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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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

行)〗的通知?

呼政发〔2003〕89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公司)

现将?呼和浩特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三年十月三十日呼和浩特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三章建筑间距

第四章建筑物退让

第五章建筑物的高度控制

第六章建筑容量控制

第七章建筑基地的绿地

第八章建筑管理的其它规定

第九章附则

附录一名词解释

附录二呼和浩特市城市道路一览表

附图一沿城市道路两侧建筑高度控制图

附图二建筑高度计算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建设现代化首府城市的需要,加强我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提高城市的环境质量和生活质量,实现城市规划设计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呼和浩特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结合我市

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工程。本市临时建筑、农村个人建房另按有关规定执行。旗县所在地城镇和建制镇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规划设计单位编制各项详细规划应符合本规定,并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无详细规划按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

(一)居住用地(R)

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

1、一类居住用地(R1)

指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绿地率较高、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2、二类居住用地(R2)

指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3、三类居住用地(R3)

指市政公用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的住宅用地、宅基地或住宅与工业、商业、办公等建筑有混合交叉的用地。

4、四类居住用地(R4)

以简陋住宅为主的用地。

(二)公共设施用地(C)

指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

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1、行政办公用地(C1)

指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

2、商业金融业用地(C2)

指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游业和市场等用地;

3、文化娱乐用地(C3)

指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

4、体育用地(C4)

指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

5、医疗卫生用地(C5)

指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

6、教育科研设计用地(C6)

指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不包括中学、小学和幼托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

7、文物古迹用地(C7)

指具有保护价值的古迹、古墓葬、古建筑、革命遗址等用地:

8、其它公共设施用地(C9)

指除以上之外的公共设施用地。

(三)工业用地(M)

指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1、一类工业用地(M1)

指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电子工业、缝纫工业、工艺品制造业等用地;

2、二类工业用地(M2)

指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食品工业、医

药制造工业、纺织工业等用地;

3、三类工业用地(M3),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采掘工业、冶金工业、大中型机械制造业、化学工业、造纸工业、制革工业、建材工业等用地。

(四)对外交通用地(T)

指铁路、公路、管道运输、港口和机场等城市对外交通运输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1、铁路用地(T1)

指铁路站场和线路等用地;

2、公路用地(T2)

指高速公路和一、二、三级公路线路及长途客运站、高速公路服务区等用地,不包括村镇公路用地(该用地归入水域和其它用地);

3、管道运输用地(T3)

指输水、石油和天然气等地面管道运输用地;

4、机场用地(T5)

指民用及军民合用的机场用地,包括飞行区、航站区等用地、不包括净空控制区范围用地。

(五)道路广场用地(S)

指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道路、广场和停车场等用地。

1、道路用地(S1)

指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用地、包括交叉路口用地,不包括居住区用地、工业用地等内部的道路用地;

2、广场用地(S2)

指公共活动广场用地,不包括单位内的广场用地;

3、社会停车场库用地(S3)

指公共使用的停车场和停车库用地,不包括其它各类用地内配建的停车场

库用地。

(六)仓储用地(W);

指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1、普通仓库用地(W1)

指储存一般货物的普通仓库用地;

2、特种仓库用地(W2)

指储存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

3、堆场用地(W3)

指露天堆放货物为主的仓库用地。

(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

指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市政公用设施及其附属的建筑物(含构筑物,下同)和管理维修设施等用地。

1、供应设施用地(U1)

指供水、供电、供燃气和供热等设施用地,不包括电厂、煤气厂用地(纳入工业用地);

2、交通设施用地(U2)

指公共客运交通、货运交通和其他交通设施用地;

3、邮电设施用地(U3)

指邮政、电信等设施用地;

4、环境卫生设施用地(U4)

指雨污水泵站、污水处理厂及粪便垃圾集运、堆放、处理等设施用地;

5、施工与维修设施用地(U5)

指房屋建筑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市政工程、绿化、地下构筑物等施工及养护维修设施等用地;

6、殡葬设施用地(U6)

指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存放处和墓地等设施用地;

7、其他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9)

指除以上之外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如:消防、防汛等设施用地。

(八)绿地(G)

指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公共绿地和生产防护绿地(包括其范围内的水域),不包括专用地、园地和林地。

1、公共绿地(G1)

指向公众开放,有一定游憩设施或装饰作用的绿化用地,包括各类公园和街头绿地;

2、生产防护绿地(G2)

指园林生产绿地和用于隔离、卫生和安全的防护林带及绿地。

(九)特殊用地(D)

指特殊性质的用地。

1、军事用地(D1)

指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军事设施用地,不包括部队家属生活区等用地;

2、外事用地(D2)

指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及其生活设施用地;

3、保安用地(D3)

指监狱、拘留所、劳改场所和安全保卫部门等用地,不包括公安局和公安分局,该用地纳入公共设施用地。

(十)水域和其它用地(E)

指除以上各大类用地之外的用地。

1、水域(E1)

指江、河、湖、海、水库、苇地、滩地和渠道等水域;

2、耕地(E2)

指种植各种农作物的土地;

3、园地(E3)

指果园、茶园等园地;

4、林地(E4)

指生长乔木竹类、灌木等林木的土地;

5、牧草地(E5)

指生长各种牧草的土地;

6、村镇建设用地(E6)

指集镇、村庄等农村居住点生产和生活的各类建设用地;

7、弃置地(E7)

指由于各种原因未使用或尚不能使用的土地;

8、露天矿用地(E8)

指各种矿藏露天开采用地。

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未批准详细规划的,按分区规划和本规定《各类用地建设内容适建表》(以下简称《表一》)的规定执行。

凡《表一》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或超出《表一》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特殊情况,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依法履行备案程序。

第六条在城市规划管理中需进行各用地的小类划分时,可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用地标准》(GBJ137-90)的规定进行。

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第三章建筑间距

第七条建筑间距除必须符合消防、卫生、环境保护、工程管线和建筑保护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

第八条日照间距:

(一)24米以下低、多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住宅建筑的日照间距L≥1.73H;

注:1、H为南侧新建建筑高度

2、L为日照标准间距(m);

(二)低、多层居住建筑非平行布置时,住宅建筑最不利点的间距应满足正南向日照标准间距要求。

第九条低、多层居住及高层建筑底层是商店、停车场或其他非居住用房的,在计算建筑间距时,是否扣除底层高度,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予以核定。

第十条多层居住建筑的侧面间距,不应小于9米。低层居住建筑的侧面间距不小于6米。

点式居住建筑东西侧有居室窗户的,其东西向间距不适用上述规定,应按第七条的有关真凭实据控制。

第十一条高层建筑间距

(一)高层建筑与高层、多层、低层居住建筑的日照间距,满足大寒日2小时日照的标准进行控制(采用中国规划设计研究院推荐的清华大学软件对相关两栋建筑进行采光分析)。

(二)高层建筑与高层、多层、低层居住建筑的侧面间距:

1、高层建筑与高层居住建筑的侧面间距不小于18米;

2、高层建筑与低、多层居住建筑的侧面间距不小于14米,并符合防火间距。

第十二条非居住建筑间距:

(一)高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5倍,且其最不值为20米;

(二)高层非居住建筑在多层非居住建筑之南平行布置时的间距的最小值为18米;

高层非居住建筑在多层非居住建筑之北,或两者东西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最小值为15米;

(三)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最小值为12米;

(四)低层非居住建筑与高、多、低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地的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但不得小于6米。以其它形式布置的非居住建筑的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

(五)医院病房楼、休(疗)养住院楼、幼儿园、托儿所、老年人公寓和大、中、小学校教学楼与遮挡之间的间距为遮挡建筑高度的2倍。

第十三条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

(一)非居住建筑位于建筑南侧或东西侧的,其间距按居住建筑要求控制;

(二)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北侧的其间距按非居住建筑要求控制;

(三)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居住建筑山墙间距要求控制。

第十四条对综合性建筑(指居住建筑与非居住建筑混合的建筑)的建筑间距按以下规定控制:

(一)当居住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大于50%时,按居住建筑的间距要求控制;

(二)当居住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小于50%时,按非居住建筑的间距要求控制。

第四章建筑物退让

第十五条沿建筑基地边界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轨道交通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应符合本章规定,并同时符合消防、环保、防汛和交通安全等方面的要求。

第十六条沿城市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其后退城市道路红线距离按下表规定执行:

注:1、表中规定为建筑后退红线最低限度,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建筑性质与位置,具体确定建筑后退红线距离,详细规划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划执行;

2、建筑物后退城市道路红线距离指建筑物长边、主入口方位。建筑物侧面及短边可按表要求减少30%的后退距离;

3、高层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指主体建筑部分,如有裙房,裙房后退道路红线距离按裙房建筑就退距离执行。

第十七条在城市中心地段的商业街、传统风貌街进行各类建设执行上表规定后退城市道路红线距离确实有困难的,在符合防灾、消防、交通要求的前提下,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缩小30%以内的后退距离。

第十八条道路交叉口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较相应道路直线段多退3米,道路交叉口道路规划红线曲线线段的曲线半径按以下规定执行:(一)40米及40米以上道路曲线半径≥25米;

(二)24米及40米以下的道路曲线半径≥18米;

(三)24米以下道路曲线半径≥12米。

第十九条沿建筑基地边界的建筑物,其离界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

(一)基地周围没有各类建筑物或距离较远的按下表的规定控制:

(二)界外已建居住建筑或非居住建筑须符合第三章建筑间距的有关规定;

(三)界外是公共绿地的,各类建筑离界距离按非居住建筑的规定控制;

(四)地下建筑物的离界距离,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距离)的0.7倍,但其最小值为3米。

第二十条在城市道路出口外的公路两侧进行建设,应退让出公路两侧基底隔离带,隔离带的宽度规定如下:

(一)国道、快速公路两侧隔离带宽度为各50米;

(二)城市与城市之间,城市与旗县之间及城市、旗县城镇与主要交通港、站、场、工矿林区城镇之间的公路两侧隔离带宽度为各20米;

(三)除上述(一)、(二)项外其他次要公路两侧隔离带宽度为10米。

第二十一条沿铁路线两侧进行各项建设应保持与铁路道路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20米,与铁路支线、专用线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5米,两侧围墙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

需在铁路两侧建设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各类工业厂房和危险品仓库时,与铁路线轨道中心线的距离须经铁路主管部门审核后确定。

第二十二条在电力线保护区范围内不得新建构筑物,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宽度规定如下:

1、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指电力导线边线向两侧扩展所形成的两条平行线

内的区域。

各级电压的架空电力线路,其每边向外侧延伸的距离:

1-10千伏 5米

35-110千伏 10米

154-330千伏 15米

500千伏 20米

2、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指地下电力电缆线路向两侧扩展所形成的两条平行线内的区域,其每侧向外扩展的距离应不小于0.75米。

第二十三条沿河道(含排洪沟)规划“兰线”(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按城市总体规划确定长期保留的河道规划线)两侧建设各类建筑物,应退规划“兰线”的距离除符合有关的专项规划规定外,不得小于6米。

第二十四条沿城市各类绿地(包括公园、小游园、防风林、防护林、苗圃、植物园、水面等)规划绿线周围进行各类建设,应后退规划“绿线”的距离除符合有关专项规划规定外,不得小于6米。

第五章建筑物的高度控制

第二十五条建筑物高度除必须符合日照间距、建筑间距、消防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的控制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沿路一般建筑的控制高度(H)不得超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W)加后退距离(S)之和的1.5倍,即:H≤1.5(W+S);

(二)沿路高层组合建筑的长度,按其最高部分的高度依上式进行控制。

第二十七条建筑物面临两条以上道路的,可按较宽的道路规划红线计算其控制高度。

第二十八条城市主要道路和中心地段的建筑高度的确定,应考虑建筑空间环境,天际轮廓线等要求。

第十九条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建筑保护单位周围的建设控制用地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保护规定,并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详细规划的,应先编制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条在飞机场、气象台、电台、电讯、微波通讯、卫星地面站、军事要塞工程、文物保护单位和建筑保护单位等附近有净空限制和城市景观高度控制要求的地区,新建筑的高度必须符合国家、本市有关净空限制或高度控制

第三十一条高层建筑顶部的附属天、铁塔等构筑物要按城市空中通道规划要求实行严格限制,经相关部门同意后报市规划局办理审批手续。

第六章建筑容量控制

第三十二条各类建筑基地建筑容量招标(含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应在符合消防、卫生、环保、工程管线以及建筑间距、建筑退让、绿地指标等要求下合理确定。

第三十三条住宅建筑净密度的最大值、住宅建筑面积净密度最大值不应超过下表规定:

第三十四条对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严格控制建筑高度在18m以下的单体建筑建设。

第三十六条建筑基地未达到下表规定最小面积的,一般不能单独建设。

注:①建筑工程除满足最小用地面积要求外,还必须符合相关规范及规定

②不规则用地的最小面积根据实际用地情况确定;

③超高层建筑的最小用地面积视其规模、性质、功能、高度、用地条件等情况相应增加。

建筑基地未达到上表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定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可以建设;

(一)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实施且对四周无影响的;

(二)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成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定无法调整、合并的;

(三)受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四)根据城市规划需要进行建设的。

第七章建筑基地的绿地

第三十七条居住区内绿地率不得低于30%,绿化覆盖率不低于35%,居住区内公共绿地的总指标,应根据居住人口规模分别达到:组团不少于0.5m2/人,小区(含组团)不少于1 m2/人,居住区(含小区与组团)不少于1.5 m2/人。各级中心绿地的设置要形成一定规模:

(一)居住区公园不小于10000 m2;

(二)居住小区小游园不小于4000 m2;

(三)组团绿地不小于400 m2,同时应满足有不小于1/3的绿地在是照阴影范围之外的要求。

第三十八条单位附属绿地面积占单位总用地面积的比率为: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等绿地率不低于20%,产生有害气体及其他污染的工业企业不低于30%,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立不少于50米的防护林带。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部队等单位的绿地率不低于35%。

第三十九条城区内确实难以达到规定指标的地区,经市城市规划行政

主管部门核准后,可将房屋屋面种植的绿化面积作为绿化面积(每块不小于100平方米),但实有绿地面积至少应达到规定指标的50%以上。屋面绿化折算公式如下表:

F=M*N

其中:F-地面绿地面积

M-屋面绿化面积

N-有效系数

第八章建筑管理的其他规定

第四十条沿城市主次干道(红线宽度≥30m)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其建筑面积必须达到5000平方米以上。同时不允许建临时性建筑物,为施工建筑的临时工棚等除外。

第四十一条沿城市主干道(红线宽度≥30m)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不宜建砖混结构的建筑,新建公共建筑应进行亮化设计和配置,鼓励使用新型环保建筑材料,门牌、字号统一风格、统一设计,严禁墙体商业广告,楼顶不得设置大型广告牌。

第四十二条各项建筑工程基地必须进行竖向设计。沿城市道路两侧的建筑室处地面标高要与城市道路人行道上的人行道标高取得协调,按排水坡度≤3%要求确定。沿街商业建筑的台阶最高不得超过45公分。施工验线时,必须检验室外地面标高与室内地面标高。

第四十三条建筑高度在24m以下的住宅建筑,必须建坡屋面,坡屋面建

筑的屋面坡度应大于35度,特殊部位达不到要求的,需经批准才可施工。

第四十四条传统历史街区和文物保护单位周围地段的新建和改建项目,应按该街区和地段的有关详细规划要求进行。距自治区级以上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边界25米范围以内不得进行任何地上建筑工程。

第四十五条居住区、居住小区必须配套设置居民停车场、停车库,汽车停车率不小于35%,地面汽车停车率不宜超过10%。

第四十六条商贸办公建筑停车位指标按下表规定设置:

其他大型公共建筑的停车位根据总平面设计要求设置

第四十七条两幢建筑间室外地面高差大于30公分时,计算建筑高度应将地面高差计入。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规定是实施《呼和浩特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的具体技术规定。

第四十九条本规定实施前已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仍按原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本规定具体事宜由呼和浩特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本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城市规划管理信息系统设计方案

城市规划管理信息系统设 计方案 第一章系统预期目标 建立吴中区城市规划管理信息系统的目的是为了把城市规划管理过程所涉及的各种信息进行科学的存储与管理,以实现对各种信息的快速查询、检索、统计、及时修改更新、空间分析与资源共享等,完成规划管理的办公自动化,最终达到把大量单一、零散、缺乏内在联系的信息资料变成有机、综合的信息资源,以辅助各级领导和主管部门的分析决策,为此不仅要具备合理的计算机软硬件配置,建立规范化的信息分类标准,最重要的是要为系统建立一个科学合理的结构框架。系统的总目标为:规划领域在城市建设中具有超前性、基础性和重要性。同样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在城市地理信息系统中也具有基础性和重要性。以规划管理信息系统为基础建立城市地理信息系统是国内外城市GIS 应 用的成功经验,是搞好城市建设、规划和管理必不可少的主要管理手段。因此系统的近期目标是建立以吴中区建设局规划处的业务和管理内容为基础,以 GIS 技术为支撑,实现图、文、表管理一体化的综合型、空间型现代化网络管理体系。 第二章系统建设原则 为保证系统具备科学合理的结构框架,最大程度地满足用户要求,尽可能提高各项指标,拟建系统的设计须遵循以下原则: 1.先进性原则在满足系统功能要求的基础上以及尽可能降低资金投入的同时,保持系统 的先进性。 2.一致性原则 为确保系统建设的顺利进行、系统建成后的自身运行以及与其它系统的连

接,必须在系统的设计和建设过程中强调标准化、规范化和统一化,主要是数据编码、数据格式的规范化和一致性等。 规范标准的选用顺序为:国家标准、规范,各行业、部颁标准、规范,地方标准,自行制订经过论证的标准。 3.安全稳定性原则 保证系统的抗干扰能力和保持正常工作的能力 在错误干扰下系统重新恢复和启动能力 维护数据安全性能力 4.完备性原则 数据完备性,包括数据的完整性、现势性、准确性和精度 系统功能完备性,子系统的设计必须有比现有业务流程更完善的数据输入、 管理、处理、输出和更新的功能 5.适应性原则 能根据机构功能调整的需要,不断满足以后系统目标的变化的要求 系统的结构设计应考虑日后的功能扩充 能适应技术更新(如软、硬件升级更新等)的要求 6.实用性和方便性原则 进行深入的用户调研分析,针对用户的业务流程设计系统,使用户使用起来 方便实用 系统建成后能够投入实用,以实现规划管理办公自动化 经系统的深层次的应用开发,提供简单明了的用户界面,实现"傻瓜式"的操作系统的安装、运行简单方便,用户经短期培训即能掌握系统维护、管理和使 用 7.经济性原则系统结构设计认真考虑系统建设的经济性,统筹全局,按轻重缓急精心组 织系统结构,使系统运作高效而经济节约。 第三章系统开发关键技术根据系统建设原则,为

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规范

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规范 年级专业:2012级园林(景观设计) 学号:201206194028 姓名:唐明明

第一节技术标准 一、《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 《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正文共列出151条基本术语,分为五部分:总则、城市和城市化、城市规划概述、城市规划编制(分十七项内容:发展战略、城市人口、城市用地、城市总体布局、居住区规划、城市道路交通、城市给水工程、城市排水工程、城市电力工程、城市通信工程、城市供热工程、城市燃气工程、城市绿地系统、城市环境保护、城市历史文化地区保护、城市防灾、竖向规划和工程管线综合)和城市规划管理。 二、《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建设部组织编制并于1990年7月颁布《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为国家标准,自1991年3月1日起施行。 1、城市用地分类 城市用地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其中大类共分为:居住用地(R)、公共设施用地(C)、工业用地(M)、仓储用地(W)、对外交通用地(T)、道路广场用地(S)、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绿地(G)、特殊用地(D)及水域和其他用地(E)10大类。在大类下,又根据土地的不同使用用途和使用功能条件划分了46个中类、73个小类,并在大类下,根据阿拉伯数字代码,以表明其中类、小类的具体类别。城市用地分类代号用于城市规划的图纸和文件。 2、城市用地计算原则 在计算城市现状和规划的用地时,应统一以城市总体规划用地的范围为界进行汇总统计。城市用地按平面投影面积计算,其计量单位应为万平方米(公顷),总体规划用地应采用1/10000或1/5000比例尺的图纸,分区规划应采用1/5000或1/2000比例尺的图纸进行分类计算,现状和规划的用地计算应采用同一比例尺的图纸。 3、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规划建设用地的标准的内容: 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规划人均单项建设用地指标和规划建设用地结构三部分。城市建设用地除水域和其他用地(E)类外应包括九大类用地。 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分为I~Ⅳ四级(用地指标数为60.1~120.0m2/人),现有城市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的确定,应根据其现状人均建设用地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1 总则 1.1 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城市规划编制和城市规划实施管理,提高城市规划管理的工作质量和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下简称《省实施办法》),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结合全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是与《城市规划法》和《省实施办法》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其适用范围同《省实施办法》。 1.3 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铁路、公路、河道、管线等适用本规定。 1.4 编制城市规划,进行城市规划管理,均须执行本规定。 2 城市土地使用管理 2.1 城市用地分类 城市用地,根据其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 - 90 )执行。

与城市用地相连的各级风景区、各类旅游度假区,其向公众开放,并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用地(包括用地范围内的水域),可以计人公共绿地,其余概不作为城市建设用地。 2.2 建设用地的适建性规定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规定。 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建设用地,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分区规划或总体规划(小城市)的规定进行建设适建性划分。 城市建设用地的适建规定见表2.2.3。 表2.2.3 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等条件,确定其适建性。 需改变经批准的规划用地性质或超出表2.2.3规定的适建范围的,应对规划进行调整,并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批准后方可实施。城市新建居住区应按国家和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同步安排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及其他八类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为居民提供必要的公共活动空间。 2.3 建筑基地控制指标、

丽水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丽水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2005年02月17日 08:57 丽水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02年7月18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丽水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科学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保障城市建设的有序协调发展,加快推进城市化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丽水市城市规划的编制、实施和在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和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丽水市城市规划区,是指丽水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第三条丽水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丽水市城市规划工作。 市发展计划、国土、公安、交通、林业、水利、环保、旅游、电力、电信、文体广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配合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规划工作。 第四条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应当正确处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与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关系,突出生态城市特色,营造舒适的人居环境,完善城市功能。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第五条编制丽水市城市规划分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总体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六条丽水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丽水市城市规划区以外的莲都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建制镇的城市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镇人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区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和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七条丽水市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每隔5年续编一次,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内单独编制的城市专业规划,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要求进行编制,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协调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在城市总体规划批准后的3年内完成编制,其中主要地段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在城市总体规划批准后的1年内完成编制。以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建设用地性质、使用强度和空间环境,作为城市规划实施管理的依据。近期建设地段,应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指导下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详细规划,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

增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建筑工程规划管理篇

第一节术语 1.1 建筑工程 指新建、改建、扩建各类永久性或临时性建(构)筑物以及原状维修工程。 1.2 城市居民自住建筑工程 指城市非农业人口居民凭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兴建的仅供自己居住的建筑工程。 1.3 建筑场地 指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的用地。 1.4 建筑工程规划建设总建筑面积 1.4.1 指一定地块内建筑工程规划建设的总建筑面积,包括地面以上和地面以下建筑面 积的总和。具体计算方法应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 执行。 1.4.2 建筑工程规划建设总建筑面积可以分为计算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和自然计算的 总建筑面积。 1.5 容积率 指一定地块内,计算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与净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1.5.1 计算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包括: (1)地面以上建筑的建筑面积,但是地面以上的架空层、避难层、屋顶梯间和电梯机房的建筑面积除外; (2)以下建筑的建筑面积,但是地面以下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库、设备用房的建筑面积除外。 1.5.2 净建设用地面积是指扣除宽度为15米以上的城市道路、城市河涌等用地面积的 建设用地面积。 1.6 建筑密度 指一定地块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底总面积占净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 1.7 规划户数 指一定地块内居住建筑所规划的居住人口户数。 1.8 建筑层数 指建筑层高2.2米以上的建筑自然层数(按楼板、地板结构分层的楼层数)。 1.9建筑控制线 122

指在一定地块内建(构)筑物的主体不得超越的控制线,又称建筑红线。 1.9.1 建(构)筑物的主体是指不包括建筑工程外部附属设施(如外伸台阶、步级、外 挑阳台及构件等)的建筑部分。 1.10 建筑高度 除有特别规定外,建筑高度是指计算建筑间距的建筑高度。 1.11 建筑间距 指两幢建(构)筑物外墙面(柱)之间的水平距离。 1.12 自身一方建筑间距 指一幢建筑工程的外墙面中点至其用地红线、城市规划道路中线或规划河涌中线的水平距离。 1.13 退让间距 指临规划道路的建筑工程的建筑控制线至规划道路边线最短的水平距离。 1.14 原状维修 指不拆除、不改变原有建(构)筑物的基础、外墙立面、建筑层数、高度、面积、使用性质的建设工程。 123

城市规划管理信息系统

城市规划管理信息系统 1 总体介绍 蓝图城市规划管理信息系统(LTUPMIS)是广东蓝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多个城市规划信息系统软件工程项目的基础上开发的以城市规划空间信息管理和实时更新为基础,以“两证一书”为核心,按照建设用地选址──规划方案审批──建设工程方案审批──建设工程验收──发证为主线业务流程的城市规划管理信息系统。 LTUPMIS 基于蓝图工作流平台──LTFLOW 和SuperMap GIS 平台进行开发,提供可以灵活扩展的、基于工作群组的空间数据管理、编辑和共享功能,是数字城市规划系统的理想平台。系统参照国家及建设部有关规范和标准,将GIS 集成于办公系统之中,实现图文一体化管理,达到城市规划管理过程中业务处理、内部管理的计算机化,提高城市规划水平、效率和质量,促进城市规划的科学化和规范化。 城市规划管理信息系统简单易用、功能强大、可定制、可扩展、易维护,具有分布式处理能力的流程管理、图形编辑、数据处理平台。采用多层体系结构、组件式设计思想、流程化业务处理、层次化开发方法,终端业务处理可以在IE 浏览器、专用客户端两种模式下运行。 2 高效安全的空间数据管理 (1)通过采用高效、全面、成熟的SDX 空间数据库技术,实现现状数据(基础地形图、综合管线)、规划编制成果(总体规划、规划路网、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题专项规划)、规划管理数据(历史用地、基底红线、道路红线)等规划空间数据与属性数据的一体化集成,实现良好的并发性、安全性和可管理性。全面支持Oracle、SQL Server 及Sybase 等大型数据库服务系统,实现空间数据的分布式存储和集中化管理。 (2)多源空间数据无缝集成,直接访问其他格式数据,充分快捷地利用原有数据资源,如直接读取测绘界广泛采用的AUTOCAD 格式,可快速建立作为背景的基础地形图库。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建筑工程规划管理篇)

编写单位:广州市城市规划局 广州市城市规划编制研究中心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 (建筑工程规划管理篇) 目录 第一节术语 (3) 第二节建筑高度 (5) 第三节建筑间距 (8) 第四节建筑退让间距 (11) 第五节建筑工程外部附属设施 (16) 第六节居住建筑天井 (19) 第七节骑楼 (21) 第八节建筑场地竖向设计 (25) 附录本标准与准则用词说明 (30)

第一节术语 1.1 建筑工程 指新建、改建、扩建各类永久性或临时性建(构)筑物以及原状维修工程。 1.2 城市居民自住建筑工程 指城市非农业人口居民凭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兴建的仅供自己居住的建筑工程。 1.3 建筑场地 指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的用地。 1.4 建筑工程规划建设总建筑面积 1.4.1 指一定地块内建筑工程规划建设的总建筑面积,包括地面以上和地面以下建筑面 积的总和。具体计算方法应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 执行。 1.4.2 建筑工程规划建设总建筑面积可以分为计算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和自然计算的 总建筑面积。 1.5 容积率 指一定地块内,计算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与净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1.5.1 计算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包括: (1)地面以上建筑的建筑面积,但是地面以上的架空层、避难层、屋顶梯间和电梯机房的建筑面积除外; (2)以下建筑的建筑面积,但是地面以下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库、设备用房的建筑面积除外。 1.5.2 净建设用地面积是指扣除宽度为15米以上的城市道路、城市河涌等用地面积的 建设用地面积。 1.6 建筑密度 指一定地块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底总面积占净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 1.7 规划户数 指一定地块内居住建筑所规划的居住人口户数。 1.8 建筑层数 指建筑层高2.2米以上的建筑自然层数(按楼板、地板结构分层的楼层数)。

玉林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

玉林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城乡规划编制和修改 (2) 第三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9) 第四章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6) 第五章乡村建设规划管理 (8) 第六章监督检查 (9) 第七章附则 (11) 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和规范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玉林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玉林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乡、农垦管区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农垦管区规划和村庄规划中划定。 第三条(管理体制)市、县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工作。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向下级人民政府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 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业务上接受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城区人民政府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依法和按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委托承担本辖区内城乡规划的有关工作。 镇、乡人民政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的组织编制、实施和监督工作。 市、县(区)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群众参与和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 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对规划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决定和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条(政府奖励)市人民政府对遵守城乡规划、实施城乡规划有突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

聊城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聊城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聊城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聊城市城市规划技术 管理规定 公司内部档案编码:[OPPTR-OPPT28-OPPTL98-OPPNN08]

聊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稿草案) (二O一一年九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科学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聊城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镇规划建成区范围内的规划建设与管理,其它区域可参照执行;聊城市其它县、市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在聊城市城市规划区内,各类专门性建设项目应符合相关专业技术规范及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管理 第四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0大类,46中类,73小类(详见附录B附表B1)。 第五条城市建设用地包括分类中的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和特殊用地九大类,不包括水域和其它用地。 第六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照《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详见附录B附表B2)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附录B附表B2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等条件,依据相关规范及总体规划确定其适建性。 第八条沿城市道路的建设项目用地,其用地边界规划至道路红线,若城市道路两侧有绿化带,则规划至绿线;沿小区级及以下道路的,应规划至道路中心线。 第九条建筑基地最小面积不应低于表1的规定。 表1:建筑基地面积下限指标

MapGIS城市规划管理信息系统

MapGIS城市信息系统介绍 一、行业现状概况 随着城市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对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要求越来越高。而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依赖对城市过去、现在和将来有关信息的把握。这些信息涉及面广、信息量大,传统的人工作业和分析手段远远不能满足城市发展的要求。 同时,随着中国的改革开放不断深入,城市的布局发生了重大变化,新建、改建、迁建的工程项目不断增加,受理、审批、签发一书两证业务在工作中逐年上升。在项目审批过程中,既要查询地块的规划信息和控制数据,又要了解用地现状、查阅有关法规,审批手续纵横交错。 那么借助现代先进的计算机技术、工作流技术及GIS技术建立服务于城市规划审批、辅助决策、信息发布、批后管理、信息管理等环节的城市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实现规划管理工作的规范化、高效化、科学化成为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的迫切需求。 二、引入GIS的必要性 随着人类进入信息化为主的知识时代,信息化的浪潮正席卷全球,信息资源的建设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面对包罗万向的信息和有限的空间资源,如何产生最大的效益,是城市规划管理和企业竞争所面临的共同课题,利用GIS技术,使管理者彻底摆脱繁重的手工操作,利用信息系统辅助管理和决策/分析,提高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充分利用各种社会信息,保证资料的正确性,提高查询速度,促进信息共享。GIS的应用己渗透社会活动的每一环节,建立高效,覆盖全社会的公用空间数据网络系统,提供全面、准确的空间数据服务,供生产管理使用,使GIS成为社会发展的新的增长点和支配力量、成为社会发展的迫切需要。 我国非常重视数字城市的建设,科技部、建设部、信息产业部等多部委在九五、十五期间的许多科技项目都是有关对数字城市的研究和开发,项目内容涵盖了数字城市建设的理论方法、政策法规、标准、基础设施、软件开发等各个方面。各地政府部门也在大力加强城市信息化和数字城市的建设。

城市规划技术规定

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1.1为了科学编制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化和法制化,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国城市规划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和镇,凡在市、镇城市规划区从事城市规划、建设工程设计和规划管理的相关活动,都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 2.1 建筑基地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区,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未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规划部门不予审批。 2.2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不含私房改造): (一)低层居住建筑:新城区为500平方米,旧城区为400平方米; (二)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新城区为1000平方米,旧城区为800平方米; (三)高层居住建筑:新城区为2000平方米,旧城区为1500平方米; (四)高层公共建筑:新城区为3000平方米,旧城区为2000平方米。 建筑基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满足城市规划要求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2.3各类建设用地的可兼容性应符合表2.3规定。 表2.3建设用地可兼容性表

2、商住楼为地上1层或1-2层为商业服务用房、其它部分为住宅的楼房建筑 2.4 凡须改变绿地、道路广场、体育、市政、工业、仓储等规划用地性质、超出表2.3《建设用地可兼容性表》规定围的,应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划调整的有关规定程序和权限批准后执行。 2.5 城市各类建筑的建筑密度、容积率上限按表2.5的控制。但只要满足日照间距、绿地率停车位等的要求,经审批后可以突破容积率控制指标。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节选)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城市土地使用管理 第三章 建筑管理 第四章 市政公用设施与工程管线综合 第五章 城市景观与环境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城市土地使用管理 2.1 城市用地分类 2.2 建设用地的适建性规定 2.3 建设基地控制指标 注:开放空间的条件和计算方法见附录五。 2.3.8 建筑物之间因公共交通需要,架设穿越城市道路的人行通道且符合下列规定的,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范围: 2.3.8.1 通道内不设置商业设施,通道全天候对公众无偿开放; 2.3.8.2 通道下的净空高度不小于5.0米,但穿越宽度小于16米且不通行公交车辆的城市支路的通道下的净空高度可不小于4.5米。 第三章 建筑管理  3.1 建筑间距 3.1.1 建筑物的间距除必须符合消防、抗震、安全、环保、工程管线和文物建筑保护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执行本规定。

3.1.2 根据居信建筑日照标准和我省实际情况,居信建筑日照间距系数低限什按表三-1执行。 3.1.2.1 居信建筑日照间距按下列公式计算: L=i:H 式中:L=建筑间距 i=日照间距系数 H=南侧建筑的计算高度(见附录二) 3.1.2.2 居信建筑日照间距按表三-2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 注:旧城区改造中局部地区确实难以达到规定标准的,按现状城市人口计,中小城市可减少系数0.05,大城市减少0.1,并应通过市县实施细则明文规定"局部地区"的范围。 注:1、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 2、L为当地住宅正南向东布置时的照间距。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土地使用建筑管理) (2003年10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发布,自2003 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四章建筑间距 第五章建筑物退让 第六章建筑物的高度和景观控制 第七章建筑基地的绿地和停车 第八章特定区域 第九章附则 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表二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表三建筑容积率折减率表 附录一名词解释 附录二计算规则 附录三建筑间距和离界距离图示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和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本市旧住房综合改造、零星建设工程、临时建设、郊区村民建房等按有关

规定执行。 特定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适用本规定第八章的规定。 第三条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中心城分区规划、新城总体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编制详细规划涉及建筑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 (一)居住用地; (二)公共设施用地; (三)工业用地; (四)仓储用地; (五)市政设施用地; (六)绿地。 第五条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 (一)第一类居住用地(R1),指以低层住宅为主、建筑密度较低、绿地率较高且环境良好的用地; (二)第二类居住用地(R2),指以多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三)第三类居住用地(R3),指以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版完整版

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 术规定版 集团标准化办公室:[VV986T-J682P28-JP266L8-68PNN]

2010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杭州市城市规划区。杭州市域各县(市)的城镇可参照执行。第三条详细规划编制涉及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建筑退让和日照等建筑管理内容,应符合本技术规定。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规划确定的风景区、历史风貌保护区和历史地段等特定区域,在编制详细规划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和特殊要求,在满足相关规范的前提下,确定专门的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建筑退让和建筑间距等指标,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四条各项建设项目,应按照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未批准详细规划的,按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及本规定执行。临时建设工程按有关规定执行。农民建房和城市居民私房翻建规划管理办法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后报市政府。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五条本市建设用地,根据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J137—90)进行分类。 第六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照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详细规划的,应按分区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所附表(2—2)—《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 围表》执行。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地块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和外部基础设施的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凡须改变规划用地性质,且超出《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规定范围的建设项目,应先提 出调整详细规划,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第八章 城乡规划管理基本知识

第八章城乡规划管理基本知识 第一节城乡规划管理概述 一城乡规划管理的概念 (1)城乡规划管理是城市政府的一项行政职能。 十二届三中全会《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议》中明确指出,城市人民政府的主要职能是搞好城乡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2)城乡规划管理的核心。根据对城乡规划管理的概念的解释,城乡规划管理核心包括三方面: 第一,城乡规划的组织编制和审批; 第二,城乡规划实施管理; 第三,城乡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 二城乡规划管理的基本特征 一般特征:综合性、整体性、系统性、时序性、地方性、政策性、技术性、艺术性等诸多特征。 特殊特征:引导与控制的特性、宏观和微观管理特性、专业性和综合性属性、阶段性和连续属性

第二节城乡规划管理系统 一城乡规划管理系统 城乡规划管理是一个系统。 系统的特点:一是系统是由若干部分以一定的结构组成的互相联系的整体;二是系统整体具有层次性,每个层次的系统可以分解为若干基本要素;三是系统整体有不同于各组成部分的新功能。 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和监督检查是一个实践过程。 (1)决策系统:城乡规划的组织编制与审批管理 (2)执行系统:城乡规划实施管理 建设工程、道路交通工程、市政管线工程进行建设项目选址、建 (3)反馈系统:城乡规划监督检查 (4)保障系统:城乡规划法律规范

二城乡规划管理系统要素 1.管理目标 最终目标P115 2.管理者 管理的水平与成败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取决于管理者的素质及其能力。如基层规划管理人员所扮演的角色和所起的作用:(1)(2)(3)3.管理对象 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的利用和各项建设活动。 4.被管理者 一是城乡规划项目(政府内部管理行为),二是建设用地或建设工程(政府外部管理行为)。 5.管理中介 (1)权力 审批权:审批城乡规划,审批“一书两证” 惩治权:查处违法建设和违法用地 执行权:执行城市政府方针、正常和重大决策 参议权:向城市政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表彰权:表彰实施城乡规划优秀建设项目 其他权:其他法律授权或因需制定管理规范的权力 (2)规则 批准的城乡规划文本、图纸,各种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

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湖北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 19910703 【实施日期】 19910703 1991年5月30日湖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章名】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第三章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规划管理 第四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五章建筑规划管理 第六章城市市政、公用和其他工程设施规划管理 第七章监督与检查 第八章处罚 第九章附则 【章名】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现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适应城市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合理地制定和保证实施城市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本市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本办法。 本市城市规划区分为市规划区和建制镇规划区。市规划区包括市区以及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遗址及重要交通设施、基础设施和其他建设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建制镇规划区包括镇区、近郊区以及本镇行政区域内其他应当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 第三条城市建设应当按照严格控制市区规模、合理发展小城镇的方针,逐步形成本市市区、重要城镇和其他小城镇协调发展的市域城镇体系,促进生产力和人口的合理布局。 第四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在城市规划区内实行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 第五条本市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实行统一管理。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是本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城市规划管理。 市区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下,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 郊区、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 第六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 【章名】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第七条本市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市区应当在总体规划基础上编制分区规划。 第八条编制城市规划必须从实际出发,科学预测城市远景发展的需要;应当使城市的发展规模、速度、建设标准、定额指标等与国家和本市的经济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防止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加强江河湖泊等水体的保护,注重绿化和城市景观; (二)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促进流通,繁荣经济,促进科学技术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 (三)符合城市防洪、排渍、防火、防爆、防泥石流、抗震、治安、交通、人民防空等要求,制定相应的规划或者措施;

某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国城市规划法》、《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从事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建设和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技术规定与控规的关系)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应符合本规定,并按相关程序经有权机关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章建设用地 第四条 (用地分类)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 (一)居住用地(R); (二)公共设施用地(C); (三)工业用地(M); (四)仓储用地(W); (五)对外交通用地(T);

(六)道路广场用地(S); (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 (八)绿地(G); (九)特殊用地(D)。 第五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性质、相容性原则)各类建设用地的性质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其相容性应符合本规定表一《各类用地建设容适建表》的规定。 第三章地块控制 第六条 (允许最小地块)除公益性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外,建筑用地在旧城改造区未达到1000平方米,新建区未达到2000平方米的,不得单独建设。 第七条 (小地块控制原则)建设用地面积小于2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其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按本规定表二《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表二》)进行控制。 第八条 (块控制原则)建设用地面积大于或等于2万平方米的,或建设用地位置特别重要的建设项目,必须先编制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其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由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确定。 第九条 (专业用地控制原则)对未列入《表二》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

唐山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唐山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唐山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市规划条例》、《唐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唐山市城市总体规划》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唐山市城市总体规划》(2003-2020)确定的市区城市规划区中的路南区、路北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凡在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工程设施的,均按本规定执行。 其他各区可参照执行。 (四)沿道路设置阳台、雨棚等地上附属设施不得突出建筑物主体2.5米,地下建(构)筑物退让道路规划红线不得小于3米。 (五)不同建筑高度组成的连续建筑,最小退让距离按最高建筑的标准执行。 (六)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场馆、大型商场、宾馆、饭店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中作为大型商场的裙房),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方向的建筑控制线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15米,并应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场地,且与城市道路相连。 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内应设置一定宽度的绿化带。 新建学校、幼儿园教学楼、医院住院部等主体建筑距规划道路红线20米以上。 第三十五条拟开发地块与未开发用地或规划拟改造用地相邻,其与该地块退让距离按以下掌握: (一)拟开发地块或者相邻地块已编制详细规划,按照详细规划掌握。 (二)两地块均未编制详细规划,按以下掌握: 1、在拟开发地块东、西两侧存在未开发地块,退让该侧地块边界,高层不小于10米,多层不小于6.5米。 2、在用地北侧存在未开发地块,住宅建筑退让该边界日照间距一半。 3、在用地南侧存在未开发地块,若拟建为多层住宅建筑,则退

城市规划技术规定

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1.1为了科学编制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和镇,凡在市、镇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城市规划、建设工程设计和规划管理的相关活动,都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 2.1 建筑基地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区,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未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规划部门不予审批。 2.2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不含私房改造): (一)低层居住建筑:新城区为500平方米,旧城区为400平方米; (二)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新城区为1000平方米,旧城区为800平方米; (三)高层居住建筑:新城区为2000平方米,旧城区为1500平方米; (四)高层公共建筑:新城区为3000平方米,旧城区为2000平方米。 建筑基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满足城市规划要求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2.3各类建设用地的可兼容性应符合表2.3规定。 表2.3建设用地可兼容性表

2、商住楼为地上1层或1-2层为商业服务用房、其它部分为住宅的楼房建筑 2.4 凡须改变绿地、道路广场、体育、市政、工业、仓储等规划用地性质、超出表2.3《建设用地可兼容性表》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划调整的有关规定程序和权限批准后执行。 2.5 城市各类建筑的建筑密度、容积率上限按表2.5的控制。但只要满足日照间距、绿地率停车位等的要求,经审批后可以突破容积率控制指标。

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义乌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试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用地管理 第一节城市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二节建设用地 第三节建筑容量 第四节绿地 第三章建筑管理 第一节建筑间距 第二节建筑退让 第三节建筑高度 第四节建筑基地出入口及停车 第五节城市景观与环境 第四章市政工程管理 第一节城市道路及交通设施 第二节管线综合 第五章附则 附录一名词解释 附录二计算规则 附录三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乡建设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节约和集约利用资源,保证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提高人居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镇规划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义乌市市域总体规划》、《义乌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工程。 第三条编制详细规划应符合本规定的要求。各类建设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应按批准的详细规划和本规定执行;尚无详细规划的,应按城市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及其保护范围的建设应按批准的专项规划执行,可不受本规定的限制。 在规划编制、管理中,涉及消防、人防、环保、交通等其他专业的,除符合本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其他专业的有关规范和标准。 第二章用地管理 第一节城市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四条城市用地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结合本市用地的实际情况,本市城市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为了加强和规范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制定了相关技术规定,下面学习啦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如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德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及《建德市域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建德市域总体规划》规划区范围内的规划管理活动,均按本规定执行。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设计、建筑设计涉及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建筑退让、设计标高和日照等建筑管理内容,应符合本规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三条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根据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并遵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进行分类。 第四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照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按分区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附录五《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执行,并编制选址论证报告。 凡须改变规划用地性质,且超出附录五规定范围的建设

项目,应先提供调整详细规划,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五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根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批准的,且建设用地面积大于等于3ha(公顷)的建设项目(市政基础设施除外),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核定建筑容量指标;建设用地面积小于3ha(公顷)的建设项目,应编制选址论证报告,并参照表(3-1)《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确定建筑容量指标。但办公、商业建筑与居住建筑混杂时,办公、商业建筑的容积率,应通过选址论证报告进行分析并且原则上不大于3.5。 第四章建筑间距 第八条新建建筑间距,应当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消防、防灾、视觉卫生、管线埋设、土地合理利用等要求,还必须符合本章的规定。 第九条低、多层建筑(不含高度5m以下的门卫、变配电房、电信交接间、小库房、车库等附属建、构筑物,下同)之间的间距 (一)居住建筑正面间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注:1、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 、L为南侧(东、西)侧遮挡建筑高度1.2倍 、两幢建筑非平行布置,当夹角小于等于30°时,按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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