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对外贸易经济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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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对外贸易经济委员会

文件重庆市财政局

渝外经贸发〔2008〕228号

重庆市外经贸委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对外经济技术合作资助

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走出去”战略的意见》(渝府发〔2007〕127号)精神,鼓励我市企业积极参与国际竞争,加快我市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扩大我市企业“走出去”规模,促进我市开放型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我们制定了《重庆市对外经济技术合作资助暂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市外经贸委联系人:毛庭婷、牛小云,联系电话:89018144、89018168)(市财政局联系人:王成芳、李茂,联系电话:67575320,67575345)主题词:外经资金管理通知

重庆市外经贸委办公室 2008年7月2日印发重庆市对外经济技术合作资助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走出去”战略的意见》(渝府发〔2007〕127号)精神,鼓励我市企业积极参与国际竞争,加快我市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促进我市开放型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加强和规范资金管理,并对全市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支持政策内容及实施要求等进行规范,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资助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行政,公开透明。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

(三)符合国家外经贸政策。

(四)有利于促进我市企业的发展和加快“走出去”步伐。

第二章支持方向、原则、内容及标准

第三条支持方向

(一)支持企业境外投资。

(二)支持企业对外承包工程。

(三)支持企业开展对外劳务合作。

(四)支持“走出去”业务保险。

第四条支持原则

(一)注重投资实效和实际投资。

(二)实行事后资助。

(三)直接资助费用比例原则上不超过申请单位实际支付费用的50%。对国家重点支持的对外投资领域及项目,可给予适当倾斜。

第五条境外投资项目前期费用支持

前期费用是指我市企业为从事境外投资、境外农、林和渔业合作、境外高新技术研发平台业务,在项目所在国注册(登记)、购买资源权证之前,为获得项目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具体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协议合同文本、境外注册手续费、资料收集翻译费、赴境外高级管理人员长驻工作证费用及前期勘测费等。

(一)支持内容为对境外投资建厂、建立“境外园区”、“农业示范中心”、设立并购研发中心、营销网络、资源开采和设立境外机构等前期费用支持。

(二)支持标准

1.对由市外经贸委核准的境外机构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5万元支持。

2.对中方投资总额在200万美元以下的企业,给予实际发生前期费用50%的支持,最高金额不超过20万元。

3.对中方投资总额在200-500万美元(含500万美元)的企业,给予实际发生前期费用50%的支持,最高金额不超过30万元。

4.对中方投资总额满5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给予实际发

生前期费用50%的支持,最高金额不超过50万元。

第六条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前期费用支持

(一)支持内容为我市企业承接境外工程、设计咨询项目发生的前期费用。具体包括:聘请第三方法律咨询、购买技术性文件和标书等资料费、规范性文件和标书的翻译费用等。

(二)支持标准

1.营业额500万美元以上,20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给予实际发生前期费用50%的支持,最高金额不超过20万元。

2.营业额2000万美元以上,40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给予实际发生前期费用50%的支持,最高金额不超过30万元。

3.营业额5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给予实际发生前期费用50%的支持,最高金额不超过50万元。

第七条对外承包工程贷款贴息支持

(一)支持内容为对我市企业获得的国内银行对外承包工程项目贷款予以贴息。

(二)贴息标准:人民币贷款年贴息率不高于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外币贷款年贴息率不高于3%;贴息期限按实际贷款期限的公历月计算。

(三)项目享受贴息的年度最长不超过3年,每个项目按实际贷款付息的50%贴息,最高不超过30万元。正常贷款之外的加息、罚款等不予贴息;每个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只享受一笔贷款贴息;贴息金额以人民币计算。

第八条保险费支持

对在境外开展对外经济合作业务的企业为其在外工作的中方人员,向保险机构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予以资助,每人最高保险金额不超过30万元,支持比例不超过实际保费支出的30%,最高不超过1000元。

第九条外派劳务支持

(一)对经市外经贸委批准建立并验收合格的外派劳务服务中心给予一次性最高10万元支持。验收合格时,给予5万元;运行半年后,达到一定规模,再资助5万元。

(二)对新派劳务人员的护照费,按每人200元的标准予以支持。

第三章申请单位、申报项目条件

第十条申请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重庆市内依法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已取得国家商务部(核准或备案)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资质或书面文件。

(三)近两年内没有骗税、骗汇、走私及因知识产权或环保问题被市级有关部门查处并通报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按规定报送统计资料及年检。

第十一条申请项目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登记或备案。

(二)在项目所在国依法注册、登记或备案,项目依法生效。

第四章资助原则和程序、申报材料

第十二条符合条件的企业每个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多个政府部门的政策支持,如有重复申报,将立即取消该项目申报资格。

(一)申报时间

符合条件的企业,于每年4月份、10月份申报资助项目。

(二)申报程序

市属企业向市外经贸委申报(需主管部门推荐),同时抄报市财政局;区县(自治县)企业(其他企业)向市外经贸委申报(经当地外经贸和财政部门初审合格后,推荐),同时抄报市财政局。经市外经贸委和市财政局项目审定后,由市财政局直接将资助资金拨付到企业。企业收到资助资金后,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第十三条申请专项资金应提供如下申报材料:

(一)企业申报项目资助时应提供以下材料(一式三份),报送材料如有外文的,需同时报送中文译本,且所有申报材料装订成册:

1.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包括项目基本情况、项目总投资、费用支出或贷款情况项目预期收益情况分析等。

2.重庆市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申请表(格式见附表)。

3.企业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项目支出明细表。

5.项目支出凭证或利息结算清单(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6.国家批准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的文件。

7.申报对外承包工程贷款贴息项目,还需提供贷款合同(复印件),同时原件送审。

8.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二)对项目审核过程中,如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相关主管部门要求报送补充材料的企业,视为自动放弃资助申请。

第五章监督管理与违规处理

第十四条对于骗取该资助资金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详见《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构成违纪违法的将提交检察或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暂行办法由市外经贸委、市财政局解释。

第十六条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重庆市外经贸委、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境外投资促进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外经贸发〔2006〕283号)和《关于建立外派劳务服务中心给予补贴的通知》(渝外经贸发〔2005〕233号)同时废止。

附件:《重庆市对外经济技术合作资助申请表》

附件:

重庆市对外经济技术合作资助申请表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2010修订)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文字号】渝建发[2010]158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0.12.01 【实施日期】2010.12.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2014修订)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取及使用管 理规定》的通知 (渝建发〔2010〕158号) 各区县(自治县)建委,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全市安全生产基层基础突破年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0〕2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作和实体水平,保障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合理计取与有效投入,规范建筑工地安全文明施工行为,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技术

标准以及《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文明施工标准》(渝建发〔2008〕169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委对原《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渝建发〔2006〕177号)进行了调整和完善,现将修订后的《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一日 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 措施费用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障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施工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10〕5号)﹑《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文明施工标准》(渝建发〔2008〕169号)等相关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重庆市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一览表

附件1: 重庆市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一览表序 评委会全称委托挂靠部门 号 1重庆市高校教师自然科学学科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市教委 2重庆市高校教师社会科学学科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市教委 3重庆市高校教师外语学科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市教委 4重庆市高校教师艺术学科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市教委 5重庆市高校教师高级职务西南政法大学评审委员会西南政法大学 6重庆市高校教师高级职务重庆医科大学评审委员会重庆医科大学 7重庆市高校教师高级职务重庆交通大学评审委员会重庆交通大学 8重庆市高校教师高级职务重庆邮电大学评审委员会重庆邮电大学 9重庆市实验技术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市教委 10重庆市高职高专、成人高校教师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市教委 11重庆市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市教委 12重庆市技工学校教师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市人力社保局 13重庆市中学研究员职务评审委员会市教委 14重庆市中学教师(文科类)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市教委 15重庆市中学教师(理科类)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市教委 16重庆市卫生技术(外科)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市卫生局 17重庆市卫生技术(内科)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市卫生局 18重庆市卫生技术(中医药)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市卫生局 19重庆市卫生技术(药护技)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市卫生局 20重庆市工程技术(综合类)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市卫生局 21重庆市卫生技术药学专业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市药监局 22重庆市卫生技术计划生育专业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市人口计生委 23重庆市农业技术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市农委 24重庆市畜牧兽医技术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市农委 25重庆市艺术专业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市文化广电局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加强冬季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通知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 加强冬季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通知 高速公路支队,高速集团,各有关单位: 近期,我市出现持续强降温天气,受雨雾、雨夹雪、冰雪等气候影响,高速公路交通畅通、安全压力增大。为保障人民群众正常出行,维持社会经济正常秩序,确保“两会两节”期间高速公路畅通安全,进一步加强冬季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 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特殊天气状况下的高速公路畅通、安全管理工作,认真总结分析2008年冰雪天气的经验教训,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以分管领导牵头负责的管理制度,落实责任人员,结合日常管养工作要求进一步强化冬季高速公路的交通安全管理,做到人员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维持好高速公路的良好运行状况。 二、完善措施 (一)加强路网巡查 认真坚持路网巡查,提高路网巡查频率,重点做好高海拔路段、桥梁、隧道和涵洞的巡逻管控,及时排除高速公路结构物安全隐患,及早发现并控制好因起雾、结冰、积雪等影响交通安全路段的通行秩序,保障高速公路车辆行驶安全。 (二)畅通信息渠道

认真做好高速公路通行情况的收集整理和总结分析工作,全面、及时、真实地反映和报送高速公路通行的动态情况,为及时、有效采取相关措施奠定基础。 认真做好高速公路通行情况的对外信息发布工作,公布监控中心值班电话,提供路况咨询服务;通过高速公路沿线可变情报板、收费站电子显示屏及广播电台等方式及时发布高速公路通行条件、通行状况、天气信息和安全行车提示等信息,增强社会服务。 (三)增强物资储备 加强与气象部门的衔接,提前了解天气情况,针对天气变化、重大情况等做好提前应对措施;结合路段运行期间实际情况和天气状况,在结冰、积雪路段筹措充足的工业盐、河沙、麻袋等物资,确保应急之时足够的物资储备,保障除冰除雪等工作正常进行并尽可能缩短交通管制时间;做好拖车、吊车等清障救援设施设备的检修、准备工作,并落实好应急队伍人员,确保除冰扫雪和清障等工作有序有效地开展。 (四)加强协作配合 加强高速公路营运管理公司和执法机构的协作配合,适当调整和分配公司与执法队的路巡时间和频率,保持路段整体巡逻监控的有效覆盖率;加强交通管制、事故处理和清障救援过程中的信息沟通和协调配合,保持工作步调一致,及时排除高速公路安全隐患,恢复高速公路正常条件。 高速公路营运管理公司和执法机构应同时和辖区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加强工作衔接,详细了解地方救援设施力量和工作运行等情况,加强沟通协调,建立健全多部门、全方位协作配合机制。 (五)尽量保障通行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文明施工标准》(渝建发[2008]169号)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文明施工标准》 的通知 (渝建发〔2008〕169号) 各区县(自治县)建委,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工作,规范建筑工地文明施工行为,切实改善工程建设施工活动对周边环境的影响,结合本市实际,我委对原有的重庆市建筑工地文明施工标准和市政工程文明施工暂行规定进行了修订和完善,重新制定了《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文明施工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重庆市建筑工地文明施工标准》(渝建发〔2000〕39号)和《重庆市市政工程文明施工暂行标准》(渝建发〔2004〕132号)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废止。 在执行过程中,如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市建委联系。 联系人:田路 联系电话:023-******** 附件: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文明施工标准 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日 附件: 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现场文明施工标准 一、文明施工管理 建筑工地应建立以项目负责人为责任人的文明施工组织管理机构,配备足够的管理人员,建立文明施工管理制度。 在开工前,施工单位应编制文明施工组织方案,内容包括: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的文明施工管理工作责任和义务,文明施工责任体系、生活区文明公约和卫生责任制度,防治废气、废水、扬尘、噪声污染的措施,作业人员的饮食卫生、防暑降温、防寒保暖等防范和应急措施等。 工程项目的文明施工组织方案或措施必须经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审定批准后,方可实施。 二、施工围挡 工地必须实行围挡封闭施工,围挡可采用注水式塑料围挡、轻型板式固定围挡、半通透

重庆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家评审办法

重庆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家评审办法 (2012年11月21日重庆市人民政府第1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3年1月5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68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依据《重庆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推荐列入重庆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认定重庆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和保护单位的专家评审工作。 第三条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家评审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市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家评审的组织、管理、协调等工作。 第五条市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建立由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良好职业道德的专家组成的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家库。 第六条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家库的成员不少于80人,非物质文化遗产各类别专业领域的专家不少于5人。 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家聘期4年,可连续聘任。 第七条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有相关专业领域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从事相关专业工作不少于5年,熟悉相关专业领域非物质文化遗产,有良好职业道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社会影响。 第八条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家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评审委员会)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家评审小组(以下简称专家评审小组)成员由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家库的专家组成,通过随机选择或指定产生,人数为奇数。 第九条专家评审委员会成员不少于7人,由市文化主管部门组建。

专家评审小组由5人以上专家组成,由市文化主管部门在本专业或相近领域专家中随机选择或指定产生。 专家评审小组的成员原则上不得同时担任专家评审委员会的成员。 第十条专家评审委员会主任和专家评审小组组长由市文化主管部门指定,负责主持有关评审会议。 专家评审小组的初评意见,由专家评审小组成员充分发表意见后,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予以表决,超过半数成员同意为通过。 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初评意见的审议意见,由专家评审委员会成员充分发表意见后,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予以表决,超过半数成员同意为通过。 第十一条对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代表性项目名录,应重点评审项目的历史、文化、艺术、科学价值,以及传承保护等情况。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应重点评审传承谱系,申报人的学艺经历与传承能力、技艺特点与成就、在该领域的影响力,以及持有的该项目相关资料等情况。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的认定,应重点评审申报单位实施保护规划的能力,开展传承与展示活动的能力和具备的条件,持有的该项目相关资料等情况。 第十二条专家评审小组初评意见和专家评审委员会审议意见,经全体成员签字后,由市文化主管部门存档,可以对外提供查阅服务。 第十三条经评审通过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推荐名录由市文化主管部门初审并公示后,报市政府批准、公布。 经评审通过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由市文化主管部门公示后批准、公布。 第十四条各区县(自治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家评审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交通强国建设重庆市试点任务要点(交规划函〔2020〕586号)

交通强国建设重庆市试点任务要点 交规划函〔2020〕586号 一、内陆国际物流枢纽高质量发展 (一)试点单位。 重庆市交通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重庆市人民政府口岸和物流办公室,重庆交通运输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国际物流集团有限公司、重庆高速集团有限公司、重庆铁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港务物流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国际物流枢纽园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重庆机场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公路物流基地管委会。 (二)试点内容及实施路径。 1.打造多向出渝综合运输大通道。畅通东向长江经济带综合立体交通走廊,加快推进长江干线涪陵至朝天门段123公里航道整治工程,推动5000吨级船舶直达重庆,加快推进主城至万州高铁、渝汉高铁以及万巫南线等高速公路建设,大力拓展万州、巫山机场航线网络。西向提质丝绸之路经济带通道,推动成渝高铁提速改造,积极推进成渝中线高铁、兰渝高铁以及重庆至乐山等城际铁路,推动成渝、渝遂、渝武等高速公路扩能。南向共建西部陆海新通道,加快建设渝昆高铁、渝湘高铁、渝贵高铁,释放高铁沿线普通铁路运能,加快建设涪怀铁路二线,推动涪柳铁路、川黔铁路改造等,加快推进渝黔高速、重庆至赤水高速项目及渝湘高速扩能。北向挖潜渝满俄国际运输通道,加快推进郑万高铁、渝西高铁以及开州—城口—陕西安康等高速公路建设。 2.打造国际综合交通枢纽体系。加快建设江北机场第四跑道及T3B航站楼,研究布局新机场。优化国际客货运航线,扩大面向欧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航权开放,强化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区的通达性。以港口枢纽为节点,加快建设重庆铁路枢纽东环线,推动果园港区、西部物流园、渝北空港、重庆公路物流基地等物流枢纽互联互通。加快建设涪陵龙头、万州新田、江津珞璜等集疏运铁路,完善产业园区至主要交通枢纽节点的集疏运货运通道。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重庆市建设领域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通告(第三号)(渝建发[2006]165号)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重庆市建设领域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通告(第三号)(渝建发 [2006]165号)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文件 渝建发[2006]165号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 关于重庆市建设领域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通告(第三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建设领域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管理,提高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水平,推动建设行业技术进步和创新,根据《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09号令)、《重庆市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办法》(渝建发[2003]141号)及相关产业技术政策规定,我们在广泛调研、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组织专家论证、审查,并经公示后,现将《重庆市建设领域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通告》(第三号)(以下简称《技术通告》)予以发布,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自《技术通告》规定执行时间起,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须严格执行《技术通告》的各项规定,不得使用和超范围使用《技术通告》中所列的落后技术和产品。对违反《技术通告》的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及施工图审查应不予通过,并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二、对使用和超范围使用《技术通告》中所列落后技术和产品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参与评优并按相关法规予以处罚。 三、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全面禁止和严格限制使用《技术通告》中所列的落后技术和产品,积极推广、扶持和发展相关替代技术和产品,为推动建设行业技术进步和创新做出积极贡献。 实施中的有关问题请与市建委科教处联系。 联系人:杨小汝 电话(传真):63603771 二○○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重庆市人民政府机构英文译名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人民政府机构英文译名的通知 (渝办发〔2008〕211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人民政府机构英文译名》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七月一日 重庆市人民政府机构英文译名 一、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参事室) General Officeof Chongqing Municipal People’s Government (Counsellors’ Office of Chongqing Municipal People’s Government) 二、市政府组成部门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Chongqing Development and Reform Commission 重庆市经济委员会(重庆市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 Chongqing Economic Commission (Chongqing Commission of Science,Technology and Industry for National Defense)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Chongqing Education Commission 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Chongqing Science and Technology Commission 重庆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Chongqing Ethnic and Religious Affairs Commission 重庆市公安局 Chongqing Public Security Bureau

Chongqing State Security Bureau 重庆市监察局 Chongqing Supervision Bureau 重庆市民政局 Chongqing Civil Affairs Bureau 重庆市司法局 Chongqing Justice Bureau 重庆市财政局 Chongqing Finance Bureau 重庆市人事局 Chongqing Personnel Bureau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Chongqing Administration of Labor and Social Security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Chongqing Administration of Land,Resources and Housing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 Chongqing Construction Commission 重庆市规划局 Chongqing Urban Planning Bureau 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 Chongqing Administration of Municipal Engineering

(安全文明)重庆市建设委员会文件渝建发[2006]177号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文件 渝建发[2006]177号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 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 措施费用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建委,各有关单位: 现将《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九月六日 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 措施费用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障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施工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重庆市建筑工地文明施工标准》(渝建发[2000]39号)、《重庆市市政工程文明施工暂行标准》(渝建发[2004]132号)等相关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指按照国家及我市现行的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其内容包括《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重庆市建筑工地文明施工标准》(渝建发[2000]39号)及《重厌市市政工程文明施工暂行标准》(渝建发[2004]132号)中所规定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所需的全部费用内容。 第四条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由定额费用、专项费用、按实计算费用三部分组成。 (一)定额费用:是指在建筑、装饰、安装、市政、园林、房屋修缮工程定额及费用定额中已包括的各施工工序正常施工条件下,采用合理施工工艺所发生的常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用。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文化委等部门重庆市传统工艺振兴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文化委等部门重庆市传统 工艺振兴计划的通知 【法规类别】文化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渝府办发[2018]85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8.06.12 【实施日期】2018.06.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文化委等部门重庆市传统工艺振兴计划的通知 (渝府办发〔2018〕85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市文化委、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重庆市传统工艺振兴计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6月12日 重庆市传统工艺振兴计划

(市文化委、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及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加快构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体系,加强文化遗产保护,振兴传统工艺”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文化部等部门中国传统工艺振兴计划的通知》(国办发〔2017〕25号)有关要求,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促进中国传统工艺的传承与振兴,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计划。 本计划所称传统工艺,是指具有历史传承和民族或地域特色、与日常生活联系紧密、主要使用手工劳动的制作工艺及相关产品,是创造性的手工劳动和因材施艺的个性化制作,具有工业化生产不能替代的特性,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重要意义 我市传统工艺门类众多,遍布全市各地。振兴传统工艺,有助于传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增强文化自信;有助于发挥手工劳动的创造力,培育和弘扬工匠精神;有助于促进就业,实现精准扶贫,增强传统街区和村落活力。 二、总体要求 (一)总体目标。 立足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发掘我市传统工艺蕴含的文化元素和工艺理念,提升设计制作水平和产品品质,培育中国工匠和知名品牌,使传统工艺在现代生活中得到广泛应用,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消费升级需要。到2020年,传统工艺的传承和再创造能力、行业管理水平和市场竞争力、从业者收入和对就业的促进作用得到明显提升。 (二)基本原则。 尊重优秀传统文化。尊重地域文化特点和民族传统,保护文化多样性,弘扬传统工艺

重庆市交通政务网站巡查制度

重庆市交通政务网站巡查制度为不断提高政务网站建设和管理水平,保障网站发布信息准确、及时和网站安全、可靠运行,切实解决信息的数量和质量问题,规范网站的信息发布,依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重庆市交通政务网站巡查制度》。 一、巡查职责 对网站和子站各栏目进行巡查,填写巡查记录表、整理巡查记录和巡查问题处理信息反馈表。将巡查结果按照《重庆市交通委员会交通行业公共服务信息管理办法》对相关负责单位进行考核计分。每月初将上月巡查结果整理后向各用户通报。每季度主动向各用户询问网站需求不少于1次,并整理汇总各用户需求后提交技术保障科。 二、巡查方式和内容 1、日巡查。主要对网站中交通新闻、政务动态、政务公告、焦点关注、政策解读等栏目的更新度、信息质量、版面进行巡查。重点是对信息的准确性、真实性和权威性进行巡查,要求所发布的信息,要真实可靠,杜绝弄虚作假、无中生有;要对信息内容进行仔细辨别,去伪存真,绝不能发布违反国家法律及地方法规的信息,不得发布与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相违背的信息,不得发布不真实的信息和缺乏科学依据和容易误导群众的信息。要防止有害信息的传播,防止涉密信息泄漏。发现有害信息和涉密信息应及时处理,发现恶意攻击行为,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信息中心报告、报送办公室及相应处室进行查处。对不按信息发布程序要求发布政务信息又未造

成不良影响的采取口头通知、书面告知;对影响较大和多次通知不改的要采取适当的方式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报送办公室处理。 2、周巡查。抽查5个栏目巡查,主要巡查各栏目信息栏目放置(分类)的准确性、文字规范性、字号和格式、版面是否符合网站要求。对重复、编辑粗燥、格式不统一的信息,要做好记录,提醒问题栏目联系人按要求发布信息,对经常出现以上问题的,要采取适当的方式予以通报。 3、月巡查。抽查3-5个子站的栏目巡查,主要巡查信息时效性和信息量,对没有人愿意看(点击率低)的陈旧信息要及时删除,对更新慢的栏目,要通知该栏目的负责人按时更新。若在规定时间内不更新,或故意延迟信息发布的,要形成专报,报送办公室查处。 三、巡查时间安排 日巡在每工作日下午5点30前完成,周巡在每周最后一个工作日下午5点前完成,月巡在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周巡当天不填日巡表、月巡当天不填周巡表、日巡表。 四、其它 1、委属各单位负责栏目内容出问题,直接通知对口联系人,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整改。承担政务网站巡查任务的处室或单位,要按规定以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完成巡查任务,不得敷衍应付。 2、交委各处室负责栏目内容出问题,告知委办公室,由委办公室通知其在规定时间内整改。 3、如发现网站网页无法打开、网页信息出现乱码等方面技术、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和管理的通知 渝建发[2014]101号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人 员配备和管理的通知 渝建发〔2014〕101号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重庆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规范规定,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水平,规范我市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保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有序开展,现就加强我市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和管理工作要求如下: 一、自2015年1月1日起,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投资占主导地位、建筑面积在5000㎡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工程造价在500万元以上的市政基础设施新开工工程,其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不得低于《重庆市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暂行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详见附件)要求。 自2015年9月1日起,所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新开工工程,其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不得低于《标准》要求。 二、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中应要求工程监理企业按照国家、我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配备项目监理机构人员。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将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情况纳入评审内容,查验项目监理机构人员注册执业或岗位证书,对人员配备未达到《标准》要求的,应认定为不合格投标人。 三、工程监理企业承揽工程监理业务后,应与建设单位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并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和《标准》要求,结合工程规模、难易程度、合同工期、现场条件等因素成立项目监理机构,配置专业配套且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人员。 对于一个《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如分期或分阶段开工的,只要求已开工工程的监理人员满足《标准》要求,其他监理人员可在后续工程开工时,根据工程规模进行补充配置。 四、工程监理企业应在监理合同正式签订之日起15日内,到具有工程管理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信息化项目验收实施细则.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信息化项目验收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市交委系统各单位信息化项目验收管理工作,确保项目建设质量达到相关要求和标准,正常投入运行,根据《重庆市信息化项目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渝办发[2003]1号文件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我市交委系统的信息化项目的验收,适用于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对象、依据及前提条件 第三条重庆市交通委员会根据相关规定以及接受业主单位委托组织委级信息化项目和委属行政事业单位在委立项的信息化项目的验收。 第四条依据项目前期工作批复文件(立项、可行性论证、设计批复、合同书及合同附件、有关技术说明文件,按照国家和我市的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进行验收。 具体验收标准和依据可根据具体项目情况提出。 第五条项目验收的前提条件: (一所有建设项目按照合同要求全部建成,并满足使用要求,试运行三个月上; (二各个分项目全部初验合格; (三已通过软件确认测试评审; (四已通过软件系统测试评审; (五软件已置于配置管理之下;

(六各种技术文档和验收资料完备,符合合同的内容; (七系统建设和数据处理符合信息安全的要求,涉密信息系统需提供保密主管部门出具的验收合格证书; (八项目已决算并完成审计工作; (九外购的操作系统、数据库、中间件、应用软件和开发工具符合知识产权相关政策法规的要求; (十各种设备经加电试运行,状态正常; (十一经过监理方同意; (十二经过相关主管部门和项目业主同意; (十三合同或合同附件规定的其他验收条件。 第三章内容 第六条验收内容及标准根据具体项目实际制定,一般由项目监理单位编写,报项目业主及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审定。 第七条验收内容一般包括测试(复核、资料评审、质量鉴定三部分。 (一验收评测工作主要包括:文档分析、方案制定、现场测试、问题单提交、测试报告; (二验收测试内容主要包括:检查“合同”或“验收标准”要求的所有功能、所有质量特性,验证功能和接口与需求说明的一致性,以及商定的一些特殊测试。 三资料评审标准一般包括:文档完备性、内容针对性、内容充分性、内容一致性、文字明确性、图表详实性、易读性、文档价值等。 第八条需要评审的资料包括以下几部分: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保障和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大型维修等施工活动,以及为上述施工活动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等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包括各类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的建造、装饰装修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以及各类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建设、施工、监理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强制性标准,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保证建设工程安

全生产,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并自觉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六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鼓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九条建设单位不得对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生产措施所需费用。建设单位在签定施工合同后,应将安全生产措施费用中的专项费用的50%拨付给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措施费用中余下的专项费用和按实计算费用按施工进度支付给施工单位,并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措施。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会同施工单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安全报监手续,并提供下列文件资料:

重庆市交通建设工程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重庆市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危险性较大 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全市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范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论证及审批工作,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市境内列入国家和地方交通基本建设计划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新建、扩建、改建以及拆除、加固等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和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临时设施工程、特殊复杂的工作内容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1。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是指在公路水运工程建设中,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分部、分项工程为单元,依据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和规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第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超过一

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2。 第六条施工单位在提交开工报告前,应当向项目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提供本合同段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清单。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监理、施工、设计等单位对本项目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清单进行审核确认,并据此进行管理。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第七条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组织编制,主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概况: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概况、气象水文地质条件、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图纸等。 (三)施工计划: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劳动力计划等。 (四)施工工艺:主要施工技术方案、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工序检查、验收环节等。 (五)危险因素辨识与分析:危险因素辨识、分析、评估等。 (六)施工安全保障措施:组织保障、技术措施、应急预案、监测监控、施工技术管理人员及作业人员专项方案安全培训和技术交底工作等。 (七)安全检查和验收:检查方法、内容、程序验收等。 (八)安全验算及相关图纸。

重庆市市级以上重要文物保护单位名录

重庆市市级以上重要文物保护单位名录 序 号 名称类别时代区县地址备注 1天生城古建筑南宋万州区万州区周家坝街道办事处 天生城社区 市级文物保护单位 2陆安桥古建筑清万州区万州区甘宁镇天宫社区青 龙瀑布下方 市级文物保护单位 3普济桥古建筑清万州区万州区罗田镇天生社区一 组 市级文物保护单位 4谭家寨楼古建筑清万州区万州区分水镇八角村二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 5洄澜塔古建筑清万州区万州区陈家坝街道办事处 南山公园内 市级文物保护单位 6司南祠古建筑清万州区万州区太安镇凤凰社区五 组 市级文物保护单位 7良公祠古建筑清万州区万州区长岭镇凉水村二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 8西山碑石窟寺及石刻宋万州区万州区太白街道办事处高 笋塘 市级文物保护单位 9太白岩石刻群石窟寺及石刻东晋至民国万州区万州区太白街道办事处太 白岩社区 市级文物保护单位 10万县钟楼近现代重要史 迹及代表性建 筑 1931年万州区 万州区高笋塘街道办事处 西山公园内 市级文物保护单位 11向氏民居近现代重要史 迹及代表性建 筑 清末万州区万州区走马镇槽溪村四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 12金黄甲大院近现代重要史 迹及代表性建 筑 1937年万州区 万州区罗田镇天生社区三 组 市级文物保护单位 13瀼渡电厂近现代重要史 迹及代表性建 筑 1938年万州区万州区瀼渡镇碑牌村一社市级文物保护单位 14西山抗战遗址 群 近现代重要史 迹及代表性建 筑 1939年 —1941年 万州区 万州区高笋塘街道办事处 西山公园内 市级文物保护单位 15草圭堂古建筑清黔江区黔江区阿蓬江镇大坪村四 组草圭塘 市级文物保护单位 16万涛故居近现代重要史 迹及代表性建 筑 1904年 -1932年 黔江区 黔江区冯家街道办事处桂 花居委二组 市级文物保护单位 17张氏民居近现代重要史 迹及代表性建 筑 1911年黔江区 黔江区黄溪镇黄桥居委三 组 市级文物保护单位 18白鹤梁题刻石窟寺及石刻唐至清涪陵区涪陵区崇义办事处西北长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路客运安全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路客运安全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渝交委安[2007]25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交通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7.11.24 【实施日期】2007.11.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路客运安全工作的通知 (渝交委安[2007]25号) 市港航局、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重庆海事局,有关水路客运企业: 近期,长江干线接连发生三起涉及我市客运船舶的碰撞事故,造成了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具体情况是: 10月9日01:15时,巫山县三峡航运总公司“环宇2”客轮载客137人,下水航行至三峡库区羊箭子水域(宜上133.5KM),与上行船队“桂竹516”碰撞,造成“环宇2”轮船首右舷2舱破损进水,幸无人员伤亡。 11月3日01:22时,重庆河记船务有限公司“淮河”客轮载客163人,下水航行至长寿境内瓶口渡水域(宜上595.7KM),与上行船“国电508”轮碰撞,造成“淮河”轮旅

客1人死亡、1人失踪、4人受伤,船体受损。 11月14日23:20时,重庆渝东公司“先富”客轮载客83人,上水航行至巫山境内三下水水域(宜上157.8KM),与下行船“渝胜158”轮碰撞,造成“先富”轮旅客死亡2人、重伤2人,船体受损。 三起碰撞事故再次给当前我市水上交通安全,特别是水路客运安全工作敲响了警钟。事故均发生于夜间23时至凌晨2时之间,集中于通航条件较好的长江干线三峡库区段,且事故发生前气候良好。事故暴露出以下问题:一是航行值班人员没有认真加强瞭望和联系,没有统一会让意图,没有有效利用助航仪器;二是严重违反三峡库区定线制规定,没有按章航行;三是船员安全意识、责任意识不强,思想上麻痹大意;四是航运公司安全管理薄弱。为认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建设工程计取和发放高温补贴费用的通知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建设工程计取和发放高温补贴费用的通知 渝建发〔2007〕163号 各区县(自治县)建委,有关单位: 为切实做好建筑工地高温天气期间防暑降温工作,保障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及生命安全,根据《重庆市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市政府令第205号)的有关规定,现将建设工程计取和发放高温补贴费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工程计取和发放高温补贴费用的天气是指市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发布的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不含40℃)的中度高温天气;以及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的强度高温天气。 二、高温补贴费用标准:中度高温天气下按每人每天5元至10元标准计取和发放,强度高温天气下按每人每天10元至20元标准计取和发放;具体计取和发放高温补贴费用金额,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上述规定标准范围内进行约定。 三、建筑工地高温天气期间的高温补贴费用,由施工单位直接发放给劳动者,建设单位根据施工单位高温补贴费用发放凭据,随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给施工单位;工程结算时,施工单位按实向建设单位结算,列入按时计算费用中。 四、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无论采用定额计价、清单计价或其他计价方式,均应按本通知要求计取和发放高温补贴费用。 五、施工单位应在每年5月至9月高温天气多发期间切实做好防暑降温工作,制定并落实防暑降温措施,按规定向劳动者发放高温补贴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付、少支高温补贴费用;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未按规定计取或未向劳动者发放、少支高温补贴费用的,由安全生产监督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六、本通知从2007年6月1日起执行。

二○○七年八月十四日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表彰重点公路建设领域“重诚信、抓安全、保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表彰重点公路建设领域“重诚信、抓安全、保质量、增效益”劳动竞赛优胜集体和个人的通报 【法规类别】公路运输 【发文字号】渝交委路[2007]57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交通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7.05.21 【实施日期】2007.05.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表彰重点公路建设领域“重诚信、抓安全、保质量、增效益”劳 动竞赛优胜集体和个人的通报 (渝交委路〔2007〕57号) 重庆高发公司,重庆交旅集团,市公路局,委质监站,有关单位: 2006年以来,我市高速公路和县际联网公路进入前所未有的建设高峰,建设任务繁重,管理难度极大。为充分调动参建单位和人员的积极性,提高工程质量,我委在2006年5月全市重点公路建设工作会上发出了“在全市重点公路建设领域开展‘重诚信、抓安全、保质量、增效益’劳动竞赛活动”的通知。通知发出以来,各参建单位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以人为本”、“和谐发展”理念,积极投身到劳动竞赛活动中,爱岗敬业不怕苦、立足本职不怕累,充分发扬了吃大苦、耐大劳和勇于奉献的精神,营造了良

好的建设氛围和施工竞争局面,为我市重点公路建设作出了积极贡献,顺利完成各项建设目标任务,实现了“十一五”的良好开局。经各单位民主推荐,我委认真研究,决定对劳动竞赛中成绩突出的重庆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北方建设分公司等38个优胜集体和陈弩等69名先进个人进行通报表彰(名单附后)。 希望受到表彰的优胜集体和先进个人珍惜荣誉,戒骄戒躁,再接再厉,争取更大的成绩。全市公路建设系统的广大干部职工要向受表彰的单位和个人学习,务实创新,踏实工作,甘于奉献,掀起一个比、学、赶、帮、超的劳动竞赛新高潮,各从业单位要进一步强化内部管理,规范从业行为,共同维护我市良好的公路建设市场秩序,全力推进我市重点公路建设进程,树立交通行业良好形象。 附件:2006~2007年度全市重点公路建设领域“重诚信、抓安全、保质量、增效益”劳动竞赛优胜集体和个人名单 二○○七年五月二十一日附件: 2006~2007年度全市重点公路建设领域 “重诚信、抓安全、保质量、增效益” 劳动竞赛优胜集体和个人名单 一、优胜集体 (一)优秀建设管理单位(6个)

关于重庆市文化与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的思考

2019年第3期文化建设 重庆市在文化产业与旅游产业融合方面亮点不少、有所作为,但存在“两个调”“两张图”“两不清”“两不足”等障碍和问题。这就需要我们以改革创新的精神,借鉴先进地区经验,加快探索促进重庆文化与旅游产业深度融合的科学路径。一、重庆市文化与旅游产业融合基本情况及成效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都是国家鼓励发展的新兴产业,在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重庆市文化和旅游资源较为丰富,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经过一定阶段的积累和发展,都处于培育和蓬勃发展的上升阶段。据统计,近年来,重庆文化产业以年均26%以上的速度实现快速增长,2018年重庆市文化产业增加值达632亿元,涨势超重庆市GDP 涨势;2018年重庆市国内外 旅游收入合计4344.15亿元,累计同比增长31.32%。 重庆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文化和旅游发展,加快 实施了《关于加快全域旅游发展的意见》《关于推动 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并召开了首届全市 旅游发展大会,为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奠定了坚实 基础。2018年10月,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正式挂牌成立,标志着全市文化旅游体制改革迈出 实质性、关键性的第一步。在这块“新的牌子”的聚 合下,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正式拔锚启航。近年来, 随着国家大力推进文化与旅游融合发展战略,重庆 市依托宗教文化、三国文化、古镇文化、抗战文化、红 色文化、民族文化、工业文化等文化资源促进旅游发 展,取得了初步成效。主要体现在以下六个方面: (一)项目建设亮点突出 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领导高度重视下,重庆 市兴建了一大批文化旅游重大项目,为文化与旅游 深度融合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一是以重庆奥体中 心、重庆中国三峡博物馆、湖广会馆、洪崖洞、重庆 大剧院、重庆美术馆等为代表的大型文化旅游设 施,已经成为我市文化旅游亮丽的风景线,吸引着中外旅游者纷至沓来。二是以大足石刻、白鹤梁、张飞庙、白帝城为代表的一批文物景点,实现了保护、传承、开发为一体的可持续利用;三是以长寿古镇、合川文峰古街、万盛动漫主题公园等为代表的一批新兴文化旅游项目得到快速发展;四是以大型实景演出《印象·武隆》、歌剧《钓鱼城》、实景演出《归来三峡》等一批文化旅游演艺项目的开发落地,极大地丰富了旅游景区产品类型,提升了景区内涵,促进了景区转型升级。(二)节庆活动品牌凸显全市以旅游搭台,文化唱戏,创新策划举办了“春观花、夏纳凉、秋摘果、冬赏雪”等不同主题、不同系列的旅游文化节会推广活动100余项,做到季季有主题、月月有重点、周周有亮点,有力地刺激了重庆旅游消费市场,成功培育出三峡国际旅游节、西部旅游产业博览会、重庆文化产业博览会、西部动漫文化节、都市旅游节、巫山红叶节、大足石刻国际旅游文化节等一大批知名文化旅游节庆活动,进一步吸引聚集人气,扩大了重庆文化旅游的影响力。(三)购物广场焕然一新近年来,重庆市在城市规划、建设和旧城改造中,特别考虑了文化旅游功能与需求,以旅游扮靓城市、以旅游让城市生活更加美好,建成了解放碑、观音桥、南坪、沙坪坝、杨家坪五大步行街购物广场以及两江四岸休闲长廊等休闲旅游购物场所,以解放碑、磁器口、洪崖洞、南滨路、北滨路、两江国际影视城为代表的休闲旅游购物景区已成为都市一日游的精品线路和重要组成部分。这极大地丰富了市民生活内涵、提升了市民生活质量、改善了市民生活环境,大大提升了重庆直辖市形象和都市魅力。(四)演出节目丰富多彩按照中央要求和市委部署,近年来,重庆市应关于重庆市文化与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的思考 □刘绍文 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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