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规划公共服务设施基本配套规定

杭州市城市规划公共服务设施基本配套规定
杭州市城市规划公共服务设施基本配套规定

杭州市城市规划公共服务设施基本配套规定

前言

为了与新颁布的《杭州市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条例》相协调,与各专项规划相衔接,指导杭州市居住区的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根据杭州市规划局和杭州市建设委员会的相关指令和要求,编制《杭州市城市规划公共服务设施基本配套规定》。该规定的编制是根据《杭州市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条例》以及其它相关法律和法规规定,结合近年新编的城市专项规划的内容和规定,对《杭州市城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规定(送审稿)》(2004)进行修编,同时新增加城市公共设施的配置规定和要求。

本次规定编制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对城市公共设施体系进行分级和分类设置;对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中教育、医疗、文化、体育、商业、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行政管理等设施的设置进行修编;对公益性设施、经营性设施进行分类,并采用控制性指标和指导性指标区别控制;增加新旧区的差别化配置等条款。

本规定在城市级公共设施设置要求中不包括市政设施的设置规定,只在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要求中,包含市政公用设施(居住区及居住区以下级)配置规定。

目次

1 总则 (1)

2 术语 (2)

3 公共设施布局原则 (3)

4 城市公共设施设置要求 (4)

5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要求 (12)

5.1设置要求 (12)

5.2旧区改造公共服务设施差别配置 (14)

附表一:杭州市区住宅区配套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建设定额指标 (26)

附录A 本规定用词说明 (27)

1 总则

1.0.1 (目的和依据)为合理进行城市级公共设施和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满足居民日益提高的物质和精神生活的需求,有效地使用土地资源,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根据《杭州市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条例》以及其它相关法律和法规规定,参照建设部《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和相关专项规划,修编《城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规定》,新编《城市公共设施设置规定》,并将二者合并制订为本规定。

1.0.2(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设施和新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在对建成区进行更新改造时,可参照本规定执行或实行差别配置,确保配套设施达到标准、服务体现水平。

1.0.3 (设置原则)公共设施的设置应贯彻可持续发展、节约用地和资源共享的原则。

1.0.4 (设施分级)城市级公共设施指为城市(区)服务的公共设施;城市片区级公共设施指为外围独立城市组团、居住片区(大型居住区)等服务的城市区域性公共设施。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一般分为居住区、居住小区、基层社区三级,各级标准控制规模,应符合表1.0.4的规定。

表1.0.4 居住区分级控制规模

居住区居住小区基层社区户数(户)10000—16000 5000—7000 1500—2000

人口(人)30000—50000 15000—20000 4500—6000

居住区的规划布局形式可采用居住区—居住小区—基层社区三级结构、居住区—基层社区、居住小区—基层社区两级结构及相对独立的基层社区等基本类型。

1.0.5 (设施分类)城市级、城市片区级公共设施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社会福利、行政办公等七类设施;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包括:教育、医疗、文化、体育、商业、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行政管理等九类设施。

1.0.6(设施属性区分)根据各类设施基本服务属性的不同,公共设施分为公益性公共设施和经营性公共设施两类。

公益性公共设施的配置要保持严格刚性管理;经营性公共设施的配套可保持一定的弹性和灵活度,以应对当前市场逐步完善和用地功能混合布局的发展趋势。

1.0.7 (指标分类)公共设施的指标控制分为控制性指标和指导性指标。公益性公共设施的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均为控制性指标;经营性公共设施的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均为指导性指标。

1.0.8 (规划落实)城市公共设施的内容和规模应根据城市发展的阶段目标、总体布局和建设时序分别在规划管理单元中落实。通过规划管理单元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明确相关设施的建设规模和位置。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时投入使用。

1.0.9公共设施的设置除符合本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其它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1.0.10本规定由杭州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2 术语

2.0.1 城市级公共设施

一般指市(区)级公共设施,是为市(区)及更大区域为服务对象的公共设施的总称。

2.0.2 城市片区级公共设施

一般指外围独立城市组团、居住片区(大型居住区)人口规模超过10万人,由于距离老城区城市公共设施相对较远,为满足该区域的城市公共设施,需配套的公共设施的总称。

2.0.3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

也称配套公建,是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满足本区居民的物质和文化生活的多方面要求,为居民服务和使用的各类设施的总称。

2.0.4公益性公共设施

指涉及城市整体生活水平和公共利益,是城市规划对土地使用发挥公共干预核心作用的公共设施,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会福利、社区服务、市政公用、行政管理等设施。

2.0.5经营性公共设施

主要指由市场配置调节,提供生活、生产和旅游等活动服务的公共设施,包括商业服务、金融、经营性文体设施等设施。

2.0.6控制性指标

指城市及居住区规划、设计和建设时,必须设置项目的指标。

2.0.7指导性指标

指城市及居住区规划、设计和建设时,可根据标准或市场需求实施的指标。

2.0.8 规划管理单元

为实现统一的规划管理平台,从城市用地功能合理配置的角度出发,在充分考虑单元划分稳定性的基础上,将杭州市规划区域范围划分为若干规划管理单元。

3 公共设施布局原则

3.0.1 (城市公共设施布局总原则)城市公共设施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专项规划的要求,与城市的规划功能定位、社会经济发展目标和社会需求相适应,以市和区为单位符合相关标准的条件下,合理布局、分级配置、统筹安排。

3.0.2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布局总原则)居住区的公共服务设施配建,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其配建设施的面积总指标,可根据规划布局统一安排、灵活使用。

3.0.3 (集中布局原则)公共设施可采取集中、分散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布局方式,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各层次功能和服务方式类似的公共设施宜相对集中布局,以利于形成城市级公共中心、区级公共中心及居住区级公共中心。

3.0.4 (集约利用原则)下一层次的公共设施可与部分上一层次的同类型公共设施结合设置。使用性质相近或可兼容的公共设施可组合设置形成功能复合体。

3.0.5(近远期结合原则)公共设施应长远考虑,留有发展余地,根据发展需求分期实施;规划预留用地或分期实施的地块,近期可按实施条件设置临时绿地等。

3.0.6(资源共享原则)城市各级、各部门相关公共设施应统筹配置,合理布局,资源共享。

4 城市公共设施设置要求

4.0.1 城市公共设施指标体系采用分级定性,单处最小用地规模、建筑规模控制为主,明确相关配置规定。

4.0.2城市公共设施内容和规模应按表4.0.2的规定设置。根据具体情况可适当增加或调整部分公共设施内容。

4.0.3教育

分为基础教育、成人教育两类。基础教育设施包括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九年义务教育;成人教育主要指社区学校。

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在全市范围统筹平衡,均衡布局,宜有方便的交通、相对安静的环境。社区学校按市、区二级级设置。社区学校可独立设置,也可结合大专院校、中、小学校设置。

4.0.4医疗卫生

分为医疗服务机构和公共卫生服务机构。医疗服务机构的主要设施有综合医院、中医院、专科医院;公共卫生服务机构的主要设施有妇幼保健院(所、站)、急救中心、血液中心、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老年护理院等设施。

医疗卫生设施要尽量考虑环境幽静、阳光充足、空气洁净、通风良好等卫生要求,宜靠近绿地,应有方便的交通条件,宜临近城市道路。

市区宜建设400、500、600、800床四种建设规模的综合医院,800床以上的超大型医院适量建设。15~20万服务人口设置一所400~800床综合性医院。

按20-50万人设置一个中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建设规模为200~500床/院。

急救网络体系分市急救中心、急救分中心、急救点三级配置。

老年护理院,分市、区二级设置。

4.0.5文化

包括图书馆、群艺馆(文化馆)、档案馆、青少年活动中心(少年宫)、老年活动中心等设施;分市、区二级设置。

文化设施建设可集中设置,以形成市级、区级文化中心。中心的区位宜适中,交通方便,尽可能靠近服务对象。市级文化中心应包括三种以上市(省)级大型文化设施,一处文化广场或文化公园。区级文化活动中心宜结合区级公共绿地、文化广场设置,含影剧院、图书馆、群艺馆、多功能展览厅、科技馆、青少年活动中心、老年活动中心等设施,用地规模控制为2—3公顷,建筑面积控制在30000—50000平方米。

4.0.6体育

市、区级公共体育运动设施宜形成各级综合性体育中心。

体育中心应交通便捷,有利集散,应有足够的室外场地,满足赛场布置要求,要避免对其它设施的干扰,有条件的可与公园结合。

城市级体育中心,根据城市发展需要设置。含训竞、群体、休闲等多种功能。

各个区至少设置一处区级体育中心,保证每个中心具备一场二馆(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

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将向社会开放并符合规模要求、开放时间要求和具备保障措施的条件的专项竞技训练体育设施以及大专院校的体育设施可计入城市体育设施面积指标。

4.0.7商业

城市商业设施类型业态多样,属于经营性公共设施,主要由市场经营配置和调节。

城市商业服务网点建筑面积达0.6平方米/人。

商业网点建设要与城市道路网络系统相协调。要考虑方便组织人流、货运和停车场地,且不影响居住区的安静,使用上有相互联系的公建宜组合布置。网点建设应大中小型、集中与分散、综合型与专业性合理配置。

4.0.8社会福利

主要包括老年人社会养老设施、残疾人社会福利设施、儿童社会福利设施、救助管理设施等。

规划养老设施床位总数按老年人总数的2%配置,将养老设施按市、区、居住区(街道)、居住小区四个层次进行分级建设。市(区)级养老设施的设置应避开相同级别的其它公共设施独立设置,需要有方便的交通出入,以方便救护车、消防车及轮椅通行。

残疾人社会福利设施、儿童社会福利设施可单独设置,也可附设于市、区福利院。

救助管理设施分市、区二级设置。各区原则上设置一所以上,可结合其它相关设施综合设置。

4.0.9行政办公

各区需设一所区行政服务中心和一处区社区服务中心。

表4.0.2 城市公共设施设置标准

续上表:

5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要求

5.1 设置要求

5.1.1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占居住区总用地的百分比为15%—23%。。

5.1.2 居住区中心应设置在区位适中、交通便捷、人流相对集中的地方,结合交通枢纽站点、或结合居住区主要生活性道路设置。

5.1.3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控制指标采用单处一般配建规模和百户指标两项控制。

5.1.4居住区(含居住区级、居住小区、基层社区级)公共服务设施总建筑面积百户指标为945-982平方米(不含小汽车和自行车地下停车库建筑面积),人均建筑面积为3.15—3.27平方米;其中,居住区级百户指标为471-478平方米,人均建筑面积为1.57—1.59平方米;居住小区级百户指标为346-376平方米,人均建筑面积为1.15-1.25平方米;基层社区级百户指标为128平方米,人均建筑面积为0.42平方米。

居住区(含居住区级、居住小区、基层社区级)公共服务设施总用地百户指标为1407-1520平方米,人均用地面积为4.69—5.06平方米;其中,居住区级百户指标为743-777平方米,人均用地面积为2.49—2.59平方米;居住小区级百户指标为565-644平方米,人均用地面积为1.88—2.14,社区级百户指标为99平方米,人均用地面积为0.32平方米。

表5.1.4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控制指标(平方米/百户)

5.1.5居住区级、居住小区、基层社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内容和规模应按表5.1.5-1、表5.1.5-2、

表5.1.5-3的规定设置。根据具体情况可适当增加或调整部分公共设施内容。

5.1.6教育

居住区教育设施包括基础教育(初中、小学、幼儿园、九年一贯制学校)和社区学校。

初中、小学、幼儿园、九年一贯制学校宜独立设置,应按其服务范围均匀布置、就近入学。学校的规模可参照执行《杭州市区住宅区配套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建设定额指标》(详见附表三)的标准规定。

新区、旧区差别配置,旧区改造学校的控制指标不得低于《浙江省九年制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用地和建筑面积指标》规定的Ⅲ类学校的标准。

小学的设置应避免小学生穿越城市干路。中小学教学楼应满足规定的日照要求。学校运动场与邻近住宅要有一定的间隔。幼儿园及托儿班应按其服务范围均匀分布,设于方便家长接送的地段,应有独立院落和出入口,其建筑应满足规定的日照要求。

成人教育学校可独立设置,也可结合中、小学校设置。

5.1.7医疗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于5万人。在人口较多、服务半径较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难以覆盖的社区,可适当设置社区卫生服务站或增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应设在交通方便、环境安静地段,宜与绿地相邻。

居住区内药房可分设几处,但至少有一处应与社区服务中心相邻布置。

5.1.8文化

居住区文化活动设施分居住区文化活动中心和居住小区文化站两级配置。居住区文化活动设施人均用地不低于0.2平方米。

居住区文化活动中心、居住小区文化站根据服务人口和合理的服务半径、兼顾行政辖区,结合或靠近同级中心绿地安排。

5.1.9体育

建立社区体育设施网络,新建居住区体育设施人均社区体育设施用地需达到0.58平方米,分居住区、居住小区、基层社区三级设置。

提倡体育设施社会资源共享,学校体育场在向社会开放并符合规模要求、开放时间要求和具备保障措施的条件下,可计入居住区体育设施的面积。

旧区改建中社区体育设施不得低于新区规定面积的70%。且人均社区体育设施用地不得小于0.30平方米。

5.1.10商业服务

居住区及以下级商业设施建筑面积控制为1.4平方米/人,分居住区、居住小区、基层社区三级设置。

农贸市场和餐饮店应与住宅建筑分开设置。农贸市场应设在运输车辆易进出的相对独立地

段,并有停车卸货场地。并应配置一定比例的停车位。

区域商业中心、社区(居住区)商业、街坊商业在相邻的地域可统筹安排,避免重复设置。5.1.11金融邮电

在居住区级结合或邻近商业服务中心设置银行营业所、邮政所。

5.1.12社区服务

社区设施主要包括日常生活服务设施、社会养老设施、文化活动设施、康体服务设施等。其中文化活动设施宜结合社区活动中心设置、康体服务设施宜结合体育中心、体育健身点设置。养老院宜独立设置。

以街道(镇)和社区为依托,形成二个层次的帮扶救助和劳动保障服务体系。居住区级(街道)需设社区服务中心,基层社区级需设社区服务站(社区居委会含社区服务站)。

养老设施按居住区、居住小区二级设置,每个居住区至少设置一所养老院,居住小区设立托老所。规划养老设施床位控制在老人总数的2%,居住区及以下级的社会养老设施需解决70%的老年养老需求。

5.1.13市政公用

市政基础设施应根据专业规划及详细规划合理设置,并与周围建筑相协调,避免影响居住环境及城市景观。

5.1.14行政管理

在居住区级,结合街道行政区划设置街道办事处、派出所。

在基层社区级,结合社区居委会,设置社区服务设施;同时结合住宅物业设置物业管理办公用房与物业管理营业用房。

5.1.15公共服务设施根据杭州市相关规定配置停车设施,其停车库(场)可向社会开放。居住区停车设施应充分利用地下空间设置。在公共活动中心等人流较多的区域,应设置社会停车库(场)。

5.1.16 公共服务设施应按有关规定设置无障碍设施。

5.1.17 考虑社区建设和网络化管理的要求,将居住区内使用功能相近的设施组合成各类社区中心

5.2 旧区改造公共服务设施差别配置

5.2.1本标准是按人均居住用地20—35平方米时配置公共服务设施的标准,当旧区改造人均居住用地小于20平方米时,其公共服务设施可差别配置。但不得低于本标准的70%,且不得低于改造前的用地面积和单元控制性规划所确定的面积。

中小学建设指标、社区文化活动中心等,旧区设置需参照其行业相关标准执行;

旧区应根据老龄化程度,适当增加养老设施。

5.2.2对于不同时期按1990、2004年《杭州市城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规定》建造的居住

区,可根据实际条件、通过多种途径,逐步使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达到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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