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银行债券

中央银行债券
中央银行债券

中央银行债券

摘要:

关键字:计价发行成本招标方式

一、中央银行负债及负债业务

二、中央银行债券

三、中央银行债券的作用及影响

一、中央银行负债及负债业务

似乎2300这个数字对于中国股民和中国经济学家来说是敏感的,难以触碰的。从散户小户到牛人高手无不对股市何时见底争论不休,我们不禁要问A股怎么了?今年上半年,在A股市场中共有67家上市公司在欧美地区有主营业务,其中20家主营业务出现负增长。从中国对欧洲出口的产品结构中发现,有部分上市企业的经营业绩依赖欧洲市场,例如铜版纸、服装、鞋类、玩具等行业,而这类商品在国内市场基本饱和,转内销的压力非常大。制鞋行业作为中国传统企业,一直以外贸和内销两种销售方式为主,而外贸是众多鞋服企业的重要销路。而近期欧债危机的持续升温,外加美国“评级”事件给制鞋业带来一系列连锁反应,毫无疑问,鞋业未来出口形势会大不如以前,甚至有更多的中小型鞋服企业面临关门。同样的,作为重要出口行业之一的纺织服装,2011年1~9月份,我国对欧纺织服装产品出口增速下降明显。对于外贸企业而言,外贸生意本来就是求量大、稳定,但是订单量开始不断减少,让外贸企业陷入“尴尬”。由此不难看出A股为什么表现如此不尽人意,究其原因是欧债危机对中国经济的负面影响。

欧洲债务危机即欧洲主权的债务危机。其重要原因之一便是金融危机中政府加杠杆化使债务负担加重。全球金融危机推动私人企业去杠杆化、政府增加杠杆。以希腊政府为例,其财政原本处于一种弱平衡的境地,由于国际宏观经济的冲击,恶化了其国家集群产业的盈利能力,公共财政现金流呈现出趋于枯竭的恶性循环,债务负担成为不能承受之重。通过上述的实例和分析我们可以清楚的知道,一个国家的负债状况和负债业务的开展情况对其金融体系和经济发展的优劣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中央银行的负债是指金融机构,政府,个人和其他部门持有的对中央银行的债券。中央银行的负债业务主要包括货币发行业务,存款业务,其他负债业务和资本业务。不同与商业银行的存款业务,中央银行的存款一般可分为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准备金存款,政府存款,非银行金融机构存款,外国存款,特定机构和私人部门存款等集中。货币发行是中央银行主要的负债业务,通过这项业务,中央银行既为商品流通和交换提供流通手段和支付手段,也相应筹集了社会基金,满足中央银行旅行其各项职能的需要。下面主要介绍中央银行负债业务中其他负债业务之一——发行中央银行债券。

二、中央银行债券

中央银行债券作为一种特殊的金融债券,其特殊性表现在期限较短,具有可控性,抗干扰性和预防性,也是为了调节金融机构多余的流动性,而向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务凭证。债券的发行是一种主动负债业务,其发行对象主要是国内金融机构。其发行时可以回笼基础货币,到期时则体现基础货币的投放。中央银行债券的发行目的主要有两点,一是减少商业银行的超额储备,调节货币供应量。我们不禁产生疑问,央行债券是做到的呢。这就涉及到发行央行债券的货币政策作用机制。一般说来,当中央银行买进已发行债券时,商业银行的超额储备(商业银行及存款性金融机构在中央银行存款账户上的实际准备金超过法定准备金的部分)增加,货币供应量增加;当中央银行卖出其债券时,商业银行的超额储备减少,货币供

应量减少。而另一方面许多发展中国家在由直接调控转向间接调控的过程中,由于金融市场不发达,尤其是国债市场不发达,因此中央银行债券往往成为公开市场操作的主要工具。这就是发行中央银行债券的另一个重要目的。央行在总负债不变的情况下改变了负债结构,而商业银行在资产总量不变的情况下改变了资产结构。直接政策效果是改变了基础货币量,这与法定准备金率类似,但比法定准备金灵活,原因在于央行债券可上市交易。在国际上通常有两种债券的发行方式,他们是信用发行(为大多数国家中央银行所采用)和外汇质押发行(实际是外汇掉期,为一些小规模的开放经济体所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发行央行票据采用信用发行方式,而央行票据的本质就是中央银行债券。众所周知,债券的发行涉及到计价与发行成本以及招标方式。央行债券的计价是向投资者支付的利息。中央银行债券在发行时,多采用贴现方式计价,票面值扣除利息支付就是发行成本。发行中央银行债券主要有两种招标方式,他们是价格招标和数量招标。价格招标是指中央银行明确招标数量,一级交易商以中央银行债券的价格为标的竞标,最终的成交价格由竞标产生。数量招标是指中央银行明确招标价格,一级交易商在个体投标量上限内以数量为标的竞标。如果投标总量超过债券发行量,最终的成交数量按比例分配;如果投标总量不足债券发行量,最终的成交数量按实际投标量确定。其中价格招标旨在发现银行间市场的实际利率水平、商业银行对利率的预期;数量招标旨在引导债券市场回购利率和拆解市场利率的走势。中央银行根据不同阶段的操作意图,选择不同的招标方式。

三、中央银行债券的作用及影响

在发达国家和新兴市场化国家,中央银行债券都是央行货币政策操作的重要工具。国债的恢复发行,不仅有力地弥补了我国财政收入的不足,促进了我民经济的稳定发展,而且满足了全社会不同投资者的多种需要,同时对于推动我国债券市场乃至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的发展,也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我国自1981年恢复发行国债以来,至今已有近20年的历史。截止1997年年底,我国共发行国债9057.81亿元,累计还本付息额5128.94亿元。1998年,面对严峻的国内外经济环境,我国采取了积极的财政政策和适当的货币政策,确保了经济的稳定增长。其中,作为联结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之桥梁的、以发行2700亿元特别国债和增发1000亿元10年期国债为标志的国债政策尤为世人瞩目。当国家的消费大于收入时,国家财政出现赤字,为了使财政收支平衡,国家就要发行国债,也叫政府债券,也就是国家向人民借钱。而不能过多发行人民币,人民币发行数量大于流通中的数量会造成通货膨胀。国家收支平衡了,才能最佳的使财政发挥它的作用,有利于国家经济建设,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科教文卫事业的发展,和国家政权的巩固。另外,政府债券有较高的安全性和流通性,风险低,利息比银行高,但不可以提前取,却可以转让。因此,在国债发行期间,人们都选择国债而不存银行,我们也应积极的购买,以促进国家经济快速发展。

在我国,中央银行债券在2002年9月以前主要采取中央银行融资券的形式,之后主要采用中央银行票据的形式。在前文已经提到过,中央银行票据的本质也是中央银行债券,之所以叫票据,是为了其短期性特点。它的作用主要有三点:丰富公开市场业务操作工具,弥补公开市场操作的现券不足;为市场提供基准利率;推动货币市场的发展。具体来说引入中央银行票据后,央行可以利用票据或回购及其组合,进行"余额控制、双向操作",对中央银行票据进行滚动操作,增加了公开市场操作的灵活性和针对性,增强了执行货币政策的效果。从我国的情况来看,财政部发行的国债绝大多数是三年期以上的,短期国债市场存量极少。在财政部尚无法形成短期国债滚动发行制度的前提下,由央行发行票据,在解决公开市场操作工具不足的同时,利用设置票据期限可以完善市场利率结构,形成市场基准利率。另一方面,目前我国货币市场的工具很少,由于缺少短期的货币市场工具,众多机构投资者只能去追逐长期债券,带来债券市场的长期利率风险。

央行票据的发行将改变货币市场基本没有短期工具的现状,为机构投资者灵活调剂手中的头寸、减轻短期资金压力提供重要工具。作为重要的货币市场和公开市场工具,重要银行票据对市场将产生以下几个方面的影响:成为央行调节货币供应量和短期利率的重要工具;为中央银行票据二级市场的交易提供基础;成为各家资金富裕机构运用临时资金头寸的重要工具。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信息披露操作细则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联合发布《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信息披露操作细则》的通知 (中汇交发[2009]254号)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人: 为了规范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信息披露操作相关行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与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操作规程》等相关政策法规,联合制定了《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信息披露操作细则》,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复(银办函[2009]570号文)同意,现向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布。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信息披露操作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信息披露操作细则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三日 附件: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信息披露操作细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信息披露行为,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1号)、《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操作规程》(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6号,以下简称《操作规程》)及相关政策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国际开发机构及其他金融机构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开发行的金融债券和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券种(以下统称金融债券)。 第三条金融债券发行人(以下简称发行人)有义务向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者(以下简称投资者)披露信息,并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四条发行人应将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分送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分别通过中国货币网(https://www.360docs.net/doc/4210265153.html,)和中国债券信息网(https://www.360docs.net/doc/4210265153.html,)向投资者披露。 第五条经核准发行的金融债券(不含政策性银行债和国际开发机构债),其发行人应于每期债券发行前3个工作日向投资者披露以下文件: (一)发行人公司章程或章程性文件规定的权力机构同意本次发行的书面文件; (二)监管机构同意金融债券发行的文件; (三)审计报告和财务报告(具体见下表); 发行时间需披露材料 第一季度上一年度半年财务报告;近三年经审计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鼓励披露上一年度经审计年度财务报告或第三季度财务报告。 第二季度近三年经审计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 第三季度近三年经审计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鼓励其披露当年第一季度财务报告。 第四季度当年半年财务报告;近三年经审计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 注:上述报告会计年度划分参照中国会计年度划分规则,如发行人所在地的会计年度划分规则与中国会计年度划分规则不一致,则财务报告的提交应根据所在地会计年度与中国会计年度之间的时间差依此顺延。 (四)募集说明书; (五)发行公告或发行章程; (六)发行人关于本期债券偿债计划及保障措施的专项报告; (七)信用评级机构出具的金融债券信用评级报告及有关持续跟踪评级安排的说明; (八)发行人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一文读懂银行间债券市场及发行条件

一文读懂银行间债券市场及发行条件 【交易商协会诞生记:央行短期融资券引发的纠纷】由于历史原因,中国债券市场三分天下,公司债由证监会下属的交易所负责审核,企业债由发改委管理,银行间市场债券则由人民银行管理。为推动直接融资市场发展,2005年人民银行独辟蹊径,开发新品种——短期融资券,并打破了债券发行审批制,引入备案制,实行余额管理。然而,这一行为引来了债券市场管理的“纷争”。2007年下半年,不同的部位对央行发行短期融资券“有意见”。国务院法制办对人民银行发出质询函,主要内容是发行短期融资券的机构是否需要由人民银行审批,如果需要审批就是新市场行政许可,这需要在国务院备案。如果不备案,就违反了行政许可法。这一棘手问题,一度困扰人民银行。怎样才能既推动债券市场的发展,又不违反行政许可法呢?央行经过慎重考虑,最终决定将金融市场司的部分职能分出,成立交易商协会,实行注册制,自律管理。央行随后也修订了央票的管理办法,将其注册机构由人民银行变更为了交易商协会。可以看出,一定程度上,正是因为中国债券市场的多头管理体制促成了交易商协会的诞生。法规依据银行间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关于公布《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发行规则》、《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公开发行注册工作规程》及《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公开发行注册文件表格体系》的公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16]4号)监管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

审批机构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债主体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发 行条件1、超短期融资券:期限在270天以内,所募集的资金应用于流动资金需要,不得用于长期投资。2014年,交易商协会出台《关于进一步完善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发行有关工作的通知》,规定SCP发行主体需满足五个标准:第一,发行SCP的主体需提供付费模式不同的双评级,任一评级机构出具AA级主体评级,发行人即可注册发行SCP;第二,发行人近三年内需公开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累计达3次或公开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累计达50亿元;第三,发行人需根据自身经营规模和周期特点,合理测算短期资金缺口,确定募集资金规模,合理匹配用款期限,满足“实需原则”,不得“发短用长”;第四,公司治理完善,业务运营合规,信息披露规范,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第五,市场认可度高,发行债券具有较好的二级市场流动。关于超短期融资券发行规模是否可以超过企业净资产40%,没有明确规定,但目前公开发行超短融的企业一般都没有超过40%。超短融自2010年推出,经历了四次扩容,发行主体先后由3A级央企逐步扩展到有多次发行记录的AA+企业,但当时AA+承认的是中债资信评级,因为在市场上,中债资信的评级最为保守。2014年又将评级标准将为双评级中只要有一家出具AA即可。2016年修订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公开发行注册工作规程》规定,企业注册超短期融资券,可在注册有效期内自主发行,再次放开超短融的发行。2016年以来,大部分SCP发行仍实行双评级,但有少部分发行实行单评级,有部分主体信用评级为AA-。2016年至2017年3月27日,超短期融资券发行2269只,占银行间债券市场7.8%,余额占银行间债券市场10.72%。无论是只数,还是余额,在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使用最多。2、短期融资券:期限在1年以内,短期融资券

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评审与信贷管理

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评审与信贷管理 (吉林省全国重点镇基础设施建设工作会议专题报告) ——国家开发银行吉林省分行相红民处长 为更好的推进重点城镇建设,发挥开发性金融作用,加强相互了解,实现良好互动,把政府组织优势与开发银行融资优势有机结合起来,加快城镇化进程和带动周围农村地区经济发展,下面就重点城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对开行贷款评审与信贷管理等主要业务和要求作简要介绍。 一、开行贷款的特点 开发银行贷款风险特点与商业银行不同,开发银行有自身的特点,主要有: (一)开发银行的贷款资金来源不同 开发很行的贷款来源是通过市场化发行金融债卷。向商业银行等其它银行的金融机构等发放金融债卷,把短期的资金作为长期的大额的建设性的资金,进行市场化发债; (二)开行贷款数额大、期限长 最长的25年到30年,城镇基础设施一般为10年。近几年开发银行按照中央支持经济发展的精神,开始对社会发展的瓶径领域进行支持和试点。开行贷款的范围主要是属于“两基一支瓶颈”和“社会发展瓶颈”领域,

风险因素及不确定性多; 商行追求利润最大化,在追求推动国民经济、地区经济良性发展的同时,实现自身的发展和壮大。开行不是以追逐利润为目的,而是以支持社会发展为重任的政策性银行,因此,开行贷款是政策性贷款。但决不是财政拨款,因为开行要到期偿还发行的金融债卷,具有刚性的要求,到期必须兑付。因此,项目建设单位从借款时起,就要树立还款的意识。这是开行贷款的特点。 二、如何提出贷款申请 对贷款法人贷款申请的基本要求:贷款法人向开发银行申请贷款应出具贷款申请书并提交有关材料。 (一)贷款申请书的总体要求 贷款法人提交的借款申请应内容真实、数据准确、重点突出。除了介绍项目的基本情况外,应重点介绍项目市场供求状况及发展前景、财务效益、偿债能力、存在风险及防范措施等。 (二)贷款申请书包括的内容 1、建设必要性、建设规模、项目批复、各项准备工作和工期安排; 2、项目市场供求状况及发展前景; 3、贷款法人企业性质、注册资本金、经济实力、近三年生产经营状况、资信状况。如果是集团、股份公司的,说明各自的股东构成情况; 4、项目总投资及构成、资金筹措方式及落实情况、项目资本金情况; 5、申请开发银行贷款金额、可以接受的贷款期限; 6、项目预计经济效益、借款偿还计划;

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工作指引

NAFMII指引0005 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工作指引 第一条为促进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业务规范,完善做市商激励约束机制,充分发挥债券市场做市商作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简称交易商协会)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1号)(简称《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做市商应重视做市商资格,积极开展做市业务,为提高市场流动性、完善价格发现机制、推动我国债券市场的健康快速发展发挥应有的作用。 第三条做市商应认真履行做市义务,在做市债券总数、券种类型、待偿期限、双边报价空白时间等合规性方面应严格遵守《规定》的基本要求。 第四条做市商的做市报价应为可点击成交的双边报价,双边价差应当处于市场合理范围。 做市商不得利用做市报价扰乱市场正常价格水平,不得操纵市场。 第五条做市商应积极增加做市债券只数,做市债券尽可能涵盖《规定》所列的全部待偿期限和券种类型,积极参与对长期债券和非政府信用债券的做市报价。 第六条做市商应保证报价质量,有效促进真实的做市成交,不

得虚假做市。 第七条做市商在按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季度报告的同时应抄送交易商协会。 做市商应保证报告质量,内容应包括债券市场分析与展望、本机构债券交易和做市情况、对银行间市场发展的建议等。 第八条做市商应不断加强市场研究和分析,增强做市能力,提高做市水平,树立和维护做市商在银行间市场中的良好形象。 第九条交易商协会定期对做市商进行评价,评价坚持客观公正、科学规范、注重质量、定量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原则。评价内容主要包括合规性情况、报价情况、成交情况、配合主管部门工作以及提交季度报告等情况。 第十条做市商评价指标体系包括以下方面: (一)合规性:主要评价做市商是否遵循《规定》的相关要求,满分为24分。 (二)报价价差:主要评价做市商在被评价期间对各待偿期限债券双边报价价差(以bp表示),满分为35分。 (三)报价量:主要评价做市商在被评价期间的报价总量情况,满分为10分。 (四)成交量:主要评价做市商在被评价期间的做市成交笔数和成交总量情况,满分为15分。 (五)配合与报告:主要评价做市商配合主管部门工作、提交季度报告的及时性和质量等情况,满分为16分。

金融债券法律法规汇总

金融债券相关法规汇总 目录 第一部分上位法 (2)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2)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8)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36) 四、《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4〕第 3 号) 42 第二部分银监会、央行相关法律法规 (49) 一、《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发行现场管理规则》银发[2002]199号 (49) 二、《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发行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 委员会公告〔2004〕第4号) (50) 三、《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告〔2005〕第7号) (56) 四、《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规则》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14号 (67) 五、《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监督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05年第3号) (69) 六、《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1 号)84 七、商业银行发行混合资本债券的有关事宜(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6〕第11号) 97 八、《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操作规程》(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 第6号) (98) 九、金融租赁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发行金融债券的有关事宜(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 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9〕第14号) (101)

第一部分上位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确立中国人民银行的地位,明确其职责,保证国家货币政策的正确制定和执行,建立和完善中央银行宏观调控体系,维护金融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第三条货币政策目标是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履行下列职责: (一)发布与履行其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 (二)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 (三)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 (四)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 (五)实施外汇管理,监督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 (六)监督管理黄金市场; (七)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 (八)经理国库; (九)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规则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 交易规则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规则 (2002年2月19日起实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间债券交易行为,维护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参与者(以下简称“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下列名词在本规则中具有以下含义: (一)债券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用于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中央银行债券等记账式债券。 (二)参与者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债券交易的以下各类机构: 1、在中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及其授权分行; 2、在中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 3、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国银行分行; 4、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金融机构。 (三)债券交易包括债券买卖和债券回购两种。 债券买卖是指参与者以商定的价格转让债券所有权的交易行为。 债券回购是参与者进行的以债券为权利质押的短期资金融通业务,指正回购方(资金融入方)在将债券出质给逆回购方(资金融出方)融入资金的同时,双方约定在将来某一指定日期由正回购方按约定回购利率计算的资金额向逆回购方返还资金,逆回购方向正回购方返还原出质债券的融资行为。 正回购方是指在债券回购交易中融入资金、出质债券的一方,逆回购方是指在债券回购交易中融出资金、享有债券质权的一方。 (四)交易系统是指由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中心”)管理运作的计算机处理系统和数据通讯网络。 (五)信息系统是指由同业中心管理运作的信息采集、编辑和发布系统与网络。 第三条参与者在债券交易中要遵循公平、诚信、自律的原则,参与者自主报价、自选对手、自行清算、自担风险。 第四条同业中心为参与者的债券报价、交易提供中介及信息服务,并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 第二章交易基本规则 第五条交易系统的工作日为每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如遇变更,同业中心应发布市场公告。 交易系统工作日的营业时间为9:00-11:00、14:00-16:30。 第六条回购期限最短为1天,最长为1年。参与者可在此区间内自由选择回购期限,不得展期。 第七条同业中心根据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提供的交易券种要素公告交易券种的挂牌日、摘牌日和交易的起止日期。 第八条债券交易数额最小为债券面额十万元,交易单位为债券面额一万元。 第三章参与者管理 第九条参与者应指派人员参加同业中心举办的业务培训。参加培训的人员经培训并考试合格后,获得同业中心颁发的《交易员证书》,取得交易员资格。 第十条具备交易员资格的人员方可从事债券交易。 参与者应对其交易员的交易行为负责。 交易员对其交易密码承担保密义务。 第十一条参与者应在已具备同业中心交易员资格的人员内指定专人担任首席交易员,负责下属交易员的交易管理。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机构投资者)

Hong Kong Exchanges and Clearing Limited and The Stock Exchange of Hong Kong Limited take no responsibility for the contents of this announcement, make no representation as to its accuracy or completeness and expressly disclaim any liability whatsoever for any loss howsoever arising from or in reliance upon the whole or any part of the contents of this announcement. (a joint stock limited company incorporated in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with limited liability) CONNECTED TRANSACTION PURCHASE OF SHORT-TERM FINANCING BILLS On 25 October 2010, First Tractor Finance, a non wholly-owned subsidiary of the Company, and China Citic Bank, an independent third party to the Company, entered into the Distribution Agreement pursuant to which First Tractor Finance has agreed to purchase the Financing Bills in the principal amount of RMB50,000,000.00 issued by YTO, the controlling Shareholder and a connected person of the Company. The Purchase of the Financing Bills in the principal amount of RMB50,000,000.00 constitutes a financial assistance provided by the Company to YTO under Chapter 14A of the Listing Rules. As the relevant percentage ratios of the Purchase are less than 5%, the Purchase is subject to the reporting and announcement requirements only but is exempt from independent shareholders’ approval requirements pursuant to Chapter 14A of the Listing Rules. INTRODUCTION The Board is pleased to announce that on 25 October 2010, First Tractor Finance, a non wholly-owned subsidiary of the Company, and China Citic Bank, an independent third party to the Company, entered into the Distribution Agreement pursuant to which First Tractor Finance has agreed to purchase the Financing Bills in the principal amount of RMB50,000,000.00 issued by YTO, the controlling Shareholder and a connected person of the Company.

(金融保险类)金融债券含义及分类

金融债券 一、金融债券的含义 金融债券是指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法人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按约定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金融机构的资金来源很大部分靠吸收存款,但有时它们为改变资产负债结构或者用于某种特定用途,也有可能发行债券以增加资金来源。 在英、美等欧美国家,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券归类于公司债券。在我国及日本等国家,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券称为金融债券。 二、金融债券的分类 按不同标准,金融债券可以划分为很多种类。最常见的分类有以下几种 (一)根据利息的支付方式,金融债券可分为附息金融债券和贴现全融债券 如果金融债券上附有多期息票,发行人定期支付利息,则称为附息金融债券;如果金融债券是以低于面值的价格贴现发行,到期按面值还本付息,利息为发行价与面值的差额,则称为贴现债券。比如票面金额为1000元,期限为1年的贴现金融债券,发行价格为900元,1年到期时支付给投资者1000元,那么利息收入就是100元,而实际年利率就是11.11%(即(1 000-900)/900*100%)。按照国外通常的做法,贴现金融债券的利息收入要征税,并且不能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根据发行条件,金融债券可分为普通金融债券和累进利息金融债券 普通金融债券按面值发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期限一般是1年、2年和3年。普通金融债券类似于银行的定期存款,只是利率高些。累进利息金融债券的利率不固定,在不同的时间段有不同的利率,并且一年比一年高,也就是说,债券的利率随着债券期限的增加累进,比如面值1000无、期限为5年的金融债券,第一年利率为9%,第二年利率为10%,第三年为11%,第四年为12%,第五年为13%。投资者可在第一年至第五年之间随时去银行兑付,并获得规定的利息。 此外,金融债券也可以像企业债券一样,根据期限的长短划分为短期债券、中期债券和长期债券;根据是否记名划分为记名债券和不记名债券;根据担保情况划分为信用债券和担保债券;根据可否提前赎回划分为可提前赎回债券和不可提前赎回债券;根据债券票面利率是否变动划分为固定利率债券、浮动利率债券和累进利率债券;根据发行人是否给予投资者选择权划分为附有选择权的债券和不附有选择权的债券等。 三、金融债券的特征 (一)专用性 发行金融债券筹集的资金,一般情况下是专款专用,用于定向的特别贷款。而通过吸收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规则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规则 (2002年2月19日起实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间债券交易行为,维护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参与者(以下简称“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下列名词在本规则中具有以下含义: (一)债券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用于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中央银行债券等记账式债券。 (二)参与者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债券交易的以下各类机构: 1、在中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及其授权分行; 2、在中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 3、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国银行分行; 4、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金融机构。 (三)债券交易包括债券买卖和债券回购两种。 债券买卖是指参与者以商定的价格转让债券所有权的交易行为。 债券回购是参与者进行的以债券为权利质押的短期资金融通业务,指正回购方(资金融入方)在将债券出质给逆回购方(资金融出方)融入资金的同时,双方约定在将来某一指定日期由正回购方按约定回购利率计算的资金额向逆回购方返还资金,逆回购方向正回购方返还原出质债券的融资行为。 正回购方是指在债券回购交易中融入资金、出质债券的一方,逆回购方是指在债券回购交易中融出资金、享有债券质权的一方。 (四)交易系统是指由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中心”)管理运作的计算机处理系统和数据通讯网络。 (五)信息系统是指由同业中心管理运作的信息采集、编辑和发布系统与网络。 第三条参与者在债券交易中要遵循公平、诚信、自律的原则,参与者自主报价、自选对手、自行清算、自担风险。 第四条同业中心为参与者的债券报价、交易提供中介及信息服务,并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 第二章交易基本规则 第五条交易系统的工作日为每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如遇变更,同业中心应发布市场公告。 交易系统工作日的营业时间为9:00-11:00、14:00-16:30。 第六条回购期限最短为1天,最长为1年。参与者可在此区间内自由选择回购期限,不得展期。

第九章 债券的发行与承销-政策性银行发行金融债券的条件

2015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内部资料 2015证券发行与承销 第九章 债券的发行与承销 知识点:政策性银行发行金融债券的条件 ● 定义: 这里所指的政策性银行包括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 详细描述: 这3家政策性银行作为发行体,天然具备发行金融债券的条件,只要按年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金融债券发行申请,并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便可发行。 例题: 1.()不是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的发行人。 A.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B.中国进出口银行 C.中信银行 D.国家开发银行 正确答案:C 解析:本题所要考核的知识点是金融债券的发行条件——政策性银行。 政策性银行包括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这3家政策性银行作为发行体,天然具备发行金融债券的条件,只要按年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金融债券发行申请,并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便可发行。 本题为选非题,所以,本题答案为C。 2.政策性金融债券由我国政策性银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用计划派购或市 场化的方式,向()等金融机构发行。 A.国有商业银行 B.城市合作银行 C.农村信用社 D.商业保险公司

正确答案:A,B,C,D 解析: 3.发行金融债券的承销人应为金融机构,需具备的条件包括()。 A.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 B.具有较强的债券分销能力 C.具有合格的从事债券市场业务的专业人员和债券分销渠道 D.最近2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正确答案:B,C,D 解析:考查金融债券的承销人金融机构,需具备的条件 4.2009年4月13日,为规范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行为,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 A.《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 B.《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 C.《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操作规程》 D.《关于银行间债券市场市场化发行债券分销过户有关事宜的通知》 正确答案:C 解析:本题所要考核的知识点是金融债券的发行与承销。 2009年4月13日,为进一步规范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行为,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操作规程》,自2009年5月15日起施行。 所以,本题答案为C。 5.()可以发行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 A.国家开发银行 B.中国进出口银行 C.中国农业银行 D.中信实业银行 正确答案:A,B 解析: 6.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发行金融债券的,发行人应于每期金融债券发行前()个工作日披露募集说明书和发行公告。 A.1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金融债券发行说明书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2008年金融债券募集说明书 一、债券条件 (一)发行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 (二)债券名称: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金融债券(以下简称债券); (三)发行时间:详见各期债券发行办法; (四)利率/价格/数量:详见各期债券发行办法; (五)期限种类:每期债券期限品种详见各期债券发行办法; (六)发行方式:采取竞标方式通过承销团承销发行,或采取经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方式发行; (七)发债的批准文件:《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达2008年政策性银行人民币贷款计划及政策性金融债发行计划的通知》(银发〔2007〕494号)批复同意,农发行全年发行债券2600亿元; (八)托管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 (九)债券资金用途:农发行贷款发放; (十)承揽费:详见各期债券发行办法; (十一)兑付手续费:详见各期债券发行办法。 二、债券描述

(一)发行对象:承销商及人民银行认可的分销对象。 1、承销商:人民银行认可承销资格,并与农发行签订《2008年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金融债券承销主协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农村信用联社、证券公司和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机构(详见附件一); 2、分销对象:人民银行认可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联社、保险公司和其他机构等。 如承销商和分销对象有所变动,将另行公告。 (二)发行方式:通过人民银行债券发行系统采用记账方式(无纸化)网上发行。由承销商通过竞标认购,分销对象可以通过承销商分销认购。债券持有人在中央结算公司办理债券登记和托管手续。如有其他发行方式,需经批准并另行公告。 (三)缴款日:详见各期债券发行办法。承销商应在规定的缴款日之前(含缴款日),将承销款项汇入发行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四)起息日:详见各期债券发行办法。 (五)到期日:详见各期债券发行办法。 (六)利息计付:详见各期债券发行办法。 (七)兑付方式:发行人通过托管人向债券最终持有人兑付债券本息。在债券到期日前如兑付路径有变动,债券最终持有人应及时将新的兑付路径通知债券托管人。债券托管人在债券到期日,将本息直接汇至债券最终持有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因债券最终持有人未及时通知兑付路径造成的延期支付,发行人及债券托

(管理制度)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 第壹章总则 第壹条为规范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行为,防范交易风险,维护交易各方合法权益,促进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以下称债券交易)是指以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主的机构投资者之间以询价方式进行的债券交易行为。 第三条债券交易品种包括回购和现券买卖俩种。回购是交易双方进行的 以债券为权利质押的壹种短期资金融通业务,指资金融入方(正回购方)于将债券出质给资金融出方(逆回购方)融入资金的同时,双方约定于将来某壹日期由正回购方按约定回购利率计算的资金额向逆回购方返仍资金,逆回购方向正向回购方返仍原出质债券的融资行为。现券买卖是指交易双方以约定的价格转让债券所有权的交易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债券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用于于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交易的政府债券、中央银行债券和金融债券等记账式债券。 第五条债券交易应遵循公平、诚信、自律的原则。 第六条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央结算公司)为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办理债券的登记、托管和结算机构。 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是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主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对辖内金融机构的债券交易活动进行日常监督。 第二章参和者和中介服务机构

第八条下列机构可成为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参和者,从事债券交易业务: (壹)于中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及其授权分支机构; (二)于中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 (三)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运营人民币业务的外国银行分行。 第九条上述机构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应签署债券回购主协议。 第十条金融机构可直接进行债券交易和结算,也可委托结算代理人进行债券交易和结算;非金融机构应委托结算代理人进行债券交易和结算。 第十壹条结算代理人系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代理其他参和者办理债券交易、结算等业务的金融机构。其有关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双边报价商系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于进行债券交易时同时连续报出现券买、卖双边价格,承担维持市场流动性等有关义务的金融机构,双边报价商有关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简称同业中心)为参和者的报价、交易提供中介及信息服务,中央结算公司为参和者提供托管、结算和信息服务。经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同业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可披露市场有关信息。 第十四条债券交易的资金清算银行为参和者提供资金清算服务。 第三章债券交易 第十五条债券交易以询价方式进行,自主谈判,逐笔成交。

国家开发银行金融债券招标价位表暨应急投标书

国家开发银行金融债券招标价位表暨应急投标书 (2013年第6-9期金融债) 第6期3年期DEPO债: 价位点步长(%)最低投标量(万元)最高投标量(万元) % 1,000 50,000 % 1,000 50,000 ……………… %1,000 50,000 %1,000 50,000 价位点步长(%)最低投标量(万元)最高投标量(万元) % 1,000 50,000 % 1,000 50,000 ……………… %1,000 50,000 %1,000 50,000 第8期7年期DEPO债: 价位点步长(%)最低投标量(万元)最高投标量(万元) % 1,000 50,000 % 1,000 50,000 ……………… %1,000 50,000 %1,000 50,000 第9期10年期DEPO债: 价位点步长(%)最低投标量(万元)最高投标量(万元) % 1,000 50,000 % 1,000 50,000 ……………… %1,000 50,000 %1,000 50,000 说明: 1.2013年1月15日上午9:30发标,9:30至11:10进行投标。其中,3年、5年期品种招标时间为上午9:30-10:30,7年、10年期品种招标时间为上午9:30-11:10。 2.投标人可在以上标位内进行不连续投标。

3. 如在投标日投标单位因故不能正常使用发行系统投标,请使用下表作为应急投标书。由授权经办人在应急投标书上签字并加盖公章、填写密押后传真我行。 联系人:韩霜月苗玮任森联系电话:0,,, ,传真电话:0,,,。 4. 收款人名称:国家开发银行,收款人账号:2100004,汇入行名称:国家开发银行总行,向我行汇款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现代化支付系统,支付系统清算行行号:0017。

(完整版)银行金融债券承销团协议模板

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作为发行人) 与 本协议附件一所列明的机构 (作为承销团成员) 关于 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金融债券 之 承销团协议 二零【】年【】月

目录 第一条释义 (1) 第二条本期债券的登记托管和发行 (3) 第三条承销责任 (3) 第四条发行人陈述和保证 (4) 第五条发行人的义务 (6) 第六条承销商陈述和保证 (7) 第七条承销商的其它义务 (9) 第八条税款 (10) 第九条不可抗力及免责 (10) 第十条保密 (11) 第十一条终止 (12)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13) 第十三条通知及送达 (14) 第十四条转让 (15) 第十五条适用法律和争议的解决 (15)

第十六条其它规定 (16) 附件一: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金融债券承销团成员 (21)

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金融债券 承销团协议 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年月在签订: 甲方: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银行”或“发行人”) 乙方:本协议附件一所列明的机构(以下简称“承销团成员”) 上述各方在本协议中单独称为“一方”,合称为“各方”。 鉴于: 1. 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最高待偿还余额不超过 【】亿元人民币(以监管部门批复额度为准)的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金融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 2. 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乙方具备《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承销本期债券的资格。 经友好协商,本协议各方本着诚实守信、平等互利、意思表示真实的原则,就本期债券承销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释义 在本协议中,除非文中另有规定,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发行规模:指本期债券发行总规模为不超过【】亿元人民币。 募集说明书:指发行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为本次发行而制作的《20【】年第【】期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债券募集说明书》。

银行间债券交易规则(试行)

银行间债券交易规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间债券交易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回购业务暂行规定》、《关于各商业银行停止在证券交易所证券回购及现券交易的通知》、《关于开办银行间债券现券交易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下列名词在本规则中具有以下含义: (一)债券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交易的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和中央银行融资券以及其他债券。 (二)交易成员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同业拆借市场可进行债券交易的金融机构。 (三)债券交易指债券买卖和债券回购。 债券买卖是指交易成员以商定的价格买卖一定金额的债券并在规定的结算时间内办理券款交割的交易。 债券回购是指债券持有人(正回购方)在卖出债券给债券购买人(逆回购方)时,买卖双方约定在将来某一指定日期以约定的价格,由正回购方向逆回购方买回相等数量的同品种债券的交易行为。 正回购方是指在债券回购的首次买卖中卖出债券的一方,逆回购方是指在债券回购的首次买卖中买入债券的一方。 (四)交易系统是指由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拆借中心”)管理运作的计算机处理系统、数据通讯系统和通讯网络。 第三条交易成员在债券交易中要遵循自愿、诚信、自律的原则,交易成员自主报价、自选对手、自行清算、自担风险。 第四条拆借中心为交易成员的债券交易提供服务,并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 第二章交易基本规则 第五条交易系统的营业日为每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第六条回购期限最短为1天,最长为1年。交易成员可在此区间内自由选择回购期限,不得展期。 第七条拆借中心根据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提供的交易券种要素公告交易券种的挂牌日、摘牌日和交易的起止日期。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情况综述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参与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情况综述 一、债券结算情况 (一) 融资业务 本月我行发生质押式正回购业务350笔,结算金额共计1135.40亿元。回购期限品种中有R001和R007两个回购品种发生交易,发生金额分别为1068.56亿元和66.84亿元,加权平均利率分别为2.2322%和2.6149%。本月未发生买断式正回购业务。 本月我行发生质押式逆回购业务132笔,结算金额共计295.0773亿元,回购期限中只有R001一个回购品种发生交易,加权平均利率为2.3167%。本月未发生买断式逆回购业务。 本月发生拆借拆入业务36笔, 结算金额114.00亿元。拆借期限品种中有IBO001、IBO04M和IBO06M三个品种发生交易,发生金额分别为112.00亿元、1.00亿元和1.00亿元,加权平均利率分别为2.1525%、3.20%和3.25%。 本月发生拆借拆出业务6笔, 结算金额1.50亿元。拆借期限品种中有IBO001和IBO03M两个品种发生交易,发生金额分别为0.50亿元和1.00亿元,加权平均利率分别为2.0860%和3.95%。 (二)现券业务 本月我行发生一级市场分销买入3笔,结算金额合计1.10亿元;二级市场现券交易228笔,结算金额共计42.50亿元,其中买入交易102笔,金额21.00亿元,卖出交易126笔,金额21.50亿元。

(三)机构参与情况 本月我行与170多家金融机构达成了债券交易。其中主要交易对手方包括国开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包商银行、浙江网商银行等。 (四)债券利息收入情况 本月,按收付实现制我行共计收妥往年人民币债券利息收入11545.64万元,其中国债利息收入3279.17万元;政策性金融债利息收入2185.12万元;商业银行债利息收入55.73万元;企业债利息收入119.48万元;短期融资券利息收入13.73万元;资产证券化利息收入3.93万元;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2444.38万元;中期票据利息收入2077.48万元;超短期融资券170.69万元;政府支持机构债利息收入351.70万元;同业存单利息收入844.23万元。 二、本月综述 综上所述,债券一级市场方面,2019年11月我行增持债券1.10亿元;二级市场上,增持债券21.00亿元,减持债券21.50亿元,债券借贷融出0亿元,债券到期或还本6.80亿元。故截至11月30日,我行持有债券总余额为361.76亿元。 XXX农商银行 二〇一年十二月四日

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风险分析及建议

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风险分析及建议 《深圳金融》2013年第期 摘要:近期,银行间债券市场违规交易案件频发,涉及不同类机构多名金融从业人员,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广受市场关注。本文就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模式、异常交易成因和风险状况进行简要分析并提出相关监管建议。 今年4月开始发酵的债市系列调查源于2010年底财政部国债司相关官员在国债招标中的舞弊案,当事人及其家人控制丙类户套利,此后2011年爆出富滇银行固定投资部窝案,债券市场丙类户异常交易成为重点关注领域。由于债券市场异常交易具有一定的普遍性、隐蔽性和复杂性,在合规性界定和政策措施上尚未形成统一标准。 一、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特点 (一)市场参与主体。商业银行金融市场部、证券公司固定收益部、货币基金、保险公司、理财产品SPV、银行代理的丙类户(企业)是市场的参与主体。按照投资者账户分为甲乙丙三类。甲类为商业银行;乙类一般为信用社、基金、保险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丙类户则大部分为非金融机构法人,不允许直接参与债券交易,须通过甲类户账户进行债券

代理结算,该类机构多为注册门槛较低的投资公司,主要利用人脉渠道和灵活性优势,广泛参与一级市场分销、二级市场代持、过券、远期买断式回购和现券等交易。 (二)主要交易模式。债券市场参与主体可以通过一级市场承销发行和二级市场交易获利。从机构的投资风格来看可分为投资配置型和利差交易型两大类。其中,投资配置性机构主要为商业银行,通过自营投资账户买入债券持有到期获得长线稳定票息,投资目的是资产配置,商业银行的交易账户债券投资规模相对较小,主要是辅助履行做市场商职责并参与市场交易获取利差,此外商业银行代客理财部门的投资往往具有投资配置和交易账户双重性质。市场利差交易机构主要是基金、券商和保险等机构,主要通过低买高卖交易赚取利差,是活跃市场增强流动性的重要力量。在市场上,有关参与主体为获得更高收益,一般会通过债券回购和债券代持两种方法采取杠杆倍数放大资金规模。 (三)债券异常交易。异常交易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存在已久,产生的原因主要有虚增交易规模对倒、调节利润、逃避监管、输送利益等,其外在表象主要是以偏离公允价值的价格来成交。目前有关监管部门对异常交易的界定是,成交价格大幅偏离市场公允价值、单笔报价或交易量远高于实际需求、交易双方或多方以虚增交易量为目的的对倒交易等行为,央行将债券价格与其中债估值偏离200BPs以上界定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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