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法第一章 总论

旅游法第一章 总论
旅游法第一章 总论

《旅游法教程》讲稿

一、课程性质与教学要求

《旅游法规》是旅管理专业必修的专业基础课,是调整旅游活动领域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应用性学科:

课程的教学要求是:

1、能系统地掌握旅游法的基本理论,基本观点和基础理论

2、能运用旅游法的基本理论、基本原则、基本方法解决旅游及酒店经营中的法律问题

3、注重理论联系实际

二、课程教材

教材:韩玉灵主编《旅游法教程》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7月

三、教学媒体使用建议:

本课程的媒体选用文字教材,多媒体课件等,其中文字教材是课程的基本媒体。

四、教室环节、教学方法和形式

1、较系统地课堂讲授旅游法的基本理论

2、组织学生结合旅游及酒店的实际进行课堂讨论

3、指导学生将所学得知识延用于旅游及酒店业实际工作

4、结合当前旅游及酒店业的热点问题撰写分析、讨论、评述、研究文章或提出对策

五、进度安排

本课程的课内学时为72学时,包括课堂教学、课堂讨论的学时,但不包括课外自学和课外作业。

六、学习方法:

1、认真看书听讲。

2、注意把书本知识与旅游实践相联系。

3、把书本知识与典型案例相结合,加深对有关知识和理论的理解把握。

第一章旅游法总论

学习目标:通过对本章的学习,学习者要了解旅生产的背景,掌握旅游法、旅游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了解旅游立法的概况。

要点:旅游法的产生和发展以及旅游法制建设;其他国家、地区的旅游法情况。

为了使中国旅游业获得更大发展,不仅需要从根本上转变观念,改变传统的行业管理方法和手段,需要继续完善落实国家的有关产业政策,而且更需要法治对旅游业保驾护航。通过加强旅游业的法制建设,可以规范旅游业的经营管理,提高旅游业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和职业素养,解决旅游业发展中出现的问题,为旅游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一节旅游法概述

一、旅游法的产生和发展

1、旅游法产生的基础条件:经济的发展

旅游法是旅游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它随着旅游业的发展而产生,又在旅游业的不断发展中完善,并随着社会的发展,最终完成其历史使命。

暂时性、异地性和目的性是旅游的特征。旅游发展所需的主客观条件都与整个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密不可分。可以说,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是旅游业发展的基础。

经济的发展促进了旅游业的发展,也为旅游法制的产生与发展奠定了基础。古代的旅游活动难以产生复杂的社会关系。19世纪40年代,随着欧美旅行社的产生,标志旅游业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其所产生的社会关系比早期旅游丰富得多。少数讲究法制的国家,试图用法律手段解决旅游活动中所产生的矛盾和纠纷,但专门的旅游法律还没有出现。二次大战后,随着科技经济的发展,旅游业在世界经济中占有日益重要的地位。同时,旅游与社会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交互作用不断扩大,旅游所形成的积极作用和消极影响,又导致了复杂的社会关系、矛盾、纠纷和冲突的产生。一些国家,尤其是旅游业发展较快的国家,感到旅游立法的迫切性和必要性,立法便成为促进旅游业进一步发展的客观要求。

2、现代旅游业的发展向立法提出的客观要求

现代旅游业的发展向立法提出的要求,指现代旅游业的发展有哪些问题需要通过法律来规范,从而加强对旅游业的法律控制,以协调关系,缓和矛盾,解决问题,调动积极因素,抑制以致铲除消极因素,为旅游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保证。

主要包括以下立法内容:

①关于旅游业的法律地位。指旅游业在国民经济中所处位置的法律确认。即国家通过法律来确定旅游业在经济生活中的性质、作用和前景。它是旅游业在经济生活中所处地位的法律表现。

②关于旅游业经营者的主体地位。旅游经营者是旅游市场的主体,其行为直接关系着旅游业的发展和兴衰。因此,正确确立旅游业的产业地位,规范经营主体的市场主体地位和组织形式,规范经营者的经营活动,确立相关的市场规则,以减少市场的盲目性,净化旅游市场,形成公平有序的经营秩序,成为立法不容忽视的问题。

③关于旅游者。旅游者是旅游市场的消费者,其付费旅游,理应得到相应的服务和待遇,并有权获得人身和财产的安全保障。旅游者的法律地位及如何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也直关系到旅游业的发展。因此,旅游者的概念、旅游的法律地位,旅游的权利义务及国家对旅游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也是旅游立法中不可或缺的内容。

④关于旅游资源与旅游基础设施。旅游业是凭借旅游资源和设施来发展的,所以,保护旅游资源,合理建设旅游的基础设施,有计划、有步骤地发展旅游业,也是立法中值得重视的问题。

⑤关于文化及精神文明建设。坚持旅游发展中的社会主义方向,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也是旅游立法的重要内容。

二、旅游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1、旅游法概念

是指调整旅游活动领域中各种社会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这反映了旅游法的调整对象和范围。

旅游业的的法律调整,是指国家运用权力,采取一系列法律手段,对在旅游活动中形成的种种社会关系进行规范性的调整。从而使旅游活动中形成的种种社会关系具有法律关系的性质,成为国家所确认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现的社会关系,从而保障旅游业有序,稳步地发展。

我国法律对旅游的调整,所适用的法律规范分为两大部分:专门的旅游法律法规和普遍运用的法律法规。这是由于旅游业的法律调整具有依托性、综合性和关联性的特征。

依托性:指旅游业依托旅游资源和设施为旅游者提供服务。

综合性:指旅游业的构成包括食、住、行、游、娱、购六大要素,涉及面相当广泛,几乎涵盖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

关联性:旅游业的发展是与其它行业的发展紧密关联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进入市场的任何主体都应当遵循的相应的原则和规则,旅游业也应当遵守。

上述旅游业的法律调整的特征说明,我们在了解专门的旅游行业法律、法规的同时,也必然了解这些普遍适用于旅游业的其他法律、法规。

2、在旅游业的发展中,需要由法律调整的特定社会关系有:

(1)国家行政管理部门与旅游经营者之间的关系。

(2)国家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关系。

(3)国家行政管理部门与旅游者之间的关系。

(4)上下级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关系。

(5)旅游经营者相互之间、旅游经营者与相关部门之间的关系。

(6)旅游经营者与旅游者之间的关系。

(7)中外旅游经营者之间的关系,及外国旅游经营者进入中国旅游市场的过程中所产生的关系。

三、旅游法的制定

1、旅游立法体制

旅游基本法应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旅游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旅游部门规章由国务院有关部、委、局制定;地方性旅游法。

2、旅游立法程序

(1)旅游立法程序:指有旅游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制定旅游法律、法规的工作次序。

(2)旅游立法体系:目前尚未形成相互联系、比较协调、相对独立的旅游立法体系。据《中国旅游业发展“十五”计划和2015年、2020年远景目标纲要》要求,“十五”期间,我国将要建立的旅游立法体系如下:

①以地方旅游法规为基础。

②以部门规章为先导。

③以行政法规为重点。

④以制定《旅游法》为目标。

(3)旅游法的解释

①法律解释的概念:指由特定机关、组织或个人,根据国家的统治意识、法理原则和政策观点,对现行法律或法律条文的含义所做的解释和说明。

②法律解释的种类:分有效法律解释和无效法律解释两类。我国有法律解释权的主体包括:

A、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

B、国家最高司法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C、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对有关法律法规如何具体运用的问题行使解释权。

D、地方国家机关。

四、旅游法的实施

1、旅游法律实施的概念和原则

(1)旅游法律实施的概念:是法律实施的组成部分,也就是将旅游法律、法规抽象的规定,转化为现实的、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转化为人的实际的法律活动。

(2)旅游法律实施的原则:

①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2、旅游法的执行:司法机关的司法行为。

专门的国家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根据法律赋予的职权,按照法律法规对在旅游活动中形成的有关社会关系进行的调整,适用法律的行为,属于执法。

3、旅游行政执法

执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执法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实施法律的行为。狭义的执法仅指国家行政机关适用法律的行为,即“行政执法”。

旅游执法,主要指的是旅游行政执法。即国家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执行法律法规的活动,包括一般旅游行政执法和准司法性旅游行政执法活动。在旅游法实施的过程中,旅游行政执法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绝大多数旅游法规是上行政机关执行的,绝大部分旅游活动中发生的纠纷也是由旅游行政机关处理的。旅游行政管理机关通过对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实施的具有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内容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旅游活动得以正常开展。

第二节旅游法律关系

一、旅游法律关系概述

1、旅游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

法律关系:基于法律事实,由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人与人之间的特殊的社会关系,即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旅游法律关系,是指由旅游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在旅游活动中所形成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2)特征

旅游法律关系作为法律关系的一种,具有不同于其他社会关系的特征。

①旅游法律关系必须以现在的法律规范为前提。

②旅游法律关系是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③旅游法律关系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④旅游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作保障,是具有强制性的社会关系。

⑤旅游法律关系属于思想的社会关系,具有特殊的意志性。

⑥同时,由于旅游业的依托性、关联性、综合性的特点,调整旅游业的法律规范的范围比较广泛,所形成的既有横向的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又有纵向的管理与被管理之间的关系。加之,由于当前我国大量的旅游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为旅游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这样,由此类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就不全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

2、旅游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1)旅游法律关系的主体

是指在旅游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人或组织。(2)旅游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旅游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有以下三种:①物。指在旅游法律关系中可以作为财产权利对象的物品或其他物质财富。

②行为。指在旅游法律关系中主体行使权利、发行义务的活动。

③智力成果。指旅游法律关系主体在从事智力活动中所创造的成果。如商标、专利等。

(3)旅游法律关系的内容

指旅游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3、旅游活动中的法律权利

(1)旅游活动中的法律权利:即旅游权利,指旅游法律关系的主体在旅游法律关系中,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享有的某种权能或利益。

在旅游活动中,常见的旅游权利有人身权、财产权、诉权。此外,旅游企业依法享有的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也是重要的权利。

(2)行使旅游权利应当坚持的原则:旅游权利的行使,是指权利主体采用适当的方法,实现其在旅游法律关系中依法取得的权利。应当坚持的原则:①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政策和社会公德的原则。②不得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原则。③坚持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的原则。

(3)旅游权利的保护:旅游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合法权利,受到国家保护。

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1、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概述

(1)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概念和设置

①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概念、特征: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是我国各级政府管理旅游行业的行政机关。

其特征是:行使国家政权;机构设置、权利义务的内容来源于相关法律规定;是独立的组织;有明确编制和固定工作人员;以国家拨款作为其主要经济来源。

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设置:我国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他两类:中央行政机关,即国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地方行政机关,即地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2)我国旅游行政管理体制的沿革(略,34p)。

2、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1)权利与职权

职权是国家权力的具体体现,是国家赋予国家机关依法执行公务时所必须具有的能力或资格。

权利与职权的区别是:①权利通常与单位和个人的特定利益相联系,体现法律上的平等关系,职权则同国家权力联系在一起,体现政治上的服从关系;②权利与义务相对应,职权则与职责相对应;③职权与职责相对应往往是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职权同时也是必须履行的职责;④权利有的可以转让,有的可以放弃,职权则一般不可以转让和放弃,否则就是失职或违法;⑤权利不仅代表国家利益和集体利益,也代表个人利益,而职权却不代表个人利益。

(2)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与权限

①国家旅游局的主要职责:1998年,我国国家旅游局设置了6个职能局,即办公室、政策法规司、旅游促进与国际联络司、规划发展与财务司、质量规范与管理司、人事劳动教育司。作为国务院主管旅游业的直属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A、研究拟定旅游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规划,拟定旅游管理的行政法规、

规章并监督实施;B、研究拟定国际旅游市场开发战略;C、培育和完善国内旅游市场;D、组织旅游资源的普查工作;等10项。(见教材35-36p)。

②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主管旅游业的职能部门,向同级人民政府负责。当地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旅游业发展的需要规定其职责。

3、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公务员(略,36-37p)

(1)国家公务员与公务员制度的概念

(2)公务员的义务和权利

4、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行为

(1)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行为的概念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行为,是指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行政管理活动。其特征表现为:采取行政行为的主体是依法设置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行为,是在宪法、法律、法规规定的职权或授权范围内的活动;行政行为的意思表示真实、完全,内容合法、确定和可行;行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遵守法定的形式。

(2)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针对不特定的对象,预先做出的可以反复适用的行政行为。也称普遍行政行为。如国家旅游局制定《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行为,这种行为不直接处理具体事件,但却是处理旅行社设立、变更、保护旅游者权益等具体事件的依据,是国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旅行社的内容和形式。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针对特定的人或事,做出直接的产生法律效果的行政行为。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处罚、行政奖励、行政裁决等都是具体行政行为。如国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旅行社,做出的警告、罚款等行政制裁决定。

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别是:

①效果不同。抽象行政行为是对将来发生的事项进行的管理,具体行政行为是对现在发生的事项进行的管理。

②适用范围不同。抽象行政行为适用于不特定的人,有普遍的约束力,而具体行政行为适用于特定的人,没有普遍约束力。

③形式不同。抽象行政行为往往以条文、规范的形式出现,而具体行政行为则一般是较为具体的处理决定。

5、旅游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是国家法律责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行政机关依法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

(1)行政处罚的基本含义、特征和基本原则

①旅游行政处罚是国家旅游行政机关,对违反旅游行政法律规范的相对人实行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②行政处罚的特征:A、行为目的的惩戒性。B、行为违法的确定性。C、适用主体的行政特性。D、行为的外部特性。

③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行政处罚法定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公正公开原则、违法行为与处罚相适应原则、受处罚不免除民事责任原则以及无救济即无处罚原则。这些原则贯穿于行政处罚全过程,对行政处罚具有普遍约束力。

(2)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种类和设定

①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是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国家旅游局实施行政处罚的职能司是政策法规司、旅游促进与国际联络司、质量规范与管理司。

②行政处罚按照其指向管理相对人权利的内容或性质划分可分为4种:A、申诫罚。指行政机关向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管理相对人提出警告或谴责,申明其行为违法,教育行为人以后再犯的处罚。B、财产罚。指强迫违法行为人缴纳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剥夺其原有财产的行政处罚。C、能力罚。也称行为罚,是对管理相对人的行为权进行限制或者剥夺的一种制裁措施。D、人身罚。又称自由罚,是限制或剥夺违法行为人人身自由的处罚。

③行政处罚的设定:是国家机关依照职权和实际需要,在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中,自行创制设定行政处罚的权力。其特点是:国家机关依据职权自行创设,属于立法性权力范畴。

(3)行政处罚的决定

①行政处罚的程序:行政处罚的程序分为当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简单程序和适用于当场处罚以外所有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

根据国家旅游局对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行政处罚应当由有权实施行政处罚的司予以实施。程序是:A、填写《国家旅游局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审批表》,经局领导审批同意后,由有关责任司的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进行立案后的调查、取证工作;在此基础上由执法人员填写调查笔录。B、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提出给予行政处罚的初步意见,会商政策法规司后,报局领导审批;情节复杂或有重大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由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C、初步处罚意见经审批同意后,填写《国家旅游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加盖国家旅游局印章。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国家旅游局设在政策法规司的国家旅游局行政复议机构申请行政复议。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有关责任司可依据《行政处罚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D、结案后,应制作《国家旅游局行政处罚结案报告书》报局领导阅批,并将案件全套法律文书资料移交政策法规司备案。

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和规则

听证是指行政机关在做出一项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给予当事人参与并发表意见的机会,或者行政机关的决定对当事人有不利影响时,必须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允许当事人申辩、质证。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时,行政机关有义务组织听证:

A、将要做出的是重大的行政处罚。如责令停产停业、吊销企业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

B、行政机关与当事人对违法事实有重大分歧。

C、当事人要求或者行政机关认为有必要进行听证。

③国家旅游局规定的听证程序:

A、有关责任司(室)应在举行听证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B、政策法规司至少派出两人主持听证,有关责任司室的本案调查人员参与听证。

C、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的建议,当事人对此进行申辩和质证。

D、主持听证的人员负责制作《国家旅游局行政处罚听证笔录》,听证完毕后,交由当事人审核或盖章。

E、根据双方当事人在听证时的辩论和质证等情况,政策法规司拟定《行政处罚听证报告》,提出给予行政处罚的初步意见,报局领导审批。

6、旅游行政复议

旅游行政复议是行政复议的一种,即与旅游有关的行政复议。它是指由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上级管理部门,根据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申请或者授权,依法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做出行政复议决定,从而解决行政争议的行为。它能有效解决行政争议,是使旅游者或旅游经营者合法权益得到及时补救的重要手段,也是上级旅游管理部门对其下级实行监督的重要途径。

申请复议的范围主要包括:(略,41p)。

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是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主体。对国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只能向该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的裁决为终审裁决。如案例1-1。

行政复议的程序:A、相对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B、复议的行政主体在规定时间内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C、行政主体处理复议申请;D、行政主体作出复议决定。

7、世界主要旅游国家管理机构的模式(42-43p)。

(1)旅游委员会模式

(2)混合职能模式

(3)旅游部或旅游局模式

(4)其他模式

三、旅游法律关系的确立和保护

1、旅游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

(1)法律事实

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情况和现象,就是法律事实。分为事件和行为。①事件:指与当事人的意志无关的客观现象,并且是能直接引起旅游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的而又与的意志无关的客观现象。②行为:是指当事人有意识的某种实际活动。

在旅游活动中,事件固然是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的基本因素,但更为重要的是人的行为。

(2)旅游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

①旅游法律关系的产生:指因某种法律事实使旅游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形成权利、义务关系。

②旅游法律关系的变更:指因某种法律事实的存在,使已形成的旅游法律关系主体、客体或权利、义务发生改变。旅游法律关系的变更通常受到严格限制,一般不得随意改变,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③旅游法律关系的终止:指因某种法律事实的存在,使主体双方的权利、廇消灭。

2、旅游中的法律行为

(1)旅游中的合法行为:又称法律行为。指人的行为内容和方式都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并受到法律的确认和保护,具有法律效力。

合法行为的有效条件包括:①旅游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行为人的行为能力要与旅游法律行为相适应。②旅游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实。③旅游行为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④旅游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

(2)无效行为及可变更可撤销的行为

①无效行为:指不具备或不完全具备合法行为的有效条件,不能产生行为人预期的法律后果,而是产生与行为人预期后果不同的甚至相反的法律后果的行为。

确认无效行为的依据是:旅游行为人无行为能力;以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实施的旅游行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等。

②可变更可撤销的行为:指行为人对行为的内容有重大误解以及显失公平,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撤销的行为。

其确认依据是:行为人对行为的内容有重大误解或者该行为后果显失公平。旅游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被撤销后,为保护守法旅游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不同情况,通常是采取返还旅游价款,赔偿旅游损失,没收非法所得为国家、集体所有等方法进行处理。

(3)旅游中的违法行为:指行为人做出法律所禁止的行为或不做出的法律规定所要求的行为。这种行为不具备法律效力,是无效行为。违法行为是无效行为,但无效行为不一定都是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的构成要素主要有:违法行为人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应当受到追究;行为在不同程度上侵犯了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或者被认定具有社会危害性;行为人具有主观方面的过错,主体是有法定责任能力的人和依法设立的法人。

(4)旅游中附条件或附期限的行为

①旅游中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指在旅游法律行为中规定一定的条件,并且把该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确定旅游关系主体权利义务发生法律效力与否的根据的法律行为。

②旅游中附期限的法律行为:指在实践中旅游法律关系主体有时会在旅游行为中指明一定期限,该期限的到来,便成为产生或终止旅游法律关系的前提,此即旅游中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旅游中附条件或附期限的行为一旦成立,对旅游法律关系主体便具约束力。

3、旅游中的代理

(1)旅游中的代理的含义和特征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权利、义务由被代理人承受,称作代理。其中:代理他人实施法律行为的人称为代理人;由他人代替自己实施法律行为的人称为被代理人;与代理人实施法律行为的人称为第三人。

代理的特征表现为:代理人是代替被代理人实施法律行为;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代理活动;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内进行代理活动;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可以独立为意思表示;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2)旅游活动中代理权的行使

由于代理关系发生的根据不同,代理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旅游活动中的代理主要表现为委托代理。即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而进行的代理。

(3)旅游活动中代理权的终止

代理作为一种法律关系,因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而终止。旅游中的委托代理,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现而终止:代理期间届满或代理事务完成,是委托代理终止最常见的原因;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作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终止;代理人死亡及代理人丧失行为能力。

4、旅游法律关系的保护

旅游法律关系一经形成,就受国家法律保护。国家对旅游法律关系的保护,是通过监督旅游法律关系主体正确行使权利、切实履行义务,并对侵犯旅游法律关系主体或不履行法定义务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实施法律制裁来实现的。

第三节旅游立法状况

一、我国的旅游立法-5p1、旅游业与法制建设

(1)新形势下的旅游法制建设要求: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是市场经济的核心,表现在经济上为市场,表现在法律上即契约。合法、公平的竞争又是实现市场经济的重要条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营者虽拥有经营自主权,但并非无政府经济。政府管理经济的方式,由直接下达命令,发红头文件,转向运用法律手段宏观调控。同时,市场经济是全面开放的经济,要求国家在立法时与国际惯例接轨。

(2)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强旅游法制建设:20多年来,我国的旅游法制建设取得长足进步:

①加强机构建设,提供组织保障。1985年,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设立旅游法制工作机构。1988年11月,国家旅游局政策法规司正式成立。一些省市也相继成立政策法规处等法制工作机构。

②适应市场经济要求,加快法制建设步伐。1985,国务院颁布我国第一个旅游行政法规《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后又相继颁布《中国国际旅游价格管理暂行规定》、《导游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和《关于严格禁止在旅游业务中私自收受回扣和收取小费的规定》等行政法规。依法治旅工作基本形成。我国旅游法制建设的特点是:

A、旅游法制规范的内容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接轨。

B、旅游法制的形式有所提升。

C、旅游法制规范的范围由单一过渡到综合,由传统转向新兴领域。

D、某些领域的旅游法制建设渐成体系。如旅行社业旅游法制建设日趋健全;导游人员管理有法可依;出境旅游管理后来居上,以旅行社业为核心的旅游法制体系初步形成。

E、地方旅游法制建设取得突破性进展。1995年6月,《海南省旅游管理条例》颁布,成为我国第一个地方性旅游法规。到2002年11月,全国有27个省份颁布旅游条例。

F、《旅游法》的立法工作受到广泛关注。

③加强旅游执法,保障旅游法规的贯彻实施。国家旅游局根据《行政复议法》,设立了国家旅游局行政复议委员会和行政复议办公室。――案例1-1(8p)2、我国的旅游立法情况

在旅游业迅猛发展的背景下,我国有关旅游行业的专门性立法逐步开始建立。但总体而言,我国目前尚未形成相互联系,彼此协调、相对独立的旅游法体系。

(1)旅游业的基本法:目前我国并没有旅游业基本法,即还没有一部全国性的《旅游法》,与我国作为旅游大国不相称。今后,制定旅游业基本法,是旅游法制建设的重要目标。

(2)旅游行政法规:国务院专门针对旅游行业制定或批准的行政法规,就是

旅游行政法规。1985年颁布的《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是我国第一部旅游行政法规。1996年10月,《旅行社管理条例》正式出台,确立旅行社作为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和组织形式,2001年对《旅行社管理条例》的修改则适应了国际旅游市场的发展要求。为提高从业人员素质,1999年《导游人员管理条例》正式颁布,是规范导游服务人员的职业准则。此外,还有对旅游市场管理的相关规定,如2002年国务院制定颁布《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

(3)旅游行政规章:行政规章是国务院各部门依据法律规定,在本部门权限内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国家旅游局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制定旅游行政规章。如《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以及在质量保证金、旅行社责任险,旅游投诉方面的行政规章。这些都构成了现阶段旅游立法的重要内容,在保障法规体系的完整性和可操作性上起了重要作用。

(4)地方性立法:地方权力机关根据地方实际,依照宪法规定,可制定地方旅游法规。到2002年底,海南、河南、山东、河北、山西、湖南、辽宁、云南、四川、郑州、青岛、重庆、深圳、广西、黑龙江、陕西、新疆、北京、西安、哈尔滨等地,都有地方性旅游法规。这为地方旅游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也为制定中国旅游法奠定了基础。

二、其他国家、地区旅游立法简介

随着旅游业的蓬勃发展,旅游立法在社会生活中日益重要。世界上许多旅游业发达国家或地区都十分重视旅游立法工作。概括起来大体有三种立法体系:一是制定单行旅游法规,如法国1959年制定的《旅行社法令》;二是在基本法律里专章规定有关旅游业的法律条款,并制定相关的旅游单行条例、法规与之配套;三是制定自成体系的旅游法,即建立以旅游基本法为龙头,单行旅游法规作配套,相关法规作补充的旅游法体系。

1、日本的旅游立法

(1)《旅游基本法》。日本旅行观光业大法,1963年颁行。

(2)《国际观光振兴会法》。1959年颁布。

(3)《运用民间资金整修旅游设施临时措置法》。1986年制定。

(4)《综合疗养地域整修法》。

(5)《翻译导游法》1949年颁行。

(6)《国际观光饭店整备法》,1949年颁布。

(7)《旅行业法》。1952年颁行《旅行联络法》;1971年制定《旅行业法》;1995年通过《日本旅行业法修改草案》并于1996年4月1日起实施。内容相当详细。(8)《标准旅行业约款》。1983年通过。

2、美国的旅游立法

(1)《美国全国旅游政策法》1979年5月8日通过。

(2)关于旅游的单行法规:如保护公园和浏览地的法律,对旅游资源的开发、利用和浏览地的环境保护都作了具体规定;食住业的法律,对餐馆、旅馆的开业、经营作了具体规定;旅行社的法律,对旅行商的经营、开办等都作了规定。与旅游有关的行业也有单行法规,如运输业法、商业法等,从不同方面保证美国旅游业的发展。

3、新加坡的旅游立法:主要有

(1)旅游促进局法。(2)旅行社法。(3)旅游促进税法。(4)饭店法。(5)导游管理和颁发执照规则。(6)旅游投诉制度。等。

新加坡旅游法制建设的特点:一是运用法律手段强化旅游业管理,促进旅游

业健康发展。二是议会立法原则规定国家的法律制度,其具体实施办法由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4、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旅游立法

(1)《香港旅游协会条例》1957年制定。(2)《旅行代理商条例》。(3)其它相应法律制度如1969年《山顶缆车条例》、《海底隧道条例》、1970年《公众卫生及市政事务条例》、1976年《郊野公园条例》、《古物古迹条例》、《旅馆业条例》、《酒店东主条例》以及相关的税收制度与办理旅游手续相关的法规。

三、WTO和中国旅游立法

1、《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基本原则

(1)最惠国待遇原则。

(2)国民待遇原则。

(3)市场准入原则。

(4)透明度原则。

(5)发展中国家更多的参与原则。

2、WTO对旅游业的影响中国加入WTO服务贸易在旅游部分的具体承诺减让表见教材11-12p。

(1)加入WTO后对我国旅游业的积极影响:①首先,有利于融入经济全球化。

②其次,会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③最后,通过与国际标准接轨,将规范中国旅游业的服务、管理水平,增强旅游行业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

(2)加入WTO后我国旅游业面临的挑战:入世既有巨大机遇,也面临很大挑战。从中国加入WTO服务贸易在旅游部分的具体承诺减让表可见,中国的饭店业开放较早,入世对其影响不大,但我国的旅行社业市场一直处于高度垄断状态,入世对其冲击较大。中国的旅行社市场将加大开放力度,旅行社业将直接面临外国旅行社的竞争,短期内必然受到冲击,付出一定代价。我国的旅游企业从总体上看,存在经营规模小,经营方式不完善的缺点,如果旅游企业不能尽快改善管理水平,形成规模效益,那么外资的涌入将对其造成冲击,甚至会危及国内旅游企业的生存。此外,在国际市场的竞争中,强调的是国际惯例和国际标准。国际市场是统一的,但成员国的利益毕竟是不完全相同的,如果中国的旅游企业不能熟悉国际市场的规则和管理,不能使用国际通行的规则来保护自己,则很难在国际竞争中占据有利地位,以维护自己的利益。

但从长期看,入世将对我国旅行社业产生积极影响。①有利于引进先进的旅行社管理经验,加速我国旅行社业与国际接轨的过程。②有利于引进新旅行社运行机制,促进我国旅行社业的进一步对外开放。③有利于保护我国旅行社业的经济利益。④有利于提高旅行社业的整体素质和竞争能力。⑤有利于增强国家对旅行社业的宏观调控能力。

3、WTO对旅游业法制建设的影响

一国的国内法要体现本国的利益,但是在统一的全球化市场面前,国内法也要符合相关的国际条约的约定,以履行在加入国际条约时所承诺的义务。在考察一国的投资环境时,必须对该国的法律制度是否健全进行考察,而且要看该制度是否能与国际规则接轨。有关旅游业的立法,必须符合WTO规则的要,为建立平等、自由、开放的旅游市场提供法律保证。

在法律的适用问题上,如果不存在事先声明保留的问题,当我国国内法的规定与WTO的规则发生冲突时,有关WTO的规则将被优先适用。

附:

一、典型案例

1、旅游立法体系:

2004年7月1日,《行政许可法》正式实施。随着这一法律的旅行,原先在旅游行业中存在的行政许可项目,如旅行社门市部的设立许可,被相应撤销。

分析提示:旅行社门市部的设立许可制度是由《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确立的,该实施细则在旅游立法体系中的地位属于部门规章,其效力要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规。《行政许可法》是由全国人大制度的法律,在实施细则中的行政许可项目如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应当予以撤销。

2、教材8p案例1-1。

二、本章小结:

本章介绍了旅游法和旅游法律关系的基本概念,阐述了旅游法在制定、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旅游业获得了迅猛的发展,旅游业已经成为我国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是发展速度最快和明显具有国际竞争优势的产业之一。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旅游业要获得更大的发展,必须要有完善的旅游立法。但目前我国的旅游立法尚处于起步阶段,现有立法主要由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组成,所以有必要参考先进国家的立法经验,同时遵循相应的国际惯例,以促进我国旅游法制建设的发展。

三、关键概念:旅游法、旅游法律关系

四、课堂讨论题

1、加入WTO会对中国的旅游业和旅游立法产生哪些影响?

2、结合我国的立法和世界上其他国家、地区的旅游立法状况,讨论我国的旅游立法还有哪些亟待完善的地方?

五、复习思考题

1、什么是旅游法?如何理解旅游业的法律调整对象?

2、我国旅游法制建设有哪些特点?

3、旅游法的立法程序是什么?

4、如何理解旅游执法?什么是旅游行政执法?

5、什么是旅游法律关系?其构成要素是什么?

6、引起旅游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的原因是什么?

7、保护旅游法律关系的机构和方法是什么?

8、我国加入WTO就旅游服务作业了哪些承诺?

六、实训题

1、以亲身经历或阅读过的旅游案例为例,来阐述旅游行政管理机关的执法职能、行政机关对旅游市场发展所起的作用或者是在旅游行政执法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

旅游法35条解释

如何理解《旅游法》第35条规定的指定具体购物场所。 1、如何理解旅行社“指定”。 旅行社预先安排的行程中含有购物场所、另付费旅游项目,旅游者在选择旅游产品及签订旅游合同时,因该合同及行程属于格式条款,虽经旅游者签字同意,也会被认定为旅行社“指定”,因为旅游者无法对行程和购物自费安排行使分离和单项选择权。只有旅行社与旅游者经过充分协商,在预订的行程之外另行签订了旅游者要求或同意购物的补充协议,才可被认定经双方协商一致或旅游者要求的购物、另付费项目。因此,建议旅行社在宣传、销售的旅游产品中合同和行程中不包括购物场所、另付费项目。 2、如何理解“具体购物场所”的界定 “具体购物场所”指不向当地公众开放、仅向旅行团提供购物服务(或者虽称也向当地公众开放,但由于地点偏僻,当地公众不便前往)、商品价格明显高于市价且向旅行社返还高额回扣(即商业贿赂)的购物店。同时向当地公众开放服务,且其商品卖价与市场均价大体相当的大中型百货商店,如购物一条街、老佛爷、奥特莱斯、王府井百货、友谊商店等,不属于“具体购物场所”。参观主题加工厂、种植园、体验馆等只要其符合前述第一段定义的,也属于具体购物场所。 旅行社如何与旅游者另纸签订购物或另付费项目补充协议,以及补充协议的效力。

1、《旅游法》第35条的三个条款的逻辑关联是非常密切的,第一款是整条的关键。根据第一款的规定,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售卖旅游线路产品,不得以“指定购物”所得的商业贿赂来弥补利润。因此,只要购物安排触犯第一款的规定,即使是另纸另行约定的购物,也是违反35条的规定。 《旅游法》并没有禁止购物,但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全部前提:①旅游线路卖价必须在合理以上的水平,②不得“指定”,③不得前往“具体购物场所”。 2、经过充分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签订购物或自费项目补充协议,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但应把握以下原则: (1)购物的价格要公开透明; (2)价格不得明显高于当地市场价格; (3)旅行社协助旅游者购物,但不得以不合理低价团费为诱饵,诱骗旅游者在行程中购物。 (4)同一条线路,旅行社应以相同的团费价格对外销售,不得以购物、另付费项目作为签约条件。比如签订购物、另付费项目就降低团费,如不签订购物、另付费项目就增加团费。 (5)著名收费景点应列入行程并包含在团费中(第一道门票),不应列为自费项目。 3、当前旅行社业内普遍的做法是:

第一章旅游法概述

第一章旅游法概述(题) 一、单选题 、以下具有制定和颁布法律制度的社会主体是:()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国务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湖南省旅游条例》属于:() 法律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属于:() 法律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 、()是我国第一个关于旅游业管理的行政法规,标志着我国旅游立法工作从此进入建设性发展阶段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 《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 《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我国现行旅游法主要由()构成。 法律部门规章法规规章 、下列属于地方性法规的是()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湖南省旅游条例》 、国务院依据法定程序和条件制定的关于国家行政管理活动方面的规范性文件是()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 (▲)、新的《旅行社条例》于年()开始实施。 月日月日月日月日 (▲)、年月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湖南省旅游条例》并于()实施。 年月日年月日 年2月1日年月日 (▲)、年月日湖南省旅游局在()举行了《湖南省旅游条例》实施宣传月活动启动仪式。 岳麓山桔子洲长沙世界之窗烈士士公园 、下列不属于旅游法律关系客体的是() 物行为智力成果内容 (★)、下列不属于旅游法律关系主体的是() 、湖南省旅游局、湖南省某四星级饭店 、来湖南旅游的美国游客、某旅行社法人名称 、下列不属于旅游法律关系主体的是()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旅游者 旅游企业旅游权利

、以下具有制定和颁布行政法规的主体是()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国务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以下属于国务院制定和颁布的法律文件的是()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 《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反映了旅游法律关系主体的具体要求,决定着旅游法律关系的实质。 旅游法律关系的主体旅游法律关系的客体 旅游法律关系的内容旅游行政管理机关 、下列不符合旅游合同客体所指的“物”的条件的是:() 、旅游资源、旅游设施 、旅游商标、旅游商品 、下列符合旅游合同客体所指的“智力成果”的条件的是:()、旅游资源、旅游设施 、旅游商标、旅游商品 、马克思列宁主义同中国实践相结合有两次历史性飞跃,第二次飞跃的理论成果称为()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马克思主义 、旅游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 旅游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旅游权利和承担的旅游义务 旅游法律关系客体所享有的旅游权利和承担的旅游义务 旅游法律关系主体和客体所享有的旅游权利和承担的旅游义务 旅游法律关系主体或客体所享有的旅游权利和承担的旅游义务 、邓小平同志提出“一国两制”的构想,是从解决问题开始的。() 香港澳门 台湾香港和澳门 、年月日,全国导游大会在北京召开。会上表彰了“全国模范导游员”和“优秀导游员”,并号召向“全国模范导游员”( )学习。 文花枝任长霞牛玉儒李素丽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属于() 法律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 、《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属于() 法律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 、《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属于() 法律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 、下列不是国务院颁发的法律是() 《旅行社管理条例》《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

经济法律法规习题答案.

第一章经济法律法规概述 一、填空题 1.制定认可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除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还包括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规,民族自治地方人大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2.企业组织管理市场管理宏观经济调控社会经济保障 3.法律关系主体可以作出或要求别人作出一定行为的规范 4.要求法律关系主体应当从事一定行为的规范 5.要求法律关系主体不应当从事一定行为的规范 6.规定人们必须为一定的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的规范 7.规定一定范围,允许人们在这一范围内自行选择或协商确定为或不为的方式法律关系中的具体权利义务内容等的规范 8.保障经济改革的顺利进行促进国有经济为主导的多种经济形式的发展促进社会科学技术的进步与发展,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增强经济活力促进对外经济联系扩大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 二、判断题 1.x 2.x 3.V 4.x 5.x 6.x 7.V 8.x 9.x 10.V 三、单项选择题 1. C 2. D 3. C 4. C 5. D 6.D 7. B 8. D 9. A 10. C 11. D 12. C 13. D 四、多项选择题 1. ABCD 2.ABCD 3. ABCD 4. ABC 5.ACD 6. AD 7. ACD 8. ACD 第二章经济法律关系 一、填空题 1.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根据经济法的规定, 在参加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所形成经济职权和经济职责以及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关系 2.主体客体内容 3.决策主体管理主体运行主体消费主体监督主体 4.宏观协调行为、宏观协调行为所及的物、科学技术成果 5.国家机构依法在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行使领导和组织经济建设职能时所享有的经济管理权力和经济管理责任 6.宏观调控权市场管理权经济监督权 7.国家机关依照法律的规定必须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责任 8.与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意志无关的客观情况

(完整版)第一章经济法概述习题及答案

一、填空题[参考答案] 1、任何一种经济法律关系都有三个基本构成要素,即主体、( )和( )。 2、我国民法将法人分为法人和( )法人两大类。 3、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经济法主体和( )。 4、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行为,包括( )和( )。 5、作为法律事实中的行为,包括市场经营行为、( )、( )和经济违法行为。 6、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有物、( )、货币与有价证券、( )和管理对象。 7、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 )和市场之间的经济关系。 8.经济法律关系是经济法所确认的,在国家对市场活动进行组织、管理、( )和调控过程中,当事人之间所形成的具有( )内容的经济关系。 9、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中的国家经济管理机关具体包括有综合经济管理机关、部门经济管理机关、( )、( )和经国家特别授权的经济组织。 10、经济法律事实按其与经济法主体自觉意志的联系可分为( )和( )两大类。 [参考答案] 1、内容客体 2、企业非企业 3、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 4、完成一定的工作提供一定的劳务 5、经济管理行为经济仲裁、司法行为 6、智力成果以及由此而产生的权利行为 7、国家 8、监督权利与义务 9、职能经济管理机关经济监督机关 10、事件行为 二、单项选择题[参考答案] 1、下列关于法人的论述,第()项是错误的。 A、法人必须依法设立 B、法人必须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C、法人有自己的组织机构、名称和场所 D、法人可以承担有限责任,也可以承担无限责任 2、下列第()项经济法主体具有法人资格。 A、个体工商户 B、公司 C、农村承包经营户 D、个人合伙 3、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 A、所有经济法律关系 B、各种经济关系 C、一定范围内的经济关系 D、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关系 4、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终止,总是由一定的()所引发的。 A、当事人的要求 B、事件 C、行为 D、法律事实 5、自然灾害属于()时,是法律事实的一种。 A、事件 B、行为 C、不可抗力 D、非故意行为 6、经济法律关系是()对特定经济关系调整的结果。 A、道德伦理 B、风俗习惯 C、经济法 D、党的纪律 7、经济法律关系的实体内容是()。 A、主体 B、客体 C、内容 D、权利义务 8、()是经济法主体体系的主要组成部分。 A、国家机关 B、企业法人 C、企业内部组织 D、公民个人 9、经济权利是由()所确认的一种资格或许可。

旅游法全文与解读

中华人民国旅游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旅游者 第三章旅游规划和促进 第四章旅游经营 第五章旅游服务合同 第六章旅游安全 第七章旅游监督管理 第八章旅游纠纷处理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国境的和在中华人民国境组织到境外的游览、度假、休闲等形式的旅游活动以及为旅游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经营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发展旅游事业,完善旅游公共服务,依法保护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的权利。 第四条旅游业发展应当遵循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国家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有效保护旅游资源的前提下,

依法合理利用旅游资源。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游览场所应当体现公益性质。 第五条国家倡导健康、文明、环保的旅游方式,支持和鼓励各类社会机构开展旅游公益宣传,对促进旅游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六条国家建立健全旅游服务标准和市场规则,禁止行业垄断和地区垄断。旅游经营者应当诚信经营,公平竞争,承担社会责任,为旅游者提供安全、健康、卫生、方便的旅游服务。 第七条国务院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机制,对旅游业发展进行综合协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明确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对本行政区域的旅游业发展和监督管理进行统筹协调。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旅游行业组织,实行自律管理。 第二 章旅游者 第九条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旅游者有权知悉其购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 旅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约定提供产品和服务。 【解读】:明确旅游者的选择权和知情权,或旅行社有义务告知旅游活动的详细容,如路线、景点、住宿地点等。

(完整版)旅游政策与法规课程标准

~~ 旅游服务与管理专业 《旅游政策与法规》课程标准 【课程名称】:《旅游政策与法规》 【适用专业】:旅游服务与管理专业 【开设学期】:第一、二学期 【参考课时】:72学时 【前导课程】:《旅游学概论》《导游基础知识》 【编制人员】:苑秀彬、王莉、王雅楠、郑艳 【参与企业】:董振威、龙凡、王焕宇 一、课程性质 《旅游政策与法规》课程是中职旅游管理专业的一门专业核心课程,是职业技能训练的核心课程,本课程面向旅游管理与服务岗位,根据岗位工作内容,以职业能力形成为目的选择课程内容,通过在仿真或者真实的工作环境,进行旅游政策法规业务操作技能,训练学生的政策法律的运用能力。 二、课程设计思路 通过学习,使学生不仅了解和掌握我国的旅游法规与政策基础知识,能够分析和解决旅游接待中出现的实际问题和投诉,而且熟悉旅游团队及散客导游服务程序与服务质量,能够预防并处理旅游接待中的各种问题和事故,掌握旅游政策法规业务相关知识和法律运用技能,并依此提升自己的实际带团操作的能力,提高应变能力。 工作任务与职业能力分析表

规定全部教学内容的学习和任务引领型的项目活动,学生能掌握旅游政策法规的运用技能和相关专业知识,具有诚实、守法、守信、善于沟通与合作的品质,热爱本职工作,为其职业能力的发展打下良好的专业基础。根据课程面对的工作任务和职业能力要求,本课程的教学目标为: (一)知识目标 ①了解并领会党和国家的各项政策。 ②了解民族政策、环境保护政策、宗教政策和发展旅游的有关政策。 ③掌握旅游政策法规的基本理论、基本规范。 ④掌握合同法律制度的相关知识。 ⑤熟悉旅游安全管理和旅游保险法规制度。 ⑥了解旅游交通管理法律制度。 ⑦掌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知识的相关知识。 ⑧了解旅游出入境管理法律制度。 (二)能力目标 ①运用旅游法律法规解决实际带团过程中出现问题的能力。 ②运用所学知识签订旅游合同的能力。 ③提高学生依法办事、自主创业的能力。 ④在导游工作中正确运用及宣讲国家方针政策的能力。 ⑤处理旅游者投诉的能力。 (三)职业素质目标 ①培养学生在未来的职业活动中严谨、守法的工作态度和良好的法律意识。 ②端正学生在导游讲解等职业活动中的政治立场,自觉维护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 四、课程内容与要求

第一章旅游法概述

第一章旅游法概述(81题) 一、单选题 1、以下具有制定和颁布法律制度的社会主体是:( A ) A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B 国务院 C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D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2、《湖南省旅游条例》属于:( C ) A 法律 B 行政法规 C 地方性法规 D 部门规章 3、《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属于:( B ) A 法律 B 行政法规 C 地方性法规 D 部门规章 4、(C )是我国第一个关于旅游业管理的行政法规,标志着我国旅游立法工作从此进入建设性发展阶段 A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B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 C 《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 D 《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5、我国现行旅游法主要由( C )构成。 A 法律 B 部门规章 C 法规 D 规章 6、下列属于地方性法规的是( D ) A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B 《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C 《中国公 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 D 《湖南省旅游条例》 7、国务院依据法定程序和条件制定的关于国家行政管理活动方面的规范性文件是(B ) A 法律 B 行政法规 C 地方性法规 D 部门规章 (▲)8、新的《旅行社条例》于2009年( A )开始实施。 A 5月1日 B 3月1日 C 1月1日 D 2月1日 (▲)9、2008年11月28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湖南省旅游条例》并于( D )实施。 A 2008年12月1日 B 20009年1月1日 C 2009年2月1日 D 2009年3月1日 (▲)10、2009年3月1日湖南省旅游局在( C )举行了《湖南省旅游条例》实施宣传月活动启动仪式。 A 岳麓山 B 桔子洲 C 长沙世界之窗 D 烈士士公园 11、下列不属于旅游法律关系客体的是( D ) A 物 B 行为 C 智力成果 D 内容 (★)2、下列不属于旅游法律关系主体的是(D ) A、湖南省旅游局 B、湖南省某四星级饭店 C、来湖南旅游的美国游客 D、某旅行社法人名称 13、下列不属于旅游法律关系主体的是( D ) A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B 旅游者 C 旅游企业 D 旅游权利

经济法基础第一章知识点

经济法基础 第一章总论 本章考情分析 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本章的分值在10分左右,主要考核前三类题型(单选题、多选题、判断题)。本章主要涉及法律的基础理论内容,部分考点比较抽象,需要考生在理解的基础上加以记忆 本章考点导读 第一单元法律基础与法律责任 一、法的本质与特征(2008年单选题;2009年多选题;2014年多选题;2015年判断题) 1.法的本质 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 (1)统治阶级 法只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而且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而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 (2)国家意志 法体现的不是一般的统治阶级意志,而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 (3)“经济”决定“政治” 法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社会客观需要的反映。 2.法的特征

【例题1·多选题】关于法的本质与特征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2009年) A.法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 B.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 C.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 D.法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实施 【答案】ABCD 【解析】(1)选项AB:属于法的本质;(2)选项CD:属于法的特征。 【例题2·多选题】根据我国法律制度的规定,法的特征包括()。(2014年) A.国家强制性 B.国家意志性 C.利导性 D.规范性 【答案】ABCD 【例题3·判断题】法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2015年)【答案】√ 二、法的形式与分类(2007年单选题;2008年单选题;2011年单选题;2012年单选题;2013年判断题;2014年单选题、多选题;2015年单选题;2016年判断题)

新旅游法全文及解读

新旅游法全文及解读 中华人民国旅游法 (2013年4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旅游者 第三章旅游规划和促进 第四章旅游经营 第五章旅游服务合同 第六章旅游安全 第七章旅游监督管理 第八章旅游纠纷处理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国境的和在中华人民国境组织到境外的游览、度假、休闲等形式的旅游活动以及为旅游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经营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发展旅游事业,完善旅游公共服务,依法保护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的权利。 第四条旅游业发展应当遵循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国家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有效保护旅游资源的前提下,依法合理利用旅游资源。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游览场所应当体现公益性质。 第五条国家倡导健康、文明、环保的旅游方式,支持和鼓励各类社会机构开展旅游公益宣传,对促进旅游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六条国家建立健全旅游服务标准和市场规则,禁止行业垄断和地区垄断。旅游经营者应当诚信经营,公平竞争,承担社会责任,为旅游者提供安全、健康、卫生、方便的旅游服务。 第七条国务院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机制,对旅游业发展进行综合协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明确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对本行政区域的旅游业发展和监督管理进行统筹协调。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旅游行业组织,实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旅游者 第九条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旅游者有权知悉其购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旅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约定提供产品和服务。 【解读】:明确旅游者有权知悉、或旅行社有义务告知旅游活动的详细容,如路线、景点、住宿地点等。 第十条旅游者的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信仰应当得到尊重。 第十一条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享受便利和优惠。 第十二条旅游者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请求救助和保护的权利。旅游者人身、财产受到侵害的,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十三条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 第十四条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不得损害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不得损害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旅游者购买、接受旅游服务时,应当向旅游经营者如实告知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遵守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警示规定。

旅游法第一章 总论

《旅游法教程》讲稿 一、课程性质与教学要求 《旅游法规》是旅管理专业必修的专业基础课,是调整旅游活动领域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应用性学科: 课程的教学要求是: 1、能系统地掌握旅游法的基本理论,基本观点和基础理论 2、能运用旅游法的基本理论、基本原则、基本方法解决旅游及酒店经营中的法律问题 3、注重理论联系实际 二、课程教材 教材:韩玉灵主编《旅游法教程》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7月 三、教学媒体使用建议: 本课程的媒体选用文字教材,多媒体课件等,其中文字教材是课程的基本媒体。 四、教室环节、教学方法和形式 1、较系统地课堂讲授旅游法的基本理论 2、组织学生结合旅游及酒店的实际进行课堂讨论 3、指导学生将所学得知识延用于旅游及酒店业实际工作 4、结合当前旅游及酒店业的热点问题撰写分析、讨论、评述、研究文章或提出对策 五、进度安排 本课程的课内学时为72学时,包括课堂教学、课堂讨论的学时,但不包括课外自学和课外作业。 六、学习方法: 1、认真看书听讲。 2、注意把书本知识与旅游实践相联系。 3、把书本知识与典型案例相结合,加深对有关知识和理论的理解把握。 第一章旅游法总论 学习目标:通过对本章的学习,学习者要了解旅生产的背景,掌握旅游法、旅游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了解旅游立法的概况。 要点:旅游法的产生和发展以及旅游法制建设;其他国家、地区的旅游法情况。 为了使中国旅游业获得更大发展,不仅需要从根本上转变观念,改变传统的行业管理方法和手段,需要继续完善落实国家的有关产业政策,而且更需要法治对旅游业保驾护航。通过加强旅游业的法制建设,可以规范旅游业的经营管理,提高旅游业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和职业素养,解决旅游业发展中出现的问题,为旅游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一节旅游法概述 一、旅游法的产生和发展 1、旅游法产生的基础条件:经济的发展 旅游法是旅游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它随着旅游业的发展而产生,又在旅游业的不断发展中完善,并随着社会的发展,最终完成其历史使命。

经济法律法规第一章教案

课堂教学安排 一次备课二次备课 授课章节名称第一章经济法律法规概述第一节法的一般知识 授课 课时 2学时 授课 形式 新授课 教学 资源 教案、教材、PPT课件,多媒体教学设备 教学目标知识与技能: 1、基本概念 了解:法律的概念;法律部门;法律规范;法律体系。掌握:我国现代法律的主要形式;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 2、基本原理 了解:法的本质。 3、通过本章教学使学生能够对法律、法律规范、法律部门、法律体系、法的渊源概念有一个较清晰的了解,并能对法律规范三要素:假定、处理、制裁进行分析、识别。 过程与方法: 结合同学们日常生活中常遇到的实例 情感态度价值观: 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使学生树立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每个公民应当奉公守法法律意识。 教学重点1、法的概念、法律规范、法的渊源 2、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 教学难点1、法律规范 2、法的渊源 教学 方法 启示法、讲授法、提问法、小组讨论法课外 作业 配套习题第一章

一次备课二次备课 教学过程(含师生活动) 第一章经济法律法规概述 第一节法的一般知识 一、导入新课 关于法大家并不陌生,你知道我们国家有哪些法吗?今天这节课我们就系统地来学一下法的知识。二、讲授新课 (一)法的概念 1.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体现统治阶级意志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2.法律一般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法律,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宪法和法律;广义的法律,除了宪法和法律外,还包括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法规、民族自治地方人大制定的纸质条例和单行条例。 3.法律部门,就是人们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所划定的、调整同一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4.目前构成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主要法律部门有: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诉讼法、商法、军事法、经济法等。 (二)法律规范 1.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反映国家意志的,具体规定权利义务及法律后果的行为准则。 2.每一个法律规范通常由假定、处理、制裁三个要素构成。假定就是法律规范中关于适用该规范的条件和情况的部分;处理就是法律规范具体要求人们如何行为的部分,包括可以如何行为、应该如何行为、禁止如何行为;制裁是指法律规范中规定的违反该规范时,将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后果的部分。 3.并不是所有法律规范的三要素都明确地表述出来,有些法律规范的“假定”部分经常省略,有些法律规范则没有“处理”部分。 4.根据不同的标准,法律规范有不同的分类。通常法律规范主要有以下几种分类: (1)授权性规范与义务性规范 a授权性规范时规定人们可以作出或要求别人作出一定行为的规范。 其作用:赋予人们一定的权利去建立或改变他们的法律地位和法律关系,以建立和调节国家所需要的法律秩序。 其特点:具有任意性,即既不强令人们必须作出一定的行为,也不禁止人们不得作出一定的行为,人们具有行为选择的自由。授权性规范时关于主体权利

旅游法总论

第一章旅游法总论 本章考点分析 一考核目的 本章考察学生对旅游法基本概念的理解记忆,对旅游法的产生和发展、旅游法制建设的掌握情况,对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旅游法律法规的了解,以及对旅游行政部门的认识。 二考核重点 我国法律兑旅游反面事项的相关规定,旅游法的产生及发展,我国的旅游法治建设,旅游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我国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主要国家旅游管理机构的模式,旅游法律关系的主体保护。 三考核要求 要求学生:理解旅游法调整的对象,记忆我国旅游法治建设的特点以及我国在家人WTO时就旅游业作出的承诺,掌握旅游执法的一般问题。 模拟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 1法的本质在于(A ) A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形式 B 法是国家制定和认可的社会法规 C 法具体地规定了人们的权利和义务 D 法具有强制性 2 自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已先后颁布过一个宪法文件和(C )宪法 A两部B三部C四部D五部 3饭店业与(B )并称为旅游业的三大支柱。 A旅游景区景点、旅游娱乐业C旅游饮饮业、旅游购物业 B旅行社业、旅游交通业D旅行社业、旅游饮食业 4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这一内容体现了公民的(A ) A人身自由权利 B 政治权利 C 经济权利 D 平等权利 二多项选择题 1 我国宪法规定,保护(BCD )等特殊主体的权利。 A企事业单位C华侨、归侨和侨眷 B妇女、儿童、孕妇、老人 D 婚姻、家庭 2 在我国旅游法律中,能够作为旅游法律关系主体的当事人主要有(ABD )A国内旅游者和海外旅游者 C 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 B旅游企业和旅游组织 D 旅游行政主管机构 3从法律渊源的角度来看,属于行政法规的是(ABC ) A《旅行社管理条例》 C 《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 B《导游人员管理条例》D《国家旅游局局长令》 4根据《民法通则》第36条的规定,法人的特征包括(ABCD ) A依法成立C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B 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D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银行业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练习题第一章 经济基础知识

强化训练 一、单项选择题(下列选项中,只有一项符合题目要求,不选、错选均不得分) 1.衡量经济增长的宏观经济指标是()。 A.国内生产总值 B.失业率 C.通货膨胀率 D.国际收支 2.通货膨胀率是衡量()的经济指标。 A.经济增长 B.充分就业 C.物价稳定 D.国际收支平衡 3.失业率是指劳动力人口中失业人数所占的百分比,其中,劳动力人口是指年龄在()有劳动能力的人的全体。 A.14周岁以上 B.16周岁以上 C.18周岁以下 D.18周岁以上 4.我国统计部门公布的失业率为()。 A.全国范围内的国民失业率 B.全国范围内的公民失业率 C.城镇登记失业率 D.城镇登记失业人数占城镇从业人数的百分比 5.在经济周期()阶段,失业率下降,收入增加使消费支出增加,社会购买力上升 兴旺,产品供不应求,价格上升。 A.繁荣阶段 B.衰退阶段 C.萧条阶段 D.复苏阶段 6.在经济周期()阶段,失业人口增加,消费需求开始减少,商品滞销,生产缩减 资金周转困难,从而造成商业银行的负债规模严重下降。 A.繁荣阶段 B.衰退阶段 C.萧条阶段 D.复苏阶段 7.农、林、牧、渔业属于()。 D.第四产业 A.第一产业 C.第三产业 B.第二产业 8.下列属于国民经济第二产业的是()。 B.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A.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D.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察业

C.住宿和餐饮业 二、多项选择题(下列选项中,只有两项或两项以上符合题目要求,不选、错选均不得分) 1.宏观经济发展的总体目标一般包括()。 A.经济增长 B.教育平等 C.充分就业 D.物价稳定 E.国际收支平衡 2.下列关于经济增长与国内生产总值的说法,不正确的包括()。 A.经济增长是指一国(或地区)经济产出和居民收入的增长 B.经济增长是指一个特定时期内一国(或地区)经济产出和居民收入的增长 C.衡量经济增长的宏观经济指标是国内生产总值 D.国内生产总值指本国居民一定时期内所生产的、以市场价格表示的产品和劳务总值 E.国内生产总值是指一国(或地区)所有常住居民在一定时期内生产活动的最终成果 3.下列关于国际收支与国际收支平衡的说法,错误的有()。 A.国际收支是指一国居民在一定时期内与非本国居民在政治、经济、军事、文化及其他往来中所产生的全部交易的系统记录 B.国际收支包括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 C.经常项目集中反映一国同国外资金往来的情况 D.资本项目主要反映一国的贸易和劳务往来状况 E.国际收支平衡是指国际收支差额处于一个相对合理的范围内,既无巨额的国际收支赤字,又无巨额的国际收支盈余 4.下列属于经常项目的有()。 A.贸易收支 B.劳务收支 C.直接投资 D.政府和银行的借款 E.企业信贷 5.下列属于资本项目的有()。 A.贸易收支 B.劳务收支 C.直接投资 D.政府和银行的借款 E.企业信贷 6.下列属于区域发展条件分析的包括()。 A.自然条件 B.自然资源 C.区域劳动人口的数量 D.技术 E.区域基础设施 三、判断题(对以下各小题的描述作出判断) 1.城镇登记失业率是指城镇登记失业人数占城镇从业人数的百分比。()

经济法第一章复习题精讲

第一章总论第一节法律基础 【考点回顾】

【例题?单选题】下列关于法的形式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 宪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B. 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经过一定立法程序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 C. 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及其各部委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为实施宪法和法律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 件 D.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不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根据本地 区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发布地方性法规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宪法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因此A错误。行政法规是由 最高行政机关一国务院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未实施宪法和法律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因此C 错误。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不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发布地方性法规,因此D错误。 【例题?单选题】下列对法所作的分类中,以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进行分类的是()。 A. 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B. 根本法和普通法 C. 实体法和程序法 D. 一般法和特别法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根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进行分类,可将法分为根本法和普通法,因此应 选B。 【例题?多选题】关于法的本质与特征的下列表述中,错误的有()。 A. 法是各阶级综合意志的体现 B. 法体现的是国家意志 C. 法必须经过国家制定才得以形成规范,因此具有国家意志性 D. 法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实施 『正确答案』AC 『答案解析』法不是超阶级的产物,不是社会各阶级的意志都能体现为法,法只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选项A不正确。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

第一章 经济法律法规概述

第一章经济法律法规概述(时间:60分钟,总分:118分) 一、单项选择题(17×2=34分) 1、法是()。 A.统治者意志的集中体现 B.统治者利益的集中体现 C.统治阶段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的集中表现 D.全民意志体现 2、下列对法的分类中,以法的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为依据进行分类的是() A.成文法和不成文法B.根本法和普通法C.实体法和程序法D.一般法和特别法 3.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是()。 A.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B.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C.实事求是,有错必纠 D.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4.经济法的调整范围包括()。 A.既有经济关系,也有政治关系 B.既有经济关系,也有行政关系 C.一切经济关系 D.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 5.下列规范性文件中,属于地方性法规的是()。 A.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山东省注册会计师条列》 B.国务院制定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劵法》 D.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6.下列各项中,不属于经济法调整对象的是()。 A.社会保障关系 B.市场管理关系 C.财产继承关系 D.宏观经济调控关系 7.按照法律规范的性质和调整方式分类,《公司法》关于“股东人数较少或者经营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的规定属于()。 A.义务性规范 B.禁止性规范 C.授权性规范 D.强制性规范 8.我国《会计法》规定:“各单位不得任用(聘用)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该法律规范属于()。 A.任意性规范 B.授权性规范 C.义务性规范 D.禁止性规范 9.法律规范是构成法的基本细胞,通常由()三部分组成。 A.假设、制裁、处罚 B.推定、主体、制裁 C.假定、处理、制裁 D.假定、制裁、客体

《旅游政策与法规》课程教学大纲

课程代码: 拟制人:何双宝 制定日期:2010年2月 审批: 适用专业:旅游英语 《旅游政策与法规》课程教学大纲 一、教学课程 (一)课程名称:旅游政策与法规 (二)学时安排:34 (三)开课对象:09旅游英语 (四)课程类别:专业基础课 二、课程的性质、地位、目的和要求 (一)性质和地位 《旅游政策与法规》是旅游英语专业开设的一门重要的专业基础课程,该课程系统地分析了旅游市场法律法规的理论与实践,具有很强的实用性;《旅游政策与法规》既吸收了国内外旅游法规理论的研究成果,又介绍了大量的国内外旅游法规案例,有利于提高学生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本课程所传授的知识是学生毕业后从事旅游管理和旅游服务工作所必须具备的最基本的法律知识。(二)目的和要求 使学生了解我国旅游法制现状,并对若干重要的旅游法规、文件有较为全面、准确的把握。使学生能从法律角度思考问题,更好地从事旅游相关职业,并为构建学生全面的知识结构和后续专业课程的学习打下良好的基础。学生通过对旅游政策法规基本理论、原理等内容的掌握,结合对旅游案例的深入分析,能提高对旅游法规的基本知识之把握和处理问题之能力,为今后涉足旅游业奠定良好的法律基础。 三、教学方法 教学理论联系实际,理论讲授、案例分析和讨论相结合。强调互动式教学,改变学生被动学习的不利地位,在理论讲授的基础之上,向学生展示相关案例,引发学生的思考和讨论,再由教师进行点评。每次课有课堂小结和重点内容提炼。在每章结束后布置一到两个与所讲内容相关的案例,目的是帮助学生进一步理解和掌握学习内容,以加深学生对法律规定的理解和增强理论运用的能力。 四、课程的教学进度和安排 第一章旅游法总论(2学时) 一、教学的知识目标

2018年经济法第一章仲裁题

第一章仲裁强化练习题 一、单选 1.下列关于法的特征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 B.法由于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只对非统治阶级适用 C.法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来分配利益,从而影响人们的动机和行为,进而影响社会关系,具有利导性 D.法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障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 2.下列法的形式中,关于制定机关和法律效力的说法正确的是()。 A.宪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B.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法律效力低于宪法和法律、地方性法规 C.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经一定立法程序制定,法律效力低于宪法 D.行政规章由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 3.下列各项中,属于行政法规的是()。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B、国务院制定的《总会计师条例》 C、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 D、财政部发布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4.下列各项中,不能成为我国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有()。 A.阳光 B.有价证券 C.工程材料 D.荣誉称号 5.下列纠纷,可以通过仲裁程序解决的是()。 A.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B.继承财产的纠纷 C.劳动争议 D.甲乙双方的借款合同纠纷 6.下列关于仲裁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B.仲裁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C.调解书经送达双方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D.裁决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7.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下面描述不正确的是()。 A、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B、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C、仲裁的调解书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D、仲裁庭可以由3名仲裁员或1名仲裁员组成 8.甲、乙双方签订一份修理1台精密设备的合同,由此形成的法律关系客体是()。 A、乙方修理的该设备 B、甲乙双方 C、乙方承接修理设备的劳务行为 D、甲乙双方承担的权利和义务 9.下列法律事实中,属于法律事件的是()。 A、建筑施工 B、签订合同 C、爆发战争 D、发行股票 10.把法分为一般法和特别法的分类中,依据的标准是()。 A、根据法的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所作的分类 B、根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所作的分类 C、根据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所作的分类 D、根据法的内容所作的分类 11.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不能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这体现仲裁的原则是()。 A、自愿原则 B、一裁终局 C、两审终审制 D、仲裁组织依法独立行使仲裁权 12.甲、乙两公司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在该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纠纷,甲公司向法院提起了诉讼,法院受理了甲公司的诉讼。乙公司在法院首次开庭前向法院提交了仲裁协议。此时,法院应该()。 A、驳回甲公司的起诉 B、继续审理 C、征求甲公司意见后决定是否继续审理 D、与仲裁委员会协商案件管辖权后决定是否继续审理 13.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下列关于仲裁委员会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有()。 A、仲裁委员会是行政机关 B、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C、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 D、仲裁委员会与行政机关之间没有隶属关系 14.下列有关仲裁的表述中,不符合仲裁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A、申请仲裁的当事人必须有仲裁协议 B、仲裁庭由1名或3名仲裁员组成 C、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D、仲裁必须公开进行 15.关于法的本质和特征的下列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法是统治阶级国家意志的体现 B.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具有国家强制性 C.法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是社会客观需要的反应 D.既然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统治阶级犯了法不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16.根据规定,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

《旅游政策与法规》精讲:第1章第1节旅游的法律调整

《旅游政策与法规》精讲 蔡正敏主讲 乐清市雁荡山旅游学校副校长 (《旅游政策与法规》,浙江省旅游局编,2014年5月第4版,中国旅游出版社。)第一章旅游的法律调整与政策调整 第一节旅游的法律调整 一、法律调整旅游的必要性 社会调整或社会控制是指把个人及其集体的行为纳入一定社会规则和秩序的范围内的过程。 其静态表现是社会规则或社会规范。 法律之所以对旅游进行调整,是由旅游的社会地位及其特点决定的。 (一)旅游的重要性决定了必须纳入法律调整范围 1.旅游、休闲成为人类的重要权利,旅游能力也成为判断社会发展水平和文明的一个重要标志 (1)从世界范围看 旅游业是当今世界第一产业,成为各国发展经济、促进就业、改善民生、输出文化价值取向和文化观念的重要途径。 (2)从国家层面看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党中央、国务院从战略层面提出了把旅游业培育成“国民经济的战略性支柱产业和人民群众更加满意的现代服务业”,建设世界旅游强国的目标。 2.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旅游业虽然获得了巨大发展,但距离人民群众更加满意的现代服务业还有差距 (1)旅游业的问题比较严重 (2)旅游业需要改革创新(法制手段) (二)旅游要纳入法律调整范围是由旅游业的特点决定的 1.旅游业具有综合性,涉及要素多、环节多、链条长、主体多 2.旅游业具有风险性,综合性必然导致风险大 3.旅游产品具有无形性,先付款后体验的模式容易导致消费欺诈、误导或者与合同约定不一致等问题 二、法律如何调整旅游 1.法律调整

法律调整是指根据一定社会生活的需要,运用一系列法律手段(法律规范),对社会关系和行为施加的有结果的、规范的组织作用。 2.法律是以权利义务双向规定为调整机制 (1)法律上的权利是法律允许做、能够做的行为 (2)法律上的义务是法律要求做、必须做的行为(或不行为) (3)法律上的权利义务都对人们的行为具有规范、指引作用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一)概述 2013年4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50票赞成,5票弃权),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旅游法共设10章112条,约1.2万字,分别是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旅游者、第三章旅游规划和促进、第四章旅游经营、第五章旅游服务合同、第六章旅游安全、第七章旅游监督管理、第八章旅游纠纷处理、第九章法律责任和第十章附则。 (二)主要内容 1.《旅游法》是涉及面广的综合性法律 (1)旅游涉及食、住、行、游、购、娱六大要素,只能采取综合立法模式 (2)《旅游法》属于迟到立法,涵盖了行政法、经济法、民法的内容 2.《旅游法》的立法目的与逻辑线索 (1)立法目的首先就是保护旅游者的权利,是贯穿《旅游法》的一条红线 (2)从第二章“旅游者”开始,《旅游法》是按照逻辑和重要性来展开章节的 3.《旅游法》既是保障法,又是规范法,也是促进法 (1)《旅游法》凸显了权益保障 (2)《旅游法》强化了规范功能 (3)《旅游法》注重对旅游业的促进 4.《旅游法》采取的是综合立法模式 所谓综合立法模式,就是这部法律不受限制,该规定行政法的内容就规定行政法的内容,该规定经济法的内容就规定经济法的内容,该规定民法的内容就规定民法的内容。 凡是涉及旅游的,都要在这部法律里进行规定。 5.《旅游法》对旅游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旅游法》从旅游者权利、旅游规划和促进、旅游经营规范、旅游服务合同、旅游安全救助、旅游监督和旅游纠纷处理等诸方面,全面构建了一个以旅游者合法权益保护为核心的法律制度。 (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三条和第六条 (2)第二章旅游者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 (3)在《旅游法》其他相关章节中,多处体现了对旅游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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