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安全事故处理办法(正式)

工程安全事故处理办法(正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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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安全事故处理办法

(正式)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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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KG-AO-9439-45 工程安全事故处理办法(正式)

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确保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顺利进行和总结事故发生原因,促进其它施工现场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同类事故的发生,制订本办法。

第2条本办法适用于工程安全事故的处理。

第3条本办法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

5.《企业施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务院令第75号)

6.《事故(事件)报告分析处理制度》(出自五洋《管理体系程序汇编》)

7.《应急准备与响应控制程序》(出自五洋《管理体系程序汇编》)

8.《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制度》(出自五洋《工程施工管理制度》)

第4条主要职责。

1.集团工程管理中心:负责事故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协调组织、配合调查、总结事故教训。

2.集团企业技术中心:负责安全事故涉及到技术方案的编制及督促落实。

3.区域公司工程部:负责事故上报集团公司、协调组织项目部配合调查、督促事故处理意见的执行、督促项目部整改和防护、总结事故教训。

4.项目部:负责启动事故相应的应急准备和响应预案、事故现场的保护、配合事故调查,执行事故处理意见、落实整改和防护措施、贯彻落实“四不放过”原则、总结事故教训,举一反三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

生。

第二章事故上报

第5条安全事故分级如下: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按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6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

项目负责人报告,施工现场项目负责人接到情况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应急准备和响应预案并立即向分公司主管部门汇报情况(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伤亡人数、初步直接经济损失)。

第7条区域公司接到事故情况报告,一边向集团公司汇报,一边组织人员参加应急准备和响应。

第8条集团工程管理中心对伤亡人数和初步估价的直接经济损失在1小时内由质安副总报告行业主管部门及行政机关。

第三章事故调查

第9条轻伤事故或轻微事件由事故发生单位、分公司组织调查,报集团工程管理中心备案。

第10条一般级(以上)事故、事件由集团公司主管安全生产副总裁组织工程管理中心、办公室、区域公司、项目部等组成事故处理协调小组,积极主动地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对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11条上级主管部门成立专项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

第12条集团工程管理中心、区域公司、项目部协助上级主管部门调查取证。

第四章事故处理

第13条政府专项调查组通过调查、取证,出具调查报告,并提出事故处理意见。

第14条上级部门批复后,由项目部负责落实处理意见,执行防范和整改措施。区域公司、集团工程管理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监督执行。

第五章总结

第15条集团工程管理中心组织区域公司和项目部召开事故总结会,并将事故经验总结填写《安全事故总结记录表》,之后下发到各区域公司和项目部学习借鉴,促进其它施工现场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同类事故的发生,集团工程管理中心将《安全事故总结记录表》存档备案。

第16条安全处理的的详细指导可参看《事故(事件)报告分析处理制度》(出自五洋《管理体系程序汇编》)、《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制度》(出自五洋《工程施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落实管理处安全生产责任制,规范安全生产事故追查处理程序,严肃对事故责任者的追究,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交通运输部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湖北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管理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生产事故责任的认定,应当以事故调查为基础作出。 第三条事故责任追究必须坚持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职工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 第四条事故责任追究必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追查处理事故直接责任者的同时,必须追究相关管理人员、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五条管理处属各单位、各职能科室、各基层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各类人身伤亡事故和非伤亡事故的责任追究,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责任追究 第六条管理处属各单位、各职能科室、各基层单位发生的可追责事故由管理处安全管理部门在事故调查的基础上进行责任追究。

第七条责任追究实行回避制。实施责任追究时,与安全生产事故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特殊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单位或者人员应当回避。 第六条管理处属各单位、各职能科室、各基层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者导致事故损失扩大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未贯彻执行管理处下发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生产决策部署的; (二)未按管理处规定落实隐患排查制度或者隐患整改不到位的; (三)未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对本单位、科室及员工缺乏监督检查及安全教育的; (四)谎报、瞒报、漏报、迟报安全生产事故的; (五)未落实应急处理制度,应急救援不力的。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者导致事故损失扩大的,应当追究管理处属各单位、各职能科室、各基层单位有领导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未贯彻执行管理处下发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生产决策部署的; (二)主持作出违反管理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决定; (三)对发现的安全隐患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或者整改的; (四)知悉事故发生仍主动或下达行政命令谎报、瞒报、漏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程序

1、目的: 分析事故原因,落实处理措施,消除质量缺陷和隐患,保证施工的正常进行。 2、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施工阶段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 3、定义和术语: 一般质量事故——通常是指经济损失在5000-10万元额度内的质量事故。 重大质量事故——凡是有下列情况之者,可列为重大事故: ●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主要结构倒塌者 ●超过规范规定或设计要求的基础严重不均匀沉降、建筑物倾斜、结构开裂或主体 强度严重不足,影响结构物的寿命,造成不可补救的永久性质量缺陷或事故。 4、程序概要:

5、程序细节: 监理工程师/A、B 施工单位/C 施工单位 监理工程师 设计单位/D

5 施工单位 施工单位 施工单位 /E 总监 总监 /F 、G 施工单位 6、 注解: 注1 调查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 ● 与事故有关的工程情况 ● 质量事故的详细情况,诸如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部位、性质、现状及 发展变化情况等。 ● 事故调查中有关的数据、资料 ● 质量事故原因分析与判断 ● 是否需要采取临时防护措施 ● 事故处理及缺陷补救的建议方案和措施 ● 事故涉及的有关人员和责任者的情况

6、注解(续): 注2制定的事故处理方案,应体现安全可靠、不留隐患、满足建筑物的使用要求、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等原则。如果一以一致认为不需要处理,必须经过充分的 分析和论证。 注3质量事故处理报告的内容包括 ●工程质量事故的情况 ●质量事故的调查与检查情况,包括调查的有关数据、资料 ●质量事故原因分析 ●质量事故处理的依据 ●质量缺陷处理方案及技术措施 ●实施质量处理中的有关原始数据、记录、资料 ●对处理结果的检查、鉴定和验收 ●结论意见 7、相关文件及表单 A、质量通知单 B、停工令 C、质量事故调查报告 D、质量事故处理方案 E、质量事故处理验收申请 F、复工令 G、质量事故处理报告

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办法

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办法 j/YHW8.06-2004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质量事故调查处理的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公司生产或服务过程中出现的质量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2 引用文件 j/YH P8.05-2004《纠正/预防措施程序》 3 职责 3.1 总经理负责主持重大质量事故的分析会。 3.2 管理者代表负责组织建立故障报告、分析和纠正措施系统并主持重大质量问题的分析会。 3.3 质量部负责故障报告、分析和纠正措施系统的管理,负责组织质量事故的分析和处理。并主持召开中等质量问题、一般质量问题的分析会。 3.4 各有关单位参与质量事故的分析和处置。 4 流程图 质量事故调查处理的要求,见程序流程图(附录A)。 5 要求 5.1 质量事故(问题)的等级按以下原则划分 5.1.1 一般质量问题 a)由于过程产品的报废、返修、返工或让步接收,造成一次性直接经济损失价值在1500~ 5000元之内者; b)经成批让步接收(大件100件、小件1000件)后,而未采取纠正措施又重复出现者。 5.1.2 中等质量问题 a)由于过程产品报废、返修、返工,以及因质量问题造成一次性直接经济损失价值在5001~10000元之内者; b)在生产过程中,因主观原因(含工作质量)造成的成批不合格品,虽经发现,而未及时采取纠正措施,使其继续扩大者; C)因产品质量问题引起顾客抱怨/投诉。 5.1.3 重大质量问题 a)生产过程或已出厂的产品中,由于产品成批报废、返修、降级(价)和更换部件等,所造成一次性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1元~5万元以内者;

b)因质量事故造成停产,影响公司当月任务完成者; c)因产品质量问题,被上级机关通报批评者; d)因产品质量问题有可能造成人身伤亡事故,顾客反映强烈,严重影响公司信誉者。 e)因违反工艺规程和试验规范,以次充好,以劣充优,给顾客造成较大损失和社会影响者。 5.1.4 重大质量事故 a)因产品质量问题被省级以上报刊、电台公开曝光批评,情况属实者; b)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产品成批报废、返修和退货,一次性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上者; c)国家监督机构或行业抽查中产品质量判为不合格者; d)因产品质量问题已造成机损人伤事故,顾客反映强烈,被上级机关责令停产整顿者。 5.2 故障报告、分析和纠正措施系统由管理者代表以及质量部、技术中心、特装公司及其他相关部门组成。 5.3 质量事故(问题)的报告 5.3.1 质量事故(问题)发生后,发生部门应立即组织人员到现场落实情况,了解质量事故(问题)的性质,并在一个工作日之内填写《质量事故报告单》报质量部。 5.3.2 质量部在接到报告后应对所报告的质量事故(问题)进行等级划分。对重大质量事故以及重大质量问题,应在二小时内向公司总经理、管理者代表报告,对中等质量问题应在四小时内向管理者代表报告。 5.4 质量事故(问题)的原因调查、分析 5.4.1 对一般质量问题及其以上的质量事故(问题),由质量部组织故障报告、分析和纠正措施系统的相关人员组成联合调查组,开展质量事故(问题)的原因调查并分析。 5.4.2 调查组对每个质量事故(问题)的调查应做出书面调查报告,详细描述调查过程,调查内容等,并做出最终调查结论,调查报告经参与调查人员签字后交质量部。 5.5 质量事故(问题)的处理 5.5.1 在对质量事故(问题)做出调查报告后,应按本办法第3条职责中规定的级别召开质量分析会,质量分析会的会务准备由质量部负责。 5.5.2 质量分析会应对调查报告的结论进行确认,并进一步分析原因,明确责任,同时提出纠正措施以及对责任部门的处理意见。 5.5.3 质量分析会提出的纠正措施由责任部门及相关部门按Q/YHP8.03-2004《纠正/预防措施程序》组织落实。对责任部门的处理由质量部负责落实。 5.5.4 武器装备产品有关故障分析以及所采取的纠正措施,质量部应及时向顾客代表通报。 5.5.5 质量部应对纠正措施的执行和效果进行跟踪检查。 6 记录

安全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安全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新《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范股份公司生产安全、工程质量等事故的责任追究,根据国务院国资委《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 21 号)等国家、行业法规规章,结合《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安全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办法》(中铁股份安全〔2017〕76 号)和《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安全质量事故 责任追究办法》(中铁三安〔2013〕439 号)等文件要求和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项目部。本办法涉及责任追 究和处理的人员范围为公司管理的单位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 第二章责任追究的依据和处理方式 第三条事故责任认定依照地方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按规定权限对事故 调查组《事故调查报告》的结案批复文件,或公司事故调查组认定的意见,具体由公司安全生产(质量)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研究决定。 第四条责任追究和处理采用政纪处分的方式。政纪处分包括警告、 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共计五档。 第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对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 进行约谈。被约谈的人员到公司交班,就被约谈事项做出书面检查;必要时,由纪委监察部门给予诫勉谈话。 1.发生事故未按规定时限和内容及时报告的; 2.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质量事故的; 3.被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地方政府通报或事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4.发生安全质量险性未遂伤亡事故和严重不良影响事件的;

5.发生安全质量事故、重大不良影响事件,或者因违规违章作业、违反安全质量管理规定受到处罚、责任追究后,未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对相关责任人做出处理的; 6.公司认为有必要约谈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通报批评。公司对约谈的事项在全公司内给予通报批评。 第七条对事故单位领导人员任期不满三个月的,可酌情减轻或免予 处分。 事故责任人触犯法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八条参照中共中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国务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集团公司有关文件,责任追究的期限规定为:警告 6 个月,记过 12 个月,记大过 18 个月,降职、撤职 24 个月。 被追究责任的人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受到行政降级、免职处分的领导人员在受处分期间不的担任各级负责人。 第九条安全质量事故所涉及的对事故单位的年度业绩考核,按公司 业绩考核管理的有关办法执行。 第十条对事故单位责任人的责任追究,由公司安委会研究提出建议方案,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由公司和公司党委批准,由公司干部管理部门、监察部门履行行政处分和组织处理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执行集团公司《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安全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办法》(中铁三安〔2013〕439 号)文件。 第十二条发生下列责任事故之一的,项目经理撤职、责任单位主要 领导降职。 1、年内发生一起人员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2、年内发生一起人员一次性重伤 3 人及以上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3、年内发生三起其它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建筑工程质量事故分析报告.doc

一、工程实例分析 济南某五层砌体结构住宅楼位于小清河旁,平面呈“一”字形,东西长37m,南北宽9m,建筑面积1721m,采用无埋深筏板基础。在建筑场地平整后,先铺C10素混凝土垫层,厚100mm、在其上浇筑C20的钢筋混凝土筏板基础,筏板厚300mm,在筏板基础上砌砖墙。当主体工程施工至第五层时,发现东起第五开间中部筏板基础南北向整块横向断裂。经检查,从勘察报告、设计(依据勘察报告)和施工中均找不到原因,而是未处理好地基勘察、基础处理和建筑总平面的关系。对该楼地基土层重新进行勘察,新查明的地基土层和历史变迁如下: (1)表层为杂填土,西半部厚度1.1~2.4m,东半部厚度2.4~5.5m。 (2)第二层为稻壳灰及淤泥层土,其中稻壳灰占70%~80%。淤泥极为弱:孔隙比高达e =2.12~2.60; 液性指数IL=1.57~2.47;天然重度很小,仅为γ=14.3~15.2kN/m3,标准压缩系数a1-2=2.05MPa-1,属于超高压缩性土,厚度2.0~2.9m,分布在场地西半部,杂填土下面。(3)第三层为淤泥层.厚度为1.3~1.5m。此淤泥层也分布在场地西半部,场地东半部无此淤泥软弱土层。 (4)第四层为份土及粉细砂层,场地内普遍分布,层厚4~5m,土质良好。 (5)经深入调查得知该场地原为一南北长70m、东西宽40~50m的水塘。附近餐饮业用户用稻壳作燃料后将稻灰倾倒在塘内,不久塘被填平,还曾用作烧砖窑场。该工程开工前半年多方平整场地修建住宅楼。由于该楼西半部置于原水塘内,东半部位于塘外岸上,塘内外土质突变是造成钢筋混凝土筏板基础受力不合理断裂,从而导致上部结构破坏的主要原因。本人参与下曾提供四个处理方案进行比较: 方案一,将住宅楼五层全部拆至四层,并在四层顶部,加设钢筋混凝土封闭圈梁。 方案二,在方案一的基础上,东半部场地土质较好,东部四间仍修复至五层。 方案三,保留住宅楼为五层,自上至下拆除基础开裂这一开间,将一幢楼房分成东、西两幢楼。这样处理后,减小了建筑物的长高比.相对增加建筑物的刚度;并使东西两幢楼可以自由沉降。 方案四,暂缓处理,待进一步沉降观测后,再分析处理。 上述四个方案各有利弊。经多次研究讨论,最后采用卸荷处理方案,即将原设计建造的五层住宅楼,全部拆至四层,即采用方案一。后又进一步卸荷,将住宅楼全部拆成至三层。在该住宅楼已使用多年,观察到该按原来筏板基础断裂的裂缝已经稳定,没有再继续发展。住户已放心,消除了忧虑。但由于这一事故处理,拆除两层楼房,损失建筑面积40%。如不用卸荷处理方案,改用锚杆静压桩加固场地西半部软弱地基,则可在保证住宅楼安全的前提下,保持住宅楼五层不变。 地基与基础质量,对建筑物的安全使用和耐久性影响甚大。基础或地基的质量事故,常常带来地面的塌陷、各种梁的拉裂、墙体开裂、柱子倾斜等。轻则使人对建筑有不安全感,重则影响建筑物的使用,甚至于危及人们的生命。 据有关单位对43起房屋过大不均匀沉降原因调查分析得知,属于设计不周者占21%,属于施工问题者占70%,属于使用单位管理不善者占9%。由此可见,尽管事故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而注意施工质量,则是避免事故发生的重要措施。 现浇钢筋混凝土结构由于多方面原因往往会出现一些裂缝,因此,鉴别裂缝、分析裂缝、控制裂缝的产生和发展,并对裂缝的产生进行有效的防治,对保证混凝土结构的整体性及正常使用具有重要的意义。 外荷载引起的裂缝:外荷载作用下产生的结构裂缝一般具有很强的规律性,通过计算分析就可以读出正确的结论。如:矩形楼板板面裂缝成环状,沿框架梁分布,板底裂缝成十字或

质量事故处理办法

质量事故处理办法 1.目的 为加强公司质量管理,完善质量责任,规范质量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 从而提高企业的信誉和声誉,实现公司的质量方针和目标,为用户提供满意的产品和服务,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发生各类质量事故的处理。 3.职责 3.1总经办负责对质量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3.2各部门负责人负责做好配合工作。 3.3总经理负责质量事故处理意见的审批。 4.工作程序 4.1质量事故的确定 4.1.1产品质量事故 a.一般事故:损失1000元以下 b.较大事故:损失1000-5000元 c.重大事故:损失5000-10000元 d.特大事故:损失10000元以上 4.1.2工作质量事故 a.意外事故A:非本职工作的操作失误造成产品损坏的事故b.意外事故B:产品难度大或工艺技术不熟练造成产品损坏

的加工事故 c.意外事故C:粗心大意造成产品无谓损坏的事故(如摔碎、磕碰等) d.责任事故A:工作责任心不强、工作失误或工作安排不当造成生产损失的事故 e.责任事故B:严重不负责任,违规操作造成产品损坏的事故 4.2质量事故责任人的界定 4.2.1销售部或外贸部所下内部订单及尺寸有误造成损失,销售部门或外贸部为直接责任部门,销售员为直接责任人;生产部、技术部为间接责任部门,与之对应的计划员、技术员为间接责任人;生产部、技术部的部门负责人为连带责任人。 4.2.2生产部下达计划与内部订单不符造成损失的,生产部为直接责任部门,计划员为直接责任人,部门负责人为间接责任人。 4.2.3各生产加工部指挥生产加工失误造成损失时,各生产加工部为直接责任部门,指挥人为直接责任人,部门负责人为间接责任人,操作人员为连带责任人。 4.2.4由于操作人员失误或未按要求加工首件造成损失的,操作人员为直接责任人,班组长为间接责任人,部门负责人为连带责任人。 4.2.5车间工人打碎碰坏产品,打碎者为直接责任人。 4.2.6质检员检验未尽职责出现错检、漏检,或未经请示对不合格产品放行的,质检部为直接责任部门,质检人员为直接责任人,质检部门负责人为间接责任人。

原料车间常见事故处理方法(正式)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原料车间常见事故处理方 法(正式) Deploy The Objectives, Requirements And Methods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 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

文件编号:KG-AO-4833-59 原料车间常见事故处理方法(正式) 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目的、要求、方式、方法、进度等进行具体、周密的部署,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案例】16#皮带下料口堵 原因:⑴、下料量大;⑵、矿石粒度太大;⑶、矿石中有杂物。 处理方法:首先皮带岗位人员及时就地停止皮带,通知定量给料机停料。磨机岗位人员及时将磨头碱液阀门关闭。主控室人员及时做好停碱液泵、停磨的准备。 【案例】中间泵池液位上升快 原因:⑴、下料量突然增大;⑵、泥浆泵连接管道堵塞 处理方法:⑴、减少下料量,同时联系好旋流器岗位,提高泥浆泵转速。⑵、若泥浆泵提高转速的同时,液位还上升,令旋流器液位不变,则说明泥浆泵进料口堵,应及时做好停磨机准备。待磨机停稳并将

泵池料浆放空后,联系人员清理泵池。⑶、可以调查一下进入泵池的母液量,让其大一些,或者停下料量,让碱液冲一下管道。⑷、停泥浆泵,缓冲一下管道口,接着在启,看效果如何。⑸、轻轻敲击泥浆泵管道。 【案例】磨机排渣口漏料 原因:⑴、碱液量太大⑵、磨机出料筛堵 处理方法:⑴、调整入磨碱液的流量,开大旁通阀门冲洗溜槽。⑵、若是出料筛堵,则考虑矿石用碱液刷磨。另停磨时应及时清理出料筛废料。 【案例】碱液泵、矿浆泵突然停电 原因:固其他原因造成矿浆泵、碱液泵断电。 处理方法:1、若碱液泵突然停电则及时联系泵组工作人员做好备用碱液泵启动准备工作,然后联系动力检查停电原因。2、若是矿浆泵突然停电,及时联系泵组人员放料,并做好备用矿浆泵的启动工作,并联系动力检查停电原因。 【案例】大搅拌突然停电 原因:因动力方面原因造成的停电。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茅草坪小学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讨论稿)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工作,严肃追究学校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家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发生在本校内有责安全事故。 第二条: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李光明老师主管学校安全工作,对全校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直接领导安全工作小组开展工作,督导、检查、奖惩、落实学校安全工作。本办法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在岗、谁负责”的安全管理原则。要求学校层层签订责任状,落实责任制,校长与支部书记,校长与班主任、任科教师、重点部位管理人员层层签订安全责任书,明确责任,增强安全意识,加强安全工作落实力度。依照本办法将对违反安全管理制度和规定的全校教职员工视情节给予:全校通报批评、取消评模选优资格;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报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条:对有以下行为,但并未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将给予主要责任人视情节扣罚20-50元和全校通报批评的处理。 (1)教师违反教学管理制度擅离课堂;上课迟到超过3分钟、提前下课超过5分钟。教师不备课上课;上课无教案;不按学校课程安排上课;或未经学校批准,随意调换课程、增减课时、

请人代课或代他人上课等造成课堂秩序混乱,有安全隐患的。 (2)教职员工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学生从事不宜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3)体育教师、实验课教师不按操作规程组织教学,每节体育课体育教师没有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而引发教学秩序混乱的。 (4)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心理、身体伤害,值周教师或教职员工发现后,没有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5)教师或值周教师在学校值班期间脱离岗位。班主任或值周教师没有按照学校要求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或不执行学校安全管理制度、规定的。 (6) 食堂人员不执行食品卫生法。购进、出售腐烂变质食品,食堂管理人员、承包人员违反食堂管理规定或管理制度的。 (7) 因班主任或教师对班级管理不善或教育不到位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歧视差生引起的家长上访事故1次的。(包括信访、电话访) (8)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或值班教师通知有安全隐患的班级或教师对工作进行整改,对整改不积极或不执行的。 (9)没有按照学校安全管理制度或会议精神进行安全检查、呈报或敷衍了事,但没在社会上造成不良严重后果的教职工。 (10)在校内点燃明火、私自使用电器、吸烟、随地丢烟头造成安全隐患的。 (11)因未履行工作职责,管理不到位造成所任教班级纪律

钢结构的质量事故处理报告

关于**刚结构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报告 1 工程质量事故情况(时间、地点、工程部位、施工单位、责任人员等)。 1、由我单位(中建八局)加工制作的**钢构工程钢构件部位,自2010年9月开工以来多次出现质量问题,甲方及业主提出的问题也没得到及时彻底整改,尤其是喷砂除锈及涂装质量被甲方业主多次投诉,致使过程中构件不断整修、返修、事态扩大被甲方发联系函要求构件退场返修,影响极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超过伍万,信誉损失不可估量,已经酿成质量事故。现经公司领导研究,对质量事故调,该工程的项目经理楚克望严重失职 2 质量事故调查的原始资料、测试数据。 统表C02-89 钢结构焊缝超声波检测报告

检测单位:(盖章)批准:审核:检测:年月 日 3 质量事故的原因分析、论证。 结构设计计算错误 现行的钢结构设计方法中,许多门式刚架的中柱都是按照摇摆柱设计的,但实际的连接构造却没有做到铰接,而是一种半刚性连接,这样便会导致中柱顶部承受巨大弯矩而破坏。一些变截面构件的设计不合理,刚度突变太大,在刚度突变处容易产生破坏。同时,对于钢梁与框架柱顶的连接一般设计成刚性连接,但实际工程中却有很多是采用端板连接,这其实也是一种半刚性连接,本身钢梁的截面尺寸不大,刚度较小,对框架柱的约束作用就有限,并且采用端板连接,使得这种约束作用进一步削弱,从而使柱的计算长度与规范的取值相差较大,也就造成了计算上的误差。 钢材选材不当 钢材的选用一般要求满足与之相应的《钢结构设计规范》,而现行《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 2003)仅对结构需要进行疲劳验算时钢材的冲击韧性有明确的规定,但并没有对无需疲劳验算、且施工与正常使用阶段温度为负温的钢材有所要求。文献[4]经研究认为:无需疲劳验算的钢材也应该考虑到环境温度的影响,否则容易出现由于钢材的低温冷脆而导致的结构破坏。 钢材的利用率过高 目前,我国轻钢结构的设计是以厂家设计为主,在工程招投标中设计和施工往往一起进行,工程报价又往往是确定招投标结果的重要指标。厂家为了降低报价,提高中标的可能性,尽可能地“挖掘”用钢量。设计人员也往往为了证明自己的“水平”,反复优化,将钢材的力学性能指标用到极至,给工程带来了极大的安全隐患。 4 质量事故的处理依据。 5 钢结构焊接工程

质量事故处理办法

质量事故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明确建设项目质量事故的划分,规范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程序、方法,根据交通运输部颁发的《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及其它工程质量事故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项目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质量事故处理实行“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未查明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相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第三条建设项目各参建单位均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建设工程中出现的工程质量事故进行处理。 第二章事故的划分 第四条工程质量事故,系指由于勘测、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责任过失而使工程在下述时限内遭受损毁或产生不可弥补的本质缺陷,因构造物倒塌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以及需加固、补强、返工处理的事故。 (一)道路工程:现场监理鉴认至工程项目通车后两年内; (二)结构工程:施工过程中和设计使用年限内。 第五条工程质量事故分质量问题、一般质量事故及重大质量事故三类,具体分类及分级标准按《公路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和报告制度》(交通部1999年2月24日发布)中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事故的报告 第六条质量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事发单位质量责任人第一时间赶到事故现场,初步判断事故等级后,按下述要求进行报告: (一)质量问题的报告 事发单位以最快的方式,将事故的简要情况以《工程质量事故报告》的形式向监理人、项目公司质量监督部报告: (二)一般质量事故的报告 事发单位以最快的方式,将事故的简要情况以《工程质量事故报告》的形式向监理人、项目公司质量监督部,事故处理报告报质量监督部门备案; (三)重大质量事故的报告 事发单位立即停止现场施工,迅速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第一时间向监理人、项目公司、质量监督部门报告。 第七条《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内容 (一)质量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名称及工程概况; (二)质量事故状况的描述,包括分布状态及范围、发生事故的类型、缺陷程度及直接经济损失,是否造成人身伤亡及伤亡人员数量; (三)质量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证物照片、录像、质量事故的证据资料、质量事故的调查笔录; (四)质量事故的发展变化情况(是否已稳定,是否需要采取临时应急防护措施等);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新版)

When the lives of employees or national property are endangered, production activities are stopped to rectify and eliminate dangerous factors.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新版)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新版)导语:生产有了安全保障,才能持续、稳定发展。生产活动中事故层出不穷,生产势必陷于混乱、甚至瘫痪状态。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危及职工生命或国家财产时,生产活动停下来整治、消除危险因素以后,生产形势会变得更好。"安全第一" 的提法,决非把安全摆到生产之上;忽视安全自然是一种错误。 (一)生产车间、各部门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二)人力资源及行政部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的考核。 (三)加强公司内部伤亡事故管理。各部门要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按照事故调查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制定和完善生产安全事故的上报、调查、分析、处理、统计工作。 (四)集团公司的事故调查、分析、处理由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具体落实由安全技术部、人力资源及行政部共同负责。 (五)对因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不符合规定、重大事故隐患治理不力、安全资金投入不到位、“以包代管”、“以租代管”等导致发生生产责任事故的,要严肃依法追究有关直接责任人及相关主管人员的责任。 (六)对已造成事故的责任人处罚按事故的性质及严重程度区分

工程安全事故处理办法

编号:SM-ZD-19837 工程安全事故处理办法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_____ 批准: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文档下载后可任意修改

工程安全事故处理办法 简介:该制度资料适用于公司或组织通过程序化、标准化的流程约定,达成上下级或不同的人员之间形成统一的行动方针,从而协调行动,增强主动性,减少盲目性,使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确保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顺利进行和总结事故发生原因,促进其它施工现场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同类事故的发生,制订本办法。 第2条本办法适用于工程安全事故的处理。 第3条本办法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 5.《企业施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务院令第75号) 6.《事故(事件)报告分析处理制度》(出自五洋《管理体系程序汇编》)

7.《应急准备与响应控制程序》(出自五洋《管理体系程序汇编》) 8.《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制度》(出自五洋《工程施工管理制度》) 第4条主要职责。 1.集团工程管理中心:负责事故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协调组织、配合调查、总结事故教训。 2.集团企业技术中心:负责安全事故涉及到技术方案的编制及督促落实。 3.区域公司工程部:负责事故上报集团公司、协调组织项目部配合调查、督促事故处理意见的执行、督促项目部整改和防护、总结事故教训。 4.项目部:负责启动事故相应的应急准备和响应预案、事故现场的保护、配合事故调查,执行事故处理意见、落实整改和防护措施、贯彻落实“四不放过”原则、总结事故教训,举一反三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第二章事故上报 第5条安全事故分级如下:

学校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学校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工作,规范学校安全管理和监督,防范、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以及上级学校安全管理有关文件和制度,特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校安全,是指全体教职员工及学生在学校内的安全和与学校责任相关的校外安全及学校设施、设备的安全。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学校安全责任是指在学校安全法规规定的校舍设施、食品饮水、疾病预防、道路交通、消防安全、危化物品、特种设备、学生集体活动等校园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工作中,出现失职、渎职情形负领导责任、直接责任和相关责任。 第二章安全责任追究的范围和对象 第四条安全责任追究的范围:在校舍设施、食品饮水、疾病预防、道路交通、消防安全、危化物品、特种设备、学生集体活动等校园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工作中,出现失职、渎职行为,形成安全隐患或引发一般安全事故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实施安全责任追究;造成重、特大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协助上级机关进行调查处理。 第五条安全责任追究的对象:学校校长负责本学校的各项安全工作,对出现的安全责任事故负有领导责任,是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学校副职领导和中层干部对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是安全工作第二责任人;教职员工对所承担的安全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是直接责任人。 第三章安全责任追究的原则 第六条本《办法》实施责任追究的原则: (一)坚持教育为主、惩戒为辅,公开、公正的原则。 (二)坚持有错必纠、处罚适当的原则。 (三)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没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没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没受到教育不放过。

工程质量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制度

工程质量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制度 工程质量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流程 分析 质量事故 项目经理 质量调查小组 事故调查报告 纠正预防措施 质量处罚单 一般质量事故 现场监理 安质部

1 目的 严肃质量事故的处理,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项目部质量事故的处理。 3 工程质量事故等级的划分 工程质量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大事故、一般事故,事故划分标准如下: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工程质量特别重大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以上; (2).一次死亡10人及以上; (3).直接导致运营线路发生行车安全特别重大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和安全产生重大影响。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工程质量重大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以下; (2).死亡3人及以上,10人以下; (3).直接导致运营线路发生行车安全重大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和安全产生很大影响。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工程质量大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及以上,300万元以下; (2).死亡1人及以上,3人以下;

(3).直接导致运营线路发生行车安全大事故、险性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和安全产生较大影响。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工程质量一般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下; (2).直接导致运营线路发生一般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和安全产生影响。 4 职责 4.1 项目部经理为质量事故的第一责任人。 4.2 工程部负责事故处理的具体实施。 5 制度内容 (一)、发生轻微不合格事件时,由工地技术或质检人员进行评定和确定处理方案并实施。由质检人员验证,并在施工日记中做好记录。 (二)、故发生后,岗位人员必须及时口头或电话报告项目部负责人或工程部、安质部。由安质部门组织,进行评定和确定处理方案,报总工程师或项目经理批准后实施。由安质部填写《质量台帐》,工程部负责整改措施。 (三)、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立即成立事故调查组,用电话或电传以最快的速度(不得超过12小时)上报局及集团公司质量管理部门。同时项目经理部应立即报业主及哈大质量安全监督分站等,通知设计、咨询、监理。发生严重质量事故(一般质量事故)或重大质量事故(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时,应及时填写《质量事故报告》,在规定的时限内逐级上报到集团公司安质部、工程部,并按以下处置:一般工程质量事故由安质部组织评审,经理分部领导主持,提出处置方案,上报

质量事故处理办法(2021版)

质量事故处理办法(2021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enterprise production management. The object is the state management and control of all people, objects and environments in production.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AQ-SN-0669

质量事故处理办法(2021版) 1.目的 为加强公司质量管理,完善质量责任,规范质量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 从而提高企业的信誉和声誉,实现公司的质量方针和目标,为用户提供满意的产品和服务,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发生各类质量事故的处理。 3.职责 3.1总经办负责对质量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3.2各部门负责人负责做好配合工作。 3.3总经理负责质量事故处理意见的审批。

4.工作程序 4.1质量事故的确定 4.1.1产品质量事故 a.一般事故:损失1000元以下 b.较大事故:损失1000-5000元 c.重大事故:损失5000-10000元 d.特大事故:损失10000元以上 4.1.2工作质量事故 a.意外事故A:非本职工作的操作失误造成产品损坏的事故 b.意外事故B:产品难度大或工艺技术不熟练造成产品损坏的加工事故 c.意外事故C:粗心大意造成产品无谓损坏的事故(如摔碎、磕碰等) d.责任事故A:工作责任心不强、工作失误或工作安排不当造成生产损失的事故 e.责任事故B:严重不负责任,违规操作造成产品损坏的事故

电气事故预想及处理方法

电气专业事故预想参考答案 1、发电机温升过高 现象:发电机定子线圈、转子线圈或铁芯温度超过规定值;发电机进出口风温温差增大。 处理方法: (1)定子线圈和进风温度正常,而转子线圈温度异常升高,这是转子温度表失灵或三相电流不平衡超过允许值引起的,应检查转子温度表或减少三相负荷不平衡。 (2)转子线圈和进风温度正常,而定子线圈温度异常升高,这是定子温度表失灵或定子测温元件在运行中增大或开路引起的,应检查定子温度表或由检修处理。(3)定子温度和进口温度都增高,是由于冷却水系统发生故障,应通知汽机检查空气冷却器是否断水或水压过小、水温升高。 (4)进风温度正常,而出风温度升高,这是通风系统异常,应调整风道挡板,必要时停机处理。 (5)经上述处理温度仍无法降低时,应降低发电机无功及有功负荷,直至温度降低至许可范围之内。 2、发电机变为同步调相机运行 现象: (1)主汽门关闭并报警; (2)发电机有功功率表指示为负值; (3)发电机无功功率表指示升高; (4)定子电流表指示可能稍低; (5)定子电压表及励磁回路的仪表指示正常。 处理方法: (1)若汽机未发报警信号则不应将发电机解列,而应报告值长,请汽机运行人员挂上保安器,增加有功负荷,恢复发电机的正常运行。 (2)汽机人员如在额定转速下无法挂上危机保安器时,则应降低无功负荷,将发电机与系统解列,降低转速,待挂上危机保安器后,重新并列带负荷,恢复发电机的正常运行。

3、发电机过负荷 现象: (1)“过负荷”报警; (2)定子、转子电流超过允许值; 处理方法: (1)发电机过负荷时,可首先降低励磁电流,减少发电机的无功负荷,但应保持发电机不能进相运行; (2)若降低发电机的无功负荷不能消除过负荷,则应根据值长命令,降低发电机有功负荷; (3)在系统事故情况下,联络线低周保护应使发电机解列单机运行,若该保护拒动,当频率低于49Hz时,可手动解列,待系统正常后再并列。这时应报告值长,按发电机过负荷参数表运行,并加强对发电机出口风温、定子温度的监视,对发电机进行全面检查,应无异常。 4、发电机升不起电压 现象: 发电机转速正常,升压时发电机定子电压升不起来。 处理方法: (1)检查励磁开关是否合上、起励电源开关是否合上。 (2)检查励磁回路、转子回路接线是否正确,有无断线和接触不良之处。(3)检查启励回路有无断线和接触不良之处。 5、发电机非同期振荡 现象: 1、定子电流表的指示剧烈的变化,且范围较大; 2、发电机和母线上各电压表的指示剧烈的变化; 3、有功功率表指示剧烈的变化; 4、转子电流表、电压表在正常运行值附近变化; 5、频率表的指示忽上忽下,发电机发出有节奏鸣音,鸣音的变化和仪表的变化一致; 6、发电机若装有强行励磁装置,可能间歇动作;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为了减少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保护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避免国家财产重大遭受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中纪委中组部《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集团有限公司各(分)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下属的子(分)公司。 第三条企业管理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未落实安全生产职责而发生责任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个人除接受国家司法机关的法律责任,集团公司内部依照本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四条本规定所指生产安全事故是指生产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安全环保事故以及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与工作有关的人身伤亡事故。 第五条本规定所指的责任追究人员集团公司及子(分)公司党政正副职及安全业务主管等人员。主管(业务)负责人系指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谁分管、谁负责”的原则,主管安全或分管相应业务工作的负责人。

第六条集团所属的子(分)公司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并造成责任事故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管理责任:(一)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规定,未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操作规程,针对重大危险源、大型施工作业及组织大型活动时,未制定、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或应急救援预案的; (二)批准违反相关设计规范的设计,使建设项目存在严重缺陷,或者建设项目没有设计或开工通知单就同意施工的;批准未办理“三同时”手续的新、改、扩建项目开工生产或批准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开工生产的; (三)不按设计规定组织施工,或削减安全设施,或批准将工程项目的设计和施工任务委托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的; (四)未按规定对入厂、转岗、复工、特种作业人员及使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合格,安排上岗作业的;(五)企业用工(定员、定时、技能、资质、保险、合同等)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的; (六)无视安全监察指令和法规、标准要求,不及时组织人力、物力和财力消除事故隐患或者落实防范措施的;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方案总结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方案 为加强深圳地铁5号线5305标工程建设施工质量事故的管理、控制和处理力度,结合5305标实际情况在5305标项目经理部成立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领导小组,负责对深圳进行深圳地铁5号线5305标一般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并配合上级单位和地方有关部门参加本标段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质量事故调查处理领导小组成员组成: 组长:王太平 副组长:黄龙平 成员:何太吉施建川曾宪龙邓胜利任联旭王勇 耿华何泽刚贾科肖志云杨国林质量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事故的严重程度和经济损失情况; 2、查明事故的性质、责任单位和主要责任人; 3、组织技术鉴定; 4、明确事故主要责任单位和次要责任单位,承担经济损失的划分原则; 5、提出技术处理意见及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应采取的措施; 6、提出对事故责任工区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7、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一、工程质量事故特点及分类 根据我国现行规定,凡是工程质量不合格,必须进行返修、加固

或报废处理,由此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低于5000元的称为工程质量问题;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上的称为工程质量事故。 ㈠、工程质量事故的特点 ①复杂性 影响工程质量的因素繁多,造成质量事故的原因错综复杂,即使是同一类质量事故,而原因却可能多种多样截然不同。使得对质量事故进行分析,判断其性质、原因及发展,确定处理方案与措施等都增加了复杂性及困难。 ②严重性 工程项目一旦出现质量事故,其影响较大。轻者影响施工顺利进行、拖延工期、增加工程费用,重者则会留下隐患成为危险的建筑,影响使用功能或不能使用,更严重的还会引起建筑物的失稳、倒塌,造成人民生命、财产的巨大损失。 ③可变性 许多工程的质量问题出现后,其质量状态并非稳定于发现的初始状态,而是有可能随着时间而不断地发展、变化。因此,有些在初始阶段并不严重的质量问题,如不能及时处理和纠正,有可能发展成一般质量事故,一般质量事故有可能发展成为严重或重大质量事故。所以,在分析、处理工程质量问题时,一定要注意质量问题的可变性,应及时采取可靠的措施,防止其进一步恶化而发生质量事故;或加强观测与试验,取得数据,预测未来发展的趋势。 ④多发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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