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安全制度和纠纷解决机制

财产安全制度和纠纷解决机制
财产安全制度和纠纷解决机制

【】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监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及所发行私募基金财产安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资产业务的规范发展,防范经营风险,保护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促进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实施,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制定。

第二章公司资金监管规范

第三条公司应当按照企业的风险隔离和财产隔离制度和相关要求,对私募基金的财产进行独立管理,按照防火墙隔离原则,公司自有资产与基金资产和其他资产之间、各基金资产之间严格分离、分别管理。

第四条公司不得将私募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公司因私募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私募基金财产。

第五条公司自有资产必须以本公司的名义进行独立管理,不得假借他人名义或者以个人名义进行管理,不得转借给他人使用。

第六条为防范利益输送及其他有损客户利益的行为,企业自有资产、不同的基金资产之间均应独立运作,账户管理、投资运作、信息传递等方面保持相互独立。

第七条公司以其固有财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公司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八条公司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擅自将基金资产用于抵押、质押、担保或设定任何形式的优先权或其他第三方权利。

第九条基金财产产生的债权不得与不属于基金财产本身的债务相互抵消。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公司不得主张其债权人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上述债权人对基金财产主张权利时,公司应明确告知基金财产的独立性。

第十条当基金份额持有人与公司基于基金财产而发生争议时,由公司对基金财产的独立性承担举证责任;各方基于争议应寻求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约定的纠纷解决方式解决;没有约定的,各方均可按照法律规定寻求司法途径解决争议。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及基金财产投资运用产生的相关文件资料,以便投资者审阅。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投资限制、投资禁止行为进行投资。

第三章基金托管

第十三条除非基金的全体投资人一致同意,公司业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全体投资人要求选定符合条件的机构作为托管机构(以下简称”托管机构“),对基金的资产进行托管。

第十四条原则上,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具有独立性并符合以下条件:(一)成立时间在三年以上的全国性的股份制商业银行;

(二)具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的基金托管资格;

(三)具有基金托管经验;

(四)具有专门服务于基金管理企业的内设机构;

(五)最近3年无重大过失及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六)与基金的主要出资人、管理机构及其成员无股权、债务和亲属等关联和利害关系。

第十五条公司与托管机构签署的托管协议应当在签署前交由公司风险管理部门审核,风险管理部门可寻求外部律师予以审核。托管协议应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不低于基金清算之日起十年。

第十六条基金托管人负责安全保管基金的全部资产,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并负责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以确保基金资产与企业自有资产隔离运作、分别核算,并在人员配置、岗位职责、业务流程、会计账户、信息等方面严格分离,从而保证客户资产的完全分离和安全。

第十七条公司每三年对托管人的资质进行一次审核,确保基金托管人具备基金托管资质。如托管人不再具备基金托管资质的,公司应当立即通知投资者,更换托管机构。

第四章基金未托管的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经基金投资者一致同意,基金可不托管。

第十九条全体投资者一致同意在基金所募集资金缴付之日将实缴资金划至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募集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应列明全体合伙人交付的资金金额和相关文件资料,基金管理人确认募集资金账户余额,并在金额无误后加盖基金公章后以传真方式发送至全体合伙人,视为基金募集资金交付完成。

第二十条基金募集资金账户仅限于基金使用和满足开展基金业务的需要,该账户不得透支、不得提现、不得通兑。

第二十一条募集资金账户预留基金公章或财务章,预留印章由基金管理人保管。

第二十二条基金未托管的,每只私募基金单独设立机构对资金募集、使用进行管理,可由该支私募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进行管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投资者代表(投资者委派人员)。

第二十三条投资者享有不定期检查、监督权,投资者可在工作日随时前往公司查看、了解基金资金的使用情况、明细及凭证。

第二十四条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季度末及在募集资金账户发生支付或收入时与募集资金账目和募集资金账户资金余额进行核对,并保存原始记账凭证。

第五章定期报告

第二十五条基金管理人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前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提交上季度资金管理报告,内容包括:(1)管理人履行基金文件、协议情况;(2)其他管理事务信息。

第二十六条在资金管理期限内,基金管理人如发现募集资金账户应收账款未按约定时间收到,应立即向全体合伙人报告。

第六章其他

第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遵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

年月日

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工作制度

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工作制度 1、定期排查制度。各村居(社区)每周集中上报管区矛盾纠纷排查情况;各管区每周一例会,将各村居矛盾纠纷集中梳理分析,落实调处措施。对本级无法处理或有重大稳定隐患的,及时上报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 2、受理登记制度。村级调委会、管区调处中心对不同渠道收集的矛盾纠纷进行审查分类登记,受理矛盾纠纷实行一案一记。 3、分流指派制度。街道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对所有受理的矛盾纠纷进行分类汇总和分析研判,按照“统一受理、集中梳理、归口管理、分级负责、依法调处、限期办结”的运作方式,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视情况分流指派或直接组织调处。 4、联动联调制度。涉及到多部门或跨领域、跨单位的矛盾纠纷,由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联合调处;矛盾纠纷涉及到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相关部门要加强宣传教育,其他部门应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宣传、教育、疏导和化解工作。 5、突发事件应急调处制度。对于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等,党委政府成立突发事件应急调处工作小组,相关部门按要求迅速抽调人员积极参与,密切配合,做到及时化解。 6、限期办结报告制度。各相关部门、单位对分流调处的矛盾纠纷,应在7日内与信访人或当事人见面,了解具体情况,应在20日内办结,上报信息整卷归档。特殊情况经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办理时间,但最长不得超多一个月。 7、联席会议制度。由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多元化解中心主任召集,街道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成员单位参加,每半月召开一次联席会议,统筹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协调联动、效力衔接等问题,并研究制定相关措施,协调调处疑难复杂案件,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特殊情况,可以临时召开。

实用文档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概念

实用文档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概念、内涵" (一)纠纷解决机制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纠纷解决机制:指一个社会为解决纠纷而建立的由规则、制度、程序和机构(组织)及活动构成的系统。狭义的纠纷解决机制,主要指国家通过相关法律、法规建构或界定的、由各种正式与非正式制度或程序构成的综合性解纷系统;广义的纠纷解决机制,还包括非制度化的临时性、个别性纠纷解决活动,以及民间社会自发形成的各种私力或自力救济。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指由各种性质、功能、程序和形式不同的纠纷解决机制共同构成的整体系统,在这种多元化的系统中,各种制度或程序既有其独立的运行空间,又能形成一种功能互补,以满足社会和当事人的多元化需求和选择自由。 纠纷解决机制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区别:纠纷解决机制存在于人类发展的任何阶段,在人类发展的各个阶段,都有与之相适应的纠纷解决机制。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晚于纠纷解决机制而产生,社会越复杂,纠纷解决的方式、手段也越丰富,不同的纠纷解决机构、方式或程序共同构成一种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在不同的社会发展阶段,针对不同的社会需求,根据社会主体的选择,建立适应本国或本地需要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共同规律。(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与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ADR)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机制:是指一个社会中多样的纠纷解决方式(包括诉讼与非诉讼两大类型)以及特定的功能相互协调、共同存在,所构成的一种满足社会主体多种需求的程序体系和动态调整系统。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概念既包括非诉讼机制,也包含司法和诉讼机制,在理论上,强调以一种综合视角研究诉讼与非诉讼、法律与其他社会控制、国家司法权与社会自治、公力救济与社会以及私力救济之间的关系;在制度和实践方面,注重构建司法与非诉讼程序协调互动的解纷机制。 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ADR):又称为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该概念源于美国,原来是指20世纪逐步发展起来的各种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现已引申为对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着的、诉讼制度以外的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或机制的总称。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与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ADR)的区别: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既包括非诉讼机制,也包含司法和诉讼机制。而ADR以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为基本内涵,同时亦关注与司法制度及诉讼程序的衔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外延要大于ADR。

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制度

潘津乡中心学校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制度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上级有关文件精神为依据,特立本制度,为打造“平安校园”提供有力保障,切实做到“发现得早,化解得了,控制得好,处理得了”,确保教育教学工作顺利推进和教育大局的稳定。 二、矛盾纠纷排查方式 认真做好老师的思想建设工作,利用政治学习时间,除对国家方针政策进行集中学习外还要搜集案例对教职工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教职工能在相互融洽的关系中团结合作,理解支持。对教职工之间的矛盾纠纷进行调解,采取召开民主生活会,个别谈心等方式把矛盾纠纷处理在萌芽状态。我校利用家长会、学校开放日、家访等形式积极向家长宣传学校教育,争取家长及社会人士对教育的更大支持,创“家长放心,人民满意”的学校。 妥善处理校园周边关系,教育好学生不破坏周边群众设备设施,不损坏群众利益。虚心听取周边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如周边环境中存在对学校校产和师生安全极大隐患的人事,要时刻提高警惕,不能解决的及时报告上级部门和公安机关。 三、重点疑难纠纷报告制度 对发生多次或重大纠纷不能妥善解决的,要及时报告有关部门进行解决,报告要做到及时,真实逐级上报。每次情况的调查和协调要做好相关记载,以备上级部门参考和检查。调查情况必须有当事外的

两人以上在场。

四、领导轮流值班制度行政领导实行24小时开机,包括节假日。在上班期间,行政人员轮流值班,保证办公室有人值班,对来访者进行接待。对来访电话进行登记、答复、处理和汇报。 五、接待登记制度 学校实行关门上课,对来访者由门卫进行登记。开门登记之前对来访者要进行盘查,盘查内容为姓名、住址、身份、来意等,在盘查时要察言观色,保证不放可疑人员进入校园,盘查还要注意文明礼貌,做到文明值勤,礼貌待人。学校全体教职工对来访者要热情接待,对来访者提出的重要意见和建议要做好记录,并及时报告学校行政。 六、限期处理制度 对校园内发生的师生有关人员的矛盾纠纷进行处理,坚持及时、逐级处理原则对本班内发生的学生之间、科任教师间的矛盾原则上由班主任进行协调处理。班主任不能处理的交由教导处主任和负责安全的副校长处理。校内外其它纠纷交由分管领导先进行调查处理。不能解决的矛盾纠纷要及时报告调解主任。全体教职工必须做到不推诿责任,不把小纠纷都推向领导,不把矛盾上交,在处理中,还应兼顾学校及其它教师利益,做到以人为本。 七、督查回访制度 对校内外矛盾纠纷进行调解处理后,要定期进行检查、了解现状,要找当事人谈心,听取当事人意见反馈。如果当事人在心里还有不服或不满,要进行开导与说服教育。以达到彻底化解矛盾,增强内部团结的目的。

试论我国多元化的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研

试论我国多元化的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研

试论我国多元化的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研究论文摘要我国目前民事纠纷解决方式并不单一,多种多样,已经建立起了包括调解、仲裁等多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以及行政裁决、诉讼等纠纷解决方式,但是各种纠纷解决机制相互之间未形成一个有机协调和良性对接的有机体系。简而言之,当前的问题不是要创造更多的纠纷解决方式,而在于有效整合各类纠纷解决机制。因此,当务之急便是建立一个协调、互动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通过必要的立法或者制度建设对各种纠纷解决机制之间的关系进行调整和衔接,以更好地发挥各自的功能和整体效益,实现效益的最大化。 论文关键词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ADR 一、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概述 (一)“纠纷解决机制”的界定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指在一个社会中,多种多样的纠纷解决方式以其特定的功能和特点,相互协调的共同存在,所结成的一种互补、满足社会主体多样性需求的程序体系和动态的运作调整系统。“由于情感恩怨,利益归属及价值取向等因素的存在,人类社会从其产生的那一天开始,便伴随着不同的纠纷和冲突。”纠纷的产生具有不可避免的必然性,马克斯·韦伯曾经把纠纷产生的根本原因归结于社会资源的稀缺性。 对于纠纷这一人类社会无可避免的社会事实,人们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进程和司法制度的探索中采取了很多种不同的解决方式,如协商、和解、调解、仲裁等方式,直到诉讼制度的出现,对人类社会纠

纷的解决有着里程碑式的重要意义。本文所称的纠纷解决机制主要是指包括诉讼制度和法院以外的各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在内的各种制度的总称。 (二)我国主要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的内容 民事诉讼在纠纷解决机制中具有独特的功能和地位,其主要功能是解决民事案件纠纷。尽管在其成本、效率等方面可能不及和解、调解或仲裁,但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秩序和司法尊严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与诉讼程序一样,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ADR)的宗旨也是通过为社会主体提供一种在公平程序上对话和协商的渠道来解决纠纷,二者一样都属于程序范畴。就我国目前情况而言,实践中非诉讼的纠纷解决方式并不单一、多种多样,已经建立起了多种纠纷解决机制,主要包括和解、调解、仲裁、行政裁决等多种方式: 1.协商和解 和解不是由第三方,而是通过当事人双方的相互协商和妥协达成一致自主解决矛盾纠纷的行为。和解的过程一般即是谈判协商的过程,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充分体现,在德国民法典中,和解被表示为“以相互让步的方式消除当事人争执或者不确定性的合同”。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少违反当事人意志、强迫调解甚至滥用权力的司法不公和腐败行为,同时纠纷的解决也更稳定,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对立局面消除也更彻底。 2.调解

矛盾纠纷多元化调解机制

七、矛盾纠纷多元化调解机制 (一)工作原则。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坚持调解优先、公正高效的原则依法调解德、法、情相结合的原则引导调解与自愿调解相结合原则平等调解与公正调解相结合原则优势互补、联动联调原则。 (二)调解组织建设 1、各乡镇和村社必须建立人民调解组织企事业单位、医院、大型集贸市场等应当结合当前社会管理的新形势新任务建立人民调解组织人民调解组织必须选配一定数量的为人公道正派、具有一定知识、热心调解工作的人员担任人民调解员开展调解工作。人民调解组织要在继续做好婚姻、家庭、邻里、房屋宅基地、生产经营、损害赔偿等常见性、多发性纠纷调解工作的同时不断拓展调解领域积极做好土地承包、环境保护、劳动争议、医患纠纷、征地拆迁等社会热点、难点纠纷的调解。 2、县行政机关都要成立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开展在土地征用、房屋拆迁、企业改组改制、劳动和社会保障、环境资源保护等领域问题发生的矛盾和争议的调解工作各级公安机关特别是乡镇派出所要结合治安案件查处建立健全以公安民警为骨干、吸收城市社区、农村村委会干部参加的调解组织开展调解工作。 3、县人民法院和基层法庭结合案件审理活动在相关法庭推行建立调解机制按照“调解优先”原则由审案人员兼职

开展诉前、审前、庭外等环节的调解工作解决争议做到能调则调。 (三)建立联动调解机制 1、实行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衔接联动 (1)诉前告知人民调解。人民法院在立案时对案情简单、争议不大双方当事人均在同一辖区的民事纠纷经当事人同意的应暂缓立案告知当事人选择所在地所在单位或纠纷发生地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调解成功的以人民调解组织名义出具人民调解协议书。调解不成的再由人民法院审查立案。对于不符合起诉条件、不予受理的民事纠纷法院应及时将案件转移至当事人所在地所在单位或纠纷发生地的乡镇司法所转交相关人民调解组织做好调解息诉工作。诉前经人民调解组织主持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了人民调解协议书对一方当事人到期不履行义务、且符合《民事诉讼法》申请支付令条件的案件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起诉请求履行协议。 (2)诉中委托人民调解。人民法院在庭审前或审理中对有可能通过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的民事案件经当事人同意应中止诉讼将案件委托当事人所在地所在单位或纠纷发生地的乡镇司法所转交相关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调解成功的调解组织将《委托人民调解反馈函》及《人民调解协议书》一并移送人民法院备案协议不成基层调解组织应当将《委托人民调解反馈函》及证据材料移送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刑事案件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基本

社会纠纷及其解决机制(龙宗智)

社会纠纷及其解决机制 龙宗智西南政法大学教授 上传时间:2006-3-24 社会纠纷是指发生于不同社会主体之间妨害正常社会秩序的各种权益或权力冲突。社会纠纷的发生与存在是社会和谐的负面因素;有效解决社会纠纷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内容。 一、我国社会纠纷的类型、成因及发展趋势 (一)我国社会纠纷的类型一常规性纠纷与非常规性纠纷的划分。 常规性纠纷是指发生在个别社会成员或社会组织之间.在正常民事、经济生活或行政管理活动中所发生的规模较小、冲突方式较为和缓、影响较轻的社会纠纷。 非常规性纠纷是指具有下列某一种或某几种情况的社会纠纷: (1)群体性纠纷。即纠纷主体一方或各方为多个自然人或组织机构; (2)政策诉求型纠纷.即由某项重大社会政策的出台及实施所引发,或以反对某项政府政策及其实施为诉求的社会纠纷: (3)涉及基本政治制度以及民族和宗教问题的纠纷。 (4)涉及国家对外大政方针、影响国家安全和国际关系的社会纠纷; (5)采用特殊动员与对抗方式的纠纷,即静坐、游行示威、罢工、罢课、罢市、网上签名等激烈方式的社会纠纷; (6)与境外敌对势力相勾连、受境外敌对势力控制与影响的社会纠纷。 非常规性纠纷是我国现实社会矛盾的集中表现形式,是影响我国社会稳定与安定和国家大政方针实施的重要因素,非常规性纠纷的解决也是我国实施社会治理的主要内容与目标. (二)非常规性纠纷的性状与特征. 非常规性纠纷具有下列一些性状与特征: 第一,非常规性纠纷的社会危害程度较大. 第二,非常规性纠纷的一方或各方往往是多个主体. 第三,非常规性纠纷通常难以在司法、仲裁等常规性专门机构或程序中得到解决. 第四,非常规性纠纷在一定程度上体现着我国现实社会中阶层之间的紧张与对抗。

社会纠纷及其解决机制

社会纠纷是指发生于不同社会主体之间妨害正常社会秩序的各种权益或权力冲突。社会纠纷的发生与存在是社会和谐的负面因素;有效解决社会纠纷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内容。 一、我国社会纠纷的类型、成因及发展趋势 (一)我国社会纠纷的类型一常规性纠纷与非常规性纠纷的划分。 常规性纠纷是指发生在个别社会成员或社会组织之间.在正常民事、经济生活或行政管理活动中所发生的规模较小、冲突方式较为和缓、影响较轻的社会纠纷。 非常规性纠纷是指具有下列某一种或某几种情况的社会纠纷: (1)群体性纠纷。即纠纷主体一方或各方为多个自然人或组织机构; (2)政策诉求型纠纷.即由某项重大社会政策的出台及实施所引发,或以反对某项政府政策及其实施为诉求的社会纠纷: (3)涉及基本政治制度以及民族和宗教问题的纠纷。 (4)涉及国家对外大政方针、影响国家安全和国际关系的社会纠纷; (5)采用特殊动员与对抗方式的纠纷,即静坐、游行示威、罢工、罢课、罢市、网上签名等激烈方式的社会纠纷; (6)与境外敌对势力相勾连、受境外敌对势力控制与影响的社会纠纷。 非常规性纠纷是我国现实社会矛盾的集中表现形式,是影响我国社会稳定与安定和国家大政方针实施的重要因素,非常规性纠纷的解决也是我国实施社会治理的主要内容与目标. (二)非常规性纠纷的性状与特征. 非常规性纠纷具有下列一些性状与特征: 第一,非常规性纠纷的社会危害程度较大. 第二,非常规性纠纷的一方或各方往往是多个主体. 第三,非常规性纠纷通常难以在司法、仲裁等常规性专门机构或程序中得到解决. 第四,非常规性纠纷在一定程度上体现着我国现实社会中阶层之间的紧张与对抗。 (三)我国社会纠纷发生的趋势与规律 从近些年的现实看,我国社会纠纷的发生、发展呈现出以下几方面的趋势与规律。

关于建立矛盾纠纷调处和化解机制的实施方案

关于建立矛盾纠纷调处和化解机制的实施 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长效机制的意见》,进一步建立健全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长效机制,切实加强全市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积极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目标任务,进一步认清做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重要性 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是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建设“平安马鞍山”、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对于维护群众利益、密切联系群众、巩固党的执政基础、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当前,我市的改革发展正处于关键时期,社会利益格局不断调整,现实问题和历史遗留问题相互交织,信访总量仍在高位徘徊,越级上访和突发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社会内部矛盾解决仍然存在许多困难和问题。各级党委、政府必须进一步提高认识,充分认清当前解决社会矛盾,特别是信访、维稳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在大趋势、新起点上严肃对待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切实提高对做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的认识,努力增强做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严格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真正把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摆上重要位置,紧密结合我市实际,按照集中决策、分散处理的方针,通过强化领导责任,整合基层力量,健全工作网络,加强制度建设,做到人性化和规范化,努力化解社会矛盾,真正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当地、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实现“小矛盾纠纷调处不出村(社居委)、单位,一般矛盾纠纷调处不出乡镇(街道)、系统,重大矛盾纠纷调处不出县(区)”的工作目标要求,为加速改革发展步伐,加快实现“两个率先”目标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强化基层基础,进一步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网络 做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必须把着力点放在基层,要进一步整合资源,健全排查调处工作网络,确保层层有人负责、有人抓、有人干,形成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工作网络。 (一)健全市、县(区)、大单位矛盾纠纷排查调处领导机制。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各级综治委组织协调。市、县(区)要建立由党政领导挂帅,综治委牵头协调,信访、司法部门具体负责,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处理、组织协调本辖区有关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解决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各企事业单位、市直各部门也要确定相关工作机构或建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组织,确立由主要领导负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的领导机制。 (二)健全乡镇(街道)、单位、系统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组织。各乡镇(街道)要建立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维稳、综治组织协调,以司法所为依托,纪检、综治、信访、土地、妇联、共青团、武装、公安派出所等部门参加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统一负责受理、调处辖区内的矛盾纠纷。各大单位、大系统要结合实际,建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负责本单位、本系统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 (三)健全基层单位矛盾纠纷排查调处队伍。村(社居委)、基层厂矿、集贸市场、流动人口聚集区、居民小区等基层单位要依托各类基层群防群治组织,建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站(小组)和信息员(调解员)队伍,努力把工作触角延伸到社会的各个角落,切实提高全社会矛盾纠纷信息预警和调处化解能力。 三、坚持防控并举,进一步完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机制

民事纠纷论文:论民事纠纷的多元化解决机制

民事论文:论民事纠纷的多元化解决机制 【中文摘要】有社会便有纠纷,纠纷是社会进程中一种不可避免的现象,是一种社会常态。有纠纷就需要有防止和解决纠纷的机构、制度和程序,而纠纷解决机制的健全以及其对现实社会冲突的解决能力和效果,是人们对社会文明程度与社会秩序优良的评价标准。文章针对民事纠纷及其多元化解决机制的基本含义进行了分析,对国外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进行了考察,以美国、德国和日本三个典型国家为例,介绍了国外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兴起和发展。在此基础上探讨了我国现代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论证了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必要性,明确了发展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对构建和谐社会的贡献。最后,笔者依据我国当前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从树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理念、构建中国特色调解制度及激活国内仲裁制度三个方面提出了完善我国多元化解决机制的构想和建议。 【英文摘要】There are social disputes, disputes are an inevitable social phenomenon in the social process, and it is a social norm. A dispute on the need for institutions is to prevent and resolve disputes. Systems, procedures, and dispute resolution mechanisms and their impact on the integrity of the real world capacity and effectiveness of conflict resolution are the degree of civilization and social order excellent evaluation criteria. This article is for the wide range of civil

矛盾纠纷调解处理工作制度

矛盾纠纷调解处理中心制度 第一条对全区各类可调性矛盾纠纷坚持以调解为基础,实行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的对接联动。 第二条调解过程中注意工作方法和策略,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手段,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初发阶段,防止激化、扩大。 第三条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调解责任,加强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确保信息收集、情况报告、指挥处置等各个环节紧密衔接,在最短时间内化解矛盾。 第四条将法制宣传、教育疏导的工作贯穿于调解的整个过程,引导群众通过正常渠道反映诉求,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各乡镇(街道)要以和谐平安联创中心为工作平台,以联调工作机制为载体,组织综治办、司法所、派出所、法庭、信访办等职能部门及人民调解委员会共同参与社会矛盾纠纷联防联调。 第六条中心负责指导管理本辖区内的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对于重大矛盾纠纷的调处进行分流指派;协调各职能部

门共同参与矛盾纠纷调处;组织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的矛盾纠纷的协调调处;对调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考核验收评比,总结推广经验;对调处单位提出奖惩建议。 第七条各乡镇(街道)和区有关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做好本部门、本系统、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及与相关部门的“三调联动”工作;积极调处上级部门交办、督办的案件,积极参与调处跨区域、跨行业、跨部门的矛盾纠纷及其他重大疑难矛盾纠纷;及时汇报本部门、本系统开展联调工作情况,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联动工作机制 1、行政调解案件受理来源为:行政职能部门在排查或接待来电来信来访案件及日常工作中掌握到的;公安派出所或人民法庭人民调解联络员移交的;乡镇(街道)和谐平安联创中心受理的。 2、根据行政部门的职能和矛盾纠纷的性质,先行归口调处。对归口办理单位调解确有困难或分工不明确的矛盾纠纷,交中心协调有关部门调处。 3、根据矛盾纠纷的大小,明确不同的调处期限。对于

民事纠纷及其解决机制论略

民事纠纷及其解决机制论略 一、法律视野中的民事纠纷 “纠纷”进入法律视野,人们极其重视其“可诉性”(Justiciability),即由诉讼或审判来解决的纠纷所须具备的条件或特性,亦即纠纷具有适于诉讼或审判解决的可能性。 就民事纠纷的可诉性而言,是指某项民事纠纷具有适于民事诉讼(程序)解决的可能性。民事纠纷的可诉性实际上界定了法院民事审判权的范围和国民请求国家(法院)提供诉讼保护的范围。在民事诉讼领域,可诉性(或争讼性)作为决定民事审判权行使界限的基本标准,还与“部分社会”的理论有关。“部分社会”论的主要含义是,自治、自律性的社会团体内部的决定在必须得到法律尊重的前提下,究竟应该在何种程度上可接受国家民事审判权的干预。;[1]但是,可诉性并不意味着排斥运用非诉讼方式或机制(和解、调解和仲裁等)解决民事纠纷。事实上,在民事纠纷解决领域,以非诉讼方式或机制来解决民事纠纷,也是建立在民事纠纷可诉性的基础上。 从法理上说,必须适应民事诉讼、法院及其审判权的功能和特征的民事纠纷,才具有可诉性。与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不同,民事诉讼、法院及其审判权的功能主要是公正及时地裁判个案纠纷,其主要特征是对于特定纠纷主体之间已经发生的具体纠纷的事后性解决,来明确

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责任的归属和内容。;[2]大陆法系学者认为,可诉的民事纠纷是指以适用法律能够终局性地解决对立当事人之间关于具体的民事权利义务的纠纷。;[3]英美法中的可司法的事项或可起诉的争执,是指确定而具体的、影响到有对立法律利益的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的案件,并且这样一项争议或案件必须是“真实而有实际意义的,容许通过结论性的判决采取特别救济”。;[4] 因此,民事纠纷的可诉性包含以下一些要素:(1)民事纠纷主体须是具体的且特定的,通常情况下在民事实体权益、义务或民事责任方面处于相互对立状态。;[5](2)关于具体民事实体权益、义务或民事责任的纠纷,或者需要民事诉讼予以确认的具体法律事实。(3)能够或适合以民事诉讼予以终局性(或结论性)的解决,如果由其他国家机关或者其他组织最终解决的事项,就不具有可诉性,这体现了司法最终解决原则。;[6]通常情况下,只有具备这三个要素,就具有可诉性。但是,也存在着例外情形,比如在我国,劳动争议具有可诉性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提起诉讼之前必须经过劳动仲裁,只有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以及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所规定的情形的,才可提起诉讼。 20世纪以后,不断涌现新型纠纷(现代型纠纷),如消费者纠纷、环境纠纷、社会福利纠纷等,与过去一般纠纷不同:这些新型纠纷的当事人一方常常是数目众多且为处于弱势的受害人,从而这些新型纠

单位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制度

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制度 一、矛盾纠纷受理登记制度 1、调解人员受理纠纷时要认真做好接待服务。如果是口头申请,接待人员应认真听取当事人对纠纷情况的陈述,并做好接待笔录。 2、受理纠纷登记的内容包括:调处时间、调处单位、调处人、矛盾纠纷情况、调处情况等。排查登记的内容包括:排查时间、地点、排查人姓名、被排查的纠纷种类、性质、起因苗头、当事方基本情况、责任方等。 3、受理纠纷登记后,对当事人所反映的纠纷情况要注意保密,不经当事人同意,不得随意泄漏。 4、调解人员将对受理矛盾纠纷的要求及时向分管主任或副主任汇报,由主任或副主任确定事件进行调处,将确定的调处时间、调处地点、调处人员及时告知纠纷当事方,确保当事方能按时参加调处。 二、矛盾纠纷排查制度 1、不定期排查与集中排查、普遍排查与重点排查相结合,实行全覆盖、全方位、多层次排查,做到情况早发现、早报告、工作早到位、问题早解决。 2、实行不定期集中排查梳理矛盾纠纷工作。

3、重大节假日、敏感时期和纠纷多发期,要及时组织人员集中排查;对重点人、重点事,加大排查力度,进行重点排查。及时了解和掌握可能发生的矛盾纠纷隐患。 三、矛盾纠纷预警、调处制度 1、制定完善处置群体性矛盾纠纷和突发性事件的应急预案,建立健全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矛盾纠纷信息网络,及时了解和掌握矛盾纠纷信息动态。 2、对于重大的矛盾纠纷,要及时受理,多种手段并用,努力解决在初始阶段或萌芽状态。 3、发现重大纠纷隐患(可能发生群体性上访、群体斗殴现象)应当及时报告分管领导,并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4、受理的矛盾纠纷,能及时调处的,组织调解人员及时进行调处,不能及时调处的,告知当事方可择日调处。 5、调处矛盾纠纷时,根据情况,可指定一名或多名调解人员进行调处,对调处难度大、复杂的矛盾纠纷,可组织邀请相关部门召开调解会议参与调处。 6、矛盾纠纷调处应书写调解协议书。对无法调处的矛盾纠纷,及时上报县有关部门,并对当事双方指明合法诉求途迳。

民事纠纷及其解决机制论略

民事纠纷及其解决机制论略

一、法律视野中的民事纠纷 “纠纷”进入法律视野,人们极其重视其“可诉性”(Justiciability),即由诉讼或审判来解决的纠纷所须具备的条件或特性,亦即纠纷具有适于诉讼或审判解决的可能性。 就民事纠纷的可诉性而言,是指某项民事纠纷具有适于民事诉讼(程序)解决的可能性。民事纠纷的可诉性实际上界定了法院民事审判权的范围和国民请求国家(法院)提供诉讼保护的范围。在民事诉讼领域,可诉性(或争讼性)作为决定民事审判权行使界限的基本标准,还与“部分社会”的理论有关。“部分社会”论的主要含义是,自治、自律性的社会团体内部的决定在必须得到法律尊重的前提下,究竟应该在何种程度上可接受国家民事审判权的干预。 [1]但是,可诉性并不意味着排斥运用非诉讼方式或机制(和解、调解和仲裁等)解决民事纠纷。事实上,在民事纠纷解决领域,以非诉讼方式或机制来解决民事纠纷,也是建立在民事纠纷可诉性的基础上。 从法理上说,必须适应民事诉讼、法院及其审判权的功能和特征的民事纠纷,才具有可诉

性。与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不同,民事诉讼、法院及其审判权的功能主要是公正及时地裁判个案纠纷,其主要特征是对于特定纠纷主体之间已经发生的具体纠纷的事后性解决,来明确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责任的归属和内容。大陆法系学者认为,可诉的民事纠纷是指以适用法律能够终局性地解决对立当事人之间关于具体的民事权利义务的纠纷。英美法中的可司法的事项或可起诉的争执,是指确定而具体的、影响到有对立法律利益的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的案件,并且这样一项争议或案件必须是“真实而有实际意义的,容许通过结论性的判决采取特别救济”。 因此,民事纠纷的可诉性包含以下一些要素:(1)民事纠纷主体须是具体的且特定的,通常情况下在民事实体权益、义务或民事责任方面处于相互对立状态。(2)关于具体民事实体权益、义务或民事责任的纠纷,或者需要民事诉讼予以确认的具体法律事实。(3)能够或适合以民事诉讼予以终局性(或结论性)的解决,如果由其他国家机关或者其他组织最终解决的事项,就不具有可诉性,这体现了司法最终解决原则。通常情况下,只有具备这三个要素,就具有可诉性。

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制度

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制度 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制度 切实维护社会安定稳定,加速推进“平安城市”建设步伐,建立健全矛盾纠纷快速排查调处机制,完善制度、落实责任,确保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取得实效。经研究,制定如下工作制度。 一、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会议制度 1、定期会议。街道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年初或年终须召开中心工作会议,总结工作,调整和充实排调队伍,制定继续排查调处工作年度方案,安排部署排调工作,确定排调重点,分解排调任务。并每月召开一次会议,及时掌握本街道矛盾纠纷的发展趋势、发生情况以及各级排查组织排查矛盾纠纷的情况,查找原因,分析特点,加强指导,研究制定复杂疑难矛盾纠纷的调处措施。 2、不定期会议。中心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组织召开矛盾纠纷调处协调分析会议,对难以解决的矛盾纠纷进行认真地分析研究,共同提出解决办法,并落实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协调会议由街道调解中心主任或副主任负责组织实施,调解中心各成员必须按时参加会议,不准迟到、早退或无故缺席。

3、定期会议由街道调处中心主任或副主任组织召开;不定期会议由主任或副主任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召开,也可由其成员建议,由主任或副主任组织召开。调解中心各成员必须按时参加会议,不准迟到、早退或无故缺席。 二、矛盾纠纷受理排查登记制度 1、街道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应受理由村调委会、社区调委会未能调解成功的矛盾纠纷。 2、中心工作人员、调解人员受理纠纷时要认真做好接待服务。如果是口头申请,接待人员应认真听取当事人对纠纷情况的陈述,并做好接待笔录。接待笔录要严肃认真,体现当事人原话原意,不得添加任何水分。笔录原则上要有当事人的签名或手印确认。 3、受理排查纠纷登记,要使用统一的《受理纠纷登记簿》和《排查纠纷登记簿》,受理纠纷登记的内容包括:受理时间、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姓名、性别、民族、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址或电话、纠纷的性质、起因和简单过程等。排查登记的内容包括:排查时间、地点、排查人姓名、被排查的纠纷种类、性质、起因苗头、当事方基本情况、责任方等,要逐项认真填写,不得遗漏。并注意妥善保管,严防遗失。

开展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

.. 开展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是一项事关社会经济发展与保持社会稳定的基础性工作,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把“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置于“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重要战略位置。维护社会稳定工作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牢牢把握发展这个第一要务。注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以加快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为主线,以治安防控体系多元化解矛盾纠纷建设为重点,以基层矛盾纠纷调解活动为核心,深入开展多元化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一战略目标,全社会高度重视,并把它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较长时期的重点工作,在工作中坚持全面排查与重点化解相结合,一般纠纷与定期排查相结合,以点带面,全面推动社会多元化矛盾纠纷调解组织形式、工作机制的运转,实现“发案少、秩序好、群众满意、社会稳定”的目标,真正呈现出社会稳定、民族和睦、治安良好、群众安居乐业的大好局面。现就如何建立“多元化调解矛盾纠纷机制”浅谈如下认识: 一、X X社会矛盾基本状况 X X乡位于县城东南部,地处哀牢山和X X山中部,位于东经100°28'—100°40',北纬24°42'—24°56'之间,东接X X县和X X州X X县,南连X X地区X X县,西界X X镇,北邻X X镇。全乡总面积;..

.. 251.95平方公里,境内最高海拔2790米,最低海拔1446米,平均海拔2118米,年平均气温15℃,全年无霜期300天,年平均降雨量1250毫米。全乡有13个村委会,222个自然村,290个农业小组。居住着汉、彝、白、哈尼、傣、苗、傈僳、佤、纳西、回、布朗11个民族,少数民族人口17377人,占总人口的48.8%;2015年末,全乡共有居民9561户,农业户8776户,总人口35720人,农业人口34799人,人口密度142人/平方公里;现有耕地面积28148亩,农民人均占有耕地0.81亩。农村经济总收入8865.58万元,农民人均纯收入1414元,财政一般预算收入235万元,全年粮食总产量1138.46万公斤,人均占有粮318公斤X X乡境内有X X X、X X X、X X X三个集贸市场,境内干湿季分明、雨量充沛,雨热同季、霜期短、冬无严寒、夏无酷暑,年平均气温15℃,年降雨量平均在1250毫米,适宜多种农作物生长。上 市交易的主要农副产品有粮食、蔬菜、大白芸豆和早蚕豆、碗豆等作物,是烤烟、泡核桃、茶叶等经济作物适宜种植区。 ——烤烟产业稳步发展。全乡大部分地区均适宜种植烤烟。 主要品种有红花大金元,属清香型山地生态烟,所产烟叶色泽金黄,内在质量较好,2015年,全乡共种植烤烟7200亩,实现产 量1.73万担,产值983.6万元。 ——茶叶种植历史悠久。全乡有茶园面积18300亩,可采摘 面积17233亩,茶叶总产73万公斤,产值1095万元。主要品牌;..

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制度

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制度 为切实掌握群众矛盾纠纷和集体上访情况,及时妥善处理好信访热点、难点问题,把矛盾和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切实维护全县社会稳定,根据《信访条例》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联席会议制度。组成矛盾纠纷排查调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分析矛盾纠纷形势,研究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研究矛盾纠纷调解方案,分析当前矛盾纠纷形势。 ???二、排查制度。坚持执行每月排查一次社会矛盾纠纷,重要时期,实行每日排查和“零报告”制度,对一些苗头性、倾向性的突出问题,要及时组织开展集中排查和研判,提出工作建议,制定调处方案。 ???三、分流制度。对群众要求调处的社会矛盾纠纷,实行统一登记受理,然后根据矛纠纷的性质、类别,按照“属地管理”、“分级管理、归口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有关部门的单位要按照分流指派的任务和要求,强化调处责任,落实调处措施,确保调处效果,并及时反馈调处结果。 ??四、联动联调制度 ?1、涉及到多个部门或跨村的矛盾纠纷,组织相关单位进行联合调处。 ???2、矛盾纠纷调处实行领导包案负责制,各级领导对调处办公室指派负责的矛盾纠纷应当负责指导、督促或亲自参加调处工作。 ?3、矛盾纠纷确因部门决策不当或行政行为不当引起的,相关部门要立即纠正,防止矛盾纠纷激化。 ?五、督查回访制度 ?1、定期组织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工作。

?2、对分流指派给有关单位的矛盾纠纷进行跟踪了解,提出调处意见。 ??3、走访当事人,了解调解协议履行情况,听取群众对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六、档案管理制度 ??直接调处的矛盾纠纷调处结束后,应及时成卷归档。调解的简易矛盾纠纷,未制作书面调解协议书的,应填写《矛盾纠纷受理调解登记表》,统一归档。应当根据要求及时认真填写月报表、半年报表和全年报表,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区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各类统计报表应按时间、年限分类装订成册,建立统计档案,妥善保管备查。 ??七、责任制度 ??以严格的责任制来确保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取得实效。建立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解责任制和分级责任制,实行领导定期接待、包案负责制、直接参与社会矛盾纠纷的调处。执行重大疑难矛盾纠纷报告制度,凡事大疑难矛盾纠纷,应及时向矛盾纠纷排查调处调处办公室报告示。建立责任倒查制度,对因矛盾纠纷调解和排查不力,致使矛盾激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和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严格进行责任追究。

社会纠纷的法律解决机制

社会纠纷的法律解决机制 摘要:随着社会转型与经济的发展,社会纠纷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也日益渐多,导致社会纠纷的成因也各种各样。当然,做关键的还是解决社会纠纷的方法与机制。公民社会中的纠纷解决方式应该是多元的,争议解决的方式应包括但不限于调解、仲裁、诉讼,但无论何种解决方式都应尊重法律,将解决纠纷的机制运用到法律的轨道上。 关键字:社会纠纷,成因,解决机制,法律 改革开放三十余年,我国逐步向公民社会迈进。在这个社会转型的过程中,各种社会矛盾冲突层出不穷。随着改革开放的纵深推进和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调整,社会利益结构正发生着深刻的调整和变化,社会矛盾众多,各类纠纷频发。由于纠纷不能得到妥善处理,有些地方还出现了矛盾激化的现象。近年来,较为突出且具有代表性的社会纠纷主要有:医患纠纷,房屋拆迁纠纷,讹人事件纠纷等。 上述矛盾和纠纷大多属于社会转型时期的特殊产物,并呈现类型多样化、主体多元化、调处疑难化、内容复杂化、矛盾易激化等特点,已经成为当前我国社会不和谐的重要因素。总体来看,这些纠纷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其一,近年来,我国不同阶层收入分配差别、城乡差别、区域差别呈持续拉大的趋势。据中国社科院发布的《2005年社会蓝皮书》显示,2004年收入最高的10%的家庭财产总额占城镇居民全部财产的比重接近50%,收入最低的10%家庭财产总额占城镇居民全部财产的比重仅维持在1%以下,[1]贫富两极分化的趋势,导致原有的社会阶层发生了分化,某些新的阶层和利益群体产生;社会成员流动性加大,这又进一步促进了人员的分化与重组;社会利益格局多元化,利益关系更加复杂,这是当前我国社会矛盾尖锐的重要社会背景。 其二,在改革开放的过程中,由于法制不健全,市场机制不完善,不可避免地会出现这样或那样的矛盾或纠纷。例如,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产生的企业改制、工人下岗问题,会引起某些社会成员的不满;新旧体制之间产生摩擦和脱节也会滋生一些社会矛盾,如涉及社会保障问题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纠纷等。再如,市场经济体制改革是一个牵一发而动全身的系统工程。目前,由于法制不健全,市场经济固有的各种弊病开始产生,受利益驱动,引发的各种纠纷层出不穷,如安全生产问题、产品质量纠纷、消费者权益纠纷等。 其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使原有的国家、集体和个人之间的产品分配矛盾,逐渐演化成多样化的经济利益矛盾,各种类型的经济纠纷案件逐渐占据主导地位。 公民社会中的纠纷解决方式应该是多元的,争议解决的方式应包括但不限于调解、仲裁、诉讼,但无论何种解决方式都应尊重法律,所以,我们应该将解决纠纷的机制运用到法律的轨道上。为了维护社会秩序, 国家设立了多种纠纷解决制度和程序, 最典型的就是司法程序, 而作为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人民调解在解决纠纷过程中并不通过法定的司法程序。[2]这是来自于国家权威对个人纠纷解决行为上的延伸。用林德布洛姆的解释就是“通过运用被授予的权威, 来取得对未被授权的某个领域的控制, 权威得到了扩展。”[3] 就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法律纠纷的解决途径主要有如下几种:一类是根据民事、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司法的途径来解决,这是目

民事纠纷解决途径

所谓民事纠纷,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可处分性的),是处理平等主体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所以所有违反这一概念的行为就会引起民事纠纷。民事纠纷分为两大内容:一类是财产关系方面的民事纠纷,另一类是人身关系的民事纠纷。其解决机制有自力救济、社会救济、公力救济, 由当事人自己解决民事纠纷,主要有避让与和解两种方式; 所谓避让,是指纠纷发生之后,一方当事人主动放弃争执,从而使纠纷归于消灭的行为。所谓和解,是指民事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就争执的问题进行协商并达成协议,从而消灭争执的行为。 由社会介入解决民事纠纷,渠道主要也有两个:诉讼外调解和仲裁。诉讼外调解,是指民事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在第三方的主持下,就争执的问题进行协商并达成协议的行为。仲裁,是指民事纠纷的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一致同意将争议提交第三方,由第三方对争议予以裁断的行为。仲裁的前提条件,是双方当事人有协议,且提交仲裁的事项是法律允许仲裁的事项及促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客观存在。但是仲裁的对象和范围的特定性,适用面较窄。 国家介入民事纠纷的解决方式则是民事诉讼。作为一种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诉讼是指法院在民事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就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和做出裁判的行为。与其他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相比,诉讼具有如下特点:(1)纠纷的解决者是代表国家的法院。(2)纠纷的解决过程有严格的程序。(3)纠纷的解决以国家的强制力作为后盾。 基于上述认识,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第一,不同类型的民事纠纷要求不同的民事纠纷的解决方式来解决,民事纠纷的有效解决,在于民事纠纷解决方式的特点能与民事纠纷的特点相适应。 第二,不同的民事纠纷的解决方式,是为解决不同类型的民事纠纷而设立的,在消除纠纷解决争议这一目的上,各类民事纠纷的解决方式是相同的,但在具体的民事纠纷的解决过程中,不同的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则发挥着不一定相同的作用。 因此我们必须双管齐下,法律诉讼调解制度与非诉讼调解制度共同发挥效力,为维护社会稳定做出贡献。 首先,我们先讨论我国诉讼调解制度所存在的缺陷及可能的完善措施。第一,诉讼调解制度的程序弱化。我国《民法》关于调解的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具体的操作程序。第二,案外人利益保护不力。由于调解不必完全查明事实真相,就必然存在损害第三方权利的风险,但是现行法律对案外人权利受到侵害时的救济途径还不完善。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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