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企业年金方案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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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方案案例

XXXXX集团公司

企业年金方案

xxxxx集团公司

企业首席代表员工首席代表签章: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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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基本条件

第三章实施范围和参加条件

第四章资金筹集和缴费办法

第五章个人账户管理

第六章权益归属

第七章待遇计发和支付方式

第八章基金管理

第九章组织管理和监督

第十章方案的生效、修改和终止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更好地保障企业员工退休后的生活,建立有利于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激励机制,完善企业薪酬福利结构,实现企业人力资源发展战略,促进企业持续健康的发展,集团公司决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

第二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社部第20号令)、《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劳社部第23号令)、北京市《关于贯彻实施<企业年金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北京市国资委《关于北京市国有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指导意见》京国资考核字〔2006〕77号、《关于北京市国有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京国资考核字(2007)14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集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企业年金方案(以下简称“本《方案》”)。

第三条本《方案》是企业及其员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和经济情况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计划,是企业员工福利制度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集团公司和股份公司所属的分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除有特殊情况并经批准外,均应参加集团公司企业年金制度。参股企业自主决定是否参加。

第五条参加集团公司企业年金制度的企业(以下简称:参加企业)应依据本《方案》,制定本企业实施企业年金制度的具体办法,报集团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集团年金管委会)批准,经本企业员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行。

第六条本《方案》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保障性和激励性相结合的原则:建立企业员工的年金计划,提高员工退休后生活质量,应与完善企业薪酬福利制度、优化激励机制,统筹兼顾有机结合,促进企业增强凝聚力,实现企业人力资源发展战略。

(二)效率优先和兼顾公平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力求覆盖企业全体员工,保证资金分配的合理和公平,同时根据员工对企业经营业绩的贡献大小来分配企业缴费的资金,促进企业经济效益持续增长。

(三)企业自主承担企业年金责任的原则: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企业应正确处理出资人、企业、员工的利益,在确保企业持续发展的前提下,依据企业承受能力,实行企业年金,承担相应责任。

(四)高度安全和适度收益的原则:年金基金的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制度规定执行,选择专业合规的企业年金管理机构管理本企业年金基金,确保基金在高度安全的前提下获取适度收益。

(五)适时调整的原则:集团公司根据国家相关政策的调整和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可以对本《方案》进行必要的补充和修改。各参加企业应做出相应的调整。

第二章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基本条件

第七条各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相应的经济能力

企业盈利并完成集团公司或北辰实业股份公司核定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亏损企业以及未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企业不得建立企业年金制度。

(二)具备较强的人工成本承受能力

企业应有较强的人工成本承受能力,不得因企业年金制度而造成人工成本大幅度增加,影响企业的竞争能力和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三)基本养老规范、民主制度健全

各企业应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的基础上建立企业年金制度。企业年金方案应按规定程序提交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三章实施范围和参加条件

第八条实施范围:

(一)本《方案》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及其员工;

(二)本《方案》实施时已经离退休的员工不参加本《方案》。

第九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员工可以加入本《方案》:

(一)在本《方案》的实施有效期内,与企业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且试用期已满的;

(二)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的。

第十条参加本《方案》的员工具有如下权利:

(一)有权了解企业缴费的额度和规定;

(二)有权向企业年金管理机构查询、抄录或者复制与个人账户有关的账目以及相关信息;

(三)在符合相关法规和条件时,有权申请领取、转移和处分其个人账户上的金额;

(四)企业年金管理机构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管理业务不当,致使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受到损失的,参加员工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赔偿;

(五)法律、法规规定和本《方案》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参加本《方案》的员工具有如下义务:

(一)如实向企业提供建立年金计划所需的信息材料;

(二)授权企业从工资中代扣代缴年金缴费中个人应承担部分;

(三)如果发生与本《方案》管理有关的信息变更,应及时通知企业;

(四)法律、法规规定和本《方案》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资金筹集和缴费办法

第十二条企业年金基金缴费由企业和参加员工个人共同承担,企业缴费按国家规定渠道列支,个人缴费从员工工资中扣除,由企业代为缴纳。企业和员工个人缴费适用的税收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缴费基数

(一)缴费基数的构成

企业缴费基数为本企业参加员工个人上年度工资总额之和;员工个人缴费基数为员工个人上年度工资总额。员工个人上年度工资总额大于同一年度北京市社会平均工资五倍的,按五倍作为个人缴费基数。

(二)缴费基数的核定与调整

缴费基数按年核定,核定及调整日期为每年4月1日,即每年4月至次年3月的年度缴费基数为该年4月1日核定的额度。

第十四条缴费构成与比例

企业与员工个人缴费的配比应为1∶1,即员工、企业缴费的百分比等同。企业缴费最高比例为4%。各参加企业应根据自身情况、承受能力,以不超过该最高比例为原则,自主确定具体缴费比例,报集团年金管委会批准后执行;相应的员工个人也应按同比例实行缴费。

第十五条停缴、补缴和恢复缴费

企业在出现亏损、停业或破产等情况导致无法履行缴费义务时,按相关规定报批后,暂停缴费或延期缴费,直至退出企业年金计划。亏损企业待出现盈利的情况下应恢复缴费义务或弥补暂停缴费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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