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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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公司股权管理,保护证券公司股东、客户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完善证券公司治理结构,促进证券公司规范健康发展,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证券公司股权管理应当遵循分类管理、资质优良、权责明确、结构清晰、变更有序、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三条证券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证券公司股东应当秉承长期投资理念,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督促证券公司完善治理结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实现持续、健康发展。

第四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遵循审慎监管原则,依法对证券公司股权实施监督管理。

股权监管贯穿于证券公司设立、变更注册资本、变更股权、变更公司形式、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以及其他涉及证券公司股权管理事项等环节。

第五条根据持股比例和对证券公司经营管理的影响,证券公司股东有以下四类:

(一)控股股东,指持有证券公司50%以上股权的股东或者虽然持股比例不足50%,但其所享有的表决权足以对证券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主要股东,指持有证券公司25%以上股权的股东或者持有5%以上股权的第一大股东;

(三)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

(四)持有证券公司5%以下股权的股东。

第六条证券公司设立时,中国证监会依照规定条件核准其注册资本、各股东的出资额(持股数)、出资(持股)比例。

第七条证券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且股权结构发生重大调整、减少注册资本,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第八条证券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且股权结构未发生重大调整,应当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后5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住所地派出机构备案。

证券公司发生股权变更且未新增持有5%以上股权股东的,应当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不需变更登记的,股权交割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住所地派出机构备案,在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股份转让系统)发生的股权变更除外。

第二章资质条件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九条持有证券公司5%以下股权的股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或重大不良诚信记录;不存在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未逾3年的情形;没有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正在被调查或处于整改期间;

(二)不存在长期未实际开展业务、停业、破产清算、治理结构缺失、内部控制失效等影响履行股东权利和义务的情形;不存在可能严重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仲裁或者其他重大事项;

(三)股权结构(逐层追溯至最终权益持有人)清晰;股权结构中不存在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投资基金等产品,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情形除外;

(四)不存在对所投资企业经营失败负有重大责任未逾3年的情形;

(五)基于审慎监管原则的其他要求。

通过证券交易所、股份转让系统交易取得证券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不适用本条规定。

第十条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条件;

(二)不存在净资产低于实收资本50%的情形;

(三)不存在或有负债达到净资产50%的情形;

(四)不存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形;

(五)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

第十一条证券公司的主要股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条件;

(二)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

(三)具备持续盈利能力,最近3年原则上连续盈利,不存在未弥补亏损,且最近3年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0亿元;

(四)近3年规模、收入、利润、市场占有率等指标居于行业前列,近3年长期信用均保持在高水平;

(五)具备对证券公司持续的资本补充能力,对证券公司可能发生风险导致无法正常经营的情况制定合理有效的风险处置预案;

(六)开展金融相关业务经验与证券公司业务范围相匹配,在资本实力、技术合作、管理服务或者营销渠道等方面具备优势,能够为提升证券公司的综合竞争力提供支持。

从事单项证券业务的证券公司的主要股东不适用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条件,相关条件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证券公司的控股股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

(二)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00亿元;

(三)主业具备持续盈利能力,最近5年原则上连续盈利,最近3年主营业务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1000亿元,主业净利润占净利润比例不低于50%;入股证券公司有利于服务主业发展,与其长期战略协调一致;

(四)对完善证券公司治理结构、推动证券公司长期发展有切实可行的计划安排,对保持证券公司经营管理的独立性和防范风险传递、不当利益输送,有明确的自我约束机制。

从事单项证券业务的证券公司的控股股东不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条件,相关条件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间存在一致行动关系的股东合计持有证券公司股权比例、对证券公司经营管理的共同影响力达到本规定第五条所列标准的,持股比例最高的股东或者一致行动关系中居于主导地位的股东应当符合相应股东条件。

证券公司股东入股时不属于主要股东、控股股东,但因入股后证券公司股权结构调整、对证券公司经营管理的影响力发生变化导致成为证券公司主要股东、控股股东的,应当分别符合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股东条件。

第十四条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实际控制人,应当符合本规定第十条第一项至四项的规定。证券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还应当符合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第二节特别规定

第十五条单一有限合伙企业持有(包括直接持有或间接控制)证券公司股权比例不得达到5%,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情形除外。两个以上有限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普通合伙人或者第一大有限合伙人相同或者存在其他关联关系、一致行动人关系的,其持股比例合并计算。

有限合伙企业入股证券公司的,有限合伙企业与负责执行有限合伙事务的普通合伙人除应当相应具备本章第一节规定的相关证券公司股东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负责执行有限合伙事务的普通合伙人(以下简称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企业的财产相互独立,普通合伙人的债务不得影响有限合伙企业所持证券公司股权的稳定性;

(二)有限合伙企业及其普通合伙人对有限合伙企业入股证券公司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公司制基金入股证券公司且委托基金管理人管理证券公司股权的,相关基金应当属于政府全资产业投资基金且已经国家有关部门备案登记,并参照适用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十七条非金融企业拟入股证券公司的,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关于加强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

(二)单个非金融企业实际控制证券公司股权的比例不

得超过1/3。

第十八条其他金融机构拟入股证券公司的,除应当符合相关金融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和本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国家关于金融业综合经营相关政策。

第十九条证券公司设立证券业务子公司,证券公司除应当符合本规定外,还应当符合《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

第二十条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的股东,除应当符合本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

第三章股东和证券公司职责

第一节拟入股股东的职责

第二十一条拟入股股东可以通过发起设立证券公司,认购证券公司新增资本或受让、承继其他股东所持股权等方式入股证券公司。

第二十二条拟入股股东应当充分了解证券公司股东条件、权利、义务,充分知悉证券公司经营管理状况和潜在风险等信息,投资预期合理,出资意愿真实。

第二十三条拟入股股东入股证券公司的程序应当完备合法,不得损害证券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客户的合法权益,不存在潜在法律障碍或者纠纷。

入股行为涉及国有资产或者其他监管部门职责的,应当符合国有资产管理和其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拟入股股东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的说明其股权结构直至最终权益持有人,以及其与其他股东的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人关系,不得存在通过隐瞒等方式规避证券公司股东资格审批或者监管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证券公司股东应当遵守反洗钱的规定,以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按时足额缴纳出资,出资款项从以股东名义开立的银行账户划出。

证券公司股东的出资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不得以委托资金、负债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证券公司。

第二十六条证券公司的股东应当用货币或者证券公司经营必需的非货币财产出资。证券公司股东的非货币财产出资总额不得超过证券公司注册资本的30%。

证券公司股东的出资,应当经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并出具证明;出资中的非货币财产,应当经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

在证券公司经营过程中,证券公司的债权人将其债权转为证券公司股权的,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限制。

第二十七条投资者通过证券交易所、股份转让系统购买证券公司股份达到5%以上的,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批准。获批前,投资者不得继续增持该证券公司股份。中国证监会决定不予批准的,投资者应当在50个交易日(不含停牌时间)内依法改正。

第二节股权处置方的职责

第二十八条证券公司股东拟处置(包括但不限于协议转让、司法拍卖、产权交易、投资作价、合并分立等方式)所持股权的,应当向意向参与方事先告知证券公司股东应当符合的条件、须履行的审批(备案)程序。

证券公司股东应当在协议中约定参与方不符合条件的后续处理措施,发现拟受让(承继)方不符合资格条件的,不得与其签订交易协议,如果相关股权处置事项须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还应当约定批准后协议方可生效。

第二十九条证券公司股东依照《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约定对其他股东所持股权有优先购买权的,处置股权的股东应当依法保障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三十条证券公司股东处置股权依法须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在批准前,股权处置方应当继续独立行使表决权,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让渡表决权予股权受让(承继)方。

股权转让期间,股权处置方应当支持并配合证券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在股权转让完成前推荐股权受让方相关人员担任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节证券公司的职责

第三十一条证券公司拟变更注册资本或者股权的,证券公司应当拟定方案、制定股东筛选标准,向意向参与方事

先告知证券公司股东条件和筛选标准、须履行的审批(备案)程序;如果相关事项须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应当在相关协议中约定批准后协议方可生效。

第三十二条证券公司应当对拟入股股东符合股东条件的情况做好尽职调查工作,发现拟入股股东不符合证券公司股东条件的,不得与其签订相关协议。

第三十三条证券公司应当向拟入股股东真实、准确、完整说明公司财务状况、盈利能力、经营管理状况和潜在的风险等信息。

第三十四条证券公司股东依照《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约定对证券公司新增资本有优先购买权的,证券公司应当保障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三十五条变更注册资本或者股权过程中,对于股东可能出现的违反规定或者承诺行为,证券公司应当与拟入股股东事先约定处理措施。

对于证券公司可能出现的违反规定或者承诺行为,证券公司应当事先制定处理措施,明确对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机制,并配合监管机构调查处理。

第三十六条证券公司变更注册资本或者股权期间,证券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恪尽职守,对变更注册资本或者股权期间的风险防范作出安排,保证公司正常经营以及客户利益不受损害。

第四章申报与审批

第三十七条证券公司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已履行法定程序的证明文件;

(三)变更后的证券公司股权结构图及股东间关联关系、一致行动人关系的说明;

(四)证券公司及股权管理事务负责人承诺书;

(五)约定有关处理措施的文件;

(六)直接持有或者间接控制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自然人相关材料,包括:申报表、背景资料、本人及所控制或担任主要负责人的企业诚信证明文件等;

(七)股权受让方相关材料,包括:背景资料、诚信证明文件、经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资金来源说明及出资能力证明文件、入股证券公司的说明与承诺等;

(八)股权出让方入股证券公司的批准或备案文件复印件(如适用)及公司登记文件;

(九)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八条证券公司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实际控制人,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本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至四项、第六项规定的材料;

(二)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实际控制人相关材料,包括:背景资料、诚信证明文件、经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如适用)、资金来源说明及出资能力证明文件、入股证券公司的说明与承诺等;

(三)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九条证券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且股权结构发生重大调整,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本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至六项规定的材料;

(二)增资股东相关材料,包括:背景材料、诚信证明文件、经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资金来源说明及出资能力证明文件、入股证券公司的说明与承诺等;

(三)证券公司背景资料;

(四)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四十条证券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本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至四项规定的材料;

(二)证券公司背景资料;

(三)证券公司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四)证券公司减资后模拟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

(五)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四十一条证券公司股权在证券交易所、股份转让系统以外的其他场所发生变更且未新增持有5%以上股权股东

的,应当提交以下备案材料:

(一)本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至五项、第七项、第八项规定的材料;

(二)(受让方为有限合伙企业的)受让方关于资金来源和出资人背景情况的说明;负责执行有限合伙事务的普通合伙人有关承诺;

(三)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四十二条证券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且股权结构未发生重大调整,应当提交以下备案材料:

(一)本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至五项规定的材料;

(二)增资股东相关材料:包括背景材料、诚信证明文件、经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资金来源说明及出资能力证明文件、入股证券公司的说明与承诺等;

(三)(增资股东为有限合伙企业的)增资股东关于资金来源和出资人背景情况的说明;负责执行有限合伙事务的普通合伙人有关承诺;

(四)经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证券公司验资报告;

(五)证券公司变更后的公司登记文件复印件;

(六)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对于证券公司以未分配利润或者公积金转增资本的,免除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备案材料的要求。

第四十三条申请(备案)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材料报送后,相关事项发生变化的,申请(备案)人应当及时报送更新后的材料。拟设证券公司主要股东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报送申请。

设立证券公司的,发起人应当在报送前,对申请材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性以及申请事项符合条件的情况进行审查,并由主要发起人承担主要责任。

证券公司变更注册资本、股权的,证券公司应当在报送前,对申请(备案)材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性以及申请(备案)事项符合条件的情况进行审查,并由证券公司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四条中国证监会在行政许可申请审查过程中,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书面审查;

(二)现场核查;

(三)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实地核查;

(四)中国证监会认为需要采取的其他审查方式。

第四十五条中国证监会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下列期限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一)对设立证券公司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6个月;

(二)对证券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且股权结构发生重大调整、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要求审查股东、实际控制人资格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

第四十六条证券公司设立申请获批后,发起人应当依法完成证券公司的筹建工作,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证券公司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领取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

证券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申请获批后,应当依法完成验资等相关工作,并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证券公司应当自完成变更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换发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

第四十七条派出机构收到备案材料后,应当对备案材料进行审阅。在备案文件齐备的前提下,派出机构应当自接收备案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备案申请人出具备案回执,并督促其更新机构监管综合信息系统有关公司档案。

证券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且股权结构未发生重大调整的,应当在收到备案回执后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换发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

第五章股权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八条证券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证券公司股权管理事务的办事机构,负责与股权管理事务相关的方案制定、尽职调查、报批或备案、组织实施、公司登记、信息报送或披露、后续责任追究等工作。

证券公司董事长是证券公司股权管理事务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协助董事长工作,是股权管理事务的直接责

任人,牵头组织证券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实施相关工作。

第四十九条证券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送证券公司相关股权信息,上述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证券公司股东对证券公司经营管理的影响力与其持股比例存在重大差异的,证券公司应当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进行判断,并据此披露或报送相关信息。

证券公司发现规避股东资格审批或监管的行为,应当在发现后及时履行报批或报告义务。

第五十条证券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推动完善证券公司治理结构,支持证券公司合规经营,配合证券公司做好股权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五十一条证券公司的股东以及股东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参股证券公司的数量不超过2家,其中控制证券公司的数量不超过1家。

第五十二条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或者管理证券公司的股权。

第五十三条证券公司股东的持股期限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存在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证券公司,证券公司的控股股东,以及受证券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股东,自持股日起60个月内不得转让相关证券公司

股权;其他股东,自持股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相关证券公司股权;

(二)不存在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证券公司,股东自持股日起48个月内不得转让相关证券公司股权;

(三)证券公司以未分配利润或者公积金转增资本,如果参与增资的股东持股期限尚未届满,其新增股权在持股期限内也不得转让;

(四)证券公司股东设有经营期限的,其入股时剩余的经营期限应当大于规定的持股期限,并在经营期限届满前转让所持证券公司股权;

(五)证券公司从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证券公司股东应当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自改制完成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所持股份。相关股权的原持股期限尚未届满的,按照孰长原则执行。

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持股期限,不因持股日后证券公司股权结构的调整、证券公司股东地位或与其股东关联关系的变化而相应调整。

证券公司股东的实际控制人对所控制的证券公司股权应当遵守与证券公司股东相同的锁定期,中国证监会依法认可的情形除外。

通过证券交易所、股份转让系统交易依法取得证券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不适用本条规定。

第五十四条经中国证监会同意,证券公司股权变更属

于下列情形的,股权处置方不受持股期限的限制,但股权受让方(承继方)应当符合本规定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一)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转让证券公司股权;

(二)证券公司股东发生合并、分立,导致所持证券公司股权由合并、分立后的相关方承继;

(三)证券公司股东为落实中国证监会等监管部门的规范整改要求而处置证券公司股权;

(四)证券公司发生合并、分立、风险处置等特殊情形导致证券公司股权发生转让;

(五)商业银行对因行使质权而取得的证券公司股权,依照《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在2年内予以处分。

第五十五条证券公司股东在股权锁定期内不得质押所持证券公司相关股权。

证券公司股东质押相关股权的,不得损害其他股东和证券公司的利益,不得恶意规避股权锁定期要求,不得约定由质权人或其他第三方行使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也不得采取股权收益权转让等其他方式变相转移证券公司股权的控制权。

第五十六条证券公司应当在章程中约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股东及其提名董事不得行使表决权:(一)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备案,持有或实际控制证券公司5%以下股权,通过证券交易所、股份转让系统取得证券公司5%以下股权的除外。

(二)对于不须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证券公司变更注册资本或者股东事项,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发现不符合条件,责令其改正,在整改工作完成前;

(三)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或者管理证券公司股权;

(四)通过接受表决权委托、接受收益权等方式变相控制证券公司相关股权;

(五)持股锁定期满后,证券公司股东质押所持证券公司股权超过所持该证券公司股权50%;

(六)证券公司股东存在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持股行为。

第五十七条证券公司与其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方应当在机构、财产、业务等方面严格分开,各自独立经营、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

证券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证券公司与其或者所控制的其他企业间发生业务竞争;不得利用控制地位侵占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其他股东及证券公司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八条证券公司的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虚假出资、出资不实、抽逃出资或者变相抽逃出资;

(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干预证券

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

(三)滥用权利,占用证券公司或者客户的资产,损害证券公司或者客户的合法权益;

(四)频繁质押证券公司股权或者转让股权收益权且没有合理理由;

(五)要求证券公司为其或其关联方提供融资或者担保,或者强令、指使、协助、接受证券公司以其证券经纪客户或者证券资产管理客户的资产提供融资或者担保;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九条证券公司的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证券公司:

(一)所持有或者控制的证券公司股权被采取财产保全或者强制执行措施;

(二)质押或者解质押所持有的证券公司股权;

(三)变更名称;

(四)发生合并、分立;

(五)被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托管、接管或者撤销等监管措施,或者进入解散、破产、清算程序;

(六)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七)持有证券公司5%以下股权股东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八)其他可能导致所持有或者控制的证券公司股权发

证券公司经纪业务考核管理办法

XX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经纪业务提成政策与职级考核办法 第一章 经纪业务营销体系的薪酬与绩效标准、职级设置与晋升序列 第二年即2010年标准 表二

第三年2011年后要求达到的标准 说明: 1、上述岗位考核和职级晋升时,见习客户经理、客户经理、高级客户经理每三个月进行一次考核和职级调整,营销经理、营销中心

总监、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每半年考核和职级调整一次,总经理、 营销总监、副总裁每年考核并对职级调整一次。 2、本办法所称“副总裁”为公司非行政系列职级,但享受该职 级的待遇。 3、本章考核的资产规模是指考核期内日均数(考核期内交易日 的加权平均数)。 第二章营销人员的佣金提成政策 一、营销人员原则上只有在所创造的收入超过公司所支付给该职 位员工的综合成本的情况下才可以计提提成。综合成本C的计算公式 为:月薪×120%。 1、营销人员创造的净收入为I = 净佣金收入-直接营销费用,则 计提奖金的基数R=I-C。为:营销人员的提成标准如下: 当R ≤个人综合成本时,不计提 当个人综合成本< R ≤个人任务指标的50% 25% 当个人任务指标的50% < R ≤个人任务指标的100% 30% 当个人任务指标的100% < R ≤个人任务指标的200% 35% 当R >个人任务指标的200% 40% 各级计提比率仅应用于包含在各级标准的部分。本部分提成当月 兑现。 2、为了鼓励营销体系的各职级营销人员积极建设团队、培养人才, 完成当月考核指标的营销人员的直接(上一级)主管可以获得该营销 人员R×4%的团队建设奖金,上二级主管可以获得R×2%的团队建设 奖金,上三级主管可以获得R×1%的团队建设奖金。但该营销人员的

支付清算组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支付清算组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支付服务市场健康发展,规范支付清算行为,提高清算效率,防范清算风险,维护金融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支付清算组织,是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向参与者提供支付清算服务的法人组织。包括: (一)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票据和结算凭证等纸质支付指令交换和计算的法人组织; (二)为银行卡等卡类支付业务的机构提供支付指令的交换和计算以及提供专用系统的法人组织; (三)为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其他机构及个人之间提供电子支付指令交换和计算的法人组织。 (四)其他为参与者提供支付指令交换和计算的法人组织。 第三条本办法下列用语含义为: (一)支付清算是指支付指令的交换和计算; (二)支付指令是指参与者以纸质、磁介质或电子形式发出的,办理确定金额的资金转账命令; (三)支付指令的交换是指提供专用的支付指令传输路径,用于支付指令的接收、清分和发送; (四)支付指令的计算是指对支付指令进行汇总和轧差; (五)参与者是指接受支付清算组织章程制约,可以发送、接收支付指令的金融机构及其他机构。 第四条支付清算组织按照为参与者提供支付清算服务范围不同,分为全国性、区域性和地方性支付清算组织。 全国性支付清算组织是指在全国范围内提供支付清算服务的法人组织。 区域性支付清算组织是指为毗邻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同)的参与者提供支付清算服务的法人组织。 地方性支付清算组织是指为省内参与者提供支付清算服务的法人组织。 第五条支付清算组织提供支付清算服务应当遵循安全、效率和诚信的原则。 第六条支付清算组织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七条支付清算组织不得吸收存款,不得为参与者办理清算结果的资金转账。 第八条支付清算组织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九条中国人民银行是支付清算组织的监督管理部门。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审批全国性和区域性支付清算组织;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审批地方性清算组织;中国人民银行也可授权分支机构审批区域性支付清算组织。 第十条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支付清算业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设立与变更 第十一条支付清算组织的设立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 设立全国性和区域性支付清算组织,由申请人所在地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或省会(首府)中心支行审核后,报中国人民银行审批。 设立地方性支付清算组织,由申请人所在地人民银行审核后,报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或省会(首府)中心支行审批,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十二条设立支付清算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 (二)具有符合本办法要求的最低注册资本; (三)具有熟悉支付清算及相关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 (四)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五)具有符合要求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经营条件; (六)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境外投资者可以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投资者共同投资设立支付清算组织,投资比例不得超

证券公司客户关系管理信息系统及营销.

武汉金融2003年第1期总第37期11 一、营销策略的演进过程 十九世纪初期,是大众营销(M ass M arketin g 手法大张旗鼓的时候;大众营销,是指销售者重视大量生产、大量配销及大量促销一项产品给所有的购买者,以亨利福特(H enr y F ord 提供T 型汽车给所有购买者为典范(K olter ,1998。1991年,著名的行销大师 M ckenna 提出了关系营销(R elationsh i p M arketin g 的 理论,紧接着另一个革命性的营销理念“一对一营销”(One to O ne M arketin g 也随之而起(A llen ,K ania &Y aeckel ,1998。 关系营销作为对以往各种营销观念的总结和发展,指的是与建立、发展和维持成功的关系交换所进行的一切活动(M or g an &H unt ,1994。关系营销包括几个要素:以个别客户为分析单位,利用信息科技与资料库等工具建立个别客户档案,提供个性化的产品与服务,建立与客户之间长期性的结合以获取其终身价值。关系营销与传统的交易营销在观念上有许多不同之处。交易营销是指厂商着眼于单次的交换或交易,分析的单位是单次的市场交易,厂商的利润来源就是该次的交易,是一种相当短期的时间观点。 二、证券公司市场营销和客户管理的内涵 1、以智能代理人的角色重新定位证券公司 不论是传统企业也好,或是新兴的网络公司也好,都应该从服务消费者的角度来面对网络。也因为如此,证券公司往往会面临重新定位的问题。证券公司在推行一对一营销时,必须将自己定位成“可信赖的智能代理人”,以拥有强大的记忆功能为基本条件。也就是证券公司必须有能力成为消费者最信赖的咨询对象,因为通过网络科技及数据库的整合,企

证券公司合规管理实施指引

证券公司合规管理实施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指导证券公司有效落实《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提升证券公司合规管理水平,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证券公司应当树立并坚守以下合规理念: (一)全员合规。合规是证券公司全体工作人员的基本行为准则。证券公司全体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准则,主动防范、发现并化解合规风险。 (二)合规从管理层做起。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董事会有效行使重大决策和监督功能,确保监事会有效行使监督职能;证券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重视公司经营的合规性,承担有效管理公司合规风险的责任,积极践行并推广合规文化,促进公司合规经营。 (三)合规创造价值。证券公司应当通过有效的合规管理防范并化解合规风险,提升管理和业务能力,为机构自身、行业和社会创造价值。 (四)合规是公司的生存基础。证券公司应当提升合规管理重视程度,坚持合规经营,为公司正常经营及长期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 第三条证券公司应当制定合规管理的基本制度,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合规管理的基本制度应当包括合规管理的目标、基本原则、机构设置及其职责、履职保障、合规考核以及违规事项的报告、处理和责任追究等内容。 证券公司应当结合本公司经营实际情况,制定指导经营活动依法合规开展的具体管理制度或操作流程,切实加强对各项经营活动的合规管理。 证券公司应当制定工作人员执业行为准则,引导工作人员树立良好的合规执业意识和道德行为规范,确保工作人员执业行为依法合规。 证券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合规管理人员的专业化、职业化水平。 第四条证券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行业公认普遍遵守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包括但不限于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专业敬业、公平竞争、客户利益至上、有效防范并妥善处理利益冲突、自觉维护行业良好声誉和秩序、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等。 第五条证券公司应当有效防范并妥善处理利益冲突,在涉及到公司与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时,应当坚持客户利益至上的原则;在涉及到客户与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时,应当坚持公平对待客户的原则。 第六条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对证券公司合规管理工作实施自律管理。

xx公司持续改进工作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南化公司持续改进工作管理规定 1、总则 1.1南化公司开展持续改进工作的目的是为了建立运营转型的长效机制,提升公司绩效,推动公司健康发展,实现管理最优和效益最佳,为公司在运营系统、管理架构、理念与能力方面实现改善提升,达成更高业绩水平和战略发展目标提供助力。 1.2持续改进工作是全员参与的一项工作,是公司机关各处室、各中心、各分子公司和运行部日常工作的组成部分。 2、管理机构与职责 2.1公司成立持续改进工作领导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任组长,公司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任副组长,公司相关职能处室、中心负责人为小组成员。 2.2公司持续改进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和指导公司持续改进工作,研究解决持续改进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对持续改进工作重大事项进行决议。领导小组下设公司持续改进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2.3公司持续改进办公室职责: 2.3.1在持续改进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2.3.2对分子公司和运行部的持续改进办公室实行管理,集中力量推动公司持续改进工作;对公司两级持续改进人员定期进行考评,并视情况提出轮换和调整的建议。 —1—

2.3.3负责牵头制订并贯彻落实公司持续改进工作管理制度,负责对公司专业管理、分子公司和运行部的持续改进工作进行评价和考核,负责推动跨专业、跨部门、跨单位的问题协调和解决。 2.3.4负责根据公司战略目标,制订持续改进总体工作目标,建立持续改进工作总体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2.3.5负责管理、指导与检查各专业处室、分子公司和运行部持续改进工作,协调相关资源,促进各单位在运营系统、管理架构、理念和能力上持续改善提升,对各单位持续改进工作进行月度评价。 2.3.6负责牵头对持续改进项目进行审核与指导、检查与跟踪、评价与激励。负责牵头组织跨部门、跨单位持续改进项目。 2.3.7负责持续改进工作的成果验收和固化,对共性问题的解决方案进行复制和推广,为经验传播交流共享提供平台。 2.3.8负责对内训师进行资格评定,组织教材编写,定期开展持续改进骨干的培训工作,并对分子公司和运行部的持续改进培训工作进行考核评价及支持。 2.3.9负责持续改进工作的对外沟通、交流和向上级部门汇报。 2.3.10负责公司级运营转型项目的数据统计和分析,档案的汇总和管理。 2.4机关各部门职责: 负责专业管理方向的持续改进工作,负责管理、指导与支持各单位组织的持续改进项目,负责牵头组织开展本部门的持续改 —2—

证券公司规章制度

证券公司规章制度 篇一:知名证券公司投行业务管理制度(免费) 公司各有关部门: 经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决定,现将《北京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办法》(试行)正式下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送:董事会秘书处、稽核部、总经理办公室、计划财务部、证券投资部、经纪业务部、 国债部、投资银行总部及所属业务部、公司所属各营业部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北京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为加强对公司投资银行业务的管理、监督和指导,合理分工,协调发展,建立科学、规范、高效的业务管理体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旨在明确公司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及决策程序,理顺管理总部与业务部门关系,强化指标考核,提高工作质量和

工作效率,增强公司投资银行业务健康有序发展。公司投资银行部业务主要包括股票的发行与承销,上市公司增发与配股,上市辅导与推荐,债券发行,兼并与收购,财务顾问等项业务及其他金融创新业务。公司设立投资银行总部及管理部(以下简称“总部”),总部是公司投资银行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投资银行业务进行统筹安排、宏观调控、业务协调和绩效考核。开展投资银行业务必须在总部的统一指导下进行。公司设立投资银行业务部门,具体承揽承做项目。投资银行实行“总部统一协调,业务部独立运作”的模式。业 务部是独立的业务部门,年初对公司签订收入、费用、利润任 务书,年终由总部协助公司进行核算与考核。 第二章投资银行总部及管理部 第七条总部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1—2人。 第八条总部及管理部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业务的统一协调; 2、负责各业务部、分部的设立与考核; 3、负责项目的立项审查、项目进度控制、项目正式报送材料的审核; 4、负责项目内核工作; 5、负责业务培训、收集政策信息; 6、负责与有关部门协调及公司内部协调; 7、负责文件收发、档案管理、内部各项管理制度的制定与修改; 8、负责财务核算、指标考核,员工审核、考核、晋级;

市政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经济开发区市政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经济开发区市政工程建设的规范化管理,明确工程建设管理工作职责,提高工作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规定,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市政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一、工作机构 工程建设管理由国土规划建设科、总工程师室、工程建设部、招投标管理中心共同负责,各科室(部、中心,以下简称各科室)要严格遵循“各司其职,无缝对接,规范管理”的原则和“日事日毕,一线监管,民主决策”的方法开展工作,具体职责如下:(一)国土规划建设科: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土地、规划建设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开发区土地规划、征用、出让、回收等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对工程建设部、总工程师室进行业务领导,统筹管理开发区规划建设工作;负责协调开发区“一区九园”规划建设事宜。负责开发区规划建设年度计划、月计划的制定及具体规划建设项目的启动,准确掌握规划建设项目进展情况,组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协调解决开发区规划、工程建设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负责企业用地的落图定点及放样验线工作;负责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存档工作及各类台帐、数据库的建设、管理;负责制定建设资金支付计划,做好建设资金上报审批,审核各类工程建设项目预(结)算及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拨付;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二)总工程师室: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负责编制和督促实施开发区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

细规划、专项规划,参与立面改造、开发区配套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规划方案及初步设计审核工作;负责入区企业厂房图纸审批;负责勘察设计及施工图纸审查工作,负责自建工程的技术指导、把关;负责技术交底及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的审核,参与工程类合同的拟定和自建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审核工程款预结(算)价款。 (三)工程建设部:负责开发区内基础设施(包括市政道路、挡土墙、排洪沟、土石方、给排水管道等工程)的质量、进度、投资、安全监管,负责工程类档案及相应数据库资料的收集、整理、提供;对工程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及工程预(结)算进行把关,做好工程施工至竣工验收阶段的工程档案管理。五里园配套用地项目建设工作组负责五里园配套设施(包括安臵房、廉租房、幼儿园、学校、卫生中心等)建设各项工作。 (四)招投标管理中心:负责开发区工程招投标及零星工程邀标工作,负责五里园工程类合同的签订管理及建设工程的预(结)算、上报财政评审工作,并对所负责工作范围内的相关文件、资料进行整理归档。 二、会议制度 工程建设管理实行工作会议制度,便于及时发现及解决当前存在问题,提高各项工作的周密性与计划性,保障科室高效有序、无缝对接,加强科室人员的交流与学习。 (一)每日早会:各科室实行每日早会制度。科室人员简要汇报前一日所负责工作完成情况及今日工作安排,科长、副科长布臵当日工作任务;工程部人员还应汇报本人所监管工程的进度、

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16

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16 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提高城市总体规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审批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规划地位)城市总体规划是全局性、综合性规划,在城市发展中具有战略引领和刚性控制作用,是合理配置城乡资源、优化空间布局、指导城乡建设和管理的基本依据。 经依法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应当严格执行,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第四条(规划原则)制定和实施城市总体规划,应当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尊重城市发展规律,坚持以人为本、尊重自然、传承历史、绿色低碳、区域协调、城乡统筹、集约节约、因地制宜的基本原则,维护公共利益,保障公共安全。 加强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推进两图合一。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和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依据。 编制近期建设规划、详细规划、专项规划等,不得违反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第五条(管理体制)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城市总体规划制定和实施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省、自治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审批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报批管理等具体工作。 第二章规划编制组织 第六条(组织编制主体)城市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实施和修改,城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具体承办。 第七条(编制单位资质)承担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单位,应当取得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工作。 第八条(前期工作)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前,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现行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开展规划实施评估、战略研究等前期工作,明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思路和重点。 在前期研究工作基础上,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工作应当至少在现行规划到期前两年开始。 第九条(专题研究和技术论证)在城市总体规划编制过程中,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相关方面的专家,对涉及城市发展建设和空间资源保护利用等重大事项开展专题研究,对规划草案进行技术论证。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解读-C09009-考试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 根据《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券公司与证券经纪人签 订委托合同前,()应对证券经纪人资格条件进行严格审查。 A. 证券公司法人所在地证监局 B. 中国证券业协会 C. 中国证监会 D. 证券公司 您的答案:D 题目分数:6 此题得分:6.0 2. 根据《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对证券经纪 人进行不少于()个小时的执业前培训。 A. 30 B. 40 C. 50 D. 60 您的答案:D 题目分数:6 此题得分:6.0 二、多项选择题 3. 根据《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券经纪人在执业过程中, 可以从事的业务包括()。(本题有超过一个的正确选项) A. 向客户介绍证券公司和证券市场的基本情况 B. 通过互联网络、新闻媒体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 活动 C. 向客户介绍证券投资的基本知识及开户、交易、资金 存取等业务流程 D. 替客户办理账户开立、注销、转移,证券认购、交易 或者资金存取、划转、查询等事宜 您的答案:A,C 题目分数:6 此题得分:6.0 4. 根据《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券公司为证券经纪人进

行执业注册登记前,应当()。(本题有超过一个的正确选项) A. 按照协会的规定打印证券经纪人证书 B. 对证券经纪人进行后续职业培训 C. 与证券经纪人签订委托合同 D. 对证券经纪人进行执业前培训,培训测试须合格 您的答案:C,D 题目分数:6 此题得分:6.0 5. 根据《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券公司可以通过()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本题有超过一个的正确选项) A. 公司员工 B. 委托居间人 C. 委托保险经纪人 D. 委托证券经纪人 您的答案:A,D 题目分数:7 此题得分:7.0 6. 根据《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中国证券业协会负责()。(本题有超过一个的正确选项) A. 制定有关证券经纪人的自律规则 B. 组织或者办理证券经纪人的资格考试 C. 有关证券经纪人的注册登记、证书印制与后续职业培训 D. 对证券经纪人的执业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您的答案:B,C,D,A 题目分数:7 此题得分:7.0 7. 根据《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券经纪人的执业地域范围,应当与()相适应。(本题有超过一个的正确选项) A. 所服务的证券公司的管理能力 B. 证券营业部的客户管理水平 C. 证券经纪人数量 D. 客户服务的合理区域 您的答案:D,A,B

档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

塔****开发公司档案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塔****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塔**公司或公司)档案管理工作,加强企业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天然**股份有限公司档案工作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档案,是指公司在生产、经营、科研、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对企业具有保存、查考利用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文件等各种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它们是公司的无形资产,是公司科学技术资源储备的一种形式,是提升企业价值、宣传企业形象的必要条件和依据。 第三条为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便于提供利用,公司所有档案坚持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档案部门应当努力开发档案信息资源,为公司的各项工作提供有效服务。 第四条公司各单位和每一位员工,都有按规定利用档案的权利和依法保护档案的义务。 第二章档案工作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公司(党委)办公室是公司档案工作的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如下: 1、负责宣传贯彻《档案法》和《档案法实施办法》,审定公司档案工作管理办法、规章制度。 2、负责公司档案工作的整体建设、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监督指导。 3、组织开展档案鉴定工作,审批档案鉴定销毁报告。 第六条公司档案资料中心具体负责档案业务工作的落实,是公司档案保管、利用中心,其主要职责是: 1、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档案工作规定,制定公司档案管理办法和标准规范并组织实施。 2、根据档案工作现状,提出和解决档案管理中出现的各种问题,逐步达到档案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 3、组织和指导档案工作业务交流、档案干部专业培训和档案学术研究。 4、负责公司各单位、各部门档案管理工作的检查、督促和业务指导。 5、负责公司**开发、炼**化工、基建工程、设备仪器、公文、会计等档案的收集、整理、鉴定、保管、统计、利用工作。 6、负责保管公司所属单位移交进馆的档案,并及时编制有参考价值的档案信息,为科研、生产提供利用和咨询服务。 7、负责收集整理史志性资料,完成年鉴、党史等编写工作。 8、负责组织档案管理新技术、新方法的推广及应用工作。 9、负责公司重点工程、重要设备仪器、重大科研项目归档文件的验收。 第七条公司专(兼)职档案工作人员要忠于职守,遵守纪律,具备档案专业知识、管理知识、相关专业知识和计算机操作技能,持证上岗。专职档案人员的业务培训率要达到100%。

证券公司新型客户关系管理体系探讨

新型客户关系管理体系探讨 一、加拿大财富管理模式演变的历程 (一)市场竞争促使财富管理模式的产生 20世纪80年代加拿大证券业从固定佣金制转变为浮动佣金制,90年代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推动了折扣券商的兴起,这对证券公司的传统盈利模式形成了巨大的冲击。为了应对佣金水平下降的压力,证券公司必须体现自己服务的价值,推出新的服务以争取客户的认同。以现代投资组合管理理论为基础的投资组合解决方案则被证券公司广泛的应用到了私人客户身上。通过充分挖掘客户的投资目标与限制条件,为客户建立战略资产配置方案,以满足客户需求。 在以上背景下,财富管理应运而生。财富管理服务客户的收费则从佣金模式过渡到收费模式,按客户资产规模的百分比收取年费。它使券商有了长期稳定的收入,反映了券商提供增值服务的价值,使券商强有力地抵御了折扣券商的冲击。 (二)财富管理模式中客户关系管理的变化 加拿大证券行业,客户对证券公司职员称谓在一个世纪以来的演变折射了整个行业的发展过程。这一称谓按时间顺序依次是:客户伙伴(customer‘sman)、中介(Broker)、销售员(Salesman)、账户执行(AccountExecutive)、投资代表(InvestmentRepresentative)、投资顾问(InvestmentAdvisor)、金融顾问(FinancialAdvisor)、财富顾问(WealthAdvisor)。 称谓的演变清晰地反映了北美证券行业客户关系管理方式与内容的发展历史。早期主要是以交易通道服务为主,同时夹杂产品销售,证券公司与客户是一种松散的关系,没有系统的客户关系管理。后来提供投资咨询服务成为主要的内容,客户关系系统建立在单向沟通的基础上。最后演变到目前以客户为中心的财富管理模式,树立全面整体服务的理念,根据客户情况充分发掘客户需求,以投资组合解决方案为主要手段,满足客户在财富积累、财富保持、财富转换以及财富转移等各个阶段的需求。从而,形成完整的客户关系管理系统。 二、我国证券市场现状及公司客户关系管理系统综述 我国证券市场只有不到20年的发展历程,属于超常规发展状态。证券公司客户服务体系随着市场的发展壮大不断演变,基本划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从证券市场诞生至1999年7月《证券法》实施。这个阶段很多证券公司基本处于垄断经营状态,地域性的优势非常明显,交易手段基本上以现场交易为主。证券公司的客户服务基本上是围绕构建快捷的交易系统和舒适的环境,不存在客户服务关系管理的概念。第二个阶段是从1999年7月到2002年4月佣金市场化。 在此期间,网上交易开始兴起,地域性的优势开始丧失,牛市中券商纷纷增资扩股,加大对经纪业务的争夺。证券投资咨询办法的实施,券商开始了以投资咨询服务为主的客户服务模式,逐步提出客户关系管理的理念,大券商开始构建客户关系管理的技术平台CRM系统,此阶段客户关系管理处于雏形和萌芽状态。第三阶段是2002年4月至今。期间伴随着股权分置改革,产生的机构客户数量越来越大,2004至2006年进行券商的综合治理,合规经营成为证券公司的主题,一方面券商之间为争夺客户资源展开价格战,而且恶性竞争的趋势不

证券公司合规工作计划

证券公司合规工作计划 合规是指商业银行的经营活动与法律、规则和准则相一致。以下是证券公司合规工作计划,欢迎阅读。 证券公司合规工作计划 1 第一部分 20**年度总体目标 总体目标: 20**年我营业部的重点工作方向围绕这三项工作重点,我营业部将狠抓业务合规工作,控制业务风险,提高业务服务质量,加强理财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人员业务素质,做好投顾和客服的转型工作,打造营业部的专属理财服务品牌。此外做好IB业务和融资融券业务上线的准备工作和培训工作。加强费用支出管理,加强各部门业务创新力度和执行力。大力推广新业务,为公司增加新的利润点尽心尽力。 融资融券业务转常规在即,现融资融券业务正处于全网测试阶段,待公司取得融资融券资格后,营业部努力争取获得公司首批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资格,我们将根据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筹备、开展的工作安排,积极准备工作以保证业务的顺利推广。 第二部分 20**年度具体经营指标 具体经营指标: 一、理财方面: 依照今年我营业部的新增资产XXX万,将明年的目标增

加XX个百分点,为XXX万。新增客户数XX户,净利润达到1000万。在不损失客户的前提下,尽量维持当前的佣金水平,减少佣金的进一步下滑。充分利用投顾业务的开展提升市场占有率,加强客户服务工作,降低客户流失率,做好融资融券业务的准备工作,充分利用融资融券业务的杠杆作用,有效放大市场占有率。 二、基金销售方面: 根据本营业部实际情况,20**年我营业部实际完成基金及理财产品共计1200 万, 20**年我营业部将计划增加20个百分点,为1500万。其中计划销售本公司产品1000万,重点基金500万。 三、 IB业务方面: 20**年末期货资产预计同比20**年增长20%,资产达到216万元;收入预计同比20**年增长12%,收入达到万元;如果营业部能在一季度取得IB业务资格,则期货资产力争同比20**年增长30%,资产力争达到235万元;收入预计同比20**年增长15%,收入力争达到万元。 四、融资融券方面: 营业部取得融资融券业务资格后,将按照现有符合开户资格的客户的一定比例,根据市场行情,每月开发5-15户,并跟踪服务。计划客户开发,与投顾业务开展同步进行。 第三部分 20**年度工作措施

证券公司营业部营销人员管理与考核办法

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营业部营销人员 管理与考核办法 (2013年3月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营业部营销体系架构及岗位 (2) 第三章客户经理考核管理及收入分配 (7) 第四章A类经纪人考核管理及收入分配 (11) 第五章B类经纪人考核管理及收入分配 (13) 第六章营销管理岗位及辅助岗位人员考核及薪酬 (13) 第七章营销人员的引入与培训 (16) 第八章营业部营销人员行为规范 (17) 第九章其他 (17) 附则 (1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尽快实现公司经纪业务的转型,切实增强公司经纪业务的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力,同时规范营业部证券经纪业务营销人员的管理,建立和培养一支精品化、专业化的营销队伍,保障证券经纪业务营销人员的合法权益,以规范化、科学化的考核、管理使之健康发展,力争实现共赢,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根据《证券法》、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以及《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经纪人执业规范(试行)》制定。 第三条证券经纪业务营销人员(以下简称营销人员)是指以营业部为依托或通过营业部提供的营销渠道从事客户招揽、客户服务和产品销售等活动的营销人员以及相关营销管理人员。 第四条公司证券经纪业务营销人员的用工形式根据其签订合同类型分为客户经理、证券经纪人(以下简称经纪人)两类。客户经理与公司间属劳动用工关系,签订劳动合同;经纪人与公司间属委托代理关系,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分别为《A类证券经纪人委托代理合同》及《B类证券经纪人委托代理合同》。 第二章营业部营销体系架构及岗位 第五条营业部营销体系架构 营业部营销中心岗位设置如下:营销总监、区域经理、客户经理、经纪人(A、B类)、营销辅助岗。其中营销总监、区域经理为营销管理岗位,营业部设置营销管理岗和营销辅助岗均须满足特定的设置条件。

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 6)

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 6)

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律师事务所聘用人员的管理工作,规范法律服务市场秩序,促进律师队伍的健康发展,根据《律师法》、《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并参照全国律协制定颁布的有关行业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辅助人员是指受聘于律师事务所,专门从事行政管理、财务管理或辅助律师执业等的工作人员,不包括执业律师、实习律师(实习律师的管理办法由省厅另行制定)。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建立健全聘用辅助人员的管理制度,依法保障所聘用辅助人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辅助人员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辅助人员的聘请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聘用辅助人员时,应当严格审查应聘者个人简历、身份证明、学历证明等资料的原件。 律师事务所聘用辅助人员必须依法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律师不得以个人名义聘请助理人员从事辅助性法律业务。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应当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为聘用人员办理统筹社会保险。 第六条律师事务所不得聘用下列人员从事律师事务所辅助工作:(一)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 (二)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三)品德不良的; (四)其他因生理、精神等方面的原因不适合在律师行业从事法律服务工作的。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为其所聘请的辅助人员建立人事档案,档案内容应至少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身份证复印件 (二)本人最高学历证书复印件 (三)本人学习和工作简历 (四)与律师事务所签订聘用劳动合同原件 (五)其他相关的从业资质证明材料 第八条律师事务所的聘用人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 (二)获得劳动报酬,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和福利待遇; (三)非因法定事由或者合同约定不被辞退; (四)以合同约定提出辞职; (五)提出申诉或者控告。

2018年证券公司合规管理制度

2018年证券公司合规 管理制度 2018年11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3) 第二章机构设置及其职责 (6) 第三章履职保障 (11) 第四章合规报告与违规举报、处理 (15) 第五章工作配合与协调 (17) 第六章检查与监督 (18) 第七章责任追究 (19) 第八章附则 (2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健全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立合规风险管理的长效机制,增强公司自我约束能力,实现公司持续规范发展,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证券公司合规管理实施指引》等法律法规和准则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合规,是指公司及公司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和执业行为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和准则”)。 本制度所称合规管理,是指公司制定和执行合规管理制度,建立合规管理机制,防范合规风险的行为。 本制度所称合规风险,是指因公司或公司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或执业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和准则而使公司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采取监管措施、给予纪律处分、出现财产损失或商业信誉损失的风险。 第三条公司合规管理的目标:通过建立合规管理组织架构,制定和执行合规制度,培育合规文化,防范和应对合规风险,监测、检查经营活动,促进公司内控体系的健全和有效,实现外部监管与公司内部约束的有效统一,确保公司各项经营活动合法、合规开展。 第四条公司合规管理坚持系统性、独立性、有效性、制衡性、客户利益至上的基本原则。

(一)系统性原则。合规管理体系的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到公司治理与经营管理的各项制度、各个环节,包括完善公司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优化业务流程,健全组织架构,落实违规责任追究,强化工作人员合规培训,培育公司合规文化等方面。 (二)独立性原则。公司保障合规总监和合规管理人员的独立性。公司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规定的职责和程序,直接向合规总监下达指令或者干涉其工作。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下属各单位应当支持和配合合规总监、合规部门及本单位合规管理人员的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阻挠合规总监、合规部门和合规管理人员履行职责。 (三)有效性原则。合规管理体系的建立,要结合公司实际,符合公司的战略目标,以确保合规职责的有效履行,为经营活动合法、合规性保驾护航。 (四)制衡性原则。合规管理体系的建立,应遵循《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的要求,各部门间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前、中、后台管理相互分离。合规部门与风险管理、稽核等部门职责明确,分工合理。 (五)客户利益至上原则。公司应当合规经营、勤勉尽责,遵守下列基本要求: 1、充分了解客户的基本信息、财务状况、投资经验、投资目标、风险偏好、诚信记录等信息并及时更新。 2、合理划分客户类别和产品、服务风险等级,确保将适当的产

档案管理制度(征求意见稿)

档案管理制度(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的档案管理工作,规范各类文件、资料、实物的收集、整理和立卷归档,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集中管理,公司各部门在各项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留价值的文件、材料等,应将其中已经办理完结的部分按照相关要求及时交公司综合部统一归档。 第三条公司档案室的设置。 公司综合部设置档案室,存放每年产生的文书档案,及必要留存的其它档案。 第四条档案专职人员的职责。 (一)公司综合部设专职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档案的管理工作,其任务是向公司各部门档案兼职人员收集上一自然年度已办理完毕的文书档案和科技档案,鉴定、整理、立卷、归档、保存,并提供利用。 (二)公司综合部专职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本部门的一切文书档案的日常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并于第二年初,将前一年的文书档案按照《公司档案分类标准》及相关要求整理完毕归档。

第五条各部门档案兼职人员的职责。 (一)综合部以外各部门设立兼职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本部门工作所产生的已经办理完毕的档案的收集、整理、立卷、编目、归档。 (二)每年三月前,各部门档案兼职人员将前一年的文书档案依照《公司档案分类标准》及相关要求,整理完毕,移交给综合部档案管理人员归档。 第六条归档分类。 公司一切档案结合以下两种分类方法进行分类: (一)依据档案的信息记录方式不同,划分为: 1、文字档案:是指公司在其职能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类文字文件及接收的外部文字文件; 2、声像档案:是指公司在成长、发展过程中直接形成的能够反映本企业历史面貌的以感光、磁性材料为载体,以声音、图像形式为反映方式,具有保存价值的磁带、照片、VCD等; 3、实物档案:是指公司在成长、发展过程中形成的,能够反映本企业的各项工作成绩和历史面貌的奖章、奖杯等实物材料。 (二)依据档案的内容不同,划分为:

OA系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OA系统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集团办公自动化系统(本办法简称OA系统)顺利实施,保证其高效、安全运行,充分发挥OA系统的作用,结合集团办公自动化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OA系统,主要运用于集团总部各中心、部门、各子公司之间的公文流转。 第三条OA系统内容包括协同办公、公文管理、车辆管理、工作报表、用品管理、任务管理、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工作日志、文档管理、公共信息、个人设置、综合办公、常用工具等功能。 第四条OA系统自动对协同工作进行跟踪,对每位公司员工工作事项的处理周期、处理件数、延误情况进行记录,员工使用OA系统进行协同工作的情况将纳入该单位年度考核范围。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总部各中心、部门、各子公司。 第二章管理分工与职责 第六条集团行政管理中心负责OA系统的管理、规划、实施、培训和检查考核等工作,对系统实行统一部署,分级管理。其主要职责: 1.根据总裁办的指令,办理系统使用单位的注册、名称变更、撤销等相关手续的审核工作; 2.根据公司的发展,将新的管理规定实施到OA系统中; 3.根据实际情况对OA系统各类表单和流程进行修改及修订工作; 4.征询各使用单位的意见和建议,协调解决各使用单位在使用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5.培训各使用单位的员工; 6.做好其他相关工作。 第七条集团行政管理中心网络信息管理员(以下称系统管理员)负责OA系统的维护和管理等工作。其主要职责: 1.负责管理OA系统的软、硬件配置、升级。 2.负责日常的OA系统运行维护,网络设备故障处理。

3.负责OA系统的安全技术防范,定期就系统运行进行严格检查。 4.负责集团总部各部门办公终端系统的安装。 第八条各使用单位必须设一名负责人分管OA系统的运营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本单位员工使用OA的情况; 第九条集团各管理中心、各子公司应指定文档管理员一名,负责对本部门文档进行管理(新建、归档、整理、授权等)。 第十条使用单位需变更系统中的相关资料,应向行政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 1.使用单位名称变更的,应办理名称变更手续,并由该单位来函确定新的使用人员名单; 2.使用单位撤销的,应办理注销手续。即在系统中删除该单位名称,注销该单位使用人员,并将系统中的相关文件按撤销单位提出的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3.使用单位合并的,合并后的使用单位名称如果沿用合并前其中一个使用单位名称的,则该名称作为合并后的使用单位名称在系统中保留,被合并的使用单位按本条第二项规定办理注销手续;合并后的使用单位如果使用新的单位名称的,则按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重新办理注册手续,合并前在系统中使用的单位名称按本条第二项规定办理注销手续。 4.使用单位协同审批表单或流程需要修改,必须经过集团相关领导审批通过后,由主管部门通知系统管理员进行操作。 5.集团各部门、各子公司申请新员工系统账号,需通过所在公司人力资源部向系统管理员提交新员工资料:姓名、部门、职位及其上级主管。系统管理员添加员工编号及相关权限后,通过消息方式通知人力资源部及其上级主管,由上级主管转达给新员工,由行政管理中心统一安排新员工进行培训和考核。 第三章使用要求 第十一条员工应自觉遵守OA系统运行的规章制度,按照工作权限,认真完成本人在系统中所承担的工作任务。对生产一线员工及辅助后勤员工(没有使用电脑的员工)用纸质先提起审批,然后由本部门文员或人事行政文员输入电脑进行审批和备案。 第十二条系统通过用户名和密码进行身份管理和认证。员工应自己定期更换密码,防止他人非法使用。由于密码泄漏造成的损失由本人负责。每位员工都要熟练掌握OA系统的使用方法,使用OA 系统进行单位内部的各项日常办公。 第十三条员工的密码丢失,应向系统管理员提出申请,恢复初始密码。 第十四条员工在OA系统的设置中心里面,对自己的个人信息进行添加,如联

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定稿版

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精编 W O R D版 IBM system office room 【A0816H-A0912AAAHH-GX8Q8-GNTHHJ8】

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律师事务所聘用人员的管理工作,规范法律服务市场秩序,促进律师队伍的健康发展,根据《律师法》、《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并参照全国律协制定颁布的有关行业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辅助人员是指受聘于律师事务所,专门从事行政管理、财务管理或辅助律师执业等的工作人员,不包括执业律师、实习律师(实习律师的管理办法由省厅另行制定)。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建立健全聘用辅助人员的管理制度,依法保障所聘用辅助人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辅助人员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辅助人员的聘请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聘用辅助人员时,应当严格审查应聘者个人简历、身份证明、学历证明等资料的原件。 律师事务所聘用辅助人员必须依法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律师不得以个人名义聘请助理人员从事辅助性法律业务。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应当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为聘用人员办理统筹社会保险。 第六条律师事务所不得聘用下列人员从事律师事务所辅助工作:

(一)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 (二)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三)品德不良的; (四)其他因生理、精神等方面的原因不适合在律师行业从事法律服务工作的。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为其所聘请的辅助人员建立人事档案,档案内容应至少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身份证复印件 (二)本人最高学历证书复印件 (三)本人学习和工作简历 (四)与律师事务所签订聘用劳动合同原件 (五)其他相关的从业资质证明材料 第八条律师事务所的聘用人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 (二)获得劳动报酬,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和福利待遇; (三)非因法定事由或者合同约定不被辞退; (四)以合同约定提出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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