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范本

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范本
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范本

苏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联动管理机制,健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企业依法诚信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住建部《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和省住建厅《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市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本市和外地建筑业企业的信用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是指以建筑业企业基本信用信息和信用行为信息为依据,在信用信息标准量化的基础上,对建筑业企业信用状况进行综合评价,并将综合评价结果应用于建设工程承发包活动和建设工程管理活动,实现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管理的联动。

第三条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范围内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的组织、协调、管理工作,局建筑业处、城建处和市建筑安装管理处负责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的具体工作,局建筑市场处、质安处和市招标办、市质监站、市安监站、市城建监察支队、市造价处等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应管理工作。

各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注册的和进入辖区内施工的外地进苏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的日常工作。姑

苏区内注册的和进入该区施工的外地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由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建处(主项资质为市政类)和苏州市建筑安装管理处(主项资质为非市政类)负责。

第四条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立的“苏州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系统”为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的统一电子管理平台。

第五条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工作按照统一管理、分级实施原则进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到公开、公正,保障信用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二章信用信息内容

第六条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分为基本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等。

(一)基本信息是指建筑业企业在建筑市场经营活动中形成的自然信息,包括企业工商注册、资质类别等级、专项许可、从业人员及承揽工程情况等。

(二)良好信用信息是指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严格遵守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行为规范,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受到住建部、江苏省住建厅、苏州市及所辖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执法机构的奖励和表彰,所形成的良好行为记录。主要包括:

1.企业受到县级市及以上党委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执法机构的通报表彰及表扬情况;

2.工程项目获得的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科技进步等奖项;

3.企业、工程项目获得建设行业协会作出的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通报表彰等。

(三)不良信用信息是指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违反建筑市场管理规定,经县级市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执法机构查实、认定并作出行政处理,所形成的不良行为记录。主要包括:

1.县级市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

2.县级市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执法机构作出的书面通报批评;

3.被媒体曝光、经查实的不良行为;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良行为。

不良行为的认定应当依据已生效的法院判决书、仲裁机构的裁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整改通知书、通报、通告、公告和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

第七条建筑业企业基本信息,由企业通过苏州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系统自行录入、申报(已领取苏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手册的企业基本信息由苏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手册申报管理系统自动导入),本市企业由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网上审核后入库,外地企业由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网上审核后入库。

第八条良好信用信息,由建筑业企业通过苏州市建筑

市场信用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申报,申报信息经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务网站公示一周后,本市企业持书面材料至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外地企业持书面材料至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递交核验后入库。

第九条不良信用信息,由作出处理决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过苏州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系统进行录入、审核。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通过执法系统、招投标系统、安监系统和质监系统等对建筑业企业不良信用信息进行采集、输入,并自动对接苏州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系统,经相关责任单位审核后入库。

在各市、区信用信息平台尚未对接的过渡阶段,对跨区域施工的本市建筑业企业,各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其在本辖区内发生的不良信息及时通报给企业注册地主管部门。

第十条建筑业企业对本企业信用信息记录存在异议的,可在该信用信息被录入苏州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系统后5个工作日内向审核部门提出陈述、申辩,并提交书面理由;查证属实的,予以变更。

第三章信用评价

第十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档案为依据,根据信用评价标准每年对建筑业企业信用进行上半年度、下半年度和年度评价。上半年度评价周期为1月1日至6月30日,下半年度评价周期为7月1日至12月

31日,年度评价周期为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十二条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实行记分制,包括建筑业企业基本信用分、良好行为信用分、不良行为信用分。

第十三条建筑业企业基本信用分、良好行为信用分、不良行为信用分分别按照30%、30%、40%权重汇总计算所得分数为企业信用评价得分。

第十四条建筑业企业基本信用分由初始分和动态分构成。

凡具有有效《资质证书》的建筑业企业均可获得80分基本信用初始分。

建筑业企业基本信用动态分,根据企业在评价时点前两年内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经备案的工程合同造价进行计算。工程合同造价最高的企业,动态分为20分;无工程合同备案的企业,动态分为0分;其余的,按线性插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2位)。

第十五条建筑业企业良好行为信用分,以企业在苏州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系统中的良好信用信息为基础,对照标准进行加分计算。累计加分最高的,良好行为信用分为100分;无加分的,良好行为信用分为0分;其余的,按线性插值计算。良好行为加分标准详见附件一。

第十六条建筑业企业不良行为信用分由综合检查分、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日常巡查分和其他不良行为分组成。

综合检查考核内容和计分方法详见附件二。

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日常巡查分由质监站、安监站分别对

应考核期对在建工程日常巡查情况进行量化打分。

其他不良行为起评分为100分,以企业在苏州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系统中的不良信息为基础,对照标准进行扣分计算。其他不良行为扣分标准详见附件三。

第十七条综合检查分、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日常巡查分和其他不良行为分分别按照40%、30%、30%权重汇总计算所得分数为企业的不良行为信用分。

第十八条同一事项有不同加分的,按照加分最高的计;同一事项有不同扣分的,按照扣分最多的计。

第十九条在综合检查中,无在建项目或未被抽查到的本地或外地建筑业企业的项目得分,按本次综合检查本地或外地同序列、同类别、同等级建筑业企业在建项目检查得分的平均分计算。

第二十条同一外地企业同一考核期内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有多个项目所在地主管部门对其进行信用评价的,取其平均值作为该企业该考核期的最终信用评价得分。

第二十一条本市新办企业初次信用评价得分为同序列、同类别、同等级本市企业上一半年度公布信用评价得分的平均分。

新进我市外地企业初次信用评价得分为在我市施工的同序列、同类别、同等级外地企业上一半年度公布信用评价得分的平均分。

第二十二条各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在每年8月份和次年2月份将辖区内注册的本市企业和进入辖区施工

的外地企业信用评价得分上报至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经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汇总后在每年三季度和次年一季度按企业主项资质类别通过苏州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系统及相关网站公示、公布建筑业企业上半年度和下半年度信用评价总分和排行情况。

第二十三条根据企业上半年度和下半年度信用评价得分,计算其总分值,作为企业该年度综合得分(该年度内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无在建工程的外地企业不计算综合得分)。按照主项资质类别排名,综合得分排名前10%左右的企业年度信用等级为A类,综合得分排名在10%~95%之间的企业年度信用等级为B类,排在后5%的企业年度信用等级为C类,在该年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年度信用等级为D类:

1.发生1起较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2起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

2.受到降低资质等级处罚的;

3.暂扣资质证书经整改仍不到位的,或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经安全评估不合格的;

4.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停承揽工程业务一年以上的;

5.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或假借拖欠农民工工资恶意追讨工程款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6.在市场经营活动中,存在重大串通投标、转包、行贿、商业贿赂等行为,经行政机关或司法部门依法认定并查处的;

7.其他严重失信行为。

第四章评定结果应用

第二十四条鼓励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建筑市场活动中使用已发布的信用评定结果。

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发包环节,应当充分考虑建筑业企业的信用评定结果。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项目实行招标发包的,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作为投标人资格审查的必要条件;建筑施工招投标采用商务标、技术标、信用标“三合一”评标的,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得分作为对应时间段中该企业信用标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六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建筑业企业信用评定结果在预选承包商评审、资质核查、日常监管、工程担保、专项督察、评先评优等环节实行差别化管理。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建筑业企业在信用信息的录入、申报工作中应当诚实守信,保证信用信息的真实性,有虚报、漏报、瞒报本企业信用信息或其他不正当行为的,可视具体情况,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加倍扣分或通报批评。

第二十八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审核工作中,应当做到公开、公正;在日常工作中,

应当对照信用评价标准,做到全面采集信息、准确定性行为、及时监督检查,引导建筑业企业依法诚信经营。

第二十九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或徇私舞弊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或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十条建筑业企业认为有关部门信用管理行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违反本办法的,可以向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投诉、举报。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建筑业企业良好行为加分标准

注:获得国家级奖项的有效期为3年,省级奖项的有效期为2年,市及县(市)级奖项的有效期为1年,以发文日期或证书日期为准。

综合检查考核内容和计分方法

综合检查是以在建工程为载体,对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建筑市场行为、项目管理、质量行为、安全行为、实体质量、安全实况等进行量化考核。

一、综合检查内容和计分标准详见苏州市建筑市场综合考核用表之一—六。

苏州市建筑市场综合考核用表之一(工程概况)

项目编号:检查日期:

苏州市建筑市场综合考核用表之二(建设程序情况)

苏州市建筑市场综合考核用表之三(项目综合情况)项目编号:检查日期:

应急预案,施工平面布置图

苏州市建筑市场综合考核用表三(专业工程)项目编号:检查日期:

苏州市建筑市场综合考核用表之四(工程质量一)项目编号:检查日期:

苏州市建筑市场综合考核用表之四(工程质量二)

苏州市建筑市场综合考核用表之四(工程质量二)

苏州市建筑市场综合考核用表之四(工程质量三)项目编号检查日期:

苏州市建筑市场综合考核用表之四(工程质量三)

企业信用管理制度样本

众鑫化工集团 企业信用管理制度 目录 一、法律法规学习制度 二、信用管理机构、人员岗位责任制度 三、法人授权委托及合同签订前的评审制度 四、合同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制度 五、客户授信与年审评价制度 六、客户信用档案建立与管理制度 七、应收账款与商账追收管理制度 八、失信行为责任追究制度 法律法规学习制度 1、定期组织合同法律法规的系统学习,制订学法的容、时间安排计划表,组织人员学习,并做好每次学习记录。 2、厂长、经理、各部门负责人必须带头参加合同法律法规的学习。信用管理人员、销售、供应、财务等部门业务人员必须经过合同法规的系统培训和考核,取得合格证书;专、兼职信用管理员还必须取得信用管理员培训合格证书。 3、公司分管信用工作的负责人,部门分管信用负责人及信用管理员定期组织活动,结合信用管理中碰到的实际问题,学习新法规,解决新问题。组织研讨会,案例分析会等,并做好书面记录。 信用管理机构、人员岗位责任制度 公司部设立专门的信用管理机构,公司副总为信用管理机构的分管领导,任命信用管理机构负责人/经理,有专职(或兼职)的信用管理工作人员。 一、信用(合同)管理机构职能: 1、组织宣传、贯彻合同法律法规条例,培训信用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依法保护本企业的合法权益。 2、制定、修订本公司信用政策、信用管理制度、办法,组织实施信用管理工作的考核。 3、对客户进行资信调查,建立客户信用档案,并进行动态化管理。 4、客户授信管理:进行客户信用审批,跟踪客户,定期对客户的信用状况统计分析。 5、应收账款管理:控制应收账款平均持有水平,日常监督应收账款的账龄,随时将潜在的不良账款进行技术处理,防逾期应收账款的发生。 6、商账处理:建立标准的催账程序和一支工作高效的追账队伍,及时制定对逾期应收账款处理的方案,并组织有效的追账。 7、利用征信数据库资源,帮助销售部门开拓市场。 二、岗位责任制度:

公司信用管理制度范本

公司信用管理制度 为增强公司员工的信用观念,提高信用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国合同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要牢固树立诚信经营意识,建立公司信用文化,建立起科学完善的部信用管理体系。要从加强部信用建设入手,通过加快公司改革步伐,增强部信用管理责任制;强化公司外部的资信管理,通过建立严格的信用约束机制,来规公司信用,构筑公司信用基础。 第二条抓好公司质量信用建设,逐步建立推广标准化体系、质量保证体系,推进标准化服务,开展争创名牌企业活动,全面推进我公司的质量信用建设。 第三条进一步增强依法纳税的意识,提高企业的纳税信用。 第四条以增强信用意识为重点,大力普及信用知识,宣传以诚实守信为行为准则的诚信理念和道德情操,倡导“知信用、守信用、用信用”的良好氛围,为公司的健全发展营造和谐信任的环境,形成“守信为荣、失信为耻、无信为忧”的良好氛围。 第五条建立“四不”承诺公约,把“不逃避债务、不违反合同、不逃税骗税、不做假帐伪帐”作为公司基本的经营守则。 第六条建立公司部信用管理体系——全程信用管理模式。从建立公司基本的信用管理制度入手,通过强化事前管理——客户资信控制,事中管理——合同管理与客户投诉管理,以及事后管理——应收帐款及售后服务监控,从而全过程地控制公司在经营管理中面临的信用风险。 第七条会员信用的收集与记录:从政府公报、奖惩公告、媒体报道、会员反馈等渠道,收集会员单位诚信信息,包括会员注册信息,资格信息,商业信誉

信息等,按行业分类记录整理。 第八条对于信用记录良好的单位,我们将优先选为推荐企业,帮助其宣传并促成很多贸易机会。 第九条健全会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严格客户投诉管理、信守合同、依法足额纳税。 第十条要遵循诚实信用、公平竞争原则,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自觉接受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依法建帐确保会计资料真实完整,严格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会计核算,不得帐外设帐,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办理会计事项,禁止一切弄虚作假的行为。建立财务预决算制度,严格按照国家统一的财务制度建立部财务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建立信用管理的部机制,使其涵盖公司生产、经营等各个环节,使信用道德、理念渗透到公司的各个方面。 第十二条在全面推行质量管理的基础上,做好合同示文本的推广。 第十三条遵守信息安全行业法律、法规,确保客户数据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向客户提供规化、人性化的服务,信守服务承诺。 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属*************************所有。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07]9号)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 建市[2007]9号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加强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监管,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是指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参与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检测试验、施工图审查等企业或单位以及相关从业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诚信行为信息包括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 良好行为记录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严格遵守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行为规范,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受到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专业部门的奖励和表彰,所形成的良好行为记录。 不良行为记录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经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查实和行政处罚,形成的不良行为记录。《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由建设部制定和颁布。 第四条建设部负责制定全国统一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诚信标准;负责指导建立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档案;负责建立和完善全国联网的统一的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信息平台;负责对外发布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诚信行为记录信息;负责指导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评价工作。

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管理工作,采集、审核、汇总和发布所属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各方主体的诚信行为记录,并将符合《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的不良行为记录及时报送建设部。报送内容应包括:各方主体的基本信息、在建筑市场经营和生产活动中的不良行为表现、相关处罚决定等。 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统一的诚信标准和管理办法,负责对本地区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方主体的诚信行为进行检查、记录,同时将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及时报送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中央管理企业和工商注册不在本地区的企业的诚信行为记录,由其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采集、审核、记录、汇总和公布,逐级上报,同时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建立和完善其信用档案。 第五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明确分管领导和承办机构人员,落实责任制,加强对各方主体不良行为的监督检查以及不良行为记录真实性的核查,负责收集、整理、归档、保全不良行为事实的证据和资料,不良行为记录报表要真实、完整、及时报送。 第六条行业协会要协助政府部门做好诚信行为记录、信息发布和信用评价等工作,推进建筑市场动态监管;要完善行业内部监督和协调机制,建立以会员单位为基础的自律维权信息平台,加强行业自律,提高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诚信意识。 第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自行或通过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结合建筑市场检查、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以及政府部门组织的各类执法检查、督查和举报、投诉等工作,采集不良行为记录,并建立与工商、税务、纪检、监察、司法、银行等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

企业信用管理制度范本

企业信用管理制度范本 (目录) 一、法律法规学习制度 二、信用管理机构、人员岗位责任制度 三、法人授权委托及合同签订前的评审制度 四、合同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制度 五、客户授信与年审评价制度 六、客户信用档案建立与管理制度 七、应收账款与商账追收管理制度 八、失信违法行为责任追究制度 说明: 样本供企业制订信用管理制度时参考,企业可结合实际情况细化,但基本要点应当具有。信用评估时,要考核制度制订和执行的具体情况,并以此确定企业信用管理水平。企业上报《江苏省企业信用评估信息表》的同时,上报本公司制订的制度。评估时要仔细检查制度落实情况,并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资料。

法律法规学习制度 一、定期组织合同法律法规的系统学习,制订学法的内容、时间安排计划表,组织人员学习,并做好每次学习记录。 二、厂长、经理、各部门负责人必须带头参加合同法律法规的学习。信用管理人员、销售、供应、财务等部门业务人员必须经过合同法规的系统培训和考核,取得合格证书;专、兼职信用管理员还必须取得信用管理员培训合格证书。 三、公司分管信用工作的负责人,部门分管信用负责人及信用管理员定期组织活动,结合信用管理中碰到的实际问题,学习新法规,解决新问题。组织研讨会,案例分析会等,并做好书面记录。

信用管理机构、人员岗位责任制度 公司内部设立专门的信用管理机构,公司副总为信用管理机构的分管领导,任命信用管理机构负责人/经理,有专职(或兼职)的信用管理工作人员。 一、信用(合同)管理机构职能: 1、组织宣传、贯彻合同法律法规条例,培训信用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依法保护本企业的合法权益。 2、制定、修订本公司信用政策、信用管理制度、办法,组织实施信用管理工作的考核。 3、对客户进行资信调查,建立客户信用档案,并进行动态化管理。 4、客户授信管理:进行客户信用审批,跟踪客户,定期对客户的信用状况统计分析。 5、应收账款管理:控制应收账款平均持有水平,日常监督应收账款的账龄,随时将潜在的不良账款进行技术处理,防范逾期应收账款的发生。 6、商账处理:建立标准的催账程序和一支工作高效的追账队伍,及时制定对逾期应收账款处理的方案,并组织有效的追账。 7、利用征信数据库资源,帮助销售部门开拓市场。 二、岗位责任制度: 1、法定代表人的主要职责: ●加强信用管理工作,支持信用管理机构开展工作,解决信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授权委托合同承办人员对外签订合同; ●对本公司合同承办人员进行考核、奖惩; ●定期了解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 2、信用管理机构负责人的主要职责: ●组织合同法律法规的宣传、培训,组织信用管理研讨会、案例评析会; ●制定、修订本公司信用政策、信用管理制度、办法,组织实施信用管理工作的考核; ●统一办理授权委托书,严格管理本公司合同专用章的使用; ●制止公司或个人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 ●日常监督分析应收账款的账龄,防范逾期应收账款的发生;

宁夏建筑行业信用体系管理办法试行

宁夏建筑行业信用体系管理办法(试行) (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我区建筑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全面提高建筑业企业及从业人员综合素质,构建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建设部《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全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信用管理是指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运用建筑行业信用系统(以下简称系统),主动采集在本区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行业各方主体及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生成年度信用管理评价等级(以下简称年度评价等级)和管理提示,对建筑业企业及从业人员实施差别化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行业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包括: (一)在宁夏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建设单位(含代建单位)、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劳务分包企业、质量检测机构、招标代理机构、外省进宁施工、监理企业。 (二)在宁夏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项目经理、试验检测人员、招标代理从业人员、评标

专家、安全员、质检员及工程建设的安全生产“三类人员”。 第四条建筑行业各方责任主体及从业人员信用评价坚持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权威发布、信息共享、统一标准、诚信激励、失信惩戒的运行机制。 第五条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信用信息的录入、校对、确认制度,加强对信用信息采集工作的督查、考核,保证信用信息录入的合法性、时效性、准确性。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六条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调查研究、组织实施及相关协调工作,开展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的综合监管。 第七条履行工程建设管理、招投标、质量安全管理等工作的建设职能机构,依据《宁夏建筑行业信用体系评价标准》,确定建筑行业各方主体及从业人员有关信用体系评价标准的分值、不良行为或良好业绩的评价档次。 第八条建筑行业各方责任主体应及时申报信用信息(含从业人员),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建设职能机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有关信用信息,按照谁负责、谁录入;谁监管、谁录入;谁处理(罚)、谁录入,在业务办

(完整word版)公司信用管理制度

企业信用管理制度 (目录) 一、法律法规学习制度 二、信用管理机构、人员岗位责任制度 三、法人授权委托及合同签订前的评审制度 四、合同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制度 五、客户授信与年审评价制度 六、客户信用档案建立与管理制度 七、应收账款与商账追收管理制度 八、失信违法行为责任追究制度

法律法规学习制度 1、定期组织合同法律法规的系统学习,制订学法的内容、时间安排计划表,组织人员学习,并做好每次学习记录。 2、厂长、经理、各部门负责人必须带头参加合同法律法规的学习。信用管理人员、销售、供应、财务等部门业务人员必须经过合同法规的系统培训和考核,取得合格证书;专、兼职信用管理员还必须取得信用管理员培训合格证书。 3、公司分管信用工作的负责人,部门分管信用负责人及信用管理员定期组织活动,结合信用管理中碰到的实际问题,学习新法规,解决新问题。组织研讨会,案例分析会等,并做好书面记录。

信用管理机构、人员岗位责任制度 公司内部设立专门的信用管理机构,公司副总为信用管理机构的分管领导,任命信用管理机构负责人/经理,有专职(或兼职)的信用管理工作人员。 一、信用(合同)管理机构职能: 1、组织宣传、贯彻合同法律法规条例,培训信用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依法保护本企业的合法权益。 2、制定、修订本公司信用政策、信用管理制度、办法,组织实施信用管理工作的考核。 3、对客户进行资信调查,建立客户信用档案,并进行动态化管理。 4、客户授信管理:进行客户信用审批,跟踪客户,定期对客户的信用状况统计分析。 5、应收账款管理:控制应收账款平均持有水平,日常监督应收账款的账龄,随时将潜在的不良账款进行技术处理,防范逾期应收账款的发生。 6、商账处理:建立标准的催账程序和一支工作高效的追账队伍,及时制定对逾期应收账款处理的方案,并组织有效的追账。 7、利用征信数据库资源,帮助销售部门开拓市场。 二、岗位责任制度: 1、法定代表人的主要职责: ●加强信用管理工作,支持信用管理机构开展工作,解决信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授权委托合同承办人员对外签订合同; ●对本公司合同承办人员进行考核、奖惩; ●定期了解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 2、信用管理机构负责人的主要职责: ●组织合同法律法规的宣传、培训,组织信用管理研讨会、案例评析会; ●制定、修订本公司信用政策、信用管理制度、办法,组织实施信用管理工作的考核; ●统一办理授权委托书,严格管理本公司合同专用章的使用; ●制止公司或个人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 ●日常监督分析应收账款的账龄,防范逾期应收账款的发生; ●建立标准的催账程序;

金华市建筑业企业诚信管理规定

金华市建筑业企业诚信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倡导建筑企业诚信经营,促进我市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保证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条例》、《关于加强浙江省建设市场信用建设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金华市区从事建筑施工、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咨询等活动的建筑业企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诚信管理是指政府通过建立、实施建筑业企业经营管理信用标准、信用评价办法、失信惩戒机制强化建筑业企业诚实守信意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行为。 第四条《诚信管理手册》是本市及外地进金建筑业企业在金经营的信用档案,记录企业在金的经营业绩及奖惩情况。《诚信管理手册》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进行建筑市场管理、资质升级或增项等的依据之一。 第五条金华市建设局具体负责市区建筑业企业的诚信管理工作,通过对《诚信管理手册》的发放、登记、使用、年度检查等活动实施对在金建筑业企业的诚信管理。 第六条本市建筑业企业持以下资料到金华市建设局申领《诚信管理手册》: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核对后退回)及复印件; 2、企业资格资质证书原件(核对后退回)及复印件; 3、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核对后退回)及复印件。 第七条外地进金建筑业企业申领《诚信管理手册》时应提交以下资料:(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核对后退回)及复印件; (二)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诚信证明(近二年内有无违法违规行为、拖欠民工工资和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等情况); (三)有派驻金华市的相应管理技术人员的证明。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的驻金负责人的委托书,进金人员花名册及身份证、职称证书、三类人员合格证书、上岗证、劳动合同(社保凭证证明)原件(核对后退回)

企业信用管理制度

诚信管理制度 公司内部设立专门的信用管理人员,公司副总为信用管理人员的分管领导,任命信用管理负责人,有专职的信用管理工作人员。 一、信用管理工作内容: 1、组织宣传、贯彻合同法律法规条例,培养信用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信用意识,依法保护本企业的合法权益。 2、制定、修订本公司信用政策、信用管理制度、办法,组织实施信用管理工作的考核。 3、对客户进行资信调查,建立客户信用档案,并进行动态化管理。 4、客户授信管理:进行客户信用审批,跟踪客户,定期对客户的信用状况统计分析。 5、应收账款管理:控制应收账款平均持有水平,日常监督应收账款的账龄,随时将潜在的不良账款进行技术处理,防范逾期应收账款的发生。 6、商账处理:建立标准的催账程序和一支工作高效的追账队伍,及时制定对逾期应收账款处理的方案,并组织有效的追账。 7、利用征信数据库资源,帮助销售部门开拓市场。 二、岗位责任制度: 1、法定代表人的主要职责: ●加强信用管理工作,支持信用管理人员开展工作,解决信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授权委托合同承办人员对外签订合同; ●对本公司合同承办人员进行考核、奖惩; ●定期了解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 2、信用管理负责人的主要职责: ●组织合同法律法规的宣传、培训,组织信用管理研讨会、案例评析会; ●制定、修订本公司信用政策、信用管理制度、办法,组织实施信用管理工作的考核; ●统一办理授权委托书,严格管理本公司合同专用章的使用; ●制止公司或个人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 ●日常监督分析应收账款的账龄,防范逾期应收账款的发生; ●建立标准的催账程序; ●汇总、分析客户信用数据,向有关部门提供咨询服务;

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

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规建筑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 年)》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中,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的认定、采集、交换、公开、评价、使用及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是指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企业,以及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 第三条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国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制定建筑市场信用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和完善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公开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指导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建筑市场 各方主体的信用管理工作,制定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制度并组

织实施,建立和完善本地区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 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认定、采集、公开、评价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并向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推送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 第二章信用信息采集和交换 第四条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优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构成。 基本信息是指注册登记信息、资质信息、工程项目信息、注册执业人员信息等。 优良信用信息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获得的县级以上行政机关或群团组织表彰奖励等信息。 不良信用信息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受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信息,以及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良信用信息。 第五条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认定、采集、审核、更新和公开本行政区域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信息,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 第六条按照“谁监管、谁负责,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工 程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职责,采 集工程项目信息并审核其真实性。 第七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推送机

企业信用管理制度

企业信用管理制度 为增强公司职员的信用观念,提高信用意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要坚固树立诚信经营意识,建立公司信用文化,建立起科学完善的内部信用治理体系。要从加强内部信用建设入手,经过加快公司改革步伐,增强内部信用治理责任制;强化公司外部的资信治理,经过建立严格的信用约束机制,来规范公司信用,构筑公司信用基础。 第二条抓好公司质量信用建设,逐步建立推广标准化体系、质量保证体系,推进标准化服务,开展争创名牌企业活动,全面推进我公司的质量信用建设。 第三条进一步增强依法纳税的意识,提高企业的纳税信用。 第四条以增强信用意识为重点,大力普及信用知识,宣传以诚实守信为行为准则的诚信理念和道德情操,倡导“知信用、守信用、用信用”的良好氛围,为公司的健全进展营造和谐信任的环境,形成“守信为荣、失信为耻、无信为忧”的良好氛围。 第五条建立“四别”答应公约,把“别躲避债务、别违反合同、别逃税骗税、别做假帐伪帐”作为公司基本的经营守则。 第六条建立公司内部信用治理体系——全程信用治理模式。从建立公司基本的信用治理制度入手,经过强化事前治理——客户资信操纵,事中治理——合同治理与客户投诉治理,以及事后治理——应收帐款及售后服务监控,从而全过程地操纵公司在经营治理中面临的信用风险。 第七条会员信用的收集与记录:从政府公报、奖惩公告、媒体报道、会员反馈等渠道,收集会员单位诚信信息,包括会员注册信息,资格信息,商业信誉信息等,按行业分类记录整理。 第八条关于信用记录良好的单位,我们将优先选为推举企业,帮助其宣传并促成不少贸易机会。 第九条健全会计制度、加强财务治理、严格客户投诉治理、信守合同、依法脚额纳税。 第十条要遵循诚实信用、公平竞争原则,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自觉同意工商行政治理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治理。依法建帐确保会计资料真实完整,严格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别得帐外设帐,别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禁止一切弄虚作假的行为。建立财务预决算制度,严格按照国家统一的财务制度建立内部财务治理方法。 第十一条建立信用治理的内部机制,使其涵盖公司生产、经营等各个环节,使信用道德、理念渗透到公司的各个方面。 第十二条在全面推行质量治理的基础上,做好合同示范文本的推广。 第十三条遵守信息安全行业法律、法规,确保客户数据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向客户提供规范化、人性化的服务,信守服务答应。 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属嵊州市信息港络科技有限公司所有。

诚信管理办法-20180224

湖南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2018022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快推进我省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市[2017]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号)、《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07?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中,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的认定、采集、交换、公开、评价、使用及监督管理。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具有的基本信息,以及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和其他社会活动中形成的与信用行为有关的记录。 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是指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质量检测、设备检测、造价咨询、材料生产、设备器具租赁与安装维保、建筑构配件生产等企业(单位),以及相应企业(单位)负责人、注册城乡规划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

注册造价工程师和施工现场管理、检测等执(从)业人员。 第三条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实行全省分级负责,统一管理。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和监督全省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制定全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相关制度;建立和完善“湖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公共服务平台”),公开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指导监督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工作;负责将我省建筑市场信用信息推送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在本地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认定、采集、交换、公开、评价、使用和监督管理等工作;通过“公共服务平台”,采集、审核、更新和公开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信息;可建立本地建筑市场信用管理系统,并实现与“公共服务平台”的数据交换。 第二章信用信息内容 第四条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分为企业(单位)信用信息和执(从)业人员信用信息两大类。企业(单位)和执(从)业人员信用信息分别包括基本信息、优良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等。 第五条基本信息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具有的基础信息,以及参与工程建设的相关信息。 第六条优良信用信息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

企业信用管理制度汇编范本

目录 一、法律法规学习制度 二、信用管理机构、人员岗位责任制度 三、法人授权委托及合同签订前的评审制度 四、合同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制度 五、客户授信与年审评价制度 六、客户信用档案建立与管理制度 七、应收账款与商账追收管理制度 八、失信违法行为责任追究制度

法律法规学习制度 1、定期组织合同法律法规的系统学习,制订学法的内容、时间安排计划表,组织人员学习,并做好每次学习记录。 2、董事长、经理、各部门负责人必须带头参加合同法律法规的学习。信用管理人员、销售、供应、财务等部门业务人员必须经过合同法规的系统培训和考核,取得合格证书;专、兼职信用管理员还必须取得信用管理员培训合格证书。 3、公司分管信用工作的负责人,部门分管信用负责人及信用管理员定期组织活动,结合信用管理中碰到的实际问题,学习新法规,解决新问题。组织研讨会,案例分析会等,并做好书面记录。

信用管理机构、人员岗位责任制度 公司内部设立专门的信用管理机构,公司副总为信用管理机构的分管领导,任命信用管理机构负责人/经理,有专职(或兼职)的信用管理工作人员。 一、信用(合同)管理机构职能: 1、组织宣传、贯彻合同法律法规条例,培训信用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依法保护本企业的合法权益。 2、制定、修订本公司信用政策、信用管理制度、办法,组织实施信用管理工作的考核。 3、对客户进行资信调查,建立客户信用档案,并进行动态化管理。 4、客户授信管理:进行客户信用审批,跟踪客户,定期对客户的信用状况统计分析。 5、应收账款管理:控制应收账款平均持有水平,日常监督应收账款的账龄,随时将潜在的不良账款进行技术处理,防范逾期应收账款的发生。 6、商账处理:建立标准的催账程序和一支工作高效的追账队伍,及时制定对逾期应收账款处理的方案,并组织有效的追账。 7、利用征信数据库资源,帮助销售部门开拓市场。 二、岗位责任制度: 1、法定代表人的主要职责: ●加强信用管理工作,支持信用管理机构开展工作,解决信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授权委托合同承办人员对外签订合同; ●对本公司合同承办人员进行考核、奖惩; ●定期了解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 2、信用管理机构负责人的主要职责: ●组织合同法律法规的宣传、培训,组织信用管理研讨会、案例评析会; ●制定、修订本公司信用政策、信用管理制度、办法,组织实施信用管理工作的考核; ●统一办理授权委托书,严格管理本公司合同专用章的使用;

企业信用管理制度

企业信用(合同)管理制度 为提高企业信用(合同)管理水平,争创A(AA)级“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特制定如下信用(合同)管理制度: 一、信用(合同)管理机构及法律法规学习制度 企业设立信用(合同)管理机构,由为分管负责人,组成人员有、等人。 (一)、信用(合同)管理机构的职能 1.宣传合同法律法规,培训信用(合同)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依法保护本企业的合法权益。 2.制定企业信用政策、信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信用管理工作的考核。 3.对客户进行资信调查,建立客户信用档案,定期对客户的信用状况统计分析。 4.客户授信管理:进行客户信用审批,跟踪客户,定期对客户的信用状况统计分析。 5.应收账款管理:控制应收账款平均持有水平,日常监督应收账款的账龄,随时将潜在的不良账款进行技术处理,防范逾期应收账款的发生。 6.商账处理:建立标准的催账程序和一支工作高效的追账队伍,及时制定对逾期应收账款处理的方案,并组织有效的追账。 7.利用征信数据库资源,帮助销售部门开拓市场。 (二)、信用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度 1、法定代表人的主要职责 ●加强信用管理工作,支持信用(合同)管理机构开展工作,解决信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授权委托合同承办人员对外签订合同; ●对企业合同承办人员进行考核、奖惩; ●定期了解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 2、信用(合同)管理领导小组负责人的主要职责

●组织合同法律法规的宣传、培训,组织信用管理研讨会、案例评析会; ●制定企业信用政策、信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信用管理工作的考核; ●统一办理授权委托书,严格管理企业合同专用章的使用; ●制止企业或个人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 ●日常监督分析应收账款的账龄,防范逾期应收账款的发生; ●建立标准的催账程序; ●汇总、分析客户信用数据,向有关部门提供咨询服务; ●协调与供销、财务、技术等部门的关系。 3、信用(合同)管理员的主要职责 ●协助合同承办人员依法签订合同,参与重大合同的谈判与签订。 ●审查合同,防止不完善或不合法的合同出现,保管好合同专用章。 ●检查合同履行情况,协助合同承办人员处理合同执行中的问题和纠纷。 ●登记合同台帐,做好合同统计、归档工作,汇总合同签订、履行以及合同纠纷处理情况。 ●发现不符和法律规定的合同行为,及时向信用(合同)管理机构负责人报告。 ●参加对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 ●定期向信用(合同)管理负责人汇报信用管理情况。 ●负责客户档案管理与服务。 ●参与商账追收。 ●配合有关部门共同搞好信用管理工作。 4、供销部门的主要职责 ●依法签订、变更、解除本部门的合同。 ●严格审查本部门所签订的合同,重大合同提交有关方面会审。 ●对所签合同,认真执行,并定期自查合同履行情况。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加强与其它各有关部门联系,发生问题及时向信用(合同)管理机构信用(合同)管理员通报。 ●本部门合同的登记、统计、归档工作。 ●参加本部门合同纠纷的处理。 ●配合企业信用(合同)管理机构做好信用(合同)管理工作。 5、财务、技术部门的主要职责

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管理细则

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管理细则 第一条建筑施工企业诚信共分级按该类企业排名和诚信评分划分: (一)AAA级:总分90分以上,且排名前10名的; (二)AA级:总分75分以上,且排名前30名的; (三)A级:总分55分以上,75分以下的; (四)B级:总分40分以上,55分以下的; (五)C级:总分40分以下的。 第二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B级管理: (一)上年度以来有安全生产事故的; (二)除不可抗力原因外,第一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的; (三)在投标有效期内,除不可抗力原因外,第二中标候选人、第三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的; (四)上年度以来在资质申报、诚信手册申办、资质核查等工作中存在伪造证照资料等弄虚作假行为的; 第三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C级管理: (一)在黑名单公布期内的; (二)不具备承接业务能力或资质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诚信AAA级企业的管理: (一)参加投标时,可不提供项目班子人员等证书原件,不需缴纳投标保证金、低价风险金、履约保证金; (二)采用资格预审的,直接入围正式投标人; (三)采用综合评价法评标的,可加5分(百分制),在同等条件或评分相同的情况下,优先作为第一中标候选人; (四)采用经评审择优最低价法的,其投标报价按下浮3%后的参与评审和报价排序,中标通知书和合同按原投标价签订; (五)成为政府投资项目的应急、救灾、保密等不需要招标工程项目的预选承包商; (六)质量安全监督部门3个月最少巡查1次施工工地。 第五条诚信AA级企业的管理: (一)采用综合评价法评标的,可加3分; (二)采用经评审择优最低价法的,其投标报价按下浮1%后的参与评审和报价排序,中标通

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全)

企业信用管理制度 xxxxxxxxxxxx公司 人资行政部

为建设信用企业,实现企业良性、可持续发展目标,公司成立信用(合同)管理机构——xxxxxxxxxxxx公司信用(合同)管理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法律法规学习制度 一、公司信用(合同)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制订每年的学法计划,内容包括学法的内容、时间安排、授课人员、参加人员等。做到至少每月组织一次相关人员(或全体员工)参加的合同法律法规系统学习,并做好学习记录。 二、法人代表、副总经理及各部门负责人必须带头参加合同法律法规的学习,每次学习除做好学习记录外,还应实行签到制,因故未参加学习者应进行补学。 三、信用(合同)管理人员以及业务、财务部门的人员必须经过有关部门或本公司合同法规的系统培训和考核,领取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其中专、兼职信用(合同)管理员必须取得有关部门的信用(合同)管理员培训合格证书。 四、公司分管领导必须定期组织部门分管信用(合同)管理负责人及信用(合同)管理员开展活动,结合信用(合同)管理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学习新法规,解决新问题。 五、公司信用(合同)管理领导小组须定期开展研讨会和案例分析会,对本公司在信用(合同)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情况进行研讨分析,结合具体案例提高自己的信用(合同)管理水平。 信用管理岗位责任制度 一、为加强企业信用管理,健全企业信用管理机制,提高企业信誉,降低和减少企业经营风险,公司领导研究决定成立信用管理工作机构,并明确工作职责。 二、公司内部设立专门的信用管理机构,公司副总为信用管理机构的分管领导,任命信用管理机构成员。 三、信用管理机构职能: 1.组织宣传、贯彻合同法律法规条例,培训信用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依法保护本企业的合法权益。 2.制定、修订本公司信用政策、信用管理制度、办法,组织实施信用管理工作的考核。 3.对客户进行资信调查,建立客户信用档案,并进行动态化管理。 4.客户授信管理:进行客户信用审批,跟踪客户,定期对客户的信用状况统计分析。 5.应收账款管理:控制应收账款平均持有水平,日常监督应收账款的账龄,随时将潜在的不良账款进行技术处理,防范逾期应收账款的发生。

建筑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建设有限公司 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公司信用体系建设,构建“诚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努力提升企业信用等级,维护企业信誉及形象,加强企业施工质量与安全管理水平,做到经营与施工兼顾;根据《****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标准》等的要求,结合公司相关文件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福建省内各分公司及项目部。省外分公司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结合本办法开展经营活动及项目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以下简称信用评价)由企业通常行为评价和企业质量安全文明行为评价两部分组成。其中企业通常行为评价包括奖励信息、不良信息、施工合同额信息、纳税信息等内容;企业质量安全文明行为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合同履约包含在内)。 第四条组织管理机构。公司成立信用综合评价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公司总体信用管理工作,全面掌控公司信用综合评价体系建设。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该领导小组下设管理办公司为综合科,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条施工技术科负责信用评价工作全面监督主责管理。 第二章管理办法 第六条由公司综合科负责省内信用评价系统进行维护,对系统中相关数据信息(年度产值、奖励信息等)及时填报;定期登录建设通等网站及时掌握公司经营信息(尤其处罚信息),并上报至领导小组;做好各分公司与总公司之间协调沟通、信息共享工作。 综合科负责公司所有人员证件管理(包括执业资格证、职称证、岗位证、技工证等证件),及时通报人员增减情况。 第七条施工技术科作为信用评价主要职能部门,负责信用评价日常管理监督工作(质量安全文明行为方面)。根据《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标准》对分公司及项目部进行监督管理及现场检查;负责“项目监管系统”日常管理及相关信息填报,施工过程中协助项目部管理该系统。 第八条施工技术科应对公司所有项目(包括省外项目)进行现场管理检查,现场管理检查是指对合同履约、质量管理、安全管理、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等进行的全面考核检查。 第九条经营科负责施工合同及工程预(结)算书进行审核,并收集归档;定期对分公司经营情况进行考核(每年至少一次);协助施工技术科对“项目监管系统”已竣工并完成结算的工程,及时收集结算资料并在监管系统中进行填报。 第十条财务科负责监管公司所有资金流向,对工程项目的工程款、保证金等数据应及时收集汇总,便于查询;同时做好工程款及时

1-信用管理制度

信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资金良性循环,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利用率,防止坏账的发生,减少收帐费用和坏账损失,以最小的坏帐损失代价来保证公司资金安全,防经营风险;同时为保证公司能最大可能的利用客户信用拓展市场以利于销售公司产品,按国家财经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应收账款包括销售商品、提供技术服务、劳务服务和实施工程项目等形成的赊销或公司经营中发生的各类债权产生的应收款项。 第三条应收账款归口管理部门为财务部。其他各部门在业务流程中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在该阶段,需要公司管理团队组建独立的信用管理部门,必要的人员招聘、培训和职位描述、职位设计、组织功能界定、薪酬设计和激励机制的建立。在组织设计过程中,需要该信用部门的主管是在公司中比较有地位和能够获得其他部门支持的人员,因为信用部门的运作需要联系财务部门、销售部门、公司战略部门等比较敏感的部门,得到各部门的支持对信用部门来说非常重要,信用部门在平衡财务部门和销售部门的矛盾时也起到微妙的作用,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起到遏制过度“销售导向”的作用。 第二章客户信息管理 第四条企业部应建立客户的档案数据库,使每个客户都有一个档案号,对新客户必须通过多种渠道调查,包括直接索取和间接调查;老客户则过一段时间复查一次,一般是半年一次。获得客户数据后,还必须把资料整理加工,为每一个客户评估出一个信用额度,按照评估的结论决定赊销方式。我国目前已经可以从多个渠道了解企业的信用状况,而且建立企业信用评估模型也并非很复杂,关

键是企业部是否能够规执行。 1.客户基础资料:即客户最基本的原始资料,包括客户的名称、客户性质(分为国企、私企,外企等)、客户业务性质(工程、销售,服务,制造),注册(经营)地址、注册资本金、注册性质、经营围、联系、股东、经营管理者、法人代表及他们的个人性格、兴趣、爱好、家庭、学历、年龄、能力、经历背景,与本公司交往的时间等。这些资料是客户管理的起点和基础,由负责市场产品销售的业务人员收集。客户特征:主要包括市场区域、销售能力、发展潜力、经营观念、经营方向、经营政策、经营特点等。业务状况:包括客户的销售业绩、市场份额、市场竞争力和市场地位、品牌效应与竞争者的关系及与本公司的业务关系和合作情况。交易现状:主要包括客户的销售活动现状、存在的问题、客户公司的战略、未来的展望及客户公司的市场形象、声誉、财务状况、信用状况等。采购状况:包括业务整体采购情况、在本公司的采购情况以及与其他供应商的关系。 2.建立完整的合同档案.档案资料包括以下容: 谈判记录,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报审及批准文件; 对方当事人的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事业法人执照的副本复印件;对方当事人履约能力证明资料复印件; 对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合同承办人的职务明,个人明,介绍信,授权委托书的原件或复印件; 我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对方当事人的担保人的担保能力和主体明资料的复印件; 双方签订或履行合同的往来电报,电传,信函,记录等书面材料和视听材料登记,见证,鉴证,公证等文书资料; 合同正本,副本及变更,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 标的验收记录; 交接,收付标的,款项的原始凭证复印件.公司所有合同都必须按部门编号. 配备大专以上学历,具有数据库检索服务的能力和经验的人员专(兼)职档案管理员.信用管理员负责建立和保存合同管理台帐.合同承办人办理完毕签订,变更,履行及解除合同的各项手续后一个月,应将合同档

企业信用管理制度范本 (最新)

企业信用管理制度范本 (最新) (目录) 一、法律法规学习制度 二、信用管理机构 三、法人授权委托及合同签订前的评审制度 四、合同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制度 五、客户授信与年审评价制度 六、客户信用档案建立与管理制度 七、应收账款与商账追收管理制度 八、失信违法行为责任追究制度

法律法规学习制度 一、定期组织合同法律法规的系统学习,制订学习法律的内容、时间安排计划表,组织人员学习,并做好每次学习记录。 二、经理、各部门负责人必须带头参加合同法律法规的学习。信用管理人员、销售、采购、财务等部门业务人员必须经过合同法规的系统培训和考核;专、兼职信用管理员还必须取得信用管理员培训合格证书。 三、公司分管信用工作的负责人,部门分管信用工作负责人及信用管理员定期组织活动,结合信用管理中碰到的实际问题,学习新法规,解决新问题。组织研讨会,案例分析会等,并做好书面记录。

信用管理机构、人员岗位责任制度 公司内部设立专门的信用管理机构,公司总经理为信用管理机构的分管领导,任命信用管理机构负责人/经理,有专职(或兼职)的信用管理工作人员。 一、信用(合同)管理机构职能: 1、组织宣传、贯彻合同法律法规条例,培训信用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依法保护本企业的合法权益。 2、制定、修订本公司信用政策、信用管理制度、办法,组织实施信用管理工作的考核。 3、对客户进行资信调查,建立客户信用档案,并进行动态化管理。本制度所称客户资信调查是指公司相关部门及机构对客户的资质和信用状况所进行的调查。 客户资信调查要点主要包括: 1).客户基本信息 2).主要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 3).主要往来结算银行帐户 4).企业基本经营状况 5).企业财务状况 6).本公司与该客户的业务往来情况 7).该客户的业务信用记录 8).其他需调查的事项 客户资信资料可以从以下渠道取得: 1).向客户寻求配合,索取有关资料 2).对客户的接触和观察 3).向工商、税务、银行、中介机构等单位查询 4).公司所存客户档案和与客户往来交易的资料 5).委托中介机构调查 6).其他 4、客户授信管理:进行客户信用审批,跟踪客户,定期对客户的信用状况统计分析。重点审批以下内容: 1.资信资料之间有无相互矛盾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