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务管理规定

公司法务管理规定
公司法务管理规定

公司法务管理规定集团文件发布号:(9816-UATWW-MWUB-WUNN-INNUL-DQQTY-

法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集团及公司法律事务的规范和管理,增强经营风险防范,维护集团和公司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中“集团”系指远洋地产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公司”系指集团下属的各子公司、分公司、以及关联公司等,包括但不限于集团及下属子公司和分公司等。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法务人员系指集团法务部法务人员及各公司专职/兼职法务人员。

第四条集团法律事务由集团法务部负责管理和业务指导,公司法律事务由各公司专职/兼职法务人员负责管理和业务指导,无专职/兼职法务人员的则由集团法务部直接负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法务运作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集团/公司法律事务包括:

(一)对集团/公司的重大经营和管理活动,出具法律意见;

(二)为集团/公司经营决策,提供法律方面的支持;

(三)为集团/公司各部门的日常法律事务咨询,提供法律意见及法律支持;

(四)起草或审核合同、协议、函件等各类法律文件,参与集团/公司重大经营项目的谈判;

(五)接受集团/公司委托,代理参加诉讼和仲裁活动;

(六)保障集团/公司在商标、专利、着作权和商业秘密等方面的权益;

(七)协助起草、审核集团/公司规章制度,为规章制度及其条款的合法性提供保障;

(八)对职工进行法律知识培训;

(九)其他法律事务。

第六条集团/公司各部门在将法律文件报法务人员审批前,应先报审各业务

部门及其分管领导同意;并由经办人向法务人员提供完整的基础信息,法务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要求提供补充资料。由于未能提供完整资料(含补充资料)而引起的差错,由经办部门或经办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条法务人员根据公司提供的信息出具法律意见,各项法律事务除已备案的标准文本及业务分管领导认为无需法务人员审核的以外,均须由法务人员签署意见后,方可执行、实施。

第八条集团/公司法律事务的实施情况(状况)应及时向法务人员反馈。第九条集团/公司的诉讼案件及仲裁案件:

(一)作为原告(申请人):在决定诉讼(申请)之日起三日内;

(二)作为被告(被申请人):在收到法院(仲裁机构)传递的起诉书(申请书)副本之日起三日内;

业务部门应将案件情况说明及相关文件报送法务人员。

第三章法律事务管理

第十条集团/公司在经营管理活动中涉及的法律事务,业务部门应在法律事务发生当日告知法务人员。如需要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业务部门应递交书面情况说明及相关材料,法务人员根据业务部门提供的说明及材料在收到之日起三日内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十一条公司在对外正式签订合同,或出具/接受承诺书、担保函、声明等具有法律效力、可能承担法律责任的各种书面文件前,应由法务人员审核同意后,方能对外签订、出具或接受。需要法务人员参与起草、谈判的,业务部门应在谈判前二日将主要谈判内容告知法务人员,法务人员可决定是否亲自参与谈判。

第十二条重大、疑难的法律事务,经法务人员和相关人员集体讨论后,制定处理方案,经董事长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一般法律事务由承办的法务人员提出法律意见,供经办部门参考实施。

第十四条如需聘请律师代理法律事务的,律师事务所的聘请和管理由业务部门负责,法务人员不参与具体实施。

第十五条公司法律事务由各公司专职/兼职法务人员负责管理和业务指导,如需集团法务人员给予协助的,由公司法务人员上报本公司相关负责人并经审批后,以工作联络单的方式发送集团法务人员请求协助。如集团法务人员需要公司提供协助的,应向公司负责人以工作联络单的方式发送请求协助。

第四章合同管理

第十六条本办法所称的“合同”是指以明确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内容的法律文件,包括协议、合约、契约、订单、确认书等。

第十七条本办法所称“合同文件”指与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纠纷处理相关的法律性文件。

第十八条本办法所称“重大合同”是指:(1)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或(2)其签订和履行将对集团/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产生重要影响的合同;或(3)集团/公司对外签订的标的额较大的合同。

第十九条本办法所称“一般合同”是指除本办法规定的重大合同以外的合同。

第五章合同的订立

第二十条集团/公司对外签订合同,应由集团/公司授权的人签署。

第二十一条集团/公司各职能部门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如因业务需要,必须以有关职能部门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时,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

第二十二条签订合同前,业务部门须确定一位具体负责的承办人。未经授权、超越代理权限或超过代理期限,承办人不得签订合同,否则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集团/公司授权的人签订合同时,应当签署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四条授权委托书由法务人员负责办理。授权委托书必须明确委托范围、权限和期限,禁止使用“全权代理”一类的文字。

第二十五条合同除即时结清者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利用数据电文和电子邮件订立合同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确认。

第二十六条合同的起草工作应争取由己方或以己方为主承担,语言应严谨、简练、准确,条款齐全,权利义务清楚。

第二十七条凡国家或行业有标准或示范文本的,应当优先适用。

第二十八条使用合同标准文本或示范文本的,应按照标准文本或示范文本的要求填写;示范文本未涉及到的问题,应当补充进去。

第二十九条合同正式文本应当打印或印刷制成。除特殊情况外,合同文本应使用中文,或至少应当制作中文文本。

第三十条重大的或涉外的合同谈判,应由法务人员和经济、技术等专业人员共同参加。

第三十一条合同签订前,业务部门应对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资信状况、履行能力、经营状况、市场需求、产品/服务质量、价格等背景资料进行了解和调查。

第三十二条业务部门应对其所提供的调查资料结果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三条合同签订前,业务部门合同承办人应首先将合同草案及与合同有关的意见书提请业务部门审核;业务部门审核通过的,应出具审核意见。业务部门的审核意见,应包括承办人、部门负责人及分管领导的审核意见。

第三十四条通过业务部门审核后,业务部门合同承办人应将合同草案、与合同有关的意见书和业务部门审核意见表提请财务管理部门审核;财务管理部门审核通过的,应出具审核意见。

第三十五条通过业务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审核后,业务部门合同承办人再将合同草案、与合同有关的意见书、业务部门审核意见表和财务管理管理部门审核意见表提请法务人员审核;法务人员审核通过的,应出具审核意见。

第三十六条审核意见应明确、具体,禁止使用“原则同意”、“基本可行”等模糊性语言,一旦使用,视为未对合同审核。

第三十七条业务人员、财务人员、法务人员在审核合同草案时,可根据需要,要求承办人提供与合同有关的补充证明材料,承办人应予以配合。

第三十八条通过业务人员、财务人员和法务人员审核后,业务部门合同承办人应将合同草案和各部门的审核意见表报送公司授权的人以及印章保管部门审签及盖章。

第三十九条对各审核部门审核意见表不齐备的合同草案,公司授权的人、印章保管部门可拒绝签署或盖章。

第四十条合同审核工作原则上实行专人负责制,各审核部门都需指定专人负责合同的传递、跟踪、落实、归档等。

第四十一条业务部门对合同审核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合同的经济性;

A市场供应/需求情况经调研属实;

B市场供应/需求价格预测可靠、合理;

C应予考虑的其它经济因素。

2)合同的技术性:

A技术依据真实、可靠;

B技术措施完备、可行;

C技术标准和参数科学、真实、可行;

D验收标准;

E技术标准。

3)合同的可行性:

A整体项目技术具有可靠性;

B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具有真实性;

C具有可操作性。

4)合同的安全性:

A涉及的知识产权已采取相应的保护或限制措施;

B无损本公司商誉、商业秘密及其他利益;

C业务部门认为必须审核的其他内容;

D对公司的重要业务客户进行资信调查。

第四十二条财务管理部门对合同审核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合同涉及资金的使用符合公司统一的资金调度计划;

2)资金、资产的合法性:

A资金来源合法,资产的所有权明确、合法;

B资金使用和资产动用的审批手续合法;

C资金、资产的用途及使用方式合法。

3)价款、酬金和结算的合理、合法性:

A价款、酬金的确定正确合理、合法;

B资金结算、酬金支付方式明确、具体、合法;

C资产、资金使用效果的财务可行性;

D与资金、资产等有关的其他事项。

4)公司内外部财经法规的合规性。

5)财务管理部门认为需审核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三条法务人员对合同的审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合法性:

A主体合法:签约各方具有签约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B内容合法:签约各方意思表示真实、有效,无悖法律、法规、政策及公司计划,无规避法律行为,无显失公平内容;无明显属于采取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手段订立合同的情况;

C形式合法:订立合同的形式符合法律规定要求。

D签约程序合法:订约等有关程序应符合有关法律、政策的规定。

2)严密性:

A条款完整、齐备;

B文字清楚准确,不致产生歧义;

C设定的权利和义务具体、确切;

D相应手续完备;

E相关附件完备;

F附加条件适当、合法。

3)法务人员认为需审核的其他内容。

4)合同审核要点:

A主体是否适格

B合同期限

C金额及支付方式

D双方权利义务

E违约责任

F合同的变更或解除

G争议解决方式

H签约日期及法务人员认为重要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四条业务部门合同承办人向有关部门提交合同草案时,应在2~5个(含本数)完整工作日完成合同审批流程。

一般合同各审核部门应在1个工作日内审核完合同并返还承办人;重大合同各审核部门应在2-3个工作日内审核完合同并返还承办人。

各审核部门遇特殊情况需延长审核时间的,向业务部门合同承办人说明情况后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后累计审核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0个(含本数)完整工作日。

涉外、重大合同的审核时限累计最长不应超过20个(含本数)完整工作日。

第四十五条各审核部门在审核合同草案时,发现重大错误、遗漏、不妥时,应在审核意见中予以明确并提出修改意见,连同全部文件资料退还承办人。

第四十六条承办人修改之后应重新提请审核,审核期限重新计算。各审核部门须及时提出审核意见,不得拖延。

第四十七条合同对方当事人履约能力或资信状况有瑕疵的,不应与其签订合同;必须签订合同时,应要求其提供有效的担保。其中,以保证形式作出的担保,其担保人必须是具有代偿能力的独立经济实体,并应对担保人进行必要的审查。

第四十八条集团/公司授权的人以及印章保管部门根据各审核部门的审核意见,决定是否签约及盖章。决定签约及/或盖章时,应在全部文本上以同一形式签字/盖章;决定不予签约时,应以书面形式明示意见。对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将整个事件报告给董事长,提请处理。

第四十九条合同必须呈报上级主管部门登记、批准或报工商管理部门鉴证、公证处公证的,应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章合同的履行

第五十条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履行合同的部门必须严格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积极行使合同赋予的权利。

第五十一条合同依法签订生效后,业务部门合同承办人员应及时检查、了解履行情况。发生问题及时处理,并向业务部门负责人汇报及向法务人员通报。

第五十二条任何人发现对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时,应立即通知承办人。

承办人应在法定、约定或合理期限内以法定、约定或没有此种规定时以书面方式向对方提出异议。收到对方履行异议时,业务部门合同承办人亦应在法定、约定或合理期限内以法定、约定或时以书面方式予以答复。

第五十三条向对方提出异议的文件和对对方提出异议的答复文件须事先经法务人员审核方可发出,并报档案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十四条签订合同后,应当积极、全面履行。如遇合同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承办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及时向所在部门、法务人员报告,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损失,并由业务部门合同承办人于当日或3日(含本数)内通知对方。

第五十五条遇有不可抗力等影响合同履行的因素时,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向所在部门、法务人员报告,并由承办人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当日或3日(含本数)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收集有关证据。

第五十六条合同订立后,不得因业务部门合同承办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变动而影响合同履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业务部门合同承办人变更时,应办理交接手续,并进行必要的交接。

第七章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五十七条合同在履行过程中,需要进行变更或解除时,应与对方协商一致进行变更或解除。法律有特别规定或合同有特别约定的,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

第五十八条变更、解除合同的审批权限和程序,与合同订立的审批权限和程序相同。

第五十九条变更、解除合同时,应在法律规定、合同约定或合理期限内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书面函告并限期答复。

第六十条业务部门合同承办人在收到对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后,应及时提请所在部门、法务人员处理。

第六十一条变更、解除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六十二条合同的变更、解除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主体变更、解除,应征得合同各方同意;

(二)有担保条款的合同变更,应征求原担保单位的同意并在变更协议上加盖担保单位的印章;

(三)经登记、批准、鉴证、见证、公证的合同,变更协议应重新登记、批准、鉴证、见证、公证;

(四)合同中订有保密条款或附有保密协议的,合同解除后,其效力并不受影响;合同变更时,如果涉及到双方当事人的变更或合同内容的变更,应变更保密条款或保密协议;

(五)联营、承包经营、涉外等合同的变更或解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应依特别规定办理。

第六十三条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在达成之前,根据实际情况,应采取继续履行、补救或中止履行等措施。

第八章合同纠纷的处理

第六十四条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的,或已经进入到仲裁/诉讼阶段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处理。

第六十五条处理合同纠纷、仲裁、诉讼的原则:

(一)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的原则。

(二)及时处理的原则;

(三)双方协商解决的原则;

第六十六条纠纷/仲裁/诉讼发生后,承办人应及时向所在部门、法务人员递交合同纠纷说明,同时应迅速收集下列有关证据(原件);

(一)合同文件(包括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工作联络单、传真、信函、图表、视听资料、广告、授权委托书,介绍信及其他有关资料等);

(二)送货、提货、托运、验收、发票等有关票证票据;

(三)货款的承付、托收凭证、信用证、完税凭证、有关资金管理账目;(四)作为质量标准的法定或约定文本、封样、样品及鉴定报告、检测结果等;

(五)证人证言;

(六)其他证据材料。

第六十七条法务人员根据情况,在3-5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最终提交公司董事长审批。

第六十八条合同纠纷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订立书面协议,由双方代表签字并盖章。

第六十九条对经协商无法解决的纠纷,经董事长同意,属于集团/公司作为申请人或原告的,可由法务人员或外聘律师(律师事务所)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属于集团/公司作为被申请人或被告的,可由法务人员或外聘律师(律师事务所)代理参与仲裁或诉讼。如决定由外聘律师(律

师事务所)负责处理纠纷的,集团/公司法务人员无需再参与,应由业务部门自行与外聘律师联系、沟通、转递材料等。

第七十条纠纷处理完毕后,由法务人员负责的纠纷由法务人员向集团/公司负责人报告、由外聘律师(律师事务所)负责的纠纷由外聘律师向向集团/公司负责人报告;重大合同的纠纷处理,应随时向向集团/公司负责人报告进展情况。

第七十一条处理合同纠纷、仲裁、诉讼,应特别注意下列问题:

(一)证据可能丢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及时向法院申请采取证据保全措施;

(二)发现对方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将使我方权利难以实现时,及时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三)做好每起合同纠纷、仲裁、诉讼案件的实况记录,存档备查;

(四)凡属我方责任的合同纠纷、仲裁、诉讼,应逐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要求责任人员承担责任,并责令其提出补救措施。

第七十二条双方已签署的解决合同纠纷协议书、仲裁机关的调解书、仲裁裁决书及法院的调解书、判决书,在正式生效后,应复印若干份,交法务人员、业务部门收执,督促该文书的履行。

第七十三条对方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届满后没有履行上述文书规定义务的,业务部门合同承办人应及时通知法务人员或外聘律师。

第七十四条对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仲裁裁决书或法院判决书的,经董事长同意后,可由法务人员或外聘律师代表集团/公司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九章合同归档制度

第七十五条合同签订后,业务部门合同承办人应按规定对其经办的合同进行收集、整理、建档。

第七十六条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单据、凭证和其他相关材料都须附于合同档案内。

第七十七条合同档案须按公司保密制度有关规定确定合同的密级并采取保密措施,密级标注于合同正本的封面。

第七十八条业务部门合同承办人应在合同文件形成后3日内,根据合同的性质将合同档案移交集团/公司档案管理部门及财务管理部门集中保管,不得据为己有。

第七十九条重大合同应将副本提交法务人员备案。

第八十条公司档案管理部门按照集团/公司档案管理有关规定管理合同的外借。

第九章附则

第八十一条本办法由集团法务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八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远洋地产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二零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完整版)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制度(20170820)

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法律事务管理,规范公司经营行为,控制公司法律风险,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定,指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员工要不断学习法律知识,强化法律意识,提供法律素质,增强以法律手段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的能力。 第三条公司要在遵守法律前提下开展经营活动,不得违反法律规定。要自觉遵守法律,探索运用法律管理企业的方法与途径,最终实现依法治企的目标。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和公司下属公司(以下合称为“公司”)。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的法律实务包括投资融资、公司重组、资产处置、债权债务、诉讼仲裁、合同管理、商务谈判、知识产权、工商管理、招标投标、外聘律师、法律咨询等法律实务及公司与外部主体之间产生的其他民事、行政、刑事法律关系而发生的法律事务。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公司设立法务部,归口管理本制度项下的法律事务工作。法务部对总经理负责,在总经理领导下管理或承办法律事务。 第七条法务部人员应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或持有律师资格证书。 第八条法务部履行如下法律事务管理职责: (一)研究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及时向公司领导提供有关法律信息及应采用的法律对策,协助公司领导正确理解、执行国家法律法规。 (二)对公司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并进行法律评价,研究公司新业务中可能出现的法律问题并提出对策。 (三)参与公司对外进行的业务谈判,对协议、合同的起草提供法律意见。 (四)审查公司各部门对外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及其他法律文件并出具书面意见。根据本制度及合同管理制度规定审查二级公司的合同、协议或其他重要法律文件并出具书面意见。(五)参加公司的合并、分立、破产、投资、租赁资产转让、招投标及公司改建等涉及公司权益的重大经济活动,处理有关法律事务。 (六)协助办理工商登记以及商标、专利、商业秘密保护等专项法律事务。 (七)统一管理公司的诉讼仲裁事务,指导下属公司在当地直接办理的诉讼仲裁活动,接受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诉讼、仲裁或其他有关法律事务。 (八)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法规培训工作。 (九)开展与公司业务经营有关的法律咨询,必要时出具书面法律意见。 (十)归口管理外聘律师的选择、联络及相关工作。

公司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制度

公司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依法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把公司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规范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做到依法治理企业,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峄化公司及各部室车间、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公司设立法律事务部负责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直属公司总经理和总法律顾问领导,作为公司在法律方面的参谋和助手,是公司的法律事务咨询与涉法事务的专职处理部门,负责处理公司的相关法律事务,包括办理诉讼及非诉讼案件,协助起草和审查合同、规章制度,法律知识培训与考核,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行为提供法律上的可行性、合法性、法律风险性分析。 第四条公司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积极履行各项职责,做好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对违反本规定造成公司损失的责任人将依照本规定进行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章规章制度管理 第五条公司通过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加强公司规章制度的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公司规章制度体系,规范公司规章制度制定程序,推动公司法制化管理,促进依法治企。 第六条规章制度的制定(含修改和废止,下同)应当遵循科学、合理、合法、利于实施的原则。 第七条规章制度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科学、合理地规定公司各部门、各岗位的权利、义务、责任以及公司内部的管理秩序。

第八条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子公司根据公司经营管理的实际情况拟定本部门规章制度年度项目表,向公司办公室和法律事务部备案并负责落实。 第九条公司办公室和法律事务部对起草部门报送的拟定公司规章制度年度项目表进行综合协调后,填写公司规章制度年度制订计划书,报请公司总经理批准,作为公司规章制度年度计划。 第十条对因情况变化已列入年度计划而无制定必要的或因工作急需制定而未列入年度计划的,由公司办公室和法律事务部与起草部门协商,经公总经理批准后撤消或增加该项目立项。 第十一条规章制度草案由其内容所涉及专业的主管部门负责起草。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主要业务的,由相关部门组成联合起草小组起草。 第十二条规章制度起草部门应对其起草项目进行深入调查研究,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国内外有关资料及公司现状,并应对其所拟定规章制度草案的作用效果有一定的预测。 第十三条规章制度草案及修改草案至少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规章制度草案的名称; (二)制定规章制度的必要性; (三)制定规章制度的依据、宗旨; (四)起草部门和起草责任人的组成; (五)规章制度草案的适用范围; (六)负责规章制度实施的部门; (七)规章制度草案及说明书;

公司法务部管理制度

公司法务部职责 (一)选聘和考核法律服务机构 1、依据公司的发展情况及法律服务需求,对公司总部所在地的律师事务所进行广泛考察和比较,选聘一家具有规模性和专业性的律师事务所签约担任公司的常年律师顾问; 2、制定常年律师顾问的工作考核办法,对该法律服务机构的工作进行评审及考核;对于不适应或不适合担任公司常年律师顾问的法律服务机构进行更换。 (二)决策法律支持 从法律专业角度协调处理公司决策、经营和管理中的法律事务,为公司领导的决策提供支持,为企业的经营、管理决策提供法律上的可行性、合法性分析和法律风险分析,实现公司法律风险管理的规范化。 (三)公司内部法律风险管控 1、协助公司管理层建立、完善各项规章制度; 2、对公司管理存在缺陷的部门进行法律分析,提出加强管理的方案和建议,逐步建立完善的内部监督约束机制; 3、对公司员工的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涉嫌贪污、受贿、渎职、失职等严重违法行为的)提出内部处罚、民事赔偿、刑事责任追究的具体意见并报公司管理层审核; 4、执行公司管理层做出对公司员工追究责任的具体措施。(四)公司法务档案管理 收集、整理、保管与公司经营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资料,负责公司的法律事务档案管理。

(五)公司外部法律风险防范 1、参与公司重大经济活动的谈判,提出减少或避免交易法律风险的措施和法律意见; 2、协助公司各业务部门与分支机构起草、修订、审核业务合同并对合同的履行进行监督,力争保证合同最大限度维护公司的合法利益; 3、处理或委托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处理公司涉及的劳动争议、合同纠纷等非诉讼法律事务。 (六)法律风险分析报告 1、公司法务部每半年应当向总经理递交书面《公司法律风险报告》一份; 2、报告中应当载明报告期内公司所遇到的纠纷处理情况及涉及或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 (七)公司法务部的人员编制及管理方式 1、法务部的人员编制为3人,其中经理一人,外部法律事务专员一人,内部法律事务专员一人; 2、法务部经理负责法务部的全面工作;内外法律事务专员在法务部经理的管理和领导下,团结协助完成公司的法务工作。 (八)完成公司总经理安排的其他相关法律事务。

法务对合同管理办法

合同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合同管理,建立和完善以事前防范为主、加强事中控制和事后补救为辅的企业经营风险管理体系,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公司经营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公司及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在经营管理活动中所订立的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劳动合同以及工程建设合同如有另行规定则按相关规定执行。本办法所称合同管理包括合同立项、合同对方资信调查、合同的起草、审核(含招标文件审查)、修改、谈判、签署、履行、变更、解除、纠纷处理、归档保管、定期清理、履约监督、考核奖惩等全过程的控制与管理。 第三条公司合同管理实行分级管理、统一授权、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评审合同,将风险控制在可承受范围内; (二)有效监控过程,保证经营管理活动处于可控状态; (三)及时处理纠纷,确保企业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四)认真总结经验。不断提高企业合同管理水平; (五)对公司在经营管理活动中所订立的合同,将结合各部门职责及公司相关要求,对各部门所负责的合同进行划分。(详见附件一)

第四条公司及各子公司必须高度重视合同管理工作,健全合同管理机构,配备合同管理人员,切实做好合同评审、签订、履行、纠纷处理等管理工作,提高合同管理的水平和质量,保证合同的规范性和有效性,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合同管理部门及其职责 第五条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合同管理工作负有第一领导责任。 第六条公司主管合同归口管理部门的领导分管合同管理工作。 各子公司须指定一名领导分管合同管理工作。 第七条公司内控部为公司合同归口管理部分,负责全系统合同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合同和合同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制定、修改公司合同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 (三)参与公司重大合同的论证、谈判和签订工作,并监督执行; (四)审查以国公司名义订立的重大合同,对各子公司重大合同进行备案管理,并提出指导意见; (五)定期、不定期检查监督合同管理情况,指导全系统合同管理工作,纠正违反合同管理制度的行为; (六)协助相关单位对合同管理及有关业务人员进行法律业务培训; (七)配合公司各单位办理合同的报批、公证、见证和鉴证等事项;

公司法务管理办法

公司法务管理办法

公司法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通过对公司的法律事务工作进行梳理,规范公司法务工作的相关程序,规避公司经营中的法律风险,为公司经营和项目开发提供法律支持。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各子公司如下内容范围: 1、涉公司法律、法务文件的拟订、审核工作; 2、公司所有非诉讼类法律事务工作,包括:参与项目收购、法律问题咨询、出具法律意见、纠纷处理以及法律知识培训; 3、公司全部诉讼、仲裁案件的起诉、应诉、执行工作。 第三章具体职责 第三条负责公司法律纠纷、诉讼的处理及跟踪; 第四条负责拟制公司法律文件、负责合同文本的法律审核、提供合同或文件相关事实信息; 第五条负责为公司重大经营决策、对外商务谈判、危机事件以及公司各部门日常经营活动等提供法律支持,出具法务意见;

第十四条公司采用的规范性格式范本合同、协议以及其它书面文件,必须事先经公司法务部审核。 第十五条审核程序:一般先由经办部门拟制初稿,由部门负责人初审后,再交由公司法务部审核,后交由其他部门审核; 第十六条重要文件的文稿可由公司法务部配合经办部门拟订,经办部门要对相关情况进行详细说明,并根据拟稿人要求提供基础数据和资料。 第十七条下列法律文件,需公司法务部审核,并视情况出具法律意见书: 1、土地转让、出让合同; 2、股权转让合同; 3、项目合同(包括合作意向书、合作协议等及其补充协议); 4、遗留问题处理协议; 5、重大投诉处理的相关文件; 6、其它与公司重大事项相关的文件。 第十八条遇特别重大或复杂情况,经办部门必须由专人提供详细情况,应避免单纯文件审核的方式。 第十九条遇有公司法务部意见与经办部门意见不一致的情形出现,双方应采用小范围会议形式研究确定,必要时上报共同上级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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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集团及公司法律事务的规范和管理,增强经营风险防范,维 护集团和公司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中“集团”系指远洋地产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公司”系指集团下属的各子公司、分公司、以及关联公司等,包括但不限于集团及下属子公司和分 公司等。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法务人员系指集团法务部法务人员及各公司专职/兼职法务人员。 第四条集团法律事务由集团法务部负责管理和业务指导,公司法律事务由各 公司专职/兼职法务人员负责管理和业务指导,无专职/兼职法务人员的则由集团法务部直接负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法务运作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集团/公司法律事务包括: (一)对集团/公司的重大经营和管理活动,出具法律意见; (二)为集团/公司经营决策,提供法律方面的支持; (三)为集团/公司各部门的日常法律事务咨询,提供法律意见及法律支持; (四)起草或审核合同、协议、函件等各类法律文件,参与集团/公司重大经营项目的谈判; (五)接受集团/公司委托,代理参加诉讼和仲裁活动; (六)保障集团/公司在商标、专利、著作权和商业秘密等方面的权益; (七)协助起草、审核集团/公司规章制度,为规章制度及其条款的合法性提供保障; (八)对职工进行法律知识培训; (九)其他法律事务。 第六条集团/公司各部门在将法律文件报法务人员审批前,应先报审各业务 部门及其分管领导同意;并由经办人向法务人员提供完整的基础信息,法务人员可

以根据实际情况要求提供补充资料。由于未能提供完整资料(含补充资料)而引起 的差错,由经办部门或经办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条法务人员根据公司提供的信息出具法律意见,各项法律事务除已备案的标准文本及业务分管领导认为无需法务人员审核的以外,均须由法务人员签署意 见后,方可执行、实施。 第八条集团/公司法律事务的实施情况(状况)应及时向法务人员反馈。 第九条集团/公司的诉讼案件及仲裁案件: (一)作为原告(申请人):在决定诉讼(申请)之日起三日内; (二)作为被告(被申请人):在收到法院(仲裁机构)传递的起诉书(申请书)副本之日起三日内; 业务部门应将案件情况说明及相关文件报送法务人员。 第三章法律事务管理 第十条集团/公司在经营管理活动中涉及的法律事务,业务部门应在法律事务发生当日告知法务人员。如需要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业务部门应递交书面情况说明 及相关材料,法务人员根据业务部门提供的说明及材料在收到之日起三日内出具法 律意见书。 第十一条公司在对外正式签订合同,或出具/接受承诺书、担保函、声明等具有法律效力、可能承担法律责任的各种书面文件前,应由法务人员审核同意后,方 能对外签订、出具或接受。需要法务人员参与起草、谈判的,业务部门应在谈判前 二日将主要谈判内容告知法务人员,法务人员可决定是否亲自参与谈判。 第十二条重大、疑难的法律事务,经法务人员和相关人员集体讨论后,制定 处理方案,经董事长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一般法律事务由承办的法务人员提出法律意见,供经办部门参考实施。 第十四条如需聘请律师代理法律事务的,律师事务所的聘请和管理由业务部 门负责,法务人员不参与具体实施。 第十五条公司法律事务由各公司专职/兼职法务人员负责管理和业务指导,如需集团法务人员给予协助的,由公司法务人员上报本公司相关负责人并经审批后,

法律与企业管理制度的关系(已发)

浅析企业管理制度与法律的关系 企业管理制度与法律的关系是相辅相成的、是密不可分的。企业管理制度与法律随着时间的发展,在互相作用下共同发展,从而达到优化配置、良性循环,共同推动市场经济不断迈向更高层次。 企业是市场经济的主体,企业家是现代企业的管理主体,有眼光、有胆量、有组织能力是企业家的基本素质。作为现代企业的管理主体,企业家肩负着发展企业,完善整个市场经济交易规则的历史重任。在当今国家依法治国的大前提下,每一位企业家都应该强化法律意识,将法律思维运用到管理和经营企业中去,从而加快实现企业的法治化进程,使企业在知识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在经济全球化成为大背景的趋势下,率先占领国内、外市场,从而使企业在竞争日益激烈的市场中处于不败之地。 法律是国家统治阶级意志的集中体现,法律尤其是经济法律对市场经济的主要作用: 第一、法律确认市场经济主体的独立地位,规范其经营行为; 第二、通过契约关系,来保障市场经济的有序进行; 第三、通过法律能够建立自由、平等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 第四、对市场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弥补市场经济的不足;

第五、法律有助于保障国家对外开放,加快国际产业合作的步伐。 随着企业管理制度地位的不断上升、企业管理一体化要求的不断加强,法律对企业管理制度在以下几方面具有重要影响: 1.在内部组织结构方面 企业的内部组织结构如何构建,是企业管理的基础性内容,企业内部组织结构是否规范、健康、完善,关系着一个企业能否有效地运转,能否最大限度地节约运营成本等,甚至会成为企业竞争成败的决定性因素。因此,成功的企业必定都有一套适应市场要求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规范标准的内部组织结构。 2.在劳动管理方面 企业对劳动者的管理和使用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规范进行管理,这是因为人是企业的劳动主体,也是企业发展与稳定的助推器,健全完善的人力资源管理和使用,可以帮助企业正常运营,实现企业的最大经济效益,反之,将制约企业的发展,影响经济效益的实现。 3.在生产管理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管理法》等法律调整企业的生产管理,从而使企业生产的产品符合市场的质量要求,并使生产出来的产品能够进入销售或流通领域,实现企业的经济效益。

法务部内部管理工作制度

法务部内部管理工作制度 一、总则 为建立、健全公司的人才绩效管理机制,把公司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规范公司法务管理工作,确保公司的合法权益,防范公司经营活动中面临的法律风险,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工作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工作规范适用于公司法务部全体员工。 三、法务部的具体工作职责 1、配合各部门的工作,为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提供法律意见; 2、负责本公司各类合同、协议的拟制和修改; 3、审核公司各类合同、协议,并提出法律意见; 4、对公司的各项经营活动提供法律意见; 5、用法律专业知识为公司的发展保驾护航,规避法律风险; 6、制定、修改、完善本公司合同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合同管理工作; 7、监督、检察本公司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

8、依法处理本公司的合同纠纷; 9、完成上级领导交办其他事务。 四、薪酬构成 薪资结构:行政工资+职能工资+绩效工资+福利补贴。 、行政工资:以员工入职的日期为起始点,每月依据职级核算应发的底薪。每月考勤及核算周期为自然月,每月工资及奖金、补助、升降考核、结算、费用等的核算均以此周期为准,考勤月均按照天进行核算。 、考勤形式:公司实行每周五天工作制,每天的工作时间为:上午9:00—下午5:00 (1)、公司实行上、下班打卡制度,所有人员上、下班必须在指纹考勤机内登记打卡,该时间为员工考勤时间。原则上一日两次打卡,早上9点前打一次,下午5点后再打一次均为有效卡。 (2)工作性质需频繁外出的,无法依据(1)条进行考勤登记的,经部门主管审批同意后,考勤由部门对应组别负责人进行确认,提前一天以上以周为单位进行统计并在今目标报备人力资源部。 (3)严禁重复考勤或忘打考勤,凡是未登记考勤的,一律按照公司的规定处理。 (4)其他考勤及休假管理一律按照公司员工考勤及休假管理制度处理。

一、公司法务部管理制度

公司法务部管理制度 一、为规范本公司法务部的人员管理,明确人员分工及职责,落实加强公司对合同等法律事务的综合管理,最大限度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最大力度降低诉讼及非诉讼纠纷的法律风险,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公司设立法务部,法务部归属公司部直接管理,由公司领导分管其日常工作。公司法务部的人员编制及管理方式如下; (一)、法务部的人员编制为人,其中法务经理人,法律副经理人,法务专员人。 (二)、法务部经理负责法务部的全面工作;法务副经理和法务专员在法务经理的管理和领导下,团结协助完成公司的法务工作。 三、法务部的事务范围如下: 1、为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决策提供法律意见; 2、代表和辅助公司参与重大项目和重大业务活动(负责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兼并等)的洽谈和谈判等商务活动; 3、树立公司良好的对外法律形象,与司法机关保持良好的沟通渠道,配合外聘律师事务所的业务工作; 4、起草、审核公司经营所需合同、协议、函件(具体报审流程详见附件二《公司合同报审流程指引》);

5、为公司日常经营活动提供法律咨询; 6、处理其他事务(如工商登记、知识产权保护等); 7、协助外聘律师办理公司诉讼案件、专项非诉讼案件。 8、卷宗归档、保管。 四、法务部的具体职责如下(更进一步具体职责内容详见附件一《公司法务部职责细则》): (一)、决策法律支持。 1、从法律专业角度为公司领导的决策提供支持,为企业的经营、管理决策提供法律上的可行性、合理性分析和法律风险分析,实现公司法律风险管理规范化。 2、为公司的发展战略提供法律角度的决策支持。 (二)、公司内部法律风险管控。 1、定期为公司员工举办相关法律宣传、教育、培训,不定期协商外聘律师为公司员工做法律专题讲座。 2、协助公司管理层建立、完善各项规章制度。 3、对公司管理存在缺陷的部门进行法律分析调研,提出加强管理的方案和建议,逐步完善建立的内部监督约束机制。 4、对公司员工的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涉嫌贪污、受贿、渎职、失职等严重违法行为的)提出内部处罚、民事赔偿、刑事责任追究的具体意见并报公司管理层审核。 5、执行公司管理层对员工作出的追究责任的具体措施。 (三)、公司外部法律风险防范

公司法务管理办法

国建(香港)集团法务部工作办法 第一部分制定《提供法律服务文书管理细则》 一、在提供集团公司法律服务的过程中,根据不同的法律服务内容将制作不同的法律服务文书,便于法律服务文书的管理和整理,特制定本细则。 二、根据法律服务事项制作以下法律服务文书: 1.《法律意见书》 2.《法律风险提示》 3.《紧急情况反映》 4. 《法律谏言》 5.《法律工作简报》 6.《法律情况说明》 7.《法律信息》 8.《问题请示》 9.《法律工作日志》 10.《法律顾问服务记录》 11.《日常法律咨询服务记录》 12.《谈判事项法律服务跟踪表》 13.《会议纪要》 三、法律服务提供的文书分为建议性法律文书、说明性法律文书、请

示性法律文书、记录性法律文书。 建议性法律文书指提供法律顾问建议的法律文书; 说明性法律文书指对特定问题提供说明的法律文书; 请示性法律文书指需要公司认可,予以回复的法律文书; 记录性法律文书指对法律服务状态或过程进行记录的法律文书,主要用于备案。 四、《法律意见书》主要针对合同、法律文件、其他法律事项涉及的法律问题提供法律分析、修改意见、风险提示、解决方案、建议等提供的建议性常用法律服务文书。 五、《风险提示》主要对于公司涉及的法律事项不适合出具法律意见书,或者仅需对某种法律风险作出特别提示的情况下,出具的风险提示法律服务文书。 六、《紧急情况反映》用于对公司有重大影响,时间较为紧迫的事项,包括需要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需要公司紧急作出决策的事项。七、《谏言》是法律服务过程中,发现公司存在的某种普遍或具有一定代表性的事件,而提供法律建议,用于提示公司防范某种普遍行为。是《法律意见书》服务事项的延伸。 八、《工作简报》按照《法律工作简报法律服务细则》制作和管理的一种法律服务延伸文书。具有综合性,包括建议性、说明性和记录性内容。 九、《情况说明》是针对法律问题提供的说明性法律服务文书,为公司了解法律事项的相关情况提供帮助。

公司法务管理办法

公司法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通过对公司的法律事务工作进行梳理,规范公司法务工作的相关程序,规避公司经营中的法律风险,为公司经营和项目开发提供法律支持。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各子公司如下内容范围: 1、涉公司法律、法务文件的拟订、审核工作; 2、公司所有非诉讼类法律事务工作,包括:参与项目收购、法律问题咨询、出具法律意见、纠纷处理以及法律知识培训; 3、公司全部诉讼、仲裁案件的起诉、应诉、执行工作。 第三章具体职责 第三条负责公司法律纠纷、诉讼的处理及跟踪; 第四条负责拟制公司法律文件、负责合同文本的法律审核、提供合同或文件相关事实信息; 第五条负责为公司重大经营决策、对外商务谈判、危机事件以及公司各部门日常经营活动等提供法律支持,出具法务意见; 第六条参与公司重大决策及与日常经营活动相关的法律文书的起草和修订工作;

第七条参与项目公司并/收购、项目合作开发,配合各部门相关合同的草拟、修改与审核; 第八条负责审核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公司规章制度的合法、规范; 第九条开展食品安全,知识产权等相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收集和相关知识的培训工作; 第十条负责外聘律师的选择、评估与衔接; 第十一条法律、法务信息管理; 第十二条负责公司法律风险体系及风险管理评估。 第四章法律文件审核 第十三条原则上公司对外涉及法律文件在正式发出前,必须经公司法务部审核,但以下情况除外: 1、按照固定程序向政府部门报批报建的文件,视情况一般不需审核; 2、业务流程内一般性的文书; 3、与公司之间一般性的往来文件通常不需审核; 4、社交、礼仪性质的文书。 第十四条公司采用的规范性格式范本合同、协议以及其它书面文件,必须事先经公司法务部审核。

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企业行为的合法性,建立法律风险约束机制,最大限度地减少法律纠纷导致的各种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与其他有关规定,根据《某省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章程》并结合某省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及其子企业的法律事务管理工作。 第三条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及其子企业在投资、经营、管理过程中,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注重法律专业人员的意见和建议,确保企业行为的合法性,确保有关事项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完成。 第二章法务机构和岗位 第四条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应按照《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等法规的规定,明确负责企业法律事务的机构(下称“法务机构”)和岗位(下称“法务岗位”)。集团公司新设立的所属企业应在设立后两个月内制定本企业法务机构、法务岗位的设置和人员编制方案,报集团公司批准后执行。集团公司原有所属企业应尽快按照本办法有关要求完成本企业法务机构及法务岗位的设置工作,并报集团公司备案。

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可设立以下两种法务岗位:企业总法律顾问、企业法律顾问(统称“企业法律顾问”)。上述法务岗位的从业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一)经过全国统一考试并取得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的; (二)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并取得律师职业资格证书的; 第五条所属企业应将企业法律顾问的考核、聘任工作列入企业人事管理工作的范围。尚未设立法务机构的企业,必须设置专门的法务岗位并明确其归口管理部门,该法务岗位人员在业务上具有相对独立性,直接向企业分管领导汇报工作。 第六条集团公司法务机构的工作职责为: (一)依法对集团公司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依法维护集团公司的合法权益; (二)参与集团公司对外投资、合作、重大生产经营活动的谈判工作,参与和指导合同文件的草拟工作,负责对企业合同文件合法性的审核工作; (三)及时收集、汇编与集团公司法律事务有关的各种法律法规,草拟、落实集团公司法律事务的规章制度; (四)负责集团公司法律纠纷的预警工作; (五)负责集团公司仲裁、诉讼活动的策划、论证、实施工作; (六)参与集团公司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 (七)负责集团公司内部法律顾问、外聘法律顾问(包括:常年法律顾问与专项事务法律顾问,下同)的管理工作;

公司法务管理制度

公司法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把X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规范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公司设立法务部负责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是公司的法律事务咨询与涉法事务的专职处理部门,负责处理公司的相关法律事务,包括监督公司规章制度建立、办理诉讼及非诉讼案件,协助起草和审查合同,法律知识培训,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行为提供法律上的可行性、合法性、法律风险性分析。 第四条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积极履行各项职责,做好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对违反本规定造成公司损失,涉嫌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章规章制度监督管理 第五条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子公司根据公司经营管理的实际情况拟定本部门规章制度,应向公司法务部审查备案。 第六条规章制度起草部门根据讨论或征求的意见对规章制度草案修改后,将规章制度草案连同征求的意见等资料送法务部,由法务部出具审查意见法务部对规章制度草案就下列主要方面进行审查: (一)规章制度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是否符合国家政策; (二)规章制度草案与公司现行规章制度是否协调,如果要改变现行规章制度的,理由和依据是否充分; (三)规章制度草案体例结构、条款、文字等是否符合规章制度的要求。 第七条规章制度打印成文后,应转送一份给法务部登记备案。 第三章合同管理 第八条本规定所称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九条公司及子公司与其他平等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及公司系统内相互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依照本制度进行管理。 劳动合同的管理制度另行制定。 第十条合同管理实行会签、审核责任制原则和安全、效益原则。

法务管理制度(最终版)

远洋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法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集团及公司法律事务的规范和管理,增强经营风险防范,维护集团和公司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中“集团”系指远洋地产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公司”系指集团下属的各子公司、分公司、以及关联公司等,包括但不限于集团及下属子公司和分公司等。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法务人员系指集团法务部法务人员及各公司专职/兼职法务人员。 第四条集团法律事务由集团法务部负责管理和业务指导,公司法律事务由各公司专职/兼职法务人员负责管理和业务指导,无专职/兼职法务人员的则由集团法务部直接负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法务运作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集团/公司法律事务包括: (一)对集团/公司的重大经营和管理活动,出具法律意见; (二)为集团/公司经营决策,提供法律方面的支持; (三)为集团/公司各部门的日常法律事务咨询,提供法律意见及法律支持; (四)起草或审核合同、协议、函件等各类法律文件,参与集团/公司重大经营项目的谈判; (五)接受集团/公司委托,代理参加诉讼和仲裁活动; (六)保障集团/公司在商标、专利、著作权和商业秘密等方面的权益; (七)协助起草、审核集团/公司规章制度,为规章制度及其条款的合法性提供保障; (八)对职工进行法律知识培训; (九)其他法律事务。 第六条集团/公司各部门在将法律文件报法务人员审批前,应先报审各业务

部门及其分管领导同意;并由经办人向法务人员提供完整的基础信息,法务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要求提供补充资料。由于未能提供完整资料(含补充资料)而引起的差错,由经办部门或经办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条法务人员根据公司提供的信息出具法律意见,各项法律事务除已备案的标准文本及业务分管领导认为无需法务人员审核的以外,均须由法务人员签署意见后,方可执行、实施。 第八条集团/公司法律事务的实施情况(状况)应及时向法务人员反馈。 第九条集团/公司的诉讼案件及仲裁案件: (一)作为原告(申请人):在决定诉讼(申请)之日起三日内; (二)作为被告(被申请人):在收到法院(仲裁机构)传递的起诉书(申请书)副本之日起三日内; 业务部门应将案件情况说明及相关文件报送法务人员。 第三章法律事务管理 第十条集团/公司在经营管理活动中涉及的法律事务,业务部门应在法律事务发生当日告知法务人员。如需要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业务部门应递交书面情况说明及相关材料,法务人员根据业务部门提供的说明及材料在收到之日起三日内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十一条公司在对外正式签订合同,或出具/接受承诺书、担保函、声明等具有法律效力、可能承担法律责任的各种书面文件前,应由法务人员审核同意后,方能对外签订、出具或接受。需要法务人员参与起草、谈判的,业务部门应在谈判前二日将主要谈判内容告知法务人员,法务人员可决定是否亲自参与谈判。 第十二条重大、疑难的法律事务,经法务人员和相关人员集体讨论后,制定处理方案,经董事长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一般法律事务由承办的法务人员提出法律意见,供经办部门参考实施。 第十四条如需聘请律师代理法律事务的,律师事务所的聘请和管理由业务部门负责,法务人员不参与具体实施。 第十五条公司法律事务由各公司专职/兼职法务人员负责管理和业务指导,如

法律事务管理制度

法律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或本公司)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和法律监督机制,规范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防范和化解公司日常经营中的法律风险,维护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法律事务,是指本公司在企业日常经营管理中涉及到公司权利义务的各种法律事务工作。 第三条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原则; (二)促进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的原则; (三)坚持事前防范和事中监督为主、事后弥补为辅的原则。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 本公司控股、参股子公司应参照本制度,制定本公司的法律事务管理制度。 第二章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及法务人员 第五条本公司事务部(董事会秘书处)为本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负责本公司法律事务的管理,并对各控股、参股子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法律事务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有: (一)根据本制度参与起草、审核、修订本公司的规章制度、风险/内部控制体系;

(二)参与公司合并、分立、破产、收购、投资、租赁、转让、招投标及公司改制重组等重要经营活动,办理相关的法律事务,对本公司上述重大经营活动提出法律意见; (三)开展与本公司日常经营有关的法律咨询; (四)参与重大合同的谈判和起草工作,审核本公司的所有合同及其他书面法律文件; (五)管理本公司合同专用章; (六)管理本公司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法律事务; (七)管理本公司法律纠纷事务; (八)法律宣传和培训事务; (九)协调与公司外聘法律服务机构和律师(包括:外聘常年法律顾问和/或专项法律顾问,统称为“外部法律顾问”)的沟通、联系等相关工作; (十)办理本公司管理层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七条本公司将在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内设立法律专员(或称内部企业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管理岗位。 法律专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岗位执业/职业资格,其他法务人员应当具备本公司要求的相应岗位的工作能力。 本公司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公司发展战略以及人力资源规划,积极培养公司法务人员,不断提高本公司法务人员的业务能力。 第八条为更好地维护本公司的合法权益,本公司可以根据法律事务的性质和复杂程度,聘请外部法律顾问协助本公司处理相关法律事务。

法务部管理制度

法务部管理制度 本制度由园区本部法务部制定 目录 1.法务人员(部)职责 2.企业法律事物管理 3.企业合同(协议)管理 4.企业规章制度管理 5.企业其他法律性文件管理 6.企业外聘法律中介机构管理 7.企业诉讼与仲裁案件管理 8.企业非诉讼(仲裁)事务管理 9.奖惩措施 10.附则 为规范企业法律事务管理,保障企业安全经营,防范和化解企业在经营中的法律风险,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特根据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1法务人员(部)职责 1.1完善,健全企业法务管理体系,指导,协调企业法律事务处理,保证其合法性,规范性和一致性,确保公司的法权益不受损害,以达到公司利益最大化和风险的最小化。 1.2起草审核企业中的各类合同,建立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包括合同会签、签订权限授予、示范文本制作、合同登记、合同履行等,保障和促进各项经济活动的顺利进行,及时解决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争议,做好合同变更,补充和解除手续。 1.3起草,修改和审核企业出具的承诺书,保证函,声明等具有法律效力、可能承担法律则仍的各种书面文件。 1.4制作,审核公司各类劳动合同文本,协助公司人事部门协调劳动关系并及时做好劳动合同续订和解聘的相关法律工作;起草、制定员工竟业禁止协议和商业保密协议;协助人力资源部门协调并及时解决各类劳动争议。 1.5参与公司重大合同,项目谈判,配合其他部门做好招标事务,进行法律论证,出具法律意见。 1.6代理公司处理各类诉讼、非诉讼、仲裁案件;提出解决方案,根据事实和法律,积极维护企业权益。 1.7负责企业知识产权的申请,维护,保障企业在商标。专利,著作权和商业秘密等方面的权益。 1.8及时办理企业工商注册、登记、变更等事务,保障企业的有序

公司法务管理规定

公司法务管理规定集团文件发布号:(9816-UATWW-MWUB-WUNN-INNUL-DQQTY-

法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集团及公司法律事务的规范和管理,增强经营风险防范,维护集团和公司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中“集团”系指远洋地产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公司”系指集团下属的各子公司、分公司、以及关联公司等,包括但不限于集团及下属子公司和分公司等。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法务人员系指集团法务部法务人员及各公司专职/兼职法务人员。 第四条集团法律事务由集团法务部负责管理和业务指导,公司法律事务由各公司专职/兼职法务人员负责管理和业务指导,无专职/兼职法务人员的则由集团法务部直接负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法务运作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集团/公司法律事务包括: (一)对集团/公司的重大经营和管理活动,出具法律意见; (二)为集团/公司经营决策,提供法律方面的支持; (三)为集团/公司各部门的日常法律事务咨询,提供法律意见及法律支持; (四)起草或审核合同、协议、函件等各类法律文件,参与集团/公司重大经营项目的谈判; (五)接受集团/公司委托,代理参加诉讼和仲裁活动; (六)保障集团/公司在商标、专利、着作权和商业秘密等方面的权益; (七)协助起草、审核集团/公司规章制度,为规章制度及其条款的合法性提供保障; (八)对职工进行法律知识培训; (九)其他法律事务。 第六条集团/公司各部门在将法律文件报法务人员审批前,应先报审各业务 部门及其分管领导同意;并由经办人向法务人员提供完整的基础信息,法务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要求提供补充资料。由于未能提供完整资料(含补充资料)而引起的差错,由经办部门或经办人承担相应责任。

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制度国有企业适用

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制度(国有企业适用) XX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制度 (国有企业适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律事务管理工作,保障公司合法合规运营,防和化解经营中的法律风险,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促进公司部控制(风险管理)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企业部控制基本规》及其配套应用指引、《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指南》(GB/T 27914-2011)、省国资委省司法厅省律师协会《关于进一步完善省属国有企业外聘法律顾问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法律事务管理,包括建立健全以总法律顾问制度为核心的法律事务工作规章制度体系,重要决策、重要经济合同和协议、规章制度的法律审核,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管理,诉讼(仲裁)案件处理,非诉讼法律事务处理,商标管理,外聘法律顾问管理,法治宣传教育及普法宣传工作,法律风险环境信息收集及风险辩识、风险评估与风险应对管理,法治建设的考核管理,等。 本制度所称法律风险,是指公司违反法律规定或运用法律不当而导致公司承担法律责任或处于其他不利状况而给公司造成

损害的可能性。 本制度所称的法律风险管理,是指公司围绕总体经营目标,通过在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中执行法律风险管理标准化规,培育良好的法律风险管理文化,建立健全法律风险管理体系,为实现全面风险管理目标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本制度所称的重要决策,是指《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中规定的需要集体审议或决策的事项。 本制度所称的重要经济合同和协议,是指公司及分支机构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等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经济合同和协议。 本制度所称的规章制度,是指公司董事会和总经理办公会分别制定的的对有普遍约束力的基本管理制度和具体规章。 本制度所称的重大事项双重法律审核,是指对关系出资人权益和企业国有资产安全的重大事项,实行部法律顾问和外聘法律顾问双重法律审核,并取得一致意见,提交公司履行“三重一大”决策程序表决的一项工作机制。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分公司和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其他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子企业的法律事务管理工作。 第二章组织管理体系与职责分工 第四条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实行决策层为主导、全体员工

法务管理制度

法律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为防范市场风险与法律风险,提高公司经济效益,减少因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公司日常工作中出现的法律事务,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节法务职责 第二条法务人员专职负责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在公司领导指导下,法务人员负有以下职责: (一)负责为公司重大经营决策、对外商务谈判、危机事件、规章制度的修订以及各部门日常经营活动提供法律支持,出具法律意见; (二)起草或审核合同(包括承诺书、担保函、声明等具有法律效力、可能承担法律责任的各种书面文件),负责修订和完善公司合同管理制度,规范公司合同格式文本,会同公司有关部门对重要合同进行评审并出具审查意见,监督、检查各部门合同签订、履行、管理情况,参与合同纠纷的调查处理,制定解决方案; (三)参与公司的合并、分立、投资、担保、租赁、资产转让、招标、重大合同谈判等重要经济活动,出具法律意见; (四)处理公司法律纠纷事务,办理公司授权委托事宜。受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表公司参加诉讼和非诉讼活动,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五)负责组织有关合同管理、房地产、知识产权、诉讼法等法律知识的讲座和培训; (六)公司法务工作职责规定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三节合同管理规定 第三条合同的起草:一般合同由各级经办人根据合同格式样本拟定,合同内容包括标的(指货物、劳务、工程项目等),数量和质量,价款或酬金,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等主要条款;公司对外签订的合同,有格式文本的,应使用格式文本签约,严禁口头协议和非正规书面形式。任何有疑问和异议的应及时向公司法务人员咨询,重要合同由法务人员负责拟稿会同业务部门共

公司法律风险管理办法(1)

法律风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明确法律风险管理责任,有效应对法律风险,确保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地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集团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法律风险是指公司违反法律规定或运用法律不当而导致公司承担法律责任或处于其他不利状况而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可能性。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法律风险管理是指公司围绕总体经营目标,通过在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中执行法律风险管理标准化规范,培育良好的法律风险管理文化,建立健全法律风险管理体系,为实现全面风险管理目标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法律风险责任是指因未执行公司法律风险管理制度、规定等而应承担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岗位法律风险责任、部门法律风险责任和跨部门重大法律风险控制管理责任。 第五条公司法律风险管理应坚持合法性、可行性和效益性原则: (一)法律风险管理工作应当与公司总体战略目标相适应,促进战略目标的实现。 (二)法律风险管理工作应当融入公司经营管理活动,成为其有机组成部分。 (三)公司所有部门及员工都应当参与法律风险管理,并履行相应的风险管理职责。 (四)法律风险管理应当根据公司内外部环境变化不断调整完善,实现持续改进。 (五)法律风险控制措施应当具有可操作性、可执行性,同时考虑成本与收益的关系。 第六条法律风险管理工作方针:战略前瞻防源头,过程控制重实效。标准规范尊程序,科学谋划保发展。 第七条法律风险管理目标:以标准化规范工作为重点,逐步建立健全公司法律风险管理体系,将法律风险的防范和控制延伸至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使法律风险防范和控制的职责落实到公司的各部门、各岗位,形成法律风险管理的合力,力争企业规章制度、经济合同和重要决策的法律审核把关率达到100%,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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