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价款及调整(2021新版)

The role of the contract is first to protect the legitimate rights of both parties. If the terms of the contract are violated, the contract is evidence that the other party seeks justice.

(合同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施工合同价款及调整(2021新版)

施工合同价款及调整(2021新版)合同的作用首先是保护当事人双方的正当权利。“口说无凭,立字为证”,如果有一方违反约定而不满足另一方的要求,合同就是另一方讨回公道的证据。下载后可以修改或直接打印使用(使用前请详细阅读内容是否合适)。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1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

23.2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1)固定价格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2)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3)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

23.3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

公布的价格调整; (3)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4)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23.4承包人应当在23.3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24、工程预付款

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25、工程量的确认

25.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

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25.2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命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25.3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26.1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

26.2本通用条款第23条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第31条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26.3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

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应付款的贷款利息。

26.4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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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范本之2013施工总承包合同

合同范本之2013施工总承包合同

2013施工总承包合同 【篇一:施工总承包范本合同(2013年新版)】 (gf—2013—020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示范文本)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 说明 为了指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以下简称《示范文本》)。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示范文本》的组成 《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 (一)合同协议书 《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共计13条,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签约合同价和合同价格形式、项目经理、合同文件构成、承诺以及合同生效条件等重要内容,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二)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建设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 通用合同条款共计20条,具体条款分别为:一般约定、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工期和进 度、材料与设备、试验与检验、变更、价格调整、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验收和工程试车、竣工结算、缺陷责任与保修、违约、不可抗力、保险、索赔和争议解决。前述条款安排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的特殊需要。 (三)专用合同条款 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在使用专用合同条款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的编号一致; 2、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合同条款的修改,满足具体建设工程的特殊要求,避免直接修改通用合同条款; 3、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 二、《示范文本》的性质和适用范围 《示范文本》为非强制性使用文本。《示范文本》适用于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建设工程的施工承发包活动,合同当事人可结合建设工程具体情况,根据《示范文

20XX版施工合同进度款支付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20XX版施工合同进度款支付 篇一:(修订)工程进度款支付管理办法20XX-3 三钢建筑?20XX?3号 工程备料款、进度款支付管理规定 各项目部、分包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工程备料款、进度款的管理,保证公司对项目部及分包单位的工程备料款、进度款及时进行合理的安排,经公司研究讨论,对三钢建筑?20XX?11号关于“工程备料款、进度款支付管理办法”做如下修订: 一、每月的工程进度报表为一式三份,报送时间应在每月的20日之前完成,逾期将不予接收安排。 二、当月工程进度款支付时应按规定扣除应缴税费约6%(随国家现行税费标准调整)。 三、如在建工程中材料计划已申报并预提,则材料款在后续的工程用款计划中根据现场实际制作安装的工程量进行逐次摊销抵扣。 四、每项工程完工后,要在最后一次用款计划表中对本

工程所领的成本进行清帐。 五、确认工程开工后,工程备料款按照项目合同约定全额支付。若工程未开工,工程备料款暂不支付。 六、工程进度款的申报 1.年度计划内维修工程按季度完成情况对进度款进行 申报,所申报项目必须是已完工的单项工程; 2.非计划内单项维修工程申报进度款必须是已完工的 工程; 3.已完工的维修工程必须编制完成结算资料交公司经 营部门,经办人员录入电脑并签字后,方可申报进度款; 4.技改工程合同金额大于50万(含50万)以上的,工程进度款可按月工程形象进度进行申报,合同金额小于50 万的参照前款2、3点执行。 七、工程进度款按照甲方批复款项扣除该工程的备料款、材料款及应缴税费后,按85%支付。若工程结算已完成终审,工程进度款扣除该工程的备料款、材料款及应缴税费后可全额支付。 八、备料款、进度款每月需经总公司市场科、公司领导、财务部门、经营部门、办公室(党风监督员)等相关人员共同讨论确定,形成与会人员共同会签的备料款、进度款计划表单,报送总公司市场科、财务部门备案。 九、经营部门要及时对所有工程项目的备料款、进度款

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

(GF—2013—020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示)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说明 为了指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文本)》(GF-1999-0201)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文本)》(GF-2013-0201)(以下简称《示文本》)。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示文本》的组成 《示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 (一)合同协议书 《示文本》合同协议书共计13条,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签约合同价和合同价格形式、项目经理、合同文件构成、承诺以及合同生效条件等重要容,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二)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建设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 通用合同条款共计20条,具体条款分别为:一般约定、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工期和进

度、材料与设备、试验与检验、变更、价格调整、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验收和工程试车、竣工结算、缺陷责任与保修、违约、不可抗力、保险、索赔和争议解决。前述条款安排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的特殊需要。 (三)专用合同条款 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在使用专用合同条款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的编号一致; 2、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合同条款的修改,满足具体建设工程的特殊要求,避免直接修改通用合同条款; 3、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 二、《示文本》的性质和适用围 《示文本》为非强制性使用文本。《示文本》适用于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建设工程的施工承发包活动,合同当事人可结合建设工程具体情况,根据《示文本》订立合同,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合同权利义务。

建设工程合同价款调整-建设工程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价款调整-建设工程合同 篇一:工程合同价款调整 一、合同价款应当调整的事项及调整程序 1、合同价款应当调整的事项 发生以下事项,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 (1)法律法规变化; (2)工程变更; (3)项目特征描述不符; (4)工程量清单缺项; (5)工程量偏差; (6)计日工; (7)现场签证; (8)物价变化; (9)暂做价; (10)不可抗力; (11)提前竣工(赶工补偿); (12)误期赔偿; (13)施工索赔; (14)暂列金额; (15)发承包双方约定的其他调整事项;

二、合同价款调整程序 (1)出现合同价款调增事项,(不含工程量偏差、计日工、现场签证、施工索赔)后的14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并附上相关资料,承包人在14天内未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的,视为承包人对该事项不存在调整价款请求。 (2)出现合同价款调减事项,(不含工程量偏差、施工索赔)后的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交合同价款调减报告并附相关资料,若发包人在14天内未提交合同价款调减报告的,视为发包人对该事项不存在调整价款请求。 (3)发(承)包人应在收到承(发)包人合同价款调增(减)报告及相关资料之日趣14天内对其核实,予以确认的应书面通知承(发)包人,如有凝问,应向承(发)包人提出协商意见。发(承)包人在收到合同调价款调增(减)报告之日起14天内未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的。视为承(发)包人提交的合同价款调增(减)报告已被发(承)包人认可。发(承)包人提出协商意见的,承(发)包人在收到发(承)包人的协商意见后14天内即不确认也未提出不同意见的,视为发(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已被承(了)包人认可。 (4)如发包人与承包人对合同价款调整的不内意见不能达成一致的,只要不实质影响发承包双方履约的,双方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直到其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得到处理。 (5)经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合同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应与工程进度款或结算款同期支付。

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13示范文本

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13)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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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编号: 合同编号: 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示范文本)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发包人: 承包人: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制订 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

目录 第一部分协议书 (8) 一、工程概况 (8) 二、工程承包范围 (8) 三、合同工期 (8) 四、质量标准 (9) 五、合同价款 (9) 六、项目经理 (9) 七、组成合同的文件 (9) 八、词语含义 (9) 九、承诺 (10) 十、签订时间 (10) 十一、签订地点 (10) 十二、补充协议 (10) 十三、合同生效 (10) 十四、合同份数 (10)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12) 1.总则 1.1定义 (12) 1.2合同文件及解释 (15) 1.3语言文字 (16) 1.4 适用的法律、标准与规范 (16) 1.5通讯联络 (16) 1.6工程分包 (17) 1.7发包人提供资料 (17) 1

1.8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7) 1.9投标文件的完备性 (18) 1.10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19) 1.11事故处理 (19) 1.12专利权 (19) 1.13联合的责任 (20) 1.14保障 (20) 1.15财产 (20) 1.16交通运输 (21) 2.发包人 2.1发包人工作 (22) 2.2发包人代表 (22) 2.3 发包人人员 (23) 2.4材料设备的提供 (23) 2.5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23) 2.6发包人支付合同款 (23) 2.7组织竣工验收 (23) 2.8现场统一管理协议 (24) 2.9发包人未尽义务的责任 (24) 3.承包人 3.1承包人工作 (24) 3.2项目经理 (25) 3.3 承包人人员 (26) 3.4 承包人劳务 (26) 3.5 承包人现场查勘 (28) 3.6 承包人实施工作 (28) 3.7承包人实施施工组织设计和工作安排 (28) 3.8承包人对设计图纸的使用和要求 (28) 3.9承包人提供设计图纸及其责任 (28) 2

新版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新版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范本) 2019/10/15 (GF-2013-0201)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略) 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略) 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 (注:以下是一个发包方填写的专用条款实例,对发包方有利,尚不完善,仅供参考,具体需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合同 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除合同协议书第六条规定的合同文件外,还包括招标文件、有关本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承包人的其他保证及承诺、施工组织设计等。 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 2.4监理人: 名称:; 资质类别和等级:;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1.1. 2.5 设计人:

名称: 资质类别和等级: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1.1.3工程和设备 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乙方根据工程需要,须合 理占用的其他全部场所。 1.139 永久占地包括:依据设计图纸确定,包括规划红线图范围内全部土 地以及其他必要用地。 1.1.3.10 临时占地包括: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根据工程需要确定。 1.3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除通用条款1.3条规定的法律外,还包括本省以及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范性文件。 1.4标准和规范 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有关本工程的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 1.4.2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 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执行通用条款第 1.5条规定的顺序。其中,双方盖

(完整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填写范本

第三部分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1.本合同协议书; 2.冷冻机房造价谈判会议纪要;3.本合同专用条款;4.本合同通用条款;5.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6.图纸;7.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2、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2.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无语言文字。 2.2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3.3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按照施工图纸及图纸说明中要求的标准规 范执行。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

3、图纸 3.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开工前7日内提供施工图肆套 3.2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 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4、工程师 4.1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王晓江职务: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合同资料管理、现场管理、工程主体单位之间的协调。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暂停施工、图纸变更、技术签证、经济签证。 4.2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吕汉亭职务:工程师 职权:现场管理、组织协调与本工程有关的各种关系,批准监理工程师暂停施工和经济技术签证。 4.3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无

5、项目经理 姓名:赵军文职务:项目经理 6、发包人工作 6.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⑴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已具备 ⑵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已具备 ⑶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已开通 ⑷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开工前将上述资料以书 面形式提供承包人

工程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工程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发承包双方按照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的若干事项,大致包括五大类: 一、法规变化类:主要包括法律法规变化事件。 二、工程变更类:主要包括工程变更、项目特征不符、工程量清单缺项、工程量偏差、计日工等事件。 三、物价变化类:主要包括物价波动、暂估价事件。 四、工程索赔类:主要包括不可抗力、提前竣工(赶工补偿)、误期赔偿、索赔等事件. 五、其他类:主要包括现场签证以及发承包双方约定的其他调整事项。 经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合同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应及工程进度款或结算款同期支付。 一、法规变化类合同价款调整事项 因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影响合同价款的风险,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由发包人承担.点击?工程资料免费下载 (一)基准日的确定 对于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一般以施工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的第28天作为基准日;对于不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一般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前的第28天作为基准日。 (二)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 施工合同履行期间,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在合同工程基准日之后发生变化,且因执行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引起工程造价发生增减变化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依据法律、法规、

规章和有关政策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但是,有关价格的变化已经包含在物价波动事件的调价公式中,则不再予以考虑。 (三)工期延误期间的特殊处理 如果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在工程延误期间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政策发生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变化的,造成合同价款增加的,合同价款予调整;造成合同价款减少的,合同价款予以调整。(不利于承包人)予以调整。(不利于承包人) 二、工程变更类合同价款调整事项 (一)工程变更 1、工程变更的范围 工程变更的范围和内容包括: (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 (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 (3)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 (4)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 (5)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 2、工程变更的价款调整方法 (1)分部分项工程费的调整。 ①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且工程变更导致的该清单项目的工程数量变化不足15%时变化不足15%时,采用该项目的单价. ②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或总价调整。 ③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参考)价格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或总价单价或总价,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承包人报价浮动率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2017年版本)

(GF—2017—020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示范文本) 住房城乡建设部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说明 为了指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以下简称《示范文本》)。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示范文本》的组成 《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 (一)合同协议书 《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共计13条,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签约合同价和合同价格形式、项目经理、合同文件构成、承诺以及合同生效条件等重要内容,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二)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建设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 通用合同条款共计20条,具体条款分别为:一般约定、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工期和进

度、材料与设备、试验与检验、变更、价格调整、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验收和工程试车、竣工结算、缺陷责任与保修、违约、不可抗力、保险、索赔和争议解决。前述条款安排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的特殊需要。 (三)专用合同条款 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在使用专用合同条款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的编号一致; 2.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合同条款的修改,满足具体建设工程的特殊要求,避免直接修改通用合同条款; 3.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 二、《示范文本》的性质和适用范围 《示范文本》为非强制性使用文本。《示范文本》适用于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建设工程的施工承发包活动,合同当事人可结合建设工程具体情况,根据《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合同权利义务。

关于工程合同款项支付的规定

关于工程合同款项支付的规定 11.1总则。为了加强对建设资金的管理,进一步搞好项目建设管理工作,力求建设管理工作规范化、科学化,特制定本规定。 11.2 合同款项的类别 勘察费、设计费、招标代理费、工程监理费、施工工程款 11.3 勘察费、设计费、招标代理费和工程监理费的支付 11.3.1 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招标代理机构、项目监理部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填写支付申请表,交项目经理部进行审查。 11.3.2 项目建设管理负责人(项目经理)应根据合同的约定和实际工作进展情况对各单位提出的支付申请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同时向业主代表汇报。 11.3.3 项目经理部应及时将经项目经理审核的支付申请提交业主批准。 11.3.4 业主应在约定的工作日内完成支付申请的审定和批准,并按相关的合同规定支付相应款项。 11.4 施工工程款的支付 11.4.1 按照合同约定,每月末施工承包人应填写工程

款支付申请,交项目监理部进行审查。 11.4.2 项目总监应根据合同的约定,对施工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 11.4.3 项目监理部应及时将经项目总监审核的工程款支付申请提交项目经理部复审。 11.4.4 项目经理应复审总监签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根据施工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合同单价,确认施工承包人所完成工程项目的应付价款并签署意见。 11.4.5 项目经理部应及时将经项目经理复审的工程款支付申请提交业主批准。 11.4.6 业主应在约定的工作日内完成工程款支付申请的审定和批准工作,并按相关的合同规定支付相应款项。 11.5 为了加强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各参建单位必须确定专用账户并报项目经理部和业主备案。 11.6 实际收款人应在业主同意支付金额时开具正式发票,提交项目经理部审核后交业主。 11.7 支付申请表 11.8 罚则 11.8.1 违反本规定,将对违规人员给予批评,已造成严重后果者应追究其法律责任。

包干价的建设施工合同增加工程量后,如何认定工程总价款

包干价的建设施工合同增加工程量后,如何认定工程总价 款,本案按日千分之三计算违约金是否过高 ――深圳捷星工程实业有限公司诉深圳万基药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 施工合同纠纷案 (一)【案件概要】 1 ?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03)深福法民三初字第1973号 二审判决书: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深中法民五终字第 1420号 2.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3 ?诉讼双方 原告:深圳捷星工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滨河路5022号联合广场A座52 层。 法定代表人:丘宝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姚正光,广东一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助 理。 被告:深圳万基药业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水贝石化小区2号楼。 法定代表人:陈伟东,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锋,被告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赵阳,被告项目经理。 4?一审法院: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林阳涛独任审判。 5?二审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成员:审判长任舒中;审判员陈锦富;代理审判员钟波 (二)【一审情况】 1. 一审诉辩主张 原告起诉称:2002年6月1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一份《和平中心大厦消防系统工程安装合同书》,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安装和平中心大厦消防系统工程,总价款为2900000元。合同 签订后,原告严格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安装义务,虽然由于被告的客观原因,导致工程延至2003年4月8日才验收完毕,并且由于被告原因,工程发生部分原合同范围外的增量(该部分增量因原告与被告尚未结算完毕,不在本案诉讼请求之列),但被告却不按约定期限支 付工程款,至今仍拖欠原告合同内工程款1013000元未付(工程保证金因尚未到支付期,不 在本案诉讼请求之列),按双方合同第七条第2,3款,被告行为已构成违约,据此,请求判 决:1.被告立即支付拖欠工程款1013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455850元(从2003年 5月1日暂计至2003年9月30日按日0.3%计);2?被告承担诉讼费。 被告答辩认为:一、原告主张工程款1013000元数额明显错误,我方于 2002年10月 16日至2003年4月1日共4次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共 1826400元。合同约定总工程价款为 2900000元,扣除工程质保金 87000元和已付工程款,本案争议标的应为986600元。二、 原告严重违约,工程逾期 8个余月,应承担逾期竣工违约责任。合同约定原告应于2002年

工程变更与合同价款调整

工程变更与合同价款调整 1.工程变更概述 1.1工程变更的分类:改变施工时间和顺序,更改部分设计,增加工程量,其他变更。 1.2工程变更的处理要求 (1)如果必须变更,应尽快变更。 (2)工程变更后,应尽快落实。 (3)影响应作进一步分析。 2.工程变更的程序 (1)发包人变更。施工中发包人如需对原设计变更,应不迟于变更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通知。承包人对于发包人的变更通知没有拒绝的权利。变更超过原标准或批准规模时,须经原规划部门和其他部门审批,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图纸说明。 (2)承包人变更。承包人应当严格按图纸施工,不得随意变更设计。施工中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者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原材料、设备的更换,须经工程师同意。工程师同意变更后,也须经原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的图纸和说明。 (3)设计变更事项。能够构成设计变更的事项包括以下变更: ①更改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②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③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④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3.工程变更的确认: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 4.变更后合同价款的确定 4.1.变更后合同价款的确定程序 设计变更发生后,承包人在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承包人在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设计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工程师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7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变更工程价款报告自行生效。 4.2.变更后合同价款的确定方法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计算、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参照此价格确定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5.FIDIC合同条件下的工程变更 5.1工程变更的范围 1.对合同中任何工作工程量的改变 2.任何工作质量或其他特性的变更 3,工程任何部分标高、位置和尺寸的改变 4,删减任何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 5.新增工程按单独合同对待 6.改变原定的施工顺序或时间安排 5.2变更程序 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的任何时间,工程师可以通过发布变更指示或以要求承包商递交建议书的任何一种方式提出变更。 1.指示变更 2.要求承包商递交建议书后再确定的变更 5.3变更估价

最高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十七条 工程款利息的计算标准

第十七条工程款利息的计算标准[司法解释原文]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计付欠付工程款利息支付标准的规定。利息属于法定孽息,发包人欠付承包人工程价款时就应当向债权人支付利息,这是民法债的一般原则。建设工程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建设工程的交付也是一种交易行为,一方交付商品,对方就应当付款,该款就产生利息,欠付的价款利息与价金之间存在着随附关系。利息的计付标准应当是国家法律规定的基准利率,因为利率法定是中央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规定的基本原则。 [理解与适用] 一、关于欠付工程款利息的性质 (一)、支付工程价款及欠付工程价款利息是发包人的法定或合同义务 法律规定支付工程价款是发包人的义务,发包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工程价款的行为属违约行为,发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合同。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施工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协作等条款。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

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建筑法》第十八条规定: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依照上述法律规定,支付工程款是发包人的法定义务,不履行义务时,应承担法律规定的相应民事责任。 建设部下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制式合同分别对预付工程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结算款作出规定: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七天。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在受到预付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的,承包人可以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有关工程款(进度款)支付部分约定: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受到承包人要求付款的通知后仍不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十五天起应付款的贷款利息。 有关竣工结算部分约定:发包人受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竣工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二十九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由此看出,在发包人欠付预付工程款、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的工程尾款时应当按照银行贷款利率向承包人支付利息。此外,支付工程欠款的利息也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索赔条款内容。合同中应有支付工程款的时间限制及拖欠付款计息的利率。承包人应据此规定,在每次中期付款单中将以前

2013版建筑施工合同范本

(GF —2013—020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示范文本)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 理总局 制定

为了指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以下简称《示范文本》)。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示范文本》的组成 《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 (一)合同协议书 《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共计13条,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签约合同价和合同价格形式、项目经理、合同文件构成、承诺以及合同生效条件等重要内容,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二)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建设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 通用合同条款共计20条,具体条款分别为:一般约定、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工期和进度、材料与设备、试验与检验、变更、价格调整、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验收和工程试车、竣工结算、缺陷责任与保修、违约、不可抗力、保险、索赔和争议解决。前述条款安排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的特殊需要。 (三)专用合同条款 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在使用专用合同条款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的编号一致; 2、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合同条款的修改,满足具体建设工程的特殊要求,避免直接修改通用合同条款; 3、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 二、《示范文本》的性质和适用范围 《示范文本》为非强制性使用文本。《示范文本》适用于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建设工程的施工承发包活动,合同当事人可结合建设工程具体情况,根据《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合同权利义务。

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的十个重点问题

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的 十个重点问题 第一个问题,新版施工合同的修订情况 为了指导当事人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签约和履行,2013年4月3日住建部和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发布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自2013年7月1日实施。此前已经使用了14年的99《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同时废止。 此次,住建部对99施工合同范本进行了颠覆性的修订,修订后的13施工合同范本与99合同范本比较,增加、变更了许多的内容。举例来说,第一、施工合同的计价方式不同。99施工合同范本规定的计价方式是固定价格合同、可调价格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13合同范本取消了固定价格合同,将计价方式调整为单价合同、总价合同和其他类型合同。我们知道原来的固定价格合同分为固定总价合同和固定单价合同。现在13施工合同范本和13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都取消了固定价格合同,那么,将来我们在签订施工合同的时候,也就不能再约定固定价格合同了。第二、实际竣工日期确认的标准不同。过去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的以验收合格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现在不同了,现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第三、工程索赔的程序不同。13施工合同范本规定了“逾期索赔视为放弃权利的制度”。99施工合同范本规定了发生工程索赔事件后的28天内当事人要提出索赔意向,但是,并没有说28天内没有提出索赔意向的就视为放弃索赔权利。没有提出的,也可以在工程竣工结算的时候提出,甚至可以在竣工结算文件达成一致后的两年之内提出。现在新的施工合同范本规定,当事人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之日起28天内,没有提出书面索赔意向的,视为放弃索赔权利。当事人一经对结算文件达成一致,此前的索赔事项一律不得另行提出。等等。可见,13施工合同范本与旧的合同范本存在很多方

工程合同价款调整五种处理方法

工程合同价款调整五种处理方法 发承包双方按照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的若干事项,大致包括五大类: 一、法规变化类:主要包括法律法规变化事件。 二、工程变更类:主要包括工程变更、项目特征不符、 工程量清单缺项、工程量偏差、计日工等事件。 三、物价变化类:主要包括物价波动、暂估价事件。 四、工程索赔类:主要包括不可抗力、提前竣工(赶 工补偿)、误期赔偿、索赔等事件。 五、其他类:主要包括现场签证以及发承包双方约定的其他调整事项。 经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合同价款,作为追加(减) 合同价款,应与工程进度款或结算款同期支付。 1法规变化类合同价款调整事项 因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影响合同价款的风险,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由发包人承担。 (一)基准日的确定 对于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一般以施工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的第28天作为基准日;对 于不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一般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前的第28天作为基准日。 (二)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 施工合同履行期间,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在合同工程基准日之后发生变化,且因执行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

策引起工程造价发生增减变化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但是,有关价格的变化已经包含在物价波动事件的调价公式中,则不再予以考虑。 (三)工期延误期间的特殊处理 如果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在工程延误期间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政策发生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变化的,造成合同价款增加的,合同价款不予调整;造成合同价款减少的,合同价款予以调整。 2工程变更类合同价款调整事项 (一)工程变更 1、工程变更的范围 工程变更的范围和内容包括: (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 (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 (3)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 (4)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 (5)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 2、工程变更的价款调整方法 (1)分部分项工程费的调整。 ①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且工程变更导致的该清单项目的工程数量变化不足15%时, 采用该项目的单价。 ②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或总价调整。

施工合同范本二新版

合同编号________ 施工合同范本二新版 甲方: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 温馨提示:本合同示范文本只是提供给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的一种参考,当事人须根据具体实际情况正确选择适用的条款并作相应的调整,切勿套用,订立重大合同或者内容复杂的合同最好咨询相关的法律专业人士,感谢您的阅读下载!

发包人(全称):施工合同范本二新版 承包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__________________。 4.资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工程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工程承包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计划竣工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_________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 (¥______元);其中: (1)安全文明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元);

施工合同价款方式

固定价格合同 固定价格合同是指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价款不再调整的合同。双方需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以及承包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可调总价合同 又称为变动总价合同。合同价格是以图纸及规定、规范为基础,按照时价(Current Pric e)进行计算,得到包括全部工程任务和内容的暂定合同价格。它是一种相对固定的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由于通货膨胀等原因而使所使用的工、料成本增加时,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对合同总价进行相应的调整。当然,一般由于设计变更、工程量变化和其他工程条件变化所引起的费用变化也可以进行调整。因此,通货膨胀等不可预见因素的风险由业主承担,对承包商而言,其风险相对较小,但对业主而言,不利于其进行投资控制,突破投资的风险就增大了。 可调单价合同 合同单价可调,一般是在工程招标文件中规定。在合同中签订的单价,根据合同约定的条款,如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物价发生变化等,可作调整。有的工程在招标或签约时,因某些不确定因素而在合同中暂定某些分部分项工程的单价,在工程结算时,再根据实际情况和合同约定合同单价进行调整,确定实际结算单价。 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3)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h; 4)双方约定其他因素。 成本加酬金合同 由业主向承包单位支付工程项目的实际成本,并按事先约定的某一种方式支付酬金的合同类型。这类合同中,业主承担项目实际发生的一切费用,因此也就承担了项目的全部风险。但是承包单位由于无风险,其报酬也就较低了。这类合同的缺点是业主对工程造价不易控制,承包上也就往往不注意降低项目的成本。 主要使用: 1.需要立即开展的项目。 2.新型的工程项目。 3.风险很大的项目。

2020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

2020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 Model contract for construction project in 2020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 年 ____ 月 ____ 日 合同编号:XX-2020-01

2020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 前言: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文档根据合同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为保证工程顺利进行,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经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工程项目概况 1、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工程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工程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工程内容及做法(详见:《工程预算报价表》、《施 工图纸》)。 6、质量标准:质量验收标准按国家颁布的《建筑装饰装 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7、工程承包方式:双方商定采取下列第______种承包方式。 (1)乙方包工、包料。 (2)乙方包工、部分包料,甲方提供部分材料(详见 《甲方提供装饰装修材料明细表》、《乙方提供装饰装修材料明细表》); (3)乙方包工、甲方包料(详见《甲方提供装饰装修材 料明细表》)。 第二条合同价款及调整 1、工程造价:总承包价为____________元,大写人民币 __________,装修工程包含的项目详见《工程预(结)算表》。 2、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合同价款,除合同另有约定或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方可作调整: (1)甲方提出设计变更、材料变更和项目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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