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河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河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河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暂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为加强我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保障国家和京津冀区域生态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与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的生态保护红线,是指依法在本行政区域内陆地禁止开发区、生态功能极重要区、生态环境极敏感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的严格管控边界。

生态保护红线所包围的区域为生态保护红线区。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陆地国土空间生态保护红线的管理。海洋国土空间的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责任主体】省委、省政府对全省生态保护红线负总责。各市县党委、政府是严守本行政区域生态保护红线的责任主体,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

有关生态保护红线管控政策要求,切实履行好保护责任。负责本行政区生态保护红线落地勘界,制定并实施生态保护红线保护和修复方案,开展日常巡护监管,定期公开红线有关信息等。

各级政府在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等规划时,要将生态保护红线作为综合决策的重要依据和前提条件,严格遵循生态保护红线有关规定,相关规划同时要符合生态保护红线空间管控要求,空间规划编制要将生态保护红线作为底线。

第四条【协调机制】省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省发展改革主管部门、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其他省直有关部门,建立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协调机制,对全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重大问题进行协商处理,共同研究制定有关政策措施,对各市县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协调。

省直各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职责分工,行使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工作相关职责:

(一)省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制定生态保护红线划定与严守相关政策,指导、协调生态保护红线区监督管理。负责牵头建立生态保护红线监测监管平台,组织开展生态保护红线区遥感监

测、行政执法、评估考核和信息发布等。

(二)省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制定生态保护红线划定与严守相关政策,指导、协调生态保护红线区监督管理。负责将生态保护红线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制定全省生态保护红线区项目准入清单、生态修复、生态补偿政策和制度等。

(三)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制定生态保护红线划定与严守相关政策,指导、协调生态保护红线区监督管理。负责落实生态空间用途管制,制定生态保护红线区国土资源使用管控制度。负责生态保护红线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等衔接。负责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负责生态保护红线区实施生态保护与修复等。

(四)省财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制定生态保护红线区生态补偿方案,完善机制,监督管理生态补偿资金使用等。

(五)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生态保护红线内准入项目的规划、建设许可认证等。

(六)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全省生态保护红线区内的渔业水域、宜农(渔)湿地、农用

地、水生野生动植物、农业生物物种资源以及外来入侵生物的监测、保护和监督管理。

(七)省水利主管部门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制定全省生态保护红线区的水资源保护与管理制度、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制度。负责对生态保护红线区的水资源、水域岸线、水土流失、河道、湖泊、水库等进行监测、保护和监督管理等。

(八)省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生态保护红线区内的林地、森林、湿地、草原、荒漠、陆生野生动植物以及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自然遗产地等各类保护地的监测、保护和监督管理等。

(九)省海洋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海洋生态保护红线的组织划定调整、监督管理等。

(十)其他省直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生态保护红线区开展保护和管理。

第五条【公众参与】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公开有关生态保护红线的重大信息。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监督生态保护红线的保护和管理。

第二章优化调整

第六条【优化调整原则】为进一步优化全省生态安全格局,保障区域发展战略实施,提升生态保护红线区生态功能,我省生态保护红线实行动态化管理,每年定期进行一次优化调整,按照“占少补多”原则,生态保护红线调整总面积只能增加不得减少。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

第七条【优化调整条件】如遇下列情形,需对生态保护红线进行优化调整的,可以提出申请:(一)为实现保护目的,需调整红线范围的,鼓励各地将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林地、草地、以及退耕地划入生态保护红线内,以提升生态保护红线区生态功能;

(二)为优化区域生态安全格局,需调整红线范围的,鼓励各地将各类到期矿权实施生态修复后划入生态保护红线内,以提高生态保护红线区完整性;

(三)因国家级、省级重大基础设施、重大民生保障项目建设需要的;

(四)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各类保护地经法定程序调整的;

(五)省级以上政府批准的战略资源开采区域;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八条【调整程序】生态保护红线的调整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每年4月底前,各市政府根据各县(市区)调整需求,向省政府提交调整申请,说明调整理由。过期不提交申请的视为无优化调整需求,当年不得申请。

(二)省政府对各市调整申请组织论证,提出全省优化调整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三章保护与监管

第九条【保护要求】各级政府应加强生态保护红线内各类自然生态系统的保护和修复,不断改善和提高主要生态功能,确保生态保护红线的保护性质不改变、生态功能不降低、空间面积不减少。

第十条【严格管控】生态保护红线区实行严格管控,原则按禁止开发区域的要求进行管理,严禁不符合主体生态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严禁随意改变用地性质。涉及不同类型保护地的,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管控。

第十一条【优先地位】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确立生态保护红线优先地位。将生态保护红线纳入本级行政

区域的社会经济发展和国土空间规划,作为编制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自然资源开发利用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等各类规划的基础和前提。对不符合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的各类空间性规划作出调整。

第十二条【管控机制】生态保护红线区实行区域准入制度,省政府组织各市县制定红线区产业项目准入清单,并报国家有关部委备案。

准入清单以县为单元,根据本地不同红线类型、产业结构制定清单目录,报省政府批准发布实施。

准入清单每三年更新一次。

准入清单所列各类项目,在符合本地区各类规划的基础上,各有关部门可依法依规办理立项、许可、核准、备案、审批等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保护修复】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基本单元,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台账系统,制定实施生态保护红线区保护与修复方案。优先保护良好生态系统和重要物种栖息地,建立和完善生态廊道,提高生态系统完整性和连通性。分区分类开展受损生态系统修复,采取以封禁为主的自然恢复措施,辅以人工修复,改善和提升生态功能。选择水源涵养和生物多样性维护为主导生态功能的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开展保护与修

复示范。

第十四条【生态补偿】研究制定河北省生态保护红线区生态补偿制度,建立完善生态保护补偿的激励和约束机制。积极争取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支持,统筹整合各级生态保护相关资金,加大对生态保护红线区转移支付支持力度。推动生态保护红线所在地区和受益地区探索建立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共同分担生态保护任务。

第十五条【定期评价】根据国家生态环境保护制定的生态保护红线评价指标体系,定期对全省及各地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系统格局、质量、功能进行评价。

评价结果作为优化生态保护红线布局、安排生态保护补偿资金、实行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的依据。

评价细则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成效考核】组织对各市生态保护红线区的保护和管理工作成效进行年度考核。

考核结果纳入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体系,作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评价及责任追究、离任审计的重要参考,作为各行业奖励表彰的重要依据。

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监管执法】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加大生态保护红线区监测监管力度,牵头建立省级综合监管平台,利用卫星遥感等现代信息技术,实时监控人类干扰活动,及时发现破坏生态保护红线的行为,组织开展现场核查督查,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省级其他有关部门要加大生态保护红线区执法监督力度,不定期开展生态保护红线联合执法和专项行动,依法查处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

第十八条【事故应急】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生态环境严重污染或者破坏时,有关市、县政府应当按照突发事件应对的法律法规要求,启动应急预案,及时采取处理措施,减轻或者避免生态功能损失。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违法活动】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以下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和个人,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造成重大污染或者生态破坏,导致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在生态保护红线内进行开发建设活动的:

(二)超过项目批准规模或范围,非法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

(三)违法排污或其他活动严重损害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质量的;

(四)破坏生态保护红线保护设施、监测设施或管理设施,且情节严重的;

(五)破坏生态保护红线地理界标、宣传牌和警示标志的。

第二十条【行政责任】县级以上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划定、调整、管控生态保护红线的;

(二)对不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区准入管理规定的项目予以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

(三)未对生态保护红线区内违法建设依法查处的;

(四)未按规定受理投诉或者举报的;

(五)对发现或者群众举报的违反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的行为,不按照规定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导致

生态保护红线区生态环境遭受严重破坏的行为。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附件效力】依本办法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及其范围图集为本办法组成部分,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二条【文件释权】本办法由河北省环境保护厅、河北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各部门,各市、县可根据本暂行办法,制定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实施日期】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个月后施行。

2018年4月日

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

附件1 《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暂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为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制度,保障国家生态安全,建设美丽中国,依据《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概念定义】本办法所指的生态保护红线,是指在生态空间范围内具有特殊重要生态功能、必须强制性严格保护的区域,是保障和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底线和生命线,通常包括具有重要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维护、水土保持、防风固沙、海岸生态稳定等功能的生态功能重要区域,以及水土流失、土地沙化、石漠化、盐渍化等生态环境敏感脆弱区域。 第三条【责任分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责任主体,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划

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政策和标准。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生态保护红线实施统一监管,统一开展监测评价、监督执法、督察问责。各级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水利、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态保护红线保护与管理工作。 第四条【协调机制】国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协调机制,统筹推进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指导各省(区、市)做好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和严守工作。国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国家生态保护红线专家委员会。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应建立本行政区域生态保护红线协调机制。 第五条【管理原则】生态保护红线原则上按禁止开发区域的要求进行管理。遵循生态优先、严格管控、奖惩并重的原则,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根据主导生态功能定位,实施差别化管理,确保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 第六条【落实优先地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将

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红线划定技术指南

附件 国家生态保护红线一生态功能红线 划定技术指南(试行) 环境保护部自然生态保护司 生态红线划定技术组 二O—四年一月

目录 前言错误! 未指定书签。 1适用范围 ................................................................. 错误! 未指定书签。 2规范性引用文件 ........................................................ 错误! 未指定书签。3术语和定义 ............................................................ 错误!未指定书签。 4生态功能红线的类型与属性特征 ........................................... 错误!未指定书签。 4.1生态功能红线类型.................................................... 错 误! 未指定书签。 4.2生态功能红线属性特征................................................ 错 误! 未指定书签。5生态功能红线划定原则 ................................................. 错误!未指定书签。 5.1系统性原则.......................................................... 错 误! 未指定书签。 5.2协调性原则.......................................................... 错 误! 未指定书签。 5.3等级性原则.......................................................... 错 误! 未指定书签。 5.4强制性原则.......................................................... 错 误! 未指定书签。 5.5动态性原则.......................................................... 错 误! 未指定书签。 6 生态功能红线划定技术流程

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试点试行)征求意见稿

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试点试行)征求意见稿作者:发布时间:2015-10-10 来源: 点击量: 331 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试点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制定依据]为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保障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红线定义]本办法所指生态保护红线,是依法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的严格管控边界,是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的底线。生态保护红线所包围的区域为生态保护红线区,对维系生态安全格局、维护生态系统功能、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第三条[责任主体]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监督和管理的主体,负责将生态保护红线落地,制定保护和监测方案,开展日常监管,定期公布生态保护红线信息,并将生态保护红线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第四条[工作协调组]环境保护部联合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部、林业局、气象局、能源局、海洋局等部门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和管理工作协调组。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保护红线划定;

(二)拟定生态保护红线管理政策,指导、协调生态保护红线区监督管理; (三)指导、协调生态保护红线的公众参与和宣教工作; (四)研究决定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和管理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专家委员会]环境保护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成立生态保护红线专家委员会。主要职责包括: (一)审查生态保护红线方案与相关规范和指南的一致性,与主体功能区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关区划、规划的协调性; (二)审查生态保护红线调整申请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三)审查生态保护红线划定与管理的其他重大技术问题。 第六条[部门职责]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职责分工,行使生态保护红线划定与管理职责。 (一)环境保护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生态保护红线划定规范(或指南),建立监管平台,开展遥感监测,负责监控、评估和信息发布,承担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和管理工作协调组日常工作; (二)发展改革委负责落实生态空间用途管制,组织制定生态保护红线区内产业和人口发展政策,指导将生态保护红线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生态保护红线区内工业企业升级技术改造,引导工业企业实现绿色发展;

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红线划定技术指南

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红线划定技术指 南 Document serial number【KKGB-LBS98YT-BS8CB-BSUT-BST108】

附件 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红线 划定技术指南(试行) 环境保护部自然生态保护司 生态红线划定技术组 二○一四年一月

目录

前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指导全国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保障国家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指南。 国家生态保护红线体系是实现生态功能提升、环境质量改善、资源永续利用的根本保障,具体包括生态功能保障基线、环境质量安全底线和自然资源利用上线(简称为生态功能红线、环境质量红线和资源利用红线)。本指南主要内容包括生态功能红线的定义、类型及特征界定,生态功能红线划定的基本原则、技术流程、范围、方法和成果要求等。 本指南由环境保护部自然生态保护司组织制订,主要编制单位为环境保护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河北师范大学、北京大学、中国科学院动物研究所和中国科学院植物研究所。 1 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红线划定工作,省级及以下行政区生态功能红线划定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指南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指南。

《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通知》(国发〔2010〕46号) 《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国发〔2011〕42号) 《关于发布全国生态功能区划的公告》(环境保护部中国科学院公告〔2008〕35号) 《全国生态脆弱区保护规划纲要》(环发〔2008〕92号) 《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2011-2030年)》(环发〔2010〕106号) 《全国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国函〔2012〕13号) GB/T 12343 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编绘规范 GB/T 13923 基础地理信息要素分类与代码 CH/T 9005 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基本规定 SL190 土壤侵蚀分类分级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生态保护红线:是指对维护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及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具有关键作用,在提升生态功能、改善环境质量、促进资源高效利用等方面必须严格保护的最小空间范围与最高或最低数量限值。

江西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试行)

江西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次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制定依据]为加强我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保障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推进我省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与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的生态保护红线,是指依法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的严格管控边界,是生态安全的底线。 在江西省行政区域内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包括国家生态保护红线和江西省生态保护红线,其管理均适用于本办法。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的管理同时适用于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条[管理主体]各级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态保护红线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应严格遵循生态保护红线有关规定。 第四条[部门分工] 江西省环境保护委员会负责江西省生态保护红线的综合管理和协调。省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职责分工,行使生态保护红线划定与管理工作职责:

(一)江西省环境保护厅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全省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开展全省生态保护红线区域的遥感监测,负责监控、评估和信息发布。 (二)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全省生态保护相关补偿政策和制度,指导生态保护红线的保护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 (三)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制定全省生态保护红线内工业企业的退出与转移政策并监督实施。 (四)江西省财政厅指导、协调、监督生态补偿资金使用。 (五)江西省国土资源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国土资源使用管控制度,指导将生态保护红线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监督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地质环境保护。 (六)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指导将生态保护红线纳入城乡规划,对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的风景名胜区、世界自然遗产地和纳入城乡规划的湿地、绿地进行保护、监督和管理。 (七)江西省农业厅组织协调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的渔业水域、宜农湿地、农用地、水生野生动植物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地面监测、保护和监督管理,制定红线内规模畜禽养殖业的退出与转移机制并监督实施。 (八)江西省林业厅组织协调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林

HJ2020《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建设指南》编制说明

附件17 《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建设指南(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建设指南》编制组 二〇二〇年五月

目录 1项目背景 (1) 1.1 任务来源 (1) 1.2 工作过程 (1) 2标准制订的必要性分析 (3) 2.1 《指南》是适应生态保护工作新形势的必然要求 (3) 2.2 《指南》是新时期生态红线保护工作落到实处的关键 (4) 2.3 《指南》是生态保护红线标准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 (4) 3标准制定的基本目的、原则和技术路线 (5) 3.1 制订目的 (5) 3.2 制订原则 (5) 3.3 制订依据 (5) 3.4 技术路线 (6) 4国内外现状分析 (7) 4.1 生态环境遥感监测现状 (7) 4.2 生态环境遥感监测应用现状 (10) 4.3 生态环境遥感监测应用平台现状 (12) 5目标定位及工作流程 (14) 5.1 目标 (14) 5.2 定位 (14) 5.3 工作流程 (15) 6标准结构框架 (16) 7主要条文说明 (17) 7.1 适用范围 (17) 7.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7) 7.3 术语和定义 (18) 7.4 基本原则 (19) 7.5 建设内容 (20) 7.6 功能要求 (23) 7.7 建设运行要求 (36) 8与国内外同类标准对比与分析 (37) 9对实施本标准的建议 (37) 10参考文献 (39)

《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建设指南 (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1项目背景 1.1 任务来源 2017年2月,中办、国办发布《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指出生态保护红线是国家生态安全的底线和生命线,核心要实现一条红线管控重要生态空间,确保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按照《若干意见》的要求,2017年年底前,京津冀区域、长江经济带沿线各省(直辖市)划定生态保护红线;2018年年底前,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生态保护红线;2020年年底前,全面完成全国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勘界定标,基本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制度。同时,《若干意见》明确指出,2017年底要开展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试运行,各省参照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增强自身能力建设。开展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建设指南编制,对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基本原则、建设内容、功能要求、建设运行要求等核心内容进行规范,是落实生态保护监管工作,提升生态保护红线监管能力,指导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建设工作顺利、有效、持续推进和有效落地的先决条件。 为了进一步指导全国各地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工作,统一规范国家和地方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建设,原环境保护部自然生态保护司、科技标准司下达了《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建设指南》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任务。根据生态保护红线系列标准绿色通道的工作部署,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卫星环境应用中心承担完成。 1.2 工作过程 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国环规科技〔2017〕1号)的有关要求,项目承担单位组织专家和相关单位成立了标准编制组。标准编制组成员在北京组织召开启动会和交流会,并赴多省进行调研,与地方环科院、监测

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指南

. 附件 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指南 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7 年5月

附录A 生态系统服务功能重要性评估方法 目前,生态系统服务功能采用的评估方法主要有模型评估法和净初级生产力(NPP)定量指标评估法。其中,模型评估法所需参数较多,对数据需求量较大,准确度较高;定量指标法以 NPP 数据为主,参数较少,操作较为简单,但其适用范围具有地域性。为提高评估结论的准确性以及与实地的相符性,评估方法的参数选取可在评估过程进行适当调整和细化,尽可能采用国内权威的、分辨率更高的基础数据。评估结果还需根据实地观测、调查结果进一步校验。 对于全国和各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可使用NPP 定量指标法、模型法及其他常用评估方法。鉴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在资源环境承载力评估中使用的方法为模型法,为保持评估结果的一致性,建议各地优先使用模型法。 A.1 模型评估法 A.1.1 水源涵养功能重要性评估水源涵养是生态系统(如森林、 草地等)通过其特有的结构与 水相互作用,对降水进行截留、渗透、蓄积,并通过蒸散发实现对水流、水循环的调控,主要表现在缓和地表径流、补充地下水、减缓河流流量的季节波动、滞洪补枯、保证水质等方面。以水源涵养

量作为生态系统水源涵养功能的评估指标。 A.1.1.1 评估模型

j i i i i i i 采用水量平衡方程来计算水源涵养量,计算公式为: TQ i 1 P R ET A 103 式中:T Q 为总水源涵养量(m 3 ),P 为降雨量(mm ),R 为地表径 i i 流量(mm ),E T 为蒸散发(mm ),A 为 i 类生态系统面积(km 2 ),i 为 研究区第 i 类生态系统类型,j 为研究区生态系统类型数。 A.1.1.2 数据准备 (1)数据来源与获取 根据上述模型,水源涵养功能重要性评估需收集生态系统类型 数据集、气象数据集和蒸散发数据集等,具体信息见表 A 1。 表 A 1 水源涵养功能重要性评估数据表 名 称 类 型 分辨率 数 据 来 源 生态系统类型数据集 矢量 -- 全国生态状况遥感调查与评估成果 气象数据集 文本 -- 中国气象科学数据共享服务网 蒸散发数据集 栅格 1km 国家生态系统观测研究网络科技资源 服 务系统网站 (2)数据预处理 降雨量因子:根据气象数据集处理得到。在 Excel 中计算出区 域所有气象站点的多年平均降水量,将这些值根据相同的站点名与 ArcGIS 中的站点(点图层)数据相连接(Join )。在 Spatial Analyst 工具中选择 Interpolate to Raster 选项,选择相应的插值方法得 到降水量因子栅格图。 地表径流因子:降雨量乘以地表径流系数获得,计算公式如下: R P

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红线划定技术指南

附件 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红线 划定技术指南(试行) 环境保护部自然生态保护司 生态红线划定技术组 二○一四年一月

目录 前言………………………………………………………………………………………… 1 适用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生态功能红线的类型与属性特征……………………………………………………… 4.1 生态功能红线类型……………………………………………………………… 4.2生态功能红线属性特征………………………………………………………… 5 生态功能红线划定原则………………………………………………………………… 5.1 系统性原则……………………………………………………………………… 5.2 协调性原则……………………………………………………………………… 5.3 等级性原则……………………………………………………………………… 5.4 强制性原则……………………………………………………………………… 5.5 动态性原则……………………………………………………………………… 6 生态功能红线划定技术流程………………………………………………………… 6.1 生态功能红线划定范围识别…………………………………………………… 6.2 生态保护现状分析与评估……………………………………………………… 6.3 生态保护重要性评价…………………………………………………………… 6.4 生态功能红线边界确定………………………………………………………… 6.5 生态功能红线划定成果集成…………………………………………………… 7 生态功能红线划定范围……………………………………………………………… 7.1 重要生态功能区……………………………………………………………… 7.2 生态敏感区、脆弱区…………………………………………………………… 7.3 禁止开发区……………………………………………………………………… 8 生态功能红线划定技术方法………………………………………………………… 8.1 重要生态功能区红线划定……………………………………………………… 8.2 生态敏感区、脆弱区红线划定………………………………………………… 8.3 禁止开发区红线划定……………………………………………………………

生态红线含义意义(内涵)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划定生态保护红线”,这一提法首次在党中央文件中正式出现。 环境保护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所长高吉喜说:“实行最严格的源头保护制度,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就是借‘红线’一词表明生态环境保护的严肃性和不可破坏性。”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副院长兼总工王金南则认为,要从“可持续发展和生态文明的顶层,去设计和划定生态红线,用法律落实生态红线。” 究竟什么是生态红线?红线落地面临哪些困难?又该怎样守住这一红线?记者日前采访了有关专家。 什么是生态红线? 明确生态安全的底线,资源利用效率的上线 红线的原始含义是指不可逾越的边界或者禁止进入的范围。红线往往具有约束性的含义,表示各种约束的“边界”、“控制线”或具有底限意义的“数字”。 因此,一提到生态红线,普遍第一反应就是“不能越雷池半步”,以为划定为生态红线的区域,人类就不能进入了。“这存在一定程度的误区。其实,红线之内,并不代表不能有任何人类活动,只要保障红线区域内的生态功能和性质不受影响即可。”高吉喜解释道。 在王金南看来,生态红线首先应该从可持续发展和生态文明的顶层上考虑。目前,我国在计划生育、节约资源(保护耕地、水资源和能源)两大基本国策中已相继设立红线,而且红线的约束性极强。同样,应该实施生态红线或环境红线管理,并且要使环境红线像人口红线、耕地红线、水资源红线一样,作为“硬道理”和“硬任务”来抓。“我国应该建立一个基于‘人口—资源—环境’三大基本国策的红线管理体系,而生态红线只是其中一束。”王金南说。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生态文明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张惠远同样指出:“划定生态红线区域,核心目的就是为了保护其提供的生态功能。人类活动肯定会受到限制,但不是一动不动,可以在不破坏其生态服务功能前提下进行适度开发。”他还认为,由于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生态系统提供的服务功能不同,应实行差异性管控措施,针对性确定哪些活动允许进入、哪些活动不能进入以及活动强度的控制等。 那到底什么是生态红线呢?

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试点试行)征求意见稿

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试点试行)征求意见稿 作者:发布时间:2015-10-10 来源: 点击量: 331 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试点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制定依据]为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保障国家和 区域生态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 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红线定义]本办法所指生态保护红线,是依法在重 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的严格管控 边界,是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的底线。生态保护红线所包围的区域为生态保护红线区,对维系生态安全格局、维护生态系统功能、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第三条[责任主体]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监督和管理的主体,负责将生态保护红线落地,制定保护和 监测方案,开展日常监管,定期公布生态保护红线信息,并将生 态保护红线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第四条[工作协调组]环境保护部联合发展改革委、工业和 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 业部、林业局、气象局、能源局、海洋局等部门建立生态保护红 线划定和管理工作协调组。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保护红线划定;

(二)拟定生态保护红线管理政策,指导、协调生态保护红 线区监督管理; (三)指导、协调生态保护红线的公众参与和宣教工作; (四)研究决定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和管理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专家委员会]环境保护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成立生态保护红线专家委员会。主要职责包括: (一)审查生态保护红线方案与相关规范和指南的一致性, 与主体功能区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关区划、 规划的协调性; (二)审查生态保护红线调整申请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三)审查生态保护红线划定与管理的其他重大技术问题。 第六条[部门职责]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职 责分工,行使生态保护红线划定与管理职责。 (一)环境保护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生态保护红线划定规范(或指南),建立监管平台,开展遥感监测,负责监控、评估和 信息发布,承担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和管理工作协调组日常工作; (二)发展改革委负责落实生态空间用途管制,组织制定生态保护红线区内产业和人口发展政策,指导将生态保护红线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生态保护红线区内 工业企业升级技术改造,引导工业企业实现绿色发展;

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试点试行)征求意见稿

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试点试行)征求意见稿

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试点试行)征求意见稿作者:发布时间:2015-10-10 来源: 点击量: 331 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试点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制定依据]为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保障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红线定义]本办法所指生态保护红线,是依法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的严格管控边界,是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的底线。生态保护红线所包围的区域为生态保护红线区,对维系生态安全格局、维护生态系统功能、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第三条[责任主体]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监督和管理的主体,负责将生态保护红线落地,制定保护和监测方案,开展日常监管,定期公布生态保护红线信息,并将生态保护红线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第四条[工作协调组]环境保护部联合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部、林业局、气象局、能源局、海洋局等部门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和管理工作协调组。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保护红线划定;

(四)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生态保护红线生态补偿方案,指导、协调、监督生态补偿资金使用; (五)国土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生态保护红线区内国土资源使用制度,指导将生态保护红线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对国家地质公园的保护和监督管理; (六)住房城乡建设部指导将生态保护红线纳入城乡规划,对红线区内的风景名胜区、世界自然遗产、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遗产和城市绿地等相关区域进行保护、监督和管理; (七)水利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生态保护红线水资源保护与管理制度和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制度,对红线区内的水资源、水域岸线、水土流失、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等进行监测、保护和监督管理; (八)农业部组织协调生态保护红线区内的草原、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渔业水域、重要养殖水域、宜农(渔)滩涂、宜农(渔)湿地、农用地、水生野生动植物、农业生物物种资源、外来入侵生物以及农业生产灌溉水水质的地面监测、保护和监督管理; (九)林业局负责红线区内林地、森林、湿地、沙区植被、物种的保护和建设,以及监测、评估、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 (十)气象局组织实施生态保护红线区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和防御应急,指导红线区内气象监测预报预警等;

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

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为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制度,保障国家生态安全,建设美丽中国,依据《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概念定义】本办法所指的生态保护红线,是指在生态空间范围内具有特殊重要生态功能、必须强制性严格保护的区域,是保障和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底线和生命线,通常包括具有重要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维护、水土保持、防风固沙、海岸生态稳定等功能的生态功能重要区域,以及水土流失、土地沙化、石漠化、盐渍化等生态环境敏感脆弱区域。 第三条【责任分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责任主体,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政策和标准。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生态保护红线实施统一监管,统一开展监测评价、监督执法、督察问责。各级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水利、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态保护红线保护与管理工作。 第四条【协调机制】国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协调机制,统筹推进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

线,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指导各省(区、市)做好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和严守工作。国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国家生态保护红线专家委员会。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应建立本行政区域生态保护红线协调机制。 第五条【管理原则】生态保护红线原则上按禁止开发区域的要求进行管理。遵循生态优先、严格管控、奖惩并重的原则,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根据主导生态功能定位,实施差别化管理,确保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 第六条【落实优先地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将生态保护红线作为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空间规划等各类规划的基础和前提,在制定财政、投资、产业、土地、农业、人口、民族、环境、应对气候变化等政策时,应充分考虑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对不符合管控要求的各类规划和政策措施要及时作出调整。 第七条【编制红线规划】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编制生态保护红线规划。生态保护红线规划应调查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状况、人为活动情况,分析存在的生态环境问题与风险,确定生态保护红线保护目标,明确人为活动管理、生态保护修复、生态监测监管、生态保护补偿、评价考核等方面的具体方案。

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指南(环办生态[2017]48号) 201705

附件 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指南 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7年5月

目录 1 适用范围 (6) 2 编制依据 (6) 3 术语和定义 (8) 4 划定原则 (9) 4.1科学性原则 (9) 4.2整体性原则 (9) 4.3协调性原则 (9) 4.4动态性原则 (10) 5 管控要求 (10) 6 划定工作程序 (10) 6.1制定工作方案和技术方案 (10) 6.2开展划定工作 (11) 6.3各省(区、市)方案上报与审核 (11) 6.4方案批准与发布 (11) 7 划定技术流程 (12) 7.1开展科学评估 (12) 7.2校验划定范围 (13) 7.3确定红线边界 (14) 7.4形成划定成果 (16)

7.5开展勘界定标 (16) 8 命名与编码 (18) 8.1命名 (18) 8.2编码 (18) 9 成果要求 (19) 9.1文本 (19) 9.2图件 (19) 9.3登记表 (20) 9.4台账数据库 (20) 9.5技术报告 (20) 10 附则 (20) 附录A生态系统服务功能重要性评估方法 (21) 附录B生态环境敏感性评估方法 (41) 附录C生态保护红线综合制图 (50) 附录D生态保护红线汇总表 (53) 附录E生态保护红线登记表 (54) 附录F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技术报告编写大纲 (55)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落实《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指导全国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保障国家生态安全,制定本指南。 1 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国土空间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 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发〔2015〕12号) 《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中发〔2015〕25号) 《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厅字〔2017〕2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通知》(国发〔2010〕46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全国国土规划纲要(2016—2030年)的通知》(国发〔2017〕3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的通知》

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试点试行征求意见稿

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 试点试行征求意见稿 Document serial number【KKGB-LBS98YT-BS8CB-BSUT-BST108】

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试点试行)征求意见稿 作者:??发布时间:2015-10-10??来源:??点击量:?331 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试点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制定依据]为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保障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红线定义]本办法所指生态保护红线,是依法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的严格管控边界,是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的底线。生态保护红线所包围的区域为生态保护红线区,对维系生态安全格局、维护生态系统功能、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第三条??[责任主体]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监督和管理的主体,负责将生态保护红线落地,制定保护和监测方案,开展日常监管,定期公布生态保护红线信息,并将生态保护红线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第四条??[工作协调组]环境保护部联合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部、林业局、气象局、能源局、海洋局等部门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和管理工作协调组。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保护红线划定; (二)拟定生态保护红线管理政策,指导、协调生态保护红线区监督管理; (三)指导、协调生态保护红线的公众参与和宣教工作; (四)研究决定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和管理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专家委员会]?环境保护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成立生态保护红线专家委员会。主要职责包括: (一)审查生态保护红线方案与相关规范和指南的一致性,与主体功能区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关区划、规划的协调性; (二)审查生态保护红线调整申请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三)审查生态保护红线划定与管理的其他重大技术问题。 第六条??[部门职责]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职责分工,行使生态保护红线划定与管理职责。 (一)环境保护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生态保护红线划定规范(或指南),建立监管平台,开展遥感监测,负责监控、评估和信息发布,承担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和管理工作协调组日常工作;

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试点试行

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 试点试行 TPMK standardization office【 TPMK5AB- TPMK08- TPMK2C- TPMK18】

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试点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制定依据]为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保障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瞩怂润厉钐瘗睐枥庑赖赁轫胧。 第二条[红线定义]本办法所指生态保护红线,是依法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的严格管控边界,是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的底线。生态保护红线所包围的区域为生态保护红线区,对维系生态安全格局、维护生态系统功能、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闻创沟烩铛险爱氇谴净祸测枞。 第三条[责任主体]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监督和管理的主体,负责将生态保护红线落地,制定保护和监测方案,开展日常监管,定期公布生态保护红线信息,并将生态保护红线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残骛楼诤锩濑济溆堑籁娅骒东。 第四条 [工作协调组]环境保护部联合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部、林业局、气象局、能源局、海洋局等部门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和管理工作协调组。主要职责包括:酽锕极额闭镇桧猪诀锥顾荭钯。 (一)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保护红线划定;

(二)拟定生态保护红线管理政策,指导、协调生态保护红线区监督管理; (三)指导、协调生态保护红线的公众参与和宣教工作; (四)研究决定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和管理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专家委员会] 环境保护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成立生态保护红线专家委员会。主要职责包括: (一)审查生态保护红线方案与相关规范和指南的一致性,与主体功能区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关区划、规划的协调性;弹贸摄尔霁毙揽砖卤庑诒尔肤。 (二)审查生态保护红线调整申请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三)审查生态保护红线划定与管理的其他重大技术问题。 第六条[部门职责]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职责分工,行使生态保护红线划定与管理职责。 (一)环境保护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生态保护红线划定规范(或指南),建立监管平台,开展遥感监测,负责监控、评估和信息发布,承担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和管理工作协调组日常工作;谋荞抟箧飙铎怼类蒋蔷点铋杂。 (二)发展改革委负责落实生态空间用途管制,组织制定生态保护红线区内产业和人口发展政策,指导将生态保护红线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厦礴恳蹒骈时尽继价骚卺癞龚。

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

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 【法规类别】自然保护 【发文字号】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4号 【发布部门】海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6.07.29 【实施日期】2016.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74号) 《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已由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16年7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6年7月29日 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 (2016年7月29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保障本省生态安全和生态环境质量,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生态保护红线,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在本行政区域内陆地和海洋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的严格管控边界。 生态保护红线所划定的区域为生态保护红线区。 第三条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和管理,应当遵循保护优先、功能稳定、刚性控制、分类管控的原则。 第四条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态保护红线纳入本行政区域的总体规划,并作为省和市、县、自治县总体规划的刚性约束,控制城乡发展边界和产业布局,促进经济建设和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态保护红线的监督管理,并将生态保护红线的监督管理工作作为政府及其负责人环境保护考核评价的内容。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陆地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工作,并对本行政区域生态保护红线区内的生态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海洋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工作,并按照职责做好海洋生态保护红线(区)保护与管理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和改革、林业、水务、农业、旅游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态保护红线(区)保护与管理相关工作。

生态红线管理的基本要求 (2)

生态红线管理的基本要求 保护优先,预防为主 建立健全生态红线区域内生态功能评价和管理成效评估制度,加强生态预测与预警体系建设力度,提高生态红线区的抗干扰能力,以生态保护红线区为重点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运用互联网技术,与国家环境保护生态背景数据网络平台联网,实施数据信息共享,构建全国生态红线区域内生态监测网络。同时,利用遥感和地理信息系统技术,开展生态系统健康诊断与预测评估,对全国生态红线区域实施动态监测与中长期预警,定期发布生态安全预警信息,为国家环境管理、资源开发及生态保护提供技术支撑。 在全面分析和研究不同类型生态脆弱区生态环境脆弱性成因、机制、机理及演变规律的基础上,确立适宜的生态保育对策。通过技术集成、技术创新以及新成果、新工艺的应用,提高生态修复效果,保障脆弱区自然生态系统和人工生态系统的健康发展。 以生态环境承载力为基础,以科学监测、合理评估和预警服务为手段,强化“环境准入”,规范各类资源开发和经济社会活动,防止造成新的人为生态破坏和生物安全问题的发生。同时,要加强治理与保护、建设与管理并重,使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与建设工程能够长期发挥作用,促进生态红线区域内的生态恢复。 除了重大道路交通设施、必要的公益性服务设施、旅游设施、公园、必要的农业生产及农村生活、服务设施、与环境保护相适宜的农

业、教育、科研等设施和其他经生态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论证,与生态保护不相抵触,资源消耗低,环境影响小,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建设的项目外,严格禁止其他项目在生态红线区域内进行建设。 分区推进,分类管理 依据本区域实际,合理划定生态红线。实行分级保护的措施,明确环境准入的条件,使得各类生态红线区域能够得到有效的保护。在国家制定总体保护方案指导下,各省、市、区县相应的制定具体的规划加以实行。 统筹兼顾,合理开发 生态红线的管理要与国家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发展规划、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等国家重大发展战略、重大规划相协调,统筹考虑短期、长期,城乡间的生态保护需要,突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自然保护区和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的假设、管理、评估等重要工作。遵循自然环境分异规律,综合考虑流域上、中、下游之间的关系,区域间生态功能的互补作用,明确不同区域的生态主导功能,科学合理确定保护区域。坚持合理适度开发,以维护区域生态系统完整性、保证生态过程连续性和改善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为中心,优化产业布局,调整产业结构,全面限制有损于红线保护区生态环境的产业扩张,发展与当地资源环境承载力相适应的特色产业和环境友好产业,从源头控制生态退化,实现生态环境质量改善和区域内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通过科学规划,确立适宜的资源开发模式与强度、可持续利用途径、资源开发监管办法以及资源开发过程中生态保护措施;生态保护

湖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试行)2016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湖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 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9月10日湖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全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维护生态安全,提 高生态文明建设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生态保护红线,是指依法在重点生态功 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的严格管控边界。生态保护红线所包围的区域为生态保护红线区。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生态保护红线的 保护和管理负责。 省人民政府负责全省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发布、保护和管理。 各市(州)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生态保护红线区实施保护的责任主体,负责辖区内生态保护红线落地勘界、日常监管、公布生态保护红线信息,并将生态保护红线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各项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四条省环境保护委员会负责领导、组织全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调整和管理工作,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承担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保护红线划定与调整。 (二)拟定生态保护红线管理政策,指导、协调生态保护红线区监督管理。 (三)指导、协调生态保护红线的公众参与和宣传教育工作。 (四)研究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和管理的其他重大事项。 根据工作需要,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可以成立全省生态保护红线专家组,为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和管理提供技术支持。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职责分工,行使生态保护红线划定与管理职责。 (一)省环境保护厅会同省相关部门制定全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规范,建立监管平台,开展遥感监测,负责监控、评估和信息发布,承担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和管理日常工作。 (二)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落实生态空间用途管制,组织制定全省生态保护红线区内产业和人口发展政策,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 (三)省国土资源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省生态保护红线区内国土资源使用制度,并将其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对国家地质公园的保护和监督管理。 (四)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全省生态保护红线区内的风景名胜区、世界自然遗产、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遗产和城市绿地等相关区域进行保护、监督和管理,并将其纳入城乡规划。 (五)省水利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省生态保护红线区内水资源保护与管理制度、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制度,对生态保护红线区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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