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法律制度建设的意义

一-土地法律制度建设的意义
一-土地法律制度建设的意义

一土地法律制度建设的意义

农业税的取消有划时代意义,已经引起极大关注和广泛称赞。但是根本问题不在农业税,而是土地法律制度问题。农业的发展离不开土地,中国有60%的耕地处于中等产量,需要有大量的投入;农民问题最核心的就是收入问题。世界发达国家土地都是私有地,土地法律制度非常完善和稳定。土地法律制度是农民增收的关键。农民上访,农村的不稳定很大程度上与土地法律制度的不完善不稳定有关。土地法律制度是农村的基本制度,不解决,国家的农村政策难以贯彻,法治、人权目标也无从达到。解决农民低收入问题,应该从土地入手。即使农业税真正取消,等于平均每亩土地增收20元。如果我们能够稳定土地法律政策,农民必然会主动增加对土地的投入,其增收远远超过20元,难度和成本也远远小于取消税赋。国家可以帮助农民而鼓励他们留于农业,也可以帮助农民而鼓励他们转到工商业同时鼓励其他力量投资农业建立更开放的市场。第二条路更好更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目前制定物权法的重大障碍是民法典的稳定性,和政治、经济的制约如国有企业制度,土地制度之类的重要制度遭遇现代化、全球化年代。而“在民法的各基本制度中,物权法最需要而且最能够体现各国的本国特色”。[1]我国的《民法通则》没有采用物权的概念,而用“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其现实性就在于土地法律制度的不成熟不稳定。而如果盲目追求概念体系的形式完美并急于求成,反而会损害法律的尊严并在实践上造成对社会关系的破坏从而最终侵害人民的利益。

土地是重要的自然资源,是大多数其他财产的来源。从古到今,东方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都非常重视关于土地制度的立法。在中国目前还没有《土地法》这样一个总揽性的土地法律文件,我认为未来的土地立法的一个重要目标,是拟定一部《土地法》,代替或统领目前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农业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若干规定,土地登记规则、土地违法案件处理暂行办法等。而作为民法典之重要组成部分的物权法则可以缓行。

土地法是社会法,不同于单纯的私法性质的民法或单纯公法性质的土地管理法。我所构想的土地法应该具有类似知识产权法在民法典中的地位,属于但不捆绑于,有一定的独立性,出于现实、时代和适用的考虑使其游离于民法典这一文件之外;而婚姻法则应该回归民法典,因为婚姻法本身比较起土地法更具有私法的性质,同时婚姻纠纷更加的有法可依,人们对婚姻制度有相当的信仰,现代婚姻制度已经基本建立和深入人心,未来所需要的将是细微的修改。而土地法律制度则处于一个相当变动的年代,无论是制度上还是人们的心目中都是不可信赖的。在民法典物权编中解决土地制度的立法固然是良好法治的一个重大设计,然而在当前却不大现实,只会耽误民法典的出台和损坏民法典的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全书》及《地方法规汇编》是《民法典》的归宿,《民法典》必须与法律规则体系相协调,这一点也很难达到。在一个权力缺乏必要控制的社会,权力必然要蚕食人民的宪法权利,民法规范必然被管理法制渗透、误导和破坏;详尽的民事法律这一现代社会主体性法律的处境是完全不利的。立法者一定要制定出包容一切的《民法典》,可以预计的是,相当长的时期内不可能废除掉管理法制的侵扰性规定,即使民法典颁行后进行法律清理,但是没有宪政体制的法制,不可能完成对固化权力的管理法的清理。包容一切的《民法典》纳入现有管理型法律体系内,暴露在管理法制侵袭之下,必然根本落空。物权法的重要任务是要理顺国家与国有

企业的财产关系;物权法应当解决集体所有制的主体、内容、及权利的行使问题,[2]这其实是作为私法的物权法无能为力的。在当前的改革年代,土地法是变动不居的,是摸着石头过河。从19 28年12月湘赣边界政府制定的《井冈山土地法》和各地起义后制定的《土地问题决议案》等,29年4月的《兴国土地法》;30年5月的《土地暂行法》;30年8月的《中央军事委员会土地法》,31年11月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抗日民主政权的减租减息条例,1946年5月4日《中共中央关于土地问题的指示》,1947年9月的《中国土地法大纲》,到1949~1952年的土改,53年开始的初级农业合作社,56年开始的高级农业合作社,58年开始的人民公社,62年“人民公社16条”,1978~1982年的“大包干”,88年修改宪法和土地管理法,1997年后落实“30年不变”的延包政策。每次间隔太短。土地调整非常频繁,已经严重威胁到了土地的稳定。可以想象未来民法典物权制度的变动性。

土地法律制度的根本目的是土地资源的保护和有效利用;土地法律制度的调整对象是土地的归属关系、利用关系、流转关系和管理关系。[3]土地法要确定土地的各项权属,并尽可能地将土地的一些权属界定给农民。权利不仅要界定清楚,还必须能够有效地保护。如果在法律上界定给农民的权利,农民并不能全部地拥有,或者说全部地拥有代价太高,那么这项措施也不是根本解决土地纠纷和税费负担沉重的行之有效的方法。要想使这种方法奏效,国家必须严格执行各项法案,并有效地监督基层严格地执行这些法案。很明显,在目前中国农村的政治环境、行政环境、法律环境约束下,低成本地保护法律赋予的农民的权利是不太可能的。

土地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土地法,是一切的和土地直接有关的法,狭义的,则指为实现一定土地政策所为关于土地分配,利用及改良的法律规定及其附带规定的总称。土地法从广义上说不仅包括了专门的土地立法,还包括其他法律制度中的有关土地的规定,这当然也包括了大陆物权法和英美财产法中的不动产制度的规定。土地法体系是由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相互制约,旨在调整因开发、利用、保护、改善土地和土地市场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其他法律渊源所组成的系统。土地法体系不是指某个具体的土地法律、法规或法律规范,而是指所有土地法律规范,土地法律、法规和其他土地法律表现形式,其他土地法律渊源的总和,包括土地权属,土地的合理开发、利用,以及土地保护、治理、管理等十分丰富的内容,涉及民法、经济法、环境法和资源法。狭义的土地法,仅指综合性的《土地法》,也即专门的土地立法所包括的法律规范,如前苏联、朝鲜、罗马尼亚和柬埔寨等国的《土地法》。关于土地法的具体内容,不同国家由于政治经济、历史文化传统不同存在很大差异。例如,英美法系国家主要的土地法律制度包括彼此联系并不紧密的三项制度:地产制度、信托制度和特殊土地财产权制度.大陆法系各国土地法律规范中核心内容都是直接渊于罗马法中的土地物权,其内容包括土地所有权、役权、永佃权、地上权、质权和抵押权。本文所指的体系参考综合了各种现行体系、目标体系和其他的学术体系,希望通过比较和争鸣,可以促进土地法现行体系、目标体系和其他体系的优化、健全和发展。

二中国的土地法律框架及评析

中国的土地法律框架由宪法、基本法律和土地法构成。宪法是根本的法律文件,是土地立法的基础。基本法律如民法,刑法,行政法对土地问题作出的重要的规定,是制定下一层次土地法的主要依据。土地法是土地法律体系中的主体法。目前,中国还没有一部《土地法》――以致于群众、媒体和干部在不同场合把《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都分别叫做“土地法”――而只有管理性质的《土地管理法》、《农业法》,具有较多管理色彩的民事法律文件

《农村土地承包法》以及环境法方面的一些文件等等。中国的土地法律框架可以从纵向和横向两个方面来划分。从纵向关系看,它包含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由国务院颁布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与宪法和基本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的地方性土地法规;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各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制定的土地规章,如2002年4月3日国土资源部第11号令于2002年7月1日起施行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制定的土地规章。从土地法的横向关系看,应包括所有与调整土地关系有关的法律,如《城市规划法》、《测绘法》、《铁路法》、《森林法》、《水土保持法》、《农业法》、《草原法》、《渔业法》、《矿产资源法》、《水法》等。这些法律从不同的侧面,规定了法律的调整对象与土地关系的协调问题。

农村土地私有化是可行的和必行的。土地的所有权应该界定给农民,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宗旨其实就是如此。私法性质最浓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在维护农民的权益方面,有很多值得肯定的地方。例如,在总则部分,强调农民,亦即承包方,有平等的承包和不承包的权利,特别强调发包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不得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强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并尽量避免土地使用权的频繁更迭。鉴于有些地方农村干部常常任意改变机动地的面积,操纵其分配和使用而牟私利,严重侵犯农民的土地使用权,第63条规定,“本法实施前已经预留机动地的,机动地面积不得超过本集体经济组织耕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五。不足百分之五的,不得再增加机动地。本法实施前未留机动地的,本法实施后不得再留机动地。”这些规定有利于农村土地使用权的相对稳定,有利于农民保卫自己对土地的使用权、转包权、出租权、互换权、转让权、继承权等权利,使农民在承包期内捍卫自己对土地的排他性使用,强调了土地权利的物权性。

从效率的角度,特别是从促进要素的充分流动性和自由组合性的角度,这部法律似乎缺乏前瞻性。农村土地的流转必须大大加速,才能有助于农村人口的大部分彻底离乡离土,有助于耕地尽速向种地能手集中,有助于农业经营的平均规模的扩大和生产结构的深刻改变,有利于中国农业生产力的提高,有利于中国农业在竞争日益激烈的世界农贸市场上发挥比较优势。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和世界上绝大部分实行土地农户所有的国家还有较大的区别。中国仍然坚持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制。先进国家没有一个采用中国的这种独特的土地制度的。这种土地制度会在中国与世界接轨和向真正的市场经济过渡的历史过程中,逐渐显示其局限性,不利于城市化和现代化的进程。和私有制下的土地流转相比,其规定不但使土地流转变得更为困难,而且容易政治化。

《土地管理法》和《土地法管理实施条例》中对土地的控制权规定不明确,容易造成上级和下级的管理混乱。上级和下级之间的权限没有划分清楚,就会造成权力缺位或者权力越位,其最终结果只能是对农民权利的损害而已。《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对农

民和国家的权利与义务界线划分不明确,国家和农民处于不平等的地位,处于农民之上。在国家征用土地的时候,法律上规定,“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是,至于政府应该怎样有偿使用,法律上却没有提出具体的解决方法,或者解决原则。农民的土地权利没有得到法律的有力保障,农民的土地权利在国家权力面前变得非常脆弱。而在农民和政府之间关于土地问题产生矛盾时,农民难以找到一个合理的解决方案。《土地管理法》与《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不足,学术界争论最剧烈的就是农民的土地所有权问题。学术界几乎一致认为,法?啥耘┟裼胪恋刂?涞南嗷ス叵得挥心芄磺宄?缍ǎ?堑贝?┟袢??芎Α⑷?┪侍饽丫龅墓丶??凇SΩ酶?┟褚匀非械耐恋厮?腥ǎ?⒃诜?稍诿魅犯?璞U稀V挥薪?恋厝ㄓ谰眯缘馗秤枧┟瘢?┟癫呕嵴湎П;ね恋兀恢挥薪?恋厝ㄓ谰眯缘馗秤枧┟瘢?┟癫呕嵴嬲?氖迪滞恋氐淖杂陕蚵簦?蠊婺5呐┮稻?貌拍芄挥行У亟?小?/SPAN> 而且目前农民对土地公有的法制观念非常淡薄,一些人片面认为,土地是集体的,如能用来建房就变成了自己的,于是千方百计多占宅基地,甚至将承包的责任田当成私有土地,未经许可随意侵占或调换建房.现在农村大量空闲宅基地问题,在老村之外又聚集成新村,致使旧村出现了大量闲置、废弃的宅基地和空白带,而新的民宅布局散乱,占地面积过大,宅基规模一年超过一年。久而久之,便形成了一个个庞大的“空心村”。如何让“空心村”实起来,保护现有耕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率,已不仅是基层组织面临的新课题,更是国家土地立法的大问题。土地私有化就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

三横向对比考察

德国,日本,韩国和我国的台湾地区土地所有制度和物权制度可能是我们最终的目标体系。美国在西部开发过程中,为了处理西部拓殖中的土地问题,美国国会通过了多个土地法。1785年土地法是第一个付诸实施的联邦土地法。它规定了土地国有制和向移民出售的原则。在出售公地的过程中,联邦政府从1796年至1820年间,采取了部分信贷和延期付款的优惠政策。从1806年至1832年间,国会又通过了多个《救济法》,来延缓未付款土地被没收的期限。这些措施对贫苦农民获得土地起了一定的作用。1861年5月20日通过的著名的《宅地法》是西部开发中最具民主色彩的一部土地法,它实际上为每个或每户合乎条件的定居者无偿分配了一块160英亩的安身立命的宅地,从而大大加速了西部的土地开发。1866年,联邦政府将土地出售政策扩大到了矿产地,推动了采矿业的资本主义开发。从1823年起,联邦政府为公路、运河及铁路的修建,拨赠了大量的土地,推动了西部交通运输业的发展。在美国,一个以农为业的小康之家,需要拥有的一级农地大约是中国的三百亩。今天中国一户农家的耕地太少,还要交承包租金。可以肯定的是:如果不大量地弃农从工,中国的农民不可能达到小康。法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大大得益于拿破仑的法典。土地制度改变,农奴就变成自由民,人身依附关系也即消灭。俄罗斯总统普京上台,首先就是土地私有化。土地的私有所有权,是基于既定约束下的成本最优或收益最大的经济学基本原理。在交易成本不为零的条件下,将土地的所有权界定给农民将比界定给政府或国家会产生更大的收益。任何制度或契约能够顺利施行,不仅需要清楚地界定所有权,而且还要有效地保护所有权,否则制度或契约将难以执行,违约、越权及各种侵权行为都会发生。

四历史考察和土地私有化思路

土地私有制的确立代表了人类历史上的一次意义重大深远的制度更替;土地制度对生产力的发展也起着重要的促进或制约作用;同时中国历史上因土地制度政策的失误导致灾难性后果的教训也值得吸取。[4]中国传统是土地私有,从井田制到明清,私有是一个传统。而且,民国以来,土地私有就已经制度化了,而在清朝,皇帝还可以没收土地。中国在20世纪20年代就有《土地法》。当然,当时的《土地法》有其局限性,比如限制租赁、限制租金比例、强制永佃权等,行政权力过大。自秦汉至清末的二千多年间,耕地始终是在国有――私有――国有的三轮大循环中变化着,每一次由私有土地向国有土地转化都伴随着社会动乱与逆转;而由国有土地向私有土地转化则促使农业经济恢复和国家强大。与此相适应,通过土地买卖兼并转移产权,利用租佃制经营又成为中国封建社会土地关系的主要内容。非耕地一般属于国有,基本上不加入产权流动的领域[5].我国封建制度中的土地私有产权曾长期存在并允许在较大范围内自由流转,起了重要作用。

新中国成立后,通过土改彻底废除了封建土地私有制,建立起土地平分的农民家庭私有制,允许私有土地产权自由买卖、出租、典当、抵押、赠与等,并受到国家土地法律制度的有力保护。这种社会主义性质的农地私有制,具有很强的生产激励作用、农地配置效率和制度变迁绩效。随后,我国确立的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隐含着土地平分机制,它直接刺激农村人口快速增长,反过来又使人地比率下降,造成农地经营规模的细碎化,使农业劳动生产率不断下降和土地报酬率递减。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在继续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通过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使农民拥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但国家始终没有给农民下放土地私有的财产权。因此,下一步农村土地制度创新,必须彻底恢复土地作为农业最基本的生产要素的性质,引入市场经济机制,发挥市场在配置农业资源中的基础性作用,真正使农村土地流转起来。通过积极培育和逐步完善农村土地市场,来提高农地利用水平,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和投入产出率,提高农业市场化、国际化程度,不断地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业生产持续发展和农村经济全面繁荣。我国下一步继续进行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和创新,必须建立科学有效的土地法律制度。

我国农村家庭承包经营体制下的集体土地所有权长期虚置,形成行政权大于农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传统,导致农村耕地资源大量流失,侵犯了农民的经济利益。要按照农民所拥有的土地所有权在法律上与经济上相统一的原则,重构产权清晰的农村土地市场主体,并从宪法和有关土地法律制度上予以保护。据1996年中国土地资源调查数据分析,国有土地面积占53.17%,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面积占46.18%,尚未确定土地权属的面积占0.65%[6].由此可见即使把农村集体所拥有的土地面积全部私有化,也不会彻底改变我国土地资源的社会主义公有性质;相反若继续维持现行的国家土地征用制度,只能使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往城市国有土地所有权单向转移,直接造成农民所拥有的农用土地资源存量的净减少。农村土地私有化使城乡土地市场的产权关系更加明晰,便于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来优化配置资源,促进可耕地在农户之间自由流动,提高农村土地利用水平和农业劳动生产率,推动农业生产结构调整和农村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快速发展。农村土地私有化有利于耕地规模适度的集中经营,可以更好地发挥土地作为增加社会财富母体的再生功能,将会培育出大量的新型合作经济实体和合作经济组织,建立和发展新型的具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性质的农村集体经济。土地不是私有的,按照马克思的说法,就是“农民被束缚在土地上”。意味着农民如果永久性地离开土地,就将丧失土地的权利。所以打工在外,他要定期回去,政府对农村土地按照婚嫁生死3、4年调整一次。调整意味着没有真正的私有产权。调整的权力,完全在政府手中。农民人口一定要大幅下降,弃农转工商。中国几亿农民都要从土地里面走出来。中国现状却是农民走了,就会丧失对土地的权利。所以现在农民抛荒现象非常严重。把土地交回村里以

后,丧失权利;却又不能买卖租赁,因此他宁愿荒着,出去打工。土地制度应该公有还是私有,其实这是农民的权利问题,他应该能自己决定土地是公有还是私有。宪法规定,农村土地是集体所有。集体所有就是说,那这个村集体里的人应该能决定将它们分了或者出租或者出卖。没有完全的私人产权,没有土地私有和自由买卖,地价不能形成。土地私有化,以及取消户口制度、把人变成自由民。这是两件重大且急迫的事情。如果土地是他的,他就可以永久移民。因为他的地即使不卖掉,也可以委托别人管理、出租。随着农村劳动力向城镇转移步伐加快,举家进城居住、务工或经商的农民日益增多,建新房弃旧房日多,农村集体土地上农民卖私宅的情况越来越普遍。由于没有产权证而无法办理过户手续,拆迁时如何确定受偿主体,由此引发的纠纷越来越多,主要原因是我国现行法律对此类财产的买卖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既没有规定农村集体土地上的私宅不得买卖,也没有规定农村私宅如何买卖。因为这些房屋没有产权证,买卖时无法办理过户手续,导致大量农村私宅闲置,进而由于无人居住、无人修缮而倒塌。另外,土地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民土地包括宅基地、自留地和自留山,属于农村集体所有,出售宅基地实际上是对农村集体组织所享有土地所有权的侵害。而在农村,以出卖房屋为名出售农村宅基地非法谋取利益的现象也比较突出。农民的房屋财产缺乏保护,不利于农村人口的流动和农村经济的市场化发育。私有化使农村集体土地上所建私宅能够合法、有序地买卖,以促进农村人口有序流动,推动农村经济健康发展。

土地所有权私有化可以在改革中逐步实现,在此基础上在建立成熟完善的物权法体系和民法典。正是向来枉费推移力,此日中流自在行。2002年土地承包法案而言,已经明确地将土地的使用权、收益权、流转权界定给了农民,但是农民并没有完全得到法律上赋予他们的各项权利。

当然与私有化应该同时进行的是加强基层民主化进程。另外可以取消、削弱或者淡化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因为村委会和乡政府在目前已经没有存在的必要,并且就其所起的作用看已经是弊多利少。目前农村村委会的工作绩效看是非常差的。农村土地的所有权界定给农民。农民行使土地权利将不再与村委会签约,而只是与国家签约,是社会契约(SOCIAL CONTRACT)。

五结语

民法的各基本制度中物权法最需要也最能够体现本国特色。物权法基本上可以归结为一国对本国资源的分配和利用的范畴。况且,我国是资源相对短缺的人口大国,长期以来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而且在进行经济体制改革的过程中一向重视财富分配的相对公平,不能不在制定物权法的过程中更多的强调从本国的国情出发,而不是从现成的概念出发,所以要研究中国的物权,必先研究中国的土地权利;要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物权法,必先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土地权利制度。[7]在这一点上中国的物权法、民法典不能急于求成,现实的做法可以考虑先建立完善的土地法律制度这并不意味这我们停滞不前。而是在不断前进不断完善中要注意立足现实,一步一个脚印,才能真正有利于民生和国计。

征地案例分析

摘要:土地征收制度是我国基本的土地法律制度之一,这项制度对于保障我国经济建设具有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农村土地征收越来越普遍。土地征收依靠公权力将集体所有的土地转为国有,如果在转化的过程中公权力滥用,将会威胁到农民最基本的生存权利。合理的征收必须依靠一套完整合理的制度,然而我国现行制度存在诸多不足。 从征收的内涵可见其法律特征:首先,土地征收具有法定性,根据行政合法性原则,必须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其次,土地征收具有强制性,征收是国家强制取得他人土地所有权的行为,并不以取得征得被征地人的同意为必要条件;再次,土地征收具有公益性,即土地征收必须符合公共利益。 现行土地征收制度缺陷分析 (一)缺乏相应的土地征收补偿原则 土地征收补偿原则是土地征收补偿的基础。现今社会,很多国家对土地征收补偿的原则都作出了确定规定。在不同国家和地区,土地征收补偿的原则各不相同。总的来说,主要有完全补偿原则、不完全补偿原则及相当补偿原则。完全补偿原则认为,对于行政相对人因公共利益受到的特别损失,国家应予以完全的补偿;不完全补偿原则强调,该原则是“所有权的社会义务性”理念的体现,即基于财产所有权的社会义务,个人必须牺牲部分利益以顾全公众利益的保全。因此,为了调和权利剥夺和社会义务,对于行政相对人因公共利益受到的特别损失,国家应给予合理的补偿,补偿应限于被征收财产的价值;相当补偿原则认为,公正的补偿只要是按照补偿时社会的一般观念,算定相当的、合理的补偿就足够了。虽然我国宪法中规定了土地征收必须补偿,但是缺少对补偿基本原则的规定,其他法律也未对土地征收补偿基本原则做出明文规定,因而各省、各地的农村土地征收标准不是很统一,补偿结果差异性很大。 (二)土地征收程序欠缺 我国法律虽然对土地征收方面有一定的规定,但是对土地征收程序却是空白。在我国,行政机关既是土地征收的决定者,亦是执行者,处于绝对优势地位,被征收人处于弱势地位,双方地位上的不平等就容易导致征收的不合法,加之土地征收程序缺乏必要的监督和透明性,这就难免会形成腐败,加重土地征收的难度,因此必须严加监督,防止权力滥用,但我国现行土地立法并没有规定必要的监督机制,如在征地范围的决定权、征地审查权、赔偿方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1995]国土[籍]字第26号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 通知 [1995]国土[籍]字第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确定土地权属问题的若干意见》([1989]国土[籍]字第73号,以下简称《意见》)印发五年多来,对于贯彻《土地管理法》,解决土地权属争议,促进土地登记工作起到了重要作用。随着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深化和发展,需要对《意见》加以充实和完善。为此,我局在研究、总结了各地确权实践及各方面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将《意见》修订为《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意见》同时废止。 一九九五年三月十一日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依法进行土地登记,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土地管理部门具体承办。 土地权属争议,由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人民政府下达处理决定或报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下 达处理决定。 第二章?国家土地所有权 第三条?城市市区范围内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四条?依据1950《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及有关规定,凡当时没有将土地所有权分配给农民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实施1962年《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以下简称《六十条》未划入农民集体范围内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五条?国家建设征用的土地,属于国家所 有。 第六条?开发利用国有土地,开发利用者依法享有土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仍属国家。 第七条?国有铁路线路、车站、货场用地以及依法留用的其他铁路用地属于国家所有。土改时已分配给农民所有的

建设工程法律管理制度

建设工程法律管理 制度

第一讲 1Z301000建设工程法律制度 该讲内容: 1、1Z301010建造师管理制度 2、1Z301020法律体系和法的形式 3、1Z301030民法 1Z301010建造师管理制度 07、各有1个多选题。 1Z301011注册管理(掌握) 一、执业资格考试 (一)报名条件

(二)考试科目 不会作为考试内容,略 二、注册 把握几个层次的问题: (一)注册申请中的管辖问题 取得以及建造师资格证书并受聘于建设单位的人员,应当经过聘用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 (二)注册的种类 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和增项注册。 1、初始注册 申请初始注册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经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 (2)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 (3)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4)没有明确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

(5)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 (6)因前款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 (7)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 (8)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 (9)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 (10)年龄超过65周岁; (11)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它情形。 初始注册者,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注册建造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 (1)聘用单位破产的; (2)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3)聘用单位被吊销或者撤回资质证书的; (4)已与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关系的; (5)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6)年龄超过65周岁的; (7)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8)其它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

征地程序及法律法规

征地相关程序及法律法规 (培训材料,内部使用) 一、征地程序 根据宪法第10条的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农村集体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所谓的公共利益一般是指国家的建设需要进行国防工程建设,公用电讯事业建设、市政建设、交通运输、大型水利工程等,广义的还包括政府招商引资用地或其他国家主管机关批准的建设活动都可以视为的公共利益的目的。 国家征收土地有哪些特点: 1、国家征收土地是一种国家行为,具有主权性。 2、国家征收土地是一种行政行为。 3、无需征收土地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 4、接收征地是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对国定的一种义务。 但是农民群众有知情权,确认权,听证权、参与权、监督权利。 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0号文),必须严格履行有关程序,坚决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行为,征收集体土地,必须在政府的统一组织和领导下依法规定有序开展,征地前要及时进行告知,征求群众意见,对群

众提出的合理要求,必须妥善予以解决,对于程序不合法,补偿不到位,被拆迁人民居住条件未得到保障以及未制定应急预案的,一律不得实施强制拆迁。

征地的程序主要分为用地批前和批后两个阶段,即征地批前报批程序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 (一)批前阶段 1、确定征地位置范围相邻,四至要明确 根据城市建设需求情况和拟建项目用地情况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区和城市规划用地区来确定征地块。 2、征地预公告: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将拟征地的用途、地块位置以及相关规定要求以书面形式告知拟征地块的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发布迁坟迁社庙公告 告知听证权利:被征地村组对拟征收地块的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深入村组召开动员会,争取群众支持。 对预公告后抢搭抢建抢栽的附着物和青苗一律不予补偿。 执法检查:土地部门会同住建部门,加强对拟征收范围内的土地执法巡查,严禁抢建、抢搭、抢栽行为发生。 组织调处部门对土地权属等纠纷开展调处。

工程建设法规课程标准

工程建设法规课程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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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法规》课程标准 课程名称:工程建设法规 课程性质:《工程建设法规》属于专业领域课,是“建筑工程”专业的核心课程之一。 学分:2 适用专业:建筑工程技术专业、建筑工程检测专业、建筑工程监理专业 1.前言 1.1课程定位 通过对《工程建设法规》课程内容的学习,掌握关于建筑法规及业务管理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树立法律意识,从而达到掌握建筑法规,遵守建筑法规、应用建筑法规的目的;培养学生在将来的实际工作中自觉抓住学习机会,获取相应的法律知识,以增强自己的竞争力。 本课程是一门专业基础理论课程,属于专业领域课,安排在第一学期学习,为学习建筑工程施工组织与管理、建筑工程质量评定与验收、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等专业课奠定基础。本课程可作为注册建造工程师考试中相关法规内容的学习和补充。 1.2设计思路 根据建筑工程行业专家对本专业岗位群工作任务及职业能力分析,改革传统教学模式,与现行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及标准相结合,与建造师考试结构和体例相结合,采用理论结合工程建设的实际案例进行讲解。教学形式必须结合开放教育“自学、导学、助学”的特点,通过学生自学、辅导教师课堂教学、案例讨论和观看有关建筑法律法规的电视录像等形式,提高学生对建筑法规知识的理解和掌握。本课程学习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所涉及的

工程法律法规,重点学会其中与施工单位密切相关的工程法律法规。能够深入理解建设领域相关的法律法规,及相关的操作程序;能应用相关知识分析实际案例,找出原因并从中得到启发。 2.课程目标 知识目标: 1.建设工程法律制度 学习建设法律、法规基本知识,掌握工程建设所要遵守的准则,培养自身的工程建设法律意识。 2.合同法 工程合同管理是工程项目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合同管理主要的依据就是《合同法》。通过学习合同法,掌握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与履行,提高合同管理能力以及项目管理能力。 3.建设工程纠纷处理 建设活动非常复杂以及政府监管严格,因此,建设工程纠纷不可避免。学习建设工程纠纷处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能力目标: 1.建设工程法律制度 掌握工程建设所要遵守的准则,会运用所学建设工程法律制度解决工程建设中相关法律问题,会工程建设相关的操作程序。 2.合同法 掌握合同法的知识,正确选择使用《合同法》,会有效进行合同管理,提高项目管理水平。

土地征收的法律依据

《物权法》 第二十八条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四十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土地管理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八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十二条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十六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条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 (一)城市市区的土地; (二)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 (三)国家依法征收的土地; (四)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

建设工程法律制度十新版

(二)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中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1)知情权 (2)批评权和检举、控告权 (3)拒绝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4)紧急避险权: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5)请示赔偿权 (6)获得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 (7)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 2、义务 (1)自律遵规的义务 (2)自觉学习安全生产知识的义务 (3)危险报告义务 3、法律责任(略) (三)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处理 1、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 (1)生产安全事故的分类 1)特别重大事故: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2)重大事故: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3)较大事故: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4)一般事故: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例1:施工单位违反施工的程序,导致一幢13层在建楼房倒塌,致使一名工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达7000余万元人民币,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该事件属于()事故。(09真) A、特别重大 B、重大 C、较大 D、一般 答案:B

例2、某工地发生了安全事故,造成3人死亡。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该事故属于( )事故。(10真) A、特别重大 B、重大 C、较大 D、一般 答案:C (2)应急救援体系的建立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1)安全生产法关于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的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负责人接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 (2)《生产安全事故和调查处理条例》关于事故报告的处理 1)事故单位的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县级以上政府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2)监管部门的报告 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上报国务院安监部门; 较大事故:报省一级安监部门; 一般事故:市一级安监部门。 每级上报时间不超过2小时 3)报告的内容 4)应急救援 5)现场与证据 3、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1)《生产安全事故和调查处理条例》对事故调查的规定

拆迁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八十三条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行政强制法》 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四条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强制执行申请书; (二)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三)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 (四)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行政机关的印章,并注明日期。 第五十六条人民法院接到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应当在五日内受理。 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 第五十七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除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执行裁定。 第五十八条人民法院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作出裁定前可以听取被执行人和行政机关的意见: (一)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 (二)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的; (三)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

建设工程法律制度复习题1

建造师执业要求、基本条件和执业范围 ●建造师经注册后,方有资格以建造师名义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及从事其他施工活动的管理 ●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未经注册的不得以建造师名义从事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的管理工作 ●国家鼓励和提倡注册建造师一师多岗,从事国家规定的其他业务 ●我国建造师执业划分为14个专业,房屋建筑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民航机场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矿山工程.冶炼工程.石油化工工程.市政公用与城市轨道工程.通信与广电工程.机电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 ●建造师在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行业管理的各项规定 ●一级建造师应具备的执业技术能力包括具有一定的工程技术、工程管理理论和相关经济理论水平,并具有丰富的施工管理专业知识;能够熟练掌握和运用与施工管理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行业管理的各项规定;具有丰富的施工管理实践经验和资历,有较强的施工组织能力,能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有一定的外语水平 ●二级建造师应具备的执业技术能力包括了解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有关行业管理的规定;具有一定的施工管理专业知识;具有一定的施工管理实践经验和资历,有一定的施工组织能力,能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接受继续教育,更新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建造师的执业范围包括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从事其他施工活动的管理工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业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客体、法 律关系内容 ●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 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享有 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 组织。法人必须依法成立;有 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有自己 的名称、组织结构和场所;能 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意义上的物是指可为 人们控制的并具有经济价值 的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 ●法律意义上的行为是指人 的有意识的活动 ●法律意义上的非物质财富 是指人们脑力劳动的成果或 智力方面的创作也称智力成 果 ●权利主体因其他主体的行 为而使权利不能实现时有权 要求国家机关加以保护并予 制裁 ●义务主体如果不履行或不 适当履行义务,就是承担相应 法律责任 ●法律关系内容是权利和义 务 ●在合同中,客体不变,相应 权利义务也不变,此时主体改 变也称为合同转让 ●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 义务不复存在,彼此丧失约束 力即为法律关系的终止 ●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 消灭的情况即是法律事实 ●法律事件是指不以当事人 意志为转移的法律事实 ●行为是指人的有意识的活 动包括积极的行为或消极的 不作为 ●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能够参 加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和 负担民事义务的法律资格。民 事行为能力是指通过自己行 为取得民事民事权利和负担 民事义务的资格;法律行为主 体只有取得了相应的民事权 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以后做出 的民事行为法律才能认可 ●要式的民事法律形式。必须 采用法律规定特定形式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 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 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 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 任 ●公民委托律师代理诉讼属 于委托代理 ●代签工程建设合同必须采 用书面形式 ●在代理关系中,如果因为授 权不明确而给第三人造成损 失,被代理人要向第三人承担 责任,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若李某接受王某的委托从 事违法活动,则由王某和李某 承担连带责任 ●父母作为监护人代理未成 年人进行民事活动属于法定 代理 ●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 生的代理属于法定代理 ●指定代理是指根据主管机 关或人民法院的指定而产出 的代理 ●人民法院指定一名律师作 为离婚诉讼中丧失行为能力 而又无其他法定代理人的一 方当事人的代理人,属于指定 代理 ●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 理权限范围或代理权终止后 进行活动,属于无权代理 ●在无权代理下的情况下,由 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 定期间内,未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请求保护其权利时,法律 规定消灭其胜诉权 ●普通诉讼时效期间通常为2 年 ●短期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 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起 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 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 予保护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 月,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 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速效时效 中止 ●物权的客体只能是物 ●在债的发生依据中,合同是 引起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的最 重要最普遍的根据 ●在债的发生依据中,不当得 利是指没有法律或合同根据, 有损于他人而取得的利益 ●在债的发生依据中无因管 理是指既为受人之托,也不负 有法律规定的义务,而是自觉 的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 ●如两个相互定有合同的企 业合并,则产生混同 ●无因管理行为一经发生,便 会在管理人和其事务被管理 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其 事务被管理者负有赔偿管理 者在管理过程中所支付的合 同费用及直接损失 ●在债的消灭依据中,同类已 到履行期限的对等债务,因当 事人相互抵充其债务而同时 消灭是抵消 ●在债的消灭依据中,债权人 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履行,经 公正机关证明,债务人将履行 标的物提交有关部门保存的 行为是提存 ●提存是债务履行的一种方 式。如果超过法律规定的期 限,债权人仍不领取提存标的 物的,应归国库 ●在债的消灭依据中,某一具 体之债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合 为一体是混同 ●自物权是权利人对自己的 所有物享有的占有、使用、收 益和处分的权利 ●他物权是指在他人的所有 物上设定的权利 ●用益物权是指对他人所有 物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国有土地使用权属于用益 物权 ●担保物权是指为了担保债 的履行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 特定的物或权利上所设定的 权利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都 是担保物权 ●商业秘密权、商标权、专利 权、著作权都属于知识产权 ●外观设计取得专利权的条 件是新颖性 ●一般情况下自然人不得成 为商标权的主体 ●商标权的客体是指注册商 标 ●商标侵权行为由工商行政 管理机关或人民法院严格依 照商标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 处理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代表大 会属于国家权利机关

土地征收相关法律规定

土地征收相关法律规定 土地征收相关法律规定都有哪些?谁有权征收土地?土地征收的补偿标准是怎样的?以及违法征地的相关法律责任有哪些? 谁有权征收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五条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征收的补偿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违法征地的相关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三条

国内外土地征收制度研究

国内外土地征收制度研究(文献综述) 2012年11月20日

国内外土地征收制度研究 作者:鲍晓峰张松波张泽煜胡忠钦 摘要:土地征收制度是世界各国为发展社会公共事业而设置的一种法律制度,是一个牵涉公权力与私权利如何平衡的重要社会问题,构建完善合理的土地征收制度至关重要。本文阐述了土地征收的含义,并从土地征收制度的法律支撑体系,土地征收的目的和范围,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和土地征收的程序四个方面对国内和国外的土地征收制度进行了研究,相对来说,国外的土地征收制度较为完善,因此,对国外相关制度进行比较研究,取其之长,总结其可借鉴之处,充分吸收其中的积极因素,对于我们完善和推进中国土地征收制度的发展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际意义。 关键词:土地;土地征收;土地征收制度; 一、引言 土地,是人类生存最初也是最基本的资源,人类的一切活动都要以土地为根基。要建设,首先就需要土地,尤其是在巨大的地震灾害中恢复重建,在汶川地震中,绵阳市受灾严重,灾后重建的工作从震后一直进行着,灾区的土地征收关系到重建的进度,所以对地震受灾区的土地征收有着急迫性。在汶川地震后,百废待兴,为了加快建设受灾区新家园,国家对其土地的征收制定了专用的制度,体现了受灾区土地征收在灾后重建的重要性。 二、土地征收的含义 2.1、土地征收的概念 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并依法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补偿后,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变为国有土地的行为。 2.2、土地征收的作用 土地征收制度为完善土地法律制度,保障社会主义建设顺利进行发挥了巨大作用。实体法公正性的实现,必须以程序的公正为保障。没有程序的工作,实体法的公正就不能实现。土地征收程序的设置正是为了平衡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

建设法律制作业一

《建设法律制度》作业一 一、单项选择题 1. 法律在整个法律体系中所处的状态,具体指法律属于哪一个部门法且居于何等层次,称之为法律的 A.法律部门 B.法律形式 C.法律性质 D.法律地位 2.《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房地产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抵押 A.要分别 B.必须同时 C.禁止 D.可以分别 3.在工程发包承包过程中受贿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但有悔改表现的个人,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为 A.行政处分 B.民事责任 C.刑事责任 D.行政处罚 4.城市规划法中依照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的数量将城市分为大中小三级,其中中等城市的划分标准是 A.50万人以上 B.100万人以下 C.20万人以上,50万人以下 D.50万人以上,100万人以下 5.编制城市规划是一项复杂,系统性、综合性、政策性都很强的重要工作,不能随意交由哪个机构或单位完成。为此,城市规划法规定,设市城市的规划必须由负责组织编制。 A.该市人民政府 B.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C.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 D.上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6.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内将竣工资料报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A.3个月 B.6个月 C.9个月 D.一年 7.工程勘察专业类自治原则上设甲、乙两个级别,确有必要的地区经建设部批准可设置丙级。其中可承担本专业工程勘察中、小型工程项目,承担工程勘察业务的地区不受限制的是专业类级勘察单位。 A.甲级 B.乙级 C.丙级 D.暂定资质 8.《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自起实施。 A.1997.11.1 B.1998.3.1 C.1990.4.1 D.1999.10.1 9.建筑法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怔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A.3个月;1个月 B.1个月;3个月 C.1个月;1个月 D.3个月;3个月 10.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企业可以承担的工程项目范围为 A.40层以下,各类跨度的房屋建筑;240米高度以下构筑物 B.28层以下,24米跨度以内房屋建筑,240米高度以内 C.28层以下,36米跨度以内,120米高度以下构筑物

《建设法律制度及实例精选》知识点总结第一章建设法律制度概论

《建设法律制度及实例精选》知识点总结第一 章建设法律制度概论 第一章 建设法律制度概论 第1节 建设法律制度概论 一、建设法律制度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1、建设法律制度 概念(建设法律制度是调整国家管理机关、法人、有关组织以及公民在建设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建设法律制度 特征:(1)经济性 (2)技术性(具有直接、具体、严密、系统特点) (3)行政性(以行政指令调整建设法律关系,方式有:①授权,授予国家建设管理机关权限和权力。 ②命令,即赋予建设法律关系主体某种作为的义务。 ③禁止 ④许可

⑤免除,即对主体依法已履行的义务在特定情况下予以免除。⑥确认,即授权建设管理机关依法对争议的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进行认定确认是否存在、有效。 ⑦计划 ⑧撤销,即授予建设行政管理机关运用行政权力对某些权利能力或法律资格予以撤销或消灭。) (4)综合性(涉及经济、金融、保险、工商、劳动、物资、环境、安全等领域。) 3、调整对象(范围):(1)建设管理关系,即国家机关正式授权的有关机构对建设业的组织、监督、协调等职能活动。 (2)建设协作关系,即从事建设活动的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往来、协作关系(平等、自愿、公平的横向协作关系)。 (3)建设活动中的民事关系。 二、建设法律制度的立法原则 立法原则:(1)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原则(与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相结合的、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作用的经济体制) (2)法律统一原则(建设法律制度与宪法、其它体系法律不应冲突) (3)责权利相一致原则(主体必须在权利与义务或责任是统一的) 三、建设法律制度的作用与实施

《建设法律制度及实例精选》 知识点总结 第一章 建设法律制度概论#(精选.)

第一章建设法律制度概论 第一节建设法律制度概论 一、建设法律制度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1、建设法律制度概念(建设法律制度是调整国家管理机关、法人、有关组织以及公民在建设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建设法律制度特征:(1)经济性(2)技术性(具有直接、具体、严密、系统特点)(3)行政性(以行政指令调整建设法律关系,方式有:①授权,授予国家建设管理机关权限和权力。②命令,即赋予建设法律关系主体某种作为的义务。③禁止④许可⑤免除,即对主体依法已履行的义务在特定情况下予以免除。⑥确认,即授权建设管理机关依法对争议的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进行认定确认是否存在、有效。⑦计划⑧撤销,即授予建设行政管理机关运用行政权力对某些权利能力或法律资格予以撤销或消灭。)(4)综合性(涉及经济、金融、保险、工商、劳动、物资、环境、安全等领域。) 3、调整对象(范围):(1)建设管理关系,即国家机关正式授权的有关机构对建设业的组织、监督、协调等职能活动。(2)建设协作关系,即从事建设活动的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往来、协作关系(平等、自愿、公平的横向协作关系)。(3)建设活动中的民事关系。 二、建设法律制度的立法原则 立法原则:(1)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原则(与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相结合的、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作用的经济体制)(2)法律统一原则(建设法律制度与宪法、其它体系法律不应冲突)(3)责权利相一致原则(主体必须在权利与义务或责任是统一的) 三、建设法律制度的作用与实施 1、建设法律制度的作用: 保护、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最大限度地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资和文化生活的需要。(1)规范指导建设行为(2)保护合法建设行为(3)处罚违法建设行为。 2、建设法律制度的实施: 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社会团队、公民实现建设法律规范的活动,包括建设法律制度的执法、司法和守法三个方面。(1)建设行政执法(检查监督、违法行为执行行政处罚)(2)建设行政司法(进行行政调解、行政复议和行政仲裁)和专门机关司法(指人民法院依照诉讼程序对建设活动中的争议与违法建设行为作出的审理判决行为)(3)建设法律制度的遵守。 第二节建设法律关系

建设法规教学大纲

《建筑工程法律法规》教学大纲课程名称:建筑工程法律法规课程类型: XXXXX 适用专业:XXXXXXXXXX 主撰人: XXXXXXX 一、课程性质、目的和任务 本课程是以建筑工程技术专业的教育培养标准和目标为依据,按照建筑工程技术专业人才培养特点设置的。作为建设行业的新生力量,应充分掌握我国建设领域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知识,并在此基础上初步形成一个清晰完整的法律知识体系,为将来涉足建筑行业进行工程项目管理工作奠定一定的法律基础,以便能适应我国工程建设法制建设要求以及职业活动的需要。本课程的任务是使学生了解工程建设法律法规的基本知识。 二、课程的基本要求 1. 知识要求 了解:了解工程建设法律法规的基本知识、重点法律条例内容。 理解:能够清晰的理解建设法律体系(逻辑关系、法律条例内容)。 掌握:能够掌握建设法律法规中的重点条例、基础法律知识,并应用与实际案例的分析解决。 2.能力要求: (1)形成牢固的建筑工程法律法规知识基础,掌握重点法律条例。 (2)培养良好的建筑工程职业的专业法律意识。 (3)要求对建筑行业中出现的法律问题具有一定的辨析能力和解决能力。(4)分析与解决问题能力:能对工作和生活中的案例进行分析充,并结合所学法律知识,解决问题。 三、学时分配 第1章建设法律概论(6学时) 一、本章的教学目的和要求: 了解建设法律的定义,建设法律的调整对象及建设法律的特征,建设立法的基本原则及建设法律的作用,了解建设法律的立法历史进程,了解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及其法律事实。培养学生法律意识。

二、内容提要及要求 1、建设法律概述; 2、建设立法的基本原则及法律的作用; 3、我国建设立法概况; 4、建设法律关系; 5、建设法律体系。 第2章城乡规划法律制度(6学时) 一、本章的教学目的和要求: 了解城乡规划和城乡规划管理的概念,熟悉城乡规划法律体系的构成和相关规定,了解实施城乡规划的基本要求、“一书两证”制度以及违反城乡规划法的法律责任。了解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方面的法规。能够理论结合实践,主动思考法律法规在工程中的实际应用。 二、内容提要及要求: 1、城乡规划的制定; 2、城乡规划的实施; 3、历史文化名城保护; 4、违反《城乡规划法》的法律责任; 5、课后案例分析讲解。 第3章建筑许可法律制度(6学时) 一、本章的教学目的和要求: 了解建筑施工许可制度的相关法律规定及相应的法律效力;熟悉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许可制度和建筑业从业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的相关法律规定。 二、内容提要及要求: 1、建筑施工许可及建筑市场准入制度的法律规定。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内容 3、建筑企业资质等级管理制度 4、从业人员执业资格制度 5、课后案例分析讲解 第4章建筑工程发承包及招标投标的法律规定(8学时) 一、本章的教学目的和要求: 了解建筑工程发包,承包及分包的法律规定,重点掌握招标,投标程序和要求;强制招标的适用范围;联合体投标的概念与特征;开标,评标,中标的规则;开标时投标文件无效的几种情况;同时介绍了政府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以及违反《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应负的法律责任。 二、内容提要及要求: 1、招标投标的概述; 2、招标程序; 3、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 4、违反《招标投标法》的法律责任; 5、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简介。 6、课后案例分析讲解。 第5章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相关法规(6学时) 一、本章的教学目的和要求:

从维稳角度看现行农村土地征收法律制度现行农村土地征收法律制度

从维稳角度谈当前农村土地征收法律制度的缺陷与修补 赵林 2009年2月1日 农村土地征收是我国现代化进程中不可避免的法律活动,行政机关依法征收农村土地但在实际施行过程中多会引发程度不同的社会矛盾,导致大量足以影响社会稳定事件的发生。除已知的政治、社会因素外,我们运用法律基本原理进行推导,能够得出现行农村土地征收法律制度存在漏洞与问题的结论,所构建的农村土地征收法律关系也同样存在着与我国当前的政治、经济、社会形势不相适应的地方。 我国现行农村土地征收法律制度主要涉及《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土地治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均属于民事法律和行政法律范畴,与公安机关在刑事司法和行政执法活动中经常用到的刑事法律有所不同,为帮助公安民警开展相关维稳工作,有必要加强对此类法律的学习和研讨。 一、土地征收概念 土地征收是一种国家基本的土地法律制度。根据现行《物权法》、《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征收是指:国家或政府为了公共目的使用行政手段强制将集体所有土地收为国有并给予补偿的法律制度。 我国土地征收法律制度出现过的几个重要发展变化过程: (一)过去,我国许多部门和学界长期没有分清土地征收和土地征用这两个概念。我国《宪法》确立了土地的二元结构,即:土地的集体所有权和国家所有权,不承认土地的私人所有权。土地征收后,土地的集体所有权转变为国家所有权。土地所有权发生改变,就意味着出现了本质性变化。而土地征用则一般适用于临时性的紧急状态或公共用途,只是改变了土地的使用权,一旦使用完毕后,如有可能应当返还原物,恢复原状。

(二)2004年宪法修正案第一次对土地征收、土地征用进行了区分。宪法第10条第3款已经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宪法修正案对土地征收与土地征用的区分使我国的立法更规范和严谨,而且为我国的土地法和物权法进一步具体规范土地征收和土地征用制度奠定了宪法基础。 (三)2004年宪法修正案对土地征收补偿条款进行补充。现代财产权的宪法保障规范大都蕴含了三重结构,即:宣称财产权受法律保护的不可侵犯条款,对财产权进行公共制约的制约条款,国家根据公共的需要而对私人财产进行征用时必须予以正当补偿的征用补偿条款。 过去,我国宪法长期以来只有不可侵犯条款以及制约条款,征收(征用)补偿条款一直处于缺位状态,这是我国宪法的一个重大缺陷。2004年宪法修正案对此作了重大修改,增加了征收(征用)补偿条款,规定了对私有财产征收、征用应给予补偿。与此相适应,土地征收、征用的补偿条款也被补充进宪法中。 由此,我们可以得出现代土地征收制度设立的必要条件:一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二是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二、农村土地征收制度概述 (一)我国土地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的平等性 建国以来,国家和集体土地所有权属于历史形成的,彼此不存在隶属和派生关系,是两种具有独立性的民事权利,并由此确立了土地的二元化结构,即:土地的集体所有权和国家所有权。从我国土地所有权发展的过程来看,两者在地位上是平等的。但从我国土地征收制度的发展历史看,集体土地所有权并没有得到平等对待和充分保护。 (二)我国土地征收制度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土地管理法》将可持续发展作为基本原则之一,这是由土地在我国的特殊重要性决定的。在我国,土地具有多重功能。土地既是重要生产资料和财产,也是人民安身立命之本,还是重要的环境资源要素。

建设工程法律体系(一)

建设工程法律体系(一) 2017年全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教材精讲班) 第1讲 1Z301010建设工程法律体系 ·1Z301010建设工程法律体系 ·1Z301020建设工程法人制度 ·1Z301030建设工程代理制度 ·1Z301040建设工程物权制度 ·1Z301050建设工程债权制度 ·1Z301060建设工程知识产权制度·1Z301070建设工程担保制度 ·1Z301080建设工程保险制度 ·1Z301090建设工程法律责任制度 1Z301010建设工程法律体系 核心考点 1.法律体系基本框架(法律部门) 2.法的形式和其制定主体 3.法的效力层级 1Z301010建设工程法律体系 1Z301011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一、宪法及宪法相关法 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 2.宪法相关法,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国际法》《国务院组织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法律。 二、民法商法 1.民与民,民与法人,法人与法人之间财产和人身关系。我国采用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商法被认为是民法的特别法和组成部分。 2.《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公司法》、《招标投标法》等属于民法商法。 三、行政法 1.调整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 2.《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建筑法》等属于行政法。 四、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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