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盗财物价格认定规则

被盗财物价格认定规则
被盗财物价格认定规则

被盗财物价格认定规则(试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局、价格认定局、价格认证办公室、价格鉴定监测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被盗财物价格认定工作,我们制定了《被盗财物价格认定规则(试行)》,现印发你们,请依照执行。在实行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向我中心反馈。

附件:《被盗财物价格认定规则(试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

2014年11月15日

附件:

被盗财物价格认定规则(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被盗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统一操作方法和标准,保证价格认定结论的客观公正,保障司法活动的顺利进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被盗财物价格认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各级价格认定机构对被盗财物进行价格认定,适用本规则。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被盗财物价格认定,是指价格认定机构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办案机关)办理的涉嫌盗窃罪案件中无被盗财物有效价格证明或者根据价格证明认定盗窃数额明显不合理时,进行价格确认的行为。

第四条价格认定机构应要求办案机关根据盗窃案件具体情况提供必要、完整、准确的价格认定委托书、协助书和相关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价格认定委托书、协助书上应载明价格认定目的、被盗财物名称、数量、规格型号、价格类型、基准日、案发地、价格区域、真伪认定情况、提供材料名称和份数等内容。其中,农产品价格类型包括生长期、产品收购、储运、调拨、批发、零售等环节的价格;工业品价格类型包括在产品、产成品、产品出厂、储运、总经销、分销、批发(批量)、零售、回收等环节的价格;艺术品价格类型一般指批发或零售等环节的价格。

第五条被盗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灭失状况进行价格认定:

(一)被销赃、挥霍、丢弃、毁坏、无法追缴的;

(二)被追回,但实物状况和基准日相比已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被发还,办案机关无法提供的;

(四)被严重毁坏或已经变形、变质,无法辩别基准日状况的;

(五)毁坏后已修复,其基准日状态无法复原的;

(六)基准日的状况无法确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被盗财物灭失的,除符合本规则第四条的规定外,还应要求办案机关在价格认定委托书、协助书中详细载明被盗财物购置时间(启用时间)、购置价格;在基准日的状况、新旧程度、使用情况(使用强度、使用环境、是否正常使用)、鲜活程度;成分、含量、保质期限、质量等级、是否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等影响价格的因素,并注明根据办案机关确认的情况进行价格认定。必要时可要求办案机关提供《询问笔录》、《讯问笔录》、有效凭证、证人证言等相关材料,并加盖公章。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价格认定机构可不予受理:

(一)被盗财物为人民币、外币、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等或其价格办案机关可直接确认的;

(二)被盗国有馆藏文物,珍贵、濒危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口,毒品,淫秽物品、枪支、弹药等不以价格数额作为定罪量刑标准的;

(三)被盗财物已灭失,且不能通过文字、照片等材料全面准确反映被盗财物的品质及价格形成、影响因素的。

第八条价格认定人员应根据价格认定委托书、协助书内容进行实物勘验。

(一)被盗财物为工业品的,应对其品名、规格型号、制造厂家、出厂日期、购置日期、技术指标、质量等级、保质期限、外型尺寸、数量(重量)等进行勘验,并确认其基准日的状态;应根据磨损程度、损坏程度、维护修理状况、物理形状变化、操控性能、配置状况等因素,确定成新率;

(二)被盗财物为农产品中种植产品的,应对其立地条件、栽培面积、品种、生长势、生长时间、生长发育阶段、正常产量、品质、成品率等进行勘验;为养殖产品的,应对其种类、品系、养殖条件、面积、规模、用途、出栏率、产品周期、生长时间、生长发育阶段、主产品和副产品正常产量、仔畜死亡率等进行勘验;

(三)被盗财物为字画、珠宝玉石、文物等需要进行质量、真伪等检测的,应结合办案机关提供的检测报告或鉴定意见,对作者、创作年代、作品质量、历史价值、尺寸或重量、品相、材质、颜色、净度和配件等进行勘验;

(四)被盗财物已灭失,但其属于某设备(设施)的组成部分时,可对该设备(设施)剩余部分进行勘验,结合勘验情况确定被盗财物状况;

(五)应注意区别实物勘验日与价格认定基准日时实物状况可能存在的差异。

第九条被盗财物灭失的,不进行实物勘验,必要时可根据价格认定委托书、协助书内容,结合《询问笔录》、《讯问笔录》有效凭证、证人证言等相关材料进行核对。

第十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告知办案机关,由其修改价格认定委托书、协助书、补充材料或对相关情况予以确认,必要时,可中止价格认定。

(一)勘验的实物与办案机关提供材料不符的;

(二)被盗财物已灭失,且价格认定委托书、协助书、《询问笔录》、《讯问笔录》、有效凭证、证人证言等相关材料对其描述不一致的;

(三)办案机关应提供有效的质量、技术、真伪等检测报告或鉴定意见而未提供的;

(四)办案机关提供材料不完整不能达到价格认定要求的。

第十一条被盗财物价格认定常用方法有市场法、成本法、专家咨询法等。

根据价格认定目的、被盗财物类别、状态、价格类型、可以采集的数据和信息资料情况、工作时限等因素,选择一种或几种价格认定方法。采用多种认定方法时,应综合考虑不同方法的测算思路和参数来源,分析每种方法对应结果的市场合理性,最终确定价格认定结论。

第十二条具备充分发育的交易市场,能搜集相关交易实例和正常价格信息的,可采用市场法。应选择可比性强且调整因素较少的实例作为参照,相关因素调整时,单项因素修正不应超过20%,综合修正不应超过30%。

第十三条具备可采用的成本资料,能取得被盗财物重置价格和实体性、功能性、经济性贬值或成新率等指标的,可采用成本法。勘验确定的成新率与通过年限测算的成新率有差异时,应综合分析确定成新率。接近经济使用年限上限,或虽然超过经济使用年限但尚能正常使用的,成新率应结合勘验情况确定,一般不低于10%。

第十四条被盗财物属性特殊、专业性强,难以采用市场法和成本法时,可采用专家咨询法。在运用市场法和成本法过程中咨询有关专家的,不属于专家咨询法。

第十五条被盗财物价格认定一般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被盗财物组成部分为实行政府定价的,采用政府定价标准确定;

(二)被盗财物为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按当地政府规定的基准价格与浮动幅度结合市场情况合理测算;

(三)被盗财物为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按市场价值标准,根据价格认定委托书、协助书内容和在当地调查掌握的资料情况,选择以下与其相适应的方法进行测算;

1、生产领域的产品,产成品按出厂价计算;在产品按完工程度比照产品的出厂价格折算;自制生产资料按照生产企业的合理生产成本测算;

2、流通领域的商品,按价格认定委托书、协助书载明的价格类型,按相同或相似的同类商品的中等价格测算。其中:

(1)专供外销商品,国内无销售的,按离岸价测算;

(2)进口商品,国内市场可采集到同类物品相应价格的,按该价格计算;无法采集国内市场价格但可采集到国外市场相应价格的,按国外价格考虑基准日汇率及各项进口税费测算;国内外均无法采集同类物品相应价格的,可通过比较质量、功能、性能和品牌等因素综合推算。

3、农产品,根据价格认定委托书、协助书载明的价格类型,按同类同等级产品的中等价格测算;

4、珠宝玉石和贵金属制品,根据工艺、品质、品牌等,按与其相当的经销商店或专业市场的中等价格测算;无销售的,可采用专家咨询法或成本法测算,不考虑新旧因素;

5、民间收藏的文物,按国有文物商店、文物市场的中等价格或文物拍卖企业的拍卖价格,结合专家意见测算;

6、邮票、纪念币等收藏品、纪念品,按市场销售价格测算;无销售的,根据原始销售金额、发行数量、发行年代、品相和当地相近似的收藏品、纪念品市场行情,结合专家咨询意见测算;

7、特殊用途的专用物品,根据相关机构、部门或者行业协会提供的同类物品价格进行测算;

8、生产或购置年代较远,在价格认定基准日已无交易但仍然在用的被盗财物,可根据办案机关提供的原购置价格和基准日时的具体情况,参考当地价格变动情况或者分类价格指数推算;

9、残次品,有使用价值的,比照合格品价格折算;废品或者不具备原有使用价值但可回收利用的物品,可按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业的收购价格测算;既无残值又无使用价值无法回收利用的,其价格为零;

10、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被盗财物,按规定的报废价格计算。

(四)被盗财物是伪劣商品或侵犯知识产权商品时,按其在市场上可实现的价格进行价格认定。

第十六条抢劫罪、抢夺罪、诈骗罪、聚众哄抢公私财物罪、侵占罪、职务侵占罪、挪用特定款物罪、敲诈勒索罪等侵犯财产罪案件涉案财物价格认定,可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十七条本规则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规则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家层面现行有效的价格认定规范性文件

国家层面现行有效的价格认定规范性文件 目录 一、部委联合印发的规范性文件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计委关于统一赃物估价工作的通知 (法发〔1994〕9号) (1) 2.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计办〔1997〕808号) (3) 3.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5〕1318号) (11) 4.国家发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关于扣押追缴没收及收缴财物价格鉴定管理的补充通知 (发改厅〔2008〕1392号) (13) 5.关于印发《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涉案财物价格认定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纪发〔2010〕35号) (15) 6.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 —1 —

作的指导意见 (发改价格〔2010〕770号) (22)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台的规范性文件 1.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价格认定规定》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5〕2251号) (25) 2.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价格认定复核办法》的通知 (发改价格规﹝2018﹞1343号) (30)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出台的规范性文件 1.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关于印发《涉烟案件物品价格鉴定操作规范》的通知 (发改价证办〔2013〕104号) (38) 2.关于印发《林木价格认定规则》的通知 (发改价证办﹝2013﹞202号) (43) 3.关于印发《涉案侵权和伪劣商品价格认定规则》的通知 (发改价证办〔2013〕203号) (49) 4.关于印发《毁坏财物损失价格认定规则》的通知 (发改价证办〔2014〕190号) (54) 5.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关于印发《被盗财物价格认定规则(试行)》的通知 (发改价证办〔2014〕235号) (58) —2 —

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最新版】

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第-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建设,规范律师执业行为和律师事务所管理活动,规范律师协会对违规会员的惩戒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以下称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律师协会对会员的违规行为实施纪律处分,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会员具有本规则列举的违规行为的,适用本规则;会员具有本规则未列举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律师协会管理规范和公序良俗的行为,应子处分的,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公职、公司律师的违规行为,适用本规则。 第五条向律师协会控诉、举报、检举会员有违规行为的称“投诉”。 第六条会员违规行为的被侵害人,或者能够证明会员有违规行为发生的人向律师协会投诉的,称“投诉人”。

第七条律师协会实施纪律处分时,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执行律师协会的有关规定,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调查与惩戒相分离。 第二章惩戒委员会 第八条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设立惩戒委员会,负责律师行业处分相关规则的制定及对地方律师协会处分工作的指导与监督。 第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及设区的市律师协会设立惩戒委员会,负责对违规会员进行处分。 第十条对会员涉嫌违规案件的调查和纪律处分,由涉嫌违规行为发生时该会员所属律师协会管辖;被调查的会员执业所在的行政区域未设立律师协会的,由该区域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管辖。被调查的会员在涉嫌违规行为发生后,加入其他地方律师协会的,该地方律师协会应当协助其原属律师协会进行调查。 违规行为持续期间,被调查的会员先后加入两个以上地方律师协会的,所涉及律师协会均有调查和纪律处分的管辖权,由最先立案的律师协会行使管辖权。

汽车产品型号(车辆型号)编码规则及注意事项

页码:4 汽车产品型号(车辆型号)编码规则及注意事项 汽车产品型号(车辆型号),是为了识别车辆而制定的由一组汉语拼音字母和阿拉伯数字组成的编号。我国对汽车产品型号的编制是根据GB9417-88《汽车产品型号编制规则》。其基本型号由两位或三位汉语拼音字母和四至五位数字组成,见图1-1。 图1-1 汽车产品型号(车辆型号)编码 为了避免与数字混淆,不应采用汉语拼音字母中的“I”和“O”。 1.2.1企业名称代号 用企业名称或所在地名称的两个或三个汉语拼音字母表示。常见部分企业名称代号见表1-1。表

页码:4 1.2.2车辆类别代号 详见下表1-2。 表1-2 1.2.3主参数代号 载货汽车、越野汽车、自卸汽车、牵引汽车、专用汽车与半挂车的主参数代号为车辆的总质量,都以“吨”为单位。牵引汽车的总质量包括牵引座上的最大质量。当总质量在100吨以上,允许用三位数字表示。 客车以及半挂客车的主参数代号为车辆长度,以“米”为单位,当车辆长度小于10米时应精确到小数点后一位,并以长度(米)值的十倍数表示。 轿车的主参数代号为发动机排量,以“升”为单位,应精确到小数点后一位,并以其值的十倍数值表示。 专用汽车及专用半挂车的主参数代号,当采用定型汽车底盘或定型半挂车底盘改装时,若其主参数与定型底盘原车的主参数之差不大于10%,则应沿用原车的主参数代号。 主参数不足规定位数时,在参数前以“0”占位。 1.2.4产品序号 各类汽车的产品序号位于产品型号的第四部分,用阿拉伯数字表示,数字由0、1、2……依次使用。 1.2.5企业自定代号 企业自定代号位于产品型号的最后部分,同一汽车结构略有变化而需要区别时(例如汽油、柴油发动机,长、短轴距,单、双排座驾驶室,平、凸头驾驶室,左、右置方向盘等),可用汉语拼音字母和阿拉伯数字表示,位数也由企业自定。供用户选装的零部件(如暖风装置、收音机、地毯、纹盘等)不属结构特征变化,应不给予企业自定代号。(详细可见1.2.8代号含义)

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员处分程序规则

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员处分程序规则 【法规类别】律师惩戒规则 【发布部门】上海市律师协会 【发布日期】2006.03.25 【实施日期】2006.03.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员处分程序规则 (2006年3月25日上海市第七届律师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宗旨和依据 为规范对违纪、违规的上海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会员的处分程序,维护律师执业秩序,依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对本会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因违反法规、行业规范实施行业处分的听证、复查和执行

程序,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处分机构 本会纪律委员会负责对违法、违规的会员实施处分。 纪律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为本会纪律部。 第二章听证程序 第四条听证目的 听证是纪律委员会在对会员作出的正式处分决定前,根据拟被处分会员的申请,就违纪事实听取其陈述和申辩的活动。 第五条听证申请 纪律委员会作出拟处分决定后,应当向拟被处分会员发出申请听证权利告知书。 拟被处分会员在接到申请听证权利告知书后7个工作日内,有权向纪律委员会提出书面听证申请。拟被处分会员没有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申请听证权利。 纪律委员会收到听证申请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组织听证。 第六条听证庭 听证庭由3至7名听证员组成。 拟处分训诫的听证庭应由3名听证员组成;拟处分通报批评的听证庭应由5名听证员组成;拟处分公开谴责或取消会员资格的听证庭应由7名听证员组成。

同一案件中,拟处分多人并分别拟处不同等级行业处分的,听证庭的听证员人数根据拟处最高等级行业处分组成。 听证庭组成程序 1、纪律委员会应以拟被处分会员执业证尾数与律师代表大会代表执业证尾数相同或相邻数为依据,向拟被处分会员提供不少于20人的备选听证员名单。 2、拟被处分会员有权依据本规则在备选听证员名单送达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纪律委员会申请备选听证员回避。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回避的,视为放弃申请回避。 3、因回避导致听证员人数不足听证庭组成要求的,纪律委员会应按本条规定补足至规定人数,并将替补听证员名单送达拟被处分会员。 4、纪律委员会主任在经过上述回避程序后的听证员备选名单中决定听证庭的组成人员,并指定首席听证员。 听证庭的书记员由本会纪律部工作人员担任。 第七条听证员 一、听证员条件: 1、听证庭组成时本会律师代表大会的代表; 2、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未受过行政处罚和行业处分。 二、

四川省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惩戒规则

四川省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惩戒规则 ( 2009年1月11日省律协六届第四次理事会通过, 2010年5月16日省律协六届六次理事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律师执业秩序,保障律师依法执业权利,规范律师协会对违规会员惩戒处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协会章程》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律师协会应设立惩戒委员会,负责对违规会员进行惩戒处分,行使对会员的执业监督权和对违规会员的调查处分权。惩戒机构根据本规则对会员作出的处分决定对会员具有约束力。会员应当接受和执行惩戒机构的处分决定。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的会员违规行为是指会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律师协会制定的各项行业规范以及本行业普遍认同的行业准则,会员有违规行为应当受到行业惩戒处分的,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惩戒机构对违规会员的惩戒处分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公开、独立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律师协会的各项规范为准绳,严格执行律师协会的有关规定,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并依照规定保障会员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及申诉权。 被处分的会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省律师协会惩戒复查委员会申请复查。 第五条向律师协会控诉、举报、检举会员有违规行为的称为投诉。向律师协会控诉、举报、检举律师协会会员有违规行为的人统称为投诉人。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据本规则对律师协会会员进行投诉。 第二章惩戒处分的种类及适用 第六条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可以对会员的违规行为作出以下惩戒处分: (一)训诫; (二)通报批评; (三)公开谴责; (四)取消会员资格。 训诫处分适用于初次因疏忽或过失违规情节较轻的会员。训诫可以采取口头或书面方式实施。采取口头训诫的,应当制作笔录。 通报批评、公开遣责原则上适用于严重违规、经训诫后再次违规或者违规行为较为严重的会员。 第七条律师协会惩戒机构可以对有违规行为的会员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一)责令纠正违规行为; (二)强制培训; (三)暂缓年度考核。 责令纠正违规行为适用于要求违规会员依惩戒机构的决定履行特定义务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退还委托人因会员违规收取的律师费及其他费用、返还违规占有的委托人提供的原始材料和实物、因利益冲突退出代理或辞去委托、向委托人送交致歉函等。 强制培训适用于违规会员执业水平和操守低于律师职业最低要求的会员违规案件。强制培训可以采取组织集中培训方式,亦可采用增加常规培训课时的方式。对于违反执业操

中国重汽车辆识别代号(VIN)编制规则

精心整理 车辆识别代号(VIN )编制规则 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销售公司用户服务中心 车辆识别代号(VIN )编制规则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使用的车辆识别代号(VIN )编制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各种品牌的汽车产品。 2 分,世(VDS-)。 2.1 LZZ —适用于载货车(包括普通载货汽车、自卸车、牵引车、越野车和专用车)、挂车及载货车非完整车 辆; LZK —适用于客车及客车非完整车辆。 2.2第二部分,车辆说明部分(VDS )——车辆说明部分由六位字码组成,此部分应能识别车辆的一般特征,根据GB16735要求,每位字码规定如下: 2.2.1VDS 第一位字码表示车辆的品牌及驾驶室类型(或车身特征),具体规定见表1。 表1车辆品牌及驾驶室类型(或车身特征)代码

a)对于载货类汽车及其底盘用驱动型式和汽车总质量(吨)表示,汽车总质量(吨)精确到个位,修 约规则按GB/T8170。具体规定见表3。

表3驱动型式和汽车总质量代码 2.2.4

VDS第四位字码表示发动机(或电动机)功率范围、燃料类型等,对无动力装置车辆,填写字母Z占位。发动机(或电动机)功率精确到个位,修约规则按GB/T8170。具体规定见表6。 表6发动机(电动机)功率范围及燃料类型代码 牵引销见表7。 2.2.6VDS第六位字码表示检验位 检验位可为0—9中任一数字或字母“X”,其作用是核对VIN记录的准确性。制造厂在确定了VIN的其它十六位字码后,检验位应由以下方法计算得出。

a)VIN中的数字和字母对应值如表8、表9所示: 表8VIN中的数字对应值 表9VIN中的字母对应值 表10VIN位置对应加权系数 表12装配厂代码

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

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 条例 第一条为了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公路完好、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简称货运车辆)超限超载的治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超限运输,是指货运车辆载物超过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规定或者交通标志标明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在公路上行驶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超载运输,是指货运车辆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在公路上行驶的行为。 第三条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负总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纳入本级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建立健全治理工作协调机构,将治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设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信息平台,完善监控网络,不断提升科技治理水平。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依据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农业、水利、国土资源、财政、价格、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和执法人员的违法行为。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公布举报电话、电子信箱等。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及时调查处理,向举报人反馈,并为其保密;对查证属实的,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 第六条禁止生产、销售拼装的货运车辆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货运车辆。 运输不可解体物品需要改装车辆的,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车辆生产企业按照规定的车型和技术参数进行改装,并依法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涉及的主要法律法规规定范围

第二部分涉及的主要法律法规规定范围 1、《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2条、第27条、第28条、第34-43条。 2、《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15条第1款、第16条第1款、第20-40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28条、第37条、第40条、第47--50条。 4、《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6-15条、第16-22条、第23-31条、第32-34条、第46-48条、第51条、条52条、第57条、第59-60条、第79-85条。 5、2017年司法部发布的《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犯暂行规定》。 6、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业务推广行为规则(试行)第2-5条,第8-11条。 7、《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第三章第13-17条、第四章第18-23条、第五章第24-40第、第六章第41-44条 8、《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5-9条、第11-21条、第23条 第三部分律师实务 (根据实务训练材料,询问实习律师的实务操作情况,包括案件情况、分析处理、法律适用、结果得失等,考察实习律师的实习经历和对律师专业知识的掌握、理解和运用; 本题库试题答案仅作参考,面试考核考官可根据实习律师具体答题情况综合给分) 1.律师可以从事下列哪些业务? (1)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 (2)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3)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的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4)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5)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6)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7)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2.在接受当事人委托之前,需要进行审查的事项有哪些? (1)拟承办的法律事务是否存在利益冲突; (2)诉讼时效、除斥期间问题; (3)诉讼管辖问题; (4)与该法律事务相关的证据问题。 3.如何理解风险告知制度?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交通事故民事责任之平衡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交通事故民事责任之平衡 卫应举王敬锋 随着经济水平的不断发展,人们出行方式越来越依赖机动车,但随之而来的是道路交通事故的数量日益增加。在法治社会的背景下,如何划分当事人的侵权责任,如何最大程度使受害人得到及时有效的救助,如何分散社会风险,都是对司法机关的考验。在和谐社会的北景下,帮助弱者,减少直至消除社会不稳定、不和谐的因素,在某种程度上亦造成了不公平。 一、交通事故纠纷侵权责任与民事赔偿责任情况分析 1.加大了机动车一方的侵权责任。从2013年9月1日至2015年9月23日,西安铁路运输法院共受理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案件917件,结案778件。其中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的案件立案669件,结案570件。结案中机动车一方全责任的有201件,机动车方负主要责任的有205件,负同等责任的有113件,负次要责任的有51件。机动车一方负主要责任以上的占绝大多数。 2.兜底条款适用较高。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在结案的778件案中,据此条判定机动车一方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以上的案件占102件。 3.加大了机动车一方的民事赔偿责任。如2014年5月1日起实施的《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负全部责任者承担百分之百;(二)负主要责任者承担百分之七十至百分之八十;(三)负同等责任者承担百分之五十;(四)负次要责任者承担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五)无责任者不承担。第六十九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超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机动车一方赔偿责任按照下列规定承担:(一)全部责任承担百分之百;(二)主要责任承担百分之九十;(三)同等责任承担百分之六十;(四)次要责任承担百分之四十;(五)在高速公路、汽车专用公路等封闭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无责任承担百分之五,但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五千元;在其他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无责任承担百分之十,但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一万元。可以看出,机动车

淘宝的几种处罚规则

淘宝的几种处罚规则 Document number:NOCG-YUNOO-BUYTT-UU986-1986UT

常见处罚情形: 店铺屏蔽: 指在搜索、导航、营销等各项服务中对会员店铺及商品等信息进行屏蔽的处罚措施。 限制发布商品: 指禁止淘宝会员发布新商品的处罚措施。 限制社区功能: 指禁止淘宝会员使用淘江湖、论坛、帮派、打听等社区类服务的处罚措施。 关闭店铺: 指删除淘宝会员的店铺,下架店铺内所有出售中的商品,禁止发布商品,并禁止创建店铺的处罚措施。 查封账户: 指永久禁止会员使用违规账户登录淘宝、使用阿里旺旺等工具的处罚措施。 节点处罚: 指当会员违规扣分累计达到一定分值时而被执行处罚的过程。 交易关闭: 买家拍下(卖家修改交易条件之时起)“三天”未付款的,交易关闭。 店铺评分: 1:宝贝与描述相符 2:卖家服务态度 3:卖家发货速度 4:物流公司服务四项 收发货、确定收货条款:

买家拍下付款,申请退款的: 买家自付款之时起可申请退款。自买家申请退款之时起“两天内”,卖家仍未点击“发货”的,支付宝自动退款给买家。 卖家已发货,买家不确定收货的,支付宝自动付款给卖家的情况: 1:自动发货商品一天内; 2:虚拟商品“三天”内; 3:快递、EMS及不需要物流的商品“十天”内; 4:平邮商品三十天内。 买家向卖家申请退款后的处理情况: 1:卖家拒绝退款(买家有权修改退款协议、要求淘宝介入)。买家在卖家拒绝退款后七天内未操作的,买家支付宝付款给卖家; 2:卖家同意退款且要求买家退货的,则按以下情形处理: 买家在七天内点击退货,通过快递退货十天内、平邮退货三十天内(卖家确认收货),卖家未确认收货的,卖家支付宝退款给买家。 评价情况: 1:若给予中评或十五天内双方都未评价,则信用积分不变。如评价人给予好评而对方未在十五天内给其评价,则评价人信用积分增加一分。: 2:相同买、卖家“任意十四天内”就同款商品的多笔支付宝交易,多个好评只加一分、多个差评只减一分。每个自然月,相同买家与淘宝网卖家之间交易,双方增加的信用积分均不得超过六分; 3:相同买家与淘宝商城卖家之间交易,买家信用积分仅计取前三次。 店铺评分:

汽车产品型号(车辆型号)编码规则及注意事项

汽车产品型号(车辆型号)编码规则及注意事项 汽车产品型号(车辆型号),是为了识别车辆而制定的由一组汉语拼音字母和阿拉伯数字组成的编号。我国对汽车产品型号的编制是根据GB9417-88《汽车产品型号编制规则》。其基本型号由两位或三位汉语拼音字母和四至五位数字组成,见图1-1。 图1-1 汽车产品型号(车辆型号)编码 为了避免与数字混淆,不应采用汉语拼音字母中的“I”和“O”。 1.2.1企业名称代号 用企业名称或所在地名称的两个或三个汉语拼音字母表示。常见部分企业名称代号见表1-1。表1-1 企业名称代号对照表 企业名称企业代号企业名称企业代号第一汽车集团公司CA重庆红岩汽车有限公司CQ 东风汽车有限公司EQ陕西汽车集团有限公司SX 北京汽车集团有限公司BJ北京现代汽车有限公司BH 天津一汽夏利汽车公司TJ天津一汽丰田汽车公司TV 跃进汽车集团公司NJ沈阳华晨金杯汽车公司SY 丹东黄海汽车有限公司DD江西昌河汽车有限公司CH 东南汽车工业有限公司DN长丰汽车制造有限公司CJY

1.2.2车辆类别代号 详见下表1-2。 表1-2车辆类型代号对照表 1.2.3主参数代号 载货汽车、越野汽车、自卸汽车、牵引汽车、专用汽车与半挂车的主参数代号为车辆的总质量,都以“吨”为单位。牵引汽车的总质量包括牵引座上的最大质量。当总质量在100吨以上,允许用三位数字表示。

客车以及半挂客车的主参数代号为车辆长度,以“米”为单位,当车辆长度小于10米时应精确到小数点后一位,并以长度(米)值的十倍数表示。 轿车的主参数代号为发动机排量,以“升”为单位,应精确到小数点后一位,并以其值的十倍数值表示。 专用汽车及专用半挂车的主参数代号,当采用定型汽车底盘或定型半挂车底盘改装时,若其主参数与定型底盘原车的主参数之差不大于10%,则应沿用原车的主参数代号。 主参数不足规定位数时,在参数前以“0”占位。 1.2.4产品序号 各类汽车的产品序号位于产品型号的第四部分,用阿拉伯数字表示,数字由0、1、2……依次使用。 1.2.5企业自定代号 企业自定代号位于产品型号的最后部分,同一汽车结构略有变化而需要区别时(例如汽油、柴油发动机,长、短轴距,单、双排座驾驶室,平、凸头驾驶室,左、右置方向盘等),可用汉语拼音字母和阿拉伯数字表示,位数也由企业自定。供用户选装的零部件(如暖风装置、收音机、地毯、纹盘等)不属结构特征变化,应不给予企业自定代号。(详细可见1.2.8代号含义) 1.2.6车辆型号编码规则实例 例1:金旅XML6127E22客车 表示厦门金龙旅行车有限公司生产的金旅牌客车,总长12米。 例2:迈腾FV7207轿车 表示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生产的迈腾牌轿车,发动机排量2.0升。 例3:解放CA3160K2A80 表示第一汽车集团公司生产的解放牌自卸车,车辆总质量16吨。 例4:东风EQ1123G5ADA载货汽车

机动车价格认定规则(2020版)

机动车价格认定规则(2020版)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机动车价格认定工作,统一操作方法和标准,确保价格认定结论客观、公正、合理,保障纪检监察、司法、行政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认定机构对涉嫌违纪案件、涉嫌刑事案件及行政案件中涉及的价格不明或价格有争议的机动车价格认定。价格认定结论经纪检监察、司法、行政机关(以下简称“提出机关”)确认后作为办理案件的依据。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机动车价格认定包括机动车整车的价格认定和被毁坏机动车损失的价格认定。 第二章机动车价格认定一般程序 第四条价格认定机构应根据工作需要,要求提出机关在提出价格认定时书面明确价格认定目的、价格内涵、价格认定基准日、机动车登记信息、使用状态、毁坏范围、毁坏程度、修复方案等与价格认定有关的信息。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规则第四条要求提供的信息外,提出机关还应提供机动车实际使用状态、配置、保险信息、已行驶里程、检测记录等信息并书面确认。 (一)涉案机动车已经灭失的; (二)提出机关提出价格认定申请时,涉案机动车状态与价格认

定基准日相比发生较大变化的。 第六条价格认定人员应对涉案机动车进行实物查验或者勘验,如发现提出机关提供的车辆信息与车辆实际情况不符或有疑问时应向提出机关提出,经提出机关核实并书面确认后方可进行价格认定。 第七条涉案机动车出现下列情况时,应与提出机关核实并经提出机关书面确认后方可进行价格认定。 (一)超过国家、地方规定使用年限或行驶里程的; (二)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的; (三)经修理和调整或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噪声仍然不符合标准的; (四)机动车年检有效期满后,连续3个检验周期内没有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第三章机动车整车价格认定 第八条在市场交易信息充分,可以取得价格认定基准日市场参考价格时,价格认定人员应优先选用市场法进行价格认定。采用“市场法”进行价格认定时,应通过市场调查选择3个或3个以上与涉案机动车品牌、车型、使用性质相同,配置、已使用时间、已行驶里程、使用状态等相同或相似的机动车作为参照,通过分析比较涉案机动车与参照机动车之间的差异并进行相应调整,从而确定涉案机动车的价格。 机动车认定价格=参照机动车价格×(1±调整系数) 调整因素包括:配置、已使用时间、已行驶里程、使用状态等对

深圳市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细则

深圳市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深圳市律师协会(下称“律师协会”)行业管理职能,规范律师协会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下称“会员”)的执业活动,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和律师行业的职业声誉,履行律师协会的职责,发挥行业自律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广东省律师协会章程》和《深圳市律师协会章程》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会员违反法律、法规、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制定的律师管理规定以及律师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应受律师协会处分的,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会员作出非律师职务的不当行为,除直接损害律师行业的行为外,不适用本细则。 第二章处分的总类和适用 第四条根据会员违纪的性质和情节,纪律委员会对会员的处分

分为: (一)训诫; (二)通报批评; (三)公开谴责; (四)取消会员资格。 会员受上述处分的,可限期改正或责令其参加律师岗前培训教育。 第五条个人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纪律委员会给予训诫处分: (一)不按规定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的; (二)泄漏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三)超越委托权限,从事代理活动的; (四)为争揽业务,向委托人作虚假承诺,或者宣称与承办案件的法官、检察官、仲裁员有特殊关系的; (五)利用媒体、广告或者其他方式进行不真实或者虚假宣传的;通过户外灯箱、户外拉挂横幅或在移动交通工具进行推广宣传的;在公众聚集场合派发宣传单、册招揽业务、在餐饮、娱乐等不适合的场所设置广告标牌的。在名片上做虚假夸大宣传的。 (六)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诋毁其他律师、律师事务所声誉的;以明显低于收费标准低价竞争的;以诋毁其他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车辆识别代号(vin)编码规则

车辆识别代号(VIN)编码规则 现在世界各国汽车公司生产的汽车大部分使用了VIN(Vehicle Identification Number)车辆识别代号。“VIN车辆识别代号”由一组字母和阿拉伯数字组成,共17位,又称17位识别代号编码。它是识别一辆汽车不可缺少的工具。VIN的每位代号代表着汽车的某一方面信息参数。按照识别代号顺序,从VIN中可以识别车该车的生产国别、制造公司或生产厂家、车的类型、品牌名称、车型系列、车身形式、发动机型号、车型年款、安全防护装置型号、检验数字、装配工厂名称和出厂顺序号码等。我国机械工业部于1996年12月25日发布了《车辆识别代号(VIN)管理规则》,规定:“1999年1月1日后,适用范围内的所有新生产车必须使用车辆识别代号”。 基本要求: ①每一辆汽车、挂车、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都必须具有车辆识别代号。 ②在30年内生产任何车辆的识别代号不得相同。 ③车辆识别代号应尽量位于车辆的前半部分,易于看到且能防止磨损或替换的部位。 ④ 9人座或9人座以下的车辆和最大总质量小于或等于3.5吨的载货汽车的车辆识别代号应位于仪表板上,在白天日光照射下,观察者不需移动任一部件,从车外即可分辨出车辆识别代号。 ⑤车辆识别代号的字码在任何情况下都应是字迹清楚、坚固耐久和不易替换的。车辆识别代号的字码高度:若直接打印在汽车和挂车(车架、车身等部件)上,至少应为7毫米高;其它情况至少应为4毫米高。 ⑥车辆识别代号仅能采用下列阿拉伯数字和大写拉丁字母: 1 2 3 4 5 6 7 8 9 0 A B C D E F G H J K L M N P R S T U V W X Y Z(不应采用字母中“I”和“O”) ⑦车辆识别代号在文件上表示是应写成一行,且不要空格,打印在车辆或车辆标牌上是也应标示在一行。特殊情况下,由于技术上的原因必须标示在两行上时,两行之间不应有间隙,每行的开始与终止处应选用一个分隔符表示。分隔符必须是不同于车辆识别代号所用的任何字码,且不易与车辆识别代号中的字码混淆的其它符号。 基本内容 车辆识别代号由三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第二部分,车辆说明部分(VDS);第三部分,车辆指示部分(VIS)。

2009年新交通法规处罚标准

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 第三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适应道路交通发展的需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并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

单位的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有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义务。 第七条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加强科学研究,推广、使用先进的管理方法、技术、设备。 第二章车辆和驾驶人 第一节机动车、非机动车 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第九条申请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机动车登记审查工作,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

淘宝的几种处罚规则完整版

淘宝的几种处罚规则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

常见处罚情形: 店铺屏蔽: 指在搜索、导航、营销等各项服务中对会员店铺及商品等信息进行屏蔽的处罚措施。 限制发布商品: 指禁止淘宝会员发布新商品的处罚措施。 限制社区功能: 指禁止淘宝会员使用淘江湖、论坛、帮派、打听等社区类服务的处罚措施。 关闭店铺: 指删除淘宝会员的店铺,下架店铺内所有出售中的商品,禁止发布商品,并禁止创建店铺的处罚措施。 查封账户: 指永久禁止会员使用违规账户登录淘宝、使用阿里旺旺等工具的处罚措施。 节点处罚: 指当会员违规扣分累计达到一定分值时而被执行处罚的过程。 交易关闭: 买家拍下(卖家修改交易条件之时起)“三天”未付款的,交易关闭。 店铺评分: 1:宝贝与描述相符 2:卖家服务态度 3:卖家发货速度 4:物流公司服务四项 收发货、确定收货条款: 买家拍下付款,申请退款的: 买家自付款之时起可申请退款。自买家申请退款之时起“两天内”,卖家仍未点击“发货”的,支付宝自动退款给买家。 卖家已发货,买家不确定收货的,支付宝自动付款给卖家的情况: 1:自动发货商品一天内; 2:虚拟商品“三天”内; 3:快递、EMS及不需要物流的商品“十天”内; 4:平邮商品三十天内。 买家向卖家申请退款后的处理情况: 1:卖家拒绝退款(买家有权修改退款协议、要求淘宝介入)。买家在卖家拒绝退款后七天内未操作的,买家支付宝付款给卖家; 2:卖家同意退款且要求买家退货的,则按以下情形处理: 买家在七天内点击退货,通过快递退货十天内、平邮退货三十天内(卖家确认收货),卖家未确认收货的,卖家支付宝退款给买家。 评价情况: 1:若给予中评或十五天内双方都未评价,则信用积分不变。如评价人给予好评而对方未在十五天内给其评价,则评价人信用积分增加一分。:

中国重汽车辆识别代号(VIN)编制规则

车辆识别代号(VIN)编制规则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销售公司用户服务中心

车辆识别代号(VIN )编制规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使用的车辆识别代号(VIN )编制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各种品牌的汽车产品。 2 车辆识别代号的组成 车辆识别代号(VIN-Vehicle Identification Number )由三部分组成(如图所示):第一部分,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World manufacturer identifier );第二部分,车辆说明部分(VDS-Vehicle Descriptive Section );第三部分,车辆指示部分(VIS-vehicle indicator section )。 WMI VDS VIS 图1 例如: LZZ5ELND68W339696 ZZ3257N3647B LZZ5CLS B89A389815 ZZ4257S 3241V LZZ5BBMF 98A350095 ZZ1167M4611W 2.1第一部分(WMI )——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由三位字码组成,按照GB 16737的规定,由国家有关部门指定。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目前经过申请被允许使用的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 )如下: LZZ —适用于载货车(包括普通载货汽车、自卸车、牵引车、越野车和专用 车)、挂车及载货车非完整车辆; LZK —适用于客车及客车非完整车辆。

2.2第二部分,车辆说明部分(VDS)——车辆说明部分由六位字码组成,此部分应能识别车辆的一般特征,根据GB 16735要求,每位字码规定如下: 2.2.1VDS第一位字码表示车辆的品牌及驾驶室类型(或车身特征),具体规定见表1。 2.2.2 VDS第二位字码表示车辆的类型、货厢特征及发动机(或电动机)布置。车辆类型按GB/T 3730.1及GB/T 17350规定划分。具体规定见表2。 表2 车辆类型、货厢(或车身)特征及发动机(或电动机)布置代码

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2014 年6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 第一条为了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公路完好、畅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简称货运车辆)超限超载的治理活动。本条例所称超限运输,是指货运车辆载物超过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规定或者交通标志标明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在公路上行驶的行为。本条例所称超载运输,是指货运车辆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在公路上行驶的行为。 第三条市、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负总责,其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纳入本级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建立健全治理工作协调机构,将治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对治理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设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信息平台,完善监控网络,不断提升科技治理水平。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公安、经济和信息化、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农业、国土资源、财政、价格、监察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违法

行为。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及时调查处理;对查证属实的,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 第六条货运车辆的外廓尺寸、轴荷和总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车辆外廓尺寸、轴荷、质量限值等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得生产和销售。 第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货运车辆注册登记和定期检验时,应当当场查验;对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货运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予以登记、核发检验合格标志。对未经检测合格的货运车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得核发车辆营运证。 第八条禁止拼装或者擅自改装货运车辆。运输不可解体物品需要改装车辆的,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车辆生产企业按照规定的车型和技术参数进行改装,并依法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第九条煤炭、水泥等货物集散地以及货运站等从事货物装载的经营者(以下称货运源头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明确本单位有关从业人员职责,建立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二)对货物装载、开票、计重等从业人员进行培训;(三)安装符合标准的货物计重设备和设施;(四)对货运车辆驾驶员出示的行驶证、车辆营运证和从业资格证进行登记;(五)按照货运车辆核定载质量和装载要求装载,如实计重、开票、签发装载单;(六)建立、健全货运车辆装载的登记、统计制度和档案,并按规定向道路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业务推广行为规则(试行)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业务推广行为规则(试行) (2018年1月6 日第九届全国律协第12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条为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维护律师行业的整体形象,规范律师、律师事务所业务推广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和《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律师业务推广是指律师、律师事务所为扩大影响、承揽业务、树立品牌,自行或授权他人向社会公众发布法律服务信息的行为。 律师业务推广主要包括以下方式: (一)发布律师个人广告、律师事务所广告; (二)建立、注册和使用网站、博客、微信公众号、领英等互联网媒介; (三)印制和使用名片、宣传册等具有业务推广性质的书面资料或视听资料;(四)出版书籍、发表文章; (五)举办、参加、资助会议、评比、评选活动; (六)其他可传达至社会公众的业务推广方式。 第三条律师、律师事务所进行业务推广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执业规范,公平和诚实竞争,推广内容应当真实、严谨,推广方式应当得体、适度,不得含有误导性信息,不得损害律师职业尊严和行业形象。 第四条律师服务广告是指律师、律师事务所通过广告经营者发布的法律服务信息。 公司律师、公职律师和公职律师事务所不得发布律师服务广告。 兼职律师发布律师服务广告应当载明兼职律师身份。 第五条律师、律师事务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发布律师服务广告:(一)未参加年度考核或者未通过年度考核的; (二)处于中止会员权利、停止执业或者停业整顿处罚期间,以及前述期间届满后未满一年的; (三)受到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未满一年的; (四)其他不得发布广告的情形。 第六条律师个人发布的业务推广信息应当醒目标示律师姓名、律师执业证号、所任职律师事务所名称,也可以包含律师本人的肖像、年龄、性别、学历、学位、执业年限、律师职称、荣誉称号、律师事务所收费标准、联系方式,依法能够向社会提供的法律服务业务范围、专业领域、专业资格等。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发布的业务推广信息应当醒目标示律师事务所名称、执业许可证号,也可以包含律师事务所的住所、电话号码、传真号码、电子信箱、网址、公众号等联系方式,以及律师事务所荣誉称号、所属律师协会、所内执业律师、律师事务所收费标准、依法能够向社会提供的法律服务业务范围简介。 律师事务所业务推广信息中包含律师个人信息的,应当符合本规则第六条规定。 第八条律师、律师事务所业务推广信息中载有荣誉称号的,应当载明该荣誉的授予时间和授予机构。 第九条律师、律师事务所可以宣传其专业法律服务领域,但不得自我宣称或者暗示其为公认的某一专业领域的专家或者专家单位。 第十条律师、律师事务所进行业务推广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虚假、误导性或者夸大性宣传; (二)与登记注册信息不一致; (三)明示或者暗示与司法机关、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特殊关系;

意大利汽车认证标准与审批程序

意大利汽车认证标准与审批程序 中国汽车产业在经历改革开放二十多年的发展之后,其自主开发能力与制造水平均得到整体提升。近年来,中国汽车生产企业开始走出国门,进军海外市场。由于产品价格优势,我国汽车出口出现了连年飞跃式增长的良好势头,据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汽车分会发布的年报显示,2006年中国各类汽车整车出口34.35万辆,出口金额达31.34亿美元,与2005年相比,出口数量和金额均翻了一番。其中对欧洲的出口增长尤为突出,出口数量与金额分别达到了7.66万辆和7.48亿美元,同比分别增长171.9%和154.3%,欧洲已经上升成为我国汽车出口的第二大市场,占我国汽车出口总额的23.9%。但同时我们也应该注意到,我国汽车对欧洲的出口增长主要还是得益于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和乌克兰等东欧国家市场的开发,其中这三个国家就占了我们出口总额的绝大部分。在西欧发达国家市场我们还没有取得真正的突破性进展,出口到欧盟市场的整车不到我国总出口的10%,我们具有传统优势的载重汽车对欧盟的出口一直停滞不前。欧盟作为世界最重要的汽车消费市场,近年来汽车销量一直保持在1600万辆以上,超过世界市场总量的20%,因此,中国汽车是否能够叩开欧盟的大门,对于确立中国在世界汽车出口市场的地位、实现外贸增长方式的转变将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中国汽车进入欧盟市场困难重重,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我国汽车工业在产品质量、品牌建设和售后服务方面与欧美同行尚有一定距离。其次欧盟的汽车市场成熟,竞争激烈。三是欧盟的汽车市场准入技术标准较高,而且这些技术标准总是处在不断更新之中;除了M1类车之外,对于其它类型的车辆欧盟尚未建立统一的整车型式认证标准;欧盟外国家汽车进入欧盟市场必须分别通过各成员国的认证与审批;欧盟各国对于车辆进口的测试检验非常严格,认证审批程序繁琐、时间长、费用高,在客观上形成了一种技术壁垒。鉴于我国汽车企业对于进入欧盟市场前期工作准备不足,对欧盟有关汽车行业的技术指令了解不够,本文将通过介绍意大利对于汽车的认证标准和进口审批程序,给国内汽车企业及相关政府部门提供欧盟汽车认证技术指令的有关信息和最新进展情况。 一、意大利汽车认证标准 意大利对于所有投放市场的新车型,在投放之前都必须进行整车型式认证,通过认证后方可在市场上销售。其认证的标准体系主要是参照欧盟200 1/116/EC整车型式认证框架性指令,对车辆的安全、环保、节能等指标进行测试。下面首先介绍该指令所涉及的测试项目与适用范围,如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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