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语文的涵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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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语文的涵义

大学语文的涵义

大学语文课程性质,其思考背后蕴含两个维度:一是“涵义”维度,二是“意义”维度。

关键词:大学语文涵义意义课程性质

“语文科性质”问题,一直卡着我国语文教育的脖子。大学语文的性质、任务(即课程定位)到底是什么?从大学语文课开设至今,争论了30年,目前国内主要意见可总括为:大学阶段的文学课、工具性定位、语言文化课、人文素质课,等等。这些思考背后,蕴含着两种“潜在”思维的向度:一、“涵义(meaning)”维度,即所指称的对象是确定的,可以经验证实,但缺少内在目的与终极价值;二、“意义(significance)”维度,即所指称的并非实在对象,而是精神境界,即意境,它具有无限性指趋,为“涵义”提供终极目的。本文认为,这两种维度在思考大学语文性质时缺一不可,即既要确定大学语文区别其他课程的独特的“质”,如“母语主题”,又要对前一层面超越,突现此课的终极价值关怀。两种维度并行不悖,构成整体的大学语文性质思考。

一.大学语文课程观

大学语文名词之争的陷阱首先在于“语文”二字,最典型的是“一语n文”之说,即“语文”是“语言文字”、“语言文学”、“语言文章”、“语言文化”、“语言人文”……当“语文”再加上“大学”构成词组时,这种游戏更陷入新的轮回。大学语文的课程性质从教材

中体现出来:

1.工具性。一个世纪以来的大学语文教育,人们对它的性质的认识总体看来没有越出工具性与人文性两个方面的内容。1978年,南京大学校长匡亚明倡导重开大学语文,当时设定大学语文课程目的有四点,其一就是提高大学生汉语水平和运用能力。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徐中玉主编的《大学语文》(下称“华师大版”)1981年本和1988年本比较注重的是工具性。20世纪90年代中期的教材,无论是何种体例,都很难与中学语文相区别。因此课程沦为中学语文的延续或补课。之后,“工具性”定位逐渐式微。“今天把语文当作一门纯工具性和纯知识性的课程来看待显然就狭隘了,尤其对大学语文而言。”

2.人文性。20世纪90年代人文性已引起了重视。1996年华师大版《大学语文》,明确提出了人文精神之于大学语文的根本属性。经过多年的探索,终于提出了人文精神这一大学语文课程根本性质的见解,摆脱了工具性的约束。代表性教材如华师大版徐中玉主编的《大学语文》(第八、九版)。夏中义主编的《大学人文读本》(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则体现了西方概念中的“人文主义”。确立人文精神为大学语文课程性质的根本点,是多年来摸索的结果。

3.文化专题。如温儒敏主编的《高等语文——大学语文新型通用教材》(江苏教育出版社2004年)。“我们也进行了《大学语文》教学模式和教材的改革……它的教学模式跟以前的模式不太一样。定

位主要是重新引起学生对语文的兴趣,对中国文化的兴趣。”

4.文学课。①文学史。1981年徐中玉主编的华师大版《大学语文》,以文学史为线索,每个单元的选文后都对一定时期的文学史予以概述……这一体例是直至目前仍然为众多大学语文教学实践者所接

受的,同时这一体例对后来的大学语文的编撰也产生了决定性的影响。所以这类教材是主流,历史久,数量多。如丁帆、王步高的《大学语文》(南京大学出版社)、王步高的《大学语文》(普及本)(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等,这些教材在大学语文界广泛使用。王步高等2004年统计显示大学语文教学以“史带篇为主”的占33.03%。文学史模式,难以与大学中文专业作品选或文学史相区分,而文体模式又与写作课接近。这样,大学语文失去了独立的价值追求体系,成为一门可有可无的边缘性课程也就不足为奇文化是了;②文学经典。钱理群等编撰的《大学文学》(上海教育出版社2005年),旗帜鲜明地提出了一条改良《大学语文》的新思路:主张直接回到文学原典,通过理解文学来理解人生、社会、生命、世界与历史,培养学生的综合能力。

5.母语主题。语文与其他学科、课程不同,它是从人如何言说、如何表达来切入,致力于探讨诸如文本构成、语言魅力、表现形式、书写技巧、文辞之得体等,并且把这些作为研讨学习的“着力点”。“大学语文”课程的方向是帮助修课学生继续改善语文修养,提高语文能力。搁置“语文”一词,釜底抽薪,用“母语”定义语文,

符合语文课程的事实。唯有界定为母语高等教育,才能争取并确保大学语文核心基础课和必修课的地位。由语言的基本性质和母语的基本性质所决定的母语教育的精义之所在,是我们重视母语高等教育的根本因由。教材如李瑞山主编的《语文素养高级读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张新颖主编的《大学语文实验教程》(复旦大学出版社2007年),何二元主编的《大学语文》(人民出版社2011年)。

上述课程观的特点:一、用演绎的方法进行观点阐释,运用逻辑推理得出结论,较少进行“施”或“受”方面的实证研究,得出的观点极难被证实或证伪。对应然方面的论证多于实然的方面;二、观点以排斥他方,申诉自己立场的面目出现,有的观点看似旗帜鲜明,其实与其他观点有融合性,有的甚至重合。如“人文主题”与“文化主题”,“人文”是体现了“意义”的终极价值,“文化”是“意义”的结晶,相互并非对立而是同一。

二.“涵义”维度与“意义”维度的辨析

现在多数学者论及大学语文课程性质时弃工具性,而亲人文性。其实这两者之间并非呈不兼容的并列关系,这背后含有两个层面的思考维度:一是“涵义(meaning)”维度,一是“意义(significance)”维度。

“涵义”的特征是:“涵义”所指称的对象是确定的(特定、具体)的,从而是可以经验证实的。大学语文性质的“涵义”维度如

“工具性”、“母语教育”、“文学性”等有具体可操作性,其实现程度可以被量化;“涵义”所表达的是确定(特定、具体)的欲求。如“母语高等教育”旨在“改善语文修养,提高语文能力”;这种欲求终究受制于人的自然生存需要。大学语文“唯有界定为母语高等教育,才能争取并确保大学语文核心基础课和必修课的地位”、“如果大学语文忽视了这项首要任务,反而着重在语文的人文性,一开始就大讲中国文化(主要是中国古典文学),那不就与中文系学生的专业学习没有原则区别了吗”;“涵义”的主体欲求与指称对象构成功用技术性关系。大学语文课确定某性质后,选择符合的好文章编撰成教材,设计教学方法,运用教学手段,进行目标实施,通过教学目标达成来确立课程的地位;“涵义”性的价值是可交换的功利(手段)性价值,如培养应用性人才的高校,旨在提高学生的语文素养以助就业;此种交换使“涵义”可归约计量化,如母语水平等级考试。涵义价值可作算计,但缺少内在目的与终极价值,这可能是语文“工具性”定位式微的原因。

海德格尔的名言“语言是存在之家”(《在通向语言的途中》一书中“关于人道主义的书信”),或维特根斯坦说“想象一种语言,就是想象一种生活方式”,或说“学习语言,就是探究生命的意义……人在语言中感受生命的实存性和具体性”。语义小异大同,俱已将语言从工具性应用伸向人文领域的终极价值——上升至存在、生命的意义层面。也就是说,提高语文素养如果以追求存在意义为皈依,

那么它已在探究人文意义了。所以“高等母语教育”既有“涵义”维度,又有“意义”维度的思考。它与表述模糊而“信徒”众多的“人文主题”其实殊途同归,都指向了“意义”层面,只是所指的具体意义内容不同而已。

“意义”的特征是:“意义”所指称的并非实在对象,而是精神境界,即意境,它具有无限性指趋。如果把“生活方式”理解成“文化”的话,就是指趋于某种境界,因为“文化”是“意义”的结晶。文化系统构成意义世界。意义世界凝聚为意境。因此,大学语文的“文人主题”与“文化主题”其实属于“意义”维度,相互指说的是同一层面内容;意义世界需历代阐释积累与守护。文学是表达意义的一种途径,文学作为人类精神的火炬,始终就是真正的思想者们公开或隐秘的思想宝库。真正的思想者对文学绝不敢采取单纯“支取”、“征用”的态度,而是把文学看作比单纯的理论思维和学术研究更高级的“运思”;“意义”所表达的不是人的自然生存需求,也不是基于自然欲求之上的任何具体目的,具有无限性特征。如徐中玉《大学语文》有“心怀天下”、“和而不同”专题;“意义”对终极价值目的追问,使意义与自我意识密切相关。有了意义,意味着自我在一个更高更广阔的思维与价值体系中安顿了自我的位置,寻找到了安身立命的根基,这点是持“人文主题”者要表明的意图,以夏中义的《大学人文读本》为代表;意义是“涵义”的人性化。

捧送茶水,其涵义是生理性的解渴,其意义却是友谊伦理。语文的“工具性”离开“人文性”,并不适用于“文学是人学”的文学篇目解读,所以许多论者认为要两者统一;“意义”对既定现状的超越性张力与“意义”的意向希望或憧憬未来情调内在相关。“意义”往往是有待于实现的前景,因此,可能性是意义本质特征。所以,大学语文性质都是在“应然”层面的探索,而非“实然”层面的辨析。“可以这样说,意义论就是人文学”,即蕴含有“人之所以为人”的价值指向。所以“人文性”是大学语文这门课程在“意义”这个终极维度上的探寻,其目的是“精神成人”。

大学语文蕴含人文教育,但人文教育不是大学语文的专责,因为大学的不少人文类课程都负有人文教育的职责。正是不少大学语文教材以人文教育篡代语文教育,使得大学语文特有的功能丧失殆尽。比如,它与哲学课的根本区别在哪里?……一旦卸掉了语言这个助手,不再将语言作为核心性的教学对象,那么音乐、美术、哲学、伦理学、思想政治等课程完全可以代替语文课来做为种意识形态的宣讲教化工作。这么一来,原本是对语文教育的倡导最后却变成了对语文教育的阻截。所以,从“意义”维度思考大学语文的性质,确有超越性的终极价值思考,但不能确立语文之所以为语文的独特的“质”而使之存在,再次教学作为具体实践,“人文性”不能实证与计量,“精神成人”在什么程度上算实现了?进行“意义”层次的思考以排斥“涵义”思考为前提,或“涵义”层面的思考上

升不到终极的“意义”,这是大学语文课程性质争论至今而仍“迷失”的内因。

所以,“语文”的内涵和外延是随着社会发展的需要而变化的,不可能是凝固、封闭的。但无论是当前语文科的“性质”,还是旨在改革当前语文科的“应该的性质”,都是具体的,也不一定非要归结为哪几个字。所以大学语文的性质,多个主题能共存,不一定非此即彼的单一主题,此其一。

其二,对大学语文课程性质在“涵义”还是“意义”层面进行探讨,会得出不同的结论。但这些结论并不相互排斥,如“高等母语教育”与“人文性”并非有你无我的关系。从这一课程与其他课程区别而呈现其独特的质,从而其他课程无法取代的方面说,“涵义”维度的思考需要;从课程对终极意义探讨并培养人的层面说,课程性质仅停留在使其立足不被砍掉的功用层面是不够的,而需有形而上的提升,那就是对“意义”的追寻,就要上升到“人文性”角度。所以,“涵义”维度是思考的充分条件,“意义”维度是课程的终极目标。两个维度不可或缺,才能建构完整的“大学语文”。

参考文献:

1.王荣生.语文课程论建构.华东师范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3

2.何二元.母语义务,不容置疑[n].大学语文研究,

https://www.360docs.net/doc/41488337.html,/eyjx/1/

readnews.asp?newsid=4693

3.黄昌勇.人文尺度的确认——20年来华东师大版《大学语文》巡礼[n].中国教育报:2002-4-11(8)

4.张玉能、张弓.《高等语文不适合作大学语文的教材[n].社会科学报:2004-2-19(3)

5.维特根斯坦.哲学研究[m].陈嘉映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19

冯文丽,女,浙江工商大学人文学院讲师。

法律的概念读书札记

《法律的概念》第五章读书笔记 读此文之前,我看了作者哈特的简介,这位英国著名法学家,新分析法学派首创人,他的学说和凯尔森的纯粹法学构成了20世纪分析实证主义法学中的两派。尼古拉?莱西在《哈特传》中说,“人们已经公认,他几乎是凭一己之力,……在某种程度上彻底改造了法哲学,复活了英国实证主义与功利主义传统,并将法哲学与现代语言哲学的洞见结合起来。在这个领域,他的影响相当于维特根斯坦对于整个哲学的影响。”他的这部著作《法律的概念》被誉为20世纪英美法学里程碑式的作品。 如我们所知,越是简单的概念往往越难解释清楚,相反,那些貌似很复杂的名词却能很容易地阐释,而不用费多少脑筋。“法律”就是一个很难被解释的概念。哈特在他的《法律的概念》一书中对法律做了一种全新的定义。 第五章标题为“法律作为初级规则与次级规则的结合”,分为三个部分,这一章从全书结构上看可以说起到了一个过渡的作用。既对旧的学说进行批判,同时又提出新的学说。 在第一节“崭新的起点”中,作者首先对奥斯丁的“法律命令说”的不足进行了有力的批判。奥斯丁提出了一个简单模型:法律是主权者的强制命令。作者很容易的就证明了此模型未能成功地呈现某些法体系的明显特征这一问题,作者举出了四点理由。不仅如此,为使自己的论证更加充分,作者还对这个模型之附属构想进行了检讨。这些附属构想想要把这个理论从困境中拯救出来,但无疑是徒劳的。比如作者对“默示命令”的观念的批判,这个观念并不能适用于现代法体系复杂的情形,而只能适用于一些较简单的情况,如“某个将军经过深思熟虑之后,决定对其下属所发布之命令不加干涉”;此外还有对其他构想的批判,如“将授权规则当成仅仅是义务规则的片段”“官方身份与私人身份的区分”等,这些都是极为片面的。因此,在这样的批判之后,作者得出一个结论:前三章是一个失败理论的记录,我们需要一个新的起点。通过对“法律命令说”的反思,作者意识到这个理论失败的根本原因是“其所构建的要素,即命令、服从、习惯和威胁等观念并不包括或者说不能把这些要素组合起来产生“规则”的观念”,因而作者接下来很自然地提出了自己的观点“法律规则说”,提出了科以义务的

项目管理基本概念题1

应掌握的基本概念:(以下内容将包含在选择、填空和问答题中) 1、项目的定义 一般认为:项目是一个组织为实现自己既定的目标,在一定的时间、人员和资源约束条件下,所开展的一种具有一定独特性的一次性工作。 2、项目管理的定义 1.项目管理是使用各种管理方法、技术和知识为实现项目目标而对项目各项活动所开展的管理工作。 2.项目管理涉及到对于项目或项目阶段的起始、计划、组织、控制和结束这样五个具体的管理过程(或内容)。 3、一个项目可以划分为四个主要工作阶段: 1.项目的定义与决策阶段 2.项目的计划和设计阶段 3.项目的实施与控制阶段 4.项目的完工与交付阶段 4、现代项目管理知识体系的构成 按照PMI的体系可以划分为如下九个主要的方面。 1.项目集成管理 确保各种项目工作和项目的成功要素能够很好的协调与配合,以及相应的管理理论、方法、工具。 2.项目范围管理 计划和界定一个项目或项目阶段需要完成的工作和必须要完成的工作的管理工作的理论、方法、工具。 3.项目时间管理 又叫项目工期进度管理,是有关如何按时完成项目工作的理论、方法、工具。 4.项目成本管理 又叫项目选价管理,是如何在不超出项目预算的情况下完成整个项目工作,所需的管理理论、方法、工具。 5.项目质量管理 如何确保项目质量,以及保证项目质量所需的管理理论、方法、工具。 6.项目人力资源管理 如何更有效地利用项目所涉及的人力资源,以及在项目人力资源管理方面所需的管理理论、方法、工具。 7.项目沟通管理 如何有效、及时地生成、收集、储存、处理和最有效的使用项目信息,以及在项目信息和沟通管理方面所需的管理理论、方法、工具。 8.项目风险管理 如何识别项目风险、分析项目风险和应对项目风险,以及项目风险管理所需的管理理论方法、工具。 9.项目采购管理 也叫做项目获得管理,是有关从项目组织外部寻求和获得各种商品与劳务的管理,以及这一管理所需的理论、方法、工具。 5、项目管理过程 一个项目的全过程或项目阶段都需要有一个相对应的项目管理过程。这种项目管理过程一般由五个不同的管理具体工作过程构成。 1.起始过程 它包含有:定义一个项目阶段的工作与活动、决策一个项目或项目阶段的起始与否,以及决定是否

法律的概念及其历史发展

法律得概念及其历史发展 法律得词源 法律得一般含义 法律就是由国家创制并保证实施得行为规范 法律不但由国家制定或认可,而且由国家保证实施 法律就是统治阶级意志得体现 法律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 法律得历史发展 奴隶制法律封建制法律资本主义法律社会主义法律 社会主义法律精神 本质 从法律所体现得意志来瞧,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就是工人阶级领导下得广大人民意志得体现 从法律得实质内容来瞧,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就是社会历史发展规律与自然规律得反映,具有鲜明得科学性与先进性 作用 法律得规范作用指引、预测、评价、强制、教育 社会主义法律得社会作用 确立与维护人民民主专政得国家制度、社会主义得经济制度、与谐稳定得社会秩序,推动社会改革与进步 社会主义法律得运行 法律制定、法律执行、法律适用、法律遵守 我国宪法确立得基本原则与制度

宪法得特征 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得方面 在效力上,宪法具有最高得法律效力 在修定与修改程序上,宪法比其她法律更为严格 宪法得基本原则 党得领导原则、人民主权原则、人权保障原则、法治原则民主集中原则 我国得国家制度 人民民主专政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得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基本经济制度 我国公民得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 基本权利平等权、政治权力与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权、监督权与取得国家赔偿权、社会经济权、文化教育权、特定主体权利 基本义务 维护国家统一与民族团结 遵守宪法与法律 维护祖国得安全、荣誉与利益 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与参加民兵组织 依法纳税 其她义务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形成 标志 重大意义 特征 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得本质要求 体现改革开放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得时代要求

项目投资的基本概念

项目投资的基本概念 黄大方 一、项目投资的相关概念 1、投资主体 投资人或从债权人也可以作为项目的投资主体(间接投资主体)。这三种人都要从各自的立场分析评价投资项目。 企业项目投资的直接投资主体就是企业本身。 2、项目计算期 项目计算期是指投资项目从投资建设(建设起点)开始到最终清理(终结点)结束整个 过程的全部时间,包括建设期和生产经营期。 n =s+p 从上述数轴中应该明白六点:建设期起点(项目计算期起点);建设期终点(经营期起点);经营期终点(项目计算期终点)。 NCF1 :第1年现金净流量( 假定其全部发生于第1年末现金净流量) NCF2:第2年现金净流量(假定其全部发生于第2年末现金净流量) 注意NCF 与N 、S 、P 之间的换算关系如某项目建设期为3年,生产经营期7年,则: NCF9=NCF (3+6)表示项目计算期第9年,也是生产经营期第6年的净现金流量。 如某项目建设期为3年,生产经营期7年,则:项目计算期第7年即为生产经营期第4年(7-3);生产经营期第2年即为项目计算期第5年(3+2)。 3、投资项目的有关价值指标 1)原始总投资等于企业为使项目完全达到设计生产能力、开展正常经营而垫支的全部现实资金,包括建设投资(固定资产投资、无形资产投资、开办费投资)与流动资金投资。原始总投资可以一次投入,也可以分次投入。 2)投资总额等于原始总投资与建设期资本化利息之和,其中固定资产投资与其资本化利息之和称为固定资产原值。

投资决策中的现金流量,通常由以下几个方面构成: 1、初始现金流量 初始现金流量是指项目开始投资量发生的现金流量。包括: (1)固定资产投资。 (2)其他长期资产投资。 (3)流动资金投资。 (4)原有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 2、营业现金流量 营业现金流量是指项目完成后,就整个寿命周期内由于下沉生产营业所带来的现金流量。此类现金流量可按年计算。其值等于营业现金收入减去营业现金支出和 税金支出后的差额。 应该注意的是,定期损益计算的净收益和营业上实际发生的现金流量是有所不同的。因为根据权责发生制进行定期的损益计算,费用中包括了非现金支出的部分(主要是折旧费、摊销费和利息费)。因此,以定期操作益计算的净收益为基础,可按下式调整计算现金流量: 营业现金流量=定期操作益计算的净收益+非现金支出的成本费用 3、终结点现金流量 终结点现金流量是指项目经济寿命终结时发生的现金流量。主要包括 a)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或残值收入 b)原垫支的流量资金回收额。

法律定义及描述

法律定义及描述 都兼有“公平”、“正义”的含义。从“法”的词源看,都喻意公平和正义,简述:法律,即人类在社会层次的规则,社会上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规范,以正义为其存在的基础,以国家的强制力为其实施的手段者。法治和法律要逐渐变得适当宽容以利于社会和谐。法一般限于宪法、法律。法属于上层基础范畴,决定于经济基础,并为经济基础服务。法的目的在于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是统治阶级实现其统治的一项重要工具。所以,法是阶级社会特有的社会现象,它随着阶级、阶级斗争的产生、发展而产生和发展,法律将随着社会阶级、阶级斗争的消灭而自行消亡。法律的概念古时指律令或刑法。由立法机关制定,国家政权保证执行的行为准则。现在指----由立法机关制定,国家政权保证执行的行为准则。法律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是阶级专政的工具之一。体现统治阶段的意志,国家制定和颁布的公民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法律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权力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的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基本的法律:一般指----在一个国家或地区拥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律,它的实际作用与宪法实际上相同。「基本法律」所意味是不永久并权宜之针,在没有实施宪法下达到有法维持宪政秩序之效果。这里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法律,内容涉及国家和社会生活某一方面的最基本的问题。《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属于“基本法律”的层次。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也叫“一般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的“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宪法》第67条)。此外,全国人大常委会所作出的决议和决定,如果其内容属于规范性规定,而不是一般宣言或委任令之类的文件,也视为狭义的法律。它一般包括--宪法,民事法,行政法,经济法等。广义的法律:是指法的整体,包括法律、有法律效力的解释及其行政机关为执行法律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规章)狭义的法律:专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三权分立的国家,由行政机关为执行法律而制定的行政命令仅对该行政机关之公务员有拘束力,除法规命令外,原则上行政机关所制订之行政规则对于人民均不发生拘束力。而限制人民自由权利之法律必须由人民所选举之立法机关制定之(即后者)。法律体系通常,法律体系可以分成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两种。另外还有第三种法律体系(依然存在于某些国家的部份或整个地区)-宗教法,是一种以经籍和其解译为基本的法律。一个国家所使用的体系通常和其历史、其和外国间的关连、以及其对国际标准的依附等有关。司法体系认同应遵行的法源为其法律体系的明确特征。所以不同体系的差别多在于模式的不同,而不在于其内容,且每个司法体系通常都可以找到相类似的法条。法律制度在发达国家,主要的法律制度有独立的法院、代议议会、责任内阁、军警系统、官僚系统、法律专业和公民社会本身。约翰·洛克在其《政府论》里,将国家权力分为立法、行政和外交三种权力,其后的孟德斯鸠在其著作《论法的精神》中对其进行了完善,主张将国家权力划分为行政、立法和司法、而且三种权力必须要分立,而且相互制约。他们的原则是不应该有任何人可以掌握到国家的所有权力,和托马斯·霍布斯《利维坦》内的独裁理论相对。更近代,有马克斯·韦伯等人重塑有关在行政控制下的国家的模型。现代军事、政治与官僚的力量对一般人民的日常生活显现出了许多特别的问题,这些是早期如洛克和孟德斯鸩等作家所不可预见的。法律专业的

哈特法律的概念》读书笔记

哈特《法律的概念》读书笔记 哈特(1907-1992),英国着名法学家。新分析法学派首创人。曾长期任牛津大学法理学教授,是西方世界着名的法理学大家。他的学说和凯尔森的纯粹法学构成了20世纪分析实证主义法学中的两派。20世纪60年代末,在西方法学界,以哈特与.富勒为中心,开展了战后实证主义法学和新自然法学的长期论战。1907年,哈特生于一个犹太家庭。1929年毕业于牛津大学,成绩优异,对古典文学、古代历史、哲学尤其是新兴的语言哲学很有兴趣。毕业之后从事律师工作8年,如果没有这段从事法律实务工作的日子,他不可能成为一名法学家。聪慧的头脑,正规的学院教育,较长的司法实践,对文史哲的浓厚兴趣,哈特的经历符合了成长为一名法学大家的基本要求。 哈特教授的《法律的概念》是20世纪法律哲学领域最重要的一本书,是学习法理学与法律哲学不可或缺的经典,已经被翻译成许多不同语言的版本。从1961年问世以来,本书就以它优美的文笔和清晰的论证,激发了无数学生去思考诸如“什么是法律”以及法律、道德与正义的区别等法律相关的种种问题。他对法律哲学和法理学的理论贡献是无与伦比的。 哈特在《法律的概念》一书中,将法律的概念,或法律是什么这个问题视为“一个恼人不休的问题”(persistent?questions),正如哈特所言:关于人类社会的问题,没有几个像“什么是法律”这个问题一样,持续不断的被问着,同时也由严肃的思想家们以多元的、奇特的,甚至是似是而非的方式提出解答。哈特对法律的阐释是描述性的,而非一句话的定义式。他在书中写到:“当我看到一只大象时,我可以认出它,但是我无法定义它。”哈特在其《法律的概念》中,最后的结论是,无法给法律下一个准确的概念。法律和政治,本身就血肉相连。但是,如果是民主社会,统治阶级就是全民,法律就会变成全民意志的体现,而且会制约政治,让政治在法律规定的游戏规则下玩,这就是法治国家下的语境。 这本书是为法理学的学习者量身定做的,目的是想要促进对于法律、强制与道德的理解,这些社会现象虽不相同但相互牵连。法律人会将此书视为分析法学道德一篇论文,因为它所关心的是阐明法律思维的一般架构,而非批评法律或法律政策。此外,作者在许多地方提出了可以说是关于语词意义的问题。 哈特认为语言可以让现实被人们所理解,但语词有局限性,必须推敲这些语词的社会语境。我百度后发现有很多人从“语言哲学视角”研究哈特的法律思想,什么是语言哲学,这一点我不关注也不想搞明白。然而,哈特提出的很多概念“初级规则”、“次级规则”、“承认规则”、“规则的内在面向”、“规则的外在面向”,借用一次课堂讨论中同学批评我的话,可以称为“相当笨重”,自认这些语词并没有让现实更明白,反而让我更糊涂。由于并无明确的结论,全书看起来拖沓冗长,仿佛一场辩论赛,当你感觉使出全身力气说服对方时,你已经掉进了对方的陷阱,变得黏黏糊糊而缺乏自信。但是这样的文字,一则从内容上为他人提供了思考的基础和批判的靶子,二则让读者看到了书者的思维轨迹和智慧显现,于我们如何思考很有启发。 在任何时间和地点,法律都有一个最为显着的普遍特征,就是它的存在意味着特定种类的人类行为不再是任意的,而是在某种意义上具有强制性。在《法律的概念》这本书里,哈特概括了法律

城市公共空间活力要素

城市公共空间活力要素 一、城市公共空间的发展现状 1.城市公共空间的概念 城市公共空间的一般概念是指“那些供城市居民日常生活和社会生活公共使用的室外空间。它包括街道、广场、居住区户外场地、公园、体育场地等。城市公共空间的广义概念可以扩大到公共设施用地的空间,例如城市中心区、商业区、城市绿地等”。城市公共空间可以进行交通、商业交易、表演、展览、体育竞赛、运动健身、消闲、观光游览、节日集会及 人际交往等各类活动。 2.存在的现状问题及其原因 有观点认为:在现代科技的促进下,过去需要发生在公共空间领域的一部分社会及市政功能已经转移到了私密领域(如娱乐、资讯获取以及消费过程可以依靠家庭中的电视和互联网来完成),曾经只能以集体和公共形式出现的活动也在逐步转化成为更加个人和私密的形式(例如城市中的各种缴费手续,过去必须到指定的公共场所完成,而现在则可以通过网络甚至通讯手段就可以在私密领域完成),公共空间对于城市的重要性愈趋减弱。但对于目前我国的城市现状而言,公共空间的使用仍然在城市社会生活中占主流地位,只是由于设施陈旧、设计不当以及人们的意识水平不高等原因,造成了城市公共空间的品质相对低下,服务 能力有限,极大地影响了人们的日常生活。 3.城市公共空间的重要性 城市公共空间是体现城市风貌与特色的重要场所,是城市的魅力所在。它不但为城市居民日常生活和社会活动提供了开放的空间环境,而且在城市的演变发展过程中扮演着重要的 角色,记录着城市历史与文脉的积淀。 凯文·林奇(K.Linch)的“城市意象理论”、简·雅各布斯(Jane Jacobs)的“城市活力分析”以及扬·盖尔(Jan Gehl)的“交往与空间”等理论,都对营建个性突出、富有活力的公共空间的意义作出了积极探讨。从本质上看,公共空间应该是一个自由的环境——人们可以随意使用它们,但也可以自主选择到其他的地方。在此,我们可以通过优化城市公共空间的要素设计,丰富人们相互交往的场所,满足公众多样化需求,提高城市公共空间质量,以此适 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二、城市公共空间的活力要素 成功的公共空间是以富有活力为特点,并处于不断自我完善和强化的进程中的。要使空间变得富有活力,就必须在一个具有吸引力和安全的环境中提供人们需要的东西,即如何在公共空间中营建和应用“空间与尺度”、“可达性与易达性”、“混合使用与密度”、“环境质量”、“公共设施”、“街道家具”和“公共文化活动”等要素。 1.空间与尺度

《法律的概念》读后感

[《法律的概念》读后感] [摘要]本文尝试用展开的方式考察哈特的《法律的概念》,即联系个人生平、相关概念、历史背景甚至是写作方式来解读该书,《法律的概念》读后感。所以读者可能无法找到在以往介绍该书的资料中总结的观点。这样做的目的并不是为了标新立异来否定前人的知识总结,而是要在那些耳熟能详的观点中发掘哈特提出它们的原因,告诉我们为什么那个时代诞生了这本书,作者希望表达一种什么样的意象。我希望用尽量严谨的文字,告诉大家《法律的概念》文字背后或者相关的知识。 [关键词]哈特实证主义法学法律故事服从意象 读书的方法有很多种,选择读书方法的标准就是对阅读者而言文本的重要性,以此出发才有了精读和略读的区别。 《法律的概念》这本书就个人而言有精读的必要性,原因大致如下:研习法理学绕不过的几本书之一赫然就有哈特的《法律的概念》,这点毋须多言,此其重要性一也;分析实证对于我们法学研究的重要性再日渐显现,无论是语义实证还是逻辑实证,都具有纯化某些粗糙的理论的作用,此其二也;除了以上这些客观因素,个人口味的转换也驱使着我把目光从当初本科的《为权利而斗争》们投向了一些理性冷静而又不乏睿智的文字。 读书一般是带着问题开始的,这个过程能回答很多以前的问题,也会产生很多新问题。产生问题和回答问题的过程是互动过程,二者此消彼涨,似乎无穷尽矣。在这一过程中达致了知识在质和量上的增长。读《法律的概念》就是这样一个过程的典型。因而这篇读后并不是“谈收获”的老套路,谈得更多的是体悟,收获和不解兼而有之。收获需要的是分享和检验,不解需要的是思考和回应。 《法律的概念》并不是一本畅销小说或者文坛经典,读一本学术书籍的过程期间的最考验人的就是兴趣的不间断。硬着头皮往下看固然可行,但是痛苦和郁闷也随之呈几何级数增长。我没那份定力沿着这个进路看完这本重要的书,而且我认为重要的书也不能这样对待。于是我开始尝试用一种调动起兴趣的方式阅读,这种方式不光要求“知其然”,更要求“知其所以然”。“知其然”即了解哈特的基本观点是比较枯燥的,这意味着从文本中筛选出自己所需要的信息,筛选过程当中不可避免的套用了前人的总结,从而丧失了自己阅读的独立性,结论会流于肤浅片面,而且这种工作也完全可以用比较偷懒的方式——看他人写的介绍性文章,来完成,读后感《《法律的概念》读后感》。“知其所以然”是一种与“知其然”相关的阅读过程,它所要针对的是:为什么此人会在那个时间那个地点提出这样的观点(甚或完成这样的文本)?在这种过程中,我不必把注意力仅放在《法律的概念》这个文本上,因为这本书能给的信息只是部分的,它的背景无疑更为广阔,这种广阔就意味着某种对未知信息的探求或者思考,这种以好奇为原动力的过程深深地吸引了我,兴趣油然而生。除此以外我认为,不无裨益的是,这种探求也在无意间进一步澄清以前一些认识模糊区。 不可避免的,有人还会追问“知其所以然”的意义何在。这里必然涉及对待文本的态度问题。文本提供的是什么?也许有人会说是知识,我认为这是一种绝对的看法,文本至多提供的是信息。知识这个词语包含了肯定的价值判断,而这些文本能所提供的能够符合这种肯定的价值判断吗?不然,离开了历史的解读,所谓的“知识”也许仅仅是被肢解、拼凑的信息。拿《法律的概念》来说,大多数人会认为这本书谈的是:哈特在批判奥斯汀的“法律命

法律的概念及其历史发展

法律的概念及其历史发展 法律的词源 法律的一般含义 法律是由国家创制并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法律不但由国家制定或认可,而且由国家保证实施 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法律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 法律的历史发展 奴隶制法律封建制法律资本主义法律社会主义法律 社会主义法律精神 本质 从法律所体现的意志来看,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广大人民意志的体现 从法律的实质内容来看,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社会历史发展规律和自然规律的反映,具有鲜明的科学性和先进性 作用 法律的规范作用指引、预测、评价、强制、教育 社会主义法律的社会作用 确立和维护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制度、社会主义的经济制度、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推动社会改革与进步 社会主义法律的运行 法律制定、法律执行、法律适用、法律遵守 我国宪法确立的基本原则和制度

宪法的特征 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方面 在效力上,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在修定和修改程序上,宪法比其他法律更为严格 宪法的基本原则 党的领导原则、人民主权原则、人权保障原则、法治原则民主集中原则 我国的国家制度 人民民主专政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基本经济制度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 基本权利平等权、政治权力和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权、监督权和取得国家赔偿权、社会经济权、文化教育权、特定主体权利 基本义务 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遵守宪法和法律 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依法纳税 其他义务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形成 标志 重大意义 特征 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 体现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时代要求

公共空间设计 教案

GUANGDONG INNOVATIVE TECHNOLOGY COLLEGE 教案 课程名称:公共空间设计 教师姓名:姜佳良 系别:机电系 二○一三年至二○一四年第二学期 课程概况 课程名称: 公共空间设计 总学时:64 周学时:周4学时 教学起始周: 1 周——16 周 授课班级及时间:工业设计二、三班 教材概况(主编、出版社、版次等): 《公共空间设计》杨清平北京大学出版社

教辅概况: 《室内设计》马澜清华大学出版社

课时授课计划 一、授课具体时间: 第一周 二、授课课题: 公共空间设计概述(1) 三、教学目的要求: 1.公共空间的概念 2.公共空间设计的发展及风格表现 3.公共空间的类型 四、教学重点难点: 公共空间概念的理解 公共空间的主要风格 公共空间的主要类型 五、教学方法、用具: 讲授、演示、实践 六、教学过程(包括教学内容、辅助手段、板书设计、课堂练习、教学进程时间分配、课外作业等):

教学后记: 课时授课计划一、授课具体时间: 第一周 二、授课课题: 公共空间设计概述(2) 三、教学目的要求: 1.公共空间分类的依据和方法 2.公共空间设计的发展因素 3.公共空间设计发展的主要趋势 四、教学重点难点: 公共空间分类的依据 公共空间发展的因素与趋势

五、教学方法、用具: 讲授、演示、实践 六、教学过程(包括教学内容、辅助手段、板书设计、课堂练习、教学进程时间分配、课外作业等): 教学后记: 课时授课计划 一、授课具体时间: 第二周 二、授课课题: 展馆空间设计案例鉴赏解析 三、教学目的要求: 对湖南益阳博物馆室内设计进行鉴赏 归纳总结展示空间的设计特点与要求 要求学生进行展示空间设计

建设工程项目基本概念

建设工程项目基本概念 一、建设工程项目(construction project) 为完成依法立项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工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及安装工程等)而进行的、有起止日期的、达到规定要求的一组相互关联的受控活动组成的特定过程,包括策划、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竣工验收和移交等。 二、建设工程项目的分类 (一)按建设性质划分 分为新建、扩建、改建、迁建、恢复。 新建项目:有两种情况 (1)从无到有。 (2)如果在扩建的过程中,新增的固定资产价值超过原有固定资产价值的三倍以上。 (二)按建设规模划分 可分为大型、中型和小型三类;更新改造项目按照投资额分为限额以上和限额以下项目两类。 1.按总投资划分的项目,能源、交通、原材料工业项目5000万元以上,其他项目3000万元以上的作为大中型(或限额上)项目。 2.否则为小型(或限额以下)项目。 注:更新改造的项目应该按照限额以上和限额以下来划分。

三、建设工程项目的组成 建设工程项目可分为单项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和分项工程。 特点:投资额巨大、建设周期长、整体性强和固定性等特征。 1、单项工程: 单项工程是指具有独立的设计文件,竣工后可以独立发挥生产能力或效益的工程。也有称作为工程项目。如工厂中的生产车间、办公楼、住宅;学校中的教学楼、食堂、宿舍等,它是基建项目的组成部分。 2、单位工程是指具有单独设计和独立施工条件,不能独立发挥生产能力或效益的工程,它是单项工程的组成部分。如生产车间这个单项工程是由厂房建筑工程和机械设备安装工程等单位工程所组成。建筑工程还可以细分为一般土建工程、水暖卫工程、电器照明工程和工业管道工程等单位工程。 单项工程和单位工程两者的区别主要是看它竣工后能否独立地发挥整体效益或生产能力。 3、分部工程(parts of construction)是单位工程的组成部分,分部工程一般是按单位工程的结构形式、工程部位、构件性质、使用材料、设备种类等的不同而划分的工程项目。例如一般土建工程可以划分为地基与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屋面工程、建筑

(完整版)关于哈特《法律的概念》导读上

哈特《法律的概念》导读上 徐爱国哈特是二战之后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旗帜。他于1961年发表的《法律的概念》,是新分析法学形成的标志。在这本短小、简练和富于思辨的小册子里,哈特提出了他著名的“法律规则说”,评析了西方当代各种具有代表性的学说对于法律的认识。《法律的概念》是当代不可多得的法理学权威著作。这里从如下几个方面作出介绍: 一、哈特理论的两个思想来源 哈特的理论渊源于两个方面的理论基础,一个基础是奥斯丁所倡导的分析法学传统,一个是语言哲学。 在《法律的概念》中,哈特曾经用三章的内容探讨奥斯丁的法理学。从表面上看,哈特是在批评奥斯丁的理论,但是从根本上说,哈特仍然坚持分析法学的立场,或者说渊源于奥斯丁分析法学的法律实证主义立场。不同的是,哈特试图用其“法律的规则说”取代或者弥补奥斯丁的“法律命令说”。法律实证主义的内容是什么,不同的作家有不同的看法,按照哈特的理解,法律实证主义意味着:第一,法律是一种命令,这种理论与边沁和奥斯丁有关;第二,法律的概念分析,首先值得研究,其次不同于社会学和历史的研究,再次不同于批判性的价值评价;第三,判决可以从事先确立了的规则中逻辑地推演出来,无须求助于社会目的、政策和道德;第四,道德判断不能通过理性论辩、证据或者证明来确立或者防卫;第五,实际上确立的法律,不得不与“应然”的法律区分开来。1 哈特曾经将奥斯丁的法理学划分为三个方面,第一是法律命令说,第二是法律和道德的分离,第三是“实在法”和“应然法”的分离。从哈特的理论倾向上看,除了他将他的法律规则说取代奥斯丁法律命令说之外,在另外两个方面,他都坚持了奥斯丁的立场,只是在程度上有所变化。如果说奥斯丁的分析法学在普通法系国家法理学中统治了100年的话,那么我们可以说,取代奥斯丁分析法学的法理学就是哈特的新分析法学,或者说,是他的法律规则学说。

哈特法律的概念读书笔记

哈特法律的概念读书笔记 This manuscript was revised on November 28, 2020

哈特《法律的概念》读书笔记 哈特(1907-1992),英国着名法学家。新分析法学派首创人。曾长期任牛津大学法理学教授,是西方世界着名的法理学大家。他的学说和凯尔森的纯粹法学构成了20世纪分析实证主义法学中的两派。20世纪60年代末,在西方法学界,以哈特与.富勒为中心,开展了战后实证主义法学和新自然法学的长期论战。1907年,哈特生于一个犹太家庭。1929年毕业于牛津大学,成绩优异,对古典文学、古代历史、哲学尤其是新兴的语言哲学很有兴趣。毕业之后从事律师工作8年,如果没有这段从事法律实务工作的日子,他不可能成为一名法学家。聪慧的头脑,正规的学院教育,较长的司法实践,对文史哲的浓厚兴趣,哈特的经历符合了成长为一名法学大家的基本要求。 哈特教授的《法律的概念》是20世纪法律哲学领域最重要的一本书,是学习法理学与法律哲学不可或缺的经典,已经被翻译成许多不同语言的版本。从1961年问世以来,本书就以它优美的文笔和清晰的论证,激发了无数学生去思考诸如“什么是法律”以及法律、道德与正义的区别等法律相关的种种问题。他对法律哲学和法理学的理论贡献是无与伦比的。 哈特在《法律的概念》一书中,将法律的概念,或法律是什么这个问题视为“一个恼人不休的问题”(persistentquestions),正如哈特所言:关于人类社会的问题,没有几个像“什么是法律”这个问题一样,持续不断的被问着,同时也由严肃的思想家们以多元的、奇特的,甚至是似是而非的方式提出解答。哈特对法律的阐释是描述性的,而非一句话的定义式。他在书中写到:“当我看到一只大象时,我可以认出它,但是我无法定义它。”哈特在其《法律的概念》中,最后的结论是,无法给法律下一个准确的概念。法律和政治,本身就血肉相连。但是,如果是民主社会,统治阶级就是全民,法律就会变成全民意志的体现,而且会制约政治,让政治在法律规定的游戏规则下玩,这就是法治国家下的语境。 这本书是为法理学的学习者量身定做的,目的是想要促进对于法律、强制与道德的理解,这些社会现象虽不相同但相互牵连。法律人会将此书视为分析法学道德一篇论文,因为它所关心的是阐明法律思维的一般架构,而非批评法律或法律政策。此外,作者在许多地方提出了可以说是关于语词意义的问题。 哈特认为语言可以让现实被人们所理解,但语词有局限性,必须推敲这些语词的社会语境。我百度后发现有很多人从“语言哲学视角”研究哈特的法律思想,什么是语言哲学,这一点我不关注也不想搞明白。然而,哈特提出的很多概念“初级规则”、“次级规则”、“承认规则”、“规则的内在面向”、“规则的外在面向”,借用一次课堂

室内设计空间划分基本概念

室内设计空间划分基本概念 我们可以将家庭室内空间分成两大类: 一类是公共空间,是指家人共同生活共同使用的空间部分,公共空间讲究共性; 一类叫私密空间,是指个人单独使用的空间,私密空间讲究个性; 公共空间在装修时要考虑大家共同性的需求,充分照顾到家庭中的每一个人的感受。 私密空间在装修时要考虑到私密性,考虑到隔音、私密、个性等方面的需求。 哪些地方属于公共空间呢? 客厅、餐厅、阳台是全家聚会、休闲的地方,同时又是家庭装修的重点部分; 厨房、卫生间是全家生活的重要地方,同时又是室内电器、家具最多的地方,是单位装修造价最贵的地方; 玄关、过道、楼梯; 家庭衣帽间、储藏室; 还包括私密空间的门套、木门部分。 我们家庭生活的大部分功能都要在公共空间里实现,同时公共空间又承担着接待客人、举行家庭聚会、朋友聚会的重任,还是我们每个家庭的脸面所在,因此,在多数情况下,人们把装修预算的大部分都做在了公共空间。 比如:豪华的家具、先进的家电设备,漂亮的沙发、窗帘、名贵的地板地砖等。 我们通常说的室内装修风格,其实应该说是室内公共空间的装修风格。 私密空间的装修需求: 卧室、书房、主人卫生间等可称之为私密空间,因为一般客人外人到此会自动止步的,这里承载着居住者个人的私生活。 由于家庭成员的多样性,所以没有必要把个人的房间,也装修得很共性,可以根据个人的性格特点、兴趣爱好,推出个性化的装修设计方案。 现在一些家电、家具生产商,都在设计个性化的产品,分成男性家具、女性家具和中性家具,男性家电、女性家电、中性家电,有的厂商也专门推出儿童家具、少年家具、老年家具,窗帘窗饰就更是如此了。所以,在充分张扬居住者个性的前提下开展设计,是私密空间装修的发展方向。 公共空间的共性,通过装修木作的颜色统一、地面的颜色统一、其它造型的相似来实现。

《法律的概念》读书笔记

《法律的概念》读书笔记 哈特的《法律的概念》一书的发表,被视为新分析法学形成的标志,此书篇幅虽小,但内容精炼,从细处着手,说理充分,论辩巧妙,可谓当代不可多得的法理学著作。也正因其有上述诸多特点,使初读者不易体会作者之深意,遂有晦涩难懂之感。如若仔细研读、认真思考,方可见其文字之微言大义,暗自佩服著者的说理与论辩能力,哈特的论证层层深入,环环相扣,通过其语言哲学把读者从法律命令说的世界慢慢的引入到法律规则说的世界。基于哈特思想的深邃,要想真正把握哈特教授的思想,我想需要一个长期的学习和研究过程,决不是一朝之功。对《法律的概念》一书,我整体上通读一遍,对其中个别章节则经过了数次阅读,也只是大体把握了此书的基本脉络,对书中的很多问题仍充满疑惑,我想这有待于以后的进一步学习研究。下文是笔者在初次阅读此著作后的一些浅显认识与思考,不求深刻细致,惟愿为现在的学习做一个小结。 一、从哈特对法律命令说的批判学习分析问题的方法 众所周知,哈特的法律规则说是在批判奥斯丁的法律命令说基础上建构起来的,在批判奥斯丁法律命令说及其支持者时所进行的各种论证,其中的许多地方具有一般方法论的意义,对于我们认识事物,分析问题大有裨益。 在哈特看来,奥斯丁的法律命令说是一种抢匪情景的扩大。哈特通过对简单的抢匪情景添加一连串的特征,最终获得了奥斯丁关于法律的定义:“任何一个法体系都包含某些人或团体所发布之以威胁为后盾的命令,这些命令大致上受到服从,且被规范的群体须大体上相信,当违反这些命令时,制裁将会被执行。”①奥斯丁在其《法理学的范围》一书中,以“命令”、“习惯”、“制裁”为要件,对法律的概念做了清晰而彻底的分析。为了对奥斯丁的法律命令说加以批判,哈特着重选取了法律命令说中的核心要素——“命令”、“习惯”、“制裁”进行分析。 哈特在《法律的概念》前两章总结概况出了奥斯丁笔下关于法律的定义,接着在《法律的概念》第三章分别从法律的内容、适用的范围和起源模式三个方面论述奥斯丁关于法律概念的局限性。在法律内容和适用范围方面,哈特说:“我们可以期待任何受过教育的人都能够依照下面的纲要确认出法体系显著的特征,这些特征包括:一、在刑法之下,禁止或责令某些类型之行为的规则;二、要求人们赔偿那些他们以某些方式加以损害之人的规则;三、规定做成遗嘱、契约或其他赋予权利和创设义务所需之必要要件的规则;四、决定规则为何、它们是何时被违反的,以及确定刑法与赔偿的法院;五、制定新规则和废止旧规则的立法机构”。奥斯丁的法律命令说的局限性就暴漏出来了,其命令说很难适用于第三 ①H.L.A.哈特著:《法律的概念》,许家馨、李冠宜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5页。

第四章 城市公共空间设计

第四章城市公共空间设计公共空间概念的提出是为了更清楚地将城市设计的关键要素区别于其它。 公共空间设计的成败,直接影响城市的品质和秩序,不论是设计或管理,公共空间这一系统如同城市的脊梁一般,有“纲举目张”之效。 第一节城市公共空间的定义 一、公共空间的概念公共空间即规划区为公众开放的空间,按所有权可分为: 政府所有和其他开发商所有。 政府所有部分包括公园、广场和绿地、区内的步行道系统用地和其他公众可使用的设施(如公交车站,公共停车场等);开发商所有部分包括建筑退后红线及底层墙面退后红线外的部分及建筑室内的公众通道或空间。 二、公共空间设计原则为了将购物、居住、休闲、观景等城市活动有机地融合在一起,并创造具有地方特色的公共空间,特制定如下原则: 1、利用预留的绿化广场用地,创造大型的开放空间,强调地标性,提高城市的环境品质。 2、组织空间,形成视觉景观轴线。 3、创造具有传统地方特色的街道空间,并提供文化表演的活动空间。 4、形成完善、安全、舒适的步行系统,联系区内外各街坊和功能区,并以此系统组织展示环境品质的空间序列。 5、运用绿化种植或建筑的使用功能,塑造街道的个性。 第二节城市街道空间设计 1、综述1)基本要求:

满足交通需要,恢复街道的城市生活功能,实行综合开发,强化街道空间的特性与艺术效果,突出绿化在街道中的地位,重视街道夜景。 2)街道空间类型: 城市街道空间是城市设计中城市轴线、活动路径、视线走廊的主要载体,性质明确的街道空间构成了城市空间的基本骨架。 根据交通特征,城市的街道空间可以分为三种类型: 车行为主导、人车都是主导、人行为主导的线性街道空间。 每一种街道空间对应不同的景观界面,他的建筑尺度、街道断面、种植设计、街道设施,两侧建筑的用地性质上都存在着不同。 3)街道围合: 对街道空间的围合的控制主要考虑街廓(或者称为街道的轮廓,指建筑外壳对于街道空间的围合)高宽比的影响,其中“一次街廓”指以道路侧石线为起点和按特定的角度所确定的斜面、以及相应的高度限制所构成的建筑外壳。 “二次街廓”指以道路中心线为起点和按特点角度所确定的斜面、以及相应的高度限制所构成的建筑外壳。 4)建筑立面: 建筑物立面主要由建筑顶部、建筑中部和建筑基座三部分组成,对建筑界面的规划设计应通过对这三部分的控制来实现。 5)街道设施: 街道设施可以分为四种类型。 功能性设施包括电话亭、候车廊、垃圾箱、邮筒、路灯等,一般应等距布置,以满足服务半径的要求;信息性设施包括街区图和指示牌等,应设置在街道交叉口等人流集散点附近;休憩性设施包括座椅和凉亭等,应布置在人流较为集中的部位;观赏性设施包括花坛、喷泉、水池、雕塑和钟塔等,设置在空间节点处。

读《法律的概念》有感

读《法律的概念》有感 毫无疑问地,哈特教授的《法律的概念》是20世纪法律哲学领域最重要的一本书,他对法律哲学和法理学的理论贡献是无与伦比的。从1961年问世以来,本书以它优美的文笔和清晰的论证,激发了无数学生去思考与法律相关的种种问题,诸如“什么是法律”以及法律、道德与正义的区别。 这本书是学习法理学与法律哲学不可或缺的经典,且已经被翻译成许多不同语言的版本。《法律的概念(第2版)》根据牛津大学出版社《法律的概念》1994年第二版而译,在这个期盼已久的版本里,哈特重新检视他的法哲学基础,并针对著名学者德沃金等人的评论予以回应。 牛津大学法学院教授赫伯特·哈特,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创始人,他以其实证主义的姿态构建了一个庞大而自洽的法理学体系,将维特根斯坦的语言分析带入法学,将传统(奥斯丁)的一般法理学进行了一番现代的梳理改造,开创了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同时也使实证主义到达顶峰。当代英美法学家科尔曼、拉兹等人是这样评价哈特的:是他拯救了西方(英美)的法哲学,给予如此极高的评价是因为他所着《法律的概念》一书对法学界的贡献。 《法律的概念》一书英文版是在1961年出版,先后被台湾和大陆学者译为中文,到目前为止世界上对该书内容的点评性专著就有470多部,该书的出版引起了世界法学界的普遍关注,同时也引起法学家博登海默、富勒、德沃金、拉兹、麦考密克等人先后同哈特展开无休止的世纪大论战,伟大的论战过程加深了法学界对该书的关注,同时也给哈特戴上了学术桂冠。他的主要论战对手德沃金是这样来评价该书理论的:他的观点"透彻而精辟","在法哲学的几乎任何一处,建设性的想法必须从考虑他的观点开始。”《法律的概念》一书的理论源于两个方面,一个基础是奥斯丁所倡导的分析法学,一个是语言哲学。法律实证主义关注的一个最为基本的问题乃是哈特称之为恼人不休的问题,即法律到底是什么?经分析哈特的理论,笔者把实证主义法学对这一问题进一步分为三个子问题:(1)法律的存在方式,即法律如何存在;(2)检验法律的标准,即如何区分法律与非法律,其根据是什么;(3)法律的遵守问题,处于法律之下的人遵守法律的根据是什么?在上述问题之中,法律的存在问题是最为关键的、也可以说是决定性的问题。 考察法律上某个概念时,应该把该概念置于复杂的社会环境中去。法律作为一种社会建构,是社会控制的重要方式。法学是在研究如何妥当地将抽象的法规范解释适用于特定的具体案例之中,法律规范试图以一种为社会所知晓的方式控制人的行为并提供行为标准,因此涉及的是对法规范诠释以及适用于个案当中合

哈特法律的概念读书笔记

法律的概念读书笔记 摘要:哈特的《法律的概念》是20 世纪法理学经典著作之一,该书是哈特在和富勒关于法律与道德的关系的数次交锋后的总结,集中体现了哈特的法学思想。本文是通过对《法律的概念》这本书的阅读而作,以期对“法律是什么”有更深刻的理解。 关键词:哈特法律的概念法与道德 哈特,郝伯特·莱昂内尔·阿道尔弗斯(Hart,HerbertLionel Adolphus,1907-1992),英国著名的法理学家,新分析实证法学派(new analytical -positivist Jurispradence)代表人物和创始人,现代最富盛名的法学家之一,也是当代西方法学界最有影响的人物之一,他先后在牛津大学学习古代史、哲学和法律,1932 年到1940 年担任律师。二战期间服过兵役,战后担任过牛津大学法理学教授职务,这些经历使得哈特在后来的法理学研究成果显著。他的主要思想体现于《法律的概念》、《法律、自由和道德》、《法学中定义和理论》等著作中。其中尤以《法律的概念》最为显著,此书可以说是系统的、有说服力地表答了他法学思想。该书被誉为20 世纪法理学经典著作之一。 本书一开始就平铺直叙的的问“法律是什么?”。而哈特却用一个比较形象的例子说明法律概念的模糊性,一个男士,其头亮而光,他显然属于秃头之列;另一位头发蓬乱,则他显然不是秃头;但问题在于第三个人只是在头顶的周边有些稀稀落落的头发,如果他是否算秃头被认为是重要的或者任何实际结果取决于此的话,这个问题就可能被无限期地争论下去。”因为这个问题和鸡生蛋、蛋生鸡这个问题的结局是一样的。其实哈特是想借这个例子告诉我们有些问题和概念从它一开始出现有一定的模糊性。但是由于问题本身又比较重要,人们不得不去妥协共同制定一定的标准使这个问题确定下来,但是又由于语言本身的不确定性,不同的国家、民族或不同的词语表述的习惯和程度不同使得表达的意思也貌似存在极大的差别。其实不然,这都是概念本身的模糊性造成的,所以对于法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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