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跨穿沿河构筑物河道管理技术规定

上海市跨穿沿河构筑物河道管理技术规定
上海市跨穿沿河构筑物河道管理技术规定

上海市跨、穿、沿河构筑物河道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沪水务[2007]365号

1 总则

1、1 为规范本市河道管理范围内跨、穿、沿河构筑物的建设与管理,保障防汛安全,满足河道功能要求,维护河网生态,

发挥河道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水法》、《上海市防汛条例》、《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与相关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河道上新建、改建、扩建的跨、穿、沿河构筑物,包括桥梁、码头、隧道、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水口与亲水平台等构筑物。

跨、穿、沿河构筑物除满足本规定外,同时应符合流域与相关行业的有关规定。

1、3 新建、改建、扩建的跨、穿、沿河构筑物,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与其她技术要求,不应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不应影响河道水质。

2 跨河构筑物

2、1 桥梁、管线等跨河构筑物,其墩柱不宜布置在河道堤防设计断面以内。确需在河道堤顶设置墩柱的,应保障防汛通道畅通。

2、2 跨河构筑物与堤顶防汛通道之间的净空高度应满足防汛抢险、河道维护管理等方面的要求。

2、3 规划河口宽度小于等于22m的河道,桥梁应一跨过河;规划河口宽度大于22m时,桥梁优先考虑一跨过河,确有困难

的,中跨跨径不应小于16m,且大于规划河底宽度。

黄浦江等Ⅳ级以上航道(包括Ⅳ级)及苏州河、淀浦河、环岛运河等重要河道,其跨河构筑物另行专题研究。

2、4 跨河桥梁梁底高程(吴淞高程基准下同)应按下列原则确定:

⑴不低于防洪(潮)水位加安全超高;

⑵不低于规划河道堤防(防汛墙)顶高程;

⑶满足河道保洁、疏浚等维护管理作业船舶通行要求。

其中各水利片内(圩外河道)跨河桥梁梁底高程应满足要求(详见附录Ⅳ)。

2、5 河道中的桥墩(柱)布置及结构型式应有利于河道水流。对于多跨桥梁,中跨宜以河道中心线为基准对称布置。

2、6 桥梁建设时,其垂直投影面内及上下游各30m河道两岸堤防(防汛墙)需同步按规划要求实施。

2、7 村级河道建桥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后,可以以涵代桥,涵洞宜为方涵型式,其过流能力应满足防汛安全要求,一般不应小于河道过流能力的3/4(其中村级河道不应小于河道过流能力的1/2),涵洞底板顶高程宜高于规划河底高程50cm。

3 穿河构筑物

3、1 穿河构筑物的顶部(包括保护层)距规划河底(现状河底高程低于规划河底的,按现状计算)的埋置深度不应小于

100cm。

3、2 设置沉管隧道、大型管道与大型取排水口时,应避免造成不利的河床变化与碍洪水流。必要时应通过模拟试验研究,

确定改善措施。

3、3 穿河管线工作井的布置不应影响堤防的安全,并应满足河道整治及维护管理的需要,距离规划河口线不应小于

10m。

3、4 燃气、油料、原水引水等管道穿越河道的,其保护范围内河道上下游两岸堤防(防汛墙)必须按规划要求同步实施(河道两岸新建堤防长度均不应小于30m)。

3、5 建设穿河构筑物的,应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相应位置设置永久性的识别标志。

4 沿河构筑物

4、1 沿河构筑物的布置不应影响河道的行洪能力。

4、2 沿河码头应采用挖入式布置。

4、3 亲水平台高程应高出河道常水位或景观控制水位30cm 以上。

4、4亲水平台外缘不宜超越河道规划河口线。

上海市跨、穿、沿河构筑物河道管理技术规定(试行)条文说

1总则

《中华人民共与国防洪法》第27条规定: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措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与其她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

根据《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50286-98第2、1、5

条规定,堤防工程上的涵、闸、泵站等建筑物及其她构筑物的设计防洪标准,不应低于堤防工程的防洪标准。

2 跨河构筑物

2、1 为保证堤防的稳定,确保防洪安全,《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50286-98第9、

3、1条规定,桥梁、渡槽、管道等跨堤建筑物、构筑物,其支墩不应布置在堤身设计断面以内。

根据本市河道的实际情况,若全部禁止在在堤身设计断面以内布置墩柱,对于规划河口宽度超过22m的河道,其跨河桥梁、管线等构筑物的跨度较大。因此,特殊情况下允许桥梁、管线等跨河构筑物的墩柱布置在河道堤防设计断面以内,但应保障防汛通道畅通。

2、2 《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50286-98第9、

3、2条规定,跨堤建筑物、构筑物与堤顶之间的净空高度应满足堤防交通、防汛抢险、管理运行等方面的要求。

2、3 跨河桥涵不应影响防汛安全、不应缩窄河床宽度。

根据《公路桥涵通用设计规范》JTGD60—2004及本市实际,预制预应力板梁长度最大为25m。因此,规划河口宽度小于等于22m的河道,跨河桥梁可实现一跨过河。

为减少布置在堤身设计断面以内的墩柱数量,减少阻流影响,中跨跨径不应小于16m。

2、4 跨河桥梁梁底高程应按下列原则确定:

⑴不低于防洪(潮)水位加安全超高。《公路桥涵通用设计规范》JTGD60—2004第3、3、2条规定,桥下净空应根据计算水位(设计水位计入壅水、浪高等)或最高流冰水位加

安全高度确定。在不通航、洪水期无大漂浮物的河流上,桥涵梁底高程应高出设计洪水位0、5m。

鉴于本市内河高水位持续时间一般不超过24h,其安全高度可适当降低,建议取0、3m。

⑵满足河道保洁、疏浚等维护管理作业船舶通行要求。本市河道保洁、疏浚等维护管理作业船舶通行需要的净空高度按工作水位加船舶通行净空高度计,工作水位为河道常水位(一般为2、2~2、8m),中心城区船舶通行净空高度一般为2、0m,郊区一般为2、3m。

各水利片内(圩外河道)跨河桥梁梁底高程分析表(详见附录Ⅳ):

2、5 《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沿河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立项或者申请建设许可时,应当将区域内河段的部分整治项目纳入建设项目计划并与建设项目同步

实施。从保障桥梁安全出发,结合河道管理的需要,桥梁垂直投影面内及上下游各30m河道两岸堤防(防汛墙)需同步按规划要求实施。

2、6 为便于河道的养护、管理,建议涵洞优先采用方涵形式。

《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JTG D60-2004)第3、2、2 规定:当小桥、涵洞的上游条件许可积水时,依暴雨径流计算的流量可考虑减少,但减少的流量不宜大于总流量的1/4。

对于暴雨径流,允许在小桥涵的上游有短时间的积水,以压缩涵洞孔径,但必须保证积水壅高不会危及上游的安全。因此,涵洞的过流能力一般不应小于河道过流能力的3/4,(村级

河道一般不应小于河道过流能力的1/2)。

为防止涵洞淤积,涵洞底板顶高程宜高于规划河底高程50cm。

3 穿河构筑物

3、1 根据《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J14-87)第3、10、2条规定,倒虹管的管顶距规划河底一般不宜小于0、5m,遇冲刷河床应考虑防冲措施。

3、2 根据《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J13-86)第5、0、25条规定,管道穿过河流时,可采用管桥或河底穿越等型式,有条件时应尽量利用已有或新建桥梁进行架设。穿越河底的管道,应避开锚地,……管顶距河底的埋设深度应根据水流冲刷条件确定,一般不得小于0、5m,但在航道范围内不得小于1、0m。并均应有检修与防止冲刷的设施。

3、3 根据以上行业标准及河道维护管理需要,穿河构筑物的顶部(包括保护层)距规划河底(现状河底高程低于规划河底的,按现状计算)的埋置深度不应小于1、0m。

3、4 根据本市穿河管线工作井的实际施工情况,为确保堤防安全、满足河道维护管理需要,工作井临河侧边线距离规划河口线最小距离不应小于10m。

4 沿河构筑物

参照《上海市内河航道管理条例》第28条规定,沿河码头应采用挖入式布置,既可保护作业船舶的安全,又减少对河道过流能力的影响。

河道治理工程概况技术标准和规范

河道治理工程概况技术标准和规范 一、编制依据 1、《某市某镇云龙河治理工程》招标文件。 2、本工程执行技术标准和规范《水工建筑物岩石基础开挖工程施工技术规范》(SL 47—94) 《水工砼施工规范》(SDJ207—82) 《地面与基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18—83) 《水利水电施工组织设计规范》(SDJ338—89) 《防洪标准》(GB50201—94) 《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他洪水标准》(SL252 —2000)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04—92) 《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92)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规范》(DL / T5100—2000) 《砌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03—98) 《混凝土拌和用水标准》(JGJ63 —89) 《土工试验规程》 (SDl28 —87) 《水利水电工程土工合成材料应用技术规范》(SL /T225— 98) 《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107—87) 《钢筋焊接及验收规范》(JGJl8 —96)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 —1999) 《堤防工程施工规范》(SLl7l 一96) 二、工程概况 建设地点:某市某镇云龙河(K1+900)?K2+740)

主要建设内容:河道疏挖、护砌、新建人行桥等 1 、工程地质条件 某镇云龙河治理工程区位于某市北部,西北与重庆接壤,处于鄂西南褶皱山地,属构造剥蚀的高山盆地;区内山脉延伸方向与大地构造的主体方向基本一致;地面高程一般为1400 —1500m,最高峰达1850m左右,相对高差450m 区内自第三纪以来,地壳一直处于间歇性的上升过程 中,形成区内构造剥蚀、侵蚀地貌;受岩性、构造、水文气象等因素制约,岩溶、阶地、剥蚀堆积地貌相间发育;区内发育石芽、溶槽、溶洞等岩溶地貌和风化剥蚀、侵蚀形成陡崖、崩塌堆积及河流冲积堆积的阶地。 区内水系较发育,主干水系与区域构造线的方向一致,支流呈树支状,多为溪沟,沟谷狭窄,坡降大,流量小。区内水系受到构造的限制,方向顺构造线方向延。 鄂西区内地层出露较全,下自寒武系,上至三叠?侏罗系地层均有出露;工程区只出露三叠系嘉陵江组和大冶组地层,第四系松散堆积零星分布于地表。 工程所在区域位于新华夏构造体系第三隆起带、鄂西隆起带的北端;大地构造分区属扬子准地台的次级构造上扬子台褶带(亦称八面山台褶带)。扬子准地台的基底由早元古代地层组成,燕山运动产生强烈褶皱并伴随一系列断裂构造;但本区内构造以褶皱为主,断裂次之。区内主要构造线的方向为北东向,褶

上海市滩涂管理条例(2010修正)

上海市滩涂管理条例(2010修正) 【法规类别】水利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上海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0.09.17 【实施日期】1997.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上海市滩涂管理条例 (1996年10月31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9月17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本 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为了加强滩涂资源管理,合理开发利用滩涂,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长江口、东海和杭州湾沿岸以及岛屿四周的滩涂。现有港区以及国家和本市确定的规划港区除外。 本条例所称开发利用滩涂,是指滩涂的促淤、圈围、利用和保护。 第三条本市滩涂属国家所有。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占用滩涂。

第四条开发利用滩涂应当根据本市城乡建设需要,遵循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合理开发、有偿使用的原则。 本市鼓励和支持国内外投资者开发利用滩涂,谁投资谁受益。 本市依法保护开发利用滩涂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市和滨江沿海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统一规划,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促进滩涂的开发利用。 第六条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开发利用滩涂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上海市滩涂管理处(以下简称市滩涂管理处)具体负责本市开发利用滩涂的管理工作。 滨江沿海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滩涂的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的领导。 本市城市规划、房屋土地、港务、航道、海监、海洋、环境保护、财政、物价、农业、渔业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七条本市开发利用滩涂总体规划由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经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全市城市总体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开发利用滩涂规划应当与航道、港口、环境保护、土地利用、海洋开发等专业规划相协调,滩涂的圈围规划线不得超过驳岸规划线。 第八条促淤工程应当根据本市开发利用滩涂总体规划,结合长江口、杭州湾的整治规划组织实施。 第九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多渠道、多层次、多元化的方式,筹集开发利用滩涂资金。 开发利用滩涂资金来源主要有:

常用生态护坡护岸技术

常用生态护坡护岸技术 1一般规定 1.1本规程参照《广东省中小河流治理工程设计指南(试行)》,梳理出适合城市河湖较为生态的护坡护岸技术。 1.2生态护岸是一种利用植物或者植物与工程措施相结合的、既能有效减小水流和波浪对岸坡基土的冲蚀和淘刷,又能美化造景、维护生态环境的新型护岸形式。 1.3生态护岸的功能主要包括防洪安全、固土护坡、水土保持、缓冲过滤、净化水质、生态修复、改善环境、美化景观等。 1.4生态护岸工程设计应使工程措施对河流的生态系统冲击最小化,不仅对水流的流量、流速、冲淤平衡、环境外观等影响最小,还要创造适于动物栖息及植物生长、微生物生存所需要的多样性生境。 1.5生态护岸工程设计应遵循岸坡稳定、行洪通畅、材质自然、透气透水、节省投资等原则。 1.6常用生态护岸主要包括植物护岸、土工材料复合种植基护岸、绿化混凝土护岸、格宾石笼护岸、机械化叠石护岸、生态浆砌石护岸、多孔预制混凝土块体护岸、自嵌式挡墙护岸等。2植物护岸 2.1植物护岸技术是一种完全依靠植物进行河道岸坡保护的技术,通过有计划地种植植物,利用其根系锚固土壤的力学效应和茎叶截留降雨、削弱溅蚀、抑制地表径流的水文效应,消浪促淤、减小水土流失、固滩护岸。 2.2植物护岸主要优点如下: 1对河流生态环境影响小,有利于维护河流健康,生态环保效果好。 2在固土护岸的同时,兼具景观营造的功能。 3促进有机物降解,改善水质,净化空气,调解小气候。 4节省工程材料和人力,低碳节能,环境负荷小。 5节省投资。 6植物护岸具有自我适应、自我修复的能力,管理维护成本低。 2.3植物护岸对基土的抗冲刷保护能力较弱,适宜用于坡度较缓、水流速度较小的岸坡,河道水流速度一般宜小于2m/s。 2.4护岸植物设计的总原则是建立符合当地的立地条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的植物群落。植物种类的选择应考虑河道类型、功能、河段和坡位等因素进行,并遵循下列原则:

上海市跨、穿、沿河构筑物河道管理技术规定

上海市跨、穿、沿河构筑物河道管理技术规定 7/6/2007 AM 12:00:00 1 总则 1.1 为规范本市河道管理范围内跨、穿、沿河构筑物的建设和管理,保障防汛安全,满足河道功能要求,维护河网生态,发挥河道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上海市防汛条例》、《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河道上新建、改建、扩建的跨、穿、沿河构筑物,包括桥梁、码头、隧道、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水口和亲水平台等构筑物。 跨、穿、沿河构筑物除满足本规定外,同时应符合流域和相关行业的有关规定。 1.3 新建、改建、扩建的跨、穿、沿河构筑物,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应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不应影响河道水质。 2 跨河构筑物 2.1 桥梁、管线等跨河构筑物,其墩柱不宜布置在河道堤防设计断面以内。确需在河道堤顶设置墩柱的,应保障防汛通道畅通。 2.2 跨河构筑物与堤顶防汛通道之间的净空高度应满足防汛抢险、河道维护管理等方面的要求。 2.3 规划河口宽度小于等于22m的河道,桥梁应一跨过河;规划河口宽度大于22m时,桥梁优先考虑一跨过河,确有困难的,中跨跨径不应小于16m,且大于规划河底宽度。 黄浦江等Ⅳ级以上航道(包括Ⅳ级)及苏州河、淀浦河、环岛运河等重要河道,其跨河构筑物另行专题研究。 2.4 跨河桥梁梁底高程(吴淞高程基准下同)应按下列原则确定: 1、不低于防洪(潮)水位加安全超高; 2、不低于规划河道堤防(防汛墙)顶高程; 3、满足河道保洁、疏浚等维护管理作业船舶通行要求。 其中各水利片内(圩外河道)跨河桥梁梁底高程应满足表2.4的要求。

河道管理职责规定

河道管理职责规定 河道管理职责规定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黄河河道管理,确保各级河道主管机关及其人员正确履行河道管理职责,确保黄河防洪安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水利部规章,参考黄委会和河南黄河河务局的有关规定,结合新乡黄河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河道主管机 关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实行权(力)责一致、团结协作、互利互惠原则。局属各河道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享有权力、承担义务,各部门应相互配合、通力协作,共同确保黄河水工程的完整和黄河防洪安全。 第四条本规定实行过错归责原则。过错是指故意和过失。 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某种危害结果而希望或放任结果发生的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 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某种危害结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危害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 第二章部门职责 第五条黄河河道监督管理,实行各级各部门负责制。 第六条黄河水政监察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水法规,提高人民群众的水法规意识,预防和减少水事违法案件的发生;(《水政监察工作章程》第九条) (二)加强河道巡查,及时发现和报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的、未经同意擅自进行的、可能引发水事纠纷的水事行为;(《黄河河道管理巡查报告制度》第四条) (三)查处水事违法行为,对违反水法规的行政相对人实施行政处罚或采取其他行政措施; (四)配合和协助公安、司法部门查处水事治安和刑事案件; (五)办理行政许可和行政事业性规费征收等有关事宜。

第七条建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所辖河道管理范围内直管水工程及其设施(包括大堤临河50米、背河100米,控导工程临河30米、背河50米管护范围)发生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水事行为的巡查、报告和制止; (二)配合水政部门查处第一款规定的水事违法行为; (三)配合水政监察部门做好河道内建设项目的行政许可工作;建管部门应当对其技术方面严格审查,确保建设项目技术符合防洪标准和其他技术要求,建管部门应向水政部门提供真实、完整的技术审查报告; (四)加强河道建设项目施工的监督管理,严把竣工验收关。 (五)对黄河工程突发事件负有快速处理、报告的责任。 第八条防汛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河道管理范围内阻碍行洪障碍物的清除; (二)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提出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 (三)申请同级防汛指挥部责令设障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清除; (四)逾期未清除的,申请防汛指挥部组织强行清除,清障的全部费用由设障者承担。 第九条各级水政监察部门对本辖区发现的水事违法案件,应正确履行下列职责: (一)属于自己管辖的简易案件,应及时现场处理;其他水事违法案件,应及时立案查处; (二)查处水事违法案件应收及相关材料和证据,包括文书、图表、实物、视听资料等,保证案件资料的齐全、完整; (三)查处水事违法案件,应遵循法律程序并保证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四)对已作出的水行政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条按照《河南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规定》,水政部门负责河道建设项目的水行政许可,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属于自己管辖范围的河道建设项目申请;建设项目申请单位提交资料不齐全或需要修改的,书面告知申请单位;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印发奉贤区河道管制实施细则.doc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奉贤区河 道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文单位:奉贤区人民政府 文号:沪奉府[2004]108号 发布日期:2004-12-1 执行日期:2005-1-1 生效日期:1900-1-1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 《奉贤区河道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第二十六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二00四年十二月一日 奉贤区河道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河道长效管理,确保防汛安全,改善水环

境、水生态,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发挥河道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上海市防汛条例》、《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奉贤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区管、镇管和市托管河道(包括湖泊洼淀、人工水道、河道沟叉)的整治、利用、养护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河道管理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负责相结合、统一规划与分期实施相结合、河道整治与综合治理相结合、合理利用与积极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奉贤区水务局是本区河道的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细则的实施工作。 第五条奉贤区水务局应履行以下河道管理职责: (一)负责对本区范围内的河道日常监督、管理和指导,并对全区河道管理和保洁养护工作进行考核检查;

(二)对本区范围内的河道实行统一管理、规划,并负责实施河道的综合治理工作; (三)受理本区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申请,核发《审核同意书》; (四)受理本区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申请,核发《施工同意书》; (五)受理本区河道范围内临时使用水域或陆域的申请,核发《河道临时使用许可证》; (六)对临时使用青坎岸线的单位和个人,如有损毁堤防、护堤地、围堰等行为,依照有关、进行处罚; (七)对本区水面积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对河道整治工作领导。各镇河道管理分所应当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各自

实施办法》的公告

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实施办法》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财政部、税务总局、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生态环境部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的建设用地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的,纳税人为用地申请人,其中用地申请人为各级人民政府的,由同级土地储备中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政府委托的其他部门、单位履行耕地占用税申报纳税义务。 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实际用地人。 第三条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包括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和未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 第四条基本农田,是指依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内的耕地。

第五条免税的军事设施,具体范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规定的军事设施。 第六条免税的学校,具体范围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大学、中学、小学,学历性职业教育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以及经省级人民政府或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技工院校。 学校内经营性场所和教职工住房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七条免税的幼儿园,具体范围限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幼儿园内专门用于幼儿保育、教育的场所。 第八条免税的社会福利机构,具体范围限于依法登记的养老服务机构、残疾人服务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内,专门为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场所。 第九条免税的医疗机构,具体范围限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医疗机构内专门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场所及其配套设施。 医疗机构内职工住房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十条减税的铁路线路,具体范围限于铁路路基、桥梁、涵洞、隧道及其按照规定两侧留地、防火隔离带。 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

7种常用河道生态护坡形式

生态护坡的定义 生态护坡,是综合工程力学、土壤学、生态学和植物学等学科的基本知识对斜坡或边坡进行支护,形成由植物或工程和植物组成的综合护坡系统的护坡技术。 开挖边坡形成以后,通过种植植物,利用植物与岩、土体的相互作用(根系锚固作用)对边坡表层进行防护、加固,使之既能满足对边坡表层稳定的要求,又能恢复被破坏的自然生态环境的护坡方式, 是一种有效的护坡、固坡手段。 生态护坡的功能 (1)、护坡功能:植被有深根锚固、浅根加筋的作用; (2)、防止水土流失:能降低坡体孔隙水压力、截留降雨、削弱溅蚀、控制土粒流失; (3) (1))和水文效应( 优点:耐高温干旱, 缺点: b.,优点:1. c. 优点:1.土工格 缺点:当土工格栅裸露时,经太阳暴晒会缩短其使用寿命;部分聚丙烯材料的土工格栅遇火能燃烧。 (3)、生态石笼护坡:石笼网是由高抗腐蚀、高强度、有一定延展性的低碳钢丝包裹上PVC材料后 使用机械编织而成的箱型结构。根据材质外形可分为格宾护坡、雷诺护坡、合金网兜等。 优点:1.具有较强的整体性、透水性、抗冲刷性、生态适宜性;2.应用面广;3.有利于自然植物的生长,使岸坡环境得到改善;4.造价低、经济实惠,运输方便。 缺点:由于该护坡主体以石块填充为主,需要大量的石材,因此在平原地区的适用性不强;在局部互岸破损后需要及时补救,以免内部石材泄露,影响岸坡的稳定性。 (4)、植被型生态混凝土护坡:生态混凝土是一种性能介于普通混凝土和耕植土之间的新型材料,由 多孔混凝土、保水材料、缓释肥料和表层土组成。

优点:1.可为植物生长提供基质;2.抗冲刷性能好;3.护坡孔隙率高,为动物及微生物提供繁殖场所;4. 材料的高透气性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被保护土与空气间的湿热交换能力。 缺点:1.降碱处理问题;2.强度及耐久性有待验证;3.可再播种性需进一步验证;4.护岸价格偏高。(5)、生态袋护坡:生态袋是采用专用机械设备,依据特定的生产工艺,把肥料、草种和保水剂按一定 密度定植在可自然降解的无纺布或其他材料上,并经机器的滚压和针刺等工序而形成的产品。 优点:1.稳定性较强;2.具有透水不透土的过滤功能;3.利于生态系统的快速恢复;4.施工简单快捷。缺点:1.易老化,生态袋内植物种子再生问题。2.生态袋孔隙过大袋状物易在水流冲刷下带出袋体, 造成沉降,影响岸坡稳定; (6)、多孔结构护坡:多孔结构护坡是利用多孔砖进行植草的一类护坡,常见的多孔砖有八字砖、六棱护坡网格砖等。这种具有连续贯穿的多孔结构,为动植物提供了良好的生存空间和栖息场所,可在水陆之间进行能量交换,是一种具有"呼吸功能"的护岸。同时,异株植物根系的盘根交织与坡体有机 优点:1.,水 缺点:1. (7),主要情况下, 优点:1. ,施工 缺点:1. 垮塌;2.,且容

上海市跨穿沿河构筑物河道管理技术规定

上海市跨、穿、沿河构筑物河道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沪水务[2007]365号 1 总则 1、1 为规范本市河道管理范围内跨、穿、沿河构筑物的建设与管理,保障防汛安全,满足河道功能要求,维护河网生态, 发挥河道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水法》、《上海市防汛条例》、《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与相关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河道上新建、改建、扩建的跨、穿、沿河构筑物,包括桥梁、码头、隧道、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水口与亲水平台等构筑物。 跨、穿、沿河构筑物除满足本规定外,同时应符合流域与相关行业的有关规定。 1、3 新建、改建、扩建的跨、穿、沿河构筑物,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与其她技术要求,不应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不应影响河道水质。 2 跨河构筑物 2、1 桥梁、管线等跨河构筑物,其墩柱不宜布置在河道堤防设计断面以内。确需在河道堤顶设置墩柱的,应保障防汛通道畅通。 2、2 跨河构筑物与堤顶防汛通道之间的净空高度应满足防汛抢险、河道维护管理等方面的要求。 2、3 规划河口宽度小于等于22m的河道,桥梁应一跨过河;规划河口宽度大于22m时,桥梁优先考虑一跨过河,确有困难

的,中跨跨径不应小于16m,且大于规划河底宽度。 黄浦江等Ⅳ级以上航道(包括Ⅳ级)及苏州河、淀浦河、环岛运河等重要河道,其跨河构筑物另行专题研究。 2、4 跨河桥梁梁底高程(吴淞高程基准下同)应按下列原则确定: ⑴不低于防洪(潮)水位加安全超高; ⑵不低于规划河道堤防(防汛墙)顶高程; ⑶满足河道保洁、疏浚等维护管理作业船舶通行要求。 其中各水利片内(圩外河道)跨河桥梁梁底高程应满足要求(详见附录Ⅳ)。 2、5 河道中的桥墩(柱)布置及结构型式应有利于河道水流。对于多跨桥梁,中跨宜以河道中心线为基准对称布置。 2、6 桥梁建设时,其垂直投影面内及上下游各30m河道两岸堤防(防汛墙)需同步按规划要求实施。 2、7 村级河道建桥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后,可以以涵代桥,涵洞宜为方涵型式,其过流能力应满足防汛安全要求,一般不应小于河道过流能力的3/4(其中村级河道不应小于河道过流能力的1/2),涵洞底板顶高程宜高于规划河底高程50cm。 3 穿河构筑物 3、1 穿河构筑物的顶部(包括保护层)距规划河底(现状河底高程低于规划河底的,按现状计算)的埋置深度不应小于 100cm。 3、2 设置沉管隧道、大型管道与大型取排水口时,应避免造成不利的河床变化与碍洪水流。必要时应通过模拟试验研究,

深圳市跨、穿、沿河建设项目河道管理技术规定

深圳市跨、穿、沿河建设项目河道管理技术规定 (试行) 1.总则 1.1为规范本市河道管理范围内跨、穿、沿河建设项目的建设和管理,保障河道防汛安全,满足河道功能要求,保护河流生态,发挥河道综合效益,根据河道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适用于本市河道上新建、改建、扩建的跨、穿、沿河构筑物,包括桥梁、箱涵、码头、隧道、管线、缆线、取水口、排水口等构筑物。本市海堤上的新建、改建、扩建的跨、穿、沿堤建设项目在确保堤身安全的前提下可参照执行。 1.3跨、穿、沿河构筑物除满足本规定外,同时应符合相关行业的技术规程规范。 1.4新建、改建、扩建的跨、穿、沿河构筑物,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应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不影响河道水质和景观效果,不影响已建其他构筑物的使用和安全。 2.建设项目设计原则 2.1符合防洪(潮)规划的原则。跨、穿、沿河构筑物,应满足规划防洪(潮)标准,其布置应充分考虑河道现状和今后综合整治工程措施(包括治河截污系统、生态景观建设)等实施的方便和可能。原则上不得在河道行洪断面中设置碍洪构筑物,若确因结构需要在行洪断面中设置构筑物并引起洪水位壅高,则应采取断面补偿的方法拓宽行洪断面,避免水位壅高,不得降低河道现有的防洪(潮)标准。 2.2除因市政交通需要在河道中设置桥梁(箱涵)等跨和构筑物外,其他构筑物需通过河道,原则上应采用埋穿河方式通过河道。 2.3考虑神态和美观的原则。任何涉河构筑物,应考虑对河道生态和景观的影响。 2.4跨河构筑物下部净空须满足机械清淤和水面保洁的原则。为满足机械清淤和水面保洁的要求,跨河构筑物底部与常水位之间的净空须在2~3m以上。 3.建设项目具体要求 3.1跨河构筑物 3.1.1桥梁等跨河构筑物,其墩柱不宜布置在河道堤防设计断面以内。确需在河道堤顶设置墩柱的,应保障防汛通道畅通。 3.1.2跨河构筑物与堤顶防汛通道之间的净空高度应满足防汛抢险、河道维护管理等方面的要求。确因条件限制无法满足的,也应采取其他措施保证防汛通道的通畅和使用的便利。3.1.3规划河道上口宽度小于等于22m的河道,桥梁原则上应一跨过河;规划河道宽度大于22m时,桥梁优先考虑一跨过河,确有困难的,中跨跨径不应小于16m。 3.1.4跨河桥梁梁底高程除满足本规定第2.4及3.1.2款规定外,还应同时满足以下要求:(1)不低于防洪(潮)水位加安全超高的; (2)不低于规划河道堤防(防汛墙)顶高程; (3)满足河道保洁、疏浚等维护管理作业船舶通行要求。 3.1.5河道中的桥墩(柱)布置及结构型式应有利于河道水流,跨河构筑物轴线的法线方向与水流流向交角不宜超过5°。对于多跨桥梁,中跨宜以河道中心线为基准对称布置。 3.1.6桥梁建设时,其垂直投影面内及上下游各30m河道两岸堤防(防汛墙)需由桥梁建设单位同步按规划要求实施。 3.1.7建桥确有困难时,向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办理手续后,可以以涵代桥,涵洞宜为方涵型式,其过流能力应满足防汛安全要求并留有一定余地,一般按河道规划过流能力1.2倍以上进行配置,涵洞底板顶高程宜高于规划河底高程50cm。无压涵洞上部净空尚应满足有关

上海市工业开发区建设规范

上海市工业开发区建设规范* 2004年6月22日 前言 为科学规划本市工业和工业开发区的布局,加快推进土地向规模经营集中、工业向园区集中、居住向城镇集中,加强生态环境保护,规范和引导工业开发区的建设管理,推进工业开发区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由上海市经济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的主要起草单位:上海市经济委员会工业区管理处、上海市经济委员会综合规划室、上海财经大学国际工商管理学院 本标准的主要起草人:夏雨、周强、龚仰军、亓书理、王强、朱婷、叶浩军、李清娟、陈彤、王少华 本标准为首次制订。 1.范围 1.1.本标准规定了工业开发区的分类、产业导向、规划布局和土地利用,提出了电力、燃气、供热、供水、排水、通讯、道路、防汛等基础设施建设的规范要求,以及工业开发区环境保护和商务环境建设的要求。 1.2.本标准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有明确地域界限、以制造业企业集聚为主的工业开发区的开发和建设。 1.3.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中成片的工业用地可参照此标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 *:G0407。本文是上海市经济委员会综合规划室委托课题的修订稿。本课题作为地方标准,已以DB31/T320-2004于2004年9月1日起实施。

用文件,其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改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但鼓励制定本标准的各方研究确定是否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J 16-1987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1版) GBJ 137-1990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 3095-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 3096-1993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12348-1990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GB/T 24001-1996 环境管理体系规范使用指南 GB 50028-1993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2002版) GB 50052-1995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GB 50217-1994 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 GB 50220-1995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 GB 50282-1998 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 GB 50289-1998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 GB 50293-1999 城市电力规划规范 GB 50318-2000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 CJJ 17-2001 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 CJJ 34-2002 城市热力网设计规范 DB31/199-1997 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 《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 《上海市防汛条例》 《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 《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 《上海市消防条例》 《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

河道生态修复技术

生态河道修复工程 河道是包括土地、动植物、水体的复杂生态系统。具有调节径流、调蓄水量、去除水中有毒有害物质,提供水生、陆生动物栖息地的功能,植被特征明显不同于两侧土地,有较高水平的物种多样性,种群密度和物生产率。 我国目前河道修复工程多考虑河道的水利条件,常见的河道整治工程如下:1、加高河堤;2、采用钢筋混凝土和块石结构;3、河道人工化、渠道化;4、清淤。采用以上方法将极大的影响河道生态功能,造成河道生境单一,水生植物缺乏,周边生态食物链断裂,生物多样性减少,河道净化能力较差等后果。 河道生态修复以生态手段,使河道生态系统恢复到被破坏前的近似状态,且能够自我维持动态平衡的复杂过程。生态修复需要对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包括水质净化物理过程、化学过程、生物特征有充分的认识。工程设计主要包括河流生态修复设计,河床生态修复设计,河岸生态修复设计和河岸带生态修复设计。 一、河流生态修复设计技术 河流生态修复主要任务是将人工河道形态修复成近自然的河道形态。自然河流有如下四中类型:1、顺直微弯型:总体顺直并略有弯曲,深槽、浅滩交错分布其中;2、弯曲型:具有外形曲折、蜿蜒蠕动的动态特性,分布范围广,任意两相邻浅滩的间距约为河宽的5~7倍;3、分汊型:又称江心洲型河道,具有一个或几个江心洲,河身呈莲藕状,具有两股以上的汊道,汊道交替消长;4、游荡型:河身顺直宽浅,沙滩众多,汊道交织,河床变形迅速,主槽摆动不定,水流散乱。河流生态修复中,主要应针对河流形态,将沟渠化的河流形态改造成近自然的河流形态。 1.河流断面设计 河道断面应设计有深潭和浅滩,断面上植物设计应注意层次,设计时应注意乔木、灌木和水生植物布置的位置和宽度,理想的河道断面图如图1所示。 图1 河道剖面理想断面设计 对于硬质化现象严重的河道断面,应以河道修复理想剖面为基础,加以改造。硬质化河道生态修复剖面如图2所示。 图2 硬质化河道生态修复剖面 2.浅滩和深潭河流结构设计 深潭和浅滩是自然河道中常见的较复杂的生境,为浮游生物,鱼类等提供复杂的生活环境,躲避天敌,有利于河道生物多样性的丰富,对于河流生态修复有着重要意义。针对人工河道,应在沿河流方向剖面,塑造地形,形成近自然的深潭和浅滩,深浅变化明显。沿河流方向生态修复剖面如图3所示。

河道管理职责规定

河道管理职责规定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黄河河道管理,确保各级河道主管机关及其人员正确履行河道管理职责,确保黄河防洪安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水利部规章,参考黄委会和河南黄河河务局的有关规定,结合新乡黄河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河道主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实行权(力)责一致、团结协作、互利互惠原则。局属各河道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享有权力、承担义务,各部门应相互配合、通力协作,共同确保黄河水工程的完整和黄河防洪安全。 ????第四条本规定实行过错归责原则。过错是指故意和过失。 ????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某种危害结果而希望或放任结果发生的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 ????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某种危害结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危害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 ????第二章部门职责 ????第五条黄河河道监督管理,实行各级各部门负责制。 ????第六条黄河水政监察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水法规,提高人民群众的水法规意识,预防和减少水事违法案件的发生;(《水政监察工作章程》第九条)

????(二)加强河道巡查,及时发现和报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的、未经同意擅自进行的、可能引发水事纠纷的水事行为;(《黄河河道管理巡查报告制度》第四条) ????(三)查处水事违法行为,对违反水法规的行政相对人实施行政处罚或采取其他行政措施; ????(四)配合和协助公安、司法部门查处水事治安和刑事案件; ????(五)办理行政许可和行政事业性规费征收等有关事宜。 ????第七条建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所辖河道管理范围内直管水工程及其设施(包括大堤临河50米、背河100米,控导工程临河30米、背河50米管护范围)发生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水事行为的巡查、报告和制止; ????(二)配合水政部门查处第一款规定的水事违法行为; ????(三)配合水政监察部门做好河道内建设项目的行政许可工作;建管部门应当对其技术方面严格审查,确保建设项目技术符合防洪标准和其他技术要求,建管部门应向水政部门提供真实、完整的技术审查报告; ????(四)加强河道建设项目施工的监督管理,严把竣工验收关。 ????(五)对黄河工程突发事件负有快速处理、报告的责任。 ????第八条防汛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河道管理范围内阻碍行洪障碍物的清除; ????(二)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提出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 ????(三)申请同级防汛指挥部责令设障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清除; ????(四)逾期未清除的,申请防汛指挥部组织强行清除,清障的全部费用由设障者承担。

上海市地名管理条例(2010修正)

上海市地名管理条例(2010修正) 【法规类别】行政区划与地名 【发文字号】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4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0.09.17 【实施日期】2010.09.17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修改依据】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11) 上海市地名管理条例 (1998年9月22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9月17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0年9月17日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4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地名管理,适应城市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地名的命名、使用、标志设置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地名包括: (一)区、县、乡、镇、街道、村等名称; (二)山丘、河流、湖泊、岛屿、礁、沙洲、滩涂、水道等名称; (三)开发区、区片、公共绿地、公共广场、游览地、农场、围垦地等名称; (四)居住区、集住地、集镇、自然村等名称; (五)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地下铁道和其他城市轨道交通的站、线,铁路的站、线,公路,机场,港口,码头(含轮渡站),长途客运汽车站,货运枢纽站等名称; (六)海塘、江堤名称; (七)建筑物、构筑物名称; (八)门弄号。 第四条上海市地名委员会和区、县地名委员会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审议决定地名工作的重大事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名管理工作。 上海市地名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地名办)和区、县地名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县地名办)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名管理工作,并依照本条例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区、县地名办业务上受市地名办领导。 第五条市公安部门负责全市的门弄号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地名办指导。区、县公安部门在市公安部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门弄号管理工作。 本市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名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协助市和区、县地名办、公安部门监督检查辖区内的地名工作。

河道蓝线

蓝线是指河道工程的保护范围控制线。河道蓝线范围包括河道水域、沙洲、滩地、堤防、岸线等以及河道管理范围外侧因河道拓宽、整治、生态景观、绿化等目的而规划预留的河道控制保护范围。[1] 河道蓝线是城市规划的控制要素之一,是水务部门依法行政,指导河道建设和管理的重要依据;也是工程建设用地定界依据之一。河道蓝线主要作用是控制水面积不被违法填堵,确保防汛安全。 根据市、区水利行政部门批准的水利等河道规划,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对河道规划用地范围控制线的绘制。一般有五条线组成,有河口线,河道中心线和陆域控制线。 [2] 二、编制河道蓝线的原则 河道蓝线的编制是一项系统性较强的工作,它不仅要考虑河道行洪、排涝、航运等功能,还应考虑到人与水的和谐相处,因此,河道蓝线编制的指导思想应是:以人为本、追求人与水和谐相处,保持上海所具有的江南水乡特色;与上海水务发展总体思路相一致,坚持科学性、合理性、可行性相统一,做到水资源“安全、资源、环境”协调发展,使河道的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达到较好的结合。这样,河道蓝线的编制就不应是任意的、盲目的,而必须遵循如下一些基本原则: 1遵循流域水利规划和区域水利规划的原则。这是河道蓝线编制的依据。流域水利规划是全流域内社会经济发展战略的组成部分,是符合全流域社会经济发展战略的,是为全流域社会经济发展服务的。而区域水利规划是流域规划在一定区域的具体化,它必须符合流域水利规划,是为区域社会经济发展服务的。对上海而言,上海市河道蓝线的编制既要符合长江流域和太湖流域的水利规划,同时,也必须符合上海市水利分片治理规划,是上海市水利分片治理规划所确定的河湖水网系统的具体体现。 2遵循与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相协调的原则。这是河道蓝线编制不可缺少的环节。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是上海城市建设发展的方向和依据,河道是上海城市发展的基础设施,河道蓝线的编制应充分体现河道服务社会的基本功能。因此,河道蓝线的规模和走向除应

浅谈河道整治中生态护岸建设的作用

浅谈河道整治中生态护岸建设的作用 摘要:近年来人们在河道修复工程中常常选择混凝土和预制砖等材料建设硬质化护岸,这种护岸虽然有很好的安全性与稳定性,但破坏了河流生态系统的完整性,会造成一系列的环境问题。鉴于此,本文提出要大力提倡建设生态护岸,并阐述了生态护岸的优点和建设生态护岸的原则与步骤。 关键词:河流生态系统;生态护岸;植物 天然的河流是一个健全的生态系统,水体具有很强的自我修复功能。这种修复功能并非与生俱来,而是依靠与河道紧密相联系的水生、水岸生物种群的多样性得来的。然而,人类为了生存,为了发展,按自己的意志去“改造自然”,全世界约有60%以上的河流已被人工改造,包括筑坝、筑堤、裁弯取直等,许多河道被渠化,河流在纵向和横向均变成不连续。这些人为导致的变化使河流的形态多样性大大降低,影响了河流生态系统的健康,反过来又影响了人类自身的利益。因此,应提倡进行生态护岸的建设,恢复河流生态系统的完整性。 1.生态护岸的概念与优点 1.1 生态护岸的概念 传统护岸仅侧重于某些功利价值如防洪、水运、灌溉等,有以下缺点:①沟渠化的河道改变了河流蜿蜒的基本形态,导致生境异质性降低,最终可能引起整个河流生态系统的退化;②改变了水陆交错过渡段,改变了河床材料的透水性与多孔性等。③带来更大洪水隐患,迫使提高防洪标准,进而造成恶性循环。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在城市河道整治中,回归自然、亲水、景观与文化等新理念不断涌现,以生态学为基础、追求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河流近自然治理研究成为国内外研究的热点。国内外学者提出了生态护岸(河堤)的概念。它拥有渗透性的自然河床与河岸基底,丰富的河流地貌,可以充分保证河岸与河流水体之间的水分交换和调节功能,同时具有一定的抗洪强度。生态护岸与传统岸堤区别见表 表1 生态护岸与传统硬质护岸的区别 1.2 生态护岸的功能 ①滞洪补枯、调节水位。生态护岸采用自然材料,形成一种“可渗透性”的界面。丰水期,河水向堤岸外的地下水层渗透储存,缓解洪灾;枯水期,地下水通过堤岸反渗入河,起着滞洪补枯、调节水位的作用。另外,生态护岸上的大量植被也有涵蓄水分的作用。 ②保护和建立丰富的生态系统。如果在河道中形成浅滩和深潭,把岸线也做成不规则的,即有宽有窄,使护岸有陡有缓,扩大水面和绿地,与岸边绿地、树林之间形成水、绿网络,增强岸边动物栖息地的连续性,这样,就可以营造出多种多样的、丰富、稳定的生态系统。

上海市跨穿沿河构筑物河道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上海市跨、穿、沿河构筑物河道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沪水务[2007]365号 1 总则 1.1 为规范本市河道管理范围内跨、穿、沿河构筑物的建设和管理,保障防汛安全,满足河道功能要求,维护河网生态,发挥河道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上海市防汛条例》、《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河道上新建、改建、扩建的跨、穿、沿河构筑物,包括桥梁、码头、隧道、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水口和亲水平台等构筑物。 跨、穿、沿河构筑物除满足本规定外,同时应符合流域和相关行业的有关规定。 1.3 新建、改建、扩建的跨、穿、沿河构筑物,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应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不应影响河道水质。 2 跨河构筑物 2.1 桥梁、管线等跨河构筑物,其墩柱不宜布置在河道堤防设计断面以内。确需在河道堤顶设置墩柱的,应保障防汛通道畅通。 2.2 跨河构筑物与堤顶防汛通道之间的净空高度应满足防汛抢险、河道维护管理等方面的要求。 2.3 规划河口宽度小于等于22m的河道,桥梁应一跨过河;规划河口宽度大于22m时,桥梁优先考虑一跨过河,确有

困难的,中跨跨径不应小于16m,且大于规划河底宽度。黄浦江等Ⅳ级以上航道(包括Ⅳ级)及苏州河、淀浦河、环岛运河等重要河道,其跨河构筑物另行专题研究。 2.4 跨河桥梁梁底高程(吴淞高程基准下同)应按下列原则确定: ⑴不低于防洪(潮)水位加安全超高; ⑵不低于规划河道堤防(防汛墙)顶高程; ⑶满足河道保洁、疏浚等维护管理作业船舶通行要求。其中各水利片内(圩外河道)跨河桥梁梁底高程应满足要求(详见附录Ⅳ)。 2.5 河道中的桥墩(柱)布置及结构型式应有利于河道水流。对于多跨桥梁,中跨宜以河道中心线为基准对称布置。2.6 桥梁建设时,其垂直投影面内及上下游各30m河道两岸堤防(防汛墙)需同步按规划要求实施。 2.7 村级河道建桥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后,可以以涵代桥,涵洞宜为方涵型式,其过流能力应满足防汛安全要求,一般不应小于河道过流能力的3/4(其中村级河道不应小于河道过流能力的1/2),涵洞底板顶高程宜高于规划河底高程50cm。 3 穿河构筑物 3.1 穿河构筑物的顶部(包括保护层)距规划河底(现状河底高程低于规划河底的,按现状计算)的埋置深度不应小于100cm。 3.2 设置沉管隧道、大型管道和大型取排水口时,应避免造

上海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10年9月17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对部分法规条款作如下修改: 一、对下列法规中引用的法律法规名称作出修改 (一)将下列法规中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1.《上海市水产养殖保护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2.《上海市保护和发展邮电通信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 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4.《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三十二条; 5.《上海市公园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6.《上海市征兵工作条例》第四十一条; 7.《上海市工会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三款; 8.《上海市红十字会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9.《上海市档案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10.《上海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11.《上海市测绘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12.《上海市价格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13.《上海市滩涂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14.《上海市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三款; 15.《上海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16.《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三十九条;

17.《上海市献血条例》第四十一条; 18.《上海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二十六条; 19.《上海市市民体育健身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20.《上海市内河航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21.《上海市出版物发行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22.《上海市防汛条例》第五十一条。 (二)将下列法规中的“《行政复议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2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24.《上海市价格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25.《上海市滩涂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26.《上海市母婴保健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27.《上海市酒类商品产销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28.《上海市献血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29.《上海市地名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三)将下列法规中的“《上海市滩涂管理暂行规定》”修改为“《上海市滩涂管理条例》” 30.《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二、对下列法规中关于审批、备案、年检或收费的规定作出修改 31.删去《上海市水产养殖保护规定》第八条第三款。 32.将《上海市水产养殖保护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中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修改为“渔业行政管理部门”。 33.删去《上海市水产养殖保护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 34.删去《上海市水产养殖保护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中的“核发和注销捕捞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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