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种特殊监管方式下通关问题

几种特殊监管方式下通关问题
几种特殊监管方式下通关问题

几种特殊监管方式下通关问题

几种特殊监管方式下通关问题

(一)暂时进出口货物

1.企业如何申请办理暂时进出口货物?需要缴纳保证金吗?

答: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5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的规定,企业需要按照法律规定先向通关口岸主管海关提出申请,经海关审核后给予审批决定。对于经海关批准的暂时进出境货物,在货物收发货人向海关缴纳相当于税款的保证金或者海关依法认可的其他担保后,准予暂时免纳关税。对不征收进出口关税的暂时进出境货物,可凭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提交的保证函验放。暂时进出口货物应该于进境或出境之日起6个月内全部复运出境/进境。

2.对外承包工程所需设备出口及工程结束后复入境时申报适用的贸易方式问题。

答:经商务部批准的有对外承包工程经营权的公司,为承包国外建设工程和开展劳务合作等对外合作项目而出口的设备、物质,可以用监管方式“对外承包出口(代码:3422)”向海关申报并办理相关手续。承包工程结束后,复运进境原来从国内运出的承包工程项下的设备、物质,应以监管方式“退运货物(代码:4561)”向海关申报并办理相关手续。

3.ATA单证的出货流程、需要证件等问题。

答:由持证人或其代理人持ATA单证册在国际商会或其授权分支机构办理电子数据录入,再持证向出境地海关申报。除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总署规章另有规定外,可免于交验许可证件。例如动植物检疫和无线电证明等涉及道德或秩序、公共安全、卫生保健、濒危野生动植物保护或知识产权的情况需要交验许可证件。若在境外留购,持ATA单证册向海关申请办理留购手续,接收《出境货物报关单》报关。

4.演出用暂时进口的乐器能否使用ATA?

答:根据我国加入国际公约的范围,目前对于进境货物只有展品可使

用ATA单证册通关,乐器与音乐设备等演出器材不属于展品,故不可使用。

(二)退运货物

1.货物办理退运手续时需要提交哪些单证?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124号)的规定,因为品质或规格原因,货物需要退运的,一般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原出口或进口时相关的报关单证;

(2)国内外检验机构出具的有关品质不良或规格不符的证明材料;

(3)报关单及随附单证,如买卖双方关于退货的合同或协议、舱单、提单、装箱单、发票、进出口许可证件、代理报关授权委托协议等。(4)如果原出口时海关已签发出口退税报关单的,办理退运进口手续时还须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

(5)海关要求的其他单证。

贸易方式分为两种:(1)货物进境后,放行结关前,经海关批准将货物全部退运境外的,按照“直接退运货物”来报关;(2)海关放行后的其他退运货物,按照“退运货物”的方式来报关。

2.办理货物退运进口手续时缴纳税款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海关总

署令第124号),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出口货物自出口放行之日起

1年内原状退货复运进境的,纳税义务人在办理进口申报手续时,应当按照规定提交有关单证和证明文件。一般情况下,企业在办理退运进境货物申报手续时,除提交进口货物报关单外,还应当按规定提交原货物出口时的出口报关单;原出口时海关已签发出口退税报关单的,须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境外商品检验

机构证明、退货协议等退货理由充分的证明材料。经海关确认后,对复运进境的原出口货物不予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如货物复运进境时间已经超过1年,则该货物不享受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措施。

3.退运货物的商品编码被列为进口法检目录,退运进口报关时必须

先报检吗?

答:法定检验的货物其职权属于检验检疫部门,企业对进口的法检商品必须向检验检疫部门报检,海关不能左右也不能取代。

4.非质量或者规格原因退运入境的货物是否征收关税?

答:出口货物退运进境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代征税:

(1)出口货物因品质或规格原因退运的;

(2)出口货物自出口放行之日起1年内原状退货复运进境的。

所以需要提供第三方的质检报告,非质量或规格原因的不需要提供,但进口时需要缴纳关税,不能免征。

5.进口货物因为国内买方拒绝提货,国外的发货人可以凭书面申请办理货物退运吗?

答:需收发货人双方协商一致同意退运,并提供证明书,具体请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56号)。

6.直接退运的时间问题。

答:一般情况下,如材料齐全,自受理直接退运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对于经审查决定予以直接退运的,应当向当事人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准予进口货物直接退运决定书》,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决定书,具体请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海关总署第117号令)。

7.退运是否会影响企业在海关的资信,是否会查验?

答:海关根据企业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相关廉政规定和经营管理状况,以及海关监管、统计记录等,设置AA、A、B、C、D 五个管理类别,对有关企业进行评估、分类,并对企业的管理类别予以公开。如你司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相关廉政规定,经营管理状况良好,不会对企业管理类别造成影响。

出口退运后是否查验不能一概而论,查验是海关为确定进出口货物的性质、状态、数量和价值等是否与报关单上已申报的内容相符而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海关选择查验对象、确定查验范围和比例,是建立在多方面要素进行综合评估基础上的,包括口岸监管的风险程度、报关单位资信情况(包括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运输企业等)、违法举报线索、以及以往同类企业或货物的通关情况等,并会根据实际查验结果进行动态调整。

(三)无代价抵偿、不作价设备

1.无代价抵偿货物在通关时怎么办理?

答: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124号)的规定来办理进出口无代价抵偿货物的通关手续。

2.无代价抵偿货物能否先抵偿后退运?(此问题可能不同的业务现场操作情况不一样,有的现场海关不同意这样操作,但有的允许)

答:可以。进口按“无代价抵偿”,出口按“其他”贸易方式申报。因先进后出,进口无代价抵偿货物需征收保证金,待旧品出口后再退

还保证金,办理需提交以下单证:

(1)原进口货物报关单;

(2)原进口货物退运出境的出口报关单,或者原进口货物交由海关处理的货物放弃处理证明,或者已经办理纳税手续的单证(短少抵偿的除外);

(3)原进口货物税款缴款书或者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4)买卖双方签订的索赔协议;

(5)海关认为必要时,企业还需提交具有资质的商品检验机构出具的原进口货物残损、短少、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的检验证明书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6)其他海关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单证。

3.不作价设备的问题。

答:不作价设备是指与加工贸易经营单位开展加工贸易的外商,免费

(不需境内经营单位付汇、也不需用加工费或差价偿还)向经营单位提供的加工生产所需设备。

免税进口和使用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设备的加工贸易经营企业必须符

合下列条件之一:

(1)设有独立专门从事加工贸易(不从事内销产品加工生产)的工

厂或车间,并且不作价设备仅限在该工厂或车间使用。

(2)对未设有独立专门从事加工贸易的工厂或车间、以现有加工生

产能力为基础开展加工贸易的项目,使用不作价设备的加工生产企业,在加工贸易合同(协议)期限内,其每年加工产品必须是70%以上

属出口产品。

由外商提供不作价进口设备的加工贸易企业,进境时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免征关税。增值税抵扣问题请咨询国税部门。

4.以无代价抵偿贸易方式进口的情况。

答:将原进口不合格货物交给海关处理或退运出口后的情况下,可以按照无代价抵偿贸易方式进口。

(四)进出境维修货物

1.按照“进出境修理物品”方式出境修理货物报关时需要哪些材料,需多长时间运回?如果出境未修理成功,是否须在规定时间内运回?

答: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2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50条规定,“纳税义务人在办理出境修理货物的出口申报手续时,应当向海关提交该货物的维修合同(或者含有保修条款的原进口合同),以及申报出口需要的所以单证。出境修理货物应当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复运进境。”上述规定中所述“海关规定期限”由海关根据进出境修理货物的有关合同规定以及具体实际情况予以确定。一般情况下,货物出境后在境外维修的期限为出境之日起6个月,可申请延长,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2.进境修理物品不复运出境的问题。

答:进境修理货物未在海关允许期限(包括延长期)内复运出境的,海关对其按照一般进出口货物的征税管理规定办理,将该货物进境时纳税义务人提供的税款担保转为税款;原进境修理货物的进口报关单

征免规定改为“照章”,在报关单备注栏注明“转税”字样。

(五)过境、转运货物

1.过境货物的问题。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过境货物监管办法》规定,“对同我国签有过境货物协定的国家的过境货物,或与我国签有铁路联运协定国家收、发货的过境货物,按有关协定准予过境;对于未与我国签有上述协定国家的过境货物,应当经国家商务、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并向入境地海关备案后准予过境”。

过境货物的“经营人”,指经国家商务主管部门批准、认可具有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经营权并拥有过境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经营范围(国际多式联)的企业。

除以下货物禁止过境外,其余货物允许办理过境手续。

(1)来自或运往我国停止或禁止贸易的国家和地区的货物。

(2)各种武器、弹药、爆炸物品及军需品(通过军事途径运输的除

外)。

(3)各种烈性毒药、麻醉品和鸦片、吗啡、海洛因、可卡因等毒品。(4)我国法律、法规禁止过境的其他货物、物品。

2.转口贸易货物可存入保税仓库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05号)第五条第二款,转口货物经海关批准可以存入保税仓库。申报监管方式为保税仓库进出境仓储及转口货物,(监管方

式代码“1233”简称“保税仓库货物”)。同时,第六条规定,保税

仓库不得存放国家禁止进境货物,不得存放未经批准的影响公共安全、公共卫生或健康、公共道德或秩序的国家限制进境货物以及其他不得存入保税仓库的货物。第二十二条规定,保税仓储货物可以进行包装、分级分类、加刷唛码、分拆、拼装等简单加工,不得进行实质性加工。保税仓储货物,未经海关批准,不得擅自出售、转让、抵押、质押、

留置、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第二十四条规定,保税仓储货物存储期限为1年。确有正当理由的,经海关同意可予以延期;除特殊情况外,延期不得超过1年。第二十五条,运往境外的保税仓储货物,经海关批准可以办理出库手续,海关按照相应的规定进行管理和验放。

另外,转口贸易货物也可以以监管方式“保税区进出境仓储、转口货物”(监管方式代码为“1234”简称“保税区仓储转口”)申报存入保税区。具体请查阅《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65号)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3.过境货物监管问题(过境货物小包装入境改大宗散货出境,处理外包装需要报海关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过境货物监管办法》的规定,过境货物自进境起到出境止属海关监管货物,应当接受海关监管。过境货物进境后、出境前确因实际需要进行换装、储存时均应经海关同意,并在海关监管场所进行。未经海关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拆、提取、交付、发运、挑换、改装、抵押、转让,或者更换标记。

(六)其他

1.寄售代销货物如何办理通关?

答:寄售代销贸易是指寄售人把货物运交事先约定的代销人,由代销

人按照事先约定或根据寄售代销协议规定的条件,在当地市场代为销售,所得货款扣除代销人的佣金和其他费用后,按协议规定方式将余款付给寄售人的交易形式。寄售代销货物报关时应注意:经营进口商品寄售代销业务的企业必须是经商务部门批准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按经批准的商品范围经营;寄售代销商品实行许可证件和检验检疫管理的,海关凭授权发证机关签发的许可证件和入境货物通关单验放;寄售代销贸易(代码1616)的贸易方式应填写为“寄售代销”,征免性质为“一般征税”(代码101);海关对寄售代销出口货物签发退税报关单证明联。

2.收货人无进出口经营权,按照“货样广告品B”报关时是否能免税进口?

答: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单位)进出口以及免费提供进出口的货样广告品,以监管方式“货样广告品B(代码3039)”向海关申报。根据海关公告2010年33号,进出口无商业价值的货样和广告品准予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其他进出口货样和广告品一律照章征税。

3.货样广告品的相关规定。

答:无进出口经营权的公司进出口以及免费提供进出口的货样广告品,用“货样广告品B”,监管方式代码“3039”申报;有进出口经营权

的企业价购或价售进出口货样广告品,用“货样广告品A”,监管方

式代码“3010”。根据海关公告2010年33号,进出口无商业价值的货样和广告品准予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其他进出口货样和广告品一律照章征税。

4.租赁贸易的相关规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规定,纳税义务人进口租赁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向其所在地海关办理申报进口及申报纳税手续。纳税义务人申报进口租赁货物,应当向海关提交租赁合同及其他有关文件。海关认为必要时,纳税义务人应当提供税款担保。以租赁方式进口用于生产的设备,在租赁期间以海关审查确定的租金作为完税价格,海关认为必要时,需要缴纳保证金。

租赁期在一年及以上的进口货物,贸易方式为“租赁贸易”;租赁期

不满一年的进口货物,贸易方式为“租赁不满一年”;加工贸易租赁

进口的机器设备,贸易方式为“加工贸易设备”。“租赁贸易”期满复运出口的货物,贸易方式为“退运货物”,“租赁不满一年”期满复运

出境的货物,贸易方式为”租赁不满一年”。

租赁贸易进出口货物实行许可证件管理的,需提交凭授权发证机关签发的许可证件;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范围内的进口货物,需提供“入境货物通关单”;进口旧机电产品,需提供与进口旧机电产品相符的进口许可证件和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入境货物通关单”。

从目前海关规定看,企业利用租赁设备以加工贸易方式生产的成品,无文件限制其内销或外销,因而从法理看,既可以内销,也可以外销。当然,加工贸易成品转内销,企业应按照商务部门和海关内销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加工贸易产品内销问题,具体请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113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111号)的有关规定。企业利用租赁设备以其他贸易方式(非加工贸易方式)生产成品之内销、外销问题,具体请咨询主管海关。

5.租赁货物的延期。

答:根据现行规定,租赁合同即将到期的,需续租租赁进口货物,请

在租赁期届满之前,或租赁期届满之后,但最晚不得迟于租赁期届满之后的30日,向原进口地(所在地)海关提交续租合同办理相关申报纳税手续。

真正好的朋友,从来不需要这些表面功夫。走在这漫漫俗尘,形如微尘的我们,每天忙碌的像只蝼蚁,哪有时间去整那些虚假的表面文章。那些沉淀在岁月里的真情实意,哪一个不是无事各自忙,有事时,却又从不问回报几何的真心相助?

至于那些平日里看上去可以一起打闹,一起吃喝,一起厮混,看似好成一片的人,或许,只是你在多少次的四目相对之时,动了真心,存了真义,是你默默认定对方可称朋友,有困难的时候是你愿意伸以援手,但未必对方一样。

多少看似热情的人,内心是薄情的。而多少看似淡漠的人,内心实则一片温热。那些表面热诚的人,总是相安无事各自好,一旦你有事需要援助,别说大事,就是小事需代劳,你都会发现原来不过情比纸薄,对方远比你自己想的要现实的多。

有些人,自从与你接近,内心就存有一份自己的打算。定是你于他而言,多少有些可用之处。正所谓无事献殷勤,非奸即盗。在这个功利心弥漫的世态下,没有哪一份意外的热情不无所图。不仅是职场如此,男人如此,就连女人也不能免俗。

接孩子的时候,被困高层电梯下不来,一个电话打来,希望能帮忙照看一下放学的孩子。实在的人总是把别人毫不见外的信任,当作是一种荣幸,于是想都不用想就能一口答应。可当你有事需要对方只是代笔签个字这样的举手之劳时,对方都能各种不情愿各种推脱,至此你终是发现,原来人与人之间真不是一杯换一盏的事儿。关键时刻,还是得找那些看似平时不联系,但一开口能力范围之内就愿意为你想办法的人。

多少人天真的以为,认识的人越多,人脉就越广,自己就越厉害,其实,那些所谓的人脉,不过廉价。倘若你没有同等的利用价值,谁会与你建立起所谓的交际?最是谈钱伤感情,也最是感情不值钱。别结识了比自己优秀比自己有能力的人,就觉得有了依靠有了光环,自己不足够优秀,结识谁都没有用。在你困难需求的时候,你开口求助,能够推脱敷衍那算给面子,对你闭门不见佯装不熟也是情理之中。

日久见人心,患难见真情。平时是平时,别把平时当真情。这世上多少人变脸如翻书,有求于你一个样,各自安好一个样,最是有求于他嘴脸陋,让你瞬间就明白,何谓人情凉薄。

随着年龄的增长,人心的不再纯澈,人与人之间的交往就不再那么的纯粹而真心了。也正是因为如此,才更要珍惜那些默默守护在你生活中的朋友。别看平时忙的少有见面,少有聊天,就连微信,都少有私信。但有事儿的时候,只一声招呼,谁能出力都会挺身而出,义不容辞。

真正好的朋友,从来不需要这些表面功夫。走在这漫漫俗尘,形如微尘的我们,每天忙碌的像只蝼蚁,哪有时间去整那些虚假的表面文章。那些沉淀在岁月里的真情实意,哪一个不是无事各自忙,有事时,却又从不问回报几何的真心相助?

至于那些平日里看上去可以一起打闹,一起吃喝,一起厮混,看似好成一片的人,或许,只是你在多少次的四目相对之时,动了真心,存了真义,是你默默认定对方可称朋友,有困难的时候是你愿意伸以援手,但未必对方一样。

多少看似热情的人,内心是薄情的。而多少看似淡漠的人,内心实则一片温热。那些表面热诚的人,总是相安无事各自好,一旦你有事需要援助,别说大事,就是小事需代劳,你都会发现原来不过情比纸薄,对方远比你自己想的要现实的多。

有些人,自从与你接近,内心就存有一份自己的打算。定是你于他而言,多少有些可用之处。正所谓无事献殷勤,非奸即盗。在这个功利心弥漫的世态下,没有哪一份意外的热情不无所图。不仅是职场如此,男人如此,就连女人也不能免俗。

接孩子的时候,被困高层电梯下不来,一个电话打来,希望能帮忙照看一下放学的孩子。实在的人总是把别人毫不见外的信任,当作是一种荣幸,于是想都不用想就能一口答应。可当你有事需要对方只是代笔签个字这样的举手之劳时,对方都能各种不情愿各种推脱,至此你终是发现,原来人与人之间真不是一杯换一盏的事儿。关键时刻,还是得找那些看似平时不联系,但一开口能力范围之内就愿意为你想办法的人。

多少人天真的以为,认识的人越多,人脉就越广,自己就越厉害,其实,那些所谓的人脉,不过廉价。倘若你没有同等的利用价值,谁会与你建立起所谓的交际?最是谈钱伤感情,也最是感情不值钱。别结识了比自己优秀比自己有能力的人,就觉得有了依靠有了光环,自己不足够优秀,结识谁都没有用。在你困难需求的时候,你开口求助,能够推脱敷衍那算给面子,对你闭门不见佯装不熟也是情理之中。

日久见人心,患难见真情。平时是平时,别把平时当真情。这世上多少人变脸如翻书,有求于你一个样,各自安好一个样,最是有求于他嘴脸陋,让你瞬间就明白,何谓人情凉薄。

随着年龄的增长,人心的不再纯澈,人与人之间的交往就不再那么的纯粹而真心了。也正是因为如此,才更要珍惜那些默默守护在你生活中的朋友。别看平时忙的少有见面,少有聊天,就连微信,都少有私信。但有事儿的时候,只一声招呼,谁能出力都会挺身而出,义不容辞。

全国各地海关代码查询分析

0101 机场单证 0102 京监管处 0103 京关展览 0104 京一处 0105 京二处 0106 京关关税 0107 机场库区 0108 京通关处 0109 机场旅检 0110 平谷海关 0111 京五里店 0112 京邮办处 0113 京中关村 0114 京国际局 0115 京东郊站 0116 京信 0117 京开发区 0118 十八里店 0119 机场物流 0121 京调查局 0123 机场调技 0124 北京站 0125 西客站 0126 京加工区 0127 京快件 0128 京顺义办 0200 天津关区 0201 天津海关 0202 新港海关 0203 津开发区 0204 东港海关 0205 津塘沽办 0206 津驻邮办 0207 津机场办 0208 津保税区 0209 蓟县海关 0210 武清海关 0211 津加工区 0212 天津保税物流园区0220 津关税处 0400 石家庄区 0401 石家庄关 0402 秦皇岛关 0403 唐山海关

0404 廊坊海关 0405 保定海关 0406 石家庄海关驻邯郸0407 秦加工区 0408 中华人民共和国沧0500 太原海关 0501 并关监管 0502 太原机场海关0503 大同海关 0504 侯马海关 0600 满洲里关 0601 海拉尔关 0602 额尔古纳 0603 满十八里 0604 满赤峰办 0605 满通辽办 0606 满哈沙特 0607 满室韦 0608 满互贸区 0609 满铁路 0610 满市区 0700 呼特关区 0701 呼和浩特 0702 二连海关 0703 包头海关 0704 呼关邮办 0705 二连公路 0706 包头海关驻国际集0707 策克口岸 0708 甘其毛道口岸0709 满都拉口岸 0710 珠恩嘎达布其口岸0800 沈阳关区 0801 沈阳海关 0802 锦州海关 0803 沈驻邮办 0804 沈驻抚顺 0805 沈开发区 0806 沈驻辽阳 0807 沈机场办 0808 沈集装箱 0809 沈阳东站 0810 葫芦岛关 0900 大连海关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22号--关于公布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有关管理事宜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22号--关于公布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有关管理事宜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22号--关于公布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有关管理事宜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22号 2010年3月30日 为配合海关总署2010年第10号公告(以下简称10号公告)的实施,现将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有关管理事宜公告如下: 一、对已经被整合到国务院新批准设立的综合保税区或保税港区内的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区或保税物流中心,且已按照综合保税区或保税港区模式验收运作的,区(中心)内企业(包括双重身份企业)应按照保税港区或综合保税区企业编码规则重新设置企业编码(即经营单位十位数编码中的第5位为“6”),企业的类别维持不变,《注册登记证书》作相应变更;对已整合纳入综合保税区或保税港区,但尚未按照综合保税区或保税港区验收运作的,区(中心)内企业经营单位十位数编码保持不变,待验收运作后再按照上述规定进行变更。 二、自2010年4月1日起,企业按照《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填制规范》(见附件)填制相应单证,《海关总署关于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和明确出口加工区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填制要求的通知》(署通[2000]747号)同时废止。 三、自2010年7月1日起,海关对进出综合保税区、保税港区的货物实行电子账册(电子账册第一位标记代码为“H”,以下简称H账册;减免税货物对应电子账册第六位标记代码为“D”,以下简称HD账册)管理。海关在2010年6月30日前完成建立电子账册和导入数据等前期工作。 四、对2010年6月30日前已按照综合保税区或保税港区模式运作的保税物流中心,海关自2011年1月1日起对其进出货物实行电子账册管理,海关在2010年12月31日前完成建立H账册、HD账册和数据导入等工作。对于2010年6月30日之后纳入综合保税区或保税港区的保税物流中心,海关在综合保税区或保税港区验收后6个月内实行H账册、HD账册管理,并完成建立H账册、HD账册和数据导入等工作。 五、目前,部分已验收运作的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其进出境货物沿用了保税区管理模式下的监管方式代码“1234”、“2025”、“2225”,为了保证平稳过渡,上述3个监管方式代码可以在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继续并行使用至2010年6月30日,海关将在2010年7月15日前完成其报关单(备案清单)的结关手续。从2010年7月1日起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企业不再使用保税区管理模式下的监管方式代码“1234”、“2025”、“2225”填报。 六、对于上述情况,在建立H账册和数据导入等工作中,监管方式代码“1234”项下

《海关监管条件》海关监管的依据

遇到国际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3c7640681.html, 《海关监管条件》海关监管的依据 【海关监管条件】海关监管的依据 进出口许可管理制度 进出口许可管理制度是根据国家对外贸易方针政策,对进出口货物由经贸主管部门签发许可证等方式来实施管理的一项制度。它是海关监管和验放进出口货物的重要依据之一,这在《海关法》里有明文规定。进出口许可证是保护和稳定国内经济免受国际市场冲击的一项有效措施。但随着我国申请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进出口许可证作为一项非关税措施,如何控制并减少其管理范围,已成为我国外贸制度与国际惯例接轨和顺利进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敏感问题。 商检制度 商品检验制度是指商品检验机构对进出口商品的质量、规格、重量、数量、包装、残损等依法进行检验,出具检验证书。此外,商检机构还负责对出口食品的卫生检疫和向非协议国家出口动物产品的

病虫害检疫,对进口货物的环保状况进行鉴定。国家出入境检验疫局是我国负责检验进出口商品的主管机构,由该机构制定、调整并发布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调整后的《检验检疫商品目录》涉及编码商品4113个。 我国商品检验的种类分为4种,即法定检验、合同检验、公证鉴定和委托检验。法定检验是指根据国家规定,对进出口商品实施强制性的检验,凡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的进出口商品均属法定检验商品;进口时,海关凭商检机关拓报关单上加盖的印章放行。出口时,报验手续在向海关申报之前进行。海关凭商检机构的检验证书、放行单,或凭其在报关单上加盖的印章验放。 动植物检疫制度 为了防止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和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及其他有害生物的传播和蔓延,保障我国农、林、牧、渔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维护我国的对外信誉,国家规定对进出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实施检疫。凡属应当施行动植物检疫的进出境货物,无论以何种贸易方式进出境,都应当在报关前报请入境或出境口岸的动植物检疫机构实施检疫,由动、植物检疫机构发给《检疫放行通知单》或在货运单据上加盖检疫放行章后,再向海关申报。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一、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通关模式 1、现有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种类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并由海关实行封闭监管的特定区域,包括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跨境工业园区和综合保税区。改革开放以来,特殊监管区域在我国产业格局中发挥了先导、辐射、拉动等十分重要的作用。 2007年,全国特殊监管区域已经有5大类80多家,实现进出口总值2562多亿元,占全国外贸进出口总值的12%。 2、普通通关模式 (1)特殊监管区域与境外之间进出境货物通关流程 以出口加工区为例,海关对加工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实行直通式或转关运输的监管模式,由监管车辆将货物运离或运至口岸海关并实际进区或离境。 (2)特殊监管区域与境内之间进出货物通关流程 以出口加工区为例,按照389号令及相关文件规定,出口加工区内企业的货物进出应在加工区完成报关,从加工区以一般贸易等方式进口货物均需在加工区完成报关征税手续。 3、区域通关模式 2006年8月总署下发的《海关总署关于印发〈跨关区“属地申报,口岸验放”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署监发〔2006〕379号)规定,“属地申报,口岸验放”是指符合海关规定条件的守法水平较高的A类企业,在其货物进出口时,可以自主选择向其属地海关申报,并在货物实际进出境地的口岸海关办理货物验放手续的一种通关方式。 文件规定,对出口加工区、保税区、保税物流园区(中心)、保税仓库的进出口货物,暂不适用于“属地申报,口岸验放”通关方式。 二、现有通关模式对区域发展和区内企业的影响 1、特殊监管区域与境外之间进出境货物 因为现有规定要求特殊区域与口岸间货物往来需要按照转关运输监管,不仅增加了企业的运输成本,经多个海关中转的转关运输办理手续也十分不便。 2、特殊监管区域与境内之间进出货物 内地企业从口岸特殊监管区域进口货物,往往需要派人或委托口岸代理保关,不仅单证往来频繁不便,也不利于将企业属地化管理。 三、保税监管改革的通关模式 1、《保税监管改革指导方案》的新思路 2007年月,总署下发了《保税监管改革指导方案》(2007年修订),方案中要求逐步建立保税货物流转管理新机制。要建立涵盖保税加工和保税物流两大监管体系的保税货物流转管理机制,沟通保税货物的“进、出、转、存”各个监管环节,实现对保税货物的全方位、全过程管理到位。一是按照既要最大限度便利货物保税状态下的流转,又要确保实际监管到位的管理目标,重新梳理、修订相应的规章制度,制定《保税货物流转管理办法》,全面整合保税货物在特殊区域之间、特殊区域与保税场所之间、特殊区域和保税场所内外之间以及企业之间的进出口、深加工结转、外发加工等管理方式,从制度上统一规范保税货物的流转管理;二是运用信息化技术,建立用于明确和规范收发货人法律关系及责任的“保税货物大账册”,同时建立用于监控承运人行为的“运输工具点对点交互网络”,形成一个在所有区域、场所、企业以及口岸现场之间均能实现便捷运行和有效监管的保税货物大流通监管系统,并逐步取代现行的“转关运输系统”;三是对于从保税港区、保税物流园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起运的进出口货物,参照“属地报关、口岸验放”以及“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的方式办理相关通关手续,建立保税物流监管网点与口岸通关监管网点之间的联动配合机制,顺畅口岸与区域、场所之间的流转。

监管方式代码表说明

监管方式代码表说明 监管方式代码表说明 进出口货物海关监管方式(以下简称监管方式),即现行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监管方式”,是以国际贸易中进出口货物的交易方式为基础,结合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征税、统计及监管条件综合设定的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管理方式。由于海关对不同监管方式下进出口货物的监管、征税、统计作业的要求不尽相同,因此为满足海关管理的要求,H2000通关管理系统的监管方式代码采用四位数字结构.其中前二位是按海关监管要求和计算机管理需要划分的分类代码,后二位为海关统计代码。 一般贸易 一、定义与代码 一般贸易是指我国境内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单边进口或单边出口的贸易。 本监管方式代码为“0110”,简称:一般贸易。 二、适用范围 (一)本监管方式包括: 1.以正常交易方式成交的进出口货物。 2.贷款援助的进出口货物。 3.外商投资企业进口供加工内销产品的料件。 4.外商投资企业用国产原材料加工成品出口或采购产品出口。 5.供应外国籍船舶、飞机等运输工具的国产燃料、物料及零配件。 6.保税仓库进口供应给中国籍国际航行运输工具使用的燃料、物料等保税货物。 7.境内企业在境外投资以实物投资带出的设备、物资。 8.来料养殖、来料种植的进出口货物。 (二)本监管方式不适用: 1.进出口货样广告品,监管方式为“货样广告品A”(3010)、“货样广告品B”(3039)。 2.没有对外贸易经营资格的单位获准临时进出口货物,监管方式为.“其他贸易”(9739)。 3.境外劳务合作项目,对方以实物产品抵偿我劳务人员工资所进口的货物(如钢材、木材、化肥、海产品等),对外承包工程期间在国外获取及在境外购买的设备、物资等,监管方式为“承包工程进口”(341O)。 易货贸易 一、定义与代码 易货贸易是指不通过货币媒介而直接用出口货物交换进口货物的贸易。 本监管方式代码为“0130”,简称:易货贸易。 二、适用范围 (一)本监管方式仅适用于易货贸易经营企业在核准的范围内易货贸易的进出口货物。 (二)本监管方式不适用 对台小额贸易中签订易货合同的贸易,监管方式为“对台小额”(4039)。 边境小额贸易企业易货贸易进出口货物,监管方式为“边境小额贸易”(4019)。 旅游购物商品 一、定义与代码 旅游购物商品是指境外旅游者用自带外汇购买的或委托境内企业托运出境5万美元以下的旅游商品或小批量订货。 本监管方式代码为“0139”,简称:旅游购物商品。 二、适用范围 以下情况不适用本监管方式: (一)出口5万美元以上旅游购物商品。出口旅游商品5万美元以上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按“一般贸易”(011O)申报出口,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按“其他贸易”(9739)申报出口。 (二)入境旅游者(包括外籍运输工具服务人员)自带出境用外汇购买旅游纪念品、工艺品、中药材和中成药,由出境地海关旅检部门按照规定限值、限量办理。 加工贸易枓件、成品放弃

2008最新海关监管条件代码一览表

查编码书,HS编码的监管条件为A的是需要入境货物通关单,B为需要出境货物通关单。监管条件为A或B的俗称为法检货,这类货物需要去商检局办理入(出)境货物通关单,然后再拿着办好的入(出)境通关单去办理报关手续。其实通关单的性质和机电证的性质一样,都是通关单据的必有单据之一。 注:08年商检局和海关联网,办出入境通关单后最好查一下,看看数据到没到海关那里,如果数据没到就报关的话,容易被退单。 入境货物通关单,在货物进口前由在商检局注册登记的报检员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办理,入境和出境的商检程序是差不多的。你可以找报关行或报检行代理,(一般的报关行都有专门的报检员)。如果公司自已有报关员或报检员的话也可以找她们。 "1" 进口许可证 指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或其授权机关签发的进口许可证 "3" 敏感物项出口许可证 指商务部签发的出口许可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办法》等法规规章,国家对核出口、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实施严格的出口管制。主管部门:商务部,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4" 出口许可证 指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或其授权机关签发的出口许可证 "5" 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证 指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或其授权机关签发的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为加强对纺织品出口的统计分析和监测,自2005年3月1日起,对列入《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目录》的纺织品,实施出口自动许可管理。主管机关:商务部;主要管理范围:《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目录》;通关要求:输往美国、欧盟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列入《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目录》的纺织品,海关凭商务部及其授权机关签发的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证验放。 "6" 旧机电产品禁止进口 商品编码后有此代码的商品,其旧品禁止进口 "7" 自动进口许可证 指进口商品实行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由商务部及其授权机构签发自动进口许可证。 "8" 禁止出口商品 指国务院授权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调整并公布的禁止出口货物目录所列商品。商品编码后有此代码的商品禁止出口"9" 禁止进口商品 指国务院授权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调整并公布的禁止进口货物目录所列商品。商品编码后有此代码的商品禁止进口"A" 入境货物通关单 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列入《出入境检验

海关监管方式名称及代码对照表

中国海关对进出境国际航行船舶及其所载货物物品监管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总署令第24号 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国际航行船舶及其所载货物、物品监管办法》,自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署长戴杰 一九九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第一条为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发展, 方便进出境船舶运输, 加强海关对进出境船舶及其所载货物、物品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海关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进出境国际航行船舶"(以下简称"船舶")是指进出我国关境在国际间运营的境内船舶舶和境外船舶。对来自和开往香港、澳门的小型船舶,另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船舶应当通过设有海关的港口进境或者出境,应当在设有海关的港口停泊、装卸货物、物品和上下人员,并接受海关监管。船舶在海关监管区内停泊、移泊、装卸货物、物品和上下人员的地点由当地港务局提前通知海关;船舶在非海关监管区停泊、移泊、装卸货物、物品和上下人员须由当地港务局会商海关。 船舶如需通过未设立海关的港口进出境,或者在未设立海关的港口停泊、装卸货物、物品和上下人员,应当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机关会商海关后批准,接受海关监管,并应当按规定向海关缴纳规费。 第四条船舶负责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将船舶到港和离港的时间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海关,将船舶装卸货物、物品的时间事先通知海关。 第五条船舶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被迫在未设立海关的地点停泊,上下人员或者抛掷、起卸货物、物品,船舶负责人或其代理人应当立即报告附近海关。 第六条进境的境外船舶和出境的境内船舶,未向海关办结手续的,不得转让或者移作他用。 第七条经交通部批准从事进出境国际客货运输业务的境内船舶,应向船所在地海关申领《船舶进出境(港)海关监管簿》。 第八条船舶装卸进出口货物、物品或者上下进出境人员,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并接受海关检查。 第九条船舶进境的时候,船舶负责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并递交下列单证: (一)《船舶进口报告书》一份; (二)《进口载货清单》二份(无进口货物的交"无货清单"); (三)《进境旅客清单》一份(包括通运旅客。无旅客的免交); (四)《船员清单》一份; (五)《船员自用和船舶备用物品、货币、金银清单》一份; (六)《船员自用和船舶备用烟、酒加封清单》一份; (七)《船舶进出境(港)海关监管簿》(境外船舶免交); (八)海关监管需要的其他单证;

直属海关关区代码

全国海关关区代码表全国海关关区代码表: 0101机场单证 0102京监管处 0103京关展览 0104京一处 0105京二处 0106京关关税 0107机场库区 0108京通关处 0109机场旅检 0110平谷海关 0111京五里店 0112京邮办处 0113京中关村 0114京国际局 0115京东郊站 0116京信 0117京开发区 0118十八里店 0119机场物流 0121京调查局 0123机场调技 0124北京站 0125西客站 0126京加工区 0127京快件 0128京顺义办 0200天津关区 0201天津海关 0202新港海关 0203津开发区 0204东港海关 0205津塘沽办 0206津驻邮办 0207津机场办 0208津保税区 0209蓟县海关 0210武清海关 0211津加工区 0212天津保税物流园区 0220津关税处 0400石家庄区 0401石家庄关

0403唐山海关 0404廊坊海关 0405保定海关 0406石家庄海关驻邯郸0407秦加工区 0408中华人民共和国沧0500太原海关 0501并关监管 0502太原机场海关0503大同海关 0504侯马海关 0600满洲里关 0601海拉尔关 0602额尔古纳 0603满十八里 0604满赤峰办 0605满通辽办 0606满哈沙特 0607满室韦 0608满互贸区 0609满铁路 0610满市区 0700呼特关区 0701呼和浩特 0702二连海关 0703包头海关 0704呼关邮办 0705二连公路 0706包头海关驻国际集0707策克口岸 0708甘其毛道口岸0709满都拉口岸 0710珠恩嘎达布其口岸0800沈阳关区 0801沈阳海关 0802锦州海关 0803沈驻邮办 0804沈驻抚顺 0805沈开发区 0806沈驻辽阳 0807沈机场办 0808沈集装箱 0809沈阳东站

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新)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填制规范 一、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下简称特殊区域)企业向海关申报货物进出境、进出区,以及在同一特殊区域内或者不同特殊区域之间流转货物的双方企业,应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特殊区域与境内(区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区外企业应同时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向特殊区域主管海关办理进出口报关手续。 货物在同一特殊区域企业之间、不同特殊区域企业之间或特殊区域与区外之间流转的,应先办理进口报关手续,后办理出口报关手续。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原则上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要求填制,对部分栏目说明如下: (一)进口口岸/出口口岸 实际进出境货物,填报实际进(出)境的口岸海关名称及关区代码; 特殊区域与区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填报本特殊区域海关名称及关区代码; 在特殊区域内流转的货物,填报本特殊区域海关名称及关区代码; 不同特殊区域之间、特殊区域与保税监管场所之间相互流转的货物,填报对方特殊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海关名称及关区代码。 (二)备案号 进出特殊区域的保税货物,应填报标记代码为H的电子账册备案号; 进出特殊区域的企业自用设备、基建物资、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应填报标记代码为H的电子账册(第六位为D)备案号。

(三)运输方式 实际进出境货物,应根据实际运输方式,按海关规定的《运输方式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运输方式; 同一特殊区域或不同特殊区域之间、特殊区域与保税监管场所之间流转的货物,区内企业填报“其他运输”(代码9); 特殊区域与境内(区外)(非特殊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之间进出的货物,区内、区外企业应根据实际运输方式分别填报,“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代码Y),“出口加工区”(代码Z)。 (四)运输工具名称 同一特殊区域或不同特殊区域之间、特殊区域与保税监管场所之间流转的货物,在出口备案清单本栏目填报转入方关区代码(前两位)及进口报关单(备案清单)号,即转入XX(关区代码)XXXXXXXXX(报关单/备案清单号)。 (五)贸易方式(监管方式) 特殊区域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区内企业选择填报下列不同性质的海关监管方式: 1.下列进出特殊区域的货物,填报“料件进出区”(代码5000): (1)区内物流、加工企业与境内(区外)之间进出的料件(不包括经过区内企业实质性加工的成品); (2)上述料件因故退运、退换的。 2.区内企业从境外购进的用于研发的料件、成品,或者研发后将上述货物、物品退回境外,但不包括企业自用或其它用途的设备,填报“特殊区域研发货物”(代码5010)。

几种特殊监管方式下通关问题

几种特殊监管方式下通关问题 几种特殊监管方式下通关问题 (一)暂时进出口货物 1.企业如何申请办理暂时进出口货物?需要缴纳保证金吗? 答: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5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的规定,企业需要按照法律规定先向通关口岸主管海关提出申请,经海关审核后给予审批决定。对于经海关批准的暂时进出境货物,在货物收发货人向海关缴纳相当于税款的保证金或者海关依法认可的其他担保后,准予暂时免纳关税。对不征收进出口关税的暂时进出境货物,可凭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提交的保证函验放。暂时进出口货物应该于进境或出境之日起6个月内全部复运出境/进境。 2.对外承包工程所需设备出口及工程结束后复入境时申报适用的贸易方式问题。

答:经商务部批准的有对外承包工程经营权的公司,为承包国外建设工程和开展劳务合作等对外合作项目而出口的设备、物质,可以用监管方式“对外承包出口(代码:3422)”向海关申报并办理相关手续。承包工程结束后,复运进境原来从国内运出的承包工程项下的设备、物质,应以监管方式“退运货物(代码:4561)”向海关申报并办理相关手续。 3.ATA单证的出货流程、需要证件等问题。 答:由持证人或其代理人持ATA单证册在国际商会或其授权分支机构办理电子数据录入,再持证向出境地海关申报。除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总署规章另有规定外,可免于交验许可证件。例如动植物检疫和无线电证明等涉及道德或秩序、公共安全、卫生保健、濒危野生动植物保护或知识产权的情况需要交验许可证件。若在境外留购,持ATA单证册向海关申请办理留购手续,接收《出境货物报关单》报关。 4.演出用暂时进口的乐器能否使用ATA? 答:根据我国加入国际公约的范围,目前对于进境货物只有展品可使

6种海关特殊监管区区别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政策功能说明及对比 自1990年为适应我国不同时期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我国设立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简称特殊区域)以来,已先后批准设立了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跨境工业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等6类(在国发[2012]58号文件上提出)。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为所在地区提升产业水平、扩大就业,促进外贸和社会经济发展作出了贡献。目前,各类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基本覆盖了沿海、沿江、沿边、内陆地区的重要港口和中心城市。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基本特征:一是经过国务院审批,设立在我国境内,纳入国家级开发区范畴,享受开发区的优惠政策;二是采取封闭围网管理,对基础设施和监管设施验收有严格的标准;三是都具有一线和二线的通关特征;四是具备保税功能,境外货物进入园区,海关不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区内可开展保税货物的加工、仓储、转口、展示等业务(统称保税加工、保税物流两大类业务)。 下面分别介绍六类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功能以及相应的政策 一、保税区 保税区是由国务院批准的在我国境内设立的海关监管的特定区域。全国15个。1990年6月,经中央批准,在上海创办了中国第一保税区——上海外高桥保税区。1992年以来,国务院又陆续批准设立了14个保税区和一个享有保税区优惠政策的经济开发区:天津港、大连、张家港、深圳沙头角、深圳福田、福州、海口、厦门象屿、广州、青

岛、宁波、汕头、深圳盐田港、珠海保税区、海南洋浦经济开发区。 产业功能:保税区作为我国最早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其功能设置是较为宽泛的,主要有:1、国际贸易、2、保税仓储、3、转口贸易、4、出口加工5、商品展示,并且保税区内的转口货物可以在区内仓库或者区内其他场所进行分级、挑选、刷贴标志、改换包装形式等简单加工。 相关政策:1.货物入区保税 2.区内货物出境免征出口关税 3.国内货物入区不退税,离境可退税 4.区内加工产品不收增值税 5.全部使用境外料件加工的制成品出区按进口制成品征税 6.用含有境外料件加工的制成品出区按所含境外运入料件征税 7.货物入区应当征收出口关税的,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征收 8.区内货物可以自由流转 9.区内建设及业务开展所需进口机器、设备等,地区内进口自用合理数量办公用品免税 10.港区与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之间的货物交易、流转不征收进出口环节和国内流通环节的有关税收 二、出口加工区 出口加工区是设立在现有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海关监管的特定区域。 出口加工区是为了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而设立的,出口加工区要遵循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导向,着力吸引技术水平高、增值含量大的加工贸易企业和带动配套能力强的大型下游企业入区。出口加工区内禁止开展高耗

海关监管货物提离监管场所申请单

附件 海关监管货物提离监管场所申请单 编号:[ ]年_______号 以下栏目由申请单位填写 海关报关单证编号: 进出口标志:口进口?出口进出境运输方式:?海运口其他_ 进出境运输工具名称及航次号: 提运单号: 集装箱号: 申请提离监管场所情况说明:由于我司有关封货物需要退关提离港区,现向船舶监管科申请加封业务后至海关卡口处办理过卡口验封。望海关予以批准。 启始地点:运抵地点: 运输企业名称: 申请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 本公司承诺: 1.上述货物在规定时间内运抵指定地点; 2.未经海关同意,不得擅自开拆或挪作它用; 3.对运输过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单位(印章) 日期:2015年06月09日以下栏目由海关填写 海关监管要求: 解除监管:口是;口否 监管性质:口跨港区拖运;口监管退运回申报地海关;口其他____________ 监管方式:口加封管理;口非加封管理 口GPS管理;口非GPS管理 口专用通道;口非专用通道 备注: 启始地海关审核意见栏 经办人:_____________ 主管科长:____________ ( 签章)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启始地海关作业情况栏运抵地海关作业情况栏 作业情况: 经办人: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作业情况: 经办人: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 ______日

注意事项: 一、本申请单由申请单位出具(按此格式自行制作打印件,手写无效) 二、本申请单无法完全反映的信息,可另加附页,每张附页均需加盖申请单位印章 三、“解除监管”一栏选“是”的,无需勾选“监管性质”和“监管方式”,申请单位提交一式三份;“解除监管”一栏“否”的,需勾选“监管性质”和“监管方式”,申请单位提交一式四份。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功能与税收政策概要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功能与税收政策 本文主要介绍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中与自贸区相关的保税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和综合保税区4个区域的主要功能与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 (一)保税区的功能与进出口税收政策 保税区又称保税仓库区是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类型之一。它是经国务院批准划出来的一个特定区域,受海关监督和管理可以较长时间存储商品的区域。目前,我国正式投入运营的主要有:上海外高桥、天津港、深圳富田、沙头角和盐田港、大连、广州、张家港、海口、厦门象屿、福州、宁波、 青岛、汕头、珠海等保税区。 1、区域功能介绍 保税区是以生产加工、自由贸易和转口贸易、仓储分拨、航运服务及服务贸易等为基本构架的口岸产业。其中,物流仓储、进出口加工、国际贸易、保税商品展示是最主要的四大功能。 (1)进口货物存储在保税区内,可免征进口关税、进口增值税,免许可证,免保证金,货物存储期限不受时间限制,在未办理许可证或加工手册的情况下也能进口货物。 (2)区内保税货物销往国内时,快速办理清关手续,大大缩短交货期。 (3)不同的国内供应商可以在不同的时间分别出口到保税区,待货物齐全后在保税仓库内拼箱出口,但必须处于海关监管范围内。如果有逾期货物未办理有关手续,海关有权对其拍卖,拍卖后扣除有关费用后,余款退回货主。 (4)贸易中间商通过在保税区内分装、贴牌,换包装,充分发挥贸易商在供应商和消费者之间的桥梁作用。 (5)保税区能够便利转口贸易,增加有关费用的收入。即可以从某国进口到保税区再出口到另一个国家。 因此,保税区不但成为了吸引国外资金、技术的投资促进区,而且也

是带动区域经济发展的功能区和按国际惯例、国际通行做法运作的试验区。 2、进出口税收政策优惠 保税区享有“免证、免税、保税”政策,实行“境内关外”运作方式。 (1)进口环节税 一是生产型企业进口自用基建物资、自用合理数量办公用品及生产用机械设备免税。二是企业开展加工贸易,不设保证金台账制度。三是区内企业用境外运入料件加工的制成品销往非保税区的实行征税,其进区时用于制成品加工的境外料件实行征税。四是国外商品存入保税区,不必缴纳进口关税,可自由出口,只需缴纳存储费和少量费用,但如果要进入境内则需缴纳关税。 (2)出口退(免)税 一是区外企业的出口退(免)税政策。区外企业运入(销售)到保税区内的货物一律不予退(免)税,并且还要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但是如果区外企业销售给国外商客的出口货物以寄存方式暂存在保税区内仓储企业的,并且离境时由仓储企业办理报关手续,区外企业可凭货物进入保税区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仓储企业的出口备案清单及其他规定的凭证,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免)税。如果区外企业开展加工贸易业务,其进口料件是从区内企业购进的,也按现行规定进料加工享受退税,来料加工享受免税。二是区内企业的出口退(免)税政策。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口的货物实行备案制,海关不再签发报关单而改签使用备案清单,出口货物实行退(免)税。如果区内企业从境外进口料件开展加工贸易,可凭保税区海关签发的“海关保税区进境货物备案清单”及其他有关退税凭证,在加工出口后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或免税。 (二)保税物流园区的功能与进出口税收政策 保税物流园区是经国务院批准,为发挥保税区的政策和港区的地理优势,而设立的由海关事实监管的特殊封闭区域,是在保税区和港区之间开辟直通通道,拓展港区功能的基础上而建立起来的。目前,经国务院批准的保税物流园区主要有:上海外高桥、青岛、宁波、大连、张家港、厦门

6种海关特殊监管区区别

六种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比较 自1990年我国设立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简称特殊区域)以来,已先后建立起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跨境工业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等6类。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为所在地区提升产业水平、扩大就业,促进外贸和社会经济发展作出了贡献。目前,各类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基本覆盖了沿海、沿江、沿边、内陆地区的重要港口和中心城市。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基本特征:一是经过国务院审批,设立在我国境内,纳入国家级开发区范畴,享受开发区的优惠政策;二是采取封闭围网管理,对基础设施和监管设施验收有严格的标准;三是都具有一线和二线的通关特征;四是具备保税功能,境外货物进入园区,海关不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区内可开展保税货物的加工、仓储、转口、展示等业务(统称保税加工、保税物流两大类业务)。 在不同发展时期,国家设立并赋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政策功能不尽相同,主要表现在: 1、保税区有加工、物流功能,但不享受国内货物入区即可退税政策; 2、出口加工区有“入区退税”政策,但只能开展加工业务,缺少物流功能; 3、保税物流园区也有“入区退税”政策,但只能开展仓储物流业务,缺少加工功能。只有保税港区和综合保税区的功能政策比较齐全。 随着特殊监管区域的发展,这种状况发展改变。2009年1月,国务院批复同意全国所有出口加工区全面拓展保税物流功能,这使出口加工区

与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跨境工业园区在政策功能上基本趋于一致。 一、保税区 产业功能:保税仓储、出口加工、转口贸易、商品展示。 全国15个。1990年6月,经中央批准,在上海创办了中国第一保税区——上海外高桥保税区。1992年以来,国务院又陆续批准设立了14个保税区和一个享有保税区优惠政策的经济开发区:天津港、大连、张家港、深圳沙头角、深圳福田、福州、海口、厦门象屿、广州、青岛、宁波、汕头、深圳盐田港、珠海保税区、海南洋浦经济开发区。 二、出口加工区 全国57个。上海金桥、松江、青浦、漕河泾、闵行、大连、沈阳、天津、北京天竺、青岛、济南、烟台、威海、江苏昆山、苏州工业园区出口加工区、苏州高新区出口加工区、南京、无锡、南通、镇江、连云港、杭州、宁波、嘉兴、厦门、广州、深圳、武汉、成都、重庆、郑州、芜湖、珲春、秦皇岛、郑州、西安、赣州、呼和浩特、北海、乌鲁木齐出口加工区。 政策:对区内加工产品不征收增值税;区内企业为加工出口产品从境外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等,予以保税;从出口加工区外进入加工区供区内企业使用的国产机器、设备、原材料等,可办理出口退(免)税。 出口加工区适合的企业:产品在国际市场竞争激烈,接到订单后要求在很短期间内交货的企业;原材料、零部件品种繁多,单耗核定复杂,在区外运作加工贸易手册管理手续极为繁琐的企业。

广西海关特殊监管区简介

广西海关特殊监管区简介 ( 2009 年1 月14 日) 日前,国务院正式批准设立广西凭祥综合保税区,这是广西北部湾经济区申请设立海关特殊监管区工作取得的又一重大进展。凭祥综合保税区的批准设立将对广西北部湾经济区乃至整个广西经济社会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此前国家已批准设立了北海出口加工区和钦州保税港区,目前正在进行申报审批的还有南宁保税物流中心(B型)和防城港保税物流中心(B型)。为使社会各界对海关特殊监管区有一个初步的认识和了解,现将广西海关特殊监管区有关情况介绍如下: 一、保税港区及其功能 (一)保税港区的概念 保税港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在国家对外开放的口岸港区和与之相连的特定区域内,具有口岸、物流、加工等功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港区是我国目前功能最齐全、政策最优惠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目前国家已批准设立上海洋山、天津东疆、大连大窑湾、海南洋浦、宁波梅山、广西钦州等6个保税港区。保税港区内可以开展下列业务: 1、存储进出口货物和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 2、对外贸易,包括国际转口贸易; 3、国际采购、分销和配送; 4、国际中转; 5、检测和售后服务维修; 6、商品展示; 7、研发、加工、制造; 8、港口作业; 9、经海关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保税港区的主要税收政策 保税港区享受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相关的税收和外汇管理政策。主要税收政策为:国外货物入港区保税;货物出港区进入国内销售按货物进口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并按货物实际状态征税;国内货物入港区视同出口,实行退税;港区内企业之间的货物交易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三)保税港区的主要功能 保税港区主要发展国际中转、配送、采购、转口贸易和出口加工等众多业务,并在此基础上拓展相关功能。 ——国际中转。设立保税港区可以使我国港口具有国际中转功能。 ——国际配送。区内设立物流配送中心、分拨中心,开展面向国内和国境外的货物国际分拨、货物运输、物流配送等国际配送业务。 ——国际采购。区内设立国际采购中心进行商品采购。国内货物进入保税港区即可享受出口退税政策。国内货物在区内可以进行出口集运的综合处理或商业性加工,向世界外分销;国外的进口保税货物,可以在区内进行商业性加工后,再向国外分销;需返销国内市场的货物,按规定办理进口手续。港区内企业之间的货物交易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基础和监管设施验收标准.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基础和监管设施验收标准 一、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下简称特殊区域基础设施标准严格依据经批准的特殊区域规划控制面积和四至范围进行规划设计;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和供地审批手续,取得 国有土地使用权;基础设施开发建设完毕,实现七通一平;区内无生活居住建筑设施。 二、特殊区域与非特殊区域之间隔离围墙标准特殊区域与非特殊区域之间应设置隔离围墙(设立在独立海岛上的特殊区域可视情特殊处理,隔离围墙应为不间断全封闭式隔离设施,不得有破损和缺口。隔离围墙距地面的总净高度不低于3米。距隔离网内、外直径5米内不得有永久性建筑,不得种植高度超过0.5米的灌木和其他植物。电线杆、路灯等配电设备必 须距离围网不少于5米,距隔离网内、外直径5米内如有变电塔等配电设施,应对该配电设施在原来围网的基础上进行独立围网。 隔离围网通过特殊区域的河道应不间断,河道两边地面以上高度不低于2.5米,河道围网或金属槛栅应设至河床。 (一永久性围墙:分为金属网状、金属槛栅、实体墙等式样。 1.金属网状式:由基座、金属网状钢管架、铁丝网组成。 (1底部:地面以上为内砖外水泥砂浆罩面或浇注水泥式基台,高0.35-0.5米。 (2中部:为金属菱型网状钢管架结构。钢管与金属网间距,金属网与底部基台间距均不大于0.05米。 ①钢管(或方钢高度不低于2.5米,直径不小于0.07米; ②金属网高2.2米,宽1.5米,网丝直径不小于0.005米;

③网眼见方不大于0.0025平方米。 (3上部:横排列三根带刺铁丝网,每根间距0.1米或高为0.3米的金属网。 2.金属槛栅式:由基座、金属槛栅组成。 (1底部:地面以上为内砖外水泥砂浆罩面或浇注水泥式基台,高0.35-0.5米; (2中部: ①槛栅实体水泥柱0.35-0.4*0.35-0.4厘米,柱与柱之间间隔5-6米; ②金属槛栅为直径不小于0.015米的方、圆钢加顶端枪尖组成; ③金属槛栅间距不超过0.1米。 3.实体墙式:由底座、实体建筑材料组成。 (1底中部:内砖外水泥浆罩面或水泥浇注,横截直径不小于0.25米。 (2上部:横排列三根带刺铁丝网,每根间距0.1米。 (二过渡性围墙:由水泥桩和铁丝网组成。 1.铁丝网:高2米,长3米,可以拆卸。 2.桩头略高于网,两个桩头间距 3.2米。 三、进出特殊区域卡口、通道设施及有关监管设施标准 (一进出特殊区域通道(包括临时通道:为保证海关对进出特殊区域的货车(包括货物、客车、人员的有效监管,特殊区域要设置供货车、客车、人员进出的专用通道。专用通道至少3条,应分别设置进区货车通道、出区货车通道、客车及人员通道。

海关监管仓库

海关监管仓库 一.海关监管仓库的概念 海关监管仓库是指在海关批准范围内,接受海关查验的进出口、过境、转运、通关货物,以及保税货物和其他尚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进出境货物。其实也是保税储存的一种类型,与外国的保税区域的功能有类似之处,主要存放货物以及行李物品进境而所有人未来提取,或者无证到货、单证不齐、手续不完备以及违反海关章程,海关不予放行,需要暂存海关监管仓库听候海关处理的货物。 这种仓库有的由海关自行管理,但随着进出口业务的增大,海关作为行政管理机关,自营诸多不便,现在基本上交由专营的仓储企业经营管理,海关行使行政监管职能。 存放在海关监管仓库的货物有两个期限,如储存超过14天,海关要征收迟纳金;超过三个月仍不提取的,便视为放弃货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规定变卖,款项交归国库。 二.海关对进出境货物监管的原则 海关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的监管都有明确规定,这些规定调整了人们在进出境活动中的相互关系和行为规范,明确了监管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具体到货物进出境活动的规范,主要有以下原则规定: (一)进出境货物必须通过设有海关的地点进出境、并应当接受海关监管。 (二)办理进出境货物通关手续的“人”必须是经海关注册的报关企业和经海关认可的报关员。 (三)进口货物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出口货物除海关特准的外,应当在装货的二十四小时以前,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超期申报的,由海关征收滞报金。 (四)当事人应向海关申报、交验单证,国家限制进出口商品还应交验进出口货物许可证件及其他批件;交纳税费。 (五)进出口货物应当接受海关查验。海关查验货物时,当事人应当到场,并负责搬移货物,开拆和重封包装。海关认为必要时可径行开验、复验或者提取货样。 (六)进出境货物在海关监管期间,非经海关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装卸、搬移、交付、提取、开拆、改装、调换、抵押、转让或者更关标记。 (七)存放海关监管货物的仓库、场所的经理人应当按照海关监管法规定,办理收、存、交付手续;在海关监管区外存放海关监管货物,应经海关同意,并接受海关监管。 (八)各类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暂时进出口货物,实现需经海关备案、审核和批准。 三、海关对进出境货物监管的作用 海关监管不是海关监督管理的简称,海关监督管理是海关全部行政执法活动的统称,而海关监管则是指海关运用国家赋予的权力,通过一系列管理制度与管理程序,依法对进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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