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维修三检制度

车辆维修三检制度
车辆维修三检制度

车辆维修“三检”质量管理制度

一、目的:

1、形成良好的工作方式。

2、使全员对“三检”的作用增加认识。

3、预防和减少不合格品的发生,降低成本。

4、为下一步统计过程质量控制和实现奠定基础。

二、范围:

适用于公司内部的所有维修过程的检验动作。

三、执行程序:

一、进厂检验

1、凡进厂维修的车辆,在服务顾问接车后进行预检。根据客户报修内容(车方情况反映)对车辆进行综合性检验,须路试的,必须路试,并将有关数据和性能作详细记录。

2、综合报修内容与检验结果,与车方协商一致,确定维修内容和价格,制定维修方案。签定维修委托书。

二.过程检验

1、自检、互检、专检的人员必须在相应的检验单上签字,

2、检验不合格和未经检验的车辆不得出厂。

3、检验人员对于质量检验的部分经过检验后,确定检验结果,同时对于检验结果负责。

4、车间在对各总成和零部件维修时,应做到各工序对自己的产品进

行自检,上、下工序互检,专职检验员复检的原则并作好技术资料记录。

5、自检不合格的车辆应返工修复,对于延误的时间和维修费用,由相应责任人承担责任。

6、互检不合格的车辆应及时通知车间主管或有关技术人员,并让其作出裁决,明确责任,对于责任人应追究其在误工期和增加维修费用等造成的经济和声誉损失。

7、须更换的零部件应由采购员自检,入库检验,工班检验,组装前检验员检验后方可组装,同时作好有关技术资料记录。

8、专检人员检验出的不合格车辆应及时返修或追加项目,同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9、对于明显维修缺陷,而检验员未能检验出来,同时直接出厂的,应追究有关检验员的责任。

10、对于隐形缺陷和和有关电子元件的缺陷,在检验过程中未能表现出故障的,视情节减轻检验员的责任。

11·未经检验员检验签字出厂的,追究服务顾问和班组负责人的责任,并所有产生的维修费用和补偿由服务顾问和班组负责人承担

编制人:审核人:批准人:

实施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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