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行业营改增的35个热点难点问题

房地产行业营改增的35个热点难点问题
房地产行业营改增的35个热点难点问题

营改增热点难点问题(房地产)

1.关于?取得的不动产?,取得的方式是否包括租入?以购买方式取得不动产的取得时间是以签订购房合同时间,还是房产证的时间?对于自建的不动产,是竣工时间还是实际投入使用时间?

答:(1)?取得的不动产?中的取得方式包括租入。

(2)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以购买方式取得的不动产,暂以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的销售发票的开具时间作为不动产取得时间。

(3)纳税人自建不动产,取得时间应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应为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

2.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其自建的定义是什么?

答:企业采取下面任一种方式建成的不动产都属于自建不动产:(1)企业完全使用自己聘用的员工进行施工,最终建成不动产。

(2)企业既使用本企业员工进行施工,也对外购买建筑服务。

(3)企业作为建设方,将不动产建筑工程承包给建筑企业或个人。

3.房地产开发公司为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配套建设的学校、幼儿园,其相应的进项税额能否抵扣?若将学校、幼儿园无偿赠送给政府,是作为视同销售处理,还是做进项转出处理?

答:房地产开发公司为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配套建设的学校、幼儿园,其相应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若将学校、幼儿园无偿赠送给政府,不需要按视同销售计提销项税额,也不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4.政府向拆迁户发房票,拆迁户凭房票到当地任何房地产公司购房都可抵购房款,请问开发企业收到房票时是否需要预缴税款?

答:房地产企业收到房票时,暂不需要预缴税款。房票兑现时间早于房产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在兑现时预缴税款;房票兑现时间不早于房产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需预缴税款。

5.房地产企业开发的房屋已经以房地产企业名义分户办理了产权登记,企业直接出售或出租后再出售,如何判断其销售的是一手房、还是二手房?是执行《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还是执行《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答:房地产企业销售已办产权登记的不动产,适用《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销售自己开发的未办产权登记的不动产,适用《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6.开发单位代街道发放拆迁补偿款,款由政府通过街道转账给开发企业,开发企业代街道向被拆迁户发放,但街道(政府)要求开发企业就收到的拆迁补偿款向其开具发票,以前在地税时可以开具且不作收入,营改增后可否比照,开具国税普票,不作收入?

答:开发企业对受托代发的拆迁补偿款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开票时应在备注里注明拆迁补偿款(不征税)。

7.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规定,可从销售额中扣除的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包括哪些?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规定,?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包括土地受让人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在取得土地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也允许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纳税人按上述规定扣除拆迁补偿费用时,应提供拆迁协议、拆迁双方支付和取得拆迁补偿费用凭证等能够证明拆迁补偿费用真实性的材料。【房企财税微信:fdccspx】

8.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总公司名义拿地,总公司先行支付土地价款(取得的财政收据抬头为总公司),后又成立分公司(子公司),以分公司(子公司)名义开发房地产项目,分公司(子公司)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时是否可以从销售额中抵减上述土地价款?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包括多个房地产开发企业组成的联合体)受让土地向政府部门支付土地价款后,设立项目公司对该受让土地进行开发,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由项目公司按规定扣除房地产开发企业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公司、政府部门三方签订变更协议或补充合同,将土地受让人变更为项目公司;

(二)政府部门出让土地的用途、规划等条件不变的情况下,签署变更协议或补充合同时,土地价款总额不变;

(三)项目公司的全部股权由受让土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

9.房地产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毛坯房同时赠送家电业务,是否需要视同销售?房地产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精装房(装修标准里包含家电、家具等),是否需要视同销售?

答:房地产企业销售毛坯房或精装房(装修标准里包含家电、家具等),不需要按不同货物适用的税率分别计提销项税,对销售收入全额按销售不动产征收增值税。

10.买房送物业费,需要做视同销售处理吗?

答:不需要。

11.房地产企业没收的定金或其他违约金,要区分已备案或未备案从而缴纳增值税或免缴增值税吗?

答:未完成交易而没收的定金或其他违约金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因为应税行为没有发生。

12.土地出让金返还(指政府不指定用途)需要冲减土地成本从而在计算增值税时减少可扣除的地价么?

答:如不是降低地价的返还款,则房地产企业还可以原来支付的土地价款扣减房地产销售额。

13.房地产公司销售不动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答:增值税纳税义务确定的前提是纳税人是否已发生应税行为。对以买卖方式转让的不动产,应对照《商品房买卖合同》上约定的交房时间,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买方在合同约定的最迟交房时间之前完成房屋

交付手续的,以实际交付时间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原因造成延迟交房的,以实际交房时间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因购买方原因未按合同约定完成不动产交付手续的,以合同约定的最迟交房时间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对以投资、分配利润、捐赠、抵债等方式转让的不动产,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以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4.房地产开发企业预收款的范围如何确定?

答: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收款,为不动产交付业主之前所收到的款项,但不含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之前收取的诚意金、认筹金和订金等。

15.代收的办证等费用是否属于价外费用?

答: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不动产买受人办理?两证?时,代收转付并以不动产买受人名义取得票据的办证等款项,不属于价外费用的范围。

16.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不动产,城市综合体、商业地产的运营公司出租商铺,工业企业、政府产业园区出租厂房、企业

孵化器出租办公场所,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是否要按照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答: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免租期不属于视同销售情形。

1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中?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面积?是指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是否包括无法办理产权证的地下车位建筑面积?

答:不包括。

18.企业转让建设用地指标收入是否要缴纳增值税?

答:按?销售无形资产-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缴纳增值税。

19.?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的,在收到预收款时按3%预征率预缴增值税?,何时清缴?预售过程中与其他项目共同取得的进项税额如何划分抵扣?增值税预缴后

是按月清算,还是达到销售时点后统一清算,是否月度时仅预缴即可?

答: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其中,一般纳税人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向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小规模纳税人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或主管国税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向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

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不动产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再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而是完成不动产销售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应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计算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20.房地产开发企业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是不是用当期预收的房款,根据每套房屋的单价,折算出对应销售面积,再计算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还是采用其他计算方法?

答: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不是根据当期预售的房屋面积计算确定,而是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五条规定,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支付的土地价款

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是指当期进行纳税申报的增值税销售额对应的建筑面积。

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是指房地产项目可以出售的总建筑面积,不包括销售房地产项目时未单独作价结算的配套公共设施的建筑面积。

21.房地产开发企业从销售额中扣除的土地价款,应当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制的财政票据,但在实际中,一般缴纳土地竞拍保证金才能取得财政监制票据,缴纳其他土地款都是取得缴款书,财政部门不更换票据。所以是否从销售额中扣除的土地价款必须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制的财政票据?

答:支付的土地价款,是指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受政府委托收取土地价款的单位直接支付的土地价款。在计算销售额时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土地价款,应当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上述财政票据包括财政部监制的《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

2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五条中土地价款扣除使用的建筑面积数据,是指总体规划面积、施工证面积、还是预售证面积?

答:土地价款扣除使用的建筑面积是指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即当期纳税申报的增值税销售额对应的建筑面积。

23.同一法人多个项目滚动开发,新拿地支付的土地出让金是否能够在其他正在销售房产项目的销售额中抵减?

答: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因此,一个项目的土地价款不得在其他项目的销售额中扣除。

24.房地产开发企业一个项目开发的房产全部销售后,如有进项留抵税额,如何处理?

答: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进项留抵税额,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但按现行税收政策规定不能退税。

25.关于地下车位,签订的是以租代售的租赁合同,出租20年,但是一次性收取租金,并且有些公司签订销售合同,转让几十年使用权。该转让行为土地增值税一般被视同转让不动产,在增值税法规下是按照销售还是租赁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销售不动产,是指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业务活动。转让建筑物有限产权或者永久使用权的,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上述出租车位行为,不涉及转让不动产所有权或永久使用权,因此不属于销售不动产,应按照不动产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26.房地产开发企业在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分成若干期开发,有的在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建筑工程施工

许可证》,有的在2016年5月1日以后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该地块上开发的所有房地产是作为一个整体开发项目,根据其取得的第一个《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间判定是否属于房地产老项目?还是将每期作为一个独立的房

地产项目,根据每期取得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时间或合同约定开工时间判定是否属于房地产老项目?

答:房地产开发企业对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采取分期开发的,且第一个《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开工时间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的,企业可以将该土地上各期开发的房地产作为一个整体开发项目,选择适用房地产老项目增值税简易计税政策;也可以将各期开发的项目作为独立房地产项目,根据每期取得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时间或合同约定开工时间,选择适用房地产新、老项目增值税税收政策。

27.房地产开发企业自己建设、自己运营的酒店、商铺、停车场、电影院等不动产,其进项税额是否需要分期抵扣?

答:根据《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

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上述不动产,不需要实行分期抵扣。

28.房地产老项目转租是否适用简易征收?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的规定,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租入的不动产,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29.《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第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请问:这里所指?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是指房产企业不需要分期抵扣,还是进行该项目施工的施工企业不需要分期抵扣?一些企业的办公楼2016年4月30日前已在建,2016年5月1日后完工,是否全部采购的料工费可以分两年分别按60%、40%抵扣进项,还是只有5月1号之后的可以按此方法抵扣进项?

答:《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中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的进项税额不适用分期抵扣规定,是指修建临时建筑物或构筑物的纳税人应将上述临建设施的进项税额一次性从销项税额中扣除。

根据《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第二条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因此,对于2016年4月30日前已在建的办公楼,只有5月1日之后取得的进项税额才可适用不动产分期抵扣规定。

30.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存在多个房地产开发项目,是否可以根据规定分别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或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答: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或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新项目,

应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不同时期开发的多个新老项目,可按上述规定分别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或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31.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5月1日前已销售一部分,并缴纳营业税,5月1日后取得的销售收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是否可以扣除对应的土地价款?

答: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不得扣除对应的土地价款。

32.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开工日期在4月30日之前的同一《施工许可证》下的不同房产,如开发项目中既有普通住房,又有别墅,可以分别选择简易征收和一般计税方法吗?

答:不可以。同一房地产项目只能选择适用一种计税方法。

33.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缴和申报都怎么操作?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按照3%的预征率向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规定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11%的适用税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房企财税微信:fdccspx】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规定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5%的征收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34.全面推开营改增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代建?房屋的行为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房地产开发企业营改增之前,国税函“1998”554号对?代建?行为的规定为:?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甲方”取得土地使用权并办理施工手续后根据其他单位“以下简称乙方”的要求进行施工,并按施工进度向乙方预收房款,工程完工后,甲方替乙方办理产权转移等手续。甲方的上述行为属于销售不动产,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如甲方自备施工力量修建该房屋,还应对甲方的自建行为,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营改增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甲方”取得土地使用权并办理施工手续后根据其他单位“以下简称乙方”的要求进行施工,并按施工进度向乙方预收房款,工程完工后,甲方替乙方办理产权转移等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上述?代建房屋?行为只按照销售不动产的相关税收政策计算缴纳增值税。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土地使用权,只接受其他单位委托,组织施工力量代建房屋的,按照建筑服务相关税收政策计算缴纳增值税。

35.企业2016年5月份收到了广告费用增某房地产企业反映,该企业近期投入了大量广告费用,为一地房地产总项目销售作前期宣传,该总项目中既有工程老项目又有工程新项目,

老项目已进入销售期,而新项目才刚刚开始筹建,预计新项目工期和距离实际销售期将超过一年值税专用发票,5月份实际销售的全部是实行简易征收的老项目产品,预计这样情况将一直延续到1年以后(或更长),如果按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第二十九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企业为此支付的广告费用将全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只能作进项转出,以后也不能抵扣,而这些费用中有部分是为后期新项目发生的,企业认为这样规定对该企业很不公平,问,能否允许企业将该类费用暂作待抵扣税额,等到该总项目销售完毕后,再根据老项目和新项目销售额计算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和允许抵扣进项税额,再作税务抵扣处理?

答: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计算老项目应分摊前期宣传广告费,计算公式为: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取得的总项目前期宣传广告费进项税额×(老项目建设规模÷房地产项目总建设规模)

注:上述问题解答仅供参考,具体执行以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房地产营改增热点难点问题

房地产营改增热点难点问题 1.关于“取得的不动产”,取得的方式是否包括租入?以购买方式取得不动产的取得时间是以签订购房合同时间,还是房产证的时间?对于自建的不动产,是竣工时间还是实际投入使用时间? 答:“取得的不动产”中的取得方式包括租入。 纳税人以购买方式取得的不动产,暂以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的销售发票的开具时间作为不动产取得时间。 纳税人自建不动产,取得时间应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应为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 2.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其自建的定义是什么? 答:企业采取下面任一种方式建成的不动产都属于自建不动产: 企业完全使用自己聘用的员工进行施工,最终建成不动产。 企业既使用本企业员工进行施工,也对外购买建筑服务。

企业作为建设方,将不动产建筑工程承包给建筑企业或个人。 3.房地产开发公司为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配套建设的学校、幼儿园,其相应的进项税额能否抵扣?若将学校、幼儿园无偿赠送给政府,是作为视同销售处理,还是做进项转出处理? 答:房地产开发公司为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配套建设的学校、幼儿园,其相应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若将学校、幼儿园无偿赠送给政府,不需要按视同销售计提销项税额,也不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4.政府向拆迁户发房票,拆迁户凭房票到当地任何房地产公司购房都可抵购房款,请问开发企业收到房票时是否需要预缴税款? 答:房地产企业收到房票时,暂不需要预缴税款。房票兑现时间早于房产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在兑现时预缴税款;房票兑现时间不早于房产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需预缴税款。 5.房地产企业开发的房屋已经以房地产企业名义分户办理了产权登记,企业直接出售或出租后再出售,如何判断其销售的是一手房、还是二手房?是执行《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还是执行《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营改增”部分热点问题解答

“营改增”部分热点问题解答 一、“营改增”范围问题 1、劳务派遣服务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 答:劳务派遣服务不属于本次营改增的应税服务范围。 2、为工厂提供包车服务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 答:为工厂提供包车服务为陆路运输服务,属于本次营改增的应税服务范围。 3、工程监理服务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 答:工程监理服务不属于本次营改增的应税服务范围。 4、咨询业务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 答:提供和策划财务、税收、法律、内部管理、业务运作和流程管理等信息或者建议的咨询服务属于本次营改增的应税服务范围。对特定技术项目提供专业知识咨询服务也属于本次营改增的应税服务范围。 5、不动产的租赁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 答:不动产(包括组成部分)的租赁服务不属于本次营改增的应税服务范围。 6、建筑安装劳务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 答:建筑安装劳务不属于本次营改增的应税服务范围。 7、净化工程设计与施工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 答:净化工程设计为设计服务,属于本次营改增的应税服务范围;净化工程施工为建筑安装劳务,不属于本次营改增的应税服务范围。 8、律师和会计事务所业务是否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范围,税率是多少? 答:律师和会计事务所业务属于本次营改增的应税服务范围,其提供鉴证咨询服务的增值税适用税率为6%(如为小规模纳税人,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税款,征收率为3%)。 9、技术检测服务属于营改增范围吗? 答:技术检测服务为认证服务,属于本次营改增的应税服务范围。 10、汽车清障施救牵引服务是否属于此次营改增的范围? 答:汽车清障施救牵引服务不属于本次营改增的应税服务范围。 二、差额征收问题 1、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有差额征收项目的,是按扣除之后的销售额计算吗?

2020年最新建筑业营改增实施细则

2020年最新建筑业营改增实施细则 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在全国财政工作会议上表示,20xx年将全面推开"营改增"改革,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纳入试点范围。这意味着,至今已试点4年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或将在"十三五"开局之年全面收官,营业税或将退出历史舞台。下文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最新的消息。 20xx年最新建筑业营改增实施细则 "营改增"再次进入最后的倒计时。 20xx年开年伊始,1月22日,国务院主持召开座谈会,研究全面推开营改增、加快财税体制改革、进一步显著减轻企业税负,调动各方发展积极性。 其实,早在此前一个月前,20xx年底,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就在全国财政工作会议上表示,20xx年将全面推开营改增改革,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纳入试点范围。 这些会议与表态意味着,至今已试点4年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或将在"十三五"开局之年全面收官,营业税或将退出历史舞台。 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施正文告诉法治周末记者:"营改增'是当前最为迫切的一项税制改革,也是影响深远的一项税制改革。" "新年伊始,专门开座谈会,表示今年全面推开'营改增',向社会发出信号。主管部门不能有畏难情绪,各行业企业也需要按照议定的计划来做准备。这是我们政府治理的一种新方式,把政府未来的重大

政策提前亮出来,铺垫社会预期,便于社会各方能及时参与进来,也便于政策出台后的尽快落实。"施正文说。 需要注意的是,改革或将遭遇的挑战也不容小觑。根据"xx"规划,"营改增"本应在20xx年完成。然而自去年中旬起,有媒体陆续报道"营改增"步调放缓,受经济下行、财政压力大等多方面的影响,"营改增"就未能在20xx年实现。 备受各行业关注的"营改增",是否真的能在今年内完成,仍引人质疑。 "营改增'在形式上的完成是肯定可以实现的,现在的关键是'营改增'的政策能否达到我们预想的目的,也就是政策方案、法律制度到底能不能设计的科学、合理,最终能否施行。"施正文说,"而不是简单的'改',改完后又出现更多的问题。" 最迫切的一项税制改革 20xx年1月1日,我国在上海启动"营改增"试点,后分行业进行全国范围内的试点,涉及的行业包括交通运输、邮政、电信、部分现代服务业。 然而,"营改增"仍没能全面推行。 有关统计显示,目前已有约1/4的营业税纳税人转为了增值税纳税人,但仍有3/4的营业税纳税人未完成"营改增"改革,分布在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性服务业。这4个行业户数众多、业务形态丰富、利益调整复杂,被称为"营改增"中难啃的"硬骨头"。 施正文说,"营改增"是当前最为迫切的一项税制改革,其意义不

营改增热点问题解答123456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12366热点问题解答(一)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或者甲供工程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文件规定以收到的然后减去分包款为销售额,开票是总金额的还是分包之后的?例如总包收到100万,分包款50万,购货方要求开具100万发票,纳税人实际缴纳50万的税款,如何开票? 答:可以全额开票,总包开具100万发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100/(1+3%),税额为100/(1+3%)*3%,下游企业全额抵扣。纳税人申报时,填写附表3,进行差额扣除,实际缴纳的税额为(100-50)/(1+3%)*3%。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文件规定:“第二条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以下简称出租不动产),适用本办法。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纳税人二次转租,自己没有取得该不动产,适用什么税率? 答:关于转租不动产如何纳税的问题,总局明确按照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来确定。

一般纳税人将2016年4月30日之前租入的不动产对外转租的,可选择简易办法征税;将5月1日之后租入的不动产对外转租的,不能选择简易办法征税。 3.5月1日之后开具的地税发票缴纳增值税时如何申报,是否如增值税发票一样先进行价税分离?如果申报时既有国税发票又有地税发票如何申报? 答:开具的地税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含税销售额,需要进行价税分离,换算成不含税销售额。纳税申报时,填入附表1“开具其他发票”中的第3列相应栏次。如果申报时既有国税发票又有地税发票,则合并申报。 4.物业收取的停车费和电梯里面的广告位的出租是按什么行业核算? 答:将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或者飞机、车辆等有形动产的广告位出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用于发布广告,按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车辆停放服务、道路通行服务(包括过路费、过桥费、过闸费等)等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所以,均属于现代服务业的租赁服务。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12366热点问题解答(二) 1.我公司原来是销售货物的小规模纳税人,还有本次营改增的应税服务,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标准应如何判断?

税务局12366上的热点问题解答

一、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之前未开具发票的,5月之后按什么税率补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即财税政策规定,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发生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未开具增值税发票需要补开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补开增值税发票,并按规定交纳增值税。 二、办理退房时,是否可以退还已缴纳的契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房人办理退房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32号)的规定,对已缴纳契税的购房单位和个人,在未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前退房的,退还已缴纳契税;在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后退房的,不予退还已缴纳契税。 三、企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需不需要备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减低财税风险。因此,不需要单独做备案。 四、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于什么类型的企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第五条规定,本通知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

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五、纳税人跨县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需提交什么资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发布)第七条规定调整为: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需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并出示以下资料: (一)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二)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三)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六、企业购买500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吗?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案例解析:十个案例让你更懂建筑业营改增

案例解析:十个案例让你更懂建筑业营改增 1、甲建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承接A工程项目,5月30日发包方按进度支付工程价款222万元,该项目当月发生工程成本为100万元,其中购买材料、动力、机械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50万元。对A工程项目甲建筑公司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该公司5月需缴纳多少增值税? 答: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该公司5月销项税额为222/(1+11%)×11%=22万元 该公司5月进项税额为50×17%=8.5万元 该公司5月应纳增值税额为22-8.5=13.5万元 2、甲建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以清包工方式承接A工程项目(或为甲供工程提供建筑服务),5月30日发包方按工程进度支付工程价款222万元,该项目当月发生工程成本为100万元,其中购买材料、动力、机械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50万元。对A工程项目甲建筑公司选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5月需缴纳多少增值税? 答:企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或为甲供工程提供建筑服务可以选用简易计税方式,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该公司5月应纳增值税额为222/(1+3%)×3%=6.47万元 3、甲建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承接A工程项目,5月30日发包方按进度支付工程价款222万元,A项目当月发生工程成本为10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

注明的金额为50万元,税率17%。同月3日承接B工程项目,5月31日发包方支付工程价款111万元,B项目工程成本为8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60万元,税率17%。对两个工程项目甲建筑公司均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该公司5月需缴纳多少增值税? 答:如果建筑企业承接的工程没有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的,则在纳税申报时无需分项目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应分别汇总每月各项目可确认的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以汇总销项税额减去汇总进项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 该公司5月销项税额为(222+111)/(1+11%)×11%=33万元 该公司5月进项税额为(50+60)×17%=18.7万元 该公司5月应纳增值税额为33-18.7=14.3万元 4、甲建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承接A工程项目,5月30日按发包方要求为所提供的建筑服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金额200万元,税额22万元。(或5月30日与发包方、监理方共同验工计价,确认工程收入为222万元),该项目当月发生工程成本为100万元,其中购买材料、动力、机械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50万元。发包方于6月5日支付了222万工程款。对A工程项目甲建筑公司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该公司5月需缴纳多少增值税? 答:增值税纳税业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先开具发票,此3个条件采用孰先原则,只要满足一个,即发生了增值税纳税义务。 该公司5月销项税额为222/(1+11%)×11%=22万元

营改增热点、疑难问题汇编(四)

营改增热点、疑难问题汇编(四) 一零八、出租土地使用权如何征税? 答:根据财税〔2016〕47号规定,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将土地出租给他人使用,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一零九、以餐饮服务为主的纳税人,销售餐饮服务的同时销售烟酒,属于哪种应税行为? 答:属于混合销售行为,按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一一零、温泉酒店的温泉门票收入属于餐饮住宿服务还是居民日常服务? 答: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 动产注释第一条第(七)款第5项“居民日常服务”。 一一一、纳税人仅提供将饮食从餐厅到消费者的送餐服务,不提供餐饮也不提供布菜等配套服务,应按照哪个税务征税? 答: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 注释第一条第(七)款第6项“其他生活服务”。 一一二、酒店提供住房、餐厅用餐、洗衣、电话、食品饮料(房间)、用车接送机服务,若受票方为一般纳税人,酒店应该如何开具发票以及各收入项目所涉及的税率? 答:除房间内迷你吧与住宿服务属于混合销售外,均属于住宿服务的兼营服务, 应分项目核算和开具发票,而且餐厅用餐、洗衣属于餐饮服务和居民日常服务, 不能进行进项抵扣。 酒店住房(包括房间内提供的食品饮料等):住宿服务,6%; 餐厅用餐:餐饮服务,6%; 洗衣服:居民日常服务,6%; 电话、电信服务:11%; 用车接送机:交通运输服务,11%。 一一三、住酒店送早餐,是按酒店业缴税,还是分别划分酒店、餐饮收入,分别缴纳增值税,分别开具发票? 答:酒店住宿的同时,免费提供餐饮服务(例如早餐)是酒店的一种营销模式, 消费者也已统一支付对价,且适用税率相同,不应列为视同销售范围,不需另外 组价征收,按酒店实际收取的价款,依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一一四、餐饮住宿业纳税人提供婚宴套餐服务,其中含餐饮、住宿、汽车、美容等,是否可以作为混合销售行为?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热点难点问题及答案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热点难点问题及答案 1.问:如何理解马克思主义的整体性? 答:关于马克思主义的整体性问题可以从内容和历史使命两个方面来回答。首先,从内容上说,马克思主义的整体性体现在马克思主义三个重要组成部分相互联系,从不同的理论角度和侧面论证和解决共同理论主题——整个人类历史发展的规律与趋势。具体的说,马克思主义哲学构成了马克思主义理论的理论基础:其中辩证唯物主义展示了马克思主义理论的自然观;历史唯物主义展示了马克思主义在自然观基础上对人类社会和人类历史的理论观点。两者构成了马克思主义关于人类社会历史发展规律的世界观和方法论。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是马克思主义理论的主要内容,马克思站在辩证唯物主义的基础上,运用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和方法,分析资本主义社会的生产方式、揭露资本主义社会的基本矛盾,论证资本主义社会的发展趋势,它既是马克思主义世界观和方法论的具体运用,又是马克思主义世界观和方法论的理论验证。科学社会主义理论是马克思主义理论的目标指向,马克思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通过对资本主义社会的分析,论证了人类社会的发展规律和发展趋势,预测和描绘了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社会的美好图景,也使社会主义理论从空想变为了科学。综上所述,从理论内容上来说,马克思主义理论的三个重要组成部分从不同的理论层面论证和展示了马克思关于人类社会发展规律和发展趋势的理论命题,三者紧密联系,缺一不可,共同构成了整个马克思主义理论。其次,从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历史使命——解放无产阶级及全人类来说,马克思主义辩证唯物主义解决的是人类如何从自然对人的束缚中解放出来;马克思主义历史唯物主义解决的是人类如何从社会对人的束缚中解放出来。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研究的是在马克思当时所处的历史时代下,如何解放无产阶级;科学社会主义是无产阶级和全人类获得自由和解放的前景与方面的描绘。三者从时间、空间、条件不同的维度指向了一个共同的历史使命——解放无产阶级和全人类。总之,无论从理论内容,还是历史使命上,马克思主义理论的三个重要组成部分相互联系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整体性也通过三个重要组成部分的彼此联系展现出来,对马克思主义理论的科学认识来源于对马克思主义理论整体性的认识和把握。 2.问:既然马克思主义是科学理论,为什么在这个科学理论的指导下,前苏联社会主义还会解体? 答:马克思主义理论是科学的理论不等于说马克思主义理论是一个终极理论,由于时代背景和时代主题的变化,马克思主义理论从它产生那一天起就面临着不断丰富、创新和发展的境况。在社会主义实践中,马克思主义理论要在坚持马克思主义基本原则的基础上不断解决新问题,并在不断解决新问题中获得丰富和发展。但前苏联社会主义自斯大林伊始,教条地理解和运用马克思主义,不顾前苏联社会主义建立的历史前提已与马克思主义社会主义社会建立的历史前提有所不同,在苏联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教条地搬用马克思主义对社会主义的描绘,形成了前苏联社会主义建设的模式——斯大林模式,僵化了社会主义建设理论并在此基础上出现了种种社会矛盾,这种对马克思主义的理解和运用本身已经远离了马克思主义所倡导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恰恰是非1的、教条的理解和运用马克思主义的失败。戈尔巴乔夫上台以后,面对着西方社会的和平演变政策的大举压境,不仅没有坚持马克思主义,反而在“新思维”的指导下,放弃了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和指导作用,这才是前苏联社会主义解体的真正原因。 3.问:实践是检验认识是否正确的唯一标准吗?还有没有别的标准? 答:从归根结底的意义上说,只有实践才是检验认识真理性的唯一标准,不存在其它的标准。当然,这并不排斥人类理性和逻辑证明在检验认识真理性过程中的作用。可是,逻辑证明尽管重要,但它毕竟是一种理性思维活动。逻辑证明的前提、规则、结论,仍然要通过实践检验去确定其真理性与科学性。逻辑证明是实践检验的必要补充,却不能代替实践检验,也不能脱离实践单独进行。具体的实践有局限性,实践检验认识只能是一个过程,无限发展的实践最终一定能鉴别认识的真理性。因此,在坚持实践标准时,要防止把实践标准简单化。 4.问:“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是否是对客观真理的否定? 答:“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是说对同一事物不同的人有不同的见解。这是由于人的认识是主体对客体的能动反映,是主体和客体相互作用的结果。人的正确认识不仅具有客观性,而且具有主观性和差别性。客观真理是指人的认识中含有不依赖于人的客观内容,是对客观事物及其规律的正确反映。“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表明人的认识的主体差别性,而这些具有差别的认识是否是真理以及在多大程度上是真理,应由实践来检验。承认人的认识上的主观性和差别性,并不等于否定客观真理。 5.问:在高度机械化、自动化的企业里,价值是不是唯一的由工人的活劳动创造的?先进的机器设备是否也能创造价值? 答:在高度机械化、自动化的企业里,商品的价值也只能是由工人的活劳动创造的。先进的机器设备并不能创造出新的价值。因为机器设备并不是独立的生产要素,它不能离开其他生产要素(特别是人的劳动力)而独立存在。机器设备的开发和应用离不开包括科技人员、生产人员、管理人员等在内的众多的“总体劳动者”的艰辛劳动。机器设备的开启、监视、调试、信息处理和检修等,也都离不开人的劳动。所以,在实际的生产过程中,机器设备只是作为“物”的要素、作为不变资本在生产过程中发挥作用的。在生产过程中,不变资本的价值可以通过活劳动转移到商品当中去,但它本身不会创造新价值。现实生活中,采用先进设备的企业之所以在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并能实现较多的利润收入,原因主要在于,先进的机器设备虽然本身不能创造价值,但利用先进的机器设备进行生产却可以大大提高人的劳动生产效率。在某一部门劳动生产率既定的前提下,如果哪一个个别企业率先采用了先进的机器设备进行生产,该企业的个别劳动生产率就会大大高于部门平均的劳动生产率,其所生产的单位商品的个别价值就会低于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商品的社会价值,而商品在市场上是按照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社会价值进行交换的,因此,采用先进设备的企业在市场交换过程中就可以获得超额的价值补偿,获得较高的利润收入。

北京国税2017年11月12366解答营改增及企业所得税的12个热点问题(老会计人的经验)

北京国税2017年11月12366解答营改增及企业所得税的12个热点问题(老会计人 的经验) 货物和劳务税热点问题(2017年11月) 1.纳税人代理进口按规定免征进口增值税的货物,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款项,如何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规定,纳税人代理进口按规定免征进口增值税的货物,其销售额不包括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货款。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款项,按照零税率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纳税申报时比照差额征税申报处理。 2.辅导期一般纳税人预缴税款能否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或退还? 答: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国税发〔2010〕40号)第十条规定,辅导期纳税人按第九条规定预缴的增值税可在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后预缴增值税仍有余额的,可抵减下期再次领购专用发票时应当预缴的增值税。 纳税辅导期结束后,纳税人因增购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纳税辅导期结束后的第一个月内,一次性退还纳税人。 3.购买方已经抵扣进项税额,当月开具了信息表交给销售方,但是销售方当月没有开具红字发票,或者开具了红字发票并没有及时交给购买方,购买方应当在哪个月做进项税额转出?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规定,购买方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4.销售方开具红字发票,是否需要收回原蓝字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规定,如果是销售方开具信息表,对于已经交付购买方的专票,购买方需要将未用于申报抵扣的蓝字发票的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给销售方;对于购买方开具信息表的情形,如果购买方已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热点难点问题与答案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热点难点问题及答案经远离了马克思主义所倡导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恰恰是非 1 的、1.问:如何理解马克思主义的整体性?教条的理解和运用马克思主义的失败。戈尔巴乔夫上台以后,面 答:关于马克思主义的整体性问题可以从内容和历史使命两个方对着西方社会的和平演变政策的大举压境,不仅没有坚持马克思 面来回答。首先,从内容上说,马克思主义的整体性体现在马克主义,反而在“新思维”的指导下,放弃了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 思主义三个重要组成部分相互联系,从不同的理论角度和侧面论位和指导作用,这才是前苏联社会主义解体的真正原因。 证和解决共同理论主题——整个人类历史发展的规律与趋势。具 体的说,马克思主义哲学构成了马克思主义理论的理论基础:其 3.问:实践是检验认识是否正确的唯一标准吗?还有没有别的标 中辩证唯物主义展示了马克思主义理论的自然观;历史唯物主义准? 展示了马克思主义在自然观基础上对人类社会和人类历史的理答:从归根结底的意义上说,只有实践才是检验认识真理性的唯 论观点。两者构成了马克思主义关于人类社会历史发展规律的世一标准,不存在其它的标准。当然,这并不排斥人类理性和逻辑 界观和方法论。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是马克思主义理论的主要证明在检验认识真理性过程中的作用。可是,逻辑证明尽管重要,内容,马克思站在辩证唯物主义的基础上,运用历史唯物主义的但它毕竟是一种理性思维活动。逻辑证明的前提、规则、结论, 观点和方法,分析资本主义社会的生产方式、揭露资本主义社会仍然要通过实践检验去确定其真理性与科学性。逻辑证明是实践 的基本矛盾,论证资本主义社会的发展趋势,它既是马克思主义检验的必要补充,却不能代替实践检验,也不能脱离实践单独进 世界观和方法论的具体运用,又是马克思主义世界观和方法论的行。具体的实践有局限性,实践检验认识只能是一个过程,无限 理论验证。科学社会主义理论是马克思主义理论的目标指向,马发展的实践最终一定能鉴别认识的真理性。因此,在坚持实践标 克思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通过准时,要防止把实践标准简单化。 对资本主义社会的分析,论证了人类社会的发展规律和发展趋势, 预测和描绘了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社会的美好图景,也使社会主 4.问:“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是否是对客观真理的否定? 义理论从空想变为了科学。综上所述,从理论内容上来说,马克答:“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是说对同一事物不同的人有不同的 思主义理论的三个重要组成部分从不同的理论层面论证和展示见解。这是由于人的认识是主体对客体的能动反映,是主体和客 了马克思关于人类社会发展规律和发展趋势的理论命题,三者紧体相互作用的结果。人的正确认识不仅具有客观性,而且具有主 密联系,缺一不可,共同构成了整个马克思主义理论。其次,从观性和差别性。客观真理是指人的认识中含有不依赖于人的客观 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历史使命——解放无产阶级及全人类来说,马内容,是对客观事物及其规律的正确反映。“仁者见仁,智者见 克思主义辩证唯物主义解决的是人类如何从自然对人的束缚中智”表明人的认识的主体差别性,而这些具有差别的认识是否是 解放出来;马克思主义历史唯物主义解决的是人类如何从社会对真理以及在多大程度上是真理,应由实践来检验。承认人的认识 人的束缚中解放出来。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研究的是在马克思上的主观性和差别性,并不等于否定客观真理。 当时所处的历史时代下,如何解放无产阶级;科学社会主义是无 5.问:在高度机械化、自动化的企业里,价值是不是唯一的由工 产阶级和全人类获得自由和解放的前景与方面的描绘。三者从时人的活劳动创造的?先进的机器设备是否也能创造价值? 间、空间、条件不同的维度指向了一个共同的历史使命——解放答:在高度机械化、自动化的企业里,商品的价值也只能是由工 无产阶级和全人类。总之,无论从理论内容,还是历史使命上,人的活劳动创造的。先进的机器设备并不能创造出新的价值。因 马克思主义理论的三个重要组成部分相互联系为一个不可分割为机器设备并不是独立的生产要素,它不能离开其他生产要素 的整体。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整体性也通过三个重要组成部分的彼(特别是人的劳动力)而独立存在。机器设备的开发和应用离不 此联系展现出来,对马克思主义理论的科学认识来源于对马克思开包括科技人员、生产人员、管理人员等在内的众多的“总体劳 主义理论整体性的认识和把握。动者”的艰辛劳动。机器设备的开启、监视、调试、信息处理和 检修等,也都离不开人的劳动。所以,在实际的生产过程中,机 2.问:既然马克思主义是科学理论,为什么在这个科学理论的指器设备只是作为“物”的要素、作为不变资本在生产过程中发挥 导下,前苏联社会主义还会解体?作用的。在生产过程中,不变资本的价值可以通过活劳动转移到 答:马克思主义理论是科学的理论不等于说马克思主义理论是一商品当中去,但它本身不会创造新价值。现实生活中,采用先进 个终极理论,由于时代背景和时代主题的变化,马克思主义理论设备的企业之所以在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并能实现较多的利润 从它产生那一天起就面临着不断丰富、创新和发展的境况。在社收入,原因主要在于,先进的机器设备虽然本身不能创造价值, 会主义实践中,马克思主义理论要在坚持马克思主义基本原则的但利用先进的机器设备进行生产却可以大大提高人的劳动生产 基础上不断解决新问题,并在不断解决新问题中获得丰富和发展。效率。在某一部门劳动生产率既定的前提下,如果哪一个个别企 但前苏联社会主义自斯大林伊始,教条地理解和运用马克思主义,业率先采用了先进的机器设备进行生产,该企业的个别劳动生产 不顾前苏联社会主义建立的历史前提已与马克思主义社会主义率就会大大高于部门平均的劳动生产率,其所生产的单位商品的 社会建立的历史前提有所不同,在苏联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教条个别价值就会低于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商品的社会价值, 地搬用马克思主义对社会主义的描绘,形成了前苏联社会主义建而商品在市场上是按照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社会价值进 设的模式——斯大林模式,僵化了社会主义建设理论并在此基础行交换的,因此,采用先进设备的企业在市场交换过程中就可以 上出现了种种社会矛盾,这种对马克思主义的理解和运用本身已获得超额的价值补偿,获得较高的利润收入。

十个案例让你更懂建筑业营改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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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个案例让你更懂建筑业营改增 【标 签】建筑业,营改增 【业务主题】增值税 【来 源】 1、甲建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承接A工程项目,5月30日发包方按进度支付工程价款222万元,该项目当月发生工程成本为100万元,其中购买材料、动力、机械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50万元。对A工程项目甲建筑公司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该公司5月需缴纳多少增值税? 答: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该公司5月销项税额为222/(1+11%)×11%=22万元 该公司5月进项税额为50×17%=8.5万元 该公司5月应纳增值税额为22-8.5=13.5万元 2、甲建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以清包工方式承接A工程项目(或为甲供工程提供建筑服务),5月30日发包方按工程进度支付工程价款222万元,该项目当月发生工程成本为100万元,其中购买材料、动力、机械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50万元。对A工程项目甲建筑公司选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5月需缴纳多少增值税? 答:企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或为甲供工程提供建筑服务可以选用简易计税方式,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该公司5月应纳增值税额 为222/(1+3%)×3%=6.47万元 3、甲建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承接A工程项目,5月30日发包方按进度支付工程价款222万元,A项目当月发生工程成本为10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50万元,税率17%。同月3日承接B工程项目,5月31日发包方支付工程价 款111万元,B项目工程成本为8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60万元,税 率17%。对两个工程项目甲建筑公司均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该公司5月需缴纳多少增值税? 答:如果建筑企业承接的工程没有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的,则在纳税申

餐饮住宿服务业营改增热点问题解答

一、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1、5月1日营改增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是否还可以继续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7号)的规定,属于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可以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7号文继续有效,属于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可以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但如果兼营现场消费的纳税人,年销售收入超过500万,也需要进行一般纳税人登记。 2、某公司提供餐饮服务未达标,但外卖销售自己制作的月饼等收入超过50万,这种情况是否需要认定一般纳税人? 答: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7号的规定,属于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可以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 二、征税范围 1、酒店业应按照哪个税目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餐饮住宿服务,包括餐饮服务和住宿服务。 (1)餐饮服务,是指通过同时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的方式为消费者提供饮食消费服务的业务活动。 (2)住宿服务,是指提供住宿场所及配套服务等的活动。包括宾馆、旅馆、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经营性住宿场所提供的住宿服务。 2、如何界定“餐饮服务”和“饮食外卖服务”? 答:提供了饮食,同时提供配套服务(例如饮食场地、传菜、分餐等),属于餐饮服务。 3、如何界定“住宿服务”和“不动产出租”? 答:在提供了住宿场所的同时,提供配套服务(例如房间清洁、住宿安保等),属于住宿服务;不同时提供配套服务的,属于不动产经营租赁。 4、以餐饮服务为主的纳税人,销售餐饮服务的同时销售烟酒,属于哪种应税行为? 答:属于混合销售行为,按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5、温泉酒店的温泉门票收入属于餐饮住宿服务还是居民日常服务? 答: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第(七)款第5项“居民日常服务”。 6、酒店式公寓按酒店业缴纳增值税,还是按出租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云南国税12366营改增专题第16及17期解答营改增的10个热点问题

云南国税12366营改增专题第16及17期解答营改增的10个热点问题 营改增各地口径:云南国税12366营改增专题第16及17期解答营改增的10个热点问题 1.营改增之前营业税差额征税的部分没差额扣除完,营改增后能不能继续扣除?答:不可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的第十三款规定:“(十三)试点前发生的业务。1.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因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足以抵减允许扣除项目金额,截至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尚未扣除的部分,不得在计算试点纳税人增值税应税销售额时抵减,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营业税。” 2.全面营改增后,纳税人是否需要按照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开具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四、增值税发票开具(一)税务总局编写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以下简称编码,见附件),并在新系统中增加了编码相关功能。自2016年5月1日起,纳入新系统推行范围的试点纳税人及新办增值税纳税人,应使用新系统选择相应的编码开具增值税发票。北京市、上海市、江苏省和广东省已使用编码的纳税人,应于5月1日前完成开票软件升级。5月1日前已使用新系统的纳税人,应于8月1日前完成开票软件升级。” 3.营改增物业管理公司,同时有房屋租赁业务,可否开一张租赁发票,再开一张物业服务费发票,以区别不同税率?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三十九条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因此,适用不同税率的项目应分别开具。但可以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

建筑业“营改增”11个问题汇总

建筑业“营改增”11个问题汇总:建筑服务将包含哪些类型? 一、如何确定建筑工程新老项目? 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二、哪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三、简易计税的销售额如何确定? 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

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四、简易计税的税率是多少? 简易计税的税率为增值税征收率,即3%。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X征收率(征收率为3%) 五、项目部与机构地点不同,如何纳税? 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在建筑劳务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六、进项税额中不动产如何抵扣销项税?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其进项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抵扣比例为40%。取得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不包括房地产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

营改增疑难问题解答(三)

营改增疑难问题解答(三) 高金平/ 2016-05-30 760 文字大正常小 ?标签: ?会计技术 ?税法解读 ?发票相关 ?房地产税 ?生活服务业营改增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1、房地产企业开发“烂尾楼”对试点前计算营业税尚未扣除的买入价余额如何处理? 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十三)项第1目规定: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因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足以抵减允许扣除项目金额,截至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尚未扣除的部分,不得在计算试点纳税人增值税应税销售额时抵减,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营业税。” 某公司原以10亿元购入一个刚出正负零(刚从地面露出)的在建房地产项目,缴纳营业税50 00万元,按照财税[2003]16号文件关于税目及营业额的相关规定,其购入项目开发完再销售的,允许按照扣除买入价后的差额作为营业额征税,但税务机关要求按销售面积配比扣除。截至2016年4月30日,尚有2500万元未抵扣。申请退还营业税时遇到下列难题:(1)该项目被国税认定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老项目,不属于地税管理的“纳税人销售外购的不动产”的征管范围,因此试点后销售开发产品计征增值税时,无论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还是按一般计税方法,均不能将试点前尚未扣除的买入价余额2500万元从销售额中扣除。(2)国税不允许计算增值税时扣减销售额,遂企业要求地税退回营业税,地税认为,这是税制存在问题,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二)允许退还营业税的情形,不予退回营业税。 请问: (1)本项目后期应纳增值税若归国税管理,其购入在建项目的金额能否从销售额中扣除?若不能扣除,卖方购入土地的价格能否在本企业扣减销售额? (2)36号文件规定能够退还营业税包括哪些情形?原营业税差额征收不足抵扣的,营改增后能否将未抵扣购入所含税款请求地税局退回?目前地税局不接受这种申请,怎么办?答:(1)《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三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接盘等形式购入未完工的房地产项目继续开发后,以自己的名义立项销售的,属于本办法规定的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三)项第10目规定,只有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销售额才允许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且允许扣除的向政府支付的土地价款,以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因此,该企业销售剩余开发产品,无论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或是一般计税方法均不得扣除受让的在建工程剩余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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