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建筑保温系统防火技术规范(8月11日)

山东省建筑保温系统防火技术规范(8月11日)
山东省建筑保温系统防火技术规范(8月11日)

ICS

备案号:DB 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

DB 37/ XXXX—2015

建筑保温系统防火技术规范

Technical code for fire protection of building insulation system

2015-XX-XX发布2015-XX-XX实施

前言

本规范是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建筑节能实际情况,由山东省公安消防总队提出,经广泛调查研究,参照了国内相关标准和规范编写完成。本规范为我省建筑保温系统的防火安全提供了技术支持。

本规范主要技术内容:1 总则;2 术语;3 基本规定;4 防火设计;5 施工防火;6 防火验收。

本规范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相比,主要有以下不同:

1 对于火灾风险较高的场所制定了更加严格的防火要求;

2 提升了保温装饰板的防火安全要求;

3 引入了热固性与热塑性保温材料的防火差异性。

本规范以黑体字标志的4.0.1、4.0.2(1、2、3)、4.0.3、4.0.5、4.0.6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山东省公安消防总队(地址济南市历城区经十东路2218号;邮编250101;电子邮箱sdjishuchu@https://www.360docs.net/doc/42306502.html,),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由山东省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的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

主编单位:山东省公安消防总队。

参编单位: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公安消防支队。

主要起草人:盖永兴、周其波、韩晓杰、张少晨、王琳、叶明、辛波、孟海奇。

主要审查人:

目次

1 总则 (1)

2术语 (2)

3基本规定 (3)

4防火设计 (4)

5施工防火 (6)

5.1 一般规定 (6)

5.2 材料堆放 (6)

5.3 施工防火要点 (6)

6防火验收 (8)

附录A 建筑保温系统防火验收记录 (9)

本规范用词说明 (10)

引用标准名录 (11)

附:条文说明 (12)

Contents

1 General provisions (1)

2 Terms (2)

3 Basic requirements (3)

4 Fire protection design (4)

5 Fire safety management on site (6)

5.1 General requirements (6)

5.2 Material storage (6)

5.3 Fire safety in construction (6)

6 Fire safety acceptance (8)

Appendix A Fire safety acceptance sheet of building insulation system (9)

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code ............... .................................................................................... (10)

List of quoted standards.. (11)

Addition: 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 (12)

1 总则

1.0.1 为贯彻国家有关建筑保温系统防火的法律法规,规范建筑保温系统的防火安全,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新建、改建和扩建民用建筑及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工程。

1.0.3 建筑保温系统的防火设计、施工及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术语

2.0.1建筑保温系统building thermal insulation system

将多种材料安装在建筑构件上,具有保温性能的系统,一般包括建筑外墙外保温、外墙内保温、夹芯保温和屋面保温系统,简称建筑保温系统。

2.0.2保温装饰板insulation decorative boad

在工厂预制成型的板状制品,一般由保温材料,装饰面板复合而成,具有保温和装饰功能的复合板材。

2.0.3热固性保温材料thermosetting insulation materials

制品分子链是交联网状结构,材料遇火时表面形成炭化层,不熔化、无熔融滴落物产生的有机保温材料。如:硬泡聚氨酯(PUR),硬泡聚异氰脲酸酯(PIR),酚醛泡沫(PF)。

2.0.4热塑性保温材料thermoplastic insulation materials

制品分子链是线型结构,遇火收缩、熔化,有熔融滴落物产生的有机保温材料。如:模塑聚苯乙烯泡沫塑料(EPS),石墨改性聚苯乙烯泡沫塑料(SEPS),挤塑聚苯乙烯泡沫塑料(XPS)。

3基本规定

3. 0.1建筑保温系统中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宜为A级,不应低于B2级。设置保温系统的基层墙体或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的有关规定。

3. 0.2当采用B1、B2级保温材料时,宜为热固性保温材料。

4防火设计

4.0.1 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其外墙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4.0. 2 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无空腔的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其保温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住宅建筑:

1) 建筑高度大于100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2)建筑高度大于27m,但不大于100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

3)建筑高度不大于27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

2 除住宅建筑和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外,其他建筑:

1)建筑高度大于50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2)建筑高度大于24m,但不大于50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且应采用热固性保温材料;

3)建筑高度不大于24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

3 当使用保温装饰板,且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为B1,B2级时,应采用热固性保温材料。

4 对于住宅建筑,当建筑高度大于54m,但不大于100m时,宜采用热固性保温材料。

4.0.3 除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外,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有空腔的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其保温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高度大于24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2建筑高度不大于24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

4.0.4 建筑外墙采用保温材料与两侧墙体构成无空腔复合保温结构体时,该结构体的耐火极限应符合本规范的有关规定;当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为B1,B2级时,保温材料两侧的墙体应采用不燃材料且厚度均不应小于50mm。当采用不同于本条规定的其他构造方式时,应对复合结构墙体进行耐火极限的检验。

4.0.5建筑外墙采用内保温系统时,保温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于人员密集场所,用火、燃油、燃气等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场所以及各类建筑内的疏散楼梯间、避难走道、避难间、避难层等场所或部位,应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保温材料;

2对于其他场所,应采用低烟、低毒且燃烧性能不低于B1级的保温材料;

3 保温系统应采用不燃材料做防护层。采用燃烧性能为B1级的保温材料时,防护层的厚度不应小于10mm。

4.0.6 既有住宅建筑及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且应采用热固性保温材料。

4.0.7 除第4.0.4条规定的情况外,当建筑的外墙外保温系统采用燃烧性能为B1、B2级的保温材料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除采用B1级保温材料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4m的公共建筑或采用B1级保温材料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外,建筑外墙上门、窗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0.50h;

2 应在保温系统中每层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防火隔离带应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材料,防火隔离带的高度不应小于300mm。

4.0.8建筑的外墙外保温系统应采用不燃材料在其表面设置防护层,防护层应将保温材料完全包覆。除本规范第4.0.4条规定的情况外,当外墙外保温系统采用B1、B2级保温材料时,防护层厚度首层不应小于15mm,其它层不应小于5mm。

4.0.9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的空腔,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4.0.10建筑的屋面外保温系统,当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当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低于1.00h时,不应低于B1级。采用B1,B2级保温材料的外保温系统应采用不燃材料作防护层,防护层的厚度不应小于10mm。当建筑的屋面和外墙外保温系统均采用B1、B2级保温材料时,屋面与外墙之间应采用宽度不小于500mm的不燃材料设置防火隔离带进行分隔。

4.0.11电气线路不应穿越或敷设在燃烧性能为B1或B2级的保温材料中;确需穿越或敷设时,应采取穿金属管并在金属管周围采用不燃隔热材料进行防火隔离等防火保护措施。设置开关、插座等电器配件的部位周围应采取不燃隔热材料进行防火隔离等防火保护措施。

4.0.12建筑外墙的装饰层应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材料(不含涂料),但建筑高度不大于50m时,可采用B1级材料。

5施工防火

5.1 一般规定

5.1.1建筑保温工程施工现场的防火安全管理应由施工总承包和分包单位共同负责。总承包单位对建筑保温工程施工现场的防火安全负总则,并应制定相应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由各分包单位具体落实,并应服从总承包单位的监督管理。

5.1.2监理单位应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实施监理。

5.1.3施工单位应根据建筑保温系统类型和保温材料特点制定施工方案,方案中应包括相应的防火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5.1.4外保温工程施工前应对相关施工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以及灭火、疏散相关的消防演练,并实施专项安全技术交底。

5.1.5施工作业现场应配备消防器材,灭火器配置数量应符合《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 50720中的规定,并指定专人维护、管理、定期更新。

5.2 材料堆放

5.2.1 施工现场保温材料应按燃烧性能分类储存在专用库房,库房应由不燃性材料搭设而成,具备通风功能。储存B1、B2级保温材料的专用库房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1 存放场所为禁火区域,应远离火源禁止吸烟,其周围应有显著的禁火标志;

2 存放场所内不应放置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3 存放场所应配备种类适应的灭火器、砂箱或其他灭火工具;

4 保温材料远离灯具,并进行必要防护。

5.2.2保温材料在施工现场临时存放时应采用不燃材料完全覆盖;

5.2.3施工单位采购保温材料应按需分别采购外墙保温材料和屋面保温材料,材料包装应有明显“墙面专用”或“屋面专用”标志;施工现场保存保温材料也应按照“墙面专用”或“屋面专用”标志分开保存,以免混用或错用。

5.3 施工防火要点

5.3.1外墙保温系统施工应分区段进行,并保持一定的防火间距,保温材料施工完毕后应及时进行抹面处理。

5.3.2需要采取防火构造措施的外保温材料,其防火隔离带的施工应与保温材料的施工同步进行。

5.3.3施工现场的动用明火作业要满足以下要求:

1 施工作业安排时,宜将动火作业安排在使用可燃建筑材料的施工作业前进行。确需在使用可燃建筑材料的施工作业之后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

2 焊接、切割、烘烤或加热等动火作业前,应对作业现场的可燃物进行清理;作业现场及其附近无法移走的可燃物应采用不燃材料对其覆盖或隔离。

3裸露的可燃材料上严禁直接进行动火作业。外墙保温系统施工区域动用电气焊、砂轮等明火时,应确认明火作业所涉及区域内的使用的B1,B2级保温材料已覆盖了抹面层或界面层,并设专门的动火监护人,配备充足的灭火器材。

4 动火作业后,应对现场进行检查,并应在确认无火灾危险后,动火操作人员再离开。

5.3.4 施工期间,施工单位应及时清理遗留在施工现场的废弃保温材料。

5.3.5施工现场的应设置防火安全警示标志。

6防火验收

6.0.1外墙保温系统防火验收应与外保温工程质量验收同时进行。

6.0.2 防火验收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工程师进行。

6.0.3 防火验收时,应按本标准附录A的要求填写验收记录。

6.0.4 防火验收应从核查资料、现场检查和材料复检等三方面判断其防火安全是否合格。

6.0.5主控项目

1 保温材料进场应进行质量验收。

核查方法:检查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型式检验报告。

核查数量:按材料进场批次核查。

2 保温材料应进行燃烧性能见证取样复验。

核查方法:核查见证取样复验报告。

核查数量:符合《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的有关规定。

3 应对外保温隐蔽工程进行验收。

核查方法:检查隐蔽工程施工记录。

6.0.6 一般项目

建筑外墙外保温工程防护层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且不应小于本规范的相关规定。

检查方法:钻芯取样法。

检查数量:符合《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的有关规定。

6.0.7应对外保温工程防火安全进行验收,验收时应检查下列文件和资料:

1 外保温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关于保温材料的防火设计要求以及施工单位的资质证明;

2 保温材料进场验收记录,包括清单、数量、进场批次、合格证以及型式检验报告;

3 保温材料的现场见证复验报告;

4 现场检查记录以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5 其他的必要验收资料。

附录A

(资料性附录)

建筑保温系统防火验收记录

本规范用词说明

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对于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采用以下写法:

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

反面词采用“不宜”。

4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引用标准名录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411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 50720

《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GB 8624

《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规程》JGJ 144

山东省地方标准

建筑保温系统防火技术规范

DB37/XXXX-2015

条文说明

制订说明

《建筑保温系统防火技术规范》DB37/XXXX-2015是山东省消防总队,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第xxx号文公告批准,发布。

本标准是在以《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为基本要求,结合我省建筑保温容量大的实际情况,对火灾风险比较高的地方提出更加严格的规定。本规范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相比,主要有以下不同:1 对于火灾风险较高的场所制定了更加严格的防火要求;2 提升了保温装饰板的防火安全要求;3 引入了热固性与热塑性保温材料的防火差异性。

为了便于建筑设计,施工,验收,监督等部门相关人员在使用本规范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本规范编制组按照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规范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及执行中需要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还着重对强制性条文的强制性理由作了解释。但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规范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规范规定的参考。

目次

1 总则 (15)

2 术语 (16)

3基本规定 (17)

4防火设计 (18)

5施工防火 (21)

5.1 一般规定 (21)

5.2 材料堆放 (21)

5.3 施工防火要点 (21)

6防火验收 (23)

1总则

1.0.1本条规定了制定本规范的目的。建筑保温的目的除了满足节能的要求外,还要使保温系统达到防火的安全性。近年来建筑保温的防火安全问题日益突出,火灾事故造成了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社会影响极大,引起各级政府及管理部门的高度重视和社会的广泛关注。为了规范我省建筑保温系统的防火安全性,特制定本规范。

1.0.2本条规定了本规范的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我省新建、改建和扩建民用建筑的保温系统。包含了对墙体和屋面保温的防火要求。对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的防火要求也须按照此规范执行。

1.0.3此规范是以《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为基础,满足了国家标准的基本要求,进行更加严格的防火要求,标准内容涉及到了防火设计,施工防火要求及防火验收,这三者是一个系统要求,缺一不可。

2术语

本章对在本规范中使用的几个专业技术术语,作了明确的定义,明确了热固性保温材料和热塑性保温材料的种类。

2.0.1对建筑保温系统做了概括性的定义,通常的建筑保温分为墙体和屋面保温,一般墙体保温系统包括了外墙外保温,外墙内保温和夹芯保温,屋面保温主要以外保温为主。

2.0.2保温装饰板具备了保温和装饰的功能,保温层和装饰层在工厂预制成一体,保温层的材料可分为无机和有机保温材料,装饰层材料有金属和非金属材料,保温层和装饰层可通过粘合剂粘结在一起,也可以是保温材料在发泡过程中直接和装饰层粘结在一起,如聚氨酯保温装饰板。

2.0.3~2.0.4对热固性和热塑性保温材料做了明确定义和分类。热固性材料和热塑性材料的定义来源于高分子材料科学,塑料可分为热塑性和热固性塑料,热塑性塑料为线型聚合物,受热时可熔融,流动,可多次重复加工成型;热固性塑料是体型聚合物,在加工过程中固化成型,此后不再能加热塑化,重复成型。所以,区分热塑性和热固性保温材料首先要从分子结构来进行区别,热固性保温材料是体型分子结构,而热塑性保温材料是线型分子结构。热固性和热塑性保温材料的遇火表现是不同的,热固性保温材料遇火时表面形成炭化层,不熔化、无熔融滴落物产生;而热塑性保温材料遇火收缩、熔化,有熔融滴落物产生。热固性保温材料一般是指硬泡聚氨酯泡沫(PUR)、硬泡聚异氰脲酸酯泡沫(PIR)、酚醛泡沫(PF)。热塑性保温材料一般是指模塑聚苯乙烯泡沫塑料(EPS)、石墨改性聚苯乙烯泡沫塑料(SEPS)、挤塑聚苯乙烯泡沫塑料(XPS)。国内权威消防研究机构如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等单位对采用热固性和热塑性保温材料的保温系统的防火性能进行了大量的试验研究,包括标准的窗口火试验即《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的防火性能试验方法》GB/T 29416-2012、实体建筑的火灾模拟试验等。研究结果表明使用热固性保温材料时,在不设置防火隔离带的条件下,也能满足外墙外保温系统的防火性要求,充分验证了采用PUR、PIR、PF等热固性保温材料的系统的防火安全性能更为可靠。

目前市场上出现的改性EPS泡沫,如真金板,一般是无机材料、热固性材料等改性的EPS,作为保温材料使用的真金板,主体结构是热塑性的EPS,无机材料、热固性材料是分散体;保温系统的防火性能没有经过大量充分的研究,保温系统的防火稳定性还存在不可靠性。从严格意义上讲,真金板不属于热固性保温材料。

本规范中的热固性保温材料是指硬泡聚氨酯(PUR),硬泡聚异氰脲酸酯(PIR),酚醛泡沫(PF)。不包含改性EPS泡沫,如真金板。

地下室建筑防火设计的要点(新编版)

Safety is the goal, prevention is the means, and achieving or realizing the goal of safety is the basic connotation of safety prevention.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地下室建筑防火设计的要点(新 编版)

地下室建筑防火设计的要点(新编版)导语:做好准备和保护,以应付攻击或者避免受害,从而使被保护对象处于没有危险、不受侵害、不出现事故的安全状态。显而易见,安全是目的,防范是手段,通过防范的手段达到或实现安全的目的,就是安全防范的基本内涵。 地下室是指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的建筑。地下室大都附设在工业与民用建筑内,多为无窗建筑。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地下室建筑越来越多地被用来作为娱乐场所,一旦发生火灾不仅疏散扑救困难,而且烟火还威胁地上建筑的安全。1993年1月3日,上海海底皇宫娱乐总汇正在装修中的地下建筑工地施工现场发生火灾,虽然市消防局指挥中心迅速调集六个消防中队的10辆消防车150余名消防干警前往扑救,但由于火灾发生在地下室,且有多名人员被困在地下室,这起火灾致使11人死亡,13人受伤,造成经济损失192.4万元,而且其地上建筑也受到严重损失。因此,作好地下室建筑的防火设计尤为重要。下面就从安全疏散、防火防烟分区的划分、内部装修、自动消防设施的设置等几个方面谈一下作好地下室建筑防火设计应注意的问题。 (一)安全疏散 地下室建筑的安全出口在火灾时既是疏散口,又是排烟口,同时

外墙外保温防火的三大误区

外墙外保温防火的三大误区 1115重大火灾发生后,事故调查组认定事故大楼外墙所使用的大量聚氨酯泡沫等易燃材料,是导致大火迅速蔓延的重要原因。一时间,墙体保温材料的防火安全性问题再次成为了舆论的焦点。 央视大火、济南奥体中心大火、上海胶州路大火近年来,与建筑外墙保温材料有关的火灾频繁发生,这也使得在我国建筑外保温系统中广泛使用的聚苯乙烯泡沫、聚氨酯等可燃性材料频频受到关注。随着节能标准的逐步提高,聚苯乙烯泡沫、聚氨酯等可燃性材料的防火安全性问题将更加凸现。那么,如何才能科学、有效地防止因外墙保温材料引发建筑火灾,业内专家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外墙外保温防火应避免三大误区。误区一:严格按照欧美标准进行分级和规范 据了解,目前,欧美国家相关标准规范的思路是对保温材料和系统燃烧性进行分级,不同的系统对应应用在不同防火等级的建筑物上。对可燃材料保温系统严格而明确地规定了其应用高度,基本上都是规定在22米以上只允许使用不燃材料外保温系统,22米以下可使用可燃材料外保温系统,即使在22米以下使用时,当聚苯板厚度较厚(如德国超过100毫米)时,或对防火提出更高要求时,要采取一定的构造防火措施,如用不燃材料在门窗洞口做防火构造,并设置防火隔离带等。 该专家认为,如能严格采用欧美分级标准及相关规定也是比较理想的,但中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是不容许的。该专家指出,欧美等发达国家对外墙保温的研究已经近半个世纪,在基础理论、实验研究、实验室测试指

标与实际工程应用对照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打下了较好的基础,而且从他们的出发点看,重点强调了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指导思想,是我们应该认真学习和借鉴的。因此,如能直接采用也是比较理想的,但中国的现状也必须加以考虑。中国目前墙体保温大量采用有机可燃保温材料(EPS、XPS、PU等),十分缺乏质量过关的不燃保温材料如矿(岩)棉板,而且由于中国大部分建筑是中高层,如果完全按照欧美国家标准规范执行,将有机保温材料限制在22米以下,则有机保温材料将严重过剩而不燃材料又供给不足,会严重影响我国建筑节能工作的开展。 误区二:解决施工阶段的火灾隐患即可解决外保温防火问题 目前,有一种观点认为:现有外保温建筑工程发生火灾大部分为施工现场火灾导致,而使用中的外保温建筑工程火灾案例很少,解决施工阶段的火灾隐患即可保证外保温的防火安全性。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

WORD格式 总平面布置 一般规定 1、临时用房、临时设施的布置应满足现场防火、灭火及人员安全疏散的要求。 2、下列临时用房和临时设施应纳入施工现场总平面布局: (1)施工现场的出人口、围墙、围挡。 (2)场内临时道路。 (3)给水管网或管路和配电线路敷设或架设的走向、高度。 (4)施工现场办公用房、宿舍、发电机房、变配电房、可燃材料库房、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固定动火作业场等。 (5)临时消防车道、消防救援场地和消防水源。 3、施工现场出入口的设置应满足消防车通行的要求,并宜布置在不同方向,其数量不宜少于2个。当确有困难只能设置1个出人口时,应在施工现场内设置满足消防车通行的环形道路。 4、施工现场临时办公、生活、生产、物料存贮等功能区宜相对独立布置,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1条和第2条的规定。 5、固定动火作业场应布置在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等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并宜布置在临时办公用房、宿舍、可燃材料库房、在建工程等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6、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应远离明火作业区、人员密集区和建筑物相对集中区。 7、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不应布置在架空电力线下。 防火间距 1、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5m,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固定动火作业场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其他临时用房、临时设施与在建工程的防火距不应小于6m。 2、施工现场主要临时用房、临时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的规定,当办公用房、宿舍成组布置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组临时用房的栋数不应超过10栋,组与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8m。 (2)组内临时用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m,当建筑构件燃烧性能等级为A级时,其防火间距可减少到3m。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第一部分:术语 1、高层建筑 建筑高度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4m的非单层厂房、仓库和其他民用建筑。 注:建筑高度的计算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2、裙房 在高层建筑主体投影范围外,与建筑主体相连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4 m的附属建筑。 3 、重要公共建筑 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严重社会影响的公共建筑。 4、商业服务网点 设置在住宅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每个分隔单元建筑面积不大于300m2的商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 5、高架仓库 货架高度大于7m且采用机械化操作或自动化控制的货架仓库。 6、半地下室 房间地面低于室外设计地面的平均高度大于该房间平均净高1/3,且不大于1/2者。 7、地下室 房间地面低于室外设计地面的平均高度大于该房间平均净高1/2者。 8、明火地点 室内外有外露火焰或赤热表面的固定地点(民用建筑内的灶具、电磁炉等除外)。 9、散发火花地点 有飞火的烟囱或进行室外砂轮、电焊、气焊、气割等作业的固定地点。 10、耐火极限 在标准耐火试验条件下,建筑构件、配件或结构从受到火的作用时起,至失去承载能力、完整性或隔热性时止所用时间,用小时表示。 11、防火隔墙 建筑内防止火灾蔓延至相邻区域且耐火极限不低于规定要求的不燃性墙体。 12、防火墙 防止火灾蔓延至相邻建筑或相邻水平防火分区且耐火极限不低于的不燃性墙体。 13、避难层(间) 建筑内用于人员暂时躲避火灾及其烟气危害的楼层(房间) 14、安全出口 供人员安全疏散用的楼梯间和室外楼梯的出入口或直通室内外安全区域的出口。 15、封闭楼梯间 在楼梯间入口处设置门,以防止火灾的烟和热气进入的楼梯间。 16、防烟楼梯间 在楼梯间入口处设置防烟的前室、开敞式阳台或凹廊(统称前室)等设施,且通向前室和楼梯间的门均为防火门,以防止火灾的烟和热气进入的楼梯间。 17、避难走道 采取防烟措施且两侧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的防火隔墙,用于人员安全通行至室外的走道。 18、闪点 在规定的试验条件下,可燃性液体或固体表面产生的蒸气与空气形成的混合物,遇火源能够闪燃的液体或固体的最低温度(采用闭杯法测定)。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7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7 大型生产厂房需要注意防火,下面小编跟大家分享一下厂房仓库防火规范,以供参考! 1 火灾危险性分类 1.1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应根据生产中使用或产生的物质性质及其数量等因素划分,可分为甲、乙、丙、丁、戊类,并应符合表1.1的规定。 表1.1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1.2 同一座厂房或厂房的任一防火分区内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生产时,厂房或防火分区 内的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应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确定;当生产过程中使用或产生易燃、可燃物的量较少,不足以构成爆炸或火灾危险时,可按实际情况确定;当符合下述条件之 一时,可按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分确定: 1 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占本层或本防火分区建筑面积的比例小于5%或丁、戊 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小于10%,且发生火灾事故时不足以蔓延至其他部位或火灾危险性 较大的生产部分采取了有效的防火措施; 2 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当采用封闭喷漆工艺,封闭喷漆空间内保持负压、油 漆工段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或自动抑爆系统,且油漆工段占所在防火分区建筑面积的比例不大于20%。 1.3 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应根据储存物品的性质和储存物品中的可燃物数量等因素 划分,可分为甲,乙、丙、丁、戊类,并应符合表3.1.3的规定。

表1.3 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1.4 同一座仓库或仓库的任一防火分区内储存不同火灾危险性物品时,仓库或防火分区的火灾危险性应按火灾危险性最大的物品确定。 1.5 丁、戊类储存物品仓库的火灾危险性,当可燃包装重量大于物品本身重量1/4或可燃包装体积大于物品本身体积的1/2时,应按丙类确定。

地下室建筑防火设计的要点正式版

Guide operators to deal with the process of things, and require them to be familiar with the details of safety technology and be able to complete things after special training.地下室建筑防火设计的要 点正式版

地下室建筑防火设计的要点正式版 下载提示:此操作规程资料适用于指导操作人员处理某件事情的流程和主要的行动方向,并要求参加 施工的人员,熟知本工种的安全技术细节和经过专门训练,合格的情况下完成列表中的每个操作事 项。文档可以直接使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订后使用。 地下室是指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的建筑。地下室大都附设在工业与民用建筑内,多为无窗建筑。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地下室建筑越来越多地被用来作为娱乐场所,一旦发生火灾不仅疏散扑救困难,而且烟火还威胁地上建筑的安全。1993年1月3日,上海海底皇宫娱乐总汇正在装修中的地下建筑工地施工现场发生火灾,虽然市消防局指挥中心迅速调集六个消防中队的10辆消防车150余名消防干警前往扑救,但由于火灾发生在地下室,且有多名人员被困在地下

室,这起火灾致使11人死亡,13人受伤,造成经济损失192.4万元,而且其地上建筑也受到严重损失。因此,作好地下室建筑的防火设计尤为重要。下面就从安全疏散、防火防烟分区的划分、内部装修、自动消防设施的设置等几个方面谈一下作好地下室建筑防火设计应注意的问题。 (一)安全疏散 地下室建筑的安全出口在火灾时既是疏散口,又是排烟口,同时也是消防扑救口,常常造成人员交叉混乱,疏散扑救困难,极易造成人员伤亡。所以,地下室建筑每个防火分区应设不少于两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对于有些地下室建筑面积较大,具有多个防火分区时,一是它们同时

公安部外墙外保温防火规定

《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 定》 行业:建筑装饰信息来源:中国建材第一网发布时间:2011-02-12 打印转发关闭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的防火设计、施工及使用。 第二条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宜为A级,且不应低于B2级。 第三条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设计、施工及使用,除执行本暂行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墙体 第四条非幕墙式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住宅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1、高度大于等于10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2、高度大于等于60m小于10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当采用B2级保温材料时,每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3、高度大于等于24m小于6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当采用B2级保温材料时,每两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4、高度小于24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其中,当采用B2级保温材料时,每三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二)其他民用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1、高度大于等于5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2、高度大于等于24m小于5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或B1级。其中,当采用B1级保温材料时,每两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3、高度小于24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其中,当采用B2级保温材料时,每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三)外保温系统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作防护层。防护层应将保温材料完全覆盖。首层的防护层厚度不应小于6mm,其他层不应小于3mm. (四)采用外墙外保温系统的建筑,其基层墙体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地下建筑“消防”的特殊要求

地下建筑“消防”的特殊要求 一、耐火等级及防火分区划分 1. 民用建筑 1)地下或半地下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一级。 2)地下或半地下建筑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为500㎡。 3)地下或半地下建筑设备用房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为1000㎡。 4)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商店营业厅、展览厅,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采用不燃或难燃装修材料时,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不应大于4000㎡。 ?设置在单层建筑或仅设置在多层建筑的首层内时,不应大于10000㎡。?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不应大于2000㎡。

5)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楼板分隔为多个建筑面积不大于20000㎡的区域。相邻区域确需局部连通时,应采用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防火隔间、避难走道、防烟楼梯间等方式进行连通,并应符合相关规定。 2. 厂房要求 1)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丙类厂房设置在地下,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为500㎡。 2)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丁、戊类厂房设置在地下,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为1000㎡。 3. 仓库要求 1)地下或半地下仓库(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不应大于相应类别地上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 2)一、二级耐火等级丙类1项仓库设置在地下,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为150㎡。

3)一、二级耐火等级丙类2项仓库设置在地下,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为300㎡。 4)一、二级耐火等级丁类仓库设置在地下,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为500㎡。 5)一、二级耐火等级戊类仓库设置在地下,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为1000㎡。 二、平面布置 1. 不能设置在地下 1)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宜设置在独立的建筑内,且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2)医院和疗养院的住院部分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3)采用相对密度(与空气密度的比值)不小于0.75的可燃气体为燃料的锅炉,不得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4)甲、乙类生产场所(仓库)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标准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 技术规范 1 总则 1.0.1 为预防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火灾,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等各类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防火。 1.0.3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防火,必须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针对不同施工现场的火灾特点,立足自防自救,采取可靠防火措施,做到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方便适用。 1.0.4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防火,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临时用房 Temporary construction 在施工现场建造的,为建设工程施工服务的各种非永久性建筑物,包括办公用房、宿舍、厨房操作间、食堂、锅炉房、发电机房、变配电房、库房等。 2.0.2 临时设施 Temporary facility 在施工现场建造的,为建设工程施工服务的各种非永久性设施,包括围墙、大门、临时道路、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固定动火作业场、作业棚、机具棚、贮水池及临时给排水、供电、供热管线等。 2.0.3 临时消防设施 Temporary fire control facility 设置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用于扑救施工现场火灾、引导施工人员安全疏散等各类消防设施。包括灭火器、临时消防给水系统、消防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识、临时疏散通道等。 2.0.4 临时疏散通道 Temporary evacuation route 施工现场发生火灾或意外事件时,供人员安全撤离危险区域并到达安全地点或安全地带所经的路径。 2.0.5 临时消防救援场地 Temporary fire fighting and rescue site 施工现场中供人员和设备实施灭火救援作业的场地。 3 总平面布局 3.1 一般规定 3.1.1 临时用房、临时设施的布置应满足现场防火、灭火及人员安全疏散的要求。 3.1.2 下列临时用房和临时设施应纳入施工现场总平面布局: 1 施工现场的出入口、围墙、围挡; 2 场内临时道路; 3 给水管网或管路和配电线路敷设或架设的走向、高度; 4 施工现场办公用房、宿舍、发电机房、配电房、可燃材料库房、易燃易爆危险

地下建筑防火措施(标准版)

地下建筑防火措施(标准版) Security technology is an industry that uses security technology to provide security services to society. Systematic design, service and management.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AQ-SN-0988

地下建筑防火措施(标准版) 严格把好防火设计关,从消防安全管理上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是确保地下建筑安全的一项根本措施。 1.一般要求 (1)地下建筑用于经营商业或公共娱乐行业者,不宜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三层以下,且不应经营和储存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储存物品属性的商品。 (2)地下建筑可燃物存放量平均值超过30kg/m2火灾荷载的房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墙和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隔墙上的门应采用常闭的甲级防火门。 (3)地下建筑的内装修材料应全部采用非燃烧材料。 (4)地下建筑内严禁存放液化石油气钢瓶,并不得使用液化石油气或闪点小于60℃的液体做燃料。

2.防火、防烟分区 为了防止火灾的扩大和蔓延,使火灾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减少火灾造成的人员和财产损失,地下建筑必须严格划分防火及防烟分区。 (1)地下建筑划分防火分区,应比地面建筑要求严些,并根据使用性质不同加以区别对待。对于商店、医院、餐厅等,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使用面积不许超过400m2;对于电影院、礼堂、体育馆、展览厅、舞厅、电子游艺场等,每个防火分区最大允许使用面积不许超过1000m2。但商店、医院、餐厅设有自动喷水灭火设备时,防火分区面积可适当放宽,但不能超过一倍。 (2)当地下建筑内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且建筑内部装修符合GB50222-95《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增加到2000m2。当地下建筑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m2时,应采用防火墙分隔,且防火墙上不应开设门窗洞口。 (3)需设置排烟设施的地下建筑,应划分防烟分区,每个防烟分

外墙保温防火规范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的防火设计、施工及使用。 第二条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宜为A级,且不应低于B2级。 第三条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设计、施工及使用,除执行本暂行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墙体 第四条非幕墙式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住宅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1、高度大于等于10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2、高度大于等于60m小于10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当采用B2级保温材料时,每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3、高度大于等于24m小于6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当采用B2级保温材料时,每两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4、高度小于24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其中,当采用B2级保温材料时,每三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二)其他民用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1、高度大于等于5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2、高度大于等于24m小于5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或B1级。其中,当采用B1级保温材料时,每两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3、高度小于24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其中,当采用B2级保温材料时,每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三)外保温系统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作防护层。防护层应将保温材料完全覆盖。首层的防护层厚度不应小于6mm,其他层不应小于3mm。 (四)采用外墙外保温系统的建筑,其基层墙体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幕墙式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建筑高度大于等于24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二)建筑高度小于24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或B1级。其中,当采用B1级保温材料时,每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三)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作防护层。防护层应将保温材料完全覆盖。防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mm。(四)采用金属、石材等非透明幕墙结构的建筑,应设置基层墙体,其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防火规范关于外墙耐火极限的有关规定;玻璃幕墙的窗间墙、窗槛墙、裙墙的耐火极限和防火构造应符合现行防火规范关于建筑幕墙的有关规定。 (五)基层墙体内部空腔及建筑幕墙与基层墙体、窗间墙、窗槛墙及裙墙之间的空间,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第六条按本规定需要设置防火隔离带时,应沿楼板位置设置宽度不小于300mm的A级保温材料。防火隔离带与墙面应进行全面积粘贴。 第七条建筑外墙的装饰层,除采用涂料外,应采用不燃材料。当建筑外墙采用可燃保温材料时,不宜采用着火后易脱落的瓷砖等材料。

地下室建筑防火设计的要点

地下室建筑防火设计的要点 地下室是指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的建筑。地下室大都附设在工业与民用建筑内,多为无窗建筑。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地下室建筑越来越多地被用来作为娱乐场所,一旦发生火灾不仅疏散扑救困难,而且烟火还威胁地上建筑的安全。1993 年1月3 日,上海海底皇宫娱乐总汇正在装修中的地下建筑 工地施工现场发生火灾,虽然市消防局指挥中心迅速调集六个消防中队的10 辆消防车150 余名消防干警前往扑救,但由于火灾发生在地下室,且有多名人员被困在地下室,这起火灾致使11 人死亡,13 人受伤,造成经济损失192.4 万元,而且其地上建筑也受到严重损失。因此,作好地下室建筑的防火设计尤为重要。下面就从安全疏散、防火防烟分区的划分、内部装修、自动消防设施的设置等几个方面谈一下作好地下室建筑防火设计应注意的问题。 (一)安全疏散 地下室建筑的安全出口在火灾时既是疏散口,又是排烟口,同时也是消防扑救口,常常造成人员交叉混乱,疏散扑救困难,极易造成人员伤亡。所以,地下室建筑每个防火分区应设不少于两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对于有些地下室建筑面积较大,具有多个防火分区时,一是它们同时着火的可能性很小,二是建筑平面布置多个出口不但困难,而且不经济。因此,对于这种情况,可利用每个防火分区的防火墙上通向相邻的防火分区的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应特别注意的是每个防火分区必须有一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当地下建筑规模较小,经常停留人员少,如使用面积不超过50 平方米,且人数不超过15 人时,可只设一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地下室建筑中的疏散楼梯为便于人员疏散,往往自下而上直通首层到达对外出口。在首层与地下室楼梯之间应设防火分隔措施,这样既可有效地防止人员误闯入地上建筑而不向室外疏散,又能阻挡烟火在这两部分相互蔓延。而且《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明确要求地下室、半地下室的楼梯间,在首层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的隔墙与其它部位隔开并宜直通室外,当必须在隔墙上开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二)防火防烟分区 地下室建筑应用防火墙划分防火分区。其建筑面积应比地上建筑更严格,以使火灾时,把火灾有效地控制在较小的范围内,疏散扑救工作量小,火灾过程中产生的热量、烟气少,火势控制较易,造成的经济损失少。如规范中规定的地下民用建筑防火分区的最大面积为500 平方米,而地上非高层民用建筑防火分区的最大面 积可达2500 平方米,一类高层民用建筑的为1000 平方米,二类高层民用建筑的为1500 平方米,正是根据以上原则作出的。 地下室建筑防烟分区的划分基本原则与防火分区的划分原则是一致的,设置防烟分区时,如果面积过大,会使烟气波及面积过大,增加受灾面,不利于安全疏散和扑救;如面积过小,则会提高工程造价,不利于工程设计。因此,地下室建筑防烟分区的划分应遵循以下原则: 1、每个防烟分区的面积,对于地下建筑,其使用面积不应大于400 平方米(当顶棚高度在6 米以上时,可不 受此限)。 2、地下室建筑应单独划分防烟分区,不能同其地上建筑部分划分在同一防烟分区内。

外墙保温防火规范

第一章大凡规定 第一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的防火设计、施工及使用。 第二条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宜为A级,且不应低于B 2级。 第三条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设计、施工及使用,除执行本暂行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墙体 第四条非幕墙式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住宅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1、高度大于等于10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2、高度大于等于60m小于10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 2级。当采用B 2级保温材料时,每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3、高度大于等于24m小于6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 2级。当采用B 2级保温材料时,每两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4、高度小于24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 2级。其中,当采用B 2级保温材料时,每三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二)其他民用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1、高度大于等于5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2、高度大于等于24m小于5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或B 1级。其中,当采用B 1级保温材料时,每两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3、高度小于24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 2级。其中,当采用B 2级保温材料时,每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三)外保温系统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作防护层。防护层应将保温材料完全覆盖。首层的防护层厚度不应小于6mm,其他层不应小于3mm。 (四)采用外墙外保温系统的建筑,其基层墙体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幕墙式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建筑高度大于等于24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二)建筑高度小于24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或B 1级。其中,当采用B 1级保温材料时,每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三)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作防护层。防护层应将保温材料完全覆盖。防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mm。 (四)采用金属、石材等非透明幕墙结构的建筑,应设置基层墙体,其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防火规范关于外墙耐火极限的有关规定;玻璃幕墙的窗间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目录 1总则.......................................... 错误!未定义书签。2术语、符号.................................... 错误!未定义书签。 2.1术语..................................... 错误!未定义书签。 2.2符号..................................... 错误!未定义书签。3厂房和仓库.................................... 错误!未定义书签。 3.1火灾危险性分类........................... 错误!未定义书签。 3.2厂房和仓库的耐火等级..................... 错误!未定义书签。 3.3厂房或仓库的层数、面积和平面布置......... 错误!未定义书签。 3.4厂房的防火间距........................... 错误!未定义书签。 3.5仓库的防火间距........................... 错误!未定义书签。 3.6厂房和仓库的防爆......................... 错误!未定义书签。 3.7厂房的安全疏散........................... 错误!未定义书签。 3.8仓库的安全疏散........................... 错误!未定义书签。4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和可燃材料堆场错误!未定义书签。 4.1一般规定................................. 错误!未定义书签。 4.2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 错误!未定义书签。 4.3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 错误!未定义书签。 4.4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的防火间距........... 错误!未定义书签。 4.5可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 错误!未定义书签。5民用建筑...................................... 错误!未定义书签。 5.1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错误!未定义书签。 5.2总平面布局............................... 错误!未定义书签。

地下建筑的防火安全参考文本

地下建筑的防火安全参考 文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地下建筑的防火安全参考文本 使用指引:此安全管理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一、筑防火安全工作的必要性 地下建筑是指建筑物整个主体在地下,用于生产、贮 存、停放车辆、布置商业网点等,并由地下道连接起来的 地下群体。地下建筑主要以地下的洞室和隧道作为主体工 程,除了通向地面的出入口外,其余部分均在地面以下。 地下建筑的类型有:附建和单建的地下建筑,是主要 依附于地面上的高层建筑或多层的建筑;通过地下道或地 下街连接起来的地下建筑群体。如:地下商场、医院、旅 馆、餐厅、展览厅、电影院、游艺场、舞厅、停车库、图 书资料室、档案库等。 地下建筑还有地下隧道,地下隧道主要用作交通运 输,它有地下铁道和地下公路隧道之分;根据隧道是建造

在陆地还是在水下,又可分为陆地隧道和水下隧道。 地下建筑因其空间有限,通道狭窄,一旦发生火灾,空气对流差,温度大,烟雾大,烟雾容易很快弥漫整个空间,使人员、物资难以及时疏散。火灾扑救也较其他建筑困难得多。故地下建筑起火后,造成的损失要比地上同样建筑火灾损失大得多。为了防止和减少地下建筑的火灾危害,应采取各种办法和措施做好地下建筑的消防安全工作。 为了搞好地下建筑的消防工作,《消防法》第10条、第11条和第12条等对建筑工程、建筑装修的消防安全做明确的规定,对如宾馆、饭店、商场等使用地下建筑的业主或单位提出了开业申报等明确的要求。 公安部的《消防改革与发展纲要》特别指出:地下工程的消防安全,主要靠完善防火设计和自身消防设施,提高自防自救能力。有关单位对地下工程的建设和经营,必

关于外墙保温防火规定、规范的几点说明

关于外墙保温防火规定、规范的几点说明 本说明梳理了公安部消防局和建设部针对保温防火问题在不同时期颁布的暂行规定、规范,希望对读者有所帮助 一、公安部和建设部46号文件 2009年9月28日,公安部和建设部联合下发了《民用建筑外墙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公通字46号)(附件1),其中规定整理如表1:

二、公安部消防局65号文件 2011年3月14日,公安部消防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有关要求的通知》(公消【2011】65 号)(附件2),其中规定:在新标准发布前,从严执行《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材料。 三、国务院46号文件 2011年12月30日,国务院下发的《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附件3),其中第七条中要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外保温材料一律不得使用易燃材料,严格限制使用可燃材料。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修订相关标准规范,加快研发和推广具有良好防火性能的新型建筑保温材料,采取严格的管理措施和有效的技术措施,提高建筑外保温材料系统的防火性能,减少火灾隐患。 四、建设部16号文件 在国务院下发46号文之后,建设部紧随其后发布了《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意见的通知》(建科【2012】16号文)(附件4),其中要求:严格执行46号文。建设部已经放开有机保温材料的使用。

五、公安部消防局305号文件 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消防局下发《关于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公消【2012】350号)(附件5),

GB500620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标准

6.2.9建筑的电梯井等竖井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梯井应独立设置,井严禁敷设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不应敷设与电梯无关的电缆、电线等。电梯井的井壁除设置电梯门、安全逃生门和通气孔洞外,不应设置其他开口; 2电缆井、管道井、排烟道、排气道、垃圾道等竖向井道,应分别独立设置。井壁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井壁上的检查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 3建筑的电缆井、管道井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不低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材料或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6.3.5 防烟、排烟、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中的管道及建筑的其他管道,在穿越防火隔墙、楼板、和防火墙处的孔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风管穿过防火隔墙、楼板及防火墙处时,风管上的防火阀、排烟防火阀、两侧各2.0m围的风管应采用耐火风管或风管外壁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且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该防火分隔体的耐火极限。 9.1.2甲、乙类厂房的空气不应该循环使用。 丙类厂房含有燃烧或爆炸危险粉尘、纤维的空气,在循环使用前应经净化处理,并应使空气中的含尘浓度低于其爆炸下限的25%。 9.1.3为甲、乙类厂房服务的送风设备与排风设备应分别布置在不同通风机房,且排风设备不应和其他房间的送、排风设备布置在同一通风机房。 9.1.4 民用建筑空气中含有容易起火或爆炸危险物质的房间,应设置自然通风或独立的机械通风设施,且其空气不应循环使用。 9.2.2 甲、乙类厂房(仓库)严禁采用明火和电热散热器供暖。 9.2.3 下列厂房应采用不循环使用的热风供暖: 1 生产过程中散发的可燃气体、蒸汽、粉尘或纤维与供暖管道、散热器表面接触能引起燃烧的厂房; 2 生产过程中散发的粉尘受到水、水蒸气的作用能引起自燃、爆炸或生产爆炸性气体的厂房。 9.3.2 厂房有爆炸危险场所的排风管道,严禁穿过防火墙和有爆炸危险的房间隔墙。 9.3.5 含有燃烧和爆炸危险粉尘的空气,在进入排风机前应采用不产生火花的除尘器进行处理。对于遇水可能形成爆炸的粉尘,严禁采用湿式除尘器。 9.3.8 净化或输送有爆炸危险粉尘和碎屑的除尘器、过滤器或管道,均应设置泄压装置。净化有爆炸危险粉尘的干式除尘器和过滤器应布置在系统的负压段上。 9.3.9 排除有燃烧或爆炸危险气体、蒸汽和粉尘的排风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排风系统应设置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 2 排风设备不应布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 3 排风管应采用金属管道,并应直接同乡室外安全地点,不应暗设。 9.3.11 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在下列部位应设置公称动作温度为70℃的防火阀: 1 穿越防火分区处; 2 穿越通风、空气调节机房的房间隔墙和楼板处; 3 穿越重要或火灾危险性大的场所的房间隔墙和楼板处; 4 穿越防火分隔处的变形缝两侧; 5 竖向风管与每层水平风管交接处的水平管段上。 注:当建筑每个防火分区的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均独立设置时,水平风管与竖向总管的交接处可不设置防火阀。

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46号文件全文)

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件公通字[2009]46号 关于印发《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委,江苏、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建设局: 为有效防止建筑外保温系统火灾事故,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制定了《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相关标准规范制修订后,按发布的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消防建筑外保温系统△防火 抄送: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中央政法委。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部门。 公安部党委,部属局级单位。 (存档3份共印700份) 公安部办公厅2009年9月28 日印发 承办人:沈纹张磊校对:马恒

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的防火设计、施工及使用。 第二条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宜为A级,且不应低于B2级。 第三条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设计、施工及使用,除执行本暂行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墙体 第四条非幕墙式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住宅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1、高度大于等于10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2、高度大于等于60m小于10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当采用B2级保温材料时,每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3、高度大于等于24m小于6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当采用B2级保温材料时,每两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4、高度小于24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

消防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5)

GB50016-201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一) 阅读:58512011-11-05 07:18 标签:消防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UDC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P GB 50016—201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Code for fire protection design of buildings 2014-08-27发布2015-05-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Code for fire protection design of buildings GB 50016-2014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2015年5月1日中国计划出版社2014 北京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517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公告现批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016-2012,自2012年*月*日起实施。其中,第3.2.2、3.2.3、3.2.4、3.2.7、3.2.9、3.2.15、3.3.1、3.3.2、3.3.4、3.3.5、3.3.6(2)、3.3.8、3.3.9、3.4.1、3.4.2、3.4.4、3.4.9、3.5.1、3.5.2、3.6.2、3.6.6、3.6.8、3.6.11、3.6.12、3.7.2、3.7.3、 3.7.6、3.8.2、3.8.3、3.8.7、 4.1.2、4.1.3、4.2.1、4.2.2、4.2.3、4.2.5(3、4、5、6)、4.3.1、 4.3.2、4.3.3、4.3.8、4.4.1、4.4.2、4.4.5、 5.1.3、5.1.4、5.2.2、5.2.6、5.3.1、5.3.2、5.3.4、 5.3.5、5.4.2、5.4.3、5.4.4(1、2、3、4)、5.4.5、5.4.6、5.4.9(1、4、5、6)、5.4.10(1、2)、5.4.11、5.4.12、5.4.13(2、3、4、5、6)、5.4.15(1、2)、5.4.17(1、2、3、4、5)、5.5.8、5.5.12、5.5.13、5.5.15、5.5.16(1)、5.5.17、5.5.18、5.5.21(1、2、3、4)、5.5.23、5.5.24、 5.5.25、5.5.26、5.5.29、5.5.30、5.5.31、 6.1.1、6.1.2、6.1.5、6.1.7、6.2.2、6.2.4、6.2.5、6.2.6、 6.2.7、6.2.9(1、2、3)、6.3.5、6.4.1(2、3、4、5、6)、6.4.2、6.4.3(1、3、4、5、6)、6.4.4、6.4.5、6.4.10、6.4.11、6.6.2、6. 7.2、6.7.4、6.7.5、6.7.6、7.1.2、7.1.3、7.1.8(1、2、3)、7.2.1、7.2.2(1、2、3)、7.2.3、7.2.4、7.3.1、7.3.2、7.3.5(2、3、4)、7.3.6、 8.1.2、8.1.3、8.1.6、8.1.7(1、3、4)、8.1.8、8.2.1、8.3.1、8.3.2、8.3.3、8.3.4、8.3.5、8.3.7、8.3.8、 8.3.9、8.3.10、8.4.1、8.4.3、8.5.1、8.5.2、8.5.3、8.5.4、9.1.2、9.1.3、9.1.4、9.2.2、9.2.3、 9.3.2、9.3.5、9.3.8、9.3.9、9.3.11、9.3.16、10.1.1、10.1.2、10.1.5、10.1.6、10.1.8、10.1.10(1、2)、10.2.1、10.2.4、10.3.1、10.3.2、10.3.3、11.0.3、11.0.4、11.0.7(2、3、4)、11.0.9、11.0.10、12.1.3、12.1.4、12.3.1、12.5.1、12.5.4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同时废止。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4年8月27日前言本规范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7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7]125号文)和《关于调整〈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修订项目计划的函》(建标[2009]94号),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四川消防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5年版)的基础上,经整合修订而成。本规范在修订过程中,遵循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方针政策,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深刻吸取近年来我国重特大火灾事故教训,认真总结国内外建筑防火设计实践经验和消防科技成果,深入调研工程建设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规范执行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认真研究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开展了大量课题研究、技术研讨和必要的试验,广泛征求了有关设计、生产、建设、科研、教学和消防监督等单位意见,最后经审查定稿。本规范共分12章和3个附录,主要内容有:生产和储存的火灾危险性分类、高层建筑的分类要求,厂房、仓库、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等工业与民用建筑的建筑耐火等级分级及其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平面布置、防火分区、防火分隔、建筑防火构造、防火间距和消防设施设置的基本要求,工业建筑防爆的基本措施与要求;工业与民用建筑的疏散距离、疏散宽度、疏散楼梯设置形式、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以及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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