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商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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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商安全管理制度

EHS--P017

承包商安全管理制度

Ⅰ.目的

为有效管理承包商的作业安全,保障公司的正常稳定运行,特建立本制度。

Ⅱ.范围

在公司厂区范围内承担新建、扩建、技术改造、检修、维修、拆卸、危险品装卸与运输、废旧材料收购等项目的承包商的安全管理。

Ⅲ.执行者及其基本职责

1 项目管理部门(或项目负责人,下同)

1.1 组织承包商的资质审核与评审,并负责与承包商签订、修改或中止安全生产协议。

1.2 协助EHS部组织承包商现场人员培训。

1.3 组织制定与落实作业现场的安全技术措施,配置安全生产资源。

1.4 协调各承包商之间、承包商与公司有关部门之间的安全生产事项,落实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并检查其工作状况。

1.5 协助EHS部落实对承包商违章行为的处罚措施。

1.6 协助EHS部组织承包商的安全资质评审。

2 项目作业区域管理部门

2.1 制定并落实项目实施期间保障本部门正常运行的安全措施,并负责告知本部门员工。

2.2 对在关键装置、危险区域内作业的承包商现场人员进行现场安全教育。

2.3 监督承包商现场人员的安全生产行为,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

2.4 协助承包商落实作业现场公用工程资源,并监督其安全使用。

3 EHS部

3.1 负责组织承包商资质审核与评审,参与安全生产协议的谈判。

3.2 负责对承包商现场人员的安全培训,建立承包商安全档案。

3.3 监督作业现场安全措施的落实,协助项目管理部门协调公司的安全生产资源。

3.4 监督承包商安全生产行为,重点监控危险性作业许可管理和现场人员行为管理等事项。

3.5 根据安全培训考核结果,发放承包商现场人员临时出入证,并在项目结束时收回。

3.5 项目实施期间监督承包商人员、设备、材料在厂区的进出,禁止无证人员进入厂区。

4 财务部

负责接收和管理承包商缴纳的安全保证金,并及时将安全保证金的缴纳、扣除和退还信息告知项目管理部门和EHS部。

Ⅳ.参考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

2.《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

3.《承包商环境健康安全手册》(南京净佳危险废物处理有限公司,2009)

Ⅴ.定义

1 承包商

在公司厂区范围内,按照双方商定的要求、期限及条件向公司提供服务的个人或团体。

2 危险性作业

具有较大危险性的作业,公司厂区内由承包商实施的常见危险性作业包括: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破土作业、临时用电作业、高处作业、断路作业、吊装作业、设备检修作业、抽堵盲板作业、危险物品装卸车作业等。

除危险物品装卸车作业外,其余上述危险性作业均应办理许可手续。

3 特种作业

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作业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因素的作业。公司厂区内由承包商实施的常见特种作业包括:电工作业(安装、维修)、焊接与热切割作业(含电焊、气焊、气割)、高处作业、吊装作业等。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国家认可的相应资质,持证上岗。

4 关键装置/重点部位

——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易腐蚀、高温、高压、真空等条件下进行工艺操作的生产装置为关键装置。

——生产、储存、使用、处置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化学品及危险废物的场所,以及可能形成爆炸、火灾场所的罐区、装卸台(站)、油库、仓库等为重点部位。对关键装置安全生产起关键作用的公用工程系统也属于重点部位。

Ⅵ.内容

1 承包商资质与安全职责管理

1.1 承包商资质审核

1.1.1 项目管理部门在初步确定承包商时,应审核以下内容:

①承包商的经营范围是否符合要求(工商营业执照)。

②承包商的营业能力、施工管理能力、队伍素质是否满足项目要求(资质及其等级证书)。

③公司对该承包商在上一档期的安全资质评审报告。

1.1.2 项目管理部门在确认承包商的上述审核内容合格后,由EHS部负责审核以下内容:

①承包商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是否健全,是否持有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相关证照(如特种设备制造/维修资质、危化品生产/运输资质等)。

②承包商的安全负责人和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是否按相关规定持有安全管理资格证。

③与项目实施有关的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有合法有效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④承包商的设备、装置是否具有合法的安全资质(如特种设备、危化品运输车辆等)。

⑤承包商是否按照相关规定为现场人员缴纳了工伤社会保险。

1.1.3 如项目由总承包商分包实施,则项目管理部门及EHS部应同时审核分包商的相应资质,审核内容与程序与审核总承包商相同。

1.1.4 项目管理部门在填写承包商协议的《合约流转审核会签表》时,必须在表中注明该协议为承包商协议。总经理在批准承包商协议和行政部在协议上盖章时,均必须审核EHS部是否在会签表中确认了承包商的安全资质,否则协议不应批准、盖章。

1.1.5 EHS部负责保存承包商提供的所有资质与安全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并在承包

协议终止后存入承包商安全档案。

1.2 安全生产职责管理

1.2.1 项目管理部门在与承包商签订项目承包协议时,必须在协议中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同时另行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书面确认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与项目承包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2 为保证安全生产管理的有效性,包含安全生产管理事项的长期专项服务承包协议的有效期原则上不超过1年。

1.2.3 承包协议中的安全生产管理事项(或另行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必须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①承包商安全生产承诺事项:

——所有生产活动均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在厂区内的活动遵守我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服从我公司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在厂区外的活动遵守所在区域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本方现场人员使用的作业机械、工具和设备以及个人防护器具均符合安全规范要求。

——本方现场人员无职业禁忌症,其心理和生理状况均满足现场作业的安全要求。

——本方所有特种作业人员均持有合法、有效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或符合国

家规定的其他资质证书。

——承包项目中向我方提供的设备、器材、零配件等材料均符合国家的安全规范要求。

②明确事项:

——双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安全生产权利和责任。

——双方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人和现场安全管理人员。

——承包商为保障安全生产要求我公司配置的资源或提供的条件。

——承包商现场人员违章行为的处罚规定。

——承包商对项目实施分包时,各分包商的安全生产职责。

1.2.4 在同一时间、同一区域内有两个及其以上的独立承包商同时作业或交叉作业时,项目管理部门负责召集各承包商共同商定并以协议形式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项目管理部门负责对各承包商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统一协调管理。

1.2.5 EHS部参与并协助项目管理部门商谈承包协议中的安全生产条款。协议签署后,项目管理部门负责将复印件交EHS部备案。

2 承包商安全培训管理

2.1 入厂培训管理

2.1.1 承包商入厂前,项目管理部门应至少提前两个工作日通知EHS部,EHS部负

责在承包商入厂的第一天对其现场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与考核。

2.1.2 安全培训/考核的基本内容必须包括:

①国家安全生产法规,我公司安全生产的制度和规定,我公司安全生产特点、特殊危险部位及特殊要求等。

②根据项目情况,分别重点讲解公司的动火作业/吊装作业/受限空间作业/电工作业/动土(或断路)作业/抽堵盲板作业/高处作业等危险性作业的许可管理规范。

③承包商作业区域(装置、部位)的主要危险危害因素、安全注意事项、安全设施和对劳保器具的特殊要求等。

④作业期间发生意外情况的应急措施。

2.1.3 EHS部负责将公司的《承包商环境/健康/安全手册》(见附件1)递交承包商现场负责人,后者签收的回执中应承诺将该手册的内容告知所有参与项目的现场人员。

2.1.4 EHS部负责组织需要在关键装置和重点部位作业的现场人员进行现场培训,由该装置、部位的管理部门负责讲解与考核,并在培训结束的当天将培训记录(见附件2)报EHS部备案。第2.1.2节第③、④点的部分内容也可安排在现场安全培训中讲授。

2.1.5 承包商因工作需要调整现场人员时,应事先告知项目管理部门,并由后者通知EHS部。新入厂人员到岗的第一天必须由EHS部进行安全培训与考核。

2.2 培训有效性管理

2.2.1 所有参加培训的承包商现场人员均应通过安全培训考核,并在《安全培训登记表》(见附件2)上签名。

2.2.2 对承包商现场人员安全培训考核的有效期为1年(自通过考核之日起计)。对从事长期专项服务的承包商,EHS部应在参培人员安全培训考核有效期终止前至少10个工作日通知项目管理部门,后者应及时告知承包商安排重新培训与考核事宜。

2.2.3 EHS部依据安全培训考核名单向承包商发放临时出入证,未参加安全培训和未通过安全考核的人员不得发放临时出入证,并严禁其从事与项目有关的作业。2.2.4 EHS部负责建立承包商进厂培训台帐,记录培训日期、内容、培训人及参培人、考核结果等信息。

3 承包商作业安全管理

3.1 作业开始前的安全管理事项

3.1.1 作业开始前,项目管理部门必须与承包商的现场负责人沟通,明确下列事项:

①作业开始和结束的日期和时间。如作业时间超过1天,必须明确每天开始和结束作业的时间。

②作业区域范围划定和警戒线设置方式。

③作业区域公用工程和地下工程(电缆、地沟、管线等)的具体位置与防护要求。

④危险性作业许可证的开具程序和使用要求。

⑤作业区域存在关键装置、重点部位时,承包商现场人员的现场安全培训安排。

3.1.2 项目管理部门和作业区域所属部门的现场管理人员必须陪同承包商现场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查看作业现场,并明确下列事项:

①承包商确认熟悉作业区域及其周边的警示标志、安全设施和应急通道,确认作业区域状况符合其现场人员的安全作业要求。

②作业所需公用工程(水、电、风、汽等)的交接界面及交接程序。

③作业所需各种车辆出入厂区的线路,车辆、施工设备及临时设施的放置地点。

④作业所需各类原材料、拆卸和待安装物件的放置地点。

⑤发生紧急和意外情况时的现场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

3.1.3 承包商在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区域作业时的安全控制要点:

——项目管理部门必须与承包商共同商定并以书面形式确定安全措施和作业方案,报EHS部备案。

——在上述区域的作业开始前,必须落实安全措施,确认现场监护人员到位。

——由公司指定的项目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告知承包商现场人员的安全职责与应急处理要求。

3.2 作业过程的安全监督职责

3.2.1 项目管理部门职责

①落实项目的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并明确其职责。计划在节假日和其他非长白班工作时间内作业时,必须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落实现场安全管理人员。

②协调并保障承包商安全生产所需资源的配置。

③监督承包商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履行安全生产承诺。

④在承包商和公司各有关部门间沟通项目安全管理信息,提出需要有关部门支持的项目安全生产管理需求。

3.2.2 公司项目现场安全管理人员职责

①清楚了解项目计划、进度和承包商的现场作业内容。

②每天至少检查两次作业现场,监督并协助承包商落实安全生产措施,做好安全检查记录(见附件3)。

③对承包商现场人员的违章作业、违章指挥等不安全行为必须立即制止,并报告项目管理部门和EHS部。

④在承包商实施危险性作业时,必须现场检查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并监督实施过程。

⑤制止承包商现场人员的违章违规行为,报告项目管理部门和EHS部,并监督

整改措施的落实。

3.2.3 EHS部职责

①检查、监督承包商及项目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协议的执行状况。

②签发承包商的危险性作业许可证,并现场监督其执行状况。如因项目需要,批准进行危险性作业的时间在正常工作时间之外时,应与项目管理部门沟通并确认,以便安排现场监督。

③重点监督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关键装置/重点部位作业安全措施、双方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等事项的落实。

④协助项目管理部门落实安全生产资源配置,指导并协助承包商落实安全生产措施。

⑤落实承包商违章处罚事项,并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

⑥负责承包商现场人员、货物、设备进出厂区的管理监督,禁止无临时出入证的人员进入厂区。

3.2.4 项目作业区域管理部门职责

①将以下信息告知本部门员工

——正在实施的作业项目和预计持续时间

——保障正常运行的安全措施

——发生意外情况的应急措施

②检查监督管理区域内的作业项目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协助承包商落实公用工程交接界面,并监督其使用。

③及时制止承包商现场人员的违章违规行为,并报告项目管理部门和EHS部。

3.3 作业结束时的安全管理

3.3.1 承包商项目结束或在某一场地的作业结束时,项目管理部门应督促承包商完成以下现场清理工作:

①移出承包商携带的车辆、设备及未用完的材料等物品。

②按相关程序撤除作业过程中设置的能量隔离锁牌,撤销作业场所的警戒线或警示标识。

③归还作业时借用的我公司的设备、器材等,对需要暂时放置在原场所的设施应切断电源并作妥善保护。

④清理作业过程产生的垃圾。

⑤若施工主材是我司提供的,则应将剩余主材、边角废料等集中收集后送到指定地点。

⑥其他必要的现场清理。

3.3.2 对于未按上述要求及时清理作业现场的承包商,项目管理部门应及时告知EHS

部,后者依据相关规定对承包商实施处罚,并与项目管理部门共同监督承包商立即纠正。

3.3.3 对拒不执行清理要求的承包商,项目管理部门应组织自行清理以保证现场安全,并负责从承包商的项目费用中扣除清理费用。

4 安全保证金管理

4.1 安全保证金设置

4.1.1 所有承担项目费用预算额>3000元(以协议确定的范围计,不含设备/设施费用,下同)的承包商在签订承包协议时,均应确认缴纳安全保证金事项。安全保证金缴纳数额以项目费用预算为基数,按下表计算:

4.1.2 安全保证金交纳的最晚时间为承包商入厂作业的当日,财务部负责接收并开具收款凭证,同时通知项目管理部门和EHS部。项目管理部门必须禁止未缴纳安全保证金的承包商在厂区内作业。

4.1.3 项目管理部门不得允许承包商为免交安全保证金而将一个整体项目分割为若干个小项目,分别签订承包协议的行为。

4.2 安全保证金使用

4.2.1 承包商在项目实施期间发生安全违章行为时,所有发现违章行为的部门和人员均应及时告知EHS部。EHS部根据公司相关安全管理规定和程序确定处理方法。

4.2.2 承包商的安全违章行为符合经济处罚条款时,由EHS部负责开具罚款通知单(见附件4),经部门经理签发后递交承包商。通知单应明确告知处罚事由和处罚金额。通知单同时送交财务部备案,财务部依照通知单从承包商的安全保证金中扣除罚款额。

4.2.3 承包商对处罚不服时,可向项目管理部门、EHS部或总经理提出质疑。EHS部负责对质疑的调查。如调查确认处罚不当,由EHS部负责组织改正。

4.2.4 在项目结束并完成结算时,财务部将承包商缴纳的安全保证金与该承包商违章罚款数额的差值退还承包商。

4.3 小项目安全处罚程序

4.3.1 预算总额不超过3000元的项目属小项目,其承包商无需缴纳安全保证金,但在承包协议中必须明确承包商服从公司安全管理、接收公司安全处罚并承担违约责

任的内容。

4.3.2 当小项目承包商的安全违章行为符合经济处罚条款时,对其处罚的操作程序同第4.2.3条,并由EHS部书面通知承包商(见附件5)在规定的时限内(一般为3~5个工作日)到公司财务部缴纳罚金。通知书同时抄送项目管理部门和财务部。

4.3.3 财务部收到罚金后,应立即以书面形式(含电子邮件)通知项目管理部门和EHS部。项目管理部门如果在规定的时限内未收到财务部通知,应向财务部询问,确认承包商未缴纳罚金时,应停止承包商的现场作业。

5 承包商安全资质评审管理

5.1 安全资质评审要求

5.1.1 对从事长期专项服务的承包商,在下列情况下必须组织安全资质评审:

①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对承包商所承担专项服务的安全生产管理提出新的标准、要求。

②承包商发生改制、转制、变更法人、转移主要股权(≥50%)、调整经营方向等重大变化。

③承包商在其运营过程中发生较大及其以上等级的生产安全事故。

④承包商通过上一次安全资质评审满1年或协议期满,需要重签、续签承包协议。

5.1.2 承包商安全资质评审内容必须包括:

①所承包项目的专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资质与现行法律法规的符合性和有效性。

②本评审周期内履行安全生产承诺的状况。

③本评审周期内与我公司的合作状况,包括项目实施的进度、质量、现场管理水平、现场人员素质、受到的违章处罚等。

5.2 安全资质评审管理

5.2.1 需要重签、续签协议的承包商的安全资质评审必须在协议期满前至少10个工作日完成。EHS部负责组织评审,项目管理部门、项目实施区域管理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参加。

5.2.2 EHS部负责收集国家和地方政府对专项承包服务安全生产管理要求的变更信息。项目管理部门、项目实施区域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负责向EHS部提供对承包商的评价意见(见第5.1.2条③)。必要时由EHS部组织专题评审会。

5.2.3 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承包商不得通过安全资质评审:

①其专项服务资质不符合国家及地方政府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要求,或资质已超过有效期。

②因生产安全事故等原因被政府有关部门吊销、暂停相关专项服务资质或安全生产资质。

③在本评审周期内未认真履行安全承诺,或因违章行为受到≥3次的经济处罚。

④现场人员素质较差,作业现场管理混乱,不服从我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和行政

管理,并屡教不改。

⑤专项承包服务质量、进度等不符合协议要求,经数次交涉后无明显改进。

5.2.4 EHS部负责编制《承包商安全资质评审报告》,经相关部门审核并报总经理批准后,由项目管理部门将评审结果通知承包商,并以此报告作为确定是否与承包商继续合作的基本依据之一。

5.3 承包商安全档案管理

5.3.1 承包商安全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①承包商安全资质文件(营业执照、公司及相关人员资质证书、设备设施证书等的复印件)

②承包项目协议及安全协议(复印件)

③承包商现场人员安全培训台帐(见第2.2.4节)

④承包项目执行过程安全记录,包括安全检查、安全整改、违章处罚记录等。

⑤承包商安全资质评审资料及评审结果

⑥与承包商安全管理有关的其他资料

5.3.2 EHS部负责承包商安全档案的建立和维护。项目管理部门负责为建档提供资料。安全档案应作为长期承包商安全资质评审的基本资料和依据。

6 本制度自2011年7月16日起执行

7 附件

附件1 《环境/健康/安全环境手册》接收回执与承诺

附件2 安全培训登记表

附件3 承包商作业现场安全检查记录

附件4 安全违章处罚通知单(缴纳安全保证金)

附件5 安全违章处罚通知单(未缴纳安全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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