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食品包装生产企业备案现场审核细则

出口食品包装生产企业备案现场审核细则
出口食品包装生产企业备案现场审核细则

出口食品包装、食品接触材料生产企业

现场审核表

企业名称

产品名称

考核日期

5出口食品企业备案申报资料清单

附件5: 出口备案申报材料清单 一、申请出口备案应提供如下材料 1、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或授权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缺委托书 3、厂区平面图,车间平面图、人流图、物流图和水流图; 4、申请备案产品的说明书和生产加工工艺流程图及工艺描述; 5、生产工艺关键部位图片资料,厂容厂貌图片资料,内外包装产品图片资料; 图片方向调整。 6、企业原料、辅料、食品添加剂、加工助剂、内外包材的种类、用途等资料; 7、生产加工用水水质分析报告(必要时); 8、企业承诺符合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要求和进口国(地区)要求的自我声明和 自查报告,自查报告需另附我国及主要进口国对备案产品的检测项目及限量要求并提供对应的产品标准文本; 9、企业卫生质量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资质情况; 10、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文件,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食品安全方针、目标和责任制度 (2)组织机构图、部门及岗位职责 (3)卫生标准操作程序 (4)原辅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合格供方评价程序 (5)产品追溯程序 (6)产品召回程序 (7)不合格品控制程序 (8)加工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程序 (9)员工教育培训程序 (10)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制度 (11)记录控制程序 (12)产品防护程序 (13)产品危害分析工作表 (14)列入《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需验证HACCP体系的产品目录》的企业必须提

供HACCP计划等相关资料。 11.原备案证书(或复印件) 12.相应许可证明材料 13.其他通过认证以及企业内部实验室资质等证明材料 二、申请对国外注册应提供材料 除“一”中规定材料外,还应提供: 1、厂、库区平面图、生产车间平面图(中英文说明); 2、人流图、物流图、供水网络图、灭鼠网络图、污水排放图(中英文说明); 3、生产工艺流程图及生产工艺关键部位图片资料(中英文说明); 4、生产加工用水水质分析报告(按进口国认可的卫生标准检测,必要时); 5、进口国官方要求的其它材料。 三、申请备案变更应根据申请变更内容提供如下相应材料 1、备案变更申请单一式二份 2、主管部门批件(适用时); 3、新、旧营业执照复印件; 4、原备案证明; 5、设备、工艺、原辅料、体系等变化前后的状况及对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和产品卫 生质量的影响相关材料 四、申请企业新、扩、改建应提供如下材料 1、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新、扩、改建卫生审查申请书一式二份 2、新建企业厂区布局和周边环境平面图 3、新建车间设计图(平面布局图) 4、新/改/扩建车间人流图 5、新/改/扩建车间物流图 6、新/改/扩建车间水流图 7、拟备案产品说明书和加工工艺 8、改/扩建前、后厂区平面图 9、改/扩建前、后车间平面图 备注:上述材料中申请书均要求统一使用A4纸打印,其它材料可提供有效的电子版本。

16个关于食品包装的法律法规

16个关于食品包装的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新版的食安法将在今年的10月1号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是一部总法,规定了食品行业的方方面面。今年新修订的食安法亮点比较多,主要修改的地方为禁止剧毒高毒农药用于果蔬茶叶;保健食品标签不得涉防病治疗功能;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全程质量控制;网购食品纳入监管范围;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按规定标示。新修版可以看出其实是与时俱进,根据时代特点而做调整。 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 新国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在今年5月24日开始实施,统一了包装水的叫法。除了天然矿泉水有另行的国家标准外,以后市场上的包装水只分为饮用纯净水和其他饮用水两类,即不是纯净水就归结为其他饮用水。其他的叫法都将不被允许。根据新国标规定,标签更改将给水企一个缓冲期,最迟期限是2016年1月1日。除了标签改变,新国标还对包装饮用水微生物指标作了新的修订,做到了与国际标准接轨。 3、《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新标准本月正式实施,进口婴幼儿配方奶粉产品包装上无中文标签,或者中文标签不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将一律按不合格产品作退货或销毁处理。 4、《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卫生部于2011年11月2日,公布了我国第一个食品营养标签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规定,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应向消费者提供食品营养信息和特性的说明。其中,反式脂肪酸含量为强制标识内容。根据通则,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标示的任何营养信息,应真实、客观,不得标示虚假信息,不得夸大产品的营养作用或其他作用。营养标签应标在向消费者提供的最小销售单元的包装上。 针对当前一些食品企业存在的营养标签夸大宣传、弄虚作假欺骗消费者等问题,通则规定,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标示的任何营养信息,应真实、客观,不得标示虚假信息,不得夸大产品的营养作用或其他作用。 5、《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是食品标签列国家标准之一,与之相应的国家标准还有《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等。 6、《食品包装用原纸卫生管理办法》 自1990年11月26日起实施。食品包装用原纸不得采用社会回收废纸作为原料,禁止添加荧光增白剂等有害助剂。食品包装用石蜡应采用食品用石蜡,不得使用工业级石蜡。用于食品包装用原纸的印刷油墨、颜料应符合食品卫生要求,油墨颜料不得印刷在接触食品面。生产食品包装用原纸的企业,须经食品卫生监督机构认可。食品包装用原纸必须有符合卫生要求的外包装,并标明食品用纸的标志及产地、厂名、生产日期等。 7、《进出口食品包装容器、包装材料实施检验监管工作管理规定》 2006年8月1号起实施。进口食品包装的安全、卫生检验检疫等工作将由收货人报检时申报的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和监管,合格后方可用于包装、盛放食品。出口食品包装的生产原料(包括助剂等)及产品的企业,须符合相应的安全卫生技术法规强制性要求,不得使用不符合安全卫生要求或有毒有害材料生产与食品直接接触的包装产品。生产出口食品包装的企业应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备案。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申请材料及备案须知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申请材料及备案须知 备案(注册)申请:申请人通过“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分支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书面申请材料。 1 备案申请材料 1.1《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申请书》(附件1); 1.2 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1.3 企业承诺符合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要求和进口国(地区)要求的自我声明和自我评估表(附件2); 1.4 企业安全卫生控制体系文件,包括以危害分析和预防控制措施为核心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文件;(列入《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需验证HACCP体系的产品目录》的食品生产企业,需提供HACCP体系文件); 1.5 厂区平面图、车间平面图、人流图、物流图、供排水流向图、产品生产加工工艺流程图等图纸和关键加工环节信息; 1.6 申请备案产品的说明书和生产加工工艺资料;企业原辅料、食品添加剂(种类、来源和使用方法)等资料;

1.7 依法应当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应提供正本及复印件,有其他特别许可规定的,应提供相关许可证明材料; 1.8 企业卫生质量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资质的基本情况(附件3); 1.9 通过认证以及企业内部实验室资质等有关情况; 1.10《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申请书》一式三份(),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及副页复印件各一式二份,其它申请材料一式一份。提交的文件材料为A4幅面。

附件1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 备案申请书 申请形式:□初次申请□延续备案 □重新申请 企业名称: 产品名称: 联系人: 电话: 申请日期:年月日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制

食品包装袋的生产流程

食品包装袋的生产流程 随着现代化的不断发展,食品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显得越发重要,特别是在这个食品问题多发的今天,那么食品包装袋是食品的载体,几乎98% 以上的食品都需要食品包装袋,其中又以塑料包装袋为主,现在食品包装袋厂家广东皇品雅致的小编就来为大解析食品包装袋的生产流程。 第一步:设计图稿,食品包装袋的图稿设计是对食品包装袋设计人员的一个考验,这也需要客户与我们的设计员进行详细的沟通,客户确认图案后需要对文字,联系方式,尺寸等信息都要进行仔细确认,避免损失。设计图稿需要根据客户的要求反复修改,如果您急需用货,请尽快对图稿进行审核。 第二步:制版,图稿确定完毕后,需要专业的技术员对图案进行分色、对一些不清晰的地方做修复,我们行业称为做文件,做完文件后还需要十几个流程来完成制版,这里就不一一介绍了,如果您需要了解详情可以亲临考察。 第三步:印刷,原材料准备完毕后使用高速印刷机将表层膜进行印刷(印刷时每一种颜色有一个板滚,板滚的雕刻是凹板雕刻),在印刷时油墨是不停的流动的,因为油墨会凝结,在油墨印刷和膜进行印刷时镶嵌了一个刮刀,刮刀是对板滚凸出的地方刮去油墨,这样凹进去的板滚就能印刷。如果刮刀上沾有灰尘就会出现条状的油墨污染现象。对于点状的油墨污染现象是因为油墨在滚动印刷时油墨的溅到包装膜上而造成了点状的油墨污染。 第四步:复合,把印刷完毕的表层膜与易热封的里层膜用专用胶专用高速腹膜机进行复合。 第五步:固化,复合完毕后需要在45 度以上的固化室进行24 小时以上固化,为的是使食品包装袋不易脱层。 第六步:制袋,此时食品包装袋的制作已经进入尾声了,制袋技术员是需要有一定技能的,必须保证彩印包装袋封边良好不漏气,对烫刀的温度控制具有一定技术性。经质检员检验后出厂。 第七步:食品包装袋质量与安全检测,包装袋主要的检测项目:规格尺寸长(mm)、宽(mm)、厚(um),外观、套印误差、色差、剥离强度、热封强度 1、长、宽采用的是直尺进行检测,厚度的检测采用的是测厚仪,检测方法同我们检测的一样。 2、对色差的检查,主要也是通过与标准封样进行核对,在一臂距离颜色差异应该是一致的。在颜色方面目前在印刷厂家还通过一种50倍的放大镜来对着印刷品的颜色进行仔细检查,一般颜色是由一个一个的网点进行组合的,如果颜色不对那么网点将会出现不规则的分布。一般网点都是有规则的并且网点是圆形 3、对套印误差的检查主要是目测有无印刷重影的现象。 4、剥离强度和热封强度主要采用AGS-5KNG电子万能试验机进行检测,检测 转载请注明来自深圳皇品雅致实业有限公司官网

出口食品加工企业食品添加剂使用备案要求

附件1: 出口食品加工企业食品添加剂使用备案要求 1.浙江局管辖范围内所有从事出口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应向所在地检验检疫局申请备案,并对备案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出口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申请备案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1)《出口食品企业使用添加剂备案申请表》(1式2份);加盖企业公章。 (2)使用复合食品添加剂的,应当列明具体添加剂成分和用途。 (3)使用进口食品添加剂的,应提供进口商或者经销商名称及其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有关资料,有进口国家/地区的添加剂标准的,应提供相关标准。属法定检验的,还须提供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的副本原件或正本复印件及其他相关证明。 (4)使用新开发品种的食品添加剂,出口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在备案时提交国家准许在食品中使用的相关证明。 3.出口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要求供货的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提供以下材料: (1)《食品添加剂来源情况一览表》(1式2份);加盖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公章。 (2)其他相关说明,包括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食品添加剂产品说明书原件或复印件、食用级添加剂相关证明等。

出口食品企业使用添加剂 备案申请表 企业名称: 企业地址: 法人代表: 备案号: 申请日期:年月日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印制

注意事项: 1.备案表中,“产品名称”一栏填写企业出口产品,不同产品可另加续表。 2.“主管部门”为各分支检验检疫机构主管添加剂备案管理部门。 3. “添加剂名称”一栏,应填写GB2760标准或进口国规定的单一添加剂品种,要按照标准名称填写,不能填写俗称。 4. “使用量”是指添加比例,填写时应写明单位,如“g/kg”、“mg/kg”等,“使用量”不须控制的,填“按生产需要”。 5. 复合添加剂要在名称后注明“复合”;并标明其组成的每个单一食品添加剂名称。 6. 备案号由备案机构填写:企业卫生注册登记号/T+四位序号,原则上每一大类产品可以有一个备案号。 7. 添加剂产品多可另加表格。 8.《出口食品企业使用添加剂备案申请表》及《食品添加剂来源情况一览表》各1式2份;1份由受理机构存档,1份加盖受理机构印章后交付企业。

预包装食品包装要求(整理篇)

预包装食品包装要求 编制依据:根据《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等标准制定。 术语和定义 预包装食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质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 食品标签:食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及一切说明物。 一、预包装食品材质要求 (1)预包装食品的袋装食品必须采用食品级包装袋; (2)瓶装食品可采用PET瓶、玻璃瓶、马口铁、纸罐等符合要求的包装形式。 二、预包装食品标签要求 (一)预包装食品标签应标明下列事项 (1)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2)成分或配料表; (3)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或者监制商的联系方式;(4)保质期(乙醇含量10%以上的饮料、酒,食醋、食用盐、固态糖类,可以免除标注保质期);保质期必须是经过食品保质期加速试

验稳定测试,通过科学计算方法计算出来的。 (5)产品标准代号或执行标准,国标(GB)或者地标(DB)中明确要求产品等级的,必须在产品标签中添加产品等级(进口食品可免);(6)贮存条件; (7)所使用的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8)生产许可证编号(进口食品可免); (9)营养标签符合国家要求的“4+1”原则(1指的是能量,4指的是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钠,按照此顺序排列);产品明确表示富含某营养成分的,应该在营养标签中增添该营养成分的名称及营养素参考值,营养成分的排列顺序参照GB28050-2011《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执行;各营养成分的定义参照GB/Z21922《食品营养成分基本术语》。 (10)QS图标,商品条形码; (11)食用方法和用量; (12)温馨提示; (13)爱护环境等标识; (14)口感(描述专业); (15)其他描述性说明 (二)预包装食品标签注意事项 (1)红色字体部分非标签必须要求的; (2)预包装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的最大表面面积小于10cm2时(最大表面面积计算方法见附录A),可以只标示产品名称、净含量、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指南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指南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核准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68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和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 主办岗位:办公室、检验一科 条件:蚌埠市境内出口食品生产、加工、储存企业,不包括出口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加工、储存企业。获得HACCP 或ISO22000认证证书的企业,经协商相关认证机构,可在办理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证明时,向蚌埠局申请备案采信第三方认证结果。 (一)企业在通过“中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系统”进行电子化申请的同时(详见本版块《出口食品企业备案电子化申请办事指南》),向办理机构提交以下纸质材料: 1、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采信第三方认证结果申请表(表格可从本版块下载)两份,申请表中企业承诺部分需法人签字、盖章,认证机构申明部分需认证机构法人签字、盖章; 2、认证证书及其附件(包含具体审核依据)的复印件两份; 3、最近一次认证审核和监督审核资料复印件两份,包括:认证机构审核计划、认证机构审核报告、不符合项报告、企业整改资料、认证机构跟踪确认报告; (二)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评估(必要时组织对认证活动和生产企业进行检查),并于接到企业备案采信第

三方认证结果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据“等效”原则做出是否采信决定; (三)被采信第三方认证结果的企业申请,由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通过“中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系统”出具《申请受理书》予以受理,并报安徽检验检疫局认证监管处直接审批发放《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证明》,不再进行现场审核;未被采信第三方认证结果的企业申请,其申请受理和审核工作仍按照《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工作电子化申请办事指南》要求进行; (四)如在采信第三方认证结果工作中发现认证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安徽检验检疫局将取消相关企业的采信资格,并按照《认证认可条例》对相关企业和认证机构进行处理。 程序: (一)企业网上申请 1、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办理的网上申请地址为:中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系统:https://www.360docs.net/doc/3c12397911.html,/efpe。(请注意:企业用户在登录该系统时应使用IE9以上或FireFOX25以上版本浏览器,如使用其它浏览器可能导致页面显示不正常) 2、首次登录该系统的企业用户,应下载页面左下角的“企业操作指南”,认真阅读后再进行操作。 3、新申请备案企业首先点击“注册账户”,按要求填写有关资料,完成账户和密码申请后再进行备案申请。(企业在填写资料时请谨慎填写手机号和邮箱,此2项将用于系统的密码丢失后找回)

食品包装的国家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同时废止。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有小包装或者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禁止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所载明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预包装食品。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二、《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卫生部于2011年11月2日,公布了我国第一个食品营养标签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指导和规范营养标签标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规定,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应向消费者提供食品营养信息和特性的说明。其中,反式脂肪酸含量为强制标识内容。根据通则,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标示的任何营养信息,应真实、客观,不得标示虚假信息,不得夸大产品的营养作用或其他作用。营养标签应标在向消费者提供的最小销售单元的包装上。 针对当前一些食品企业存在的营养标签夸大宣传、弄虚作假欺骗消费者等问题,通则规定,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标示的任何营养信息,应真实、客观,不得标示虚假信息,不得夸大产品的营养作用或其他作用。卫生部鼓励企业尽早按标准标示营养标签,将会同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加强标准的宣传贯彻和培训工作,指导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公众科学认识营养标签。通则施行后,营养标签不规范的食品将不得销售。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 1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上营养信息的描述和说明。 本标准不适用于保健食品及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的营养标签标示。 2术语和定义 2.1营养标签 预包装食品标签上向消费者提供食品营养信息和特性的说明,包括营养成分表、营养声称和营养成分功能声称。营养标签是预包装食品标签的一部分。 2.2营养素

食品用包装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 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二〇〇六年七月 ` 目录 一、适用范围 (1) 二、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3 (一)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企业实地核查办法使用说明 (3) (二)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3) 三、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各产品单元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10) (一)非复合膜袋产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10) (二)复合膜袋产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25) (三)片材产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37) (四)编织袋产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44) (五)容器产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49) (六)食品用工具产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58)

一、适用范围 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适用于包装、盛放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塑料制品和塑料复合制品;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生产、流通、使用过程中直接接触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塑料容器、用具、餐具等制品。根据产品的形式分为4类:包装类、容器类、工具类、其他类。其中包装类包括非复合膜袋、复合膜袋、片材、编织袋;容器类包括桶、瓶、罐、杯、瓶坯;工具类包括筷、刀、叉、匙、夹、料擦(厨房用)、盒、碗、碟、盘、杯等餐具;其他类包括不能归入以上三类中的其他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不包括食品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接触食品的机械、管道、传送带。 第一批实施市场准入制度管理的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产品包括3类39个产品(详见表1),增补品种时将另行公布产品目录。根据生产工艺相同或相近的产品划分成一个产品单元的原则,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共分为6个产品单元:包装类包括4个产品单元:非复合膜袋、复合膜袋、片材、编织袋。容器类包括1个产品单元:容器。工具类包括1个产品单元:食品用工具。 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包括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企业生产许可实地核查办法和6个产品单元的生产许可审查细则。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企业生产许可实地核查办法和每个产品单元的生产许可审查细则构成了对该产品单元的生产许可企业审查办法。 表1 第一批实施市场准入制度管理的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目录

教你如何办理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

教你如何办理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1号主席令,2015年4月24日公布,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47号,2005年8月31日公布,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3)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142号令,2011年7月26日公布,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4)关于发布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要求和产品目录的公告(国家认监委2011年第23号公告) (5)食品生产企业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管理体系认证管理规定(国家认监委2002年第3号公告) 二、申请条件 符合《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142号令)、《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要求》(国家认监委2011年第23号公告)和所属分类出口食品专项卫生规范所规定的安全卫生条件。 申请注册产品属于《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需验证HACCP体系的产品目录》的,还需同时符合《食品生产企业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管理体系认证管理规定》(国家认监委2002年第3号公告)和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HACCP体系及其应用准则》的要求。 对于有特殊要求的食品还须同时满足我国及输往国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强制性技术规范所规定的卫生条件 三、办理流程 (一)企业网上申请 1、按国家认监委要求:自2015年1月1日起,所有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申请一律从“中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系统”网上提交(不再提交纸质申请材料),受理情况、审批进度和审批结果均请登录该系统查看。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办理的网上申请地址为:中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系统:。(请注意:企业用户在登录该系统时应使用IE9以上或FireFOX25以上版本浏览器,如使用其它浏览器可能导致页面显示不正常)。 2、首次登录该系统的企业用户,点击右上角的“操作指南”,下载"系统操作手册

关于食品包装的国家规定

精心整理食品包装与法律法规 包装是为了在流通中保护产品,帮助运输,促进销售,按一定的技术方法而采用的容器、材料和辅助物等的总称。食品包装是采用适当的包装材料、容器和包装技术,把食品包裹起开,以使食品在运输和储藏过程中保持器价值和原有的形态。食品包装除了要具有包装的性能外还要具有良好的卫生安全性。优点与问题并生,在食品包装带来方便和卫生的同时食品包装带来的危害也相继产生,针对不断产生的问题国家也制定并不断更新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规范食品包装的使用标准。 19日, 所高, 31针内缝 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有小包装或者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禁止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所载明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预包装食品。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二、《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卫生部于2011年11月2日,公布了我国第一个食品营养标签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指导和规范营养标签标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规定,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应向消费者提供食品营养信息和特性的说明。其中,反式脂肪酸含量为强制标识内容。根据通则,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标示的任何营养信息,应真实、客观,不得标示虚假信息,不得夸大产品的营养作用或其他作用。营养标签应标在向消费者提供的最小销售单元的包装上。 针对当前一些食品企业存在的营养标签夸大宣传、弄虚作假欺骗消费者等问题,通则规定,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标示的任何营养信息,应真实、客观,不得标示虚假信息,不得夸大产品的营养 1 2 2.4核心营养素 营养标签中的核心营养素包括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和钠。 2.5营养成分表 标有食品营养成分名称、含量和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百分比的规范性表格。 2.6营养素参考值(NRV) 专用于食品营养标签,用于比较食品营养成分含量的参考值。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GB-19298-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 根据原卫生部《关于印发2010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清理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10〕106号),浙江省卫生监督所、中国饮料工业协会、国家饮用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舟山市卫生监督所等承担《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起草组工作。起草组分析了国内外包装饮用水相关标准及安全指标要求,在《瓶(桶)装饮用水卫生标准》(GB 19298-2003)及《瓶(桶)装饮用纯净水卫生标准》(GB 17324-2003)的基础上,整合修订形成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GB 19298-2014)。该标准由国家卫生计生委于2014年12月24日批准发布,自2015年5月24日起实施,标准中对包装饮用水的标签标识要求(4.1和4.2)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1 关于标准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直接饮用的包装饮用水,即:密封于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相关规定的包装容器中,可供直接饮用的水,不适用于饮用天然矿泉水。天然矿泉水将另行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饮用天然矿泉水》(GB 8537)。 2关于原料要求 包装饮用水的原料有两种主要来源:一是公共供水系统,二是非公共供水系统的水源。非公共供水系统的水源又可分为地表水和地下

水。 3关于“添加食品添加剂用于调节口味” 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当添加使用硫酸镁、硫酸锌、氯化钙、氯化钾等食品添加剂用于调节口味时,需在产品名称的邻近位置标示“添加食品添加剂用于调节口味”等类似字样。对仅使用加工助剂(如氮气)的,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规定,可不标示加工助剂,也不需标识“添加食品添加剂用于调节口味”等类似字样。 4关于包装饮用水的名称 包装饮用水的名称应当真实、科学,不得以水以外的一种或若干种成分来命名包装饮用水。包装饮用水的标签标识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包装通则》(GB 7718)的规定,应清晰、醒目、持久,使消费者购买时易于辨认和识读。包装饮用水的产品名称不得标注“活化水”、“小分子团水”、“功能水”、“能量水”以及其他不科学的内容。 5关于微生物指标 本标准保留了大肠菌群指标,新增了铜绿假单胞菌指标,不再保留菌落总数、霉菌和酵母计数、金黄色葡萄球菌、沙门氏菌及志贺氏菌指标。 菌落总数、霉菌、酵母属于卫生指示菌,一般情况下不会影响公众健康,而过度控制卫生指示菌和杀菌可能导致饮用水中溴酸盐含量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

附件44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出口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卫生管理,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工作,依据《人民国食品安全法》《人民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实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制度。 第三条在人民国境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海关总署负责统一组织实施全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工作。 主管海关具体实施所辖区域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和实施以危害分析和预防控制措施为核心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该体系还应当包括食品防护计划。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保证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有效运行,确保出口食品生产、加工、储存过程持续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要求,以及进口国(地区)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第二章备案程序与要求 第六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未依法履行备案法定义务或者经备案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其产品不予出口。 第七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申请备案时,应当向所在地海关提交以下文件和证明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企业承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要求的自我声明; (二)企业生产条件、产品生产加工工艺、食品原辅料和食品添加剂使用以及卫生质量管理人员等基本情况。 第八条海关应当自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申请备案之日起5日,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提交的备案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出口食品

生产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容。 第九条海关应当在受理备案申请后组织专家评审,并出具专家评审报告。专家评审主要采取文件评审式,对进口国(地区)有特殊注册要求或者风险程度较高的企业,可以实施现场评审。 前款规定的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海关备案审查和决定期限。 第十条对依法取得资质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HACCP)认证结果或者其它等效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认证结果,评审时应当予以采信。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声明已经建立以危害分析和预防控制措施为核心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并有效运行的,评审时可以结合企业信用记录适当采信。 第十一条海关应当对备案申请进行审查,并自受理备案申请之日起20日作出是否准予备案的决定。20日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海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准予备案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向企业颁发《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证明》(以下简称《备案证明》);不予备案的,应当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海关总署和直属海关应当公布从事专家评审工作的人员,并通过持续培训,不断提高评审人员的专业水平和能力。

云南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名录

云南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名录2009-6-22 https://www.360docs.net/doc/3c12397911.html,/html/0410/3654.html 1. 吉邦食品云南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名录2009-6-22(云南)有限公司云南澄江凤凰路8号罐头类:朝鲜蓟、蘑菇、野生菌(6种)、混合菌(5种组合)(铁罐、玻瓶各4种罐型)2009-12-21 2. 佑康酒业(昆明)有限公司云南富民永定镇张家花园罐头类:芦荟凝胶丁罐头。饮料类:芦荟饮料(铁罐)、芦荟悬浮饮料(PET瓶)、芦荟颗粒悬浮饮料(玻瓶)2010-6-14 3. 云南师宗振华食品有限公司云南师宗丹凤镇罐头类:青刀豆罐头(六角玻瓶2种、圆玻瓶4种、铁圆罐4种)2011-8-13 4. 香格里拉县祥和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云南香格里拉尼旺路310号罐头类:松茸罐头(蒸煮袋)。速冻蔬菜类:速冻松茸等4种。清水松茸(9升铁罐,原料暂存)2011-9-10 5. 中甸智圆松茸加工厂云南香格里拉环城东路罐头类:松茸罐头(8g/500g/1kg 蒸煮袋)。速冻松茸。清水松茸(9L铁罐,原料暂存)。盐渍松茸2011-9-10 6. 中甸野生食品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云南香格里拉康珠大道10号罐头类:清水/调味松茸(蒸煮袋)。速冻松茸。清水松茸(9升铁罐,原料暂存)。盐渍松茸2011-9-25 7. 香格里拉县圣宝食品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云南香格里拉环城东路罐头类:清水/调味松茸。速冻蔬菜类:速冻松茸。清水松茸(9L铁罐,原料暂存)。冷藏保鲜松茸2011-9-25 8. 万客齐食品(云南)有限公司云南陆良华侨农场路32号罐头类:朝鲜蓟罐头(玻瓶:5种罐型、铁罐:2种罐型) 2011-10-27 9. 云南万绿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元江江东工业区罐头类:芦荟凝胶丁罐头。饮料类:芦荟凝胶汁、全叶汁。脱水蔬菜类:芦荟干粉2011-10-27 10. 昆明德和罐头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云南昆明龙泉路503号罐头类:肉类罐头(云腿、红烧猪肉、粉蒸肉排、腌腊里脊、辣子肉丁等12种)2010-12-12 11. 昆明恒沅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云南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经东路18号罐头类:洋蓟罐头(铁罐2种、玻瓶4种)。速冻蔬菜类:冷冻牛肝菌等4种。盐渍4种。干制3种。2010-9-9 12. 屏边县弘发食品有限公司云南屏边玉屏镇双龙村罐头类:糖水菠萝罐头(铁罐2种)、法国青刀豆罐头(铁罐1种、玻瓶2种)2010-7-18 13. 呈贡三人食品有限公司云南呈贡七甸乡小哨箐绿色产业园罐头类:蒸煮袋松茸等3种。速冻蔬菜类:冷冻松茸等5种。盐渍松茸、牛肝菌。干制松茸、萝卜丝等6种。2011-6-5 14. 云南新海丰食品有限公司云南罗平罗雄镇轻工业开发区水产品类:冷冻罗非鱼(片)、银鱼2011-11-4 15. 云南振雄水产开发有限公司(大理分公司)云南大理海东镇水产品类:冻银鱼、河虾、山根鱼、池沼公鱼,冻煮河虾。冻煮稻蝗、冻蜂蛹。2009-7-16 16. 云南江川县台山兰宝银鱼冷冻加工厂云南江川前卫镇渔村台山水产品类:冻银鱼2009-11-15 17. 云南华之味食品有限公司云南昆明官渡区前卫镇双风社区208号肉及肉制品类:香辣鸡腿、鸡翅;麻辣翅尖、海鱼,辣子鸡,鸡脚脚(80/75g);盐焗鸡翅、鸡腿;卤鸡蛋2012-1-3 18. 云南玉溪凤凰生态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云南玉溪红塔区高仓镇桃源小李井村肉及肉制品:冷冻猪片肉、冷冻猪分割肉2011-12-18 19. 丽江三川火腿有限责任公司云南永胜三川镇三友村委会肉及肉制品类:中国火腿(整形、片状、块状)2010-7-2 20. 云南茶厂云南昆明跑马山15号茶叶类:绿茶及红茶(条、碎、CTC);普洱茶

塑料食品包装容器产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塑料食品包装容器产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1. 发证产品范围 本审查细则适用于聚酯(PET)无汽饮料瓶、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碳酸饮料瓶、热罐装用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瓶、聚碳酸酯(PC)饮用水罐、聚乙烯吹塑桶、软塑折叠包装容器、塑料防盗瓶盖、塑料奶瓶、塑料饮水杯(壶)、塑料瓶坯等。 尚未纳入本审查细则的其它容器产品,增补时另行规定。 2. 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工艺控制 申证企业应制定生产流程,并制订相应的程序文件。 2.1 基本生产流程 注:对购置半成品加工成品的企业,仅制定本企业满足生产需要的生产流程和程序文件。 2.2 关键工艺控制 企业应对以下关键控制环节制定操作程序: 2.2.1 模具质量及其加工精度。 2.2.2 加工工艺过程中生产设备技术参数的设置,模芯和模腔保证高度同心。 3. 必备的生产设备 容器产品生产企业必备的生产设备见表1。 注:对购置半成品加工制成品的企业,企业应具备相应工序规定的生产设备。

表1 容器产品生产企业必备的生产设备 4.产品标准和相关标准 表2 产品标准和相关标准

注:凡是不注日期的标准,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5. 原辅材料的有关要求 树脂原料应分别符合GB 9691-1988《食品包装用聚乙烯树脂卫生标准》、GB 13116-1991《食品容器及包装材料用聚碳酸酯树脂卫生标准》、GB 13114-1991《食品容器及包装材料用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树脂卫生标准》等相关标准规定要求,助剂和用量应符合GB 9685 -2003《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助剂食用卫生标准》规定要求。如使用的原辅材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必须选用获证产品。 6.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 容器产品生产企业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见表3 。 表3 容器产品生产企业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

食品包装注意事项

食品包装安全的八大注意事项 食品包装作为保证食品安全卫生的重要手段得到了更广泛的重视,食品包装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了解食品本身的特性及其所要求的保护条件应研究影响食品中主要成分,特别是影响脂肪、蛋白质、维生素等营养成分的敏感因素,包括光线、氧气、温度、微生物及物理、机械力学等方面的影响因素。只有掌握了被包装食品的生物、化学、物理学特性及其敏感因素,确定其要求的保护条件,才能确定选用什么样的包装材料、包装工艺技术进行包装操作,以达到其保护功能及适当延长其贮存期的目的。 二、研究和掌握包装材料的包装性能和适用范围及条件包装材料种类繁多、性能各异。因此,只有在了解各种包装材料和容器的包装性能,才能根据包装食品的防护要求选择既能保护食品风味和质量,又能体同其商品价值,并使综合包装成为合理的包装材料。 三、掌握有关的包装技术方法对于给定的食品,除需要选取合适的包装和容器外,还应采用最适宜的包装技术方法。同一种食品往往可以采用不同的包装技术方法而达到相同或相近的包装要求和效果。例如,对于易氧化的食品,可采用真空或充气包装,也可采用封入脱氧剂进行包装。但有时为了达到设定的要求和效果,必须采用特定的包装技术。包装技术的选用与包装材料的选用密切相关,也与包装食品的市场定位等诸因素密切相关。 四、研究和了解商品的市场定位及流通区域条件商品的市场定位、运输方式及流通区域的气候和地理条件等是食品包装设计时必须考虑的因素。国内销售的商品与面向不同国家的出口的商品其包装和装潢要求各不相同,不同运输方式对包装的保护性要求也不相同。对食品包装而言,商品流通区域的气候条件变化至关重要,因为气温对食品内部成分的化学变化、食品微生物及其包装材料本身的阻隔性都有很大的影响。 五、研究和了解包装整体结构和包装材料对食品的影响应了解包装材料中的添加剂等成分向食品中迁移的情况,以及食品中某些组分向包装容器中渗透和被吸附情况等对流通过程中食品质量的影响。 六、进行合理的包装结构设计和装潢设计根据食品所需要的保护性要求预计包装成本、包装量等诸方面条件进行合理的包装设计,包括容器形状、耐压强度、结构形式、尺寸、封合方式等方面的设计,应尽量做到包装结构合理、节省材料、节约运输空间及符合时代潮流,避免过分包装和欺骗性包装。 包装装潢设计应与内装产品相适应,做到商标醒目、文字简明、图案色彩鲜明富有视觉冲击力,并能迎合所定位的消费人群的喜好。出口商品应注意消费国家的民族习惯和避免消费群体的禁忌。 七、掌握包装测试方法合格的商品必须有合格的包装,商品检测除对产品本身进行检测外,对包装也必须检测,合格后方能进入流通领域。包装检测项目非常多,但并非每一个包装都要进行全面检测。对具体的包装究竟要进行哪些测试,应视内装食品的特性及其敏感因素,包装材料种类及其国家标准和法规要求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出口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卫生管理,规范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实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制度。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组织实施全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 疫机构)具体实施所辖区域内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和实施以危害分析和预防控制措施为核心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并保证体系有效运行,确保 出口食品生产、加工、储存过程持续符合我国有关法定要求和相关 进口国(地区)的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要求。 第二章备案内容与程序 第六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未依法履行备案法定义务或者经备案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其产品不予出口。

第七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时,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和以下相关文件、证明性材料,并对其备案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二)企业承诺符合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要求和进口国(地区)要求的自我声明和自查报告; (三)企业生产条件(厂区平面图、车间平面图)、产品生产加工工艺、关键加工环节等信息、食品原辅料和食品添加剂使用以及企业 卫生质量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资质等基本情况; (四)建立和实施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的基本情况; (五)依法应当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以及其他行政许可的,提供相关许可证照; (六)其他通过认证以及企业内部实验室资质等有关情况。 第八条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应当自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申请备案之日起5日内,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提交的备案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材 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 式的,应当一次告知出口食品生产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为便利企业出口,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其分支机构受理备案申请并组织实施评审工作。 第九条直属检验检疫机构自受理备案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组成 评审组,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提交的备案材料的符合性情况进行文 件审核。 需要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现场检查的,应当在30日内完成。因企业自身原因导致无法按时完成文件审核和现场检查的,延长时 间不计算在规定时限内。 从事评审的人员应当经国家认监委或者直属检验检疫机构考核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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