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同步练习册参考答案(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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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同步练习册参考答案(新)

第一章绪论

一、选择填空

1—5:BCABC

二、简答

1、刑事诉讼,是指在国家专门机关的主持下,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的全部活动。

刑事诉讼法,是指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所必须依据的有关法律规范的总和。

第二章刑事诉讼法的宗旨和任务

一、单选

1—5:DABD无

二、论述

1、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根据这一规定,刑事诉讼法有三项任务。

(1)保证准确、及时地惩罚犯罪,是刑事诉讼法的首要任务

现在,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是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力之间的矛盾。阶级斗争已经不是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但是,它在一定范围内还将长期存在,并且在一定条件下还可能激化。国际上还存在妄图颠覆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敌对势力。在我国社会中,仍然有危害国家安全以及贪污盗窃、抢劫强奸的刑事犯罪分子。因此,人民政权的专政职能只能加强,不能削弱,更不能放弃。

司法机关作为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在打击敌人,惩罚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方面负有特别重大的责任。在我国,同犯罪分子作斗争,只能通过刑事诉讼程序来进行。刑事诉讼法是从诉讼程序方面来保证准确有效地打击敌人,惩罚犯罪的。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是惩罚犯罪分子,正确处理案件的一个基本要求。所谓准确,就是整个案件事实清

楚,证据确实、充分,没有差错。只有准确查明案件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才有可靠的根据和基础。所谓及时,就是在法定的期限内,抓紧时间,尽快办案。司法机关要以最快的速度侦查破案、起诉和审判,给犯罪分子以迅速打击,不允许无故拖延时间,贻误时机。为了保证及时办案,刑事诉讼法具体规定了拘留、逮捕、侦查、起诉、审判的期限。在当前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斗争中,贯彻依法从重从快的方针,更要求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为正确应用法律提供根据。

刑事诉讼法对司法机关查明犯罪事实作出的“准确、及时”两个要求,二者是互相联系,不可分割的。只要求及时,不要求准确,会放纵犯罪,冤枉好人。及时只能以准确为前提,并且要服从于准确。

正确应用法律,是惩罚犯罪分子,正确处理案件的另一个基本要求。在查明案件事实之后,能不能正确应用法律,就成为能不能正确处理案件、惩罚犯罪分子的关键。在准确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正确应用刑法及其他法律的规定,就是对正确处理案件的基本要求。如果不能正确应用法律,法律武器应用得不好。该惩罚的犯罪分子受不到应有的惩罚,不该惩罚的人反而受到了惩罚,就会犯严重错误,破坏国家法制的尊严。

(2)保证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这是刑事诉讼法的第二项重要任务惩罚犯罪分子和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统一任务的两个方面。一方面要坚决依法惩罚犯罪分子;另一方面必须依法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不冤枉一个好人,这两方面的任务是相辅相成的,不可分割的。不论是放纵犯罪分子,还是冤枉了好人,都是没有完成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没有达到刑事诉讼法的目的。

任何公民,只要他没有实施犯罪行为或有法律规定的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就不能对他进行刑事诉讼以追究其刑事责任。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有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几种情形,如果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立即释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规定了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的事实和法律根据;规定了处理刑事案件的规格要求和诉讼程序,以保证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不能伤害无辜,冤枉好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要切实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特别要注意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如果发现了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应当按照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坚决依法加以纠正。我国法律严禁司法人员滥用职权进行刑事诉讼活动,任意地进行立案、侦查、起诉和审判的,要负刑事责任。

鉴于刑事诉讼活动与公民的合法权利具有最直接的密切关系,刑事诉讼法在其任务中明确规定,在坚决惩罚犯罪分子的同时,要切实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

和其他权利。在我国,公民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享有广泛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公民依法享有的各种权利是经过长期斗争得来的,是和国家利益、人民利益一致的,应切实保障其行使。我国的法律既是惩罚犯罪的锐利武器,也是保障公民合法权利的重要工具。如果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利,既违反了国家法律,妨害了惩罚犯罪,也损害了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所以,我国刑事诉讼法对拘捕、搜查等刑事诉讼手段作了严格的程序规定。刑法将非法拘禁、非法搜查、非法侵入住宅等侵犯公民合法权利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如果侵犯公民合法权利而构成犯罪的,要依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主义法制,是刑事诉讼法的第三项重要任务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依法应当公开审判的案件,进行公开审判,对旁听群众进行法制教育。根据实际需要召开群众大会,选择典型案件进行公开宣判,震慑犯罪分子,鼓舞与教育群众同犯罪行为作斗争;并且可以利用具体真实的典型案例,结合犯罪地或犯罪人周围的情况和存在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生动、实际的法制教育。在教育中要突出以下重点:①.要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通过刑事诉讼活动使群众了解有关法律规定,增强法制观念,自觉遵守法律。

②.要教育公民积极地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要使群众了解大胆地制止和揭露犯罪,坚决地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的重要意义,鼓励和保护广大群众同犯罪分子作斗争的积极性,树立和表彰那些见义勇为、临危不惧同犯罪分子作斗争的先进典型。

③.要教育群众提高警惕,加强预防犯罪工作。要使群众了解犯罪分子活动的规律和特点,教育和组织群众采取措施,堵塞漏洞,减少和预防犯罪。

综上所述,刑事诉讼法的三项任务是相互联系,不可分割的。通过完成这三项任务,最终要实现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的总任务。

第三章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

一、选择

1—5:BCBBB

6—9:DDDC

二、论述

1、正确理解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要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具有独立性。所谓独立性,就是法院、检察院在法定权限内办案,除了服从法律以外,不服从任何机关、社会组织或个人有关处理具体案件的指示或命令,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干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审判工作和检察工作。

(2).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必须依法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即必须在法定的权限范围内依照实体法与程序法办理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任何一个公职人员都不得借口“独立”滥用职权。他们行使职权所作的各项决定,都必须忠于事实真相并符合法律规定。(3).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作为一个组织整体,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而不是“审判员”、“检察员”独立行使。这与西方国家的“法官独立”具有原则区别。所以,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对具体案件的审判、检察工作,提出意见或做出决定,不是干涉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而是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的体现,是保证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正确行使的必要条件。

(4).我国法律规定的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与西方国家的“司法独立”不仅阶级本质不同,而且法律机制和具体内容也有显著区别。西方国家的“司法独立”,是资产阶级三权分立原则的组成部分,它是相对于立法权、行政权而言的,旨在让立法、行政和司法互相制衡。我国的司法和行政机关都对权力机关负责,并受权力机关监督。所以我国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不是说审判权、检察权与立法权相鼎立,而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不受非法干涉。

(5).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并不是否定党的领导。在我国,要坚持司法工作的人民民主专政的性质和社会主义方向,就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但是在刑事诉讼中,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领导和组织领导,为审判工作、检察工作制定正确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教育审判人员、检察人员,提高他们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党的领导不是审批具体案件,不是对具体案件定框框、下命令,不是“以党代法”、“党法不分”。

(6).由于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的领导体制不同,独立行使审判权和独立行使检察权的内部机制也略有不同。人民法院的上下级关系是审级监督关系,人民检察院的上下级关系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就具体案件的审判,不能直接干预,不能指令下级法院如何判,只能通过第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监督下级法院的工作。法院是以审级独立的方式依法独立行使职权。而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直接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业务。例如,撤销下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法院提出的抗诉等等。即是说检察院是以系统独立的方式,

检察一体化地独立行使职权的。

2、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可以讲是司法活动所要追求主要目标。公正与效率本身是作为法的价值之一的法律正义的内容的一部分,可见,在司法活动中如果能充分地体现出公正与效率,也就是从很大的意义上实现了法律正义的精神。在司法实际活动中,如果能切实达到最大限度的公正与效率,除确立一良好的法治环境———如制定良好的法的规则和原则、建立存在有效制约机制的司法体制之外,还必须奉行并在司法活动中真正实现一系列适用法的原则,诸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司法独立、司法公开、依据事实和法律等。

公正与效率不仅仅是在司法活动中应全力提倡和追求的目标,更重要是如何将这一精神在实际的司法活动中具体地加以落实从而通过一个个案件的裁判切实地体现出来。因此,在整个司法活动过程中,司法工作人员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严格执法,切实依照事实和法律审理案件,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完成案件的审理工作,只有这样,才能体现出司法的公正和效率。公正和效率之所以是司法活动所追求的目标和体现的基本价值,是因为:

一、法的制定的目的要求在法的适用过程中追求和体现出公正和效率。法律正义的精神的实现依靠的就是在一个有效制约的司法体制的运行过程中所体现出的公正和效率。否则,再好的法如果不能在实际的司法活动中公正而有效率地执行,都是徒劳无益的。

二、司法的公正与效率的充分体现将会在整个社会中产生巨大的影响,从而实现法的基本功能,促进人们更好地自觉地遵守法,否则,其后果将是与此相反的不良循环。

三、公正与效率在司法活动中得以体现也是之所以建立司法体制本身的要求,如果一个国家所建立的司法机关,其活动过程体现不出公正与效率,便会在很大程度上丧失其建立的目的。

四、在司法活动中追求和体现公正与效率,也是时代的要求,为建设法治国家所必须。

3、要点:特定性、强制性、预防性、程序性

第四章刑事诉讼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

一、选择

1 ②

2 ①

3 ①②③④

4 ①②③④

5 ①②④⑤

6 ①②③④⑤

第五章管辖

一、选择

1 ④

2 ②

3 ③

4 ④

5 ②

6 ②

7 ①

8 ① 9 ④10 ① 11 ①③⑤

第六章回避

案例

不正确

第七章辩护和代理

一、选择

1 ③

2 ③

3 ③

第八章强制措施

论述

性质:特定性、强制性、预防性、程序性

意义:有效的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

有效的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继续实施新的犯罪….

有效的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逃避刑事追诉而自杀、逃跑以及其他意外事件…

有效的震慑犯罪分子,警戒社会上可能犯罪的人….

第九章附带民事诉讼

一、选择

1 ③

2 ④

3 ④

4 ①③⑤

5 ①

6 ①②③⑤

7 ①②③⑤

二、案例

林某无权对刑事部分上诉,法院也不能在被告没有上诉和公诉人没有抗诉的情况下加重被告人刑罚。

第十章期间、送达

一、选择

1②

2①②③⑤

3①②③④

第十五章立案程序

案例

三机关对吴妻的报案应该先接受再转交给管辖部门,而不是一味推诿。该案应由公安局立案。

第十六章侦查程序

一、选择

1 ①④

2 ①②③④⑤

3 ①②③④

第十七章起诉程序

简答

1、

(1)审查逮捕工作和审查起诉工作是密不可分的

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人民检察院参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在依法对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同时承担着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公诉等职能,这些职能本身就体现了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权,也就意味人民检察院是通过具体办案工作来实现法律监督的。实际工作中,有的案件在审查逮捕环节发现不构成逮捕条件,或退回补充侦查,或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由自侦部门或公安机关处理,这就不涉及审查起诉的工作了;相反,有些案件在侦查环节发现事实清楚,情节轻微,符合取保候审条件,无需提请逮捕,直接移送到公诉部门审查起诉,这部分案件公诉部门是相对独立的处理的,但大多数案件要经过审查逮捕、审查起诉两个环节,体现侦查监督工作的全面性,两个部门都担负着侦查监督的工作职责,审查逮捕是审查起诉的基础和前提,审查起诉是审查逮捕的肯定和检验。

(2)审查逮捕工作和审查起诉工作的区别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的侦查监督部门肩负着刑事立案监督和审查逮捕两项重要职能,这里重点谈一下审查逮捕工作,审查逮捕工作主要是对刑事立案监督案件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自侦部门提请逮捕案件进行审查,从严掌握批准逮捕的条件,全面分析案情,重点依据事实作出是否批准逮捕决定等适用强制措施方面的工作。日常工作中,很多同志认为审查逮捕工作比较简单,就是适用强制措施的问题。实际上,这种观点是错误的、片面的,是否批准逮捕的关键所在是案件的事实和情节,同样是吃透案情的前提下才能依法做出决定,切忌主观性、随意性,否则,严重影响审查逮捕工作的质量,甚至会引起行政诉讼。

审查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自侦部门的案件进行审查,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得当,定性准确,符合公诉条件后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活动,既是对侦查活动进行有效监督的环节,又是对审查逮捕工作质量的评析,同时,对审判活动的程序和判决结束进行审核,更加全面、系统地加大了法律监督的范围和力度,以防错捕、错诉以及适用法律不当,量刑畸轻畸重等现象发生。审查起诉工作体现着确保案件质量、公诉司法,维护法律尊严的重要职能。

(3)审查逮捕、审查起诉两个环节应当确立较为完善的相互制约关系。

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分别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是相互独立的三个部门,同时也存在着相互制约的工作关系,就这三机关内部设置的职能部门来说,同样也是配合为主、制约为辅并存的。那么,审查逮捕、审查起诉两个环节应当建立怎样的制约关系呢?

第一,审查起诉部门通过对公安机关和本院自侦部门移送案件的审查,可以查明犯罪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是否得当,是否有漏罪或漏犯的情况以及应当追诉其他相关人员刑事责任的情况,从而作出起诉、不起诉或建议撤案的决定。其中,需要追诉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应当报送审查逮捕部门审查决定,从事实上和适用强制措施上加以制约和监督,同时也是对审查逮捕工作的检验和推动。

第二,对于己由审查逮捕部门作出逮捕决定的案件,侦查部门移送起诉后,公诉部门发现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作出相对或存疑不起诉决定的,直接反映出审查逮捕工作的质量,说明批捕决定的牵强,公诉部门应当将认定事实、不起诉决定的依据及时送达审查逮捕部门,审查逮捕部门据此向有关领导汇报,请示检察长决定或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以示案件处理的公正性,审查逮捕、起诉的严肃性。

第三,审查逮捕部门是刑事案件审查的第一关,不能片面地理解为就是办理强制措施的部门,

而且又有其工作的局限性,因为案件尚属初查阶段,案卷材料和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证明作用还有待于进一步查证,所以作出批捕决定确有困难,这样一来,公诉部门就应当在作出起诉或不起诉决定后及时告知审查逮捕部门,审查逮捕部门从而检验自己作出逮捕决定的准确性,尤其对于公诉部门作出的绝对不起诉案件和建议侦查部门撤销案件的案件,审查逮捕部门可以向上级业务部门呈报,呈请上级业务部门或上级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充分体现内部监督和制约的作用。

第四,对于侦查监督部门自行刑事立案监督的案件,需要批准逮捕的应当及时通知公诉部门,公诉部门应当派员及时提前介入,共同审查逮捕措施的准确性。以免侦查监督部门先入为主,为了监督案件的成立批捕而批捕,以确保监督的有效和逮捕措施适用的严肃性。

2、价值: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

要求:

裁判者的独立和中立

程序的合理性,这就是说,整个司法过程都必须具备一整套合理的、固定的、便于操作的程序,从而限制法官的恣意,使裁判体现公正性、判决具有可靠的预测性。

程序的公开性。

程序的平等性。

程序的民主性。

程序的便利性和及时性。

3、

程序的性质不同。一、二审为正常审判程序。再审为审判监督程序,为非正常性纠错程序。审理的法院不同。一审为基于级别管辖取得管辖权的各级法院。二审为一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再审则是原审法院、上级法院或最高人民法院。

审理的对象不同一审为当事人之间的争议。二审为一审未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其于上诉而发生。不是每个案件的必经程序。再审为已发生效力的法律文书,即人民法院认为已发生效力的相关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而对案件进行重新审判。不是每个案件的必经程序。

启动程序不同一审的启动是基于当事人的起诉权。二审则是基于当事人的上诉权。再审则是基于法院的审判监督权、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权以及当事人的再审申请权。遵守的时间不同一审为诉讼时效。二审为上诉期限再审程序中,当事人应当在相关法律文书发生效力两年内提起,法院和检察院提起的再审这受这个时间限制。

适用程序不同一审适用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二审适用二审程序。再审中,对一审案件的再审,适用普通程序。对二审案件的再审或提审,适用适用二审程序。

第十八章第一审程序

一、选择填空

1③ 2 ② 3 ② 4 ② 5 ② 6 ② 7 ② 8 ①② 9 ①②⑤

10①② 11 ①③④⑤ 12 ①②④ 13 ①②③④

第十九章第二审程序

一、选择填空

1—5:ADDDC

二、判断

不正确

第二十章死刑复核程序

一.选择

1 ①

2 ①

3 ①②③④

4 ①②⑤

第二十一章审判监督程序

一、选择

1 ②

2 ②

3 ④

4 ①②③④⑤

5 ①②③④

6 ①②③④

7 ①②③④⑤

8 ①②③④

第二十四章执行程序

一、选择

1 ②

2 ②

3 ①②③④

4 ①②③④⑤

新刑诉法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法释〔2012〕2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2年11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2年12月20日 法释〔2012〕21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2012年1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9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管辖 第二章回避 第三章辩护与代理 第四章证据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物证、书证的审查与认定 第三节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的审查与认定 第四节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审查与认定 第五节鉴定意见的审查与认定 第六节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的审查与认定 第七节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审查与认定 第八节非法证据排除 第九节证据的综合审查与运用 第五章强制措施 第六章附带民事诉讼 第七章期间、送达、审理期限 第八章审判组织 第九章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一节审查受理与庭前准备 第二节宣布开庭与法庭调查 第三节法庭辩论与最后陈述 第四节评议案件与宣告判决 第五节法庭纪律与其他规定 第十章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 第十一章单位犯罪案件的审理 第十二章简易程序 第十三章第二审程序 第十四章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和特殊假释的核准 第十五章死刑复核程序 第十六章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及其处理 第十七章审判监督程序 第十八章涉外刑事案件的审理和司法协助

第十九章执行程序 第一节死刑的执行 第二节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的交付执行 第三节管制、缓刑、剥夺政治权利的交付执行 第四节财产刑和附带民事裁判的执行 第五节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 第六节缓刑、假释的撤销 第二十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开庭准备 第三节审判 第四节执行 第二十一章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第二十二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第二十三章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第二十四章附则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为正确理解和适用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第一章管辖 第一条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⒈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⒊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 ⒋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⒈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 ⒉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 ⒊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 ⒋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 ⒌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 ⒍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⒎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⒏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本项规定的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其中证据不足、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

2018刑诉法修改条款新旧对照表

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第七十五条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适用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第七十三条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 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适用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第八十一条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第七十九条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第一百零八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意是: (一)“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于刑事案件,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二)“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三)“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 (四)“诉讼参与人”是指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第一百零六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意是: (一)“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 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二)“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三)“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 (四)“诉讼参与人”是指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

解读新《刑事诉讼法》主要修改内容(一)

解读新《刑事诉讼法》主要修改内容(一) 一、贯彻“尊重和保障人权”宪法原则二、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的诉讼权利得到有效保障二、修改完善了律师会见阅卷程序。 2012年3月14日,《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获得人大通过。这部施行了16年的刑诉法,完成了第二次“大修”, 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这次修改内容很多,主要有以 下九个方面: ▲一、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的诉讼权利得到有效保障 辩护制度是刑事诉讼程序中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行使辩护权的重要制度。新刑事诉讼法重点完善了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法律地位和作用的规定。 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六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审查起诉、审判阶段可以委托辩护人,在侦 查阶段只能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考虑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均享有辩护权,新刑事诉讼法增加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 辩护人。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时,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同时增加一条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这样修改,进一步明确了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法律地位,有利于更好地发挥律师的作用。 ▲二、修改完善了律师会见阅卷程序 新刑事诉讼法修充分吸收了《律师法》的相关规定,完善了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规定,加强了对律师依法履行职责的保障。 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在侦查阶段,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和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均需经侦查机关批准。修订后的《律师法》作了不同的规定,规定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新刑事诉讼法吸收律师法的有关内容,并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这就解决了刑诉法与律师法的衔接问题,保证了法律和司法的统一,同时,也解决了侦查工作中实际存在的问题。 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

解读新刑诉法

卞建林解读新刑诉法 2012.3.17 编者按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为便于广大群众以及司法实务工作者更好地理解《决定》精神,本报开设“…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专家解读”专栏,约请参与刑诉法修改起草论证工作的诉讼法学专家对《决定》的主要内容进行解读,敬请关注。 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顺利通过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我国刑事诉讼法制定于1979年,在1996年进行过一次修订,这是第二次修改。此次刑诉法修改幅度很大,修改内容涉及到100多处,修改比例超过总条文的50%,修正后的条文总数已达290条,并且增加了新的编、章、节,可以说是一次名副其实的“大修”。 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在指导思想方面把握了以下几点:一是坚持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循序渐进地推进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二是坚持统筹处理好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三是坚持着力解决在惩治犯罪与维护司法公正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本次刑诉法修改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落实中央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要求,适应新形势下惩罚犯罪与保护人民的需要,着力解决当前司法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符合我国国情和司法实际,有很多亮点和创新之处,是一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事司法制度的重大发展和健全完善。 一、贯彻“尊重和保障人权”宪法原则 本次刑诉法修改一个最突出的亮点,就是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刑事诉讼法总则,并在多项具体规定和制度完善中加以贯彻和体现。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国宪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原则,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刑事诉讼法是规范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法律。刑事诉讼活动是国家追究犯罪、惩罚犯罪的活动,其诉讼过程与诉讼结果均与公民的人身自由、财产权利等基本权利息息相关。此次修改刑事诉讼法,坚持统筹处理好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既要有利于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又要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证公民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为此,

新《刑事诉讼法》主要修改内容全面分析

新《刑事诉讼法》主要修改内容解读 2012年3月14日,《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获得人大通过。这部施行了16年的刑诉法,完成了第二次“大修”,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在指导思想方面把握了以下几点:一是坚持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循序渐进地推进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二是坚持统筹处理好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三是坚持着力解决在惩治犯罪与维护司法公正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本次刑诉法修改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落实中央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要求,适应新形势下惩罚犯罪与保护人民的需要,着力解决当前司法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符合我国国情和司法实际,有很多亮点和创新之处,是一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事司法制度的重大发展和健全完善。 这次修改内容很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贯彻“尊重和保障人权”宪法原则 本次刑诉法修改一个最突出的亮点,就是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刑事诉讼法总则,并在多项具体规定和制度完善中加以贯彻和体现。这是宪法有规定以来,我国部门法第一次有了人权规定。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国宪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原则,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刑事诉讼法是规范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法律。刑事诉讼活动是国家追究犯罪、惩罚犯罪的活动,其诉讼过程与诉讼结果均与公民的人身自由、财产权利等基本权利息息相关。此次修改刑事诉讼法,坚持统筹处理好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既要有利于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又要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证公民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为此,本次刑诉法修改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事诉讼法总则第2条,既有利于彰显我国司法制度的社会主义性质,也有利于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更好地遵循和贯彻这一宪法原则。 本次刑诉法修改在很多具体诉讼制度和程序规定中都注意体现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例如,在完善证据制度中,明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确立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在完善强制措施制度中,完善了逮捕条件和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程序,强调检察机关在批准逮捕后对羁押必要性的审查,严格限制采取强制措施后不通知家属的例外规定;在完善辩护制度中,明确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可以委托辩护人,完善辩护律师会见和阅卷的程序,扩大法律援助的适用范围;在完善侦查程序中,完善了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规定,强化对侦查活动的监督;在完善审判程序中,明确第二审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范围,完善上诉不加刑原则,规范发回重审制度;在完善执行程序中,增加社区矫正的规定;在增设的特别程序中,设置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和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等等。

贯彻执行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建议

贯彻执行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建议 贯彻执行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建议 xxxx年10月至11月,xxxx州人大常委会组成专题视察组,对全州贯彻执行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情况开展了专题视察调研。通过视察调研发现,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自颁布实施以来,全州各级法院、检察、公安、国家安全、司法行政机关和xxxx监狱(以下简称各单位)高度重视修改后刑诉法的贯彻执行工作,多措并举,扎实推进各项工作,取得了良好成绩。各单位特别注重修改后刑诉法的学习培训工作,加强对执法办案人员的教育培训力度;注重转变观念,不断提升执法办案人员的素质和能力;加强贯彻执行修改后刑诉法的各项配套机制建设和人财物等保障工作,使修改后刑诉法在全州得以顺利贯彻实施。但同时,全州在贯彻执行修改后刑诉法的实践中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和亟待解决的困难和问题。本文旨在对这些问题予以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各单位之间在实施刑诉法过程中的协调还不够主动、配合还不够顺畅。视察组发现,各单位在贯彻执行刑诉法过程中,在运用“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上,存在不足之处。在四个方面表现尤为突出:一是非监禁刑、暂予监外执行的裁判与执行方面相关单位思路不一致;二是职务犯罪案件判处非监禁刑方面存在分歧

意见,个别案件存在超审限现象;三是社区矫正的审前调查评估、被矫正对象交接工作衔接不顺畅;四是律师执业的权利保障以及阅卷、会见的工作条件尚未全面改善。除此之外,还存在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两法衔接”上,落实法律和政策规定工作不主动、配合不给力的问题。 (二)公安机关刑事侦查工作急待加强。修改后刑诉法对公安机关开展刑侦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确立了不得强迫犯罪嫌疑人自证其罪、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规定律师在侦查期间便可介入等等,加大了刑侦工作难度。另外,近年来州内刑事案件数量居高不下,计算机网络犯罪、电信诈骗犯罪等新型犯罪日益增多,侦办难度较大。公安机关刑侦部门除承担命案、涉黑恶案件等重大复杂案件的侦办任务外,还担负着维稳处突等工作,任务异常繁重。而全州现有刑警数量200人,仅占总警力数的7.8%,离公安部规定刑警占总警力数20%的要求相差甚远。特别是刑事技术侦查队伍职级待遇低,人才流失多,力量严重不足,刑侦信息化水平落后,刑侦技术专业门类建制不齐,制约了刑侦工作的正常开展。 (三)社区矫正工作急待强化。社区矫正工作以前由公安机关负责,刑诉法修改后明确由司法行政机关履行该项工作职责,但司法行政机关并没有增加人员编制。我州目前在册社区矫正罪犯2941人,但全州88个乡、镇、街道办事处基层司法工作人员总共只有162人,还有32个一人所,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严重不足。因一人调查取证有悖法律规定,一人所根本无法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全州社区矫

刑事诉讼法修改新动向

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已经修列入全国人大的立法计划。在此背景下,2004年全国诉讼法年会在广州举行,与会代表重点讨论了刑事诉讼法的修改问题。代表们对刑事诉讼法改还是不改、大改还是中改、小改,以及改革的应坚持的基本原则,刑事程序问题,基本理论问题以及证据问题进行深入、广泛、热烈的讨论。 司法实务部门对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提出如下建议: (一)人民法院的与会代表建议: 世界各国都把完善诉讼制度,作为司法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96年刑事诉讼法制定,在我国司法制度上有重要义意,目前刑事诉讼法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 在修改的基本原则上应坚持1、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2、公正与效率兼顾。公正与效率有时相互影响,要正确处理公正与效率的关系。3、立足中国国情,同时借鉴各国成功的经验。把这两方面结合起来,有助于我国法制发展和完善。 在审判的具体措施上,首先是重视简易程序的作用,简易程序对提高诉讼效率有一定意义,在刑事诉讼法修改时建议扩大简易程序的受案范围。目前简易程序只适用三年以下案件,建议对三年以上也可以适用简易。对应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被告人认罪的案件也可以适用简易程。 要对证人出庭作出明确的规定,证人没有出庭的证据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同时要加强对证人保护,国家应设立专项资金,用于对证人的补助;对证人出庭作证应规定宣誓制度。实行庭前证据展示制度,这样做一是对被告方保护,二是防止证据突袭。 在强制措施方面和审理案件期限方面:对超期羁押要进行整顿;建立保释为主,羁押为的强制措施制度;建议办案期限与羁押期限相分离。目前对法院办案期限规定不具有合理性,侦察期限是算在审限中的,应根据案件具体案件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国外对法院的审限是不作规定的。在案件的受理方面要设定合理的诉讼程序程序,使符合条件的案件进入审判程序。 死刑核准程序应该加以完善,不应简单规定为法律审和程序审。改革现行的审判监督程序的问题,对进入再审程序的案件应该规定条件。 (二)人民检察院的与会代表建议: 正确客观评价现行的刑事诉讼法,是进行刑事法修改的前题。对现行刑事诉讼法再修改十分必要:诉讼理论有重大发展;在司法实践中制定了相当一部分规定,这些规定经过检验,已经成熟,可上升为法律;目前我们的法律确实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制定新的规定去完善它;与国际接轨的需要;修改现行的刑事诉讼法有利于促进司法机关转变观念。 对现行刑事诉讼法修改应坚持的原则:1、坚持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目前我们打击犯罪任务还是很重的,在一定地区人们还没有安全感,要重视对犯罪的打击,在打击犯罪中也重视对人权的保护。2、立足国情和借鉴国外有益的经验相结合。国情的内容很复杂,

新刑诉法试题及答案(2)

新《刑事诉讼法》知识竞赛试题 一.判断题(判断下列各题正误,在题后的括号里正确的打“√”,错误的打“×”。共20题,每题0.5分,总分10分) 1、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刑事案件,由主要犯罪地公安机关管辖。() 2、执行机关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视方法,对其遵守监视居住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在侦查期间,可以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通信进行监控。() 3、刘某到某公司办公室行窃,紧张之余将一本写有其名字的小说书遗留在办公室内。公安机关在勘验现场时提取了小说书,该小说书在刑事诉讼的证据中应作为物证使用。() 4、刑事诉讼活动中,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的人,不能作证人。() 5、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人与公安司法人员一样适用回避制度。() 6、逮捕后,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7、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同时,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案件移送情况。() 8、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能被监听。() 9、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根据情况决定是否予以排除以及是否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10、人民检察院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对于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调取。()

与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有关的几个问题

谈谈与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有关的几个问题 摘要:2012年3月14日,全国人大对刑事诉讼法作出了新修订。正如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所说,刑事诉讼法的修订给检察工作和检察制度带来了深刻影响,对检察机关规范执法提出了更高要求。全体检察干警要以贯彻修改后刑事诉讼法为契机,强化法律监督、强化自身监督、强化队伍建设,全面提升检察工作水平。笔者作为基层检察干警,结合自己的工作实践,提出了几个与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相关的概念(或表述),并谈了笔者的几点想法,希望能与各位司法同仁切磋,以期更好适应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的要求。 关键词: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挑战;人权保障 1948年12月10日,世界联合国大会通过的第217号决议 (a/res/217)是一份旨在维护人类基本权利的文献——《世界人权宣言》,该宣言旨在努力通过教诲和教育促进对权利和自由的尊重,并通过国家的和国际的渐进措施,使这些权利和自由在各会员国本身人民及在其管辖下领土的人民中得到普遍和有效的承认和 遵行。此后,人权被认为是当代国际社会获得普遍承认的价值和政治道德观念,是否尊重和保障人权不仅仅是一个空洞的政治口号或华而不实的标题,而是评价一个国家是否民主法治、政治文明、社会和谐的标杆。我国也先后签署了一系列人权公约,比较重要的有:《儿童权利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示公约》、《禁止酷刑和

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等。尤其是我国宪法2004年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使得尊重和保障便成为我国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宪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要求。 2012年3月14日,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这是继宪法中载入“尊重和保障人权”以后,第一部部门法以刑事诉讼法重要任务的形式明确规定“尊重和保障人权”,这将对整部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基本价值和具体程序起着标杆作用。 2012年3月14日,刑事诉讼法修正案通过后,关于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和探讨广度越来越宽、深度越来越深,各种观点和学说百家齐鸣,这对于繁荣刑事诉讼法学尤其是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研究将起到很大的促进作用。笔者通过学习专家学者、检察同仁的调研文章、相关报道,对几个基本概念有自己的一些思考,如有不周之处,请斧正: 一、(新)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与新刑事诉讼法。

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将于2013年1月1日开始实施

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将于2013 年1月1日开始实施 程序正义重在有法必依 记者杨维汉、陈菲 ? 2012-12-31 05:40:52 来源:《人民日报》( 2012年12月31日 11 版)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两大程序法将于2013年1月1日开始实施。公正是任何诉讼程序的首要价值。公正的诉讼程序是实现实体公正的保障。法律条文要因时而变,而法的精神和法要维护的公平正义不变。执法、司法和守法层面的新考验,也将随着新法的实施而开始。 此次刑诉法修改覆盖了所有诉讼流程:从立案到侦查,再到起诉、辩护、审判、执行,外加证据制度。民诉法修改也涵盖了七大领域,公益诉讼首次入法,小额诉讼制度得以确立,以及审判管辖的细化、财产保全的法定化、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的优化等等,无一不是重大的进步。 两大诉讼法的修改虽在具体内容上根据各自特点而不同,但在对人权保障的追求上却是共通的。新刑诉法直接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总则,民诉法也将人权思想贯彻于法条中。 司法机关有法必依、严格执法,让诉讼法展现强大生命力,是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更大期许。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指出,法院审理案件要充分认识正当程序的独立价值,不仅要保护好“强者”、有理者的程序权利,也要保护好“弱者”“无理者”的程序权利。即使被告人有违法犯罪,如果能公平地对待他们,充分保障其

程序权利,也能唤起他们的良知。 修法也促使执法机关的理念发生显著变化。公安部法制局局长孙茂利说,全面贯彻落实修改后的刑诉法,将使公安机关坚持以收集证据作为侦查活动的中心,实现由“抓人破案”向“证据定案”的目标转变。 修改后的两大程序法即将实施,其彰显的程序正义价值获得广泛认同。我们也应当清醒地看到:实践中,个别领导对案件出于各种目的发话、打招呼,瞬间冲毁程序法设置的“堤坝”,破坏司法公正的实现。“个别领导一句话”值得警惕。如何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应是下一步司法体制改革的首要任务。 新刑事诉讼法看点 死刑复核更慎重 落实“少杀、慎杀”原则 为落实“少杀、慎杀”的刑事司法原则,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使得死刑复核更加慎重。 新刑诉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不得强迫“自证其罪”

新刑诉法试题及答案(1)

新刑事诉讼法自测题 一、判断题 1、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是我国刑事诉讼中正确处理公、检、法三机关关系的重要原则。() 2、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批准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 3、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4、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行为发现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行为发现地公安机关管辖。() 5、公安机关对管辖有争议的刑事案件,可以由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 6、侦查人员的回避,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7、在作出回避决定前,侦查人员应当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8、犯罪嫌疑人在侦查人员讯问时,有权保持沉默。() 9、犯罪嫌疑人有权知道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的内容,但不能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10、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有权申请取保候审。() 11、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次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 12、犯罪嫌疑人有权自行书写供述。() 13、律师在侦查阶段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辩护。() 14、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须经公安机关批准。() 15、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的请求必须书面提出。() 16、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必须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17、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24小时内安排会见。() 18、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需要聘请翻译人员的,应当经公安机关准许。

() 19、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时,公安机关必须派员在场。() 20、证据,是指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 21、证据应当具有合法性、关联性和客观性三个特征。() 22、公安机关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实物证据,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开具《调取证据通知书》。() 23、刑事传唤属于刑事强制措施。() 24、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25、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26、公安机关对被拘传的犯罪嫌疑人必须在公安机关进行讯问。() 27、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28、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29、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提出保证人并交纳保证金。() 30、公安机关对决定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及时通知办案部门执行。() 31、责令犯罪嫌疑人交纳较高数额保证金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32、没收保证金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在7日内向犯罪嫌疑人宣读,并责令其在《没收保证金决定书》上签名(盖章)、捺指印。() 33、取保候审保证金只能以人民币交纳,外币一律不能作为保证金交纳。() 34、犯罪嫌疑人对公安机关没收取保候审保证金的决定不服,可以在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35、对于被刑事拘留的人,公安机关应当在拘留后24小时内进行讯问。() 36、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5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37、对正在预备犯罪的人,公安机关可以先行拘留。() 38、逮捕是一种最严厉的刑事强制措施。() 39、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

2018刑事诉讼法修改的“权威”与“人情味”

2018刑事诉讼法修改的“权威”与“人情味” 2018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改通过。本次刑事诉讼法修改,主要为了保障与2018年3月制定的《监察法》两部法律的连续性。由于监察委员会的设立,我们需要对检察院和监察委的职能进行重新划分,所以在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中的看点就是职权划分,其次,随着着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完善刑事诉讼制度,增加了刑事缺席审判制度,最后,新增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这其中既体现了诉讼法来保障实体法的严格权威,又体现了保障诉讼主体权利的“人情味”。 接下来,我们看一下刑事诉讼法修改的三个亮点内容: 一、检察院立案管辖权新变化 2018年版《刑事诉讼法》的十九条,与2012年版《刑事诉讼法》十八条对比,我们可以知道,《监察法》的立法中确立,贪污贿赂类犯罪已经由监察委员会立案侦查,为了适应《监察法》,对《刑事诉讼法》作出了进一步完善修改。第一,检察院的立案权删除了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这保障了监察委员会与检察院立案的分工,不会出现推诿,衔接不明确的情况。第二,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这其中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修改为“司法工作人员”,新的立案权体现了检察院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性质,保障了检察院对法律的监督。监督更为精确性。第三,保留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虽然是公安机关管辖,但是经由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依然可以由检察院立案侦查。 二、刑事缺席审判制度 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增加了一个章节作为第三章缺席审判程序。这个制度丰富了我国诉讼的程序,以往,贪污贿赂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恐怖活动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了规避法律,逃往境外,按照以往的刑事诉讼法,只有在对被告人缉拿回国才能进行审判。此次增加缺席审判制度,大大提升了我国司法的威慑力。 在增加缺席审判制度的同时,新《刑事诉讼法》还注重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比如,第一,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可以代为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也可以指定法律援助律师为其辩护。第二,如果被告人或者其近亲属不服缺席判决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的判决确有错误的,可以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第三,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理。罪犯对判决、裁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理。 针对此部分的修改,在备考中应该注意的是细节考查,比如这样一道例题: 2018年的刑事诉讼法增加了缺席判决制度,对于缺席判决制度表述错误的是: A. 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B. 被告人的近亲属不可以代为委托辩护人

刑事诉讼法再修改面临五大热点与难点问题

刑事诉讼法再修改面临五大热点与难点问题 根据全国人大的立法规划,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工作已经进入关键阶段。作为国家重要的基本法律之一,在依法治国与构建和谐社会的背景下,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必须以加强诉讼民主、强化人权保障、促进社会和谐为目标。而在具体修改议题即改革热点的关注上,则要秉持一定的“问题意识”,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着重解决现行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突出存在的问题 根据全国人大的立法规划,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工作已经进入关键阶段。作为国家重要的基本法律之一,在依法治国与构建和谐社会的背景下,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必须以加强诉讼民主、强化人权保障、促进社会和谐为目标。而在具体修改议题即改革热点的关注上,则要秉持一定的“问题意识”,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着重解决现行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突出存在的问题。具体来谈,主要有以下几点。 首先,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要确立无罪推定原则并贯彻其理念。无罪推定是现代各国刑事司法通行的一项重要原则,是国际公约确认和维护的一项基本人权,也是联合国在刑事司法领域制定和推行的正当程序最低限度标准之一。虽然人们认为,我国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对无罪推定原则的基本精神作了借鉴,如在基本原则部分增加第十二条,即“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首次从立法上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作区分,取消免于起诉,规定证据不足不起诉、证据不足应当宣告无罪等。但由于法律未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相反课以其如实回答讯问的义务,现实中侦查仍存在以获取被告人口供为中心的倾向,以刑讯或其他非法方法逼取口供的现象也时有发生。加之立法没有明确否定非法证据的效力,疑罪从无的规定贯彻也很不到位。为此,在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中首先要贯彻《世界人权宣言》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要求,在立法上明确规定无罪推定原则,同时予以相关配套措施。 其次,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应该在公平优先兼顾效率原则的指导下,着力解决犯罪数量增长、案件堆积如山与诉讼资源有限、司法效率低下的矛盾。应当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并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指导下,解放思想,更新观念,赋予并扩大司法人员裁量权,在诉讼的不同阶段进行合理的程序分流设计。例如扩大相对不起诉、免于刑事处罚的适用,探索建立诉辩协商制度、附条件不起诉或暂缓起诉制度、当事人和解制度等。 第三,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要下大的气力解决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的问题。刑讯逼供好非法取证,即严重侵犯相关人的基本人权,又是造成冤假错案的重要原因。解决此问题,应当着力改造侦查程序特别是讯问程序,构建能够有效制约侦查人员的外部监督机制,而不能过分依赖侦查人员的主观自觉。为此可以从几个方面着手:一是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或不得被迫自证其罪的权利,免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非自愿供述的义务;二是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从立法上明确以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其他使用非法的方法收集的证据,严重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证人、被害人合法利益,或者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也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三是建立和推行讯问时同步全程录音录像制度;四是建立和推行侦查讯问时辩护律师在场制度;五是建立侦押分离制度,将羁押机构中立化,明确羁押机构的职责,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不受侦查机关的非法侵犯。 第四,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应当进一步完善辩护制度,强化律师作用。刑事诉讼法自1996年修正以来

最新版《刑事诉讼法》2012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中国人大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436741728.html, 目录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二章管辖 第三章回避 第四章辩护与代理 第五章证据 第六章强制措施 第七章附带民事诉讼 第八章期间、送达 第九章其他规定 第二编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 第一章立案

第二章侦查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讯问犯罪嫌疑人 第三节询问证人 第四节勘验、检查 第五节搜查 第六节查封、扣押物证、书证 第七节鉴定 第八节技术侦查措施 第九节通缉 第十节侦查终结 第十一节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第三章提起公诉 第三编审判 第一章审判组织 第二章第一审程序 第一节公诉案件 第二节自诉案件

第三节简易程序 第三章第二审程序 第四章死刑复核程序 第五章审判监督程序 第四编执行 第五编特别程序 第一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第二章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第三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第四章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附则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

新刑诉法修改后简易程序适用情况调研

新刑诉法修改后简易程序适用情况调研 [摘要]司法实践中,简易程序因审理期限过短、庭前程序简化不足等原因被隐性压缩适用范围,同时简易程序必须派员出庭更突出了案多人少矛盾。文章将针对上述问题提出改革办案模式和工作机制、简化庭前审查程序、促使简易程序多元化、对已经达成和解的极轻微刑事案件适用不起诉等建议。 [关键词]简易程序;审理期限;不起诉 2012年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对简易程序进行了重大调整,其目的就是为了更好地减少诉讼成本,实现不同案件的繁简分流,将更多的精力用于疑难、复杂案件的审理上。本文就新刑诉法实施以来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开展简易程序办理案件情况进行调研,并针对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提出一些建议和对策。 一、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适用简易程序办理案件的相关数据 2013年1-7月份,适用简易程序出庭的案件为39件42人,检察机关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数为42件46人,案件类型主要集中在:故意伤害致人轻伤案12件14人、交通肇事8件8人、盗窃6件6人、危险驾驶4件4人、寻衅滋事罪2件2人、贩卖毒品罪1件2人、持有伪造的发票罪1件1人、强奸罪1件1人、故意毁坏财物罪1件1人、抢夺罪1件1人、挪用公款罪1件1人、受贿罪1件1人。法院提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建议的案件为0件。检察机关建议适用简易程序、但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数为0件。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3件4人,其中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非法出售发票罪1件1人,非法经营罪1件2人,交通肇事罪1件1人。 二、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适用简易程序的主要做法 (一)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208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第20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的;(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三)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四)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简易程序适用的范围较刑诉法修改前有明显扩大,从理论上讲,适用简易程序案件数应有明显上升。从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近两年适用简易程序情况来看,适用简易程序案件数及简易程序适用率均有所上升,但上升幅度较小。2013年1-7月,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适用简易程序办理案件39件,简易程序适用率为50%;去年同期适用简易程序办理案件36件,简易程序适用率为36.7%,相比来讲,适用简易程序办理案件数仅增加3件,简易程序适用率增加了13.3%。事实上,如果严格按照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适用简易程序,简易程

刑事诉讼法同步练习册参考答案(修改)word资料10页

刑事诉讼法同步练习册参考答案(新) 第一章绪论 一、选择填空 1—5:BCABC 二、简答 1、刑事诉讼,是指在国家专门机关的主持下,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的全部活动。 刑事诉讼法,是指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所必须依据的有关法律规范的总和。第二章刑事诉讼法的宗旨和任务 一、单选 1—5:DABD无 二、论述 1、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根据这一规定,刑事诉讼法有三项任务。 (1)保证准确、及时地惩罚犯罪,是刑事诉讼法的首要任务 现在,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是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力之间的矛盾。阶级斗争已经不是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但是,它在一定范围内还将长期存在,并且在一定条件下还可能激化。国际上还存在妄图颠覆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敌对势力。在我国社会中,仍然有危害国家安全以及贪污盗窃、抢劫强奸的刑事犯罪分子。因此,人民政权的专政职能只能加强,不能削弱,更不能放弃。 司法机关作为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在打击敌人,惩罚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方面负有特别重大的责任。在我国,同犯罪分子作斗争,只能通过刑事诉讼程序来进行。刑事诉讼法是从诉讼程序方面来保证准确有效地打击敌人,惩罚犯罪的。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是惩罚犯罪分子,正确处理案件的一个基本要求。所谓准确,就是整个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没有差错。只有准确查明案件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才有可靠的根据和基础。所谓及时,就是在法定的期限内,抓紧时间,尽快办案。司法机关要以最快的速度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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