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五四宪法与1936苏联宪法【精品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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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五四宪法与1936苏联宪法

浅谈五四宪法与1936苏联宪法

我阅读以及进行对比的中西方文献是中国: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西方:1936年《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宪法》。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36年《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宪法》以下分别简称五四宪法和三六宪法。二者同属于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在本国的宪法发展史上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除此以外,五四宪法在内容上借鉴了苏联宪法,二者有许多共同点,却又彼此区别。

我首先来介绍一下宪法的概念。宪法(constitution)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适用于国家全体公民,是特定社会政治经济和思想文化条件综合作用的产物,集中反映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确认革命胜利成果和现实的民主政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

接下来,我将要对这两部文献进行纵向上的对比。

考察历史,中国在过去的数十年,数百年间也曾制定过不少法律,然而清末年间制定的《钦定宪法大纲》才算是有了近代宪法的意义。《钦定宪法大纲》是清王朝在革命浪潮不断高涨的形势下于1908年制定和颁布的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

它在中国法律史上第一次明确规定了臣民的权利和义务。

1912年颁布《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中国第一部资产阶级宪法性文件。总纲以简洁的文字,将国家的要素作原则性的规定。人民权利义务的保障已有详尽的规定,并设有法律保留条款。在国际上,在二十世纪初年的亚洲各国当中,《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一部最民主、最有影响的资产阶级民权宪章。其精髓在于它通过立法程序.确立了资产阶级共和国的国家政治制度和政权的组织形式.以及人民的民主权利。

在新中国成立前夕即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同纲领》。新中国成立迫切需要制定—部具有根本法性质的文件。《共同纲领》起到了临时宪法的作用,《共同纲领》对于团结一切力量,彻底完成民主革命和过渡到社会主义革命的转变,起了重大的作用。

而在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在1954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五四宪法是一部较为完善的宪法。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一部宪法,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是在对建国前夕由全国政协制定的起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进行修改的基础上制定的。新中国宪法的历史发展大体上如下:新中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1949年政治协商会议制定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在当时起着临时宪法的作用。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在《共同纲领》的基础上制定了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1954年

《宪法》。1975年《宪法》是第二部宪法,1978年《宪法》是第三部宪法,1982年《宪法》即现行宪法是第四部宪法。其中1975年《宪法》对1952年《宪法》做出了全面修改,1982年《宪法》对1978年《宪法》做出了全面修改。现行宪法的修正:宪法修正案是对现行宪法个别内容进行修改和完善,使其确认和适应政治经济体制改革成果的一种修宪方式。目前为止,我国共有四次宪法的修正,即1988年宪法修正案,1993年宪法修正案,1999年宪法修正案和2004年宪法修正案。1988年宪法修正案共有2条,1993年宪法修正案共有9条,1999年宪法修正案共有6条,2004年宪法修正案共有11条。五四宪法以后的对宪法的修改都是以五四宪法为基础的。

1918年7月4日,《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宪法》通过。1924年宪法、1936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是俄罗斯联邦作为苏联组成中的加盟共和国时颁布的宪法。伴随苏联三部宪法,俄罗斯相应制定了三部宪法,这三部宪法在主要内容、形式和精神主旨方面都追随了苏联宪法。

对比中苏两国宪法发展历程,这些都说明了宪法调整对象的拓展和宪法法律规范的完善程度。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进行了三大改造,完成了生产所有制关系的变革,走上了社会主义道路,而苏联在1991年解体后,从苏联中分裂出来的很多国家都恢复到了资本主义制度,因此中国的社会主义宪法发展历程比苏联的要长义也更加深远。五四宪法和三六宪法都是颁布在国家建设社

会主义的过渡时期,用以促进国家的工农业化展,最终实现经济增长,为国家稳步迈进社会主义提供了良好的法律保障基础。在宪法修改的方面,中国在宪法修改上的次数远远多于苏联,并且苏联宪法没有出现修正案。这是由于社会性质变化而产生的不同。新中国国成立以后,至今未改变社会性质,苏联的解体则导致东欧部分国家国家性质发生改变,差异由此产生。

以下是从横向上比较五四宪法和三六宪法。

1.从性质上看,二者都属于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而五四宪法在内容上是借鉴了苏联1936宪法,二者在国家性质的规定上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功能工农联盟的社会主义国家。

2.从颁布背景来看,1936年《苏联宪法》是在苏联经过两个五年计划的建设,实现了社会主义工业化和农业集体化,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的背景下颁布的,五四宪法则是在国家社会主义过渡时期颁布的,这可以看出五四宪法和三六宪法的颁布都是处于社会主义建设时期,二者的颁布是为了稳定国内社会秩序,发展国家经济,实现工业化、农业化,为推进社会主义发展进程提供充足的资金,最终实现国家社会主义的发展。五四宪法和1936苏联宪法为国家的发展提供了一个明确的发展目标,描绘了一个政治蓝图,赋予人民相应的权利和自由,使得社会秩序在无形中受到了调整,从而营造了一个相对稳定的社会发展环境,推动国家发展。

3.从结构上看,我国1954年宪法的基本结构包括序言,总

纲,国家机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旗、国徽、首都五个部分,这一结构参考了苏联1936年宪法的结构。其中序言和总纲部分主要规定国家的政治结构、社会制度和相关政策。不过,我国1954年宪法在结构上作了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调整:第一,增加了序言,这是考虑到1954年宪法作为新中国第一部宪法必须宣布一些新的建国原则;第二,将国家机构综合为一章,显得条理更为清楚;第三,没有对选举制度作出规定,制宪者考虑在宪法中规定选举问题导致宪法篇幅过长,同时苏联宪法上关于普遍、平等、直接与秘密选举的原则我国还无法实现;第四,宪法修改程序置人全国人大的职权部分进行规定。当然,这些结构上的差别主要是形式上的,两部宪法的主体框架是基本相同,主要由三部分内容组成结构体系:突出反映宪法性质的我国宪法的序言、总纲和苏联宪法的社会结构;作为宪法制度基本构成成分的国家机构设置;作为宪政制度之目的的公民基本权利。

4.从颁布的意义上看,五四宪法1.确立了社会主义基本政治制度:人大制、中共领导的多党和作制、民族区域自治制。2.确立了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基本政治制度、基本经济制度构建了基本框架。1936年苏联新宪法的出台,标志着苏联确立了社会主义制度,新经济政策完全废止,且最终导致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和高度集中的政治体制的形成。

5.从国家机关人员的选举上看,我国1954年宪法实行人民

代表大会制度,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即相当于苏联的各级苏维埃,为国家权力机关。苏联1936年宪法规定各级国家管理机关和各级法院均由同级国家权力机关选举产生,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我国1954年宪法也规定各级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均由同级人大选举产生,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苏联1936年宪法在最高苏维埃下设置常设机构——常设委员会,我国1954年宪法则设置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为常设机构。

以上是我对五四宪法和苏联1936年宪法的纵横对比。尽管二者所处的时代背景,发展历程、立法原则上有许多不同但不会影响五四宪法对于三六苏联宪法的借鉴。中国在社会主义过渡时期也是模仿苏联模式进行发展,并且也出现了不少错误,这一点我们无法否认。在宪法的制定上,两国又处于相似的大背景下,中国在结合自身国情的基础上借鉴苏联宪法的制定程序、内容是一件好事。因为中国在此以前没有过制定社会主义宪法的经验,而苏联已经有了1918年宪法和1924年宪法作为基础来制定1936年宪法,于是宪法借鉴就合乎情理了。五四宪法和苏联三六宪法不止于以上方面的对比,其他方面的对比对于我们今日的宪法的制定与发展仍有深远意义。

五四宪法共有106条,全文共9635字,文本第八十五条到一百零三是有关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的规定,19条,共1125字。苏联三六宪法共146条,全文共11317字,其中与公民的权利与义务相关的法律条文是第一百零八条到第一百四十二条,25

条,共2233字。在数字上看来,两部文献对于公民的权利与义务的规定在全文里的比重不算大,但是这一章节却不容小觑。近代意义上的宪法以保障公民的权利与自由为目标,且在社会主义的意识形态下,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于是人权与自由变得相当重要。除此以外,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社会是由一个个自然人组成的,秩序也是靠个人之间联系形成起来的,个人行为依照法律予以规范,那么社会秩序就会变得稳定有序,同时也有利于国家发展。公民权利与义务的规定是对公民的权利与自由的法律化,法制化,从根本上赋予与保障人权。这也是法治国家制定宪法的重要考察点,合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五四宪法对公民的基本权利与自由作出的规定与苏联三六宪法有许多相同之处。如五四宪法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与苏联三六宪法第一百二十八条:公民的住宅不可侵犯和通信秘密均受法律保护。又如五四宪法第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法院决定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不受逮捕。苏联三六宪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苏联公民有人身不可侵犯的保障。任何公民,非经法院决定或者检察长批准,不受逮捕。从这两条规定就可以看出,五四宪法和苏联三六宪法有着很高的相似性,虽然在表达上有所偏差,但是基本内容是一样的,说明五四宪法是以苏联三六宪法为模本制定的。若单从两条条文来说明,显然会显得依据不足,但是五四宪法的第八十七条、第

九十三条分别对应苏联三六宪法的第一百二十五条和第一百二十条,还有很多可以形成对应关系的条文,由此来看,五四宪法在规定人权的方面的考虑与苏联三六宪法如出一辙,对于公民的人身自由和社会经济权利做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以明文的形式确立了法律所可以保障的公民的自由,使得人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法可依。

在规定义务的方面,二者都从维护祖国荣誉、安全与利益、服兵役等方面出发,三六宪法对于公民义务的规定有4条,第一百三十条到第一百三十三条,五四宪法对于公民义务的规定也是有4条,即第一百条到一百零三条。不同的是,五四宪法第101、102条还规定了公民要爱护公共财产和依法纳税。这一规定体现了社会主义的集体原则,从个人层面向国家层面进行规范和调整,动员全体人民,为社会主义的建设贡献出自己的力量。

五四宪法和苏联三六宪法在内容方面的不同点有以下几个方面: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国家设立并且逐步扩大各种学校和其他文化教育机关,以保证公民享受这种权利。国家特别关怀青年的体力和智力的发展。这是五四宪法里对于公民受教育权的规定的描述,相对于三六宪法中的“第一百二十一条苏联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这种权利的保证是:在教育和生活、生产相联系的基础上实行八年制普及义务教育;广泛发展中等一般技术教育,各种职业教育,中等专业和高等教育,尽力发

展夜校和函授学校,对各种教育都实行免费的国家的助学金制度;各地学校用当地语言讲课;在工厂、国营农场和集体农庄中对劳动者进行免费的生产教育、工艺教育农艺教育。”这一规定,就显得有点单薄。五四宪法中只是阐述公民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却没有直接点明如何去确保这一权利的实现,在落实保障这一权力上,作出的措施只是空泛地表述为扩大学校和其他文化教育机关,从中看不到切实的权利究竟在那一方面是合乎宪法对享有受教育权的范畴。三六宪法对这这一受教育权有相当详细的规定,不仅规定了学制,而且还有分级教育,为避免各地区语言的差异,允许讲课不必须统一语言。受教育的主体也不仅限于学生,还可以是劳动者。这一点上,五四宪法没有三六宪法所考虑周全,描述之详细。

2.以下这三条内容所规定的权利是三六宪法里所没有的:第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第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国外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第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任何由于拥护正义事业、参加和平运动、进行科学工作而受到迫害的外国人,给以居留的权利。五四宪法不仅只是针对国内公民的权利和自由进行规范和保障,而且在海外的华侨的合法权利也给予了相应的保护。我国爱好和平,崇尚科学,因此对拥护正义事业而受迫害的外国人也给予了居留的权利。而我国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这里所说的平等不是指在各方面都平等,它指的是全体公民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上是

平等的,因为每个公民的地位、身份、学历等情况不尽相同,很难达到平等,若是每个人平等地享有权利,平等地履行义务符合社会主义的追求公平的要求。

3.在劳动休息权利的方面,五四宪法是这样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国家通过国民经济有计划的发展,逐步扩大劳动就业,改善劳动条件和工资待遇,以保证公民享受这种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规定工人和职员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逐步扩充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物质条件,以保证劳动者享受这种权利。”苏联三六宪法却是这样规定的:“苏联公民有休息的权利。休息权利的保证是:规定工人和职员每日工作时间为七小时,对某些劳动条件困难的职业每日工作时间缩减为六小时,在劳动条件特别困难的车间中每日工作时间缩减为四小时,规定工人和职员每年都有照付工资的休假;广泛设立疗养院、休养所和俱乐部供劳动者享用。”同样是130左右的字数,但是两者在表述上确实大有不同,前者是总概括性的措施,没有实际具体可操作的成分,停留在理论层面,而后者直接提出了解决工作时间,休假时资金是否给付劳动者享有的公共设施是什么的问题的较为具体的方案。如此一来,我国在制定有关劳动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时就应该更加全面和细致对以上问题进行规定,以此补充宪法中有关劳动者权利的不详细规定。

我认为,在相似背景下颁布的宪法都有其共性,由于历史

背景相似,也许所要完成的历史任务也是一样的,中苏两国国情更有相似之处,苏联在社会主义道路上所走过的路径也比中国要长,不仅如此,苏联在颁布1936年宪法时就已经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成果,表明社会经济是有足够条件去实现公平生产的,这是中国在1936年无法达到的经济发展状况。苏联在1936年时已经进行了两个五年计划,中国在颁布五四宪法时还没进行三大改造。也就是说中国还是处于新民主主义社会过渡到社会主义社会的阶段。尽管五四宪法被称为新中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但是国家也还是没有完全建立起社会主义制度,那时苏联已经颁布过1918年宪法和1924年宪法来指导国家的法治和经济等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的发展,这是五四宪法与苏联三六宪法颁布背景上的最大的不同,因而苏联的三六宪法较五四宪法全面而详细是有迹可循的。

除此以外,五四宪法成功带领人们进入社会主义,工业化农业化快速发展,取得了理想的经济成果,却也不免遇到五四宪法引申出来的计划经济体制的大难题——过分追求高速度。中国不仅在宪法制定上借鉴苏联,并且将随苏联三六宪法的颁布而确立的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的弊端也一并带到了中国。使中国在完成社会主义过渡时期总任务的后期出现巨大失误,像极了苏联后期重工业和轻工业比例不协调的情况。在公民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上,五四宪法依旧只是给出了相关的规定,人们依然对自己的权利与义务的认识度不够,法制意识不强,社会主义法治化起

步艰难。苏联三六宪法的详细的公民权利与义务在一定程度上规范和调整了的公民的行为,稳定了社会秩序。

总结起来,五四宪法是以苏联三六宪法为范本进行制定的,引导中国顺利完成社会转型的一部根本性法律文件,其在公民的权利与义务的规定上应该多加完善,更加需要借鉴别国的法律,填补宪法的制定和内容的空缺。

论平等权的宪法保护

︻ 宪论法平︼等 宪权 法的 保 护

论平等权的宪法保护 摘要:随着民主法治进程的深入和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公民逐渐意识到平等权的重要性。由此,文章将对平等权进行了概念界定 ,及解析平等权的形态表现形式。通过对当前我国不平等问题的主要表现进行根源分析 ,并谈谈 我国将如何完善相关法规条文,让公民的平等权得到宪法更好的保护。 关键词:平等权不平等表现宪法保护及其完善 一、平等权 (一)、概念 根据我国宪法中的有关规定,平等权首先是指凡是我国公民不论其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年限等有何差别,也不论其出身、政治历史、社会地位、政治地位有何不同,都平等地享受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利。同时,平等权对于公民来说,既是一项权利,也是一项义务,对于国家机关来说,既要平等地保护公民所享有的权利,也要平等地保障公民平等的依法履行义务,不得有任何歧视和差别对待。由此看见,平等权既是一项基本权利,同时也是一项权利原则。还必须指出一点的是,平等权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来说,它不同于其他基本内容,并没有自身的具体内容,它要通过其他权利的内容来体现。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平等权更体现了一种价值倾向、价值追求。也有的学者认为,平等权是实现基本权利的方法和手段。平等权作为基本权利体系中的一种,同时也是实现政治权利、经济权利、社会权力与文化权利的手段,为这些权利的实现提供了基础与环境。 (二)、形态表现形式 平等权的形态主要表现为形式上的平等、结果上的平等与实质上的平等:

首先,形式上的平等是指机会平等,即在各种社会生活和活动中,每个公民的起点或者说起跑线都是一样的。其次,结果上的平等也称之为绝对平等,是指无论公民的能力大小如何,在社会生活和社会活动中的表现怎样,他们在社会中获得的权利或待遇都是一样的,即结果是相同的。接着,实质上的平等又称合理的差别待遇,是指为了在一定程度上纠正由于保障形式上的平等所招致的事实上的不平等,依据每个人的不同属性分别采取不同的方式,对作为各个人的人格发展所必须的前提条件进行实质意义上的平等保障。 实质平等从两个方面对形式平等进行修正,一方面是限制强者的自由,另一方面是保障社会弱者生活和劳动的机会。两者从不同的角度努力实现同一个目的,缩小以至消除形式平等下的不平等和不公正。因此,实质上的平等是相对的而非绝对的。如前所述,形式上的平等旨在反对“不合理的差别”,而实质上的平等则必须承认“合理的差别”,也就是“相同情况相同对待,不同情况区别对待”,这才是合乎正义的真正的平等。然而,由于“合理”与否的判断处于一种不断变化的状态当中,因而无法确定一个非常精确的标准,所以关于“合理的依据”与“合理的程度”的考量就成为司法实践中一个颇为费解的技术难题,也就导致了对一些“部门规章”、“红头文件”、“标准”等设置的“差别”是否“合理”的追问。 二、当前我国不平等问题的主要表现 (一)身份的不平等 身份是自然人在相对稳定的社会关系中所处的地位。人在一定的社会中都有其各不相同的身份,但问题不在于人有身份差异,而在于掌握公共权力的群体为维护某种利益而对公民的身份予以人为划分,依其不同而对地位、权利、义务等作出相应的规定,因而是一种能够在政治、经济、社会等方面带来差别待遇的“制度性安排”。在当代中国,等级化的身份差异有着多种多样的表现,如城镇居民与农民、公务员与工人、不同所有制企业的员工、大城市与中小城市人等身份之别,就意味着彼此的社会地位的不同、待遇的高低不同,以及权利和利益的大小不同。由于身份的不同,进而又导致受保障权的双重标准。比如,城镇居民大多享受公费医疗、养老金保障、失业保险和最低生活救济,城镇的中小学能够获得国家大量的财政补贴,而农村的农民却没有这些待遇,农村学校得到的补贴却非常少,农民要集资办学。尤其是随着城市现代化建设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土地被征用,大批农民离开赖以生存的土地而缺乏相应的保障,致使农村与城市之间发展的不平衡问题越来越突出。

俄罗斯宪法全文

俄罗斯宪法 前言 我们,在自己土地上由共同命运联合起来得多民族得俄罗斯联邦人民,确认人得权利与自由、公民与睦与与谐,维护历史形成得国家统一,依循普遍公认得各民族平等与自决得原则,缅怀将对祖国得热爱与尊重、对善良与正义得信念传递给我们得先辈,复兴俄罗斯主权得国体并确认其民主基础得不可动摇性,努力保证俄罗斯得繁荣与昌盛,基于为自己得祖国而对当代与后代所承担得责任,意识到自己就是国际社会得一部分,特通过俄罗斯联邦宪法。 正文 第一章根本得宪法制度 第一条 1、俄罗斯联邦俄罗斯就是共与制得民主联邦法治国家。 2、俄罗斯联邦与俄罗斯两个名称含义相同。 第二条 人与人得权利与自由具有至高无上得价值。承认、遵守与维护人与公民得权利与自由就是国家得责任。 第三条 1、俄罗斯联邦得多民族人民就是俄罗斯联邦主权得拥有者与权力得唯一源泉。 2、人民直接地或通过国家权力机关与地方自治机关行使自己得权力。 3、人民权力得最直接体现就是全民公决与自由选举。 4、任何人不得将俄罗斯联邦得权力据为已有。对篡夺权力或把权力据为已有者要受到联邦法律起诉。 第四条 1、俄罗斯联邦在其全部领土上享有主权。 2、俄罗斯联邦宪法与联邦法律在俄罗斯联邦得全部领土上具有最高得地位。 3、俄罗斯联邦保障自己领土得完整与不受侵犯。 第五条 l、俄罗斯联邦由共与国、边疆区、州、联邦直辖市、自治州、自治区组成它们就是俄罗斯联邦平等得主体。 2、共与国(国家)拥有自己得宪法与法律。边疆区、州、联邦直辖市、自治州、自治区拥有自己得宪章与法律。 3、俄罗斯联邦得联邦体制建立在俄罗斯联邦国家完整、国家权力体系统一、俄罗斯联邦国家权力机关与俄罗斯联邦各主体国家权力机关之间划分管辖对象与分权、俄罗斯联邦各族人民平等与自决得基础上。 4、在同联邦国家权力机关得相互关系方面,俄罗斯联邦各主体一律平等。 第六条 l、俄罗斯联邦国籍得获得与取消要依据联邦法律进行。不论通过什么方式获得,俄罗斯联邦国籍就是统一得与平等得。 2、俄罗斯联邦得每个公民在俄罗斯联邦得领土上都享有俄罗斯宪法所规定得一切权利与自由,并承担相同得义务。 3、俄罗斯联邦公民不能被剥夺自己得国籍,也不能被剥夺改变自己国籍得权利。

苏联宪法1936年版

第一章社会结构[1] 第一条维埃社会主义国联盟是工农社会主义国家。 第二条联的政治基础,是由于推翻地主和资本家的政权并争得无产阶级专政,而成长和巩固起来的劳动者代表维埃。 第三条联的一切权力属于城乡劳动者,由各级劳动者代表维埃实现之。 第四条联的经济基础,是由于消灭资本主义经济体系、废除生产工具与生产资料私有制和消灭人对人的剥削,而确立起来的社会主义经济体系和生产工具与生产资料社会主义所有制。 第五条联的社会主义所有制有两种形式:国家所有制(全民的财产);合作社——集体农庄所有制(各个集体农庄的和各个合作社的财产)。 第六条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工厂、矿井、矿山、铁路运输、水上和空中运输、银行、邮电、国家所建立的大型农业企业(国营农场、机器拖拉机站等等),城市和工业区的公用企业和主要住宅,都是国家的财产,即全民的财产。 第七条集体农庄与合作社的公有企业及其牲畜和工具,集体农庄与合作社所生产的产品,集体农庄与合作社的公有建筑物,都是集体农庄与合作社的社会主义公有财产。 集体农庄每一农户,依照农业劳动组合章程的规定,除从集体农庄的公有经济中获得主要收入外,还可以拥有小块园地,供个人使用;并拥有此园地上的副业、住宅、食用牲畜、家禽和小农具,作为个人财产。 第八条集体农庄占用的土地归该集体农庄无代价和无限期地使用,即永久使用。 第九条社会主义经济体系,是联经济中占统治地位的经济形式;同时,法律容许自力经营而不剥削他人劳动的个体农民和手工业者的小私有经济。 第十条公民的劳动收入和储蓄、住宅和家庭副业、家常用具和必需品、个人消费品和舒适设备品的个人所有权,以及公民个人财产的继承权,都受法律保护。 第十一条联的经济生活由国家的国民经济计划决定并受其指导,以便增加社会财富,不断提高劳动者的物质和文化水平,巩固联的独立和加强联的国防力量。 第十二条根据“不劳动者不得食”的原则,劳动是联每一个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尽的义务和光荣的事情。 在联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原则。 第二章国家结构

《苏联的社会主义建设》教案最全版

《苏联的社会主义建设》教案 教学目标 一、思想教育目标 1.通过对苏联工业化和农业集体化的讲述,使学生认识:苏联在短期内所取得的社会主义建设的巨大成就,有力地说明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2.通过对高度集中的经济政治体制形成的分析,使学生认识:苏联在取得经济建设巨大成就的同时,也逐渐形成了高度集中的经济政治体制,致使对斯大林的个人崇拜盛极一时。它的缺点和弊端成为后来苏联经济发展的严重障碍。 二、基础知识目标 苏联社会主义工业化方针和农业集体化方针的确定;五年计划的实施;苏联社会主义改造和建设中的重大缺陷;1936年苏联宪法;高度集中的经济政治体制;对斯大林个人崇拜的盛行;苏联的大清洗运动。 三、能力培养目标 通过引导学生分析高度集中的经济政治体制的形成,培养学生运用现象和本质、人民群众及个人在历史中作用的辩证唯物主义、历史唯物主义观点评价历史事件、历史人物的能力。 教学要点 一、苏联的工业化和农业集体化 1.列宁逝世 2.苏联的工业化 3.苏联的农业集体化 4.苏联社会主义建设中存在的严重问题 二、高度集中的经济政治体制的形成 1. 1936年苏联宪法 2.斯大林创建的高度集中的经济政治体制 3.对斯大林的个人崇拜 4.苏联的大清洗运动 教材分析 本节教材包括两方面的内容:第一,有计划的经济建设,使苏联在社会主义建设方面取得巨大成就。虽然存在着种种弊端,但确实使苏联在较短时间实现了工业化,增加了国力,为以后苏联在反法西斯战争中取得胜利奠定了物质基础。第二,高度集中的经济政治体制,使苏联的经济建设取得巨大成就。但是,它本身的严重缺点和弊端,以及个人崇拜风气的盛行,后来成了苏联国民经济发展和生产力提高的严重障碍。 本节重点:苏联的工业化和农业集体化 本节难点:对高度集中的经济政治体制的评价 一、“苏联的工业化和农业集体化”一目,教材主要写了以下三个问题: 1.列宁逝世。1924年1月21日,列宁逝世,斯大林成为苏联领导人,开始领导苏联人民进行社会主义建设。 2.苏联的工业化和农业集体化。第一、国民经济恢复基本完成后,苏联仍然是一个只能输出农产品、输入机器装备的落后农业国。为了用现代技术改造落后的工业农业,为了增强国防力量以维护民族独立,为了给社会主义建立强大的物质技术基础。1925年12月召开的联共(布)“十四大”通过了社会主义工业化的方针,决定把苏联从农业国变为工业国。这次大会,标志着有计划、大规模实现社会主义工业化时期的开始。社会主义工业化是在十分艰难困苦的历史条件下进行的。国际上苏联受到帝国主义的包围和威胁,国内原有的经济文化和

俄罗斯宪法历史发展进程

俄罗斯宪法历史发展进程 俄罗斯历史丰富复杂,其宪法发展体现不同形式和性质。考察俄罗斯的宪法历史发展,应将研究视野放远到俄罗斯的整个历史当中。宪法作为近代法治的产物,对俄罗斯宪法的历史考察应追溯于1861年农奴制瓦解、资本主义的发展。 一、宪法孕育时期:1861年———1905年俄国革命 1855—1856年,沙皇政府与西欧国家发生了克里木战争。这次战争的惨败暴露了俄国在政治、经济和军事方面的落后,更暴露了俄国农奴制和专制制度的腐朽。1861年2月19日签署《关于农民摆脱农奴制依附地位的总法令》,此后进行了一系列改革。改革措施一定程度上推动了俄国资本主义向前发展,但是延续了几百年的农奴制已经根深蒂固,改革只在形式上为农民规定了自由身份,实质上农民仍然匍匐于沙皇脚下,要感激贵族的“高尚”恩赐。总之,这是农奴制和专制制度有所松动的时期,统治者面临腐朽制度带来的统治威胁,开始对资产阶级和农民的要求进行思考并寻找办法。认为俄罗斯宪法历史发源于此,主要原因是,1861年农奴制改革意味着资本主义在俄国开始发展,预示着俄国近代的开始,具备了宪法繁育的土壤;统治者采取的改革措施,作为国家管理手段或统治手段,客观上构成近代资本主义经济

制度背景下的国家运行机制。 (一)农奴制改革提供了宪法关系的最基本主体 解放农奴的法令颁布之后,从前依附于地主的农民以及皇室农民获得人身自由,尽管昔日的农奴还要偿付高额人头税,生活状况并不因此而改善,但毕竟从法律上改变了农奴的地位。这些法律上自由的农民在宪法的历史发展进程中扮演了不可或缺的角色,成为宪法意义上必不可少的自由主体。 (二)地方自治改革成为未来代议制的演习 1864年地方自治改革中,区级选举的议会由城镇居民、公社农民和所有非贵族出身的土地所有者个人组成。1870年市政改革将地方自治的管理原则和实践应用于城镇,城镇议事会由有产者和纳税人选举产生。尽管改革结果不能真正实现地方自治,但改革中组建的议会体制已经有了代议制的色彩,比如,以一定身份或财产为标准层层选举代表。这次改革一定程度调动了地方的积极性,尽管是在专制基调之上,但无疑是朝向民主的一次努力,不能不为后来的联邦制奠定基础。 (三)司法改革奠定了基本的法律秩序基础 1864年司法改革最主要的措施是司法和行政分离,司法机构成为独立部门,司法程序开始具有公开性。法律程序开始区分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重罪案审理采用陪审团审讯程

从宪法平等权看纠偏行动

从宪法平等看纠偏行动 -------以少数民族高考优惠政策为例 摘要:高等院校录取少数民族考生"照顾"标准的依据,是宪法第4条第1款规定 的各民族一律平等这一项权利的具体应用,照顾录取是实施宪法有关各民族一律平等规定的必要措施,这种纠偏行动一方面要求符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平等原则,既要求对少数民族考生给予必要的倾斜、照顾,以符合实质平等的要求,也要求照顾的对象、范围和条件应当在宪法平等原则的限度之内。本文就以少数民族高考优惠为例谈谈纠偏行动。 关键词:纠偏行动优惠政策宪法平等 一、引言 2009年重庆市文科高考状元民族成分造假风波除了暴露出考生民族成分认定中间存在的制度漏洞外,事件引发的关于应否在高考院校录取中以加/降分投档或者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等形式照顾少数民族考生的争议亦成为激辩但又未能得到充分回应的公共话题。 去掉围绕该话题所有非理性和情绪化的表达,对少数民族优待和照顾的非议,联想到人类文明世上曾经存在过基于血统、种族等决定资源配置的否定性先例,我国当下对少数民族的优待是否冲撞宪法平等,显然属于必须直面的问题,长久以来,学界对此论战不休,形成“歧视论”和“平等论”两种针锋相对的观点。前者视照顾政策为特权,认为对于享受同样教育资源的考生,如果单独对少数民族施以照顾,将会造成对汉族考生的不公平。后者则强调少数民族在人口、文化、社会发展等方面的弱势地位构成国家权力干预公共资源竞争性配置,向少数民族倾斜的道义基础,因而认为这种对少数民族考生开放的优惠政策属于合理公平的纠偏行动。然而不可否认的是,这些移民地区对于移民的吸引力主要在于高校对这类地区考生的优惠录取政策,“高考移民”喧宾夺主,抢占了当地考生的名额,反而是自己成为了纠偏行动的主要受益者,从而扭曲了高等教育纠偏政策的初衷。所以,对于纠偏行动的平等性的讨论和研究是必要的。 二、纠偏行动的概念 所谓“纠偏行动”(affirmative action),也称为肯定性行动,是指政府为了纠正少数民族或妇女在历史上遭受不公平待遇而身处劣势的状况所采取的积极措施。 早在20世纪60年代,肯尼迪总统在优惠少数种族的行政命令中就用了这个词,以后一直为这类联邦或各州政策所沿用。如果说歧视一般涉及政治上的强势团体对弱势团体在法律上采取的不利行动,那么纠偏行动则是出于对历史的反省而对弱势团体所作出的主动让步。但和歧视一样,纠偏行动也涉及针对种族、性

俄罗斯法

第十六章俄罗斯法 第一节十月革命前的俄国法律制度 一、古罗斯时期的法律制度 公元882年,基辅罗斯建国。建国初期最主要的法律渊源是由原始部落习惯转变而来的习惯法,随着封建制度的确立和巩固,成文立法逐渐增多,公元11世纪,出现古罗斯国家最重要的成文法典《罗斯真理》,主要是关于血亲复仇和赔偿金的规定,体现了封建特权原则。《罗斯真理》的出现标志着俄罗斯法已初具规模。 二、俄罗斯中央集权形成与巩固时期的法律 这是15世纪开始到17世纪后期,俄罗斯国家走向统一的时期。这一时期,逐渐强化了农奴制度,以沙皇为中心的一套国家制度逐步形成,立法活动有明显发展,法律制度走向统一。主要立法有1497年的“大公律书”和1550年的“沙皇律书”,它们都是封建俄国代表性的法典,主要内容都涉及法院组织、诉讼程序,其主要精神是巩固和强化中央集权制度。律书通过统一司法机构来集中司法权,限制地方贵族的权限,从而达到强化中央集权的目的。此外,1649年的会典也相当重要,它对于巩固封建农奴制国家的经济和政治基础发挥了重要作用,直至1835年之前一直具有法律效力。 三、俄罗斯帝国时期的法律 1682年,彼得一世即位,俄罗斯帝国形成,之后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其间,相继颁布了一些法律条例,其中1716年“军事条例”最为重要,它是一部军事法典,但有些内容往往适用于一般居民。 四、资本主义发展与农奴制解体时期的法律 18世纪末、19世纪初,随着俄罗斯封建农奴制的逐步瓦解,资本主义生产关系逐渐形成,但封建法律仍有发展。1830年《俄罗斯帝国法令全集》第一版完成,在此基础上,1833年完成《俄罗斯帝国法律全书》。 1861年,在俄国农奴制度陷入深刻危机、革命运动蓬勃发展的情况下,亚历山大二世发布了改革法令和关于废除农奴制度的特别宣言。这场改革尽管保留了大量农奴制残余,但仍然带有资本主义性质,表明俄国正在由封建君主制向资产阶级君主制迈进。此后,沙皇政府进行了一系列资产阶级性质的改革,其中最突出的是司法组织和诉讼制度等方面的改革。1864年的《司法条例》规定了司法侦查制、公开审理制、辩论制以及明确的审级制等资产阶级的诉讼原则和程序。 十月革命前,俄国法律制度的特点大致是: (1)法律渊源比较统一。在早期封建制和封建割据时代,俄国成文法

试论宪法平等权保护——从美国Romer v. Evans案谈起

试论宪法平等权保护 ——从美国Romer v. Evans案谈起 一,Romer v. Evans案概说 (1)案情简介 一九九二年十一月三日,美国科罗拉多州多数公民通过投票的方式,决定在其宪法中加入一个称为Amendment 2的条款。Amendment 2的内容,除了否决科罗拉多州先前所通过的禁止任何针对“男同性恋者、女同性恋者、双性恋倾向者,或者上述行为、习性、或者关系予以歧视”的州或地方法规之外,并且禁止该州“各级地方政府的所有立法、行政行为或司法部门,针对上述男同性恋者、女同性恋者、双性恋倾向者做出特殊的保护措施”。 一九九二年十一月十二日,反对者向法院提起诉讼,对Amendment 2的合宪性提出质疑,要求禁止其实行,并且宣告其无效。该州地方初审法院准许该要求,做出初审判决,禁止Amendment 2的实施。科罗拉多州最高法院肯定了初审判决结果,认为Amendment 2应受到严格审查(strict scrutiny),因为它“针对某一可以确定的群体,进行某种程度的隔绝(fencing out),并且侵犯这一特定群体平等参与政治程序的权利,而该权利受到联邦宪法第十四修正条款中的平等权的保障”。 在发回地方法院重审后,被告即州政府提出六个其认为“实质重大”或者“实质上非常重要”的州利益(compelling state interests),说明何以通过Amendment 2的理由,但该法院认定其中只有两个理由是属于实质重大的州利益。即使如此,法院仍然认为该州对于其所采取的达成该立法目的管制手段,并未针对该管制目的作严密关联的设计(narrowly tailored),也就是说,该州所采取的管制目的与管制手段并不相当。因此,该法院判定Amendment 2不应该付诸实行。本案经过上诉之后,科罗拉多最高法院虽重新审查下级法院的判决,但仍维持相同的见解,认定Amendment 2这一立法措施并未经过严密设计,以符合任何实质重大的州利益。但是,法院并未赞同反对者提出的即使Amendment 2受到“合理基础”审查标准(rational-basis test)审查同样应宣告其无效。随后,这一案件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于是有了Romer v. Evans判决的出现。 (2)判决结果 在Romer v. Evans一案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最后以六比三的判决比数,维持科罗拉多州最高法院的判决结果,认定Amendment 2违宪。但是,值得注意的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这一认定Amendment 2违宪的判决,却是基于和科罗拉多州最高法院不同的判决理由。判决的多数意见由大法官Kennedy 执笔。在这一多数意见中,Kennedy大法官驳斥了科罗拉多州州政府所提出的Amendment 2仅仅使“男同性恋者和女同性恋者处于和一般人相同的地位”,并且只是要求政府任何措施“不应给予同性恋者任何特别权利”而已的主张。相反的,Kennedy大法官认为:Amendment 2事实上是将同性恋者这一群体独立出来,赋予其比一般人更为恶劣的待遇,迫使同性恋者无论在私人领域或者政府领域中所进行的各种事务交往和关系中,成为一个孤立的阶级或群体。换言之,由于Amendment 2事实上是以单独针对同性恋者的方式,施以特别不利负担(special disability)。因此,同性恋者是被剥夺了和其他人一样,在毫无限制的情况下获得其他人可以享有或寻求的保障的权利。 基于这一对Amendment 2的认识,Kennedy法官主张:在联邦宪法所规定的平等权保障条款(Equal Protection Clause)下,Amendment 2甚至根本无法通过法院传统上所使用的“合理基础”这一审查标准。Kennedy法官认为,由于Amendment 2的目的在于让一个特殊群体(同性恋者)完全被排除在寻求法律特殊保护的可能性之外,这一立法措施使得该特定群体由于整体处于广泛而丝毫不区分当中而导致个别情形的全面不利状况,其本质上即属违背平等保障的措施。Kennedy大法官指出:在这种典型的平等权保障案件类型里,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通常要求特定立法措施在其所采取的分类标准(classification)和其所欲达成的目标之间,必须要有一定程度的关系存在。就这一要求而

论宪法之平等权及其保护

论宪法之平等权及其保护 平等权是一项基本人权,也是宪法所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平等权兴起于启蒙时代,于二战之后得到迅速发展。平等权的理论根源于人权的普遍性,其实质在于反对歧视,是国家权力正当化的基础。国家对公民进行区别对待需要有合理的理由,且采用一定的审查标准。平等权不仅是理论上的权利,也具有巨大的实践价值。保障公民的平等权,应当制定保障公民平等权的宪法性法律——《反歧视法》,以保障公民宪法平等权的实现。 平等本来是一个十分朴素的观念。在近代以来,平等一直是激励人们进行革命斗争和争取自由权利的口号,法国思想家菲·邦纳罗蒂甚至喊出了“为平等而密谋”的口号。近代国家的宪法都确立了平等这一法治的最基本原则,平等成为现代法律的特征之一,如果法律不能做到起码的形式上的平等,那么就绝对不是公正的法律。平等的原则被载入宪法已经很久了,为什么还需要重新提出来讨论呢?因为平等不仅是一种价值,也是一种宪法权利,更重要的是,平等权在当今的中国具有重大的实践意义。随着社会的进步,各种维护公民平等权利的活动有增多的趋势,也出现了与平等权有关的诉讼。因此,宪法平等权究竟具有什么内涵,宪法如何保护平等权,就值得我们深思。 一、平等价值的思想渊源

平等的价值具有悠久的思想渊源,在古希腊的哲学就存在着平等的思想。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就阐明了平等的思想。他提出,政治学上的善就是正义,按照一般的认识,正义是某种事物的平等观念。他把正义分为普遍正义和个别正义,其中个别正义又分为分配的正义和矫正的正义,矫正的正义反映的是人们之间的绝对平等关系。 二、平等权的理论基础 平等是指在利益方面或无利益方面都没有差别,但并非绝对平等,而是禁止根据通常认为不合理的理由而进行区别对待。从法律的角度上讲,平等亦即享有法律权利和承担法律义务没有差别。并非绝对平等,其实质在于人人受法律的平等保护,禁止歧视——即在法律上不合理的区别对待。这里的法律包括所有具有普遍效力的规范性文件,既包括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司法解释,也包括其他规范性文件。 三、宪法平等权的内涵 (一)平等权的宪法地位

苏联国家计划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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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能[编辑] 根据1921年2月28日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人民部长会议所批出的《国家计划委员会规定》指出: 劳动国防委员会创立国家计划委员会,目的是创制一套单一的国家电气化计划,并监督其实践。 起初苏联国家计划委员会只负责研究经济情况,和在某几方面撰写报告,例如媒矿区的重建与发展。要说到全国性的经济计划,则可追朔到1925至1926年间发怖的年度目标数字,为经济的各方面题供指标。其后则进化为计划全苏联的经济、并计划国家的发展计划。 “a)建立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的全国及地方经济的基础和计划。” [1] ?1924年1月31日,第二届苏联苏维埃代表大会所颁布的苏联宪法第1条,苏联政府的最高权力包括:“h)为全苏联、某些工业和与涉及国家利益 的私营企业建立经济的基础和计划;代表苏联签署全国性的协议。”[2]?1936年12月5日苏联第八届临时苏维埃,颁布苏联宪法第十四条,指出苏联的高级官员及政府需:“a)制订苏联的国家经济计划”。第七十条 订明最高部长会议的成员包括国家计划委员会主席。苏联宪法(1936) (1936年12月5日版本)ru:s:КонституцияСССР (1936) редакция 5.12.1936 г. ?1977年10月7日苏联最高苏维埃颁布苏联宪法。整部宪法没有提及国家计划委员会的篇幅。

o第十六条:经济的主管部门需依照国家计划和社会发展,并需考虑不同产业和地区的原则,结合中央管理和经济自主的企业、协会和组织。 o第九十二条:苏联的最高国家和行政机关代表国家“5) 执行统一的社会经济政策,并管理国家经济,包括科技发展的方向、合理使用自然资源的措施;设计并批核苏联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批核其实施之报告。” o第一百零八条:苏联最高苏维埃实行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o第一百三十一条:部长会议“2) 向苏联最高苏维埃提交当时并将来的苏联经济和社会发展行政计划和国家预算,并设法实行之,且将实行之情况报告最高苏维埃。”

俄罗斯宪法

俄罗斯宪法我们,在自己土地上由共同命运联合起来的多民族的俄罗斯联邦人民, 确认人的权利和自由、公民和睦与和谐, 维护历史形成的国家统一, 依循普遍公认的各民族平等和自决的原则, 缅怀将对祖国的热爱与尊重、对善良与正义的信念传递给我们的先辈, 复兴俄罗斯主权的国体并确认其民主基础的不可动摇性, 努力保证俄罗斯的繁荣和昌盛, 基于为自己的祖国而对当代和后代所承担的责任, 意识到自己是国际社会的一部分, 特通过俄罗斯联邦宪法。 第一部分 第一章宪法制度基础 第一条 1.俄罗斯联邦——俄罗斯是具有共和制政体的民主的、联邦制的法治国家。 2.国名俄罗斯联邦和俄罗斯意义相同。 第二条人、人的权利与自由是最高价值。承认、遵循和捍卫人与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是国家的义务。 第三条 1.俄罗斯联邦主权的体现者和权力的唯一源泉是其多民族的人民。 2.人民直接地并通过国家权力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行使自己的权力。 3.公决和自由选举是人民权力的最高的直接表现。 4.任何人不得攫取俄罗斯联邦的权力。夺取或窃取权力将依照联邦法律予以追究。 第四条

1.俄罗斯联邦主权及于其全部领土。 2.俄罗斯联邦宪法和联邦法律在俄罗斯联邦全境拥有至高无上的地位。 3.俄罗斯联邦保证自己的领土完整和不可侵犯。 第五条 1.俄罗斯联邦由共和国、边疆区、州、联邦直辖市、自治州、自治区——俄罗斯联邦的平等主体组成。 2.共和国(国家)拥有自己的宪法和法律。边疆区、州、联邦直辖市、自治州、自治区拥有自己的规章和法律。 3.俄罗斯联邦的联邦结构建立在它的国家完整、国家权力体系统一、在俄罗斯联邦国家权力机关和俄罗斯联邦主体的国家权力机关之间划分管辖对象和职权、俄罗斯联邦各民族平等与自决的基础上。 4.在同联邦国家权力机关的相互关系方面,俄罗斯联邦所有主体平等。 第六条 1.俄罗斯联邦国籍根据联邦法律获得和中止,它是统一的和平等的,无论其获得理由如何。 2.俄罗斯联邦的每一位公民在其境内都拥有俄罗斯联邦宪法所规定的所有权利和自由,并承担同等义务。 3.俄罗斯联邦公民不得被剥夺自己的国籍或被剥夺改变国籍的权利。 第七条 1.俄罗斯联邦是社会国家,其政策目的在于创造保证人的体面生活与自由发展的条件。 2.在俄罗斯联邦,人的劳动与健康受到保护,规定有保障的最低限度的劳动报酬,保证国家对家庭、母亲、父亲、儿童、残废人和老年公民的支持,发展社会服务系统,规定国家退休金、补助金和社会保护的其他保障措施。 第八条 1.在俄罗斯联邦,保障经济空间的统一,商品、服务和财政资金的自由转移、支持竞争和经济活动的自由。

浅论平等权下的违宪案例分析

浅论平等权下的违宪案例分析 -----以“中国宪法平等权第一案”为例摘要:平等权说的是人对一切正当权利的享受是必须平等的,考虑的是个体和个体之间的区别或差异,并研究这种差异存在的合理性。平等的两种形式:形式平等和实质平等的统一,在宪法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同时法律适用平等与立法平等要相结合。平等权在过去几千年的斗争中都占有重要地位,在旧观念里,人们总是认为各种法律法规都是宪法的细化的组成,只要保证了这些具体法规的落实和合法性就是保障了宪法。宪法作为根本法的地位没有得到落实,宪法是主要是保障和监督法律、法规、规章条例等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不和宪法冲突而进行审查。本文主要案例的形式分析在现实中违宪的表现,并提出相应的建议。关键词:平等权;形式平等;实质平等;; 在新中国成立后建立的四部宪法中,一九五四年《宪法》就平等权作出了规定,一九七五年、一九七八年的《宪法》因受到历史条件的制约,取消了对平等权的一般性规定。现行的1982年《宪法》在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重新制定了平等权的一般规则,为公民从宪法层面提供了享有平等权的保障。除此之外,这部宪法还对民族问题、选举权的、教育问题以及劳动就业等做出规范,有对平等权的正面规定,也有反特权、反歧视的侧面规定。可平等究竟是个什么?如何实现平等是一个让各国人民都头疼的问题,平等是就如魔术一般看着简单,但又变幻无常难以捉摸。 一、平等的来源和提出 平等是人类最古老的生活状态和认知,人们认为在远古的自然状态下,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和交往活动是自由的是平等的。人们只有在不平等的生存环境中深受其压迫和摧残以后,人们就把追求平等权利、平等生活视为最高的理想目标。随着社会进一步的发展,平等和秩序需求在现实中有了交锋,平等的观念逐步演化成为法的内在价值。 (一)、西方的平等思想及平等权的来源 西方的平等思想要追溯回到人类文明发源地古希腊时期,那时候的海洋文明使得人民对于平等自由早早就有了探索,西方先哲们从自然法意义上就开始传播平等、自由、天赋人权等先进思想。后经过霍布斯、洛克等人的发展,人们对平等的价值观念变得更为清晰、更为渴望。在他们看来,一切的其他权利都来源于平等权。真正意义上的平等要从近代资产阶级国家和

俄国1936年宪法

俄国1936年宪法 关于1936年苏联宪法及其评价 社会主义工业化和农业集体化的实现,根本改变了苏联的经济和社会结构。1936年12月5日,全苏苏维埃第八次代表大会通过了《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宪法》。该宪法是在斯大林参加和指导下制定的,故又称“斯大林宪法”。它以资本主义在苏联已经消灭、社会主义制度在苏联已经胜利为出发点,规定“苏联全部政权属于城乡劳动者”,苏联的经济基础为“社会主义经济体系及生产工具与生产资料社会主义所有制”,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宪法规定,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是苏联最高苏维埃。宪法还对苏联共产党在国家中的领导地位作了明确规定。新宪法的制定,宣告了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的建成,也标志着斯大林创建的高度集中的经济政治体制的形成。 关于苏联1936年宪法的制定 “自从1922年宪法制定以来,苏联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这个国家的基本财富已归公有;人民不再是文盲了。间接的,受工作单位限制的不平等的投票方式已经不再适用了。各地的人民都知道他们的全国性的英雄,能够直接投票选举这些人了。在1935年2月6日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决定修改宪法,以适应已经改变了的国家生活。以斯大林为主席的,由31名史学家、经济学家和政治科学家组成的一个专门委员会,被指定草拟一部更符合人民意愿的,更加适合于社会主义国家的新宪法。 ……随后在1936年6月,宪法草案由政府试行通过,并且印了6 000万份提交给人民。这个草案经过了3 600万人参加的52.7万次会议的讨论。好几个月里,每一张报纸都载满人民的来信。提出的修正意见约有15.4万条──当然,其中有许多是重复的……但是宪法草案的确根据人民的创议而作了48处修正。 1936年12月,2 016名代表在克里姆林宫的雄伟的白色大厅里举行了制宪大会。” (安娜·路易斯·斯特朗《斯大林时代》,世界知识出版社1979年版,第72~73页)

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根本法)

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 (根本法)

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根本法)(第五次全俄苏维埃代表大会一九一八年七月十日会议通过) 由1918年1月全俄苏维埃代表大会所批准的被剥削劳动人民权利宣言,同第五次全俄苏维埃代表大会所通过的苏维埃共和国宪法一起,都是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唯一的根本法。 这个根本法自从它用最终的形式在全俄苏维埃中央执行委员会的机关报公布之日起而发生效力。它必须由苏维埃政权全部地方机关广泛地公布出来,并放置在所有苏维埃机关的显著的地方。 第五次全俄苏维埃代表大会委托教育人民委员部,在俄罗斯共和国的所有学校中布置研究,以及说明和解释本宪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篇被剥削劳动人民权利宣言 第一章 第一条俄国宣布为工兵农代表苏维埃共和国。中央和地方全部政权均归苏维埃掌握。 第二条俄罗斯苏维埃共和国建立于各自由民族之自由联盟基础上,而成为各民族苏维埃共和国联邦。 第二章 第三条第三次全俄工兵农代表苏维埃代表大会的基本任务是消灭任何人对人的剥削,完全消除社会之划分为各阶级的现象,无情镇压剥削者的反抗,建立社会主义的社会组织,使社会主义在一切国家中获得胜利,兹决议如下: 一.为实现土地社会化,废除土地私有制,宣布全部土地为全民财产,并根据土地平均使用的原则无偿地交付劳动者使用。 二.全国性的一切森林、蕴藏与水利,全部家畜与农具,实验农场与农业企业均宣布为国有财产。 三.批准苏维埃关于工人监督和关于国民经济最高委员会的法令,以便保证劳动人民对剥削者实行统治的权力,并作为使工厂、矿山、铁路和其他生产及运输手段完全转归工农苏维埃共和国所有的第一步骤。 四.第三次全俄苏维埃代表大会认为宣告废除(取消)历来沙皇、地主和资产阶级政府所订债款的苏维埃法律是对国际银行财政资本的一个打击,并深信苏维埃政权定会坚定地遵循这条道路前进,一直达到国际工人起义反对资本压迫的完全胜利。 五.批准将一切银行收归为工农国家所有,作为使劳动群众摆脱资本压迫的条件之一。 六.为了消灭社会中的寄生阶层和组织经济起见,施行普遍劳动义务制。 七.为了保证劳动群众掌握全部政权和消除恢复剥削者政权的任何可能起见,特令实行武装劳动者,建立社会主义工农红军并完全解除有产阶级的武装。 第三章 第四条第三次全俄苏维埃代表大会表示具有不屈不挠的决心,要把人类从造成

宪法(选择题)

1.,美国宪法修正案生效条件是(B ) A、国会两院2/3议会同意 B、3/4州议会批准 C、全民投票 D、总统批准 2.清朝末年,清政府为挽救其灭亡的命运,而颁布的宪法性文件是( C ) A、钦定宪法大纲 B、临时约法 C、十九信条 D、共同纲领 3、划分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的依据在于(A) A、宪法是否具有统一法典的形式 B、宪法的效力和修改程序的不同 C、宪法制定的有关机关 D、宪法所反映的阶级不同 4、世界历史上最早的资产阶级成文宪法是哪一部?( C ) A、1689年通过的英国的《权利法案》 B、1776年通过的美国《独立宣言》 C、1787年通过的《美国宪法》 D、1791年通过的《法国宪法》 5、凡权利无保障的地方就没有宪法,来源于(A ) A、《人和公民权利宣言》 B、《独立宣言》 C、《被剥削劳动人民群众权利宣言》 D、《中国的人权状况》 6、作为不成文宪法的代表,英国宪法是由下列哪些内容构成的:(A) 1、《王位继承法》; 2、《英宪精义》; 3、《男女平等选举法》; 4、“内阁对议会下院负责”的宪法惯 例。 A·1234 B·234 C·123 D·134 7、由君主与人民或民选议会进行协商共同制定的宪法,被称为协定宪法。根据这一定义判断,下列哪些宪法属于协定宪法?( BD ) A.1889年《大日本帝国宪法》 B.1689年 英国(权利法案》 C.1848年《意大利宪 法》D.1830年《法国宪法》 8、世界历史上第一部成文宪法产生于(A)A、美国B、英国C、法国D、德国 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由人民代表机关正式通过并公布实施的宪法性文件是( A ) A、《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B、《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C、《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D、《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 9、国徽中间是五星照耀下的天安门,周围是( B ) A、镰刀和斧头 B、谷穗和齿轮 C、麦穗和齿轮 D、谷穗和车轮 10、我国现行宪法除序言外共有( B ) A、135条 B、138条 C、149条 D、106条 11、历史上被马克思誉为第一个《人权宣言》的文件是( C ) A、英国的《权利法案》 B、法国的《人权宣言》 C、美国的《独立宣言》 D、俄国的《被剥削劳动群众权利宣言》 12、下列四项国家标志中,我国在宪法中没有作出规定的是( D ) A、国旗 B、国徽 C、首都 D、国歌 13、我国1982年宪法自制定以来,至今已修改了四次,共有(C )条修正案。 A、17条 B、16条 C、31条 D、14 条 14、资本主义宪法的理论基础是(ABD ) A、天赋人权论 B、社会契约论 C、君权神授论 D、权力分立论 15、下列哪些法律文件属于宪法性文件( ABCD ) A.《义务教育法》 B.《未成年人保护法》 C、《国籍法》 D、《关于授权国务院在经济体制改革 和对外开放方面可以制定暂行的规定 或者条例的决定》 16.最早提出主权观念的是(B ) ?A、卢梭B、波丹C、孟德斯D、洛克 ?历史上最早提出法治优于人治的思想家是( B )

人教版九年级历史下册第11课《苏联的社会主义建设》知识点+练习

九年级历史下册第11课《苏联的社会主义建设》知识点+练习 一、新经济政策(1921年) 1、背景 随着国内战争的结束,战时共产主义政策阻碍社会发展和生产恢复 2、主要内容 (1)征收粮食税代替余粮收集制 (2)允许使用雇佣劳力,允许出租土地,实行自由贸易 (3)中小企业允许国内外资本家经营

(4)按劳取酬工资制 战时共产主义政策:余粮收集制,实物配给制,劳动义务制,取消自由贸易,全部工业国有化。 3、作用 从国情出发,调动了生产者的积极性,迅速缓解危机,巩固了工农联盟,促使国民经济稳步发展。 二、苏联的工业化 1、苏联的成立:1922年,俄、白俄、乌和南高加索联邦成立了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苏联) 2、社会主义工业化: (1)重点:优先发展重工业 (2)措施:两个五年计划(1928——1937) (3)成果:落后农业国→强大工业国 (4)作用:短期内,集中人力、物力、财力实现工业化。排斥市场和商品经济的模式固化,使苏联经济僵化。 三、农业集体化 1、背景:1927到1928年苏联发生严重粮食危机 2、目的:解决粮食问题,适应工业化需要。 3、方法:消灭富农,支持建设集体农庄,组建拖拉机站。 四、苏联模式(又称“斯大林模式”) 1、形成标志:1936年苏联新宪法的制定(确立社会主义制度,铲除了人剥削人的现象)

2、特征: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高度集权的政治体制 3、影响(评价斯大林模式): (1)积极作用:短时间内实现工业化,为后来世界反法西斯战争的胜利奠定了物质基础。显示出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赢得巨大国际声誉。(2)消极作用: 弊端也令苏联付出沉重代价。党政不分,民主与法制匮乏,个人崇拜和家长制作风盛行;排斥市场调节和价值规律,造成经济部门发展的严重失调和农业长期停滞不前等问题。 一、选择题 1.右图反映的是20世纪20年代初俄国工农大众生活恶化的情况。面对此景,列宁沉痛地说:“现实生活说明我们错了。”联系所学知识,对列宁这句话最正确的理解是( ) 俄国人在等待面包 A.应该禁止商品自由交换 B.资产阶级的统治思路更符合俄国国情

俄罗斯的政治制度.docx

俄罗斯政治 1993年12月12日,俄罗斯联邦举行全体公民投票,通过了俄罗斯独立后的第一部宪法。同年12月25日,新宪法正式生效。这部宪法确立了俄罗斯实行总统制的联邦国家体制。宪法规定,俄罗斯联邦总统是国家元首,是俄罗斯联邦宪法、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的保障;总统按俄罗斯联邦宪法和联邦法律决定国家对内对外政策;总统任命联邦政府总理、副总理和各部部长,主持联邦政府会议;总统是国家武装力量最高统帅并领导国家安全会议;总统有权解散议会,而议会只有指控总统犯有叛国罪或其他十分严重罪行并经最高法院确认后才能弹劾总统。根据宪法,俄罗斯联邦会议是俄罗斯联邦的代表与立法机关。联邦会议由联邦委员会(上院)和国家杜马(下院)两院组成。联邦委员会由俄罗斯联邦每个主体各派两名代表组成:一名来自国家代表权力机关,一名来自国家执行权力机关,主要职能是批准联邦法律、联邦主体边界变更、总统关于战争状态和紧急状态的命令,决定境外驻军、总统选举及弹劾,中央同地方的关系问题等。 俄罗斯权力机构冲突的制度因素分析 【内容提要】随着苏联的解体,俄罗斯联邦也开始了全面的社会转型。俄联邦政治体制的变迁中,不同的社会政治力量在国家权力体制的构建中猛烈的交锋撞击,上演了一幕幕惊心动魄的政治悲喜剧。权力体系重构的动态过程中,新旧体制的互不相容导致了难以避免的冲突,俄主要的权力机关围绕着权力架构的核心支配地位展开了激烈的争夺,代表各种利益的政治力量又加剧了政治冲突的对抗性。 【关键词】权力机构制度冲突对抗性 叶利钦时代俄罗斯政治制度的变迁过程中,不断分化组合的各种政治力量之间的关系错综复杂,政治冲突具有强烈的对抗性而且旷日持久。政党运动及其领导人争权夺利的激烈搏斗,在国内外接连不断的各种事件的冲击下,形成了政治的、经济的、社会的一次又一次危机,充分表现出俄全面转型时期深刻尖锐的社会矛盾和艰难性。对抗性的政治冲突已成为俄政坛的一个突出特征。本文尝试从制度因素入手来分析俄权力机构政治冲突的深层次原因,论证对抗性冲突的不可避免。 一 从俄罗斯政治制度形成的背景和过程来考察,它是在政治剧变、社会全面转型过程中和面临西方国家的压力之下,多种政治力量兴起并且积极构筑各自的政治地位的进程中,经历了大规模激烈残酷、甚至是流血牺牲的争斗,根据特定时期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构成的。社会转型过程中,缺少制度保证的脆弱力量平衡很容易被政治力量的此消彼涨、甚至是偶然的突发事件所打破,这就为后来的尖锐不断的政治冲突埋下了祸根。 俄罗斯新的政治体制是在走西方民主化道路的背景下,由于两个具有明显特征的制度因素——延续的集权制度的政治影响和强大的反对派并存——的作用而形成的。由于俄历史上长期的集权统治,剧变后俄缺少民主传统和民主政治成长的现实基础。政治剧变启动了社会全面转型,激发了俄民主化大跃进的愿望,不同的政治力量在社会大分化、大动荡、大变革的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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