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标准

天津市《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标准》

消防支队2010年03月16日

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标准

1围

本标准提出了单位消防安全责任、防火巡查检查、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宣传与培训、灭火应急疏散预案编制和演练、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消防远程监控等消防安全管理的要求和措施。

本标准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划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单位)及其所在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规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容)或修改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5号)

GB 5907-86 消防基本术语第一部分

GB 14107-93 消防基本术语第二部分

GB 50440-2007 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技术规

GB 15630-1995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

GB 13495-92 消防安全标志

GB 17945-2000 消防应急灯具

GB 50140-2005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

GA 587-2005 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

GA 767-2008 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

GA 654-2006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GA 95-2007 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

DB 29-66-2004 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疏散系统设计标准

3术语和定义

GB 5907、GB 14107、GB 50440、GB 15630、GB 13495、GB 17945、GB 50140、GA 587、GA 767、GA 654、GA 95、DB 29-66-2004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单位。

3.2人员密集场所

人员聚集场所,是指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

3.3公众聚集场所

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

3.4公共娱乐场所

向公众开放的下列室场所,包括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等。除上述场所之外,公共娱乐场所还包括许多新生的与所列场所功能相同或相似的营业性场所,如:网吧、美容院、棋牌室、洗脚房,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酒吧、咖啡厅,洗浴、健身等场所。

3.5火灾隐患

可能导致火灾发生或火灾危害增大的各类潜在不安全因素。

3.6重大火灾隐患

违反国家消防法律法规,不能立即整改可能导致火灾发生或火灾危害增大,并可能造成特大火灾事故后果和严重社会影响的各类潜在不安全因素。

3.7专职消防队

由专职灭火的人员组成,有固定消防站用房,配备消防车辆、装备、通讯器材,定期组织消防训练,能够每日24h备勤的消防组织。

3.8志愿消防队

主要由志愿人员组成,有固定消防站用房,配备消防车辆、装备、通讯器材的消防组织。志愿人员有自己的主要职业、平时不在消防站备勤,能在接到火警出动信息后迅速集结,参加灭火救援。

3.9义务消防队

由本场所从业人员组成,平时开展防火宣传和检查,定期接受消防训练;发生火灾时能够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扑救初期火灾、组织疏散人员,引导消防队到现场,协助保护火灾现场的消防组织。

3.10建筑消防设施

建筑物、构筑物中设置的用于报警、灭火、人员疏散、防火分隔、灭火救援行动等设施的总称。

3.11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

对联网用户的火灾报警信息、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进行接收、处理和查询,向城市消防通信指挥中心或其他接处警中心发送经确认的火灾报警信息,对联网用户的消防安全管理信息等进行管理,并为公安消防部门和联网用户提供信息服务的系统。

3.12联网用户

将火灾报警信息、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和消防安全管理信息传送到监控中心,并能接收监控中心发送的相关信息的单位。

3.13用户信息传输装置

设置在联网用户端,通过报警传输网络与监控中心进行信息传输的装置。

4总则

4.1单位应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统称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4.2单位对自身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4.3单位应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4.4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设置或者确定消防工作的管理职能部门,并确定专职或者兼职的消防管理人员。其他单位应确定专职或者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可以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

4.5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应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当事人应在订立的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在其使用、管理围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4.6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服务。

4.7举办灯会、集会、焰火晚会以及展览、展销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

活动的主办单位、承办单位以及提供场地的单位,应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承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大型活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对建筑物进行局部改建、扩建和装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与施工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

4.8未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的由建设单位承担责任。

4.9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采用先进的消防管理方法,建立完善的消防安全管理体系,每年对其消防安全状况进行评估,改进消防安全管理。

4.10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单位,应参加消防远程监控系统的联网,履行联网用户职责。

4.11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应定期进行检查测试,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4.12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场所、可燃物资仓库的电器产品、线路和导除静电设施,应当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技术检测。

4.13公众聚集场所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4.14单位应根据有关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或志愿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员的数量宜为本单位从业人员数量的30%。

5消防安全责任和职责

5.1单位消防安全职责

5.1.1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5.1.2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5.1.3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5.1.4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5.1.5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5.1.6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5.1.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5.2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职责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履行本标准5.1条的规定外,还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5.2.1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

理工作。

5.2.2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5.2.3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5.2.4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5.2.5建立消防安全例会制度,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研究、部署、落实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和措施。

5.2.6建立消防工作情况报告制度,每年将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消防工作情况报告应包括以下容:a)单位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b)消防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c)各种消防安全制度、操作规程的制定、执行情况;

d)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

e)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及运行情况;

f)消防安全培训情况;

g)灭火和应急预案以及演练情况;

h)火灾情况;

i)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5.3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

5.3.1贯彻执行消防法规和国家、行业、天津市的消防技术标准,保障本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5.3.2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5.3.3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5.3.4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5.3.5组织防火检查以及建筑消防设施、电气线路的检测,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5.3.6组织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或义务消防队。5.3.7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5.3.8主持召开消防安全例会,每月不少于一次。

5.4消防安全管理人职责

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对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具体组织实施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5.4.1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5.4.2根据单位实际确定逐级或者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5.4.3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5.4.4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5.4.5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5.4.6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或志愿消防队。

5.4.7在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5.4.8提出消防安全例会议程,并应形成会议纪要或决议。

5.4.9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5.4.10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5.4.11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上述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

5.5消防安全主管部门责任人(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职责

消防安全主管部门责任人对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具体组织实施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5.5.1根据年度消防工作计划,开展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5.5.2督促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5.5.3实施防火检查,督促火灾隐患整改。

5.5.4检查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状况,督促维护保养。

5.5.5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5.5.6组织专职消防队或志愿消防队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

5.5.7筹备消防安全例会容,落实会议纪要或决议。

5.5.8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5.5.9及时向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

5.6其他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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