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后妃等级制度

清朝后妃等级制度
清朝后妃等级制度

清朝后妃等级制度

清朝后妃等级制度如下:

皇后一人

皇贵妃一人

贵妃两人

妃四人

嫔六人

贵人不限人数

常在不限人数

答应不限人数

官女子不限人数(官女子是宫女晋封)

清朝后妃制度的形成有一个过程。

关外努尔哈赤时期还没有后妃制度。这时妻妾没有名号。努尔哈赤的16个妻子都叫“福晋”(下面12帝后妃表中,其大福晋姑且依后来的制度称为皇后,其他称妃子)。皇太极时期,有了后妃之别,建立了五宫:中宫清宁宫、东宫关雎宫、西宫麟趾宫、次东官衍庆宫、次西宫永福宫。

入关后,后妃名称多了起来。顺治十五年(1658)决定采用礼官建议,乾清宫设夫人1名,淑仪1名,婉侍1名,柔婉、芳婉都是30名。慈宁宫设贞容1名,慎容2名,勤侍没有定数。此外还有女官。然而这个制度并没有真正执行。

康熙后典制完善了。后妃设皇后1名,居中宫,皇贵妃1名,

论清朝的婚姻制度

论清代的婚姻制度 【内容摘要】:我国古代各个朝代都有婚姻制度,清代的婚姻制度是众多朝代中的一种。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婚姻则是家庭组成的重要条件。因此,我国的婚姻制度也在不断演进,随着封建制度的发展不断成熟。“婚礼者,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以继后世也,故君子重之。”从此句话中,我们可以看出,婚姻主要被作为可以祭祀祖先、延续后代的手段。这一制度的最大特点是一夫一妻多妾制。正因为这种不合理的婚姻制度,不但没有带给中国古代男女感情生活的幸福,而成了束缚中国古代男女追求婚姻自由的沉重枷锁。 古代的婚姻制度有着其独特的婚姻原则,人们的婚姻受着各种条件的制约。婚姻制度的发展,离不开封建制度的发展,同时却又受着封建礼法制度的制约。中国古代婚姻的条件是封建礼法所决定的,与封建伦理道德密不可分。婚俗文化是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历经千年,反映了中华民族深层的文化心理,有 的婚姻制度和婚姻观念至今仍在影响着我们。 【关键词】:清代婚姻制度封建制度婚姻条件婚姻解除 随着社会的高速发展,人们越来越重视对婚姻爱情的追求。我们现代的婚姻制度是由古代的婚姻制度慢慢发展而来的。那么,清朝的婚姻制度究竟是怎样的呢?比如婚姻制度的原则、婚姻的条件、婚礼的过程以及婚姻是如何解除的。下面我就清代的婚姻制度作以下论述。 清朝婚姻制度在入关前后有一定变化。满族贵族入关之后,使清代婚姻制度深层次受儒家伦理道德观念影响,在其全面继承明朝婚姻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使之具有自己本朝的特色。清朝婚姻制度的最大特点就是一夫一妻多妾制。此外还有包办的门当户对、童养媳制度。 首先我说一下清朝人们的婚姻条件。(1)结婚年龄。清朝入关之前,实行早婚制。入关以后,清承明制,规定男十六岁,女十四岁为法定结婚年龄。(2)"父母之命"封建包办婚姻依然是清朝婚姻的基本特征,尊亲长掌握卑幼的主婚权是清朝法律的规定。《大清律例.户律.婚姻.男女婚姻》规定:"嫁娶皆由祖父母、父母主婚;祖父母、父母俱无者,从余亲主婚。其夫亡携女适人者,其女从母主婚。"封建国家法律赋予尊长对卑幼的主婚权,同时也要求主婚权的行使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有关规定。对于诸如嫁娶违律、隐瞒残疾、老幼、庶出、过房、乞养等情况,主婚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清以前家长的主婚权在事实上已经存在,但只有到了清朝之时,家长主婚权才得以在法律上明确规定下来。家长主婚权实际上就是父母的包办婚姻权。中国父母几千年来一直掌握着这个大权,到清朝时,则不管在法律条文上,还是在社会实际方面,都达到了登峰造极的地步,充分表现了封建社会后期家族本位主义的进一步泛滥。婚姻制度由于剥夺了当事人的自主权,从而使男女私定终身的情况被视为非法。男女的私自结合,不仅为舆论所不齿,而且也是国家法律规定强制离异的情形之一。(3)婚约、婚书与聘财是婚姻成立的条件婚约一经成就,男女无论任何一方均不得反悔。《大清律例.户律.婚姻》规定:"若许嫁女已报婚书及有私约而辄悔者,笞五十……若再许他人,未成婚者,杖七十,已成婚者,杖八十……男家悔者,罪亦如之,不追财礼。"婚约约定的主要内容之一就是嫁娶日期,期约未至男家不得强娶,期约已至女家不得拖延。若男家强娶或女家故意拖延,主婚人笞四十。男方无故超过婚约约定的婚嫁期限五年不娶,及未婚夫逃亡三年不归者,女方可以另行择配,但须官府

古代后宫妃嫔等级

妃嫔等级: (括号里的数字代表最多人数) 所有人都要给太后,太妃和太嫔请安,即便品级很高。 正超品:太后(前朝皇后)(统领后宫,有权利册封升降所有妃嫔) 从超品:太妃(前朝娘娘)(有权利册封升降所有小主)(不限) 庶超品:太嫔(前朝小主)(无册封升降妃嫔权利)(不限) 正超品:皇后/正宫娘娘(统领后宫,有权利册封升降所有除侧皇后以外的妃嫔) 从超品:侧皇后/东宫娘娘/西宫娘娘(统领东六宫或西六宫,有权利册封升降所有除皇妃和侧皇妃的妃嫔) 正一品:皇妃(1)(有权利册封升降所有正四品以下妃嫔) 从一品:侧皇妃(2)(有权利册封升降所有从四品以下妃嫔) 庶一品:夫人(4)(有权利册封升降所有庶四品以下妃嫔) 正二品:贵妃(2)(有权利册封升降所有正六品以下妃嫔) 从二品:妃(4)(有权利册封升降所有从六品以下妃嫔) 庶二品:侧妃(8)(有权利册封升降所有庶六品以下妃嫔) 正三品:昭仪,昭媛,昭容,淑仪,淑媛,淑容,修仪,修媛,修容(昭仪为首)(昭仪1名,其余各2名)(有权利册封升降所有正八品以下妃嫔) 从三品:贵嫔(4)(有权利册封升降所有从八品以下妃嫔) 庶三品:贵姬(8)(有权利册封升降所有庶八品以下妃嫔) 正四品:婕妤(2) 从四品:容华(4) 庶四品:嫔(8) 正五品:婉仪,婉媛,婉容,充仪,充媛,充容(婉仪为首)(婉仪1名,其余各2名)从五品:顺仪,德仪,佩仪,芬仪,芳仪(顺仪为首)(顺仪1名,其余各2名) 庶五品:小仪,小媛,良娣,良媛(小仪为首)(小仪1名,其余各4名) 正六品:姬(8) 从六品:贵人(16) 庶六品:才人,美人,淑人(等大)(32) 正七品:良人,丽人,佳人(等大)(32) 从七品:常在(64) 庶七品:宝林(64) 正八品:选侍(不限) 从八品:舞涓(不限) 庶八品:答应(不限) 正九品:御女,采女(等大)(不限) 从九品:更衣,充衣,华衣(等大)(不限) 庶九品:娘子(不限) 宫女等级: 从五品以上可以称姑姑 正三品:掌事嬷嬷(管理所有宫里大事,负责分发俸禄,分配宫女等)(1) 从三品:御前尚义(皇帝贴身宫女)(2) 正四品:礼教司仪(教导正七品以下小主和宫女)(2) 从四品:风仪女官(太后,太妃,皇后或侧皇后贴身宫女)(每个主子1名)

清代后宫嫔妃首饰大全(一)扁方

扁方. 扁方是梳两把头最主要的东西,相当于汉人妇女髻上的扁簪.满族妇女梳两把头最初是以真发分成两把,当然“扁方”起着骨干作用.扁方的制作有整块玉的、翡翠的,也有用金胎镶玉、镶翠、镶其他珠宝的,或金錾花、或银镀金等等. 金錾花双喜扁方 玳瑁镶珠嵌玉石花卉扁方:长32厘米,宽2.9厘米.玳瑁质地,头尾均银镀金累丝嵌碧玺,珍珠,翠,青金石的海棠花图案 金镶珠镂空扁方:长34.3厘米,宽3.3厘米.中镂空图案,两端共镶珠93颗. 扁方很好看啊,我觉得比那个佃子好看了,不过扁方是缠在头发里的,做那么精致干嘛呀,难道黄桑临幸还帮妃子拆头发么?! 金累丝嵌珠五凤钿:钿长30厘米,宽23厘米,高14厘米。钿以纸板为形,点翠为饰。通身共有金累丝凤十四只,上嵌珍珠,宝石。每只凤口衔珍珠,珊瑚,绿松石,青金石,红宝石等贯穿的流苏。钿后有流苏垂饰。 银镀金累丝嵌珠宝扁豆、蝴蝶、飘带簪; 银镀金嵌宝蝴蝶簪:银镀金双针,点翠嵌珠宝、蝴蝶、白玉、珊瑚菊花 银镀金广片蝴蝶簪 通草蝴蝶头花簪; 金镶珠石秋叶蝴蝶簪.; 银镀金嵌珠石蜻蜓簪; 银镀金嵌珠宝蜻蜓簪 银镀金嵌珠宝簪 银镀金嵌宝玉蟹簪 金镶珠宝蟾簪 金镶料艾叶蟾簪 银镀金嵌翠花碧玺佛手簪(女主 金镶宝石云芝簪(福晋 银镀金点翠碧玺花簪(福晋,李氏 金镶宝石花簪 银镀金碧玺穿珠点翠花簪( 银镀金花盆簪 金镶宝石菊花簪(李氏 蓝宝石簪(钮钴禄 珍珠簪(女主,李氏 银镀金嵌翠石耳挖簪;银镀金嵌翠石耳挖簪;翠镂雕双钱鱼簪; 金镶珠点翠如意簪 银镀金点翠簪 银镀金嵌宝花盆簪 银镀金嵌宝石婴戏簪 银镀金东升簪 银镀金嵌珠宝簪 银镀金镶珠娃娃瓶簪 银镀金嵌珠石花篮簪

清朝妃子等级

后宫之主(凤品):皇后(1名) (持有凤印,可以将庶二品及以下妃嫔废去。) 祥风品:地位在四妃之上:皇贵妃(两名) 正一品:贵妃德妃贤妃淑妃【贵妃为首,地位依次递减,各一名】 从一品:夫人【有一字封号,三名】 庶一品:妃【有一字封号,六名】 正二品:贵姬【有一字封号,四名】 从二品:昭仪昭媛昭容昭华【有一字封号,各一名】 庶二品:淑仪淑媛淑容淑华【有一字封号,各一名】 正三品:修仪修媛修容修华【有一字封号,各一名】 从三品:贵嫔【有一字封号,四名】 庶三品:嫔【有一字封号,人数不限】 正四品:婕妤【有一字封号,三名】 从四品:贵仪【有一字封号,二名】 庶四品:顺仪顺媛顺容顺华【有一字封号,各一名】 正五品:充仪充媛充容充华【有一字封号,各一名】 从五品:姬【有一字封号,五名】 庶五品:容华婉容【有一字封号,各三名】 正六品:婉仪芳仪芬仪德仪贤仪微仪【有一字封号,各一名】 从六品:良媛良娣【有一字封号,各两名】 庶六品:小仪小媛【有一字封号,各两名】 正七品:贵人【有一字封号,各六名】 从七品:美人才人良人【有一字封号,人数不限】 庶七品:常在【有一字封号,人数不限】 正八品:选侍【有一字封号,人数不限】 从八品:娘子舞涓【无封号,称呼时将姓氏放在前,人数不限】 庶八品:宝林娱灵【无封号,称呼时将姓氏放在前,人数不限】 正九品:芳婉柔婉【无封号,称呼时将姓氏放在前,人数不限】 从九品:顺常顺成【无封号,称呼时将姓氏放在前,人数不限】 庶九品:承徽列荣【无封号,称呼时将姓氏放在前,人数不限】 正十品:御女采女【无封号,称呼时将姓氏放在前,人数不限】 从十品:答应【无封号,称呼时将姓氏放在前,人数不限】 庶十品:充衣承衣刀人更衣【无封号,称呼时将姓氏放在前,人数不限】 正八品:御女、淑女 从八品:答应

清代的婚姻制度与妇女的社会地位论述

清代的婚姻制度与妇女的社会地位述论 婚姻、家庭制度,决定于生产力水平和社会制度,决定于政治状态,还受传统的习惯支配;它们也影响着社会历史的变化和发展。因此历史研究必须把婚姻、家庭、妇女的问题包括在内,需要把它们同社会经济、政治、思想文化和风俗习惯等领域一起进行考察,才可能把握社会全貌和阐明历史的进程。 本文所要讨论的是清代的婚姻制度是什么样子的,它有何特点,对社会发展有何影响,妇女如何才能摆脱受压迫的地位。这里所说的女子,主要指一般身份地位的,贵胄和贱民中的妇女,一妻多夫制中的女子,均未作特别叙述。 一、包办的门当户对的婚姻制度 清朝政府同其他王朝一样,维护父母决定子女婚配的权力。它继承明代的法令,规定:“婚嫁皆由祖父母、父母主婚,祖父母、父母俱无者,从余亲主婚”①。很清楚,子女的终身大事,由祖父母、父母作主,如果这些长辈都亡故了,就听伯、叔、姑、兄、姐和外祖父母决择;若这些人也没有,则听凭余亲尊长(如伯叔祖父母)主婚;若祖父母、父母犯死罪囚禁,子孙之婚姻亦需听从他们的安排,倘若自行嫁娶,则要受杖八十的刑罚②。在家族制盛行的地方,祠堂以族人联姻关乎宗族体面,也干预族内青年的婚事。如江苏宜兴篠里任氏宗词要求,当家长为子女议婚将成时,必须报告词堂的宗子、宗长,他们同意了,婚事才能定下来③。这样婚姻的当事人——青年男女没有权力选择自己的配偶,不管他(她)们愿意与否,都得服从家长以至族长的安排。本来,一对结合的新人,要长期共同生活,白头偕老,但是他们的结发,不按照他们的意愿进行,却凭家长捏合,这样的匹配是包办婚姻。这就是清代婚姻制度的主要内容。 那么家长给子女选择配偶,又是根据哪些原则进行的呢?我们从载籍资料获知,主要有两条。一是论门第,二是论贫富。 清代社会等级制度森严,人们间的极其重要的交往——联姻,也和其他社交一样,受着等级的制约。雍正年间纂修的《浙江通志》说宁海县“婚姻择,先门第”④。道光中编写的安徽《祁门县志》说该县风俗,“婚姻论门第”⑤。同治时撰写的湖北《石首县志》谓该地“男子十岁以上,女子十岁而下,门第年齿相匹,即为定盟”⑥。光绪间编纂的江苏《崇明县志》说当地“婚姻论良贱,不论贫富”⑦。可见“论门第”、“严良贱”是联姻的重要准则。门第,主要是官民范畴内的界限,诸如贵胄之家,品官之家,绅衿之家,平民百姓,等等差别。良贱,区分良民与贱民;良、贱也是不同的门第,所以要详加区划,是强调良贱的不同。婚姻论门第、严良贱,就是要它在相同的等级或上下相差不远的等第间进行,而最不允许的是良人与贱民间的联姻。 清朝政府严格禁止良贱通婚,法令专设“良贱为婚姻”的条文:“凡家长与奴娶良人为妻者杖八十,女家减一等”;“奴自娶者,罪亦如之”;“若妄以奴婢为良人,而与良人为夫妻者杖九十”;“各离异”;因婚而入籍为婢的女子,改正为良①。法律中还有“娶乐人为妻妾”的专条,禁止官吏及其子孙与贱民中乐籍人户通婚:“凡官并吏娶乐人为妻妾者,杖六十, ①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756《刑部·户律婚姻》。 ②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756《刑部·户律婚姻》。 ③常州《宜兴篠里任氏家谱》卷25《婚娶议》。 ④雍正《浙江通志》卷100《风俗》。 ⑤道光《祁门县志》卷5《风俗》。 ⑥同治《石首县志》卷3《民政·风俗》。

清朝后妃列表

清朝后妃列表 清显祖宣皇帝爱新觉罗·塔克世 1571年—1583年 1 显祖宣皇后喜塔腊·额穆齐大福晋努尔哈赤、舒尔哈齐、雅尔哈齐 2 哈达那拉·肯姐继室福晋子:巴雅喇 3 李佳氏子:穆尔哈齐 清太祖高皇帝爱新觉罗·努尔哈赤皇帝1616—1626 (1559-1636) 68岁1 孝慈高皇后叶赫那拉·孟古侧福晋 1588年10月-1603年(1575-1603) 29岁皇太极 2 孝烈武皇后乌拉那拉·阿巴亥继室大福晋1626年 37岁阿济格、多尔衮、多铎殉葬 3 元妃佟佳·哈哈纳扎青正室大福晋褚英、代善女:东果格格 4 继妃富察·衮代继室大福晋莽古尔泰、德格类女:莽

古济 5 侧妃博尔济吉特氏侧福晋、寿康太妃侧妃那拉氏侧福晋巴雅喇 7 侧妃叶赫那拉·怜儿 7 侧妃哈达那拉·阿敏(阿敏格格) 8 侧妃伊尔根觉罗氏阿巴泰女一 9 庶妃兆佳氏阿拜 10庶妃钮祜禄氏汤古代、塔拜 11庶妃嘉穆瑚觉罗·真哥巴布泰、巴布海女三 12庶妃西林觉罗氏赖慕布 13庶妃伊尔根觉罗氏女一 14乐妃李惠霞乐妃回族人 15庶妃德因泽宫人、庶福晋殉葬 16庶妃博尔济吉特氏安布福晋 1612-1644 17庶妃绰奇德合母 清太宗文皇帝爱新觉罗·皇太极皇帝1626—1643

1 孝端文皇后博尔济吉特·哲哲福晋、中宫大福晋(清宁宫)、皇后、皇太后 1614年4月-1649年4月51岁逝世女三 2 孝庄文皇后博尔济吉特·布木布泰庄妃、西宫侧福晋(永福宫)、皇太后、太皇太后、昭圣皇太后 1636-1687年12月11日女:雅图、阿图、淑哲子:福临 75岁 3 敏惠恭和元妃博尔济吉特·海兰珠宸妃、东宫大福晋(关雎宫) 1636-1641 33岁逝世子一,二岁殇 4 懿靖大贵妃博尔济吉特·娜木钟林丹汗妃(囊囊太后)贵妃、麟趾宫贵妃 1636-1675博穆博果尔女一 5 康惠淑妃博尔济吉特·巴特玛璪林丹汗妃窦土门福晋(苏泰太后)淑妃、东宫侧福晋(衍庆宫)1636-1668 6 元妃钮祜禄氏洛博会 7 继妃乌拉那拉氏豪格、洛格女一 8 侧妃叶赫那拉氏硕塞 9 侧妃扎鲁特博尔济吉特氏女二 10庶妃那拉氏高塞女二

清代婚姻制度及女性的法律地位

清代婚姻制度及女性的法律地位 自唐代起,历代封建王朝都建立了成体系的法律制度,经过近千年沉淀、发展和完善,至清代,封建法律制度已经比较成熟。清代婚姻制度反映了清代的专制主义与等级制度,是中国古代婚姻制度研究的重要方面,同时也折射出诸多被后世津津乐道的婚姻故事。 一、择偶婚配无权定,只问家财不问情 中国古代男女从择偶到婚配,决定权历来掌握在父母或者家族长辈们的手中。清末光绪年间编订的《大清会典事例》中规定:所有大清子民的婚姻都由父母或祖父母主持;如果父母、祖父母都不在,则由子女的家族长辈主持[1]246。可见婚姻是家庭甚至整个家族的事,当事人在其中只居于次要地位,而且当事人为家庭、家族而结婚,甚至为政治、经济目的而结婚的事例不胜枚举。《清碑类钞》中就记述了大量不幸的包办婚姻。有一位叫姜渭的秀才,与徐姓邻居家的女儿相恋,两位有情人私定终生。当姜渭请媒人前去提亲时,徐家老爹听闻两人是私下里定下的婚约,于是以“私约不贞”为由强烈反对这对有情人在一起,并拒绝了姜渭的提亲。姜渭实在没有办法,最后抑郁而亡,而徐家女儿也以终生不嫁作为回应。类似这种宁可牺牲有情人的幸福也要维护封建权威的事情在清代并不鲜见。 婚姻的选择不是考虑当事人双方是否有情,而是将家财、门第等作为主要考虑对象。清代更是将这种传统上升到了法律的层面加

以严格规定:奴仆若娶良人女子为妻,奴仆杖责80 大板,女方家社会地位降低一级,双方改正离异。这是《大清会典事例》关于良贱不得通婚的规定。触犯此婚姻制度者不仅要受到体罚,而且婚姻关系也要终止。按照清代的说法,良贱不得通婚不仅是出于保护良人身份正统的需要,也是等级制度不受撼动的一大保证。乾隆年间,文渊阁大学士赵国麟被众御史弹劾,弹劾的理由之一就是赵国麟与一刘姓市井之徒联姻。乾隆皇帝原本有意放赵国麟一马,但当他得知赵国麟破坏了良贱不通婚的规定,便决定准允御史们的弹劾。赵国麟一事说明,清代婚姻若不论门第,即便是朝中重臣也要以罪论处。 至于以家财论婚姻,清代主要表现在对于聘礼及嫁妆的讲究。 男女双方的婚姻是否成功、婚后是否幸福,往往取决于缔结婚姻当初男方聘礼与女方嫁妆的多少。清代以前,以家财论婚姻的习俗在社会上就广为盛行,而清代更甚。乾隆年间在翰林院供职的夏醴谷曾毫不掩饰地说“:我儿娶妻,必先问女子家资装薄厚。若厚,儿媳虽有不道之心、坏德之行,亦可将就。我女嫁人,必先问男子聘财多寡。 若多,佳婿虽有不孝之心、不肖之行,亦可接纳。” [2]58康熙年间编撰的《上虞县志》写道:富人家多有因娶媳嫁女而倾家荡产者;而穷苦贫民多有老死却未婚者。不论人品、不论情意,只论家财、门第,成为清代择偶婚配的一大原则,甚至上升到了国家法律层面,使婚姻与爱情渐行渐远。 二、贫困催生童养媳,婚姻禁忌不可碰

古代各朝后妃等级

中国古代后妃等级制度 1、上古时期 昔帝喾有四妃,以象后妃四星。其一明者为正妃,余三小者为次妃,帝尧因焉。至舜,不告而娶,不立正妃,但三妃而已,谓之夫人。 2、夏 夏后氏增以三三而九,合十二人 3、商 殷人又增以三九二十七,合三十九人 (在商朝有时有并后(同时有两个王后)的情况) 4、周 《周礼》规定:天子立一后,三夫人(正一品),九嫔(正二品),二十七世妇(正三品至五品),八十一御妻(正六品至八品)。 共121人 5、秦 在先秦后妃之制还比较简单,王之妻称后,其他妃妾称号不变。 王之主要妾及诸侯之妻称夫人。 6、汉朝 西汉初立,因秦之称号:皇帝之妻称皇后,妾皆称夫人。并立八品(该八品也是沿袭秦时之制):皇后、夫人、美人、良人、八子、七子、长使、少使。汉武帝时增加婕妤、娙娥(经为女字旁,打不出来,下同)、容华、充依,各有爵位。汉元帝时又创昭仪,仅次于皇后;时后宫已达三千人,除皇后外,以下定制十四等:1)昭仪,视丞相,爵比诸侯王; 2)婕妤,视上卿,爵比列侯(第二十等爵); 3)娙娥,视中二千石,爵比关内侯(第十九等爵); 4)容华:视真二千石,爵比大上造(第十六等爵); 5)美人,视二千石,爵比少上造(第十五等爵); 6)八子,视千石,爵比中更(第十三等爵);

7)充依,视千石,爵比左更(第十二等爵); 8)七子,视八百石,爵比右庶长(第十一等爵); 9)良人,视八百石,爵比左庶长(第十等爵); 10)长使,视六百石,爵比五大夫(第九等爵); 11)少使,视四百石,爵比公乘(第八等爵); 12)五官,视三百石; 13)顺常,视二百石; 14)无涓、共和、娱灵、保林、良使、夜者,均视百石。 十四等之外,还有上家人子、中家人子,皆视斗食。除此以外,史籍中还曾出现过诸姬、长御、材人、待诏掖庭、中宫史、学事史等名目。 太子妻称妃,妾有良娣、孺人,妻妾共三级;皇孙妻称夫人,妾无位号,皆称家人子。 (东汉初开国时,后宫位号被大量删减,只剩贵人、美人、宫人、采女等四等级,且人数不定。) 7、三国;两晋;南北朝 1)魏 曹操为魏王时,于王后以下定五等:夫人、昭仪、婕妤、容华、美人。魏文帝时增设贵嫔、淑媛、修容、顺成、良人五等。明 帝时又增淑妃、昭华、修仪三等,省除顺成,这样在皇后以下 定制十二等级: (1)夫人,位次皇后,爵无所视; (2)贵嫔,位次夫人,爵无所视; (3)淑妃,位视相国,爵比诸侯王; (4)淑媛,位视御史大夫,爵比县公; (5)昭仪,爵比县侯; (6)昭华,爵比乡侯; (7)修容,爵比亭侯; (8)修仪,爵比关内侯;

清朝皇帝的后宫结构

清朝皇帝的后宫结构 清朝的后宫分为九个等级: 清朝在康熙以后,才典制大备,后宫号位定制严明。皇帝的正妻称皇后,居中宫,主内治。以下为皇贵妃一人、贵妃二人、嫔六人,分居东西十二官,协助皇后主内治。嫔以下还有贵人、常在、答应三级,均无定额,随居东西各宫,勤修内职。不过,纵观清朝历史,除皇贵妃、贵妃之外,也还有其他妃号,如庄妃、瑾妃、珍妃等。制度规定尽管十分严格,但各皇帝妃嫔数目的多少出入较大。康熙、乾隆的妃嫔都大大超过规定,而同治、光绪等又远没有那么多的妃嫔。清朝宫女人数比明朝减少,按定制在三百人以下,实际上也不止此数。 清代宫廷的后妃制度是在清入关以后坐镇北京的第二位皇帝康熙皇帝玄烨确定的: 尊皇帝的祖母为太皇太后;母亲为皇太后;太皇太后、皇太后住慈宁宫,太妃、太嫔随住;皇后坐镇中宫,主持后宫事务; 皇后下设皇贵妃一人、贵妃二人、妃四人、嫔六人,分住东西六宫; 嫔以下设贵人、常在、答应,无定数,随皇贵妃分住东西六宫。 清后宫制度规定,皇帝大婚之前,选八位比皇帝大的宫女,供皇帝进御,即献身皇帝。八位宫女都有名分,授以宫中四个女官的职衔:司账、司寝、司仪、司门。 皇后(正室) X 1 (可分宫女10人) 皇贵妃(大姨太) X 1 (可分宫女8人) 贵妃(二姨太) X 2 (可分宫女8人) 妃(三姨太) X 4 (可分宫女6人) 嫔(四姨太) X 6 (可分宫女6人) 贵人(五姨太) X 不限(可分宫女4人) 常在(六姨太) X 不限(可分宫女3人) 答应(七姨太) X 不限(可分宫女2人) 宫女(丫环) X 应少过二千人 给皇上看上的宫女可以由答应、常在一步步升上去,秀女一被选中就可做贵人或以上,慈禧太后就是选秀女而被封为懿贵人、懿嫔,生皇子后升为懿纪、懿贵妃,最后因儿子登基而成为太后。 居住方面,嫔以上分居东西十二宫,各有专房,贵人以下则住在一块。 宫次:皇后坤宁宫东宫西宫 位次:皇后(1)皇贵妃(2)贵妃(2)妃(4)嫔(9)贵人(数名)常在(数名)答应(数名)

中国古代的特色婚姻制度

进入阶级社会后,男子居于绝对统治地位,择妻制度被保留下来,而女子则失去了择夫的“自由”。至夏商时期,一元化的“一夫多妻”的婚姻制度正式形成。然而,夏商二朝国王的多妻使得王子甚多,因其母不分嫡庶,众子均有王位继承权;所以,每当王位交接即王位继 婚姻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即男女两性之结合,这种婚姻主要基于人类的本能和繁衍后代的自然需求,有了人类便已有之。狭义的婚姻是经国家法律之认可,通过一定的法定形式、为社会所承认的婚姻形态。本文探究的是狭义婚姻,是国家与阶级出现后,将自然本能滋生出的生活习性经过约定俗成的过程,以国家法律的形式确立的婚姻制度。自夏始至清亡之四千年,我国的婚姻制度从萌芽至成熟到最后定型,其主流婚制虽变化不大,却也在不同朝代制定了许多独具民族特色的婚姻制度。 一、中国古代的形式婚姻制度 中国古代婚姻非常注重形式,婚姻必须符合形式要件,才是合法婚姻,否则便是违法婚姻并为社会所不容。特别是周朝初期周公把婚姻纳入礼制轨道后,便使中国古代的婚姻制度自始至终充满了迷信与形式主义的色彩。《礼记·昏义》载“夫礼始于冠,本于婚,重于丧祭,尊于朝聘,和于乡射,此礼之大体也。”这就是周公制礼的主要内容六礼,其涵盖了一整套国家制度和文化的建构。后唐孔颖达又疏曰:“六礼谓冠一、婚二、丧三、祭四、乡五、相见六。”六礼中,当以婚礼为本,因为有婚姻才可形成家庭,有家庭才可组成国家。 (一)结婚的形式。按周礼之规定,婚姻关系的成立,首先要满足其三项实质要件:即“一夫一妻”、“同姓不婚”及“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这是婚姻关系成立的原则性前提。“一夫一妻”在本文的第二部分将有专门论述。“同姓不婚”即禁止同一姓氏的家族成员之间的通婚行为。此禁忌主要基于两方面的考虑,其一是因“男女同姓,其生不蕃”①,认为同姓结婚会影响下一代的健康,从而影响整个家族、民族的发展,说明当时对优生已有较为科学的认识。其二是因多与异姓结婚有利于“附远厚别”②,通过联姻的方式在政治上加强与异姓贵族的结盟,以便于扩充自己的势力、维护既定的统治秩序。“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诗经·齐风·南山》有“娶妻如之何,必告父母”、《诗经·幽风·伐柯》有“娶妻如之何,匪媒不得”的句子即是例证。在古代,婚姻的终极目的,除繁衍后代、承嗣家族以外,就是“合二姓之好”,乃家族大事,绝非青年男女个人之事,必须由父母主持,再加上媒人撮合,才算合法,才能被宗族和社会所承认。 其次,婚姻关系的缔结除必须符合以上实质要件外,还必须合乎一定的形式要件,即必须要经过“婚姻六礼”程序才能完成合法婚姻的缔结。“六礼”即要求婚姻关系成立必须严格遵循六道礼仪程序,依次为纳采(男方请媒人携礼物向女方家求婚);问名(女方家长答应议婚后,男方请媒人问明女子生辰、名字、身分,卜于宗庙以确定是否适合婚配);纳吉(卜得吉兆后,男方家即准备礼物通知女方家决定缔结婚姻);纳征(又称纳币、纳聘财,男方派人送聘礼到女方家,正式定婚,婚姻开始受礼法保护);请期(男家商请女方家择定婚期);亲迎(男子亲自到女方家迎娶),这是“六礼”中的最后一道仪式,也是最重要、最复杂的一道仪式。西周时,要求男方先到女方的家庙拜祭其祖先,然后再用车接女方到男家。将女方迎进男方家门后,还要举行夫妇同器共餐、共饮交杯酒等仪式。次日尚须留在家中以谒见舅姑(即公婆)。如舅姑先已去世,则三个月后在家庙祭奠舅姑,此称为庙见之礼。庙见完成则该女子便正式成为家族正式成员(如未行庙见之礼,该女子去世,则不能葬于男家之祖坟)。

清代后宫妃嫔服饰颜色

清代后宫妃嫔服饰颜色 皇后常服样式,与满族贵妇服饰基本相似,圆领、大襟,衣领、衣袖及衣襟边缘,都饰有宽花边,只是图案有所不同。 例如:服装纹样为凤穿牡丹。整件服装在鲜艳的蓝色缎地上,绣八只彩凤,彩凤中间,穿插数朵牡丹。牡丹的颜色处理得净穆而素雅,色彩变化惟妙,具有传统的山水画特点。与此相反,凤的颜色比较浓重,红绿对比度极为强烈,具有典型民族风格和时代特色。 不一定都是明黄色。 1.朝褂: (1)皇后、太皇太后、皇太后、皇贵妃朝褂,按《大清会典》规定,有三种款式,均石青色,织金缎或织金绸镶边。这三种朝褂领后均垂明黄色绦,绦上缀饰珠宝。朝褂是穿在朝袍外面,穿时胸前挂彩帨、领部有镂金饰宝的领约、颈挂朝珠三盘、头戴朝冠,脚踏高底鞋,华美绝伦。 ①圆领对襟,有后开裾,缺袖的长背心,自胸围线以下作襞积(褶裥),其纹饰在胸围线以上前后绣立龙各二条,胸围线以下则横分为4层,第1第3两层分别织绣行龙前后各2条,第2第4两层分别织绣万福(蝙蝠)万寿(团寿字),各层均以彩云相间。 ②圆领对襟、缺袖、后开裾、腰下有襞积(褶裥)的长背心,纹饰前胸后背各织绣正龙一条,腰帷织绣行龙4条(前后各2条),下幅织绣行龙8条(前后各4条)。三个装饰部位下面均有寿山纹,平水江牙。 ③为圆领、对襟、缺袖,无襞积左右开裾至腋下的长背心,前后身各织绣大立龙各二条相向戏珠。下幅为八宝寿山江牙立水、立龙之间彩云相间。如果说前两式朝褂的装饰风格是横分割,精美秀丽,则这第三种款式为竖分割,豪放富丽。(2)贵妃、妃、嫔朝褂,与皇贵妃相同,但领后的绦为金黄色。 (3)皇子福晋、亲王福晋、世子福晋朝褂,用石青色,织金缎、绸边,饰纹前行龙四、后行龙三。领后垂金黄绦,上缀杂饰。 (4)贝勒夫人、贝子夫人、镇国公夫人、辅国公夫人朝褂,石青色,织绣四爪蟒,领后垂石青绦。 (5)民公夫人以下朝褂,石青色,织金缎、绸边,饰纹前行蟒二,后行蟒一,领后垂石青绦。 2.朝袍: (1)皇太后、皇后朝袍,分冬夏两类,均为明黄色,其基本款式均由披领、护肩与袍身组合。开领和袖子另有特点,开领是从领口右缘向右方折斜,故与斜领或圆领右衽的一般款式不同。袖子是由袖身与接袖(约12厘米宽)、综袖(又称中接袖)、袖端(即马蹄袖)相接而成,并在腋下至肩部加缝一段上宽下窄的装饰性护肩,领后垂明黄绦,上缀珠宝。穿时朝袍必与朝褂配套。 (2)皇子福晋朝袍,用香色,披领及袖石青色,片金缘,冬加海龙缘,护肩外边亦加缘,饰文前胸后背正龙各一,两肩行龙各一,襟行龙四,披领行龙二,袖端正龙各一,袖相接处行龙各二。裾后开。领后垂金黄绦。亲王福晋、亲王世子福晋、郡王福晋、固伦公主、和硕公主朝袍与此相同。

我国古代婚姻制度的民法文化观

我国古代婚姻制度的民法文化观 在我国封建社会时期,婚姻制度具有祭祀宗庙、延续子孙的重要意义。婚姻制度的内容基本被夫权占据,立法及律令中对妻权鲜有规定。本文从古代婚姻制度的含义出发,对以夫权为核心的婚姻制度的内容进行展开,借此对我国古代婚姻制度的民法文化观提出一点思考。 一、婚姻制度的含义 《昏义》说:“婚姻者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可见,从最初人们对于婚姻制度的理解,有两个层面的含义。一方面,祭祀宗庙,承家族祖先之使命。另一方面,延续子嗣,为家族增添子丁。在这两个层面的含义中,祭祀宗庙的意义更为重要,是后者的基础。祭祀宗庙以孝祖先,两性的结合产生子嗣,使家族得以延续。婚姻制度本身不以个人的意志为转移,而是以家族为本位。男女之间没有自由恋爱的权利,婚姻的实质意义大于形式意义,男女之间的婚姻决定权在于两个家族,父权和夫权共同构成了婚姻制度的基础。 二、婚姻制度的内容 封建社会具有浓厚的传统思想,“夫为妻纲”、“男尊女卑”的思想和原则贯穿于夫妻关系之中。夫妻关系中夫和妻的地位不平等是婚姻

制度内容的一个缩影,作为一种复杂的社会关系,夫妻关系的内容随着朝代的更替具有不同的表现形态。从总体上看,婚姻制度的内容基本被夫权(包括夫对妻的权利和妻对夫的义务)占据。立法中显有妻权(包括妻对夫的权利和夫对妻的义务)的规定,这些妻权看似是为了维护妻子的权利,其实更多的依然是为了宗族、家族的和谐稳定。这里我们主要探讨夫权的内容,夫对妻的权利主要表现为财产权、监护权、休妻权等。 (一)财产权 《大清律例·户律·户役》“立嫡子违法”条例规定:“妇人夫亡无子守志者,合承夫分;须凭族长择昭穆相当之人继嗣。其改嫁者,夫家财产及原有妆奁,并听前夫之家为主。”意思是在丈夫死后,妻子改嫁的,是否取得夫家的财产及嫁奁需要由夫家作主,没有自由取得财产的权利,这说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妻子并不享有家中财产的所有权。 《大清律例·户律·户役》“卑幼私擅用财”律条规定:“凡同居卑幼,不由尊长,私擅用本家财物者,十两,笞二十,每十两加一等,罪止杖一百。若同居尊长,应分家财不均平者,罪亦如之。” 这说明丈夫对于财产的所有、处分拥有绝对的权利,妻子只在丈夫的授权范围内,管理和使用财产,不得在授权范围外擅自使用处分家中财物。

后宫妃嫔的等级

《后宫甄嬛传》的背后——后宫妃嫔的等级 看过《后宫甄嬛传》第五六两集的朋友们,一定会注意到下面两个情节:第五集中,身为贵人、位份较高、住在气派的咸福宫的眉庄路上巧遇余答应,余答应恃宠而骄,竟让身为贵人的眉庄给她让路,眉庄隐忍不发。第六集中,被封为妙音娘子余答应居然敢把皇帝身边老人欣常在慎刑司。 这里,就有个问题:大清王朝后宫的等级身份问题。 在康熙皇帝在位时期,有过正式规定——用我们现在的话讲,叫做“红头文件”。其中含糊其辞地要求:皇后一人,皇贵妃二人,贵妃二人,妃四人,嫔六人。但是,皇帝仍有很大的余地。因为嫔以下的贵人、常在、答应等,都没有具体的名额限制;所以,皇帝照样可以随心所欲地无限扩军。 宫中皇后、皇贵妃、贵妃、妃、嫔,以及宫女等,都是有严格等级的。清朝是等级社会,宫中更是等级森严。穿衣、配饰、吃饭、喝茶、吃肉、月俸、赏银、例银、用具、房间大小等等都有规定。后妃不同等级配给的宫女也是有规定的。总之,从头到脚,从吃到穿,都有规矩。 比如,皇太后每年的津贴,累计有二十两黄金,二百两白银。皇后每年的津贴,累计有一千两白银,配十二名女佣。皇贵妃每年八百两银子,配八名女佣;贵妃六百两,八名女佣;妃三百两,六名女佣;嫔二百两,六名女佣。贵人一百两,四名女佣;常在五十两,三名女佣;答应三十两,二名女佣。以皇后为例:除了十二名女佣,每年一千两白银的津贴之外,分配给皇后的“耐用消费品”还有如下这些:玉盏金台、金方、金茶瓯盖、嵌绿松石金匙、镶金象牙筷子、银方、银盂、铜遮灯、铜簸箕、银八卦炉,各一个(付);金执壶、金匙、金云包角桌子、洋漆矮桌、银火壶、银锅、银罐、铜提壶、铜八卦炉、铜手炉、铜舀子、锡池、锡火壶、锡里儿(贮冰用的冰箱)、锡屜钴、铁火钳子,各两个;银勺、银茶壶,各三个;铜瓦高脚灯、锡茶碗盖、锡背壶、铁火罩、铁座更灯、磁渣斗、羊角把手灯,各四个;金碗、铜签盘、铁火炉,各五个;金碟、铜剪烛罐,各六个(付);银茶瓯盖、镶银象牙筷子、锡壶,各八个(付);银碗、银匙、锡盆、香几灯,各十个;银背壶十三个,漆茶盘十五个,戳灯二十个,漆皮盒二十五个,漆盒二十六个;银盘、银茶壶,各三十个;黄瓷碟四十个;各色瓷碗、瓷碟,各五十个;黄瓷盘八十个;黄瓷碗、杯,各一百个。 这清代正一品大员的禄米才90石,俸银才180两;从九品的官儿禄米只有可怜的15石,俸银也只有30两——在清朝,当官儿还不如作后妃呢!皇后有如此丰厚的物质待遇,又手握统率数千名“娘子军”的大权,“姐妹”们当然看着眼红。能取而代之,再好不过;即便不能,也要各显神通,尽量从皇上老公身上,多揩一些油水。 宫女的家属,每月准许进宫看望自己的女儿一次。顺贞门外甬道有一排又小又矮的小屋子,那就是宫女会见家属的地方。除了最得宠的宫女昼夜不离地伺候主子外,一般宫女,并不是天天都出来当差的。有三天一次的,有五天一次的,大概越红的,当值越勤,由每月当差的班次,也可以看出宫女的红黑。宫女因为当值,过的都是紧张生活,动辄得咎的,所以轮到休班的时候,大都尽量轻松一番。最显著的,就是早上起床后,搽把脸漱漱口就算,既

多种妃嫔等级

皇贵妃 贵妃 正一品:惠妃淑妃德妃贤妃宸妃庄妃 从一品:夫人 庶一品:妃 正二品:贵姬 从二品:昭仪昭媛昭容昭华 庶二品:淑仪淑媛淑容淑华 正三品:修仪修媛修容修华 从三品:贵嫔 庶三品:婕妤 正四品:贵仪 从四品:顺仪顺媛顺容顺华 庶四品:充仪充媛充容充华 正五品:姬 从五品:容华婉容 庶五品:婉仪芳仪芬仪德仪贤仪微仪 正六品:嫔 从六品:良媛良娣 庶六品:小仪小媛 正七品:贵人 从七品:美人才人良人 庶七品:常在 正八品:选侍 从八品:娘子舞涓 庶八品:宝林娱灵 正九品:芳婉柔婉 从九品:顺常顺成 庶九品:承徽列荣 正十品:御女采女 从十品:答应 庶十品:充衣承衣刀人更衣 还有一种品级制度: 正宫:皇后 正一品:贵妃.淑妃.贤妃.德妃 从一品:夫人 正二品:妃 从二品:昭仪.昭媛.昭容.淑仪.淑媛.淑容.修仪.修媛.修容

正三品:贵嫔 从三品:婕妤 正四品:容华 从四品:婉仪.芳仪.芬仪.德仪.顺仪 正五品:嫔 从五品:小仪.小媛.良媛.良娣 正六品:贵人 从六品:才人.美人 正七品:常在.娘子 从七品:选侍 正八品:采女 从八品:更衣 【后宫嫔妃等级】 极品:凰朝后 圣品:天妩后、绾卿后(平级) ==================================================== {十六皇贵妃} 尊一品:尊皇贵妃、贞皇贵妃、谦皇贵妃、纯皇贵妃 尊二品:严皇贵妃、凌皇贵妃、惜皇贵妃、殊皇贵妃 尊三品:夙皇贵妃、涟皇贵妃、曦皇贵妃、娴皇贵妃 尊四品:逸皇贵妃、烨皇贵妃、姒皇贵妃、敏皇贵妃 (无以上封号者为低等皇贵妃) ========================以上七斗一升===================== {二十八贵妃} 御一品:政贵妃、炀贵妃、姝贵妃、凰贵妃 御二品:亦贵妃、嘉贵妃、明贵妃、念贵妃 御三品:暖贵妃、欣贵妃、染贵妃、展贵妃 御四品:溪贵妃、袭贵妃、萧贵妃、芯贵妃 御五品:湘贵妃、璇贵妃、凝贵妃、殇贵妃 御六品:钰贵妃、莲贵妃、灵贵妃、涵贵妃 御七品:纤贵妃、肃贵妃、胤贵妃、絮贵妃 (无以上封号者为侧贵妃)

清朝皇后嫔妃的服饰(图)

清朝皇后嫔妃的服饰(图) 钿子分凤钿、满钿、半钿三种。其制以黑绒及缎条制成内胎,以银丝或铜丝之外,缀点翠,或穿珠之饰。”一般妇女多用铜丝或铁丝做成“头发撑子”,钿子有凤钿、满钿、半钿三种。钿子前如凤冠,后加覆箕,上穹下广;将头发分两缕缠绕其上,再插上扁子、簪子、花等饰物。 金簪 簪子是满族妇女梳各种发髻必不可少的首饰。通常满族妇女喜欢在发髻上插饰金、银、珠玉、玛瑙、珊瑚等名贵材料制成的大挖耳子簪、小挖耳子簪、珠花簪、压鬓簪、凤头

簪、龙头簪等。簪子的种类虽然繁多,但在选择时还要根据每个人的条件和身份来定。比如人关前,努尔哈赤的福晋和诸贝勒的福晋、格格们,使用制作发饰的最好材料首选为东珠。两百年后渐渐被南珠,即合浦之珠所取代。 骨簪 与珍珠相提并论的还有金、玉等为上乘材料,另外镀金、银或铜制,也有宝石翡翠、珊瑚象牙等等,做成各种簪环首饰,装饰在发髻之上,这若是同进关以后相比,就显得简单得多了。进关以后,由於受到汉族妇女头饰的影响,满族妇女,特别是宫廷贵妇的簪环首饰,就越发的讲究了。如乾隆

十六年(1751年),乾隆皇帝为其母办六十大寿时,在恭进的寿礼中,仅各种簪子的名称就让人瞠目结舌,如事事如意簪、梅英采胜簪、景福长绵簪、日永琴书簪、日月升恒万寿簪、仁风普扇簪、万年吉庆簪、方壶集瑞边花(鬓花)、瑶池清供边花、西池献寿簪、万年嵩祝簪、天保磬宜簪、卿云拥福簪、绿雪含芳簪……等等。这些发簪无论在用料上,还是在制作上,无疑都是精益求精的上品。 点翠钿子

从清代后妃遗留下来的簪饰来看,簪分两种类型。一是实用簪,多用於固定发髻和头型用的。另一类为装饰簪,多选择质地珍贵的材料,制成图案精美的簪头,专门用於发髻梳理后戴在明显的位置上。现故宫内珍藏的多幅宫廷写实画,都有后妃戴簪的描绘。从图上看,她们有的将簪戴在发髻正中,有的斜插在发髻的根部。后妃们头上戴满了珠宝首饰,发簪却是其中的佼佼者。因而清代后妃戴簪多用金翠珠宝为质地,制作工艺上亦十分讲究,往往是用一整块翡翠、珊瑚水晶或象牙制出簪头和针梃连为一体的簪最为珍贵。如北京故宫珍藏的白玉一笔寿字簪就是一块纯净的羊脂白玉制成的,簪梃即是寿字的最后一笔。用同一方法雕刻的翡翠盘肠簪、珊瑚蝙蝠簪都是簪饰中之佳作。此外还有金质的福在眼前管、喜鹊登梅簪、五蝠捧寿簪等以雕刻精细、玲珑剔透而受到瞩目。还有金质底上镶嵌各种珍珠宝石的头簪,多是簪头与针梃两部分组合在一起的,但仍不失其富丽华贵之感。随著清代后妃发式逐步加宽加大,簪饰的形制也逐步朝

嘉庆帝后妃列表

嘉庆帝后妃列表 嘉庆帝是乾隆之后,清朝的第七位皇帝,也是入关之后的第五位。乾隆二十五年十月初六,在圆明园出生,是清高宗爱新觉罗弘历第十五子,母为孝仪纯皇后魏佳氏。嘉庆帝十五岁的时候,举行大婚,娶了自己的原配妻子喜塔拉氏。后来嘉庆帝继位后,喜塔拉氏被封为皇后。 乾隆三十九年,喜塔拉氏十五岁的时候被赐册为皇子永琰嫡福晋,喜塔拉氏与嘉庆帝同岁,且比嘉庆帝大四十多天。喜塔拉氏一生为嘉庆帝,诞育了两女一子,第二女和第四女庄静固伦公主,以及第二子绵宁。即后来的道光皇帝。 喜塔拉氏为洲正白旗人,总管内务府大臣、副都统、承恩公和尔敬额之女。不过其父的头癣,多为追封,实际上喜塔拉氏的出生一般。祖上阿塔在后金时期仅为正白旗包衣,其家族繁衍七、八代后,至嘉庆朝,孝淑皇后之父和尔敬额也不过才是名总管内务府大臣。至于她为什么能凭借一般的出生,做了皇子的正妃,应当是通过正常的选妃途径,而没有涉及政治权利。以一介包衣,成为嫡后是一件极其罕见的事情。不过可惜的是,在嘉庆帝即位后的第二年,她就去世了。嘉庆二年二月初七,病逝,得年三十八岁。谥孝淑皇后,道光、咸丰累加谥孝淑端和仁庄慈懿敦裕昭肃光天佑圣睿皇后。 嘉庆帝在喜塔拉氏死后,娶了第二任皇后,孝和睿皇后。继后

孝和睿,原为潜邸侧妃,礼部尚书恭阿拉之女,嘉庆元年册为贵妃,嘉庆二年五月二十晋封皇贵妃,摄六宫事,嘉庆六年正月初八立为皇后。嘉庆十年二月初九生皇四子绵忻。嘉庆二十五年七月尊奉为皇太后。道光二十九年十二月十一日薨于寿康宫,终年七十四岁,葬于昌陵西面三华里处昌西陵。 嘉庆帝后妃列表 孝淑皇后喜塔腊氏:终年三十七岁。是嘉庆后妃中死后惟一与嘉庆同葬昌陵的女人。 孝和皇后钮祜禄氏:嘉庆六年,由皇贵妃而册为皇后。道光二十九年去世,终年七十四岁,葬于昌陵西面三华里处还有昌西陵。 恭顺皇贵妃钮祜禄氏:嘉庆初年被选入宫,赐号如贵人。嘉庆十年封为如嫔。十五年晋封为如妃。二十五年,道光晋尊为皇考如贵妃。道光二十六年,晋尊为如皇贵妃。三十年,咸丰晋尊为皇祖如皇贵太妃。咸丰十年去世,终年七十四。 华妃侯佳氏:嘉庆元年正月册封为莹嫔。六年晋封为华妃。九年去世。 淳嫔董佳氏:委署库长时泰女。嘉庆初年赐号淳贵人,嘉庆六年册封为淳嫔。二十四年去世。 安嫔苏完尼瓜尔佳氏:公安英之女。本为宫女,后被嘉庆临幸,封为常在。 恩嫔乌雅氏:父左副都御史万明。嘉庆赐号恩贵人。

论清朝的婚姻制度

论清朝的婚姻制度-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4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

论清代的婚姻制度 【内容摘要】:我国古代各个朝代都有婚姻制度,清代的婚姻制度是众多朝代中的一种。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婚姻则是家庭组成的重要条件。因此,我国的婚姻制度也在不断演进,随着封建制度的发展不断成熟。“婚礼者,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以继后世也,故君子重之。”从此句话中,我们可以看出,婚姻主要被作为可以祭祀祖先、延续后代的手段。这一制度的最大特点是一夫一妻多妾制。正因为这种不合理的婚姻制度,不但没有带给中国古代男女感情生活的幸福,而成了束缚中国古代男女追求婚姻自由的沉重枷锁。 古代的婚姻制度有着其独特的婚姻原则,人们的婚姻受着各种条件的制约。婚姻制度的发展,离不开封建制度的发展,同时却又受着封建礼法制度的制约。中国古代婚姻的条件是封建礼法所决定的,与封建伦理道德密不可分。婚俗文化是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历经千年,反映了中华民族深层的文化心理,有的婚姻制度和婚姻观念至今仍在影响着我们。 【关键词】:清代婚姻制度封建制度婚姻条件婚姻解除 随着社会的高速发展,人们越来越重视对婚姻爱情的追求。我们现代的婚姻制度是由古代的婚姻制度慢慢发展而来的。那么,清朝的婚姻制度究竟是怎样的呢?比如婚姻制度的原则、婚姻的条件、婚礼的过程以及婚姻是如何解除的。下面我就清代的婚姻制度作以下论述。 清朝婚姻制度在入关前后有一定变化。满族贵族入关之后,使清代婚姻制度深层次受儒家伦理道德观念影响,在其全面继承明朝婚姻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使之具有自己本朝的特色。清朝婚姻制度的最大特点就是一夫一妻多妾制。此外还有包办的门当户对、童养媳制度。 首先我说一下清朝人们的婚姻条件。(1)结婚年龄。清朝入关之前,实行早婚制。入关以后,清承明制,规定男十六岁,女十四岁为法定结婚年龄。(2)"父母之命"封建包办婚姻依然是清朝婚姻的基本特征,尊亲长掌握卑幼的主婚权是清朝法律的规定。《大清律例.户律.婚姻.男女婚姻》规定:"嫁娶皆由祖父母、父母主婚;祖父母、父母俱无者,从余亲主婚。其夫亡携女适人者,其女从母主婚。"封建国家法律赋予尊长对卑幼的主婚权,同时也要求主婚权的行使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有关规定。对于诸如嫁娶违律、隐瞒残疾、老幼、庶出、过房、乞养等情况,主婚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清以前家长的主婚权在事实上已经存在,但只有到了清朝之时,家长主婚权才得以在法律上明确规定下来。家长主婚权实际上就是父母的包办婚姻权。中国父母几千年来一直掌握着这个大权,到清朝时,则不管在法律条文上,还是在社会实际方面,都达到了登峰造极的地步,充分表现了封建社会后期家族本位主义的进一步泛滥。婚姻制度由于剥夺了当事人的自主权,从而使男女私定终身的情况被视为非法。男女的私自结合,不仅为舆论所不齿,而且也是国家法律规定强制离异的情形之一。(3)婚约、婚书与聘财是婚姻成立的条件婚约一经成就,男女无论任何一方均不得反悔。《大清律例.户律.婚姻》规定:"若许嫁女已报婚书及有私约而辄悔者,笞五十……若再许他人,未成婚者,杖七十,已成婚者,杖八十……男家悔者,罪亦如之,不追财礼。"婚约约定的主要内容之一就是嫁娶日期,期约未至男家不得强娶,期约已至女家不得拖延。若男家强娶或女家故意拖延,主婚人笞四十。男方无故超过婚约约定的婚嫁期限五年不娶,及未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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