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农村水利工程水费征收管理的意见

关于规范农村水利工程水费征收管理的意见
关于规范农村水利工程水费征收管理的意见

关于规范农村水利工程水费征收管理的意见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农委省水利厅二○○二年四月)

近年来,一些地方未能严格按照规定征收水利工程水费,随意扩大水费征收范围,向不属于水利工程受益范围的地方收取水利工程水费;有的地方层层加价、搭车收费或强行平摊水费,农民群众对此反映强烈。为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现就规范农村水利工程水费征收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严格控制水利工程水费征收范围

水利工程水费必须严格限定在水利工程受益范围内的有效灌溉和排涝区,按照水利工程供给的水量、排涝量及省定水费标准收取。对水利工程受益范围以外的地方,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水费。

二、严格规范水利工程水费征收标准

为规范水利工程水费征收行为,逐步理顺水利工程供水价格,从今年起取消基本水费,一律实行计量收费,并由过去的实物计征改为货币计征。

取消基本水费后,水利工程水费按灌排区和水闸控制的河道、湖泊,分别制定征收标准。

(一)水利工程灌排区(含水库灌区、引水灌区、机电提水灌排区)按渠首引进的水量收费。具体水费标准为:水库和引水灌区,每百吨 5.60 元;机电提水灌排区,一级站提水的水费按水库和引水灌区标准计收,二级提水的水费每千吨米加收 1.45 元;多级提水的,在上一级提水水费标准的基础上,

每级每千吨米加收 1.45 元。对无计量设施,不能对取水量进行计量的,可按上述标准、引进水量和实际受益的田亩数计算收费。

经批准从灌区渠道上直接取水灌溉的,计量水费按灌区收费标准的70%收取。水利工程排涝计量收费标准由县以上物价、水利部门在严格核算排涝成本的基础上核定。

(二)从水闸控制的河道、湖泊中提取灌溉用水的,按实际取水量收费,每百吨按 0.50 元标准计收。对无计量设施,不能对取水量进行计量的,可按实际受益的田亩数收费,每亩 1.50 元。

国有水利工程以外的其它水利工程水费收取标准,原则上应参照以上标准,由乡镇政府根据供水成本核定;超过以上标准的,须报经县级物价部门核定。各地要切实加强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超标准收取水费。

三、认真核定农业生产用水定额

省水利厅要会同省物价局,分灌区类型,结合当地水系,严格制定各地最高用水定额标准。在当前末级渠系和田间计量设施不配套的情况下,水利工程受益范围地方的县级水利部门要会同物价等部门,以乡镇为单位,分旱地、水田,综合核定亩均用水定额,按照省定的收费标准,测定当年各乡镇到户亩均水费标准,报县级人民政府颁布。各级水利部门要加强对供水量、供水结构、受益范围和用户情况等各项基础资料的收集和核对工作,切实加强计量设施的建设和配套工作。

四、积极改进农村水利工程水费征收形式

各地要积极探索新的水费征收形式。要建立并推广用水者协

会等农民用水合作组织,让农民直接参与农业生产用水的管理和监督,负责末级渠系的水量分配、水费收取和渠道维修等工作,将各级政府代征水费的方式逐步改为由水管单位直接收取,减少收费环节。有条件的地方,水管单位应将管理范围延伸,按水的流程直接配水到自然村、组,以村、组或农户为单位收费,以减少农业供水中间环节和费用,减轻农民负担。

五、规范农村水利工程水费征收行为

各级水管单位要严格执行农村水利工程水费征收政策,按照核定的用水定额和收费标准收费。对电力排灌收费,要严格实行水、电分开计收。水管单位应以行政村为单位,与农户签订供水合同,严格按照用水定额保证供水,按实际供水量收费。为便于水费的收缴和使用,可对受益地区农户按受益面积实行预交费,但预交费额每亩不得超过5元,年底结清,多退少补。收费单位要按规定到当地物价部门领取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部门监制的水利工程水费收据。严禁扩大水利工程水费征收范围,不得向非受益区收取水费;严禁自立项目和擅自提高水利工程水费标准;严禁任何地方和单位借收取水费之机搭车收取其它任何费用;严禁收取水损费和管理费;严禁无证收费或收费不开票据;严禁收取目前在农村暂缓执行的水资源费和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等。

六、建立健全水利工程水费管理制度

水费收入是水管单位和水利设施正常运行的主要资金来源,必须保证专款专用,专项用于水利工程的运行、维护、改造及管理开支,任何地方和部门都不得调剂、截留和挪用。各级水利部门和水管单位要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收费管理的规章

制度,切实加强对收费和各项开支的管理,严格核定支出定额和维修计划,杜绝不合理开支。编制部门要会同水利、财政部门严格核定水管单位的人员编制,精简富余人员。县级物价部门要会同财政、水利、农业主管部门建立农村水利工程水费公示制度,并将农村水利工程水费纳入农民负担监督卡,实行用水量、水价、水费“三公开”,提高水费管理的透明度。为解决年度之间供排水和水费收入不平衡的问题,各地要建立合理的水费调剂制度,水费收入多的年份要提取一定的比例用于年度间的余缺调剂;少数特殊年份,水费收入过低,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各级物价部门要会同财政、农业、监察、水利等部门,切实加强对农村水利工程水费征管的监督,公布举报电话,设立联系点,对水费征收行为进行跟踪检查,坚决取消不合理的加价和收费,依法查处乱收费、乱加价行为,对违法违规所得必须退还群众。对于乱收费情节恶劣或屡禁不止、造成严重影响的,要按有关规定追究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具体处罚办法由省监察厅牵头另行制定。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农村水利工程水费计收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并教育广大农民群众爱护水利工程设施,合理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大力推行节水灌溉措施,提高水的利用率,按时交付水费。

水利工程管理条例(doc 16页)

水利工程管理条例(doc 16页)

重庆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1998年3月28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管理,确保水利工程安全,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综合效益,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防洪、排涝、农田灌溉、乡镇供水、水力发电等水利工程。 第三条、水利工程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工作的领导,督促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利工程管护单位依法履行职责。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利工程设施、参加水利工程抗洪抢险的义务,有制止、检举和控告损害水利工程行为的权利。

第九条、工程竣工后,按有关规定验收合格的,应根据工程管理权限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完备注册登记和产权手续,方能投入使用。 第三章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十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水利工程的统一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宣传贯彻实施有关水利工程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直接管理市级水利工程国有资产,负责对全市水利工程国有资产实施监管,确保水利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三)实施水利工程行业管理,确保水利工程安全和效益的发挥; (四)负责大中型水利工程和跨区、县(市)小(一)型水利工程的管理; (五)查处违反水利工程管理规定的行为。

区、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分级管理原则负责本辖区内小型水利工程的统一管理,其具体职责比照前款规定确定。 乡镇水利水土保持管理站是区、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基层设立的全民事业单位,可根据区、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负责责任区内水利工程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水利工程按以下规定建立管护单位或配备专管人员: (一)国家投资或国家投资为主建设的水利工程,以及按国家有关规定界定为国家管理的水利工程属国家管理工程,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管护单位并委任负责人; (二)农村集体投资投劳为主和国家投入一定资金共同建设的水利工程,为集体管理工程。由区、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当地人民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同组成工程灌区管理委员会,由其批准设立管护单位和委任负责人; (三)农村集体、其他单位或个人投资兴建的水利工程,由投资者自主设立管护单位或配备专管人员,按管理权限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水利工程管护单位的职责:

水利工程中水闸施工管理分析

水利工程中水闸施工管理分析 发表时间:2018-06-14T16:51:04.033Z 来源:《基层建设》2018年第12期作者:辛晓红 [导读] 摘要:伴随着社会经济水平的持续提高,对各种工程基础建设也加大了投入力度,其中水利工程建设也得到更加深远的发展,我国对水利工程建设不仅投入了更多的经济支持,在政策上也给予了颇多的支持,在水利工程中水闸工程的建设是非常重要的基本工程设施。 黑龙江省隆业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黑龙江哈尔滨 150000 摘要:伴随着社会经济水平的持续提高,对各种工程基础建设也加大了投入力度,其中水利工程建设也得到更加深远的发展,我国对水利工程建设不仅投入了更多的经济支持,在政策上也给予了颇多的支持,在水利工程中水闸工程的建设是非常重要的基本工程设施。水闸工程的结构与形式是非常庞杂的,对于施工工艺与技术要求更加严格,水闸工程的各类施工人员应在工程中对施工工艺以及施工质量进行严格的控制与勘察,避免水闸工程中出现会影响工程质量等类似的工程事故,这不仅影响到水闸工程的质量,还会严重影响到整个水利工程的质量。本文针对水闸的施工工艺进行探讨,以及水闸施工质量的控制进行分析。 关键词:水闸施工;施工工艺;质量控制 1 引言 水利工程是一项利国利民的基础性建设工程,对国民经济发展起着非常重要的促进作用。水利工程具有技术性强、施工复杂的特点,其施工质量的影响因素众多。水闸施工作为水利工程建设的关键环节,对水利工程的整体质量具有决定性影响。因此,施工单位应该提高水闸工程的施工管理水平,为水利工程的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2 水闸工程的施工工艺 水闸的施工工艺与它的质量控制是密不可分的,在水闸施工过程中,施工工艺应当按照水闸工程的规划与设计有序实施,在水闸工程施工之前,应当做好每一项相关工作准备。①在水闸施工前,要对施工地质以及周围环境进行勘察和探测,以备在后续施工中避免因对地质环境的不了解而影响水闸工程质量。②在地质环境勘探之后,要做好多种可供选择的水闸施工方案设计,在水闸施工前做出最终的方案选择,并且在水闸施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也有可以解决问题的多项方案可供及时解决问题。③在选定好施工方案后,对于施工与建设材料的采购也要进行严格控制,用以避免因建设材料选用不规范而影响工程质量。④施工前的围堰和导流工作,以及后续的挖掘基坑以及处理方法,都应该严肃对待。在开挖基坑时要全程并且全面监测监察地形的各项测量数据,并对此选定相应的施工方案,该方案在施工前要上报给水闸工程师总部并进行审核批准,审核批准后才可进行施工;而在基坑的处理工作中,需要选择科学合理的施工方案和施工技术,通过持续不断的加强翼墙地基和闸室的加固工作,才能有效的保证翼墙与闸室的稳固以及连接部分的稳定性;在水闸施工中,对闸门止水、闸门槽、启闭装置的安装技术有严格的规章制度,所有的施工技术都要符合相关的管理规定与工艺要求,尽最大努力避免因施工技术问题产生质量隐患。 3 水利工程水闸施工技术要点 3.1 水闸施工的前期准备 在水闸施工之前要做好勘察工作,对水闸施工位置,以及周围地质环境进行系统性的了解,最终选择适合的水闸施工位置,不仅能充分利用水源优势,最大程度提高生产力,还要能节约整个水利工程的成本。然后对于水闸的结构形式以及建筑的方式与方法进行全面的分析考量,在建筑图纸审核时要全面控制好每项施工技术,如果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对水闸的工程质量存在不利的隐患,应当及时上报到相关水闸工程部门,并能及时提出适当的整改方法,尽最大努力去除水闸工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与质量问题,以确保水闸的施工质量得到完善。 3.2 水闸施工技术 在水闸施工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标准做好各道工序的质量控制,抓好施工材料的检测,材料的质量控制,严格控制水闸施工过程,掌握好各项重点施工技术,重点在水闸部分质量检查的同时,还要进一步加强技术管理,确保项目整体质量。(1)开挖工程。在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中,由于水闸长度大,开挖量大,因此要控制开挖工程的质量。在土石方开挖过程中,需要选择开挖截面,避免开挖段过大造成混凝土浪费,开挖截面过小也会影响闸的强度。因此,在开挖段严格控制下,为确保施工的要求,应严格按照中线进行开挖过程,确保实际开挖的各项参数和工程设计要求一致。(2)混凝土工程。作为水闸施工过程当中用量最大的材料之一,混凝土的质量问题是重中之重。其用料的配比过程要进行严格监察,并对成品混凝土进行抽样检查,用以保证混凝土的质量可以用于水闸工程的建设中。混凝土的用料应当严格按照相应的工艺进行配比,在浇灌混凝土的过程中,对其浇灌的严密性要全程监测,如果出现不利因素,应当及时进处理,以免混凝土出现松散、开裂、气泡等一系列问题,这是有效规避水闸工程质量问题与安全隐患最直接的方式。(3)金属结构工程。在水闸金属结构施工过程中,需要严格控制施工材料,加工工艺和安装程序,实现施工质量的全面控制。在具体的施工过程中,合理安排现场的运输,生产和安装,能有效保护材料质量的生产,并有正规厂家的质量认证。在使用前的材料,检查材料的质量,并对样品进行审查,以有效地确保材料的质量。在安装水闸的嵌入式部件时,要保证科学合理的施工工艺措施,控制焊接质量,避免焊接变形的发生,在焊接过程中对变形过程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予以纠正,以保证即嵌入式的安装质量。 3.3 健全工程施工管理制度 水闸工程施工管理需要在健全制度的基础上,对技术、施工以材料进行全方位管理。其中,技术管理主要是指技术人员具有专业施工能力,并不断开拓创新,全面贯彻管理措施,进而达到施工质量要求。可以实行绩效考核制度,对先进员工给予物质奖励,激发施工人员的学习热情;施工管理主要是指对施工负责人以及施工管理员进行科学管理,以便使二者之间的沟通更为及时、有效,进而提高工程质量,加快施工进度;物资管理主要是指对水闸工程的施工设备以及施工材料进行动态控制,合理调配。在工程物资入库之前,必须要经过严谨的质量验收程序,在审查合格之后方可投入使用。同时,要提高养护意识,定期对施工设备进行巡检,以减少因设备故障带来的施工问题。此外,水闸工程管理人员还需实时了解材料使用情况,确保资源充沛,进而为施工的顺利开展提供保障,促进施工效率的有效提升。 3.4 改进水闸管控措施 在水闸工程施工期间,应建立综合管理和控制体系,认真分析各种不良现象存在的水闸施工情况,水闸施工设计完善,做出各种技术性工作,还应安排施工顺序,严格控制水闸施工质量,建立完善的水闸施工质量管理机构,还可以实行三检查制度,检查各级门检验工

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1990年11月10日河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七条会议通过根据1998年12月26日河北省第九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 <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管理,提高水利工程的综合效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管辖的水库、河道、渠道、洼淀、分蓄滞洪区、堤坝、海堤、水闸、闸桥、机井、排灌站、输排水管路、水电站等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水利工程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利工程的统一管理工作。 城市供水部门负责管理其所属的供水和排水设施。 第四条水利工程是国民经济的基础设施。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提高对水利投入的总体水平,并加大对水利工程维修、维护和管理的投入比例。 拓宽融资渠道,鼓励社会各界及境外投资者以独资、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兴建和维护水利工程,加快水利建设,保障水利工程各项功能的正常发挥。 第五条国家投资的水利工程形成的资产归国家所有。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水利工程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其他投资主体投资的水利工程形成的资产,属于各该投资主体所有。工程的安全管理,应当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防汛抗洪调度,必须执行当地防汛指挥机构的命令。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利工程设施和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 第七条在工程管理、节约用水、开发利用水资源、保护工程设施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工程管理 第八条国家投资兴建的以社会效益为主的水利工程的维护、运行管理经费,分别由各级财政支付。较大工程的配套建设和更新改造资金,由计划部门列入年度基建计划。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保证社会效益的同时,积极推进水利产业化,逐步实现以水养水、以工程养工程等自我发展的目标,提高水利工程的综合效益。 多渠道投资兴建的水利工程,应当根据不同的投资主体,建立多种形式的管理运行机制,自主经营,自我发展。 第十条水利工程应当设置相应的管理机构或者管理人员,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考核制度。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镇基层水利、水土保持管理服务机构的建设,充分发挥其作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各县(区)水利(水务、水保)局、金巢农村工作局、局属各单位: 《抚州市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根据通知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抚州市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附件: 抚州市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全市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规范质量监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江西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江西省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江西省中小型灌区项目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江西省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管理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其他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水利工程项目建设质量管理实行项目法人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质量与安全监督站(分站)(以下简称质监机构)按分级管理的原则具体负责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 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不含保护县城或设区市工业园区)的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及防洪工程;灌溉面积30万亩以下、5万亩及以上的灌区项目;小(1)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小农水重点县项目; 5000千瓦以下的水电站;1000千瓦以下泵站;35千伏输变电工程;保护面积10万亩以下、1万亩及以上的堤防项目及排涝工程;其它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生产性项目;400万元以下的非生产性项目的质量监督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灌溉面积5万亩以下的灌区项目;小(2)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 第五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监督方式以抽查为主,可根据需要建立质量监督项目站

水闸工程管理规程(2017新版)

水闸工程管理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水闸工程管理的总则、控制运用、工程检查与设备评级、工程观测、养护维修、安全管理、技术资料与档案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江苏省大、中型水闸、小型水闸和套闸可参照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含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5972 起重机钢丝绳保养、维护、检验和报废 GB/T 5975 钢丝绳用压板 GB 50026 工程测量规范 DL/T 596 电力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 DL/T 1476 电力安全工器具预防性试验规程 SL.27 水闸施工规范 SL.75 水闸技术管理规程 SL.105 水工金属结构防腐蚀规范 SL.214 水闸安全评价导则 SL.226 水利水电工程金属结构报废标准 SL.240 水利水电工程闸门及启闭机、升船机设备管理等级评定标准 SL.298 防汛物资领储备定额编制规程 SL.381 水利水电工程启闭机制造安装及验收规范 DB32/T 1713 水利工程观测规程 DB32/T 2948 水利工程卷扬式启闭机检修技术规程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控制运用control application 通过有目的启闭闸门、控制流量、调节水位、充分发挥水闸的作用。 3.2 水闸sluice 修建在河道、堤防上,利用闸门控制流量和调节水位的水工建筑物。 3.3 节制闸regulating sluice 为调节上游水位控制河道泄量而拦河修建的水闸。 3.4 排水闸drainage sluice 排水渠道用以排除内河或洼地涝、渍水的水闸。

水利工程考核办法(水建管〔2008〕187号)

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 (水建管〔2008〕187号)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管理,科学评价工程管理水平,保障工程安全,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大中型水库、水闸,七大江河干流、流域管理机构所属和省级管理的河道堤防、湖泊、海岸以及其它河道三级以上堤防等工程,其它水库、水闸、河道堤防等工程参照执行。 第三条水利工程管理考核的对象是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指直接管理水利工程,在财务上实行独立核算的单位,以下简称水管单位),重点考核水利工程的管理工作,包括组织管理、安全管理、运行管理和经济管理四类。 第四条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管辖的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流域管理机构负责所属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部直管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由水利部负责。 第五条水利工程管理考核,按河道、水库、水闸等工程类别分别执行相应的考核标准。 第六条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实行千分制。水管单位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水利部制订的考核标准对水管单位管理状况进行考核赋分。 第七条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分水管单位自检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考核验收两个阶段。考核结果达到水利部验收要求的,可自愿申报水利部验收。 第八条通过水利部验收,考核结果总分应达到920分(含)以上,且其中各类考核得分均不低于该类总分的85%。通过省级及其以下考核验收,考核结果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九条水管单位应加强日常管理,根据考核标准每年进行自检,并将自检结果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反馈水管单位,水管单位应采取相应措施,加强整改,努力提高管理水平。 第十条申报水利部验收的,需具备以下条件: 1、完成水管体制改革并通过验收。 2、水库、水闸工程按照《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办法》和《水闸注册登记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注册登记。 3、水库、水闸工程按照《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和《水闸安全鉴定规定》的要求进行安全鉴定,鉴定结果达到一类标准或经过除险加固达到一类标准。 河道堤防工程(包括湖堤、海堤)达到设计标准。 4、新建工程竣工验收后运行3年以上;除险加固、更新改造工程完成竣工验收,且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后运行3年以上。 第十一条申报水利部验收的水管单位,将考核结果逐级报至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所属水管单位,将考核结果逐级报至流域管理机构;部直管水管单位自检后,将考核结果报水利部。 第十二条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申报水利部验收的水管单位的初验、申报工作。对自检、考核结果符合水利部验收标准的组织初验;初验符合水利部验收标准的,向水利部申报验收批准,并抄送流域管理机构。

1.1《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水建管〔2008〕214号)

关于印发《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水建管〔2008〕214号 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为加强水闸安全管理,规范水闸安全鉴定工作,保障水闸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规定,我部制定了《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施行。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日 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闸安全管理,规范水闸安全鉴定工作,保障水闸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以及水闸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滞洪区)、灌排渠系、堤防(包括海堤)上依法修建的,由水利部门管理的大、中型水闸。 小型水闸、船闸和其它部门管辖的各类水闸参照执行。 第三条水闸实行定期安全鉴定制度。首次安全鉴定应在竣工验收后5年内进行,以后应每隔10年进行一次全面安全鉴定。运行中遭遇超标准洪水、强烈地震、增水高度超过校核潮位的风暴潮、工程发生重大事故后,应及时进行安全检查,如出现影响安全的异常现象的,应及时进行安全鉴定。闸门等单项工程达到折旧年限,应按有关规定和规范适时进行单项安全鉴定。 第四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闸安全鉴定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辖的水闸安全鉴定工作的监督管理。 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其直属水闸安全鉴定工作的监督管理,并对所管辖范围内的水闸安全鉴定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水闸管理单位负责组织所管辖水闸的安全鉴定工作(以下称鉴定组织 — 1 —

黑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15修正)

黑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15修正) 【法规类别】水利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5.04.17 【实施日期】1991.10.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修改依据】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统计监督处罚条例》等72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等63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黑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1991年7月6日黑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4月17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等五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的保护和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发挥水利工程综合效益,促进国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全省范围内的水库、闸坝、堤防、机电排灌站、水轮泵站、水电站、机电井、引水、灌溉、排水、蓄滞洪区和河道整治等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利工程的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行政公署和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管理工作。 省国营农场总局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系统水利工程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健全水利工程管理机构,配备专业管理人员。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职责是: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负责水利工程的检查观测,掌握水利工程运行状态;及时维修养护,保持水利工程完整,制止破坏水利工程设施行为;制定和执行调度运用方案,保证水利工程设施正常运行,充分发挥效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干预和阻挠水利工程管理人员履行职责。 第五条水利工程管理贯彻安全第一的方针,在保证工程安全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工程效益。 水利工程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利工程的义务和制止、检举损害水利工程行为的权利。 第七条对在水利工程管理、用水管理和抢险救灾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利工程安全管理,保障水利工程安全正常运行,发挥水利工程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水利工程,是指开发、利用、控制、调配和保护水资源的各类工程,包括水库(含山塘,下同)、水电站、水闸(含涵闸,下同)、堤防(含护岸,下同)、泵站、渡槽、倒虹吸、沟渠、堰坝、机电井、输(供)水管道(隧洞)等。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利工程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水利工程安全管理职责,保障水利工程安全正常运行,发挥水利工程在水资源开发利用和防灾减灾中的作用。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监督管理。 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建设(规划)、环境保护、交通、电力、农业、林业、安全生产监管、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水利工程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包括街道办事处,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并管理的水利工程以及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水利工程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水利工程实行分级和分类管理。水利工程的分级、分类标准,按照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执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库、水电站、大中型水闸、堤防、大型泵站、一个流量(每秒一个立方米流水量)以上的渡槽和沟渠等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影响的水利工程的安全监管工作。 第六条水利工程实行安全管理责任制。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安全管理责任制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安全负责,明确并公布水利工程安全管理责任人,对水利工程安全管理工作进行考核。 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安全负行业管理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水利工程主管部门对其直接管理的水利工程安全负管理责任。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对其管理的水利工程安全负直接责任。 第二章建设质量与建设安全 第七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 需要报请审批、核准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在制定水利工程建设方案的同时,应当制定管理方案,明确水利工程建成后的管理单位、管理经费来源、安全保障措施等事项。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第八条水利工程建设涉及项目选址、土地(水域)使用、环境保护、移民安置等管理活动的,按照城乡规划、土地(水域)、环境保护、移民安置、地质灾害防治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流域综合规划,涉及防洪的,应当符合防洪规划。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第十条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范围内承揽设计业务。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并在设计文件上盖章和签字。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对水利工程的设计质量负责,在设计使用年限内承担相应的质量和安全责任。 第十一条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范围内承揽监理业务。 监理单位承担监理业务时,应当按照要求指派具有相应资格的监理人员进驻施工现场实行现场监理。工程的重要部位和隐蔽工程施工时,监理人员应当实行全过程旁站监理;未实行全过程旁站监理的,监理人员不得签署监理意见。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范围内承揽施工业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工程施工安全以及施工期间的工程度汛安全。 水利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明确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措施。

水闸工程观测管理办法

水闸工程观测管理办法 1.1 一般要求 1.1.1 水闸观测的主要任务应包括以下内容: a) 监视水情、水流形态、设施性能和工程状态变化情况,掌握工情、水情变化规律,为正确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b) 及时发现异常现象,分析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发生事故。 c) 验证工程规划、设计、施工及科研成果。 1.1.2 应按照DB32/T 1713的规定,结合各工程的类别和等级、结构布局、地基土质和工程控制运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等,编制观测任务书并上报。 1.1.3 观测成果应真实、准确,观测精度应符合要求,资料应及时整理、分析,并定期进行整编。 1.1.4 观测设施应妥善维护,观测仪器和工具应定期校验、维护。 1.1.5 有水文测报任务的管理单位应根据水文测站任务书的要求,依照现行水文规范开展水文观测、报汛和水文资料整编工作。未承担水文测报任务的管理单位,根据工程管理和防汛抗旱的要求,开展水文工作。 1.1.6 工程施工期间的观测工作由施工单位负责,在交付管理单位管理后,由管理单位进行,双方应做好交接工作。 1.2 观测项目

1.2.1 水闸观测分一般性观测和专门性观测两大类,观测内容宜按设计要求确定,也可根据水闸运行管理需要增加观测内容。 1.2.2 一般性观测项目包括水位、流量、垂直位移、闸基扬压力、侧岸绕渗、河床变形等。 1.2.3 专门性观测项目主要包括水平位移、伸缩缝、裂缝、墙后土压力、水流形态等。 1.3 观测要求 1.3.1 观测工作应符合下列的基本要求: a) 保持观测工作的系统性和连续性,按照规定的项目、测次和时间进行观测。 b) 随观测、随记录、随计算、随校核(简称:“四随”)。 c) 无缺测、无漏测、无不符合精度、无违时(简称“四无”)。 d) 人员固定、设备固定、测次固定、时间固定(简称“四固定”)。 1.3.2 各工程观测项目的观测设施布置、观测方法、观测时间、观测频次、测量精度、观测记录等应符合DB32/T 1713的规定。 1.3.3 每次观测结束后,应及时对记录资料进行计算和整理,并对观测成果进行初步分析,如发现观测精度不符合要求,应重测。如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进行复测,查明原因

堤防工程项目划分标准

堤防工程项目划分标准 堤防工程项目划分标准是根据《堤防工程施工质量评定与验收规程(试行)》(SL239-1999)附录A,结合堤防工程实际情况,对分部工程和单元工程划分作了进一步的细化,具体见表。 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填表基本规定 堤防工程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以下简称《评定表》)是检验与评定施工质量的基础资料。工程竣工验收后,属归档长期保存资料,其填写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填表基本规定 (1) 《评定表》应使用蓝色或黑色墨水填写,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填写。 (2) 文字应按国务院颁布的简化汉字书写,字迹应工整、清晰。 (3) 数字用阿拉伯数字(1、2、3、.9、0);计量单位应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并以规定之符号表示(如:MPa、m、m2、mm、t .等)。 (4) 合格率用百分数表示,小数点后保留一位;如恰为整数,则小数点后以0表示,如%。 (5) 需改错时,将错误用两道直线划掉,再在其右上方填写正确文字(或数字),禁止使用改正液、贴纸重写、橡皮擦、刀片刮或用墨水涂墨等方法。 例:表面有裂,抗压强度。 (6) 单元(工序)工程完工后应及时评定其质量等级。 (7) 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中: 表头①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名称和编码:按项目划分确定之名称和编码填写; ②单元工程名称、部位:填写该单元名称(中文名称或编号),部位可用桩号、高程等表示; ③施工单位:填写与项目法人签订承包合同的施工单位全称; ④单元工程量:填本单元主要完成工程量; ⑤检验(评定)日期:年――填写实际4位数,月――填写实际月份(1~12月),日――

填写实际日期(1~31日),检验日期由施工单位填写,评定日期由项目监理机构填写。 (8) 在质量标准栏中,凡未列出具体要求的,其内容应由监理工程师依据设计文件和合同技术规范确定并填入该栏中。如:质量标准栏凡有“符合设计要求”者,应注明设计具体要求(如内容较多,可附页说明);凡有“符合规范要求”者,应标出所执行的规范名称及编号、条款。 (9) 在检验记录或检查结果栏中,应填写检查、检测的实际数据或情况,数字记录应准确、可靠、小数点保留位数应符合本规定和其它有关规定的要求;文字记录应真实、准确、简练;表中缺项的填写栏用斜线划去,以表示无此项。 (10) 监理人员的复核应贯穿施工全过程。在施工过程中,监理人员随时检查施工单位的施工记录,并进行必要的签认,同时做好自己的抽查记录,作为复核《评定表》的依据;对于检验结果用符号表示的(如打“√”、“×”等),其施工原始记录应作为备查资料附于表后。 (11) 表尾填写: ①施工单位“三检”人,分别由负责初检、复检及终检的人员签名;金结及机电类单元工程表尾签名栏中的测量人员,由负责该表格项目测量、测试、检验的人员签名。如果该工程由分包单位施工,则单元(工序)工程“三检”人由分包单位负责初检、复检及终检的人员签名;对于重要隐蔽工程、关键部位的单元工程应由联合小组核定质量等级;当分部工程及单位工程自评时,由分包单位填写表格,并进行初验、复验,总包施工单位进行终验。 ②监理单位:填写监理单位项目监理机构名称,相应栏目由负责该项目的监理工程师(或现场监理工程师)签字。 ③表尾所有签字人员,必须由本人按照身份证上的姓名签字,不得使用化名,也不得由他人代签,签名字迹不得潦草。 二、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 (1) 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应在施工单位质检部门组织自评的基础上,由监理机构核定。 (2) 重要隐蔽工程及工程关键部位经施工单位自评合格后,由监理机构、质量监督、设计、施工、管理运行等单位组成联合小组,共同核定其质量等级。 (3) 工程质量等级按国家规定划分为“合格”和“优良”两级。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

南京市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办法

南京市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办法 第271号 (2009年2月6日发布,2017年10月30日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保障水利工程安全运行,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功能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是指在江河、湖泊和地下水源上开发、利用、控制、调配和保护水资源的各类工程,包括河道、湖泊、堤防、水库、涵闸、泵站、灌区、塘坝、沟渠等工程及其附属设施。 城市防洪、排水、供水等设施的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工

作的领导,落实水利工程安全管理责任制,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组织推广和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提高水利工程的科学管理水平。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依法设立的水利工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五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置的基层水利工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镇(街)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利工程的义务,有权对破坏水利工程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水利工程经营者、管理者应当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对水利工程的公共安全负责。 第二章工程保护 第七条除《南京市防洪堤保护管理条例》已有规定外,下列国有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是:

水闸工程管理设计规范

水闸工程管理设计规范 作者:听海来源:监测人发表时间:2009-12-17 12:25 热点:96 水闸工程管理设计规范 1总则 1.0.1为水闸工程正常运用、保证工程安全和充分发挥工程效益,促进水闸管理正规化、规范化,不断提高科学管理水平,特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平原区大、中型工程中的1、2、3级水闸设计,山区、丘陵区的泄水闸及平原区的4、5级水闸设计可参照使用。 1.0.3水闸工程管理设计是水闸工程设计的组成部分,应与主体工程设计同步进行。 1.0.4新建水闸的工程管理设计,必须根据有关规定,确定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 1.0.5改建、扩建的水闸工程,应在现有管理基础上,按照本规范的要求进行管理设计。 1.0.6水闸工程管理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还应执行现行国家颁布的有关技术标准。 1.0.7水闸工程管理设计,应符合我国的国情,要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技术先进、管理方便。应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 2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2.0.1水闸工程管理设计应根据工程管理的需要,规划确定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2.0.2水闸工程的管理范围是水闸管理单位直接管理和使用的范围,应包括: (1)水闸工程各组成部分的覆盖范围。包括上游引水渠、闸室、下游消能防冲工程和两岸联接建筑物。 (2)为保证工程安全,加固维修、美化环境等需要,在水闸工程建筑物覆盖范围以外划出的一定范围,其值可参照表2.0.2确定。 表2.0.2水闸工程建筑物覆盖范围以外的管理范围 ┌────────────┬─────┬────┬────┬────┬────┐ │建筑物等级│l│2│3│4│5│ ├────────────┼─────┼────┼────┼────┼────┤ │水闸上、下游的宽度(m)│500~1000 │300~500│100~300│50~100 │50~100 │ ├────────────┼─────┼────┼────┼────┼────┤ │水闸两侧的宽度(m)│100~200│50~100 │30~50│30~50│30~50│ └────────────┴─────┴────┴────┴────┴───

《黑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黑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 19910706 【实施日期】 19911001 1991年7月6日黑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章名】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工程管理 第三章工程保护 第四章工程利用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的保护和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发挥水利工程综合效益,促进国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全省范围内的水库、闸坝、堤防、机电排灌站、水轮泵站、水电站、机电井、引水、灌溉、排水、蓄滞洪区和河道整治等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利工程的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行政公署和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管理工作。 省国营农场总局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系统水利工程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健全水利工程管理机构,配备专业管理人员。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职责是: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负责水利工程的检查观测,掌握水利工程运行状态;及时维修养护,保持水利工程完整,制止破坏水利工程设施行为;制定和执行调度运用方案,保证水利工程设施正常运行,充分发挥效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干预和阻挠水利工程管理人员履行职责。 第五条水利工程管理贯彻安全第一的方针,在保证工程安全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工程效益。 水利工程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利工程的义务和制止、检举损害水利工程行为的权利。 第七条对在水利工程管理、用水管理和抢险救灾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工程管理 第八条兴建水利工程必须为管理运行创造条件,明确管理体制,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配套建设监测、通讯、动力、交通、房屋等管护基础设施。

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

附件1 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管理,科学评价工程管理水平,保障工程安全,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大中型水库、水闸,七大江河干流、流域管理机构所属和省级管理的河道堤防、湖泊、海岸以及其它河道三级以上堤防工程,其它水库、水闸、河道堤防工程参照执行。 第三条水利工程管理考核的对象是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指直接管理水利工程,在财务上实行独立核算的单位)重点考核水利工程的管理工作,主要是组织管理、安全管理、运行管理和经济管理。 第四条水库、水闸工程按照《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办法》、《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和《水闸安全鉴定规定》的要求进行注册登记、安全鉴定,达到二类以上标准或经过除险加固达到二类以

上标准的,根据本办法考核确定等级。 未进行注册登记、安全鉴定或三类以下标准的水库、水闸工程,仅对管理单位的管理状况进行考核,提出考核意见,不确定等级。 第五条河道堤防工程(包括湖堤、海堤)达到设计标准的,或虽未达到设计标准,但遇标准内洪水连续 5 年未发生重大险情的,根据本办法考核确定等级。 对于不具备前款条件的河道堤防工程,只对其管理单位的管理状况进行考核,提出考核意见,不确定等级。 第六条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实行 1000 分制。考核结果为 920~1000 分的(含 920 分)(其中各类考核得分均不低于该类总分的 85%),确定为国家一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为 850~920 分的(其中各类考核得分均不低于该类总分的 80%),确定为国家二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 根据本办法,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划定国家二级以下的省级分级标准;各流域管理机构可划定国家二级以下所属工程的分级标准。 第七条水利工程管理考核,按工程类别分别执行《河道工程管理考核标准》、《水库工程管理考核标准》和《水闸工程管理考核标准》。 第八条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水

水闸工程管理规范

水闸工程管理规范 一、管理要求 1、积极推进水文化、水生态、水环境建设,贯彻水量与水质管理并重的原则,协同有关部门加强水质监测与管理。 2、及时掌握工情、水情、雨情、灾情,做好防汛防旱工作。 3、健全安全生产组织体系,建立并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 4、水闸工程的运行及维修养护应积极采用新技术,提高信息化和自动化监测水平。 5、水闸工程管理人员应学习工程管理细则和有关技术标准,熟悉工程规划、设计、施工、除险加固等情况,积极参加职工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 6、按要求进行注册登记,并及时办理变更事项登记。 7、按照规定开展安全鉴定工作。 8、按照规定开展闸门、启闭机设备等级评定工作,评定结果报上级主管部门认定。 9、健全防汛组织体系,落实防汛责任制和抢险队伍,制定抢险预案,开展防汛演练。 10、加强水法规宣传、培训,在工程管理区设置宣传标语、警示等标志标牌。 11、依法划定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划界资料齐全;工程管理范围边界桩制作、埋设规范;工程管理范围内土地使用证领取率达95%以上。 12、按规定开展考核工作,每年进行自检,并将自检结果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反馈意见及时做好整改工作,积极争创国家级

水管单位。 13、建立完整的水闸工程技术档案,及时进行资料整理、存档。 二、组织管理 (一)管理机构 1、按工程规模、特点和有关规定设置水闸管理单位或明确管理责任主体。 2、建立运转协调的组织架构,明确单位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各部门管理范围及职责。 3、根据水闸管理单位的类别和性质,建立资金投入、使用、管理与监督机制。 (二)管理人员 1、根据水闸管理单位类别和性质,以“因事设岗、以岗定责”为原则设置岗位,定编定岗。 2、技术管理岗位人员配备应满足工程日常管理和保障水闸安全运行管理需要。 3、上岗人员应具备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专业岗位人员应取得国家职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职务;关键岗位人员应持证上岗。 4、职工年培训率应达到50%以上。 (三)教育培训 1、水闸管理单位应制定职工年度培训教育计划,加强专业技术和业务技能学习与培训。 (四)管理制度 1、水闸管理单位应根据工程特点和管理需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示关键岗位制度。 2、水闸安全运行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应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涉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16修正)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16修正)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含常委会) 【发文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12届第63号 【发布日期】2016.11.30 【实施日期】2012.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法规类别】水利工程 【全文】【法宝引证码】CLI.10.1261346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1987年3月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12月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11年11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根据2016年11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工程建设 第三章工程运行和管理 第四章工程保护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利工程的管理,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与正常运行,发挥水利工程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水利工程建设、运行、管理和保护,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水利工程是指农田灌溉工程,防洪(潮)、排涝工程,供水工程,小型水电站工程和水利综合利用工程等。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利工程建设、运行、管理和维护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公共财政对水利工程的投入,建立以公共财政为主的投入稳定增长机制,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多种形式,鼓励和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水利建设,引导和组织农民筹资投劳兴建、管理、维护小型农村水利工程,调动农民兴修水利的积极性。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规划)、交通运输、农业、林业、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水利工程管理的相关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乡镇水利服务管理机构。 第六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的技术服务,公开服务电话,完善服务措施,提高服务水平。 第二章工程建设 第七条新建、续建、改建、扩建、加固水利工程应当符合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生态保护规划以及其他相关规划的要求,遵守基本建设程序和工程建设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度、招标投标制度、工程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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