兽用处方药管理制度(20200515184325)

兽用处方药管理制度(20200515184325)
兽用处方药管理制度(20200515184325)

兽用处方药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兽药监督管理,促进兽医临床合理用药,保障动

物产品安全,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和《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

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兽药经营部在遵守《兽药管理条例》等法规的同时,应当遵守《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第三条、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或者张贴“兽用处方药必须凭兽医处方购买”的提示语,对兽用处方药、兽用非处方药应当分

区或分柜摆放。

第四条、兽用处方药不得采用开架自选方式销售,兽用处方药凭

兽医处方笺方可销售。

第五条,兽医处方笺应当记载下列事项:

畜主姓名或动物饲养场名称;

动物种类、年龄、体重及数量;

诊断结果;

兽药通用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及休药期;

开具处方日期及开具处方执业兽医注册号和签章。

处方笺一式三联,第一联由开具处方药的动物诊疗机构或执业兽医保存,第二联由兽药经营者保存,第三联由畜主或动物饲养场保存。动物饲养场、动物园、实验动物饲育场等单位专职执业兽

医开具的处方签由专职执业兽医所在单位保存,处方笺应当保存

二年以上。

第六条、兽用处方药应当依照处方笺所载事项使用。

第七条、经营部不网购兽用处方药,不购买上门推销的兽用处方药。

不购买和使用原料药、假劣兽药、人用药、禁用药等。

第八条、分别建立兽用处方药、非处方药购进、使用记录。兽用处方药、非处方药分区或分柜摆放。

第九条、经营部应当对兽医处方笺进行查验,单独建立兽用处

药的购销记录,并保存二年以上。

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制度.

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制度 为认真贯彻实施《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和《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确保证适龄儿童和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杜绝疫苗因储存和运输不当可能造成的不良损害,特制定本制度。 一、县疾控中心由从事免疫规划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负责疫苗的储存、运输管理工作。接种单位也应确定专(兼职人员负责疫苗管理。做到职责到岗、责任到人。 二、县疾控中心所进疫苗均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提供,由市疾控中心疫苗冷藏车负责运送;县所辖各接种单位进苗由县疾控中心使用冷藏设备(放置有冰排及温度计的冷藏箱、冷藏包由疫苗运输车负责运送,或由各预防接种门诊派专车通过配发的冷藏设备(放置有冰排冷藏箱、冷藏包进行运输。所有疫苗在运输到位后应马上放置于冷库(冰箱、冰柜等冷链设备,保证疫苗质量安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疫苗运输车在运输过程中,温度条件应符合疫苗储存要求。 三、在接收或者购进疫苗时,应当索取和检查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提供规定的证明文件及资料。收货时应核实疫苗运输的设备、时间、温度记录等资料,并对疫苗品种、剂型、批准文号、数量、规格、批号、有效期、供货单位、生产厂商等内容进行验收,做好记录。符合要求的疫苗,方可接收。 四、县疾控中心在向接种单位供应或分发疫苗时,应提供疫苗运输的设备、时间、温度记录等资料。 五、对验收合格的疫苗,应按照其温度要求储存于相应的冷藏设施设备中,并按疫苗品种、批号分类码放。 六、为保证合理使用疫苗,减少不必要的损耗,县疾控中心按照先产先出、先进先出、近效期先出的原则供应或分发疫苗。疫苗出库

时,应认真核对发放单位和疫苗生产厂家、品种、数量等,按照先进先出和按批号出库的原则发放,并做好出库记录。 七、县疾控中心、接种单位应定期对储存的疫苗进行检查并记录,发现质量异常的疫苗,应当立即停止供应、分发和接种,并及时向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不得自行处理。由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质量异常的疫苗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八、县疾控中心、接种单位储存的疫苗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过期、失效时,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集中处置。 九、疫苗的收货、验收、在库检查等记录应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2年备查。每月对疫苗的出入库情况进行一次核对。 十、县疾控中心、接种单位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现行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和《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等有关疫苗储存、运输的温度要求,做好疫苗的储存、运输工作。对未收入药典的疫苗,按照疫苗使用说明书储存和运输。 十一、县疾控中心、接种单位应按以下要求对储存疫苗的温度进行监测和记录。 1、应采用自动温度记录仪对低温冷库进行温度记录。 2、对冷链设施(低温冷库、低温冰箱、普通冰箱、冷柜、备用发电机组等定期进行检查,以保证设备能够正常运转。疫苗储存时,应当定期对储存设施或设备的运行状态、储存的环境条件进行监控,并做好记录。 3、应采用温度计对冰箱(包括普通冰箱、低温冰箱、冰柜进行温度监测。温度计应分别放置在普通冰箱冷藏室及冷冻室的中间位置,冰衬冰箱的底部及接近顶盖处,低温冰箱的中间位置。每天上午和下午各进行一次温度记录。 4、冷藏设施设备温度超出疫苗储存要求时,应采取相应措施并记录。

兽药制度休药期制度动物养殖场兽药、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制度

动物养殖场兽药、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制度 一、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 二、进行预防、治疗、诊断时使用的兽药,应来自具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的生产企业,所用兽药标签符合《兽药管理条例》规定。 三、疫苗等生物制剂符合“兽医生物制品质量标准”要求,并按规定运输、保管和使用。 四、杜绝使用镇痛药、镇静药、中枢兴奋药、化学保定药及骨骼肌松驰药。 五、慎重使用经农业部批准的拟肾上腺素药、平喘药、抗(拟)胆碱药、肾上腺皮质激素类药和解热镇痛药。 六、坚持科学用药,严格遵守规定的用法、用量。 七、严格遵守药物安全使用规定和休药期规定。 八、建立并保存全部购药、用药记录。 九、禁止使用人用药物和兽用药物原粉。 十、禁止使用未经国家批准或已经淘汰的兽药。 动物养殖场兽用药品休药期制度 一、兽药保管员在新购药品时,依据发票查清件数,根据产品保管要求分类存放,如有过期药品及时销毁。 二、各车间取药必须凭处方取药,由兽医、防疫员开处方,主管兽医签字方可取药,所有处方药司药员必须凭执业兽医师签字发药。 三、生物制品,如疫苗、血清、类毒素等必须严格执行冷链制度,需要低温保存的药品必须用保温箱装取,并做到随用随取。 四、使用饲料添加剂,应具有农业部颁发的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的正规企业生产的,并具有产品批准文号。 五、不得在饲料中直接添加兽用原料药,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违禁药物。

六、配合饲料中有害物质及微生物含量符合GB13078规定。 七、严禁使用国家《无公害食品、生猪生产使用准则》规定中的禁用品。 八、严格执行兽药休药期,60kg以上生猪使用了有休药期的兽药必须作好记录并单独饲养,达到休药期之后方可出售,产蛋期的禽类,产乳期的乳用药物、使用兽药,必须严格执行弃蛋期和弃乳期,并作好记录。

处方药销售管理制度2篇【最新版】

处方药销售管理制度2篇 处方药销售管理制度范本篇一 (1)应认真贯彻执行药品分类管理的规定,严格控制处方药品的销售,确保药品销售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2)实行处方管理的药品主要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规定的处方药、中药饮片及第二类精神药品、毒性中药饮片和麻醉中药饮片等特殊管理药品。 (3)处方调剂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处方审核人员应是执业药师或具备药师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 (4)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应分开陈列,中药饮片应设专柜专区陈列,第二类精神药品应专柜专人上锁,毒性中药饮片和麻醉中药饮片不得陈列,应专柜专帐、双人双锁储存。 (5)处方药不应采用开架自选方式销售。 (6)销售处方药必须凭医师开具的处方销售,经处方的审核人员审核

后方可调配和销售,调配或销售人员均应在处方上签字或盖章,处方留存两年备查。 (7)销售特殊管理的药品,应严格国家架有关规定执行。 ①凭盖有医疗单位公章的医生处方限量销售,每次处方剂量不得超过二日极量,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不得调配; ①对处方未注明“生用”的毒性中药,应当付炮制品; ①民间自配单、秘、验方需用毒性中药,购买时开具本单位或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介绍信,方可销售,每次用量不得超过两日极量; ①销售及复核人员均应在处方上签字或盖章,处方保存两年。 (8)对有配伍禁忌或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销售,必要时,须经原处方医生更正或重新签字后方可调配和销售。门店工作人员不得擅自更改处方内容。

(9)调配处方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①调剂人员收到处方后认真审查处方的姓名、年龄、性别、药品剂量及医师签章,如有药名书写不清,药味重复,有“相反”、“相畏”、“妊娠禁忌”及超量等情况,经处方医师更正或重新签章后再调配,否则拒绝调剂。 ①单剂处方中药的调剂必须每味都要用药戥称,多剂处方必须坚持多戥分称,以保证计量准确。 ①调配处方药时,应按处方依次进行,调配完毕,经核对无误后,调配及核对人签章,再付药给顾客。 ①发药时应认真核对患者姓名、药剂贴数,同时向顾客说明需要特殊处理药物或另外的“药引”,以及煎煮方法、服法等。 ①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 处方药销售管理制度范本篇二 1、主题内容:

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制度

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制度 第一条人员着装管理和个人卫生管理制度 一、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坚持个人卫生四勤(勤洗手、剪指甲;勤洗澡、 理发;勤换衣服、被褥;勤换工作服、帽)做到个人卫生整洁。 二、工作人员工作时间要保持服装干净整洁。 三、库房管理人员进出冷库要注意穿防护服装,做好个人防护。 四、每年对直接接触兽用生物制品的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患有可能污染兽用生物制品的疾病的人员应当调离直接接触兽用生物制品的岗位。 第二条兽用生物制品出入库核对制度 一、兽用生物制品入库时,首先由质量管理员进行质量核对,质量合格后由库 房保管员进行实物核对,出库时由库房保管员进行核对; 二、质量管理员进行质量核对,逐批、逐品种核对生产单位、批准文号、标签、说明书、中国兽用生物制品监查所的批签发证明、包装质量、生产批号、出厂日期和有效期,填写《兽用生物制品验收记录》,对具有特定管理要求的兽用生物制品,要核对有关证明和文件。不符合规定的兽用生物制品不得入库或者出库; 三、库房保管员进行实物核对,首先按生产单位提供的随货同行单内容进行核对,然后按购进记录要求记录的内容对购入的每一批兽用生物制品都要进行逐批检查验收,填写《兽用生物制品经营单位购进记录》; 四、库房保管员进行出库核对时,要按出库单和销售记录要求记录的内容,对售出的兽用生物制品进行逐项检查、核对,并建立真实、准确完整的《兽用生物制 品经营单位销售记录》; 五、做好真实、准确、完整的检查验收核对记录,记录至少保存至兽用生物制

品有效期后二年。 第三条兽用生物制品订购制度 一、严格按《河北省动物防疫条例》第六条和第九条的规定,全省动物防疫所需的计划免疫和强制免疫用兽用生物制品,全部由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统一订 购,省、市、县、乡逐级供应; 二、订购国内兽用生物制品应当为中国合法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生产的,并 依法取得产品批准文号、具有批签发证明的兽用生物制品; 三、订购的进口兽用生物制品应当为国外企业依法在国内设立的销售机构或者依法委托的国内代理机构销售的合法产品,并取得进口产品注册证书的合法产品; 四、单位定购的兽用生物制品应保存生产单位的供货凭证,建立真实、完整的 采购记录; 五、采购记录应当载明兽用生物制品通用名称、批准文号、批号、规格、有效期、生产厂商、供货单位、购入数量、购入日期、经手人或者负责人以及国务院兽 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它事项; 第四条退回和不合格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制度 一、退回兽用生物制品产品管理规定 1、质量负责人会同仓库管理人员对退回兽用生物制品按兽用生物制品验收制度 进行逐批验收; 2、退回兽用生物制品应先存放于待验区,确认无质量问题后,移入合格品区; 3、怀疑兽用生物制品产品有内在质量问题时,应将退回兽用生物制品送有关部 门检验; 4、不合格的退回兽用生物制品产品按不合格兽用生物制品处理规定处理。 二、不合格兽用生物制品管理规定

兽药经营许可审查细则

兽药经营许可审查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兽药经营质量管理,保证兽药质量,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所有兽药经营企业。 第二章场所与设施 第三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仓库,其面积应当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经营场所和仓库应当布局合理,相对独立。 经营场所的面积、设施和设备应当与经营的兽药品种、经营规模相适应。兽药经营区域与生活区域、动物诊疗区域应当分别独立设置,避免交叉污染。 第四条兽药经营企业的经营地点应当与《兽药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地点一致。《兽药经营许可证》应当悬挂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 变更经营地点的,应当申请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 变更经营场所面积的,应当在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向发证机关备案。 第五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具有与经营的兽药品种、经营规模适应并能够保证兽药质量的常温库、阴凉库(柜)、冷库(柜)等仓库和相关设施、设备。 仓库面积和相关设施、设备应当满足合格兽药区、不合格兽药区、待验兽药区、退货兽药区等不同区域划分和不同兽药品种分区、分类保管、储存的要求。 变更仓库位置,增加、减少仓库数量、面积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的,应当在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向发证机关备案。 第六条兽药直营连锁经营企业在同一县(市)内有多家经营门店的,可以统一配置仓储和相关设施、设备。 第七条兽药经营企业的经营场所和仓库的地面、墙壁、顶棚等应当平整、光洁,门、窗应当严密、易清洁。 第八条兽药经营企业的经营场所和仓库应当具有下列设施、设备: (一)与经营兽药相适应的货架、柜台; (二)避光、通风、照明的设施、设备; (三)与储存兽药相适应的控制温度、湿度的设施、设备; (四)防尘、防潮、防霉、防污染和防虫、防鼠、防乌的设施、设备;

处方药销售管理制度试题

处方管理办法 1 : 实行处方管理的药品主要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规定的______、_______及___________、__________等特殊管理药品。 2 : 处方调剂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处方审核人员应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 :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应___________,中药饮片应_____________,第二类精神药品应__________:毒性中药饮片不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 : ______不应采用开架自选的方式销售。 5 : 销售处方药必须凭__________________,经处方的审核人员审核后方可调配调配和销售,调配或销售人员均应在处方上_____或_____,处方留存___年备查。 6 : 销售特殊管理的药品,应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①凭盖有医疗单位公章的医生处方_____销售,每次处方剂量不得超过___日极量,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不得调配; ②对处方未注明“生用”的毒性中药,应当__________; ③民间自配单、秘、验方需用毒性中药,购买时开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方可销售,每次用量不得超过______极量; ④销售及复核人员均应在处方上签字或盖章,处方保存______。 7 :对有配伍禁忌或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销售, 必要时,需经原_________________方可调配和销售。门店工作人员不得擅自更改处方内容。 8 :调配处方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①调剂人员收到处方后认真审查处方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及___________,如有药名书写不清,药味重复,有“相反”、“相畏”、“妊娠禁忌”及超量等情况,应向顾客说明情况,经处方医师更正或重新签章后再调配,否则拒绝调剂。 ②单剂处方中药的调剂必须每味都要用____,多剂处方必须坚持____,以保证计量标准。 ③调配处方时,应按处方依次进行,调配完毕,经核对无误后,______,再付药给顾客。 ④发药时应认真核对患者姓名、药剂贴数,同时向顾客说明需要特殊处理药物或另外的“药引”,以及煎煮方法、服法等。 ⑤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___________。

疫苗使用与管理制度

一、由经过培训的人员负责疫苗管理工作。 二、每月制定免疫规划疫苗需用量计划,并上报。 三、免疫规划用疫苗进货渠道正常,符合规定。 四、疫苗领发账目正规齐全,账、苗相符。 五、疫苗储存、运输温度符合要求。 六、领取或分发疫苗时要遵循“先短效期、后长效期”和同批号疫苗“先入库、先 出库”的原则。 七、原则上接种门诊可供一定时间内使用的疫苗贮存量,不得超过1个月。 八、疫苗报废需经报告批准。 九、接种实施时严格核对接种疫苗品种,检查外观质量。凡过期、变色、污 染、发霉、有摇不散凝块或异物,无标签或标签不清,安瓿有裂纹的疫苗或冻结过的百白破疫苗、乙肝疫苗,一律不得使用。 平遥县卫生防站

一、疫苗实行专人管理,供应渠道严格执行:市—县—(乡)镇—接种门诊 (接种点)。健全疫苗领发保管制度,建立疫苗领发登记,疫苗的出入账物相符,登记必须有疫苗的名称、数量、生产厂名、批号、失效期、进出数量、结余数量、领取人、备注等。 二、根据现行的免疫程序,本辖区的总人口数,出生率,各年龄组人口数及疫 苗的损耗系数等制订疫苗计划,每年三月前将下一年度的计划免疫用苗数量报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三、疫苗的运输、贮存和使用要严格按照有关的温度要求进行。按照疫苗的品 种、批号分类整齐码放,疫苗纸箱(盒)之间、与冰箱冰柜壁之间均应留有冷气循环通道。分发使用疫苗按照“先短效期、后长效期”和同批疫苗按“先入库,先出库”的原则,存放要整齐,包装标志明显,疫苗之间留出冷气循环通道。 四、健全冷链设备管理制度,建立冷链设备帐目,记录各种设备的品名、型 号、到货时间、数量;建立设备运转与维修记录簿,记录发生故障与维修情况。疫苗过期应及时做好报损手续。 五、冷链设备做到专人管理,定期保养,建立维修、温度记录。冷链设备要有 专人保养,经常擦拭保洁,每日2次观察记录冰箱冰柜内运转温度;冷藏包每次用后及时擦净晾干备用,冰排用后及时送回冷冻室冻存。 六、冷链冰箱和冰柜应安放在干燥、通风、避免阳光直射、远离热源的地方, 后部要留有空间,底部要垫搁架,电源线路与插座应专线专用。 七、所有计划免疫冷链设备仅专用于贮存疫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存 放疫苗的冰箱和冷库严禁存放其他物品、过期疫苗。 平遥县卫生防站

农业部令(2013年第2号)《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2013年第2号 《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已于2013年8月1日经农业部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 部长韩长赋 2013年9月11日 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兽药监督管理,促进兽医临床合理用药,保障动物产品安全,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对兽药实行分类管理,根据兽药的安全性和使用风险程度,将兽药分为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 兽用处方药是指凭兽医处方笺方可购买和使用的兽药。 兽用非处方药是指不需要兽医处方笺即可自行购买并按照说明书使用的兽药。 兽用处方药目录由农业部制定并公布。兽用处方药目录以外的兽药为兽用非处方药。 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以委托所属执法机构承担。 第四条兽用处方药的标签和说明书应当标注“兽用处方药”字样,兽用非处方药的标签和说明书应当标注“兽用非处方药”字样。 前款字样应当在标签和说明书的右上角以宋体红色标注,背景应当为白色,字体大小根据实际需要设定,但必须醒目、清晰。 第五条兽药生产企业应当跟踪本企业所生产兽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发现不适合按兽用非处方药管理的,应当及时向农业部报告。

兽药经营者、动物诊疗机构、行业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和个人发现兽用非处方药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向当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六条兽药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或者张贴“兽用处方药必须凭兽医处方购买”的提示语。 兽药经营者对兽用处方药、兽用非处方药应当分区或分柜摆放。兽用处方药不得采用开架自选方式销售。 第七条兽用处方药凭兽医处方笺方可买卖,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进出口兽用处方药的; (二)向动物诊疗机构、科研单位、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其他兽药生产企业、经营者销售兽用处方药的; (三)向聘有依照《执业兽医管理办法》规定注册的专职执业兽医的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园、实验动物饲育场等销售兽用处方药的。 第八条兽医处方笺由依法注册的执业兽医按照其注册的执业范围开具。 第九条兽医处方笺应当记载下列事项: (一)畜主姓名或动物饲养场名称; (二)动物种类、年(日)龄、体重及数量; (三)诊断结果; (四)兽药通用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及休药期; (五)开具处方日期及开具处方执业兽医注册号和签章。 处方笺一式三联,第一联由开具处方药的动物诊疗机构或执业兽医保存,第二联由兽药经营者保存,第三联由畜主或动物饲养场保存。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园、实验动物饲育场等单位专职执业兽医开具的处方签由专职执业兽医所在单位保存。 处方笺应当保存二年以上。 第十条兽药经营者应当对兽医处方笺进行查验,单独建立兽用处方药的购销记录,并保存二年以上。 第十一条兽用处方药应当依照处方笺所载事项使用。 第十二条乡村兽医应当按照农业部制定、公布的《乡村兽医基本用药目录》使用兽药。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局令第10号) 1999年06月18日发布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于1999年6月11日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本办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一九九九年六月十八日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保障人民用药安全有效、使用方便,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制定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 第二条根据药品品种、规格、适应症、剂量及给药途径不同,对药品分别按处方药与非处方药进行管理。 处方药必须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才可调配、购买和使用;非处方药不需要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即可自行判断、购买和使用。 第三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的制定。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非处方药目录的遴选、审批、发布和调整工作。 第五条处方药、非处方药生产企业必须具有《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其生产品种必须取得药品批准文号。 第六条非处方药标签和说明书除符合规定外,用语应当科学、易懂,便于消费者自行判断、选择和使用。非处方药的标签和说明书必须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 第七条非处方药的包装必须印有国家指定的非处方药专有标识,必须符合质量要求,方便储存、运输和使用。每个销售基本单元包装必须附有标签和说明书。 第八条根据药品的安全性,非处方药分为甲、乙两类。 经营处方药、非处方药的批发企业和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零售企业必须具有《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 经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其它商业企业可以零售乙类非处方药。 第九条零售乙类非处方药的商业企业必须配备专职的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经专业培训后,由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上岗证的人员。 第十条医疗机构根据医疗需要可以决定或推荐使用非处方药。

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制度年版

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制度为认真贯彻实施《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2017年版)》,规范疫苗储存和运输,强化疫苗质量管理,保障预防接种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特制定本制度。? 一、县疾控中心由从事免疫规划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负责疫苗的储存、运输管理工作。接种单位也应确定专职人员负责疫苗管理。做到职责到岗、责任到人。? 二、第一类疫苗由市疾控中心、第二类疫苗由疫苗生产企业或疫苗配送企业使用疫苗冷藏车配送到县疾控中心冷库。预防接种单位所有疫苗均由县疾控中心使用疫苗冷藏车运输配送。并对疫苗运输过程进行温度监测,填写“疫苗运输温度记录表”,确保符合疫苗储存、运输要求。所有疫苗在运输到位后应马上放置于相应的冷藏设施设备中,保证疫苗质量安全。? 三、接收或购进疫苗时,应当索取和检查《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进口药品通关单》复印件。收货时应当核实疫苗运输的设备类型、本次运输过程的疫苗运输温度记录,对疫苗运输工具、疫苗冷藏方式、疫苗名称、生产企业、规格、批号、有效期、数量、用途、启运和到达时间、启运和到达时的疫苗储存温度和环境温度等内容进行核实并做好记录。对资料齐全、符合冷链运输温度要求的疫苗,方可接收。 四、对验收合格的疫苗,应按照其温度要求储存于相应的冷藏设施设备中,并按疫苗品种、批号分类码放。

五、为保证合理使用疫苗,减少不必要的损耗,要按照先产先出、先进先出、近效期先出的原则供应、分发和使用疫苗。疫苗出库时,应认真核对发放单位和疫苗生产企业、品种、规格、数量等,并做好出库记录。? 六、定期对储存的疫苗进行检查并记录,对超过有效期或储存温度不符合要求的疫苗,应当采取隔离存放、暂停发货等措施。接种单位需报废的疫苗,应当统一回收至县疾控中心,在县食药监局和卫计局的监督下,按照相关规定统一销毁。销毁记录保存5年以上。 七、疫苗的收货、验收、在库检查等记录应当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2年备查。 八、采用温度计对冰箱进行温度监测,每天上午和下午各进行一次温度记录(间隔不少于6小时)。采用自动温度监测系统对冷库进行温度监测,同时按照冰箱温度监测要求进行人工温度记录。 九、如停电或储存运输设备发生故障,造成温度异常的,填写“疫苗储存和运输温度异常情况记录表”,并按《冷库故障应急预案》处理。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018年5月17日

兽用生物制品质量管理培训考试题(附答案)

兽用生物制品质量管理培训考试题(附答案)姓名:得分: 一、不定项选择题:(共20题,每题1.5分) 1、质量管理部门应履行生产全过程的(AB )职责。 A、质量管理 B、检验 C、监督 D、控制 2、GMP中规定的自检是指 C 。 A、产品质量的检查 B、生产过程的验证 C、企业内部的质量审核 D、产品质量的验证 3、公司哪些人员必须进行GMP培训?(ABC ) A.各级管理人员. B.质量检验人员 C.生产操作人员(包括维修、清洁人员) D.炊事员 4、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兽药的研制、生产、经营、进出口、使用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的法规是( B )。 A、《动物防疫法》 B、《兽药管理条例》 C、《湖北省兽药管理实施办法》 5、新建、改扩建和复验企业应当在《兽药GMP证书》有效期满(B)前提交申请。 A、3个月 B、6个月 C、9个月 D、12个月 6、兽药GMP证书申请中,申请资料不存在严重缺陷但需补充资料的,书面通知申请企业在( C )工作日内补充有关资料,逾期未补充的,驳回申请。 A、10个 B、15个 C、20个 D、30个 7、兽药监管的主要方式有:(ABCD ) A、GMP检查验收 B、兽药监督检验 C、飞行检查 D、驻厂监督 8、产品包装盒上应注明(BC )。 A、生产日期 B、生产批号 C、有效期至 D、以上都是 9、关于产品说明书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D )。 A、应注明兽用标识及兽药名称 B、应说明其接种对象 C、应标明主要成分、含量及有效期 D、产品名称可以用企业宣传名 10、批签发报告中,必须有生产企业的( ABC )签字,缺一不可。 A、质管部负责人 B、企业质量负责人 C、企业总经理 D、生产负责人

疫苗储存、运输管理制度

疫苗储存、运输管理制度 一、疾控机构由从事免疫规划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负责疫苗的储存、运输管理工作。 接种单位也应确定专(兼)职人员负责疫苗管理。 二、疾控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接种单位应根据免疫程序、 年度工作计划、预防接种服务形式、冷链储存条件以及应急接种需要等情况确定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储存数量。 三、疫苗应按品种、批号分类码放。采用冷库和大容量冰箱存放疫苗时,底部应留 有一定的空间。疫苗要摆放整齐,疫苗与箱壁、疫苗与疫苗之间应留有1~2cm 的空隙。疫苗不应放置冰箱门内搁架上,含吸附剂疫苗不可贴壁放置。 四、使用冰衬冰箱储存疫苗时,应将可冷冻保存的疫苗存放在底部、冷藏保存的疫 苗放在冰箱上部,避免冻结。 五、乙肝疫苗、卡介苗、脊灰灭活疫苗、百白破疫苗、白破疫苗、麻疹疫苗、麻腮 风疫苗、麻风疫苗、乙脑疫苗、A群流脑多糖疫苗、A群C群流脑多糖疫苗、甲肝疫苗、钩体疫苗、出血热疫苗、炭疽疫苗等在2~8℃条件下避光储存和运输。 六、脊灰减毒活疫苗在-20℃以下保存,运输过程可在冷藏条件下进行。 七、其他疫苗和疫苗稀释液的储存和运输温度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和 使用说明的规定执行。 八、运输疫苗时应使用冷藏车,并在规定的温度下运输。未配冷藏车的单位在领发 疫苗时要将疫苗放在冷藏箱中运输。 九、为保证合理使用疫苗,减少不必要的损耗,按照先产先出、先进先出、近效期先 出的原则供应或分发疫苗。 十、疾控机构、接种单位应定期对储存的疫苗进行检查并记录,发现质量异常的疫苗, 应当立即停止供应、分发和接种,并及时向县卫生行政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不得自行处理。 十一、疾控机构、接种单位应对储存疫苗的温度进行监测和记录,疫苗的收货、验收、在库检查等记录应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2年备查。

非处方药销售管理制度【最新】

非处方药销售管理制度 非处方药销售管理制度范本篇一 1、非处方药的零售药店必须具有《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 2、《药品经营许可证》和执业药师证书应悬挂在醒目、易见的地方。 3、执业药师应佩戴标明其姓名、技术职称等内容的胸卡。 4、处方药必须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销售、购买和使用。 5、执业药师或药师必须对医师处方进行审核、签字后依据处方正确调配、销售药品。对处方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销售,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重新签字,方可调配、销售。 6、零售处方保存2年以上备查。 7、销售甲类非处方药的零售药店,必须配备驻店执业药师或药

师以上药学技术人员。 8、禁止性规定:非处方药不得采用有奖销售、附赠药品或礼品销售等销售方式。 9、甲类非处方药、乙类非处方药可不凭医师处方销售、购买和使用,但患者可以要求在执业药师或药师的指导下进行购买和使用。执业药师或药师应对患者选购非处方药提供用药指导或提出寻求医师治疗的建议。 10、非处方药分柜摆放。 11、零售药店必须从具有《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的药品批发企业、药品生产企业采购非处方药,并按有关药品监督管理规定保存采购记录备查。 12、医疗机构医师处方原则:科学、合理、经济的原则。 非处方药销售管理制度范本篇二 1、门市执业药师或药师、营业员要熟悉药品品名、规格、用途、用法、用量、不良反应及注意事项。

2、顾客购买甲类非处方药时,执业药师或药师要详细询问患者病情、身体状况、用药情况,对所购药品有禁忌的不能销售,并向购药者说明情况,对用药不对者应该建议更换其他药品或寻求医师治病。 3、对拆零药品,出售时必须使用药匙将其装入卫生药袋内,并注明品名、规格、用法、用量以保证病人服药安全,拆零后的药品应保持原装标签,注意防潮,放入零药专柜。 4、执业药师、药师、营业员要向患者详细说明所购药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项。 忠告语 一、处方药(RX) 凭医师处方销售、购买和使用。 二、甲类非处方药、乙类非处方药(OTC) 请仔细阅读药品使用说明书,并按说明书使用或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疫苗贮存管理制度

姓名:XXX 部门: XX部YOUR LOGO Your company name 2 0 X X 疫苗贮存管理制度

疫苗贮存管理制度 一、疫苗实行一个窗口专人管理,供应渠道严格执行:省—市—县—镇—接种门诊(接种点)。健全疫苗领发保管制度,建立疫苗领发台帐,疫苗的出入账物相符,登记必须有疫苗的名称、数量、生产厂名、批号、失效期、进出数量、结余数量、领取人、备注等。 二、根据现行的免疫程序,本辖区的总人口数,出生率,各年龄组人口数及疫苗的损耗系数等制订疫苗计划,每年三月前将下一年度的计划免疫用苗数量报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三、疫苗的运输、贮存和使用要严格按照有关的温度要求进行。按照疫苗的品种、批号分类整齐码放,疫苗纸箱(盒)之间、与冰箱冰柜壁之间均应留有冷气循环通道。分发使用疫苗按照“先短效期、后长效期”和同批疫苗按“先入库,先出库”的原则,存放要整齐,包装标志明显,疫苗之间留出冷气循环通道。 四、健全冷链设备管理制度,建立冷链设备台帐,记录各种设备的品名、型号、到货时间、数量;建立设备运转与维修记录簿,记录发生故障与维修情况。疫苗过期应及时做好报损手续。 五、冷链设备做到专人管理,定期保养,建立维修、温度记录。冷链设备要有专人保养,经常擦拭保洁,每日2次(上午上班后与下午下班前)观察记录冰箱冰柜内运转温度;保冷背包每次用后及时擦净晾干备用,冰排用后及时送回冷冻室冻存。 六、冷链冰箱和冰柜应安放在干燥、通风、避免阳光直射、远离热 第 2 页共 4 页

源的地方,后部要留有空间,底部要垫搁架,电源线路与插座应专线专用。 七、所有计划免疫冷链设备仅专用于贮存疫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存放疫苗的冰箱和冷库严禁存放其他物品、过期疫苗。 第 3 页共 4 页

疫苗贮存管理制度

疫苗贮存管理制度各位读友大家好!你有你的木棉,我有我的文章,为了你的木棉,应读我的文章!若为比翼双飞鸟,定是人间有情人!若读此篇优秀文,必成天上比翼鸟! 一、疫苗实行一个窗口专人管理,供应渠道严格执行:省—市—县—镇—接种门诊(接种点)。健全疫苗领发保管制度,建立疫苗领发台帐,疫苗的出入账物相符,登记必须有疫苗的名称、数量、生产厂名、批号、失效期、进出数量、结余数量、领取人、备注等。二、根据现行的免疫程序,本辖区的总人口数,出生率,各年龄组人口数及疫苗的损耗系数等制订疫苗计划,每年三月前将下一年度的计划免疫用苗数量报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三、疫苗的运输、贮存和使用要严格按照有关的温度要求进行。按照疫苗的品种、批号分类整齐码放,疫苗纸箱(盒)之间、与冰箱冰柜壁之间均应留有冷气循环通道。分发使用疫苗按照“先短效期、后长效期”和同批疫苗按

“先入库,先出库”的原则,存放要整齐,包装标志明显,疫苗之间留出冷气循环通道。四、健全冷链设备管理制度,建立冷链设备台帐,记录各种设备的品名、型号、到货时间、数量;建立设备运转与维修记录簿,记录发生故障与维修情况。疫苗过期应及时做好报损手续。五、冷链设备做到专人管理,定期保养,建立维修、温度记录。冷链设备要有专人保养,经常擦拭保洁,每日2次(上午上班后与下午下班前)观察记录冰箱冰柜内运转温度;保冷背包每次用后及时擦净晾干备用,冰排用后及时送回冷冻室冻存。六、冷链冰箱和冰柜应安放在干燥、通风、避免阳光直射、远离热源的地方,后部要留有空间,底部要垫搁架,电源线路与插座应专线专用。七、所有计划免疫冷链设备仅专用于贮存疫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存放疫苗的冰箱和冷库严禁存放其他物品、过期疫苗。疫苗贮存管理制度责任编辑:陈老师阅读:人次

兽药规章制度

兽用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分类管理的兽药范围,包括所有经国家批准允许使用的兽药,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进口兽药质量标准》及农业部公布的其他兽药质量标准中收载的兽药品种、剂型。 兽用处方药包括: (一)有毒副作用的兽药,在动物性产品中有兽药残留,兽药标签说明书中有用药禁忌和停药期规定的兽药; (二)用于动物疾病预防和治疗的药物; (三)兽用生物制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激素类药品、精神药品等特殊管制药物; (四)兽用粉针、水针剂、杀虫药等对用药剂量有精确要求的兽药制剂; (五)其他省级以上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确定需要列入处方药管理的兽药。 第五条兽用非处方药的遴选原则:使用安全、疗效确切、质量稳定、使用方便的口服和外用常用剂型。 兽用非处方药包括: (一)部分预混剂等动物可以长期使用的兽药; (二)维生素与矿物质类、营养补充类兽药; (三)外用兽药,如消毒剂、外用杀虫剂等; (四)非临床用药;

第六条预防和治疗用中药及其制剂按照处方药管理 第七条兽药及其制剂同时符合处方药、非处方药要求的,按照处方药管理。 第八条兽用处方药必须凭执业兽医开具的处方才可调配、购买和使用;兽用处方药不得采用开架自选销售方式销售。

兽药经营使用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对兽药经营使用管理,规范经营使用行为,为养殖户提供优质、安全、有效的兽药,促进畜牧业持续有效的发展,提升我区农产品质量,切实推进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等法规,特制定兽药经营管理制度。 一、本人经营、使用的兽药必须从合法的供货单位采购,所购兽药必须是通过GMP认证的生产厂家,并依法取得批文批号的产品,进口兽药应为国外企业在国内设立销售机构或依法委托国内销售机构销售的,并依法取得进口兽药注册证。 二、购进的兽药不超越《兽药经营许可证》所规定的经营范围,所购进的兽药产品与标签或说明书、产品质量合格证核对无误。 三、兽药经营人员要每年至少参加一次法律、职业道德和专业技术教育或培训。 四、《兽药经营许可证》及相关技术人员职业证明要挂在店内显著位置。 五、兽药要分类成列,类别标签要准确,字迹清楚,处方药、非处方药应分柜摆放。 六、建立兽药购货、销售登记档案,保存至少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 七、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诚信经营,不购进不经销不使用假劣兽药,严禁兽用人用药品。 八、应向购药者说明兽药的功能、主治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不得虚假夸大和误导用户。

2017年版处方药销售管理制度

页码:第1 页共2 页 1、目的:加强处方药品的管理,确保企业处方药销售的安全性、合法性和准确性。 2、依据:现行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关于做好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实施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 3、适用范围:适用于本企业按处方销售的药品。 4、责任:执业药师或药师以上的药学技术人员对本制度的实施负责。 5、内容: 5.1不得经营麻醉药品、放射性药品、一类精神药品、二类精神药品、终止妊娠药品、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疫苗以及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药品零售企业不得经营及超出本企业经营范围的药品 5.2注射剂、医疗用毒性药品、上述(5.1款)以外其他按兴奋剂管理的药品、精神障碍治疗药(抗精神病、抗焦虑、抗躁狂、抗抑郁药)、抗病毒药(逆转录酶抑制剂和蛋白酶抑制剂)、肿瘤治疗药、含麻醉药品的复方口服溶液和曲马多制剂、未列入非处方药中目录的抗菌药和激素以及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公布的其他必须凭处方销售的药品,必须凭处方销售。

页码:第2 页共2 页 5.3销售处方药时,经执业药师或药师以上的药学技术人员对处方进行审核并签字或盖章后,方可依据处方调配、销售,调配及复核人员均应在处方上签全名或盖章。 5.4 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应当拒绝调配,但经处方医师更正或者重新签字确认的,可以调配。 5.5处方所写内容模糊不清或已被涂改时,不得调配。 5.6销售处方药时,按照有关规定保存处方或者其复印件并做好记录;若顾客不愿留下处方时,须对处方内容进行登记或复印、拍照留存,保存5年备查。 5.7处方审核员不在岗时,不得销售处方药及甲类非处方药。

农业部发布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办法

农业部发布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工作,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和《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国境内从事兽用生物制品研究、生产、经营、进出口、监督、使用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兽用生物制品是应用天然或人工改造的微生物、寄生虫、生物毒素或生物组织及代谢产物为原材料,采用生物学、分子生物学或生物化学等相关技术制成的,其效价或安全性必须采用生物学方法检定的,用于动物传染病和其他有关疾病的预防、诊断和治疗的生物制剂。包括疫(菌)苗、毒素、类毒素、免疫血清、血液制品、抗原、抗体、微生态制剂等。其中疫(菌)苗、类毒素为预防用生物制品。 农业部根据需要可以增减预防用生物制品的品种。 第四条农业部负责全国兽用生物制品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行政管理机关负责辖区内兽用生物制品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生产管理 第五条开办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含科研、教学单位的生物制品生产车间和三资企业)(下同)的单位必须在立项前提出申请,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农牧行政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省级农牧行政管理机关)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农业部审批。 第六条经批准开办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的单位必须按照《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兽药GMP)规定进行设计和施工。 农业部负责组织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的GMP验收工作,并核发《兽药GMP合格证》。省级农牧行政管理机关凭《兽药GMP合格证》核发《兽药生产许可证》。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的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必须按照兽药GMP规定进行技术改造,并在农业部规定期限内达到兽药GMP 标准。 禁止任何未取得生产兽用生物制品《兽药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生产兽用生物制品。 第七条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必须设立质量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质管部),负责本企业产品的质量检验及生产过程的质量监督工作。 质管部应当配备相应的技术人员。质管部人员不得兼任其他行政或生

山东省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

山东省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 (鲁牧医字[2007]37号) 第一条为了加强兽用生物制品经营和审批管理工作,根 据《兽药管理条例》和农业部有关规定,以及《山东省动物 防疫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山东省境内从事兽用生物制品批发、经营、供应、使用、监督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兽用生物制品是应用天然或人工改造的微生物、寄生虫、生物毒素或生物组织及代谢产物为原材料,采用生 物学、分子生物学或生物化学等相关技术制成的,其效价和 安全性必须采用生物学方法检定的,用于动物传染病和其他 有关疾病的预防、诊断和治疗的生物制剂。 兽用生物制品包括疫(菌)苗、毒素、类毒素、免疫血清、 血液制品、抗原、抗体、微生态制剂等。其中疫(菌)苗、类 毒素为预防用生物制品。 第四条:山东省畜牧办公室负责全省兽用生物制品的经 营许可证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市、县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 机关负责本辖区内兽用生物制品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在山东省境内批发、销售、 供应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当提供以下证件和材料: (一)企业申请报告和联系人信息; (二)企业《兽药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和工商“营业执

照”副本; (三)拟经营的兽用生物制品产品目录,每个产品的标 签和说明书样稿(电子版); 企业可以通过邮寄、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供材料,并对材 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省畜牧办公室接到上述材料,在3个工作日内 进行审核备案。审核合格的,同意其产品在山东省境内经营 和使用,在其兽用生物制品产品目录上盖章,并在山东省畜 牧信息网公布;审核不合格的,通知企业。备案活动不收费。 第七条兽用生物制品经营企业,必须取得省畜牧办公室 核发的允许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兽药经营许可证》。 根据国家和省政府规定,紧急防疫用兽用生物制品和强 制免疫用兽用生物制品供应,由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管理 机关指定辖区内具备兽用生物制品经营资格的动物防疫机构或组织供应,并将名单报省畜牧办公室和省动物防疫监督 所备案。 第八条兽用生物制品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3名以上全职中级技术职称兽医专业技术人员,或者3名以上全日制兽医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或者3 名以上执业兽医师资格人员。 (二)保存和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场所具有必要的冷藏、防冻、防潮、防虫、防火、防虫鼠等设施。

处方药非处方药管理制度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 一、本制度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流通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 二、本企业销售处方药和调配处方由执业药师或者药师以上药学技术人员负责。 三、国家规定必须凭医生处方购买的药品,必须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并加盖所在医疗机构印章方可销售。执业药师或药师对处方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销售,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从头签字,方可调配、销售。 四、单轨制处方药设立专柜专卖。处方药不采用开架自选销售方式。 五、甲类非处方药、乙类非处方可不凭医师处方销售,但病患者可以要求在执业药师或药师的指导下进行购买和使用,执业药师或药师对病患者选购非处方药,提供用药指导或指出寻求医师治疗建议。 六、本企业对处方药、非处方药杜绝有奖销售,同时不采用附赠药品或礼品销售等销售方式。 七、处方药、非处方药分柜摆放。在营业场所醒目处张贴“OTC”指南性标识及相关的“警示语”和“忠告语”。 “OTC”指南性标识为绿底白字,椭圆形坐标比例为14:30,色标为 C100M50Y70。 处方药:凭医师处主销售、购买和使用! 非处方药:请仔细阅读药品使用说明书并按说明使用或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八、仓库药品按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柜存放,并有明明的标识,定期循环质量检查,做好检查记录。 九、营业场所药品宣传内容以药监部门批准的内容为准,不夸大杜撰。印刷品广告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办理批准手续,并在规定范围内使用。 十、本制度责任人为质量负责人,药品销售台帐由门市部负责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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