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咨询服务合同

造价咨询服务合同

项目计划名称:琶洲西区地下综合管廊工程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

服务

工程名称:琶洲西区地下综合管廊工程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

委托人:广州市琶洲智慧管廊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合同编号:

咨询人:

合同编号:

签订日期:年月日

目录

第一部分协议书 (2)

第二部分专用条件 (8)

第三部分通用条件 (18)

第四部分合同附件 (26)

附件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及工期要求

附件2:工程建设项目廉洁协议书

附件3:拟投入本项目造价人员一览表

附件4:投标函附表

附件5:中标通知书

附件6:咨询人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的通信联络方式

附件7:本项目招标澄清、答疑文件

附件8:BIM设备配置要求

附件9:合同澄清

第一部分协议书

广州市琶洲智慧管廊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称委托人)与 _(以下称咨询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以及国家和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关于项目的有关文件,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项目造价咨询服务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项目(简称本项目)。

2.工程地点:广州市。

3.工程规模:琶洲西区地下综合管廊工程位于广州市天河区及海珠区,主要建设路段包含双塔路、磨碟沙路、琶洲北大街、琶洲西大街、琶洲南大街、琶洲大街西、平江路等,拟建综合管廊类型主要分为两种形式:矩形开挖断面形式及圆形盾构断面形式,纳入综合管廊的市政工程管线种类包含给水、中水、电力、通信、燃气等,拟建设综合管廊总长约7.12公里,项目总投资157937.004398万元,其中工程费用122596.584398万元。

4.投资金额:项目总投资157937.004398万元,其中工程费用122596.584398万元。

5.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6.资金来源: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投融资。

7.服务期限: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至完成全部服务内容完成日止。

二、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

2.1服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市政道路工程;

●盾构工程;

●基坑支护;

●土建工程;

●室内装饰装修工程;

●机电安装工程;

●标识工程;

●拆除工程;

●既有建筑物保护加固;

●既有地铁线保护;

●管线破除及修复;

●交通疏解;

●绿化工程;

●环保、节能工程等;

●服务类、设计类、检测类、监测类等造价审核;

●临水、临电、借地类等造价审核

●上述未列明的项目,以委托人的指令(含建设管理单位的指令,下同)及设计图纸为准。

2.2工作内容:

包括(但不限于施工阶段、结(决)算阶段等造价咨询、过程投资控制工作。基本工作内容见下表。

工程结算价预估分析。

(6)积极配合招标方,控制、优化工程变更,根据工程用途及市场行情,提出建设性的优化方案。经常深入施工现场,掌握工程进展及变更的落实情况,为准确计量掌握真实资料。检查工程设计变更、施工现场签证手续是否合理、及时、完整、真实。定期召开造价控制会议,集中会审现场签证、工程变更的工程量和造价预算,确认变更价款。负责每月提交工程变更(包括:图纸会审、图纸修改、工程洽商等)对造价影响分析,及成本控制报告,并收集整理相关会议记录。适时对施工现场进行查勘,核实有关设计变更及签证,及时了解工程情况并进行必要的拍照、摄像,留取证据,确保计量准确和审核完整真实。

(7)负责定期收集和整理有关设备材料的市场价格动态信息,对施工方案、材料设备选用提供成本控制建议。每月提交人工机械主材设备价格造价影响分析。

2 结(决)

算阶段

(1)负责按招标方要求编制结(决)算管理文件,配合招标方开展过程结(决)

算。

(2)负责收集和整理结(决)算依据资料,收集有关工程费用方面的签证资料,

核对单据并及时归档。

(3)负责工程结(决)算初审工作,提交合同管理及执行情况的专题报告。

(4)审核其他费用,出具审价报告。

(5)负责组织监理单位建立结(决)算台账。

3 其他(1)负责组织相关造价控制评审会议,包括邀请相应的经济专家。

(2)视情况邀请高级经济顾问对造价问题进行咨询把关。

(3)征地拆迁、管线、绿化迁移、临水临电、借地及其他标段的造价审核工作。(4)招标方安排的其他造价管理工作。

(5)招标方自行采购的设备、材料,投标方应全程参与询价、审价、结算等相关工作;对厂家资料进行收集及整理。

(6)配合招标方内部或者政府部门对招标方的审计工作。

(7)配合招标方编制相关造价审核的制度及流程表格。

(8)义务配合甲方解决试运行阶段的消缺服务、物资采购、小额工程相关工作的造价咨询服务,且不得推诿拒绝,工作期限至集团颁发的正式独立运营文件为止。(9)服从委托人安排,背靠背复检其他第三方造价咨询单位完成的造价咨询成果。(10)施工、结(决)算阶段、运维阶段须运用BIM技术。积极配合BIM技术应用,在合同执行期间配置符合BIM信息平台造价模块应用的设备,并设置专职人员对应用信息进行及时更新管理。

4 人员配置

要求

投标人需承诺在本项目投入不少于5名注册造价工程师(项目负责人1名、土建专业

2人、安装专业2人),不少于10名造价员(土建专业3人、装饰装修专业2人、安装

专业3人、市政专业2人)。驻场人员工作必须服从招标方管理和工作分配,派驻现

场的人员不少于2名注册造价工程师(项目负责人1名、土建专业1人),不少于2

名造价员(土建专业1人、安装专业1人)。

三、服务期限

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至完成全部服务内容完成日止。

四、质量标准

1.造价咨询服务质量标准:按国家和广东省、广州市颁布的有关规定及造价标准、

定额、规范执行,并满足本项目的相关造价管理文件及委托人的相关要求。

2.控制目标:

(1)进度目标:确保按工程进度需要提供造价咨询服务成果。

(2)质量目标:

1)施工过程审核、结(决)算审核等与政府相关部门审核的误差在10%以内;

2)施工过程控制准确,杜绝出现进度款超付现象;

3)项目按期、高质完成,同时能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

3.投资目标:工程预算投资额不能超过设计概算投资额,工程结算最终实际投资额不能超过工程预算投资额,如有超过按本工程的《PPP项目合同》确定的原则处理。

五、酬金

1.按乙方的投标报价,本合同咨询服务酬金暂定价为¥万元(大写:人民币万元整)。

招标时暂按工程费用万元为咨询服务费的计费基数。根据乙方的投标报价,本合同约定的造价咨询服务费费率=投标报价/招标暂定工程费用= %。最终合同结算价=经财政部门评审批复工程费用× %。

2.咨询人的投标总价包括咨询人履行本合同所必须的所有成本费用(包括调研费)和咨询人应承担的一切税费,即派出主要造价咨询人员、驻场服务人员及后勤保障人员、设备等完成约定期限及咨询范围工作的全部人力、物力费用以及技术资料费、现场管理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税金等合同所涉及的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费用。

3.咨询人在合同履行期间须自行决定驻场人员工作所需的交通方式、确保及时到达工作地点,所需费用及必需的电脑、打印设备等办公设备材料已包含在造价咨询酬金中标价中,委托人不再另行支付任何费用。

4.除非双方另有约定,本合同造价咨询酬金计取时已综合考虑各种费率变化、物价变动等因素。

六、合同文件的构成

下列文件应被认为是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并互为补充和解释,如各文件存在冲突之处,以如下排列次序在前者优先适用:

1.国家和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关于项目的有关文件;

2.本合同履行期间委托人、咨询人双方签订的补充合同(协议)或修正文件;

3.协议书(含协议书明示的附件);

4.中标通知书;

5.专用条件(含专用条件明示的附件);

6.委托人针对本项目工程管理的各项制度、规定;

7.合同附件(属本条第1、3、5、6项内容的除外);

8.通用条件;

9.招标文件(含招标文件补充文件、招标澄清文件、答疑文件等,属本条第7项内容的除外);

10.咨询人中标的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含投标文件澄清等,属本条第7项内容的除外);

11.国家及广东省、广州市的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12.组成本合同的其他文件。

七、词语定义

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专用及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

八、其它条款

本项目的项目公司成立后,委托方、咨询方将与项目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由项目公司继受合同中委托方的所有权利和义务。本合同未尽事宜,待签订补充协议时另行商定。

九、合同订立

1.订立时间:年____月____日。

2.订立地点:广东省广州市。

十、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委托人、咨询人双方签约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十一、合同份数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委托人、咨询人各执一份;副本八份,委托人执五份,咨询人执三份。合同正、副本具有同等效力,但当合同正本与副本的表述不一致时,以合同正本为准。

(本页无正文,仅供合同当事人签字盖章用)

委托人:广州市琶洲智慧管廊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盖章)

签约代表:

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流花路117号10号馆5楼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咨询人:

(盖章)

签约代表:

住所地: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第二部分专用条件

(本部分条款的编号与通用条件的编号相对应,是根据本合同造价咨询业务的实际情况对通用条件中相对应条款进行修改、补充或否定,其适用顺序优先于通用条件。本部分条款未阐明的内容,则按通用条件的有关约定执行)

1.词语定义、语言、解释顺序与适用法律

1.1词语定义

1.1.15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对本合同的造价咨询工作造成实质性影响的自然灾害和战争、动乱等社会事件(不包括咨询人内部的任何纠纷和纷争)。政府对本项目的政策变化、计划的调整,导致本项目不能如期进行,也属不可抗力的范围。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损失,由委托人、咨询人各自承担自己的损失。

1.1.16中国或国家: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1.1.17元:指人民币元。

1.2语言

本合同采用的文字为:中国汉语语言文字。

1.3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按协议书第六条的约定执行。

1.4适用法律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包括:

(1)国家和广东省、广州市现行的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范及标准。

(2)政府批准的工程建设及有关文件。

(3)本项目工程合同、其他文件及有关补充协议。

(4)本项目相关工程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及其附件。

(5)委托人制定的管理制度及有关办法。

(6)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工程建设图纸。

2.委托人的义务

2.1提供资料

委托人应在不耽误服务的合理时间内,免费向咨询人提供与服务有关的相关资料。

2.2提供工作条件

2.2.1向咨询人提供保证服务工作顺利完成的条件:

(1)咨询人自行解决现场办公的场所及桌椅;

(2)其余工作条件(包括但不限于电脑、打印机、复印机等办公设备及耗材等)全部由咨询人自行解决。

2.4委托人代表

姓名:________;

职务(称):________;

电话:________。

3.咨询人的义务

3.1项目咨询团队及人员

3.1.1为确保造价咨询服务质量,在明确分工各负其责的基础上,咨询人在本合同履行期内为本合同业务派出的项目负责人、各专业造价咨询驻场人员及非驻场的技术支持人员的职务、资历、资格须满足招标文件及合同约定。

3.1.2项目负责人

(1)项目负责人须为咨询人副职领导及以上职务,且已担任该领导职务半年及以上(以单位正式任命文件为准),工程系列高级及以上职称,注册造价工程师,服务时间按合同附件3执行。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委托人有权对项目负责人进行面试,未通过面试的由咨询人无条件予以更换,直至委托人满意为止。

(2)驻场服务人员

咨询人派出的驻场服务人员必须服从招标方管理和工作分配,派驻现场的人员不少于2名注册造价工程师(项目负责人1名、土建专业1人),不少于2名造价员(土建专业1人、安装专业1人)(见合同附件3)在进场前,须经委托人现场考核,不合格的,咨询人无条件更换直至合格为止;经考核合格的驻场服务人员必须保持稳定,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更换。

3.1.3咨询人应根据造价咨询任务建立项目组,从组织上保证投入的人力、物力能满足造价咨询开展的需要,保证不同造价咨询时段工作的连续性和外部条件接口衔接的连贯性。

(1)委托人认为咨询人的造价咨询项目负责人、各专业造价咨询驻场人员不称职时,有权向咨询人发出书面更换人员通知,咨询人应当在收到委托人的书面通知后5天内更换,更换人员的职务、资历、资格不得低于本合同相应条款的要求,且更换人员须先经过委托人确认。若咨询人对委托人要求更换人员有异议时,可申请复议一次,若经复议后委托人仍然要求更换,则咨询人应无条件进行更换,否则视咨询人该人员从委托人发出更换通知之日开始擅自离岗。

(2)当委托人认为咨询人造价咨询人员、驻场人员及相关服务人员的数量、专业水平、专业配套等达不到造价咨询所需时,委托人有权要求咨询人更换及补充相关人员,直至满足造价咨询要求为止,否则委托人有权酌情扣减造价咨询酬金直至解除合同等。

(3)咨询人派驻到工程所在地履行造价咨询的造价咨询人员,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且能够胜任造价咨询合同规定的造价咨询工作。在本合同履行期内,咨询人必须按照合同附件3的承诺配备足够的造价咨询人员,成立造价咨询工作组,并按如下约定进行管理:

1)合同附件3所列的驻场造价咨询人员必须按约定的驻场时间驻场,服务于项目建设的始终。在合同履行期内,委托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要求咨询人对驻场人员适当调整。

2)驻场的造价咨询人员的考勤、休息等均由委托人负责安排,咨询人不得再为其安排其他工作。

3)咨询人承诺:本项目造价咨询人员享有与咨询人其他相同级别或相同技术职称人员所享有的福利待遇,工资待遇不低于相同级别或相同技术职称人员,与单位内的其他人员享有同等升迁机会。

4)本项目造价咨询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社会保险、工伤责任等全部由咨询人负责。

5)咨询人因工作安排或其他原因,需要更换派驻到项目所在地履行造价咨询的主要造价咨询人员时,应事先得到委托人的同意。

6)即使是委托人要求或同意更换的造价咨询人员,其代替人员的资历仍应得到委托人的认可。由于更换人员引起的费用由咨询人承担。

7)咨询人派往工程所在地履行造价咨询的驻场造价咨询人员,必须常驻现场,请假或休息应经委托人批准。

8)造价咨询项目负责人在造价咨询合同授权范围内行使合同赋予的权利,履行相应的职责。

9)咨询人应保证足够的造价咨询人员从事要求的造价咨询服务期内的造价咨询工作。

10)咨询人应对驻地造价咨询人员的人身安全负全部责任。

3.2咨询人的工作要求

3.2.1咨询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在投标时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团队人员名单及执业(从业)资格证书、咨询工作大纲等,并按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和工作内容实施咨询业务。

3.2.2咨询人向委托人提交咨询成果文件的名称、组成、时间、份数按合同附件1的约定执行;质量标准按协议书第四条的约定执行。

3.2.4咨询人应在收到委托人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建议或者异议后3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3.3咨询人的工作依据

3.3.1经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约定的造价咨询服务适用的技术标准、规范、定额等工作依据为:委托人针对本项目制定的相关管理规定以及国家、省市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管理办法。

3.3.2其他工作依据:委托人的要求、图纸、招标文件。

3.4使用委托人房屋及设备的返还

咨询人应在本合同终止后离场时将委托人提供的物品、资料等返还委托人(若有)。

3.5咨询人的其他义务

(1)咨询人在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要认真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应用合理的技能,谨慎而勤奋地工作,最大限度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

(2)根据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的授权或要求,行使权利或履行职责时,咨询人应:

1)根据本合同进行工作。

2)咨询人在为委托人和第三方之间提供证明、行使决定权或处理权时,不是作为仲裁人,而是作为独立的专业人员,依据自己的专业技能和判断,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地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3)在变更任何第三方的义务时,对于可能对费用或质量或时间有重大影响的任何变更,须事先得到委托人的批准(发生紧急情况除外,但事后咨询人应尽快通知委托人)。

(3)咨询人应与委托人安排的其他服务人员合作,但不对此类人员或他们的行为负责。

(4)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委托人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合同项目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

4.违约责任

委托人、咨询人一致同意不适用通用条件第4条的约定,代之以:

4.1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委托人违约的情形仅限于违反专用条件第2.1款和第5条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如下:

(1)委托人违反专用条件第2.1款约定的,咨询人完成相关工作内容的时间相应顺延。

4.2咨询人的违约责任

4.2.1咨询人如需要调换常驻委托人办公地点或施工现场的造价咨询服务人员,必须事先征得委托人书面同意。如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擅自调换项目负责人或造价咨询服务人员,除必须限期改正外,咨询人必须每人次按本合同最终合同结算价的1%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其中,派驻现场具有预算员资格的人员不得更换。

4.2.2咨询人在自己职责范围内应当作出决定的事项故意拖延或者不做出明确的处理意见或者做出的咨询意见是错误而给委托人造成实际损失的,每次由咨询人按本合同最终合同结算价的1%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委托人的损失的,咨询人应赔偿委托人的损失。

4.2.3咨询人应对其编制或审核的造价咨询文件的质量负责,出现偏差的,委托人有权按照下表的约定扣减造价咨询酬金:

4.2.4咨询人应对施工过程造价控制的准确性负责,杜绝出现进度款超付现象,若出现超额支付工程款的情况,咨询人必须每次按本合同最终合同结算价的3%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委托人的损失的,咨询人应赔偿委托人的损失;同时,委托人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由此所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咨询人负责。

4.2.5咨询人违反本合同其他约定的,每次应按本合同最终合同结算价的0.1%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咨询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2.6因咨询人违约或工作失误应向委托人支付的违约金及赔偿金总额不应超过造价咨询酬金总额(除去税金);但如果损失是由于咨询人故意或严重渎职造成的,则咨询人应赔偿委托人的全部经济损失。

5.支付

委托人、咨询人一致同意不适用通用条件第5条的约定,代之以:

5.1造价咨询酬金进度款支付计划一览表

5.2因上级主管部门通知或委托方原因,本项目需终止或发生重大变化时,咨询人按已完成工作提交成果文件,参考5.1条款的支付节点,核定各阶段工作量比例(按核定比例计算相应咨询服务酬金),按现状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提交结算。

5.3双方委托银行代付代收有关费用。

6.合同变更、解除与终止

6.1合同变更

6.1.2除不可抗力外,因非咨询人原因导致本合同内容增加时,则咨询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额外服务,完成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作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

6.1.5委托人若对编制范围、内容进行改变应与咨询人协商以签订补充协议的形式对本合同进行变更或另签服务合同。

6.1.6咨询人由于非自身原因暂停或终止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由此而增加的恢复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工作,应视为额外服务,相关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造价咨询酬金之中,不另计取。

6.2合同解除

6.2.2双方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还包括: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可以解除合同的其他情形。

6.2.4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合同解除,由委托人、咨询人各自承担自身的损失。

6.2.6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当提前14日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专用条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7.争议解决

双方约定,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及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或有关主管部门进行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时,可将争议提交委托人当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咨询人承诺:在争议解决期间,仍将尽职尽责继续完成委托人所委托的工作,否则委托人有权先行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如委托人决定先行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的,咨询人应立即无条件服从并将有关资料无偿移交委托人。

8.其他

8.3保密

(1)保密范围:任何一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向对方提供的所有技术文件、资料以及其他不能通过公开渠道获悉的所有信息(包括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均属保密范围。

(2)未经对方许可,不得将对方提供的属于保密范围的信息泄露、披露或提供给第三人(包括与项目无关的各自员工、顾问等)使用,并且双方均同意尽量减少前述保密信息的扩散范围。

(3)保密期限:双方对本合同所涉及的保密信息在本合同履行完毕后十年内仍然承担保密义务。

(4)泄密责任:由于一方泄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泄密方应向对方赔偿由此所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8.4联络

8.4.1任何一方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指示、要求、决定等,均应在3日内送达对方指定的接收人和送达地点。

8.4.2委托人指定的送达接收人:__________,送达地点:__________,电子邮箱:__________。

咨询人指定的送达接收人:_ _,送达地点:_ _,电子邮箱:。

8.5知识产权

委托人提供给咨询人的图纸、委托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委托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委托人。

咨询人为履行本合同约定而编制的成果文件,其著作权属于委托人。

9.补充条款

9.1本合同约定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委托人,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如下(包括但不限于):

9.1.1委托人对本项目进行项目管理并开展工作,咨询人应配合委托人开展相关工作。

9.1.2向咨询人提供本项目前期工作的背景材料,包括本项目的评审批复意见及有关会议纪要。

9.1.3向咨询人提供开展工程造价咨询工作所需的有关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等基础资料,并对其可靠性负责。

9.1.4对咨询人提出的造价咨询意见,若为委托人认可,委托人位应责成相关单位采纳。

9.1.5组织工程造价评审工作,提供评审工作中有关政府部门的协调联系。

9.2本合同资金拨付参照《广州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试行)》《广州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9.3咨询人应自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委托人提交其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职务、职称、联系方式(包括办公电话、手机、传真号码)、通信地址等信息作为合同附件。

9.4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咨询人的单位名称变更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委托人并附上变更登记资料;咨询人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在变更后15日内向委托人提交新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职务、职称、联系电话、通信地址等信息。

9.5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咨询人更换项目负责人的,除按专用条件的有关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在更换后7日内将新项目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职称、联系电话、通信地址等信息提交给委托人。

9.6咨询人不得再接受除委托人外的其他单位对所审同一项目的服务委托,即不能就同一项目既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又接受项目投标供应商、承包单位等相对利益关系人的委托,否则委托人有权终止本合同。

9.7委托人需要咨询人出具履约保函的,咨询人应在签订本合同后 30 天内向委托人提交在中国注册的银行开出的担保金额为合同价款的 10 %(不高于10%),即人民币元的履约保函原件。

第三部分通用条件

1.词语定义、语言、解释顺序与适用法律

1.1词语定义

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造价咨询与其他服务的建设工程。

1.1.2“工程造价”是指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预计或实际支出的全部费用。

1.1.3“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造价咨询与其他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让人。

1.1.4“咨询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造价咨询与其他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1.1.5“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

1.1.6“正常工作”是指本合同订立时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咨询人的工作。

1.1.7“附加工作”是指咨询人根据合同条件完成的正常工作以外的工作。

1.1.8“项目咨询团队”是指咨询人指派负责履行本合同的团队,其团队成员为本合同的项目咨询人员。

1.1.9“项目负责人”是指由咨询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在授权范围内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咨询团队工作的负责人。

1.1.10“委托人代表”是指由委托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在授权范围内行使委托人权利的人。

1.1.11“酬金”是指咨询人履行本合同义务,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咨询人的金额。

1.12“正常工作酬金”是指在协议书中载明的,咨询人完成正常工作,委托人应给付咨询人的酬金。

1.13“附加工作酬金”是指咨询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应给付咨询人的酬金。

1.14“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5“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咨询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

程中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等情形。

1.2语言

本合同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文字时,应以中文为准。

1.3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

1.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或委托书(如果有);

3.专用条件及附录;

4.通用条件;

5.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或造价咨询服务建议书(如果有);

6.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1.4适用法律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条件中约定本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规程、定额、技术标准等规范性文件。

2.委托人的义务

2.1提供资料

委托人应当按照专用条件的约定无偿向咨询人提供与本合同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应及时向咨询人提供最新的与本合同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委托人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与完整性负责。

2.2提供工作条件

委托人应为咨询人完成造价咨询提供必要的条件。

2.2.1委托人需要咨询人派驻项目现场咨询人员的,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项目咨询人员有权无偿使用专用条件中约定由委托人提供的房屋及设备。

2.2.2委托人应负责与本项目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咨询人履行本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

2.3合理工作时限

委托人应当为咨询人完成其咨询工作,设定合理的工作时限。

2.4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应授权一名代表负责本合同的履行。委托人应在双方签订本合同7日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和权限范围书面告知咨询人。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时,应提前7日书面通知咨询人。

2.5答复

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就咨询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由此造成的工作延误和损失由委托人承担。

2.6支付

委托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咨询人支付酬金。

3.咨询人的义务

3.1项目咨询团队及人员

3.1.1项目咨询团队的主要人员应具有专用条件约定的资格条件,团队人员的数量应符合专用条件的约定。

3.1.2项目负责人

咨询人应以书面形式授权一名项目负责人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咨询团队工作。采用招标程序签署本合同的,项目负责人应当与投标文件载明的一致。

3.1.3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咨询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咨询工作正常进行。

咨询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等情形调整项目咨询团队人员。咨询人更换项目负责人时,应提前7日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咨询人更换项目咨询团队其他咨询人员,应提前3日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

3.1.4咨询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委托人要求咨询人更换的,咨询人应当更换: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合同范本

合同编号: 签定地点: 签订时间:年月日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委托方: 受托方: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根据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下简称“委托方”)和(以下简称“受托方”)双方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委托方委托受托方进行委托方项目工程造价咨询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签订本合同,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1.委托的范围和内容 工程量清单、控制价、结算编制审核等造价咨询,工程监理、跟踪审计、可行性研究等服务。 2.成果要求 2.1.提交成果的内容: 成果文件必须符合: 1.符合合同协议书的规定; 2.符合造价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计价规定; 3.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管理咨询工作规程; 4.建设项目工程结算编审规程等等相关规定; 5.监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3.质量控制 受托方在接受、完成委托方的委托工作过程中,应建立严格的内部质量控制体系,确保咨询成果的准确。 委托方将不定期对受托方的质量控制体系、架构提出合理化建议,受托方须充分、及时整改。 4.计价与支付 计价 委托方在受托方正式提供咨询服务结论时依据省物价局有关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按工程总造价的‰(元包干)用现金或转帐形式付清全部咨询服务费,并在合同签订生效之时预付元,结算时多退少补。 .支付 受托方向委托方提交的服务、工作成果文件经委托方验收合格并书面确认后工作日内,委托方向受托方一次性支付,该次咨询服务涉及的咨询服务之全部服务费。 5.委托方权利与义务 5.1.按相关规定提供受托方咨询审核工作所需的全部资料,并对所提供资 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 5.2.协调受托方获取现场资料。在受托方要求下,委托方组织受托方人员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 (GF-2015-0212)

GF—2015—0212 合同编号: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示范文本) 住房城乡建设部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说明 为了指导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对《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GF-2002-0212)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GF-2015- 0212 )(以下简称《示范文本》)。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示范文本》的组成 《示范文本》由协议书、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三部分组成。 (一)协议书 《示范文本》协议书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二)通用条件通用条件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 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造价咨询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 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 通用条件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发承包计价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工程 造价咨询管理的特殊需要。 (三)专用条件专用条件是对通用条件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 件。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发承包计价的具体情况,通过双方 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条件进行修改补充。在使用专用条件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专用条件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条件的编号一致; 2.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条件的修改,满足具体工程的特殊要求,避免直 接修改通用条件; 3.在专用条件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条件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 二、《示范文本》的性质和适用范围

工程造价咨询合同(范本)

工程造价咨询合同(范本)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项目名称: 委托人: 咨询人: 中华人民共与国建设部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第一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以下简称委托人)与(以下简称咨询人)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咨询人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1、项目名称: 2、服务类 别:造价咨询 二、本合同的措词与用语与所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条件 及有关附件同义。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 3.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执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咨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 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五、委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额度 向咨询人支付酬金。 六、本合同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自2017 年11 月9 日开始实施,至编制完成之日终结。 七、本合同一式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陆份,乙方贰份。 委托人:(盖章) 咨询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住所: 住所: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年月日年月日 第二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语言与法律、法规 第一条下列名词与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1、“委托人”就是指委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与聘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2、“咨询人”就是指承担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与工程造价咨询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第三人”就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

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山东省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 LTP-98-007) 山东省建设委员会 制定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山东省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以下简称委托方) (以下简称“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方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咨询的业务(以下简称本业务)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 ; 工程地点: ; 工程规模:平方米; 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本项目的造价咨询服务; 二、本合同中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 三、以下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织部分; 1、工程造价咨询委托函; 2、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3、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 4、工程造价咨询实施过程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五、委托方同意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工程造价单位支付酬金。 六、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二份各执一份。 委托方:(签章)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委托代理人:(签章) 地址:地址: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邮编:邮编: 电话:电话: 年月日年月日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审查意见 审查单位(公章) 年月日鉴证意见:鉴证机关(章) 经办人:年月日

山东省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规 第1条下列名词和用词,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1、“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是指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及评价、工程概算、预算、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以及对工程造价进行监控、提供有关工程造价信息资料等业务工作。 2、“委托方”是指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工作造价咨询单位”是指承担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工程造价咨询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第三方”是指除委托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 第2条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适用的法规是国家的法律、法规,有关工程建设计价规定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规章。 第3条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

工程造价咨询委托合同(标准版)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年月日

第一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以下简称委托人)与中科高盛咨询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咨询人)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咨询人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一)项目名称: (二)服务类别: 二、本合同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一)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 (三)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执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咨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五、委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额度向咨询人支付酬金。 六、本合同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自本协议签订后委托方提供相关资料后开始,至咨询人提供合格咨询成果(咨询人须在委托方的资料提供完整后日内完成)后终结。 七、本合同一式伍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方和咨询人各执两份,一份提交相应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委托人(盖章):受托人(盖章):中科高盛咨询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单位地址:单位地址:长沙市雨花区劳动中路号 京电大厦楼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传真:传真: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交通银行湖南省分行营业部帐号:帐号:

第二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律、法规 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委托人”是指委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聘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咨询人”是指承担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工程造价咨询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 、“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第二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适用的是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工程造价有关计价办法和规定或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 咨询人的义务 第四条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咨询工作计划等,并按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范围实施咨询业务。 第五条咨询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向委托人提供的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 、“正常服务”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工作; 、“附加服务”是指在“正常服务”以外,经双方书面协议确定的附加服务; 、“额外服务”是指不属于“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但根据合同标准条件第十三条、第二十条和二十二条的规定,咨询人应增加的额外工作量。 第六条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限内,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人的义务 第七条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第三人的协调,为咨询人工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范本(官方版)

编号:QJ-HT-0186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范本 (官方版) Both parties shall perform their obligations as agreed in the contract or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within the term of the contract.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 --- 专业合同范本系列下载即可用---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范本(官方版)说明:该合同书适用于甲乙双方为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经友好协商双方同意签署合同,在合同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履行义务,可下载收藏或打印使用(使用时请先阅读条款是否适用)。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 甲方按照《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暂行条例>细则》的规定,已合法取得北京市__________区(县)__________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面积为________平方米,土地使用年限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__________。甲方在上述地块建设项目的名称为__________,现已竣工,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证__________字__________号),经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审核,准予上市销售,外销许可证号为__________。 乙方自愿购买甲方的__________的房屋,甲方愿意出售,甲方出售该房屋时亦同时将该房屋所占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给乙方。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上述房屋的买卖事项,订立本契约。

最新造价咨询合同(通用版)

(合同范本)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YW-HT-018229 最新造价咨询合同(通用版) Latest cost consulting contract (general version)

最新造价咨询合同(通用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进行甲方开发的项目工程造价咨询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特签订本合同,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本合同词语定义及说明 1、一审:对委托方委托的、未经其审核确定的施工单位编制的预(结)算进行审核。 2、二审:对委托方委托的、且经其审核确定的施工单位编制的预(结)算进行审核。 3、送审额:①、委托方委托的、施工单位编制的预(结)算的总价值。 ②、委托方委托的、已经审核确定的施工单位编制的预(结)算的总价值。 4、核定额:经受托方完成编制或审核完成,并经委托方确认合格的标底、预(结)算的总值。 5、审减额:上述的送审额与核定额之差。 第一条委托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对甲方开发的项目一(二)审的工程造价咨询工作,包括编制标底、抽取钢筋、审核预(结)算等相关事宜。 第二条成果要求

1、提交成果的内容: 乙方向甲方提交的成果,按类别分为5类,成果名称、相应的成果内容见下表:乙方向甲方提交的成果文件均应加盖单位公章、负责项目工程造价咨询工作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执业章及其签名。 2、成果的详细程度 乙方向甲方提交的成果文件,均应详实、细致、完整。甲方将在乙方咨询服务时,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向乙方提交具体要求。 3、提交成果的时限:在甲方考虑任务量大小、项目具体特征等因素下,酌情确定乙方提交成果的期限,乙方应在甲方要求的期限内向甲方提交成果文件。有关期限要求,甲方在“服务通知单”内提出。 4、成果的质量要求:预算误差率在3 %内,钢筋误差率在3 %内,一审结算误差率在3 %内,二审结算误差在1%以内。前述误差率均为乙方提交的成果与甲方确认、验收后的成果之间差值和乙方提交的成果数值的比率。 第三条成果验收 甲方将及时组织专业人员,对成果的完整性、准确性进行全面确认、验收。对于验收中甲乙双方的分歧,双方将以北京市造价处的咨询结果进行确定。 第四条质量控制 1、乙方在接受、完成甲方的委托工作过程中,应建立严格的内部质量控制体系,确保咨询成果的准确。 2、甲方将不定期对乙方的质量控制体系、架构提出合理化建议,乙方须充分、及时整改。 第五条计价与支付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范本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GJ—2002—0212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示范文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第一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_中建商品砼有限公司_(以下简称委托人)与 湖北泰源祥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咨询人)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咨询人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1.项目名称: 2.服务类别: 二、本合同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 3.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执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咨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五、委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额度向咨询人支付酬金。 六、本合同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自年月日开始实施,至年月日终结。 七、本合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两份。

委托人:(盖章)咨询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 住所:住所: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帐号:帐号:邮政编码:邮政编码:电话:电话:传真:传真:电子信箱:电子信箱: 年月日年月日

第二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律、法规 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1、“委托人”是指委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聘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2、“咨询人”是指承担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工程造价咨询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 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第二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适用的是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工程造价有关计价办法和规定或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

工程造价咨询劳务合同范本

工程造价咨询劳务合同 甲方: 乙方: 甲方将承建的预、结算委托乙方完成。为进一步明确责任,保障双方的利益,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工程实际情况,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具体承包工程内容如下: 一、工程概况: 1.项目名称: 2、工程地址: 3、规模:平方米。 二、服务范畴: 1、甲方承接范围内的土建、安装工程(不包含消防及喷淋)预算编制及核对、工程月报编制及核对、收方单、设计变更及签证资料的把控及审核,劳务工程量的计算及核对、竣工结算的编制及核对。 2、服务人员:驻派现场人员一名,安装兼职一名,项目负责人1名,

项目负责人需一周去现场一次。 3、办公场地、办公用具及食宿:办公场地、办公用具及食宿由甲方提供,乙方自带电脑。 三、服务周期: 本合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驻派现场人员周期:自年月日开始实施至年月日离场,整个项目服务周期不超过,时间从签订合同之日后一周算起。(如因甲方及其他非乙方原因未按时办理结算,并出结算报告,周期超过,甲方按每月补贴4000元给乙方) 四、服务酬金: 甲方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咨询人的正常服务酬金: 1、全过程预、结算服务费为: 建筑面积: m2×元/m2= 万元 五、付款方式: 合同签订7日内,支付%预付款,每季度支付预、结算服务费的%,累计付款达%,工程结算报告完成后的7日内,一次性付清5%的余款。

六、双方同意用人民币支付酬金。 七、甲方义务、权利、责任 1. 甲方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向乙方及时、准确、完整的提供与本项目造价有关的资料。 2、甲方有权向乙方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本工程造价相关的内容。 3、甲方应当履行协议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八、乙方义务.权利.责任 1、驻派现场人员1名,期限不能超过2年。负责人每周需去现场一次。 2、乙方在履行协议期间内,应免费向甲方提供与本项目有关的业务咨询服务。 3、不在本协议承包范围内的工作,甲方应与乙方协商解决。如遇新增工程项目需乙方完成应另加补充合同。 4、乙方的责任期即本协议有效期,如因非乙方的责任造成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时按本合同第三条服务周期内容执行。 九、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并支付预付款后生效。 2、由于甲方或第三人的原因使乙方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范本(复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合同编号: 工程名称: 委托人: 咨询人: 签订日期: 签订地点: 使用说明:适用于复审,如对本合同条款有调整的,必须使用修订标记。

第一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协议书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咨询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工程造价相关规定,鉴于咨询人具有承接本合同项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资质和能力,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咨询人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项目投资总额(提示:或暂估价):人民币—元 、资金来源: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项目规模: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咨询业务范围及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本合同措词和用语与所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通用条款赋予的定义相同。 三、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及解释顺序: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协议书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款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通用条款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履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文件与修正文件 、招投标文件 、投标书及其附件 、质询函 、中标通知书 、保密协议 、反商业贿赂及廉政协议

以上文件在先的优先使用,但以上文件冲突时,以对委托人有利的为准。 四、咨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范围内的项目建设工 程造价咨询业务。 五、委托人同意按照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额度向咨询人支付 酬金 六、本合同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服务期限:签订合同之日起至提交复审结算报告 及后期配合服务(复查及竣工决(结)算等)完成止。 七、本合同正本二份、委托人、咨询人各执一份,副本 _份,委托人 咨询人份。正本与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咨询人: (盖章) 法定代表 人: (签 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 人: (签 字) 住所:住所: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年月日 份,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最新).

GF-2002-0212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第一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以下简称:委托人)与(以下简称:咨询(受托)人)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定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咨询人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1。项目名称: 2。服务类别:(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工程概算/工程预算/工程结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等编制或审核) 二、本合同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及补充条款; 3.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执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咨询(受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五、委托方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额度向咨询(受托)人支付酬金。 六、本合同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自年月日开始实施,至年______月日终结。 七、本合同一式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贰份。 委托人:(签章)咨询(受托)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 联系人:联系人: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地址:地址: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第二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律、法规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1、“委托人”是指委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聘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2、“咨询(受托)人”是指承担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工程造价咨询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第三方”是指除委托人、咨询(受托)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 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第二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适用的是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工程造价有关计价办法和规定或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 咨询(受托)人的义务 第四条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工作计划等,并按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范围实施咨询业务。 第五条咨询(受托)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向委托人提供的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 1、“正常服务”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作。 2、“附加服务”是指在“正常服务”以外,经双方书面协议确定的附加服务。 3、“额外服务”是指不属于“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但根据合同标准条件第十三条、第二十条和二十二条的规定,咨询(受托)人应增加的额外工作量。 第六条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间内,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详见专用条款 委托人的义务 第七条委托人负责与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第三人的协调,为咨询(受

工程造价咨询合同范本

山东省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LTP—2005—02) 山东省建设委员会 制定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山东省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以下简称委托方) 烟台方正建筑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方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咨询的业务(以下简称本业务)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规模:约平方米总投资额:约万 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 二、本合同中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工程造价咨询委托函; 2、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3、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 4、工程造价咨询实施工程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五、委托方同意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支付酬金。 六、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二份各执一份。 委托方:(签章)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委托代理人:(签章) 地址:地址: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邮编:邮编: 电话:电话: 年月日年月日

山东省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规 第1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以下含义。 1、“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是指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及评价、工程概算、预算、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以及对工程造价进行监控、提供有关工程造价信息资料等业务工作。 2、“委托方”是指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是指承担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工程造价咨询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第三方”是指除委托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 第2条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适用的法规是国家的法律、法规,有关工程建设计价规定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规章。 第3条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义务 第4条向委托方提供工程造价咨询的资质证明材料,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资格)、咨询工作计划,完成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范围内业务。 第5条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运用合理科学技能,为委托方提供与其工程造价咨询资质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客观公正地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6条在本合同期内和合同终止后,未征得委托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合同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方的义务 第7条委托方应负责与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所有第三方之间的协调,为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提供外部条件。 第8条委托方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咨询单位提供与本工程咨询业务有关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第9条委托方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一切事宜做出书面答复。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要求第三方提供有关资料时,委托方应尽快转达,并负责资料转送。

2020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书通用版

2020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书通用 版 Protect the legitimate rights of both parties. If one party violates the agreement, the contract is the basis for safeguarding their own rights ( 合同范本 )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编号:MZ-HT-009099

2020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书通用版 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委托人)与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咨询人)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咨询人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1.项目名称: 2.服务类别: 二、本合同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 3.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执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四、咨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

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五、委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额度向咨询人支付酬金。 六、本合同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自 年月日开始实施,至年月日终结。 七、本合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两份。 委托人:(盖章) 咨询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住所:住所: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电子信箱:电子信箱: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合同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GJ-2002-02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第一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以下简称委托人)与 (以下简称咨询人)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咨询人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1.项目名称: 2.服务类别: 二、本合同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 3.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执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咨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五、委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额度向咨询人支付酬金。 六、本合同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自2011年月日开始实施,至201 年月日终结。 七、本合同一式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一份。 委托人:(盖章)咨询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 住所:住所: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年月日年月日

第二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律、法规 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1、"委托人"是指委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聘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2、"咨询人"是指承担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工程造价咨询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 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第二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适用的是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工程造价有关计价办法和规定或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 咨询人的义务 第四条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咨询工作计划等,并按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范围实施咨询业务。 第五条咨询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向委托人提供的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 1、"正常服务"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工作; 2、"附加服务"是指在"正常服务"以外,经双方书面协议确定的附加服务; 3、"额外服务"是指不属于"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但根据合同标准条件第十三条、第二十条和二十二条的规定,咨询人应增加的额外工作量。 第六条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限内,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人的义务 第七条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第三人的协调,为咨询人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第八条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咨询人提供与本项目咨询业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一)-建设工程合同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一)-建设工程合 同 第一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委托人)与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咨询人)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咨询人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1.项目名称: 2.服务类别: 二、本合同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 3.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执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咨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五、委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额度向咨询人支付酬金。 六、本合同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自年月日开始实施,至年月日终结。 七、本合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两份。

委托人:(盖章)咨询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 住所:住所: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电子信箱:电子信箱: 年月日年月日 第二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律、法规 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1、“委托人”是指委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聘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2、“咨询人”是指承担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工程造价咨询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 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第二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适用的是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最新

GF— 2015— 0212 合同编号:__________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第一部分协议书 (1) 一、................................ 工程概况 .1111112222 3333444444444455555666666666777777 二、..................................... 服务范围及工作内 容 三、................................ 服务期限 四、................................ 质量标准 五、................................... 酬金或计取方式 六、................................... 合同文件的构成 七、................................ 词语定义 八、................................ 合同订立 九、................................ 合同生效 十、合同份数........................ 第二部分通用条件 (3) 1. 词语定义、语言、解释顺序与适用法律........... 1.1词语定义 ...................... 1.2语言 ........................ 1.3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 1.4适用法律 ...................... 2. 委托人的义务....................... 2.1提供资料 ...................... 2.2提供工作条件 .................... 2.3合理工作时限 ..................... 2.4委托人代表 ..................... 2.5答复 ........................ 2.6支付 ........................ 3. 咨询人的义务....................... 3.1项目咨询团队及人员.................. 3.2咨询人的工作要求 ................... 3.3咨询人的工作依据 ................... 3.4使用委托人房屋及设备的返还.............. 4. 违约责任........................ 4.1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 4.2咨询人的违约责任 ................... 5. 支付........................... 5.1支付货币 ...................... 5.2支付申请 ...................... 5.3支付酬金 ...................... 5.4有异议部分的支付 ..................

最新造价咨询合同(通用版合同范文)

合同:BH-0345 ( 精品合同 )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合同样本全文可改 最新造价咨询合同(通用版合同 范文) Latest cost consulting contract

最新造价咨询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进行甲方开发的项目工程造价咨询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特签订本合同,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本合同词语定义及说明 1、一审:对委托方委托的、未经其审核确定的施工单位编制的预(结)算进行审核。 2、二审:对委托方委托的、且经其审核确定的施工单位编制的预(结)算进行审核。 3、送审额:①、委托方委托的、施工单位编制的预(结)算的总价值。 ②、委托方委托的、已经审核确定的施工单位编制的预(结)算

的总价值。 4、核定额:经受托方完成编制或审核完成,并经委托方确认合格的标底、预(结)算的总值。 5、审减额:上述的送审额与核定额之差。 第一条委托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对甲方开发的项目一(二)审的工程造价咨询工作,包括编制标底、抽取钢筋、审核预(结)算等相关事宜。 第二条成果要求 1、提交成果的内容: 乙方向甲方提交的成果,按类别分为5类,成果名称、相应的成果内容见下表: 乙方向甲方提交的成果文件均应加盖单位公章、负责项目工程造价咨询工作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执业章及其签名。 2、成果的详细程度 乙方向甲方提交的成果文件,均应详实、细致、完整。甲方将在乙方咨询服务时,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向乙方提交具体要求。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合同

合同编号: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第一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以下简称委托人)与(以下简称咨询人)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咨询人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1.项目名称: 2.服务类别: 二、本合同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 3.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执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咨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五、委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额度向咨询人支付酬金。 六、本合同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自20 年月日开始实施,至 20 年月日终结。 七、本合同一式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壹份。 委托人:(盖章)咨询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 住所:住所: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年月日年月日

第二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律、法规 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1、"委托人"是指委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聘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2、"咨询人"是指承担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工程造价咨询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 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第二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适用的是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工程造价有关计价办法和规定或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 咨询人的义务 第四条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咨询工作计划等,并按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范围实施咨询业务。 第五条咨询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向委托人提供的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 1、"正常服务"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工作; 2、"附加服务"是指在"正常服务"以外,经双方书面协议确定的附加服务; 3、"额外服务"是指不属于"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但根据合同标准条件第十三条、第二十条和二十二条的规定,咨询人应增加的额外工作量。 第六条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限内,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人的义务 第七条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第三人的协调,为咨询人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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