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师范学院党内监督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楚雄师范学院党内监督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楚雄师范学院党内监督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楚雄师范学院党内监督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切实加强党内监督,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增强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有关内容,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我校党内监督制度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党内监督制度”是指《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第三章规定的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述职述廉、民主生活会、信访处理、谈话和诫勉、舆论监督、询问和质询、罢免或撤换要求及处理。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学校党委及其所属机关党委、党总支、支部、党员。

第二章监督制度

第一节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

第四条学校党委和下属机关党委、各党总支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学校重要事项,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具体事项按上级有关规定及《中共楚雄师范学院议事制度》执行。

机关党委和各党总支按照《楚雄师范学院党总支工作规范》的有关规定讨论决定重要事项。

校党委委员和机关党委委员、各党总支委员要关心全局工作,积极参与集体领导,并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条校党委和机关党委委员、各党总支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应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支持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领导班子成员要互相信任,互相支持,维护和增强领导班子的团结。

第六条校党委、机关党委、各党总支应完善并严格执行议事规则,保证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按照议事规则应当由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必须列入会议议程。

第七条校党委和机关党委、各党总支领导班子讨论决定事项时,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对于班子中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

各种意见和主要理由应如实记录。讨论干部任免事项,还应当如实记录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和决定的情况。领导班子成员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

第八条校党委和机关党委、各党总支领导班子决定重要事项,应进行表决。表决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结果和表决方式应有完整记录。

第九条对于应当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而未经集体讨论,也未征求其他成员意见,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的,除遇紧急情况外,应当区别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条校党委和机关党委、各党总支领导班子成员不遵守、不执行集体的决定,或未能按照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给工作造成损失的,应当追究责任。

第二节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

第十一条学校党委会作出的决定和党委会、书记办公会的内容,根据需要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通报或向全体党员通报。

第十二条学校党委、纪委根据需要将有关决策、重要情况以适当方式向党员通报。

第十三条学校党委、机关党委和各党总支对于下列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应当按照规定时限和程序向上级党组织报告或请示:

(一)重大突发事件;

(二)重大安全事故;

(三)特定时期教职工反映出的思想动态和情况;

(四)对本部门的教职工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五)内部工作机构的设置和调整;

(六)党员、干部的违纪违法事件;

(七)其他应该报告的重大事项。

同时,校党委和机关党委、各党总支应当在职权范围内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作用,支持行政班子及其成员独立负责地处理好有关问题。

第十四条对隐瞒不报、不如实报告、干扰和阻挠如实报告或不按时报告、请示的,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对下级请示不及时答复、批复或对下级报告中反映的问题在职责范围内不及时处置,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学校副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向党组织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自觉接受监督。须报告的重大事项内容是:

(一)本人经济状况,含工资、绩效津贴、奖金、福利待遇和其它收入等;

(二)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参加集资建房、营建、买卖、出租私房情况;

(三)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

(四)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子女出国定居、本人因私出国及其在国外的活动情况;

(五)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

(六)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企业主管人员或受聘于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理机构担任主管人员的情况;

(七)其他应向组织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领导干部于每年填写一次《楚雄师院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填报表》送交学校纪委。

第十八条领导干部向党组织报告的个人重大事项,一般应予保密。组织认为应予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三节述职述廉

第十九条校级领导的述职述廉工作按上级党组织的安排进行。学校机关党委、各党总支委员和各系处负责人,每年在规定范围述职述廉一次,述职述廉的主要内容是: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干部个人廉洁自律情况。

第二十条领导干部述职述廉与干部年度履职考核同时进行,时间定于每年12月中上旬。述职述廉时可以邀请教职工代表参加会议。

第二十一条在述职述廉后,学校党委应当结合当年的年度履职考核组织民主评议或民主测评,评定履职等级。

第四节民主生活会

第二十二条学校党委、机关党委和各党总支应当坚持和健全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按照规定开好民主生活会。通过民主生活会统一思想、改进作风、加强监督、增进团结,提高依靠自身力量解决问题和矛盾的能力。

第二十三条学校副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双重组织生活会。即每

个党员领导干部既要参加所在支部、小组的组织生活,又要参加定期召开的党员领导干部的民主生活会。

第二十四条领导班子召开民主生活会要切实保证质量。民主生活会的主题应当按照上级党组织的要求,结合本单位的实际,针对党性党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确定。

第二十五条领导班子成员在民主生活会上,应当针对自身存在的廉洁自律方面的问题以及党员、群众、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和下级党组织提出的意见,负责任地作出检查或说明,积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第二十六条学校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定于每年6月或10月召开,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开好民主生活会负责,并承担制定和落实领导班子整改措施的领导责任。

第二十七条党员、群众和下级党组织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意见、民主生活会情况和整改措施,应当按照规定如实上报,并将民主生活会情况和整改措施及时在一定范围通报。党员有权了解本人所提意见和建议的处理结果。

第二十八条学校党委应当加强对机关党委、各党总支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指导和监督,发现党总支确定的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主题不符合要求,应当提出明确意见,必要时可以直接确定;校党委应派人参加各党总支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认为机关党委或各党总支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不符合规定要求,可以责令重新召开。

第二十九条学校纪委、组织人事部和机关党委领导班子成员,除参加所在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外,每年应当参加三个以上系处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了解情况。

第五节信访处理

第三十条学校党委、纪委要重视通过信访处理,对机关党委、各党总支和领导干部实施监督,及时研究来信来访中提出的重要问题。对重要信访事项的办理,应当及时、妥善处理。

第三十一条凡向校党委、纪委检举党员或机关党委、各党总支、支部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以及党员控告侵害自己合法权益行为的,校党委、纪委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调查处理。党员署真实姓名检举的,应当视情况将处理结果告知该党员,听取其意见。

第三十二条学校纪委应当结合实际,不断完善和严格执行《楚雄师范学院纪检监察信访工作制度》。

第六节谈话和诫勉

第三十三条学校党委、纪委领导班子成员和组织人事部负责人,应当不定期与机关党委、各党总支、各系处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谈话,主要了解机关党委、各党总支、各系处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民主集中制、实施党内监督的情况和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廉政勤政的情况,提出建议和要求。

第三十四条党委、纪委或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任职谈话,应当把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廉政勤政方面的要求和存在的问题作为重要内容。

第三十五条发现领导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的苗头性问题,党委、纪委和组织人事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对该领导干部提出的诫勉要求和该领导干部的说明及表态,应当作书面记录,经本人核实后,由纪委、组织部留存。

第七节舆论监督

第三十六条学校宣传部门要在校党委的领导下,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利用有关会

议、校报、广播、网络、宣传栏等新闻媒体进行内部反映或公开报道,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

第三十七条校党委、机关党委、各党总支和党员领导干部应当重视和支持舆论监督,听取意见,推动和改进工作。

第三十八条宣传报道工作应当坚持党性原则,遵守有关纪律和职业道德,把握舆论监督的正确导向,注重舆论监督的社会效果。

第三十九条校党委宣传部应结合实际,制定《楚雄师院舆论监督实施办法》,并认真执行。

第八节询问和质询

第四十条学校党委委员,机关党委委员和各总支、支部委员,有权对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决议、决定,总支、支部决定决议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询问或质询。

学校纪委委员,机关党委纪检委员和总支、支部纪检委员有权对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决议、决定,或机关党委、总支、支部决定决议,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决议、决定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询问或质询。

第四十一条询问可口头提出,也可以书面形式署真实姓名提出。有关部门应当作出说明。

第四十二条询问人在对有关部门所作的说明不满意的情况下,可以书面形式署真实姓名对同一问题提出质询。有关部门应当作出书面解释或答复。

第四十三条对质询中发现的问题,有关党组织应当及时研究处理。质询人利用质询故意刁难、无理纠缠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追究责任。

第九节罢免或撤换要求及处理

第四十四条学校党委委员、机关党委委员和各党总支委员有权向上级党组织提出要求罢免或撤换所在委员会和同级纪委中不称职的委员。

第四十五条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有权向上级党组织提出要求罢免或撤换所在委员会不称职的委员。

第四十六条受理罢免或撤换要求的党组织应当认真研究处理。

第四十七条罢免或撤换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署真实姓名提出,并有根据地陈述理由。

第四十八条提出罢免或撤换要求应当严肃慎重。对于没有列举具体事例,不负责任地提出罢免或撤换要求的,给予批评教育;对于捏造事实陷害他人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实施办法由学校纪委商组织人事部解释。

第五十条本实施办法自20XX年12月9日起施行。

党内监督条例试卷答案

《党内监督条例(试行)》若干重要内容解析试卷80分 1、对上级党组织的工作进行监督包括对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的监督。 正确 错误 2、党的各级领导班子应当制定、完善并严格执行议事规则,保证决策科学、民主。 正确 错误 3、在党内监督中,无论是监督者还是被监督者,同时都要受到监督制约,又要受到保护支持。 正确 错误 4、在制定条例时考虑到在党内监督的过程中,并不是监督的主体不明确,而是监督的主体的职责不明确。 正确 错误 5、制定监督主体职责的意义,关键是解决责任的落实问题。 正确 错误 6、《中国共产党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明确了企业中的党组织的监督职责。 正确 错误 7、《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明确了规定普通高校的基层党组织的监督职责。 正确 错误 8、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主要是进行纪律处置、维护党纪。 正确 错误 9、党代表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其选举产生的两个委员会——党的委员会和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及其成员进行监督。

正确 错误 10、党的各级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需要将有关决策、重要情况向本次党的代表大会代表通报。 正确 错误 11、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和基层委员会监督下级党委、纪委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正确 错误 12、中央委员对中央政治局委员、常委的意见,匿名以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向中央政治局常委会或中央纪委常委会反映。 正确 错误 13、为了保证党中央跟上级的意志得到贯彻和体现,变成全党或下级组织的统一行动和意志,党的上级组织就必须要进行自上而下的监督。 正确 错误 14、从纵向来说,中国共产党掌握着从中央到地方的层层的领导权。 正确 错误 15、从横向来说,中国共产党对行政、立法、司法进行领导。 正确 错误 16、自下而上的监督是发展党内民主的一个最具体的体现。 正确 错误 17、党内监督对象的重点,是领导机关、领导干部、领导班子的主要负责人。

党内监督条例(试行)若干重要内容解析试卷及答案

党内监督条例(试行)若干重要内容解析试卷及答案 (95分) 1、对上级党组织的工作进行监督包括对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的监督。 正确 2、党的各级领导班子应当制定、完善并严格执行议事规则,保证决策科学、民主。 正确 3、对上级党组织的工作进行监督包括对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的监督。 正确 4、在制定条例时考虑到在党内监督的过程中,并不是监督的主体不明确,而是监督的主体的职责不明确。 正确 5、制定监督主体职责的意义,关键是解决责任的落实问题。 正确 6、《中国共产党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明确了企业中的党组织的监督职责。正确 7、《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明确了规定普通高校的基层党组织的监督职责。错误 8、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主要是进行纪律处置、维护党纪。 正确 9、党代表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其选举产生的两个委员会——党的委员会和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及其成员进行监督。 正确 10、党的各级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需要将有关决策、重要情况向本次党的代表大会代表通报。 正确 11、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和基层委员会监督下级党委、纪委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正确 12、中央委员对中央政治局委员、常委的意见,匿名以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向中央政治局常委会或中央纪委常委会反映。

错误 13、为了保证党中央跟上级的意志得到贯彻和体现,变成全党或下级组织的统一行动和意志,党的上级组织就必须要进行自上而下的监督。 正确 14、从纵向来说,中国共产党掌握着从中央到地方的层层的领导权。 正确 15、从横向来说,中国共产党对行政、立法、司法进行领导。 正确 16、自下而上的监督是发展党内民主的一个最具体的体现。 正确 17、党内监督对象的重点,是领导机关、领导干部、领导班子的主要负责人。 正确 18、党的各级党委第一项职责就是领导本地区、本单位党内监督的工作,要对党内监督工作要负总责。 正确 19、只有完善制度、健全机制,才能够覆盖党内监督的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这就保证了党内监督成为一种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督。 正确 20、1958年毛泽东在关于健全党委制的决定中首次做了完整的阐述,标志着我们党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制度的确立。 错误 21、1948年1月,毛泽东代表中央起草了关于建立报告制度的党内指示,以此为标志,也表明报告制度的确立。 正确 22、信访制度实际上在民主革命时期就已经有了。建国以后,作为一种制度的形成一般认为是1971年前后确立的。 错误 23、党的各级领导班子成员不遵守、不执行集体的决定,或未能按照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给工作造成损失的,应当追究责任。 正确 24、党员、党组织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党组织申诉。 正确

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报告

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报告 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报告 200#年,是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任期的第一年。作为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主抓常务工作的主任,我能够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抓好自身及市人大常委会机关的党风廉政建设,从严管理党员干部队伍,认真开展反腐倡廉、廉洁从政、立党为公、勤政为民的教育,为市人大常委会行使各项职权奠定了良好的基础。现将年度本人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报告如下: 一、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岗位职责 作为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常务副主任,我负责协助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铁代生同志抓好市人大常委会及机关的党风廉政建设。一年来,我能够按照中纪委三次全会、省纪委四次全会、市纪委五次全会的工作部署,围绕工作重点,紧紧抓住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带头在常委会及机关建立健全和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1、建立领导责任制。换届以后,按照中央、省委、市委的部署和要求,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及机关工作的实际情况,深入研究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措施,对党风廉政建设任务进行了分解,党组成员分工负责,部门领导落实责任,形成了一级抓一级,一级带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 2、领导带头,以身作则。党组成员从自身抓起,严于律己,事事从严;党组书记、副书记常提醒、严要求,认真督促。一年来,党组成员在住房、通讯工具、交通工具、报告个人重大事项、严格控制公费出国(境)旅游、公务活动中严禁公款互相宴请、大吃大喝、高消费娱乐等方面,都不折不扣地遵守了中央、省委、市委的有关规定。 3、坚持关心和督导并重。党组成员注意及时了解党员干部的个人生活状况,注意做好八小时以外的监督。针对同志们的家庭生活情况、个人思想状态经常开展谈心活动,及时掌握变化动态。对个人合理的要求,及时向常委会党组、市委反映,协调解决。对于婚丧喜庆等事宜,要求力避张扬,一切从俭,反对铺张浪费,廉洁自律,洁身自好,处处事事做廉洁奉公的表率。 二、发挥机关党组织堡垒作用,推进机关党风廉政建设 为了进一步加强人大机关的党风廉政建设,从抓党组织建设入手,及时完成了机关党委的换届,着力加强了各项工作,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提高党员干部素质,促进了常委会机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推动了常委会整体工作的开展。 一是狠抓学习。机关党委每年都制订了具体的学习计划,对学习时间、学习方法、学习形式都进行了规定。坚持每周五学习日制度,党委组织进行集中学习。先后重点学习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的决定》,等等。对同志们的自学也进行认真指导,要求全体党员干部早学一点,多学一点,学深一点,学透一点,做到在工作中学习,在学习中工作,学以致用,理论联系实际,解决存在的问题。 二是狠抓思想建设。加强了思想教育工作,指导党员干部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利益观、地位观,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及时了解机关同志们的思想状况,积极主动地采取措施,通过支部讨论、个别谈心等形式,帮助大家解决思想上存在的问题。先后组织学习了任长霞、牛玉儒等优秀共产党员的先进事迹,用榜样的力量帮助大家提高宗旨意识,自觉保持共产党员的本色;多次召开主题演讲会,提高了党员干部的思想觉悟;观看了《王怀忠案件警示录》、《慕绥新、马向东腐败案》等警示片,参观了反腐倡廉教育基地,通过活生生的案例,教育大家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廉洁奉公,洁身端行,增强拒腐防变的能力,做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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