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

《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9月16日印发

第一条为切实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充分发挥律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作用,促进司法公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尊重律师,健全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制度,依照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及律师法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保障律师知情权、申请权、申诉权,以及会见、阅卷、收集证据和发问、质证、辩论等方面的执业权利,不得阻碍律师依法履行辩护、代理职责,不得侵害律师合法权利。

第三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健全律师执业权利救济机制。

律师因依法执业受到侮辱、诽谤、威胁、报复、人身伤害的,有关机关应当及时制止并依法处理,必要时对律师采取保护措施。

第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诉讼服务中心、立案或受案场所、律师会见室、阅卷室,规范工作流程,方便律师办理立案、会见、阅卷、参与庭审、申请执行等事务。探索建立网络信息系统和律师服务平台,提高案件办理效率。

第五条办案机关在办理案件中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于符合法律援助条件而没有委托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办案机关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法律援助,并按照相关规定向法律援助机构转交申请材料。办案机关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依

法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的,应当及时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第六条辩护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或者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后,应当告知办案机关,并可以依法向办案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或者被指控的罪名及当时已查明的该罪的主要事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采取、变更、解除强制措施的情况,侦查机关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等情况,办案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告知辩护律师。

办案机关作出移送审查起诉、退回补充侦查、提起公诉、延期审理、二审不开庭审理、宣告判决等重大程序性决定的,以及人民检察院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的,应当依法及时告知辩护律师。

第七条辩护律师到看守所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看守所在查验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后,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能当时安排的,应当当时安排;不能当时安排的,看守所应当向辩护律师说明情况,并保证辩护律师在四十八小时以内会见到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看守所安排会见不得附加其他条件或者变相要求辩护律师提交法律规定以外的其他文件、材料,不得以未收到办案机关通知为由拒绝安排辩护律师会见。

看守所应当设立会见预约平台,采取网上预约、电话预约等方式为辩护律师会见提供便利,但不得以未预约会见为由拒绝安排辩护律师会见。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看守所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障会见顺利和安全进行。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保障律师履行辩护职责需要的时间和次数,并与看守所工作安排和办案机关侦查工作相协调。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

监听,办案机关不得派员在场。在律师会见室不足的情况下,看守所经辩护律师书面同意,可以安排在讯问室会见,但应当关闭录音、监听设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两名律师担任辩护人的,两名辩护律师可以共同会见,也可以单独会见。辩护律师可以带一名律师助理协助会见。助理人员随同辩护律师参加会见的,应当出示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律师执业证书或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办案机关应当核实律师助理的身份。

第八条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解除委托关系的,办案机关应当要求其出具或签署书面文件,并在三日以内转交受委托的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辩护律师可以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当面向其确认解除委托关系,看守所应当安排会见;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书面拒绝会见的,看守所应当将有关书面材料转交辩护律师,不予安排会见。

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解除代为委托辩护律师关系的,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意的,看守所应当允许新代为委托的辩护律师会见,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确认新的委托关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同意解除原辩护律师的委托关系的,看守所应当终止新代为委托的辩护律师会见。

第九条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要求会见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向侦查机关提出申请。侦查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审查辩护律师提出的会见申请,在三日以内将是否许可的决定书面答复辩护律师,并明确告知负责与辩护律师联系的部门及工作人员的联系方式。对许可会见的,应当向辩护律师出具许可决定文书;因有碍侦查或者可能泄露国家秘密而不许可会见的,应当向辩护律师说明理由。有碍侦查或者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的情形消失后,应当许可会见,并及时通知看守所和辩护律师。对特别重大贿赂案件在侦查终结前,侦查机关应当许可辩护律师至少会见一次犯罪嫌疑人。

侦查机关不得随意解释和扩大前款所述三类案件的范围,限制律师会见。

第十条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向其核实有关证据。

第十一条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根据需要制作会见笔录,并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确认无误后在笔录上签名。

第十二条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要翻译人员随同参加的,应当提前向办案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翻译人员身份证明及其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办案机关应当及时审查并在三日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许可翻译人员参加会见的,应当向辩护律师出具许可决定文书,并通知看守所。不许可的,应当向辩护律师书面说明理由,并通知其更换。

翻译人员应当持办案机关许可决定文书和本人身份证明,随同辩护律师参加会见。

第十三条看守所应当及时传递辩护律师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往来信件。看守所可以对信件进行必要的检查,但不得截留、复制、删改信件,不得向办案机关提供信件内容,但信件内容涉及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以及涉嫌串供、毁灭证据等情形的除外。

第十四条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的讨论记录、人民法院合议庭、审判委员会的讨论记录以及其他依法不能公开的材料除外。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为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提供便利,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推行电子化阅卷,允许刻录、下载材料。侦查机关应当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三日以内,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提起公诉后三日以内,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辩护律师。案件提起公诉后,人民检察院对案卷所附证据材料有调整或者补充的,应当及时告知辩护律师。辩护律师对调整或者补充的证据材料,有权查阅、摘抄、复制。辩护律师办理申诉、抗诉案件,在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立案后,可以持律师执业证书、

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到案卷档案管理部门、持有案卷档案的办案部门查阅、摘抄、复制已经审理终结案件的案卷材料。

辩护律师提出阅卷要求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当时安排辩护律师阅卷,无法当时安排的,应当向辩护律师说明并安排其在三个工作日以内阅卷,不得限制辩护律师阅卷的次数和时间。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设立阅卷预约平台。

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为辩护律师阅卷提供场所和便利,配备必要的设备。因复制材料发生费用的,只收取工本费用。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复制材料发生的费用,应当予以免收或者减收。辩护律师可以采用复印、拍照、扫描、电子数据拷贝等方式复制案卷材料,可以根据需要带律师助理协助阅卷。办案机关应当核实律师助理的身份。

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的案卷材料属于国家秘密的,应当经过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同意并遵守国家保密规定。律师不得违反规定,披露、散布案件重要信息和案卷材料,或者将其用于本案辩护、代理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五条辩护律师提交与案件有关材料的,办案机关应当在工作时间和办公场所予以接待,当面了解辩护律师提交材料的目的、材料的来源和主要内容等有关情况并记录在案,与相关材料一并附卷,并出具回执。辩护律师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原件确有困难的,经办案机关准许,也可以提交复印件,经与原件核对无误后由辩护律师签名确认。辩护律师通过服务平台网上提交相关材料的,办案机关应当在网上出具回执。辩护律师应当及时向办案机关提供原件核对,并签名确认。

第十六条在刑事诉讼审查起诉、审理期间,辩护律师书面申请调取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收集但未提交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审查。经审查,认为辩护律师申请调取的证据材料已收集并且与案

件事实有联系的,应当及时调取。相关证据材料提交后,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经审查决定不予调取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辩护律师申请向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在七日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并通知辩护律师。辩护律师书面提出有关申请时,办案机关不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辩护律师口头提出申请的,办案机关可以口头答复。

第十八条辩护律师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并通知辩护律师。辩护律师书面提出有关申请时,办案机关不同意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辩护律师口头提出申请的,办案机关可以口头答复。

第十九条辩护律师申请向正在服刑的罪犯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的,监狱和其他监管机关在查验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函后,应当及时安排并提供合适的场所和便利。

正在服刑的罪犯属于辩护律师所承办案件的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的,应当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

第二十条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律师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证据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调取。经审查符合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调取。

第二十一条侦查机关在案件侦查终结前,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审查批准、决定逮捕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在复核死刑案件期间,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办案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应当充分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辩护律师要求当面反映意见或者提交证据材料的,办案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并制作笔录附卷。辩护律师提出的书面意见和证据材料,应当附卷。

第二十二条辩护律师书面申请变更或者解除强制措施的,办案机关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处理决定。辩护律师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办案机关应当及时变更或者解除强制措施;经审查认为不应当变更或者解除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辩护律师,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三条辩护律师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期间发现案件有关证据存在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情形的,可以向办案机关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辩护律师在开庭以前申请排除非法证据,人民法院对证据收集合法性有疑问的,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召开庭前会议,就非法证据排除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辩护律师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办案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按照法定程序审查核实相关证据,并依法决定是否予以排除。

第二十四条辩护律师在开庭以前提出召开庭前会议、回避、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以及证人、鉴定人出庭等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审查作出处理决定,并告知辩护律师。

第二十五条人民法院确定案件开庭日期时,应当为律师出庭预留必要的准备时间并书面通知律师。律师因开庭日期冲突等正当理由申请变更开庭日期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不影响案件审理期限的情况下,予以考虑并调整日期,决定调整日期的,应当及时通知律师。

律师可以根据需要,向人民法院申请带律师助理参加庭审。律师助理参加庭审仅能从事相关辅助工作,不得发表辩护、代理意见。

第二十六条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建立律师参与诉讼专门通道,律师进入人民法院参与诉讼确需安全检查的,应当与出庭履行职务的检察人员同等对待。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设置专门的律师更衣室、休息室或者休息区域,并配备必要的桌椅、饮水及上网设施等,为律师参与诉讼提供便利。

第二十七条法庭审理过程中,律师对审判人员、检察人员提出回避申请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作出处理。

第二十八条法庭审理过程中,经审判长准许,律师可以向当事人、证人、鉴定人和有专门知识的人发问。

第二十九条法庭审理过程中,律师可以就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从证明目的、证明效果、证明标准、证明过程等方面,进行法庭质证和相关辩论。

第三十条法庭审理过程中,律师可以就案件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等问题,进行法庭辩论。

第三十一条法庭审理过程中,法官应当注重诉讼权利平等和控辩平衡。对于律师发问、质证、辩论的内容、方式、时间等,法庭应当依法公正保障,以便律师充分发表意见,查清案件事实。

法庭审理过程中,法官可以对律师的发问、辩论进行引导,除发言过于重复、相关问题已在庭前会议达成一致、与案件无关或者侮辱、诽谤、威胁他人,故意扰乱法庭秩序的情况外,法官不得随意打断或者制止律师按程序进行的发言。

第三十二条法庭审理过程中,律师可以提出证据材料,申请通知新的证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申请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

验、检查。在民事诉讼中,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申请,经法庭许可后才可以出庭。

第三十三条法庭审理过程中,遇有被告人供述发生重大变化、拒绝辩护等重大情形,经审判长许可,辩护律师可以与被告人进行交流。

第三十四条法庭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可以向法庭申请休庭:

(一)辩护律师因法定情形拒绝为被告人辩护的;

(二)被告人拒绝辩护律师为其辩护的;

(三)需要对新的证据作辩护准备的;

(四)其他严重影响庭审正常进行的情形。

第三十五条辩护律师作无罪辩护的,可以当庭就量刑问题发表辩护意见,也可以庭后提交量刑辩护意见。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写明律师依法提出的辩护、代理意见,以及是否采纳的情况,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七条对于诉讼中的重大程序信息和送达当事人的诉讼文书,办案机关应当通知辩护、代理律师。

第三十八条法庭审理过程中,律师就回避,案件管辖,非法证据排除,申请通知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勘验等问题当庭提出申请,或者对法庭审理程序提出异议的,法庭原则上应当休庭进行审查,依照法定程序作出决定。其他律师有相同异议的,应一并提出,法庭一并休庭审查。法庭

决定驳回申请或者异议的,律师可当庭提出复议。经复议后,律师应当尊重法庭的决定,服从法庭的安排。

律师不服法庭决定保留意见的内容应当详细记入法庭笔录,可以作为上诉理由,或者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控告。

第三十九条律师申请查阅人民法院录制的庭审过程的录音、录像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第四十条侦查机关依法对在诉讼活动中涉嫌犯罪的律师采取强制措施后,应当在四十八小时以内通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的律师协会。

第四十一条律师认为办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明显违反法律规定,阻碍律师依法履行辩护、代理职责,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可以向该办案机关或者其上一级机关投诉。

办案机关应当畅通律师反映问题和投诉的渠道,明确专门部门负责处理律师投诉,并公开联系方式。

办案机关应当对律师的投诉及时调查,律师要求当面反映情况的,应当当面听取律师的意见。经调查情况属实的,应当依法立即纠正,及时答复律师,做好说明解释工作,并将处理情况通报其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或者所属的律师协会。

第四十二条在刑事诉讼中,律师认为办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下列行为阻碍律师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可以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控告:

(一)未依法向律师履行告知、转达、通知和送达义务的;

(二)办案机关认定律师不得担任辩护人、代理人的情形有误的;

(三)对律师依法提出的申请,不接收、不答复的;

(四)依法应当许可律师提出的申请未许可的;

(五)依法应当听取律师的意见未听取的;

(六)其他阻碍律师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

律师依照前款规定提出申诉、控告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受理后十日以内进行审查,并将处理情况书面答复律师。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情况不属实的,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严格履行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的法律监督职责,处理律师申诉控告。在办案过程中发现有阻碍律师依法行使诉讼权利行为的,应当依法、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第四十三条办案机关或者其上一级机关、人民检察院对律师提出的投诉、申诉、控告,经调查核实后要求有关机关予以纠正,有关机关拒不纠正或者累纠累犯的,应当由相关机关的纪检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调查处理,相关责任人构成违纪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四条律师认为办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执业权利的,可以向其所执业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所属的律师协会申请维护执业权利。情况紧急的,可以向事发地的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申请维护执业权利。事发地的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给予协助。

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建立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快速处置机制和联动机制,及时安排专人负责协调处理。律师的维权申请合法有据的,司

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建议有关办案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办案机关应当将处理情况及时反馈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

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持有关证明调查核实律师权益保障或者违纪有关情况的,办案机关应当予以配合、协助,提供相关材料。

第四十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沟通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工作情况,及时调查处理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突发事件。

第四十六条依法规范法律服务秩序,严肃查处假冒律师执业和非法从事法律服务的行为。对未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或者已经被注销、吊销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提供法律服务或者从事相关活动的,或者利用相关法律关于公民代理的规定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非法牟利的,依法追究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本规定所称“办案机关”,是指负责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审判工作的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

第四十八条本规定所称“律师助理”,是指辩护、代理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的其他律师和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

第四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司法救助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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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案件,因案件无法侦破、被告人没有赔偿能力或赔偿能力不足,致使受害人及其近亲属依法得不到有效赔偿,生活陷入困境的情况不断增多。有的由此引发当事人反复申诉上访甚至酿成极端事件,损害了当事人合法权益,损害了司法权威,影响社会和谐稳定。近年来,各地积极探索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涉法涉诉信访救助等多种形式的救助工作,对解决困难群众燃眉之急,及时化解矛盾纠纷,收到了良好的效果。但是,司法救助工作总体上仍处于起步阶段,发展还不平衡,救助资金保障不到位、对象不明确、标准不统一、工作不规范等问题亟待解决。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健全国家司法救助制度,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司法救助工作指明了方向。实现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对受到侵害但无法获得有效赔偿的当事人,由国家给予适当经济资助,帮助他们摆脱生活困境,既彰显党和政府的民生关怀,又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司法的权威和公信。 国家司法救助,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坚持辅助性救助。国家司法救助是对遭受犯罪侵害或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的当事人,采取的辅助性救济措施。重点解决符合条件的特定案件当事人生活面临的急迫困难。对同一案件的同一当事人只进行一次性救

司法救助申请书5篇

司法救助申请书5篇 申请人: 请求事项:免交诉讼费用 理由: 申请人已向贵院提起遗产继承诉讼,但是由于申请人目前属城市低保人员且生活非常困难,无力支付诉讼费用,特申请贵院依法提供司法救助,予以免交诉讼费用。 请予准许为盼。 此致 某某区 __ 申请人:某某某 *年7月15日 市(县)政府:

根据中央政法委、财政部《关于开展涉法涉诉救助工作的意见》(政法「**」44号)的文件精神,我院在县委、县政府的关心支持下,于**年将司法救助基金纳入了县财政预算之中。针对弱势群体、涉法信访等问题,按照上级要求和文件规定,积极开展了救助活动,取得了明显的社会效果,为县域经济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作出了积极的贡献,得到了上级机关及领导的充分肯定和好评。自**年以来,由于救助资金未能及时拨付,导致救助机制运行不畅,我院只能从有限的办案经费中垫付发放,解决救助申请人的实际生活困难,消化大量的信访矛盾,截止目前,我院已垫付资金20余万元。为确保今后救助工作的正常运转,特请求县财政局按已列入财政预算的计划,拨付我院专项救助资金20万元。 特此申请,恳请予以审批。 年三十二月五八日 申请人:**,男,196*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 __号码:略,住洞口县某某镇某某村某某组。 __:

请求事项: 请求依法给予司法救助。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诉被告刘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洞口县 __ 于2018年5月22日作出(2018)湘0525民初56*号《民事 __》,现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已向 __予以强制执行,但是被告刘某某从未露面,至今未执行到一分钱。 申请人在交通事故受伤前就是残疾人,一只眼睛失明,因经济困难被评为贫困户。申请人由于此次交通事故导致头部受伤,现迫切需要进行颅骨修补手术,该费用需要4万元左右,申请人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请求 __依法予以司法救助。 此致 **县 __ 申请人:

智慧法院建设调研报告

智慧法院建设调研报告 司法效率是现代司法公正的基本构成要素,也是实现法律公正之价值使命,及时审判是司法效率的关键依据,审判及时与否直接决定着当事人能否获得公正审判,未能在合理期限审结案件的无效率司法,必将侵犯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智慧法院的推行与实施是提升司法效率的重要手段,亦是实现司法公平公正的重要依托。 一、智慧法院建设的意义 智慧法院是依托现代人工智能,围绕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坚持司法规律、体制改革与技术变革相融合,以高度信息化方式支持司法审判、诉讼服务和司法管理,实现全业务网上办理、全流程依法公开、全方位智能服务的人民法院组织、建设、运行和管理形态。智慧法院作为提高司法效率的重要手段之一,不仅预示着当事人的纠纷能否得到快速解决,亦能反映当事人的权利能否得到及时地保障,因此推进智慧法院成为提升司法效率的重要手段。自最高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在2016年1月举行的第一次全体会议首次提出建设“智慧法院”以来,我国智慧法院的建设过程就一直在加速推进中。2018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评价报告和第三方评价报告均显示,全国“智慧法院”已初步形成。 二、S法院智慧法院建设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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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养老综合服务平台整体解决方案

目录 目录II 第1章前言 (1) 第2章项目概述 (4) 2.1系统管理层 (5) 2.2业务管理层 (5) 2.2.1养老档案电子化管理系统 (5) 2.2.2服务机构及社区义工管理系统: (6) 2.2.3养老服务券电子化管理系统 (6) 2.2.4服务对接及工单管理系统 (6) 第3章家政从事居家养老的优点 (8) 3.1品牌保证 (8) 3.2质量保证 (8) 3.3管理经验保证 (8) 3.4服务员保证 (8) 第4章业务建设方案 (9) 4.1系统总体设计 (9) 4.2紧急救援子系统 (10) 4.3生活求助子系统 (11) 4.4老人定位 (13) 4.5主动关怀子系统 (13) 4.6社区呼叫业务 (14) 4.7远程健康监护 (14) 第5章社区网络服务中心的运营模式 (15) 5.1运营模式 (15) 5.1.1和本地运营商分成 (15) 5.1.2商业广告 (15)

5.1.3为老人提供服务报酬收入 (16) 5.1.4设置养老政府补贴模式 (16) 5.2服务方式 (16) 5.2.1无偿服务 (16) 5.2.2低偿服务 (16) 5.2.3有偿服务 (17) 5.2.4义工服务 (17) 5.2.5社会力量认购服务 (17) 第6章社区呼叫中心技术方案 (18) 6.1接入系统及呼叫核心设计 (20) 6.1.1语音接入部分 (20) 6.2核心系统软件方案设计汇总设计 (22) 6.2.1CTI软件设计概要 (22) 6.2.2坐席端软件设计概要 (22) 6.2.3录音系统设计概要 (22) 6.2.4主动外呼平台设计概要 (22) 6.2.5呼叫中心业务监控系统设计概要 (23) 6.2.6业务报表平台系统设计概要 (23) 6.3CTI中间件部分 (23) 6.3.1系统结构 (23) 6.3.2CTI功能特点 (37) 6.4坐席平台软件 (40) 6.4.1坐席质检 (42) 6.4.2监听功能 (43) 6.4.3座席工作量统计和排班 (44) 6.4.4满意度统计 (44) 6.4.5公告便签 (45) 6.5录音部分 (46)

县委政法委关于司法救助问题的调研报告【可编辑版】

县委政法委关于司法救助问题的调研报告 县委政法委关于司法救助问题的调研报告 建立司法救助机制,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上饶县委政法委关于司法救助问题的调研报告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就是要全面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就是要使经济更加发展、民主更加健全、科教更加进步、文化更加繁荣、社会更加和谐、人民生活更加殷实。近年来,我县明确提出了解放思想,推进科学发展,全面构建和谐上饶县的奋斗目标。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是一个不断化解社会矛盾的持续过程。我们要全面构建和谐上饶县就要更加积极主动地正视矛盾,化解矛盾,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不断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为了有效化解社会各类矛盾,维护社会治安稳定,我县实行了县委书记大接访制度,信访维稳化解责任制度,在镇(乡、街道)建立了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民情服务中心,安装了视频监控系统,开展了“十户联防”试点等工作。通过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切实有效地化解了大量的矛盾纠纷,使大部分信访问题化解在基层。但仍有大量涉法涉诉问题还得不到有效解决,主要表现是涉法受害群体的合理诉求得不到合理解决,造成部分受害群体不但对政法机关和基层党委政府失去诚信力,而且还会因为无助而迁怒于政法机关和基层党委政府,从而信“访”不信“法”、信“上”不信“下”,遇事不通过法律要找“青天”,不相信基层干部而越过下级找上级,试图通过越级访、重复访甚至无理缠访、群体闹事等形式达到诉求目的。要让受害群体得到合理补偿,提高政法机关和基层党委政府的公信力,有效化解涉法受害

群体的矛盾纠纷,就要建立司法救助机制,让受害群体在生活上得到帮助,在思想上的安慰,从而减少社会对立面,促进全县和谐稳定。 一、涉法涉诉案件需要司法救助的情况县公安局从201X年开展集中处理的32起涉法案件中就有9起需通过救助资金渠道进行彻底解决;县法院从201X年开始办结的44件涉诉信访案件,有近一半的需要实施救助工作才能得以息访。这些需要救助的案件在没有得到有效解决后,当事人就以非正常越级上访行为来达到得诉求。如傅明阳、吕茶花、周茂林、徐圣平、黄庆华、罗全、程子道、章加财、余禾花等,这些人员的非正常越级上访不但给我县带来很大的不良影响,而且在稳控、接访上访人当中也使当地政府花去了大量的人力、财力。如我县四十八镇一老非正常进京上访户叶玉仙,其丈夫程先标因在201X年8月30日晚上在茶亭镇下裴村被当地群众疑为小偷而抓获,后将其捆绑在村后毛竹山上进行群体殴打,致程当场重伤身亡。公安刑侦立案侦查,抓获殴打程的其中七名涉嫌人,刑拘后经反复细查,最终侦查结果无法认定致使死者身亡的致命凶手,导致检察院因证据不足,不仅对涉嫌人不予批捕,就连对死者补偿也难以确认,只能将涉嫌人取保候审。为此,死者家属对侦查结果及不理解,强烈要求公安机关要确认谁是殴打其丈夫身亡的致命凶手,拒绝火化遗体,加之本人多病、孩子小,生活极度困难,其多次赴省、进京非正常上访,列入了中央联席会交督办案件。06年6月,刚调任的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公安局长肖万松高度重视该涉法上访件,亲自调阅案卷,反复、耐心做上访人的思想工作,协调县民政局将上访人及子女列入城镇居民低保,调度资金

智慧法院减刑假释信息化办案大数据整体解决方案

【智慧法院】法院信息化建设方案法院减刑假释大数据信息化管理平台解决方案 北京XX科技有限公司 2019年X月

目录 第1章项目概述 (7) 第2章项目需求 (10) 2.1 法院现状 (10) 2.2 需求分析 (10) 2.2.1 音视频需求 (11) 2.2.2 证物展示需求 (11) 2.2.3 庭审笔录需求 (12) 2.2.4 庭审平台管理需求 (12) 2.2.5 灯光音响集中控制需求 (12) 第3章项目概述 (13) 3.1 项目背景 (13) 3.2 系统需求分析 (13) 3.2.1 庭审视频信息的采集与展示 (14) 3.2.2 庭审文本信息的采集与音视频同步 (15) 3.2.3 庭审图片信息的采集与展示 (15) 3.2.4 庭审声音信息的采集与展示 (16) 3.2.5 庭审证据信息的采集与展示 (17) 3.2.6 庭审音视频信息存储、直播与点播 (17) 3.2.7 庭审控制系统的需求分析 (19) 3.2.8 拓展功能需求分析 (20) 3.3 庭审信息资源管理的需求及分析 (20) 3.4 庭审图像监控中心需求分析 (22) 3.5 远程庭审功能分析 (23) 3.5.1 功能分析 (23) 3.5.2 远程传输网络要求 (23) 3.6 设计目标 (24) 第4章系统建设方案 (26) 4.1 设计依据 (26) 4.2 设计原则 (27) 4.3 设计目标 (29) 4.4 系统结构设计 (31) 4.4.1 系统结构图 (31) 4.4.2 系统组成部分 (32) 4.5 网络信息安全系统 (36) 4.5.1 系统综述 (36) 4.5.2 硬件部分技术及子网的划分 (38) 4.5.3 网络平台软件设计 (64) 4.5.4 网络安全设计 (73) 4.6 高清数字法庭布局 (86) 4.7 指挥控制中心设计 (94) 4.7.1 指挥控制中心的组成 (94)

司法救助法规

遇到法律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4116411085.html, 司法救助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 (2000年7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24次会议通过,2005年4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47次会议通过修订) 第一条为了使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能够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司法救助,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行政诉讼,但经济确有困难的,实行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免交。 第三条当事人符合本规定第二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二)孤寡老人、孤儿和农村“五保户”; (三)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患有严重疾病的人; (四)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 (五)追索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金的; (六)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七)因见义勇为或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近亲属请求赔偿或经济补偿的; (八)进城务工人员追索劳动报酬或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请求赔偿的;

(九)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特困户救济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无其他收入的; (十)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十一)起诉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农民履行义务的; (十二)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十三)当事人为社会福利机构、敬老院、优抚医院、精神病院、SOS 儿童村、社会救助站、特殊教育机构等社会公共福利单位的; (十四)其他情形确实需要司法救助的。 第四条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提供司法救助,应在起诉或上诉时提交书面申请和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其中因生活困难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费用申请司法救助的,应当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

司法救助申请书范文

司法救助申请书范文 司法救助申请书范文1 申请人:某某某 请求事项:免交诉讼费用 理由: 申请人已向贵院提起遗产继承诉讼,但是由于申请人目前属城市低保人员且生活非常困难,无力支付诉讼费用,特申请贵院依法提供司法救助,予以免交诉讼费用。 请予准许为盼。 此致 某某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某某某 20xx年7月15日附:街道低保及经济困难证明一份。 司法救助申请书范文2十三师党委政法委: 自20xx年以来,我师法院按照党委政法委和兵团分院的统一部署,先后两次积极开展清理执行积案活动,取得了显著成效,执行工作步入良性循环轨道。但是,执行难问题并未根本解决,仍有相当一部分案件因多种原因难以执行,特别是在执行标的较大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身损害赔偿等案件中,遇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或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时,法院穷尽与案件相适应的执行措施

后,只能中止或终结执行。申请人因其合法权益得不到实现对执行产生误解,迁怒于法院和社会,导致有的申请人四处上访、告状。影响了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损害了人民法院的形象,也牵制了人民法院执行机构大量的人力、物力,从而给社会带来了不安定因素。据统计我师两级三院现有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45件,其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21件,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24件。为有效地缓解“执行难”所引发的矛盾,避免生活困难的申请人采取上访闹访等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体现我师党委亲民、利民的执政理念,彰显执政为民宗旨。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和其他一些单位的经验,设立执行案件特困群体救助 基金是从机制体制上解决此类问题的有效途径。我院按照兵团分院要求,在借鉴他人经验,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向师党委政法委申请设立执行案件特困群体救助基金。 司法救助申请书范文3 申请人: 身份证: 申请救助理由: 我因20xx年5月21日被绑架抢劫以后,钱被抢光,不幸患上严重的肝病,一直在治疗,靠药物控制病情,维持生命。病情时好时坏,极不稳定,由于支付不起昂贵的医药费,只能回家通过农村简单的`中药治疗。医生建议:只有手术和化疗才能达到效果,估计要十多万元的手术化疗及其他费等。这对于一个农村家庭来说无疑是一个天文数字,加

智慧政务综合服务平台建设方案【最新版】

智慧政务综合服务平台建设方案 智慧政务是运用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技术,通过监测、整合、分析、智能响应,实现各职能部门的各种资源的高度整合,提高政府的业务办理和管理效率;加强职能监管,使政府更加廉洁、勤政、务实,提高政府的透明度;形成高效、敏捷、便民的新型政府,保证城市可持续发展,为企业和公众建立一个良好的城市生活环境。 智慧政务将以现有电子政务网为基础,推广智慧政务云平台建设;构建全市机关共享使用的信息资源平台,整合各部门延伸到区、社区和基层企事业单位的纵向网络;整合所有政府部门的电子政务工作,建立统一的数据交换和资源共享平台,全面推动电子政务应用、信息的大集中;完善人口基础信息库和法人基础信息库。在此基础上,打造“政务公开、联网审批、责任追溯、智慧决策”的智慧型、服务型政府。 方案概述 智慧政务是运用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技术,通过监测、整合、分析、智能响应,实现各职能部门的各种资源的高度整合,提高政府的业务办理和管理效率;加强职能监

管,使政府更加廉洁、勤政、务实,提高政府的透明度;形成高效、敏捷、便民的新型政府,保证城市可持续发展,为企业和公众建立一个良好的城市生活环境。 方案介绍 为满足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打造开放、融合、高效、透明、绿色、安全的服务型智慧政府的需求,通过在政府行业多年的辛勤耕耘,深刻理解政府行业所关注的重点需求,有针对性的推出智慧政务解决方案。该解决方案不仅包括基础网络部署,更涵盖了立体安全规划、政务云计算建设、政府协同办公在内的方方面面。在整个新IT建设中,以云网融合为基础架构,支撑底层的数据接入传输、上层的业务互通及

业务平台的数据处理,能够同时保障海量业务数据的高效运行、网络资源和安全准则的平滑演进以及面向应用的可定义随需而变。 基础平台:政务云平台 传统政务项目,通常是政府各厅局委办自建、自用、自运营的模式,从基础设施、硬件平台、软件平台到运营维护都有各厅局委办申请资金建设,供应商销售相应的软硬件产品。与传统项目不同,政务云平台建设采用的是云服务申请模式,各厅局委办不再关注基础设施软硬件平台的搭建,而是向云服务提供商租用云资源,直接在云资源上部署政务业

完善我国司法救助制度的思考和建议(一)

完善我国司法救助制度的思考和建议(一) 内容提要:司法救助制度是司法机关保障确有困难的当事人能够通过诉讼程序维护合法权益,实现司法公正的一项制度,它是司法机关对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一种诉讼制度上的保障。针对司法救助的性质和内容,本文中所说的司法机关主要是人民法院。目前,我国司法救助制度的法律规定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此规定中司法救助的内容仅限于民事、行政案件中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免交。实践证明,现有的法律规定已不能完全满足现实中司法的需要。因此,在我国逐渐建立起完善的司法救助制度实属急需。本文试就司法救助制度的现状和进一步完善予以初步探讨。 一、司法救助制度的现状 (一)现有的法律规定。 目前我国有关司法救助的规定比较系统和全面的是2000年7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 按照此规定第二条的定义:司法救助,是指人民法院对于民事、行政案件中有充分理由证明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但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实行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免交。 当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⑴。当事人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⑵当事人追索养老金、

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而生活确实困难的;⑶当事人为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追索医疗费用和物质赔偿,本人确实生活困难的;⑷当事人为生活困难的孤寡老人、孤儿或者农村“五保户”的;⑸当事人为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的; ⑹当事人为国家规定的优抚对象,生活困难的;⑺当事人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者领取失业救济金,无其他收入,生活困难的; ⑻当事人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国家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⑼当事人起诉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农民履行义务,生活困难的;⑽当事人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⑾当事人为福利院、孤儿院、敬老院、优抚医院、精神病院、SOS儿童村等社会公共福利事业单位和民政部门主管的社会福利企业的。法院在受理申请时,当事人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和足以证明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据材料。其中因生活困难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费用申请司法救助的,应当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 笔者认为事实上我国其他一些法律文件中也有关于司法救助性质的规定: ⒈刑事诉讼法中人民法院指定委托辩护人的规定。刑诉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了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应当为当事人指定辩护人的三种情况:⑴被告人是盲、聋、哑;⑵被告人是未成年人;⑶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的。最高院刑诉法司法解释

全国法院信息化建设强力推进普惠法官及当事人“智慧法院”像网店一样方便

全国法院信息化建设强力推进普惠法官及当事人“智慧法院”像网店一样方便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评价报告和第三方评价报告均显示,全国“智慧法院”已初步形成。全国法院信息化建设一头连着法官、一头连着群众,无异于一次法院司法服务的“供给侧改革”。 4月26日至27日,全国法院第五次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会议期间,《法制日报》记者采访了河北省、江西省、陕西省3家高级人民法院以及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信息化工作负责人,而后走进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法院实地调查了解“智慧法院”建设相关情况。 “新零售”方式定制解纷方案 “你好,我叫彬彬,请问需要什么帮助?”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诉讼服务大厅内,导诉机器人“彬彬”眨着大眼睛跟记者打招呼。 导诉机器人、手机立案平台、多元解纷结果预测……近两年,各地法院信息化建设、网络化新应用层出不穷,是否给当事人带来实实在在的便利? 多家法院信息化工作负责人认为,像“新零售”“网络店”一样方便的纠纷解决服务渠道,成为群众对智慧法院的新需求。这种需求正得到各地法院越来越多地回应。 白洋淀的一艘渔船上,派出法庭正在开庭;无人机航拍回执行法官取证的场景并面向网友直播……河北法院将便携式数字法庭与其他硬件设备相结合,建成移动办公服务平台,打通了法院专网的“最后一公里”。 “眉山经验”以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纠纷解决,运用司法裁判鼓励和支持非诉纠纷解决而闻名,如今也搭上“互联网+”的快车。 记者了解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打造的线上“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一体化平台”,实现对眉山中心城区所有纠纷解决主题及所属调解员、公证员、仲裁员的全面覆盖,正在向全市3000余个调解组织、20000余名调解人员及所有公证机关、仲裁机构延伸。 一个微信功能平台覆盖如此大的群体,如何保证“粉丝”活跃而不是“僵尸粉”? 能够一键转立案,不必重复录入案件信息,律师爱用;推送相关法律法规、全省同类案例,调解员爱用;可预测诉讼和调解的时间成本,评估胜诉率、自动履行率,可在线选择调解、公证、仲裁、诉讼纠纷解决途径,当事人爱用;为综治管理提供数据支撑,政府相关单位爱用。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院长徐家雄边演示微信“智慧法院”功能边说。 记者注意到,微信公众号进入“智慧法院”选择需要的服务,当事人填写信息以选项设置为主,手输信息较少,大量信息还可通过拍照识别。既降低当事人对法律掌握、事实表述的要求,又保证了信息采集后期分析的效率和准确度。 徐家雄介绍说,平台自2017年11月开通以来,当事人自愿上线录入的民商事案件已达3031件,当事人自愿选择分流2091件,分流率达68.99%,同比提升近29%。 当事人在韩国的民事纠纷怎样开庭?当事人在意大利的离婚案件怎样审理?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地处中、朝、俄三国交界,虽是基层法院,涉外案件并不少见。跨国案件可利用吉林电子法院的远程视频庭审系统和手机APP审理。自2015年6月吉林电子法院开通以来,珲春法院两年多以来,审查网上立案4939件,使用“云会议”系统审理案件59件。 珲春法院设置的中、朝、俄三语虚拟导诉系统,可供当事人与真人视频进行互动,选择个性化的诉讼服务,让当事人充分享受法院“网络店”的便利。 2017年12月1日至2018年3月13日,珲春法院诉讼风险评估系统访问数量497人次,生成风险评估报告169份,50余人次选择调解或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智能诉状生成系统访问数量727人次,生成诉状153份,有效缓解了当事人书写诉状格式不规范、条理

司法救助工作细则.doc

司法救助工作细则 司法救助工作细则的具体实施内容是什么?下文是司法救助工作细则,欢迎阅读! 司法救助工作细则内容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根据《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是人民检察院在办理 案件过程中,对遭受犯罪侵害或者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 赔偿,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当事人采取的辅助性救济措施。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辅助性救助。对同一案件的同一当事人只救助一次,其他办案机关已经予以救助的,人民检察院不再救助。对于通过诉讼能够获得赔偿、补偿的,应当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二)公正救助。严格把握救助标准和条件,兼顾当事人实际情况和同类案件救助数额,做到公平、公正、合理救助。 (三)及时救助。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应当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依据职权及时提供救助。 (四)属地救助。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应当由办理案件的

人民检察院负责救助。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办案部门承担下列国家司法救助工作职责: (一)主动了解当事人受不法侵害造成损失的情况及生活困难情况,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告知其可以提出救助申请; (二)根据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审查国家司法救助申请的需要,提供案件有关情况及案件材料; (三)将本院作出的国家司法救助决定书随案卷移送其他办案机关。 第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承担下列国家司法救助工作职责: (一)受理、审查国家司法救助申请; (二)提出国家司法救助审查意见并报请审批; (三)发放救助金; (四)国家司法救助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六条人民检察院计划财务装备部门承担下列国家司法救助工作职责: (一)编制和上报本院国家司法救助资金年度预算; (二)向财政部门申请核拨国家司法救助金; (三)监督国家司法救助资金的使用; (四)协同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发放救助金。 第二章对象和范围

智慧法院多媒体综合显示业务精编

智慧法院多媒体综合显 示业务精编 Document number:WTT-LKK-GBB-08921-EIGG-22986

智慧法院多媒体综合显示业务 ——解决方案

二〇一六年目录

第一章项目建设背景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社会主义法制建设逐步完善,人民法院在维护政治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正常进行和维护社会稳定等各方面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法院信息化建设,即运用信息技术和管理科学相结合,建立法院管理信息系统,是实现“公正”与“效率”的有力保障。 通过实施数字化科技法庭系统,使庭审过程与科技手段紧密结合,体现了“阳光审判”公开、透明的原则。 因此,将先进的计算机技术、多媒体技术、数据库技术、网络技术以及管理技术运用于法院的审判、办公工

作,通过现代科技手段,提高法院工作效率,同时以信息网络系统来促进法院工作的规范化,实践“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 神州视翰多媒体信息发布系统基于网络平台,是专业的“第五媒体”播放系统,它独有分布式区域管理技术真正实现了统一系统中不同终端区分受众的传播模式。通过该系统,用户可以轻松地构建一个集中化、专业化、智能化、分众化的法院的审判直播,提供功能强大的信息编辑、传输、发布和管理等专业媒体服务。系统可以实现各类多媒体信息的组合播放及查询,实现集中控制和远程管理,实现新闻、通知等及时信息的插播,同时其独有的通用流服务体系还支持庭审直播和视频点播等业务,图像画面均达到卓越的高清品质,是创造良好工作环境、高效率发布信息并且使信息覆盖到更多员工的新途径。 多媒体信息发布系统与其他四种媒体相比最大的优势是通过显示设备的安装地点,选择特定人群进行内容传播,可以针对收看人群的特点设计专门的内容,使观众得到最及时、准确的信息。 第二章项目建设目标

法律援助文书格式

《法律援助文书格式》(样本) 法律援助文书格式一 法律援助来访/电话/信函/网络咨询登记表

法律援助文书格式二 法律援助申请表

法律援助申请委托书 本人(身份证号)委托(身份证号),系本人(与本人关系),办理 一案法律援助申请有关事宜。 委托人(签字): 年月日

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表 申请人:工作单位: 本人承诺以上内容真实无误,如有不实,将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申请人或者出证单位(公章) 法定代理人(签字):联系电话: 年月日年月日 注:1.出证单位是指法律援助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的有权出具经济困难证明的机关、单位。无相关规定的,申请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为出证单位。 2.申请事项的对方当事人是与申请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申请人仅填报 个人情况。 3.重大支出是指自提出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的家庭或者个人重大支出。

法律援助申请材料接收凭证 本中心(处)收到(申请人)一案法律援助申请材料如下: 注:本凭证一式二份,申请人、法律援助中心(处)各一份。 申请人(签字):收件人(签字): (公章) 年月日

法律援助文书格式六存根 补充材料/说明通知书 申请人: 案由: 经办人(签字): 日期: 法律援助文书格式六 补充材料/说明通知书 : 经审查,你提交的法律援助申请材料不齐全/内容不清楚,根据《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请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个工作日内补充下列材料/说明有关情况。未按要求提交补充材料/进行说明的,视为撤销申请。 需要补充的材料: 1. 2. 3. 需要说明的情况: (公章) 年月日

论我国现行民事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制度

论我国现行民事诉讼费用的 司法救助制度 一、民事诉讼费用的概念及负担原则 民事诉讼费用即“民事诉讼当事人在进行诉讼时应当交纳和支付的费用”。[1]征收诉讼费是当今世界各国在民事诉讼领域普遍采取的措施,目前在我国并没有专门的立法规定诉讼费用制度,而《民事诉讼法》和20XX年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以下简称交纳办法)是我们收取诉讼费用的主要依据。诉讼费用制度是民事诉讼的不可缺少的制度之一,而诉讼费用的负担则是诉讼费用制度的核心内容。无论是在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原则上都是由败诉方负担诉讼费用。[2]根据《交纳办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除了败诉人负担这一基本原则外,还有以下几种原则:(1)按比例负担。 (2)人民法院决定负担。(3)申请人负担。(4)原告或上诉人负担。 (5)协商负担。(6)被执行人负担。 可见,对于诉讼费用的负担,我国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责任自负的原则。但是我国到目前为止还处于社会转型时期,也会存在无力承担诉讼费用从而放弃维护自己合法权利的情形。如果采取“诉讼无偿制度”,目前对于中国这样一个发展中国家来说会大大增加国家的财政负担。而诉讼费用救助制度,在一定程度上缓解

了这个危机,所以要对司法救助设置一定的条件和严格的程序来保障其实施来达到预期追求的保障大众的诉权的效果。 二、民事司法救助的概念及设置条件 各国在民事诉讼法领域设置诉讼费用救助制度,目的是为了让经济困难的当事人能行使诉讼权利,维护其合法权利。我国《交纳办法》第45条—47条分别对诉讼费用的免交、减交、缓交情形采用例举的方式进行规定。[3]各国在建立诉讼费用司法救助制度的同时也设置了一定的条件。只有符合一定条件的当事人才能得到司法救助,否则司法经济将无法保证。很多国家都把经济确有困难作为司法救助的必备条件之一,根据德国《民事诉讼法》第116条,可以申请诉讼费用救助的当事人,除了自然人以外,还包括符合一定条件的职务上当事人、本国法人和有当事人能力的社团。[4] 三、国内外司法救助适用条件和程序概述 (一)国外关于民事诉讼费用司法救助概述。在大陆法系,对于司法救助的适用条件,各国规定基本上从“案件胜诉可能性”和“经济状况”这两方面加以限定,但在具体方面和其他地方又会有不同。德国法院申请诉讼费用救助应当满足两个条件:第一、当事人在经济上确有困难。第二、申请人有胜诉的可能和希望,这体现德国对案件的胜诉率有要求,并且比较严格。在适用对象上,德国不限定在自然人范围内,特殊情况下法人或社团也可以成为司法救助对象。法国在司法救助制度上和德国类似,但是经济上规定了月收入必须低于一定标准,案件方面要求没有德国严格,只要请求有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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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整理智慧法院建设方案智慧法院业务系统建设 方案 智慧法院建设方案智慧法院业务系统建设方案 智慧法院业务系统建设方案 第一章 项目概述 智慧法院是依托现代人工智能,围绕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坚持司法规律、体制改革与技术变革相融合,以高度信息化方式支持司法审判、诉讼服务和司法管理,实现全业务网上办理、全流程依法公开、全方位智能服务的人民法院组织、建设、运行和管理形态。 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信息化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周强主持会议并讲话,首次提出建设立足于时代发展前沿的“智慧法院”。? 3月13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三次全体会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做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的报告,提出继续深化司法公开,加快建设“智慧法院”。? 7月,xxx办公厅、xxx办公厅印发《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纲要》,将建设“智慧法院”列入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明确提出:建设“智慧法院”,提高案件受理、审判、执行、监督等各环节信息化水平,推动执法司法信息公开,促进司法公平正义。? 12月15日,xxx印发《“xx五”国家信息化规划》,明确指出,支持“智慧法院”建设,推行电子诉讼,建设完善公正司法信息化工程。并将电子诉讼占

比作为5个信息服务指标之一,全国法院电子诉讼占比要在2020年超过15%。? 3月12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举行第三次全体会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做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的报告,提出人民法院将加快建设智慧法院,努力提供更多优质司法服务。? 5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全国法院第四次信息化工作会议上强调:要统筹兼顾,全面把握智慧法院建设的总体布局。智慧法院建设要以促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提升司法为民、公正司法水平为目标,充分利用信息化系统,实现人民法院全业务网上办理、全流程依法公开、全方位智能服务。要准确把握智慧法院与人民法院信息化3.0版的关系,深刻认识到信息化是人民法院组织、管理和建设的运行载体,智慧法院是建立在信息化基础上人民法院工作的一种形态,积极促进人民法院工作在智慧法院体系内智能运行、健康发展。要准确把握智慧法院网络化、阳光化和智能化特征,以是否达到“全业务、全流程、全方位”作为评价智慧法院的基本标准和主要依据。? 4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智慧法院建设评价报告( )》显示,在全国法院网络信息化“三大能力”中,基础支撑能力指数最高,达到90,基本形成以“云网一体化”为纽带的信息基础设施全覆盖格局。度全国法院智慧法院建设平均指数为72。智慧法院建设指数在80至90区间的法院最多,达到847家,标志着全国智慧法院已初步形成。 第二章 总体设计 2.1 建设原则 系统建设遵循如下基本原则:

申请司法求助须知

申请司法求助须知 司法救助,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行政诉讼,但经济确有困难的,实行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免交。其中,诉讼费用的免交只适用于自然人。 一、当事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免交诉讼费用: (一)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 (二)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三)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 (四)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五)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二、当事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减交诉讼费用: (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二)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 (三)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 (四)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 上述减交比例应当在30%以上。 三、当事人符舍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诉讼费用: (一)追索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金的; (二)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三)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四)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

四、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提供司法救助,应在起诉或上诉时提交书面申请和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其中因生活困难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费用申请司法救助的,应当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 五、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缓交诉讼费用的申请,经审查符合规定的,立案前应作出准许当事人缓交诉讼费用的决定。 六、人民法院决定对一方当事人司法救助,对方当事人败诉的,诉讼费用由对方当事人交纳;对方当事人胜诉的,可视申请司法救助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决定其减交、免交诉讼费用。 七、人民法院决定对当事人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的,应在法律文书中列明。 八、当事人骗取司法救助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补交诉讼费用;拒不朴交的,以妨害诉讼行为论处。 (本资料仅供参考,请以正式文本为准)

试论我国民事司法救助制之完善

试论我国民事司法救助制度之完善 左志平民事司法救助制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7月《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第二条解释,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通过对当事人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用的救济措施,减轻或者免除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当事人的负担,保证其能够正常参加诉讼,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法律制度①。民事司法救助制度的设立,有力的维护了弱势群体的民事权利通过司法途径获得救济,有利于纠纷平息。推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司法民事救助制度在我国已经实施多年,人民法院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时,实行诉讼费缓交、减交、免交,确保他们的民事权利获得法律救济。由于民事救助制度多年来法律没有规定,仅仅有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且民事司法救助的规定不具体,不全面,在司法实践中操作起来存在缺陷。笔者结合审判实践和相关的理论,就我国司法救助的内涵、救助对象的条件、救助的范围,浅见自己不成熟的制度设计构想。 一、民事司法救助的历史流变 民事诉讼费救助是随着欧美市场经济福利国家的出现而产生的。早在1921年,德意志魏玛共和国就开始了一项政府资助的诉讼费援助计划,此后英国、荷兰、新西兰、挪威等国分别通过了诉讼费用援助法。在福利国家中,既然个人有获得法院审判以及获得律师帮助的社会福利权利,那么对于那些没有资力支付诉讼费的人或群体,国家或社会就应给予其经济上的帮助,使诉讼成为可能。由于消费者、环保主义者、穷人和受歧视者是传统上鲜有可能通过诉讼来维持自身权利的群体,因此上世纪60年代以来的诉讼援助制度,主要针对这类人而设②。对于穷人的诉讼援助,始终是该制度的核心内容。经过多年的发展,欧美国家民事救助制度形成了完备的法律制度体系,对救助对象、范围、主体等作出具体规定,有力地保护了当事人的诉讼权

2017申请司法救助需要什么条件

遇到损害赔偿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 问>>https://www.360docs.net/doc/4116411085.html, 2017申请司法救助需要什么条件 在我们现实生活中,很多人遭受到犯罪侵害或者民事侵权后,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的,所以他们的生活陷入了很大的困境,那么 2017申请司法救助需要什么条件呢?下面赢了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这方面的知识,欢迎阅读! 近日,记者从中央政法委获悉,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策部署,全国已基本建立起统一完备的司法救助制度。这是2017年1月,中央政法委、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等6部委联合印发《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以来,健全国家司法救助制度所取得的阶段性成果。 那么,哪些人能够得到国家司法救助,可以多大程度上获得救助,记者针对这些焦点问题,采访了部分专家和学者。 问题一:哪些人能够得到国家司法救助

符合什么条件的人能够申请国家司法救助恐怕是广大群众最为关心的问题了。简单说就是遭受犯罪侵害或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当事人或近亲属。《意见》具体规定了下列人员:受到犯罪侵害导致死亡、重伤、严重残疾、急需医疗救治、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刑事被害人;受到打击报复的举报人、证人、鉴定人;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人员;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根据实际情况需要救助的其他人员。 《意见》同时明确,对案件发生有重大过错的、拒绝配合查明犯罪事实的、生活困难非案件原因导致的等6种情形,一般不予救助。 “值得重视的是,在确定应否对被害人救助时,《意见》规定既要考虑刑事被害人的生活及医疗等急迫需求,也要考虑有效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需要,促使对被害人的司法救助在化解社会矛盾中更好地发挥作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王敏远表示。 问题二:符合条件的人能获得多少救助金 能够获得国家司法救助已是不幸中的万幸。对于这份幸运,记者有必要提醒当事人期望值不要太高,因为《意见》划定了救助标准:以案件管辖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准,一般在36个月的工资总额之内。各地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可作出细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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