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植业保险基本责任与赔偿处理

种植业保险基本责任与赔偿处理
种植业保险基本责任与赔偿处理

种植业保险基本责任与赔偿处理

一、保险标的

第一条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种植的标的,均可列入保险标的围:

(一)标的种植符合当地政府和农业部门的要求和规标准;

(二)播种的品种符合农业部门的规定;

(三)生长正常;

投保人应将其符合上述条件的油菜全部投保。

二、油菜保险责任

第二条在本保险期间,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油菜的直接损失,损失率达到30%(含)以上时,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暴雨、涝、风灾、雹灾、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冻灾、旱灾造成油菜倒伏、不能正常成熟或死亡;

(二)由于病虫草鼠害造成油菜的减产或绝收损失。

三、水稻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本保险期间,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水稻的直接损失,损失率达到30%(含)以上时,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涝、风灾、雹灾、冻灾、旱灾造成水稻倒伏、茎秆折断、被淹、不能正常成熟或死亡;

(二)由于病虫草鼠害造成水稻的减产或绝产损失。

四、棉花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本保险期间,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棉花的直接损失,损失率达到30%(含)以上时,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涝、风灾、雹灾、旱灾造成棉花损失不能正常成熟或死亡;

(二)由于病虫草鼠害造成的棉花的减产或绝收损失。

五、小麦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本保险期间,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小麦的直接损失,损失率达到30%(含)以上时,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涝、风灾、雹灾、冻灾、干热风、旱灾造成小麦倒伏、茎秆折断、被淹、不能正常成熟或死亡;

(二)由于病虫草鼠害造成小麦的减产或绝收损失。

六、责任免除

第四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

赔偿:

(一)战争、军事行动、恐怖活动、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民间冲突、罢工、骚乱或暴动;

(二)被保险人未经当地农业技术部门许可,盲目引进新品种,采用不成熟的新技术或管理措施失误(含误用农药);

(三)被保险人或其雇佣人员、其家属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五)发生保险责任围的损失后,被保险人自行毁掉或放弃已种植的油菜或改种其它作物;

(六)种子质量问题或违反技术要求应用;

(七)肥料、农药等质量问题或违反技术要求应用;

(八)牲畜啃食、动力机械碾压;

(九)遭受霉变、腐烂、污染损失的;

(十)发生被盗、被抢损失的。

第五条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围的一切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七、赔偿处理

第十五条保险油菜发生保险责任围的损失分为绝产损失和部分损失。

1、绝产损失:凡保险油菜损失率在80%以上的为绝产损失,绝产损失按损失率为100%计算赔偿。

2、部分损失:凡保险油菜损失率在80%以下的为部分损失。部分损失实行15%的绝对免赔率。

第十六条保险油菜发生保险责任围的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油菜不同生长期的最高赔偿标准、损失率及受损面积计算赔偿:赔偿金额=不同生长期的最高赔偿标准×损失率×受损面积

损失率=单位面积植株损失数量/单位面积平均植株数量

八、释义

第二十九条本保险合同涉及下列术语时,适用下列释义:(一)雹灾:指在对流性天气控制下,积雨云中凝结生成的冰块从空中降落,造成作物严重的机械损伤而带来的损失。

(二)风灾:本条款的风灾责任是指8级以上大风,即风速在17.2米/秒以上即构成风灾责任。

(三)暴雨:指每小时降雨量达16毫米以上,或连续12小时降雨量达30毫米以上,或连续24小时降雨量达50毫米以上的降雨。

(四)恐怖活动:指任何人以某一组织的名义或参与某一组织使用武力或暴力对任何政府进行恐吓或施加影响而采取的行动。

(五)重大过失行为:指行为人不但没有遵守法律规对其较高要求,甚至连人们都应当注意并能注意的一般标准也未达到的行为。

(六)行政行为、司法行为:指各级政府部门、执法机关或依法履行公共管理、社会管理职能的机构下令破坏、征用、罚没保险标的的行为。

(七)旱灾:指因自然气候的影响,土壤水与农作物生长需水不平衡造成植株异常水分短缺,从而直接导致农作物减产和绝

收损失的灾害。旱灾以市级以上(含市级)农业技术部门和气象部门鉴定为准。

(八)冻灾:农业气象灾害的一种,即作物在0摄氏度以下的低温使作物体结冰,对作物造成的伤害。

(九)涝:由于降水过多,地面积水不能及时排除,农田积水超过作物耐淹能力,造成作物减产。

(十)洪水:指山洪暴发、江河泛滥、潮水上岸及倒灌。

附:

省政策性种植业保险分段赔付参考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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