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奖惩制度(完整版)
员工奖惩制度
一、总则
1、制定目的
(1)以公平的奖惩标准激励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并使本公司员工的行为有所遵循。
(2)建立合理明确的奖惩标准,以强化团体纪律,促使本公司管理工作进行顺畅。
2、适用范围凡本公司员工的奖惩,均依照本制度所规范的规定管
理。
3、负责单位
(1)综合部负责本标准制定、修改、废止的起草工作。
(2)总经理负责本标准制定、修改、废止的核准。
4、管理单位综合部为本制度的执行单位。
二、奖励规定
1、奖励分类本公司员工的奖励分为下列四种:
(1)嘉奖
(2)记功
(3)记大功
(4)晋升等级
2、奖励标准
(1)嘉奖有下列业绩之一者得予以嘉奖:
1)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用有效者。
2)一贯忠于职守,积极负责,可作表率,廉洁奉公者。
3)有其他功绩者。
(2)记功有下列业绩之一者得予以记功:
1)建议改进生产技术或管理制度等,经采纳施行卓有成效者。
2)节约物料或对废料利用,卓有成效者。
3)遇有灾变,勇于负责、处理得宜者。
4)检举他人违规或损害公司工厂利益者。
5)有其他较大功绩者。
6)曾记2 次以上嘉奖者。
(3)记大功在下列业绩之一者得予以记大功:
1)对各项生产设备,有所发明或改进卓有成效者。
2)遇有意外事件或灾变奋不顾身,不避危难因而减少损失者。
3)冒险执行任务,确有功绩者。
4)维护公司工厂重大利益,避免重大损害者。
5)有其他重大功绩者。
6)曾记二次以上功奖者。
(4)晋级有下列业绩之一者得予以记晋级:
1)对各项生产方法及品质的改进确有成效。
2)对于业务有特殊贡献足为表扬者。
3)曾记大功2 次以上者。
4)有其他特殊功绩者。
三、惩罚规定
1、处罚分类本公司员工的惩罚分为下列四种:
(1)警告
(2)记过
(3)记大过
(4)开除(或违纪辞退、除名)
2、惩罚标准
(1)警告并处罚金20 元(或赔偿损失):
1)浪费公物,情节轻微者。
2)在工作时间谈笑嬉戏,疏忽工作者。
3)因过失致发生工作错误,情节轻微者。
4)检查或监督人员未认真执行职务者。
5)未经许可,携带不必要物品进入工作场所者。
6)涂写墙壁、机器,有碍观瞻者。
7)出入公司厂区不遵规定或携物品出公司厂区,而拒绝警卫或管理人员查询者。
8)上班时间穿拖鞋、背心或赤脚者。
9)践踏草坪、随地吐痰、乱丢果皮、纸屑及其他杂物者。
10)上班时间私自会客者。
11)在上班时间占用公司电话闲聊而影响公务者。
12)在饭堂用餐后将剩饭菜或早餐袋乱倒乱扔者。
13)在工作时间听放、收录机、MP3者。
14)长时间离开(20分钟以上)或下班后没有关闭空调、风扇、电灯等用电设备者。
15)在工作时间睡觉工作影响较轻者。
16 )开会无故迟到者。
1 7 )进行入工地未戴安全帽,第一次被查到者。
18 )其他违反规定事宜经主管认为应予警告惩处者。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以记过并处罚金50 元(或赔偿损失):
1)对上级指示或有期限的命令,未申报正当理由,而未如期完成或处理不当者。
2)因疏忽导致机器设备或物品材料遭受损害或伤及他人者。
3)不经许可擅自越权做主,致公司工厂蒙受损失者。
4)擅离职守,影响工作者。
5)投机取巧,隐瞒蒙蔽,谋取私利有具体事实者。
6)对同仁恶意攻击或诬告伪证,而制造事端者。
7)在工作时间内擅离工作岗位、躲卧休息工作影响较重或处理私事有具体事证者。
8)办理移交,无特殊理由而未能按期办妥者。
9)私自偷拿、撕毁公司公告栏或宣传照片者。
10)管理人员对其下属,明知舞弊有据而进行隐瞒庇护或不予举报者。
11)在工作时间内玩网络游戏者。
12)不能保障责任区域清洁卫生者。
13)进行入工地未戴安全帽,第二次被查到者。
14)其他违反规定事宜经主管认为应予申诫惩处者。
(3)有下列事件之一者得予以记大过并处罚金80-100 元(或赔偿损失):
1)擅离职守,致生变故,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
2)在工作中酗酒滋事,影响生产秩序有事证者。
3)擅自变更工作流程,致使公司工厂蒙受重大损失者。
4)拒绝服从主管人员的合理指挥监督,经劝导人仍不听从者。
5)违反安全规定措施,致使公司工厂蒙受损失者。
6)仿效上级主管人员签名、盗用印章或未经核准擅自使用印章者。
7)进行入工地未戴安全帽,第三次被查到者。
8)其他有重大违反规定事宜,经主管认为应予记大过惩者。(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以开除(或违纪辞退、除名)并作经济处罚,严重的送交派出所处理:
1)利用本公司名义,在外招摇撞骗,致使公司工厂信誉遭受重大损失有具体事证者。
2)贪污挪用公款,证据确凿者。
3)在公司工厂内互殴或殴人致重伤者。
4)请假期间内往他处工作经查明属实者。
5)三次以上不听各级主管人员的合理指挥,或对领导“拍桌子”、语言恐吓、动手打人经查证属实者。
6)故意破坏机件或损毁重要公物者。
7)私自留宿不良分子于公司、工厂或宿舍,致发生事故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