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境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

进出境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
进出境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

进出境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

申请表

申请类别□进境□出境

申请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隔离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中华人民共和国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制

申请须知

1、要求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填写或打印填写,文字工整、清楚。

2、在封面“申请类别”的“□”中,根据企业情况选择打“V”。

3、申请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逐项如实填写,申请书一式2份。

4、需随申请书附以下资料:

4.1、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4.2、隔离场营业执照(复印件);

4.3隔离场简介;

4.4、隔离场平面图及养殖车间平面图;

4.5、饲养管理制度(包括从场外引进动物管理、动物养殖流程、饲料使用管理、药物使用

管理);

4.6、动物卫生防疫制度(包括防疫消毒制度、防虫、灭鼠措施、死亡动物处理、废弃物及

污水处理措施);

4.7、申请进出境动物描述材料(包括动物学分类、形态特征、生活习性、生命周期各阶段

特征);

4.8、申请单位与隔离场签订的有关协议(申请单位与隔离场非同一单位时提供);

4.9、有关照片:申请进/出境动物、隔离场大门、场区全景、主要养殖工序涉及的设施和

场所、更衣室、检验检疫室、消毒处理设施、废弃物及污水处理设施、仓库。

**申请进境食用水生动物只需提供 4.1、4.8。

6、“申请类别”是指隔离场用于进境动物或出境动物隔离养殖。

7、“隔离场”是指用于进境或出境动物隔离检疫的养殖场所。

8、“核定隔离养殖能力”是指隔离场的隔离检疫舍(池)等在一个隔离检疫周期内能容纳进/ 出境

动物的数量。

附件1、进岀境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申请表

直□不同意

属□同意

检验

宀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名)(行政许可章)

进境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程序指南.

进境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程序指南 (黑龙江检验检疫局) 1.适用范围 1.1本指南适用于黑龙江检验检疫局辖区内进境动物产品(已熟制且可直接食用的,化妆品,以及进境旅客携带的动物产品除外)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 1.2黑龙江检验检疫局辖区内下列进境动物产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局长令和国家质检总局有关公告实施。 1.2.1肉类:国家质检总局2002年第26号局长令(《进出境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2004年第49号公告(《进境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管理规定》)。 1.2.2水产品:国家质检总局2002年第31号局长令(《进出境水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2.进境动物产品生产、加工、存放单位的登记注册或指定 2.1登记注册 进境动物产品生产、加工、存放单位需实行登记注册管理的,登记注册的条件和程序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进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生产、加工、存放单位登记注册”规定进行。需对生产、加工、存放单位实行登记注册管理的进境动物产品种类由国家质检总局制定。 2.2进境动物产品生产、加工、存放单位的指定

以进境生皮张(指未经制革工业通常采用的蹂制工艺加工的动物皮)、鬃毛类(不包括已梳理羊毛条、炭化毛、洗净毛)、骨蹄角、蚕茧等动物产品为原料的国内生产、加工、存放单位,由国家质检总局指定。 2.2.1生产、加工、存放单位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企业简介、使用或加工进境产品的种类、年需要进口量、年加工能力或使用量、仓储条件和能力、使用目的或加工的终产品、终产品的用途,同时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兽医卫生防疫制度、工作人员卫生制度及动物卫生防疫领导小组(组长由单位法人担任); ?单位平面图及加工或使用场所平面图; ?使用或加工工艺流程图,流程图应清楚标明流程中温度处理时间、使用化学试剂的种类、浓度和pH值等情况; ?与使用或加工工艺有关的设备和仪器明细及用途; ?污水处理系统及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准予排污证明; ?如果进境动物产品的用途为制药或用于生产营养品,或用于生产动物饲料,提供国内有关部门批准文号或有关批准文件; ?图片介绍:企业外貌、与生产各环节相关的车间、设备、器械、仪器、包装、仓库等。图片按照生产加工工艺流程编排。 2.2.2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接到企业申请后,派员对企业进行考核,重点考核企业的兽医卫生条件、生产加工工艺、废弃物处理,

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填写规范

《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填写规范 一、《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A 1.适用范围: 用于跨省境出售或者运输动物。 2.项目填写: 货主:货主为个人的,填写个人姓名;货主为单位的,填写单位名称。联系电话:填写移动电话,无移动电话的,填写固定电话。 动物种类:填写动物的名称,如猪、牛、羊、马、骡、驴、鸭、鸡、鹅、兔等。 数量及单位:数量和单位连写,不留空格。数量及单位以汉字填写,如叁头、肆只、陆匹、壹佰羽。 启运地点:饲养场(养殖小区)、交易高声的动物填写生产地的省、市、县名和饲养场交易市场名称;散养动物填写生产地的省市县村名。 到达地点:填写到达地的省、市、县名,以及饲养场(养殖小区)屠宰场、交易高声或乡镇、村名。 用途:视情况填写,如饲养、屠宰、种用、乳用、役用、宠用、试验、参展、演出、比赛等。承运人:填写动物承运者的名称或姓名;公路运输的,填写车辆行驶证上法定车主名称或名字。联系电话:填写承运人的移动电话或固定电话。 运载工具牌号:填写车辆牌号及船舶、飞机的编号。 运载工具消毒情况写明消毒药名称。 到达时效:视所需时间填写,最长不得超过5天,用汉字填写。 牲畜耳标号:由货主申报检疫时提供,官方兽医实施检疫时进行核查。耳标号只需填写顺序号的后3位,可另附纸,并注明检疫证明编号,同时加盖动物卫生监督所检疫专用章。 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签章:由途经的每个动物卫生监督检疫站签章,并签署日期。 签发日期:用简写汉字填写。如二○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备注:有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可在此栏填写。 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产品A 1.适用范围: 用于跨省境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 2.项目填写: 货主:货主为个人的,填写个人姓名;货主为单位的,填写单位名称。联系电话:填写移动电话,无移动电话的,填写固定电话。 产品名称:填写动物产品的名称,如“猪肉”“牛皮”、“羊毛”,不得只填写为“肉”、“皮”、“毛”。 数量及单位:数量和单位连写,不留空格。数量及单位以汉字填写,如叁拾公斤、伍拾张、陆佰枚。 生产单位名称地址:填写生产单位全称及生产场所详细地址。 承运人:填写动物承运者的名称或姓名;公路运输的,填写车辆行驶证上法定车主名称或名字。联系电话:填写承运人的移动电话或固定电话。 运载工具牌号:填写车辆牌号及船舶、飞机的编号。 运载工具消毒情况写明消毒药名称。

进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生产、加工、存放单位注册行政许可

进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生产、加工、存放单位登记注册 一、项目名称: 进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生产、加工、存放单位登记注册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第七条: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和口岸动植物检疫对进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的生产、加工、存放过程,实行检疫监督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第十七条:国家对向中国输出动植物产品的国外生产、加工、存放单位,实行注册登记制度。 第三十二条:对输入国要求中国向其输出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生产、加工、存放单位注册登记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可以实行注册登记,并报国家动植物检疫局备案。 《供港澳活羊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1999年第3号局长令) 《供港澳活牛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1999年第4号局长令) 《出口食用动物饲用饲料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1999年第5号局长令)

《出口观赏鱼检疫管理办法》(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1999年第6号局长令) 《供港澳活禽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2000年第26号局长令) 《供港澳活猪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2000年第27号局长令) 《供港澳食用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1年第8号局长令) 三、许可条件 (一)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生产、加工、存放单位注册登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单位符合我国动植物检验检疫要求。 2、具备符合动植物防疫和公共卫生要求的基础设施。 3、具备完善的管理制度和防疫措施。 4、符合输入国家或地区的检验检疫要求。 (二)进境动植物及其产品生产、加工、存放单位注册登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单位符合我国动植物检验检疫要求。 2、具备符合动植物防疫和公共卫生要求的基础设施。 3、具备完善的管理制度和防疫措施。 (三)向中国输出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境外生产、加工、存放单位的注册登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DB50T339-2009水生动物检疫技术规范

DB50/T 339—2009 ICS 备案号:26184—2009 DB 重庆市 地方标 准 DB50/T 339—2009 2009-10-09发布 2010-01-01实施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水生动物检疫技术规范 The norm of technique for quarantine for aquatic animals

前言 本标准的附录A、B、C、D均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重庆市农业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重庆市水产技术推广站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虹、宋关碧、梅会清、卓东渡、曹豫、范首君、李远征、蒋明健、鲍洪波。 水生动物检疫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水生动物检疫的术语和定义、检疫对象、检疫疫病名录、检疫方法、检疫后处理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重庆地区的水产养殖场所(养殖场、天然水域、垂钓、休闲场所等)、交通口岸(飞机场、火车站、汽车站、码头等)和交易场所(批发市场、超市、农贸市场等)活体水生动物检疫。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SC/T 7014—2006 水生动物检疫实验技术规范 SC/T 7103—2008 水生动物产地检疫采样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3.1 疫区 在发生严重的或当地新发现的水生动物传染性疾病和寄生虫病时,由县级以上渔业行政部门划定,并经同级人民政府发布命令,实行封锁的区域。 3.2 隔离

动物流感检测 A型H1N1流感病毒中HA、NA的焦磷酸测序检测方法(标准

I C S11.220 B4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 B/T27538 2011 动物流感检测A型H1N1流感病毒中H A二N A的焦磷酸测序检测方法 A n i m a l i n f l u e n z ad e t e c t i o n M e t h o do f p y r o s e q u e n c i n g f o rH Aa n dN Ai n i n f l u e n z a v i r u sA(H1N1) 2011-11-21发布2012-03-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前言 本标准按照G B/T1.1 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三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提出三 本标准由全国动物防疫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 A C/T C181)归口三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二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徐彪二梁成珠二凌宗帅二张太翔二岳志芹二高宏伟二孙涛二方绍庆二林祥梅二韩雪清二朱来华二张鹤晓二单虎三

动物流感检测A型H1N1流感病毒中 H A二N A的焦磷酸测序检测方法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焦磷酸测序技术用于A型H1N1流感病毒及其墨西哥变异株中的H A和N A核酸序列检测方法三 本标准适用于A型H1N1流感病毒通用及A型H1N1流感病毒墨西哥变异株的核酸检测三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三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三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三 G B/T6682分析实验室用水规格和试验方法 G B/T18088出入境动物检疫采样 G B19489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 N Y/T541动物疫病实验室检验采样方法 S N/T1193基因检验实验室技术要求 3缩略语 下列缩略语适用于本文件三 A T P:三磷酸腺苷(a d e n o s i n e t r i p h o s p h a t e) D N A:脱氧核糖核酸(d e o x y r i b o n u c l e i c a c i d) D E P C:焦碳酸二乙酯(d i e t h y l p y r o c a r b o n a t e) P B S:磷酸盐缓冲生理盐水(p h o s p h a t eb e l a n c e d s o l u t i o n) P y r o s e q u e n c i n g:焦磷酸测序 R T-P C R:反转录聚合酶链式反应(r e v e r s e t r a n s c r i p t i o n p o l y m e r a s e c h a i n r e a c t i o n) R N A:核糖核酸(r i b o n u c l e i c a c i d) T a q酶:T a q D N A聚合酶 4原理 焦磷酸测序是通过测序引物和P C R扩增单链D N A模板杂交,与D N A聚合酶二A T P硫酸化酶二荧光素酶二三磷酸腺苷双磷酸酶和底物(A P S)二荧光素孵育,逐一加入四种d N T P s(d A T P,d T T P,d C T P, d G T P),如与模板配对,此d N T P与引物的末端形成共价键,释放焦磷酸基团(P P i);A T P硫酸化酶在A P S存在的情况下催化焦磷酸形成A T P,A T P驱动荧光素酶介导的荧光素向氧化荧光素转化,氧化荧光素发出与A T P量成正比的可见光信号;光信号由电荷耦合检测器(C C D)收集并由软件转化为峰三每个光信号的峰高与反应中掺入的核苷酸数目成正比三A T P和未掺入的d N T P由三磷酸腺苷双磷酸酶降解,淬灭光信号,并再生反应体系三

标准操作规程实验动物隔离检疫标准操作规程【模板】

标 准 操 作 规 程 (Standard Operating Procedure) 实验动物隔离检疫 标准操作规程 Standard Operating Procedure for ethical review system of Laboratory Animal 制定者 Author 兽医办公室/兽医师 Veterinary office 审查者 Reviewer 肖春兰 动物质量办公室/技术员 Technican of Animal Quality Lab 审查者 Reviewer 王婧 办公室主任 Office Director 机构负责人批准Facility Manager Approver 周正宇 中心最高领导者 Top Manager of the Center

修订记录(Revision History)

发放记录(Revision History)

1、目的(Purpose) 规范苏州大学实验动物中心实验动物隔离检疫标准操作规程。 2、适用范围 (Scope) 此文件适合苏州大学实验动物中心所有动物隔离检疫。 3、职责(Responsibility) 3.1 文件编写、批准人员对该文件编写和修改的有效性负责。 3.2 文件编写人员负责根据此文件,对担任实验动物隔离检疫的工作人进行 培训和指导。 3.3 担任实验动物隔离检疫的工作人,负责执行本标准操作规程,并负责反馈 相关信息。 4、操作规程(Procedures) 凡自主采购且来源为不是免检单位(见附表1)的SPF级实验动物,均需在进入我中心SPF动物房前,接受隔离检疫。 4.1 提交自购申请 凡自主采购实验动物的个人及单位,均需向我中心提交自购实验动物申请。 4.1.1 登陆动物管理系统 科研计划人以科研计划用户身份登陆苏州大学实验动物管理系统。 4.1.2 提交动物订购申请 科研计划人点击动物订购项,添加动物订购申报。 4.1.3 注意事项

进出境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

进出境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 申请表 申请类别□进境□出境 申请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隔离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中华人民共和国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制

申请须知 1、要求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填写或打印填写,文字工整、清楚。 2、在封面“申请类别”的“□”中,根据企业情况选择打“√”。 3、申请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逐项如实填写,申请书一式2份。 4、需随申请书附以下资料: 4.1、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4.2、隔离场营业执照(复印件); 4.3隔离场简介; 4.4、隔离场平面图及养殖车间平面图; 4.5、饲养管理制度(包括从场外引进动物管理、动物养殖流程、饲料使用管理、药物使用管理); 4.6、动物卫生防疫制度(包括防疫消毒制度、防虫、灭鼠措施、死亡动物处理、废弃物及污水处理措施); 4.7、申请进出境动物描述材料(包括动物学分类、形态特征、生活习性、生命周期各阶段特征); 4.8、申请单位与隔离场签订的有关协议(申请单位与隔离场非同一单位时提供); 4.9、有关照片:申请进/出境动物、隔离场大门、场区全景、主要养殖工序涉及的设施和场所、更衣室、检验检疫室、消毒处理设施、废弃物及污水处理设施、仓库。 **申请进境食用水生动物只需提供4.1、4.8。 6、“申请类别”是指隔离场用于进境动物或出境动物隔离养殖。 7、“隔离场”是指用于进境或出境动物隔离检疫的养殖场所。 8、“核定隔离养殖能力”是指隔离场的隔离检疫舍(池)等在一个隔离检疫周期内能容纳进/出 境动物的数量。

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进出境动植物检疫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4号 【失效依据】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日期】2003.04.16 【实施日期】2003.1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44号) 《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4月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本办法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 二00三年四月十六日 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防止水生动物疾病传入我国,保护渔业生产安全、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

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世界动物卫生组织《国际水生动物卫生法典》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进境水生动物的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生动物是指来自人工养殖的活的鱼类(包括其精液、卵)、软体类、甲壳类等水生动物。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进境水生动物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进境风险分析与检疫审批 第五条国家质检总局按照《进境动物和动物产品风险分析管理规定》的规定,根据水生动物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机构提供的水产养殖、检验检疫、疫病控制等有关信息资料,开展进境水生动物风险分析工作。 第六条输入水生动物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以下简称《检疫许可证》)。 第三章装运前检疫卫生要求 第七条向我国输出水生动物的国家或者地区,应当在过去12个月内未发生国际动物卫生组织规定必须申报的水生动物疾病和我国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水生动物疾病。 第八条输往我国的水生动物必须来自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注册的养殖场。该养殖

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格式范文模板

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格式范文模板 动物检疫可分进出口检疫和国内检疫两大类。很多人并不清楚动物检疫合格有关的证明怎么写。下面就是给大家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希望大家喜欢。 编号: 货主联系电话 动物种类数量及单位 启运地点省市(州)县(市、区)乡(镇)村 (养殖尝交易市场) 到达地点省市(州)县(市、区)乡(镇) 村(养殖尝屠宰尝交易市场) 用途承运人联系电话 运载方式□公路□铁路□水路□航空运载工具 牌号 运载工具消毒情况装运前经消毒 本批动物经检疫合格,应于日内到达有效。 官方兽医签字: 签发日期:年月日 (动物卫生监督所检疫专用章) 牲畜 耳标号 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签章

备注 注:1.本证书一式两联,第一联由动物卫生监督所留存,第二联随货同行。 2.跨省调运动物到达目的地后,货主或承运人应在24小时内向输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 3.牲畜耳标号只需填写后3位,可另附纸填写,需注明本检疫证明编号,同时加盖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专用章。 4.动物卫生监督所联系电话: 编号: 货主联系电话 第联共联 动物种类数量及单位用途 启运地点市(州)县(市、区)乡(镇)村(养殖尝交易市场) 到达地点市(州)县(市、区)乡(镇)村 (养殖尝屠宰尝交易市场) 牲畜 耳标号 本批动物经检疫合格,应于当日内到达有效。 官方兽医签字: 签发日期:年月日 (动物卫生监督所检疫专用章)

联随货同行。 2.本证书限省境内使用。 3.牲畜耳标号只需填写后3位,可另附纸填写,并注明本检疫证明编号,同时加盖动物卫生监督所检疫专用章。 编号: 货主联系电话 第联共二联 产品名称数量及单位 生产单位名称地址 目的地省市(州)县(市、区) 承运人联系电话 运载方式□公路□铁路□水路□航空 运载工具牌号装运前经消毒 本批动物产品经检疫合格,应于日内到达有效。 官方兽医签字: 签发日期:年月日 (动物卫生监督所检疫专用章) 动物卫生监督 检查站签章 备注

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管理办法1

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管理办法(质检总局2003年第44号令) 【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质检总局2003年第44号令 【发布日期】2003-04-16 【生效日期】2003-11-01 【效力】 【备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防止水生动物疾病传入我国,保护渔业生产安全、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世界动物卫生组织《国际水生动物卫生法典》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进境水生动物的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生动物是指来自人工养殖的活的鱼类(包括其精液、卵)、软体类、甲壳类等水生动物。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进境水生动物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进境风险分析与检疫审批 第五条国家质检总局按照《进境动物和动物产品风险分析管理规定》的规定,根据水生动物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机构提供的水产养殖、检验检疫、疫病控制等有关信息资料(附

件1),开展进境水生动物风险分析工作。 第六条输入水生动物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以下简称《检疫许可证》)。 第三章装运前检疫卫生要求 第七条向我国输出水生动物的国家或者地区,应当在过去12个月内未发生国际动物卫生组织规定必须申报的水生动物疾病和我国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水生动物疾病。 第八条输往我国的水生动物必须来自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注册的养殖场。该养殖场应当严格置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机构的检疫监督之下,并且按照《国际水生动物卫生法典》推荐的方法和标准,对《国际水生动物卫生法典》中规定申报的疾病连续监测两年以上未检测到有关疾病。 第九条输出水生动物的养殖场,其周围1公里范围内应当无水产品加工厂,并具有防止其他水域水生动物侵入的设施,水质不低于我国规定的渔业养殖水质标准。输出食用水生动物的养殖场,其水体还应当保证未遭受致病病原体以及其他对人体有害物的物理或化学污染。 第十条水生动物输往我国之前,必须在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机构认可的场地进行不少于14天的隔离养殖。输往我国的水生动物在隔离检疫期间,不得与其他野生或者养殖的水生动物接触。 第十一条输出水生动物卵和精液的,必须来自健康的亲代种群。 第十二条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检验检疫部门对输往我国的水生动物进行检疫后,按照规定评语(附件2)出具的动物健康证书,应当符合《检疫许可证》要求。 第十三条输往我国的水生动物在包装运输前,不得有任何动物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的

入境动物检验检疫制度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入境动物检验检疫制度 篇一:进出境动物检验检疫程序 进出境动物检验检疫程序 一、进境动物检验检疫程序: ⒈检疫审批输入动物、动物遗传物质应在签定贸易合同或赠送协议之前,进口商或接收单位应向国家检验检疫机关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国家检验检疫机关根据对申请材料的审核及输出国家的动物疫情、我国的有关检疫规定等情况,对同意进境动物、动物遗传物质的发给相关的动物进境检疫许可证。两国之间未签订检疫议定书的,不得引进动物、动物遗传物质。 ⒉报检货主或其代理人在动物抵达口岸前,须按规定向口岸检验检疫机关报检。报检时,货主或其代理人须出具动物进境检疫许可证等有关文件,并如实填写报检单。 ⒊现场检验检疫输入动物、动物遗传物质抵达入境口岸时,动物检验检疫人员须登机、登轮、登车进行现场检疫。现场检验检疫的主要工作是查验出口国政府动物检疫或兽医主管部门出具的动物检疫证书等有关单证;对动物进行临

床检查;对运输工具和动物污染的场地进行防疫消毒处理。对现场检验检疫合格的,口岸检验检疫机关出具相关单证, 将进境动物、动物遗传物质调离到口岸检验检疫机关指定的场所做进一步全面的隔离检疫。 ⒋隔离检疫进境动物必须在入境口岸进行隔离检疫。输入马、牛、羊、猪等种用或饲养动物,须在国家检验检疫机关设立在北京、天津、上海、广州的进境动物隔离场进行隔离检疫;输入其他动物,须在国家检验检疫机关批准的进境动物临时隔离场进行隔离检疫。在隔离检疫期间,口岸检验检疫机关负责对进境动物监督管理,货主或其代理人必须遵照检验检疫机关的规定派出专人负责饲养管理的全部工作。隔离检疫期间,口岸动物检疫人员对进境动物进行详细的临床检查,并做好记录;对进境动物、动物遗传物质按有关规定采样,并根据我国与输出国签订的双边检疫议定书或我国的有关规定进行实验室检验。大中动物的隔离期为45天,小动物隔离期为30天,需延期隔离检疫的必须由国家检验检疫机关批准。 ⒌检疫放行和处理检疫工作完毕后,口岸检验检疫机关对检疫合格的动物、动物遗传物质出具《动物检疫证书》和相关单证,准许入境。检出农业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一、二类传染病,寄生虫病名录》中一类病的,全群动物或动物遗传物质禁止入境,做退回或销毁处理;检出《中

春季动物防疫操作规程

春季动物防疫操作规程 一、防疫时间:3月10日-4月10日。 二、防疫病种:牲畜口蹄疫、猪瘟、猪丹毒、猪肺疫、禽流感、鸡新城疫、羊梭菌病、仔猪副伤寒、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等。 三、注射剂量及使用方法: 1、口蹄疫:使用前一定要充分摇荡。①猪:大猪每头2毫升,小猪每头1毫升。②羊:大羊2毫升,小羊 1毫升。 ③牛:大牛每头5毫升,小牛每头2毫升。 2、猪瘟:用生理盐水稀释,每头1头份,种猪每头4 头份。 3、禽流感:使用前充分摇荡。每只鸡颈部皮下或胸部肌肉注射,2—5周龄0.3毫升,5周龄以上的每只0.5毫升。 4、羊三联四防疫苗:每只4毫升。 5、鸡新城疫Ⅰ系:滴眼或滴鼻,2倍以上剂量饮水。 6、仔猪副伤寒:按瓶签注明头分口服或浅层肌肉注射,但瓶签注明限于口服得不的肌肉注射。①口服法:按瓶签注明头分,临用前用冷开水稀释每头5-10毫升,也可以拌饲料自由采食。②注射:每头猪1头分。 7、猪蓝耳病:活苗:专用稀释液稀释,每猪一头份。 四、注射顺序: 1、猪:猪瘟疫苗和猪口蹄疫苗同时分两侧注射,隔7 天注射猪蓝耳病苗。 2、羊:先注射三联四防苗,隔5天注射口蹄疫疫苗。

3、鸡:先注射禽流感疫苗隔7天注射鸡新城疫疫苗。 五、疫苗保存: 1、猪瘟苗、猪蓝耳病活苗、仔猪副伤寒,猪三联苗、鸡新城疫苗要冷冻保存(—15℃以下),口蹄疫、禽流感苗要常温保存(2℃-8℃). 2、避免阳光直射。 3、当天稀释当天用完(有些疫苗按瓶签说明限时用完)。 六、注意事项: 1、不同疫苗不能混用注射器,做到一畜一针。 2、注射口蹄疫疫苗做到三不一备一解释,三不即老弱畜不免、病畜不免、孕畜不免;一备即准备适量肾上腺素,以防中毒急救;一解释即向畜主说明,猪、牛、羊免疫口蹄疫疫苗后一顿或二顿不食、减食、轻微发热等属正常情况,猪蓝耳病苗不论猪种用途全免,注意孕猪保定方法。 3、液体苗使用前充分摇荡,并恢复常温。 4、使用后的空疫苗瓶和剩余疫苗要集中做深埋处理。 5、各乡镇要储备一定量的疫苗,以备急用。

动物检疫合格证样式

注:1.本证书一式两联,第一联由动物卫生监督所留存,第二联随货同行。 2.跨省调运动物到达目的地后,货主或承运人应在24小时内向输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 3.牲畜耳标号只需填写后3位,可另附纸填写,需注明本检疫证明编号,同时加盖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专用章。

注:1.本证书一式两联,第一联由动物卫生监督所留存,第二联随货同行。 2.本证书限省境内使用。 3.牲畜耳标号只需填写后3位,可另附纸填写,并注明本检疫证明编号,同时加盖动物卫生监督所检疫专用章。

第 联 共 二 联 2.动物卫生监督所联系电话:

第 联 共 二 联注:1.本证书一式两联,第一联由动物卫生监督所留存,第二联随货同行。 2.本证书限省境内使用。

检疫处理通知单 编号: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动物检疫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你(单位)的 经检疫不合格,根据 之规定,决定进行如下处理: 一、 二、 三、 四、 动物卫生监督所(公章) 年月日官方兽医(签名): 当事人签收: 备注:1.本通知单一式二份,一份交当事人,一份动物卫生监督所留存。 2.动物卫生监督所联系电话: 3.当事人联系电话:

检疫申报单 (货主填写) 编号: 货主: 联系电话: 动物/动物产品种类: 数量及单位: 来源: 用途: 启运地点: 启运时间: 到达地点: 依照《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规定, 现申报检疫。 货主签字(盖章): 申报时间:年月日 注:本申报单规格为210mm×70mm,其中左联长110mm,右联长100mm。 申报处理结果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填写) □受理。拟派员于 年月日到 实施检疫。 □不受理。 理由: 经办人: 年月日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留存) 检疫申报受理单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填写) No. 处理意见: □受理:本所拟于年月日 派员到实施检疫。 □不受理。理由: 经办人:联系电话: 动物检疫专用章 年月日 (交货主)

水生动物防疫检疫问题解答

水生动物防疫检疫问题解答 1.开展水生动物防疫检疫主要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开展水生动物防疫检疫的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0IE 水生动物卫生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进出境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水产种苗管理办法》、《出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进境动物和动物产品风险分析管理规定》、《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 2.水生动物产品包括什么? 包括:来源于水生动物用于养殖(如乱、精、幼体)、人类食用、药用、生物或工业用途的产品。 3.水生动物疫病所指内容是什么? 水生动物疫病,是指水生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 4.水生动物防疫的内容有哪些? 水生动物防疫包括:水生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和水生动物及其水生动物产品的检疫。 5.什么叫水生动物检疫? 检疫是一种官方的行为。水生动物检疫是指国家法定的检疫、检验监督机构和人员,采取法定的检验方法,依照法定的检验项目、检疫对象和检疫、检验标准,对水生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检查、定性和处理,以达到防止动物疫病的发生和传播、保护渔业生产和人民身体健康的一项带有强制性的技术行政措施。 6. 为什么要进行水生动物防疫检疫? 开展水生动物防疫检疫,是防止传染病流行的重要途径,在杜绝、切断国外以及国内其它省市区域疫病在本市的传播、蔓延上,具有极其重大的作用。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越来越多的活水生动物及其产品在市场流通,而进出口的水生动物如果带有某些病原,不仅会使水生动物死亡,造成直接的经济损失,还可带入人畜共患病,如上海曾因食用毛蚶引起甲肝病,有人食用醉蟹致肺吸虫病例,以及河豚鱼中毒等。危害人类健康而最大的危害是:病原进入新的地区遇见新的敏感动物,即会引发新的疫病流行,造成不可估量的经济损失。所以我们必然要采取一切措施阻止病原体进入,随时进行水生动物的防疫检疫。 希望养殖单位和个人高度重视检疫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在放养之前进行疫病检测,发现疫病及时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以保护自身的经济利益不受更大的损失。

(产品管理)进境动物产品的检验检疫程序

(产品管理)进境动物产品的检验检疫程序

进境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程序指南 (黑龙江检验检疫局) 1.适用范围 1.1本指南适用于黑龙江检验检疫局辖区内进境动物产品(已熟制且可直接食用的,化妆品,以及进境旅客携带的动物产品除外)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 1.2黑龙江检验检疫局辖区内下列进境动物产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局长令和国家质检总局有关公告实施。 1.2.1肉类:国家质检总局2002年第26号局长令(《进出境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2004年第49号公告(《进境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制度》)。 1.2.2水产品:国家质检总局2002年第31号局长令(《进出境水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2.进境动物产品生产、加工、存放单位的登记注册或指定 2.1登记注册 进境动物产品生产、加工、存放单位需实行登记注册管理的,登记注册的条件和程序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进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生产、加工、存放单位登记注册”规定进行。需对生产、加工、存放单位实行登记注册管理的进境动物产品种类由国家质检总局制定。 2.2进境动物产品生产、加工、存放单位的指定 以进境生皮张(指未经制革工业通常采用的蹂制工艺加工的动物皮)、鬃毛类(不包括已梳理羊毛条、炭化毛、洗净毛)、骨

蹄角、蚕茧等动物产品为原料的国内生产、加工、存放单位,由国家质检总局指定。 2.2.1生产、加工、存放单位向所于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方案,方案内容包括企业简介、使用或加工进境产品的种类、年需要进口量、年加工能力或使用量、仓储条件和能力、使用目的或加工的终产品、终产品的用途,同时提交下列材料壹式三份:?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兽医卫生防疫制度、工作人员卫生制度及动物卫生防疫领导小组(组长由单位法人担任); ?单位平面图及加工或使用场所平面图; ?使用或加工工艺流程图,流程图应清楚标明流程中温度处理时间、使用化学试剂的种类、浓度和pH值等情况; ?和使用或加工工艺有关的设备和仪器明细及用途; ?污水处理系统及县级之上环保部门准予排污证明; ?如果进境动物产品的用途为制药或用于生产营养品,或用于生产动物饲料,提供国内有关部门批准文号或有关批准文件; ?图片介绍:企业外貌、和生产各环节关联的车间、设备、器械、仪器、包装、仓库等。图片按照生产加工工艺流程编排。2.2.2企业所于地检验检疫机构接到企业申请后,派员对企业进行考核,重点考核企业的兽医卫生条件、生产加工工艺、废弃物处理,且核定生产、加工、存放进境动物产品的能力。 2.2.3企业所于地检验检疫机构考核合格后,向黑龙江出入境检

11 新进动物检疫操作规程

汉寿湘同发野生动物园有限公司 一.目的 保证新进动物健康,保障动物园动物的健康。 二.适用范围 汉寿湘同发野生动物园所有新进园的动物。 三.职责 兽医按检疫要求和项目,进行有关疫病检查。 四.工作程序 4.1受检动物要在指定的检疫场地进行检疫。 4.2 受检疫动物到达检疫场后,主治兽医要查询、填写动物检疫单。 4.3 检疫项目包括临床观察、粪便检查,哺乳类动物进行结核免疫反应试验等检查 项目。特殊动物的检查项目,根据具体情况另定。 4.4检疫期内,受检动物均应视为特殊病动物,饲养员和主治兽医要对动物进行仔 细观察,无关人员不得接近受检动物。 4.5检疫期内,应根据粪便检查结果进行驱虫,具体参照《动物驱虫操作规程》执 行。 4.6检疫期内,动物应接种相关疫苗,具体参照《疫苗接种操作规程》执行。

哺乳动物和一般鸟类的检疫期为30日,进口鹦鹉必须经过6个月检疫期。 4.7动物在检疫期间如确诊受检动物患有传染病,应立即上报总兽医师及总经理室, 同时做好隔离、消毒工作。 4.8检疫期满,主治兽医签发《动物检疫单》后,受检动物才能移出检疫场。 4.9特殊情况下,动物不能在检疫场进行检疫操作时,经总兽医师同意后,可另选地 点。但是仍按检疫动物对待。 五、附则 5.1本规程由公司经营监管部负责拟订、修订和解释。 5.2本规程自公司标准评定小组批准并颁布之日起实施。 六、相关记录(详见附件) 《动物驱虫操作规程》 《疫苗接种操作规程》 《动物检疫单》 《湘同发野生动物园动物入园单》

动物检疫单 注:此检疫单一式两份,一份入病例档案,一份入交接饲养管理组。

湘同发野生动物园动物入园单 年月日 注:本单一式三联,第一联经办人保留,第二联饲养管理部保存,第三联保安留存,主管领导签字后生效。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申请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申请书 衡东县畜牧局: 本人刘绍斌53岁、刘忠雄42岁,家住湖南省衡东县蓬源镇新江村1组和长冲村8组,主要从事家畜禽养殖、销售经营活动,活动范围主要是藏香猪养殖,经营地点在衡东县蓬源镇长冲村8组,有养殖面积3800平方米,有卫生消毒设施和防疫制度,能遵守《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按照畜牧部门要求展开活动。现特申请办理《动物防疫合格证》请予办理为盼。 申请人:刘绍斌 刘忠雄 2016年3月18日

卫生防疫管理制度 1、猪场实行封闭式饲养与管理,所有人员、车辆、物品仅能经由场大门生产区大门出入,不得由其他任何途径进入场区。 2、场大门设置专职门卫,负责监督人员、物流的出入及按规定的方式实施消毒。 3、进场人员均应更换衣服和鞋帽,使用消毒药消毒双手、双足,最好喷雾消毒 20 秒后经大门人行入口进入场区,本场车辆返场时应消毒后经由大门消毒池进入。 4、外来人员车辆一般不得进入场区内,严禁进入生产区内,因特殊需要者,必须经总经理批准,按猪场规定程序消毒,由专人陪同在指定区域内活动。 5、饲养技术人员应在车间内坚守工作岗位,不得互相串岗,管理人员因工作需要进入生产车间时,应在车间入口处消毒更换衣服。. 6、生产区内猪群调动应按生产流程规定有序进行,售出猪只由上猪台装车,严禁运猪车进场装卸猪只,凡已出场猪只严禁运返场内。 7、新购进种猪应按规定在隔离舍进行隔离观察(一般一个月)经检疫确认健康并消毒后方可进场混群。 8、场区内禁止饲养其他动物,严禁将其他动物,动物肉品及其副产品带进场内。 9、各栋间不得共用或相互借用生产工具,更不允许将其外借,不得将场外饲养管理用具带入场区使用。 10、场内应定期进行卫生大扫除,使场区内环境常保持清洁卫生。 消毒卫生制度 1、生活区、办公区、食堂及其周围环境,每月进行 2 次清扫与消毒。 2、生产区环境,生产区道路及其两侧 6 米范围内以及猪舍空地每周消毒一次。 3、猪只周转区:周转猪舍、转猪台、去猪通道、磅秤及其周围环境,每次转猪或出猪后要大消毒一次。 4、猪舍大门、生产区及猪舍入口消毒池:定期更换池内药水一次,并确保池内消毒药的有效浓度。 5、猪舍与猪群:每周带猪消毒 1—2 次,如周边发现疫情,每日 1 次,对场进行全封闭管理。 6、车辆:进入生产区的车辆必须在大门外彻底消毒,车辆轮胎使用 3%火碱溶液清洗消毒。 7、猪只转群后:要立即对空栏进行彻底的清洗、消毒。 8、母猪从妊娠车间转入产房前:要对母猪进行清洗,消毒后方可进入产房。 9、传染病流行期间的消毒,消毒药液浓度需要提高,并交替用药,猪舍内隔日一次,猪舍门外,舍内通道撒上消毒剂,进出,放置消毒盆,生产用具使用前后放在消毒池中充分消毒 5 分钟以上。 免疫及标识制度

进境水生动物加严检验检疫措施一览表

附件1: 进境水生动物加严检验检疫措施一览表 序号输出国家 或地区 水生动物 品种 不合格项目加严监控措施有关文件 1 菲律宾鳗鱼硫丹、呋喃西林暂停进口质检动函[2014]64号 2 泰国斑节对虾传染性皮下造血器 官坏死症 (IHHNV) 暂停进口(中转场编号 6186、6177、 6192),其他中转场进行 常规监测 质检动函 [2015]120、252 号、[2016]236号 3 巴基斯坦活螺镉扣留检测质检动函[2013]248号 4 菲律宾螳螂虾镉50%进境批次监控质检动函[2014]91号 5 泰国活螺麻痹性贝类毒素30%进境批次监控质检动函[2012]109号

6 日本扇贝镉30%进境批次监控质检动函[2014]192号 7 朝鲜象拔蚌等 贝类 镉、无机砷30%进境批次监控质检动函[2015]17号 8 印尼斑琴虾蛄镉扣留检测质检动函[2016]102号 9 越南活螺氯霉素、镉扣留检测质检动函[2016]102号 10 法国活蟹镉扣留检测质检动函[2017]53号 11 缅甸活尿虾镉30%进境批次扣检质检动函[2017]53号 12 菲律宾黄鳝副溶血性弧菌50%进境批次监测质检动函[2017]53号 13 爱尔兰活蟹镉30%进境批次监测质检动函[2017]53号 14 越南斑节对虾呋喃唑酮扣留检测(仅对包装场编 号SG/003NL),其他包装 场进行副溶血弧菌常规监 控 质检动函[2017]53 号、质检动函 [2017]132号 15 美国象拔蚌无机砷30%进境批次监控质检动函[2017]132号 16 菲律宾螃蟹WSSV 30%进境批次监控质检动函[2017]132号

完整word版,动植物检验检疫 整理

绪论 第一节动植物检验检疫的概念 1.动植物检验检疫:指借助于立法和法规对来自疫区的可疑动物、动植物产品以及其他应检物品,实行强制性的检查和处理,以防止疫情传播蔓延,从而维护生态平衡和农业可持续发展以保证人体健康的活动。 2.缩写SPS:《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IPPC:国际植物保护公约; OIE:世界动物卫生组织 3 有害生物定义及其分类 指对人体健康、农业生产和生态环境有害的生物。 有害生物 限定的有害生物包括检疫性有害生物、限定的非检疫性有害生物非限定的有害生物—— 1)非限定的有害生物:普遍分布的有害生物,它们在植物检疫中没有特殊的重要性,签约方不应对这类有害生物采取植物检疫措施。 2)限定的有害生物:指本国或本地区没有的,或者有但没有广泛分布,即没有达到生态学极限或者正在被官方进行管制的具有潜在经济重要性的有害生物。 ?检疫性有害生物:指对某一地区具有潜在经济重要性,但在该地区尚未存在或存在但分布未广并正由官方控制的有害生物。 ?限定的非检疫性有害生物:指一种在供种植的植物上存在,危及这些植物的原定用途而产生无法接受的经济影响,因而在输入国和地区要受到限制的非检疫性有害生物。 4.动物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统称为动物疫病。 5.植物:活的植物及其器官,包括种子和种质。 6.植物产品:未经加工的植物产品(包括谷物)或它们加工后的产品,产品本身或在加工它们的过程中可能会增加有害生物的传入和扩散的风险。 7.动物:指饲养、野生的活动物,如畜、禽、兽、蛇等。 8.动物产品:指来源于动物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病的产品,如生皮张、毛类、肉类、脏器、油脂等。 9.检疫物(限定物):指要求进行检疫措施的任何植物、植物产品、包裹、容器、运输工具、土壤、贮藏地和任何能够隐藏和传播有害生物的微生物、物体和材料,特别是那些涉及国际运输的地方。 第三节动植物检验检疫的特点 1 动植物检验检疫的四个基本特征:预防性、法制性、技术性、国际性。 2 世界各国动植物检验检疫的基本类型: 1)自然环境优越型: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 2)发达国家型:美国、加拿大 3)经济共同体型:欧盟(如法国、意大利、英国等) 4)发展中国家型:泰国、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印度、部分美洲、非洲国家 5)工商业城市型:中国香港地区、新加坡 3 目前,有关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工作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对外动植物检疫工作由国家质检总局下属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承担。 第一篇动物检验检疫 第一章动物检验检疫概述 第一节动物检验检疫的主要依据、手段及措施 1 动物检疫法的内容: 1)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进出境动物检疫工作;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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