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

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
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

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博士后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加强博士后管理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博士后制度是指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等单位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或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招收获得博士学位的优秀青年,在站内从事一定时期科学研究工作的制度。

国家建立博士后制度,旨在吸引、培养和使用高层次特别是创新型优秀人才,建立有利于人才流动的灵活机制,促进产学研结合。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流动站是指在高等院校或科研院所具有博士授予权的一级学科内,经批准可以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组织。

本规定所称工作站是指在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等机构内,经批准可以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组织。

在流动站或工作站从事研究工作的人员称为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人员)。

第四条博士后管理工作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注重提高质量,稳步扩大规模,健全完善制度。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五条人事部是全国博士后工作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博士后工

作的政策、规章、规划,并组织实施。

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由国务院人事、科技、教育、财政等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和有关专家组成,负责对全国博士后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和协调。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人事部门管理本地区博士后工作,建立由人事部门牵头,有关单位和专家组成的博士后管理协调机制,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区特点的博士后发展规划和配套政策、措施。经人事部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博士后管理部门可承担本地区的博士后设站申报、博士后工作评估、博士后人员进出站手续办理,并向人事部登记注册等事宜。

国务院有关部委及直属事业单位的人事部门可按有关规定制定配套政策、措施,负责本部委及直属机构博士后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第七条设有流动站、工作站的单位(以下简称设站单位),制定博士后具体管理办法,配备专门的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博士后管理工作。第三章流动站和工作站的设立

第八条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博士后工作发展规划,开展增设流动站、工作站工作,一般每两年开展一次。

第九条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申请设立流动站,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相应学科的博士学位授予权,并已培养出一届以上的博士毕业生;

2、具有一定数量的博士生指导教师;

3、具有较强的科研实力和较高的学术水平,承担国家重大研究项目,科研工作处于国内前列,博士后研究项目具有理论或技术创新性;

4、具有必需的科研条件和科研经费,并能为博士后人员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

具有博士学位一级学科授予权、建有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学科和国家重点学科可优先设立流动站。

第十条企业、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事业单位、省级以上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留学人员创业园区申请设立工作站,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经营或运行状况良好;

2、具有一定规模,并具有专门的研究与开发机构;

3、拥有高水平的研究队伍,具有创新理论和创新技术的博士后科研项目;

4、能为博士后人员提供较好的科研条件和必要的生活条件。

建有省级以上研发和技术中心,承担国家重大项目的单位可优先设立工作站。

第十一条流动站的设立,由拟设站单位提出申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委及直属机构人事部门审核汇总后报人事部。经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由人事部和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

第十二条工作站的设立,由拟设站单位提出申请,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事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委及直属机构人事部门组织初评后报人事部。经专家评议,由人事部审核批准。

第四章博士后人员的招收

第十三条具有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四十岁以下的人员,可申请进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十四条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应当向设站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提交证明材料。委托培养、定向培养、在职工作以及具有现役军人身份的人员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应当向设站单位提交其委托单位、定向培养单位、工作单位或者所在部队同意其脱产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证明材料。

在职人员不得兼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十五条设站单位应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博士后人员,要对申请者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和已取得的科研成果进行严格审核,采用考核、考试、答辩等形式择优招收。

设站单位应与博士后人员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工作目标、课题要求、在站工作期限、产权成果归属、违约处罚等。

第十六条设站单位按有关规定在人事部博士后管理部门或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办理博士后人员进站和户口迁落等有关手续。

申请到军队设站单位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凭军队博士后管理机构的审批通知,按上述程序办理。

第十七条除经人事部博士后管理部门批准的特殊情况外,申请人不

得进入授予其博士学位的单位同一个一级学科流动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十八条对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的非设站单位或已设站单位的非设站学科,经人事部博士后管理部门批准可以依托国家重大科研项目,招收项目博士后人员。

第十九条工作站应与流动站联合招收、培养博士后人员,合作双方应当按照优势互补、互惠互利、保证质量、共同受益的原则签订协议书,明确双方及相关博士后人员的权利和义务。流动站应向工作站提供科研支持和专家指导,帮助工作站做好确定博士后研究项目、招收博士后人员等联合招收工作。以工作站为主做好联合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并视导师指导和设备试验等情况向流动站支付一定费用,费用数额由双方协商确定。联合招收的博士后人员在工作站所在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办理博士后研究人员进出站手续。

学术、技术实力强,具备独立培养博士后人员能力的工作站,经人事部博士后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单独招收博士后人员。

第五章博士后人员的管理

第二十条各设站单位应建立在站博士后人员的考核指标体系,以及博士后人员进站招收、中期考核和出站考核制度。制定对博士后人员目标管理、绩效评价、奖励惩处等具体管理办法,对博士后人员进行定期考核。对研究成果突出、表现优秀的博士后人员,应当给予适当的表彰和奖励;对中期考核不合格的博士后人员予以劝退和解约。第二十一条各设站单位应将博士后人员纳入本单位人事管理范围,

其人事、组织关系、福利待遇等比照本单位同等人员对待,或按协议执行。博士后人员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

第二十二条博士后人员应与设站单位职工享受同等的医疗保障待遇,所需资金的筹集应当执行设站单位职工医疗保障资金的筹集办法。

第二十三条博士后人员进站报到后,可在设站单位所在地落常住户口,凭人事部博士后管理部门或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介绍信和其它有效证明材料,到公安户政管理部门办理户口迁出和落户手续,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以随其流动,按有关规定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暂住手续。

第二十四条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可以凭人事部博士后管理部门或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的介绍信,在其子女暂住户口所在地办理入幼儿园、上小学和初中,报考(转入)高中以及报考高等院校或中等专业学校等事宜,享受当地常住户口居民的同等待遇。

第二十五条博士后人员在站工作时间为两年,一般不超过三年。承担国家重大项目,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等国家基金资助项目或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特别资助项目的博士后人员,如需延长在站时间,经设站单位批准后,可根据项目和课题研究的需要适当延长。

博士后人员工作期满后应按时出站,确有需要可转到另一个流动站或工作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博士后人员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最长不超过六年。

第二十六条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根据研究项目需要,经设站单位批准,可以到国外开展合作研究、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进行短期学术交流,时间一般不超过三个月。经设站单位批准,可根据项目情况适当延长。

第二十七条博士后人员的研究成果归属,依照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办理。

第二十八条博士后人员期满出站前,设站单位可以根据其在站期间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工作成果,对其提出专业技术职称评定意见或建议。

第二十九条博士后人员工作期满,须向设站单位提交博士后研究报告(以下简称报告)和博士后工作总结等书面材料,报告要严格按照格式编写。设站单位应将报告报送国家图书馆。博士后人员出站时,设站单位要及时组织有关专家对其科研工作、个人表现等进行评定,形成书面材料归入其个人档案。

第三十条对出站考核合格的博士后人员,由人事部和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颁发博士后证书。

第三十一条博士后人员期满出站,到人事部博士后管理部门或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办理出站手续。凭人事部博士后管理部门或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的介绍信和其它有效证明材料,到当地公安户政管理部门办理本人及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户口迁出和落户手续。

第三十二条博士后人员工作期满出站,除有协议的以外,其就业实

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和设站单位要为出站博士后人员的合理使用创造条件,做好出站博士后人员的就业引荐等服务工作。

第三十三条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站:

1、考核不合格的;

2、在学术上弄虚作假,影响恶劣的;

3、受警告以上行政处分的;

4、无故旷工连续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以上的;

5、因患病等原因难以完成研究工作的;

6、出国逾期不归超过30天的;

7、其他情况应予退站的。

第三十四条退站的博士后人员,不享受国家对期满出站博士后人员规定的相关政策,其户口迁落和有关人事关系手续由人事部博士后管理部门或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办理。

第三十五条加强对博士后工作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以做好博士后管理工作。

第六章博士后日常经费和公寓管理

第三十六条博士后日常经费是用于博士后人员日常生活和日常公用的专项经费,主要来源于中央财政拨款、地方财政拨款和设站单位筹资。

第三十七条人事部和财政部确定国家资助博士后日常经费标准,制定国家日常经费资助年度计划。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站单位资

助招收博士后人员,其日常经费标准参照国家规定的博士后日常经费标准。

第三十八条留学博士回国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国家按照博士后日常经费标准给予专门资助。

第三十九条博士后日常经费由设站单位统一管理,单独立账,专款专用。对国家下拨的博士后日常经费,设站单位博士后工作主管部门可以提取不高于博士后日常经费总额的3%,作为博士后管理工作经费。

第四十条人事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负责对其下拨的博士后日常经费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对违反规定使用不当的,按照有关财务规定处理。

第四十一条国家、地方和设站单位共同出资,在设站单位和在站博士后人员数量较多的城市集中建造博士后公寓。有条件的设站单位也可自筹经费建造博士后公寓。

第四十二条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站单位应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博士后公寓管理办法。博士后公寓是在站博士后人员居住的专门住房,不得挪作他用。博士后出站时,应及时从博士后公寓中迁出。

第七章评估和表彰

第四十三条人事部和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统一组织全国博士后工作评估。评估工作一般每三年进行一次。

第四十四条人事部和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评估办法和

评估指标体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人事部门按照人事部和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的要求,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本部门博士后工作评估,并将评估情况报人事部。

第四十五条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根据评估结果,划分评估等级并予以公布。对管理工作优秀的流动站和工作站进行表彰;对管理不善、评估不合格、不具备设站条件的流动站和工作站视情况予以警告、限期整改直至撤销,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六条人事部博士后管理部门或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对受到警告并限期整改的设站单位在制度建设、组织机构、博士后人员在站管理等方面进行专门的指导和帮助,并在整改期满时组织考核,将考核结果报人事部。人事部和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根据考核结果作出撤销警告或撤销设站资格的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撤销的流动站和工作站三年后方可重新申请设立流动站和工作站。申报程序见本规定第九条、第十条。

第四十七条对在科学技术、教育事业和经济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博士后人员,人事部和全国博士后管委会通过组织开展全国优秀博士后评选活动进行表彰。

第四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应加强日常管理,做好评估和表彰工作,对优秀的流动站和工作站给予奖励,对存在问题的设站单位及时给予指导和帮助。各设站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必要的日常管理和检查制度。

第八章科研资助

第四十九条国家设立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为博士后人员开展科研工作提供资助。基金主要来源于中央财政拨款,同时接受国内外各种机构、团体、单位或个人的捐赠。

第五十条博士后科学基金设普通资助和特别资助两种方式。普通资助是对博士后人员从事自主创新研究的科研启动或补充经费;特别资助是为鼓励博士后人员增强创新能力,对在站期间取得重大科研成果和研究能力突出的博士后人员的资助。

第五十一条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按照《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条例》和配套办法执行。

第五十二条各地方政府和中央有关部门的人事(干部)部门,以及博士后设站单位应对获得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的博士后人员给予配套资助。

第九章职业道德建设

第五十三条加强对博士后人员的爱国主义教育,引导他们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淡泊名利,潜心钻研,自由探索,锐意创新。

第五十四条加强对博士后人员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意识的培养,严格遵守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尊重他人的研究成果和权益。创造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法治环境,依法申报知识产权,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第五十五条各设站单位应为博士后人员营造尊重个性、学术民主、鼓励探索、支持创新、容许失败的宽松和谐环境,形成有利于优秀青年人才脱颖而出的机制。

第五十六条博士后人员应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求实的治学态度,加强学术道德自律,反对学术上弄虚作假的浮躁浮夸作风,坚决抵制学术腐败和欺骗行为。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人事部门以及设站单位应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并按照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五十八条本规定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本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基本方略,提高全县公务员的法律素质和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能力和水平,推进依法治县工作进程。根据中宣部、人事部、司法部《关于国家公务员学法用法依法行政培训意见》和中组部、中宣部、司法部《关于加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若干意见》以及《平塘县第四个五年普法依法治县规划》,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公务员学法用法内容主要包括:邓小平民主法制建设理论;xx同志关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加强民主法制建设等重要论述;宪法和法学基础理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知识;维护社会稳定相关法律法规知识;有关世贸方面的法律法规知识;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

第二条,坚持自学为主集中培训为辅相结合。各单位都要建立健全学

法用法制度,每年公务员学法不得少于40个学时,其中政法干警不得少于60个学时,由各单位具体组织实施。培训是公务员学习法律知识的重要形式,县里要有计划地组织对公务员集中培训和开展法制讲座,每年集中培训不少于两次,各单位也要组织聘请专门人员进行培训或开展学法用法讲座,提高学习效果。

第三条,副县级以上公务员要积极参加省、州组织的学法用法和依法行政的培训;县直机关的培训由县普法依法治县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组织、宣传、人事等部门组织实施;各乡镇的培训,由乡镇普治办组织,县普治办派员协助实施。

第四条,公务员学法用法考试每年举行一次,考试可以采取闭卷考试、开卷考试及其它形式进行,具体组织考试办法以每年县普法依法治县领导小组(或办公室)下发的相关文件规定进行。党委组织部门负责对公务员学法用法工作的宏观指导和监督;宣传部门负责公务员学法用法工作的督导检查和舆论宣传;司法行政部门具体承担公务员学法用法计划安排,组织实施和考试考务等日常工作。

第五条,县组织、人事部门将公务员学法用法情况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和领导干部任免、晋升、奖惩的依据之一。对不学法、不懂法的干部,不得提拔重用,学法考试不合格者,年终考核不能评定为优秀等次。

第六条,所录用的公务员必须进行岗前法律知识培训,由县普法办配合相关部门实施。

第七条,公务员学法用法、依法行政培训等工作由各单位负责管理,

建立学法用法和依法行政培训档案,明确专人负责。

第八条,各单位要从人员、经费、时间上保证学法用法、依法行政培训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九条,县普法依法治县领导小组每年组织对各单位、各部门公务员学法用法和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作为对单位工作年终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十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为了给同学们创造一个愉快的学习和生活环境,使班级工作能够正常有序进行,使信管061班成为一个团结优秀的集体,特建立此班级管理制度。具体内容如下:

一、班级日常管理制度

1、学习:

大学生的主要任务是学习,大家必须充分重视,努力做到:

⒈按时上课,不迟到,不早退,不逃课。

2.有事不能上课要按照有关程序请假,获得批准方可。

3.积极配合相应科代表的工作,认真完成作业,按时上交。

4.遵守课堂纪律,尊重老师,体现出大学生应有的风度。

2、卫生:

宿舍是大学生活动的重要场所,宿舍卫生状况直接影响同学们的生活环境,因此,宿舍卫生必须保持:

1.宿舍内部要制定相应的卫生制度(周一按军训标准,其他必须保持

整洁),实行责任到人制,宿舍长及班干部负责监督。

2.宿舍卫生每日打扫,值日生要尽职尽责,认真对待,为同学们创造整洁舒适的生活环境。

3.切实执行宿舍管理中心的各项规定,做好卫生打扫工作,认真对待卫生检查。

4.注重个人卫生。

3、活动

因为班级、院、校开展各种各样的活动,故有以下规定

1.对于班级组织的各项活动,同学们要热心关注,积极参与,共建一个团结界奋进的班级体。

2.对于院、校组织的活动,同学们也应认真对待,敢于挑战自我,为班级和个人的荣誉拼搏。

3.同学们要积极的为班级发展献计献策,使本班的活动搞得有特色,有意义。

二、班级奖惩制度

1、评优、评先依据《安徽工业大学学生手册》进行评选。

2、推荐党校学员采取民主与集中相结合的原则进行评选。

3、在校为班级争得荣誉或在集体活动中表现突出的个人或团体,将推荐学院予以表彰,或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4、因个人原因使班级受到院级以上(包括院级)通报批评的个人或团队,取消其本学期评优、评先及参选资格。

5、凡考试中有舞弊行为的,经查证属实,取消本学期评优、评先及

参选资格。

6、在班会及其他须到的班级活动中迟到、早退的同学将给予批评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惩罚。

7、班会无故缺席三次以上的同学,将予以批评,并影响其本学期考核成绩(需要点到的班级活动处理方式同上)。请假的同学需出请假条及相关证明,经班级辅导员或班长批准方可请假。

8、对有重大错误,影响班级荣誉的同学可考虑取消其助学金等各项资格。

9、每周由副班长对课堂的出勤情况进行检查,每周抽查一次,对是否旷课迟到将做记录并作为期末评优参考。

10、课堂会议上应把自己的手机调成振动或关机。

三、班委管理制度

1、班干部由民主选举产生,并每学期总评换届选举。

2、班干部职责:

班长(纪检委员):负责班级全面工作,及班级对外事宜;召集班委会、班会的召开,制订工作计划草案;做好班委会会议记录;协调各班委之间工作;做好和团学联的交流工作;定期检查其他班委记录。

副班长(生活委员,心理咨询):协助班长做好工作,在班长不在时,代理负责全面工作,做好课堂考勤工作和学校以及学院活动的考勤(每周上课抽查点名一次),做好班会会议记录。副班长须做好女生干部与男生间的交流工作和定期的卫生检查制度,做好班级工作总结和学年计划。

生活委员:负责班费的保管,每学期或大型活动后向同学公布班费收支情况,为同学做好日常生活服务,提醒大家注意天气变化。了解班级的贫富总体情况,便于展开工作。负责卫生评比、卫生大检查、寝室设计大赛等活动。

学习委员:营造全班学习气氛,带动大家共同进步,掌握学术前沿信息;负责沟通师生之间的信息交流,向学术部反映学生对教学的意见,组织班级学生开展各类学习活动和基本技能训练;按照学术部的要求定期开展学术交流活动。负责期末成绩登记、总分、平均分计算、排名等工作;负责收取学习方面的费用。

体育委员(班级志愿者服务队队长):负责开展经常性的体育活动及组织参加各种体育比赛;组建并管理各体育队;尤其注意多开展女生体育活动;做好体育活动的后勤保障工作。

文艺委员:负责开展班级的文艺活动,丰富课余生活,指导参加校内院内文艺活动。(文艺委员每学期必须组织一次班级文艺活动),注意发现文艺人才。

团支书(班级邓研会会长):负责团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全面负责团员教育、评议、推优工作,鼓励同学向党组织靠拢;负责团日志的记录;构思、筹划、举办每学期的团日活动;负责每月的党章学习活动。监管班级帐目。

宣传委员:做好班级活动及班委宣传的工作,并及时宣传时事信息。负责张贴海报及向团学联上交班级自行组织的各类活动报告书。

组织委员:负责租借教室,组织班级同学参加各种活动,班级信息处

理工作,协助班长,团支书开展各项活动:配合学院组织部工作。

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制度

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制度 拟制: 技术管理部审核: 隋进国日期:2002年7月23日批准: 姜涌日期:2002年8月8日6北京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博士后工作站管理暂行条例第一条根据全国博士后管委会的文件精神,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同时为了促进产、学、研结合,加快知识技术的商品化、产业化,培养和造就适应国民经济发展的高层次科技人才,提高公司的整体科研实力,并推动民族通信产业的发展,建立公司博士后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特制定本管理条例。第二条工作站接受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的领导和工作指导。第三条成立公司博士后工作站办公室,直接接受工作站站长的领导: 1、负责工作站的人才招聘(与人力资源部的协调工作)、人才培养管理和行政协调工作,包括同上级主管部门和各有关设立博士后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单位的联系,办理博士后进、出站手续,以及其他日常管理工作,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博士后的管理工作。 2、负责与博士后科研工作有关的科研管理工作,包括:制定年度博士后工作和预算计划,研究课题的编制和发放;博士后科研项目的落实、项目的过程管理;项目经费预算的落实和管理、

项目的内外协调;项目的成果管理和知识产权管理,负责博士后课题的科研成果和知识产权的保密和归属等问题的处理协调工作,并在技术、人力、物力上给予积极的配合和支持,负责博士后日常生活的安排管理工作。第四条工作站的有关重大问题通过召开工作管委会会议决定。第五条招收对象凡新近在国内外获得博士学位、尚未正式安排固定工作单位或未到工作单位报到、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在40周岁以下者,均可向有关设站单位申请进工作站做博士后科研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第六条所需材料国内博士生需提供的有关材料包括: 1、《博士后研究人员登记表》; 2、博士学位证书(如证书未发,可由博士培养单位出具答辩证明)。 国外博士申请进工作站做博士后研究人员,需送下列材料: 1、经住外使馆教育部门签署意见的《留学博士回国做博士后登记表》一份; 2、博士学位复印件或其他学位证明材料; 3、博士生导师或研究课题负责人两人(至少一人是国外的)的推荐信。第七条招收专业及人数根据需要,联合培养博士后的专业初步定为:无线、通信、网络、计算机、微电子、管理等专业;具体在站人数视公司科研开发需要而定,随着公司的不断发展,今后根据需要逐步扩大专业和人数。第八条博士后课题课题由公司技术部门提出、立项,课题接受工作站的管理,纳入

2019年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

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保证博士后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加强博士后管理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博士后制度是指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等单位设立博士后科研流 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或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招收获得博士学 位的优秀青年,在站内从事一定时期科学研究工作的制度。b5E2RGbCAP 国家建立博士后制度,旨在吸引、培养和使用高层次特别是创新型优秀人才,建 立有利于人才流动的灵活机制,促进产学研结合。p1EanqFDPw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流动站是指在高等院校或科研院所具有博士授予权的一级
学科内,经批准可以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组织。DXDiTa9E3d 本规定所称工作站是指在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等机构内,经批准可以招收博 士后研究人员的组织。 在流动站或工作站从事研究工作的人员称为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人 员) 。 第四条 博士后管理工作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公开、平 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注重提高质量,稳步扩大规模,健全完善制度。RTCrpUDGiT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人事部是全国博士后工作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博士后工作的政策、 规章、规划,并组织实施。

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由国务院人事、科技、教育、财政等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和 有关专家组成,负责对全国博士后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和协调。全国博士 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5PCzVD7HxA 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人事部门管理本地区博士后工作,建立由人事 部门牵头, 有关单位和专家组成的博士后管理协调机制, 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 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区特点的博士后发展规划和配套政策、措施。经人事部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博士后管理部门可承担本地区的博士后设站申报、博士后工 作评估、博士后人员进出站手续办理,并向人事部登记注册等事宜。jLBHrnAILg 国务院有关部委及直属事业单位的人事部门可按有关规定制定配套政策、措施, 负责本部委及直属机构博士后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xHAQX74J0X 第七条 设有流动站、工作站的单位(以下简称设站单位),制定博士后具体管理 办法,配备专门的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博士后管理工作。LDAYtRyKfE 第三章 流动站和工作站的设立 第八条 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博士后工作发展规划,开展增设流动站、 工作站工作,一般每两年开展一次。Zzz6ZB2Ltk 第九条 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申请设立流动站,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相应学科的博士学位授予权,并已培养出一届以上的博士毕业生; 2、具有一定数量的博士生指导教师; 3、具有较强的科研实力和较高的学术水平,承担国家重大研究项目,科研工作 处于国内前列,博士后研究项目具有理论或技术创新性;dvzfvkwMI1 4、具有必需的科研条件和科研经费,并能为博士后人员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 具有博士学位一级学科授予权、建有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学科和国家重点学科可优

某大学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

**大学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 一、设站学科 我校获准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学科为作物学(一级学科),所覆盖的二级学科专业为:作物遗传育种、作物栽培学与耕作学。该科研流动站挂靠于我校农学院和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 二、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基本条件 凡新近在国内获得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在40岁以下,均可申请到我校做博士后。 三、申请程序及应提交的申请材料 1、申请人可根据自己的学科专业,直接向我校研究生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个人简历及科研情况,索取《博士后申请表》等表格填写。 2、申请人须向我校研究生处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博士后申请表》一式6份(原件一份,复印件五份)。 (2)两位本学科领域博士生导师出具的专家推荐信。 (3)博士学位证书复印件(应届毕业博士暂时未领到博士学位证书者,须提交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决议书复印件,入站后补交博士学位证书复印件)。 (4)凡属国内委托代培、定向培养、具有现役军人身份的博士或原单位有定向培养协议的在职博士,必须出具委托单位、定向单位或原部队单位同意做博士后的书面证明材料。 (5)现在国外的留学博士还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教育处(组)推荐意见》。 四、接收与进站 1、由研究生处组织有关专家负责对申请人的学术水平、科研能力及申请人提出的研究计划作出评价,并提出是否同意接收的意见,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2、研究生处将有关材料报**省人事劳动厅专家处备案,并报全国博管会审批后由学校发接收通知书。 3、博士后研究人员接到接收通知书后,应按指定时间进站。 4、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时,持接收通知书首先到研究生处报到,凭研究生处出具的证明到人事处办理有关手续。 五、博士后研究人员经费及待遇 1、博管会下拨的经费划入接收单位(以自筹经费形式招收的博士后研究人员除外)。被**大学接收博士后研究人员,按照进站时的职称由学校发放基本工资和保险,岗位津贴由接收单位发放。 2、被**大学接收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的住宿按学校引进同等层次人员办法办理。 3、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后,即可申请国家博士后科学研究基金及各种研究项目经费。 4、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科研经费及日常经费(除规定的生活费外)由财务处、科研处及挂靠单位具体管理,应主要用于科研工作。用科研经费或日常经费购买的仪器设备、实验材料、图书资料等物品,都属于国家财产,购置后应交实验室或资料室登记,出站时不能带走。如出站时经费还有剩余,分别作如下处理:

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和工作站评估办法

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和工作站评估办法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管理工作,根据《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流动站、工作站的评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流动站、工作站评估(以下简称评估工作)旨在加强流动站、工作站建设,建立竞争机制,优胜劣汰,以评促进,提高博士后工作质量,推动博士后事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评估工作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简便”的原则,依照规范的标准、程序、方法进行考核和评价。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全国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负责评估工作的组织、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评估工作指标体系,定期组织开展评估培训; (二)负责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和设站单位评估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宏观指导; (三)组织评估工作检查小组,对设站单位开展评估工作抽查; (四)负责对评估结果进行汇总评分; (五)负责对评估结果进行处理。 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评估工作的具体组

织实施。其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全国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的统一部署制定本地区评估工作计划、工作细则并组织实施; (二)承担本地区评估工作的培训指导、数据材料的审核、报送和评价意见的签署; (三)承担本地区的评估检查工作,主动配合并协助全国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做好对本地区设站单位评估工作的检查; (四)负责本地区评估工作的总结、评估结果的反馈以及整改工作的落实;(五)按照全国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的统一部署承担新设站评估的数据汇总、评分工作。 军队系统的评估工作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干部部具体组织。 北京地区的中央所属单位的流动站评估工作由全国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具体组织。 第七条各博士后设站单位组织本单位评估工作,负责数据填报、核查等具体工作。第三章评估方式 第八条评估工作按照评估范围分为综合评估和新设站评估两类,根据流动站、工作站的不同特点,专业和行业的不同特征实行分类评估。 第九条国家建立健全博士后工作评估指标体系。评估工作按照《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评估指标体系》、《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评估指标体系》组织实施。评估指标体系根据情况变化适时进行修订。 第十条综合评估每五年组织开展一次,评估对象为所有设立三年以上(含三年)的流动站、工作站;新设站评估每年组织开展一次,评估对象为设站时间满三年

中南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中南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博士后管理工作,吸引高层次创新型人才,促进学科队伍建设,根据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及湖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湖南省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博士后培养贯彻以人为本,培养和使用并重,科研一线铸人的方针,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注重提高质量,适度扩大规模。 第三条本办法旨在规范我校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和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的管理。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四条本校成立博士后管理委员会,由校长任主任,人事处、学校办公室、科学研究部、研究生院、科协、计划财务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房产管理处、后勤管理处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博士后管理委员会下设博士后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办公室设人事处。 第五条同时成立校博士后工作专家小组,由分管副校长任主任,人事处处长任副主任,部分流动站所在学院的院长及有关专家为成员。第六条实行学校、设站单位、合作导师三级管理机制。校博士后办公室设专职管理人员,具体负责博士后管理工作。设有流动站的二级单位,由分管人事工作的负责人主管博士后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博

士后日常管理工作。合作导师承担博士后的具体培养和使用工作。第七条对于多个二级单位共建的流动站,各单位之间加强联系与合作,共同承担流动站的建设与博士后管理工作。 第三章博士后人员的招收 第八条流动站内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并已培养出一届以上的博士毕业生的专业可招收博士后。各流动站所在单位根据学科特点及需要自行制定招收博士后的学术基准。 第九条招收类型 (一)流动站单独招收:指各单位根据学科发展和科研工作的需要,通过博士后流动站招收的主要从事科研工作的博士后。单独招收博士后进站身份有统招博士、外单位委托培养、本校教师、外籍博士等。(二)师资博士后模式招收:指为了学校师资队伍建设的需要,新进具有博士学位的青年教师,进站做博士后。 (三)联合招收:指全国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湖南省博士后流动站协作研发中心与我校流动站联合招收的博士后。 第十条申请博士后资格 (一)具有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四十岁以下的人员; (二)除本校与工作站联合培养的企业博士后外,本校毕业的博士不得进入授予其博士学位的本校同一个一级学科流动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本、硕、博均为本校学历的博士后申请人员,原则上不能申请本校博士后,确因工作需要在校内做博士后研究者,需由合作导师

博士后研究人员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博士后研究人员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博士后研究人员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1986年3月13日,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为顺利开展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试点工作,根据国务院国发〔1985〕88号文件《国务院批转国家科委、教育部、中国科学院关于试办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报告的通知》精神和原则,制订本暂行规定。 第一章博士后研究人员资格 第一条凡新近在国内、外获得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在35岁以下,尚未正式分配工作的优秀青年,均可作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

士后”)。考虑到近年获得博士学位者年龄一般偏大,在试办期间对博士后年 龄要求可放宽到40岁。 第二条为了鼓励人才交流,博采众长,避免学术上的“近亲繁殖”,建站单位培养的博士研究生,毕业后不得申请进本单位同学科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 下简称“站”)。 第二章申请手续和审批权限 第三条凡申请作博士后者,在完成博士论文之后,即可向本学科领域的建站单位提交申请书和两位本学科领域博士生导师的推荐信及其他证明文件。申请者 可以同时向几个建站单位提出申请,但一经确定进站单位,应立即撤回向其它 单位的申请。 第四条建站单位的学术机构应对申请者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和已取得的科研成果进行评议,经建站单位批准,择优录用。被录用的博士后应填写《博士后 研究人员登记表》。建站单位将《登记表》、导师推荐信和博士学位证书的复 印件报国家科委科技干部局,并报建站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为保证博士后研究工作的顺利进行,建站单位与被录用的博士后可签订工作协议书,规定双方的责任、权利及其他应遵守的事项。协议书的具体内容 由建站单位自定。 第三章研究课题 第六条博士后的研究方向和研究课题,在力求结合建站单位承担的重点项目的前提下,由本人提出,并征求建站单位有关专家意见后,报建站单位领导批准。 第四章工作期限 第七条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限一般为两年,期满后,必须流动出站或转到下一个站。在不同的站流动总期限不得超过四年。 第八条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间,如提前完成了研究项目,由本人申请,经建站单位批准,可以提前离站。如在两年内未能完成,可由建站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 批准,适当延长时间。一般情况下,延长期不宜超过半年。 第九条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间,其表现不适于继续做博士后研究工作时,建站单位可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劝其离站,由国家科委科技干部局安排工作。 第十条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间,因病连续请假半年以上者,应终止其工作。待其恢复健康后,由国家科委科技干部局安排工作。 第五章经费及工资福利待遇 第十一条博士后的日常经费,按每人每年12000元的标准由国家科委科技干部局按实有人数拨给建站单位,用于补助科研工作的经费和本人的生活福利费用(包括工资、奖金、公费医疗、困难补助、探亲、补贴等项费用)。用于科研 工作的费用,一般不得低于博士后日常经费的75%。各建站单位的上级主管部 门对此款项的使用,有监督和检查的权利。 第十二条博士后的工资在第一个站工作期间暂按工资改革后讲师(助理研究员)工资的最低标准发给,并按规定享受与建站单位正式职工同等的福利待遇。 第十三条博士后可享受每月100元的生活补贴,用以购买书籍、资料及交纳博士后公寓的高额房租等。生活补贴费从博士后日常经费中支付。博士后终止本

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制度

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制度拟制:技术管理部 审核:隋进国 批准:姜涌

北京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博士后工作站管理暂行条例 第一条根据全国博士后管委会的文件精神,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同时为了促进产、学、研结合,加快知识技术的商品化、产业化,培养和造就适应国民经济发展的高层次科技人才,提高公司的整体科研实力,并推动民族通信产业的发展,建立公司博士后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特制定本管理条例。 第二条工作站接受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的领导和工作指导。 第三条成立公司博士后工作站办公室,直接接受工作站站长的领导: 1、负责工作站的人才招聘(与人力资源部的协调工作)、人才培养管理和行政协调工作,包括同上级主管部门和各有关设立博士后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单位的联系,办理博士后进、出站手续,以及其他日常管理工作,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博士后的管理工作。 2、负责与博士后科研工作有关的科研管理工作,包括:制定年度博士后工作和预算计划,研究课题的编制和发放;博士后科研项目的落实、项目的过程管理;项目经费预算的落实和管理、项目的内外协调;项目的成果管理和知识产权管理,负责博士后课题的科研成果和知识产权的保密和归属等问题的处理协调工作,并在技术、人力、物力上给予积极的配合和支持,负责博士后日常生活的安排管理工作。 第四条工作站的有关重大问题通过召开工作管委会会议决定。 第五条招收对象 凡新近在国内外获得博士学位、尚未正式安排固定工作单位或未到工作单位报到、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在40周岁以下者,均可向有关设站单位申请进工作站做博士后科研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 第六条所需材料

公司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制度

公司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制度

博士后工作站管理暂行条例 第一条根据全国博士后管委会的文件精神,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同时为了促进产、学、研结合,加快知识技术的商品化、产业化,培养和造就适应国民经济发展的高层次科技人才,提高公司的整体科研实力,并推动民族通信产业的发展,建立公司博士后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特制定本管理条例。 第二条工作站接受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的领导和工作指导。 第三条成立公司博士后工作站办公室,直接接受工作站站长的领导: 1、负责工作站的人才招聘(与人力资源部的协调工作)、人才培养管理和行政协调工作,包括同上级主管部门和各有关设立博士后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单位的联系,办理博士后进、出站手续,以及其他日常管理工作,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博士后的管理工作。 2、负责与博士后科研工作有关的科研管理工作,包括:制定年度博士后工作和预算计划,研究课题的编制和发放;博士后科研项目的落实、项目的过程管理;项目经费预算的落实和管理、项目的内外协调;项目的成果管理和知识产权管理,负责博士后课题的科研成果和知识产权的保密和归属等问题的处理协调工作,并在技术、人力、物力上给予积极的配合和支持,负责博士后日常生活的安排管理工作。 第四条工作站的有关重大问题通过召开工作管委会会议决定。 第五条招收对象 凡新近在国内外获得博士学位、尚未正式安排固定工作单位或未到工作单位报到、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在40周岁以下者,均可向有关设站单位申请进工作站做博士后科研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 第六条所需材料 国内博士生需提供的有关材料包括:

1、《博士后研究人员登记表》; 2、博士学位证书(如证书未发,可由博士培养单位出具答辩证明)。 国外博士申请进工作站做博士后研究人员,需送下列材料: 1、经住外使馆教育部门签署意见的《留学博士回国做博士后登记表》一份; 2、博士学位复印件或其他学位证明材料; 3、博士生导师或研究课题负责人两人(至少一人是国外的)的推荐信。 第七条招收专业及人数 根据需要,联合培养博士后的专业初步定为:无线、通信、网络、计算机、微电子、管理等专业;具体在站人数视公司科研开发需要而定,随着公司的不断发展,今后根据需要逐步扩大专业和人数。 第八条博士后课题 课题由公司技术部门提出、立项,课题接受工作站的管理,纳入公司研究院科研开发计划、并报有关部门备案,如博士后自己确定科研课题,需事先征得流动站和工作站有关专家的评估认可,并经工作站管委会批准方可。 第九条进站程序 1、进站博士后由工作站和流动站联合招收,双方组织专家对其进行资格审查,报人事部备案,办理进站手续。 2、工作站根据公司确定的科研课题,从流动站推荐的博士生中择优录用,在双方确定接受意见后,博士生申请进该流动站进行该课题的研究。 3、确定最终接受意见后,为保证博士后培养工作顺利进行,公司和相关的流动站所属单位签订《联合培养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双方各一份,并报人事部博士后管委会备案。 4、流动站派出相关专业的博士后导师,公司选派相关的技术指导人,共同组成博士后科研项目小组,双方配备必要的技术人员协

清华大学博士后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清华大学博士后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博士后工作,根据《清华大学博士后管理规定》制定本细则。 一、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设立 (一)申请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具有相应学科的博士学位授予权,并已培养出一届以上的博士毕业生; 2.具有一定数量的博士生指导教师; 3.具有较强的科研实力和较高的学术水平,承担国家重大研究项目,科研工作处于国内前列,博士后研究项目具有理论或技术创新性; 4.具有必需的科研条件和科研经费,并能为博士后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 具有博士学位一级学科授予权、建有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学科和国家重点学科可优先设立流动站。 (二)设立流动站的工作由国家人事部博士后管理部门负责,一般每两年开展一次。 (三)流动站的设立,实行集中申请和审批。由拟设立流动站的院、系(所)提出申请,校博管办审核汇总后报国家人事部博士后管理部门,经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由国家人事部和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 二、院、系(所)及合作导师招收博士后的条件 (一)院、系(所)招收博士后的条件: 学校已设立的流动站(一级学科)均可招收博士后。对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的非设站学科,经国家人事部博士后管理部门批准可以依托国家重大科研项目,招收项目博士后。 (二)合作导师招收博士后的条件: 具备招收博士后研究条件(研究课题落实、经费充足)的在职在岗教授或研究员。学术水平高、有重大或前沿项目、研究经费充足的副教授或副研究员招收博士后,须经本单位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意。 三、博士后的类型 (一)一般博士后:经学校和国家人事部博士后管理部门批准招收的博士后。具体包括:1.留学回国博士后:指在国外获得博士学位的留学回国人员来校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人事部)

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博士后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加强博士后管理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博士后制度是指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等单位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或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招收获得博士学位的优秀青年,在站内从事一定时期科学研究工作的制度。 国家建立博士后制度,旨在吸引、培养和使用高层次特别是创新型优秀人才,建立有利于人才流动的灵活机制,促进产学研结合。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流动站是指在高等院校或科研院所具有博士授予 权的一级学科内,经批准可以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组织。 本规定所称工作站是指在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等机构内,经批准可以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组织。 在流动站或工作站从事研究工作的人员称为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人员)。 第四条博士后管理工作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注重提高质量,稳步扩大规模,健全完善制度。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五条人事部是全国博士后工作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博士后工作的政策、规章、规划,并组织实施。 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由国务院人事、科技、教育、财政等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和有关专家组成,负责对全国博士后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和协调。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人事部门管理本地区博士后工作,建立由人事部门牵头,有关单位和专家组成的博士后管理协调机制,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区特点的博士后发展规划和配套政策、措施。经人事部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博士后管理部门可承担本地区的博士后设站申报、博士后工作评估、博士后人员进出站手续办理,并向人事部登记注册等事宜。 国务院有关部委及直属事业单位的人事部门可按有关规定制定配套政策、措施,负责本部委及直属机构博士后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博士后研究人员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博士后研究人员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博士后研究人员资格 第一条凡新近在国内、外获得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在35岁以下,尚未正式分配工作的优秀青年,均可做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考虑到近年获得博士学位者年龄一般偏大,在试办期间对博士后年龄要求可放宽到40岁。 第二条为了鼓励人才交流,博采众长,避免学术上的“近亲繁殖”,建站单位培养的博士研究生,毕业后不得申请进本单位同学科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站”)。 第二章申请手续和审批权限 第三条凡申请做博士后者,在完成博士论文之后,即可向本学科领域的建站单位提交申请书和两位本学科领域博士生导师的推荐信及其他证明文件。申请者可以同时向几个建站单位提出申请,但一经确定进站单位,应立即撤回向其他单位的申请。 第四条建站单位的学术机构应对申请者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和已取得的科研成果进行评议,经建站单位批准,择优录用。被录用的博士后应填写《博士后研究人员登记表》。建站单位将《登记表》、导师推荐信和博士学位证书的复印件报国家科委科技干部局,并报建站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为保证博士后研究工作的顺利进行,建站单位与被录用的博士后可签订工作协议书,规定双方的责任、权利及其他应遵守的事项。协议书的具体内容由建站单位自定。 第三章研究课题 第六条博士后的研究方向和研究课题,在力求结合建站单位承担的重点项目的前提下,由本人提出,并征求建站单位有关专家意见后,报建站单位领导批准。 第四章工作期限 第七条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限一般为两年,期满后,必须流动出站或转到下一个站。在不同的站流动总期限不得超过四年。 第八条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间,如提前完成了研究项目,由本人申请,经建站单位批准,可以提前离站。如在两年内未能完成,可由建站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批准,适当延长时间。

上海交通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细则.doc

上海交通大学博士后人员的进站及延期实施细则 根据国人部发[2006]149号《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现将博士后人员进站及延期要求修改如下: 1、凡在国内外获得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四十周岁以下的人员,可申请进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2、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应当向设站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提交证明材料。定向委托培养以及具有现役军人身份的人员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应向设站单位提交其定向委托培养单位或者所在部队同意其全脱产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证明材料。在职人员不得兼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3、为鼓励人才交流,优化知识结构,避免学术上的“近亲繁殖”,促进学科交叉,在本校攻读并获博士学位的申请人不得进入授予其博士学位的同一个一级学科流动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4、学校鼓励招收在国外获博士学位的留学回国人员来校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留学回国博士后人员的日常经费由国家全额拨款,不占用学校计划名额。 5、为促进国际间学术交流,鼓励条件具备的流动站招收优秀的外国籍博士后。不占用学校计划名额。 6、为了支持企业博士后事业的发展,我校与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双方按照优势互补、互惠互利、保证质量的原则签订《上海交通大学联合培养企业博士后人员协议书》,明确双方及相关博士后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工作目标、课题要求、在站工作期限、产权成果归属、违约处罚等。企业博士后人员的工资、津贴、社保等所有费用均由企业承担,不占用学校计划名额。 我校流动站向工作站提供科研支持和专家指导,以工作站为主做好联合招收博士后人员工作。工作站应向流动站支付一定的管理费用,外省市每招收一位企业博士后为3万元/两年,上海地区每招收一位企业博士后为2万元/两年。我校的联系导师的指导费,在企业博士后人员出站后一次性的支付给导师8000元(其中4000元为现

博士后科研工作和博士后人员管理规定紫金矿业

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修改稿)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博士后人员管理规定 1.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2.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2.1公司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以吸引博士后人员参加公司的科项目和生产试验课题。博士后工作站是公司科研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公司高端科研人才的培养基地。 2.2博士后工作站应按人事部颁布的`《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的要求加以设立。 2.3管理机构:公司人力资源部和技术部为公司博士后工作站的业务管理部门,负责对博士后工作站的人事和科研事务的管理。工作站为博士后人员指定从事科研课题的导师,负责指导博士后人员从事相关的科研工作。根据科研工作的需要,工作站还可指定一至二名副导师协助导师工作。 2.4人力资源部负责博士后人员的进站和出站、进站协议书管理、日常人事管理、职称评定、工作安排等。人力资源部还应以重点督促、检查博士后协议的履行情况,以及对博士后人员的工作表现进行适当的评估。 2.5技术部负责审核并落实博士后的科研课题、科研经费预算、科研课题的申报、专利的申请、博士后人员的工作考核和科研成果的申报、

评估和鉴定等。技术部应着手编制博士后人员的科研项目实施的工作任务书作为博士后人员进站协议书的附件,并以科研工作任务书作为博士后人员的科研项目管理和工作考核依据。 2.6 导师主要负责博士后人员科研课题的审定,决定是否与博士后人员签订进站协议,并负责对博士后人员的科研工作进行实际的指导,以及科研成果的评审等。副导师可具体指导博士后人员从事科研课题的工作,也可作为项目联系人对博士后人员阶段性的科研工作完成情况进行必要的督促和小结。 2.7 博士后工作站工作流程

西北大学博士后公寓管理办法(试行)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 博士后公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博士后公寓的管理,提高博士后公寓的使用效率,根据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 (国人部发〔2006〕149 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博士后公寓是由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陕西省人民政府和学校共同出资修建装修的,配备家具和家电,由学校博士后工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博管办)具体管理。公寓内所有设施由租住人员负责保管和使用。 第三条博士后公寓是学校为在站博士后专门划定的教职工住宅,专供人事档案关系转入我校且符合住房分配条件的博士后(以下简称博士后)本人有偿租用。对于人事档案关系没有转入我校且在本市有住房的博士后不安排博士后公寓,本市以外地区来我校做博士后研究的人员,经本人申请、合作导师、流动站负责人和校博管办审核同意后方可租住。 第二章博士后公寓租住手续办理 第四条经陕西省博管办批准进站后,博士后应在批准之日起30 天内在校博管办填写?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博士后公寓租住申请表? ,经合作导师及流动站负责人签署意见、校博管办审核符合住房分配条件的,与学校签订? 西安电子科技 - 1 -大学博士后公寓租住协议? ,并办理入住手续。 第五条我校博士后公寓租期分为长期租住和短期租住两种。长期租住期限原则上为 2 年,适用于以全脱产方式进站且档案关系转入我校的博士后;短期租住期限为 6 个月,适用于其他符合短期租住条件的博士后。 第六条博士后办理公寓入住手续时,须向学校交纳住房保证金人民币3000 元,租住期满退房时,经博管办验收公寓设施及其他用品,设施使用完好的,保

(完整版)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管理制度

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管理制度 一、招收制度 二、中期考核制度 三、出站考核制度 四、日常经费管理制度 五、住房管理制度 六、科研项目管理制度 七、奖惩管理制度 一、招收制度 (一)招收计划和招收对象 1.公司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博管办)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公司的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确定符合公司发展的研究方向,制定相应的研究课题,明确招收博士后人数和专业要求。 2.已取得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四十岁以下,有能力从事本公司提出的科研课题开发研究者,均可申请到本站做博士后研究工作。 3.申请进站人员须向我公司博管办递交以下材料: (1)博士后申请表; (2)书面申请报告; (3)个人简历; (4)身份证复印件;

(5)博士学位证书复印件或博士论文摘要; (6)科研成果证明材料; (7)专家的推荐信。 (二)入站面试 1.公司博管办收到博士进站申请后,对其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报名条件的博士,可申请或应邀到公司进行实地考察。 2.博管办组织“博士后领导管理小组”成员对申请进站的博士生进行面试,并商定具体研究课题和研究内容;进站博士根据面试时商定的课题和要求,书面提出对该课题的初步理解和设想,博管办据此择优录用。 (三)提交材料和办理进站手续 一经录用,需提交全国博士后管委会要求的进站申请材料,签订工作站、流动站和博士后三方联合招收协议书,明确各方责权利,并按规定报全国博管办或有关省(市)博士后工作主管部门核准并注册。将提交的材料报联合培养的高校流动站,由流动站审核合格后报全国博管办或有关省(市)博士后工作主管部门,由其签批《单位审批意见表》及同意做博士后的批文。 (四)开题报告 1.博士后进站三个月之内必须做开题报告。开题报告应大体拟就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科研工作的基本内容和方法,包括科研课题基本的技术思路、预期科研工作的基本方案、预期成果及可行性等。 2.经专家指导小组评议,认为开题报告所列课题具有重要意义且可行的,即可进入课题研究;如专家指导小组认为开题报告尚未达到要求的,必须在一个月内重新做开题报告,到时仍不符合要求,给予退站处理。 二、中期考核制度

北京交通大学博士后管理办法

政策解读之二 《北京交通大学博士后管理办法》 目录 一、博士后的定义 (2) 二、流动站设立的条件 (2) 三、我校流动站的具体情况 (2) 四、流动站的管理架构 (3) 五、我校招收博士后的类型 (3) 六、博士后申请进站的条件 (3) 七、招收博士后的合作导师应具备的条件 (4) 八、博士后招收程序 (4) 九、博士后在站期限 (4) 十、博士后的日常管理 (4) 十一、中期考核有关规定 (5) 十二、博士后在站期间应取得的研究成果 (5) 十三、博士后出站考核 (5) 十四、博士后经费 (5) 十五、博士后在站期间的待遇 (6) 十六、博士后基金申请 (6)

一、博士后的定义 博士后是我校流动的科研编制,纳入我校人事管理范围。博士后不是学历学位,只是一种工作经历。在高等学校或科研院所的某个一级学科范围内,经批准设立的可以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组织成为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简称流动站)。 二、流动站设立的条件 全国博管会每两年组织一次新流动站的申报工作。流动站按一级学科设站,其所涵盖的符合条件的二级学科均可招收博士后,多个学院可共享一个流动站。申请设立流动站的学科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相应学科的博士学位授予权,并已培养出一届以上的博士毕业生;具有一定数量的博士生指导教师。 2、具有较强的科研实力和较高的学术水平,承担着高水平的科研项目,科研工作处于国内前列,博士后研究项目具有理论或技术创新性。 3、具有必需的科研条件和科研经费,并能为博士后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 三、我校流动站的具体情况 我校现共有11个流动站,所属学院其隶属关系如下:

四、流动站的管理架构 学校博士后工作接受全国博管会的领导,具体工作由人事处和计财处、科技处、房产处及国际合作交流处等相关部门统一协调,各学院承担流动站的建设与管理工作。博士后工作管理架构如下: 全国博管会→学校各部门→学院→流动站→博士后 (博管办) 学校博士后 管理工作办公室 学院博士后工作 主管领导 各流动站 学术负责人 日常工作 联系人 五、我校招收博士后的类型 我校招收博士后分三类: 1、学科博士后:指各学院根据学科发展和科研工作的需要,通过流动站招收的在校内主要从事科研工作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学科博士后分为全职学科博士后(人事关系转入我校)和在职学科博士后(人事关系不转入我校)。 2、师资博士后:指学院(直属系、部)根据师资需求计划,按照教师选拔程序,并纳入教师管理的在校内从事科研、教学工作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列入师资博士后的人员,按教师管理考核,同时需满足博士后的有关要求。 3、企业博士后:指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与我校流动站联合招收的博士后研究人员。企业博士后的人事、组织关系转入企业,研究工作主要在企业进行。 六、博士后申请进站的条件 申请进入我校流动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在40岁以下。 2、能够全脱产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3、本校博士毕业生不得进入授予其博士学位的一级学科流动站。 4、本校教职工一般不得以在职身份进入本校流动站。 5、申请者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应取得不低于我校同学科博士毕业生研究成果。各流动站可在不低于学校标准基础上,根据学科特点,对招收博士后

联合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协议(协议示范文本)

STANDARD AGREEMENT SAMPLE (协议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YB-HT-032243 联合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协

联合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协议(协议 示范文本) 甲方:_____ 乙方:_____ 为促进高校博士后流动站和大中型企业的合作,推动产、学、研相结合,共同促进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发展,根据企业产品开发的需要选择博士后研究课题,经协商,甲乙双方同意按照全国博士后管委会《企业博士后工作管理暂行规定》就博士到甲方从事课题研究工作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履行下列职责: 1.负责办理博士后研究人员(简称:博士后)进、出站和博士后证书等有关手续。 2.负责安排相关专业的教授作为博士后的指导教师。 3.负责为博士后办理_____(院校)工作证、借书证,为博士后在乙方查阅资料提供方便。如博士后使用乙方的仪器设备等,其费用从博士后项目经费中列支。 4.负责博士后出站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定工作。其评定条件按_____有关规

定办理。 5.负责博士后申报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的上报工作。 6.协助督促博士后制定_____年在站研究工作计划和不定期检查博士后阶段性工作。 二、甲方履行下列职责: 1.提供博士后的研究经费和实验条件。 2.博士后在站_____年期间,甲方每年付给乙方_____元人民币作为_____博士后工作行政管理费。博士后进站后一个月内向乙方支付第一年的费用,中期考核后1个月内向乙方支付第二年的费用。如甲方因科研工作需要延长博士后在站时间,甲方向乙方支付延长期间的有关费用。 3.提供博士后公寓配套的生活设施,并协助安排在站博士后配偶及子女入托、上学和博士后的户籍管理等事宜。 4.指派相关专家作为项目指导人,并成立指导小组和指派相应的科研助手。 5.博士后在站期间,每年甲方付给乙方指导老师元人民币指导费,应在博士后进站后1个月内向乙方支付第一年的费用,在博士后中期考核完一个月内向乙方支付第二年的费用。 6.博士后根据课题工作需要提出到省内外调研、收集资料和进行实验工作,由甲方管理部门审批,尽量予以满足和支持。 三、其它 1.博士后的研究成果按照国家知识产权法和其它有关规定公正、合理地处理其权益归属。 2.博士后研究工作由甲方提出研究项目、提供研究经费,博士后主要在甲

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制度模板

博士后工作站管理 制度模板 1

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制度 拟制: 技术管理部 审核: 隋进国 批准: 姜涌

北京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博士后工作站管理暂行条例 第一条根据全国博士后管委会的文件精神, 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 同时为了促进产、学、研结合, 加快知识技术的商品化、产业化, 培养和造就适应国民经济发展的高层次科技人才, 提高公司的整体科研实力, 并推动民族通信产业的发展, 建立公司博士后工作站( 以下简称”工作站”) , 特制定本管理条例。 第二条工作站接受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的领导和工作指导。 第三条成立公司博士后工作站办公室, 直接接受工作站站长的领导: 1、负责工作站的人才招聘( 与人力资源部的协调工作) 、人才培养管理和行政协调工作, 包括同上级主管部门和各有关设立博士后流动站( 以下简称”流动站”) 单位的联系, 办理博士后进、出站手续, 以及其它日常管理工作, 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 负责博士后的管理工作。 2、负责与博士后科研工作有关的科研管理工作, 包括: 制定年度博士后工作和预算计划, 研究课题的编制和发放; 博士后科研项目的落实、项目的过程管理; 项目经费预算的落实和管理、项目的内外协调; 项目的成果管理和知识产权管理, 负责博士后课题 1

的科研成果和知识产权的保密和归属等问题的处理协调工作, 并在技术、人力、物力上给予积极的配合和支持, 负责博士后日常生活的安排管理工作。 第四条工作站的有关重大问题经过召开工作管委会会议决定。 第五条招收对象 凡新近在国内外获得博士学位、尚未正式安排固定工作单位或未到工作单位报到、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在40周岁以下者, 均可向有关设站单位申请进工作站做博士后科研人员( 以下简称”博士后”) 。 第六条所需材料 国内博士生需提供的有关材料包括: 1、《博士后研究人员登记表》; 2、博士学位证书( 如证书未发, 可由博士培养单位出具答辩证明) 。 国外博士申请进工作站做博士后研究人员, 需送下列材料: 1、经住外使馆教育部门签署意见的《留学博士回国做博士后登记表》一份; 2、博士学位复印件或其它学位证明材料; 3、博士生导师或研究课题负责人两人( 至少一人是国外的) 的推荐信。 2

博士后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

博士后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博士后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加强博士后管理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博士后制度是指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等单位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或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招收获得博士学位的优秀青年,在站内从事一定时期科学研究工作的制度。 国家建立博士后制度,旨在吸引、培养和使用高层次特别是创新型优秀人才,建立有利于人才流动的灵活机制,促进产学研结合。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流动站是指在高等院校或科研院所具有博士授予权的一级学科内,经批准可以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组织。 本规定所称工作站是指在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等机构内,经批准可以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组织。 在流动站或工作站从事研究工作的人员称为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人员)。 第四条博士后管理工作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注重提高质量,稳步扩大规模,健全完善制度。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五条人事部是全国博士后工作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博士后工作的政策、规章、规划,并组织实施。 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由国务院人事、科技、教育、财政等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和有关专家组成,负责对全国博士后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和协调。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人事部门管理本地区博士后工作,建立由人事部门牵头,有关单位和专家组成的博士后管理协调机制,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区特点的博士后发展规划和配套政策、措施。经人事部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博士后管理部门可承担本地区的博士后设站申报、博士后工作评估、博士后人员进出站手续办理,并向人事部登记注册等事宜。 国务院有关部委及直属事业单位的人事部门可按有关规定制定配套政策、措施,负责本部委及直属机构博士后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七条设有流动站、工作站的单位(以下简称设站单位),制定博士后具体管理办法,配备专门的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博士后管理工作。 第三章流动站和工作站的设立 第八条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博士后工作发展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