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新乡物业管理办法

河南新乡物业管理办法
河南新乡物业管理办法

河南新乡物业管理

办法

新乡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河南省建设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取得物业管理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在我市(不含凤泉区)建成区范围内,对普通住宅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的收费管理。各县(市)、凤泉区的物业收费标准由当地的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管部门依照本办法制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以及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园区绿化、共用部位、公共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业主可经过公开、公正、公平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应遵照市场经济规则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任何形式的价格欺诈行为。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当遵循合理、公平、质价相符的原则制定。

第六条市、县(市、凤泉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是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单位的主管部门,共同负责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两种形式。

普通住宅(指多层住宅、高层住宅),其住宅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含2万平方米)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如果业主委员会和业主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双方已约定物业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的,报价格、房管部门备案同意后的按约定执行。

写字楼、别墅、复式楼(普通住宅区内的除外)、公寓、商店、宾馆等非住宅、普通住宅小区住宅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下的以及等其它各类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八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市、县(市、风泉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产主管部门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并向社会公布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指导价标准、浮动幅度和车辆停泊服务收费标准。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按规定的

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具体约定收费标准。无法约定的,可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收费申请,经成本审核批准后,按规定收费标准执行。

第九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其收费标准由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且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并报价格部门、房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价格公示制度。物业服务企业在收费前应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在服务区内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服务内容、举报电话,自觉接受业主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卖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约定物业服务管理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及计费时间等内容,涉及物业买卖人共同利益的约定应当一致。

第十二条物业服务收费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审定,其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利润。

物业服务成本包括以下部分:

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用;

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的日常运行和一般维护费用;

三、物业管理区域卫生清理费用;

四、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五、物业管理区域公共秩序维护费用;

六、物业服务企业正常的办公费用;

七、物业服务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八、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九、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经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没有建立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小区或单体楼、单元楼业主共同负担,保质期间由开发企业负担,上述费用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成本。

第十三条物业收费标准服务收费按业主房屋产权面积计收。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建筑面积为准,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以物业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建筑面积为准(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物业服务费由物业产权人办理入住手续之日起按月缴纳。经双方协商同意可预收物业服务费,但预收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另有合同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五条因开发建筑单位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卖人或已竣工但尚未出售的空置住房,物业服务费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缴纳。物业产权人已办理入住手续,但暂不居住的空置住房,半年以内物业服务费按规定或约定收费标准的50%交纳,超过半年仍未居住的按规定或约定收费标准的70%缴纳。

第十六条普通住宅区配套的学校、幼儿园、医院、诊所、图书阅览室等非营利公益性场所的物业服务收费按所在住宅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执行,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十七条普通住宅区的营业用房(商店、浴池、美容、餐饮、邮政、电信、有线电视等)物业服务收费在住宅区物业服务收费标

准的基础上加收30%~40%,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十八条业主或使用人房屋装修期间,已按约定缴纳物业服务费的,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业主或使用人、装修人收取正常物业服务费以外的其它任何费用。

装修期间产生的建筑垃圾由业主或使用人自行按规定处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收费;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处理的,清运收费按规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

第十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在收取物业服务费时,应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定的税务发票。

第二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遵守国家价格法律、法规和规定,严格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标准和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执行,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第二十一条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缴纳物业服务费。业主违反物业服务约定合同逾期不缴纳服务费的,物业服务企业可督促限期缴纳或依法追缴。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缴纳物业服务费的,从其约

定,业主负连带责任。

物业产权发生转移时,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结清物业服务费用。

第二十二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暖、燃气、垃圾处理、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可向委托单位收取代理手续费,其具体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二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已接受委托实施物业服务并相应收取服务费用的,其它部门和单位不得重复收取性质相同和内容相同的费用。

第二十四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化、其它公共厕所、公用设施和物业用房,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设置户外广告或从事租赁等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在全体业主共有道路或其它场地停放机动车辆的,是否交纳车位占用费,由业主大会决

定。车主对车辆有特殊保管要求的,由车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另行签订合同。经营收入和收取的车位占用费扣除经营管理成本后的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能够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二十六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和收费项目进行监督。物业服务企业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新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新乡市房产管理局按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新乡市物价局、新乡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新乡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实施细则》(新价房字[1999]82号、新房文[1999]8号)和《关于印发新乡市物业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新价房字[]121号)同时废止。

新乡市住宅区物业服务收费指导价标准

新乡市物业管理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河南省最新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行为,明确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权利和义务,创造和保持安全、整洁、文明、舒适的生活、工作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由房地产开发商建设,出售、出租给两个以上业主共同使用的物业,应当实行物业管理。

按照住房制度改革政策出售的公有住房及其它物业,业主自愿实行物业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已建成投入使用的房屋建筑及其附属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或业主组织对其物业的共有部分和共同事务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管理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已建成用于出售、出租但尚未售出、租出的物业的所有权人除外。

本条例所称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或者实际使用物业的

其它人。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企业,是指依法设立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组织。

第四条物业管理实行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业主自治与物业管理企业专业服务相结合的体制。

鼓励物业管理向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方向发展。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全省的物业管理活动。

市、县(市)人民政府的房地产管理部门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第七条业主对物业共有部分和共同事务进行监督、管理。业主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业主大会,享有表决权;

(二)享有业主委员会成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享有与所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相应的服务;

(四)监督业主委员会的管理工作;

(五)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

(六)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它权利。

业主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物业管理法律、法规、规章;

(二)遵守业主公约;

(三)遵守所在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管理制度、规定;

(四)执行业主大会的有关决议、决定;

(五)按时、足额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八条业主大会由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选举、撤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二)审议经过或者修改业主委员会章程和业主公约;

(三)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听取并审议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改变或者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四)决定或者授权业主委员会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五)讨论决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方案;

(六)决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管理的其它事项。

第九条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业主使用的房屋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已交付业主使用的房屋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三十以上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使用已超过十二个月,尚未召开首次业主大会的,当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指导业主召开首次业主大会。

第十条召开业主大会,应当由过半数以上有投票权的业主出

席。业主能够委托代理人出席业主大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业主由其法定代理人或者监护人出席。

业主大会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召集。业主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经百分之十五以上业主提议,应当召开业主大会。

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对全体业主有效。业主大会决定事项的程序,由业主大会制定。

召开业主大会,应当邀请已建成用于出售、出租但未售出、租出的物业的所有权人的代表列席,能够邀请居民委员会、物业使用人、物业管理企业的代表列席。

第十一条业主的投票权数,能够按下列规定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住宅物业按一户一投票权数计算;

(二)非住宅物业按建筑面积计算。

确定业主投票权的具体办法由业主大会制定。

第十二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并经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业主委员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开展活动,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并主持业主大会;

(二)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决定;

(三)听取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

(四)业主大会赋予的其它职责。

第十三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只能成立一个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由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担任。

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数额和任期,由业主大会决定。

第十四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凭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的备案证书,申请刻制印章。

业主委员会应当将印章式样报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应当接受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不得从事任何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其章程规定召开会议,会议必须有过半数成员出席,其决定必须经全体成员过半数经过。

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布。

第十八条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作出的决定对本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业主公约不得与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

第十九条物业发生转让的,新业主须在办理转让手续后三十日内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

第三章物业的使用和维护

第二十条物业的使用和维护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市容环境卫生、环境保护、房屋管理、消防管理、治安管理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法定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改造,其费用在维修基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由业主共同分担。

业主户外的水、电、气、暖及通讯等设施、设备的管理、养护、维修,按产权归属由产权人负责,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业主或者使用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

(二)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楼板、阳台、天台、屋面等进行违章凿、拆、搭占等;

(三)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危险物品;

(四)利用房屋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她人正当权益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践踏、占用绿地;

(二)损毁树木、园林;

(三)占用通道等共用场地;

(四)乱抛乱堆垃圾、杂物;

(五)发出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

(六)排放有毒、有害等污染环境的物质;

(七)在建筑物、构筑物上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及业主公约禁止的其它行为。

第二十四条业主或者使用人装修物业,应当遵守房屋使用有关规定和业主公约,并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有关注意事项告知业主或者使用人,业主或者使用人应当遵守。

第二十五条物业的自用部位、自用设施设备超过保修期后的维修、更新,由业主负责,费用自理。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章物业管理企业

第二十六条物业管理企业必须具备规定的资质条件,依法登记注册,取得资质等级证书后,方可从事与其资质相应的物业管理活动。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及资质管理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省外物业管理企业进入本省接受委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应当持资质等级证书和有关证件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物业管理企业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二)制止损害物业或者妨碍物业管理的行为;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业主大会授予的其它权利。

第二十八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全面履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二)接受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监督;

(三)接受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对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收支情况的质询;

(四)发现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五)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五章物业管理服务

第二十九条首次业主大会召开前,由开发建设单位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对物业提供管理服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与业主逐一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协议中凡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应当一致。

第三十条建设单位须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综合验收合格后,方可将其管理权移交给业主委员会,未经综合验收合格的物

业,建设单位不得移交,并继续承担应当由其承担的物业管理费用。

建设单位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物业管理权时,应当同时移交物业综合验收档案资料和房屋使用说明。

第三十一条业主委员会或者其它组织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管理服务的,应当与被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符合业主大会决定或授权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三十二条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或者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能够使用国家规定的示范文本,并告知当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

第三十三条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和物业的基本情况;

(二)物业管理服务事项和服务质量要求;

(三)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标准及收取办法;

(四)合同的期限、合同的变更和终止的约定、合同终止时物业资料的移交方式等;

(五)物业管理的责任范围;

(六)违约责任及解决纠纷的途径;

(七)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其它事项。

第三十四条物业管理服务事项能够包括下列内容:

(一)物业共用部位的日常维护和管理;

(二)物业共用设施、设备及其运行、使用的日常维护和管理;

(三)环境卫生、绿化管理服务;

(四)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交通等协助管理的事项;

(五)车辆停放及场地管理;

(六)双方约定的其它服务事项。

第三十五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后三十日内,向业主委员会办理交接手续,并告知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

第六章物业管理费用及专用房屋

第三十六条物业管理费用由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向业主收取。

业主与使用人约定由使用人交纳物业管理费用的,从其约定,但业主负最终交纳责任。

尚未售出、租出的空置物业的所有权人,应当分摊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用,分摊比例不低于收费标准的百分之五十,具体比例可由当事人双方商定,但不得因此而增加其它业主的负担。

第三十七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价格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与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和质量相适应的原则。

河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河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事 《物业管理条例》、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印发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其资质等级的专(兼)营的物业管理企业,为业主、使用人或单位提供社会化、专业化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监督。本办法所称的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居住、办公写字楼、工业、商业等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公用设施、绿化、相关场地、生活秩序和环境卫生等项目开展维护、修缮、养护、管理,提供其它与业主(使用人)生活相关的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政策,指导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省辖市、县(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产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负责当地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 政府提倡建设单位、业主通过公开、公正、公平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物业管理企业开展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公正、诚信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根据物业服务企业所提供服务的项目、性质、内容、特点等不同情况,物业公共性服务、装修服务收费、特约服务收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管理。住宅区域内的(普通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公共租赁房、未成立业主委员会住宅小区)公共性服务、车辆停放服务和装修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满足部分业主(使用人)需要或接受委托开展的特约服务和代收代办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双方当事人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事先约定,不得强行服务,强行收费。 住宅的公共性服务项目根据服务内容、服务要求和设施设备配臵等情况分为:管理综合服务,公共区域清洁卫生服务,公共区域秩序维护服务,公共区域绿化养护服务,以及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保养及维修服务等五项,等级从高到低,一级为最高级。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住宅公共性服务收费,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物业服务项目、等级标准(详见附件一)。省辖市、县、(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产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的硬件设施、环境和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服务成本、物价指数等因素,制定当地住宅物业服务分项目分等级指导价标准,并向社会公布。根据物价上涨、服务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物业服务标准。一般为3-5年调整一次。 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按照质价相符的原则,分别选择项目等级组合确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为各物业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总和。 鼓励建设单位通过规范的招投标方式选择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以招投标方式选择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的由当地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审核物业服务等级资质、收费资格。具体招标形式、方法由当地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建设单位根据物业特点和服务要求,选择服务项目、服务等级,拟定的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填列《住宅前期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申报审核表》(见附件二)。 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应在房屋预(销)售前15个工作日内持《住宅前期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申报审核表》,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相关手续。建设单位预(销)售时,应

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最新物业管理条例

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最新物业管理条例 精品文档,仅供参考

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最新物业管理条例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下面是中国文库-教育资源网为大家整理的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供大家参考。 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 第四条国家鼓励物业管理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1、业主:已经与出卖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且入住使用房屋的,应当具有业主的权利;业主分为自然人业主与非自然人业主。共有权人和即将取得共用权的人。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2、业主权利:在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时,有权拒绝支付物业管理费用,并有权提出赔偿请求;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南阳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南阳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和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河南省建设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计收费[2003]2265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提供市场化、专业化物业服务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取得物业管理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第三条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政府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正、公平的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积极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标准相一致的原则。 ---------------------------------------------------------精品文档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分级管理。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我市中心城区(包括南阳油田)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县(市)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我市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两种形式。 普通住宅区(建筑面积在一万平方米以上)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普通住宅以外的住宅、各类非住宅及业主大会成立后,业主大会与其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普通住宅区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八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市、县(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制定相应等级的指导价和浮动幅度,并定期公布。实行招投标的普通住宅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按招标价格确定。经半数以上业主同意,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按规定的指导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具体收费标准。无法约定的由物业服务收费等级考评小组进行等级评定。 第九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等级管理,按级收费,动态管理。物业服务收费等级的评定由物业服务 ---------------------------------------------------------精品文档

新乡市城市垃圾管理规定

新乡市城市垃圾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垃圾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和《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城市垃圾是指城市单位或个人在日常生产、生活及为日常生产、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垃圾的固体废弃物(包括建筑垃圾和渣土、工业固体废弃物和危险废弃物)。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内垃圾的收集、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城市垃圾实行准运证、准倒证(以下简称两证)制度。产生或清运城市垃圾的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必须按照本规定办理上述有关证件。 两证是城市垃圾运输、倾倒的有效证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借、转让、涂改、伪造。 第五条市城市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垃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市环境卫生管理处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实施。 市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权限内协助城市管理部门做好城市垃圾管理工作。 第二章生活垃圾的管理 第六条居民区产生的生活垃圾,由居委会、物业管理单位或所属单位到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办理准倒手续后,统一收集,运到指定的生活垃圾中转站。 第七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驻新部队产生的生活垃圾,单位有自运能力的,应当到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办理准运、准倒及处置手续,接受统一管理,设置统一标志,并按指定的时间、地点、路线、方式,将垃圾运至指定的垃圾填埋场;单位无自运能力的,由市环境卫生管理处统一收集,统一排运,实行有偿服务。 第八条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和摊贩区等产生的经营性生活垃圾,产生垃圾的单位、个人或责任单位必须与市环境卫生管理处签订垃圾处置保证书,将垃圾运送至指定的垃圾中转站后,由市环境卫生管理处集中转运和处置。 第三章建筑垃圾、渣土的管理

河南省新版物业管理条例

河南省新版物业管理条 例 Revised by Chen Zhen in 2021

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79 号)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已经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17年9月29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年9月30日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 (2017年9月29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及设施 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第四章物业服务企业 第五章物业管理与服务 第六章物业的使用和维护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业主通过自行管理等方式,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安全防范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诚实信用,坚持依法依规、公开公正,坚持业主自我管理、企业市场竞争与政府监督管理相结合。

第四条倡导绿色物业管理,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推动物业管理区域内节能节水、垃圾分类、环境绿化、污染防治。 促进互联网与物业管理的深度融合,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等应当逐步运用新媒体,引导业主参与公共事务、开展协商活动、组织邻里互助,实行网络化物业管理的新模式。 鼓励和支持机关、企业事业等单位小区的物业管理向市场化、专业化、法治化方向发展。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将物业管理纳入本地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城乡建设和社会治理体系,制定扶持政策和激励措施,建立物业管理综合协调机制,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发展和文明小区建设。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或者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物业服务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二)对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业主委员会成员进行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管理; (三)对物业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安阳市物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工作实行属地负责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所辖区域内物业管理的责任人,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明确物业管理机构,落实工作人员和工作经费;建立物业应急管理机制、长效管理机制和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处理重大矛盾和纠纷;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法行为开展集中整治。 第四条市房产管理部门是监督、指导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物业管理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培育和规范物业管理市场;监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管理全市物业服务企业经营资质;指导各县(市)、区物业管理工作;负责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管理、使用监管工作;指导行业协会开展工作。 第五条县(市)、区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指导工作。负责辖区内新建住宅小区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工作以及物业服务企业交接工作的监督与指导,做好物业承接查验的管理与监督;建立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配合做好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筹建、换届及日常工作的指导与监督;依法查处辖区内违反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六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 第七条规划、住建、行政执法、公安、价格、环保、工商、质检、民政、人防、园林绿化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新建住宅小区的统一规划,按规定配置各类共用配套设施,并督促其落实到位。

2018最新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2018最新《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国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业主大会 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条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十一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2001)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 (2001年1月13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行为,明确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权利和义务,创造和保持安全、整洁、文明、舒适的生活、工作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由房地产开发商建设,出售、出租给两个以上业主共同使用的物业,应当实行物业管理。按照住房制度改革政策出售的公有住房及其他物业,业主自愿实行物业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已建成投入使用的房屋建筑及其附属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或业主组织对其物业的共有部分和共同事务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管理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已建成用于出售、出租但尚未售出、租出的物业的所有权人除外。 本条例所称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或者实际使用物业的其他人。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企业,是指依法设立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组织。 第四条物业管理实行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业主自治与物业管理企业专业服务相结合的体制。鼓励物业管理向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方向发展。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全省的物业管理活动。市、县(市)人民政府的房地产管理部门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第七条业主对物业共有部分和共同事务进行监督、管理。业主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业主大会,享有表决权; (二)享有业主委员会成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享有与所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相应的服务; (四)监督业主委员会的管理工作; (五)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 (六)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业主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物业管理法律、法规、规章; (二)遵守业主公约; (三)遵守所在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管理制度、规定; (四)执行业主大会的有关决议、决定; (五)按时、足额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业主大会由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 业主大会履行下列职责:

郑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郑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物业管理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加快推进物业管理服务行业市场化进程,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河南省建设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取得物业管理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在我市及县(市)建成区范围内提供社会化、专业化物业服务的收费管理。 第三条 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 政府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正、公平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积极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分级管理,市和县(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我市物业服务收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指多层住宅、高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普通住宅区已成立业主委员会和业主在签定房屋买卖合同时已约定物业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的除外)。 写字楼、别墅、公寓、商铺等其他各类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八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市、县(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制定相应等级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并定期公布。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按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无法约定的执行政府发布的基准价标准。 第九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其收费形式和收费标准由业主、业主大会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鹤壁市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省物价局、建设厅《河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国家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的企业,对各类物业提供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服务的收费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政府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价格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物业服务收费政策的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合理以及收费项目、标准与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包括公共服务费和代收代办服务费、特约服务费。物业服务收费根据物业的性质、提供服务的内容、特点的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的公共服务收费及住宅区停车服务等专项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高档住宅(含各类别墅、高级公寓和装修商品住房等)及各类非住宅物业的公共服务收费和满足部分业主、使用人需要或接受委托开展的特约服务、代收代办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八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普通住宅公共服务收费,实行等级收费管理制度。各等级基准收费标准见附件,具体执行标准可上、下浮动20%。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可以参照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标准执行。 对未实施等级收费的物业,要按照物业管理规范要求,逐步实施等级服务收费。

物业管理条例2018全文

物业管理条例2018全文 各位读友大家好,此文档由网络收集而来,欢迎您下载,谢谢 随着物业公司规章制度的完善,保洁的要求也在逐渐增强,那作为保洁领班在2018年的工作中是怎样进行的呢?下面是X精心为您整理的“2018物业保洁领班年终工作总结”,仅供参考,希望您喜欢!更多详细内容请继续关注我们哦。 2018物业保洁领班年终工作总结1 一年来在公司的统一领导下,经过部门员工的共同努力,完成了公司的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得到了业主的认可。 保洁只不过是物业服务管理行业中的一个行当。它体现着行业单位的态洁形象,同时,也经业主、使用视觉感观留下第一印象。俗话说:进门看地面,坐下摸板凳。这就是人们审视卫生状况的习惯心理常态。

回顾一下,我们是这样做的: 一、保洁标准化 在去年的基础上,在新细化工作内容,严格考评大分标准。不同区域,不同部位都有具体的分值考评。这样,便于操作,利于检查。 1.按标准培训,针对岗位轮换和新员工入职较多的实际,实行例会讲理论,在岗做示范的方法进行培训。 班长手把手教,熟练工传、帮、带,发挥班长的业务技能长,调动熟练工的积极性。这样做受培训者也容易接受和掌握,即提高了受培者的技能,有拉近了同事间的距离,一举两得,相得益彰。严把培训关,讲清操作要领要点,做到眼勤手快(即:眼勤看手快做);先粗后细,一步到步,人走物清(即:一次做彻底,人走垃圾、杂物、工具全带走)。 2.按标准去做。 分二,责任到人,签定目标责任书,让员工胸中有标准,日工作表上排列有顺序,操作起来有个准。周师傅就是突

出的一位,大厅的玻璃大门,玻璃幕墙洁净透明,茶几、沙发一尘不染。袁师傅发扬着精益求精的工作作风,楼层保洁清洗垃圾桶,与男性相比,毫不逊色,保持了主楼卫生洁净度。 xx现在是装修期间,在人员少工作量大的情况下,几位师傅也拿标准来要求自觉,向标准去靠拢,尽量接近和达到标准。对他们的工作,只有这样来描述:扫地荡身灰,拖地一身汗。较突出,调人员积极行动,毫无怨言。老范师傅责任的区域是目前最彻底,较洁净的一块,从装修阶段而言,是难以见到的标准典范。 3.按标准去查。 在检查工作中,不去过场。杜绝一糊二混,发现问题即使提出,注意预期轻重,尽量不伤和气,出现反常,多方协助。目的只有一个,标准不放弃。技之一恒的日检查,是保洁标准化不可缺少的措施,只有这样,墙上贴的才不会是一纸空文,区的卫生也才能赢得业主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文档

Word格式 I A4打印 I 内容可修改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文档 Henan Province Property Management Regulations 编订:JinTai College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文档 前言:条例是国家权力机关或行政机关依照政策和法令而制定并发布的,针对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内的某些具体事项而作出的, 比较全面系统、具有长期执行效力的法规性公文。本文档根据条例内 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 下载后内容可随意调整修改及打印。 居住物业是指具备居住功能、供人们生活居住的建筑, 包括住宅小区、单体住宅楼、公寓、别墅、度假村等,当然也包括与之相配套的共用设施、设备和公共场地。下文是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行为,明确业主、使用人和物业 管理企业的权利和义务,创造和保持安全、整洁、文明、舒适的生活、工作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由房地产开发商建设,出售、出租给两个以上业主共同 使用的物业,应当实行物业管理。

按照住房制度改革政策出售的公有住房及其他物业,业主自愿实行物业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已建成投入使用的房屋建筑及其附属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或业主组织对其物业的共有部分和共同事务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管理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已建成用于出售、出租但尚未售出、租出的物业的所有权人除外。 本条例所称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或者实际使用物业的其他人。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企业,是指依法设立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组织。 第四条物业管理实行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业主自治与物业管理企业专业服务相结合的体制。 鼓励物业管理向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方向发展。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全省的物业管理活动。

河南省物业服务标准-物业服务规范

河南省物业服务标准---《物业服务规范》发布 2010年8月6日,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郑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召开河南省《物业服务规范》标准发布会。从今天起,物业公司为业主提供的物业服务将有章可循,《物业服务规范》的发布也将填补一直以来物业服务没有标准的空白。 据悉,河南省《物业服务规范》是我省第一部关于物业服务行业制定的地方标准,该标准不仅对建筑主体的物业服务做了规范的要求,同时对门窗、楼内墙面、顶面、地面、花园、管道、排水沟、屋顶、道路、场地、休闲椅、凉亭、雕塑、室外健身设施、儿童乐园、标志、消防设施、电梯、停车场等重要设施的维修和养护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一、电梯每天扫两次排水管每月清扫、疏通一次。 每季度检查一次;电梯每天清扫2次;每月一次对房屋泄水沟、楼内外排水管道进行清扫、疏通,保障排水畅通。 二、每年两次以上对房屋主体进行检查,涉及使用安全的部位。 每周巡视楼内公共部位门窗,保持玻璃、门窗配件完好,门、窗开闭灵活并无异常声响。对室外健身设施、儿童乐园每周进行一次巡查,保证器械、设施符合使用要求”等服务规范,将纳入物业公司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的标准。今后业主可按照该规范对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进行要求。 三、利用小区公共道路停车收费应得到业主同意,车辆进出24小时要有记录。 该规范对业主车辆的通行和停放作出了明确的要求,即服务区道路和停车场(库)应设置明显的车辆交通引导和警示标志。有公共秩序维护人员负责维持车辆通行秩序,发现车辆未上锁、车窗未关及乱停放行为,应进行劝告后纠正,发现可疑行为或偷盗车辆、损坏交通标志设施等应及时制止。车辆进出服务区高峰时应有秩序维护人员疏导,车辆进出24小时应有记录,货物车辆应有放行手续。封闭式停车场、车库应专人管理,车库的维护设备和防火设施应每两个星期检查一次,有安全隐患的及时处理。收费停车场具有政府交管部门核发的停车场使用证,应按照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标准收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义务;利用小

河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河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河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事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印发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其资质等级的专(兼)营的物业管理企业,为业主、使用人或单位提供社会化、专业化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监督。本办法所称的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居住、办公写字楼、工业、商业等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公用设施、绿化、相关场地、生活秩序和环境卫生等项目开展维护、修缮、养护、管理,提供其它与业主(使用人)生活相关的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政策,指导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省辖市、县(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产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负责当地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 政府提倡建设单位、业主通过公开、公正、公平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物业管理企业开展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公正、诚信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根据物业服务企业所提供服务的项目、性质、内容、特点等不同情况,物业公共性服务、装修服务收费、特约服务收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管理。住宅区域内的(普通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公共租赁房、未成立业主委员会住宅小区)公共性服务、车辆停放服务和装修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满足部分业主(使用人)需要或

新物业法全文 物业管理条例

新物业法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动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业主,是指房屋的所有权人,即房产权属登记册记载的权利人(含商品房预售登记的权利人)。 本办法所称使用人,是指房屋的实际使用人或承租人。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企业,是指依法取得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相应资质、从事物业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 南京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区(县)房产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市政公用、市容、环保、园林、工商行政、物价、建工、公安、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各区(县)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之间的关系。 第五条 各级政府应当积极推进物业管理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的进程,建立完善的物业管理市场机制,提高物业服务水平。 物业管理企业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第三产业的优惠政策。 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 第六条 建设项目为相关联的项目批文、宗地、规划设计总平面图的,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若该区域内由道路、围墙或其他明显标识分割成多个自然小区,配套设施设备管理责任明确,且建筑面积在五万平方米以上的,可以划分为多个独立的物业管理区域。 单幢非住宅楼及商住楼,具有相对独立配套设施设备并能够封闭管理的,可以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在道路等自然边界围合的区域内,有多个物业区域的,可以合并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零散建设的不封闭区域,可由居(村)民委员会结合社区管理划分物业管理范围,协助组织物业服务活动。

河南新乡物业管理办法

河南新乡物业管理 办法

新乡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河南省建设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取得物业管理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在我市(不含凤泉区)建成区范围内,对普通住宅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的收费管理。各县(市)、凤泉区的物业收费标准由当地的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管部门依照本办法制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以及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园区绿化、共用部位、公共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业主可经过公开、公正、公平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应遵照市场经济规则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任何形式的价格欺诈行为。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当遵循合理、公平、质价相符的原则制定。 第六条市、县(市、凤泉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是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单位的主管部门,共同负责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两种形式。 普通住宅(指多层住宅、高层住宅),其住宅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含2万平方米)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如果业主委员会和业主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双方已约定物业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的,报价格、房管部门备案同意后的按约定执行。 写字楼、别墅、复式楼(普通住宅区内的除外)、公寓、商店、宾馆等非住宅、普通住宅小区住宅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下的以及等其它各类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八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市、县(市、风泉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产主管部门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并向社会公布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指导价标准、浮动幅度和车辆停泊服务收费标准。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按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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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南阳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最 新版) 南阳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最新版) 随着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力度不断深化,房屋的所有权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公有住房逐渐转变成个人所有。原来的公房管理者与住户之间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也逐渐演变为物业管理企业与房屋所有权人之间服务与被服务关系。那么2018年南阳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是什么?整理了以下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南阳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和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河南省建设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计收费[2003]2265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提供市场化、专业化物业服务且具有独

立法人资格,并取得物业管理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第三条 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 政府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正、公平的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积极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标准相一致的原则。 第六条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分级管理。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我市中心城区(包括南阳油田)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县(市)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我市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两种形式。

河北省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9

物业: “物业”一词译自英语property或estate,由香港传入沿海、内地,其含义为财产、资产、地产、房地产、产业等。该词自20世纪80年代引入国内,现已形成了一个完整的概念,即:物业是指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及其与之相配套的设备、设施和场地。物业可大可小,一个单元住宅可以是物业,一座大厦也可以作为一项物业,同一建筑物还可按权属的不同分割为若干物业。物业含有多种业态,如:办公楼宇、商业大厦、住宅小区、别墅、工业园区、酒店、厂房仓库等多种物业形式。 物业管理条例: 《物业管理条例》是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的,为的是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而制定的法律条例。由国务院于2007年8月26日发布,自2007年10月1日开始施行。共7章70条。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已经2016年1月13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2016年3月1日施行。根据决定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删去《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98号)于2018年3月19日通过,并于2018年4月4日公布实施。《决定》附件1第九条对《物业管理条例》的修改内容主要为取

消了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的相关规定,并增加了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的有关内容。本次修改涉及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和第六十一条。 制定原因: 随着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力度不断深化,房屋的所有权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公有住房逐渐转变成个人所有。原来的公房管理者与住户之间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也逐渐演变为物业管理企业与房屋所有权人之间服务与被服务关系。 在住房制度改革和城市建设发展过程中,物业管理这一新兴行业应运而生。全国物业管理企业飞速增加。它的产生和发展,对于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工作环境,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扩大就业起着积极的作用。也出现了一些问题,需要通过立法、完善制度加以解决。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

洛阳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计费办法及标准的通知

洛阳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计费办法及标准的通知洛价经[2003]10号] 各县(市)、区物价局、房管局(所),各物业管理服务单位:我市现行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是1998年制定的,经过五年来的实施,对规范我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的合法利益及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我市房地产业和物业管理工作的进一步规范和发展,现行的收费办法中的一些条款已不适用。为保证我市物业管理行业进一步健康有序的发展,完善监督制约机制,提高服务质量,充分体现公开、公平的原则,根据《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费[1996]266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现行的物业服务收费的计费办法和收费标准进行了合理调整,具体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适用于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并按规定取得物业管理资质证书的专业物业管理单位,在我市范围内对住宅小区提供社会化、专业化服务的收费管理。各县(市)、吉利区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由当地物价部门会同房管部门参照本办法制定。 二、本通知所称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物业管理服务单位接受开发建设单位选聘或接受业主委员会委托并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对房屋建筑及其共用设备、共用设施、共用部位、公共秩序、绿化、卫生清洁、道路和环境容貌等项目开展日常管理服务、维修、养护、整治所收取的费用。物业管理服务项目及内容如下: (一)清洁卫生管理。负责小区包括楼宇内公共楼道、楼梯窗在内的公共环境的卫生清洁,垃圾清运以及经常性的保洁。

(二)绿化日常维护管理。负责对小区管理范围内的花、木、草地进行定期修剪、施肥、浇水、保持绿化物生长良好。 (三)公共秩序维护管理。公共秩序管理人员24小时值班、巡逻,维护小区正常的公共生活秩序。 (四)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管理维护。负责公共场所、道路、机电设备、消防设施的维修、养护,公共上下水管网、排水、排污系统及化粪池的维护、清疏。 (五)车辆停放、交通秩序管理。疏导交通,划线停车。 (六)按有关规定、要求设立的其他物业管理公共服务收费项目。 三、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等级管理下的政府指导价(指导价标准见附件一、服务等级标准见附件二),各物业管理服务单位按照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等级标准、指导价标准对照所管区域提出申报意见,报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准并办理《收费许可证》后执行(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上报意见须经业主委员会同意)。核准的价格为中准价格,各物业公司也可根据管理区域的具体情况经业主委员会同意,在广泛征求业主意见的基础上上浮5%执行,上浮后的具体标准要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四、《收费许可证》的办理程序 (一)各物业管理服务机构根据洛阳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等级标准要求,如实填报洛阳市物业管理公司服务收费等级申报表、收费许可证申请表、同时交验物业管理资质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管理区域规划图(复印件)各一份,报市物价局审批。 (二)物业管理服务机构因更名、分立、合并、搬迁或撤消等,应在二十日内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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