人只能互相看见,不能听到对方说话的声音。” 有一天,国王想了一个办法,给他们每个人头上都戴了一顶帽子,只叫他们知道帽 子的颜色不是白的就是黑的,不叫他们知道自己所戴帽子的是什么颜色的。在这种情况下,国王宣布两条如下:

1.谁能看到其他两个犯人戴的都是白帽子,就可以释放谁; 2.谁知道自己戴的是黑帽子,就释放谁。 其实,国王给他们戴的都是黑帽子。他们因为被绑,看不见自己罢了。于是他们3个 人互相盯着不说话。可是不久,心眼灵的A用推理的方法,认定自己戴的是黑帽子。您想,他是怎样推断的? 三、 有一个很古老的村子,这个村子的人分两种,红眼睛和蓝眼睛,这两种人并没有什 么不同,小孩在没生出来之前,没人知道他是什么颜色的眼睛,这个村子中间有一个广场,是村民们聚集的地方,现在这个村子只有三个人,分 住三处。在这个村子,有一个规定,就是如果一个人能知道自己眼睛的颜色并且在晚上自杀的话,他就会升入天堂,这三个人不能够用语言告诉对方眼睛的颜色,也不能用任何方式提示对方的眼睛是什么颜色,而且也不能用镜子, 水等一切有反光的物质来看到自己眼睛的颜色,当然,他们不是瞎子,他们能看到对方的眼睛,但就是不能告诉他!他们只能用思想来思考,于是他们每天就一大早来到广场上,面对面的傻坐着,想自己眼睛的颜色,一天天过去了 ,一点进展也没有,直到有一天,来了一个外地人,他到广场上说了一句话,改变了他们的命运,他说,你们之中至少有一个人的眼睛是红色的。说完就走了。这三个人听了之后,又面对面的坐到晚上才回去睡觉,第二天,他们又 来到广场,又坐了一天。当天晚上,就有两个人成功的自杀了!第三天,当最后一个人来到广场,看到那两个人没来,知道他们成功的自杀了,于是他也回去,当天晚上,也成功的自杀了! 根据以上,请说出三个人的眼睛的颜色,并能够说出推理过程!

刑事案件认定-张明楷

案件事实的认定方法 张明楷教授 作者:张明楷来源:法学杂志时间:2007-1-9 大体而言,定罪是一个三段论的推理过程。刑法规范是大前提,案件事实是小前提,如果二者相符合,便可以作出相应的判决。具体地说,法官必须把应当判决的、具体的个案与规定犯罪构成要件、法定刑升格条件的刑法规范联系起来;刑法规范与案件事实是法官思维的两个界限;法官要从案件到规范,又从规范到案件,对二者进行比较、分析、权衡。对于案件事实,要以可能适用的刑法规范为指导进行分析;反之,对于刑法规范,要通过特定个案或者案件类型进行解释;刑法规范与案件事实的比较者就是事物的本质、规范的目的,正是在这一点上,形成构成要件与案例事实的彼此对应。也就是说,一方面要将案件事实向刑法规范拉近,另一方面要将刑法规范问案件事实拉近。不难看出,判断案件事实是否符合构成要件,需要把握三个关键:一是对构成要件的解释,二是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三是对案件事实与构成要件的符合性的判断。如果法官不能妥当解释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就会将抢劫事实认定为其他犯罪;同样,如果法官虽然妥当解释了抢劫罪的构成要件,但将抢劫事实认定为抢夺或者盗窃性质,也会导致将抢劫事实认定为其他犯罪。事实上,在案件发生之前,或者说即使没有发生任何案件,学者与司法工作人员也可能事先对犯罪构成要件做出一般性解释。但是,案件事实是在案件发生后才能认定的,而案件事实总是千差万别,从不同的侧面可以得出不同的结论。事实上,许多案件之所以定性不准,是因为人们对案件事实认定有误。因此,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成为适用刑法的关键之一。在某种意义上说,“法律人的才能主要不在认识制定法,而正是在于有能力能够在法律的规范的观点之下分析生活事实。” 本文拟联系司法实践,就案件事实的认定方法,提出以下意见: 一、不能先确定案件事实的性质,后寻找可能适用的《刑法》条文,而应以构成要件为指导归纳、认定案件事实,犯罪构成是认定行为构成犯罪的惟一法律依据;认定某种行为构成犯罪,意味着所认定的案件事实符合刑法规定的构成要件。 既然如此,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就必须以构成要件为指导,围绕着可能适用的构成要件认定案件事实。另一方面,案件事实具有不同侧面与不同性质,如

6篇侦探推理小故事

六篇侦探推理小故事 (一)森林公园深处的凶情 在森林公园的深处发现一辆高级的敞篷车,车上有少量树叶,一个老板模样的人死在车里。警方迅速封锁了现场。 “发现了什么线索?”警长问。 “法医估计己死亡两天。没有发现他杀的迹象,死者手边有氰化钾小瓶,所以初步认定是自杀。” “有没有发现第三者的脚印?” “没有。地面上落满了树叶,看不到什么脚印。” “请大家再仔细搜查现场,排除自杀的主观印象。这不是自杀,而是他杀后移尸到这里的。估计罪犯离开不到一小时,他一定会留下马脚的。”大家又投入仔细搜查,果然发现了许多线索,追踪之下,当天便抓获了杀人犯。 请问:警长为什么认定不是自杀而且罪犯没有走远呢? 从落叶上分析的,如果车子在森林中停放两天,车内和尸体上一定会堆满落叶;如果国上落叶很少或基本没有,证明车子停到这里的时间不长。而罪犯只能步行离开,在大森林里,既容易留下痕迹,又不容易走远。 (二)金表被盗 一家商厦发生了一起盗窃案,一块珍贵的金表被盗。警察根据现场留下的线索,拘捕了4个嫌疑人。他们的供词如下: 埃迪说:“我看见金表是布朗偷的!”

布朗说:“不是我!金表是查理偷的。” 查理说:“布朗在撒谎,他陷害我。” 戴维说:“金表是谁偷去了我不知道,反正我没偷。” 经过调查证实4个人中只有一个人的供词全部是真话,其余的人都说过谎。 请问:究竟谁是小偷? 答案:戴维是小偷。我们可以发现,埃边的供词和布朗的供词前一半完全对立,布朗的供词的后一半和查理的供词完全对立,因此,这4句话中必定有两句是真的,所以布朗的话一定是半真半假,而戴维的供词就肯定是假的,因此,他就是小偷。 (三)飞机上的遗书 一日,亿万富翁查理乘坐私人直升飞机到海边别墅度假。一小时后,直升飞机返回机场。驾驶员向警方报案,称查理在飞行途中,突然打开舱门跳机自杀了,座椅上留有一份遗书。 警方立即到直升机上勘察,查理的座椅上确实放着一份遗书,表明自己已经厌倦人生,所以自杀。随后,警方经过多方调查,发现了其中的破绽,判断遗书是驾驶员事先伪造,杀害查理之后放在座椅上的。请问警方是通过什么得出这个判断的? 答案:飞机在高空中飞行途中,机舱内高压而舱外低压,如果突然打开舱门,会产生巨大的向外的吸力,放在座椅上的遗书肯定会被吸出机外,不可能还留在座椅上,显然是驾驶员说了谎。 (四)毛毯的破绽

逻辑推理教学设计讲解学习

一、创设情境,引入新知 1、出示柯南图片 师:同学们,认识他吗?那喜欢他吗?为什么喜欢他? 师:是的,名侦探柯南就是靠他敏锐的观察力和严密的逻辑推理解决了一个又一个扑朔迷离的案件。你想成为名侦探吗?今天我们先当当数学小侦探,有信心当好吗? 2、出示:A、 B 、C 代表爷爷、爸爸、孙子三人,你能确定A、B 、C分别代表谁吗?﹙不能确定,如果学生说了也只是猜测,并不是推理﹚师:如果C是7岁,现在能确定了吗?为什么? 生:只能确定C是孙子,因为当爷爷和爸爸的不可能只有7岁,A和B分别是谁还不能确定。 师:A的年龄更接近C的年龄,现在可以确定了吗?说说理由? 3、引出课题 像这样,借助有力的信息或依据,一步一步的作出判断,推出正确的结论,这种方法数学上称之为“推理”,这类判断推理问题叫做“逻辑推理”问题。今天我们就一起研究逻辑推理问题。 二、活动体验,内化新知 1、体验简单的逻辑推理 ⑴玩趣味抢答游戏。﹙我说一句话,请你们根据我所说的话进行推理,说出你想到的结论。﹚ A、小红不是女生。 B、不是男生的同学请站起来。 C、数学考试考了前三名的小红既不是第一名也不是第三名。 D、小华是明明的哥哥,但是明明却不是小华的弟弟。 师:同学们对简单的推理问题分析的有理有据,得出了正确的结论,这节课我们学习较复杂的推理问题。希望同学们积极开动脑筋,做出正确的推断。 2、探究复杂一点的逻辑推理 ⑴出示题目 六年级有三个班,每班有2个班长。开班长会时,每次每班只要一个班长参加。第一次到会的有A、B、C;第二次有B、D、E;第三次有A、E、F。请问哪两位班长是同班的? ⑵引导学生理解题意 师:谁知道答案,怎么没有人举手?(较前面的题条件多一些,复杂一些,都还没有看懂题目的意思,不能一下得出答案。) 师:请同学们再读一读题。你从题中都知道了什么?(每次每班只要一个班长参加说明开会时候同一个班级的两位班长不同时参加。一共有6名班长。。。)谁能告诉我答案!(如果能答上来就让学生口述一遍,答不上来就出示学习指南)师:没听出头绪,有点乱的原因是因为题中反应的信息很多,这些信息都孤立的放在那里,不便于观察和思考,那有没有什么方法能使复杂的条件一目了然呢?(画图,列表格) 师:可以,下面我们根据学习指南利用表格进行学习探索。 (2)合作探究 出示学习指南

公务员考试逻辑推理题带答案

公务员考试逻辑推理题带答案 公务员备考考生想要在逻辑推理部分中取得高分,试题练习尤为重要,以下就由本人为你提供公务员考试逻辑推理题帮助你练习提分。 公务员考试逻辑推理题(一) 1、所有河南来京打工人员都办理了暂住证;所有办暂住证的人员都获得了就业许可证;有些河南来京的打工人员当 上了门卫;有些武术学校的学员当上了门卫;所有的武术学校的学员都未获得就业许可证。 如果上述情况是真的,无法断定为真的选项是( )。 A、有些河南来京打工人员是武术学校的学员 B、所有河南来京打工人员都获得了就业许可证 C、有些门卫有就业许可证 D、有些门卫没有就业许可证 2、某公司在选派与外商谈判的人员时,有甲、乙、丙、丁四位候选人。为了组成最佳谈判阵容,公司有如下安排:如果派甲去,而且不派乙去,那么丙和丁中至少要派一人去。 如果公司没有派甲去,最能支持这一结论的是( )。 A、派乙去,不派丙和丁去 B、不派乙去,派丙和丁去 C、乙、丙、丁都没派去 D、乙、丙、丁都派去 3、S市一所小学的学生户籍情况比较复杂,所有三 年级学生的户籍都在本市,有些二年级学生的户籍也在本市,有些一年级学生是农民工子弟,而农民工子弟的户籍都不在本市。

据此,可以推出( )。 A、所有二年级学生都不是农民工子弟 B、有些农民工子弟是三年级学生 C、有些户籍在本市的学生是三年级学生 D、有些一年级学生不是农民工子弟 4、如果天气晴朗,小刘就去郊游,如果老婆不与他同去,小刘就不去郊游;如果单位有急事,小刘就不去郊游;如果今天不是星期六,小刘就不去郊游。 假设以上说法正确,那么,如果小刘去郊游,则不能判定下述哪项正确?( ) A、老婆与小刘同去郊游 B、天气晴朗 C、小刘单位没有急事 D、今天是星期六 5、所有甲公司的员工上班时都穿制服,小李上班时穿制服,所以小李是甲公司的员工。下列选项中所犯逻辑错误与上述推理最为相似的是( )。 A、所有得病的同学都没参加此次运动会,小明没得病,所以小明参加了此次运动会 B、所有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都不高,中国的经济发展水平不高,所以中国是发展中国家 C、所有的鸡都不会飞,会飞的动物都是鸟类,所以鸡不属于鸟类 D、所有的酒类喝多了都对身体有害,可乐不属于酒类,所以可乐喝多了对身体无害 公务员考试逻辑推理题答案 1、答案: A

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问题

达玛什卡在《司法与国家权力的多种面孔》中以比较法的角度考察了两种理想型下的两种司法制度:纠纷解决型和政策实施型。每种法律制度与国家权力的类型都有必然的联系,比如纠纷解决型的法律程序与科层型、能动型国家权力密切相关,政策实施型法律程序与协作型和回应型国家权力密切相关。 ?两种类型的法律程序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两方面都有不同影响,尽管达玛什卡阐述的两种司法制度是纯理论意义上的,也就是说是理想型的,并不是实践中真正存在这种界限分明的两种法律程序。虽然不能将这两种模式的等同于大陆法系制度与英美法系制度之分,因为达玛什卡建构的这两种模型的背景是权力结构的组织模式,这种模式夸大欧陆国家与英美国家的司法组织之间的差异。相对于现实程序制度而言,这种理论上的司法制度模型的特征是经典化的,是强化的。但是为了研究的需要,我们还是要必然联系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这两种现实的制度,我们可以从庭审结构、陪审制度以及两大法系的检察官制度中的量刑建议来讨论此问题。如果说达玛什卡是站在一种宏观的角度,纯粹性的理论角度来研究两种类型的法律程序,那么本篇文章是站在一个微观角度以及更加具体化、贴近实践的角度来研究这两种类型对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影响。 ?对于英美法系的庭审结构,有的学者认为是有利于得出最完全的事实真相,最有利于事实的认定。在对抗式审判中,主要依赖于当事人的对抗,这种审判方式强调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的主体地位和诉讼作用,审判活动依据控诉方和被告方的主张和举证进行,而审判机关则处于居中地位。通过交叉询问,双方激烈的辩论,完全处于消极中立地位的法官能够全面掌握案件有关材料,从而得出最完全的事实真相。也有学者认为,大陆法系的职权主义审判模式无论是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方面都是很好的审判模式。在事实认定方面更接近于发现案件客观真实的能力。法官直接查明案件事实,建立内心确认,法官通过对被告人和证人提出询问,法官调取的证据直接来源于被告人和证人,并且防止诉讼当事人利用诉讼技巧来误导法官,正如赫尔曼所言:“单纯依靠检察官和辩护律师的智慧、能力、辩才、精力以及冷酷无情的程度来决定被告人的命运,防止审判成为以被告人的有罪和无罪作为赌注的一场决斗。但是对于英美法系的审判制度来说,受限于辩护律师在法庭上的调查和辩论。 ?谈及法律适用就要探讨一下法律推理的问题,法官审理离不开法律推理,“没有法律推理,就没有法律适用。”法律推理包括形式推理和实质推理,就形式推理的大陆法系国家来说,法官只能根据法律规定,结合具体案件事实作出确实的判决结论,这种演绎推理的形式论证过程的重要性是显而易见的。因为法律本身时人们理想思维的产物,理性思维无法脱离逻辑思维的存在,法律制度以条文形式体现出来,要把这些抽象的条文和纷繁复杂的具体案件事实加以对应起来,通过逻辑演绎方式进行形式论证是最有效的。而已经公布的成文法律相对来说易于为社会公众所了解,这就是逻辑演绎的论证方式成为贯彻法律适用上的平等原则、防卫司法专横的有效工具。重形式的成文法国家在程序、位阶方面形成了井然有序的法律体系。是法官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因此法官在审判案件时要遵循严格规则主义原则,是“执法”而不是“造法”。任何一项制度都不是完美的。形式推理固然有其优点,但是在有些特殊案件中,形式推理显得并不是那么显灵,于是我们有必要考察和学习英美法中的实质推理。法律终归是人制定的,人的认识能力是有限的,社会生活是复杂的,是不可能全部预见的,法制再严密,总会有漏洞的,而且由于法律相对于社会发展的滞后性,这种漏洞是随处可见的。此时,如果一味坚持用形式推理的方式处理问题,只会使法官感到无所适从,正当的权益得不到合理的保护,失去法律的公正。因此在实际生活中,法律除了被当做抽象的逻辑以外,更重要的是一种社会体验,即法官根据时代的需要、盛行的道德、社会习惯、公共政策,法律知识等方面的直觉知识和经验,在各种相互冲突的利益中加以权衡,作出明智选择,从而确定处理案件的具体规则。既然法律总是存在漏洞或不适合社会发展的地方,那么法官在

案件事实的调查要求

案件事实的调查要求 总体要求: 《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要求,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三十条要求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这里的“事实”就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 第三十六条又规定一般程序中要求行政机关“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四条规定卫生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坚持先调查取证后裁决的调查原则。 行政法上有一个是罪责相当的法律思想。也就是说当事人犯什么罪,我们就应当追究他相应的法律责任。不得夸大、缩小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而这一思想,用在案件事实的调查上,就要求我们调查案件事实清楚,必须达到客观、全面和准确。客观要求尊重事实,法律事实尽量靠近客观事实,偏差不能太大;全面要求调查涉及到违法行为并且能够影响行政处罚定性裁量的相关因素;准确要求事实认定能够通过语言、图片、录像等形式把案件事实反映出来,语言表达准确贴切。而这里介绍“五何”要素来分析案件事实,是想告诉大家,我们调查案件事实应当达到什么程度才能称为违法事实清楚。 案件事实的构成要素:何人、何时、何地、何事、何情节我总结一下,案件事实可引用“五何”要素来概括。即何人、何时、何地、何事、何情节。这就符合《行政处罚法》第四条关于事实认定的具体要求。查清“五何”要素,是查清案件最基本的要求,也是实施行政处罚做到事实清楚所必

须查清的案件要素。也就是说我们在案件调查终结之时必须查明以上五点事实要素,这也是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关于已查明的案件事实的书写要素。 一、何人,即违法主体是谁。这里强调的执法思想是:谁违法了,谁该承担行政法律责任?我们就处罚谁?——行政法律责任主体的指向问题,法律矛头必须准确无误。 查清何人,是指查清该违法主体的基本情况。这是我们认定违法事实的最基本的要素。 例如,环保部门有个案子,一家建筑公司负责承建了某地工商银行大楼的工程建设,该建筑公司委派张某作为建筑工地的项目经理,负责工地建筑事务,习惯称为包工头。而环保局认为该工地应当缴纳排污费,向建筑工地下发了缴费通知书,可工地负责人张某拒不执行,而后环保局下发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处罚决定书,以该工商银行大楼建筑工地作为被处罚对象实施行政处罚。该项目负责人张某认为,建总公司人行办公楼工地不能成为独立承担行政责任的主体,本案的处理对象应当是安陆市建筑总公司,具体行政行为的处罚对象错误;同时安陆市环保局认定的排污费数额没有事实依据,违反了《行政处罚法》必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原则。故此,要求法院撤销安陆市环保局的行政处罚决定。经过行政诉讼后,法院认为,环境部门处罚的排污单位应该是该建筑公司。该工商银行大楼建筑工地只是工程施工单位市建筑公司设立的临时机构,不具备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同时被告亦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该工地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所以被告处罚的主体错误。 (一)“何人”一般分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初一数学(逻辑推理)例题解析

逻辑推理类题目是初一数学的一个难点。本讲义针对推理与论证的问题通过经典例题进行详细的分析解答。在解题过程中,主要通过对已知条件进行充分的分析,采用分段排除法找出突破口,通过推理得出结论. 例1.某超级市场失窃,大量的商品在夜间被罪犯用汽车运走?三个嫌疑犯被警察局传讯,警察局已经掌握了以下事实:(1)罪犯不在甲、乙、丙三人之外;(2)丙作案时总得有乙作从犯;(3)甲不会开车?在此案中能肯定的作案对象是() A.嫌疑犯甲 B.嫌疑犯乙 C.嫌疑犯丙 D.嫌疑犯乙和丙 解析: 首先,有“罪犯不在甲、乙、丙三人之外”知甲、乙、丙之中至少有一个罪犯;有“丙作案时总得有乙作从犯”知丙不可能单独作案,且丙作案时一定有乙;有“甲不会开车”知甲也不会单独作案?如果甲作案的话,他一定要有一个开车的人。这个开车的人可能是乙,也可能是丙。如果是乙开车,那自然作案的人中有乙;如果开车的人是丙,那丙一定会带上乙。所以无论哪种情况都有乙。对于D选项,由于没有足够的理由来判断丙一定是作案对象,所以不能选D。

解:采用分段排除法 ①首先考虑作案对象是甲。显然,根据已知条件不足以得出这一结 论。但也不能就因此肯定没有甲。 ②再考虑作案对象是乙。有已知条件知,甲不会开车,而丙作案时 总得有乙作案。因此,如果是甲,那一定要有开车的,开车的不是乙就是丙,如果开车的是乙,当然能肯定作案的有乙;如果开车的是丙,根据“丙作案时总得有乙作从犯”就可以判断出作案的也一定有乙。所以可以判定作案的一定有乙。 ③现在来考虑作案对象是丙。从已经条件来看也没有足够理由得出 这一结论。因为“丙作案时总得有乙作从犯”,但乙作案时并不总得有丙作从犯。又因为已知条件中只说“甲不会开车”,并没有说明乙会不会开车。所以如果乙会开车,就不能断定作案的人一定有丙。 所以,可以肯定的作案对象是乙。应选B. 本题关键点: 甲需要有人开车;丙总带着乙。 答案:B 例2.甲、乙、丙、丁四个小朋友在院里玩球,忽听“砰”的一声,球击中了李大爷家的窗户.李大爷跑出来查看,发现一块窗户玻璃被打裂了. 李大爷问:“是谁闯的祸?” 甲说:“是乙不小心闯的祸.”

关于从一起案例看逻辑推理在案件事实认定中的运用及所引发的启

从一起案例看逻辑推理在案件事实认定中的运用及所引发的启示 胡建萍在司法的过程中,法律推理发生着必不可少的作用。一般意义上的法律推理表现在法官司法活动的整个过程中,这个推理过程表达为:以选择的法律规则为大前提,以查明的案件事实为小前提,然后按照一定的逻辑方法推出案件的处理结论。但是在特殊意义上,法律推理也表现在法官解释法律和确认事实的过程中。从前者来说:很多情况下,作为司法推理的大前提之规则并不是意义明确而清晰的,即使有时候从字面上看它是明确和清晰的,但由于并不完全适合已经查实且不能作任何剪裁的小前提之事实,都只有经过法官解释明确其含义或引申出新的含义后才能作为法律适用推理的大前提。而法律解释特别是论理解释本身也带有推理性思维的特征,在这一推理过程中,大前提实际上是对法官选择规则起指导作用的东西,小前提就是现存的法律规范,然后通过推理论证,得出该实际的法律是否是应当适用的法律的结论。这里,法律推理是作为法律解释的手段和过程存在的。从后者来说,绝大多数情况下,法官都能够依靠查证属实的证据对事实作出明确的认定,即使在少数证据不能达到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明标准而使案件事实真伪不明的情况下,法官也可以以法律确认的证明责任的分配规则来解决事实真伪不明时的裁判方法。但是,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法官需要依靠推理的方法确认案件事实的情况,尽管其普遍性和数量都远远低于解释法律时的推理。在这一推理过程中,通常是根据已经查明的某一基本事实,推定出另一事实存在,只要没有相反证据,就可以认定该事实真实而将其作为裁判的事实依据。 可见,法律推理不仅存在于法官司法活动的整个过程中,而且还存在于法官解释法律和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中。三个推理过程中,司法活动中的推理可以被称为”大推理”,而法律解释和认定事实过程中的推理可以被称为”小推理”,前者包括后两者,后两者是前者的一个成分或子系。

从一起案例看逻辑推理在案件事实认定中的运用及启示

从一起案例看逻辑推理在案件事实认定中的运用及启示 在司法的过程中,法律推理发生着必不可少的作用。一般意义上的法律推理表现在法官司法活动的整个过程中,这个推理过程表达为:以选择的法律规则为大前提,以查明的案件事实为小前提,然后按照一定的逻辑方法推出案件的处理结论。但是在特殊意义上,法律推理也表现在法官解释法律和确认事实的过程中。从前者来说:很多情况下,作为司法推理的大前提之规则并不是意义明确而清晰的,即使有时候从字面上看它是明确和清晰的,但由于并不完全适合已经查实且不能作任何剪裁的小前提之事实,都只有经过法官解释明确其含义或引申出新的含义后才能作为法律适用推理的大前提。而法律解释特别是论理解释本身也带有推理性思维的特征,在这一推理过程中,大前提实际上是对法官选择规则起指导作用的东西,小前提就是现存的法律规范,然后通过推理论证,得出该实际的法律是否是应当适用的法律的结论。这里,法律推理是作为法律解释的手段和过程存在的。从后者来说,绝大多数情况下,法官都能够依靠查证属实的证据对事实作出明确的认定,即使在少数证据不能达到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明标准而使案件事实真伪不明的情况下,法官也可以以法律确认的证明责任的分配规则来解决事实真伪不明时的裁判方法。但是,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法官需要依靠推理的方法确认案件事实的情况,尽管其普遍性和数量都远远低于解释法律时的推理。在这一推理过程中,通常是根据已经查明的某一基本事实,推定出另一事实存在,只要没有相反证据,就可以认定该事实真实而将其作为裁判的事实依据。 可见,法律推理不仅存在于法官司法活动的整个过程中,而且还存在于法官解释法律和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中。三个推理过程中,司法活动中的推理可以被称为“大推理”,而法律解释和认定事实过程中的推理可以被称为“小推理”,前者包括后两者,后两者是前者的一个成分或子系。 关于法官在解释法律过程中的法律推理问题,笔者另文研究。本文拟以司法实践中遇到的一个典型案例,详细分析法官如何运用逻辑推理认定案件。 一、基本案情及当事人双方主张的事实 1995年12月1日,原告唐选礼与被告华康公司签订31和32号两份合同。31合同约定:唐选礼购买位于成都武侯区玉林小区兰天路5幢某小区某幢四、五层楼7号和9号两套房屋,面积平方米,每平方米售价2700元,合计房款967258元;另购两个车位,计10万元;共计应付房款1067258元。华康公司所建房屋定于1997年9月30日竣工。合同还约定了分期付款的具体方式及违约责任。

简单逻辑推理教案3篇

简单逻辑推理教案3篇 简单逻辑推理教案1 活动目标: 1、发展幼儿数学逻辑推理、肢体运作、空间、内省、自然探索智能。 2、尝试运用已有的生活经验,观察并发现事物间内在的联系,进行简单推理与分析。 3、养成爱动脑、勤思考的好习惯。 4、培养幼儿的尝试精神,发展幼儿思维的敏捷性、逻辑性。 5、激发幼儿学习兴趣,体验数学活动的快乐。 活动准备: 教具准备、红、黄丝带若干条;故事图片,眼罩一付,自制大书大小颜色不同的碗;1个小球;3杯水和勺糖。 活动活动: 一、导入部分: 谈话:小朋友们早上好,今天范老师要和小朋友一起来玩一个游戏,在玩游戏之前,小朋友先告诉我10以内的单数都有谁?10以内的双数都有谁? 二、基本部分: 1、游戏名称:跳单双①教师介绍游戏规则:今天我们小朋友身上都系有漂亮的丝带,那小朋友看一看你们的丝带有什么不

同?(颜色不同)那我们系红丝带的小朋友围成一个圈,系黄丝带的小朋友在红丝带小朋友的外面再围一个大圈,小朋友手插腰跳,里面的小朋友往外跳,外面的往里跳,按照老师的的口令来回的跳反复进行,直到老师说:“停”则立即停下,老师检查完丝带就可以判断出你跳的是单数还是双数,你们相信吗?﹙教师要说的神秘一些引发幼儿的好奇心和兴趣﹚②游戏过程:教师喊口令幼儿做游戏,提醒幼儿遵守游戏规则,并对犯规的幼儿及时提醒。③教师总结:为什么老师能说出你们谁是单数,谁是双数呢?接下来我们一起来听一个故事,听完这个故事你们就知道了。﹙引起幼儿的好奇心﹚ 2、教师讲述故事《小鸭子学游泳》①教师提问:乌龟老师为什么说小鸭子撒谎了。﹙幼儿可以根据刚才玩的游戏的经验判断,推理﹚②教师总结:因为它在原地往对面游,到对面是一次,到原位是2次,反复......﹙让幼儿说出答案﹚听完了这个故事小朋友知道老师为什么这么聪明吧!是因为老师通过简单的分析和推理才想出它的结果,所以我们小朋友不管遇到什么困难和难题时要多动脑筋,多思考。接下来我就要考考你们,我们来玩一个游戏,游戏的名字叫“猜猜他是谁。” 3、游戏名称:猜猜他是谁游戏规则:教师选一位幼儿戴上眼罩,任意再请一位幼儿上前,让戴眼罩的幼儿用手摸摸其头部并可以提任意的问题。如:是男孩还是女孩,胖还是瘦的,喜欢什么等,请戴眼罩的幼儿来猜猜他摸的是哪位同伴。

最全逻辑推理题含答案

一旦你创业了,你就变成了所有人的孙子,员工是你大爷、客户是你大爷、市场是你大爷、ZF更是你大爷。。。。而你自己,就只能是小心翼翼的孙子。——牛文文 第一部分题目开始: 1.有两根不均匀分布的香,香烧完的时间是一个小时,你能用什么方法来确定一段15分钟的时间? 2.一个经理有三个女儿,三个女儿的年龄加起来等于13,三个女儿的年龄乘起来等于经理自己的年龄,有一个下属 已知道经理的年龄,但仍不能确定经理三个女儿的年龄,这时经理说只有一个女儿的头发是黑的,然后这个下属就知道了经理三个女儿的年龄。请问三个女儿的年龄分别是多少? 3.有三个人去住旅馆,住三间房,每一间房$10元,于是他们一共付给老板$30,第二天,老板觉得三间房只需要$25 元就够了于是叫小弟退回$5给三位客人,谁知小弟贪心,只退回每人$1,自己偷偷拿了$2,这样一来便等于那三位客人每人各花了九元,于是三个人一共花了$27,再加上小弟独吞了$2,总共是$29。可是当初他们三个人一共付出$30那么还有$1呢? 4.有两位盲人,他们都各自买了两对黑袜和两对白袜,八对袜了的布质、大小完全相同,而每对袜了都有一张商标 纸连着。两位盲人不小心将八对袜了混在一起。他们每人怎样才能取回黑袜和白袜各两对呢? 5.有一辆火车以每小时15公里的速度离开洛杉矶直奔纽约,另一辆火车以每小时20公里的速度从纽约开往洛杉矶。 如果有一只鸟,以30公里每小时的速度和两辆火车同时启动,从洛杉矶出发,碰到另一辆车后返回,依次在两辆火车来回飞行,直到两辆火车相遇,请问,这只小鸟飞行了多长距离? 6.你有两个罐子,50个红色弹球,50个蓝色弹球,随机选出一个罐子,随机选取出一个弹球放入罐子,怎么给红色 弹球最大的选中机会?在你的计划中,得到红球的准确几率是多少? 7.你有四个装药丸的罐子,每个药丸都有一定的重量,被污染的药丸是没被污染的重量+1.只称量一次,如何判断哪 个罐子的药被污染了? 8.你有一桶果冻,其中有黄色,绿色,红色三种,闭上眼睛,抓取两个同种颜色的果冻。抓取多少个就可以确定你肯 定有两个同一颜色的果冻? 9.对一批编号为1~100,全部开关朝上(开)的灯进行以下操作:凡是1的倍数反方向拨一次开关;2的倍数反方向又 拨一次开关;3的倍数反方向又拨一次开关……问:最后为关熄状态的灯的编号。 10.想象你在镜子前,请问,为什么镜子中的影像可以颠倒左右,却不能颠倒上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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