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明细)

5,《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明细)
5,《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明细)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

(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明细)

税款所属时间:年月日至年月日

纳税人名称:(公章)金额单位:元至角分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明细)填写说明

(一)本表由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有扣除项目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填写。其他纳税人不填写。

(二)“税款所属时间”“纳税人名称”的填写同主表。

(三)第1列“本期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价税合计额(免税销售额)”: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属于征税项目的,填写扣除之前的本期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价税合计额;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属于免抵退税或免税项目的,填写扣除之前的本期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免税销售额。本列各行次等于《附列资料(一)》第11列对应行次,其中本列第3行和第4行之和等于《附列资料(一)》第11列第5栏。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按规定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分支机构,本列各行次之和等于《附列资料(一)》第11列第13a、13b行之和。

(四)第2列“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期初余额”:填写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上期期末结存的金额,试点实施之日的税款所属期填写“0”。本列各行次等于上期《附列资料(三)》第6列对应行次。

本列第4行“6%税率的金融商品转让项目”“期初余额”年初首期填报时应填“0”。

(五)第3列“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本期发生额”:填写本期取得的按税法规定准予扣除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金额。

(六)第4列“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本期应扣除金额”:填写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本期应扣除的金额。

本列各行次=第2列对应各行次+第3列对应各行次

(七)第5列“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填写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的金额。

本列各行次≤第4列对应各行次且本列各行次≤第1列对应各行次。

(八)第6列“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期末余额”:填写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本期期末结存的金额。

本列各行次=第4列对应各行次-第5列对应各行次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全文

2017最新《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地产经纪活动,保护房地产交易及经纪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是指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为促成房地产交易,向委托人提供房地产居间、代理等服务并收取佣金的行为。 第四条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职业规范,恪守职业道德。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 工,分别负责房地产经纪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应当按照章程实行自律管理,向有关部门反映行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促进房地产经纪行业发展和人员素质提高。 第二章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 房地产经纪机构可以设立分支机构。 第八条设立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当具有足够数量的房地产经纪人员。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人员,是指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房地产经纪人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分支机构与其招用的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 第九条国家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实行职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和管理。 第十条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和房地产经纪人职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由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负责 管理和实施考试工作,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考试。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和房地产经纪人职业资格考试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十一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 起30日内,到所在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

房地产公司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内容

房地产公司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内容 攀枝花李明华律师担任房地产公司法律顾问服务内容 一、项目前期阶段 (1)律师在本阶段可以提供的法律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1、参与和项目土地方及有关合作各方的项目合作谈判,并负责起草合作开发协议书、合作开发合同、备忘录和相关法律文件; 2、参与项目运作方式和运作方略的法律策划,为项目合作的法律风险提供法律建议; 3、参与项目公司的成立,并负责起草项目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件; 4、参与项目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过程始终,包括但不限于征地方案的确定——征地过程中集体土地拆迁补偿方案、拆迁补偿协议的法律审查——选择拆迁公司并审查拆迁公司的资质——拆迁委托协议的起草和签订——国有土地危改项目拆迁补偿协议的起草和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签订等有关项目土地使用权取得或变动的全过程; 5、项目前期法律手续的办理,其中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公司或综合性开发公司成立的手续办理; 6、取得项目的特别程序:参与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投标、拍卖、挂牌交易过程,协助开发公司取得项目开发权;

7、属于项目转让的,按照并购的程序,完成项目转让的尽职调查、确定收购模式与程序、完成相关项目(资产)转让协议、股权转让协议或收购协议等类似文本的起草工作; 8、见证相关协议的制作; 9、项目立项、规划审批、建设开工许可报批等政府部门审批事项的报批、报建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草拟和法律审查等。 (2)本阶段比较容易出现的法律问题: 1、合作开发协议的商谈过程和协议的签订过程中,由于缺乏法律把握,在合作的方式上,出现违反法律规定或其它事项,导致合作开发协议无效; 2、对于合作各方来说,由于协议的内容缺乏可操作性,最后导致合作各方权限、职责不清,合作过程中出现相互不配合,最后导致项目开过程中出现法律问题; 3、项目拆迁过程中,由于拆迁前期协议的不完善,导致后期遗留大量法律纠纷,其中包括与被拆迁人之间、与土地方之间、与拆迁公司之间出现不应有的纠纷,并常常因此延误项目开发进程; 4、由于对于法律程序的不熟悉,导致公司成立、政府报送手续延误,从而延误整体开发的进展; 5、开发项目的整体运作方式自始有瑕疵,给项目开发遗留后患; 6、其它不可预见的法律问题。

第五章 无形资产评估

第五章无形资产评估 一、单选题 1-5 C C C B C 6-10 C C D D A 二、多选题 1-5 BCD ABCD ABD ABCD ABCD 三、简答题 1.无形资产具有哪些特征?无形资产评估具有什么特点? 答:无形资产具有非实体性、控制性和效益性等特征。 无形资产评估的特点主要有:(1)评估对象的单一性;(2)评估工作的复杂性;(3)动态性。 2.影响无形资产价值的因素有哪些? 答:影响无形资产评估价值的因素主要有:(1)产权因素;(2)获利能力因素;(3)技术因素;(4)风险因素;(5)无形资产的取得成本;(6)机会成本;(7)市场因素;(8)使用期限;(9)其他因素。 3.采用收益法评估无形资产时,无形资产收益额的确定可采用哪些方法? 答:无形资产收益额是由无形资产带来的超额收益,从总收益中找出无形资产带来的超额收益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四种:(1)直接估算法;(2)差额法;(3)分成率法;(4)要素贡献法。 4.专利权和专有技术有何不同? 答:专有技术与专利技术的区别表现在: 第一,专有技术具有保密性,而专利技术则是在专利法规定范围内公开的。一项技术一经公开,获取它所耗费的时间与投资远远小于研制它所耗费的时间和投资,必须要有法律手段保护发明者的所有权。而没有专利权又不公开的技术,所有者只有通过保密手段进行自我保护。 第二,专有技术的内容范围很广,包括设计资料、技术规范、工艺流程、材料配方、经营诀窍和图纸等,专利技术通常包括三种,即发明、外观设计和实用新型。 第三,专利技术有明确的法律保护期限,专有技术没有法律保护期限。 第四,对专利技术的保护通常按《专利法》条文进行,对非利技术保护的法律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 5.简述商誉的特点及其评估方法。 答:商誉具有如下特性:(1)商誉不能离开企业而单独存在,不能与企业可确指的资产分开出售;(2)商誉是多项因素作用形成的结果,但形成商誉的个别因素,不能以任何方法单独计价;(3)商誉本身不是一项单独的、能产生收益的无形资产,而只是超过企业可确指的各单项资产价值之和的价值;(4)商誉是企业长期积累起来的一项价值。 商誉常用的评估方法为割差法和超额收益法。 6.请简要阐述商标权评估的程序,并比较和分析商标与商誉的区别与联系。 答:商标权评估程序为:(1)明确评估目的;(2)向委托方收集有关资料;(3)市场调研和分析;(4)确定评估方法,收集确定有关指标;(5)计算、分析、得出结论,完成评估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全文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全文 这是一篇由网络搜集整理的关于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全文的文档,希望对你能有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0月27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65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同意,现予发布,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 国家发展改革委主任张平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日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地产经纪活动,保护房地产交易及经纪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是指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为促成房地产交易,向委托人提供房地产居间、代理等服务并收取佣金的行为。

第四条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职业规范,恪守职业道德。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房地产经纪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应当按照章程实行自律管理,向有关部门反映行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促进房地产经纪行业发展和人员素质提高。 第二章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 房地产经纪机构可以设立分支机构。 第八条设立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当具有足够数量的房地产经纪人员。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人员,是指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房地产经纪人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分支机构与其招用的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 第九条国家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实行职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和管理。 第十条房地产经纪人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房地产商合同】房地产开发法律服务合同范本

房地产开发法律服务合同范本 房地产是指土地、建筑物及固着在土地、建筑物上不可分离的部分及其附带的各种权益。房地产由于其自己的特点即位置的固定性和不可移动性,在经济学上又被称为不动产。 房地产开发法律服务合同 甲方(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受托人):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乙方为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批准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具备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资格和能力;甲方因房地产项目经营开发需要专业的法律服务,以维护其在整个建设过程中的所有行为的合法性及其合法权益,特委托乙方为其提供法律服务,乙方表示同意;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相关法律规定,本着自愿、平等、互惠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友好协商,订立如下合同条款,以资共同恪守履行: 一、法律服务组成人员

第五章无形资产评估真题整理

第五章真题整理 一、单项选择题 1.某发明专利权已使用了4年,剩余使用年限2年,目前该专利权的成新率为() A.25% B.33.3% C.50% D.66.6% 2.无形资产的更新周期主要根据以下来判断() A.产品使用周期 B.经济发展周期 C.技术更新周期 D.政策调整周期 3.专利权的收益额可以通过利润分成率测算获得。我国理论工作者和评估人员多数认为,利 润分成率较合理的取值是() A.25%~33%之间 B.20%~30%之间 C.15%~25%之间 D.10%~20%之间 4.从国际市场看,一般技术转让费的分成率为销售收入的( ) A.3%~5% B.5%~10% C.20% D.30% 5.无形资产分为收益性无形资产和法定无形资产,这种分类的标准是( ) A.按表现形态 B.按可辨识程度 C.按有无法律保护 D.按取得渠道 6.下列无形资产中,属于不可确指无形资产的是() A.专营权B.土地使用权 C.商标D.商誉 7.某发明专利权已使用了4年,尚可使用2年。目前该专利权的贬值率为()A.66.7% B.50.0% C.33.3% D.25.0% 8.无形损耗对无形资产的影响在于() A.使用价值B.已使用年限 C.价值D.名义使用年限 9.下列不属于 ...无形资产成本特征的是() A.弱对应性B.共益性 C.不完整性D.虚拟性 10.某企业转让一项专利技术,在研制开发过程中发生如下费用支出:耗费材料15万元,专用设备折旧2万元,通用设备折旧1万元,咨询鉴定费4万元,培训费3万元,管理费5万元,应分摊的公共费用及水电费2万元,技术转让过程中应缴纳的营业税1.5万元。则该项专利技术的间接成本为() A.8万元B.14万元 C.16万元D.34万元 11.一般而言,专有技术具有实用性、新颖性、价值性和() A.独占性B.保密性 C.时间性D.可转让性

浙江省房地产经纪人:房地产经纪信息管理考试题学习资料

浙江省2015年房地产经纪人:房地产经纪信息管理考试题 本卷共分为2大题50小题,作答时间为180分钟,总分100分,60分及格。 一、单项选择题(共25题,每题2分,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事最符合题意) 1、城镇体系规划将为政府进行的规划协调提供科学的、行之有效的依据。 A:综合性 B:区域性 C:地方性 D:指导性 E:权利型房地产投资信托 2、下列权利中,不属于房地产估价对象的是。 A:土地使用权 B:在建工程抵押权 C:知识产权 D:房屋所有权 E:权利型房地产投资信托 3、房地产经纪机构业务流程管理中,有效的组织保障不包括。 A:建立流程管理机构,这一机构可以归人管理流程中 B:配备强有力的领导来负责内部的流程管理工作 C:制订各流程之间的动态关系规则 D:培养复合型人才 E:客户资金代收代付风险 4、关于企业业务流程改造的基本原则,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执行流程时,插手的人越多越好 B:执行流程时,插手的人越少越好 C:在流程服务对象(顾客)看来,越繁琐越好 D:在流程服务对象(顾客)看来,越复杂越好 E:客户资金代收代付风险 5、房地产经纪公司面临的投诉中,最常见、最值得重视的是的投诉。 A:房地产经纪公司 B:业主 C:监理机构 D:客户 E:工厂的生产设备 6、不属于按现房租赁房屋的用途进行分类的是。 A:居住用房租赁代理 B:商业用房租赁代理 C:农业用房租赁代理 D:商品房先租后售代理 E:工厂的生产设备 7、房地产经纪人在发布房地产经纪信息时,不需要注意的是。 A:在第一时间快速将信息发布出去

B:让尽可能多的人获得信息 C:尽可能保证发布信息的完整性 D:尽可能利用最先进的信息技术发布 E:客户资金代收代付风险 8、由于房地产经纪者与服务对象之间存在着较为明显的信息现象,因此对房地产经纪的管理必须十分注重房地产经纪业诚信管理。 A:不真实 B:不对称 C:不共享 D:不保密 E:客户资金代收代付风险 9、写字楼项目的销售策略中,适用于写字楼初始进入非成熟商务区域,或同期市场不存在明显竞争对手情况的方式是。 A:以市场竞争优势为主导的销售策略制定 B:以目标客户需求为主导的销售策略制定 C:以项目差异化特点为主导的销售策略制定 D:以影响项目定位的专业要素为主导的销售策略制定 E:工厂的生产设备 10、下列市场调查方法中,是指将调查范围缩小到一个比较小的规模上,进行试验后得出一定结果,然后再推断出样本总体可能的结果的调查方法。 A:直接观察法 B:实际痕迹测量法 C:行为记录法 D:实验法 E:工厂的生产设备 11、中国城市土地利用按城市中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划分不包括。 A:居住用地 B:工业用地 C:公共设施用地 D:建筑用地 E:房地产经纪服务的外部社会环境不诚信 12、交易能否顺利达成,是关键的环节,因此要给予足够重视。 A:买方代理人的信息收集 B:确定购房者的需求程度 C:房地产经纪人的撮合 D:房地产经纪人的销售能力 E:工厂的生产设备 13、因筹措资金遇到困难或者财务经营状况不良产生的风险是。 A:经营风险 B:财务风险 C:决策风险 D:意外风险 E:客户资金代收代付风险 14、完成房地产经纪服务的标志通常是买方与售房人为止。

房地产项目法律服务要点

房地产项目法律服务要点 一、前言 随着房地产市场的不断发展,对律师的法律服务的要求和工作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般的给企业担任法律顾问。在房产企业出现纠纷的时候,头疼医头、脚疼医脚的法律服务方式已经越来越适应服务的需求。因为房产项目的特点是:资金运作高度集中;房地产企业所面对的客体十分复杂,在各个阶段需要与不同的对象打交道。在项目的筹划、审批、立项阶段,需要面对各个不同职能的政府机关和部门;在项目建设的实施阶段,需要与各类中介服务机构,各类的材料供应商打交道,项目建设必须依靠设计院,监理、建设工程公司;在项目的销售阶段,则需要面对各种各样具有不同诉求的业主;项目完成交付时,存在与物业公司等机构打交道。与这么复杂的市场主体打交道,是无法避免交易的各种风险和法律争议。因此,市场需要有精通业务的房地产专业律师为他们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这也是房产企业、行业走向规范、有效、良性发展的必经之路。北京、上海、深圳这些城市早在2000年左右就已经出现了一些专业为房地产企业提供服务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在香港,不论开发商还是楼宇买卖,其资金交付都是通过律师进行收支结付的。要买房找律师,其真正的涵义不仅仅是由律师只做一些法律文件,更重要的是,不论房屋买卖发生钱款数额大小,其资金的支付、监管都是律师来执行。这正是香港房地产市场成熟化的一个标志。 据我所知,国内北京的律师较早提出了房地产项目整体法律服务的概念。项目代理的律师取费比较高,一般按项目总投入的0.5点左右不等收取。2002年我一

个朋友在北京开发项目,当时让我推荐律师,我推荐了北京一个律师去谈。律师提出按项目代理,0.8个点取费,1.5亿左右的项目投入,120万律师费。我的朋友很吃惊。在浙江请一个法律顾问,当时的行情一般也只有2-3元钱,大的企业5-10万,北京怎么那么贵,想不通。其实,北京已经形成这样的市场,部分大的成规模的房产企业也接受了律师对项目整体起了法律服务、法律服务整体打包服务这样的概念。近几年,杭州的一些大的房产企业也推崇这样的做法。据我所知,像绿城、耀江这样的大企业,每年的律师费支出都在100万元以上,所聘请的律师事务所都组成专业的团队,为他们的项目提供法律服务。我本人进入律师行业十年左右,这个期间恰逢中国房地产发展的黄金十年,市场经历了从开始到繁荣的过程。我们比较早的介入了房产法律服务这个领域,早在2001、2002年期间就推出了房地产项目、法律项目代理的概念,并成功地代理了十几个项目的整个过程。比如杭州的“国兴嘉园”、“绿洲花园”、“嘉里中心前期”、建德的“新安明珠”、台州的“杭州大厦现代购物中心”、长兴的“龙山雅苑”、杭州的“金色年华”等项目。通过几年的时间,反响很好,所代理的楼盘最后实施都很顺利,纠纷就压缩到最小化,开发商对我们的服务普遍很认可。在这个过程中,我们也积累了一些经验和想法,在此和大家交流。 二、项目法律服务的基本内容 服务一个项目,从项目筹备开始,到销售、交房起码3-5年,有的时间更长,出于成本摊消、折旧等税务方面的考虑,很多项目从建设到清盘,可能会到10年左右。象绿城的桂花城项目,02年就交付使用了,但直到07年才清盘。

房地产开发项目前期法律服务内容

兵器小镇项目专项法律服务内容 西安卓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通过与贵公司沟通及对项目资料的初步了解,该项目为股权转让方式的房地产投资项目,即贵公司向西安翔泽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翔泽置业”)购买其持有的西安北惠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80%的股权,进而享有坐落于西安泾河工业园纬六路以南、渭阳路以西的610126003107GB0003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对该宗土地进行开发建设。 为了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拟指派袁齐律师(副主任)、王钢律师(高级合伙人)、裴照凯律师、余波律师组成律师团队全面开展本项服务,为项目顺利开发做好法律风险防范,具体服务内容如下: 第一部分专项法律服务方案及主要法律风险提示 第一阶段前期调查、框架合作协议的磋商、签订阶段 一、对目标公司及合作相对方的核实和调查 1、对目标公司资质的核查; 2、对目标地块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否存在抵押或其它形式的担保等权利瑕疵进行核查; 3、对目标地块的取得方式、用途进行核查 4、对其它问题进行核查:对目标地块是否已经全部缴纳了土地出让金?是否存在人民法院和行政部门依法裁定、决定查封等情形?是否存在出租情形?是否存在遗留的地上建筑物、构筑

物拆迁问题?建设用地的合法性进行核实?目标地块的经济指标(容积率、建筑密度等)进行核实? 二、对目标公司及合作向对方的资信、履约能力的核查 1、近期是否存在拖欠工程款、货款及其它款项的违约情况; 2、是否存在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是否构成项目开发或工程建设的实质性障碍或重大影响; 3、是否取得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其他审批文件; 4、招标项目是否为必须招标项目,如项目必须招标,进一步查明是否属于必须公开招标项目; 5、项目已经开始建设的,查明项目建设的形象进度,工程款、货款等的支付情况; 三、框架合作协议的磋商、签订 1、标的物条款。股东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股权转让数额等; 2、转让进度安排。实施尽职调查、订立协议、支付价款、变更股权手续的大致时间安排以及双方责任; 3、资料提供。转让方提供资料的内容与形式,转让方应当保证资料全面、真实、客观,并负有解释、澄清的义务; 4、费用分推。无论股权转让能否成功,无论何方原因导致并购失败,前期耗要成本由一方承担还是由双方分担,应当明确约定。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2011年1月20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发布,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2016年3月1日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9号修正,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地产经纪活动,保护房地产交易及经纪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与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与国境内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就是指房地产经纪机构与房地产经纪人员为促成房地产交易,向委托人提供房地产居间、代理等服务并收取佣金的行为。 第四条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与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职业规范,恪守职业道德。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房地产经纪活动的监督与管理。 第六条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应当按照章程实行自律管理,向有关部门反映行业发展的意见与建议,促进房地产经纪行业发展与人员素质提高。 第二章房地产经纪机构与人员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机构,就是指依法设立,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 房地产经纪机构可以设立分支机构。 第八条设立房地产经纪机构与分支机构,应当具有足够数量的房地产经纪人员。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人员,就是指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房地产经纪人与房地产经纪人协理。 房地产经纪机构与分支机构与其招用的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与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 第九条国家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实行职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与管理。 第十条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与房地产经纪人职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由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负责管理与实施考试工作,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房地产项目法律服务合同新示范文本

房地产项目法律服务合同 新示范文本 In Order To Protect Their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The Cooperative Parties Reach A Consensus Through Consultation And Sign Into Documents, So As To Solve And Prevent Disputes And Achieve The Effect Of Common Interests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房地产项目法律服务合同新示范文本使用指引:此合同资料应用在协作多方为保障各自的合法权益,经过共同商量最终得出一致意见,特意签订成为文书材料,从而达到解决和预防纠纷实现共同利益的效果,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应甲方的聘请,乙方指派律师组成法律顾问组,为甲 方开发的_________房地产项目(下称本项目)提供法律服 务。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以下协议,共同遵照履行: 一、法律顾问组成员及聘期 乙方指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律师组成法 律顾问组,_________律师担任组长。 法律顾问组的聘期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 日起至本项目结束止。本项目预计_________年_________月 _________日结束。 二、法律顾问组提供法律服务的职责范围

法律顾问组向甲方提供以下法律服务: 1.起草、修改本项目前期拆迁合同; 2.参与本项目工程招投标事务,审查招投标文件; 3.审查、修改本项目工程设计合同; 4.参与本项目工程施工合同的洽谈、起草、修改; 5.审查、修改本项目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6.参与审查本项目工程分包单位的资质,起草、修改工程分包合同; 7.审查、修改甲方采购设备和材料的合同; 8.协助甲方控制工程造价、审查工程量增减的支付依据; 9.协助甲方处理因工程造价引起的争议; 10.参加甲方对工程竣工的验收工作,协助甲方确定工程最终造价; 11.接受甲方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本项目开发过

房地产项目法律服务合同例文(标准版)

房地产项目法律服务合同例文(标准版) Example of legal service contract for real estate project (Standa rd Version)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 年 ____ 月 ____ 日 合同编号:XX-2020-01

房地产项目法律服务合同例文(标准版)前言: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文档根据服务合同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应甲方的聘请,乙方指派律师组成法律顾问组,为甲方开发的_________ 房地产项目(下称本项目)提供法律服务。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以下协议, 共同遵照履行: 一、法律顾问组成员及聘期 乙方指派_________ 、_________ 、_________ 律师组成法律顾问组,_________ 律师担任组长。 法律顾问组的聘期自_________ 年_________ 月 _________ 日起至本项目结束止。本项目预计_________ 年_________ 月_________ 日结束。 二、法律顾问组提供法律服务的职责范围

法律顾问组向甲方提供以下法律服务: 1.起草、修改本项目前期拆迁合同; 2.参与本项目工程招投标事务,审查招投标文件; 3.审查、修改本项目工程设计合同; 4.参与本项目工程施工合同的洽谈、起草、修改; 5.审查、修改本项目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6.参与审查本项目工程分包单位的资质,起草、修改工程分包合同; 7.审查、修改甲方采购设备和材料的合同; 8.协助甲方控制工程造价、审查工程量增减的支付依据; 9.协助甲方处理因工程造价引起的争议; 10.参加甲方对工程竣工的验收工作,协助甲方确定工程最终造价; 11.接受甲方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本项目开发过程中发生的诉讼、调解、仲裁活动; 12.代办本项目开发过程中的公证事务,办理律师见证等非诉讼法律事务;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颁布的《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是我国第一个专门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的部门规章。《办法》的出台,是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房地产调控的重要举措,对于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保护房地产经纪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经纪行业健康发展,将起到积极作用。 目录 住房城乡建设部第8号令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 第三章房地产经纪活动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颁布意义 住房城乡建设部第8号令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 第三章房地产经纪活动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住房城乡建设部第8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第8号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0月27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65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同

意,现予发布,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 国家发展改革委主任张平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日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地产经纪活动,保护房地产交易及经纪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是指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为促成房地产交易,向委托人提供房地产居间、代理等服务并收取佣金的行为。 第四条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职业规范,恪守职业道德。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房地产经纪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应当按照章程实行自律管理,向有关部门反映行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促进房地产经纪行业发展和人员素质提高。 第二章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 房地产经纪机构可以设立分支机构。 第八条设立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当具有足够数量的房地产经纪人员。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人员,是指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房地产经纪人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分支机构与其招用的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

律师提供全程房地产法律服务浅析

律师提供全程房地产法律服务浅析 内容提要:自90年代以来,房地产业在中国迅猛发展,律师参与房地产开发、提供房地产开发方面的法律服务越来越多、涉及面越来越广,笔者从律师提供房地产法律服务的必要性谈起,进而论述在房地产开发各个阶段律师提供各项法律的主要内容,最后是律师提供房地产法律服务过程中,所涉及的专业要求及专业法律知识,以期为律师以后更好地提供房地产法律服务提供理论上的帮助。 房地产发展与房地产法律情况简介房地产业在我国是一个新兴的行业,自90年代初开始发展,到现在也才有十几年的历史。与其他行业一样,房地产业在中国也是一个从无到有,从不成熟到逐渐成熟的发展过程。由于房地产的迅猛发展,中国形成了几近完整的房地产业,主要包括土地的开发与再开发;地产经营,土地的转让、土地的租赁等;房屋开发建设;房产经营,包括房屋买卖、租赁、抵押等;房地产中介服务,如评估、置换、装饰、维修、物业管理等;房地产金融,包括信贷和房地产金融资产投资等。从目前看,我国房地产业正处在向成熟阶段发展的过程之中,在这个过程中国家也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规章。我国第一部城市房地产管理方面的法律是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后又先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一系列法律,国务院也颁布了《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物业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依据这些法律、法规,建设部及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也相继出台了相当多的部门规章、地方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最高院从司法实践的角度,为更好地处理房地产纠纷,也出台了一系列的司法解释,特别是在2003年、2004年,先后出台了三个司法解释,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分别涉及商品房交易、建筑工程和土地。可见,房地产作为新兴行业,房地产立法随着房地产的发展而日益发展成熟,并日臻完善。 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只有对这些法律灵活地掌握,才能更好地参与房地产开发经营中的诉讼与非诉业务,最好程度上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律师参与房

房地产开发法律服务业务流程(精)

房地产开发法律服务业务流程 第一步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设立 房地产开发公司设立阶段的法律程序 一、内资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的设立 1、公司设立准备 2、申请资质等级审批 3、申请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4、办理工商注册登记 5、办理税务登记 二、外资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设立 6、申请批准项目建议书 7、办理企业名称登记 8、送审合资或合作合同、章程 9、申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10、办理企业登记 房地产开发公司设立阶段的相关税费 1、企业法人开业登记费 2、企业法人变更登记费 3、企业法人年度检验费

4、补、换、领证照费 第二步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立项和可行性研究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立项和可行性研究阶段的法律程序 1、选定项目,签定合作意向书 2、初步确定开发方案 3、申报规划要点 4、申报、审批项目建议书 5、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6、申报、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房地产开发项目立项和可行性研究阶段的相关税费 1、可行性研究费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执照费 第三步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规划设计和市政配套 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设计和市政配套阶段的法律程序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规划设计 1、申报选址定点 2、申报规划设计条件 3、委托作出规划设计方案 4、办理人防审核

5、办理消防审核 6、审定规划设计方案 7、住宅设计方案的专家组审查 8、落实环保“三废”治理方案 9、委托环境影响评价并报批 10、建设工程勘察招、投标 11、委托地质勘探 12、委托初步设计 13、申报、审定初步设计 二、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市政配套 14、征求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15、落实市政公用设施配套方案 16、报审市政配套方案 17、市政各管理部门提出市政配套意见 18、市政管线综合 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设计和市政配套阶段的相关税费 1、工程勘察(测量费 2、工程设计费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执照费

自考—资产评估习题(带答案)第五章-无形资产评估

自考—资产评估习题第五章-无形资产评估(带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 对无形资产进行评估时 ( ) 。 A .收益法是唯一的方法 B C .只能采用收益法和市场法 D 2. 假定某无形资产设计生产能力为 l 000 万件,购买方被许可的无形资产的设计能力为 500 万件,购买方实际运用生产能力 为 400 万件,则无形资产的成本分摊率为 ( )。 .0.5 D .1.5 A .0.4 B .2 C 3. 银行存款利率为 5.67 %,贷款利率为 7.67 % ,企业所处行业的风险报酬率为 6%,则该企业拟采用的折现率最接近下列 中 的( ) 。 A .5.67 % B .7.67 % C . 11.67 % D.13.67 % 4. 资本收益率与资产收益率的关系可以表示为 ( ) 。 A .资本收益率=资产收益率 B .资本收益率=资产收益率 /(1 十资产负债率 ) C .资本收益率=资产收益率 /(1 -资产负债率 ) D .资本收益率= 1-资产收益率 5. 下列无形资产中 ( ) 没有所有权与使用权的转让。 A .商标 B .专利权 C .商誉 D .非专有技术 6. 假定无形资产设计生产能力为 l 000 万件,购买方运用无形资产的设计能力的 40%,则无形资产的转让成本分摊率为 ( ) 。 A . 1 B . 2.5 C .0.6 D .0.4 7. 若转让双方共同使用该无形资产,则评估重置成本净值分摊率的依据为 ( ) 。 A .尚可使用年限 B .设计能力 C .最低收费额 D .账面价格 8. 边际分析法和约当投资分成法是用于确定无形资产 第五章 无形资产评估 .收益法、市场法、成本法都可应 用 A .销售收入分成率, B .销售成本分成率 C .利润分成率 D .以上均不正确 9. 商标权是以 ( ) 的先后为审批依据。 A .申请注册时间 B .使用时间 C .转让时间 D .评估时间 10. 下列关于商标权的说法正确的有 ( ) 。 A .商标权与注册与否无关 B .商标权包括独占权、转让权,但不包括继承权 C .商标权与专利权成立的实质性条件相同,又都属于工业 产权 11. 我国专利法规定,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保护期限分 别为 D . 20 年、 20 年 12. 采用利润分成率测算专利技术的收益额时,我国的理论工作者和评估人员通常认为利润分成率在 ( ) 之间比较合适 A .16%~ 27% B .25%左右 C .10%~ 30% D . 25%~ 33% ( ) 的理论依据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第8号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0月27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65 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同意,现予发布,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 国家发展改革委主任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日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地产经纪活动,保护房地产交易及经纪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是指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为促成房地产交易,向委托人提供房地产居间、代理等服务并收取佣金的行为。 第四条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职业规范,恪守职业道德。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房地产经纪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应当按照章程实行自律管理,向有关部门反映行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促进房地产经纪行业发展和人员素质提高。 第二章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 房地产经纪机构可以设立分支机构。 第八条设立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当具有足够数量的房地产经纪人员。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人员,是指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房地产经纪人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

建设工程项目全程法律服务方案

建设工程项目全程法律服务方案 建设工程项目全程法律服务方案 一、建筑和房地产业现状和相关法律背景 建筑和房地产业在中国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不成熟到逐渐成熟的发展过程。从目前看,我国建筑和房地产业正处在向成热阶段发展的过程之中,近十几年来,国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规章。我国第一部城市房地产管理方面的法律是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后又先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一系列法律,国务院也颁布了《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物业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依据这些法律、法规,建设部及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也相继出台了相当多的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最高人民法院从司法实践的角度,为更好地处理房地产纠纷,也出台了一系列的司法解释,特别是在2003年、2004年,先 后出台了三个司法解释,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分别涉及商品房交易、建筑工程和土地使用权。律师从事建筑和房地产业务,只有对这些法律灵活掌握和运用,才能更好地参与建设工程的诉讼与非诉法律服务,最大限度地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二、律师参与建设工程的必要性 随着我国法治化进程的加快及企业和国民法律意识的提高,律师的工作已经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在建设工程领域也不例外。并且,随着建筑和房地产业在中国的迅速发展,建设工程及房地产方面的法律服务已经是律师的重要业务之一,律师全面参与工程建设与房地产开发已经是大势所趋。从我国目前建筑和 房地产业发展的现实情况和司法实践看,律师参与建设工程法律服务有相当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建设工程项目投资大、风险高,律师全程参与可以在相当程度上减少风险。 建设工程项目一个明显的特点就是投资大、风险高,一个项目,动辄上千万甚至数亿元的资金。这种投入的高风险可能是来自国家政策调整、新的法律的实施、金融环境的变化、自然环境的不可抗力、合同相对方的违约、以及自身在签订合同或履行合同中的失误等等。对于合同的任何一方来说,任何一个风险都可能付出重大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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