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防灭火管理制度

矿井防灭火管理制度
矿井防灭火管理制度

山西马军峪煤焦有限公百

第一章般规定

第一条每年年初各矿必须编制井下的防灭火措施,并报公司安全生产中心备案。

第二条矿井必须做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系统,消防管路和阀门及消防水池的设置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满足安全生产要求,定期检查维护,保证正常使用。

第三条生产矿井主要通风机必须装有反风设施,定期进行检查,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反风演习,并能在10min 内改变巷道中的风流方向,反风演习结束后要在一个月内将井区反风演习报告公司生产中心。

第四条各矿井必须设置井上井下消防材料库。库内配备的消防材料和备品工具符合有关规定,具体品种和数量由井长根据井区实际情况决定(至少要保证发生火灾时有五套消防斧、消防楸、消防桶、消防铲、灭火器、等消防器材和建两道正常巷道断面密闭墙的砖、沙、灰等材料以及不同管径的消防软管各200 米),并由专职队伍负责管理、定期更新补充,消防器材和设备不得挪作它用。

第五条生产矿井相关煤层都必须由公司组织送省级有资质的部门进行自燃倾向性和煤尘爆炸性鉴定,鉴定结果由公司生产中心备案。

生产矿井延伸新水平和新采区时,必须对所开采的自燃倾向性进行鉴定。

如果煤层具有自燃倾向性,必须采取联合预防煤层自然发火的措施报公司,所采取的防灭火措施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设计和实施。

第二章 管理要求

一)外因火灾管理

第一条 进风口必须安装防火铁门;井口房和风机房附近 20m 内, 不得有烟火和用火炉取暖;暖风道必须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并装有 道防火门。

第二条 井桶与各水平连接处及井底车场、 主要绞车道与主要运输、 回风巷的连接处、 井下机电硐室、 主要巷道内带式输送机机头前后两端 各 20 米范围内都必须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严禁采用可燃性材料搭建 临时操作间、休息间;严禁使用灯泡取暖和使用电炉。

第三条 煤一矿井必须严格执行入井检身制度。 每一入井人员严禁 携带烟草、 点火物品和穿化扦衣服; 严禁将失爆矿灯带入井下, 严禁随

意敲打、磕碰、拆卸矿灯;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物品下井。

纸和润滑油必须放在盖严的铁桶内,严禁乱扔、乱放、乱 倒。

井下使用的胶带、电缆、管线、风筒、塑料网及支护材料 等必须具有阻燃性能和抗静电性能。

第六条 严禁使用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起爆器材和炸 药。

第七条 严禁一切非防爆电气设备下井, 防爆电气设备入井前应检 查“产品合格证”、“防爆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及安 全性能,经检查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 方准入井。 井下供电线路必须做

第四条

井下严禁存放汽油、煤油、变压器油等,井下使用过的

棉纱、布头、

第五条

到“三无”(无鸡爪、无羊尾巴、无明接头),杜绝电气设备失爆。

第八条井下变电所两头必须安设防火铁门,具备阻燃性能,机电设备应定期进行检查维修,防止摩擦撞击火花的产生。

第九条采空区必须及时封闭,必须随采煤工作面的推进逐个封闭通至采空区的连通巷道,采区开采结束后45 天内必须在所有与采区相连通的巷道中设置密闭墙封闭采空。

在选择确定风门、风窗、挡风墙等通风设施的位置时,应尽可能降

低采空区、火区和煤柱裂隙处漏风压差,减少搂风量。

如果必第十条井下和井口房内不得从事电焊和喷灯焊接等工

作,须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井巷和井口房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工作,每次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经井区技术负责人批准,并指定专人在现场检查和监督,同时必须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

第十一条不得将非防爆照相机、摄相机带入井下进行照相、摄相。

如果工作需要必须在井下照相、摄相,每次都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公司审批。

第十二条各矿井建立健全消防管理队伍,建立消防队伍人员名单,一旦发生火灾时马上投入抢险。

第十三条所有井下工作人员必须熟悉矿井避灾线路。

二)火区管理

第一条矿井发生火灾形成火区后,要建立火区管理制度,绘制火区位置关系图,进行火区编号,建立火区管理卡片。

第二条在火区下或领近火区开采的工作面,在开采前1 个月必须

将编制好《火区下或领近火区开采的安全技术措施》报公司审批。

第三条 对废弃的溜煤眼、 暗斜井和风眼由公司生产技术指挥中心 安排进行层间永久性封闭和充填, 以防止自燃发火及层间有毒、 有害气 体扩散。

第四条 对火区的日常管理由井区按 《煤矿安全规程》 规定进行管 理,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台帐, 密闭关注火区的变化, 并对火区的变化

况及时汇报生产中心。

与煤岩接实。

第六条 火区的密闭墙处及流经该处的风流的下风侧应设置 传感器, 不间断监测 CO 浓度的变化情况, 发现 CO 浓度超标必须立即

撤出受 CO 威胁区域的所有人员。

须由矿山救护队负责进行, 火区回风流所经过巷道中的人员必须全部撤 出。 第五条 要严格火区管理, 定期进行观察, 其观察内容包括: CO 、 CO 、2CH 4、O 2 等气体成份、 气温、水温、风量以及墙内外压差和表 面自燃征兆。防火墙要设观察孔, 掏槽深度不小于 50cm ,见硬底硬帮, CO 第七条 对符合注销或 启封条件的火区先向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机构提出启封和注销报告, 经批准后方可启封和注销。 启封已熄灭的 火区前, 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启封火区和恢复火区初期通风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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