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灭失物的价格鉴定

浅谈灭失物的价格鉴定
浅谈灭失物的价格鉴定

浅谈灭失物的价格鉴定

沈阳市价格认证中心孙凯

近年来,随着价格鉴定工作的开展,灭失物价格鉴定逐渐增多。涉案灭失物是指司法、行政执法机关办理刑事、民事、经济、行政案件、监察、纪检机关办理违规、违纪案件中涉及的物理形态已不复存在或下落不明的物品。在实际工作中,少数当事人提出“物品不在了,还鉴定出价格,依据是什么?”等疑问。的确,灭失物的价格鉴定是在没有实物的情况下开展的价格鉴定,不确定的因素多、鉴定难度大,是对我们价格鉴定工作的一种挑战。如果不对灭失物进行价格鉴定,不但影响司法机关办案,而且对被害人和被告人都不能做到公平、公正,所以结合价格鉴证工作的实践,就刑事案件中灭失物的价格鉴定浅谈一点自己的看法。

灭失物主要分为有形和无形两大类,有形类灭失物很好理解。如电子产品、机器设备等有固定形态的物品,无形类灭失物则是天然气、水、电等。

一、刑事案件中有形灭类失物价格鉴定的难点问题

(一)标的物难以明确

灭失物标的本身就是其物理形态已不复存在或下落不明,通过现场勘验无法取得相关数据资料,因此只能依据委托方认定的证据材料确定,而委托方提供的材料通常是由被害人(单位)、犯罪嫌疑人所供述。有一些办案机关在询问当事人、证人时没有对标的物的原始凭证进行收集,没有对标的物的品牌、规格型号、使用强度、案发前的

质量状况、具体配置等情况做详细的调查。比如三星手机,委托方在鉴定委托书只填写三星I9200,却没有详细注明该标的是行货水货、8G还是16G、双卡还是单卡等相关资料,作为鉴证机构是无法认定标的物的。

(二)综合成新率难以把握

由于标的为灭失物,价格鉴定人员只能依据委托方认定的材料,按照直线折旧法进行计算,往往和标的实际的成新率相差较大,特别是有些使用年限也无法明确规定的,比如电动自行车,委托方一般只提供澳柯玛踏板式,2012年购买,24V电瓶,鉴定基准日为2014年3月5日,他们没有考虑到车辆本身和电瓶的使用年限并不相同,且2009年购买的电动自行车并不等于电瓶也是2009年购买的,还有该标的的使用强度,整车质量的参数指标也无法提供,这就给鉴定人员确定该标的综合成新率带来很大的困难。

(三)市场价格难以确定

因为标的是灭失物,其外观、各项技术参数等无法明确,不便确定参照物,以至难以进行市场调查,标的重置成本难以确定。仍以上述电动自行车为例,委托方没有考虑到踏板电动自行车也有很多的款式,电动车的电机功率也有不同,而且还有无刷电机和有刷电机之分等客观因素,这给鉴定人员确定市场价格带来了风险。

(四)鉴定风险难以避免

刑事案件中价格鉴定的结果涉及到案件中“罪”与“非罪”和“罪、刑相适应”的重要原则,而灭失标的物、综合成新率和重置价格的难

物进行价格鉴定时更应该采取慎之又慎的态度,严格审核认定。在对灭失物的价格鉴定过程中,应引起注意的几个问题:(一)严把案件受理关

灭失物价格鉴定主要凭借办案机关提供的材料,如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口供等作为鉴定依据,其真实情况鉴定人员看不到,这样就很难确定涉案标的物的实际价格。因此,价格鉴定人员一定要严把受理关,要求办案机关明确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购置时间、产地、质量状况等相关信息,还有购置发票,特殊标的还要提供公证书,质量检验报告等,总之,涉及到标的的信息越详细越好。

(二)坚持独立性、公正性的原则

由于标的为灭失物,价格鉴定人员容易受到办案机关的主观倾向影响,从而做出对犯罪嫌疑人不公正的价格鉴定结论。这就要求价格鉴定人员一定要坚持独立性原则,在认真审查材料的基础上做出公平、合理的判断。

在灭失物价格鉴定过程中,鉴定人员要把重点放在委托方提供资料的审核上,尽可能要求委托方提供灭失物的购货发票或其他有效凭证,这是确定标的价格的关键因素。如无原始证据,鉴定人员应当要求委托方出具鉴定标的的详细资料,如果委托方不能提供上述资料,可按规定不予受理。

(三)进行全面、充分的市场调查

案件已受理,材料审核后,确定了鉴定思路,就是出具价格鉴定结论的阶段。由于标的为灭失物,要想出具一个客观公正的鉴定结论,离不开全面、充分的市场调查。在市场上选取与标的价值或使用价值相同或相似的物品作为参照物,针对各项影响价格的因素,将鉴定标的与参照物逐项进行价格差异的比较,在综合各项数据调整结果,确定标的的价值。

(四)鉴定方法的选择

目前,在价格工作实践中有市场法、成本法、专家咨询法等。具体操作可参考如下方法:

1、被害人的陈述和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完全一致,可结合标的原始发票、原始凭证等,按有关规定计算标的价值。

2、被害人的陈述和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基本一致,可按照原始发票、原始凭证等证据并结合其他证据材料和实际情况按有关规定计算标的价值。

3、被害人的陈述和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差异较大时,可凭证人证言、物品的有效凭证、被害人的陈述等证据,在事实和证据基本确实、基本充分的情况下,按有关规定计算标的价值。

随着刑事案件数量的逐年增多,刑事案件价格鉴定工作已成为价格认证中心工作的重中之重,作为价格鉴定人员来说,一味埋头苦干是不行的,必须要在工作实践中不断学习、探索,不断充实理论知识和提高业务水平,不断扩大知识面。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做好“办案机关(机构)”的良师益友,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更好的面对五花八

门的标的物,也只有这样,我们才能保证我们的鉴定结论经得住各方各面的考验。

总之,随着价格鉴定工作的迅速发展,鉴定业务涉及的范围愈来愈广,鉴定风险也随之增加,作为一名价格鉴证人员,我们必须牢记:服务司法,彰显公平、公正,提高价格认证机构的权威性,是我们每一名价格鉴定人员的职责和使命,严谨二字必须始终贯彻于我们价格鉴证工作全过程。

盗窃案件涉案物品的价格鉴定问题

盗窃案件涉案物品的价格鉴定问题 物价鉴定是物价部门依法接受公安、司法机关的委托,对案件中的物品进行分析、估定其价值的活动。物价鉴定结论作为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七类证据之一——鉴定结论中的一种,在盗窃案件的司法认定中起着关键作用。据笔者对2000年至2004年,4年间检察院审查起诉并被本院作为有罪判决的436起盗窃案件的实证调查,其中有73.68%的盗窃数额是通过物价鉴定予以证实的,不仅如此,涉案物品价格的确定有时还涉及罪与非罪、罪重与罪轻的认定。因此,研究物价鉴定对依法准确认定盗窃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贯彻罪刑适应的原则,实现司法公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然而,在鉴定人进行鉴定时所依据的材料是否充分可靠、鉴定方法是否科学、鉴定人进行鉴定是否受到外界的影响、鉴定人与当事人有无利益关系,物价鉴定结论的作出是否符合逻辑,即物价鉴定结论是否科学、客观、真实、合理这一问题上却存在许多问题。 (一)由于物价鉴定部门据以作出物价鉴定结论的依据大多不充分,从而导致物价鉴定结论缺乏客观真实性。司法实践中,由于案发后被盗物品被依法追回的比例较小,据统

计尚不到16%。因此,物价鉴定部门据以作出鉴定结论的依据大多并非被窃物本身,而是仅凭被害人对涉案物品名称、品牌、型号、数量、购置时间、使用年限的陈述,且大多并未向物价鉴定部门提供原始发票等凭证。而被害人陈述的客观真实性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在激愤的情绪之下,往往会造成回忆和陈述障碍,受情绪的牵制和支配等,影响提供案件情况的真实性。如王某盗窃案,其中一辆已使用2年的摩托车的评估价竟比当时当地的同型号新车的市场零售价还高出6000元,比二审认定的实际价值多1.1万元,全案的评估价值比二审认定数多4.2万元。估价不准确,直接影响了对被告人的正确量刑。尤其是当涉案物品的鉴定价格介于数额较大或数额巨大的边缘时,将成为影响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或量型幅度的决定性因素。 (二)盗窃案犯罪嫌疑人的相关法律知识和经济能力制约了其对所涉案件中物价鉴定结论的问题作出有针对性的抗辩。司法实践中,由于盗窃案的犯罪嫌疑人不少是外地民工,他们大多缺乏相关的法律知识,经济上又难以承担委托辩护人的费用,因此,委托律师辩护的比例较低。据笔者统计,盗窃案件犯罪嫌疑人委托辩护人的仅占同期检察院起诉盗窃案件总数的15%。在没有聘请律师的情况下,通常犯罪嫌疑人在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最后陈述时只会要求法庭对

涉烟案件物品价格鉴定操作规范

涉烟案件物品价格鉴定操作规范 第一条为了规范价格鉴定行为,统一涉烟案件物品价格鉴定的操作方法和标准,保证价格鉴定结论客观、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关于扣押追缴没收及收缴财物价格鉴定管理的补充通知》、《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国家相关规定,结合涉烟案件物品价格鉴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涉烟案件物品的价格鉴定。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涉烟案件物品”,包括制烟原料、制烟辅料、烟草制品和烟草专用机械。 本规范所称“制烟原料”包括烟叶(含复烤烟叶,下同)、烟梗、烟末、烟草薄片和烟丝(含毛烟丝、梗丝,下同)。 本规范所称“制烟辅料”,是指用于烟草制品生产和包装的商标纸、卷烟纸、水松纸、内衬纸、滤嘴棒、烟用丝束、封签、烟用香精香料、金拉线和卷烟包装用BOPP膜等。 本规范所称“烟草制品”包括卷烟、雪茄烟、烟丝和复烤烟叶。

本规范所称“烟草专用机械”,是指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烟草专用机械名录公布的,在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的生产加工过程中,能够完成一项或者多项特定加工工序,可以独立操作的机械设备。 第四条涉烟案件物品价格鉴定应遵循合法、公正和科学原则。 第五条制烟原料、制烟辅料、烟草制品的品质及真伪,以委托方提供的由国家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烟草质量监督检测机构出具的技术检验报告为准。委托方无法提供技术检验报告的,应当在委托书中对其品质及真伪予以明确。 第六条涉烟案件中制烟原料的价格鉴定。 (一)经烟草质量监督检测机构检验为有等级的烟叶,按照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初烤烟叶的中准级 (X2F)的平均调拨价格计算;不列级烟叶按照下等、低次等级的平均调拨价格(简单算术平均)计算;无使用价值或废弃霉变烟叶按照低次等级(GY2)的平均调拨价格计算。烟叶与片烟(或称烟片,为经加工剔除烟梗后的烟叶)的重量比例为1:0.7。 (二)烟梗、烟末按照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初烤烟叶的低次等级(GY2)平均调拨价格计算。 (三)烟丝、烟草薄片按照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初烤烟叶中准级(X2F)平均调拨基准价格的1.5倍计算。

办理盗窃案中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办理盗窃案中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浏览:2156次时间:2008-07-29 10:19:52来源:作者: 价格鉴定结论是法定的刑事证据种类之一,又是认定物品价值的主要依据,这就要求价格鉴定结论必须是科学、客观、真实、合理的,但我院在办理盗窃案件过程中发现价格鉴定结论存在许多问题,现结合我院办理的盗窃案件对价格鉴定结论存在的问题以及对策浅述如下: 一、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存在的问题 1、鉴定方法单一,鉴定结论格式化 针对价格鉴定目的、对象等不同,根据情况鉴定方法主要有:市场法、成本法、收益法、专家咨询法等等,为了客观公正地作出价格鉴定结论,可以选一种或几种方法进行鉴定。我院在2006——2007年办理的盗窃案件中发现,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在进行涉案物品价格鉴定时绝大多数采用成本法,计算公式采用:鉴定标的价格=基准日价格×(1-折旧率),甚至可以说是千篇一律,形成了一种鉴定结论的格式化,把鉴定过程作为一种套用公式,很容易造成鉴定结论错误。如2006年10月我院侦查监督在审查逮捕高成志盗窃电缆线案件中,第一次的鉴定结论在只有自报价格、无电缆线规格、产地证明的情况下用成本法进行鉴定价格为1000余元人民币,根据四川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操作规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成本法适用的条件是必须具备被鉴定物品的完整资料,包括制造的材料或新型的替代材料及其价格,以及设计标准、程序和技术参数等。所以该鉴定结论不应该用成本法进行鉴定,最后导致前后两次鉴定在认定价格上相差300元人民币。 2、鉴定理由不充分,使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受到质疑 鉴定结论作为刑事证据的一种,要根据法律的规定经过当庭出示、质证,另外侦查机关要将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所以鉴定结论不仅要让法官知其然,还要知其所以然,同样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甚至旁听人员也是如此,这就要求鉴定结论的说理部分必须充分,有必要的调查认证资料予以佐证。在我院办理盗窃案件时的鉴定结论大多三四页,鉴定理由论证部分只有几行,如:我中心接受委托后,制定了价格鉴定作业方案,确定采用成本对标的进行价格鉴定,根据委托方提供的资料,通过市场调查,确定鉴定标的在鉴定基准日重置价格为……,这样的价格鉴定结论论证部分内容空虚,缺乏可靠的逻辑基础,被采信的证据与鉴定结论之间关联性,使人难以信服。 3、价格鉴定结论的依据材料不充分 公安机关在委托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鉴定时应替交《价格鉴定委托书》、必要的鉴定物品所需要的调查认证材料,必要时还应提供原物。在我院审查发现,证据材料中只有价格鉴定委托书,看不出有相关的调查认证材料或原物的移送,鉴定结论的依据不得而知,给司法审查带来难度,从而影响鉴定结论的客观、真实性。如我院在2007年8月审查逮捕张XX涉嫌盗窃电机案中,价格认证中心在委托方没有提供购买发票,只有一纸价格鉴定委托书,只对提供的销售方一家简单进行市场调查的情况下,便作出了价格鉴定结论,按该家基准日的销售价格为市场价格,折旧后估价1020元。后经我院调查,发现被盗电机为二手货,折价后大概500左右,根据我地标准没有达到追诉标准,最后以张XX不构成犯罪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4、个案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违反鉴定操作规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情况,在法律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可以制定本地区执行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的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标准是不同的,因此四川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操作规程》第二十四条

涉案财物价格认定程序

涉案财物价格认定程序 一、价格认定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具体包括一般程序与特别程序。一般程序包括:价格认定的提出(价格认定协助书);受理;指派价格认定人员;实物查验或者勘验;听取意见(可选);市场调查;分析测算及作出结论;内部审核及集体审议;签发及文书制作;送达及归档。特别程序包括:中止价格认定;终止价格认定。 二、价格认定提出方。 (一)涉嫌违纪案件,提出方为负责办理案件的纪检监察机关。 (二)涉嫌刑事案件,提出方为负责办理案件的公安机关。 (三)行政诉讼、复议及处罚案件,提出方为负责办理案件的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行政执法机关。 三、价格认定的受理。价格认定机构应根据提出方提供的价格认定协助书和相关材料,决定受理或不受理价格认定。 价格认定协助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价格认定机构的名称; (二)价格认定目的; (三)价格认定标的名称、数量以及质量等基本情况; (四)价格内涵; (五)价格认定基准日; (六)提供材料名称、份数;

(七)提出协助的日期; (八)提出机关名称、联系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 (九)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四、价格认定协助书和提出方提供的相关材料应加盖提出机关公章。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价格认定机构可不予受理: (一)提出机关不符合价格认定分级管理规定要求的; (二)价格认定事项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无需进行价格认定的; (四)具有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书面告知提出机关补充相关材料后受理: (一)价格认定协助书内容不符合要求的; (二)相关材料不齐全的; (三)应当提供有效的真伪、质量、技术等检测、鉴定报告而未提供的; (四)提出价格认定时,价格认定标的物已灭失或者其状态与基准日相比发生较大变化,提出机关未确定其在基准日状态的。 对不予受理的,价格认定机构应向提出方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从盗窃案涉案物品的价格评估看当前价格评估鉴定存在的问题

从盗窃案涉案物品的价格评估看当前价格评估鉴定存在的 问题 日前,我院侦查监督部门经过审查,对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贺某 盗窃案不予受理,理由是该案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该案的主要证据——价格评估鉴定结论可靠性太差,不能采信。从这起盗窃案件中对涉案物品的价格评估来看,暴露出的物价鉴定部门在当前价格评估鉴定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应当引起我们司法机关的重视一、案件的基本情况: __贺启富系信阳市平桥区某乡农民。于20xx年9月13 日因涉嫌盗窃被刑事拘留。经公安机关侦查,该案件的主要犯罪事实是:20xx年7月23日夜, __贺某窜至五星乡将张某家中的一辆人 力三轮车、两个液化气钢瓶、360米棉绸布等物品盗走,价值人民币2510元;20xx年5月14日夜晚,贺窜至航空路口附近卢某的租房处,将卢某的科健k519型手机盗走,价值人民币1500元;20xx年9月8日夜,贺某又窜至金牛山某村,盗走四台电动机,价值人民币900元,后将赃物销售给他人,得赃款360元。 此案经我院侦查监督部门审查后发现,公安机关在破案后,于20xx 年10月10日委托信阳市某价格认证中心对涉案物品的价格进行鉴定,价格认证中心于第二日在既没有见实物也没有涉案物品发票的情况下,仅依据有着差距甚远的 __的供述作案时间和失主的报案时间及 失主的报价,笼统地根据《中华人民 __价格法》等法律、法规确定 了涉案物品的上述价格。我院经讨论认为,该案件的主要证据即价格

评估鉴定结论可靠性太差,不能采信,随即以该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决定不予受理。 二、物价鉴定存在的问题: 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是物价部门针对刑事案件的需要,依照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涉案物品价格进行分析、鉴别、计算后所作出的一种结论性意见。现行的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作为证据的一种,其内容在文书上包括物品名称、规格型号、购置时间、质量、单位、数量、价格鉴证基准日、价格鉴证结论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及有关材料等几项。该证据在司法实践当中,解决了刑事案件中一些涉案物品价格难确定的问题,尤其是在侵犯财产型犯罪案件的价格鉴定中,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不仅对确定涉案物品价格是否达到了犯罪的 立案数额标准,而且对是否为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的情节,起着其它刑事证据中不可替代的作用。 此案从公安机关移送的表面证据看,价格认证中心对涉案物品均 进行了物价鉴定,但实际该案在鉴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却不容忽视。 1. 鉴定的内容缺少鉴证不同种涉案物品依据的具体法律、法规条款。该案所有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文书中,虽然均概述了进行价格鉴证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却忽略了该结论要作为刑事证据使用,缺

涉案烟草物品价格鉴定管理办法(试行)

涉案烟草物品价格鉴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打击破坏国家烟草专卖制度等不法行为,规范涉案烟草物品价格鉴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0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9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办理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座谈会纪要》(高检会〔2003〕4号),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计办〔1997〕808号),《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操作规程》(闽价〔2006〕38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涉案烟草物品价格鉴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中所指的价格鉴定,是指取得价格鉴定资质的价格鉴证机构,接受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机构)(以下简称“办案机关(机构)”)的委托,对办案机关(机构)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涉及烟草物品的价格进行的鉴定。 第四条本办法中所指的涉案烟草物品,是指办案机关(机构)

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法扣押、追缴、没收的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生产机械及其他原辅材料。 第五条全省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是办理涉案烟草物品价格鉴定的指定机构。其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经办案机关(机构)确认后,可作为办理案件的依据。 第六条涉案烟草物品价格鉴定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办案机关(机构)委托; (二)价格鉴证机构受理; (三)价格鉴证机构鉴定; (四)价格鉴证机构出具价格鉴定结论书。 第七条委托涉案烟草物品价格鉴定时,办案机关(机构)应递交《价格鉴定委托书》并加盖办案机关(机构)公章。委托书应载明的内容: (一)办案机关(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 (二)价格鉴定标的的品名、牌号、规格型号、数量、查获时间及查获地点、质量状况; (三)价格鉴定目的; (四)价格鉴定基准日;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八条灭失物品除填写第七条内容外,还应有案件当事人的询(讯)问笔录、证人证言复印件或办案机关对有关情况的认定结论书

关于进一步做好违法犯罪案件涉案物价格鉴定工作的意见

广东省物价局、公安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违法犯罪案件涉案物价格 鉴定工作的意见 粤价[2004]331号 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公安局: 为了进一步做好违法犯罪案件涉案物(以下简称涉案物)价格鉴定工作,确保价格鉴定结论客观、公正、合理,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刑事、行政执法活动的正常进行,根据原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计办…1997?808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及其所属价格认证中心和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共同做好涉案物价格鉴定工作。 二、公安机关在涉案物价格鉴定中应当做好如下几项工作: (一)对于价格不明或者价格难以确定的涉案物需要价格鉴定的,应当委托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所属的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鉴定。 对于珍贵文物,珍贵、濒危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毒品,淫秽物品,枪支、弹药等不以价格数额作为办理案件处理标准的,不需要进行价格鉴定。 (二)在委托价格鉴定前,收集整理和审查认定涉案物及相关证据材料。

涉案物已灭失或尚未查获的,或涉案物的实物形态(使用价值)在作案过程中被破坏的,可根据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有效凭证以及违法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等情况,认定涉案物在价格鉴定基准日案发前的状态。 对贵重金属等首饰物品在作案过程中被破坏,而破案后只缴回其中一部分,其它部分缺失而又没有发票等书证证明的,可参考所缴获的残缺物品的特征、被害人陈述的物品特征、被害人体征和其他证据材料,推算缺失部分的长度、重量等情况,并在《广东省涉案物价格鉴定委托书》(以下简称《委托书》)中注明。 (三)规范填写《委托书》,按属地管理原则委托当地同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鉴定。 本辖区未设立价格认证中心的,委托上一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鉴定。 同一涉案物不得同时委托两家或两家以上价格鉴定机构进行价格鉴定。 《委托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主送单位。填写接受委托的鉴定单位。 2.价格鉴定目的。填写案件性质,并明确本次委托是用于确定案值或确定拍卖保留价。案件性质指盗窃、抢夺、抢劫、故意毁坏财物等具体案件名称。 3.涉案物的具体情况。填写涉案物的名称、规格、型号、鉴定基准日、数量、购置/出厂日期、购置价格、购置时状态(全新或二

涉案烟草物品价格鉴定管理办法(试行)

涉案烟草物品价格鉴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打击破坏国家烟草专卖制度等不法行为,规范涉案烟草物品价格鉴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0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9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办理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座谈会纪要》(高检会〔2003〕4号),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计办〔1997〕808号),《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操作规程》(闽价〔2006〕38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涉案烟草物品价格鉴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中所指的价格鉴定,是指取得价格鉴定资质的价格鉴证机构,接受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机构)(以下简称“办案机关(机构)”)的委托,对办案机关(机构)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涉及烟草物品的价格进行的鉴定。

第四条本办法中所指的涉案烟草物品,是指办案机关(机构)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法扣押、追缴、没收的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生产机械及其他原辅材料。 第五条全省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是办理涉案烟草物品价格鉴定的指定机构。其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经办案机关(机构)确认后,可作为办理案件的依据。 第六条涉案烟草物品价格鉴定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办案机关(机构)委托; (二)价格鉴证机构受理; (三)价格鉴证机构鉴定; (四)价格鉴证机构出具价格鉴定结论书。 第七条委托涉案烟草物品价格鉴定时,办案机关(机构)应递交《价格鉴定委托书》并加盖办案机关(机构)公章。委托书应载明的内容: (一)办案机关(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 (二)价格鉴定标的的品名、牌号、规格型号、数量、查获时间及查获地点、质量状况; (三)价格鉴定目的; (四)价格鉴定基准日;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八条灭失物品除填写第七条内容外,还应有案件当事人的

刑事案件物品价格鉴定

刑事案件物品价格鉴定,应根据作案当时(鉴定基准日)、当地的同类物品的价格,按照下列核价方法以人民币分别进行价格鉴定: (1)同种类的大宗被盗物品,失主以多种价格购进,能够分清的,分别计算;难以分清的,应按被盗当日(基准日)市场的中等价格计算。 (2)被盗物品已被销赃、挥霍、丢弃、毁坏的,无法追缴或者几经转手,最初形态被破坏的,应根据办案机关提供的失主、证人的陈述、证言、被告人的供述等有效凭证,确定原被盗物品的价值。 (3)残次品或假冒、伪劣物品,有使用价值的,按照其实际价值,参考生产成本计算;废品以及不具有使用价值但可回收利用的物品,按物资回收利用部门的收购价格计算;不能回收利用的物品,其价值为零。 (4)经营者生产、销售的伪劣商品,其价值应以违法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等价格计算;价值难以确定的,可按第(3)项的规定计算。 (5)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制品的价值,依照国家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核定。 (6)被盗伐、滥伐林木的价值,有国家规定价格的,按国家规定价格计算;没有国家规定价格的,按主管部门规定的价格计算;没有国家或者主管部门规定价格的,按实际生产成本加适当利税计算;进入流通领域的,按实际销售价格计算;实际销售价格低于国家或者主管部门规定价格的,按国家或者主管部门规定的价格计算。 (7)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的,盗窃数额按当地邮电部门规定的费用计算。销赃数额高于电信部门规定费用,盗窃数额按实际销赃数额计算。 (8)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的电信设备、设施的,盗窃数额按合法用户为其支付的电话费计算。盗窃数额无法直接确认的,应当以合法用户的电信设备、设施被盗接、复制后的月缴费额减去被复制前6个月的平均电话费推算;合法用户使用电信设备、设施不足6个月的,按实际使用的月平均电话费推算。 (9)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后自己使用的,盗窃数额按第7项的规定计算;复制他人电信码号后自己使用的,盗窃数额按7、8两项规定的盗窃数额累计计算。 (10)攻击、破坏互联网网站致使其不能正常运转的,应根据经委托方确认的恢复或重新建立网站所需合理投入的成本、工时费用计算。 (11)盗窃或损坏电力、铁路、民航、航运、公路、通讯设备、设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按恢复成本或直接损失计算。 (12)移动电话和寻呼机的基价包含主机及随机附件(电池、充电器和其他附件)的价值,盗窃、抢劫案不计算一次性缴纳的费用及预付费;贪污、受贿案按鉴定基准日一次性应缴纳的费用及预付费计入基价(未入网开机的除外)。 (13)不记名、不挂失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不论能否即时兑现,均按票面数额和案发时应得的孽息、奖金或者奖品等可得收益一并计算。股票按被盗当日证券交易所公布的该种股票成交的平均价格计算。

涉烟违法犯罪案件物品价格鉴定计算标准

《山东省涉烟违法犯罪案件物品价格鉴定计算标准》的通知 各市物价局、烟草专卖局: 现将《山东省涉烟违法犯罪案件物品价格鉴定计算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山东省涉烟违法犯罪案件物品价格鉴定计算标准》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主题词:印发涉烟计算标准通知 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烟草专卖局 抄送:省高级人民法院、省检察院,省政府法制办、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工商局,省直有关部门 附件: 山东省涉烟违法犯罪案件物品价格鉴定计算标准为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烟草专卖局关于规范涉烟违法犯罪案件物品价格鉴定工作的通知》(鲁价认[2008]227号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条例》、

《国家烟草专卖局罚没卷烟管理办法(试行)》(国烟专[2007]413号)、《国家烟草专卖局烟草专卖执法过程中涉案卷烟价格管理暂行规定》(国烟计[2006]67号)、《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罚没烟叶的管理办法(试行)》(国烟法[2006]950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以下简称《计算标准》)。 一、涉案卷烟价格鉴定 (一)运输、藏匿、销售环节依法查获的涉案真品卷烟(含雪茄烟)的价格鉴定。 1、办案机关在烟草运输、藏匿环节查获的真品卷烟,按照该产品在查获地执行的统一批发价格目录对应的批发价格计算。查获地统一批发价格目录中没有该产品的,按照该产品在全国统一批发价格目录对应的批发价格计算。全国统一批发价格目录中没有该产品的,按照目录中同类产品的平均批发价格计算。烟草专卖执法过程中查获的涉案卷烟适用本条规定。 2、办案机关在销售环节依法查获的涉案真品卷烟,按照查获地该产品的市场零售价格计算。 同类产品指包装和卷制技术、感官质量、主流烟气成份等近似的卷烟(下同),同类产品的选取不得少于3种。

对涉案物品价格认定结论有关问题的分析

对涉案物品价格认定结论有关问题的分析 涉案物品的价格认定结论,会对案件的定性产生很大的影响。但是,在涉案物品价格认定过程中,由于受价格认定方法单一、价格认定依据不明确、认定准确性得不到保障等影響,会导致认定结论不够准确。本文对涉案物品价格认定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分析,并就其解决对策进行探讨。 标签:涉案物品价格认定结论有关问题 涉案物品是刑事案件中对嫌犯量刑的重要依据,而在对涉案物品进行认定时,价格是其中非常重要的一项认定内容,涉案物品价格认定结论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案件结果。所以,必须要保证涉案物品价格认定的科学合理性,确保认定结果的准确性。 一、涉案物品价格认定结论有关问题分析 1.涉案物品价格认定方法单一 在对涉案物品进行价格认定时,由于认定的对象和目的不同,所以采用的认定方法也会有所区别。目前,比较常用的认定方法有四种,一是市场法,二是成本法,三是收益法,四是专家咨询法。将多种方法结合起来对同一涉案物品的价格进行认定,能够使涉案物品价格认定结论更加公正。但是,在实际的涉案物品价格认定过程中,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基本采用的是成本法。比如,涉案物品即认定标,其价格=基准日价格*(1-折旧率)。由于认定方法过于单一,没有对涉案物品进行全面的考虑,所以认定结果格式化现象十分严重。套用公式对涉案物品进行认定,容易出现错误的认定结论。 2.涉案物品价格认定依据不明确 在对同一涉案物品的价格进行认定时,不同级别的有权认定部门给出的认定结论却不同。在这些结论出现冲突的时候,却没有明确的依据能够给出一个最终的唯一结果。比如,某贪污案件中,涉嫌贪污者贪污850件成品,当地的区价格认证中心将涉案物品的价格认定为7万元。但嫌疑人认为认定价格高于实际价格,要求上级价格认证中心进行重新认定,认定结果为2万元。由于前后两次的认定价格差别很大,所以当地检察院委托国家发改委直属的价格认证中心做第三次认定,认定结果为5万元。因此,一审以此价格为依据,判处犯罪嫌疑人有期徒刑5年。犯罪嫌疑人认为此认定价格过高,遂提出上诉。于是,二审以第二次认定结果为依据,撤销一审判决,最后判处犯罪嫌疑人有期徒刑1年零3个月。 3.涉案物品价格认定材料不足 需要进行价格认定的涉案物品,由于关系着案情的发展,所以其不能随意的进行移送。所以,关于涉案物品价格认定结论的文书内容中,往往会缺乏完善的

从盗窃案涉案物品的价格评估看当前价格评估鉴定存在的问题

日前,我院侦查监督部门经过审查,对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贺某盗窃案不予受理,理由是该案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该案的主要证据——价格评估鉴定结论可靠性太差,不能采信。从这起盗窃案件中对涉案物品的价格评估来看,暴露出的物价鉴定部门在当前价格评估鉴定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应当引起我们司法机关的重视一、案件的基本情况:犯罪嫌疑人贺启富系信阳市平桥区某乡农民。于20xx年9月13日因涉嫌盗窃被刑事拘留。 此案经我院侦查监督部门审查后发现,公安机关在破案后,于20xx年10月10日委托信阳市某价格认证中心对涉案物品的价格进行鉴定,价格认证中心于第二日在既没有见实物也没有涉案物品发票的情况下,仅依据有着差距甚远的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作案时间和失主的报案时间及失主的报价,笼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确定了涉案物品的上述价格。 二、物价鉴定存在的问题: 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是物价部门针对刑事案件的需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涉案物品价格进行分析、鉴别、计算后所作出的一种结论性意见。现行的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作为证据的一种,其内容在文书上包括物品名称、规格型号、购置时间、质量、单位、数量、价格鉴证基准日、价格鉴证结论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及有关材料等几项。 1. 鉴定的内容缺少鉴证不同种涉案物品依据的具体法律、法规条款。 2. 鉴定过程缺少对涉案物品鉴定所依据的调查认证材料。此案需要价格鉴定的物品,均是双方当事人的证言材料,公安机关作为鉴定委托机关既没有提供涉案物品的实物,也没有提供涉案物品的购买发票等相关材料,物价部门在仅依“委托材料的真实性由委托方负责”的不负责任的托词进行鉴定,就必然缺少鉴定物品所需要的认证材料。如此案中的360米棉绸布,其面料和质量在市场上可以说千差万别,当然价格也应差距甚远。 3. 鉴定过程中反映不出涉案物品鉴定所依据的价格计算方法。此案所有的涉案物品鉴定结论在内容方面,均只注重结果,往往只是一个简单的物品简介,就得出了一个具体化的数字价格,结论内容过于简单。太过笼统的价格结论作为证据,与现在司法改革中的证据公开原则相违背。 三、对策及建议: 针对以上案件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所存在的弊端,笔者认为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应该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 1.加强相关立法。重点对物价部门的价格认证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尺度和刑事案件移送程序等作出明确的规定。增加物价部门鉴定某一种物品所依据的具体的法律、法规条款。 2.增加相关附卷材料。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在证据内容上增加涉案物品的照片或者其市场价格调查材料及其使用累计折旧情况等关于涉案物品的调查认定材料。公开的认证材料,可以全面、公正的反映整个鉴定过程,从而接受每一位案件当事人的正确监督。 3.强调物品价格鉴定所依据的价格计算方法。包括犯罪时涉案物品的市场价格,以及计算种类、计算公式等等。

刑事诉讼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刑事诉讼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刑事诉讼涉案物品价格鉴定是侵财类案件定罪量刑的基本问题,我院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侵财类案件大约占全部案件总数的70%。其中以盗窃罪为例,2013年,我院共受理审查起诉案件1477件1878人,涉嫌盗窃罪的案件708件901人,占受理案件总数的47.94%,其中绝大多数的盗窃案件都需要进行价格鉴定。在这些案件中,检察机关如何审查与采信价格鉴定意见,直接关系到案件的正确处理与司法的公平正义。 一、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存在的问题 司法实践中,受各种因素的制约,价格鉴定工作依然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法律体系尚不完善。一是全国统一的专业价格鉴定机构尚未建立。二是价格鉴定程序不规范。包括业务受理范围、鉴定原则、鉴定标准、办案机关向价格鉴定机构提交的检材程序等,都存在严重问题。三是鉴定涉案财物的保管、保全、返还、移送不规范。四是个别地方还存在克扣、截留、挪用、变卖涉案财物,案件还没有得到公正处理,涉案财物就灭失的情况。 (二)鉴定主体资格认识不一。在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特别是特殊领域物品鉴定时,对于非法定鉴定主体出具的鉴定证明如何采用,存在争议。有观点认为非法定鉴定主体出具的鉴定证明,不能作为鉴定意见;也有观点认为,从实际考

虑出发,可以考虑允许其他有鉴定能力的机关在无法律明文授权的情况下出具司法鉴定。 (三)鉴定标准不统一。对于价格鉴定依据的事实,各地做法不尽相同,主要有依被害人陈述、依办案人员描述、依涉案物品单据进行鉴定等情形,价格鉴定部门应当依据何种标准对涉案物品作出价格鉴定缺乏共识。这种情况不但影响了法律的平等适用,也有违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四)司法人员对鉴定意见缺乏严格审查,直接以鉴定意见作为定案依据。在实际办案过程中,由于鉴定意见具有一定的“权威性”与“专业性”,司法人员一般不会对相关鉴定意见进行实质性的审查,对作出价格鉴定意见的依据与方法等相关内容不进行审查或一掠而过,放弃了对鉴定意见科学性、合理性的进一步核实。 二、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存在问题的原因 (一)法律体系的建构与完善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从价格鉴定机制建立最初,到问题的发现和机制的完善,都需要一个过程。在整个过程中,既需要深入的研究、科学的论证,又需要立法的跟进,实践的磨合。体系性的问题,难以一蹴而就,需要法治建设的不断完善。 (二)当前鉴定机构尚不能完全涵盖鉴定范围。大量需要专业性意见的领域没有对应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很多意见性的证据也无法划分到鉴定意见种类中。但基于案件办理的需要,又必须对相关涉案物品作出价格鉴定。如在办理生产、销售假药案件中,部分价格鉴定中心认为应当由药监局对药品价值进行鉴定,但并无法律规定药监局有权对涉案药品价格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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