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在物业费纠纷中的诉讼技巧

业主在物业费纠纷中的诉讼技巧
业主在物业费纠纷中的诉讼技巧

在物业公司追索物业费的案件中,业主应充分注意掌握“诉讼技巧”,法院更应注重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具体操作当中要注意以下三个方面:一、

物业公司的举证责任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规定的“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不论是物业公司还是业主,在物业费纠纷案件中,都有责任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一般来讲,物业公司会提出物业服务合同来证明其服务范围、收费标准等事实,据此要求业主支付物业费。如前所述,业主在物业公司追索物业费的案件中,提出最多的拒绝交纳物业费的理由就是,物业公司服务不达标或者不满意。而业主往往因为无法提供出物业公司服务不达标的有效证据,而被以“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判决败诉。在笔者看来,当业主提出物业公司服务不达标时,以“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要求业主承担举证责任,实属不妥。这时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条第2款:“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的规定,判令物业公司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就应认定物业公司举证不能,判令物业公司败诉,而不应判令业主败诉。这样划分举证责任的理由有三。其一、当业主提出物业公司服务不达标或者物业公司的服务不符合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时,实际上就是认为物业公司应当履行的义务未履行,而这时物业公司认为其已经履行了合同的义务,当然应当要求物业公司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其履行了义务。因为其是“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其二、物业公司之所以能够收取物业费,不在于其与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之间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而在于其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履行了合同约定的服务。换言之,是因为物业公司提供了服务而收费,不是因为签订了合同而收费。所以,如果物业公司认为,向法庭出具了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记载了其服务期限、服务内容,就能够证明其提供了服务的话,那么,业主也可以用物业服务合同来证明其已经交纳了物业服务费,因为物业服务合同中也明确记载着业主交纳物业费的内容。其三、在物业费纠纷诉讼案件中,既然当物业公司提出业主没有交纳物业费时,业主要承担是否履行了交纳物业费的举证责任,业主如果不能证明自己已经交纳物业费,就会被认定为没有交纳物业费。那么,当业主提出物业公司服务不达标时,理所当然应由物业公司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其已经履行了达标服务的义务,否则,同样应被认定其没有履行义务。这样划分举证责任不仅是合法的,而且有利于保护业主的合法权利,也有利于促进物业公司的规范服务。对个案的公正和整个社会的和谐均是有利的。

欠物业费答辩状

欠物业费答辩状 欠物业费答辩状 被答辩人与答辩人等关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答辩人根据相关法律及事实答辩如下: 一、天地人和物业公司未履行盛业家园《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的义务,业主拒交物业费合理合法 物业服务合同属于双务合同,在物业纠纷中,由于物业公司没有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存在严重瑕疵,业主依合同法的规定,完全可以拒绝交纳物业费依法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抗辩。 被告是盛业家园小区的业主,与开发商委托的物业服务公司--天地人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3年( 年月日至年月日)。 约定由天地人和公司负责小区的管理、房屋和公共配套设施的维护养护,负责小区内所有绿化的维护和管理等也是事实,按理业主确实有缴纳物业费的义务。 但是,由于物业公司没有履行合同义务,使物业管理十分混乱,小区内私搭乱建、公共绿地被损毁、侵占、小区环境卫生恶劣、排水不畅、污水横流,电梯不进行正常的维修使电梯带病运行、时常出故障,最长一次停运达时间一个多月时间、严重危及业主的生命财产安全、小区治安案件频发......业主多次向物业公司和有关部门反映,一直没有得到解决,因此大部分业主由于物业公司的严重合同违约,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大部分业主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拒交物业费,完全是情理中的事,是逼于无奈!合理合法。 被告认为:被告因为原告已经构成了根本违约,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依法行使先履行抗辩权。 同时由于原告严重违约,原告已经于年月日被全体业主逐出盛业家园。 被告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主要有三点: 一是被告与天地人和公司的《前期物业服务管理合同》是否有效,也即被告是否受天地人和公司合同的约束; 二是天地人和物业服务公司是否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是否严重违约,进而业主能否行使先履行抗辩权。 三、约定的合同期限期满后,业主是否继续受《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束? 第一个焦点:玉林市盛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玉林市天地人和物业管理公司于20xx年签订的《盛业家园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是否有效? 20xx年玉林市住建委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的《答复意见》:"......而当前盛业家园就是因为规划核实验收没有通过,所以......"证实,盛业家园至今没有竣工经验收合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末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 的法律强制性规定,而玉林市盛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但把

东莞市鸿泰物业管理公司与郑肖敬保管合同纠纷上诉案

东莞市鸿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郑肖敬保管合同纠纷上诉案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东中法民二终字第67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鸿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麦美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宏亮。 委托代理人:徐朝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肖敬。 委托代理人:唐松,广东聚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蒋红英,广东聚才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 上诉人东莞市鸿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郑肖敬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2)东一法民二初字第9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郑肖敬一审起诉称:2012年2月26日下午,郑肖敬前往卡布斯国际广场办事,15时37分许,郑肖敬将其所有的车牌号为粤ST***8的奔驰小车停入卡布斯国际广场停车场。16时40分左右,郑肖敬办事完毕,准备离开时,发现车子的两个后视镜被盗,随即报警,并就赔偿事宜与鸿泰公司交涉,但未有一致结果。事后,郑肖敬对车辆维修花费12081.05元。郑肖敬认为,自郑肖敬车辆进入停车场时起,其与郑肖敬的保管合同成立,但因鸿泰公司未尽到保管责任,造成郑肖敬车辆后视镜被盗,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此,郑肖敬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鸿泰公司赔偿郑肖敬损失12081.05元;2.本案诉讼费由鸿泰公司承担。 鸿泰公司一审答辩称:首先,本案应属于车位租赁合同纠纷,双方并未形成保管合同关系,双方之间所形成的法律关系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保管合同的规定:一是郑肖敬未向鸿泰公司发出保管其车辆的要约,鸿泰公司也没有作出同意保管的承诺;二是如双方是保管合同关系,郑肖敬就应当声明以及要求鸿泰公司验收或封存保管物;三是鸿泰公司仅收取5元停车费,就要对郑肖敬价值高昂的奔驰小轿车的损毁、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是显失公平的;四是郑肖敬仅将车辆驶入鸿泰公司的停车场内,鸿泰公司并未实际占有控制车辆,鸿泰公司只是对提供停车场地适当收取使用费。其次,鸿泰公司作为案涉停车场的出租人和管理者,已经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不应承担违约责任,更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而郑肖敬未尽到妥善保管的义务,其应当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最后,根据“先刑后民”的原则,本案应待盗窃案件侦破并经刑事审判后,由郑肖敬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向盗窃者追偿其损失。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26日15时30分左右,郑肖敬驾驶其所有的车牌号为粤ST***8奔驰小轿车,通过取卡进入鸿泰公司管理的卡布斯国际广场停车场。停车后,郑肖敬遂到卡布斯国际广场办事。当日16时40分左右,郑肖敬返回车辆停放地点,准备开车离开,却发现车辆的两个后视镜被盗。郑肖敬立即报警,东莞市公安局东城分局立新派出所接到报警后,到现场处理,并向郑肖敬出具《报警回执》。当时,郑肖敬就被盗车辆赔偿一事与鸿泰公司沟通解决,但双方没有达成一致意见。郑肖敬离开停车场时,向鸿泰公司交纳停车管理费,鸿泰公司同时向郑肖敬开具停车费发票。事后,郑肖敬将车辆交由东莞仁孚溢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进行估价和维修,郑肖敬为此提供了估价单和维修发票,证明其对案涉车辆的两个后视镜维修花费12081.05元。郑肖敬认为,自车辆进入停车场时起,郑肖敬与鸿泰公司之间的保管合同就已成立,郑肖敬车辆后视镜被盗是鸿泰公司未尽保管义务造成,故鸿泰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鸿泰公司是一家具有物业管理经营权的企业法人,对案涉停车场进行经营管理。2011年1月13日,鸿泰公司通过东莞市物价部门收费许可审批,开始对案涉停车场收取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费。鸿泰公司认为,郑肖敬车辆进入鸿泰公司经营的停车场,双方并未形成保管合同关系,鸿泰公司只是将车位租赁给郑肖敬使用,双方之间实为租赁合同关系,另外,鸿泰公司制定了停车管理制度并进行公示,且鸿泰公司的保安人员也对停车场进行巡逻,故鸿泰公司已尽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而郑肖敬对其车辆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应自行承担车辆后视镜被盗的责任。 以上事实,有郑肖敬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停车费发票、维修发票、估价单、报警回执,鸿泰公司提供的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停车管理制度、公示照片、保安员巡防记录及电子巡查记录、视频录像,以及原审法院的庭审笔录等附卷为证。 原审法院认为: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案涉纠纷中,郑肖敬与鸿泰公司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属于郑肖敬主张的保管合同关系还是鸿泰公司主张的租赁合同关系。事发当日,郑肖敬将其车牌为粤ST***8机动车驶入鸿泰公司经营管理的卡布斯国际广场停车场停放,入场前,郑肖敬在停车场入口处领取停车计时计费卡,出场时,郑肖敬刷卡后向鸿泰公司交费,并从鸿泰公司处拿到停车费发票。而鸿泰公司向郑肖敬收取的是经物价部门批准的名目为“机动车停发保管服务费”,则鸿泰公司向郑肖敬提供的应当是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基于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五条、第三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三百六十八条、第三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第三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

物业纠纷上诉状

物业纠纷上诉状 上诉只能采用书面形式,即书写上诉状。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带来的关于物业纠纷的民事上诉状范例,以供参考。 物业纠纷民事上诉状范本 上诉人(原审被告):,性别:出生:电话: 民族:职业:住址: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市佰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天津市河北区张兴庄北路博德花园5号楼4门底商,法定代表人:杨翰哲,董事长 上诉人因天津市佰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08)北民初字第号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撤销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08)北民初字第号判决; 2.判令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并有误 (一)原判决“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并以此认为原审原被告之间存在物业服务管理,其认定事实错误。 1.《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

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四)物业管理服务标准;(五)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六)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期限……。”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虽然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但是合同中既没有明确服务标准、服务费用,也没有约定服务起始时间,事后双方也没有任何补充约定。 也就是说,合同最根本的条款不具备,合同内容根本就不具备应有的法律效力。 2.事实上,被上诉人佰翰物业公司自始至终根本就没有对业主提供物业服务,其根本就没有开始服务,更谈不上退出的问题。 佰翰物业公司与开发商博德房地产公司同属一个法人代表,其在小区内的工作只是开发商售后服务。

物业管理纠纷案件证据的认定

物业管理纠纷案件证据的认定 物业管理纠纷案件审理中证据的形式要求 (一)提供书证的要求 书证在民事诉讼中具有特别重要的价值。一般而言,书证具有稳定性、不易篡改性,证明力较强。但在民事诉讼过程中,适用书证时应注意以下问题:当事人以书证证明待证事实时,一般应出示原件,如需自己保存书证原件的,或者出示原件有困难并经法院允许可以出示复制件,或者原件已不复存在,但有证据证明复制件与原件一致的,也可出示复制件。法院以书证认定案件事实时,对无法与原件核对的复印件、复制件的书证,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不得单独将其作为定案的依据。数个书证证明同一事实时,一般可以认定公文书证的效力高于私文书证;公证书证高于非公证书证;已经登记的书证高于未登记的书证。但这并不是绝对的,只有在无其他证据分辨彼此证明力高低时,才能作如此认定。当事人提供外文书证或外文说明资料的,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二)提供物证的要求 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物证的,应当提供原物。提供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者证明该物证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原物为数量较多的种类物的,提供其中的一部分。 (三)提供视听资料的要求

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提供视听资料有如下要求:其一,要求当事人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确有困难是指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被毁损或遗失,或是不能通过正当程序取得,但是当事人故意毁损或丢弃的除外。 其二,要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及证明对象。特别是提供复制件的,要注明视听资料的具体来源及制作过程,而且应当力求详尽,以便提高其对待证事实的证明力。 其三,当事人在提供声音资料的同时,必须附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四)提供证人证言的要求 1证人证言的形式要求 当事人提供证人证言的应做到以下几点: 第一,要写明证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等情况; 第二,证人应当在提供的每一份证言材料上签名,签名确有困难的,应当用盖章等方式证明证言系本人的证言材料; 第三,必须写明证人出具证言材料的时间(年、月、日); 第四,应当在提供证言材料的同时附证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2证人的权利和义务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申请证人出庭予以准许的,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并告知其应当如实作证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证人作证时既享有一定的诉讼权利,也要承担一定的诉讼义务。证人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先行支付,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证人在人民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时出席陈述证言的,可

物业合同纠纷答辩状

物业合同纠纷答辩状 物业合同纠纷答辩状【1】 答辩人:XXX,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XXXX。 被答辩人:X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XXXX,组织机构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XXX,任董事长。 答辩人因与X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开发商因房屋质量问题导致答辩人一直未收房,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未交付业主的物业,物业服务费应由开发商承担。 首先,在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开发商因为涉案房屋的质量问题迟迟未交房,而且答辩人也未收到开发商的书面交房通知书。 依据《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已交付业主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承担。 未交付业主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前款所称交付是指在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业主收到书面交付通知并办妥相关手续"。 因此,本案的物业服务费应由开发商承担;其次,原告提交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上并没有答辩人的签字,答辩人也没看过该协议,双方之间未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也没有形成物业管理

服务关系。 原告通过《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上的约定催要物业费是没有事实依据。 二、物业管理费及能耗费的计算没有依据。 首先,原告若想承接物业服务项目,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竞标,然后与开发商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本案中,原告没有提交招投标文件及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使答辩人有理由怀疑其物业服务项目的程序违法;其次,只有具备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才能实施物业管理,而原告没有任何表明其资质等级的证书,答辩人也不知道原告是否有资格管理物业;最后,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及亮证制度。 原告在催收物业管理费前,应当向答辩人出示安徽省经营性服务收费许可证。 但原告并未提交收费许可证,也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其按照法律规定收费。 因此,原告提交的物业管理费及能耗费的主张没有计算依据。 三、被答辩人主张的物业管理费、能耗费已过诉讼时效。 首先,原告在宣传栏上张贴催费通知表明其已履行了催收物业费的义务,而答辩人从未入住过XXX小区,没有看到过催费通知,原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通过其他合法方式如电话通知、EMS通知答辩人支付物业费。 对于原告催收的行为答辩人不知情;其次,原告是XXX年XX月XX

漏水纠纷民事上诉状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一审被告):XXXX科技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XXXX 号盛世嘉园小区XX号。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XXX,女,汉族,1975年10月3日出生,XXX美容院业主,住XXXX市XX区西山路52号B区7号楼2单元301室。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亚森.XXX,男,维吾尔族,1965年12月20日出生,XXX区XX县XXXX开发公司职员,住XXX市西山路52号盛世嘉园小区D-11-4-204号。 上诉请求:依法撤销XXXX市XXXX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XX民三初字第309号一至五项判决,判决驳回被上诉人XXX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XXXX市XXXX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XX民三初字第309号判决,现特提起上诉,事实与理由如下: 一、一审判决事实不清 上诉人承租被上诉人亚森.XXX的房屋是作为库房用途,平时只存放通信设备及线材,根本就没有人居住。2010年3月3日该房屋发生跑水事故,经查属房屋供水管线总阀门崩脱所致,是该房屋供水设施质量问题,这些问题所引发的跑水事故与上诉人毫无任何关系。 二、一审判决证据不足

一审在没有查清漏水事实的情况下,只凭房屋存在漏水现象,让上诉人承担共同赔偿责任,缺乏证据作为认定理由的依据。在一审审理中,上诉人提交的新疆天云物业管理中心的证据,被上诉人何华也提交了此证据,该证据证实了房屋发生漏水是该房屋供水管线总阀门突然崩脱造成的,根本不是使用和管理不当造成的,这一事故是突发的,是不可预见、不可抗力。一审判决让上诉人承担赔偿责任实在很冤。 三、一审法院存在违法行为 上诉人为证实跑水事故系房屋供水管线总阀门质量问题不能耐受水压发生崩脱的事实,来作为上诉人不承担责任的证据,特提起了对故障总阀门质量鉴定申请,但一审法院既没有委托鉴定,又没有说明理由,开庭审理了此案,一审法院违法剥夺了上诉人申请鉴定的权利,导致判决结果失去了公正性,建议二审法院纠正。 综上: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并存在违法行为,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重新做出判决,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XXXX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XXXX科技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2010年12月16日

物业公司物业费诉讼案例分析

物业公司物业费诉讼案例分析 本文针对小区业主欠缴物业管理费诉讼进行了分析,小区名称为虚拟名称。蜂巢物业管理网从互联网收集并整理。 “小区大门无人把守,夜晚出行路灯不亮;垃圾成山,遍地恶臭;化粪池快溢进底楼住户,随时存在沼气爆炸的危险;缴费业主与欠费业主分成两派经常互相谩骂攻击,甚至大打出手,业主委员会负责人还曾被欠费业主殴打致伤。与此同时,开发商占据楼顶修建庙宇,消防隐患及一户一(水)表问题迟迟不能解决,前期物管撤离不办移交手续,物业管理用房没有着落以致新的物管企业不愿入驻。……” 这是重庆市南岸区海河花园小区(以下简称小区)的现状。该小区位于重庆市南岸区海棠新街40号,住宅279户,人口1000余人,另有商场门面12家共1000多平方米、车库900平方米、写字间2800平方米。小区开发商挂靠重庆市金山城乡建设实业总公司,而该开发商同时又是小区的大业主,占据小区七个单元中六个单元的楼顶建造楼顶花园,搭建大面积的鸽棚,并修建了一个用于烧香拜佛的庙宇。小区前期物管据称与开发商有牵连关系,对开发商的行为不闻不问,引起小区大部分业主的不满,因此发生纠纷。前期物管遂在未办理移交手续的情况下于2004年1月14日自行撤出。由于有消防隐患、一户一表、物业用房等诸多遗留问题未能解决,没有新的物管企业愿意接管该小区。小区遂于同年1月17日成立业主委员会,报南岸区房管局备案,并召开业主大会,以三分之二多数业主通过决定由小区业主委员会暂时对小区物业进行自治管理。 小区业主委员会接手小区物管工作后,立即就小区存在的违法建筑(如庙宇、鸽棚)、物业用房、消防隐患等问题向房管局、规划局、消防处等有关政府主管部门进行反映,希望能够得到合理解决;同时按照业主大会通过的约定开始向小区业主收取物业管理费以维持小区物管的正常工作开支。

物业费答辩状范本

物业费答辩状范本 (文中蓝色字体有风险提示) 答辩人: 身份证号码: 地址: 被答辩人: 地址: 答辩人就沈阳市______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诉答辩人物业管理纠纷一案答辩如下: 答辩事项:答辩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沈阳市______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不合理且不合法的请求。 事实与理由: 一、原告不能按照物业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违约在先。 原告主要存在以下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的行为: 1、不履行制止并报告不法行为义务。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

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沈阳______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与原告于______年______月签订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第十八条第二、三款约定:“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教育制止,提请有关部门处理。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法本合同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采取批评、规劝、警告、制止、处罚等措施。因此,原告负有制止并报告不法行为的义务。Array根据规划审批,答辩人所居住的______大楼一至四层是商业用房,五楼至顶层为住宅用房。答辩人居住在29层,但楼上却被租赁给了一家模特公司用于商业经营、模特训练等。模特公司的装修改变了房屋的建筑主体构造,使整个建筑存在安全隐患。而且更加严重的是,模特公司的经营行为、走“猫步”的噪音对退休在家的原告造成了巨大的影响,严重影响了原告的正常生活。根据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的约定,原告应当制止模特公司的违法行为。但是,在答辩人多次要求原告采取妥善措施解决以上问题的情形下,原告敷衍塞责,拒绝履行自己应当负担的义务。自______年至今,模特公司已经在答辩人的楼上经营了______年。 2、不履行安全保卫义务。 沈阳______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与原告于______年______月签订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第十九条第六款约定:“乙方须按下列约定,实现目标管理。实行保安制度,每天巡查15次,固定设岗两个,保安设备、监控设备24小时运行。”但是,原告从没有按照合同约定运转监控设备,给居民居住安全造成了隐患。 3、不履行维护公用设施的义务。

物业服务合同起诉状

篇一:物业民事起诉状民事起诉状(对单个业主)原告:所住地:法定代表人:被告:,性别:,年月日出生,住址联系电话: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物业管理服务费元(截止年月日止),滞纳金元,住房公共专项维修金元,生活垃圾费元,四项合计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于xxxx年xx月 xx 日与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了《小区物业管理合同》,并从xxxx年xx月xx 日起至xxxx年xx 月 xx 日服务于小区业主,被告是座落于小区栋房业主。在原告为小区物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期间,原告与被告都应该切实履行《小区物业管理合同》,但被告从xxxx年xx月xx 日起无故拖延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及相关费用构成违约。原告与玉林市xxxx业主委员会《物业合同》,合同中约定:住宅物业管理服务费标准为按建筑面积每月元/平方米,及逾期交纳物业管理费的应按拖欠金额的日千分之三交纳滞纳金。被告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xxx 路,小区xxxxx号住房,住房建筑面积为xxxx平方米。被告享受了原告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但被告从xxxx年xx月至xxxx年xx月xx日止共拖欠xx个月的物业管理费,金额为xxxx元。被告在原告多次催收的情况下,仍拖欠不交;按《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5点:按时交纳物业费用是业主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72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了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而不履行义务。”同时物权法第83条也明确指出拒付

物业费是损害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行为。对拖欠物业管理费的《xxxxx物业管理条例》第47条:“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每日加收应当交纳费用的千分之三的滞纳金。” 被告作为小区的主业主之一,接受了原告的服务,理应按《物业管理条例》和合同规定向原告交纳物业管理费,但经原告一再催缴,却一直未交分毫,至今被告一共欠缴原告物业管理各项费用达元。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起诉到贵院,请依法判决。此致 xx区法院具状人:日期:年月日篇二:物业合同纠纷上诉状上诉状上诉人(一审被告):xxx,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北京市xx区xx街xx楼xx号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北京xx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x小区内办公楼,法定代表人:xx,经理上诉人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xx区人民法院2013年12月20日做出的xxxx号民事判决,现提起上诉。上诉请求: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2、一、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理由:一、被上诉人并未通过法定程序来主张拖欠的物业费,存在明显怠于行使权力的行为1、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上述条款,只

物业纠纷应诉答辩状

物业纠纷应诉答辩状 物业纠纷应诉答辩状【1】 答辩人:***,男,**岁,住所地为长沙市雨花区***小区*区*栋***房。 答辩人就长沙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答辩人物业管理纠纷一案答辩如下: 一、原告不能按照物业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违约在先。 原告主要存在以下违反物业管理协议的行为: 1、原告开展管理经营活动时,损害业主的合法权益,获取不正当收益。 根据原告被告双方于20xx年9月6日签订的《物业管理协议》第一条第1点约定"甲方......开展各项管理经营活动,但不得损害大多数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获取不正当收益。 事件一:被告于20xx年7月对房屋进行装修,在装修进场前到物业公司处办理了有关手续,交纳了装修保证金、公用设施使用维护补偿费、装修垃圾清运费。 被告于20xx年8月上旬按物业公司规定的标准在香樟路一不锈钢制作站制作了不锈钢防护窗,上午九点左右被告和安装人员运护窗进入小区时被保安堵住不准进入小区,同时被堵住的还有B区一位业主,保安不能告知理由,只说在外面做的不能进入安装。 10点左右,我和B区那位业主找到物业公司讨要说法,当时是*

经理接待的,答复是要求我们每户交纳60元管理费才能进入,我们要求提供交费的依据,原告不能提供,并说如果是在洞井路边(A区6栋东头洞井路对面位置)那家制作店做的就不要收取,被告和另一位业主都不同意,B区那位业主打电话请来了政法频道的记者,要求物业公司就此事给出理由,物业公司不能给出合理的说法,但坚持让保安不让被告的护窗进入。 11时左右,正在僵持时,洞井路边那家不锈钢店的老板出现在物业公司,说只有在他那做的就不用交管理费,不在他那做的肯定装不了,当时另一位业主的老母亲在场,听到这时情绪非常激动,突然倒在地上。 在这种情况下,物业公司的保安才默许被告和那位业主的护窗进行安装。 原告的这种行为耽误了被告的时间,给被告造了一定的经济和精神损害。 事件二:20xx年10月,被告到物业公司办理安装固定电话和开通有线电视业务(这两项业务当时由物业公司代办)。 被告知只能安装铁通电话,安装费是300元送话机一部。 而当时铁通公司对居民安装电话实行免费(即预存100至300元话费就可安电话并送话机一部),被告当时就跟物业公司提出安装费是不是作为预存话费,得到否定回答。 然后被告到铁通公司香樟路营业厅咨询,要求在营业厅办理安装电话业务,营业员得知被告是住在***小区时,说只能在物业公司办理,

物业纠纷民事上诉状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一审被告):***,1975年7月9日出生,女,汉族,住所:**市**区**路*号*幢*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路**号*楼,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市**区人民法院(下简称一审法院)于 2015年9月13日×字第×号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上诉的请求理由如下: 上诉请求: 撤销一审判决中第一项“被告**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 起十日内向原告**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3年1月至2014年12月期间所拖欠的物业管理服务费5925.6元、公共照明费240元,合计人民币6165.6元”,并依法予以改判。 事实和理由: 一审法院基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所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下简称《协议》)的内容,判令上诉人对相应的物业管理服务费和公共照明费进行足额支付,但一审法院忽视了被上诉人对于《协议》存有违约行为,其判决排除了被上诉人一方的责任,明显有损于上诉人一方的合法权益。 被上诉人的违约行为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一、被上诉人未能按照《协议》的约定提供相应的物业管理服务。

根据《协议》第1页第一条甲方权利义务中明确写明甲方应负责“对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绿化、环境卫生、公共区域、交通等秩序的维护、修缮、服务与管理”,而甲方实际上并未履行相应的义务: 1、商铺墙体长期存在漏水情况,被上诉人及承租户多次向向被上诉人进行反映,要求其进行相应的维修,但被上诉人置之不理,听之任之,至今商铺漏水的情况仍未得到解决(照片为证)。 2、商铺门口一到晚上,就停满了来历不明的车辆,纵使租户在门口粘贴了“禁止停车”的告示亦无济于事(照片为证),上诉人亦曾向被上诉人方反映,被上诉人没有采取任何措施。 3、《协议》第4页第三条物业管理服务质量中对房屋外观作出如下说明:房屋的外观完好、整洁,无妨碍市容和观瞻,而事实上小区存在多处墙体剥落的情形(照片为证),对此被上诉人无动于衷。 4、《协议》第4页第三条物业管理服务质量中对环境卫生服务质量作出如下说明:“配置专职清洁队伍...公共地方垃圾日产日清”,而实际上小区中公共地方随处可见长期杂物摆放(照片为证),既影响环境,也带来不小的安全隐患,对此被上诉人视若无睹。 二、被上诉人从未按照《协议》的约定提供公共照明服务。每到晚上,从小区门口一直到商铺周边的路灯从不开启(照片为证),经多次反映情况亦无改善,可见被上诉人根本没有提供所谓“公共照明”服务予上诉人。

物业服务纠纷典型案例剖析

物业服务纠纷典型案例剖析 作者:佚名文章来源:搜集 点击数:80 更新时间:2010-06-08 10:28:33 【核心提示】 时下,小区物业服务纠纷已成为社会矛盾的多发地带。据统计,2008年至2009年,思明区法院共受理各类物业服务纠纷案件1004件。 小区业主与聘请的“管家”——物业服务公司之间为何会产生矛盾纠纷?容易发生哪些矛盾纠纷?发生矛盾纠纷后如何妥善解决?双方存在怎样的法律关系?各自享有哪些权利?又该承担何种义务? 针对上述疑问,思明区法院对近年来审理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进行了长达一年的深入调研,抽样调查其中以判决方式审结的131件案件,得出了一份详实的调查报告,实话实说物业服务纠纷的深层次问题。 案例1 不满物业服务 拒不缴费成被告 一直以来,阿泰对侨建花园的物业管理很不满意。阿泰认为自家所在小区的华菲物业公司的管理很不到位,“侨建花园”的消防通道被改为其他小区居民车辆的出入通道,绿化带增设围墙铁栅栏、大小铁门等,造成绿化带严重破坏。因此他一直拒绝支付物业管理费。2008年4月,华菲物业以阿泰从2004年1月开始就未交物业管理费和其他相关费用为由将他告上法庭时,阿泰却没有为他对物业公司管理不到位的说法提供有力证据。法院认为,根据侨建花园业主委员会与阿泰签订的《侨建花园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书》,阿泰接受华菲物业提供的服务,却未支付物业管理费、公共维修金已构成违约,需支付 欠缴的物业管理费用、公共维修金,且阿泰未及时缴费,必须支付滞纳金。

法官说法业主维权不能空口无凭 物业公司与小区业主之间,存在物业服务合同的法律关系。物业公司应按聘用合同约定,提供符合合同约定标准的管理服务。小区业主也应按合同约定,履行缴纳物业服务费、配合物业管理的义务。因此,个体业主的意见一般情况下不能推翻合同的约定,不能否认整体物业合同的效力。个体业主不能以自己反对或未签字同意物业公司管理为由,拒绝缴纳物业管理费;也不能随意地以笼统的物业服务质量差为由,拒绝缴纳物业管理费用。 当然,对于确有证据证明物业公司提供物业服务存在瑕疵的,也应当按照物业公司的过错大小,减免业主的缴费义务。此外,还必须结合双方争议的事项,来具体判断物业服务企业是否违反了相应义务,以及违反的程度与应负的责任。另外,业主在行使监督权的时候,程序与手段要合法,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或提起诉讼,还有提供相应证据,不能空口无凭。 专家支招细化量化合同,改进监管方式 课题组认为,物业公司仅仅是一个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是小区聘请的帮助管理小区事务的企业,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实质上是一种民事合同法律关系,物业公司与业主的权利义务完全受双方签订的合同约束。同时,考虑到物业服务活动关系民生,物业纠纷影响基层社会和谐稳定,因此也要改进对物业服务行业的监督管理方式:一是加强物业管理立法,特别是加强小区自治立法,完善小区业主委员会、业主代表制度,增强小区自治能力;二是加强行政引导,特别是加强物业合同规范化示范工作,制定示范物业服务合同,指导推行示范合同,详细细化物业服务项目及具体项目收费标准,明确物业公司与业主的权利义务,规范双方的行为,做好物业纠纷的防范工作,也为物业纠纷的化解制定依据;三是加强执法监管,监督物业公司与物业小区签订规范的合同,并做好合同公示,监督物业公司规范服务活动,做好物业公司的资质管理;四是构建物业纠纷前期化解机制,在基层政府机关构筑统一的物业纠纷化解平台,及时调解、化解基层矛盾冲突,有效维护社会稳定;五是加强物业法律法规与规章制度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物业公司与小区公民的法律意识,将物业纠纷纳入法制化解决渠道,促进社区的和谐稳定。

物业起诉业主不交物业费官司的超完美答辩状

答辩状 答辩人: 地址:呼和浩特新城区名都枫景小区 电话: 答辩人就物业管理合同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起诉状所述“被告拒不按时缴纳物业费”是因为原告没有按约履行合同以及未按相关规定提供服务,已造成违约。 一、《业主临时管理公约》内写明原告枫华物业公司为物业服务甲级标准,根据《呼和浩特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标准(甲级)》所规定引述: 1、采取多种形式如走访业户、恳谈会、电话沟通、问卷调查等,每年与50%以上业户用有效沟通,每年有效投诉处理率90%,每年进行一次满意度调查,有效样本覆盖率大于20%,并对薄弱环节持续改进。 然而原告从提供服务至今从未进行过一次调查和沟通,很多问题得不到处理,导致业主与物业公司矛盾激化,对于小区不按时交物业费的业主也未从进行入户或电话调查是什么原因不交物业费以及如何解决业主问题让业主去主动缴纳物业费,原告没有从服务的角度去解决问题,出现不交物业费的情况后,只是电话催费、门上贴条、发律师函最后法院讼诉。

2、适应业主需求,组织、配合开展社区文化活动。 原告从未开展任何社区文化活动,小区内唯一一个老年活动室也是一位业主开设的老年活动室。 第十三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每半年公布一次物业管理费的收支状况。 原告从第一批业主入驻至今从未对财务收支进行公布。 3、停水、停电在接到相关部门通知后,按规定时间提前通知用户。每年停水电在七八次左右,但只有两次提前公告。 4、公共秩序维护 小区主出入口24小时值班(其中12小时立岗)。夜间对服务范围内重点部位、道路进行不少于一次的防范检查和巡逻,巡逻不少于2人,做到有计划、有记录。 小区东门保安亭24小时无人值班已变成放置杂物的仓库【证据照片】,只有距岗亭二十多米的停车场收费亭内有一名保安,摄像头夜间基本无法使用,人和汽车车牌都无法看清还经常不开机,导致每年都有多户业主家被盗,此事还有呼市晨报的报道【证据照片】,其中一位业主一年中被盗三次。很多业主汽车被划被刮蹭.名都小区是一个封闭式小区但小区各处都可以看到业主的车停放,物业没有做到应尽的职责【证据照片】。 4、保洁服务 水池、沟、渠、沙井每天清理一次,及时清扫积水、积雪,清洁完成,清洁区域、部位无垃圾、杂物、异味,并进行保洁巡查。 原告对下雪后积雪的清理非常差,至今小区还到处是积雪和冰。【证据照片】,施工后的场地长时间没有清理【证据照片】 二、根据业主临时公约第二章第六条 业主依法享有一下物业共用设备、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共同使用的空地、包括电梯、停车场、公告栏等,

物业合同纠纷上诉状

上诉状 上诉人(一审被告):xxx,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北京市xx区 xx街xx楼xx号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北京xx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x小区内办公楼,法定代表人:xx,经理 上诉人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xx区人民法院2013年12月20日做出的 x xxx号民事判决,现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 2、一、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理由: 一、被上诉人并未通过法定程序来主张拖欠的物业费,存在明显怠于行使权力的行为 1、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上述条款,只有在业主委员会督促欠费业主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情况下,物业管理企业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一审中,被上诉人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督促上诉人限期缴纳物业费,同时也并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上诉人在收到业委会的督促通知后仍然拒绝缴纳相应物业费用。 2、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也明确规定:经书面催缴,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末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法院应予支持。根据上述条款,除了业委会应当履行相关催缴义务,物业公司也应该履行法定的通知缴纳义务。本案在一审诉讼过程,被上诉人也没有证据证明通过直接送达等方式向上诉人书面催缴了物业管理费用。 3、北京高院关于审理物业纠纷的意见--京高法发[2003]389号第26条规定:“审理追索物业服务费案件,应依照现行法律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但在适用诉讼时效时不宜过苛,除物业管理企业明显怠于行使权利的,可认定其在持续主张权利。” 本文规定了两层意思:第一层是“审理追索物业服务费案件,应依照现行法律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说明处理物业服务费纠纷案件同样应执行现行法律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第二层是“但在适用诉讼时效时不宜过苛,除物业管理企业

民事上诉状范文【可编辑版】

民事上诉状范文 民事上诉状范文 范文一: 原告: 如为自然人则列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住所、公民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等;如为法人或其他组织则列明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被告: 列法如上。 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 (1)立即返还不当得利款人民币7500元并支付占用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还清款项之日止); (2)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1X年11月28日,被告向原告声称能代为办理机动车驾驶证,原告信以为真,遂将办证费用人民币12500元现金交付被告,被告出具收条一张(详见附件)。但时至今日,被告未能践约办证,且仅于201X年初退还原告办证费人民币5000元,余欠人民币7500元。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一直推诿至今未能退还。 综上所述,被告占有的款项,没有合法根据,其获取的利益,给原告造成损失,实属不当得利之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我

国《民法通则》第92条、《民事诉讼法》第108条及相关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恳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范文二: 上诉人: 王某、女、汉、1976年7月14日生、 被上诉人: 南京某商贸管理有限公司 上诉人因物业管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X年10月19日(201X)江宁民二初字第3641号民事判决。现依法提起上诉。上诉的请求和理由如下: 上诉请求: 1、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 2、请求依法判令被上诉人承担 一、二审诉讼费用。 上诉理由: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一、被上诉人的行为不仅损害了公共利益,也直接损害了上诉人的个人权益,上诉人依法有权以个人名义主张相关权利。 1、上诉人在中国女人街 B区1楼所购房产系经营性质的商铺,被上诉人在未征得业主同意的情况下(这一事实在一审中已查明)擅自在B区1楼共用部位也即上诉人所购商铺门前私自搭建玻璃房的行为,不仅遮挡了视线,阻挡了客流,破坏了整个小区的经营环境,造

物业费答辩状

物业费答辩状 答辩人: 身份证号码: 地址: 被答辩人: 地址: 答辩人就沈阳市____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诉答辩人物业管理 纠纷一案答辩如下: 答辩事项:答辩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沈阳市____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不合理且不合法的请求。 事实与理由: 一、原告不能按照物业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违约在先。 原告主要存在以下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的行为: 1、不履行制止并报告不法行为义务。 ____年____月____日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 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制止,并 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沈阳____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与原告于____年____月签订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第十八条第二、三款约定:“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 教育制止,提请有关部门处理。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法本合同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采取批评、规劝、警告、制止、处罚等措

施。因此,原告负有制止并报告不法行为的义务。 根据规划审批,答辩人所居住的____大楼一至四层是商业用房,五楼至顶层为住宅用房。答辩人居住在29层,但楼上却被租赁给了一家模特公司用于商业经营、模特训练等。模特公司的装修改变了房屋的建筑主体构造,使整个建筑存在安全隐患。而且更加严重的是,模特公司的经营行为、走“猫步”的噪音对退休在家的原告造成了巨大的影响,严重影响了原告的正常生活。 根据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的约定,原告应当制止模特公司的违法行为。但是,在答辩人多次要求原告采取妥善措施解决以上问题的 情形下,原告敷衍塞责,拒绝履行自己应当负担的义务。自____年至今,模特公司已经在答辩人的楼上经营了____年。 2、不履行安全保卫义务。 沈阳____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与原告于____年____月签订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第十九条第六款约定:“乙方须按下列约定,实现目标管理。实行保安制度,每天巡查15次,固定设岗两个,保安设备、监控设备24小时运行。”但是,原告从没有 按照合同约定运转监控设备,给居民居住安全造成了隐患。 3、不履行维护公用设施的义务。 沈阳____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与原告于____年____月签订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第六条、第七条明确约定了原告负有维护 公共设施的义务。但是,原告并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维护义务。防盗门出现故障后,原告不维修。过去居民都是刷卡进门,读卡 器、防盗门出现故障后,原告不修复,致使防盗门形同虚设。答 辩人所在29层的电梯间门锁被原告员工撬掉后,原告没有维修

物业费纠纷业主上诉状资料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男,**年**月**日出生,*族,住北京市朝阳区**路**号院**号楼**号。 被上诉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营业场所北京市朝阳区**路**号**号楼**。 上诉人因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区人民法院(2012)通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现提出上诉,上诉请求及理由如下: 请求事项: 一、撤销一审判决; 二、将本案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判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减收上诉人的物业服务费,减收幅度为40%。 事实和理由: 一、物业服务瑕疵是减免物业费的依据,此点既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也为一审判决所认可,但是一审判决没有全面认定物业服务瑕疵的内容。具体表现在:一审判决只认定了**物业公司在小区公共区域的部分服务瑕疵,但未认定其对上诉人所有房屋的服务瑕疵。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管理纠纷案件的意见(试

行)(京高法发[2003]389号)第22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可以要求减收物业服务费用或要求返还多交的物业服务费用:(1)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项目和质量与合同约定标准差距明显的。……” **物业公司存在诸多明显违反《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标准》以及《**家园业主手册》(以下简称《业主手册》)中规定义务的行为,物业服务存在严重瑕疵,表现在两方面:一是公共区域的环境维护方面;二是被上诉人的个人房屋维护方面。 1、**物业公司在公共区域服务方面除存在一审判决认定的“小区卫生环境欠佳,路面维护不足、小区出入口无人看管”的问题之外,还存在下列问题: 1)阻挠业主委员会成立。 《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标准》“(一)综合管理第(4)条”规定:“协助组建业主委员会并配合其运作。”《业主手册》1.2规定:“……实行业主自治与专业服务相结合的服务模式,本物业由业主代表大会选出业主委员会。” 实际上,**物业公司不配合业主筹备业主委员会,不提供业主联系方式,不通知业主来参加业主大会,导致业主委员会无法筹备成立。 2)不开展物业管理服务满意率调查。 《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标准》“(一)综合管理第(9)条”规定:“每年进行一次物业管理服务满意率调查,促进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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