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公司财务会计核算手册

中铁公司财务会计核算手册
中铁公司财务会计核算手册

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核算方法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资产 (4)

第一节货币资金 (4)

第二节金融资产 (4)

第三节存货 (10)

第四节长期股权投资 (12)

第五节投资性房地产 (15)

第六节固定资产、工程物资及在建工程 (18)

第七节无形资产 (22)

第八节其他资产 (24)

第三章负债 (25)

第一节金融负债 (25)

第二节应付职工薪酬 (28)

第三节其他负债 (29)

第四章所有者权益 (30)

第五章收入 (31)

第六章费用 (35)

第七章利润 (36)

第八章建筑合同 (37)

第九章借款费用 (40)

第十章债务重组 (42)

第十一章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45)

第十二章或有事项 (47)

第十三章所得税 (49)

第十四章外币折算 (52)

第十五章会计政策、会计可能变更和前期差错更正 (55)

第一节会计政策变更 (55)

第二节会计可能变更 (56)

第三节前期差错更正 (57)

第十六章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58)

第十七章财务报告 (59)

第一节财务报告编制的差不多要求 (59)

第二节财务报表 (60)

第三节合并财务报表 (61)

第四节会计报表附注 (64)

第五节财务情况讲明书 (64)

第十八章附则 (6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各子、分公司(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企业可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方法规定,结合自身生产经营特点和治理要求,相应制定本方法实施细则,并报股份公司备案。

第四条企业应当按会计主体对其本身发生的交易和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第五条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以持续经营为前提。

第六条企业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报告。

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

企业应当于月度末进行财务结账。

第七条企业会计应当以货币计量。

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企业,能够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然而编报的财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在境外设立的企业向国内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第八条企业应当采纳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第九条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在境外设立的企业能够使用当地文字进行会计记录。

第十条企业在将符合确认条件的会计要素登记入账并列报于会计报表及其附注时,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计量属性进行计量。

第十一条企业能够选择使用的会计计量属性包括:

(一)历史成本。在历史成本计量下,资产按照购置时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或者按照购置资产时所付出的对价的公允价值计量;负债按照因承担现时义务而实际收到的款项或者资产的金额,或者承担现时义务的合同金额,或者按照日常活

动中为偿还负债预期需要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计量。

(二)重置成本。在重置成本计量下,资产按照现在购买相同或者相似资产所需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计量;负债按照现在偿付该项债务所需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计量。

(三)可变现净值。在可变现净值计量下,资产按照其正常对外销售所能收到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扣减该资产至完工时可能将要发生的成本、可能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量。

(四)现值。在现值计量下,资产按照可能从其持续使用和最终处置中所产生的以后净现金流入量的折现金额计量;负债按照可能期限内需要偿还的以后净现金流出量的折现金额计量。

(五)公允价值。在公允价值计量下,资产和负债按照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计量。

第十二条企业在对会计要素采纳历史成本、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公允价值计量时,应当保证所确定的会计要素金额能够取得并可靠计量。

第十三条企业会计信息质量,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企业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

(二)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财务报告使用者的经济决策需要相关,有助于其对企业过去、现在或者以后的情况作出评价或者预测。

(三)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清晰明了,便于财务报告使用者理解和使用。

(四)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具有可比性。同一企业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纳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在附注中讲明;不同企业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纳规定的会计政策、确保会计信息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五)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应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

(六)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反映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所有重要交易或者事项。

(七)企业对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保持应有的慎重,不应高估资产或者收益、低估负债或者费用。

(八)企业关于差不多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得提早或者延后。

第二章资产

第十四条资产,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并由企业拥有或者操纵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第十五条符合资产定义的资源,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应当确认为企业资产,列入资产负债表:

(一)与该资源有关的经济利益专门可能流入企业;

(二)该资源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一节货币资金

第十六条货币资金指企业所拥有的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其他货币资金包括: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卡存款、保证金存款、存出投资款及限制性存款等。

第十七条企业应当设置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日逐笔登记。银行存款应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名

称和存款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有外币现金和存款的企业,应当分不按人民币和外币进行明细核算。

现金账面余额必须与库存数相符;银行存款账面余额应当与银行对账单定期核对,并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第二节金融资产

第十八条金融资产应当在初始确认时划分为下列四类:

(一)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和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1.交易性金融资产,指企业为了近期内出售而持有的金融资产,通常包括企业以赚取差价为目的购入的股票、债券、基金等。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金融资产,应当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

(1)取得该金融资产的目的,要紧是为了近期出售;

(2)属于进行集中治理的可辨认金融工具组合的一部分,且有客观证据表明企业近期采纳短期获利方式对该组合进行治理;

(3)衍生工具中不作为有效套期工具的,也应当划分为交

易性金融资产或者金融负债。然而,被指定且为有效套期工具的衍生工具、属于财务担保合同的衍生工具、与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工具除外。

2.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指企业基于风险治理、战略投资需要等而将其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只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金融资产,才能够在初始确认时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1)该指定能够消除或明显减少由于该金融资产的计量基础不同所导致的相关利得或损失在确认或计量方面不一致的情况;

(2)企业风险治理或投资策略的正式书面文件已载明,该金融资产组合、或该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组合,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进行治理、评价并向关键治理人员报告。

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不得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二)贷款和应收款项,指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的非衍生金融资产,包括应收票据、应收账款、

应收利息、应收股利、其他应收款以及长期应收款等。

1.应收票据指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而收到的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2.应收账款指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应收取的款项。

3.预付账款指企业按照合同规定预付的款项。

4.应收股利指企业应收取的现金股利和应收取其他单位分配的利润。

5.应收利息指企业因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及存放于金融机构款项等应收取的利息。

6.其他应收款指企业除上述应收款项以外的其他各种应收、暂付的款项。

7.长期应收款指企业因融资租赁、采纳递延方式具有融资性质的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等产生的应收款项,以及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

(三)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指初始确认时即被指定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以及除贷款和应收款项、持有至到期投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以外的金融资产。

(四)持有至到期投资,指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且治理层有明确意图和能力持有至到期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表明企业没有明确意图将金融资产投资持有至到期:

1.持有该金融资产的期限不确定;

2.发生市场利率变化、流淌性需要变化、替代投资机会及其投资收益率变化、融资来源和条件变化、外汇风险变化等情况时,将出售该金融资产。然而,无法操纵、预期可不能重复发生且难以合理可能的独立事项引起的金融资产出售除外;

3.该金融资产的发行方能够按照明显低于其摊余成本的金额清偿;

4.其他表明企业没有明确意图将该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的情况。

第十九条企业在初始确认时将某金融资产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后,不能重分类为其他类金融资产;其他类金融资产也不能重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第二十条企业成为金融资产合同的一方时,应当以公允价

值进行初始确认。金融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终止确认:(一)收取该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终止;

(二)该金融资产已转移。

终止确认,指将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从资产负债表内予以转销。

第二十一条金融资产按以下原则计量:

(一)初始计量

企业初始确认金融资产,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关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相关交易费用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关于其他类不的金融资产,相关交易费用应当计入初始确认金额。

(二)后续计量

1.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采纳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以及与该等金融资产相关的股利和利息收入计入当期损益。

2.贷款和应收款项:

采纳实际利率法,按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在终止确认、发生减值或摊销时产生的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3.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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